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0 14:43: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用耗材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医药企业资助形式,一般分为资金、设备、实物三种。例如:学术会议资助、新技术培训、各类公益活动、设备、仪器、试剂捐赠资助等。
1.1药品生产企业一般采用学术会议、新药推广会、讲座培训、以及临床观察、科研合作等方式。
1.2设备厂商一般采用捐赠设备、试用设备(厂家主要考虑通过通用及专用试剂以及医用耗材牵制医院对设备的选择),资助组织及参加学术交流会,临床试用、培训参观,医疗科研合作等方式。此外,还包括大中型设备的培训、延长维保期、赠送配件等(厂家主要考虑大型医院品牌广告效应)。
1.3医用耗材(高值、低值)厂商一般在维持采购中标价格基础上赠送产品,资助组织及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包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新技术推广会议。公司在与医院交往过程的财务列支账目方面,主要将账目列入促销费、研发费、会议费、教育费、培训费、公关费用或绩效奖金等,各类公司由于内部政策及利润空间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进而列入不同账目。
2规范捐赠资助管理对策
2.1正确认识医院接受医药企业捐赠资助问题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要肯定医药企业对医疗机构的资助,能够促进国际交流和医学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医药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明确政策界限,规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对于广泛发生在医药领域的现象应从体制上找准原因,对于反复发生的商业贿赂要从规律上找准原因要针对商业贿赂的利益链条,分析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而造成的商业贿赂。
2.2规范公立医院接受医药企业不同形式的捐赠资助,强化廉洁风险防范意识
2.2.1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建议协调政府各部门,管理办法法制化,补充细则具体化,便于基层依法操作。
2.2.2规范捐赠资助财务及资产管理,获赠资产均以医院名义接受,明示入账、预算列支,由医院财务处、器材处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2〕。医院科室、个人私自暗中接受厂家利益,以违法违纪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对媒体曝光和涉案公司,落实黑名单制度,不得接受其捐赠资助。
2.3结合不同企业的资助特点和不同形式的捐赠行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的管理
2.3.1规范接受学术会议资助,按规定归口审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有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信;除参会人员是相关国际性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的理事、会员或会议的领导成员外,参会者应有论文或发言。分别报科室主任、医务、科研、教育等相关部门审核参会学术价值。参会人员不得借会议之机,从事与其会议内容不符的一切活动。接受公司资助参会,要按国际惯例、学术会议规律,规定每人每年参会次数。企业组织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参加,尤其是涉及药厂、器械推销及媒体曝光企业的会议资助不予接受。企业(药厂)的邀请信不能作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依据。企业(药厂)与学术团体共同主办的研讨会或学习班,必须有会议举办方的邀请函。公司资助医务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需提交“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说明项目名称、资助目的、资金来源、列支科目、费用说明、金额明细及廉洁承诺,且需法人签字加盖公司章。
2.3.2规范接受设备资助。接受捐赠资助设备,需向医院医疗、器材、设备、物价、财务等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及业务规范履行备案审批职责,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科室及个人未经审批,不得私自接受医疗设备违规在院使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接受投标厂商的捐赠资助。防止以捐赠资助形式规避招投标,防范利益冲突和不良竞争投诉。要防止厂家通过设备的捐赠对专用试剂以及专用耗材牵制。涉及需要使用试剂、后续耗材的检验设备,要对试剂及耗材进行技术评估和价格评议。同时厂家对于捐赠的设备的维保做出说明,给予最大限度的维保支持。
关键词:生命科学;科研平台;实践教学改革;创新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0-0063-02
课堂和实践教学是高校专业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课堂内实践教学已不能满足当今生命科学学科发展的需求,实践教学改革,是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和协作精神为目的的实践性教学。科研平台将实践教学与科研探索思维培养相结合、实践课程与科研创新氛围相融合,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其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综合性人才。本文分析了医学院校生命科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工作面临的问题,针对生命科学领域人才培养目标,以依托我院的省级工程中心及省重点实验室为实践基地,依托自身的优势和条件改革实习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科研研究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四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在本科实践教学中的作用
1.缓解生产实践基地紧张的现状。医学院校生命科学专业如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及生物医学工程类本科学生实习实践场所选择相对受限,附属医院和众多的教学医院重点针对临床医学或医学技术类专业学生的实习和实践,很多临近的生物、制药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技术保密等因素的考虑,不愿接受学生实习参观和生产实践。这一现象致使学生不能直接接触生产实践等方面的教育,使得理论与实践脱节。并且简单的一日参观实践并未对理论教学起到促进的作用,在以往的生产参观实习模式中,带队教师缺乏实践经验,而所参观企业的讲解教师仅注重现场走马观花式讲解,缺乏较强的责任感,理论与实践脱节,知识的扩展和创新大多被忽视。校企合作的工程技术中心及省重点实验室可承担多种形式培养学生实践学习的功能,例如提供研究性实验平台,参与合作企业研发项目,辅助大型仪器的测试管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实践基地少的压力。
2.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生命科学专业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是实践教学的关键环节。科研平台直接吸收本科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组,通过指导学生完成部分科学实验,来调动和激发学生对科研创新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团队及校企合作的工程技术中心可以直接参与课题组已经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生产阶段的工作,这样既可以使学生直接进入科研工作和生产管理第一线,使所学的医学与生命科学的知识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通过对在研项目的参与,将医学教学和生物技术等课程模式进一步优化。高校教师除了承担教学任务外,还承担着各级科研工作。吸引一些本科生参加课题的申报工作,指导学生积极认真填写各种科研课题标书,对于课题当中一些基本实验可以指导学生查阅资料,独立进行一些实验设计,确定研究方案,检测并初步分析。学生通过参加课题申报、亲自参与实验设计等环节,其对课堂学习的积极性会有很大的提高。
3.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生命科学的发展日新月异科,是目前最具活力及更新最快的学科之一。但生命科学教学面临新的重大机遇和挑战,这也为生命科学专业毕业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在医学院校生命科学学科教学中渗透前沿学科知识且参与最新的科研项目是一种教学改革形式。通过向学生开放工程中心研发团队的各种高层次的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形式,培养和强化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培养科学素质。这样,对于今后有兴趣从事科研工作考取研究生的学生,与自己的专业和特长兴趣结合,极大程度调动了科研思维的积极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其选择研究生专业和研究方向的盲目性。原有的实验课程旨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技能而忽略创新能力,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学质量难以显现。科研平台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新的教学模式,可以达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通过精简传统实验课程而开设研究性实验,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发挥。而且学生既可以了解教师科研活动信息及主要研究方向,又能够了解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本科学生在科研平台上学中型仪器如流式细胞仪、激光共聚焦显微镜、透射电镜、发酵设备等的使用维护方法,了解到前沿技能和精密仪器的知识。同时弥补了课堂教学时数有限而难以了解前言学科情况,在科研平台开设研究性实验内容,达到将多门理论课程和实验课有效整合,也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主要目标之一。
二、促进高层次科研平台的建设
1.完善高层次科研平台的建设。我校正在朝着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大学的宏伟目标努力,高等学校实验室特别是高水平的科研平台不仅是开展科学研究创新科学技术的重要基地,更是承担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虽然高层次科研平台以高校科研人员及研究生为主要科研团队,但是本科生在实践实习的过程中,同样起到了促进省级的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完善的作用,在高校教育创新改革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每年在此进行实习和毕业论文工作的本科生在实践的同时,以第一作者或者参与了学术论文的发表工作,也争取到多项国家级本科生创新科研探索项目、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和研究生创新项目,并取得了大学生挑战杯等实践成果奖。同时本科学生学术论文的发表也作为我院考核科研平台任务的一项基本指标。将科研平台的新知识和新技术第一时间引用到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成果促进了科研平台的发展。
2.为科研平台的合作企业输送人才。通过与生物制药、医用耗材等多家生产企业的产学研平台项目的合作,联合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论文研究或设计工作,将学生纳入科研团队管理,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与团队协作能力,为本科学生今后走上实践工作岗位或进一步学习深造奠定良好的基础。四年来为科研平台的合作企业如华隆生物公司、河南博济光明医药公司等生物制药企业输送共计二十余名本科毕业生,毕业实习是促进学生将已学的专业知识应用到具体的工作实践并转化为技能或技巧的过程,他们在进入企业后很快融入生产及管理的角色,进一步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生表现出优秀的科研素养,这与在高层次科研平台进行实践实习的学习阶段密不可分。
三、结语
通过四年的实践,表明依托高水平科研平台进行教学实践方式对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缓解了医学院校生命科学专业实践基地欠缺的劣势,促进和加强了科研平台在本科实践教学中的积极作用。今后以此经验为基础,不要局限于生命科学专业,将基础医学和临床实践紧密整合,促进基础医学专业的实践,实现临床医学的综合发展;更加丰富了实践教学与科研平台结合,优势互补,完善实践教学,促进科研平台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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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红丽,高建辉,刘涌涛,依托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教育模式初探[J].大学教育,2012,(1).
[3]高思,质量工程:提高高校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J].中国高等教育,2007,(5).
[论文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同时确立了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有利于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和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维护。既然人体器官买卖是绝对伦理禁忌,就必须坚持器官捐献的无偿原则,但目前的器官捐献绝对无偿模式存在不足,亟需构建一套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弹性激励机制予以优化。弹性的激励机制不应仅仅是指补偿机制,还应包括便民、高效、法制化的捐献程序的设置,以及公开公正的器官分配机制。
[论文关键词]器官买卖 器官捐献 无偿原则 激励机制
一、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内涵
器官捐献是指公民自愿将自己具有生理机能的器官、组织以及公民死后的遗体捐赠给他人的行为。
器官捐献激励机制是指:构建一套理性化、科学化、法律化的制度,设置一系列便民、高效的具体措施,从物质、精神等各个方面给予器官捐献者各种便利及切实利益,诱导更多的人发自内心真实意愿捐献器官,以拯救更多需要通过器官移植重获新生的患者。
二、构建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一)人体器官买卖是绝对伦理禁忌
器官供需矛盾的加剧使得法律应否允许人体器官买卖成为各国生命伦理学界以及生命法学界激烈争议的问题之一。但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并得到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一致支持。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且《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增加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禁止器官买卖的态度不言自明。
1.买卖将导致捐献模式的萎缩
即使在器官交易被允许的情形下,器官捐献为器官的主要来源仍是应然性价值导向。在绝对无偿捐献模式下,无偿原则的不彻底性本就已经导致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器官捐献事业低迷。假如人体器官买卖再被法律确认,那么以利他主义为基础的器官捐献体制必然受到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买卖模式的大力冲击,既然可以合法地获得经济利益,舍弃捐赠而予以出卖就会成为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捐献机制将进一步萎缩。
2.不能最终缓解供需矛盾
允许器官买卖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器官供需矛盾,促进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使更多的患者得到救助。但是首先器官买卖无疑会导致器官为富人垄断消费,器官移植将成为少数有钱人的专利和特权,等待器官移植的多数患者仍然无法获得器官。再次由于器官买卖抑制器官捐献,从捐献来源途径上将进一步减少器官供应。再次器官买卖走市场机制,难以保障器官质量。因此器官买卖不可能从根本上缓解器官供需矛盾,与器官移植致力于救助更多患者的初衷相悖。
3.买卖导致分配不公,社会公平彻底缺失
社会的公平体现在每个人都潜在地拥有跟其他人同等的权利,法律给予了所有人平等获取资源与利益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均等不因资历、财富、地位、出身等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更不能被垄断,成为个别群体的专利与特权。
人体器官作为稀缺卫生资源应当被依需要分配而不是依支付能力分配,而将其置入自由市场之中,使得富人基于其经济地位对穷人具有一种不言自明的控制力量,导致器官为富人垄断消费,器官移植也将成为富人的专利和特权,而穷人难以享受到移植事业的利益,还可能沦落为专门的器官供应一方,器官分配机制严重不公。
而这种不公平的器官分配机制又必然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显现出的不平等。因此以生命健康与金钱博弈的人体器官买卖是对法律与伦理的践踏、对公平与文明的亵渎,长期下去必将导致社会公平的彻底缺失,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崩溃。
为促进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维护公序良俗与生命伦理秩序,必须严禁器官买卖,规范器官来源。
(二)器官捐献绝对无偿原则的弊端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7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器官捐献无偿原则以利他主义为核心,建立在人类的身体和身体的部分不应该用来得到经济收益、或者相当的收益的生命伦理的基础上,将器官视为“生命的礼物”,主张捐献器官应自愿、无偿。
在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的基础上,我国人体器官主要来源于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对于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来源范围非常有限;且由于活体器官捐献不可避免会对捐献者造成伤害或健康隐患,捐献人有可能不愿捐献器官,但基于家庭强迫,违背自己意愿被迫捐献,有违自愿原则;再者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还可能滋生伪造亲属关系的器官买卖市场,因此不能成为缓解器官供需矛盾、解决器官短缺的最佳方式。因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目前器官来源的最佳途径,解决器官供需矛盾的根本方法。
然而自我国从几年前开始实行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到现在,十几亿人口的中国已登记的器官捐献志愿者却只有1万8千多名,累计完成700例人体器官捐献,共捐献大器官1918个,每年大约只有1万人能获得所需的器官,相对于中国每年有30万人等待器官移植的现实,不能不寻找供需差异如此之大的原因,其中无偿原则的疏漏和弊端是导致捐献事业低迷的重要原因:
1.无偿原则“此无偿、彼有偿”的不平衡性和不彻底性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1条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根据以上法律,人体器官移植应是一项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严禁销售人体器官以牟取暴利,同时允许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或中间经营机构接受和处理无偿捐献的人体器官,并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一法律漏洞使得市场机制被部分器官医疗领域掩藏在法律外衣下“适当”引入,器官通过无偿捐献流向中间机构或医疗单位,使其转化为器官供给方,其通过实际市场运作使得人体器官这一稀缺资源被绑架在服务上获得高额润。
然而无偿原则理应不仅是指器官所有人及其继承人、管理人不得因捐赠而取得报酬而且应当包含器官受赠人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器官的牟利交易两部分。当今无偿原则贯彻的主要对象及力度却几乎都指向了捐赠者,且一定意义上赋予了接受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向捐赠者支付任何对价的权利。
哪个心智正常的人能够目睹着器官产业的种种市场行为、各个环节的高额利益,还高举着崇高的无偿的大旗,无怨无悔地捐献自己的器官,为这种生机勃勃的产业输送免费的“原料”?
2.无偿原则的不彻底性导致利益分配严重失衡
如上文分析,市场机制被部分器官医疗领域掩藏在法律的外衣下“适当”引入,无偿捐献的器官经过一系列中间环节后,身价大涨,且被医院垄断性获取,以服务费的名义获得巨额费用,服务能否离开器官、何以离开器官,获得高额费用,其服务价值到底几何,如何科学地界定都使人产生怀疑,器官被捆绑在医疗服务上,与其一起出售的嫌疑难以排除。
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器官移植的各个中间环节与器官移植受体双方分别收获金钱和健康的同时,动机高尚的捐赠者付出时间、金钱、健康却一无所得,高尚的捐献成为少数中介牟利手段的现实,确确实实存在的利益在无偿原则的掩饰下严重失衡分配的现实,违背了基本的公平观念,导致公众的不信任,动摇人们对医疗系统的信心和捐献器官的决心,加剧器官捐献供需不平衡的状态。
3.器官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器官买卖黑市日益猖獗
无偿原则的不彻底性以及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动摇人们的捐献决心,加剧器官供需不平衡的状态,进而导致器官买卖黑市的日益猖獗。
(三)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优越性
1.优化无偿获取制度
制度化、法律化的弹性激励机制使捐献程序更加科学、高效、便民,使器官分配机制更加公平公正,补偿机制更加合理配置器官供方和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器官捐献者和受赠者的双方合法权益,即秉承了器官捐献无偿原则,又避免了其因过于僵化出现的各种弊端,坚定人们的捐献决心,使器官捐献事业摆脱低迷的状态。
2.避免器官买卖,维护人类生命伦理秩序
弹性的激励机制促使更多的人自愿捐献器官,器官来源增加,器官供需矛盾缓解,铤而走险的器官买卖自然减少,有利于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维护。
三、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具体制度的探讨
(一)建立一套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捐献程序是构建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首要任务
据统计,70%~80%的潜在捐献者因家属反对而无法实现捐献,很多潜在捐献人迫于捐献程序的繁琐放弃捐献意愿,或压根就不知如何捐献、还有少数捐献人在捐献程序中因合法权益被侵害而拒绝继续捐献,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捐献程序是激励人们捐献器官、提高人们捐献热情的首要任务。
由于器官捐献涉及生命伦理、关系利益重大,特别是活体捐献涉及捐献者的人身健康,因此器官捐献程序的设置首先应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即“明示同意”原则,包括供体知情决定权和受体知情决定权。对于活体器官供体,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捐献者本人应当对上述信息有清晰的认识,在没有任何不当干涉和影响的情况下自主、明示地做出同意捐赠的意思表示。对于遗体器官的捐献,应当根据死者生前的捐献意愿进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知情权、决定权的人不可成为器官供体。当事人不愿捐献器官无需特别说明。知情同意是衡量和判定人体器官采集行为合法性的首要价值尺度,体现了对器官捐献者的尊重和保护,必须予以遵循。
其次应坚持供体利益优先原则,即在器官捐献过程中应当以器官捐献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优先考虑的因素。例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再次在具体的捐献程序设置中应建立器官捐献宣传机制,通过电视、网络传媒等各种途径宣传器官捐献的各种具体细节,揭开器官捐献的神秘面纱,使大多数人对器官捐献程序不再茫然不知;降低器官捐献门槛,简化繁琐的捐献程序、设置专门的器官获取组织,提供上门服务,使捐献人不为捐献程序所累;统筹安排捐献工作经费,降低捐献人的经济负担;保障供体渠道畅通;完善管理器官捐献的统一平台;完善器官捐献法律体系与制度。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器官资源分配机制
器官作为稀缺资源,其分配坚持有效利用和公正的原则,不仅可以慰藉已捐献者,而且可以使潜在捐献者信赖捐献移植系统、坚定捐献决心,激励更多的人捐献器官。
公平合理的器官分配机制应严格按病情、年龄、就近原则分配器官,获取卫生资源机会均等不因财富、地位、出身的不同而落为空谈。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权的排除,所谓器官移植中的优先权,是指如果有患者本人或者近亲属已经捐献过人体器官的,则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已登记的自愿捐献器官者也享有一定优先权。2013年5月14日山东一名15岁男孩由于突发脑出血去世,他捐献的器官被移植给包括他姐姐在内的5名患者,是中国器官分配系统建成以来,首次通过“亲属优先”原则进行分配的个案。器官移植坚持优先权原则可以慰藉已捐献者,激励潜在捐献者,还可以使没有捐献意愿的人为了其近亲属的利益考虑产生捐献意愿。
建立公平合理的器官资源分配机制,除坚持法律明确规定的器官分配原则外,还应通过法律细化具体办法、完善具体措施,如:建立医院之间的器官转让及协调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的器官移植调配中心;建立社会器官共享系统,建立器官分配监督与协调机制;将器官的捐献和使用实现有效分离,完善科学的器官移植管理与分配体制,从制度上杜绝器官分配的不公平,以保证器官利用受益最大化。
(三)构建器官捐献非等额高额补偿机制
非等额高额补偿机制是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对器官捐献者行为的社会认同,可以提高捐献热情,激励器官捐献。
补偿的来源可以多样化:允许器官受体给予供体一定的补偿,或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器官移植基金,也可以由社会设立由权威组织负责执行的专项器官捐献基金;补偿可以物质形式,如对捐赠者免除医疗费用,报销殓葬费用,给予困难家庭人道抚恤,经济救助,为其家庭成员办理医疗保险,进行学费优惠,减少纳税等,也可以是精神形式,如对捐赠者及其家人进行慰问、建立纪念墓地、纪念林、纪念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