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多元文化护理论文

多元文化护理论文

时间:2022-10-30 01:47:02

多元文化护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中医儿科;多元化;辨证护理

辨证护理是中医护理的精髓,在临床运用上,已有学者通过实践,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结合护理学特点,摸索出了“病、证、症”3个层次护理的中医护理模式?。这种护理新认识,对中医护理的实施,具有一定的临床指导意义。但由于小儿在生理、病理上有其独特之点,中医辨证护理更应具有儿科特色。笔者认为,从儿科特点出发,中医儿科的辨证护理更应从多层面考虑。因此,本文在已有学者提出的“病、证、症”三个层面的护理基础上,试从多元性角度,探讨中医儿科辨证护理的特点和临床运用思路。意在完善中医儿科辨证护理的理论体系,指导中医儿科护理和儿童保育工作,提高儿科护理质量。

一、辨病辨证与辨症护理结合标本兼顾

辨病、辨证与辨症护理结合是中医护理实施的基本要求。辨病施护侧重于疾病病理变化的全过程考虑护理,重视病的内在实质的调理;辨证施护主要针对疾病阶段病情状态进行护理,针对病因,调整疾病阶段性的病变本质。辨病、辨证施护主要立足于病本质的调理,而辨症护理则是针对急症,为解除病标,缓解病情而设。三者结合,以辨病旋护指导辨证施护,以辨证施护充实辨病施护,以辨症护理辅佐辨病、辨证护理,三位一体,标本兼顾,相得益彰。儿科护理更须考虑小儿生理病理和病证的特殊性,做到病、证、症相宜,如:小儿“脾常不足”,易为六淫、乳食所伤而致泄泻,泄泻更易损伤脾胃,影响营养吸收。根据小儿病变特点,从病论护,应以保护脾胃、固本为原则,严格控制饮食,减少食量,选用清淡、易消化、富营养的流汁或半流饮食,减轻脾胃负担,保证营养供给,忌食肥甘厚味,及时补液,调摄寒暖,严密观察病情变化。从证论护,应以审证求因为目的,针对不同病因辨证施护。伤食泻者,护理以消食化积为主,延长进食间隔时间,给服神曲、山楂等消导之品,摩腹以消胀化积;湿热泻者,宜卧床休息,密切观察大便性状及全身病情变化,给服清热利湿中药,注意增液补津,忌辛辣炙博之品;脾虚泻更应加强饮食护理,少量多餐,经常服用健脾化湿之品,忌荤腥油腻、不易消化之食,或行艾灸、推拿法温脾胃助运化。当泻下急迫频数或伴呕吐不止者,则应先护其标,给予止泻、止吐,防止阴竭阳脱,恰当的对症护理有利于缓解病情,减轻病儿痛苦,提高疗效。只有准确把握辨病、辨证与辨症的护理关系,才能达到标本同护,全面调整脏腑功能的目的。

二、宏观与微观辨证施护结合客观准确

中医传统的宏观辨证法,仅靠医者直观感觉,由外揣内,对疾病本质进行认识,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臆测或片面性;而微观辨证则是利用现代医学的各种理化检测方法,直接了解体内的客观病理变化,并用中医理论分析其病变,归纳其证候,不仅能弥补由外揣内之不足,且能为内脏病变提供更加可靠的辨证依据;在宏观辨证基础上结合微观辨证,更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疾病本质。中医护理以辨证为核心,护理措施的确定,也应以对疾病宏观的直观认识和微观的客观病理变化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实施护理。尤其是小儿抗病力弱,易发病,病变迅速,在无病可辨,或出现“隐性证”,或证候复杂,或症状与病变不符的情况下,宏观认识往往只能处于模糊状况,而微观辨证则能对临床护理实施起到客观准确的指导作用。如小儿咳喘,早期咳喘不甚兼有表证,但肺部听诊呼吸音增粗,**线提示肺纹理增多,多由外邪犯肺或邪阻肺气所致,护理应以解表发汗,宣肺止咳,减除病邪对肺部侵害为原则,给服发汗宣肺中药,防腠理闭塞邪不外达。若咳喘逐渐加重,伴喉中痰呜,肺部闻及湿性哕音,**线可见大片均匀致密阴影,多为痰饮阻肺,护理应以宣肺、涤痰、定喘,消除肺部炎症为主,给化痰止咳剂或取肺俞、定喘穴行穴位注射,忌食油腻、甘甜之品,防助湿生痰。

后期咳喘症状消失,临床认为治愈,但肺部听诊仍可闻及湿性哕音,**线呈浅淡、散在、不规则片状阴影,说明息儿正气不足,病灶尚存,此期护理应着重于扶正补虚,增加营养,补养脾肺,并针对肺部病灶于背部肺俞穴及肺底部闻及湿哕音处拔罐,以利病灶吸收,加速肺部恢复。又如已有实验研究表明,小儿肺脾二脏病证易反复惟患上呼吸道感染及腹泻,其原因机理是肺脾气虚与体内微量元素缺乏及免疫功能低下关系密切,在以微量元素为指标的研究中,肺气虚证血清锌低下,与脾气虚证、脾阳虚证的情况相似。所以,经常给小儿服用健脾益气药物和含锌量较高的食品,可增强小儿肺脾功能,升高体内微量元素的含值,增强抗病能力,对预防小儿呼吸道和消化道疾病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辨病期护理随机应变

疾病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各阶段表现出来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特点也各有异,根据疾病的发展阶段和病理变化实施护理,称为辨期护理。由于小儿发病容易,传变迅速,变证复杂,病期界线不易划清,病情变化难以揣测,治护措施准确把握的差异性较大,因此,掌握疾病的发展规律和由浅入深的动态变化,把握发展病期的病机和临床特点,是实施辨证护理的关键,辨期护理更针对阶段病变的主证,随病机应变,成效显彰。如小儿麻疹,病程一般可分为疹前期、见形期、疹没期3个不同病期,疹前期疹点未发,针对表证,护理当发散解表,助汗,驱邪外达;见形期热毒内蕴,疹点外透,护理重在清解邪毒,透疹外出,观察疹点透布顺序及色泽、形态、体温变化,透疹泄毒,补充水分,观察逆证;疹没期肺胃阴伤,更当养阴清肺,注意饮食调理,增加营养,助正气恢复。辨期护理还应结合脏腑病机变化、证候轻重浅深层次,作为决定护理措施的根据。

四、辨病势护理因势利导

病势是指疾病所表现出“证”的向上、向下、向内、向外的动态趋势和疾病证型变化、发展的趋势,它包括邪气发展之势和正气抗邪之势,是正邪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临证中辨别病势,以发展、变化的目光观察疾病的态势,顺势驱邪,辨势防变,因势利导,护理疗效可事半功倍。

4.1顺势驱邪

小儿神气怯弱,抗病力差,易感外邪,又因“纯阳之体”,受邪后易从热从火而化,邪热或充斥、或结聚,以致临床实证、热证较多。临证应审察邪气在表在里之动态趋势,根据邪势主流,采取恰当护理措施顺势驱邪。如:初感外邪,发热恶寒,病位在表,病势向外,护理当解外,顺势助汗驱邪外达,切忌凉水擦身,以防腠理闭塞,阻断病势外扬。病邪深入,或饮食郁滞,表现为但热不寒,病位在里,病势向内,护理当清内,但更须辨清邪势在上在下,或散或聚,予以清上或泻下;高热烦渴,热势散漫在上向外,当选气薄味轻之清热药,配合凉水擦身或针刺法,顺势透热降温,注意补充水分;热盛腹满便秘,热势结聚在下在内,当选气厚味重之泻下剂,配合润导或灌肠法,随势通里泻热,注意饮食清淡。

4.2辨势防变

小儿“心肝常有余”,热邪枭张,易内陷心包,引动肝风。临床当掌握小儿病变的传变规律,细致观察先兆症状,预测病变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措施,将疾病控制在欲发未发或已发未盛之际。如小儿高热过程中,一旦出现烦躁不安,鼻柱发青,手足一时抽动,即为热盛发惊之兆,应积极降温、止痉,阻止病势的发展。

五、辨体施护因质制宜

小儿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其阴阳生理平衡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昼夜消长发育不停,在变化中求平衡,所以具有脏腑娇嫩,易虚易实的特点,又因先天遗传和后天饮食结构、生活起居、地域差别的不同,儿童中存在着体质类型的差异。对于儿童的体质分类,李燕分为阳盛质、阴盛质和阴阳平和质三类,温振英以阴阳为纲,结合小儿脾常不足的生理特点,分为阴阳平和型、滞热型、气虚型、阴虚型、气阴两虚型,也有分为正常、燥红、迟冷、腻滞、倦怠、晦涩等类型的,并认为小儿体质类型与疾病的病因、病机成正相关,体质类型不同,对疾病也有不同的易感性。如:肥胖小儿易患湿疹、腹泻、喘息;燥热质易患红臀、痱子,不易患水肿;阴盛质易患水肿,不易患红臀、痱子;营养性贫血多由脾气不足,生血功能薄弱造成;厌食多与嗜食厚味,久则伤胃阴,过食生冷伤脾则气虚,久致气阴两虚有关。因此以疾病为系统、以体质为背景,辨明体质差异,“因质制宜”确定儿童保育与治护措施,改善病理性体质,有助于未病先防和治病求本。

5.1辨体质综合调理

辨体施护也应从饮食营养调理、生活起居调护、慎用药物以及心理调理等方面考虑。如阳盛质小儿,感邪后易从热而化,护理应以清热润肠为原则:服用清热生津的药物,慎用大苦大寒伤阳之品,选食甘寒凉类食物,如苦瓜、冬瓜、萝卜、绿豆等,忌食辛热之品,如韭菜、辣椒、大蒜、羊肉等,多饮开水,保持蝻气通畅;衣着宜薄,以免汗出太过;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早睡早起,勤于锻炼,避免情绪烦躁,养成合群、讲道理的性格。阴盛质体质偏寒,多见于易感儿、久泻及贫血患儿,护理应温补脾肾,气血双补:服用健脾益气温阳的药物,宜食辛甘温补的食物,如羊肉、鸡、荔枝、桂圆等,忌食苦寒滑腻之品,如苦瓜、冬瓜、绿豆、鸭等;注意保暖,避免受凉,多做户外活动,多晒太阳,加强锻炼,增强体质;多予鼓励,少予训斥打骂,培养健康的精神情感。针对体质特点,采取综合措施调整不良体质,维护优良体质,有利于促进机体阴阳平衡,增强小儿抗病能力和疾病的康复能力。

5.2区分年龄段养护

不同年龄阶段的小儿在形态结构、生理功能、心理状态、体质特点上存在差异,随个体生长发育的不同时期而演变为若干个不同的体质阶段,每个阶段内,体质随个体的自身发育,也存在着相应的差异,这就决定了不同年龄阶段的小儿对外界气候、环境的适应能力、御病能力及发病特点、病证规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在小儿不同的生理阶段,根据其体质、发病及病理特点,区分年龄段按“因质制宜”原则制定不同的养护和预防保健措施,并随年龄增进而循序渐进,这也是辨体施护的体现和要求。

六、辨时护理把握良机

辨时护理是根据人体节律的规律变化,按不同的时间节律实施护理。人体生理与自然界季节、昼夜的阴阳变化有密切关系,人的生理病理应季节、昼夜节律的存在和周期性变化而变化,辨时护理注重天、地、人的统一。因此,顺应自然规律,掌握小儿在不同周期内的生理节律、疾病的发展规律与病变机理及药物作用的时间节律,并根据这些规律来观察病情,把握最佳时机,有的放矢地实施各项护理措施,能提高护理质量,取得最佳疗效。

6.1据昼夜节律观察病情

人的生理病理活动与环境、疾病种类以及时辰、气候季节有关,并随昼夜、季节变化呈现出多种节律性,能把握时间及疾病的节律性特点,可有效地观察病情及护理。小儿为“纯阳之体”,阳常有余。阴常不足,故小儿发热体温常于下午或夜晚明显增高;支气管哮喘多发生于每年10月~次年3月,且在一天中深夜24时一次日3时(子、丑时)发作频繁,多因小儿肺气不足,卫表较虚,抵御外邪能力弱,冬春季或夜间寒邪较盛,寒邪侵袭肺卫,引触伏痰而致哮喘发作。

6.2据昼夜节律择时服药

按照人体的生理节律选择服药的最佳时刻,可使药物发挥最大的疗效。如:催吐、利湿、益气补阳药宜清晨或上午服,发汗解表药宜午前服,顺应人体气机的升浮进行,效果最佳;滋阴养血药宜于入夜服用;安神药和抗皮肤过敏药,一般在临睡前30min服下;助消化药宜在饭前10min服下,以促进消化液的分泌,充分与食物混合;对胃肠有刺激的药,宜饭后30min服,可避免或减少刺激,消除副作用;泻下药宜空腹服,可使药物较快地发挥最大疗效;定时发作性疾病宜发前服,以截其未发。同时,小儿药食亦可按季节选择,做到天人相应,春秋宜温补,冬宜大补,夏宜清淡。

6.3.据时间节律按时施针

人体气血在经脉中循行,随时间不同可出现周期性的盛衰开合,开时气血旺盛,合时气血衰落,依据气血按时盛衰的变化施以针刺,运用得当,收效显著。如:寅时为肺经气血旺盛之时,按照“虚则补其母,实则泻其子”的原则,肺经实证,宜在气血流注肺经,肺气方盛的寅时针刺,泻肺经的子穴尺泽;肺经虚证,宜在肺经经气流注时辰刚过,肺气方衰的卯时针刺,补肺经的母穴太渊旧。

综上所述,根据中医护理特色,结合小儿生理病理的特殊性,从全方位探讨中医儿科护理的新模式,拓展中医儿科护理层面,是儿科临床的实际需要,有助于中医儿科护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推广,提高儿童保育及儿科临床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张志华。王美兰。刍议中医护理之层次观[J].辽宁中医杂志,1998(9):柏。

[2]谭茹。小儿反复呼吸道感染肺气虚证与微量元素关系的研究[J].辽宁中医杂志,1991(7):8-10.

[3]曾庆明,雷悦。略论<伤寒论>因势制宜治则[J]。江西中医药,1992(4):43.

[4]李燕。125倒夏季出生足月健康新生儿体质分型观察[J]。湖南中医学院学报,1996(1):20.

第2篇

【关键词】

跨文化护理;临床护理;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ever-increasing communic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nursing areas, transcultural nurs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modern clinical nursing. The paper is intended to illustrate the concept, development, the relation between culture and nursing of transcultural nursing and necessities to carry out transcultural nursing in Chinese clinical nursing.

【Key words】

transcultural nursing; clinical nursing; development

文化无处不在,渗透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生活方式、饮食习惯、语言交流,到民族性格、价值取向、世界观等都受到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文化对人类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1]。不同文化的人们在相互交往时,常常会出现低效率沟通、相互误解,以及交际障碍可能导致的文化冲突、心理障碍、甚至灾难和战争。随着中国护理界与国际交流的日益深入,我国文化与她国文化的碰撞已无可避免。此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民族的频繁交流也促使我国多元文化格局的形成。由于文化的多样性随之而来的是护理文化的多样性。

1 跨文化护理基本概念

跨文化护理是美国护理学家Leininger上世纪60年代率先提出,迄今为止该理论已得到了全世界护理工作者的普遍认同, 西方国家已广泛地应用于护理实践、开展跨文化护理教学与研究。Leininger理论首次将焦点集中于文化在影响护士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动态过程中的作用。要求护理工作重视尊重个人差异,充分考虑个人的价值信仰、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2]。跨文化护理理论主要研究与分析护理与照顾、健康与疾病、信仰与价值有关的文化,并根据不同文化信仰准则、健康与疾病的特点为人们提供与文化相一致的、有效的、促进患者康复的护理, 从而以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各种需求。该理论主要是以人类文化与照顾为核心,着重探讨影响人类照顾的文化因素及各种文化的照顾差异与共性,制定与实施一系列符合服务对象价值观、信念信仰及生活方式的专业决策与行动,以支持提供有益的、有意义的和令人满意的健康护理[3]。“文化照顾”是主要思想,即针对每位患者自身的文化特点,采取符合相应文化习俗传统的护理措施。

2 跨文化护理的发展

跨文化护理在近几十年己成为国外护理关注的重要领域,护理理论研究层出不穷,而护理管理、护理教育、护理临床等实践方面也逐渐增多,也为理论发展注入了更多的内容与新鲜元素。它的研究重心在于发展不同文化的人们的有关健康疾病的信念、价值观、行为方式的知识主体,以利更好提供适应病人文化背景的护理服务。1974年美国成立国家跨文化护理协会,1992年美国护理协会提出文化护理的概念。西方国家医务人员在为不同文化背景、语言各异的人群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时,对跨文化护理能力要求很高。我国在1995年召开首届“多元文化护理透视”国际研讨会,正式将“多元文化护理”理论引入我国,此理论在我国护理界已得到一定程度重视。

3 文化与护理

世界的文化丰富多彩,各不相同。不同文化之间的语言、风俗习惯、和价值观等都迥然不同。受文化影响,各民族对健康保健、疾病预防、治疗护理等持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观点和态度。例如疼痛虽然是一种生理现象,但是不同文化背景的护患双方对疼痛的理解、认知、处理方式也不一致,疼痛在不同文化中蕴涵着不同的意义。阿联酋人和菲律宾人相信疼痛是前世注定,是神的旨意,生理疼痛让人们有机会为以前所犯的错误赎罪。斯里兰卡的护士主观地认为他们有足够经验和能力观察患者的疼痛,因此不相信患者疼痛的主诉,而在德国,他们认为应该相信患者一切疼痛的主诉, 不能以常人的思维去判断患者疼痛的感觉[4]。

4 我国开展跨文化护理的原因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环境下,我国护理教育者如何应对多元文化给涉外护理教育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培养出顺应时代潮流的现代护理人才。重视跨文化护理能力培养主要是因为:第一,护理工作者所服务的对象是社会人,是生物-社会-心理的复杂统一体,因此,护理服务对象和护理人员都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精神活动等。护理工作本质上即是护士与患者两者文化的相互碰撞、相互理解、相互交融和相互尊重的过程。第二,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转变到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使人们对健康、疾病、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有了全新的认识与理解,这要求护理人员在维持和促进健康、治疗疾病时,除了注重生物因素外,不能忽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应该全面地考虑及重视患者的社会文化背景,专业的护理保健服务必须同满足患者及其家属的、文化价值、价值观等的要求。第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各具特色的文化体系。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们的空间距离缩短,各民族的交流得以增进。护理人员有更多机会接触到不同民族的患者,如对他们的宗教风俗、饮食禁忌、交流方式等不了解,则易在护理中无意冒犯患者。第四,外资医院和医疗单位在中国地陆续出现,护理人员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不同国家的文化风俗、管理模式、服务理念及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巨大差异。

5 结语

文化间的差异有时会带来不解与困惑,但更多的会是思索、汲取、改进和发扬。当代护理人员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跨文化护理能力,以适应现代护理角色,减少因文化差异带来的磨擦、碰撞甚至冲突,才能达到与患者更好地交流沟通、获取信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护理措施以促进疾病康复。因此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了解自己与理解他人对于护理人员都显得异常重要。在我国,开展跨文化护理已成为现代护理发展方向,是社会多元发展的指向,是医学模式转变的形势所迫,是全世界各民族人民对健康更高要求所需。现代护理者应树立跨文化护理意识、汲取优秀文化精髓、博采众长、扬长避短,才能在多元文化社会中为不同文化背景的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 考 文 献

[1] Jones ME, Cason CL, Bond ML. Cultural Attitudes, Knowledge, and Skills of a Health Workforce. Journal of Transcultural Nursing, 2004(15):283-290.

[2]Narayan MC. Six Steps towards Cultural Competence:A Clinicians Guide Home Health Care. Management Practice, 2002(14):378-386.

第3篇

关键词:职业院校 文化基础课 护生职业素养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b)-0181-02

护士职业素养是指从事护理职业的人员在从业时所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和涵养,是通过培养、教育、自我修养、自我锻炼而获得的一系列知识技能、行为习惯、文化涵养、品质特点的综合,是护理职业内在的规范和要求。随着传统护理向科学护理的过渡,护士不仅仅是医生的助手,更是医生的合作者;护理的手段不仅是技术操作,还担负着身心整体护理及社会性的防病治病;护理体系的发展,对护士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只有高素质的护士才能承担起当今的护理工作。

职业素养教育是职业院校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性专门技术人才的重要内容,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途径,更是以就业为导向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然选择。为此,几乎所有的职业院校都很重视职业素养教育,在几乎所有的专业课上都十分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但是在职业院校的文化基础课上很少涉及到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

我们认为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不仅仅是专业课教师的任务,应该从一入校的文化基础课就开始。而且提高学生的素质、培养学生的能力,不是一位教师、一门课程就能实现和完成的,它需要多名教师,最好是所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全天候的渗透职业素养教育。我们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的基础上,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由多名教师在选定的德育、化学、语文、英语、计算机等文化基础课上同时进行探索与实践。以下是我们的一点做法,敬请同行参考、批评、指正。

1 在德育课上渗透护生职业素养的探索与实践

护理伦理学是临床护理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也是把护理工作提升到人文关怀层次的必要条件。利用护理伦理课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作风教育,进而提升其职业素养,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护理职业观念非常有利。

但是,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实际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护理伦理教育对中职护生职业素养提高的作用却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笔者分析了当前中职护理伦理教育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办法。

(1)很多学校对护理伦理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仅仅是在德育教学或护理专业课中进行部分的渗透,没有一个系统的学习过程。学校应该设置单独的护理伦理课程,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评价机制,鼓励学生多实践、多思考,从职业伦理入手,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进而提升中职护生整体的职业素养。(2)目前在护理伦理授课过程中,通常是以封闭的课堂讲授为主,学生缺乏护理伦理实践的机会和途径。能在课堂上进行的实践教学只能是放映视频和案例讨论,实际学习效果并不明显。护理伦理课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有计划的开展一些伦理见习活动,让中职护生通过在校期间对临床护理工作的接触来体验职业角色,切身体会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促进中职护生对护理伦理思想的理解,提升职业素养。(3)目前护理伦理课程在评价方式上往往是以知识考评为主,学生只把考试当作学习的最终目的,被动的学习,意识不到护理伦理对其职业素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护理伦理教育的目标应该是能否有效地提升中职护生的职业素养,帮助她们达到当今社会对于护理人员在人文素养上的要求。因此,必须更加注重中职护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评价,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体系,让学生自觉主动的参与到护理伦理的学习中。(4)目前中等职业卫生学校护理伦理学的教师大多由护理专业教师或者德育教师兼任,没受过系统的护理伦理理论与实践的培训。不是对伦理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刻透彻,人文吸引力不足,就是对临床护理实践工作的现状、需求等认识不足,偏离临床的客观实际。学校应该对护理伦理的任课教师进行系统的培训,护理伦理教学师资水平的提升必将有利于学生的护理伦理学习。

只有改进护理伦理教学中的这些不足,才能使其在提升中职护生职业素养的过程中真正发挥实际作用。

2 在化学课上渗透护生职业素养的探索与实践

笔者在一次有机化学实验课上对学生渗透职业素养教育的几点具体做法与思考。

(1)课前准备了一些相关有机物的模型图片,又制作了几种有机物的三维结构动画,作为教学辅助在教学过程中适时播放。这种直观、生动、形象的教学手段,为学生顺利地完成实践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证。(2)保护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普遍乐于参与化学实践,这是非常有利于教学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要尽可能地开设一些相关的、有趣味性的实验,把某些验证性的实验改进为设计型、探索型的实验。(3)在实践过程中,教师应始终在学生中巡视、指导。当发现有学生遇到困难时,注重启发,通过观察、提示、讨论等形式帮他找到问题之所在,使他能独立、有效地完成实践活动,而不是教师简单地手把手教他如何搭建模型。(4)在实践过程中,适时提出一些相关问题,使学生能够把自己的实践和所学的理论知识相联系,避免了二者的脱节。比如,当学生拿到搭建球棍模型的材料―小球和短棍时,请他们首先观察并思考:“不同颜色的小球大小不同,小球上的开孔数目也不同,在搭建模型时如何选择?”引导学生联系到学过的“有机物的结构特点”上。(5)让事实说话,用自己的实践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当学生搭建出甲烷、乙烯的模型时,碳原子的空间形状自然就呈现出来了,根本不需要教师过多的解释,学生也不必再死记硬背了。(6)引导学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当所有的模型都搭建完成时,把问题引向深入:“为什么同分异构体的性质不同?”“为什么表示有机物时常用结构简式而不是分子式?”这时看着自己亲手搭建的模型,回想着刚才的搭建过程,学生们几乎是异口同声的回答:“因为它们的结构不同!”“因为有机物同一个分子式可以表示不同的分子!”这时的学生对有机物的结构已经有了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掌握有机物的性质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这次化学实践课,学生通过亲自动手,对有机物的结构有了深入认识,为有机化学知识的学习打好基础,更重要的是在潜移默化中完成了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

3 在语文课上渗透护生职业素养的探索与实践

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是否能同患者、患者家属以及同行之间准确、有效地进行沟通,口头表达能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语文课是提高中职卫生学校学生基本素质的重要课程,也是培养学生日常口语交际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应该着力扭转中职卫校学校语文教学中偏废口语教学的现状。可以通过朗读、复述、倾听、对话、演讲、辩论等训练来提高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

(1)识记普通话常用字,读准字音,为口语交际训练打下基础。以《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口语教程》为依据,为学生设计训练作业,让学生逐字逐词标声调,要求声音洪亮,音准、调准、不错字、不多字、不少字、不倒字。(2)朗读训练是练习口语的基本形式。朗读既可以提高普通话水平,也可以加强口语与书面语的联系,使口语更规范。朗读还可以增加词汇和句式的储备,培养敏锐的语感。可开展朗诵比赛等,来激发学生的兴趣,让朗读变得轻松愉悦。(3)复述是从朗读材料到自由表达重要的过渡环节,有利于培养系统而连贯的说话能力。复述时要求学生做到内容基本正确,不歪曲原意,不遗漏关键,恰当取舍,详略得当。还应鼓励学生适当地注入情感。(4)学会倾听,是与他人顺利沟通的必备能力。作为一名护士,只有通过倾听,准确的了解患者的感受,才能使患者受到良好的护理和恰当的治疗。学会倾听,要乐于倾听,善于倾听。倾听时,要精神集中专注,勤于思考分析,积极恰当的反馈。(5)对话训练是把口头表达从单方转为双方的形式。教师在设计话题时最好和学生今后从事的护理工作相关。对话不仅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口才,而且有利于锻炼学生的思维。(6)演讲是最能反映个人思想感情口语表达能力的形式。它要求口语、表情、动作互相配合,以表达比较系统的观点和感情。教师可以选择一些比较经典的演讲视频供学生欣赏,从而体会到演讲的目的性、鼓动性和艺术性。演讲训练要由易到难:依稿表达、脱稿讲述、即兴演讲。通过循序渐进的反复训练,不能使每个学生都成为一个成功的演讲者,但口头表达能力一定会显着提高。(7)辩论是最能体现对话能力的口头表达形式。训练时要让学生掌握辩论的基本知识,在辩论后教师要对比分析双方辩手的表现,使学生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明确努力的方向。设置难度适当、与学生今后从事的护理工作相关的辩题,以辩论比赛的形式,展示学生的学习成果,从而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

结合学生的专业情况,从不同的角度系统地、有计划地去训练学生,以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为今后出色地完成护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 在英语课上渗透护生职业素养的探索与实践

多元文化护理是当今护理学界研究的重点,它正深刻地影响着世界护理的发展方向。融合多元文化的英语教育教学理念是针对国家护理教育提出的又一更高的需求,它同时也是当前护生英语教育教学最迫切要求的任务。笔者在英语教育教学中实施多元文化理念的体会:

(1)唤醒。

①教育者需要自我唤醒。英语教育工作者应对多元文化具有敏感性,能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学习和积累多元文化知识。教师能够深刻认识到多元文化教育对培养护生的职业素质具有的意义,自觉地将自己对多元文化的理解转化到教育教学中。②教育者要有目的地、通过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唤醒学生的多元文化意识。在针对护生的英语教育教学中,不仅要唤醒他们对存在于以英语为母语国家的一般社会生活中的多元文化的认知意识,还要唤醒他们对存在于特殊的医护环境中的多元文化的认知意识。

(2)融合。

①现行的中职英语教学大纲,主要侧重的是英语知识和语言技能,对文化方面的培养目标略有提及。在制定英语教学目标时,应考虑到针对护生实施英语教学的特殊性,在文化方面应提出具体的目标,不仅体现在基础英语教学目标的制定上,还要考虑医护环境中的特殊文化,在专业英语教学目标的制定上有所体现。②当前中职英语教学可利用的课程资源局限在英语教材上,教辅资料、文字音像资料几乎没有。在开发护生英语教学资源时,应将涉及本国和国际护理领域的文字资料、音像资料、网络资源等利用起来,形成具有护理教育特色的英语课程。③中职学生的本国文化知识贫瘠,对英语国家文化的认知几乎为零。在教学中尽可能给学生提供体会多元文化氛围的机会。设置多种评价方式评定学生的文化能力,将评定结果作为评价学生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3)内化。

将多元文化理念内化到英语教育教学中是教育的升华,教师和学生彼此在心灵上产生共振,教师有传播的激情,学生有汲取的渴望,他们心灵相通,相互碰撞。

融合多元文化理念的英语教学,有助于培养护生理解尊重和包容的品质,训练护生的评判性思维能力,培养护生的沟通与协作能力。

5 在计算机课上渗透护生职业素养的探索与实践

针对目前中职卫校学生的特点,笔者认为在中职学校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教学中最适合以任务驱动式的项目教学为主。通过任务驱动式项目教学,设置合理的情境,让学生身临其境,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学习中来,在完成任务的同时获取巨大的成就感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并对未来职业产生无限的憧憬和热爱。

在教学过程中,计算机教师首先要让学生明确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不是在学校,而是在现实的工作、生活中。现在各大医院都引入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来辅助完成医护工作,这就要求医护工作者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教师在设置教学情境时,应多引入与护理工作相关的元素来激发学生兴趣,在课堂上教师辅助学生来完成一项“真实的”护理工作。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始终把自己当作一名职业护士,充分的融入到任务中来,进入课堂就如同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一样,感受真实情景中依靠主动学习来解决问题并获得成功的感觉,进一步加快了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素质的进程。

以一堂Word教学课程为例,教学项目是《病人入院护理评估单的设计与制作》,情境设置为护士长要求责任护士自行设计制作一份内容详实、结构合理、排版美观的病人入院护理评估单。

任务开始前,教师首先要介绍“病人入院护理评估单”对患者及医护人员的重要性及评估单的内容,以此来激发学生完成该项目的动机,同时又能很好的引导学生进入情境,这对学生职业素质的养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接下来的项目完成过程由学生分组进行讨论方案、制定细节、研究方法直到最终完成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遇到困难,首先会在组内进行研究解决办法。如果未能解决,通常会由组长出面,在组与组之间进行探讨。遇到共性的问题,再由教师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讲解来解决问题。任务完成后每一组要阐述整个任务的完成过程、设计思路、优缺点及每个同学的分工和完成情况等。最后再由大家投票来选出最优作品,由该作品的完成代表对该作品进行评述,将最佳的思路,最好的方法介绍给每一名同学。

通过这种方法完成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教学,除了能让学生们掌握相关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还能增强学生们的自信心和对护理工作的热爱,更重要的是在潜移默化中完成了对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经过探索和实践,我们提出了具体的做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要想把职业素养教育渗透到每一堂课、渗透到每一个教学环节中去,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继续探索和完善,争取做到以点带面,逐渐扩大研究范围和成果。希望通过我们的探索与实践,使得在职业院校的文化基础课上渗透职业素养成为可能,为职业院校的文化基础课教学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更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姚聪.培养护士职业素质若干途径比较[J].卫生职业教育,2009(19):103-104.

[2] 郑红,叶萌,王辉.高职护士生职业素养培养途径的探讨[J].中国病案,2011(2):66-67.

[3] 王玉兰.护士生职业素养培育的实践与探索[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7(7):508-509.

第4篇

关键词:通用能力 多元文化护理 教学 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05-0060-01

“通用能力”是指超越具体职业特性的、现代职业人都需要具备的、在各种职业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能力。通用职业能力在国际职业教育界已是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在德国和澳大利亚称之为“Key Competencies”(关键技能),英国称之为“Common skills”(通用技能) 或“Core skills”(核心技能),美国称之为“Foundational skills”(基本技能)。通用能力的培养,是国际职业教育改革的新趋势,在国际职业教育界已被普遍接受。加强对学生通用职业能力的培养, 是当今世界各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目前,世界各国职业教育都非常重视对学生通用职业能力的培养,因为培养学生通用能力能促进社会再就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提高他们在社会实践中的竞争力,克服职业教育的定向性和社会需求多边性的不适应等。同时,由于护理专业的发展,更需要培养护生的通用能力。本文以《多元文化护理》课程为例,探讨高职学院教师在自己的教学中如何培养护生的通用能力。

1 明确通用能力的分类及培训目标

根据英国爱德思的界定方法,将通用能力分为七个领域的能力。这七个领域能力及培训目标见表1。

2 课程标准融入通用能力的培养

多元文化护理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当前护理学专业的发展概况,领悟护理专业中文化现象和多元文化现象,能够尊重和理解服务对象的价值观、风俗习惯和,适应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并掌握相关理论在护理实践中的应用;强调跨文化人际沟通与护理能力和人文素养能力的培养。该课程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学生在护理实践中的多元文化意识,能尊重理解不同文化环境下护理对象的需求,并应用相关知识解决护理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可见,上述七个领域的能力均可以在本门课程进行培养和(或)得以提升。但重点应放在“与他人的相处和工作配合的能力”、“沟通的能力”和“任务管理和解决问题的能

力”。因此,在制订课程标准时就将这些能力的培训目标融入该门课程的目标之中。

3 教学过程贯穿通用能力的培养

教师在设计和组织每次教学活动时,应对照课程目标,认真研读、分析,除明确专业教学目标外, 还要明确可以发展学生哪些领域的通用能力,以便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训练。本门课程可通过采取启发式、案例分析、情境模拟、小组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来达到培养通用能力的目的。如在学习“宗教与护理”部分的内容时,先请学生预习,查阅资料了解不同宗教的文化和风俗习惯等,上课时给出一个临床案例或视频资料,请学生分组讨论如何根据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或护理中哪些需要改进,然后小组汇报、补充,学生评价、教师评价、总结等。在此过程中,预习环节能培养和提高学生“任务管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中“具有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案例分析、讨论和后面的环节能培养和提高学生“与他人的相处和工作配合的能力”中“尊重每个人的价值观、信仰和观点”、“要能够与每个人和组织进行有效互动”和“要能够作为团队成员有效地工作”,“任务管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中“能够处理常规的和非常规的任务的能力”和“能够辨别和解决常规和非常规问题”,“沟通的能力”中“面对大量信息进行有效接收和应对”、“以各种可视的形式再现信息”、“写作能力”和“具有口头交流和非口头交流的能力”等。而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贯穿护士角色和对患者健康负责任的意识。

第5篇

【关键词】多元化教学;护理教学;临床实习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595-01

临床实习是护生实现理论走向实际转化必不可少的过程,是临床护理教学的重要阶段,是培养护生临床思维、沟通能力和综合动手能力的关键环节[1]。为了调动实习护生们在临床实习中的积极性,提高学习的兴趣,笔者利用现有教学条件,把临床带教内容与各种医患场景联系起来,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使教学内容多种多样,得到了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对象及方法

1.1 研究对象: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以我校2009级护理本科1个班的学生共60人为研究对象,年龄18~23岁,所以学生均为大三学期末的实习,需在同样科室进行轮转实习,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60名学生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各30人。两组学生性别、年龄、之前的理论成绩等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同一科室由同一名老师带教,(因为两组轮转,所以是先后在同一科室实习,同一名带教老师)保证教学大纲、授课内容、授课计划的一致性。

1.2 方法:(1)对照组采用传统教学法,即以带教教师讲解及示范的方法,将疾病相关知识、临床表现、治疗护理方法、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进行讲授及示范,让学生反复练习以达到教学目的。(2)观察组采用多元教学法,根据不同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法。具体方法如下:①多媒体教学法。在多媒体的帮助下将所学疾病相关内容通过图片、视频、声音使学生的兴趣提高,加深对抽象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教学效果。②临床案例分析法: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一种体现。由带教老师提前备好典型病例。告知学生具体方法,让学生查找资料。学生自由讨论后选出1名学生汇报病史、护理问题及相应的护理措施,最后由老师归纳,肯定正确并分析错误观点,补充遗漏,总结出重点、难点。③情景教学法:按照带教老师事先制定好的情景,由学生分别扮演患者、医生、护士、家属等角色。在不同场景下模拟患者的临床表现、治疗护理方法及健康教育等场景。结束后,带教老师进行点评。④小组教学法:将所有学生分组分别分给各临床护士,同正式护士一起上班,可以一起上白班、夜班、主班等,护生可以在此过程中熟悉临床工作流程,在实习阶段即有整体概念,为其更好的融入临床工作打好基础。

1.3 评价方法:(1)理论考试。理论考试试题由题库中选出,题目难度范围等与往年一致。将两组期末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对比,统一阅卷。(2)操作考试。为操作考试成绩,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32项操作考核[2],护生考试时随机抽签抽取任意1项操作进行考核。由2名老师共同审核,评分标准按照教学大纲标准给予评分。满分100分,其中除操作成绩占80分外,还应观察护生是否有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占成绩的10%,操作完成后,教师提问相关理论内容,占10%。最终给予综合评分。(3)问卷调查。自制临床教学调查问卷,临床实习结束时调查观察组护生对多元化教学法的评价。问卷集中发放,当场收回,发放30份,回收30份,有效回收率100%。

1.4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0.0进行数据处理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学生理论考试成绩及操作考试成绩比较:见表1。观察组理论考试成绩与操作考试成绩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实验组学生对多元化教学效果的评价:100%的学生喜欢多元化教学方式,大部分学生认为多元化教学激发了学习兴趣,增强了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利于培养思维能力,加深了记忆及实践能力,提高了沟通表达能力。

3 讨论

激发护生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传统教学法中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常常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种教学模式显然不适应现代临床教学的需要。多元化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将多种教学手段融为一体,相互借鉴合理补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情景教学法中,学生在模仿中加深了对病例特点及临床表现的了解,体会到患者的病痛,增强了爱伤观念,增强学习效果。

有利于理论向实践过渡。理论教学对知识讲解透彻,实习则注重临床应用。多媒体教学法能形象地展示出教学重点和难点,是传统教学法难以表述和无法观察到的[3]。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着重于激励学生主动发问、勤于思考、自觉实践,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更合理设计可以有效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4]。通过对典型病例分析和讨论,可提高学生的理论和操作技能,为未来的临床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有效避免因教学而导致的医患纠纷。现阶段患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增强,导致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多元化教学法在没有增加真实患者危险的前提下,学生通过演练临床场景,锻炼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能力,同时也解决了患者少、不配合的教学难题。情景教学法是根据教学大纲和内容,设置一定的情景,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方式让学生融入到特定的情境中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5]。

多元化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深入结合课程的内容和特点进行调整和转换,以便最大限度地提升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但存在不足:没有相对应的教材,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带教老师要在实际教学中扬长避短、灵活应用各种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置身于活跃的教学氛围中,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趣味性,提高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临床实习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陆亚琴,吴婧梅, 梅碧琪,等.护理综合实训实验教学与传统实验教学在《内科护理学》中的比较研究.中国医疗前沿,2012,7(9):83-85.

[2] 陈伯利.临床护理操作考核中的存在问题与对策.护理与康复,2006 ,5(1):63-64.

[3] 王远湘.从护生实习前后基础护理操作考核结果看临床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护理研究,2004,18(23):2147-2148.

第6篇

论文摘要:乌热尔图文学创作的生态思想丰富而成熟,他认识到“文化危机是导致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本文着重对乌热尔图生态思想的文化批判部分做了解读,发现在许多小说和理论文章中他多次对“人类中心主义”、“虚假的文化保护主义”等导致生态危机的错误意识加以批判,倡导“以 自然 为母亲”,“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现,他坚持民族的“自我阐释和“声音的不可替代,追求文化的多元性,进而推动生活方式、生产方式、 科学 研究和 发展 模式的变革,以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

    生态文学是探寻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的文学,文化批判是生态文学作品的突出特点。美国的科学史家林恩·怀特(lynn white)的著作使我们认识到生态问题远远不止是科学问题和 经济 问题,生态危机是文化危机、人文危机,甚至是人性危机,更准确地说生态危机是人类主宰地位的危机。杰出的生态思想家唐纳德.沃斯特也明确指出:“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起因不在生态系统自身,而在于我们的文化系统。要渡过这一危机,必须尽可能清楚地理解我们的文化对自然的影响。”乌热尔图一直执着于探寻鄂温克族的深层文化意蕴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关系,他对那些随意践踏自然的身体和尊严的“人类中心主义”大加批判;同时,他面对古老民族文化的逐渐消散痛心疾首,他要喊出弱小民族不可替代的声音。他认为多元化的民族文化依赖于多样化的生存空间,文化多元是维系生态平衡的保障。文化批判—正是乌热尔图的作品生态思想最为’可贵最为成熟的部分,本文将就这部分生态思想作初步的整理和阐释。

    一、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

    第一个对人类中心主义发起直接批判的是生态思潮的始作俑者、杰出的生态思想家和生态文学家卡森。卡森认为,人类竭泽而渔地对待自然,其最主要的根源是支配了人类意识和行为达数千年之久的“人类中心主义”。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乌热尔图发表了《大自然一任人宰割的猎物—麦尔维尔的1851》,《有关大水的话题》、《猎者的迷惘》、《依偎在大自然怀抱的新人》、《阅读<白鲸>札记》和《生态人的梦想》等一系列有深刻见解的理论批评文章,生态思想越来越成熟,以至形成了他自己的生态理念。在这些作品中,乌热尔图提出人类是生物社会的一部分,对 现代

      因此,述说的渴望一直潜藏在每个民族的群体意识当中,自我阐释才能保持民族独特的个性,才能呈现各个民族独特的文化特征。“文化多元性的消失,同一文化的存在,不仅意味着多元生态系统的消失,同时也意味着人类未来 发展 多种可能性的消失,人类前景的渺茫”。口,因此,乌热尔图认为在文化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倾听边缘化和异质的声音,注意保护多元文化所生长的土壤,保持文化多元性,建立复合型文化,才能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这正是乌热尔图对文化多元性的生态诉求。

      三、对“虚假生态保护主义”的批判

    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就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就是维护人与 自然 的和谐共存。在当今生态危机已经到来的时代,保护生态多样性更具紧迫性和现实意义。近年来,一些世界组织在全世界开展了评选“自然文化遗产”的工作,就对保护生态的多样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的自然保护运动和文化保护中,隐藏着严重的虚假与虚伪,或曰“虚假生态保护主义”。

    在乌热尔图的小说《熊洞》中,一个林场主任以意味深长的语气说:“地球就像一个睡着了的巨人,你看,河水像不像他的血,林子应该说是他的肺,现在,他的肺要完了”,“用不了多久、地球上会有一百万物种消失”。就是这样一个有生态意识的林场主任,对熊洞感上了兴趣,他竟然想猎熊,带着难于启齿的心事,他迫不及待地探进冬眠的熊的洞里,结果被吓得双目失神,演出了一场虚伪的生态保护主义者的闹剧。就是这样一个所谓的“生态保护主义者”却在利益面前露出了虚伪的真面目。作者通过小说人物形象讽刺了那些虚伪的生态保护主义者,没有真正认识到保护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对于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于人类生存繁衍的重大意义。

第7篇

内容提要 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适应了加拿大社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就,并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多元文化主义坚持以族裔集体权利为基础、强调不同族群“差异平等”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相关国家并未全盘照搬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说明该政治思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逻辑上并不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在全球化的今天,仅仅从形式上承认和保护少数族裔的集体权利是不够的,还必须注重通过经济和文化的合作促进各个民族的共同进步与民族融合。

关键词 加拿大 多元文化主义 族群权利 民族融合

加拿大自上世纪70年代领风气之先、建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以来,在政治思想研究领域也产生了诸如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查尔斯・泰勒(Charles Tylor)、马格利特・穆尔(Magaret Moore)等一大批影响世界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随着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在世界上的传播,国内学术界也展开了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研究和讨论。本文拟在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具有“超越时空”价值的观点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多元文化主义(multieulturalism)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犹太人学者霍拉斯・卡伦(HoraceKallen)1915年发表的《民主对熔炉》(Democracy Versus the Melting―Pot)一文中。1924年,他在《美国的文化与民主》(Culture and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一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在此前的1922年,带有多元文化主义精神的“马赛克”概念和“多元文化”概念也在加拿大出现。但由于当时整个西方世界处在帝国主义阶段,这种刚刚出现的新思想并未得到人们的积极响应。二战以后,随着亚、非、拉国家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和美国民权运动的展开,以及加拿大社会内部法裔民族和英裔民族之间矛盾的加深,多元文化主义重新成为热门话题。在这一背景下,加拿大于1971年率先制定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之后,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等国家纷纷仿效。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其理论成果,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也在加拿大获得了巨大发展,并在西方世界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什么是多元文化主义?加拿大学者克林・坎贝尔(C.Campell)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认为加拿大是由许多种族和少数民族群体组成的,作为群体,他们在介入财富和富裕上都是平等的。”查尔斯・泰勒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就是一种“承认的政治”。吉托・博拉菲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涉及到一个群体或具有不同文化经历的社会群体的共存。”上述学者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含义各有不同的解释,但就其共性而言,多元文化主义只不过是一种在自由主义框架内以寻求族群平等与共存为目标、以承认族群权利为核心的政治思潮与政策。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把多元文化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以国家承认和维护族群权利作为其核心内容。在他们看来,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把个人作为终极的道德主题,个人权利具有优先的地位。以此为基础,自由主义主张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平等的关怀和尊重。针对自由主义的这种以个人权利为本的“平等的关怀”理论,詹姆斯・塔利认为这只不过是想在充满文化差异的现代国家建立一种“一致性帝国”;在这一帝国中,所有的公民都得到了平等的尊严,然而它又以“一致性”为借口,消灭了原住民和其他外来族群的自治权利和文化传统。在威尔・金里卡看来,这种忽视族群文化差异与集体权利的认识,“是一个极大的不平等,这个问题不解决将成为最大的不正义”。因此,在现实的政治建构中,应改革自由主义这一传统,在国家框架内增加对少数族群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一是国家“对不同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特别的措施”,给予少数民族“特殊地位”,也就是通过“不同的公民权来保护文化共同体免受不必要的解体”;另一方面就是赋予这些群体以权力,如金里卡所言:“只有当一种措施明确规定了某一社群自身可以行使确定的某些权力时,才可以把它视为一项群体的权利”。

显然,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是在承认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少数族群以一定的“集体自治权”,以协调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与多元文化主义所主张的“集体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和承认了不同族裔的群体权利,又使这些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依然具有公民归属感。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者对族群集体权利的强调是以族裔文化为基础的。他们在阐述文化对族群的意义时,反思了近代自由主义在此问题上的局限性。在他们看来,近代自由主义不论是从“契约论”角度证明的个人的自然权利,还是从功利主义角度证明的个人幸福、自由,就其共同特征而言都是把个人及其所属的文化共同体分离开;认为人是一个独立、自由、平等的“原子”,是目的本身,具有终极价值。

针对这种把个人及其所属的文化共同体分离开的思想,金里卡、泰勒、塔利等人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批判。金里卡认为,人是一种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共文化(“社会性文化”)的产物,即:文化是人的内在规定性,它确定了“此人是谁”这样一个严肃问题,它是“人之为人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一个人虽然可以自由地做出自我选择,但这种选择从来离不开文化对他的限制,文化为个人进行选择提供了先决条件。而泰勒提出的人的“本真性”思想与金里卡的思想殊途同归。在泰勒看来,人具有“本真性”,但这种“本真性”并不是自由主义者所说的抽象的人性,而是人所具有的民族属性,也就是民族文化的长期作用使人形成的文化心态。在他看来,近代自由主义往往否定了人的这种“本真性”;近代自由主义在形式上承认人的平等,但这种平等是一种忽视文化差异的平等,因而这种平等是一种扭曲的平等,是对人的尊严与人权的一种伤害。因此,泰勒认为,作为多元文化主义的平等应该走出这一局限,应采取一种“差异平等”的立场。具体来说,国家要承认人的文化差异性,承认不同民族或族群的文化都具有同等的价值。

与人的文化属性相关联,身份(identity)或认同问题自然成为了加拿大政治思想家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对于什么是身份(或认同),在英语中有三种解释:一是“使等同于”,二是“同一性”、“一致性”,三是“身份”、“本性”、“个性”等。台湾学者孟樊根据多年的研究和分析,将这一词语加上了“认同”一解,之后,国内学者普遍接受了这一解释。其实,“身份”和“认同”各有侧重:身份表示的是人对一定共同体的归属,认同意味着人在思想、观念和心理上对某种文化与价值的接受与承认;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此,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

第8篇

[关键词]门诊病人;多元化;健康教育;效果分析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7(a)-107-0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气候环境及食物污染等因素对人民健康的影响,人类患病的几率大大提高。疾病种类多样化、疾病年轻化等使人们明显地表现出对健康知识的渴求和需要[1],对门诊病人开展多元化健康教育自然成为医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抽取2006年在我院门诊就诊的病人共800例,男392例,女408例,年龄17~85岁。文盲25例,小学水平121例,中学水平362例,高中以上292例。

1.2 分组方法

将没有接受过健康教育的病人400例作为A组调查对象,将接受过多元化健康教育的病人400例作为B组调查对象,两组病人在年龄、性别、文化层次等构成间无显著性差异。

1.3 多元化健康教育的方法

健康教育内容和方法的科学合理是健康教育效果的保证。

1.3.1布置温馨合理的健康教育环境①开设医护人员礼仪课程,制定医护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医护人员着装整洁,仪表大方,护理人员淡妆上岗;②规范医护人员文明用语,提高医护人员语言修养;③美化候诊就诊环境,在适当地方摆设绿色植物和花卉;④公开说明就诊程序和工作流程,让病人在短时间内熟悉就诊环境;⑤护士挂牌上岗;⑥集中列出出诊医生的照片并附有专科、职称说明。

1.3.2 营造宽松舒适的健康教育氛围①在各专科候诊大厅设立足够的坐椅,通过电子荧屏广泛播放各种自我保健的健康教育内容,让候诊病人及其家属在长时间的候诊过程中就像坐在家里看电视一样自然地吸取自我保健知识;②在分诊台摆设健康指南小册子,对饮食调护等各种常见食物的性质、所含营养成分及其功效作详细说明,对各种治疗检查的配合等问题进行通俗易懂的书面说明,让病人随时取阅,使病人在闲暇之际获得信息、知识。

1.3.3设计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方法根据各专科病人的专病护理特点,将病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有关饮食、护理、预防、保健、功能锻炼等教育内容录拍成照片,并在每幅照片下配上简练、通俗易懂的文字说明,制成图文并茂的像册,加上医生的指导,病人可以直接模仿,耳濡目染地轻松掌握知识。

1.3.4 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小课堂组织专科病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活动,如聘请专家及中高级医护人员讲课,如“糖尿病健康讲座”“高血压病友座谈会”“肾友联谊会”等,给病人提供交流场所,巩固及丰富有关保健知识,或请热心的病友现身说法,使病人在娱乐中获取信息,在交流中增长知识,树立信心,促进健康。

1.4 调查方法

采用本院护理部设计的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包括:①对就诊环境是否感到满意;②是否愿意与医护人员沟通;③就诊完毕后的感受如何;④是否相信医生的诊断及接受治疗;⑤是否觉得候诊时间过长而感到无聊;⑥对复诊的医院选择等。

2 结果

两组病人与院方建立良好关系及满意度有显著性差异,P<0.01(表1)。

3 讨论

对门诊病人进行多元化健康教育是医护人员针对门诊病人的文化、心理、生理健康需求及门诊流量大、候诊、候检的时间长等多种因素而开展的一项护理活动,它是通过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改善就诊环境、氛围、方法,帮助病人解除来到医院就出现的紧张,无所适从的感觉,帮助病人在医院获取与疾病相关的医疗、护理方面的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我护理保健能力,达到确保病人在院外也能达到康复的目的,对帮助病人的治疗促进、病人的康复十分有利[2]。

由于健康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将“普及卫生知识”延伸到“建立健康行为”上来,其操作系统从一般的知识灌输转变为“教育计划的设计、实施和评价”[3]。因此,要对门诊病人进行多元化的健康教育,以达到促进康复的目的,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蒋冬梅.整体护理程序与操作[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38.

[2]余立军,陈李丽.多元化健康教育对提高病人住院适应能力的效果分析[J].南方护理学报,2001,8(1):42-43.

[3]黄津芳.医院健康教育的科研方向[J].中华护理杂志,1998.33(11):676.

第9篇

关键词:跨文化护理;护理理论;文化照护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8-0059-02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和国际间交流的日益密切,国内外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与日俱增,国内各民族之间不断融合,很多文化冲突和矛盾也突现出来,如在跨文化就医过程中,护理工作人员不能满足患者除生理和心理需求以外的文化需求。所以护理工作人员在掌握基础护理知识的同时,还要掌握跨文化护理理论知识,从而为不同文化背景的患者提供个性化的需要。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跨文化护理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综述。

一、跨文化护理理论的定义

跨文化护理理论由Leininger在20世纪60年代第一次提出,全世界护理领域普遍认可这一理论。跨文化护理学是运用护理学中关爱、照顾的理念和护理程序并在此基础上融合了人类学、社会学和生物学的相关知识而形成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根据服务对象的文化背景和所在社会文化环境,跨文化护理提供了与其文化一致的高水平、多体系、多层次和全方位的有效护理。这种护理理念也就是通过建立合适的文化环境和文化认同,给予服务对象心理支持,使其保持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从而有利于疾病恢复。跨文化护理理论的目标是为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或群体的健康提供与其文化相一致的护理。跨文化护理理论以“跨文化护理”与“护理关怀”为中心,把文化作为重点内容,由此衍生了一系列的概念――文化照顾、文化照顾共性、文化照顾差异、文化强加、文化休克、文化照顾保存/维护、文化照顾重建/再定型等。

二、跨文化护理理论的内容

跨文化护理理论以文化和照护为核心,注重患者的人文关怀,根据人们的文化价值和对健康的认识,为其提供与文化一致的、有意义和有效的护理保健措施。Leininger精心研究设计了一个跨文化模式框架,并称其为“日出护理模试”,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阐述在一种文化体系中通过该理论的支持如何实现对个体、家庭和群体的健康状况的影响及对他们提供相应的护理照顾。这一模式包括以下四个层次:(1)世界观、文化与社会结构层;(2)服务对象层;(3)健康系统层;(4)护理照顾决策与行动层。(1)世界观、文化与社会结构层:指导护理工作人员评估和收集宗教、哲学、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社会关系与价值观等有关服务对象所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各方面信息。同时这一层次也表明,服务对象的社会结构、文化背景、世界观、环境内容等是人类照顾与护理所必需考虑的因素,特定文化人群的照顾价值观、照顾信念以及对照顾方式与表达的接纳与选择都受这些相关因素的影响。(2)服务对象层:以健康系统鹊姆务对象为基础,建立了包括个人、家庭、群体和社会文化结构的信息系统,以及与文化有关的照顾和健康的特定意义及表达方式。(3)健康系统层:这一系统有利于鉴别文化护理照顾的共性和差异。详尽地融合了专业健康系统、民间健康系统和护理系统等领域的特征和特有的照顾专长。(4)护理照顾决策与行动层:这一层次以最大限度满足服务对象需要为目标,在文化照顾保存/维护、文化照顾调整/协商及文化照顾重建/再定型三种形式为主的护理措施的实施的基础上来完成与文化一致的护理照顾。护理人员提供的护理措施体现和反应服务对象的不同文化需求,而服务对象的社会结构、世界观、各种相关健康系统均可影响护理人员所采用的护理措施,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日出护理模式”中的第一、二、三层类似于护理程序中的评估与诊断阶段。护理程序的计划与实施阶段对应着该模式的第四层。而护理程序中评价的相关部分内容在“日出护理模式”中没有体现,但其主要强调系统研究护理照顾决策与行动,以便开启更有益于服务对象的行为模式,从而加强服务对象的舒适感,有利于其身体健康。

三、跨文化护理理论的应用

1.跨文化护理理论在护理教育中的应用。跨文化护理理论既丰富了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又完善了“以人为本”的整体护理观。同时,它作为护理教育发展中的新领域,也促进了护理学科的发展。通过开设跨文化护理课程或对在职护士进行跨文化护理培训,培养出适应不同文化背景患者需要的优秀护理人员。同时,还可以在跨文化护理教育的同时,将该理论应用到护理科研或指导临床护理研究。而如何完成文化能力教育与现有课程整合,以及辅助教学策略探讨等问题成为跨文化护理教育研究的热点。要培养一个具备跨文化护理能力的护士,不仅要强化其各种技能、知识、观点、态度和实践能力,而且要强化跨文化护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够与不同宗教、性别、种族、语言、文化、残疾、年龄的人进行有效沟通,建立积极的治疗性护患关系。跨文化护理对护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护士具备多学科、多层次知识,从多元文化角度出发,为患者提供与其文化背景相符合的照顾。跨文化护理理论教育的加强,能够丰富护理理论和实践,增强护士与不同文化的社会群体沟通的技巧,提高护理效率,优化护理质量。

2.跨文化护理理论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护理管理者在掌握已有的管理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跨文化护理理论的学习,能够更好地优化护理人力资源和护理管理理念。刘逸文等指出,护理管理人员针对不同文化背景的护士的需求有所差异的问题,在跨文化护理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尽量地去满足其需求,从而最大程度地调动护士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得临床护理管理质量及效率均有所提高。王颖等指出通过对跨文化护理理论知识的系统研究和深入学习,护理管理者为了提高护理团队的工作效率及护理管理的有效性,可以先了解来自不同地域的护理人员的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进行差异化管理,从而更好地激发护理人员的工作热情,改善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最终实现护理管理目标。而对于护理工作人员来说,跨文化护理理论知识的学习,既可以运用于临床护理工作中,更好地满足病人的需求,提高整体的医疗质量,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护理人员之间因文化、价值观差异造成的冲突,从而更好地处理护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3.跨文化护理理论在护理实践中的应用。在临床治疗工作中,由于护患之间的文化差异和文化冲突越来越突出,由此而产生的护理问题也逐渐增多。因此,护士应当掌握跨文化护理理论,更好地为不同文化背景的患者提供共性和差异性的需要,从而改善护患关系,提高护理工作效率。当前,跨文化护理理论已在ICU、特需、急救及临终关怀等多个临床科室得到应用。刘丹丹等在临床肿瘤护理过程中应用跨文化护理理论知识体系,并将其用来指导护理工作,从医院、日常生活、治疗、出院等就诊的全过程开展不同形式的文化背景下的人性化特设服务,以此来消除肿瘤患者对医院的陌生感、促进医患沟通及其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傅静等指出根据跨文化护理理论的要求,为了适应在多元文化环境下的临终护理工作,在临终关怀实践中,护理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多元文化知识,同时对多元的文化具有敏锐的观察力,这样才能够为临终患者提供人性化的且与其文化一致的护理,从而使患者在生命的终末期拥有更优质的生命质量。

4.跨文化护理理论的意义。跨文化护理理论的发展,坚持以文化和照护为核心,将“日出护理模式”运用到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及临床实践等方面,针对不同文化背景的服务对象给予与其文化相一致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提升照护质量和水准。同时,跨文化护理理论也可用于改善护患之间的关系,为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带来积极的影响。在我国多民族的文化背景下,跨文化护理理论对于不同民族地区的文化护理的指导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Abdul QN,Dana M. Caring for a Bedouin Female Patient with Breast Cancer:An Application of Leininger's Theory of Culture Care Diversity and Universality[J]. ,2013,2(3):1-6.

[2]徐珍,林成凤.跨文化护理在护患沟通中的应用[J].当代护士,2014:17-19.

[3]孙毅,彭东风,刘耀辉.跨文化护理理论及其在临床护理中的应用[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7,28(21):2668-2670.

[4]石倩.跨文化护理理论在外籍肿瘤患者中的应用[J].天津护理,2009,17(3):163-164.

[5]杜书芳,李晓玲.跨文化护理理论的评价与应用[J].护理学报,2006,13(6):74-76.

[6]马芳,张德琳.跨文化护理理论及其在灾后丧亲者中的应用[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5,36(9):1380-1381.

[7]郑儒君,李俊英.跨文化护理理论在临床肿瘤护理的应用[J].护理研究,2011,25(9):2445-2447.

第10篇

[关键词]跨文化交际;跨文化护理;综述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8-0082-02

一、国外研究现状

跨文化交际(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主要指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从事交际的过程,即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所发生的相互作用。[1]跨文化交际学是一门研究跨文化交际活动的学科。

跨文化交际学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末的美国。1959年,爱德华・霍尔(Edward T.Hall)出版的《无声的语言》(The Silent Language)被学术界认为是跨文化交际学的奠基之作。60年代,相关跨文化著作陆续出版,如R.T.Oliver的《文化与交际》(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I.Parryd的《人类交际心理》(The Psychology of Human Communication)等。70年代,跨文化教育训练与研究会正式成立。这时期影响较大的著作有David Hoopes主编出版的 《跨文化交际学读本》(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A Reader)等。此后,美国很多大学开设了跨文化交际课程。70年代跨文化交际研究主要成果是对文化、交际、跨文化交际的定义进行深入的讨论,并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80年代跨文化交际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全面展开,对外语教学和翻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90年代美国跨文化交际研究从国内问题转向了国际问题,加强了对美国人、东亚人,特别是中国人的研究。21世纪以来,萨莫瓦尔(Samovar)、波特(Porter)、霍夫斯塔德(Hofstede)等学者进一步发展了跨文化交际理论,跨文化交际学逐渐形成为一门成熟完整的科学体系,涉及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民族学、宗教学、美学等诸多领域。

随着学科的发展,跨文化交际研究拓展到了护理领域。跨文化护理理论,也称多元文化护理,是由美国护理理论家马德莱娜・莱宁格(Madeleine Leininger)提出的。跨文化护理是以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该理论是指护士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环境与文化背景,了解服务对象的生活方式、道德、信仰、价值取向等信息,向其提供多层次、多系统、高水平、全方位的护理。[3]20世纪中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始研究跨文化护理教育。21世纪以来,随着医学教育的全球化和跨国界的医疗文化交流越来越广泛,跨文化护理教育引起了各国护理教育学者的广泛重视,培养护理专业学生具备跨文化护理交际能力已经成为护理学科发展的趋势,许多国家的护理大学教育中加入了跨文化护理内容。

二、国内研究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学者开始研究跨文化交际学。1982年,许国璋在《现代外语》发表了《Culturally-loaded Words and 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文化内涵与英语教学)一文,标志着跨文化交际学在中国的诞生。[2]1983年,何道宽向国内读者介绍了跨文化交际学,出版著作有《介绍一门新兴学科――跨文化的交际》和《比较文化之我见》。20世纪90年代,有关跨文化交际学研究的学术专著影响较大的有:胡文仲的《文化与交际》与《跨文化交际学概论》、关世杰《跨文化交流学》、王宏印《跨文化传通》、林大津《跨文化交际研究》、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胡文仲与高一虹的《外语教学与文化》、顾嘉祖《跨文化交际――外国语言文学中的隐蔽文化》等。著作的出版,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跨文化交际学的发展。1995年,我国召开了第一届跨文化交际研讨会,首次将跨文化交际作为主要议题,并成立了中国跨文化交际研究会。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又推出许多有关跨文化交际的研究成果,如:2006年出版的许力生《语言研究的跨文化视野》与张红玲《跨文化外语教学》,2009年出版的陈国明《跨文化交际学》、毕继万《跨文化交际与第二语言教学》,2011年出版的李建军《跨文化交际》等。针对我国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许多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高一虹在《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跨越”与“超越”》中提出了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的层面,即对目的语文化的理解,并获得文化意识、反思与宽容的态度。[4]刘学惠在《跨文化交际能力及其培养:一种建构主义的观点》一文中,分析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构成,即知识成分、思维能力、行为能力等。[5]高永晨在《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中,揭示了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问题,指出应重视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6]代礼胜在《论外语专业学生多元文化认知能力与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中认为,教师应培养学生多元文化意识与语境的认知能力,构建的跨文化交际模式应该是动态的、相互适应的。[7]钟华在《中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自测量表构建的先导研究》一文中,初步构建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自测量表,给外语教育领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测评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8]

近几年来,在国际跨文化护理研究的影响下,我国的跨文化交际研究范围也逐渐发展到了护理专业领域。石红妮、邱春英等在《护士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中提出护士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意义与交际失败的危害,具体阐明了护士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方法。[9]刘伟荣、王俊林等在《浅谈护理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中指出,目前许多医学院校忽视了对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强调跨文化交际的重要作用。[10]林锋在《浅谈护生跨文化护理能力培养》中提出,护理教师应首先树立跨文化的护理理念,制订适合本国文化与国情的培养方案,加强学生跨文化护理理念、跨文化实践能力。[11]兰英、刘岚等在《涉外护理专业人才跨文化护理能力的培养》中认为,涉外护理工作的基本素养之一是具备跨文化护理能力,医学院校应改革教学内容、加强护理临床实践、强化教师专业意识等,逐步提高学生的跨文化护理能力。[12]周俊海在《护理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中认为,国际护理人才在发达国家严重短缺,而加强护理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符合发展的趋势。[13]随着跨文化护理教育开始列入护理教育课程,我国护理教育工作者对跨文化护理教育的研究,不但丰富了护理教育内容,而且为普及推广跨文化教育与跨文化护理教育做出了贡献。

三、文献评析

综上所述,多年来跨文化交际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改进:例如研究缺乏广度和深度,只局限在语言文化层面的研究,观点过于宏观、针对性不强;理论研究成果较少,研究方法比较单一,实证研究很少;把跨文化交际学与临床护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结合的跨学科研究不够系统等。目前对中国-东盟的背景下广西等多民族聚居地区的现状研究很少,均未涉及如何向外籍患者介绍、推广民族中医的理论、方法、药材等内容,对如何培养涉外型中医护理专业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缺乏理论探讨和实证性的研究。因此,有必要针对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继承和总结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研究。建议应进一步加强各学科间的联系,并不断地拓宽研究领域范围;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解决护理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实际性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 胡文仲.跨文化交际学概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

[2] 李炯英.中国跨文化交际学研究20年述评[J].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6).

[3] 顾炜编.多元文化与护理[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4] 高一虹.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跨越”与“超越”[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2(10).

[5] 刘学惠.跨文化交际能力及其培养:一种建构主义的观点[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1).

[6] 高永晨.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11).

[7] 代礼胜.2009.论外语专业学生多元文化认知能力与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J].外国语文(10).

[8] 钟华.中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自测量表构建的先导研究[J].外语界,2013(6).

[9] 石红妮,邱春英等.护士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J].护理学报,2007(14).

[10] 刘伟荣.浅谈护理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J].西北医学教育,2009(4).

[11] 林锋.浅谈护生跨文化护理能力培养[J].卫生职业教育,2011(6).

第11篇

[关键词]人格权,一元理论模式,多元理论模式,权利的边界,民法典编纂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法发展史中,法典编纂往往是各种理论的产生、发展和相互角逐的重要时刻。近来民法学界对人格权理论问题的高度关注以及围绕人格权制度而展开的学术辩论就具有这样的背景。①但是,在论战中过于急切地得出自己的方案和反驳别人的方案,往往会导致理论说明的肤浅和空泛,所谓的学术论战沦为一种“表态”和“站队”性质的说法,这实际上不会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为了避免这一弊端,就特别有必要在理论论战中注重研究方法的严谨和说理的通透,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人格权的理论研究在民法典编纂中得到切实的发展和深化。人格权的基本理论研究自19世纪末期发轫于德国法学界以来,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逐渐形成了自成格局的理论体系,有相应的论述路径和分析方法。在这一研究中笔者就试图运用这样的路径和分析方法对其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对中国的人格权立法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形象地说,人格权理论的基本入口由一个选择题构成:“存在一系列人格权还是一个统一的人格权”?答案可以是前者:“存在一系列人格权”,也可以是后者:“存在一个统一的人格权”。这两个不同的答案就构成了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多元模式和一元模式。

马上有人会问:这有什么特殊,这不就是我们已经非常熟悉了的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区分吗?问题就在这里。不管是由于误读还是由于不了解,我们所习以使用的术语“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在西方的法学语境中具有一种很特殊的,并没有被我们所真正认识的内涵。在术语移译中出于汉语的语用习惯所选择的“具体-一般”这样的对偶修辞法,导致我们对这两个术语产生了望文生义的理解:认为这二者是具体与一般的关系,可以相互并存而不存在冲突,等等。其实这些说法都经不起推敲。在民法中,任何一种“权利”(dirittosoggettivo)都有其明确的边界和内涵,这既为权利保护机制所要求,也是权利本身的一种基本特征。从权利的内涵-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来看,私法不可能对同一种利益采取赋予不同类型权利的方法来进行重叠式的保护。这不只是因为没有这样做的必要,而且是为了避免权利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请求权规范的混乱。难以设想,一种“权利”(甲)被包括在另外一种“权利”(乙)之内的同时,甲仍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我们对“所有权”这一术语的使用方法正反映了这一点。虽然在私法中也存在使用权、用益权等权利类型,但是当它们成为所有权的内容时,我们说的是所有权中包括了使用、收益等权能,而不是说所有权中包括了使用权、用益权等权利。如果某所有权人被妨碍使用自己的土地,是他的“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不是“使用权”受到侵害。②因此不能说所有权与使用权、用益权之间存在着一种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因为从民法规范的逻辑来看,所有类型的权利都是相互平行和独立的。③同样的逻辑也应该运用于人格权体系的分析中。如果接受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并存的说法,比如说,名誉权构成一种具体的人格权,那它与一般人格权的关系如何界定?如果它构成一般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在一般人格权中就已经包括了名誉权所试图保护的利益,当名誉受到侵害的时候,是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援引一般人格权进行主张,这样就没有必要存在一个特殊的名誉权,名誉只是一般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中的一个方面而已。如果我们认为名誉权独立于一般人格权,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在名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必须依据名誉权的规定提出诉求,而不得依据一般人格权提出诉求,那么我们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一般人格权的客体中不包括名誉利益。④同样的说法也可以针对所有的具体人格权,经过这样一系列的排除之后,一般人格权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是一个一般性、概括性的权利,充其量只是一个补充性的权利。

这样的推理其实是不必要的,因为所谓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在其原来的语境中,指的就是两种人格权的基本理论模式。一元模式认为只有一个统一的、以整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那些具体的人格要素,比如姓名、肖像、名誉等只构成这个具有统一性的人格利益的一个方面,因此也处于这个统一人格权的涵盖之下。多元模式则认为不存在一个以统一的、整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存在的是一系列的具体的人格权,这一系列的人格权保护的是特定的、具体的人格利益,正是这些作为客体的人格利益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人格权存在的基础。这两种理论模式产生于不同的历史环境,有各自的价值取向和优缺点,在欧洲主要国家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⑤这正是下文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

二、多元理论模式与一元理论模式的产生与发展

(一)多元理论模式:民法传统分析框架下的产物

从产生的时间来看,人格权理论上的多元模式是一种依循了传统分析框架的理论,而一元模式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现的新生事物。这里首先论述前者。

私法层面上的人格权理论研究始于19世纪末期的德国法学。⑥法学家基尔克(O.Gierke)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私法》一书中,用了近200页的篇幅详细地论述了“人格权”(Pers nlichkeitsrechte)这一权利类型,认为它涉及生命、身体完整、自由、名誉、社会地位、姓名和区别性的标志以及作者和发明者的权利等。⑦这一著作被欧洲法学界认为是人格权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奠基之作。基尔克理论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他分别探讨了人格在各个方面的具体体现(可以认为是一种多元论模式的起源),同时还在于他对人格利益的双重性质的确认:他认为人格既具有精神性的价值,也具有物质性的价值。⑧

在私法体制中塑造人格权这一权利类型,在一开始就遇到一个法律逻辑上的难题。问题来自于人格利益的特殊性质与民法上的权利客体之间的兼容性。传统民法中的权利构造的原型是所有权,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针对的是一个外在于主体的客体,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客体。⑨但是人格权所要保护的利益却与此很不相同,人格利益并不处于外在于权利主体的客观世界中,相反,它处于该主体自身之中,与主体内在地相结合,表现为主体独特的身体、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经历等等。⑩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人格权的客体如何界定?按照形式逻辑的推理,既然人格利益内在于主体自身,那么人格权就是一种针对自己的权利(iusinseipsum)。这也就意味着人格权的主体与客体是同一的。但是,一种自己针对自己的权利从逻辑上来讲是说不通的,[11] 而且在实践中也会产生问题:如果说人格权的客体是主体自身,这也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由地处分其自身,甚至是自杀。既然自杀是不被允许的,那么也就必须否认存在着一种针对自身的权利。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传统民法理论在很长的时间内拒绝人格权这一范畴的存在。[12]

难题是这样得到解决的:扩大传统民法概念中的“财产”(bene)范畴的内涵,无论是外在于主体,还是内在地与主体相结合,只要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财产(omniabonameamecumporto),并且即使财产是内在地与主体相结合也不意味着它不能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因此需要法律的外在保护。所以,人格利益可以采用赋予权利来进行保护的形式,人格利益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13] 在这样的分析中并不存在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相互重合的问题。权利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是法律上抽象的人(Persona),但是人格权的客体针对的则是一个具体的人(Mensch,Uomo)的内在于自身的利益。[14] 人格权针对的不是一个人的自身的身体,而是针对一系列的典型的、个别性的、具体的人格利益。这种从受到保护的典型的、个别的人格利益的角度对人格权的理解,与传统的权利理论相一致。在这样的分析中,事实上就已经显示出了多元论模式的轮廓。从理论逻辑来看,可以认为多元论模式是民法传统分析框架下的必然产物,也自然是与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相契合的。

在传统民法中,一种受到保护的利益要获得“权利”这样的民法制度上的外衣,一般要对它进行这样的处理:(1)确定需要设立的权利类型的内涵和边界,这就是确定该权利的客体的过程。根据利益法学的理论,这也是确定该权利所保护的利益的边界。(2)将这样的划界结果反映在一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中,使有关权利具有规范层面上的依据。由于受到保护的利益是典型的、具体的,所以保护该利益的权利也是典型的和具体的,它具体就表现为相应的确权条款以及救济条款。

这种思路反映了传统民法在法律价值上的选择倾向。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以及可预测性,任何行为或者利益的边界都必须是确定的、可预测的。法律设立权利来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限制了别人的自由空间,因此,只有当设立的权利的内涵和边界是确定的,个人与他人的自由边界才可能是清晰的,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产生一种具有可预测性的社会秩序。[15] 因此,一种内涵不确定、客体不清晰的权利是需要避免的。这种思路也反映了传统的立法和司法职能分离的法制原则。一种内涵在立法上不明确的权利类型,势必要求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来进行具体的判断,这不符合传统的立法-司法分离的原则。

以这样的框架来分析人格权问题,必然要求建构一系列的、以特定的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的人格权。这些人格权所指向的客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典型性,并且与一定的社会观念相对应。这样的对象包括姓名、肖像、名誉等。

不可否认,这样的理论导致以下的后果:(1)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上的限制性倾向。根据前面提到的权利的典型性以及所保护的利益的典型性的特征,只有那些被典型化了的人格利益才能够得到赋予权利这种方式提供的保障。那些剩余的、非典型的人格利益因此就处于人格权制度的保护范围之外;(2)人格权的类型和范围上的实证法倾向,也就是说,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以民法规范明文确认有关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人格利益,在私法制度中不采用赋予权利的方式来进行保护。对于这些特征,笔者在下文将它们与一元论模式进行比较的时候再进行细致的分析。

(二)一元理论模式:宪法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衍生物

一元理论模式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格权理论中没有所谓的一元论模式。在《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都没有条款规定一种统一的一般人格权。《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原则出发,为了追求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特别注意避免在法典中涉及一些内涵不容易确定的问题。[16]

就具体人格权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德国法并没有提供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德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的姓名权是《德国民法典》中惟一被明确确认了的人格权。另外一个特别法上规定的人格权是《德国艺术家和摄影家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的肖像权。至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列举的四种典型利益,即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给予损害赔偿的保障,这并不是说,有一种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们不能与法律承认的人格权并列。《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甚至没有明确指出人的名誉,因此,名誉原来只是由《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结合刑法中有关侮辱和恶意诽谤的规定而间接地受到保护。从这个角度看,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民法中是非常粗疏的。

一元理论模式发展的最重要的推动力是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于1949年通过的《基本法》。出于对纳粹时期践踏人权的极权统治的憎恶,《德国基本法》特别强调对人的基本价值的尊重和保障。该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得被侵犯,保护人的尊严是国家的任务。第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人格;第2款规定,任何人都有生命和身体完整的权利。第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有通过语言、文字和图像的方式自由地表达和传播其思想的权利;第2款规定,思想和信息自由不得造成对名誉权的损害;第3款规定,艺术、研究和教育是自由的。

其实不仅是德国,在欧洲别的国家也在宪法层面上强调对基本人权的保护。摆脱了法西斯统治的意大利,在1947年制定的新宪法中也确认了公民的一系列“不得被侵犯的权利”(dirittiinviolabili)以及尊重人格的原则。[17] 这种趋势也具有国际性的特征。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都是其明确的表现。这种现象甚至被归纳为人格权的一种宪法化和国际化的趋势。[18]

但是,有的学者因为这样的说法就声称人格权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不是民法所能够确认的。[19] 这样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会。我们仔细考察《德国基本法》和《意大利宪法》有关条文的表述,所谓人格权的宪法化趋势,更准确地是指宪法中出现的强调人格利益保护这一宪法原则和精神。这样的原则,通过宪法(根本法)与民法(普通法)之间的上下位关系,可以渗透到整个民法的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活动中。至于民法以何种立法技术来落实这一宪法原则,那是在民法体系内部进行的事情。我们将看到,人格权基本理论上的一元论模式就是德国民法学界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宪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宪法文本中构造出围绕某一民事权利的民事制度体系(它一般要包括概念构成、客体认定、救济方法等)。虽然我们在公法和私法层面都同时使用“权利”这一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多少共通性。宪法上的权利概念更多地指向的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的限制(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健康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这些宪法规则指向的是国家有义务通过一定的财政资源、立法手段来使公民得到有效的治疗,获得教育资源,扩大就业机会等),但是,不存在与这些“宪法权利”相对应的可以供普通公民使用的普通的诉讼程序(普通公民不能因为宪法规定了劳动权就可以起诉要求国家给分配一个工作)。[20] 而民事权利则不同,它指向的是他人的确定的义务,并且有一种民事权利,就必然有一种与之相对应的采用普通诉讼程序的救济方法。从这个角度看,辨析一种权利是民法上的权利还是宪法上的权利没有什么意义。它们之间的联系更多的是表现在,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要根据宪法的精神来进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法官们发现自己处于这样的一个处境中:民法典中以权利形态进行保护的人格利益的类型十分狭窄;通过侵权行为进行间接保护的大门又不对一些非典型的人格利益敞开;指望立法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干预显得遥遥无期;但是《基本法》确定的尊重人格的原则又必须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发挥了司法能动性,试图来弥合社会需要与立法滞后之间的鸿沟。为了获得判决的说服力,德国法官援引德国《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判决依据,实现人格保护的目标。这是一个精彩的创造性司法的例子,其中经过已为中国学界熟悉,在此不再重复。[21]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德国民法学理论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人格权的一元论学说。一元论模式仍然借用传统的民事权利的制度构造,认为人格权不是一组以典型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而是一个统一的、普遍的权利类型,它被称为一般人格权,它的客体所指向的是无所不包的人格的整体。那些个别的人格利益,比如说肖像、名誉、姓名等,只是这个整体人格中的一个方面,人格利益的所有方面在这样的一个权利范畴中得到完整的、全面的保护。

马上可以看出,这一模式以一种绝对的方式在民法上落实了人格保障的宪法原则。与前面提到的多元理论模式相比,它具有这样的特征:(1)放弃了人格利益确认和保护上的典型性原则,从而潜在地将人格权的客体进行了巨大的扩展。[22] 因为在这样的理论模式下,这个统一的人格权的客体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内涵和边界,一切取决于如何解释“人格利益”这个概念。(2)它以牺牲法律的确定性为代价,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实证法在人格利益保护上的难以避免的滞后性。在这样的理论下,不会存在某种人格利益在民法的保护上“法无规定”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认为它克服了法律形式主义和权利实证化的倾向。(3)因为它放弃了一种必要的事先的规范构成,因此在人格保护的问题上,它永远要依赖于司法活动中的法官对案件的个别解释和判断。换言之,这一领域不可避免地将呈现出判例法化的倾向。

在建构了这样一个统一的一般人格权的范畴之后,必然要抛弃原来的多元论模式。因为与其说这些仍然是独立的权利,不如说它们只是一般人格权的一些要素,对它们的考虑只是一种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思路所进行的个案考察而已。相对于一般人格权,这些曾经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的具体人格权,已经失去了法律上的独立性。[23]

经过战后半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德国法律界认为一般人格权已经成为法律体制中的一个确切无疑的部分,属于“法律认可的其他权利”,因此,某些涉及一般人格权的司法判决就只引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而不再援引《德国基本法》的有关原则了。[24] 但是,习惯了严谨的法律逻辑的德国法学界,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不断尝试为这样的一个一般人格权寻求一个实证法上的规范基础,也就是说将一般人格权纳入民法的实在规范体系中,但是直到现在这一尝试仍没有获得成功。[25]

因此,我们在谈论一般人格权的时候,必须注意,这样的一个权利范畴,严格来讲,即使在它的发源地也还没有得到民法规范层面的确认,它只表现在一系列的司法判决和对这些判决进行理论整理的法学家的论述中。

三、对比与选择:多元模式与一元模式

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人格权的基本理论上,无论是多元模式还是一元模式都形成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对应于一定的社会观念和法律思想,因此都有其合理性的内核。这里所进行的对比和分析,并不是要判断哪一种模式正确、哪一种错误,而是通过对比分析来进一步揭示它们的内涵。只有在对二者的理论内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进行正确的衡量,作出符合我们需要的选择。

(一)个体权利与他人自由的边界

正如德国有些法学家所指出的,德国司法界和学术界以《德国基本法》宣告的尊重和保障人格的宪法原则为依据,通过判例法发展出一般人格权理论,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对以前的立法者顽固地拒绝承认一些基本人权的倾向的激烈对抗。[26] 这种理论态度也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社会舆论的强烈影响。

人格权的一元理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人格利益在民法层面上的保障采取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在这样的理论中,人格权的客体-人格利益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是一个开放的整体,它的内涵可以根据不同时代的观念进行具体的解释。因此,如果采用这样一种理论模式,永远不会存在民法层面上的人格利益保护的遗漏问题。相比之下,多元理论模式却显得相对保守,因为在这样的理论中,只有那些具体的、典型的、被民法明文规定的人格利益才得到以赋予权利方式给予的保护,因此这是一种封闭的、固定的理论模式。由于立法不可避免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总是难免出现一些遗漏以及新的人格利益不能及时被归纳提炼为一种典型的权利而得不到保护的情形。正如卡尔?拉伦茨所指出的:“人们终究不可能在范围上通过划界将所有人性中值得保护的表现和存在方面无一遗漏地包括进来。因为人们不可能无遗漏地认识到可能出现的所有冲突。”[27] 这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遭遇到法典法的立法方式时无法避免的一个遗憾。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多面性的特征。一元论模式也表现出明显的缺陷。在社会生活中,对某个人的自由和利益的保护总是以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限制为代价。一元论模式在实践上的结果就是以整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形成一个针对所有其他人的概括性的绝对权,他人负有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28] 我们可以把这样的绝对权比喻为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性屏障,对于这种性质的屏障,我们并不陌生。在物权法中,特别是在所有权制度上,也存在类似的保护性屏障。但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个具有绝对权性质的一般性人格权与一个一般性所有权在界定权利边界上所遇到的问题是根本不同的。[29]

对于一种针对外在的物而建构的权利来说,它所设立的自由与利益的边界是相对清晰的,因为物是客观的物质性存在,它的边界基本上就是它在空间中所占据的范围。正常的社会成员面对“不得侵犯他人所有权”这一规范,根据直观的理解就可以知道这种权利的边界在哪里,因此可以明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不太容易“误踩雷区”。[30]

但是,对于“人”来说,情况就要复杂得多。因为人格权保护的利益不限于人的身体空间范围,它还涉及人的活动在外界的投射、人的独特心理感受。对人的侵犯不只是指侵犯人的躯体所占据的空间,也包括侵犯人的心理。由于人性的特征,人有生理的痛苦,也会有心理的痛苦。一组发表于受害人千里之外的文字并不触动受害人一根毫毛,但是也许会导致其极度的精神痛苦。所以,大多数的人格权规范(针对身体保护的规范除外)所设立的边界只是一种抽象的边界,由这样的规范建立起来的保护性屏障也是无形的、不直观的。如果说以具体的、典型的人格利益为保障对象的人格权在进行权利类型化的时候借助了普遍的社会观念(比如说一般的人都能够认知名誉、隐私之类的典型人格利益),还可以使社会大众从这些具体的规范中获得相对直观和清晰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测,但是一个抽象的统一的一般人格权却几乎完全取消了进行这种预测的可能性。面对“不得侵犯他人人格”这一禁止性的规范,如果对这样的人格内涵又没有一个哪怕是相对具体的界定,[31]这样的一种权利即使它是出于保护个体的自由和利益的目的而设计,它在实践上的效果却是导致所有人的自由和利益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中。

由于这样的原因,有学者认为一元理论模式的支持者虽然受到了保护人格思潮的影响,却简单地对人格权采用了与所有权相同的处理方法,因此对于人格权与人性的独特属性之间的联系关注不够,对于蕴涵在人格权中的人性的多样性需求与蕴涵在财产权之中的同质性的经济需求之间的差别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32]

(二)人格权类型化的局限性和可能性

一元模式批评多元模式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对人格利益进行类型化的划分是很困难的, [33]因为人格-它被一元论者解释为使人成其为人的要素的总和以及作为它的承载者的人本来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不应该被看做是各种物的结合。而且即使进行类型化的划分,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也会产生许多的遗漏。

但是,多元论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对人格利益进行类型化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这就涉及二者对人格利益的看法上的根本分歧。多元论者认为,至少就民法层面而言,人之成其为民法上的人是一个已经由民事主体制度解决了的问题。人格权制度不是一个指向民事主体的资格构成的制度,因此人格权不是一种“针对人格的权利”(diritto alla personalita), [34]而是涉及人的社会性存在中所产生的需求的满足问题。这种需求的满足就表现为一定的人格利益。因此,并不存在一个先验的整体的人格观念,存在的只是一些具体的、产生于一般社会观念,也受到一般社会观念制约的人格意识,以及与这种意识相对应的人格利益的观念。基于这样的考虑,对人格利益进行类型化是可能的,因为它毕竟有一般的社会意识背景。

但是,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对人格利益进行类型化的保护是必须的。前面已经提到,从法律调整技术的角度看,对人格利益进行明确的划界,有利于适用法律,提高法律的稳定性。这是一个方面,另外的理由在于,人格利益的保护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不同的人格利益的性质和边界都存在很大的差别。[35] 我们当然可以无条件地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但是在涉及名誉和隐私的问题上则要认真地考虑它与出版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协调问题。因此不同性质的人格利益的保护需要法律上更为精细的调整。同时,传统的人格利益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当我们谈到人格利益的时候,传统的观念主要考虑的是一种消极的不被他人侵犯的利益。人格权的传统理论也反映了这样的观念,认为人格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之类的特征。但是,社会观念已经在发生转变,人格利益在某些方面已经包含了一个积极的方面,也即利用它来获取经济利益。[36]这特别表现在对一些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利用中。[37] 在这样的情况下,民法的任务就不只是保护人格权不被侵犯的问题了,而是也要承认、调整和保护这种合理的商业利用。在遇到这一情况时,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出现了:如何来界定这种交易活动的客体?对多元模式来说,这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它们涉及的正是某种人格权中典型化了的人格利益,但是对一元模式来说,问题就不太容易解决。

类型化的要求还来自于对不同的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方法并不相同。因为不同的人格利益来自于人的不同社会性存在所产生的需求,因此对不同的人格利益的侵害形态也是不同的,民法必须因应这样的差别,对不同的人格利益施加不同的保护方法。即使采用同样的保护方法,也要具体体现出法律上的利益衡量。比如,同样的停止侵害的救济,对于侵犯身体的行为来说,是停止一个行为,但是对于侵犯名誉的行为的禁止,对于出版业来说,就意味着禁止出版或者销毁出版物的命令。如果没有对救济所要针对的利益的性质和特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那么也会导致适用救济方法上的随意和不可预测性。如果涉及人格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问题则更加突出。因为人格利益既有财产性的方面,也有精神性的方面,这也就意味着人格利益的损害既可以是物质性的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性的损害。这二者在认定损害的存在、估算损害的程度上都有巨大的差别,对此民法必须针对具体的人格利益的特征和相应的损害形态来确定赔偿方法。一元理论模式对此根本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虽然可以辩解说,一元理论也要考虑具体的人格利益以及具体的侵害形态来进行具体的调整。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一元论试图确立的那个统一的人格权范畴有什么实践上的价值呢?

(三)立法的取向还是司法的取向?

在这一方面,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在一元理论的起源地-德国,无论是在宪法文本还是在民法典或其他民事法律的文本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这样的权利范畴。有的只是一系列的德国法院运用《德国基本法》中确立的人格保护的宪法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而保护一些新类型的人格利益的判例。一般人格权这样的范畴只是法学上对能动司法的成果进行论证和说明的理论模式。

虽然德国的法律实践中已经确认这样的司法创造的结果,但是它仍然没有获得立法规范层面上的确认,一元理论模式仍然是建立在司法造法的基础上。在这里撇开立法与司法的职能分离的政治原则不去讨论(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政治原则与民法层面上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关系不大,正如法典法和判例法都可以用来保护民事权利一样),只讨论这样的解决方案所需要的特殊的法制环境。

因为抽象的人格利益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解释和确认,所以以司法的取向来落实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一元理论模式的一个必然后果。德国法学家清楚地认识到,一般人格权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因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就指出,在对一般人格权作界定时,必须“在特别的程度上进行利益权衡”;联邦国最高法院的另一项判例则表达得更为清楚:“一个人的一般人格权与另一个人的一般人格权具有同等的地位,一个人自由发展其人格恰恰旨在谋求超越其自身范围的发展。考虑到这一事实可能产生的冲突,在发生争议时,必须进行界定,而在界定时,利益权衡原则必须具有决定性意义。”[38] 如果这样的利益衡量没有一个形式上的法律规范的标准,那么法官就承担着进行利益衡量的重大责任。

我们当然不能臆断法官会滥用这样的权力,但是如果没有司法判决自我论证的深厚传统,没有学理对司法判决的密切关注甚至是苛刻的评判,更主要的是,如果法官根本不理睬来自法学共同体的其他部分的意见,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来怀疑这种方案的可靠性和安全系数。如果我们没有所有这些前提条件,我们就不得不依靠传统的“合法性”原则去制约司法权的可能任性。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把那些能够确定的尽量在立法上给确定下来。这正是传统的多元理论模式的出发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上的这一发展趋势并不说明德国法制产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50多年来,德国法学界曾经三次尝试在民法典中修改和补充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为一元论模式寻求一个实证法上的基础。第一次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提出一个叫做“重新整理关于人格权和荣誉的民法保护”的法律草案,建议修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采用这样的表述:“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或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必须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害。”同时废除《德国民法典》第825条,简化第824条,在第847条增加一项关于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第12条中增加一系列的关于人格权的各个具体方面的规定。这一草案受到大众传媒的猛烈抨击,被认为会严重影响新闻自由,没有被采纳。在20世纪70年代的末期又进行了一次尝试,修改的方案与前一种方案大同小异,也没有获得成功。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又进行了一次没有结果的尝试,这一次的主事者是联邦德国司法部,修改的理由是,在这一领域过于依赖个案判断的方法,而且没有能够将传统绝对权的规定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区别开来。为此,提出的方案是修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以下的规定,并且在第825条规范有关侵害人格(Pers nlichkeitsverletzung)的问题。草案的内容是这样的:“(1)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格的人要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害;(2)对于人格的侵害只有根据对有关利益和财产的权衡后也表现为一种侵害时才具有不法性。在进行权衡的时候必须考虑侵害的方法、原因和动机以及侵害所要追求的目的与侵害的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39]

第三个方案虽然失败但无疑相对更为合适。不过,从其表述中我们还是看到,即使这一草案成为法律条文,实际上并不能对个案性的解决方法有什么实质上的改变。因为它的内涵仍然是非常不确定的,司法之路仍然是不可避免的。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德国的立法者不想多此一举地修改现行法律。

(四)如何对待一些非典型的人格利益:两种模式的差别

的确如此具有戏剧性吗?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格权理论上的两种基本模式的对立已经是一个久远的话题,现在仍然历久弥新,这一方面是因为学者们对理论思辨的爱好,但更主要的原因是不同国家的法学家在考虑这些问题时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并不相同。一元论模式在德国具有压倒的优势地位。[40] 但是在法国,这一理论模式则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在那里多元论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41] 在意大利,理论和判例的态度一直处于摇摆之中,但是多元论占据优势地位。[42]

有学者认为,这两种模式的对立可以概括为:在侵犯他人人格的问题上,是法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还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43]一元论模式以一般的方式设立了禁止侵犯他人人格利益的禁令,因此属于法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而多元论模式以列举的方式设立了禁止侵犯他人人格利益的禁令,因此属于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通过这样的对比把二者之间的差别进行了戏剧性的渲染。

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别真是如此具有戏剧性吗?如果的确可以进行这样的归纳,那么我们甚至要来认真考虑多元理论模式的理论用意了。为什么如此顽固地试图缩小人格权制度保护的范围?为什么只保护那些典型的人格利益,而置非典型的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于不顾?不过,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实际上,大量的研究已经揭示,现代的民法典已经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在很大的程度上放弃了原先的形式主义的法律观。民法对不同利益的保护机制是多样的。赋予权利只是保护方式的一种,它当然是最完备的保护。但是除此之外,仍然有其他的机制来对一些不表现为权利的利益进行直接的或间接的保护。比如说在侵权行为体制上如果采用概括的非典型化的侵权行为模式,那么许多非典型的人格利益也就可以受到侵权行为体制的有效保护。民法对行为的调整也不仅仅依据实证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在民法中,对行为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不只是机械的合法性标准,也有弹性的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所以不能说多元理论模式就意味着“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果某一涉及他人人格利益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它仍然是要被禁止的。通过这样的方法也可以说是间接地保护了一种非典型的人格利益。面对这些一般条款,审理个案的法官也要发挥能动司法的功能,根据时代的观念,通过适用民法中的一般条款和一般原则来保护一些非典型的人格利益。

从这个角度看,多元模式其实并没有否认保护非典型的人格利益的必要性,只是诉诸其他的民法保护方法而已。在保护人格利益的态度问题上,两种模式不存在戏剧性的对立。

至于多元论的支持者为什么仍要坚持自己的观点?这就涉及更深层次的例行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划分问题。从最绝对的意义来说,立法不可能预见社会生活的所有问题,因此,法无明文规定的“疑难案件”总是难以避免的。但是通过立法活动对典型问题的规范,可以在最大的限度内将绝大多数案件转化为“例行案件”,也就是说法官只需要根据法条进行形式性的推论就可以得出结论,而不必总是进行个案判断。这既符合思维的经济性原则,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能够通过“例行案件”建立社会大众稳定的法律预期。

在涉及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上,一元模式在相当的程度上模糊了“例行案件”与“疑难案件”的划分,过于宽泛地授权法官进行个案的衡量(前面提到的《德国民法典》的第三个修改方案就是一个证明)。坚持多元理论模式实际上也就是仍然坚持“例行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划分,让那些涉及典型的人格利益-涉及具体人格权的案件成为“例行案件”,限制法官进行个案衡量,让那些涉及非典型人格利益的案件成为“疑难案件”,允许法官根据法的一般原则基于利益衡量来进行灵活的保护。只有在这一模式下,法的适用上的“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原则才是有效的。这一原则的深层用意是对法官运用一般原则来处理“疑难案件”施加更严格的控制。[44]

四、两种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

如果能够清楚地意识到我们所面临选择的性质和意义,做出合适的选择就不会太难:适合于我们的选择是多元理论模式以及与之相应的在立法上规定一系列的具体人格权类型。主要的理由如下:

(一)立法时代的考虑

我们正处在一个立法的时代甚至是更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时代。立法的时代就应该优先考虑采用立法的技术来解决问题。要形成一个富有逻辑性的权利体系,必须借助于立法。从立法可以借鉴的制度资源来看,人格权制度经过20世纪后半期以来的巨大发展,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可以为建立一个相当完善的人格权权利体系提供借鉴。

(二)国情的考虑

一元理论模式对高质量的司法阶层的要求以及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这些我们并不具备。更重要的是,也许在中国,民法典中的一系列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其目的并不在于限制司法的任性,而更多地在于一种人格保护的理念在民法上的具体阐释和落实。通过宪法确定人格保护的宪法原则,然后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落实到民法层面,这样的机制对我们也许还过于遥远,那么更为现实的选择是通过民法保障的方法,为人格利益的保护提供明确的规范基础以及与之相应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机制。我们的国情是,在中国,与其抽象地拔高某种权利(说它是什么宪法权利、基本人权、不可侵犯等)的性质,不如在具体的法律中把这种权利写得详细而又具体,让普通的人主张权利时有明确的依据。

(三)配套民法制度的考虑

如果说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体制是一种典型化的、列举式的侵权行为体制,如果中国民法典采用严格的实证主义、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念,拒绝在民法典中通过一般原则和一般条款,对民法外的规范打开窗口,那么人格权的多元理论模式的确会导致人格利益保护上的重大缺陷。德国法上之所以发展出一个统一的“一般人格权”,并且想方设法把它界定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德国封闭的典型化侵权行为体制所造成的。法国的情况就是一个例子。《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体制是非典型的、开放的体制,因为其第1382条没有要求相反的受到损害的必须是一种权利,所以在法国,人格权的一元理论模式就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但是,根据现在强有力的学说,我们的侵权行为体制将是一种一般条款模式,因此是一种开放的侵权行为体制,一些非典型的合法利益也会受到这一制度的涵盖。由此也可以预见,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不可能是一种严格的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民法典,通过一般原则与法外规范进行沟通和协调。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认为多元理论模式在中国民法典中的运用不会产生人格利益保护上的重大缺陷。

(四)人格权立法上的原则宣告与具体权利规范的并存以及立法体例问题

经过前面的分析,可以澄清这样一个问题:在人格权立法上,两种模式不能并存,但是人格利益保护的原则宣告与具体人格权规范则是可以并存的。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是可以存在的。一般规定可以涉及人格利益保护上的法律原则、利益衡量、可以适用的救济方法等对各种人格权共通的规定,但是这样的一般规定不能被混淆为一般人格权,这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情。

(五)立法体例问题

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在结构上设立为民法典的单独一编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因为在中国民法典中,我们需要通过这一制度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权利体系,要通过人格利益保护之具体的、细致的规定来凸现民法典所张扬的尊重人格和保护人格的时代精神。人格权独立成编,紧随总则之后,这样安排的用意就是出于这些考虑而做出的结构上的强调。

虽然在规范适用上,条文的先后并不重要,但是特殊的结构处理可以独立地表达出一定的信息。并且通过前文对人格权基本理论脉络的梳理应该能够认识到这一误解。人格权制度与民事主体制度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民事主体制度所解决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什么时候视为已经出生、什么时候成年,在什么状态下具有责任能力等,这些状态不影响该具体的人所享有的人格权。民事主体制度关注的是什么人在具备何种条件时可以登上法律的舞台,成为一个演员(法律上的人);人格权制度要解决的则是设定这些演员之间的某一类型的行为规则,调整他们之间的某一特殊类型的利益关系。这二者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另外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法人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享有人格权,所以从逻辑上看,把人格权问题仅仅处理为自然人的人格保护问题是不合适的。在前面的论述中,笔者还提到,现在人格利益的概念也在发展中,出现了商业利用的问题,这既说明人格权问题不只是在受到侵害时才有意义,也说明人格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的说法也不完全都是成立的。胎儿、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更是与传统的权利主体制度理论不相容,如果一定要把人格权规定在权利主体制度中,那么这些问题都不太好处理。但是如果人格权制度单独成编,在其中对这些问题做出例外和变通规范就显然更顺理成章一些。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否有先例可循,笔者认为,无先例不应该成为一个反对理由。在笔者正在组织的意大利学者关于中国民法典的笔谈中,就已经收到的回答而言,均认为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应该独立出来,没有必要放在主体制度中。有学者甚至认为,如果中国采取了这样的立法模式,在将来会成为欧洲国家仿效的对象。

注释:

[1]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梁慧星:《民法典不应该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法制日报》2002年8月4日。

[2]See C.Massimo Bianca,Dirittocivile.Vol.VI,laproprietá,Milano,1999,13ss.

[3]也许有人会问,难道物权与所有权之间不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吗?问题是,物权是一种学理上的范畴,指的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一组权利,它不是一种规范层面上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以“我的物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请求,而必须明确指出是哪一种权利受到侵害。

[4]这里不涉及规范适用上的“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原则,而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的选择性适用问题。因为一般人格权不是关于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原则性宣告,而是一种权利类型,具有权利的一切法律特征和要件,例如具体的权利客体。卡尔·拉伦茨也指出一个绝对权仅仅是依附于一个具体的权利客体才能存在,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5]SeeCfr.,Vincenzo Zeno-Zencovich,Personalitá(dirit tidella),inDig.disc.priv.,Sez.civ.,XIII,430ss.

[6]SeePietroRescigno,Personalit (dirittidella),inEnc.Giur.Treccani,XXIII,Romas.d.

[7]SeeO.Gierke,DeutschesPrivatrechtá,I,Leipzig,1895.

[8]SeeVincenzoZeno-Zencovich,op.cit.,p.432.

[9][10][13][22][28][32][33][35]See Adriano De Cupis,Idirittidella perosnalitá,second aedizione,Milano,1982,p.33,p.33,34ss,p.42,p.65,42ss,p.38,p.41.

[11]这个问题在19世纪德国法学中被反复讨论。Cfr.,F.von Savigny,Sistemadeldiritto romanoattuale,trad.it.diV.Scialoja,I,Torino,1886,338ss;B.Windscheid,Ildiritto delle Pandette,I,trad.iteannotodiC.Fadda-E.Bensa,I,Tori no,1925,115ss.

[12][34]SeePietroRescigno,op.cit.,p.9,p.6.

[14]See G.F.Puchta,Vorlesungen über das heutiger mische Recht,I,Leipzig,1894,52ss.

[15]See Cfr.,Franceso Gazzoni,Manualedidirittoprivato,VIIIedizione,Napoli,2000,692ss.

[16]See Hattenhauer,Die GrundbegriffedesBürgerlichen Rechts,Müchen,1982,12ss.

[17]See Cfr.,Massimo Siclari(acuradi),La Costituzione della Repubblica italiana nel testo vigente,Roma,2001.《意大利宪法》第2条规定:“共和国认可和保障自然人的不得被侵犯的权利,无论是作为个体而存在还是处在发展其人格的社会团体中……”

[18] See Adriano De Cupis,op.cit.,26ss.;VincenzoZeno-Zencovich,op.cit.,p.435.

[19]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0]普通诉讼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是存在明确的义务人,并且存在明确的具体义务,但是在宪法上,与一种“权利”相对应的不是针对一个具体的人的具体义务,而是一系列国家行为必须符合“权利”宣告中所体现的指向。所以,在宪法上,“权利”的内涵更多地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21]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5页;[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23]See Hubmann,Das Pers nlichkeitsrecht,K ,1967,p.172.

[24]具体的例子可参见联邦德国最高法院(BGH)1978年6月20日的判决。Juristenzeitung,1979,102ss.

[25]See Cfr.,Aless and roSomma,I diri tti della personalitá eildirittogenerale della personalitá nell‘ordina mento privatisticodellaRepubblica Federale Tedesca,in Rivis ta Trimestrale didi ritto eproce dura civile,1996,fasc.3,834ss.

[26]See Aless and roSomma,op.cit.,p.834.

[27][德]尔卡?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29]See Paolo Vercellone,Personalitá(diritti della),inNNDI,s.v.1084ss.

[30]See Paolo Vercellone,loc.cit.

[31]卡尔·拉伦茨也认为,《德国民法典》之所以在法典中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是因为难以给这种权利划界,而划界则明显地取决于在具体案件财产或利益的相互冲突,究竟哪一方有更大的利益。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36]SeeCfr.,Zeno-Zencovich,ProfilinegozialidegliattributidellaPersonalitá,inDirittodell‘informazioneedell’informatica(DII),1993,545ss.

[37]See Cfr.,C.Scognamiglio,I ldirittoall‘utilizzazione economica del nomeedell’immagine delle persone celebri,in Diritto dell‘info rmazioneedell’info rmatica(DII),1988,1ss.

[3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0页。

[39]SeeSomma,op.cit.,834ss.

[40]SeeCfr.,Aless and roSomma,op.cit.,807ss.

[41]SeeCfr.,D.Tallon,Personnalitè(Droitsdela),inEnc.Dalloz,Droitcivil,VI,1981.

[42]SeeCfr.,Giovanni Giacobbe,Natura,contenutoestruttura deidi ritti del lapersonalitá,inIldi ritto privat onellagiurispru denza,acuradiPaolo Cendon:le persone(III)-dirittidellapersonalitá,Torino,2000,24ss.

[43]SeePaoloVercellone,op.cit.,1084ss.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院校;原生态民歌;保护与传承

一、原生态民歌保护与传承的现实镜像

(一)传统文化根基与现代文明间的冲突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文明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原生态民歌的文化根基正在逐渐丧失,有学者指出,“原生态民歌本是为‘用’而唱,它与为表演而唱的民歌,在文化意义上是完全不一样的。“用”,即实用,我国原生态民歌主要为农业社会的各种民俗生活所用,用于生产、信仰、节令岁时、人生礼仪、商业贸易、文艺游艺等各种民俗事项中,具有促生产、促婚配、促交往、促娱乐、促教育等实用功能。”[1]然而随着各种现代科技不断介入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原生态民歌赖以依存的生产与生活秩序正在逐步被打乱,“一定的民俗文化模式形成于相对稳定的生活形态,归根是受制于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主要体现在国家的经济结构上,如果经济结构根本改变,引起的传统民俗文化的突变和原生态民歌的衰落,更具无可挽回的颠覆性。”

(二)多样化的需要与价值选择的无奈

从理想的角度而言,原生态民歌的保护与传承应该是多样化的,但是现实的做法却是一种选择性的保护和传承。2005年以来我国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一批原生态民歌,如维吾尔族十二木卡姆、蒙古族长调等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也相继播出原生态音乐元素的节目,这一切很是令人欣慰和振奋。

但不管是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好,还是经主流媒体的展示也好,这其中都涉及到一个选择的问题,有入选的就有被淘汰的,这其中的标准是什么?论历史,大部分的原生态音乐都有着悠久历史,历经时间的洗礼;论内涵,无论哪种原生态音乐都含有本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论表演技艺,恐怕很难说,那一种民歌的唱法就更好一些,原生态民歌因其地域性和民族性的差异,是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系的。由此看来,不管怎样选择,都是不甚公平的。

(三)“传人”的需求扩大与现实供给的日渐衰微

原生态民歌的传承需要一代代传人,但是,目前原生态民歌的“传人”整体呈现逐渐衰微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是老一辈“传人”的逝去。老一辈的传人经历了那个封闭保守的年代,他们是原生态民歌最忠实的护卫者和最精湛的表演者,但他们终究敌不过岁月的流逝,已步入迟暮之年。其二,是中年“传人”的离去。中年“传人”经历了新旧时代的更迭,他们感受到外面世界的美好,并决定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贫穷落后的命运。在这样一种迁移、奋斗的过程中,他们的角色开始向多样化转换。其三,是青年“准传人”的不屑。青年传人是原生态民歌得以传承的关键因素,但现代化社会所影响青年人的价值观与原生态民歌所传递的似乎格格不入,他们不喜欢听也不愿意学,因此,民歌传承的代际障碍无法避免。

(四)理论与实践间的相互漠然

在原生态民歌的保护与传承中,理论与实践应该达成一种理想的沟通状态,即科学的思索来源于艺术实践,而艺术实践又进一步受益于科学研究成果,将研究中所发掘音乐文化的内涵恰当地反映到表演中来,将研究中所探索的关于音乐表演的创新型发展,在实践中予以尝试,并加以革新,使原生态民歌获得创新性可持续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的研究和实践基本上是脱节的,研究虽来源于实践,却并没有很好的地回馈实践。“20世纪以来我们所开展的各种规模的传统文化收集、记录、整理工作,均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它们都属于文献的记录整理,且带有很强烈的中国古代整理文化的特征。从文化保存的角度看,也以“静态”的、“博物馆式”的保存为主要取向。”理论研究被束之高阁,实践却日渐衰微,无疑理论与实践之间缺乏一座沟通的桥梁,实际上研究无论如何攀爬到理论的高峰,没有实践的依托,终是海市蜃楼。

在专业的音乐教育中,面对强势的西方音乐,原生态民歌的传承与保护常常被专业音乐教育所怠慢。“专业的音乐教育对传统音乐起到了资源的保护作用,但是西方的体系是非常顽固的,由于传统音乐的内容在不断萎缩,因此现在有了恢复的观念但基础还是薄弱的”。实际上,专业音乐院校除了受到西方体系的桎梏之外,还有很无奈的一点是相对于多元的原生态民歌而言,真正有所作为或者愿意有所作为的高等学府实在太少。

二、职业院校何以保护与传承原生态民歌的应然分析

(一)职业教育“实用性”与原生态民歌的“情景性”的耦合

职业院校强调在实践中学习,旨在培养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的实用型人才,在教学中重视职业情境的介入,让学生在模拟的职业场景中获得实践操作的能力,这种方法恰好满足了原生态民歌的保护与传承的要求。

相对于学院派的音乐而言,原生态民歌生于自然、长于自然,它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概念用于传授,没有系统的发声训练以做基础,它的歌与舞完全来源于对生活情境、生命体验的一种自然抒发,舞蹈家杨丽萍就说:“原生态的东西是无法教的,只能去体会。”这句话虽有点绝对,但道出了原生态音乐中的精髓,唯有在实践中去体会和顿悟,仅靠课堂的理论讲述和机械的重复训练,恐难以学有所成。另外,除了表演要从实践中学习以外,深入实践的田野调查也是保护原生态民歌资源的一个最主要的方式。

(二)职业教育的“地方性”与原生态民歌的“本土性”相契合

职业院校的地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地方性办学定位。职业院校大部分分布在不同的地级市,面向地方、服务地方、立足地方是学校基本的定位;其二是培养对象的地方性价值取向。学校要成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所需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其三是学生来源的本土性。

我国灿烂而丰富的原生态民歌艺术,具有巨大的地域差异性和明显的本土性的特征。“我国原生态民歌构建的绚烂多姿的传统文化景观,实际上大多是由无数大大小小的“文化孤岛”拼接组成的。这里所说的‘文化孤岛’就是指的由于封闭而形成的自给自足、自娱自乐的封闭文化现象。长期以来生活在这个‘孤岛’上的人们把其视为音乐图腾,成为获得音乐美感的惟一来源,它以其厚重的文化积淀,成为本地区或本民族的一种象征和相互亲善的纽带。

由此可见,封闭的地域性特质,反而成就了原生态民歌的独特美感和深厚的文化内涵,使它拥有了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生命力要得以延续,唯有保持它的本土性特质。

由此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推论,本土化的特质使原生态民歌能持久拥有瑰丽的色彩,成为当地的一种文化标识,也是当地的一种地域标示,形成一种强大的文化向心力和凝聚力,而这种文化的力量将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一个重要驱动力。也理应成为当地职业院校“本土化”专业设置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职业院校教师结构的“多元性”与原生态民歌传人的“草根性”的融合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在用人机制上相比普通院校显得更为灵活,尤其是一些传统的民间工艺和艺术的传授,必须特聘一些民间艺人来校授艺。

原生态民歌在传承上有别于其他的音乐形式,即“口传心授”——“人民性和民间性,决定了她的传播方式要显现出较为突出的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凡是具备‘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的艺术形式,都必然会选择与之适应的‘口头文化传播’方式,这是一种适应性极强的与相关文化类型对应而具有文化生态意义的最佳选择。”而这种口头文化传播的方式,决定了当地的原生态民歌的“传人”是传授原生态民歌最好的老师,无疑,立足于当地的职业院校在聘用原生态民歌的“草根”传人较之其他专业音乐院校具有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三、职业院校如何保护与传承原生态民歌的策略分析

(一)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一方面,诉诸于实践的教学,并非不重视理论学习,原生态民歌的保护与传承也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在其文化语境逐渐隐退的时候,它更需要一种能够对其文化内涵有所阐释的理论,来保证其传承的完整性和原样性。另一方面,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职业院校要培养的,主要还是实践层面的人才,能将理论切实运用于实践,而不是专门进行理论研究的人才,我们要让学生具备基本的理论素养,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扎根于实践的大地。

(二)保守与开放的关系

原生态民歌的保护与传承需要一种保守的态度,这是原生态民歌传承正宗性的基本保证。原生态民歌在演唱方法、伴奏和表现形式等等方面有其独立的价值体系,这是职业院校原生态民歌表演专业设置相关课程,进行有针对性教学的依据,也是其有别于其他院校音乐专业的重要特征。

学生在坚守原生态音乐正宗性的同时,还要以一种开放的眼界,吸纳多元的音乐文化。能够更睿智地处理原生态民歌与其他音乐文化之间的关系,做到不盲目追从迷失自我,既彰显所有音乐诉诸于人类感觉体验的审美共性,又能保证以其独立的个性价值成为多元音乐文化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经济与文化的关系

职业教育秉承“实用主义”原则,以服务地方经济为要旨之一,故而原生态民歌表演专业所培养的学生,也要能准确地把握经济与原生态民歌之间的关系,使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经济的发展和原生态民歌的保护与传承构成了天平的两端,一端是原生态民歌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旅游资源可以促进当地特色经济的大力发展,另一端是经济的大力发展促成了原生态民歌的保护与传承,之所以这两端要保持平衡,是因为这两个要素无论哪一个被破坏,都会造成另一个发展遭遇阻滞。

事实上,经济的发展终归是为了人的幸福,而人类的幸福终归来源于精神的极大满足,人们听原生态音乐终归会从直观的听觉满足中走向更深入。我们应该教会学生尊重市场机制,熟悉市场的运作方式,依托新的良好的经济基础,保护和传承一种原始的、丰富的、整体的、富有文化语境的原生态民歌,这样的原生态民歌,才能更好地反作用于经济,两者产生一种长效持久的互动。

(四)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原生态民歌表演专业旨在培养合格的“传人”,切忌急功近利,因为相对于数量而言,质量更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