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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申请书

时间:2022-05-29 15:02: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汇票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汇票申请书

第1篇

乙方:_________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安全高效、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方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乙方签发的甲方汇票,一律由甲方银行全国汇票机构付款。

第二条 乙方应将申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辖属_________个营业机构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报经甲方银行总行批准。

甲乙双方应各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配备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压数机,并提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含汇票申请书,下同)。

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只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以下简称汇票签发机构)在签发甲方银行银行汇票时的签章和压印出票金额。

第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按重要物品领用手续向甲方领用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定期向甲方领用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乙方对领用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必须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对甲方提供的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或压数机,应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做到三分管,营业日中午及终了,必须入保险箱(库)保管。电子密押器和ic卡应分别存放保管。

第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所属甲方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机构(以下简称_________机构)开立“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及时移存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该账户不足移存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乙方应在当日补足。

甲乙双方应按旬核对账务。

第八条 乙方应保证其所属汇票签发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第九条 乙方应按签发的银行汇票上所记载的内容承担与甲方票据责任相对应的责任。

第十条 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营业日(时间)前将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以及全额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转账支票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据此将银行汇票资金从乙方“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转入“汇出汇款”账户。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当天作废的银行汇票凭证,也应一并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对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核兑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对其出票金额为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元)的银行汇票,经甲方银行各付款行查询确认后兑付。

第十三条 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乙方汇票签发机构接到对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查询时,应及时查复。需甲乙双方协查的,甲乙双方间应在_________小时内给予回复,甲方或乙方接到回复后应及时查复。

第十四条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其所签银行汇票在办理交接手续及移存银行汇票资金前兑付的情况,乙方应立即将该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及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转账支票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应将银行汇票多余款及经确认未解付的未用退回款项,于当日至迟下一营业日上午划给乙方银行汇票签发机构。

第十六条 乙方营业机构不得自行审核兑付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一律采用收妥抵用办法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月对其汇票签发机构的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甲方应按季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会同乙方对其汇票签发机构的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需要变更行名、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应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九条 乙方对拟撤销的银行汇票签发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在撤销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收缴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甲乙双方应在两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发生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丢失、被盗的,须按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在12小时之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应及时查明原因,通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支付结算业务办法》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成本费。

二、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工本费。

三、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将银行汇票多余款、未用退回款项划转给乙方汇票签发机构的,除负责纠正外,对未划转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范围签章和压印,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除负责纠正外,对未移存金额或移存资金不足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签发银行汇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乙方发生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丢失、被盗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查询查复,造成客户投诉或资金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操作规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擅自毁约,拒绝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所属汇票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签发银行汇票,乙方应在停止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收缴该汇票签发机构的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并于两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一、违反银行汇票章、证、押(压)管理规定,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内未予整改的;

二、发生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密押器、压数机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三、造成风险隐患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协议:

一、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全额移存银行汇票资金,致使不能及时清算汇票资金的;

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套取资金,以及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

三、因经营状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乙方能自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乙方应在自行签发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交给甲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乙方自行签发日前签发的甲方银行银行汇票,甲方银行在乙方自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日后仍按本协议规定继续付款,直至乙方签发的所有甲方银行银行汇票付款清算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分(支)行调解。在调解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甲乙双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

高等学校在开设银行账户后,除按核定的限额保留少量库存现金外,其余的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开户银行。货币资金的收付,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一方面有利于国家集中管理资金,缩小现金流范围,减少货币发行,防止出现盗窃、作弊现象,节省清点、运送、保管货币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高等学校合理地使用资金,简化结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一、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财政拨款”、“基建拨款”、“财政调剂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教育收入”、“科研业务收入”等有关科目。(2)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支出”、“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会计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以外币购入物品、设备、服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2)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应缴非税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3)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的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三、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分别如下:

(1)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转来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3)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4)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5)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6)收到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四、银行存款的对账

第3篇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因此,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对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丧失的补救,不包括其他意义上的票据或者有价证券。虽然我国金融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我们近日接触到这样一个个案,失票人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九张共计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准备申请贴现前被盗。该企业开始认为这些票据都注明自己为收款人而他人无法获得支付,也可能被毁掉,决定采用自行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启示的方式宣告这些票据作废,并口头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这些票据仍然可能被他人恶意或善意地取得并进行流通和贴现、申请支付等等的严重后果后,又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书面通知和挂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办哪一项,也不知道每一项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样,需逐项咨询和调查。这样的处理不仅延误了大量的时间和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权益的效果。另一方面,我们亦接触到银行在处理票据丧失的补救过程中,单纯地从方便行事和“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诸如不依法受理挂失止付的申请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恶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过失等不当措施,导致损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们在此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挂失止付。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

二、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此我们认为,可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大于挂失止付的范围,除了空白票据丧失不能确定付款人不能适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据丧失后均可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亦应当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何为票据支付地?《支付结算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3)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5)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

三、诉讼。《票据法》第13条明确规定诉讼为补救措施之一。但此时的诉讼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必须至少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要件之一,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票据丧失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我们认为,除非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仍然存在,并且知道明确的持有人,否则无法采用诉讼措施进行补救。

由以上规定的三种补救措施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比较即时和方便地取得停止支付的效力,但不适用某些情况下的票据丧失,亦无法阻止票据的流通,而且仍必须进一步采取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或者诉讼的措施;而公示催告虽然适用面较广,保护措施较为彻底,但在受理的要求和时间上均不及挂失止付理想;诉讼措施则更为次之。因此,我们认为,结合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是比较适应的,即在票据丧失后,能够挂失止付的,首先挂失止付,再按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催告;不能挂失止付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书和公告取得止付与宣告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效力。

票据以上补救措施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措施,而对于在实践中失票人经常使用的仅仅在报刊或传媒中以失票人名义登载的遗失启示作为补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亦未规定善意的社会公众有注意一般人在传媒登载的票据遗失启示并为此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的义务,所以,遗失启示不能起到宣告票据无效或者此后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其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在采取适应的补救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在票据脱离失票人占有到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或者在进行公告之前,法律没有对此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或是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角度来说,虽然在实际操作中票据的被背书人往往会通过银行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流通性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进行查询,但法律没有规定被背书人有义务进行查询或者必须了解失票人已丧失票据这一事实的,因此,在这个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该票据所记载的全部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而由此产生的支付义务或者损失应由失票人承担。

第4篇

汇票、支票、本票的持票人在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丧失后应采取那些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及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有限制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付款人或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从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担责任。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关键是要申请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主要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受理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即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所出示的票据如果是申请人寻找的票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按普通程序以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法院予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示支付,即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定向付款人请示付款。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如,甲公司的一张支票遗失,乙捡到后去丙商场购物,如果丙商场是在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前受让该支票,则丙商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应支付票款,如果丙商场是在甲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受让,则丙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向诈骗人追索货款。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须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提讼须有明确的被告,采取这种措施应确指票据在谁手里,否则法院无法受理。有些国家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丧失票据的,其票据所有人应就其对票据的所有权,阻止其提示票据的事实以及票据条款作出适当证明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并向票据上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追偿。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会以这种方法作出判决。

第5篇

为了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文就《通知》对票据市场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具体分析,并通过搜集有关材料,就本次《通知》中的几个容易引起疑问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相应对策与建议。

《通知》对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通知》从票据真是交易关系的审查、票据质押的具体操作、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方式、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及银行汇票提示付款等方面对票据业务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此次《通知》的,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票据法》颁布实施以来票据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利于改善企业票据融资环境,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繁荣,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支持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我国票据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要意义。

《通知》的,对票据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实际的推动作用,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企业和银行间两个方向增强了票据的融资功能,有利于票据市场的繁荣。

首先,对企业融资而言,改善了企业的融资环境。一是《通知》拓宽了票据查询的渠道,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中国票据”网、传真等方式查询,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票据融资速度;二是明确商业汇票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将办理商业汇票据承兑和贴现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扩大了企业的票据融资范围;三是有条件地放开了商业汇票的兑付限制,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不再限于委托票面记载的开户银行收取票款,可向票面载明银行的系统内任一开户分支机构收取票款,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结算和融资需求。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为票据市场的繁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对商业银行间融资而言,提高了银行间的票据流通速度和融资效率。一是《通知》规定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简化了银行间票据的流通转让手续,有利于票据在商业银行间的批量流转和银行间融资效率的提高。二是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行办理票款到期收回,简化了商业银行再贴现的手续,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票据再贴现融资还款压力,增强了票据的再贴现融资功能。

二、规范票据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是《通知》对质押到期后质权人如何将票据退还出质人,质权的实现方式的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统一规范了票据质押的操作,从票据质押方面加强了银行对票据的风险控制。二是为防止不法单位逃废银行债务和个别银行截留他行资金,对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票据市场中金融秩序的维护力度。

对有关内容的解读与商业银行的相应对策建议

解读之一:取消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对票据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是否说明人民银行已经认可融资性票据?贴现行在为企业进行票据承兑和贴现时应如何处理?

《通知》中明确了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职责在承兑行和贴现行,转贴现行不再承担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责任,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票据的融资功能,但并非意味着对融资性票据的认可。因为,毕竟转贴现交易的融资性质定位与融资性质的票据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目前,真实交易背景仍然是规避票据风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转贴现交易的票据仍然必须是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只不过对这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在某些交易环节上进行了操作层面的一些完善,而不是对票据融资性质进行定位。

要防止融资性票据出现,可以从三个环节着手,一是承兑,二是贴现,三是转贴现。其中,最有效的环节是承兑和贴现环节,因为这两个环节跟企业直接打交道,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和资金流转情况掌握的信息比较多,对于企业签发和贴现的票据有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最具有发现能力。而第三个环节通过向贴现行索要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复印件的方式只能对贴现环节的审查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但是,这种监督由于不直接跟企业打交道,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监督,即检查贴现行在形式上有没有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的复印件,而对真实交易关系的实质性监督无能为力。这种监督的过程中,转贴现行需要提前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准备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的复印件,票据买入行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进行跟单资料的审查和保管,经常是花费在跟单资料审查上的精力要超过花费在对票面本身的审查上。因此,这种监督是以增加票据交易成本、损失票据交易效率为代价的。要防止这样的问题出现,只能从票据承兑和贴现两个源头上下力气。所以,人民银行取消了转贴现行对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要求,明确了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

今后对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集中在票据承兑和贴现行身上,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的合规性检查也将集中到承兑行和贴现行。一旦出现大的票据案件或者票据风险,监管部门必然会将重点放在对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所承兑和贴现票据的真实交易关系检查上。因此,商业银行不应因取消了转贴现对票据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而放松对票据承兑和贴现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必须从现在开始进一步加强对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规范和管理,严格把关日常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中的真实贸易背景审查,防范票据风险,以促进本行的票据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解读之二: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是否合适?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通知》规定:“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担心在单纯交付的情况下,出质人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时,如何证明质押已撤销,回头背书返还是否更合适;质权人不作回头背书,签章前后不能街接,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现对以上两个问题作如下分析:

第一,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解除质押是较合适的方式,回头背书返还票据不适宜。因为《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只有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三种形式。质押票据返还不适合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背书,显然,质权人以回头背书返还票据没有理论依据;即使可以以回头背书交付票据,又会产生质权人是否有被追索的义务之争论与疑虑。实际上,票据质权以占有票据为成立的要件之一,质权人将票据返还给出质人,则质权因票据的返还而消灭,出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质押是否撤销。因此,在质押到期时,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方式。

第二,单纯交付的方式退还票据,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显然,背书签章前后衔接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而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因此质押背书并不适用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质人持质权人单纯交付的票据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并不影响签章的前后衔接。

根据以上分析,商业银行在处理质押业务时,一方面应该按照规定做好质押背书,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在营销的过程中,针对质押票据以单纯交付方式归还后的相关手续对客户做好解答工作,以解客户的后顾之忧,在规范中扩大票据质押相关业务的开展。

解读之三: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如何理解被背书人不得以转让或贴现的方式实现其质权?质权的实现时间如何掌握?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质押票据的到期日可能早于主债权的到期日,如果不允许质权人通过转让或者贴现票据的方式实现质权,则主债权在到期日不能及时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基于上述规定,《通知》否定了以票据转让或贴现的方式实现质权。规定“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质权人实现票据权利的时间上,《通知》强调了“质押的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没有明确票据到期日早于主债权到期日应何时行使票据权利。从《票据法》来看,应当允许质权人于债权到期日前行使票据权利,否则可能会错过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而《担保法》中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而,《通知》中所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应当理解为只要质押的票据到期,质权人就可以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所以,商业银行应该高度重视《通知》的提醒,“在受理票据质押申请时,充分考虑票据到期日与主债权到期日的关系,质押票据到期日应当在主债权到期日之前”,以免影响主债权的及时实现。

解读之四:《通知》中规定“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添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对此商业银行应注意些什么?

根据《通知》的此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日常票据业务中应注意:一、受理单纯的客户委托收款业务和票据质押业务时,应注意区分未经过和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避免受理非本行系统内签发的承兑汇票因此条规定不能成功委托收款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规范已贴现票据委托收款的背书操作,在进行贴现行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人名章后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避免直接作贴现申请企业委托贴现行收款的错误背书,保证已贴现票据权利的正常转移和到期票据款项的顺利收回。

解读之五:如何通过《通知》中所述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通过“中国票据”网查询查复有何意义?

为提高票据查询查复效率,解决现行票据查询查复方式效率低下之问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设计开发了依托“中国票据”的票据查询查复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IT技术,以查询行与查复行间“点对点”的电子查询方式,初步实现了票据市场汇票查询方式的电子化。

第6篇

广东发展银行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于1988年9月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亿元,总部设在中国广州市。截止年底,广东发展银行总资产344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00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157亿元,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京、大连、郑州、昆明、武汉、深圳、珠海、汕头、东莞、沈阳、宁波、温州、无锡、澳门等中国经济发达城市设立了26家分行、480多家营业网点,并与境外各大金融中心的1100多家银行建立了行关系,初步形成了城市化大商业银行的格局。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东发展银行连续四年入选全球银行500强。

广东发展银行致力于为社会公众和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成立十七年来,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开拓进取,坚定不移地走“特色经营”之路,严格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进行规范经营、稳健发展。面对新的竞争与挑战,广东发展银行将继续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推进各项业务稳健协调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管理先进、服务优良、信誉卓著、竞争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所有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买卖和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而我实习所在的萧山支行,主要产品服务有: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实习工作体会

年3月20日,我来到广东发展银行萧山支行营业部实习,重点学习了银行结算,先后到银行会计结算部和国际业务部,主要学习金融财务会计结算和国际结算。结合大学四年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在工作实践中,我领悟到了很多在学校学习中体会不到的东西,一些在书本上永远学不到的专业知识,以下是我在会计结算和国际结算两大业务部实习的体会。

(一)银行会计结算业务

银行会计是与银行的出现而同时诞生的。银行每一笔经营业务的运作过程,也就是银行会计的运作、核算过程,都要通过会计来实现。也就是说,银行会计的核算过程,就是具体办理银行业务和实现银行基本职能的过程。

银行会计不仅是银行的重要基础工作,可以客观地对银行的经营运作起反映、核算和监督作用,而且银行会计的这三个职能还可以反作用于银行的经营运作,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在银行会计结算部实习一个月,先后学习到如何开立基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一般存款户等,及不同的开户需要不同的资料;如何办理结算帐户的销户,如何办理增资等。

在支付结算方面,我学到了各种票据的清算方式和流转程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虽然这些票据的流转程序和清算,我在大学中的《国际结算》和《金融会计》等课程中也学到过,并且掌握的非常熟练,但现实操作和书本的理论知识确实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现实操作中,银行的会计不仅要熟知汇票、本票、支票的防伪点和记载事项,还要对受理票据的审核事项一事不漏: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背书人是否确为持票人单位或个人;出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银行汇票和本票的小写金额是否用压数机压印;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签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等等事项。具体分配到我手头上的实践工作,有帮助银行会计验印,主要是票据上的法人章和财务章;学习如何敲章,每个会计工作人员,手头上都有很多颗不同种类的章,有收讫章,作废章,银行章等,要在合适的地方敲上合适的章;学习如何使用压数机和支票打印机;等等,这些都是在学校的课堂上,学习不到和实践不到的知识技能。

(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对于整个银行业来说,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含技术量成份高。从整体上来看,国际结算业务领域从业人员和所占信贷规模比例并不高,但是所占的利润却要占银行净收入的相当大的份额。

大三的时候,我们学过一门原版的《国际支付》,学的主要就是外汇结算方面的知识,从中我学到了什么是信用证,什么是托收业务,电汇、票汇、信汇的区别等等知识,并且知道大量英语专业词汇,这对我后来在国际业务部的实习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在现实的实习工作中,在工作导师的教导下,我学会了如何开立进口信用证,及需要提交的文件,具体包括进口合同,进口协议,进口开证申请书(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会计人员验印),进口批文,保证金回单的复印件,授信批复(首笔),进口开证动态一览表,出帐通知等;还有如何修改信用证,如何收取人民币保证金;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需要那些手续;无不符点的出口信用证押汇应提供哪些资料;等等。

而实习过程中,一开始最让我迷惑的就是福费庭业务,可能是在学校的时候,基本上没有接触到福费庭的相关更多的知识,在实习工作中,也很少碰到,所以在实际实践中,我对其很不解,在实习教师的不断实践指导下,终于搞清楚,福费庭就是我行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境外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远期票据,较适用于大宗交易。办福费庭业务必须是远期信用证项下,企业必须与银行交单,银行在收到开证行加押承兑电报后方可办理。

同时,除了学到一些很专业的外汇业务知识外,我还学到了一些外汇业务中日常碰到的琐碎小事的处理,虽然说是小事却是外汇业务办理中必不可少的。比如信用证传真,外汇收支申报单的填写,客户水单和核销单的整理与发放,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收发等等。

第7篇

关键词:电子票据,业务发展,问题,建议

一、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实践

2009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CommercialDraftSystem,ECDS)正式建成运行,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由此迈入电子化时代,首批上线运行的有包括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五矿财务公司在内的共18家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3月31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票业务达19714笔,金额910亿元,其中出票登记7351笔,承兑6478笔,贴现1915笔,转贴现737笔,提示付款2037笔,通过大额系统发生票款对付业务金额20亿元,系统运行良好。

由于传统的纸质票据交易始终未能摆脱效率低下的实物交割模式,存在携带安全性较差、背书转让要求严格、流转交易不便等情况,伪造、变造票据和遗失、损坏票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票据的进一步应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电子票据系统作为票据业务的电子化交易平台。电子商业汇票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大大降低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存储在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电子票据,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相对于纸质票据容易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而言大为降低;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ECDS上记载完成,并支持在线交割票款,相对目前纸质票据要多次审验审核、查询照票、长途运转交付等操作环节毕业论文范文,不仅大大降低了人力及财务成本,而且将交付及交易时间由几天缩短至几小时或几十分钟,将加速物流和资金流,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是继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之后,人民银行组织建设运行的又一重要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各类支付系统的建设极大地提升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电子票据代表了票据业务发展的方向,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和支付文化,适应了金融电子化发展的趋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截至2010年10月28日,ECDS已投产运行一周年,ECDS平稳运行并实现全流程业务处理,商业银行初步确立电子票据业务开展模式,并加大电子票据业务的市场开拓。自ECDS投产运行以来,电子票据主要业务逐月平稳较快增长,主要金融机构电子票据业务开展良好。截至2010年11月底,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法人机构达316家,系统参与者6.5万多个,基本覆盖了全国主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目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量逐月快速增长,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影响日益增强,必将成为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主力品种和未来票据市场的重要业务品种。以工商银行为例,2010年工商银行大力发展电子票据业务,形成了包括电子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在内的完整的产品线。2010年前11个月,工商银行办理的电子票据承兑金额已超过300亿元,电子票据贴现金额也超过270亿元,贴现金额居国内同业首位,为推动国内票据业务的电子化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推动电子票据系统的应用,工商银行依托票据业务的整体优势和旗下票据营业部的专营特点,进一步完善自身科技网络建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电子票据业务支持系统。一是依托系统推出的网上电子商业汇票产品,可以通过工商银行的企业网银渠道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实现了电子商业汇票从签发承兑、背书流转到托收入账的全程电子化操作,并可以进行资金的实时清算和对业务信息的实时查询毕业论文范文,极大地提高了票据业务的处理效率。二是电子票据业务处理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有效保证电子票据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大大增强了业务的风险防控水平。这种新型的电子票据交易能够让客户充分享受到安全快捷的票据服务。例如,在2009年电子票据系统投产当天,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就与同业共同完成了国内首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交易,从提交申请转贴现到成功办理转贴,再到收到贴现款入账,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比起传统纸质票据最少1至2天的办理方式来,效率倍增。

二、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自电子票据业务运行以来,电子票据业务平稳较快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票据业务开展良好。但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在起步发展阶段存在的诸如安全问题、规范问题、法律问题等。主要表现在:

(一)电子票据交易的安全问题凸显

电子票据安全性是电子票据业务健康发展基础,电子票据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公开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和信息使用者干预系统的机会增大,加上使用的是公用通讯线路,系统面临的安全隐患必然增多。无论是有意攻击还是无意的误操作,都将给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带来巨大损失,增大银、企经营的风险。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实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做到银行网站本身要安全,客户与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安全,客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交换信息要安全。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电子票据在网络上交易公开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和信息使用者干预系统的机会增大,加上使用的是公用通信线路,系统面临诸多安全隐患,电子票据安全问题凸现。此外,由于电子票据业务处理的原始记录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存在和传递,不法之徒通过改变电子货币账单、银行结算单及其他账单,就有可能将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目前很多银行对大客户采取的是IC卡加验证密码的制度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但由于各家银行在网上银行业务凭证格式的设计上并不一致,使电子票据转化成纸质凭证的样式各有差异,不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电子票据业务运营有待规范

2005年3月以来毕业论文范文,陆续有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电子票据业务试点,但是因为各行之间创新理念的冲突以及业务竞争的因素,行际间一直没有统一的电子票据样式,我国也没有出台关于“电子票据”交换业务的制度。在电子票据流通中,存在六方面的问题,大大制约了电子票据流动速度快、不受区域限制等优点的发挥,进而影响了电子票据的流通范围和进一步发展。一是企业网上银行操作平台不一致。由于各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系统流程不同,银行经办人员很少接触到他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对本行签发他行接收或他行签发本行接收等网银操作流程并不了解。因此,向企业推广电子票据业务时比较被动,企业对电子票据的了解也很有限,造成该项业务难以迅速开展。二是电子票据银行承兑到期提示付款、解付等操作没有规范化,各银行的操作有很大的差异。有的银行反映在提示付款应答中没有持票人户名及账号显示,不知如何核对提示付款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在做了提示付款应答后,收到他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过来的借报。这对于讲究凭证的会计人员来说无疑是个难题。三是票据电子化为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银行的电子票据贴现业务暂时没有与此相配套的便捷操作指南,只能采用纸质票据贴现业务的操作指南。也就是说,客户在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贴现申请的同时仍需提供纸质的贴现凭证、贴现申请书和贴现协议,企业的便利程度并没有太大的提高。四是由于电子票据的转让是以上线银行的网银为载体的,对客户而言,收到电子票据只能背书转让给已在上线银行开通了网银电子票据功能并乐于接受电子票据的企业,使用渠道相对狭窄。而作为一项新业务,电子票据的接受、使用和普及仍需要一段时间。五是电子票据业务一旦出现问题或差错,申诉及处理的流程不明晰。如果电子票据业务出现问题或差错,有的银行目前的处理是把系统提示信息报告总行有关部门,由总行的系统研发人员查找产生差错的原因,再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解决。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银行一般都不惊动客户,免得带给客户对银行系统或人民银行电子票据系统不信任的感觉。但由于申诉及处理流程不明确,埋下了风险隐患。六是目前国内电子票据的产品范围是有融资功能的可以跨区域流通的商业汇票,即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不包含传统票据中的本票、支票和银行汇票。

(三)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面临法律问题

随着电子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不能适应电子票据发展的要求,特别是缺少相关法律条文对电子票据的流通行为进行规范。一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都是基于纸质票据的毕业论文范文,对电子票据未作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在制定时所有的规范都是基于纸质票据的,确认的是纸质票据及其签章的法律责任,对电子票据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未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的法律效力,说明电子票据的业务实践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制定处于失衡状态。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因特网上进行的,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由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同时,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的效力和安全,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还没有保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的司法解释,导致相关规定欠缺,阻碍我国电子票据在现代贸易发展中发挥作用。因此,对于商业汇票“书面形式”的规定进行调整,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以保证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二是电子票据业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电子票据流转的安全性。传统银行业务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票据行为,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出现纠纷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问题,是电子票据发展过程中待需解决的问题。在目前的票据法体系下,票据行为仅是一种书面行为,离开书面,票据和票据行为是不可想象的。电子票据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纸质票据的功能。但是,数据电文由于其自身特点的限制,并不能起到传统有纸质书面文件的全部作用,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以数据电文为支撑的电子票据也因其不具备纸质书面形式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保护。另外,现行票据法理论和实践均确定无疑地、强制性地要求所有的票据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必须是针对原件而言的,离开原件,谈不上票据行为。离开原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而电子票据业务,使金融机构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账务结算。这种方式使得出票和持票等一系列行为均游离于人之外毕业论文范文,由计算机网络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文完成。因此,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票据被排除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之外。

(四)金融机构开展电子票据业务不均衡

在电子票据业务起步发展阶段,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条件、客户资源和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办理的特点采取符合实际的业务发展策略,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电子票据业务开展初期和央行加大货币政策调整力度的市场背景下,较为重视利用企业网银客户群体优势抢占承兑和贴现客户资源,以便锁定电子票据业务目标客户群体。同时,由于电子票据流通性和贷款规模受到一定限制,商业银行对电子票据转贴现和回购等二级市场业务较为谨慎。一是目前电子票据业务在办理时须依托由各家机构自身开发的企业网上银行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因而当一家机构在贴现所承兑的电子票据、或将贴现后的电子票据转贴现给其他机构时,可能会因为各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或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开发设计模式以及操作使用流程方面的不一致,而影响到电子票据同业流通的交易效率和意愿。二是在企业网银电子票据业务发展模式中,中小金融机构因自身科技实力等条件限制在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开发建设方面较为滞后,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和经济不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在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开展方面与大中型商业银行和发达地区存在明显差距。三是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尚未在商业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同时部分行业企业对企业网上银行和电子票据的接受和熟悉程度不高,对新型业务还需逐步了解接受。

三、规范我国电子票据发展的建议

(一)强化电子票据的安全性。一是提高电子信息的安全性。一方面确保电子票据系统的网络安全、保密性能,避免因恶意攻击或者客户电子信息泄露而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保证电子信息真实完整的性能,确保接收到的信息确属合法发送者发出,且电子信息摘要求、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

(二)建立统一的网上电子票据交易平台。一是开发建设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电子票据平台,对电子票据进行集中登记、托管、查询、挂失、交易、清算,通过特定接口,统一格式,以便于监管和优化电子票据市场的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电子票据成交效率,促进电子票据全国流通。二是电子票据平台应当是经过法律认可,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不以赢利为目的,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也是一个登记见证、数据保管并提供可与商业银行、企业联网的服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正交易证据的媒介。三是电子票据的出具、背书、贴现、存入托收、退回、作废等都应当在电子票据平台上进行登记保存。在商业银行为客户签发电子票据时,商业银行便将客户电子票据的有关数据报送电子票据平台进行登记,企业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可依照程序到电子票据平台办理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电子票据平台查证到票据真伪、是否合法有效等信息。同时毕业论文范文,平台可以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以解决商业银行与企业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另外,电子票据平台应对企业电子票据使用情况给予信用评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客户了解票据市场的总体状况,从而约束票据市场成员的行为,有效防止票据欺诈和票据违约,形成良好的票据市场秩序。为交易公正公平,可以由人民银行统一协调,对于使用电子票据的用户进行统一认证,这样各个银行都能认可。

(三)完善电子票据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借鉴国际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现阶段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一是尽快扩大电子票据司法解释。扩大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相关票据业务的法律解释,丰富实践中“书面形式”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对票据业务的保护范围由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结算,扩大到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票据支付结算的法律规范。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定义。在制定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时,必须要先明确电子票据的定义、电子票据的种类、电子票据的格式等,从而为发展电子票据业务指明方向。三是要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上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电子签名在电子票据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电子票据的发展命运。因此,发展电子票据业务须首先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制定出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则,保证电子签名合法有效。四是要明确电子票据业务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定电子票据相关法律制度时必须要明确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等多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四)促进电子票据业务均衡发展。一是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总结电子票据业务运行以来,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电子票据业务方面所取得的经验,研讨电子票据在流通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因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模式差异而影响电子票据转贴现流通性等方面的问题,应统一认识并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电子票据转贴现市场加快发展。二是加强电子票据应用引导,由人民银行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或鼓励各金融机构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开展票据业务,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电子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三是加强电子票据在相关行业企业中的宣传介绍,提高相关行业企业对采用电子票据作为毕业论文范文,支付结算工具的认可度,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扩大电子票据应用群体。四是简化业务操作流程。电子票据业务投产后,各银行还没有出台新的较为详细的操作办法与之相配套,办理业务的便捷程度没有提高。建议银行统一简化电子汇票贴现的相关手续。如在办理电子汇票贴现时不需要企业提供纸质的贴现申请书和贴现凭证(企业在电子银行系统发起贴现流程视同贴现申请,而贴现凭证由银行自行打印给贴现申请企业,并由原来的五联改为一联,仅持票人的收账通知联即可)等。投入影像功能后,尽快让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电子化,减少由于相关资料传递耗费的时问,提高服务效率。

(五)强化电子票据业务创新。电子票据系统建立后,商业票据的基础设施和业务平台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的组织机构设置、票据创新产品的设计、票据业务流程的梳理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商业银行应紧紧抓住电子票据系统建设这一重大基础设施创新,梳理票据业务的流程,优化票据业务的劳动组合,在新的平台、新的起点上进行票据业务创新,丰富电子票据市场品种,充分发挥票据的结算及融资功能。同时,要加强电子票据业务宣传,提高客户对电子票据的认知度,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电子票据的优越性,主动使用电子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给予电子票据发展政策支持。如可考虑利用优惠贴现利率,降低电子票据结算费率水平等措施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加速对电子票据的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范保成,电子票据业务成银行发展方向[N],东方今报2011.01.05

第8篇

一、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不断加强思想改造,才能提高自己。为此本人能以能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在业务技能方面也不甘落后。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日新月异,操作中各种系统不断升级和优化。我深深体会到,只有活到老,学到老,才能不落伍。我作为一名总会计,能利用班后时间认真学习上级行的各项文件、规定及新系统的投产吃透精神,确保在工作中准确把握并辅导。一年中我积极参加了电子银行、会计要素系统、电子登记簿、自制凭证系统等业务培训,并通过实地操作掌握了各种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对柜面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基本能给予解答,如:电子登记簿中“待处理抵压品登记簿”非原经办员不好销帐,不能操作电子登记簿,自制凭证系统的处理等。工作中辅导、帮助经办人员查找和分析自动挂帐的几种可能性,使营业部多次及时正确处理16

7、284科目的挂帐。

二、履行工作职责,发挥总会计作用。

一是在每月检查前,根据《总会计的岗位工作职责》结合本网点实际,不定期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抽查、事中监控等多种方式,一年来检查的内容涉及:现金、凭证、印章、极限卡、帐户管理、抵压品、金库等,每月核对人行往来帐务、核打贷款借据、银承卡片、银承贴现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应解汇款等。同时,加大了对大额取现、反交易、对帐单回收等方面的检查。

二是认真记录总会计日志,认真记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能分别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使差错事故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如:过去手工帐登记簿记载不规范有涂改漏章的现象,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表外不符,银企对帐回收率达不到要求,小票面现金复点差错较多等现象,我直接向经办人员提出整改建议,柜员也能乐意接受并采纳。

三是由“查完了事”转为持续不间断地后继检查,在工作中我十分注意解决边常边犯的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过一段时间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对屡查屡犯的问题,按照内控核算管理记分标准在违章记分系统对相关柜员进行扣分,适当的给予处罚,使员工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制度观点,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三、严格把好核查关,做好分内工作。

一是在平时工作中能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按章办事,严格把关,今年接待企业开设人民币帐户193户,外币户36户其中验资户48户。今年3月份能配合营业部开展了帐户核查工作,我能认真帮助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打电话通知企业送资料来行,10月份综合科多次督促营业部尽快移交开户资料,营业部因有人休产假,人员紧张,我能主动加班加点将老资料进行整理,对少资料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及时通知企业来行更换,前后共整理开户资料档案300多户送交综合科。

二是为提高核算质量减少差错的发生我和其他同志一起每天坚持审查各柜员的凭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力将差错率降低到最低限度。有了这样的责任感,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特别是9到11月份无一笔差错,得到了行领导的肯定,平时我还能坚持对超越权限的每笔业务按规定刷卡输密码。如:借报、电汇、签发银行汇票、查询查复等业务。逐笔认真上机复核授权。把好了出口关,今年未出责任差错。

四、围绕中心工作,做好主任助手。

营业部是我行对外最大的窗口。对内是全辖的核算网点,集中了全行的贷款、财务业务,久悬未取户账,强行扣款,开立帐户向人行发送,核对全辖重要空白凭证等,工作多而杂。牵涉所有的业务管理部门和物理网点,这应需要在工作方面和各部门及客户经理保持密切配合和联系,来不得一丝的疏忽,热情为企业客户和本行客户经理服务,无论他们提出的要求,我能在不违反制度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融,特别是遇到服务与制度、制度与客户利益有冲突时,基本能做到摆正位置,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客户和本行利益,同时又巧妙地解决了问题。

五、工作体会:

几年来通过坐班工作实践,我越来越感到责任重大,现代科技发展迅猛,给我们管理人员带来了无形的压力,作为一线直接面对员工和客户的总会计,要履好职责,使我深深体会到:一要勤于学习,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综合业务核算规程及相关知识;二要善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成为解决业务疑难问题的专家,以此来赢得员工的认可;三要根据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向行长汇报;四要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对违犯规章制度的人和事敢说;五要处理好制度与开拓业务的矛盾;六要做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同时要处理好优质服务与风险防范的关系等。

六、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难点。

一是由于历史遗留因素,本网点XX年以前开立的帐户较多地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致使帐户质量不高,部分帐户资料不齐全,同时加大了客户对帐系统信息维护的工作量,影响到将来的邮寄对帐单回收率。从3月份开始,我们先后抽出8人,登门核查,因大多数单位搬迁、关门,或不予配合等原因,仍存在资料不齐全无法归档的现象。

二是本网点对大额现金支取的“用途”难以审查把关,如有些单位频繁开出用途为“工资”、“费用”等的大额现金支票,在本行不同网点或同一网点有不同柜员处办理,难以发现和控制。比如本网点开户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较多,我行投放了部分贷款给予企业购买建筑材料,但部分供货商无开户银行需用现金结算。所以我们对此类的问题比较难以控制。

三是部分企业对我行的各种收费意见较大,表现在:①单位不能及时取到回单;②对收费的时间和标准不够了解;③反映部分费用他行不收,为什么我行收,甚至本行客户经理也有想法,给柜面服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第9篇

一、新会计准则对高职院校会计模拟实训教学的影响

(一)对高职院校会计模拟实训教学教师的专业知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体系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9项准则,覆盖了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务处理规定的空白。如: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生物性资产、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列报、保险合同的规定等等。这种变化要求模拟实训教师不能只熟悉原有的工商行业知识,还必须涉猎新的金融、保险、农业等行业知识,但实际上,对专业教师的继续教育已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软肋。实事求是地说,现有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所掌握的相关行业知识多来自于自学,他们并没有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对新知识的掌握既不够科学也不够系统,从而造成解读新准则、新理论能力上的欠缺,这对于会计模拟实训教学和教研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二)对高职院校会计教学实施模拟实训的必须性与实用性提出要求

新准则中增加了对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性,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新会计标准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客观要求,将实质重于形式列入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在资产计价、负债核算、收入确认和完善财务报告体系等重要方面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一致。通过模拟实训,确实使高职院校学生系统地掌握了会计核算的实际操作技能,缩小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的差距,能使学生毕业后较快适应会计工作岗位,缩小了理论性与实用性的差距。

二、现行高职院校会计模拟实训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高职院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教材落后

现行高职院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教材没有按新准则编排,具有一定的滞后性。2005级入校的学生没有系统地进行新会计准则内容的学习,凭借的是考会计证、考助理会计师时的学习,内容不完整、不系统。而且新的教学大纲也没有及时制定出来,老师在讲授财务会计时,随意性较大,有些参照考助理会计师的书,但内容稍嫌简单,不便于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二)学生学习做账查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学习做账时没有被模仿的样本。教师在模拟实训室指导学生做账时,通常是发给学生一些似是而非的单据让学生处理。学生没有可供模仿的成品,根本不知道该怎样处理,甚至连最起码的单据装订都不知道。于是,每个学生就想当然地在教师的描述中做自己想当然的账,结果做出来的既不像实际工作中的账,也不像教师所描述的账。

2.学生学习查账时没有可供检查的账证。从查账能力的培养来看,教师在教学中所做的往往就是告诉学生什么是顺查法、逆查法、全查法、抽查法等等,学生可以将这些概念背得滚瓜烂熟,考试可以拿到满分。可是,一旦深入到真正的企业中打开账簿时却茫然不知所措。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一些勇于改革的院校在查账教学环节引入了案例教学。但是,现实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案例不可能提供现成的答案。实际工作中,越是有问题的账簿,表面上看起来越规范。学生需要培养的是怎样发现问题的能力,而案例教学主要是告诉学生如何处理问题。会计校内实训教学无法给学生提供可供检查的账证,也就无法真正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

三、针对新会计准则的变化,邵阳职业技术学院(下文简称邵阳职院)高职会计模拟实训教学改革的策略

(一)提高教师能力素质,构建会计实训教学体系的基本思路

邵阳职院针对教材滞后这一无法避免的事实进行了一系列的教学安排:1.学校统一组织安排针对新会计制度、会计实务和理论新问题的业务培训班和研讨会。2.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和骨干教师针对会计前沿问题举办讲座,并有计划地安排会计教师参加校外各类学术会议。由于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逐步提高会计教师的会计实务操作能力和会计实践课的教学能力。为此,邵阳职院会计教师可通过校外会计兼职或其他途径到企事业单位亲身体验一些会计实务操作,同时从企事业单位聘请一些既有丰富会计实务经验又有较高会计理论水平的财务人员来校举办讲座或兼职授课,以提高会计教师和学生的实践水平。3.针对会计模拟实训建立新的教学体系:包括教学计划的调整、教学大纲的修订、教材及实训指导书的编写、教学方法(包括备课、讲授、展示、辅导、练习、实训、成绩考核和评定等)的改革、模拟实训室的改进等系列内容,将环境模拟、角色模拟升级为对真实经济业务的核算、对真实账务的检查和对真实会计资料的分析、运用。也就是将从书本中学习会计转变为从真实的证、账、表中学习会计,这不单是实训方法的改革,更是一种教学理念的改革。提高学生做账、查账、用账三个方面的能力,必须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在不同的阶段安排不同的实训内容。

(二)实际训练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