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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论文

时间:2022-12-24 12:08: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制现代化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制现代化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应当科学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同遗产的性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取舍,将其中合理因素加以继承和改造,为现代的法制建设服务,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现代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古国,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大量的法律文化遗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包括实现法制现代化。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要求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如何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因素化为积极力量,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应当成为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武树臣先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书中指出,所谓“‘法律文化’,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法统)和宏观样式(法体)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从上古时起至清末为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有着其独特而鲜明的特点。

(一)“礼法合一”“、诸法合体”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的原则不断得到强化,最后形成了“诸法合体”“、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首先,礼是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被作为治国之道,而法只能成为礼的补充手段;其次“,诸法合一”,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过分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法律在这里只是被作为统治者镇压百姓的工具和礼的载体。

(二)国家本位、义务本位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人治主义色彩,主要表现便是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权力大于法律,皇权至上。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是最高的法律渊源,法律是皇权的附属品。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长官兼有司法权,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封建统治者们只注重人们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个体成员的权利受到社会、家族等因素的抑制。

二、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法律文化和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但是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它却没有得到科学公正的待遇。对其有两种极端的看法:一种是把它渲染为中华民族的国粹精华;另一种则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这样的态度是不对的,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必须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是必然会存在冲突的。首先传统法律文化是产生在落后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文化形态;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在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次,两者体现了不同社会的价值取向。传统中国社会权力至上,国家本位,义务本位,忽视个人权利;现代社会人人平等,民众的权利意识很强,强调权利本位。这两种法律文化植根于不同的土壤,所以传统法律文化难免会显得格格不入,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抑制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消极因素。

另一方面,应当明确传统法律文化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制约着他们的法律态度及其对法律的认同感。公丕祥教授指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2]”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文化,更不能割断传统,要注意从我国的传统中发掘积极因素,使传统发生创造性转换,因为“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3]”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历史作为遗产,它的价值不是现代人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现代人开创新的历史提供营养和动力。”对于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只有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使传统法律文化发生现代转型,才能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法制国家奠定基础。

(一)体现“民本主义”思想,重视发挥人的价值

“民本主义”思想源于儒家“民为邦本,本固邦守”的思想。其基本特征是“重民”,强调统治者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爱民”“、敬德保民”、“博施于民”。“民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要求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要以民为本。大家所熟知的秉公办案的包拯主张“:民者,国之本也”,立法应当以利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我国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是值得借鉴实施的。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是以确认、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的。我们的法律实践活动必须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实践“司法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宗旨。只有真正倾听群众心声、实现群众利益后才可能使广大群众相信法制的力量,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只有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将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到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去,才可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稳步前进。

(二)推行“礼法并重”,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儒家“德主刑辅”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一思想认为单纯使用强制性的刑罚只能使人一时不敢犯罪,是治标之举;而通过道德的教育作用,增强人性中“善”的东西,可以使人对犯罪萌生羞耻感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才是治本的方法。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人们的道德水平却不断下滑,人们开始对依法治国产生怀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2001年1月,同志正式提出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只有不断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增强道德约束力,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才能缓解道德和法律的对立局面,以礼法的互动来保证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正常发展。

(三)追求“和谐社会”,维系和睦人际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三纲五常“”亲亲尊尊”,追求“和谐”社会氛围,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就是要求根绝诉讼、以调解来解决民众纠纷。儒家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只要克制自身的欲望,互相忍让,就不会发生纠纷,所有人都应当以和为贵。“无讼”是司法审判的目的,是士大夫阶层的终极理想。尽管当时的“息讼”、“贱讼”思想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忽视,但是这种注重调解的传统在缓和社会矛盾、保护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审判中,调解依旧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法院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誉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通过基层组织、法院等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诉讼资源。应该说这种重视调解的优良传统对安定社会、维护团结所做出的贡献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都难以比拟的。新晨

(四)探索“混合法型”,适应法系融合趋势

中华民族经过数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探索和总结出了独具特色的“混合法”样式。所谓“混合法”是指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即“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进行审理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适用以往的判例或者按照统治者的意思判决。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制定成文法典,它对于维护全国立法、司法的统一,规范全体臣民的行为,明确行为准则方面是有巨大作用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成文法典又不可能包罗万象,难免会出现法律与现实生活脱轨的现象,这时“判例法“便可弥补“成文法”之不足。作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的结晶“,混合法”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体现。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好好总结判例法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在现有法律模式基础上重新构建“混合法”的科学样式,让“判例法”在今天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影响了中华民族数千年,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当今世界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成为必然。因此在面向未来构造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不能放弃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而应在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中国 法律文化 现代化

法律自古以来就是管理国家,维护统一的强制手段,如何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是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需要特别注重的工作之一。对于新时期的现代化中国来说,法律的完善和丰富对于我国的各领域、各阶级的稳定发展具有基础保障等一系列重要作用,从法律的起源到现代化的法律制定,下文详细的谈及了这个发展历程中一系列典型的问题。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百家争鸣中隐藏的法理

战国时期法家学说代表人物韩非子可以称得上中国历史上最推崇“依法治国”的学者了,他主张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同时他主张要减轻人民的徭役和赋税,这样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其他学派的学说也或多或少的蕴含着一定的法理,此处不予鳌述,这是法律在古代最典型的一次体现。

(二)国外法律的产生

对于西方法律的起源,目前存在两种说法,一种是起源于古罗马,另一种是起源于古希腊。

前一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市民法、万民法再到后来的《民法大全》都对西方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原因有五:

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3.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4.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5.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而支持后一种观点的人则认为,虽然古希腊在历史上并未真正统一,且支持者也承认古希腊从始至终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城市与城市之间执行着各自制定的法律,以雅典为例,从最开始的习惯法到最后的成文法,这期间不仅仅是民众其心合力推翻集权统治的暴力革命那么简单,而是具有着民主力量通过一系列改革取代集权统治力量的又一典型历程,其中的民主政体对于后世的影响十分巨大。

综上两种观点,可以同时认为古罗马与古希腊是西方法律的两大发源地,一来同时肯定了两种法律对后世造成的深远影响,二来平息两种支持者长久以来的唇枪舌战,为西方法律的起源问题盖棺定论。

二、中国法律的发展

(一)原始社会

很多人倾向于认为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的概念,顶多是某种习惯或是文化,然而宋炳庸认为在原始部落里,个人用品例如衣物、首饰、寝具、观赏品、食具,其主人对其是有私有权的,而且研究表明,原始部落的人在其弥留之际对其配偶、子女交代自己拥有物品是就如同现代人所说的遗嘱,且在原始部落,这样的“遗嘱”是不能违背,要始终遵守的。除此之外,还有原始部落里的商品交换、首领选举等等许多行为都能看到法律的影子,虽然不成明文规定,但不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都应该归为法律的范畴,可见,原始社会也是有法律文化存在的。

(二)奴隶社会

很多人都愿意接受奴隶社会是法律产生的阶段这一观点,严武就认为禹在其统治时期,希望通过垄断神权,推崇鬼神之说,并赋予自己能与天沟通的唯一人企图来统治自己的子民,禹之子启继位后,依然效法其父,借以奉天意平息反对者,实际就是单纯的暴力镇压,从这件事上就可明显看出“天命”和“天罚”已成为现代意义中的法律文化了。

(三)封建社会

到了中国的封建社会,法律的发展就相当成熟了,以致于那时的中国以其法律制度的完备而闻名世界,这期间,律、令、科、比、故事、格、救、刑统、谙、例等各种形式的法律层出不穷,因为这些法律的存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维持了长达两千多年,可见法律的完备对于国家的统治和治理是多么的重要,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阶段的法律已经达到了制约皇权的地步,但皇帝有时又可以诏敕,此时皇帝的意念又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封建社会的法律可以大体上分为变通的法律形式和稳定的法律形式。

(四)社会主义社会

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改革开放步伐迅速加快,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全社会处在空前的发展洪流之中,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也随之发展,出现了一些典型的特征:(1)由公法为主向私法优先转化;(2)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化;(3)由政策主导向职权法定转化;(4)金字塔型权力架构;(5)专门监督和多重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6)亲民和谐的价值体现,对于传统法律,现代法律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比如说:(1)从身份到契约;(2)从差序和义务到平等和权利;(3)从专制集权到民主集中。

而且我国的法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标签,这就表示我国的法律是贴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坚持以本国国情和具体实际为客观依据;(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形式具有“中国特色”;(4)“时代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6)多元化利益格局催生多元化法律;(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反映时展进步的新要求,顺应世界发展的大趋势。

三、中国法律的现状

(一)优势之处

1.预防为主,惩治为辅中国传统的法律,对于刑罚的规定偏向于不人道,且多数时候提到法都直指刑法,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偏重于惩治而忽略了法律的预防作用,社会生活中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进行约束,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然而进入新时期以后,我国的法律则向预防为主,惩治为辅发生转变。

首先对于很多的原先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如今也进行了立法,例如经济活动的一些行为,涉及到一些约定、规矩等的活动,我国已经通过制定《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法律进行了全面的约束,最大程度的保障了经济活动参与者每一方的权益,使得经济活动稳定有序的进行。还有很多领域都靠立法保证了该领域里各项活动的顺利发展,此处不予鳌述。

其次是很多原先初次制定的法律在后来的修正案中,很多条文都放宽了定罪范围,增强了约束性,可见立法部门越来越重视法律的预防作用,意识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以及建设法治社会对于国家发展的长久意义。

2.法律的权威性。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往往强调皇权至上,法律都是由皇帝制定的,所以皇帝有权随意更改法律,随意制定法律,这对于现代社会的民主、法律权威性是十分不利的,所以,现代的法律已经摒弃了传统法律的这种特点,不但法律的权威性至高无上,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法律的制定还要做很多的民意调查,在广泛听取民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所有人利益的法律,使得现代化的法律更加的民主和公正,且国家检察机关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获得社会和个人的公正,法律在现代社会不但用于惩治、预防犯罪,而且成了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扩大了法律的应用范围,对于依法治国的目的做出了贡献。

(二)不足之处

1.法律文化的冲突。法律文化冲突在当今社会是普遍存在的,其中包括文化价值、内在特质、法律功能、法律精神的冲突等等,但这些冲突在我国现阶段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方针的指引下,需要尽快的涵化和整合,为建构法律化、理性化、多元化、社会化、全球化的机制提供条件保障。我国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有:

(1)中国法律文化显型层面的冲突。简单来说,我国的法律存在在同一法律体系内有相互冲突的现象,但这个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的修正和社会的发展得到最终解决的,且任何一个国家制定法律时都会出现同样的问题,例如;我国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中的一些规定存在冲突,以及我国规定农村选举代表可代表的人数可以是城市选举代表可代表的人数的四倍,这规定明显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背,所以,综上所述,我国法律的公平性建设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中国法律文化隐型层面的冲突。虽然有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但我国公民很多时候没有法律意识,不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的根深蒂固对人的影响,现代人总是想通过和解或私了解决问题,认为对簿公堂是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不会运用法律手段,而且对于人们的普法意识的教育也明显不足,很多人不懂法,以至于犯法了仍然毫不知情,加之法律的效力还不能彻底的贯穿每一个领域,很多行业是通过行业多年以来形成的“规矩”进行运作和发展的,法律无法渗透进这些领域,更谈不上发挥效力了,所以,对于国人的法律意识教育任务仍十分严峻,对于行业的法律监管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3)观念法律文化与制度法律文化的冲突。虽然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被现代的法律制度所取代,但其观念的影响仍没有消退,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想要一下子转变是不可能的,想要全部地区都转变,也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国家众多艰巨任务中的一个,需要坚持不懈的为现代法律的普及渗透做出艰苦卓绝的努力;

(4)本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究竟该不该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如何学习?是照搬照抄还是结合我国国情?是降低标准还是保持不变?很多学者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如何将他人的东西变成适合自己的,这个探索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然而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国法律文化依旧要面临这个冲突带来的各种问题和质疑。

2.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1)前提条件:法律文化的多元性与开放性;(2)社会基础:中国近现代特殊的变革方式;(3)重要原因:中西方法律文化精神差异;(4)独特要素:传统法律文化的超常稳定性;(5)加剧力量: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

(三)需要借鉴他国的地方

首先,法律的监管制度需要借鉴他国经验,我国的法律虽然已经初成规模,但监管力不足,很多时候出现有法但不守法的现象,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以借鉴美国法律的监管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

其次,我国法律的涉及面不够宽广,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我国快速的发展速度导致法律的制定速度跟不上新变化发生的速度,因此,可以借鉴国外提高法律制定速度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法律的可操作性欠缺,可以借鉴国外的弹性法律制度,对于不同的案例要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与此同时,尽快完善该法律的详细执行规定,以实现法律判决真正得到执行。

四、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表征

(一)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当代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政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史和近代两次大规模法制现代化运动时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学校;法制教育;方法途径

论文摘要: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律意识,学校必须要强化教师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努力探索学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师资队伍建设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保障

学校是实施法制教育的主渠道,而学校教育是通过教师来进行的。因此,在培养学生法律素质过程中,先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使教师形成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以及权利意识和民主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

(1)树立自觉学习、贯彻、理解、讲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意识。每位教师要在自觉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基础上,用法律视角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树立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每位教师都应当明确,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在工作中的教育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教师不要以“管人者”自居,要学会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

(3)努力建立新型、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师生之间保持温馨的人际接触和融洽的互动,有助于师生进行良好的心灵沟通,建立和增进信赖感;有助于改善学生的心理状况,形成自我接纳、自我肯定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转变教师观念是突破口,调动学生的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客观、鼓励为原则的评价机制是关键,坚持了解和尊重是保证。我们应该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在关爱中成长,在愉快中学习,在欢笑中生活的环境,使学生对学校、对老师有种归属感和依恋感,在学生和学校之间建立一种坚固的纽带,从而减少他们违法犯罪的机会。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目前各级学校还没有将法制教育课程化,这也是法制教育实效性较差的原因之一。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

三、建设依法治校的校园环境

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通过组织师生共同参与建设整洁优美、富有教育意义的绿色校园环境,形成学校健康向上的人文生态景观;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科、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建设以爱国主义和优秀民族文化为主体的校园文化等,也必将对学生遵纪守法观念的培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四、做好“问题学生”和“学困生”的教育工作

做好“问题学生”和“学困生”的教育工作,是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容。“问题学生”和“学困生”在现实生活中承受了来自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更多压力,因此学校要特别关心这一特殊群体,要特别慎重对待对他们的评价和惩罚,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多以肯定性的评价来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提高其求知兴趣,防止他们沾染不良行为。要认真做好“问题学生”和“学困生”的转化工作,可采取建立“问题学生”和“学困生”档案、开展“一帮一”活动等,帮助他们不断取得进步。

五、进一步深化课堂法制教育

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从目前课堂法制教育的情况看,还主要局限于知识教育的层面,还没有把对青少年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法制教育的目标。学校的法制教育不仅是教给学生法律的内容(即合法的、违法的),更重要的是要教给学生法律的本质和精神,这才是法的教育的终极价值。

六、丰富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学校的法制教育要和社会的普法教育接轨,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提高教育效果。

总之,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字:文化转型;文化转型路径;文化转型价值追求

一、文化转型的内涵

什么是文化转型?文化转型的内涵是什么?近年来学者们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汪平站在生产力发展的角度上理解文化转型,文化转型是人们的思想的解放、价值观念及其评价体系的更新。它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是指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的总体性变革,不能孤立地将某一方面的变更看作是文化转型的完成,更不能将意识形态的变动误为文化转型的实现。[1]

文化危机所引起的文化转型是多维度的。在谢劲松看来"文化转型"意味着告别从古老时代开始就压抑着我们心灵的观念,告别束缚我们思与行的各种外在的强制,告别话语的板结与单一,也意味着一种建设。它是对未来的一种可能性的期盼。不能把文化转型看作一个已经完成的事实,而应看作一个开始出现的现象,只能看作对未来的一种展望,一种理想,一种永不止息的热情。[2]

出于对文化转型的实质的不同理解,学者们对文化转型的内涵也不同。陈一放认为当代中国文化转型的实质确切地说是由传统社会主义文化形态向现代社会主义文化形态的转型。其根本价值尺度只应该是工业文明的技术理性与人本精神。[3]张友谊认为文化转型的实质内容是文化现代化的过程, 而文化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文化现代化, 从根本意义上说是人的现代化。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 是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4]

邓晓芒针对文化转型是中国人对普世价值的一种觉醒,文化转型的目标是实现自由、平等、人权、法制等普世价值,在此之中,知识分子承担着重要的使命,知识分子需要立足于当下中国的现实对传统文化进行彻底地反思和批判,亮人心智。[5]

文化转型概念概念种类繁多,一方面拓宽了文化转型的研究视界,丰富了文化转型的理论内涵;但另一方面,它不利于文化转型的学术规范和学科建设,更不利于学术讨论的深入。随着文化转型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我们迫切期待着文化转型概念的整合和统一。

二、文化转型的路径

在较大的历史尺度上,文化所代表的生存方式总是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特定地域中占主导地位的生存模式。中国文化演进的方向即是历史的延续,又是文化的创新。

衣俊卿从人的生存矛盾的角度着眼,当自觉的或自为的文化同自在的文化之间形成必要的和恰当的张力或冲突时,这一文化的转型会采取内在创造性转化的途径,即采取文化创新的方式;而当这两个文化层面之间缺乏必要的张力和冲突时,这一文化的转型只能采取外在批判性重建的途径,即采取文化整合的方式。[6]

文化转型的一般过程, 是从形成新的意识开始的。程认为自我意识的嬗变是文化转型的根本标志,文化转型的一般过程, 是从形成新的意识开始的。要实现这种嬗变需要目标准确地实现这种擅变的自觉性,并表现为在自我意识深层中自由自觉地对新的价值系统的构建,还需要可以依赖的文化活动的现实基础。[7]

在余良耘看来文化进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文化转型,这就是由单一的竞争模式向协同创新模式的过渡。我国文化的转型经历了"斗争哲学"到"和谐文化"的转变,第一种思路主张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社会矛盾发展的主线。第二种思路主张应该适应执政与建设的新形势,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主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8]

程建平基于中国文化的演进和脉络,强调中国文化演进的方向既是历史的延续, 又是文化的创新。要实现文化的创新和转型就要培养政府和民众健康的文化心理, 培育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 利用现代技术, 发展文化产业, 保护和开发传统文化资源, 把文化发展纳入法治轨道。[9]

把日常生活批判当做文化转型的切人面是学界的重要观点。毛秀芝认为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要实现文化的转型和人自身的现代化, 必须经历日常生活世界的批判重建过程。坚持用科学技术理性和人文精神培育现代主体特有的文化精神,这是中国现代化的当务之惠。[10]与此相似,王国有也认为日常生活批判理论超越传统理性主义的视界, 触动了文化的根基,即人的生存方式。传统日常生活的批判重建可以作为文化转型和人自身现代化的现实途径。[11]

文化作为一种观念系统, 其发生、发展、衰退、再生只有在社会生产方式中得到合理的解释,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姜树培认为社会生产方式的内部矛盾是文化转型机制中的根本因素;文化系统自身的内部矛盾是文化转型的内在动力;文化主体的积极参与作用是文化转型机制中的能动因素;外来文化的冲击是文化转型的重要条件。[12]

饶涛客观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条件下的时代性和民族性、主文化和亚文化、文化逻辑和市场逻辑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强调这种矛盾的解决, 即在客观反省传统文化中超越传统文化, 在与西方文化的交流中超越西方文化, 在利用市场经济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 大力弘扬主旋律是我国文化转型成功的关键。[13]

三、文化转型的价值追求

文化的最深层结构是价值观念系统, 它广泛地渗透于文化诸要素中, 是文化的核心。不同的文化类型间的差异从根本上说就是不同的价值观念的对立。

为适应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姜树培认为文化转型的价值追求是整体与个体的和谐发展, 具体价值追求和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与总体价值导向一元论的统一, 政治上的民主与法制的统一, 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 在表层的思想观念上则表现为奉献与功利相结合的道德观, 个性发展与社会需要相统一的人的发展观。[14]

樊华探究了文化转型与中国文化发展之价值取向,在中国文化发展上虽强调以和谐为价值取向,并不是简单化地将各种对立因素进行折中、调和,和谐的文化是优势互补的文化,是多元竞生的文化,是具有包容性的文化。[15]

任何文化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文化的共性标识着世界性, 而个性则代表着民族性。民族性和世界性作为文化的基本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任何取一弃一的做法都是不可能的。魏义霞从这个意义理解当代中国的文化转型与重建需确立双重价值坐标, 即世界性与民族性。[16]

文化转型最终必须通过价值重构来完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 价值重构是文化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也是人的现代化的精神动力。从文化价值重构的重要意义出发,张友谊认为文化转型和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是人的价值观、思维方式、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变革和进步, 使人成为适应现代化发展的现代公民; 而现代公民就必须有现代观念和现代意识, 就必须形成独立的人格。[17]这也是文化转型的使命和方向。

综观近年来中国文化转型的讨论,其主流体现了文化转型中传统与现代,理论与现实,失范与建构之间的张力。我国"文化转型"研究的实质在于,面对西方强势文化,中国社会和文化如何走出传统,迈向现代化,现实社会文化转型怎样才能使我国社会、文化与生活跟进世界的潮流和方向,但又不是中国元素的根基,进而为我国社会文化转型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文化哲学的理论基础和支持。因此,我们需要站在时代的高度,立足中国现实,充分吸取中外文化哲学研究的理论成果,重新厘定文化转型的界限,突破文化转型在理论研究和方法论上的局限,努力构建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关注和指导中国社会实践和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文化哲学和转型体系。

参考文献:

[1] 汪平:《浅论我国的文化转型》,《理论月刊》,2009:(03)。

[2] 谢劲松:《什么是文化转型?》,《开放时代》,1997:(06)。

[3] 陈一放:《论当代中国的文化转型》,《社会科学研究》,1998:(03)。

[4] 张友谊:《文化转型与价值重构》,《理论学刊》,2009:(07)。

[5]《高端对话:哲学视野下的当代中国文化转型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6] 衣俊卿:《论文化转型的机制和途径》,《云南社会科学》,2002:(05)。

[7] 程:《论文化转型与人的自我意识》,《哲学研究》,1994:(06)。

[8] 余良耘,张存国,马剑梅:《文化转型、文化进化与文化软实力》,《理论月刊》,2008:(11)。

[9] 程建平:《中国文化转型的路径分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4)。

[10] 毛秀芝:《从日常生活批判到文化转型》,《求是学刊》,1997:(02)。

[11] 王国有,田郁玫:《日常生活批判──中国文化转型的崭新视野》,《求是学刊》,1996:(03)。

[12] 姜树培:《简论文化转型的机制》,《中州学刊》,1993:(03)。

[13] 饶涛,饶异:《论当代中国文化转型的运行机制》,《宁夏社会科学》,2002:(05)。

[14] 姜树培:《简论文化转型及社会主义新文化的价值取向》,《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04)。

[15]樊华,章涤凡:《文化转型与中国文化发展之价值取向探究》,《当代文坛》,2010:(01)。

[16] 魏义霞:《世界性与民族性:文化转型与重建的双重价值坐标》,《学术交流》,1998:(02)。

第5篇

二、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素质教育就是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素质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教会学生学习,学会做人,学会生活。班主任是学校教育工作中全面负责班级学生思想品德、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工作者;班主任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历史使命;承担着促进和指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及身心健康等方面综合发展的重任。特别是在实施“科教兴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在为祖国培养人才这一千秋大业中,班主任工作发挥着极其巨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学生身心发展有着共同的特点,但是在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树立素质教育的新观念。

我国的改革开放建设,促进了社会经济和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发展,培养和造就面向世纪的一代新人,班主任的工作辛苦而繁杂,较之常规的班主任工作,在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在教育管理,思维方式,工作模式等方面都有了根本的变化,所以,要求新时期的班主任,工作要有思维和变革,要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学生的精神领域,要有敏锐的眼光和积极的思考,以“开放性”、“多样性”、“民主性”、“ 专业性”的教育方法,引导学生学会独立思考和判断,学会比较和选择,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使学生具备创新意识,自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并在工作中不断寻求科学的教育方法,关注全体学生的共同进步。

学校的管理是宏观的,更具体的工作由班主任来做,班主任和班委会干部要以身作则,影响和塑造学生的行为规范,以班主任为典范,带动学生干部的风范,以学生干部的风范带动学生的规范;建立制度,规范管理,针对学生的年龄弱点、难点、特点、亮点,在广泛讨论得的基础上,组织学生研究制定各种班规制度,把严格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结合起来,有效培养学生的行为习惯。

新时期社会发展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其核心是实现人的现代化。而现代化的 人是有其素质标准的。即(1)高度的民主意识、民主行为;(2)高度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3)终身 学习的观念和能力;(4)开放的心态;(5)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6)合作与竞争意识;(7)责 任与质量意识;(8)效率和效益观念;(9)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10)崇尚真理,不迷信权威。这是 新时期社会发展对人的素质要求,也是我们对班主任提出的具体培养目标。 为适应市场经济,特别是知识经济的挑战,教育改革势在必行。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教师要培 养学生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转变教师角色,教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事 ,学会与人交往,学会生存发展,做学生的引导者、心灵导师。 小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在教育公平、教育民主化思想及全纳教育理论的影响下,要求教师要面向全体学 生,了解每一名学生的教育需求,满足不同学生的教育需求,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发展,整合教育资源(学 校、家庭、社区等),为学生的发展服务。 小学生的模仿性、依赖性强,独立性差,可塑性强,是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的关键期。教师的一言一行,对 事物的好恶及人生观、价值观等直接影响学生对事物的认识,因此,班主任工作便显得更为重要。 面对当今小学生缺少生活体验,心理健康问题明显增加,抗挫折能力弱等现象,以及由于社会飞速发展导 致人的认识能力存在差异、价值取向多元化,出现教师与学生家长教育价值取向的沟通问题……为此,我们需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班主任工作,以"为学生一生负责"为教育宗旨,开展此项研究,探索小学阶段班主任工作模式,总结概括其特点,以增强班主任工作的针对性、目的性、实效性,切实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

三、 开展此项研究的条件分析

对此课题的研究,我们已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本课题组主持人从事多年班主任工作,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和育人理念,现如今又担任本学校的德育工作,又有很好的条件为课题的研究收集材料。另外,主持人又参加过多项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有多篇科研论文在国家、省、市级的刊物上发表和获奖,有丰富的科研能力。

四、 前期的准备工作:

学校一直围绕着以人为本促进学生主动健康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对教师进行培训,所以课题组成员通过学习,讨论交流,查阅大量相关资料等形式,对班主任进行了较系统的学习。目前课题组主持人已对"人本理论""多元智能理 论""情绪管理理论""全纳教育思想""人的现代化理论"等现代先进教育理念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并通过学习和教育实践不断深入领会到:新时期班主任工作要从物化走向人化,要承认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是完整的人,是能动的、创造性的人。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权利,关怀学 生的成长。对学生的教育要由强制性的单项灌输转向双向的平等对话。使班主任的教育工作成为两代人的相互影响,共同参与,教学相长,品德共进,相互理解、相互悦纳、相互勉励、相互启发、相互涌动、相互创生、共同发展、共享快乐的过程。认识到德育本身应当是一个整体,作为班主任应该把德育工作融合到整体的教育中去,融合到学生的学习生活中去。

五、 研究步骤

(一)实施步骤设计

1、准备阶段(XX.12---XX年.5)

(1)学习内容:国内外现代教育理论,国内外优秀班主任教育工作的研究理论。

(2)采用方法:通过查阅文献,了解有关情况。

2、实施阶段(XX年.6---2010.7)

通过对课题进行深入的行动研究,不断总结新时期班主任工作的模式。

(1) 调查分析阶段(XX年.6---XX年.10)

(2) 策略设计阶段(XX年.11---2010.8)

(3) 对比实验阶段(2010.8 ---2010.6)

3、总结成果阶段(2010. 7 ---2010.9)

对第二阶段研究工作中提出的班主任工作模式的典型案例等教育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优化策略,将各种策略系统归类,撰写研究报告、论文等形式,进行成果交流。

(二)课题完成保障条件

1、本课题得到学校领导的重视和关心,得到去教科室行家的直接指导。

2、我曾多次参加过学校各种研究课题,并有较高的责任心完成课题研究。

3、时间保证:会以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定期学习,定期活动,定期研讨。

六、预期课题中期成果

1、XX年12月----XX年年5月 实验方案

2、XX年年 6月----2010年6月 论文《小学班主任工作模式》

3、2010年7月----2010年9月 研究成果

七、最终研究成果

(一)实验研究总结报告及附件

(二)实验教师典型教案

(三)实验教师的经验论文

(四)学生的相关作品及资料

第6篇

论文摘要:由于人事档案真实地记载和反映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等,是干部个人自身成长历史的真实记载,为学校党的组织工作、人事工作的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为学校合理分配使用人力资源提供了可靠的信息参考。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人事档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事档案工作面临了不少新的挑战,档案工作如何与时俱进,加快发展,更好地为党的组织、人事工作服务,笔者结合几年来档案管理的实践,就学校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谈谈几点体会。

一、人事档案的定义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成的,是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事档案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以来,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公共管理工具对中国的信用建设、干部管理、国家安全、福利分配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制度性贡献。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的身份性和体制性弊端也显露无遗。“死档弃档”、“虚假档案”、“人质档案”、“人档脱节”、“档案克隆”等现象也日益增多,其“二元化人事体制结构”所形成的“人才壁垒”、“单位封闭”、“制度交易”、”身份阻隔“等负功能愈加显现,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人事档案已经沦为“鸡肋”——食之无味却弃之可惜,其制度性生存愈发尴尬。因此,传统人事档案制度必将走向终结,新的、科学的人事档案制度必将走向前台。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必须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发展人事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放宽户籍准入政策,推广以引进人才为主导的工作居住证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作者认为,人事档案及其制度的公共政策创新必须沿着契约化、社会化、电子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契约化、社会化、电子化、法制化是人事档案制度创新的必然路径。

内容上,立卷不够规范,案卷质量不高。一是档案材料内容填写前后不一。“三龄一历”(年龄、工龄、党龄、学历)记载多样,个别干部的“年龄越填越小,参加工作时间越填越早,文化程度越填越高”。二是档案用纸规格不一。虽然规定档案材料要统一使用16开办公用纸,但现行的公文材料大部分是A4纸,高等院校印制的学历材料绝大部分也是A4纸,纸张大小不同,致使有的表格印制超过装订线,给立卷归档工作带来了麻烦。三是材料归类不准确。有的不该归档的材料归了档,而该归档的零散材料却没有及时归档。四是档案材料短缺。如表彰和处分材料散失较多,有少量的履历表、自传等未盖人事部门公章。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干部人事档案中有些陈旧的信息内容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如记载个人履历、社会关系、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的内容多,而反映个人工作能力、技术特长等方面的内容少,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案卷质量。

使用上,技术手段滞后,运行效率较低。在整理档案过程中,有的单位没有启用干部人事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大部分是靠手工操作,费时、费力,效率低,与行业整体的现代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不相适应。

三、笔者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建议

保持人事档案工作的高质量,就必须要有科学的管理方法。传统的管理方法在一定时期有它的科学性,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干部工作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的变化,就会显现出它的局限性。因此,目前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必须紧跟干部工作的需求,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1、实现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和鉴别的规范化。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质量的提高,重要一条就是要及时收集和补充档案材料,而材料收集、归档、鉴别是否规范化将直接影响进档材料的质量,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从手续是否完备,表述是否准确、精炼,观点是否明确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别,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限期纠正再归档,对于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及时退给有关单位,做到不散失、不积压。

2、改进档案的检索与查阅方法,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对干干部人事档案的检索,无论是采用“四角编码”法还是“笔形编号”法均是利用姓氏检索的方式进行,这两种方法均有一定的科学性,但用记起来费时,用起来繁锁,工作效率低。为提高效率,可考虑采取以英文字母的顺序号进行编排,便于记忆,利于查找,提高速度。同时,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可以采用计算机管理人事档案信息,研究建立两个系统:检索系统和利用系统。同时,运行干部人事档案原件管理系统,使查档人员利用计算机在不接触干部档案的前提下查阅干部档案原件,不仅可以提高查阅档案的速度,同时也有利于干部人事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3、分类管理。国家公务员的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建立并管理;其余人员的档案,则打破身份、学历、职称、行业、地域等各种限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建立并统一管理。

4、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实行许可证并年检制度。制定硬件、软件标准,并加强执法检查;同时,档案管理人员也要进行培训并实行资格证制度,并定期考试更新知识。统一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5、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人事档案管理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掌握现代档案管理理论与新技术的运用,开拓创新,开发新手段,加大投入,对人事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和维护,开发研制人事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数字档案和多媒体档案,并实行联网,通过现代化手段建立人才信息收集、反馈和跟踪系统。

只有与时俱进,注重档案的服务性,才能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牵一发而动全身,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信用业绩档案的建立必将使人事档案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必将使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不攻自破、迎刃而解,必将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云庆苗壮《现代档案管理学》青岛:青岛出版社2002年220

第7篇

论文摘要: 加强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人才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当前职业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分析,提出了加强职业学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具体对策。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遇到了许多的新情况,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对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以及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职业学校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1.加强法制教育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策略的要求,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本途径。

依法治国策略需要树立全民的法制信仰,全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是一个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志。因此,通过对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向全社会输送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可以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弘扬法治精神,为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强法制教育是社会对现代化技能型人才综合素质的需要。

职业学校培养出来的技能型人才,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但是法律知识同样不可或缺,否则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免不了遭受失败的厄运。因此职业学校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才能培养出社会认可,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技能人才。

3.加强法制教育是职业教育的现实状况决定的。

职业学校的学生素质越来越令人担忧,学生学习差,内心有严重的挫败感,冲动叛逆,还有一些学生已经在社会上混迹多年。这些学生的个人情况相当复杂,进入职业学校之后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就会产生仇视一切的心理,个别学生还会外化为极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

4.加强法制教育是减少和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呈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职业学校应是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工作的重点区域。学校的法制教育是青少年学生学法、知法、守法、减少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因而应利用学校教育的优势进行法制教育,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探索

1.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职业学校学生接受系统的法制教育。

目前很多职业学校开设法制课程,以此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但该课程主要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主要教学内容,忽视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制教育的效果不甚理想。因此,一要落实法律课程教学,使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教学决策部门应及时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在内容上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不同的法制教育课程,如民法、刑法等可以作为对学生进行常规普法的内容;会计法、税法等可以作为财经类专业必修的法律,等等。这样,学生除了进行了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之外,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使法制教育适应了学生的内在需求。二要在其他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深化法制教育。寓法制教育于其他学科教学当中,通过学科渗透对学生进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教育,促使学生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

2.积极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

目前在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形式仍比较单一,而法律是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把教学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使学生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要努力探寻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一要努力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效率。增设教学活动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选用社会治安、学生违法犯罪等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已学过的法律知识进行案例分析,教会学生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社会问题。二要在校内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充实法律课程教学内容。这是最有效的途径,如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演讲比赛,举办各类违法犯罪图片展,举办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出法制教育专题墙报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既丰富了校园生活,又对学生进行了经常性的教育和熏陶。三要“请进来”,借助外部力量齐抓共管。如邀请司法专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系列讲座;邀请正在服役的少年犯到学校来现身说法,以铁的事实、血的教训,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四要“走出去”,让学生亲临其境,感受法律威严。如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开庭审理案件,参观少管所、看守所、戒毒所等,以其亲眼所见、切身感受告诫学生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3.完善和充实素质教育理论,把提高法律素质作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律素质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当前,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经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的基本素质。然而目前,学校的素质教育仍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素质教育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要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在职业学校素质教育活动中,要逐步把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作为重要内容,要使学生认识到法律素质是自己所应具备的素质中的重要内容。缺失了法律素质就是不全面、不完善的素质。应把提高法律素质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充实完善后的素质教育理论深入人心。

4.提高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的综合素质。

目前大多数职业学校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教师也大多由德育课程教师兼职,他们的法律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既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也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成效。针对目前职业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教师的情况,职业学校一是应积极引进具备高素质的法律法律专业教师,充实法制教育师资队伍,保证学校法制教育课程的有效实施。二是应大力鼓励现有法制教育的教师通过进修、培训的方式,提高自身的法制素质,同时不断地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道德水平。总之职业学校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培养一支综合素质高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

5.营造以法治校的氛围,努力建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

职业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应构建一个适宜学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的环境。学校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一个法治环境,即依法治校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一切行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才能在校园内形成讲究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对学生而言,这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法制教育,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培养目标,对于建立良好的校风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8篇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校企合作

U471-4;U472-4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越来越多的初中毕业生走进了中职学校,接受职业教育,据统计数据表明,2015年我国中职在校生人数达2400多万人。一方面,大量的初中毕业生涌入中职学校,给中职学校的办学规模带来了“繁荣”;另一方面,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却遇到了“萧瑟”。单从就业率来看,我校汽修部“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可达到95%以上,但在这个数字的背后,却是就业岗位与所学专业不符,顶岗实习期间鲜有在企业完整度过实习期,难有上升空间等问题存在。

归其原因,我们从中职学校课堂教学中发现,由于中职学校现有教学模式主要来自传统教学,即“教师讲,学生听”,加之汽修专业课程中含有大量的机械原理类知识,内容相对枯燥难懂,学生很容易晕晕欲睡,难以达到课堂教学目标;而在实训课程中,由于汽修行业发展迅猛,技术日新月异,学校的财力难以跟上设备的更新换代,因此造成实训环境与企业工作场景脱节,学生到达工作岗位后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工作中。最终,导致社会对中职学校的认可率不高,长此以往,将会对中职学校的办学带来较大的冲击。

改革中职学校的教学模式是势在必行的,教职成厅[2012]5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中对中职学校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明确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1】。因此,中职学校应着力于学生的技能培养,辅以理论学习,达到培养目标。

培养学生技能的方式选择多种多样,教职成[2014]9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中职学校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现代学徒制。所谓“现代学徒制”,就是将传统“学生”的身份双元化,“学生”即是“学徒”,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技能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以学校、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指导为支撑,既不同于传统的学徒制,也不同于单纯的学校职业教育,它试图改变以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知识与能力相割裂、教学场所与实际情境相分离的局面,是传统职业学校的一场重大变革【2】。

“现代”是相对于“传统”提出的,“现代学徒制”在国外已有较为成熟的体系和运行机制,德国“双元制”、英国“现代学徒制”以及澳大利亚“新学徒制”是其中典型代表,另外在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地,“现代学徒制”也有广泛的开展和应用。本文试图从呈现国内外先进的“现代学徒制”实践成果出发,归纳总结“现代学徒制”在国内外运行的成功经验,为我校的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现代学徒制课程体系与教学模式改革研究提供一些思路。

一、关于国外“现代学徒制”的研究综述

2015年1月14日对中国知网搜索“双元制”,可以找到5805条结果,“英国现代学徒制”可以找到1185条结果,澳大利亚“新学徒制”可以找到2621条结果。在高级检索中,主题“双元制”可以检索到4506条结果,主题“英国现代学徒制”可以检索到34条结果,主题“新学徒制”可以检索到47条结果。

关晶的论文《西方学徒制研究》从“双元制”的背景因素、开展情况、法规框架、组织管理、教育实施、改革与管理几个方面综合呈现了德国当代双元制的特点:双元制的法制化、培训的标准化以及工业培训方法的现代化。其中,对双元制的教学模式基本框架叙述如下:在德国双元制中,学徒通常是由雇主直接招募的,与企业签订学徒合同。一般而言,学徒在企业的培训时间与在学校的脱产学习时间比例约为7:3。学徒每周3-4天在企业中接受职业岗位的技能操作训练,另外的1-2天在职业学校中进行专业知识及普通文化学习,学校与企业相互合作,又各司其职【3】。

郭扬、雷正光的论文《借鉴德国双元制课程模式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对德国双元制课程体系构建如下【4】:

熊萍的论文《走进现代学徒制―英国、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研究》中,对英、澳两国学徒制发展史、现代学徒制产生的背景、现代学徒制的特征、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做出了全面的描述和分析。文中指出,英国现代学徒制与英国NVQ水平资格证书整合、产业负责、广泛行业的参与、培训的灵活性与广度、培训期限的弹性化、学徒具有雇佣身份等,另外,留了扩大培训和向更高级别学历晋升的机会。而澳大利亚“新学徒制”是将原有的“学徒制”和“受训生制”进行合并和改革后得到的产物,具有:培训的灵活性、培训对象的多样性、培训证书的通用性、培训的广泛性、培训经费的强大支持等特点。同时,澳大利亚“新学徒制”在培训结束以后,可获得全国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AQF),使劳动者在全国范围进行职业流动称为可能。此外,澳大利亚“新学徒制”的培包是他们教学模式的亮点,设计培训包的目的是为了将工业界规定的能力和评估指导原则与国家证书文凭标准联系起来,培训包计划明确了产业界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结果的要求,并向注册培训机构提供一个设计自己培训项目和培训服务的工具【5】。

二、关于国内“现代学徒制”的研究综述

在我国,传统学徒制由来已久,但是在近代,由于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加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等因素,中国自始至终没有经历工业革命, 真正的机器大工业是从改革开放后开始的,所以我国的现代学徒制起步较晚,在研究方面相对也比较欠缺。搜索知网“中国现代学徒制”有1893条结果。

在职业院校的试点运行中,2006 年,江苏大仓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与德国企业合作,形成了本土化的“定岗双元制”高职学历人才培养模式;2011 年宁波北仓职业高级中学以协议的方式开始试行中职教育学历的现代学徒制教学;广州技师学院与企业合作探索非学历技工培训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0年6月,江西省新余市委、市政府拟投资60亿元规划建设江西职业教育园区,在园区内构建新余市现代学徒制实验基地;2013年,广东省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启动了以现代学徒制为主导的双元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

皮连根的论文《现代学徒制在汽修专业的探索与实践》中对汽修专业课程体系作了如下的探究:根据汽车的结构特点,将课程体系划分为五个学习领域,即:汽车发动机学习领域、汽车底盘学习领域、汽车电器学习领域、汽车车身学习领域和汽车综合故障诊断学习领域。在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技能特点的同时,将汽车机电维修岗位能力按照初级、中级、高级进行划分,对不同等级的岗位能力所对应的专业理论知识进行整合,按照应知、应会、掌握、拓展等不同要求,从简单到复杂,结合具体车型的结构特点以及汽车维修案例编写适合现代学徒制教学的学生手册和教师手册,把不同等级的岗位能力培养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进行梳理,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要求,以工作任务的方式,结合企业的操作规范和汽车维修规程,编写专业技能训练手册和任务工作单,形成适合现代学徒制教学的理实一体化的课程体系【6】。

胡秀锦的论文《“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中提到:“现代学徒制”是学校和企业深度合作的典型模式,也是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的最佳形式。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既有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又有合作双方的协议, 同时还有一定的组织保障,使校企合作在教学层面上得到升华, 发挥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各自的优势,使学生在掌握职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能在企业实习、实践,接受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的熏陶, 从而使学生得到全方位的培养和锻炼【7】。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关于“现代学徒制”不管是从理论还是试点运行,均已经出现较为成熟的案例可供参考。

三、结语

我校汽修部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核心问题就是要对现有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学生就业为前提,进行深度校企合作。将教学模式融入企业的工作场景,把课程体系结合企业需求,在教师、师傅的共同引导下,实现“学生”、“学徒”双重身份的相互转换,培养懂理论、会操作、能干活、有潜力的新型实用性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城镇化 农村 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是我国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之一,而城镇化则是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在城镇化进程中,具有传统特征的农村政治文化也必将随着农村社会的现代转型而实现转型。这种转型,意味着农村“依附型”政治文化将逐渐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现代的、民主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

一、我国农村政治文化的传统性分析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本质上属于农耕文化,它萌芽于夏商周时期,定型于秦汉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历史的全过程,甚至在今天依然发挥着它的影响力,特别是在象征着传统农业社会的农村地区,这种政治文化依然根深蒂固。

(一)王权主义

在中国传统社会,王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它控制和影响着社会的各个层面。王权的至高无上性和不受制约的性质,使得社会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度进行排序,社会资源的分配也是按照等级地位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来进行的。在传统农业社会,地位卑微的农民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自然处于最不利的处境,他们不得不接受来自于上层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同时也不自觉地形成了对政治权力的崇拜意识和依附观念。在传统政治结构下,这种权力崇拜和权力依附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利益,从而成为千百年以来根植于中国农民内心深处的坚固的政治意识。近现代以来,中国先后进行了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政治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权利状况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中国正在朝着民主法治社会的目标迈进。但是,由于政治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权力崇拜和权力依附思想依然在我国农村社会普遍存在,影响和制约了农村民主政治文化的成长。

(二)宗法观念

宗法观念起源于家长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家长为核心的家庭管理模式,同样适用于家族、乡里、郡县以至于国家。在这种模式中,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人身上,并且通过血缘或其它古老的形式得以传承,而其他人必须接受和认同家长的权威。家长制的这种等级意识和人治传统,就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观念。宗法观念以儒家经典为依据,主张三纲五常,主张用传统的伦理道德来统治整个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长幼有序、贵贱有等,尊卑有别的思想,实际上绘制了一幅礼治的经纬图。宗法观念在以家族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传统社会是有重要意义的,它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今天的农村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和发扬,对维护社会风气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而言,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家族式集权管理的模式却是不适应当前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因为它忽视甚至抹杀了农民个体的权利和自主意识;同时过分强调血缘关系也会导致农村政治生活中徇私舞弊和裙带腐败的产生,甚至会造就一些横行乡里的“村霸”行为。这些现象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农村民主政治的成长,还直接危害了农村社会的团结和稳定。因此,对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宗法观念”,必须秉持“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平均主义

在生产力低下的中国传统社会,平均主义是贫苦百姓最美好的政治理想,也是统治者巩固其王权的政治策略。所谓“民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统治者对社会期望的基本认识。因此,无论从百姓角度看,还是从统治者角度看,平均主义都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突出表现。这反映了人对于社会公平和公正的最基本期望。然而,对平均主义过分追求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锅饭”现象和对个人利益的否定,这在今天注重生产效率的时代背景下是行不通的,也不符合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基本政治原则。因此,必须将“平均主义”的政治文化逐渐塑造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

二、城镇化进程对农村政治文化的影响

(一)城镇化对农村政治文化的积极影响

农村地区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最坚固的阵地,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仅要求建立民主的制度,而且要求逐渐消除传统政治文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塑造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特征的政治文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至城市,接受了现代城市文化的熏陶,其根深蒂固的传统政治观念逐渐发生转变,政治认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政治行为也显得更加理性。这些劳动力在返乡之后,会对农村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发挥一定促进作用,加之农村自身现代化水平也有了一定提升,因此,现代政治观念引入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共同促成了当前我国农村政治文化正在逐步实现现代转型。概括来说,城镇化进程主要在以下方面对农村政治文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增进了农村公民的权利意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王权主义”思想留给中国农民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根深蒂固的权力崇拜和权力依附意识,即在无条件服从权力的同时忽视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形成了对个人权力的盲目崇拜。这种观念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而且会助长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不正之风。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在参与城市生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如拖欠工资等许多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在他们团结起来维护切身利益的过程中,实际上正是其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成长的过程。而公民权利意识的成长,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之一。

2.培养了农村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建设法制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我国农民由于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加之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水平低下等原因,造成了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和经济往来加速,观念和思想的交流融合也进一步加深。已经在城市地区成长起来的法治观念也逐渐影响到了农村公民的思想意识,促使他们逐渐树立起了尊重法律和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也使得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变得更加理性和克制,这对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

3.激发了农村公民的创新精神和注重效率的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不再是传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农村公民在城镇化进程中深度参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培养和锻炼了他们开拓进取、坚忍不拔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同时也获得了在社会生活中注重效率的基本认识。这一观念的形成,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快节奏,也更加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并在政治生活中认同他人的才能。

(二)城镇化进程对农村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城镇化进程为农村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带来了契机,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首先,城镇化造成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至城市地区,给农村地区的政治文化建设带来了主体缺失的根本性影响。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使农村地区丧失了政治文化建设的最活跃的生力军,同时也造成了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次,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城乡交流的日益频繁,城市中流行于一小部分人的腐朽堕落的思想也随之影响到了部分农村人口,特别是在城市打工的年轻人,从而对农村政治文化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些消极影响都是今后应当着重注意预防和消除的,但总体来说,城镇化给农村政治文化带来的更多是积极和正面的影响,我们应当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三、农村政治文化现代转型的路径思考

我国农村政治文化现代转型的基本目标,是将传统的依附型政治文化转变为现代的、民主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在城镇化进城中,要实现这一转型,必须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路径:

(一)完善农村政治参与机制,营造民主政治氛围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政治参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平台,长期以来承担着农村社会自我管理的功能。但由于在许多农村地区,政治参与的制度和实践经常脱节,导致村民自治制度并未能普遍促成农村公民民主习惯的养成。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真正将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形成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民主政治氛围,从而促进现代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

(二)加强学校教育,提高农村公民的政治认知水平

从现实情况来看,学校教育是当前我国农村政治社会化的主要渠道,也是提高农村公民政治认知水平的最有效的途径。而政治认知水平的提高,是现代公民文化形成的基础。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民的政治法律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学校教育,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努力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农村教育现代化,为农村社会的现代转型打造良好的基础。

(三)对传统政治文化进行合理“扬弃”,使其融入现代政治文明

我国传统政治文化虽然整体上是一种“依附型”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政治原则不相符,但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仍然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如对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重视等。因此,在农村政治文化建设中,应当注重现代政治文化与传统政治文化的适当结合,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主法治的农村政治文化。

(四)通过城乡一体化建设减少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的整体转型创造条件

第10篇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 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页。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第11篇

一、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拥有的选择权利,必须将存在相同功能的、两种以上的平行诉讼程序机制作为前提。程序选择权包括诉讼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具有的启动权、对诉讼程序具有的变更权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和对程序提议同意与否的权利。(1)当事人对诉讼程度具有的启动权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动性和主体地位。当事人针对诉讼程序是否适用和进程提出主张,以此影响法院判断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当事人不能针对实体问题提出主张,如适用法律和事实指控等。(2)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当前程度对自己产生的不利提出主张,可以要求法庭将诉讼程度变更。(3)针对法庭作出程序提议后,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拒绝适用或同意适用。

当事人在行使程序选择权时必须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及稳定。为了保证程序选择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使范围进行制约。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的将程序规则进行更改,不能讲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随意取舍。

二、程序选择权行使限制范围

(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对当事人的人身限制造成的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对是否进行监视居住或是否进行取保候审进行选择,维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当事人选择取保候审时也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取保方式进行选择,取保方式包括人保和财保。相关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决定进行强制干预和强行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决定和选择。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程序简单、进程快捷的优点,当事人可以在简易程序中尽快摆脱诉讼带来的痛苦。当事人在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选择时可以采取不完全选择和完全选择。不完全选择是指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当被指控人触及重罪时当事人不能选择简易程序。完全选择是指当事人的选择范围不受限制。被害人或自述人可以单方面的对简易程序进行选择,并对审理方式进行选择,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和言辞审理两种。

(三)陪审审理

陪审审理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民主性。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需要在合议庭的陪审下进行。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等。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大多数陪审人员缺乏陪审审理的实践经验,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较为专业、全面的法律知识。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是否陪审审理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四)审判是否公开

审判公开包括现场公开和社会公开。现场公开是指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当事人之外的社会民众都可以入场进行旁听。社会公开是指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新闻记者可以入场进行采访,而后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进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行公开。审判公开具有积极和消极的意义。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入场旁听对法官的审理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性,民众也可以通过旁听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威严性,并以此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开庭审判一旦被各界媒体进行社会公开后,案件当事人的名誉问题就会受到一定影响,极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还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对审判是否公开进行选择,以此保证自己的人权利益。相关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决定和选择进行强制干预和强行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决定和选择。

(五)二审程序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具有发回重审、直接改判两种形式。发回重审将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重新侦查,当事人将会继续处于诉讼压力下。直接改判是对案件的终审判决,直接改判后当事人不能上诉或抗诉,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会相应缓解。面对两种形式的优势和劣势,有些当事人为了尽快摆脱诉累希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直接改判,有些当事人为了追求诉讼的公平公正性希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发回重审。面对当事人不同的需求,应当赋予二审程序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选择权。

三、选择权的赋予意义

对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选择权的赋予是刑事诉讼案件审判严苛性和惩罚性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执法理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念的重要表现。选择权的赋予对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事件发生的可能,增强了诉讼判决的公众接纳度和公信力。

四、结语

诉讼是指裁判方对具有纠纷的、处于对抗平等地位的双方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是指在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的参与下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对被追诉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是我国刑罚权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也朝着文明化、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进步,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选择性和主体性逐渐受到关注。笔者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行探讨,供学者参考。

参考文献:

[1]於恒强,张品泽.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J].政法论坛,2012,17(15):74-75.

[2]朱雨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16(12):45-46.

〖HJ*4/5〗〖CD186mm〗〖KH*2D〗

(上接第166页)获得房屋所有权,原房屋实际购买人只能要求房屋登记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房屋登记人的法律风险

房屋登记人出借自己的名义购房或进行按揭贷款时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应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有可能使房产登记人的个人诚信度受损。

综上,“借名买房”的行为可能使房屋登记人和实际购房人均面临诸多风险,双方均应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1]余建华,孟焕良.房产调控政策频出 房屋买卖纠纷咋办[N].人民法院报,2011-4-22.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一、前言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这~制度在各国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产生过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除了现收现付制度所存在的共性因素以外,中国特有的改革动因还源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从计划经挤向市场经济的转换。改革虽然使旧的问题得以缓解,但是引发了更加具有挑战性和全局性的新问题。

二、改革引发的新问题

1、转制中的隐性债务问题

在养老金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或半基金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由于已经工作和退休的人员没有过去的积累,而他们又必须按新制度领取养老金,那么他们应得的、实际又没有的”积累唁分就被称作养老金隐性债务。与隐性债务相关联的债务是随通货膨胀和工资增长所增长的养老金,可称之为隐性附带债务。隐性债务是制度转变的内生效应,只要现收现付制向个人帐户积累制转变,隐性债务显性化就是绝对不可避免的。

2、个人帐户基金”空帐”运转问题

由于现在的退休者没有(或很少)个人帐户资金,又要按标准发放,社会统筹的资金远远不够支付退休群体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企业的统筹缴费率平均维持在20%,统筹资金不够支付时,可以向个人帐户透支。实际上,这是借用新收缴和积累的个人帐户的资金发退休金(现实行的仍然是现收现付制)。因为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是放在一起管理的,这为混用提供了方便。虽然个人帐户基金有一定的剩余和积累,但是另一部分只是名义上的空帐。

3、养老金资金困难的问题

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中心是资金来源问题,在资金来源方面,引起政府部门不安的是新的资金收缴制度不能顺利执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拒缴、欠费问题严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不断出现拖欠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虽然各地不断加大清理回收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力度,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企业欠费现象有所好转,但是仍有一些企业具备缴费能力而拒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已经上市的企业。

(2)职工个人投保困难问题。职工个人承担养老保险投保的能力较低。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绝大多数职工收入比较有限。目前我国居民在收入和分配方面出现了分化趋势,虽然企业职工的工资几次上调,但由于基础水平低,绝大多数工薪阶层的经济基础仍比较脆弱。

4、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问题

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并不高,在企业转制、岗位转换过程中,某些国营和集体企业参保人员流失,中断缴费和保险关系;制度本身的遗漏,很多国有、集体企业使用的本地籍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动力,特别是建制镇以上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并未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5、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增值的问题

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我国还没真正建立起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机制。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增值,也很难适应未来的需要,特别是人寿命的延长将延长退休金的领取时期。应该注意到,如果没有安全、可靠的保值增值机制,新制度的生命力将会受到质疑。

6、养老金不能按规定发放的问题

中国养老金新制度建立和执行已有几年时间,但是由于资金不能得到保证、措施不到位和法制不健全,致使退休者不能按时、足额领取退休金。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退休金拖欠问题还不能完全杜绝,需要从根地区累计拖欠本制度上解决问题。

7、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上的问题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资金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情况时有发生。可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历了建制和转型的阶段,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目前的问题更为复杂,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

三、结论和基本对策思考

针对养老金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加强法制规范,增加政府的调控力度。养老金的高福利制度是不可取的,应该增加个人的责任。一方面,明确个人收人申报制度,按个人实际收人缴纳养老基金;另一方面,发挥政府职能,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