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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论文

时间:2022-04-02 01:46: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不动产税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不动产税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导致县乡财政困难,这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需要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加强县乡财政的实力,使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发挥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农民行路难、通讯难、就医难、上学难、饮水难、用电难等不良后果,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导致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原因。因而,增加和改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在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加大了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力度。本文主要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视角讨论增加和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一、我国县乡财政困难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同时并存

虽然增加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可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也可尝试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但不容置疑的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依然只能是县乡政府。然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县乡财政日益陷入困境,县乡一级政权的财政收支矛盾相当尖锐,主要表现为工资欠发、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实际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渐膨胀等,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据推算,目前中国平均每个乡镇负债约400余万元,共计2200亿元左右(许正中,2004)。乡镇负债规模庞大,来源复杂,债务利息高,累积时间长,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形势极为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镇实行由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市的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而对农村的公共产品来说,政府投入很少,导致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常年失修,农村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均十分落后,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自筹制度取消,县乡财政主要依赖农业税来应付日益庞大的财政支出,县乡财政更显困难,无力提供农村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随着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实施和落实,以农业为主的县乡财政失去了其主要收入来源,县乡财政尤其是大部分乡镇财政更加困难。

我国县乡一级政府和财政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村、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尤其在当前“三农”问题日益凸出、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县乡一级财政,实现县乡财政解困,增强其服务农村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是财政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此,我们应从现行财政体制的内在弊端着手,找出当前县乡财政困难的体制原因,以明确县乡财政解困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

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比财政包干制是一个进步,但远不是一种成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存在较为明显的非规范性和过渡性质,其固有的内在体制缺陷直接导致了当前县乡财政的困难,也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改善。

1.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少法律规范,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存在矛盾。由于行政垂直集权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缺少法律保障,导致政府间财政关系极不稳定、极不规范,而基层政府在责、权、利的分配上则处于不利地位。这种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并存的体制,极易导致各级政府“上收财权”与“下放事权”的机会主义行为。事实上,我国各级政府在财力分配上层层“抓大集中”,将大税种、大税源抓到手中,到了基层财政也就基本没有大税可分,税种杂而收入规模小,造成基层财政收入来源极不稳定。同时,上级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事权下放”,加重了基层的财政负担。

2.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侧重“收入”的划分而缺乏对于各级政府事权责任的清晰界定。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明确了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但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则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导致各级政府间事权责任不清乃至于相互推诿,而基层县乡财政尤其是乡镇财政则不合理地承担了过多过重的事权责任。目前,县乡财政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的事权负担,比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义务教育等。无论是根据财政分权的“受益”原则,还是参照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些事项都应划归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或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在我国却都压到了基层财政头上,由此形成县乡财政的困难局面。同时,也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人中,乡镇财政负担78%左右,县级财政负担约9%,省级财政负担约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约2%(陈纪瑜、赵合云,2004)。如能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上升到中央和省级财政,仅此一项便将大大减轻县乡财政的支出负担,也将更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财力保障和长远发展。

3.省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是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分税制改革后,按照中央对省的体制模式,各地在省内建立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不完善,直接制约了基层财政获取必要财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省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量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基层财政运行困难的问题。二是转移支付形式以税收返还、专项拨款为主,这两种形式在财力分配上都有利于富裕地区,不利于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三是各省通过“因素法”分配财力的资金非常有限,无法在贫困地区、富裕地区间实现财力均等化。

三、改革我国财政体制,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步伐,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职责范围和收入,做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是加强县乡财政、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保障。 转贴于

1.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范围。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一种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政府的多级供给体制。其中,县乡政府作为国家财政体系的基础环节,直接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产品。而农村公共产品构成上的层次性,决定了作为供给主体的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属于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承担,属于地方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承担,一些跨地区的公共项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协调。依据这一原则,诸如环境保护、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项支出应由中央、省级政府承担,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县乡政府承担具体事务;农村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的支出应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县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主要承担本辖区范围的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和本区域内小型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责任。这种政府间职责的划分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以杜绝上级政府下放事权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增加县乡财政的负担。

2.大力培植以财产税为主体税源的县级财政税收体系。县级财政缺乏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是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省以下政府大宗收入是营业税,而从前景看,应注意发展不动产税,逐步形成省级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县级以财产税为财源支柱的格局。不动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是非常稳定的税源,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3年至5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而不断扩大,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财源的培养便非常吻合,这正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渐把不动产税调整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来征收,同时考虑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几年一次重评税基。这样,不动产税就会逐渐随经济发展而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支柱性的重要税源(贾康,白景明,2003),从而缓解基层政府的财力困境,为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保障。

3.建立规范化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简并转移支付制度形式,规范专项拨款,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进一步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力度。1994年以来建立起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尽管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基础教育等最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在各省内部也未实现“均等”。因此,应进一步增加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立均等化转移支付在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进一步调整不合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格局。将调整“既得利益”的资金用于均等化转移支付,有助于增强中央、省对下的调控力度,进一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三是建立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专项性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在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上的社会公共服务不平等问题。四是建立稳定的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资金分配要高度重视解决县级财政困境问题。

4.改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和方式。传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这难免会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求失衡的现象。在建设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是非常重要的。要实行乡、村两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此外,根据公共财政学说的一般理论,很多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采用政府与市场混合的方式提供。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建立起以财政为主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比如,由政府和私人通过谈判的方式联合供给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通常可通过产权界定赋予私人部分收益权,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这样,有助于将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各种积极因素调动起来。

参考文献:

[1]孙 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相关体制安排[J].财贸经济,2005,(6).

[2]徐 超.财政约束条件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创新[J].财政与发展,2005,(6).

[3]李风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与制度创新[J].社会科学家,2005,(5).

[4]匡远配,汪三贵.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研究综述[J].新疆农垦经济,2005,(11).

[5]郭家虎.财政合理分权与县乡财政解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9).

[6]陈纪瑜,赵合云.取消农业税后县乡基层财政体制亟待创新[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7).

[7]许正中等,我国乡镇财政困难的成因及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4,(2).

第2篇

一、日益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与宏观经济的持续疲软改革开放20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但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差距也在日益扩大。这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首先,从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情况看。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有关统计数据,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1996年为0.424,2000年达到0.458,而且还在进一步扩大。依据国际通行标准,基尼系数在0.4以上就表示分配的绝对不均。可见,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的总态势是不容忽视的。其次,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情况看。我国经济是一种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了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从而其收入水平有着明显的不同。具体地讲,农村相对基础薄弱,发展相对迟缓;城市工业化水平较高,发展也相对较快。因而,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是客观存在的。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就已经比较大,在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57∶1。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差距进一步扩大,200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上升为2.80∶1。目前,我国人均GDP为900美元(2001年统计)。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情况看,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800—900美元阶段,城镇居民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收入的1.7倍。而我国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且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三,从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情况看。可分别从城镇和农村两方面考察。在城镇,比如1999年,按东、中、西三大区域进行统计显示,三大区域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比为1.48∶1∶1.06。其中,从省级情况看,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人均收入是最低的山西省人均收入的2.52倍;而从城市情况看,最高的深圳是最低的西宁人均收入的4.31倍。从动态情况看,差距也在逐年拉大。从1997年到2000年,上海和北京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相对较快,平均每年要比上一年多增加1.57%,而山西和河南却只比上年多增加0.25%。在农村,1998年东、中、西三大地域的人均收入比为1.94∶1.35∶1。从动态角度看,1978年人均收入最高的华南地区与人均收入最低的西北相比为1.68∶1,而到了2000年,相对差距已达到2.15∶1。由此可见,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第四,从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情况看。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是微乎其微的。但经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行业差距在逐年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人均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达到2.55∶1。

同时,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中,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收入差距主要集中在不同所有制单位成员之间,私营、个体阶层的收入较高。而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全面调整和分配过程的市场化,收入差距已转移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单位及部门之间、甚至同一单位不同个体成员之间。上述分析表明,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形势已变得严峻起来。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仅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也直接制约着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1998年以来,我国已全面进入买方市场,通货紧缩逐步显现和加深,居民消费价格持续负指数增长,经济低迷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虽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与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不无关系。

二、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与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既然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的形势已十分严峻,并开始制约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我们就应当想办法去缩小差距、启动经济。为此,首先需要寻找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首先,最根本的因素,是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取向。由于市场化改革,收入的分配机制由过去的按劳分配模式,转化为目前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格局。由于经济组织的竞争能力、各社会成员的要素投入和劳动贡献上的差别以及不同地区资源禀赋上的差距,必然会带来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居民间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扩大。从历史上看,在市场初始化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竞争的初始条件不同,从而他们在竞争能力上一开始就存在着差距,由此也决定了收入分配的格局在市场化运作中必然存在差距。其次,现实的因素是市场化转轨过程中的双轨并存。市场化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总要经历一段过渡期。

在过渡期中,旧的体制尚未完全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一些人凭借自己有利的地位,如掌握重要经济信息,获取特定的市场准入权,对重要的、紧缺的商品享有控制权等,利用双轨体制,谋取巨大利益。由此,出现了一部分暴富群体。另外,在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还没有得到完全延伸的条件下,一些领域所存在的行业性垄断,也使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再次,政策性因素,是宏观经济政策不平衡。为了早日摆脱贫穷落后的旧面貌,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由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条思路本身是正确的,但在具体贯彻落实中,人们采取了一系列的不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对东南沿海地区,尤其是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使得这些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但却没有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解决先富带动后富问题,从而使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搞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没有差距。然而,这种收入差距应该是合理形成的,应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借助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尤其是要借助收入再分配机制,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

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既要依靠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更要依靠经济杠杆,尤其是税收杠杆。在对居民的收入差距调节中,个人所得税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调控能力十分有限,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进一步拉大了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分类征收所得税制的明显缺陷。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综合征收制或分类综合征收制。采用综合征收制,不会产生横向不公平的问题。因为不管何种类型的所得,最终只适用于同样的税前扣除和按同样的税率计征。这种计征,不仅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而且还简便、快捷。然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这不仅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增加了征管上的难度,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分项扣除和按月计征方法不合理。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等按次征纳,会产生对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比如,在年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月度之间所得比较平均的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各月所得差异较大的纳税人。二是按次计征容易出现避税现象。因为,在这种分类税制模式下,客观上造成了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来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三是所得项目划分不清。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所得项目,不同的所得项目,税收待遇不同。在实际工作中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所得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如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有时区分起来十分困难,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且造成了同一收入税负不同。第二,费用扣除额的设定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比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800元。这种扣除方法极易带来不公平问题。原因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费用扣除额未考虑家庭赡养的实际情况。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要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年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的简单化造成征税上的不公平。

第三,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所带来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所征税收实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制,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则实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制。如此税率设计,一方面产生了不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可能产生抑制人们工作积极性的负效应。上述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上的问题,往往使得高收入群体相对更易通过“合理避税”的办法,减少纳税比例;相反,对于那些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往往是纳税中不公正待遇的受害者。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功能难以真正发挥。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在对个人所得征税问题上,还存在着相关政策不配套,税收征管不力的问题。比如在与相关税种的配套上,目前只在收入形成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使用环节征收消费税,而没有在收入积聚环节征收不动产税、证券交易所得税,也没有在收入转让环节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即使在收入形成环节也未开征社会保障税。调整个人收入分配过分倚重目前尚不健全的个人所得税,这不能不使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执法环境也较差,例如,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强,税官们的素质还不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也较低,等等。这些都使得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超级秘书网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前文述及,欲确保我国宏观经济健康运转,就必须想方设法增加弱势群体的收入,遏制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以此提高居民普遍的消费能力和他们的平均消费倾向。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乃当务之急。为此,建议做好如下三方面工作:第一,改革目前的分类征收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支付能力原则,是现代课税制度的最适原则,而综合所得税模式恰恰体现了这一点。从理想的角度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也应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但由于受到现有税务管理、税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为此,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现有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逐步综合。即,先采用分类综合所得课税制度,然后扩大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范围,并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为实现这一过渡,还应创造相关的征管条件。

比如,建立纳税人和支付单位双向申报制,以确保纳税额的准确合理;制定严密科学的预扣税制度,从扣缴人和纳税人两方面促进扣缴制度的贯彻落实;构建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税收流失的风险;结合储蓄实名制,逐步实现个人收入支付的规范化和信用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具有“个人经济身份证”特征的税务号码制度,为个人所得税现代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同时,还应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居民的纳税意识。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机制,充分发挥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职能。为此,一要完善累进税制。在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同时,实行统一的、档次区分的超额累进所得税制,这是一项调节高收入者分配的有力措施,也是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二要采取税式支出的办法,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减轻初次分配差距的悬殊程度。三要执行税收指数化政策。将通货膨胀因素考虑进去,减轻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扭曲效应,以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第三,做好相关税种的衔接配套工作,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准。为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除个人所得税自身应作如上调整外,还应做好与其相关的其它税种的完善工作。

第3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中心;开曼群岛;避税港型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一般来说是只有记账而没有实质性业务的,又称“逃税型”或“簿记型”离岸金融市场。这类金融中心多为岛国或小国,地理位置偏离大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目前,世界上比较著名的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主要有英吉利海峡上的泽西岛和根西岛,加勒比地区的英属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巴哈马群岛和百慕大,英格兰与爱尔兰间的英属马恩岛以及南太平洋上的瑙鲁、萨摩亚群岛等。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金融业务可以免缴利润税及营业税等,且营业成本与费用较低。根据2014年3月的最新的全球最具权威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指标指数――《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 15),目前排名前三的离岸金融中心有泽西岛、根西岛和开曼群岛,三者中较上期得分增加最多的是开曼群岛,说明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发展较快。所以,这里以开曼群岛为例进行分析。

一、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

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位于加勒比海的西北部。20世纪60年代以来,因拒绝参加牙买加的双重税收条约而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开曼群岛也因此成为具有独立而特殊税收环境的地区。虽然面积很小,只有240多平方公里,人口也很少,不足3万人,但它却是世界上仅次于伦敦、纽约、香港和东京的第五大金融中心。在这里注册的银行和信托公司就有500多家,注册的公司有4万多家,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并称为世界三大离岸注册地之一。它还是全球最大的对冲基金资金管理地,根据对冲基金研究公司(Hedge Fund Research, Inc.,简称HFR)的数据,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世界上33.38%的对冲基金在开曼群岛注册。

20世纪60年代,开曼群岛奠定了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政治与法律基础。为了建设离岸金融中心,1966年,开曼群岛颁布了《银行与信托公司基本法》与《外汇管理法》。此外,开曼群岛在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时不仅十分重视提升政府的国际声誉,还重点加强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英国及瑞士等国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相继落户开曼群岛。最初主要是离岸公司与信托业务,不久离岸银行业务也快速发展。除了银行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跨国投资企业也纷纷在开曼注册离岸公司,形成了相对多元化的离岸金融业务。到1972年,有3000多家注册公司及300多家信托公司入驻开曼群岛。近年来,得益于欧洲货币市场的迅速发展,开曼群岛的离岸银行机构以每年23.4%的速度增加,使开曼成为世界上人均拥有银行最多的地区。目前,开曼群岛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据统计,开曼群岛的离岸银行拥有高达8000亿美元的外来资产。离岸金融业务每年至少为当局增加2500万美元的收入,这占其总收入的15%以上。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截止2011年9月,在开曼群岛经营的银行来自全球45个国家,拥有离岸银行负债4.4万亿美元的42%,共计1.6万亿美元。

二、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开曼群岛位于发达的北美与最大的发展经济体拉美之间,与发达国家――美国很近,并与全球最大金融中心之一的纽约及离岸金融中心之一的迈阿密位于同一时区。而且,开曼群岛风景优美,适宜居住,有利于吸引各类高端人才。

(二)政府的推动。20世纪60年代,为了建设本国的离岸金融中心,开曼政府不仅颁布了《银行与信托公司基本法》以及《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加强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提升政府的国际信誉。这一切为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和物质基础。

(三)优越的税收环境。根据开曼群岛的税收制度,开曼群岛仅有少数税种,比如进口税、工商登记税等,来调节进口以及收入,没有所得税、资本收益税、不动产税及遗产税等,素有“避税天堂”之称,这为开曼群岛发展离岸金融提供了重要的竞争优势。

(四)有利的发展机遇。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与金融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为开曼群岛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提供了重要的契机。首先,跨国公司获得了巨大发展,生产和资本出现了国际化趋势,迫切需要灵活自由的国际资本流动市场,以满足跨国公司国际业务迅速发展和资金频繁调动的需要。其次,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外汇储备大量增加,世界上发达国家开始放松外汇管制,汇率开始随利率与物价的变动而变动。汇率波动幅度的加大使跨国公司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它们需要新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来应对这一风险。同时,利率、物价与汇率波动本身也为投机牟利创造了新的机会。再次,国际上一些短期资本持有者,鉴于美元总的地位相对下降和资本逃避的需要,也需要一个不受各国法令管制的资金“避难所”。第四,很多传统制造业为了追求流动资产的收益性,开始将货币资产转变为金融资产,越来越多传统的非金融类公司也开始介入金融服务业,开展金融服务,使银行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应对竞争带了的压力,银行开始寻求新的出路,拓展新的业务和领域,逐步走向多元化。开曼政府正是抓住了这些有利时机,及时开放金融市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促进了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三、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

(一)不开展实际业务,仅仅是簿记中心。开曼群岛像其他许多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一样,仅仅是全球化风险管理链条中的一个节点。大量的国际贸易和现金业务要纳入大型的国际资产组合中进行操作和管理。这些实际业务常常并不是在开曼群岛开展的,而是在其他离岸金融中心进行的,开曼群岛仅仅是这些业务的簿记中心。

(二)税收十分优惠。开曼群岛是世界著名的“避税天堂”,以税收和地理上的优势吸引大量投资者。1978年,英国皇家颁布法令,明文规定,永久免除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包括商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开曼群岛成为英国皇家法令特许的无税区。所以,开曼群岛不征收任何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公司税和遗产税等。同时,开曼政府对于在岛上注册但不在岛上经营的豁免公司,提供20年内不征收所得税的保证,而豁免信托公司可得到50年内不课征所得税的保证。该保证不受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

(三)金融高度自由。有其他国家相比,开曼群岛的金融自由化程度很高。从1980年开始,开曼群岛废除了一切与外汇管制有关的法例,货币资金可以自由流动,允许黄金和外汇自由买卖,对银行存款也无任何限制,无准备金要求。而且,获得A类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可以在岛内外任何地方从事不受限制的经营活动。

(四)既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又打击贩毒洗钱等国际犯罪活动。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政府信誉,开曼政府不仅一直很重视银行的保密问题,而且积极加强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誉。1989年,开曼政府通过一项法律,判定贩毒洗钱行为违法,这在加勒比海地区是首开先例的。开曼政府还于1990年与美英等国签订了《共同法律协助协定》(Matura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共同防范国际犯罪组织利用离岸金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或洗钱等)。在防范国际犯罪行为的同时,开曼政府还致力于保障合法商业行为的隐秘性。早在1966年,开曼政府就颁布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管理法》,规定了为客户保密的原则。1976年,开曼政府又制定了《保密关系法》,规定对泄密者最高可以判处两年徒刑。

四、几点启示

(一)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综观世界上比较著名的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不像其他类型离岸金融中心那样大多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大都市,而它们大都是发展中的中小岛国或城市,虽然经济不很发达,有的甚至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但却政局稳定,没有战乱,自然地理条件优越,风景优美,气候宜人,尤其是不征或征极少税费,几乎没有金融管制,而且替客户保密等。开曼群岛也是如此。可以说,这些就是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的独特优势。

(二)政府的声誉在离岸金融中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国际资本不仅追求资本的收益性,还追求资本的安全性。所以,跨国金融机构和国际投资者十分重视投资国政府的信誉。良好的政府信誉和对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是吸引跨国金融机构和国际投资者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开曼政府做的非常好。开曼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注意不断提高其国际信誉,而且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个人和机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可以说是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要保持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稳定发展,必须加强监管,打击犯罪。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打击贩毒洗钱等国际犯罪活动是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稳定发展重要保证。当然,作为离岸金融中心,还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否者,作为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更容易出现问题。比如,2013年3月21日,作为世界上重要的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塞浦路斯,全面爆发了银行业危机。当然,这种金融监管,不是直接的金融控制,而主要是灵活运用现代化的监管手段,监控资金的流向和流量,时刻关注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杠杆率与集中度,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并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塞浦路斯金融危机的教训是深刻的,为我们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敲响了警钟。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只要我们加强金融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仍然会在国际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The Z/Yen Group. The fifteenth 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 (GFCI 15). MARCH 2014.

[2] 李兵兵.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透析[J].商业时代,2009年36期.

[3] 王勇.离岸金融:国际金融的新角力场[N].国际商报,2013-10-17第 C03 版.

[4] 宋语嫣.对塞浦路斯金融危机发生和加剧原因的探讨[J].金融经济,2013年第11期下 .

作者简介:刘明显(1964-10),男,汉族,河南遂平人,经济学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为金融、金融产业集聚、金融寻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