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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05 23:30:12

司法局申报材料

第1篇

全面开创机关文明建设新局面

——××县司法局创县级文明单位申报材料

县司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84年12月,其前身是1981年1月成立的县司法科。现有在职在编人员27人,其中基层司法所12人,局机关13人,县公证处2人。全部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3人,占11%;专科学历19人,占70.5%;中专及以下学历5人,占18.5%。司法局现设有办公室、政工股、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股、公证律师管理股和法律援助中心共6个职能机构,在乡(镇)设有7个司法所为派出机构,县公证处为下属二级局事业单位。

近年来,县司法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自身工作实际,在全系统认真组织开展了争创“文明窗口”活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采取“加强领导,优化服务,努力争先创优”的创建形式,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服务型机关”,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显示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廉洁勤政水平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原创:司法局领导班子在创建活动中,率先垂范,将创建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先后成立了党风廉政、行风评议、执法为民等领导小组,做到了组织到位,分工明确。领导班子在理论学习和实践工作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本着“服务中心、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科学规划,改革创新,组织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扎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在领导班子建设上,班子成员能够始终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团结一致,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工作透明度高。重大、较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已成为一种制度,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在勤政廉政方面,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和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些廉政规章制度,制定了《司法干部五不准》和《司法干部六项纪律》,制定了司法行政执法“三制”。班子成员自觉遵守党的廉政纪律,清政廉洁,勇于勤政,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群众中起到了带头作用,在社会上树立了较好形象。

二、不断提高工作效能,积极为双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同时,还肩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职责。

首先,普法先行,依法建制,全力提升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县的普法工作已经历经了“一五”的普法启蒙、“二五”的学法用法、“三五”的依法治县和“四五”的依法行政,至今,开展全民普法已经二十周年。在普法实施过程中,我局注重普法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先后建立健全了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制度等,保证了普法工作的规范进行。全县各级中小学校、职校建立或开设法制课程,对各类人员进行了系统法制教育。与此同时,普法的形式也不断得到创新,送法下乡、以案说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等,都吸引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仅近三年来我局联合县委普法办先后组织了全县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基层人民调解员等大规模的学法培训十余次,组织全县公职人员学法考试1139人次,全县10余万普法对象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公民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在不断提高,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正在逐步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其次,优化服务,注重质量,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营造优良环境。近年来,我局组织协调或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围绕党委政府工作的中心,以民为本,走“近民、便民、为民”之路,为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近年来,我们根据行业特点,先后组织了法律服务行业集中教育整顿、律师队伍执法执纪教育整顿、规范现场监督公证和公证质量大检查等活动,开展了“依法执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大学习、大讨论,推行了公示制度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考核制度,建立了公证处内部管理、公证处主任和主办公证员责任制。通过强化管理手段和途径,健全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行业的管理职能,建立和提升了行业的自我管理机制和自律意识,优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和促进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民为本,规范管理,抓好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造福人民,向社会贫弱群体提供平等法律保障的公益事业。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局在这项工作上积极开拓,取得了显著成绩,2000年,我县被临沧地区行署司法局确定为法律援助试点县。自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业务管理日渐规范,案件质量显著提高,援助中心设立几年来,组织各法律服务机构先后为116名急需法律帮助的贫弱人员提供了无偿法律援助。2004年,为响应司法部、中央文明办等六部委《关于开展“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这一公益活动,共捐资2700元,为法律援助事业奉献了一份爱心。同时,推出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组织指导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努力为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弘扬了法治精神,维护了法律尊严,真正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蓝天。

第四,强基固本,创新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从2002年开始,我局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以作为争地位、争创人民满意”的要求,在全县各乡镇逐步开展了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提出了用几年时间建设基层司法所规范化的目标。三年的创建,使我县基层司法所发生较大变化,不仅管理体制逐步理顺,而且软件硬件建设也在逐年改善,使司法所基础设施得到优化,业务文书进一步规范,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截止2004年底,我县共有3个司法所和4个司法助理员被省司法厅分别命名为“百佳司法所”和“百佳司法助理员”称号。

人民调解被称作“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局在健全调解网络、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在县范围内形成了以司法所为龙头,以乡镇调委会为骨干、以村、厂矿企业调委会为基础,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调解网络。乡级调委会达到了“五有”、“四规范”(即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档案、有统计台帐,规范组成人员、工作制度、调解程序、调解文书)。近三年来,全县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604件,调处成功1533件,调解成功率95.6%,防止民转刑案件47件,制止并调处群体性上访39件476人,制止群众性械斗29件,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方面,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和党建目标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制定了“党组、党员理论学习计划”。在党组学习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下,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在学习中我们采取“两结合”和“三个一”措施,即结合本单位人员的现实思想,结合争创“文明窗口”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努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三个一”就是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每周开展一次政治理论集中学习,支部党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或社会公德教育,每半年对所有干部进行一次廉政学习教育。通过以上规范系统的政治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职工实践好“三个代表”的自觉性,讲理想,比贡献的风气逐渐形成。

四、严格治安管理,社会风气良好

近年来我们十分重视民主法制教育,认真积极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普法教育有规划有措施,责任明确,扎实有效。原创:积极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各种法律培训、法律考试以及各种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所有参加考试的同志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县综治委的指导下,我们还积极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制定了值班制度,每逢节假日都有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大家都能负责地值好班、守好单位这个“家”。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和综合治理,广大干部职工法制意识增强,自觉遵纪守法,全局无黄、赌、毒和封建迷信及“”等社会丑恶现象、无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发生,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得力,无失窃、交通、消防等安全事故。

五、积极创优环境,服务本部门工作的开展

第2篇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3篇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20*年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了20*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一)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的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报。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取消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资格。

(二)指导申报企业仔细阅读《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三)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规定由省级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不必填写,按照附件4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数据来源于2005年至20*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或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指导有关申报企业填写“部分消费类申报产品2005年销售区域分布表”(附件5)。20*年顾客满意指数调查范围为:编号为021、022、042、045、050、051、052、055、056、057、*4、*5、*7、073、074、092的消费类产品。这些产品的申报企业需将申报产品销售额最高的前十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名单及销售比重依次填入分布表,并于5月9日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同时,申报企业还需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进行填报。

(五)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本次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直接下载,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其他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打印纸,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

(六)指导企业按照“企业提供年鉴电子文本要求”(附件6)提供有关材料的电子版,为编辑出版20*年卷《中国名牌产品年鉴》以及在中国名牌网上介绍企业及产品情况提供必要素材(不收费)。

二、严格把关,受理申报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及“20*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申报企业是否获得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强制认证等证书,审查申报企业连续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环境保护是否合格,审查申报数据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审查申请材料的填报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等。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

三、公开透明,公示申报企业数据

(一)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于6月5日9时至6月11日17时在省局网站或各地主要媒体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载体及公示数据应于6月2日前以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总局质量司,书面文件必须加盖省局公章,总局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载体。

(二)公示内容:按照附件7的格式公示申报企业名称、品牌、申报产品连续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申报品牌及贴牌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

(三)公示意见处理。各省应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国家质检总局对申报企业的公示数据汇总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如发现存在问题,虚报数据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按照规定时间,组织申请材料上报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公示合格的企业提出推荐意见,填写申请表的“表4”。各省需将推荐企业的汇总名单以及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6月26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一份)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两份),同时,发送汇总名单的电子邮件。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于6月5日至11日期间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进行网上申报,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网上申报的企业名单安排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公示后,个别企业数据有误差的,所在省局需向总局质量司说明情况)。各省可以登陆网站对本省申报企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监督把关。没有进行网上申报的,不参加评价。

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及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4篇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5篇

报案材料范文一中阳县刑警大队:

我叫XXX,今年26岁,籍贯XXX。

7月19日(周六)晚22点30分我和朋友从门市部关门去外边转了一会,回来的时候是1点15分(在我姐姐家睡,离门市部有20米)。睡觉之前开机上了会网,2点30分关机睡觉,上网过程中听到外边不时的有汽车喇叭的响声,后来我去外边看了一下,旧南街口处停有疑似白色的小轿车,灯亮的,车来回走动,持续时间大概有10分钟。

今天上午7点开门市部门时,发现卷闸右侧已被撬开,里边玻璃门的锁子已被剪断。立即拨打110,之后110开车来了,武队长拿工具进行现场取证工作,脚印拍照,最后记录了所丢失的物品概况。

附:具体丢失的物品清单如下:

戴尔笔记本(型号:DellInspiron1420)1台,购买日期:20XX年XX月XX日;全球服务编号:XXXXX;发票金额:XXXXX元

方正主机一台,价值组装机器的主机一台,价值.联想15寸液晶显示器一台,.鼠标键盘两套同时被盗。价值金额合计:

这次丢失物品,对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原因如下:

一是笔记本是3月份买的。用了4个月,里边已存储了非常重要的数据,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二是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左右。

所以肯请执法部门尽快立案,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报案人:XXX

XXXX-XX-XX

报案材料范文二XXXXX: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内容)。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报案材料范文三XX市公安局网监:

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我是XX游戏的爱好者,在X游戏X区X服务器,20xx年X月X日,我在X地方上网玩XX游戏时,一位名叫X的玩家在网上(地方)叫卖装备,X其联系电话是:X。

我就在(地方)用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情况)。这时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XXXXXXX

帐号:XXX银行,XXX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XXXXXXXXX

第6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政办[]22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跨越发展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改善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为跨越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按《通知》要求,我县可组建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指导下,稳步推进试点对象选择、设立、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在取得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扶持政策。

2、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明确操作程序,加强持续监管,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向,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规定,严禁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3、坚持各司其职、共防风险原则。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切实做好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建立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县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房管所并邀请人行支行、银监办等单位组成。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经贸局,承担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经贸局分管领导担任。

(一)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负责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2、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及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3、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经贸局:作为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人行支行:牵头协调金融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工作;协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把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银监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配合、协调地方政府进行查处。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县公安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县工商局:负责指导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和注册资本金的确认,对超范围经营业务的监管和查处,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参与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县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提供小额贷款发起人及股东房产有关资料。

三、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一)准入条件

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资格。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在省内且在试点县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2、其他出资人及其他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3、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到指定银行账户托管。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

4、从业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5、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二)经营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经贸委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2、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3、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金额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5、应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按时合规向信贷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6、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微小型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

7、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8、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9、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10、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指引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阶段工作程序和要求

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并提出试点申请。筹建申请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2)出资人承诺书;(3)公司设立方案;(4)可行性研究报告;(5)出资人协议书;(6)股东基本情况;(7)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自然人银行信用证明。

2、县经贸主管部门预审。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进行预核,提出预审意见。

3、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由县经贸部门报市经委。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承诺书(按项目逐项承诺);(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预案;(3)试点工作方案;(4)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的审核意见;(5)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材料等。

4、市经委、市金融办初审。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

5、市联席会议审核。确定试点单位,由市经委上报省经贸委审批。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承诺书(按项目逐项承诺);(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预案;(3)试点工作方案;(4)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的审核意见;(5)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材料等。

(二)开业阶段工作程序和要求

1、符合开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开业申请。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开业申请书;(2)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筹建工作报告;(4)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等相关材料;(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6)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7)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8)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2、县经贸主管部门初审。

3、市经委、市金额办复审。

4、省经贸委审批。

申请人应自批复同意开业起45日内,凭省经贸委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报省经贸委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另外报批。

五、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许可。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同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经贸局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经贸部门撤销其小额贷款试点许可,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3、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4、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5、违反利率政策的;

6、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7、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8、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9、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每月向县银监办、人行支行、县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县政府每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季度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每年度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银监办、人行、工商、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采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

六、政策扶持和规范引导

第7篇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牌包保情况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市委《2011年市县区领导联保重点项目、企业、品牌工作方案》要求,今年继续开展领导联合包保工作。2011年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开发区润源化工有限公司、***市金轩服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二厂和***市日上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列为领导联合包保品牌单位。

前期市质监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动员企业开展创名牌工作,通过我们的努力,这五家企业分别确定了各自创名牌的主导产品,并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5月初,市质监局利用3天时间,组织召开“***市申报黑龙江名牌产品企业领导汇报会”,由企业一把手或企业主管质量的领导带一名专业人员,到市质监局,就企业申报名牌、质量保持、质量促进等内容向市质监局主管局长、质量科做“一对一”的汇报,并要求所有申报企业签订“***市申报黑龙江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责任承诺书”。五家重点企业的领导也分别做了汇报,会后,市质监局主管副局长***同志带队,对重点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核。

现重点包保企业已完成申报材料、现场审核已全部完成,基本符合“黑龙江省名牌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材料已上报到省局,现正在准备迎接省局的现场考核。

通过前期的申报准备工作,我们发现各企业的产值对比《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问题,但各企业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方面存在部分问题,接下来我局的主要工作是,重点对上述四家企业针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开展包扶工作,并针对《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帮扶工作,对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行整改,采取到企业实地走访、协助企业整理资料、建立企业考察审核材料等多种方式,协助企业完成迎检工作。力争使企业顺利获得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称号。

第8篇

一、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必要性

1 企业网上登记是《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必然结果。

《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或通过数据电文(包括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的方法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一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为网上登记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我们应适时借助网络技术对传统登记模式进行改造,简化办事程序,适应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积极推进企业网上登记是注册部门势在必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2 企业网上登记是工商部门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电子政务应该遵循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导向的理念。据此,我国的电子政务应该从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导向,树立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新理念。开展企业网上登记,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创新登记模式,加快职能转变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电子政务已经成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点,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重塑对外形象的重要工作。电子政务的建设,可以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化,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灵活、周到的服务,使登记工作由繁重走向简便,由杂乱走向规范。登记部门应在优化服务的前提下,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和服务功能,使网上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企业网上登记工作正在全国工商系统全面展开,但就日前网上登记操作方式来看,各地工商网站企业登记基本上未摆脱“外网受理、内网登记、外网反馈”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也属于网上登记范畴,但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登记和远程办理。所以,尽快制定一套真正便捷、高效的网上登记系统迫在眉睫。

3 企业网上登记是企业登记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个业登记中已被广泛使用,电子化已成为企业登记未来的发展趋势。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工商部门的工作量急剧加大,工商部门的办事效率也逐渐成为衡量其执法能力的一个标准。传统的登记模式由于作量大,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常常导致企业往返次数多,由此产生诸多不满,而网上登记昼夜服务,节假日不休息,申请人可以随时登录,具有不受时间、地点制约的优势。同时,登记机关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集中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可谓两全其美。

二、企业登记电子化面临的问题及可行性

随着网络技术与应用的迅速发展,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实施有了客观的技术条件。但要建立一个真正便捷、高效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现在还面临着诸多困难,能否克服这些困难将直接决定企业登记电子化是否可行。

1 技术安全问题与对策

企业或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向工商局提出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工商局为之提供的网上通道的安全性就必须保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黑客越来越多,如何避免申请人身份、隐私的泄密,如何保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登记部门的核准意见不被篡改,如何应对由此引起的麻烦及法律后果,将是登记电子化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此,就必须加强信息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反病毒、反黑客技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进行必要的规定和约束,保障政府信息网络安全运行。针对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安全特性,现阶段应有两种应对方法。一是技术隔离,即利用技术手段在网上保障政府政务的安全。如多级防火墙、网络分级授权、数字签名、数据库备份等。二是物理隔离,也就是不完全依赖虚拟网络,采用网上与网下联合完成业务,重要的、复杂的登记放在网下,依赖传统手段来执行。

2 登记材料真实性问题与对策

在企业登记工作中,最使工商登记部门陷于两难境地的是材料真实性问题。虽然《行政许可法》中明确,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由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致使工商局做出错误的行政许可而引起行政诉讼。网上登记后,这类矛盾会更加突显。目前实施的诸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的核对问题,在网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不论是《行政许可法》还是《公司法》,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比较轻微。《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所有这些处罚。从警告到罚款到吊销,工商局的制约手段并不足以震慑虚假材料的提供者。

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立法。对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加大法治力度: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无法提供有力支撑的情况下,对一些日常操作中工商部门需要核实的登记内容,暂时也列为物理隔离的范畴。

3 材料递交、审查程序问题与对策

按理,最理想化的网上登记,应该是申请人网上传输材料一登记机关网上核准或驳回一申请人凭密码领取登记机关网上的核准书一申请人到登记机关递交书面材料、领取营业执照。

然而,在实际审核工作中,除了表格是统一格式之外,其余材料包括章程、股东会决议、场地材料等均千变万化,这就使网上材料的审查非常困难,尤其是答复时的表述问题。均有可能成为法律诉讼的依据。

基于材料的复杂性,以场地为例,笔者认为应该罗列现行允许登记的各种房产状况及其应提交的材料。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可先选择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预售合同等等。如果申请人选择预售合同,则电脑再提示还需提交房屋交接书等证明材料,并提示申请人,为了材料减少往返,请所有材料齐备后再将材料通过网络传输给工商局。

基于答复均可能成为证据材料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设计统一的选择

式表格进行回复。仍以场地材料为例,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场地材料为房地产权证,但产权证上对房产状况的表述为“详见登记信息”,则在表格中将“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一栏打√,并告知申请人,请按表格中打√的条款补正材料后再提交申请。

当然,应大力推荐工商局制定的标准格式文本,既方便申请人,也减少材料的审核难度,减少材料往返时间。为防止申请人录入下载的标准格式文本在递交时被篡改,也可参照工商年检的办法,在网上通过后,申请人下载材料时,所有材料应有工商水印作为防伪标志,最后核对时,就只需查看材料是否齐全,而不需再对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总之,企业登记电子化可能带来的问题,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因而企业登记电子化是可以稳步开展的。

三、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实施方案

企业登记电子化的目标是,申请人可以从网上直接取得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查询许可结果,再到工商局递交完整的书面材料领取执照。可以相信,工商机关利用网络平台,推行网络化审批,必将降低申请人在企业登记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大大提高登记效率。

网上注册登记系统应符合国家工商总局《金信工程总体技术设计方案》。上海市工商局金信工程网络平台,采用的是“外网录入-内外网即时转接-内网及时审核-外网同步反馈”模式,申请人根据办理的不同业务,自行填报受理信息和上报申报材料,工商局工作人员则通过网上与申请人沟通并完成预审工作后,系统通过与已开发和运行的业务系统的接口自动将信息传输到内网业务数据库,进入工商机关内部审批流程。网上初审通过后,系统通知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打印盖章,按照约定时间送工商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最终确认。申请人报送的书面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终审通过,即可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领取执照。

网上注册登记系统包括:名称预核准网上受理,企业、分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个人独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注册、变更、注销等审批业务。网上工商登记平台与内部业务可共同构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项业务的技术支持交互平台。

网上注册登记系统主要是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可以直接办理网上登记相关业务,所有的web页面样式与现有的文书格式类似,申请人提交后,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直接进入数据库;原件扫描和章程等附件的上传,能够无缝进入到电子档案扫描系统中,从而避免重复扫描。减轻扫描加工人员的工作量。

申请人可以在‘网上进行’名称查询,先通过计算机自动检索,再提交网上人工查询。网上人工查询通过后直接在网上打印表格。申请人凭工商局审核通过后发送的密码,自行从网上打印《名称核准通知书》及相关的书面材料。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的书面材料,可以直接至工商局按传统的方式完成开业登记工作,也可继续通过网络完成开业登记工作。工商局核准登记后,凭完整无误的书面材料至工商局领取执照。

第9篇

【关键词】中级职称评审系统;企业应用

一、开发背景及项目简介

中交二公局是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下辖30多个子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属项目遍布全国各地,人员分布广,流动性大,信息交流和传达延迟,给全局职称评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和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计算机的应用已深入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软件的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原有的职称评审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评审工作,最大可能的节约成本,中交二公局确定由第四工程公司负责中级职称评审系统的开发及实施应用,在全局范围内统一使用,促使中级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中级职称评审系统根据二公局中级职称评审的实际需要研发,分系统管理、信息、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材料预审、材料评审(分小组和综合评审)、综合查询和系统帮助等几部分组成。整个评审过程遵从申报――审核――预审――评审的顺序依次进行,每个步骤中只有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审阶段,直至结束。系统设定每个阶段的起止时间,根据当前时间并结合用户身份、所在单位及拥有的权限等进行有序控制,确保整个评审过程有序进行。

二、系统的实施过程

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四公司开发人员与局人力资源处充分沟通后确定系统按评审阶段分步骤实施,先确定目标,制定方案,完成一部分使用一部分,利用一个评审周期把系统做好,并总结完善。

1.总体目标的确定及实施方案的制定

明确的目标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包括开发目标,功能目标,使用目标等。初期,双方一起从诸多的问题中归结出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事件的驱动点,进行了充分的需求调研和分析,使各项目标明确。之后,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分阶段实施的目标来确定各项方案。

2.个人申报及分子公司审核的实施

该部分内容为全局下属30多个分子公司同时使用。申报人根据单位管理员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陆系统,在申报时间段内按要求填报个人资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系统根据职称评审办法的规定,对需填报内容做了硬性要求,资料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强制不得上报,符合要求的材料转至所在公司审核员处审核,审核员对上报的材料根据评审政策严格把控,并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操作,包括通过,不通过,退回申报人补充三种选择。通过审核的材料进入下一个评审阶段。

3.全局预审的实施

预审分小组初审和主管预审两个阶段。本阶段材料是全局各分子公司通过审核的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先进行小组初审,初审结束后对初审意见汇总,由主管根据汇总结果做出最终的预审。初审阶段,系统按照尽量平均但不审核本单位申报人的原则,将汇总的材料自动分配给各小组成员。小组初审时,每个登陆用户仅看到系统分配给自己的那部分资料,并给出初审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可退至单位审核员处补充材料,补充后的材料继续进入初审环节。主管预审时系统将初审结果汇总,形成初审意见供其参考,主管根据汇总结果来确定最终的预审结果。预审通过者进入下一个评审阶段。

4.评委投票部分的实施

材料评审是整个职称评审流程的最后环节,该部分分为小组评审和综合评审两部分。因本阶段需要对投票的结果进行汇总确认,需要管理员在设置评委时指定组长,每个组的组长有查看和汇总本组投票结果的权利。

小组评审阶段,系统列出需要当前评委投票的资料列表,并根据投票状态结合时间设置给出相应的操作按钮。在评审时段内,管理员设置开始投票时,评委才能投票,其他时间只能浏览材料。组长汇总投票时,如果投票结果不符合要求,可以退回给小组评委,重新投票。

综合投票阶段,投票页面列出了小组投票的汇总结果,供评委参考。系统依然根据当前投票状态和时间设置来控制操作按钮。仅组长可对投票结果汇总,不符合要求时可退回重投。

5.后期优化调整的实施

系统经过一个完整评审过程的试运行,基本稳定,各评审阶段使用用户反映良好,为了使系统能更好的满足用户的需求,我们针对不同的用户群体收集了意见建议及新的需求,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系统进行了持续的优化调整,在更好的满足实际工作的同时,极大地提升了用户的操作体验性。

三、系统的应用效果

中级职称评审系统替代了以前的手工评审模式,申报材料由之前的纸质变成了电子版,免去了打印和邮递,节约了成本和时间。审核和评审时,只要一台电脑即可,免去了纸质材料的搬运和流转,减轻工作量的同时避免了材料的破损和丢失。材料的分配和统计由以前的手动模式变成了系统自动分配和统计,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了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分配的合理性。评审需要的资料由系统汇总整理后零调整打印,并可导出为电子版,进一步提升了文件的规范性。

2013年度中交二公局中级职称评审的所有工作都在本系统中完成,包括系统的基础设置,材料的收集,材料的审核,分组和汇总的预审,小组和综合的评审,各阶段情况汇总汇报,投票监控,形成统计表,各种资料打印等。各个阶段运行良好,整个流程执行顺利,申报材料的录入率,准确率,时效性,符合要求的程度以及业务流程处理的规范性、连贯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从各个层面用户反馈的信息来看,系统功能满足要求,符合评审工作的需要。性能方面,系统运行平稳,全局用户对平台的操作响应速度高度认可,对操作体验性表示满意。以后要进一步加强操作培训,跟踪解决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系统成功推广使用的关键因素

中级职称评审系统是二公局职称评审工作的一次改革和突破,是一次工作方式的改变,成功实现了借助信息化提升评审工作。系统的成功推广使用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制度保障,更需要一个符合业务要求的操作平台,也需要后期持续的培训和服务指导。

1.适用的系统是保障

任何系统重在适用,适用的系统才是最好的系统,中级职称评审系统紧紧结合施工企业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系统的操作顺序以实际的业务流程为标准,各项功能支撑起了各阶段的业务与服务,确保了流程之间的有效协同。系统中使用的表格及术语,尽量与实际表单的表现形式相同,使用户在使用时易于理解和操作,顺利实现传统模式到系统应用的平稳过渡。系统将常规业务和专项业务分开控制,使不同的用户类型操作起来更简洁明了。

第10篇

第二条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林”基本方针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实施的国家林业局重点林业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质量,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11篇

大家好!下面我就今天的培训讲以下几点意见:

今天把大家召集来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各企业顺利通过____年度企业年检,今年与往年不同的是由手工操作变为微机上操作(也就是网上年检),按照《自治区工商局认真做好____年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特举办本次培训班。

一、培训时间、内容、人员

培训分六批进行,每批培训半天,于____年_月_日开始到_月__日结束,培训的内容为企业网上年检软件操作应用,参加培训的人员为各企业委托申报年检的人员(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年检的时间

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每年_月_日至_月__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_月__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__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今年由于自治区新开设了网上年检,软件配备有点延误,直到今天才开始培训,_月_日开始培训,_月__日结束培训后_月__日开始企业年检工作。_月__日市局企业科××科长陪同市局分管企业的××副局长到××调研企业工作时强调:今年的企业年检工作在____年_月底必须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延期到七月中旬,七月中旬后市局企业科锁定企业年检网址。通过年检要彻底摸清企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怎么监管,对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要摸清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等。

三、注意事项及要求

_、培训后,各企业要按照指定的网址申报年检材料,出现问题及时与企业股联系(电话:_______)。

_、网上申报材料_-__天后,各企业要及时查看是否通过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年检申报材料及时拿到企业股进行复核,以正式通过年检。

_、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复核材料时将前置许可有效证件的原件一并提供。其它提供的材料和往年相同。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重点对高耗能、高污染、“五小企业”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好年检审核关。

第12篇

一、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二、注销步骤: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三、注销登记: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

四:注销公告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

3、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4、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五、注销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