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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合同

时间:2022-02-24 11:32: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收款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收款合同

第1篇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改进

一、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规定

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的全部销售成本与当期的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的乘积,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规定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即企业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借记“长期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对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的分析

(一)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合理性

1.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比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处理更加符合“收入”确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中,虽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商品交付时已经发生转移,但是从商品交付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这段时期内,付款方的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时间逾长,款项收回的不确定性逾大。因此,若在较长的收款期限条件下,收款方在发出商品时,是很难确定在下一个或下几个约定收款日是否满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定条件。若付款方如期支付款项,则按正常情况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若付款方到期时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而又承认支付时,收款方可计入应收账款账户,并可视情况计提坏帐准备;若付款方到期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不大,则收款方只能暂不做会计处理,把该期成本停留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中,以后视付款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稳健性处理。另外,关于付款单位在后期发生支付困难,长期应收款到期难以收回时,是否计提坏帐准备,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若到合同付款期付款单位财务状况非常糟糕,收取款项的可能性很小,基本无望,收款方要冲回在交付该设备就确定的收入,就会显得非常被动。因此,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按合同分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比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商品交付时一次确认收入显得能更好的确定是否满足“收入”确定的条件,更加谨慎、更加灵活。

2.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得出的利润更加真实。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期分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比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交付时全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使报表中的利润显得更加真实,同时也可以防止收款企业认为的虚增会计利润。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往往是大宗沙锅年品,金额较大。通常情况下,收款期限越长、收款金额越大,收不回款项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旦发生收不到款项,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旧《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使得对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判定更有把握,同时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利润也将分期实现,比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全部销售收入、成本、利润在商品交付时一次实现显得更加符合谨慎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助于防止销售企业(收款方)在特定条件特定日期为了提高当期“业绩”,而较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方式来扩大当期利润,制造虚假“繁荣”。

(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局限性

尽管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具有上优点,但是它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注意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但具有一般商品买卖(交易)的特征,还具有赊销而又不同于一般赊销的特性。通常的赊销,由于赊销期限较短(常为一个月),赊销金额较小,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较小,因此销售企业(收款方)一般不会考虑应收账款(货款及税款)的时间价值。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虽然也属赊销,但是它的赊销期限较长,赊销金额也较大,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较大。

四、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的改进

根据上面分析,笔者认为可选择性和创造性地吸收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各自规定的优点,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进行改进。即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和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收入比例结转成本。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和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解决了上述第二部分分析的问题,也与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相一致。

参考文献

[1]郭芃.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对增值税的影响.税务研究.2008(3)

[2]阮鹏飞.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实务操作探讨.能源技术与管理.2007(2)

[3]赵明凤.完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之我见.2008(4)

第2篇

【关键词】 分期收款; 会计处理; 增值税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实际分次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二、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

关于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也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从而可见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三、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解决建议

针对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可以分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两种情况来分析解决。

第一,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也就是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增值税处理是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这类业务还是采用以前的方法,这样也容易和税法规定进行衔接。

例1,长江百货商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黄河实业公司销电100台,每台售价3 000元,共计价款30万元。合同约定分4个月等额付款。该型号彩电单位成本2 000元,增值税税率17%。假定长江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2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2)按合同规定每期收到应收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87 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 750

(3)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000

贷:发出商品 50 000

第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也就是说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为解决上述矛盾,笔者建议分期收款销售中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样不仅与会计收益确认一致,而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规定,同时也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例2,湘江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大型设备给海天公司,合同价格为4万元,分4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1万元。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3万元,该设备实际成本2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30 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30000×17%=5 1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 000÷1.17=8 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 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5 100+1 453=6 553(元)

长期应收款=30 000+8 547+6 553=45 1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10.86%,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1所示: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45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贷:库存商品20 000

(2)2007年12月31日时:

应交增值税=(3 811÷1.17)×17%=554(元)

借:银行存款11 275

未实现融资收益3 811

贷:长期应收款11 275

财务费用 3 2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4

(3)2008年12月31日时:

应交增值税=(3 001÷1.17)×17%=436(元)

借:银行存款 11 275

未实现融资收益3 001

贷:长期应收款11 275

财务费用 2 5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6

(4)2009年12月31日时:

应交增值税=(2 102÷1.17)×17%=306(元)

借:银行存款11 275

未实现融资收益2 102

贷:长期应收款11 275

财务费用 1 7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

(5)2010年12月31日时:

应交增值税=(1 086÷1.17)×17%=157(元)

借:银行存款11 275

未实现融资收益 1 086

贷:长期应收款 11 275

财务费用9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7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还有两种方式,也就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或在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两种方式,从会计实务的角度看,都不同程度存在些问题:一是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的话,税务部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显然无法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销售方在发出商品时一般很难收到增值税税款,但在销售当期又必须交纳全部增值税,致使部分分期收款金额较大的企业被迫向银行贷款去交纳增值税,采用这种方式就会出现销售方企业提前支付税金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二是在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增值税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显然,采用这种方式计收增值税不符合税法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从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是最为合理的。

【参考文献】

[1] 郭.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对增值税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8,(3).

[2] 阮鹏飞.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实务操作探讨[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7,(2).

[3] 赵明凤.完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之我见[J].财会月刊,2008,(4).

第3篇

一、会计准则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应收或已收的协议或合同价款确定其商品销售收入金额,但是企业应收或已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如果企业采用递延方式所收取的协议或合同价款在实际上具备融资性质,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就应以其协议与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为依据。同时,应当在协议或合同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对公允价值与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进行合理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以上准则可知,分期收款销售并不能一概归为具有融资实质的情况,而我们很多考试丛书中只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销售商品容易造成大家的误区,以下对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讲解:

二、例题分解

1.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一】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交货后甲向丙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17万元(价税合计)。丙公司收到发票起每月月末分三次分别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该批货物成本90万元。

分析:从题面分析“每月月末分三次”判断为属于分期收款销售,但收款时间很短(远远小于3年)所有不具有融资性质,所有我们应当按照一般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开具发票当月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至于收款则在实际收到货款予以确认。具体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17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2)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9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90万元;(3)月末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39万元贷:应收应收账款―丙公司39万元。

2.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二】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产品的现销价为90万元(不含税),双方约定在每年年末分三次等额支付货款,支付总金额108万元,货物成本80万元。

分析:首先从题面分析“每年年末分三次等额”此销售活动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按照准则中运用内插法求出实际利率是9.7%,求摊余成本和每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如图(单位:万元)

其次我们需要确认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108万元而非90万元。具体分录如下:(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8.36万元,长期应收款108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9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36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18万元;(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8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80万元;(3)年末收到分期货款,同时按照上表②确认财务费用收入:借:银行存款36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8.73万元贷:长期应收款36万元,财务费用8.73万元。

三、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四、新旧准则下企业分期收款的特点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从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适应中国的法律及经济环境并与IASC更加贴近,更多的使用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

2.有效的规避了企业资产的重复计算

旧会计准则中,要求双方需将赊销购商品确认为各自的自有资产,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从社会总体角度而言,这就无可避免的重复计算社会的总资产。新会计准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对于购买方而言确认为自有资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销售方而言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及存货,避免两双方的资产重复。

3.所得税核算趋于复杂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存在两个差异点。首先第三点中提到的收入确认基础,其次对财务收入的确认,税法总这一部分也不予确认,一切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实现收入确认。由于收入调整在所得税中许多以收入为基础计算的标准都会发生改变。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这样就造成了纳税的复杂性。

由此可见对分期收款销售而言,判断其是否具有融资实质是十分重要的一步,这要求我们财务人员对相关的准则要烂熟于心,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抄手和判断,不能为了某些所谓的盈余管理人为调整会计的处理。同时在这里也希望准则中对实质的判定能够制定更加详细的标准,并协调税法及会计的不一致,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几种容易引起争论的时间确认方式

在各种销售方式中,容易引起混淆和争议的是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两种在税法上规定的很明确也很好理解的销售方式何以造成较大的争议甚至难以执行呢?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法律条款的设计是基于理想销售模式之上,而事实上的销售活动要复杂得多,有时用一种销售方式来套确有困难,如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同时具有多次收款的情况,形式上像分期收款;分期收款也不排除提前收取订金的情况,形式上又像预收货款。

二是有些概念不明确,如定金(合同押金)是否属预收货款性质?是否可以凭此认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

三是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与税法有着重大差异,税法强调的是物权的转移而会计强调的是风险是否解除,收益是否能流入,企业会计按会计原则有其职业判断,税务机关按税法原则有其执法判断,两者必然发生冲突。

二、消弥争议的相关案例分析

那么到底应如何来正确区别和判断这两种销售方式的异同呢?在税法体系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表述,其他相关法律没有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说明。我们结合一些税务稽查案例和会计准则来加以区别: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必须是在合同中约定为分期收款,而不能由于合同中有分次收款情况就认定为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另外,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账务处理上必须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由此,我们可以把满足合同明确约定分期收款、先发货后收款、在账务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三个条件的销售方式认定为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否则一律认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或其他销售方式。

然而实际经济生活并不这样简单,我们姑且不论上述对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界定是否完全符合法理,即使就按此标准来界定,是否就能顺利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我们通过举一些由简到繁的案例来分析:

1、A机械制造企业与B厂于2005年1月10日签订一大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金额60万元,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A企业承担,B厂付款方式表述为:30%的货款作为合同订金,货到再付30%,安装调试完备再付30%货款,还有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分析:该份合同的特点是:货物是一整体不可分割,需要安装调试。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在货款到账60%提货时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在安装调试完备时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在全部货款到账后确认收入,还有的企业不是按合同标的全部金额确认收入而是按到账的部分进行确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认做出职业的判断,上述做法对企业来讲都是可以的。按照对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界定标准,上述案例应确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然而争议就在“发出”这个概念上,《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这样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出货物是否应得到购货方的签收才算发货成立,即使购货方签字确认是否应在安装调试后才算物权转移呢?因此,货到购货方和安装调试完到底哪一环节是税法上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存在分歧,众说纷纭,不管是哪一种意见均有各自的解释和理由。

2、甲企业于2005年2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一简易轻钢结构厂房,合同标的80万元),建设周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2005年2月10日前乙企业支付20%的定金,甲企业于2005年2月10日进场施工,2005年4月10日乙企业支付30%合同款,2005年6月支付30%合同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合同款,如甲企业提前一个月完工乙企业支付奖金5万元,如甲企业未能按期完工延期超过半月扣款5万元。

分析:该合同的特点是:该轻钢结构厂房由甲企业派员实地建造,发出的货物为散件,无法区分这些散件的销售价格,且收货人为甲企业的安装建造人员,对于乙企业来讲,购买的是一整体房屋而不是散件。另外,甲企业最终收益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单从先收款来看该合同属于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但发货是逐步发货的,最终形成的产品却是整体不可分割的,我们从字面上来理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个货物是指散件还是应指整体,如果是指散件则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如果要以每次发货的当天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事实上纳税人是很难操作的,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诸如:销售收入的入账、销项税金的计提、每次发货的计税依据、发票的开具、申报应税收入与账面的不一致、IC卡的申报等,即使是税务稽查人员也很难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解决上述问题。如果是指整体则必须等到完工验收后才能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着给纳税人自由调节纳税义务时间的可能,造成征管和稽查的困难,不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某企业承接一高速公路护拦的制造安装工程,合同签订日为2005年1月10日,工程量为30公里,每公里为1.5万元,合同总金额450万元,高速公路公司在2005年1月10日付工程款10%计45万元,以后每完成10公里付款25%,余款15%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该企业为此项工程特在该路段设置一工棚,工程材料先存放在工棚中,由施工人员按工程进度领料。

分析:该合同与上例有相似之外,发出的货物为散件,无法区分这些散件的销售价格,且货物是发至本公司设立的工棚中,对方企业并未签收。如果按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无法确定发出货物的销售价格,与上例不同的是完成的工作量却是可以按公里数计量的,按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缺乏法律依据。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分次开票,一次性开票,纳税调整

 

1.引言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款项收回风险大等特点的大宗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销售方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当然,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比现销或普通赊销的货价更高一些,产生的差额部分可作为销货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可用来补偿该种销售方式可能带来的损失。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销货方可以借助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消费者转化为现实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扩大市场占有率。另外一个原因便是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要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的价格,但分期收款销货由于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大。

分期收款销售根据开票时间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商品发出时一次性开具发票和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开具发票论文范文。

2.商品发出时一次性开具发票核算方式

例:某公司出售某系列大型设备分次开票,协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从销售当年末起,分三年收款,每年末支付4000万元,合计支付12000万元。发出货物当日即开出发票,金额为12000万元。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0000万元,如果在销售当日付款则只需支付11000万元。假定企业除去此项业务外,每年的利润为5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与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在销售当日确认的收入部分一次性计缴增值税,分期确认的利息收入1000万元其实也包含了增值税额,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应确认的收入=11000(万元)

销售收入应缴的增值税额=11000×17%=1870(万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1000÷1.17=854.7(万元)

利息收入部分应交的增值税额=854.7×17%=145.3(万元)

应交的增值税总额=1870+145.3=2015.3(万元)

运用插值法得到的实际利率为4.48%,每期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表1单位:万元

 

 

 

期初未收本金

利息收益

(含税)

利息收益

(不含税)

本金收现

总收现

期初

11000

 

 

 

 

 

 

 

 

第一年末

7492.80

492.80

421.20

3507.20

4000

第二年末

3828.48

335.68

269.90

3664.32

4000

第三年末

171.52

146.60*

3828.48

4000

总额

 

 

1000

854.70

第6篇

(1)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贷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较为稳妥。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能保证及时地收回货款。

(2)签发汇票。

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解讫通知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时随报单寄给承兑行,承兑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四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备注: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交易合同编号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3)汇票承兑。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并在“承兑申请人”处盖单位公章。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其内容主要是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应遵守的基本条款等。银行承兑协议的基本格式(略)

(4)支付手续费。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进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付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支付手续费时,应填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5)寄交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单位按照交易合同规定,向供货方购货,将经过银行承兑后的汇票第二联、第三联寄交收款单位,以便收款单位到期收款或背书转让。付款单位寄交汇票后,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

贷:应付票据

出纳员在寄交汇票时,应同时登记“应付票据备查簿”,逐项登记发出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号、票据编号、签发日期、到期日期、收款单位及汇票金额等内容。

收款单位财务部门收到付款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按规定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票据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款单位出纳员据此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逐项填写备查簿中汇票种类(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号、票据编号、签发日期、到期日期、票面金额、付款单位、承兑单位等有关内容。

(6)交存票款。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承兑申请人即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地交存其开户银行(即承兑银行),以便承兑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拨给收款单位或贴现银行。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专类保管的银行承兑协议和“应付票据备查簿”‘及时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银行。

(7)委托银行收款。

收款单位财务部门也应当经常检查专类保管的银行汇票或应收票据备查簿,看汇票是否到期。汇票到期日,收款单位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面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将汇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开户银行按照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收款单位作为收款通知,按规定办理汇票收款业务。收款单位根据银行退回的第一联进账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同时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上登记承兑的日期和金额情况,并在注销栏内予以注销。

承兑银行按照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划拨,并向付款单位发出付款通知,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支付到期汇票的付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同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上登记到期付款的日期和金额,并在注销栏内予以注销。

如果汇票到期,而承兑申请人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承兑银行将继续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划拨资金,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将不足支付的票款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账户,并对不足支付票款每天计收罚息。按照规定,承兑申请人无款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送一张特种转账传票,在传票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承兑申请单位不足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来两张特种转账传票,在其中一张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因存款不足,未付部分转入逾期贷款户”,另一张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已支付部分款项”。

付款单位因无款支付而收到银行转来的特种转账传票时,应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借款

因不足支付时收到银行特种转账传票时,应根据已付款项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不足支付部分,作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借款

同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中加以记录。

对于因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罚息,应在收到银行罚息通知时,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销售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八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三章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销货退回。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机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收款控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第二十条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8篇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规定的比较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分期收款销售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另一种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它的确认须符合两个条件:货款分期回收,且回收期通常超过三年;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即分期收回款项的全额)大于商品现销价格。对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实现, 同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既然销项税额的确认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准,那么在该销售方式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约定付款日和付款金额分次开具,销项税额则应在以后各期收到款项时分别确认。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增值税按照增值税发票载明的增值税额,对增值税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税法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应该按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虽然增值税法的规定没有具体指名上述分期收款是融资性质还是非具有融资性质,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因此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分不同的月份收取,那么就属于增值税法中所指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与会计规定相对照,税法所指的分期收款销售应该是既包括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又包括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比较 通过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和税法计算增值税的依据都是收入本身,因此规定是相同的。而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税法规定按照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而“未实现融资收益”显然属于价外收入的范畴,由此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该是未来收款的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和;而会计准则的收入应该是未来收款的现值,可见两者的规定存在差异和冲突。

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一)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对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由于收入按照未来应该收到的款项确定,增值税按照未来应该受到的款项计算,会计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由于非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付款时间相对较短,因此可以不通过“长期应收款”,而采用旧准则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分期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主营业务收入”应该按照未来付款额的现值确定,这一点是确定的;主要的争议在于长期应收款、增值税、递延收益和财务费用的账务处理上。一是“长期应收款”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1)只记录应收取的货款,不记录应收取的税款。在以后每期收到税款时,按收取的税款金额,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该处理方式下,“长期应收款” 入账时将增值税部分忽略不考虑,没有反映出由于会计确认收入和税法确认销售额不一致导致的纳税义务延迟这一事实,这与业务的事实不相符。但该方式简单实用,并且容易被人理解;特别是对于税法导向的中小型企业比较适合采用。(2)既记录价款又反映增值税。该方法在“长期应收款”入账时将未来应收取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全部入账,与业务事实相符;同时对于因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形成的未来纳税义务,也通过“递延增值税”或类似科目的核算反映出来。该方法与事实相一致,但是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并且这也会产生另一问题:递延增值税是否要与分期收取的价款一样,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是“未实现融资收益”和“财务费用”的账务处理。关于未实现融资收益包括的内容,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盖地、朱学义等学者认为,在融资性质分期收款方式下,增值税与收入一样也会产生融资收益;但是增值税产生的融资收益实现后,并不是计入财务费用,而是转化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仅仅反映由于分期收取价款而产生的部分,而不考虑分期收取增值税而带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由此可见,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考虑分期收取增值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这又可以转化为两个问题:是否存在分期收取增值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否应该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反映。(1)分期收取增值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存在的。这是因为,虽然销项税是价外税,是由企业收取抵扣进项税后转交给国家;但企业收取的销项税在企业是有停留时间的,最短时间为月末最后一天收款,停留时间为15天,如果收款时间越靠前,停留时间越长。在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中,企业收取的款项大于现销价格而导致多收的销项税,会由于在企业的停留,而产生时间价值,因而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存在的。(2)对于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在价款的融资收益实现时抵减“财务费用”;既然增值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存在的,该增值税的融资收益是否或者能否抵减“财务费用”,笔者认为对于该收益,不应该抵减“财务费用”。原因有三:一是该融资收益与价款的融资收益不同,它比较难以确定,会随着收款日期的变化而变化,会随着假设的不同而不同;二是与分期收取的价款一值留在企业不同,企业取得的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由企业转交给国家,由此该融资收益由于停留时间有限,导致金额相对较小,因此对会计收益的影响不大;三是该收益也无法得到反映,因为如果反映该收益,抵减“财务费用”,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分期收款增值税形成的递延收益,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那么真正实现时也无法抵减“财务费用”,而是转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样就使得把分期收取增值税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毫无意义。由此笔者认为,分期收取增值税的递延收益是存在的,但是不应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而是全额通过“递延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未来应收款项作为计税依据确定)科目更为适合。

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的选择

(一)税法导向的中小型企业 企业主要关注增值税的计算是否准确,因此其他应收款可以采用只记录应收取的货款,不记录应收取税款的方法。这样处理,虽然其他应收款没有考虑增值税,与事实情况不太符合,但是处理方法简单实用,对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因此,对于税法导向的中小型企业适合采用这一方法。

(二)会计导向的大型企业 企业不仅仅关注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正确,而且要反映资产、负债的记录是否正确。因此对于这样的企业,当销售成立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仅确认价款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递延增值税”(增值税按照未来应收款项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当每次收取款项时,首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其次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财务费用”;最后借记“递延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参考文献:

[1]柳东梅:《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财会通讯(综合)》2009年第3期。

第9篇

一、长期应收款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

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差异较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不同;二是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和金额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为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该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计入各期损益。(在实务中,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一般按现销价格确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销期收款售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每期确认收入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金额。在分期确认收入时,同时分期结转销售成本。由于对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不同,导致产生了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按照会计和税法规定确认的每期销售收入和结转的销售成本不同,每期都会产生时间性差异。相应会计处理公式如下

(1)会计收益

销售当期会计收益=当期销售收益+当期融资收益

当期销售收益=销售总收入(现销价格)-销售总成本

当期融资收益=现销价格×实际利率

实际利率为长期应收款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即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后续期间每期会计收益=每期确认融资收益=期初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应税收益

每期应税收益=每期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每期按税法规定结转的成本

(3)会计收益与应收收益之间的差异

每期收益差异=每期应税收益-每期会计收益

由于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会计收益累计额等于应税收益累计额,所以,销售当期产生的收益差异在未来期间能够转回,故属于时间性差异。该时间性差异属于应纳税时间性差异,销售当期纳税调减,未来期间纳税调增。

(二)长期应收款与存货(所售商品)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期末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成本减少额=期初摊余成本-(本期收款额-本期确认融资收益)

销售当期的期初摊余成本=长期应收款初始确认金额-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确认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长期应收款每期确认的相关收入已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未来可予扣除金额为零,即其计税基础为零。所以,每期产生了暂时性差异,即

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资产的暂时性差异为正数的,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与长期应收款相关的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由于按照税法规定,相关存货的成本在未来期间才予以确认,所以未来每期可予扣除的金额等于销售总成本减已确认的成本累计数。及其计税基础为:

计税基础=销售总成本-已确认成本累计,

但是,按会计规定,相关存货销售后,当期和未来期间的账面价值均为零。

所以,每期产生了暂时性差异。即:

暂时性差异=0-计税基础=-计税基础

资产的暂时性差异为负数的,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1]2011年1月1日,兴华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长峰公司销售一条生产线全套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3300万元,分3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款。该生产线的成本为2310万元,该生产线的现销价格为2810万元。宝钛公司发出商品时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61万元,已于当天收到税款561万元。假定该项销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第一步:宝钛公司对该项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

借:银行存款 56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0000

借:长期应收款――长峰公司 3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1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3100000

贷:库存商品 23100000

同时,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分摊计算,实际利率用R表示,计算如下:

2810=■+■+■=1100×■

计算结果:R=8.5%

列表计算如表1所示。

根据表1计算结果,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2)2011年12月31日,收到分期应收款,确认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长峰公司 11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88500

贷:财务费用 2388500

(3)2012年12月31日,收到分期应收款,确认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长峰公司 11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656522.5

贷:财务费用 1656522.5

(4)2013年12月31日,收到分期应收款,确认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1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977.5

贷:财务费用 854977.5

第二步:确认时间性差异。

(1)计算会计收益。列表计算如表2所示:

(2)计算应税收益

每年应税收益=每年销售收入-每年销售成本

=11000000-7700000=3300000(元)

(3)计算时间性差异

每年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计算如表3所示。

由此可知,分期收款销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2011年产生了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该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随后2年又全部转回来,因而会计收益合计与应税收益合计相等。

第三步:确认暂时性差异。

(1)长期应收款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列表计算,如表4所示。

2013年12月31日,该长期应收款全部收回来,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已转回或消除。

(2)与长期应收款相关的存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列表计算如表5所示:

2013年12月31日,随着长期应收款收回而转回其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相关存货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已转回或消除。

二、长期应收款所得税会计处理

所得税会计的对象或任务是处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各种差异。处理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方法,有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主要指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自《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后,不再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仍然需要采用应付税款法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只能处理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只能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所以,对大中型企业来说,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实际上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应付税额法的综合方法。

[例2]承例1,假定兴华公司2011年至2013年,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均为5000万元;每年除分期收款销售事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外,没有其他任何纳税调整事项;每年除该长期应收款和相关存货外,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均等于其计税基础。该公司2011年现行适用所得税率为25% ,预计未来期间税率不会变动。假定该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1)2011年12月31日

应交所得税=(50000000-4088500)×25%=11477875(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19488500×25%=4872125(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5400000×25%=3850000(元)

所得税费用=11477875+4872125-3850000 =12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8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4778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4872125

(2)2012年12月31日

应交所得税=(50000000+1643377.5)×25%=12910869.38(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10145022.5×25%=2536255.62(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2536255.62-4872125=-2335869.38(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7700000×25%=1925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1925000-3850000=-1925000(元)

所得税费用=12910869.38-2335869.38+1925000=12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335869.3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910869.38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25000

至2012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2536255.62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925000元。

(3)2013年12月31日

应交所得税=(50000000+2445022.5)×25%=13111255.62(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0-2536255.62=-2536255.62(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0-1925000=-1925000(元)

所得税费用=13111255.62-2536255.62+1925000=12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36255.6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111255.62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25000

至2013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应收款3300万元已全部收回,销售当期所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408.85万元已全部转回,销售当期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948.85万元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40万元也已全部转销。

三、结论

在所得税会计中,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多数情况下,产生时间性差异时,一定会同时产生金额相同的暂时性差异,而且差异的类型相同。如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会同时产生金额相同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第二,在个别情况下,产生暂时性差异时并不产生时间性差异,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时,只产生暂时性差异,不产生时间性差异;第三,有的情况下,会同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但两者金额不同,本文例子就属于这种情况。这是由于产生差异的原因不同。

参考文献:

第10篇

在会计上探讨收入,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对收入金额的确认。原《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而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可见,新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对原会计准则作了修改,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性!

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两点:

1、 公允价值的引入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公允价值会计就是指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一种会计模式,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十多个,公允价值在各国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的发展也正显示出其蓬勃生机。而在我国,曾因为公允价值的易操纵性和外部环境的不健全,而一再搁浅。

笔者认为,不能仅从现象上看到允价值易人为操纵,而应从本质上去把握其原因——某些外部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由此,我们就可得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为公允价值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优化其存在的基础。操作层面上,我们可以让评估中介、物价部门等机构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约、平衡机制,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制。以此,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还原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性。可见,在收入确认中引入公允价值,让公允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具现实性与可行性的。

下面我们来分析公允价值在收入确认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公允价值是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公允价值着眼于交易的现在和未来,能够真实反映收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准确披露企业的经营业绩,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在通常情况下,非关联交易中收入确认的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是一致的 [1]。但是,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是采用递延方式收取的,我们就不能简单的将其加总作为收入处理,因为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客观地讲,我们应当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为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正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在引入“公允价值”后的会计处理。)

2、现值概念的运用

在收入确认实务中,如果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相同,无论按新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还是按旧准则规定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其结果是一致的,公允价值没有得到明显的体现,但是,当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不一致时,新准则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旧准则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公允价值的作用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由于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差异主要在递延收款和分期收款中产生,因此,公允价值在收入确认中的实际运用领域也就是递延收款和分期收款。正如前面所言,递延收款和分期收款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公允价值应该是将来应收价款的现值,也就是说,公允价值在收入确认实务中的主要体现就是现值,这就为现值在收入确认中的具体运用奠定了基础。

现值是指资金的现在价值,或是指一定量的未来资金按规定的利率(折现率)折算的现在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告诉我们,不同时点上的相同金额是不等值的,现在的100元与一年后的100元是不相等的,由于时间价值的作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现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最明显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将时间价值这一基本财务理念贯穿于会计处理中,正确反应过去、现在、未来的关系,提供客观、真实的财务资料,为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现值”早有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的实际利率摊销、债券发行价格的计算等都涉及现值的具体运用。

下面以一个例子具体说明公允价值和现值在收入确认中的实际运用:

【案例】光华公司主要从事机器设备的生产、销售业务,由于所售设备价值较高,企业主要采用分期收款或递延收款方式销售产品。2xx7年1月1日光华公司售出一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支付10000元,5年合计50000元,合同另外约定,如果在购买设备当时付款,只需支付37908元即可(为了简化计算,暂不考虑增值税)。

【案例分析】合同约定的应收金额为50000元,公允价值(应收金额的现值)为37908元。也就是说,现在的37908元与以后5年每年年末支付10000元时等值的,即

10000×(P/A,I,5)=37908

(P/A,I,5)=3.7908

通过年金现值系数表可知,I=10%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收入应按公允价值37908元入账,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收入处理。利息金额计算见下表:

金额 时间 未收本金

① 利息收入

②=①×10% 本金收入 ③=④-② 分期收款金额

2xx7年1月1日 37908

2xx7年末 37908 3791 6209 10000

2xx8年末 31699 3170 6830 10000

2xx9年末 24869 2487 7513 10000

2x10年末 17356 1736 8264 10000

2x11年末 9092 908 [2] 9092 10000

合计   12092 37908 50000

【帐务处理】2xx7年1月1日

借:应收帐款 37908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908

(结转成本分录略)

2xx7年末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帐款 6290

利息收入(或财务费用) 3791

2xx8年末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帐款 6830

利息收入(或财务费用) 3170

2xx9年末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帐款 7513

利息收入(或财务费用) 2487

2x10年末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帐款 8264

利息收入(或财务费用) 1736

2x11年末

借:银行存款 10000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 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 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参考文献

[1]王树锋.企业纳税筹划[M].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3

[2]贺志东.如何有效合理避税[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0

[3]曹保歌.企业纳税筹划技巧[J].中州审计,2003.6

[4]高民芳.纳税筹划方法及其应用的探讨[J].财会研究,2005.8

[5]智董税务筹划工作室.工业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1

[6]宋洪祥.销售确立时间对税的影响[J].首席财务官.2006.5

第12篇

【关键词】销售业务;内部控制;收款

一、我国中小企业销售与收款的管理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增加,在竞争中为了赢得主动,除了要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外,还要运用赊销方式来扩大销售。在当今中国,商品与劳务的赊销、赊供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基本特征。而商品、劳务赊销的结果,一方面扩大了企业产品的销路,增加了产品销售收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形成了一定的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

二、中小企业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风险

在中小企业中,销售与收款是企业经营活动非常重要的工作,其基本包括6个环节――市场推广、销售合同谈判和签订、客户服务、发货、开具发票确认应收账款、收款。销售与收款环节中,收款是最后一个环节,体现前面环节的成果,如果前面各环节出现舞弊风险,将会给收款环节留下财产损失风险。同时销售业务质量的高低可以完全体现在应收账款的变化上,从财务上看,会计科目应收账款的借方反映销售额的多少,贷方反映货款回收的多少,余额则反映没回收的货款还有多少,所以如果销售与收款的风险发生了,最终会体现为企业的财务风险。这些风险体现在:

(一)销售政策不当

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往往会以销售量作为工资、资金的考核依据,没有把应收账款回收率纳入考核体系。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也没有与客户进行详细的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的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签订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对未来的安排能如期实行,实现预期的利益。由于合同签订的不规范,销售定价不合理,结算方式选用不当;未充分考虑异常情况等,会导致以后的经济纠纷甚至诉讼,无疑会使一方或双方的目的落空。

(三)货物发运不仔细

企业销售部门并未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发货和仓储部门对销售通知没有进行审核,并未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不能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企业没有进行销售退回管理及分析销售退回原因,没有及时妥善处理。

(四)票据不合理

企业并未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如虚开发票,更改凭证金额,虚计销售收入;无证无账或票据不一致;销售凭证保管不严,销售发票随意涂改;撕毁票据,盗用凭证等。

三、减少企业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风险的建议

为平衡占领市场和赊销风险,保证应收账款的合理占用水平和收款安全,降低财产损失,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加强销售与收款中各环节的风险管理。

(一)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为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企业应当注意:接受销售订单、收款应与发货职能相分离;批准赊销、开出发票和收取货款的职能相分离;销售和收款应与记账相分离;填制发票人不能同时复核发票;办理退货实物验收的人员必须同退货账务记录人员相分离。

(二)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企业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上的审批程序:在销货发生之前,赊销已经正当审批;未经正当审批,不得发出货物;销售价格、销售条件、运费、折扣等必须经过审批。

(三)销售控制制度

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灵活运用销售折扣、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

1.做好销售环节内部控制,制定长期销售预测和年度销售计划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应充分考虑其市场占有率和存在的风险,结合历史的、现有的市场状况、企业自身状况、竞争对手状况、顾客的状况、营销政策及发展目标,结合市场调查的统计,对未来的市场情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长期销售预测。

2.进行风险控制,应当建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措施以保证其正常有效地运行。要建立筹资、投资等财务活动的科学决策程序,既保证企业经营者的权威,又应充分发挥专家的智慧和科学程序的监督作用;建立企业财务风险跟踪监督机制,对每一项重大的筹资、投资活动及现金流量等各种财务风险进行不间断的跟踪,要保证随时了解和掌握。

3.折扣与折让是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抵减项目,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多数企业来讲,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是相当普遍的销售行为,因此企业应当制定较为详细的折扣政策或规定。

(四)建立确认制度

建立确认制度要求销售人员做到及时取得客户的收货确认函和收到发票确认函,并及时对这些原始凭证进行编号,由销售部门负责专门整理,将发运凭证按顺序归档,避免对方恶意拖欠或货物丢失,造成公司损失。由收款员对每笔销售发票开具销售账单后,而由另一位职员定期检查全部凭证的编号,并调查凭证缺号的原因。

(五)建立内部核查程序

有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人员核查销货业务的处理和记录,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可缺少的一项控制措施。如想要得知登记入账销售交易是否都已正确估价,需要将销售发票上的数量发运凭证上的记录进行比较核对;想要知道销售交易的记录是否及时,需要检查开票员所保管的未开票的发运凭证,确定是否包括所有应开票的发运凭证在内。

(六)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和控制机制

在签订销售合同以及办理销售发货的业务环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控制环节就是客户信用评估。规模到了一定程度的成熟企业纷纷建立了客户信用评估控制程序,制定企业的信用政策、确定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并建立了独立于销售部门的信用管理部。

(七)建立舞弊案件举报制度

为了预防各种舞弊行为产生,企业也会建立特别的舞弊案件举报处理规定。企业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设立了一个舞弊案件举报中心,设置公开的电子邮箱,接受来自企业员工或外部相关单位及人员的举报。

参考文献:

[1]陈霞.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