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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书

时间:2022-05-18 18:11: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救助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救助申请书

第1篇

癌症民政救助申请书(一)

xx民政部门:

我叫xx,男,汉族,现年21岁,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7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

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癌症民政救助申请书(二)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20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

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癌症民政救助申请书(三)

尊敬的乡民政领导:

本人潘兰英,女,1948年10月出生,系忻城县安东乡安东村坡辉屯人,经县人民医院和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患有慢性尿毒症。

现经过两个医院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后,病情已有点好转,但还需定期去医院做血透维持生命,每星期做两次血透,每一次血透费用560元,现已花去医药费及各种费用叁万多元。

由于本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度日艰难,无法解决医疗费用,因此特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解决自己的实际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希给予支持和救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第2篇

文章摘要:贫困残疾人救助申请书 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救助 本报讯(记者刘平)在第十七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即将来临之际,由市残工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 贫困残疾人救助申请书 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救助

本报讯(记者刘平)在第十七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即将来临之际,由市残工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对生活贫困的精神残疾者提供生活和医疗上的救助.符合条件者,可带齐证件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

本市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包括:一级盲人(不含低视力)、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救助金.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指重残人员范围以外的其他残疾等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救助金.

申请救助的残疾人要提供以下资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的《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的原件、复印件,街(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该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证明,以及家庭中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如有其他相关证明也一并提供.街(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可以向街(乡、镇)残联提出,公示后,经区(县)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为符合领取生活救助金条件的残疾人办理银行存折,发给生活救助金领取人.

第3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XXX,现年XX 岁,XX省XX县人,现为XXX市污水处理厂的一名普通员工。2013年9月4日下午,我在下班回家途中突遭严重交通事故,后经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医护人员近六个小时的精心救治和悉心护理,终于使我脱离了生命危险,后来我才得知,这次意外造成了我颌面严重粉碎性骨折。在我从发生意外到入院接受救治的这段时间里,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在工作之余多次来医院探望我的病情,悉心询问伤势如何、治疗方案等相关问题,使我倍受感激,在此我一并表示深深的谢意。

这次经历,使我在身体和心理上倍受痛苦和煎熬。身体上的痛苦和折磨不言而喻,在此我不再多言。心理上的影响主要来自于面部伤害造成的容貌的毁损,以及因救治而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经济上带来的重负。从9月4号入院接受手术到10号,一星期的医疗费用就已经接近五万五千元,而且据医生保守估计,从本次手术到出院的后期费用,以及因面部容貌恢复需要而可能进行的二次手术后续治疗,全部费用应该会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所有这些经济上的压力对我和我的家庭来讲,真的是难以承受。

有关我的家庭情况,以下简要地向各位领导做一介绍。我目前离异单身,与前妻育有一子,离异后儿子和我生活在一起,现在XXX市XX学校上二年级。因为没有住房,我跟儿子现在和父母及弟弟一家共七口人(弟弟一家包括其本人、弟媳及其子)居住在一起。父亲收入较低,每月大概1400元左右,母亲没有收入,并且父母身体健康状况不好,需常年用药治疗。弟弟及弟媳均以务工为生,每月的收入除去要偿还其在买房时背负的债务以外,剩下的也就几乎只能勉强维持生计。

这次变故,不仅对于我,而且对我的整个家庭来讲都是一次非常重大的打击,使我们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境更加雪上加霜。但是,无论如何,面对这么多人的关心和期盼,尤其想到需要赡养的年迈的父母和需要抚育的稚嫩的幼子,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必须坚定而坚强地去面对一切。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我坚信在我人生遭遇如此重大的患难的时候,领导和集体绝不会袖手旁观。为此,经再三考虑, 我特向各位领导提出救助申请,热切渴望能得到领导的批准和帮助。我想,有了领导的关怀和集体的帮助作为强大的后盾,我一定能够更加坚强地战胜病痛,战胜困难,让我的人生在遭遇黑暗时可以让我看到黎明前的曙光。等到身体痊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以此来回报领导的关爱和集体的关心。在此恳请得到领导的批准,为盼!

最后,在中秋佳节到来之际,真诚祝愿各位领导节日快乐,合家幸福,身体安康,工作顺利!

第4篇

城市低保金和农村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不同,农村低保金是半年发放一次,城市低保金是按月发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指南一览,更多申请书点击“低保申请书”查看!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书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今年63岁,家住兴华路__号,平房(23平米),与妻子离异,现独自生活,身体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靠亲属救济勉强糊口,年收入不足_元,生活异常艰难,当我听说还能够向社区申请低保,我十分高兴,本来已绝望的心又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为此,特向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我也想靠自我的双手,但身体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只能让我命悬一线,期望社区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条件一、上海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上海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流程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第5篇

灾害救助其目的是通过救助,使灾民摆脱生存危机,同时使灾区的生产、生活等各方面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河南暴雨洪灾补助申请书模板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河南暴雨洪灾补助申请书申请报告

尊敬的村委会:

由于连日来下大暴雨,造成我家住宅大面积倒塌,受灾较为严重,现要进行拆除等以免造成新的灾害等,为此,特向我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并委托代向上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申请,请求给予我家一定的受灾补助,用于后续安置、善后处理及进一步防灾之用。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洪水是怎么形成的洪水是由于暴雨、融雪、融冰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河川、湖泊及海洋的水流增大或水位急剧上涨的现象;洪水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给人类正常生活、生产活动带来的损失与祸患,简称洪水灾害。

按成因和地理位置的不同,常分为暴雨洪水、融雪洪水、冰凌洪水、山洪以及溃坝洪水等。海啸、风暴潮等也可以引起洪水灾害。洪水一般出现在多雨季节。雨水降落到地面以后,有的渗透到地底下去了;有的蒸发到空中去了;还有一部分,就顺着地面流,经过小沟、小溪,进入江河。进入江河水量的多少,首先要看雨量大小。雨下得越大,时间越集中,流入江河的水也就越多。如果在短时间内有大量的水流入江河,水量超过了江河的最大输送能力,就会发生洪水,造成水灾。

另外,洪水的形成也受当地的气候、下面等自然因素及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

1、流域广支流多,河道弯曲,水流缓慢,排水不畅。

2、流经湿润地区,降水丰沛,干流汛期长,水量大。

3、有些年份,气候异常,流域内普降暴雨,造成洪水泛滥。

4、过度砍伐,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加剧,造成流域涵养水源、调节径流、削峰补枯能力降低;

泥沙入江,淤积抬高河床,使河道的泄洪能力下降。

5、围湖造田,泥沙淤积,从而导致湖泊萎缩,调蓄洪峰能力下降。

洪水来临前的应对措施1、我国大部分地区夏秋季节多雨,应随时关注天气预报和灾害预警信息。

受季风气候的影响,我国夏秋季降雨集中,洪涝灾害多发,受灾范围广,突发性强。夏秋季节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洪涝灾害信息,结合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地形条件,做好防灾准备,提前熟悉最佳撤离路线。

2、根据当地政府防汛预案,做好应对洪涝灾害准备。

为了应对洪涝灾害,各地政府都会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个人应通过政府网站或大众传播媒介提前熟悉本地区防汛方案和措施,包括隐患灾害点、紧急转移路线图、抗洪救灾机构联络方式等。

3、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居民家庭应自备简易救生器材,以备洪水来临来不及撤离时自救和互救使用。

为了在发生洪涝灾害来不及撤离时自救互救使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居民应提前储备家用洪涝救生器材,如木盆等能漂浮在水面上的物品,必要时应提前购置救生衣、应急手电、帐篷等。

第6篇

    备受关注的“一二·七”珠江口碰撞漏油事故有了新的进展。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两艘肇事船舶的律师在相互接受对方担保后,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解除扣押船舶申请书。

    他们还约定,因两轮碰撞引起的一切索赔和纠纷将随后提交该院审理。广州海事法院准予双方申请,于当日向中国海事部门及双方船舶送达解扣文书。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王玉飞庭长今日此间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现代促进”轮提交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书面申请后,法院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办理。如果法院准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除非涉及救助费用等非限制性债权外,“现代促进”轮的其他债权人将不得因任何原因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轮。

    此次船舶碰撞事故势必会给广东省海洋环境,特别是渔业资源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以往经验,环保、水产部门会向肇事船舶提出油污损害索赔。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表示,广州海事法院已做好一切准备,一旦油污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将集中审判骨干力量,尽快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新网·胡后波

 

第7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宝市民发〔〕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具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二)城乡低保户,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三章救助方式、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2、收入证明;

3、造成家庭困难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经初审评议无异议,符合临时困难救助条件的家庭,在社区(村)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写出临时救助调查材料,经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并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拟救助金额,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金额超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的救助标准的家庭,需各镇(街道)专题报告,民政局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调查、审核、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办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存单。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委托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理由。

(五)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省、市财政下拨资金;

(二)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

(四)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十四条区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8篇

关键词:社会福利 档案管理 管理措施

一、引言

社会福利,即针对特殊人群专门设定的社会救济。而社会福利档案管理是对社会福利院专门进行审核、审批等管理的服务性工作,用于对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进行保存和记录。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福利院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基础的工作。一旦档案管理中出现问题,直接涉及到职工、院民的自身利益,因此,档案管理工作关系到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其地位不容忽视。本课题针对社会福利档案管理的内容、方式等展开论述,以期促进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社会福利档案的基本内容

所谓社会福利档案,即通过审批和管理,保存社会福利中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等,主要包括文件审批和日常管理。以下是通过不同领域对社会福利档案进行分述:

1.社会救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是指各民政部门通过审批,对需要帮助的群体进行救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提供证明材料,本人提供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社会救助档案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制作汇总表格以及进行阳光救助活动的记录并对其进行归档。

2.社会福利养老档案。社会福利养老档案是指由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社会养老的群体进行审批,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调查制定调查表,对申请书和法人登记进行证明,对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进行汇总并制定相应的表格,审核申请人的情况,对提供材料进行归档。

3.残疾人福利服务档案。残疾人福利服务档案是指对残疾人的康复治疗等活动进行记录的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材料。

4.孤残儿童救助档案。孤残儿童救助档案是指对先天性残疾儿童和后天因素造成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治疗活动中,委居会和乡镇部门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还有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等,汇总的日常救助工作和儿童救助活动记录等材料的归档。

三、社会福利档案管理方法

1.重视社会福利中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一些社会福利院,尤其是新建的一些福利院,没有完全重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使我国的社会福利院档案管理内容不齐全。或是只重视对红头文件等的手机,完全不顾其他相关文件的收集和管理;或是只针收集上级部门发的文件,不顾其他文件,等等。总之,我国现阶段在社会福利院档案管理中存在很多不利因素,这就要求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者注重档案的收集,将档案的管理工作与社会发展相融合,促进和推动我国的社会福利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其社会价值。

2.分析当前档案管理不齐的原因,强化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作为档案管理工作者,首先要有思想上的觉悟,端正态度,检讨并分析当前档案管理不齐的可能原因,落实社会福利档案收集和管理,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存在的问题。对于管理人员来说,要对自己的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重视工作中的细节,明确自己收集到的文件材料,并进行整理,对发放的资料和文件要严格把关,对资料和文件进行查对和审核。对上级下发的文件,确保整个登记、审查、审批等过程严格进行。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做好年度归档和移交进室工作,确保文件齐全。

3.将收集社会福利事务档案范围扩大

目前,我国的福利院档案管理工作者相对来说属于紧缺状态,因此,相应的档案收集范围也不是很大。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福利事务工作范围越来越广,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多,需要收集的社会福利资料较多,基本包括社会福利事务、文书、康复教育以及专用档案,而其中需着力加强的是社会福利事和专用档案。由于资料收集的不完全,缺失的文件也较多,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档案,例如征用土地通知书收集不完全,档案室没有总体的管理措施,都是以部门为主,导致一些有价值的档案严重缺失。或由于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动,档案收集和管理中间有间断环节,最终导致一些档案的缺失和不齐。因此,档案管理工作的范围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做到管理齐全。

四、社会福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1.为一些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提升我国的社会福利服务水平

当前的社会福利档案管理工作,在原先独立、分散的各社会福利部门档案管理基础上,将各社会福利档案材料进行规整和管理,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福利档案管理工作的真实面貌。经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总结经验,提升我国的社会福利服务水平,为一些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2.推进民生档案管理工作, 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在加快和改进我国民生问题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一些列政策,要求确保我国民生档案的完整性,让档案管理推进民生发展,因此,要合理规范我国的民生档案管理工作。

3.以开放的档案管理体系,发挥社会福利档案作用

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是通过各部门自行管理进行的,也就是结构层次上相对来说不统一,整体整体功能无法优化。档案管理体系应当进行动态开放,进行综合性管理,不断提升民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能,扩大社会福利档案面,进而推进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实现档案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社会福利档案管理通过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实现社会福利档案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福利档案管理工作也在不断提升中。社会福利档案管理应以科学发展观的形式,不断提升管理模式,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拓展管理领域,为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朱连龙.浅谈社会福利院档案的收集.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5)

第9篇

第一条具有州户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户籍但持续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三)贫困家庭中无能力上学的大、中专学生;

(四)经民政局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五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适当救助;

(五)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一次性返程路费和一日以内的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导致申请人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6、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应及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录入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库。

(三)审批

1、州、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进行研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州、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西海镇地区的救助对象由州民政局审批。

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形下,州、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4、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

第八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须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补助;

(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州、县财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为做好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州、县财政分别将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条州、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专户,并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放。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民政局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第10篇

困难职工救助申报条件:

1、需为单位已设立工会的在职职工。

2、市属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各县市按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上浮20%左右。

3、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或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

公司员工困难补助申请书

尊敬各位领导:

我叫___,今年28岁,是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现因自身属于过敏体质,经过多次治疗未果,且家中还有一位出于车祸但还在世的85岁高龄的奶奶和一位正在上学的弟弟,给家庭经济造成严重的困难,得知单位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经过再三考虑,特此申请职工困难补助:我于2009年2月进入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因为曾对醋酸丁酯的严重过敏,多次在____医院治疗后依然未果,久而久之便引发了严重的慢性支气管哮喘和copd(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也因此耽误了自己的终生大事,试过很多偏方后也收效甚微。后经同事介绍,在______有一位老中医专门治疗慢性支气管哮喘,使用后效果不错,但还是不能除根,只要稍微有点感冒便又重新复发;不仅如此,即使是看似正常的时候稍微用点力气便也会复发,基本上不能从事一般人正常的体力活。中药也是相当的贵,基本上每月仅医药费的开支就接近1500元。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出现了,出现了严重的副作用,饮食稍不注意就会导致整个身上出现了严重疹子,奇痒难忍,不得不接二连三的吃药才能缓解,这又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这样下去后果真的不堪设想。很想一次性治好,哪怕是花再多的钱,但就是找不到能彻底治愈的医院。附院每次开的药物只是治标不治本,而且药费贵的吓人,根本不是我现在能承受的了得,心理上也担负了很大的压力。家中现在还有一位85岁高龄的奶奶,2006年4月因一次交通事故伤了脑部神经,肇事人虽然赔付了医疗费用,但出院后因留下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现在依然在世,不仅生活上需要人照顾,而且也需要药物来维持,也因此借了不少钱。弟弟现在还在上学,每年的学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父母都是农民,整个家庭的收入就只剩下我的工资和父母不到2亩地的收入。考虑到家里实在困难,特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困难职工补助,希望予以审核批准!此致敬礼!

申请人:____x

20__年02月22

文秘站刊出

第11篇

第二条县(区)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县(区)级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拔和监管工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大病救助的原则;

(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负债较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其主要包括: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救助为辅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60%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县区自行确定。

1、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对城乡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救助对象需自付的医疗费用,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3、对患有癌症(恶性肿瘤)、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脏病发作)、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败血病、暴发性肝炎、股骨头坏死等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十种重大疾病)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其中,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资金。具体数额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三)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经济困难床和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会证明、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诊断书、费用治疗明细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证明材料,到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并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送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审,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坚持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三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级下拨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

(三)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四)社会捐赠、慈善机构资助金。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九条对截留、侵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各县区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12篇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是制定一个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二是制定一个刑事被害人保护法或救助法。在后一种立法模式当中,除了要规定被害人国家补偿这方面的制度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被害赔偿、被害救助等内容,这种立法模式,相对于前者来讲是一个大立法。通过调研得知前一种模式更加适宜,但同时也要考虑后一种模式。因为,如果只考虑到被害人的国家补偿,而对其他与被害人保护相关的制度没有设计或者没有通盘考虑,那么保护和救济被害人的初衷就很难达到。所以,只有以成文法形式规定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的目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当前最重要的课题则是如何完善这一救助制度的相关环节。

一 基本原则

考虑我国的国情,依据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补偿实践,我们认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所谓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没有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加害人赔偿,并就加害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也就是,如果加害人有责任有能力赔偿,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权再要求国家补偿。因为,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直接的侵权主体是加害人,是加害人直接的犯罪行为所致,按照“行为责任理论”理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虽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但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国家并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主体。因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国家补偿前必须先行要求加害人实际承担加害赔偿责任,否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放弃对加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在对加害人的财产没有实际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

2、国家适当补偿原则。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国家承担的只是一种国家救助补偿责任,体现的是对弱者的救助理念,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责任。因此,国家对被害人的救助金额应坚持适当补偿原则,并且国家救助金额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际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金额之和,一般以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为准。司法救助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它不同于国家赔偿;救助不是阳光普照式的福利,只有在符合救助条件确有必要时才能进行;对被害人的救助也不是全额补偿,仅仅是部分救助;救助金的确定要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各种因素,以彰显救助制度公平合理之本色。

3、司法救助从属性原则。被害人从其他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应先予扣除,禁止重复赔偿。关于应扣除的“其他法律途径获得的赔偿”有着不同理解。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依本法请求补偿之人,已受有社会保险、损害赔偿给付或因犯罪行为被害依其它法律规定得受之金钱给付,应自犯罪被害补偿金中减除之”。德国暴力犯罪赔偿法规定首先要从赔偿金中支付医疗保险公司为被害人治病或进行治疗所预付的医疗费用,有人不无幽默地称该法为“医疗保险公司赔偿法”;瑞典刑事损害补偿法也规定应扣除保险金。

4、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收入一般都是为了大型的国家公共利益建设和国家安全防护设施的需要,如果一切都要国家财政开支,势必会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并且犯罪是一种社会风险,每一个社会成员应风险共担,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理念。因此,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国家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成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会等组织,收集社会捐赠,予以救助。

5、效率原则。需要国家补偿的被害人通常处于经济上的窘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害,国家补偿应该在被害人提出申请后及时、迅速进行,不得无故拖延;补偿程序的设计和运作要科学、高效、方便、快捷,能够切实保障被害人补偿权的顺利实现。

二、救助的对象及范围

绝大多数国家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但从我国实际来看,非暴力犯罪被害人得不到充足赔偿的现象大量存在,只限暴力犯罪被害人不利于国家救助制度的有效开展,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也应当包括两种:一是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极端困难的被害人或者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导致严重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和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不包括单位;二是因帮助执法官员而受到伤害的人,即在企图阻止犯罪发生或者企图抓捕嫌疑犯的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人。其他人一律不予救助。近亲属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以及被害人生前的法定扶养对象。受到救助的近亲属可以排列顺序:第一顺序为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被害人生前的扶养对象;第二顺序为被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有前一顺序补偿对象的,后一顺序的不能补偿,但确有特殊情况的例外。同一顺序的救助对象为数人时按比例分配,但不得代位受偿。至于犯罪的类型则无需细分,无论故意与否,只要犯罪行为侵犯被害人生命健康权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或者是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即可。行为人被决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或终止刑事诉讼,不影响被害人等的受偿权。同时救助对象一般应排除以下情形:(1)被害人诱发犯罪的;(2)被害人的死亡或重伤应归责于本人的;(3)具有补偿资格的近亲属是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人或对被害人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的;(4)被害人死亡前,具有救助资格的近亲属故意使申请救助金的先顺序或同顺序的遗属死亡的;(5)被害人死亡后,具有救助资格的近亲属故意使申请救助金的先顺序或同顺序的遗属死亡的;(6)具有救助资格的近亲属因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正在服刑或者正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包括囚犯、假释者、缓刑者、共犯、有组织犯罪的成员等。

在救助范围上应坚持有限范围补偿原则。首先应坚持犯罪类型有限化,也就是不是所有的受到犯罪侵害而得不到加害人赔偿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被害人都应得到国家救助,救助的犯罪类型应坚持人身受到伤害造成死亡或重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则。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自身和其近亲属的生活困境,并且其近亲属本来也没有劳动能力,也不能通过其近亲属的努力改善家庭的生活困境的,这时国家应伸出救助之手进行补偿。如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虽然没有得到加害人的赔偿,但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改善其生活困境的,国家完全可以不进行补偿,或者只帮助其走出一时的生活困境即可。其次应坚持过错责任化,也就是国家补偿也要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中无过错的优先赔偿,有过错的降低赔偿数额,有严重过错的,可以不予救助。对因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符合国家补偿标准的应优先救助。再次应坚持有限对象受救助,也就是实际应当得到补偿的当事人的范围应有所限制,一般应是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和有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人,范围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大致相同,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救助项目上应限于:(1)被害人的医疗费用。(2)对被害人扶养对象的救助,可以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标准,再乘以若干倍数,实行分期发放;该扶养对象还有其他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应当扣减其他扶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该扶养对象获得了其他社会援助或者补偿后又取得赔偿的,应相应减少补偿金额。(3)基于特殊需要而救助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特殊救助金(比如死亡补助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般不考虑生活或医疗的实际开支,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偿,具体金额可以以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乘以法定倍数计发。(4)死亡被害人的丧葬费,可以参照目前民事赔偿的数额确定,但不能太高,以不超过3000元为宜。

三 救助金额的确定

1、资金来源和管理

设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联合国《基本原则宣言》第13条提出:“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我国也应该设立被害人专项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渠道可以多样化,除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外,还可以考虑如下来源:(1)对罪犯适用附加刑中的罚金;(2)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3)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4)考虑将管制和拘役“以罚代刑”;(5)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的一部分;(6)国家代位求偿所得;(7)社会捐赠等。

为防止资金被挪用,保证专款专用,应由基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且在基金的管理上实行基金管理部门与救助决定机构相分离的原则,基金采取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帐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并接受救助决定机构的监督。基于救助基金的补偿安抚功能,可以考虑由民政部门作为基金的专门管理机关,但救助基金应该与其它类型的救助金相分离。救助金的决定由人民法院承担,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委员会,并吸收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学研究者等)和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

2、救助金额确定标准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具有国家福利的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因此,在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时应对救助金额的总额根据我国财政情况进行适当的限定。同时,在救助金额时,既要考虑被害性质、程度,也要考虑刑事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的过错与责任。

四 救助管辖

各国一般以犯罪发生地的救助机构管辖为原则,因为这样有利于补偿机构审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我国的补偿管辖也应以受理刑事案件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救助委员会管辖为原则,补偿任务较重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或委托有关机关协助核查救助证据;我国公民在外国受到侵害需要在我国提出补偿申请的,应该向被害人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救助机构提出,但犯罪发生地所属国已经予以救助的除外。

我国各级救助机构管辖案件的划分应以救助金的数额为标准,救助金不超过5万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管辖,其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补偿数额不超过3000元的可以由补偿委员会中的一人单独作出决定,超过3000元的由委员会成员3至5人作出,需要听证的则由救助委员会全体成员决定;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后报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救助数额超过10万元的应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国家救助委员会决定。另外,对于社会影响很大、涉及救助人员很多、救助数额很高的特大型案件(比如石家庄棉纺厂爆炸案)的救助可以由国家救助委员会直接管辖。

五 救助程序

救助程序是指被害人取得犯罪损害补偿应当履行的手续及救助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应该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为避免刑事被害人在申请补偿过程中再度被害,必须建立方便、快捷的救助程序,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能够及时、迅速地得到公平合理的救助。救助程序一般包括启动、调查、听证和裁决、执行、救济等几个阶段。

1、救助的启动

救助的启动以适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提交救助申请表为标志,救助的启动应包含以下内容:

(1)救助权的告知。为了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救助权的实现,法律应当规定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即负责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负有告知义务的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被害人的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另外,对被害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机构也应当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救助的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申请提交的机构、补偿的救济等。在告知时,告知义务机关应该重点告知申请应该符合的前提条件。

(2)申请的前提条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二年内无法侦破的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B、检察机关作出的生效不起诉的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C、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无罪判决的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D、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财产的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

(3)提起申请的期限。对提出救助的期限,国外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各州对报案时间的要求从1天到3个月不等,一般为3天,若超过时限,则不予受理。日本对被害人的补偿是由被害人或其家属在知道犯罪被害之日起2年内或从被害发生时起7年以内提出。法国要求补偿金的请求应当自犯罪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将丧失请求权;对侵害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年期间应予延长自法庭对刑事诉讼做出确定裁判时算起,但逾期提出请求的人能够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请求。具体到我国,申请期限可以分两种情况设定:一是对被告人或其责任人单独或附带提起过民事诉讼的,自执行终结裁定生效之日起1年;二是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下落不明或死亡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犯罪侵害之日起3年内提出,但最长不超过5年,逾期则不予受理;但超过申请期限的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有关机关可以受理。

(4)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途径和应提交的材料。一般而言,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救助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害人援助机构或者服务机关提出申请的,这些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救助委员会。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救助申请表通常可以通过公安司法机关或被害人援助和服务机构获得,或者直接通过救助机构获得;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申请表的内容询问申请人并代为书写。救助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职业状况、月收入水平、有无扶养人、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被害的程度、有无后遗症及其种类、已经和将要发生的治疗费用、被害人有无过错、损害赔偿情况、有无加入保险、目前生活状况等。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应当附有相应证据,如个人身份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被害人医疗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书、医疗建议书、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刑事判决书附加执行终结裁定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附加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证明,撤销案件决定书附加犯罪嫌疑人死亡证明,不起诉决定书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应当签名或盖章。

2、救助调查

救助委员会接到申请后需指派一名或数名委员会成员单独或组成合议庭进行调查,救助调查主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还可以派专人或请求有关组织、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害人接受检查、复验。被害人拒不合作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救助委员会可以驳回申请。调查的内容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两个方面:

转贴于

(1)救助的程序性事实包括:A、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B、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时效的规定;C、案件性质是否属于救助的范围,申请是否属于受理的救助委员会管辖;D、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表的内容和所附材料是否明确具体。

(2)救助的实体性事实包括:A、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及收入、受养人的有无及基本情况;B、加害者的性别、年龄、职业及收入、受养人的有无及基本情况;C、被害情况:包括原有的健康状况、被害的程度、已造成的物质损失及远期影响、后遗症的有无及种类、治疗费的数额、被害者与加害者的关系、被害者责任的有无及程度,被害人同司法机关的合作情况等;D、被害后的影响:包括由该犯罪被害引起的被害者职业变化、收入变化、家庭成员生活变化等;E、损害赔偿的状况:被害人是否受领过损害赔偿金和紧急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和紧急补偿金的受领额及方式,是否参加保险,是否接受过社会捐助等;F、犯罪的性质:国外对犯罪性质的要求一般限于严重暴力犯罪,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我国对犯罪性质限定不能太严,只要是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都应该包括在内,但财产犯罪一般应排除在外,除非财产犯罪造成了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G、救助委员会认为需要查明的其他事实。

3、听证和裁决

救助委员会在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救助委员会应申请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1)听证。为确保司法救助的客观公正,5000元以上的救助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救助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救助申请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救助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救助委员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救助申请人。听证一般应公开举行。救助委员会应当指定调查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要围绕救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展开,主持人应听取各方的陈述意见,审查各方提出的事实、证据并组织各方进行辩论与质证,在此基础上查明事实。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救助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决定。

(2)裁决。救助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或听证程序结束后10日内作出是否支付救助金的决定,决定支付的,必须同时决定支付的具体金额。救助金额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被害人过错程度、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经济赔偿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于被害人是老弱病残或者未成年人的,国家应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予以适当补偿而不必考虑其责任大小。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即取得受领救助金的权利,此权利的时效期限可定为6个月,并且不得转让。

4、救助决定的执行

对于救助委员会作出的救助决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给付救助金,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执行救助决定主要是指基金管理部门依照救助决定发放救助金,这涉及支付方式、先行支付、支付救助金三个方面。

(1)支付方式。各国救助金的支付方式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部分支付;有些国家为防止被害人逃避付账,救助机构直接把救助金付给救助被害人的主体(比如医院)。具体到我国,除残疾赔偿金可以分期支付外其他费用应坚持一次性补偿原则,丧葬费等其它费用可以直接付给申请人,必要时,医疗费救助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医院。

(2)先行支付。救助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因无法查获加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一时无法确定而不能迅速作出是否支付救助金及其具体金额的决定时,如果被害人的生活状况已因其受害而极度恶化或被害人急需抢救而需治疗费用时,救助委员会有权在审查核实后作出支付紧急救助金的决定,并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数次临时支付的方式先行支付。此后,如果救助委员会作出正式救助决定,则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支付或退回。

(3)救助金的支付。救助委员会作出救助决定书后应该在10日内抄送基金管理部门和送达救助申请人,救助申请人接到救助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持该决定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请求基金管理部门支付救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则不予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接到救助委员会抄送的救助决定书和救助申请人要求救助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支付。基金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定期向救助委员会书面报告支付情况。被害人取得的救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救助的救济程序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对决定的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救助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救助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救助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20日内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或变更决定。复议期间应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六)救助金的返还和国家的追偿权

救助金的返还是指被害人得到紧急救助金或救助金后,又从罪犯或其他途径得到赔偿或救助的,应主动返还救助金,被害人不主动返还的,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