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9 06:49: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项目税收筹划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4]王尤贵,李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J],开发与建设,2006(4)。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 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 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 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 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 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 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 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 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 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4]王尤贵,李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j],开发与建设,2006(4)。
关键词: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投资;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企业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关注的问题就是投资收益。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而税收是每个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正是由于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使得税收成为企业投资活动所必须面对的硬性外部约束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一面对税收问题就只能是被动接受。税收法律一方面为企业的投资活动限制了一定范围,但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在该范围内自由活动的权利,由此便有了税收的筹划问题。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遵照税收法律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通过对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各项活动的事前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润分配,是贯穿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不考虑的几个基本事项。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因为有了投资方向,企业才会有目的去进行筹资;因为有了企业投资,才能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资产,才会有后续的利润分配问题。正是由于企业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本文旨在深入地探讨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企业作为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其投资活动国家自是非常重视,通过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够促进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领域。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是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题中之义。本文接下来就从以下几方面详细探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资方向。投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项目,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当企业投资国家扶持、鼓励的行业和项目时,国家会给予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相关规定如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子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适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又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类似这样的优惠政策非常多,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之前,要认真的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地投资那些有税收优惠的项目,从而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二、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解决了投资什么的问题之后,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在哪投资的问题。国家为了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在一些特定区域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国家出台了一些在西部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特定的企业实施“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又如,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些税收上的自,并且给予某些民族自治地方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等。另外,国家为了鼓励对外贸易以及高新技术发展,在特定的地方设立了保税区、保税港口,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在这些地方的企业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享受国家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地点选择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区位、资源、交通等一系列因素,也要考虑税收的因素,尽最大可能地去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地点的问题之后,企业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如何投资的问题。总体而言,企业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大体有四种: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股权、债权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也不相同,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自然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仅考虑节税,不考虑企业控制权等问题,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其原因在于:首先,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可以将本企业闲置不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转移到更适合的企业,从而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其次,以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时,可以将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最后,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时,需要对投资的资产重新进行资产评估,若能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合理地高估投资资产的价值,则可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折旧费和摊销费,减少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而如果直接进行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和税收处理,起不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而言能够利润最大化的投资方式。
四、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如何投资的问题之后,还要考虑投资的结构问题。因为不同性质的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性质也不相同,按照投资收益的性质划分,企业投资收益可分为企业营业利润、股权投资收益和债权投资收益。而不同性质的投资收益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相同,所以企业的投资结构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首先,为了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仅可以通过增加营业额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来实现。所以,有时候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并不采取重新投资建厂的方式,而是采取合并亏损企业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内进行弥补。通过这种方式的投资,企业可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所得额。其次,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取得的股票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最后,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时,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税前收入,应缴企业所得税,但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进行投资时往往会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所以,企业要统筹安排这三者的投资比例,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慎重权衡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认真地进行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五、投资期限的税收筹划
投资讲求时间价值,因此在考虑完上述投资问题之后,我们还要考虑投资的期限问题。利用投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出发:一是分期投资的筹划,一般而言企业投资应选择分期投资的方式进行,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的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清,一次缴清需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缴清,而分期投资在签发营业执照时,只需缴清规定的比例,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缴清就可以了。这样,就能获得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里的时间价值。二是根据风险和成本,对股权和债权投资进行筹划。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负债的合法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负债利息就起到了抵税的功能,但同时也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当企业在成立初期,若处于免税或减税期,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可增加股权融资的比例;当企业已经步入正轨,经营风险降低,可适当扩大负债融资比例,用利息支出进行抵税。因此,企业在投资时,要充分考虑期限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本的时间价值,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六、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会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设立时,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与税收的关系。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投资个人分回的股利、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般来说,企业设立时应合理选择纳税主体的身份,选择的一般思路如下:第一,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第二,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第三,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案例]周先生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5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500000×35%一14750)元=160250元。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500000×25%+500000×(1-25%)×20%=200000(元)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39750元。故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
综上,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能够进行税收筹划的环节特别多,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并不能全部穷尽。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税收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详尽地了解、掌握国家相关的各项税收制度,
以免由于对税收法律制度理解的偏差,造成非主观故意,但事实上却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发生,从而承担相关的法律风险。其次,要综合全面的考察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这是因为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事前的决策,其决策过程也是会发生成本与费用的。比如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确实能带来税收成本的节约,但企业为此支付的税收筹划成本却大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这样的筹划往往是不可取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要只关注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而忽视该税收筹划的实施,所引起的其他收入的减少和相关费用的增加,必须综合考虑税收筹划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最后,企业要注意税收筹划的合规、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的操作经常会处于税收法律的边缘地带,一旦操作不当,越过合规、合法的临界点,很有可能被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上的惩处,经济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孙玉红.基于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9.
1概念及特点
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门申报,即纳税人自行到大厅进行申报。申报方式更加灵活,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务。
前不久。德国高科技公司英飞凌总裁舒马赫语出惊人:英飞凌考虑将公司总部从慕尼黑外迁它国。这可以节省一大笔税收支出。据悉,因中国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近几年英飞凌在上海浦东工业园成立了中国总部(包括公司最大的软件中心),在无锡建立了生产基地,在西安开辟了科研基地,并计划在苏州工业园成立一家生产芯片的合资企业。
众所周知,英飞凌公司是以生产电脑芯片等高科技产品为主的高科技企业,是德国股票指数DAX中的一员,是德国高科技企业中的旗舰式企业,它在德国乃至于世界的高科技领域的地位是很高的。它究竟为何要外迁他国呢?据德国工商协会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筹划搬迁的公司并非英飞凌一家,有不少于25%的德国企业正在筹划外迁。让以英飞凌为主的德国企业外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德国政府每年居高不下、不断增长的税收支出,而外迁可以降低税收支出。由此可见,外迁主要是以英飞凌为代表的德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处于初始阶段。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税收筹划的内涵及其应用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笔者立足于财务会计原理,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对税收筹划的定义,综述国内外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认为税收筹划是通过预先谍划进行偷税、漏税,甚至骗税和抗税的违法行为。九十年代以前,大部分国内人士,包括税企,甚至理论界的一些人都这样认为;第二种,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避税,即通过合法子段减轻税收负担。九十年代,当时我们许多人包括一部分税务干部在内都是这样认为;第三种,认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对涉税事项的计划安排。具体的说,就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以企业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对涉税事项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周密细致的计划和安排的一项涉税经济活动。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应该说,税收筹划包括通常的节税(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以减轻税负的经济行为)、避税(指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的经济行为)和税负转嫁(指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或压低商品购价等方法,把税负转嫁他人的经济行为),而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相对应。显然,它包括符合立法原则的类似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经济行为,也包括因法律的漏洞或含糊之处而不缴或少缴税额的涉税经济行为。它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不违法性。这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征。不违法不等于合法,但大部分有关的报刊、杂志、专著或网站上,都将税收筹划(或纳税筹划)定位在“合法性”上。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现实中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取最大利益,而他们在涉税方面的手段就是坚持一个原则:不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规。另一方面,“合法性”既包括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又包括符合法律条文。但作为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或含糊之处,则是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它是因为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或是因为当时的条件还不成熟而暂不要求造成的。“疏忽”是因为对情况不了解,而“不要求”则是因为新生事物或特殊现象。疏忽是暂时的,政府会采取措施补救;对新生事物或特殊现象,只要是健康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当政者不会马上去制定什么政策阻碍它的发展。即使会这样,也不可能做得到、因为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随时随地都会有许许多多的新生事物、特殊现象发生。
2、目的性。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得整体最大利益。有的人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君不见一些设在我国特区的外资企业,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原因何在?原来他们在逃避我国的外汇管制,追求其集团总体利益最大化。
5、计划性。筹划就是计划安排,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一种具有计划性的涉税经济活动,而又是一项事前经济活动。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往往会把缴税作为影响经济利益的一个主要因素来考虑、而纳税行为则是在纳税人应税经营活动发生后才发生的。比如,企业的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承担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这就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之前进行计划和安排的可能性。
4、专业性。税收筹划者必须首先对现行的税收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非常熟悉,从法律条文到立法原则和精神;其次要还要对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学、财务管理学、运筹学等学科了然于心。从业人员不能是一般的企业办税人员或会计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训练或深刻研究,同时具备税收学、法学、财务管理学、财务会计学和运筹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2、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
要想深入了解税收筹划的方法,必须首先了解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影响税收筹划的因素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纳税成本、投资结构、应税收益构成、时间价值等。因此,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1、它属于财务会计的管理范畴,其大小是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来计算和反映的;2、它是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与降低产品成本有着同等重要的经济价值;3、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4、税收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并存。这样,我们在进一步了解税收筹划的方法时,就必须考虑影响税收筹划的因素以及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那么,进行税收筹划有哪些方法呢?
论文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探讨来自
税收筹划的方法也有很多。笔者从财务会计角度考虑,认为可分为两类:财务管理式筹划和会计处理式筹划。所谓财务管理式筹划是指企业采用财务杠杆手段对其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技术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管理方面而会计处理式筹划是指企业通过会计方式对其具体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事项进行多少的计量和大小的确认来实现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计量和确认”。具体可分为六个方面:
(一)企业设立、分立、兼并和清算的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包括企业性质、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性质、从属机构和注册地点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进行。
首先,从企业设立的性质看。内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有的地方(包括国家和地区,下同)为了吸引外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外资的比中外合资优惠,给予中外合资的比内资优惠,尽管不一定合理;就具体某一税种来说,比如增值税,当某个行业的毛利率(以一般商业行业为例,下同)小于4/17(约25.52%)时,申请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要轻,反之亦然。目前,大多数行业的毛利率小于这个比率。所以,企业都千方百计,找人托关系也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便减轻税负;凡此等等。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急政策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其次,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和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再次,从企业注册地点来看。在税收政策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就税率来讲,一般地区是18%、27%,而特定地区是15%、18%、24%;现在的西部开发地区,国家和当地给了更多的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另外,国际上还有“避税港”等。它们都是企业税收筹划考虑的重点对象。笔者在文章开头提到的英飞凌公司投资中国就是一个良好的例证。
最后,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行业和方式看。一方面,无论是生产性行业,还是非生产性行业,不同行业字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优惠,有的享受减税,有的享受免税,有的甚至享受退税,这一点不难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业。这也就是为什么英飞凌准备在苏州工业园建立芯片生产基地的原因。另一方面,无论是有形资产投资,还是无形资产投资,或是现汇投资。它们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如外商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资是免关税和增值税的;又如出卖专有技术是要交纳相关税金的,而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是可以免除这笔税金的等等。
另外,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获利年度,以减轻税负,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的方法。
2、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分立是指企业因发挥专业化和职能化优势,扩大整体利益,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企业以部分财产和业务增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续存;二是一分为二,原企业注销。就目前税法而言,企业分立从某种程度来讲,完全可以在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减轻税负。就拿所得税来说,一般税率为33%,而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减按18%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减按27%征税。因此,企业可根据其所得利润,事先筹划,合法分立,以减轻税负;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位税,当某行业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纳税人税负比JJ、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一般纳税人可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下,事先筹划合理分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3、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兼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但必须注意:要符合税法规定(尤其是手续)。再如吸收现金或收购股权的筹划:企业合并若采取现金吸收合并时,产权关系明确,但被吸收方收到现金时必须缴纳所得税。而采取持有股份,虽不能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转移,却不需缴纳这笔税款。
4、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
(二)企业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就企业筹资而言,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集资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不同,税负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地。单就税负而言。自我积累比贷款重,贷款又比企业间拆借重,拆借又比内部集资重;另外,企业联营和融资也是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联营和融资均可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势互补,前者主要包括场地、人力和设备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资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资产等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列支,从而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总之,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无定数,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负和收益等因素,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为目标进行选择。
就企业投资而言,如果有多个投资方案,必须在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风险以后才可做出判断。
(三)价格转让税收筹划方法
价格转让主要应用在关联企业之间、表现为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各个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内,不得突破红线,否则构成偷税、逃税。具体措施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产品或劳务等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区,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负区,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特别是无形资产和内部贷款。无形资产一般没有市场参考标准,它的价格转让比货物和劳务更自由和灵活;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内部贷款也是一项很好的价格转让措施,在许可限度内,对高税区实行高利率贷款,对低税区实行低利率贷款,以转让利润来减轻税负。
(四)存货计价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企业期末存货与销售成本成反比关系,并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芳期初存货不变,期末存货低,则当期销售成本高,当期利润小,所缴所得税少。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当期存货、销售成本和利润以及所缴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上涨,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多计成本,以降低当期利润从而降低税负;若企业处在免税期,则可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当期利润,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芳企业处在征税期,则可先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以降低税负。从长期来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缴税款应该是相同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五)费用分摊税收筹划力法
企业发生各项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平均摊销法和实际摊销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摊销法,它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全部间接费用进行平均摊销。从而平均当期利润,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应税所得额,降低税负。特别是年度各期盈亏悬殊很大,或年度利润在数百万的企业。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后者则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费用提前摊销,将利润向后递延到年终,推迟缴税时间,实现“无息贷款”。但必须提醒大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六)企业购货税收筹划方法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资本结构;财务杠杆
资金的筹集过程都是企业财务工作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融资活动对企业的资本运作与经营行为都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通过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但可以节约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以节约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不同的融资模式决定了企业不同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从而也就决定了企业所面对的税收方面的负担,最终影响了企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的实现。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内部融资、外部融资和融资租赁三种。
(一)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指将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构成企业的资金投入,具体的说就是企业将本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来源于企业内部,无需花费融资成本,也不需花费融资费用,不存在还本付息与分红派息的问题,是最理想的融资方式。企业的建立初期首要依靠的是内源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使企业盈利水平不断提高。内源融资是最基本的融资方式,也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只有当企业的内源融资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
(二)外部融资
企业的外部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分类。直接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筹集资金,配股等股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源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债权融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一的融资方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的融资模式决定了企业的不同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同,权利和利益分配不同,从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在管理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时,视为自有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企业不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可以使用资产,同时,计提的折旧又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当然可相应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最佳资本结构的形成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以及其比例关系。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的选择就是对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在整个资金的比重之中的权衡,以确定本企业的最佳结构。企业通过财务杠杆效应来确定运用负债对普通股收益的影响额,确定是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最低,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资本结构。融资决策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融资决策需要考虑众多因素,税收因素是其中之一。利用不同融资方式、融资条件对税收的影响,精心设计企业融资项目,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收益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任务和目的。
以下是某公司三种融资方案的比较:(单位:万元)
由以上三种方案可以看出,在息税前利润和贷款利率不变的条件下,随着企业负债比例的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在不断增加。通过比较不同资本结构带来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不同,选择所要采取的融资组合,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我们可以选择方案c作为该公司投资该项目的融资方案。
二、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模式分析
融资活动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企业活动,主要借助于因资本结构变动产生的杠杆作用对经营收益产生影响。资本结构是企业长期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构成关系。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总是:融资活动对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资本结构的变动对于税收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融资方式的选择在优化资本结构和减轻税负方面对于企业和所有者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影响。
(一)涉及到企业融资中的主要税种
企业的融资渠道大致可以分为负债和资本金两大类,这两类融资方式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融资,负债的成本——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法同时规定,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股息或者红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仅从节税的角度来讲,负债融资方式比权益融资方式更优。
(二)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模式
1.内源融资。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进行筹资,所需时间较长,无法满足绝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另外,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自我积累的资金也不存在利息抵扣所得额的总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再加上资金的占用和使用融为一体,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比较高。一般来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间借贷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
2.债券融资。发行债券日渐成为大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用以记载和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称为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债券发行融资对象广、市场大,企业比较容易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整体收益的方法,另外,由于债券的持有者人数众多,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担,避免利润过于集中所滞来的较重税收负担。
3.银行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也是企业较常使用的融资方式,由于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这一融资方式比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的方式在税收待遇上要优越。企业的资金来源除权益资金外,主要就是负债。负债融资,一方面债务利息可以抵减应税所得,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另一方面还可通过财务杠杆作用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假设企业负债经营,债务利息不变,当利润增加时,单位利润所负担的利息就会相对降低,从而使投资乾收益有更大幅度的提高,这种债务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就是财务杠杆作用。仅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负债比例越大,节税效果越明显。但由于负债比例升高会影响将来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并不是负债比例越高越好。
4.股票融资。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选择方案之一。由于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与红利是在税后利润中进行的,因此,无法像债券利息或借款利息那样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但发行股票不需偿还本金,没有债务压力,成功发行股票对于企业来讲也是一次非常好的自我宣传机会,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其他方面的诸多好处。
(四)企业融资活动中税收筹划中的其它方面
1.长期借款的还款方式筹划。在长期借款融资的税收筹划中,借款偿还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从而同样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比如某公司为了引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从银行贷款l000万元,年利率为10%,年投资收益率为18%,五年内全部还清本息。经过税收筹划,该公司可选择的方案主要有四种:(1)期末一次性还本付清;(2)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和利息;(3)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100万元及当期利息;(4)每年支付等额利息100万元,并在第五年末一次性还本。
在以上各种不同的偿还方式下,所偿还额、总偿还额、应纳税额以及企业的整体收益均是不同的。一般来讲,第一种方案给企业带来的节税额最大,但它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却是最差的,企业最终所获利润低,而且现金流出量大,因此是不可取的。第三种方案,尽管企业缴纳了较多的所得税,但其税后收益却是最高的,而且现金流出量也是最小的。因此.它是最优方案。第二种方案次估,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小于第三种方案,但大于第四种方案。长期借款融资偿还方式的一般原则是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尽量避免一次性偿还本金或者本金和利息。
摘要:一个国家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其所在国家税收环境的外在表现,税制改制对于企业的盈利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谓是我国税收政策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税制建设又提高了到了一个崭新的层面。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应当进行怎样的税收筹划,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就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展开论述。文章主要从企业投资决策方式方面、企业组织形式方面、企业纳税方式方面、税基型企业、税率型企业等五个方面对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了策略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当前广大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新税法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个国家税收环境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在这个国家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上,税制改制对于企业的盈利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谓是我国税收政策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税制建设又提高了到了一个崭新的层面。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应当进行怎样的税收筹划,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决策方式方面的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依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使用企业内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决策时,优先选择购买股票或者购买债券等形式的投资,但是应当以购买国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所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进行投资决策所要考虑的重点。在综合考虑投资风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同其他形式的债券以及股利而言,企业进行针对于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应当看作是一个比较优质的投资决策。
除此之外,为了促使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政府在修订新税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关于鼓励或者限制某些行业领域发展的有关规定。基于这一方面的改变,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也应当选择那些政府鼓励发展而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进行投资。
2税收筹划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策略
每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会面临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可供新成立的企业进行选择的组织形式种类很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就会对应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据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税收负担比较轻的组织形式。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进行股利分配的时候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下的业主或者合伙人则只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汇总纳税的企业进行了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一规定表明:总分支机构形式的企业组织可以将税款进行合并缴纳,而母子公司形式的企业组织就要将各自的企业所得进行分别核算缴纳税款。
3企业纳税方式方面的税收筹划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当一个企业组织由分公司与总公司组成时,应当是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上缴工作,所以,当企业在进行下属公司的设立时,是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选择设立分公司,这就会对企业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带来不同的影响。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子公司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所取得的企业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的企业利润中进行税款的合并缴纳,而是应当依照规定以独立法人的角色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单独缴纳。如果子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所执行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时,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较低税率进行所得税款的缴纳,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但是,分公司却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需要将自己的企业利润同母公司的企业利润进行汇总后一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工作。所以说,不管分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是高还是低,都不会对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企业可以根据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科学安排,以达到降低企业组织整体税负水平的目的。
4税基型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调整。
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以及相应的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当真正具备真实性以及合理性,否则税务机关就有权调整工资的扣除数。
4.2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广告费用的列支标准、捐赠扣除标准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这一规定不仅使企业费用的计算更加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这无疑也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5税率型的企业税收筹划
由于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以前相比,名义税率会下降8%,因此企业应合理调整经营方案。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如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适用20%的低税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而言,如果总分支机构都有盈利,且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为子公司,以争取较低的税率,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
关键词: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1.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深化,政府对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高校建设发展加大了投入,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2011年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计显示,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达到215.66万人,比上年增加4.51万人,较1991年增加114.77万人。同时,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推进,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高。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将高校纳入了重点征管的高收入行业。有鉴于此,作为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2011年9月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意味着原有的一些筹划方法需要实务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2.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纳税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对纳税筹划的目的认识不足,即对纳税筹划应是在合法前提下的合理节税,认识不够清楚。一提到纳税筹划,就片面的认为将纳税最小化作为筹划的最终目的,忽视了随之带来的纳税风险。第二,对纳税筹划的管理部门存在误解,认为纳税筹划就应由财务部门单独承担。该认识忽略了财务部门作为学校决策的执行部门,无权也无法单独对学校的收入总量、分配制度等作出决定,因而无法独立完成纳税筹划的所有工作。
2.2 未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无法从全局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作出合理的筹划
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是采用根据教学、科研的计划和进度来安排工资薪金及各类津补贴的发放,从而造成了薪酬发放的严重不均衡。例如:有的学校按照教师每月实际承担的教学量来发放课酬,造成有的教师每年实际发放课酬的月份数只有8个月。这样的发放方式导致在该时间段由于收入总量较高而需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外的4个月却因为不发放课酬导致收入总量较低而缴税较少,有的甚至未达到免征额,从某种意义上说给教职工带来了损失。
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
通常情况下,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总收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同时,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以下将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为重点研究对象。
3.1 高校教职工收入构成分析
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财政统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课酬(教学人员)、岗位津贴(教辅行政人员)、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会议补贴、指导费(毕业论文、研究生、实习)、班主任津贴、科研秘书补贴、党支部工作补贴、加班费、年终奖、节日费等。
③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其他各种津贴补助:科研项目评审费、成人教育课酬、引进人才奖励、科研奖励等。
3.2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
按照税收筹划基本原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分别如下:
①纳税筹划的目的。
在不违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并运用多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手段,实现教职工税后收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和学校的纳税零风险。
②纳税筹划的原则。
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原则应遵循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前瞻性、成本效益性、适时调整性。
3.3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按照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下将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筹划,具体如下:
3.3.1 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了规定。我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基,即减少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而减轻税负。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高校可以充分利用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增加医保、公积金的缴存数来减少工资总额,从而减少纳税。
3.3.2 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工资薪金发放均衡
高校工资薪金收入除每月固定的财政统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其他收入由于大部分学校都按照实际的教学计划、课时量来安排,造成发放的严重不均衡。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税负的不均衡。
因此,高校应该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放计划,使工资薪金发放均衡。这样不仅有效的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对教职工合理安排每月的房贷还款、生活、教育等支出也有较大好处。
3.3.3 工资薪金福利化
把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非可现金化福利,既可满足教职工消费,又可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由于为教职工提高的是非可现金化的福利,而非直接发放实物,从而不必纳税。工资薪金福利化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⑴为教职工提供住所或承担房租。⑵提供免费的膳食。⑶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⑷提供免费的交通服务。⑸为教职工子女设立教育基金。
[论文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争夺战中,税务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点。本文通过对现行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中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技巧,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提出相应税种的建议。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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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的概念内涵及其经济意义
(一)税务的基本概念
对税务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要对的概念予以明确。所谓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人必须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第二,人必须在被人的授权范围,或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第三,人必须以被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税务是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中委托的一种。具体来说,税务就是指税务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业务内涵的全新界定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涉税事宜。《征管法》对于纳税人正当权利的维护同时也在法律层面上使得税务的合法性得到了确认。但是,《征管法》中并未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国家税收法律的层次上予以明确界定,目前所能找出的关于税务业务内涵解释的唯一权威规定是《税务试行办法》中的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税务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这一规定为税务中介机构开展税务业务明确了的方向。事实上,目前我国的税务业务也都是普遍地从事着诸如企业税务登记、申购发票、纳税申报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讼诉等一般性的涉税处理事项。然而,应该看到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健全,税务管理水平日益提升。在这种条件下,上述传统的模式化的税务服务已很难满足纳税人特别是外资纳税人的要求,税务业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亟待发展和创新。
基于税务需求的这种变化,我们认为,税务的内涵需要重新界定,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在目前开放形势下,税务业务从服务内涵上,可以分为传统流程模式化的业务和新型研究创新化的业务两种。所谓传统流程模式化的税务业务,就是指中介机构接受纳税人的委托,纳税人从事简单的有既定规范流程可供遵循的重复性涉税活动。上述《税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除了“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外的其余几项都属于该种税务业务范畴。新型研究创新化的税务业务则是指中介机构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按照纳税人的具体要求,依据其个体涉税特征和整体税收环境,通过不断地创新研究和思考,制定出符合纳税人自身的涉税活动计划,从而达成纳税人目标的涉税活动。这种税务主要包括了涉税流程诊断、税务风险评估与控制、税收筹划以及税企争议协调等内容。税务业务的内涵界定如下图所示。
传统流程模式化:税务登记、申购发票、
|--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
|
|--新型研究创新化:涉税流程诊断、税务风险评估
控制、税收筹划、税企争议协调
从本质上讲,新型研究创新化的税务并未脱离的属性,而仍属于税务的范畴。这是因为,税收筹划等新型税务服务仍是中介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与税务机关进行的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从税务现实发展来看,新型研究创新化的税务业务将更加符合开放形势下纳税人对于税务服务的需求层次和水平,从而进一步促进税务市场的发展。
(三)发展税务的经济意义
税务是市场经济下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是纳税人、者和税务机关协同办理涉税事务的管理方式。对于纳税人而言,实际上是将自己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事宜,委托者办理。纳税人通过委托,可以节约纳税成本,并由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一定程度上转移涉税风险。对于者而言,是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被者服务,根据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合理的劳务报酬,同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一些涉及税收征纳的具体事宜,不再直接面对纳税人,而转由纳税人委托的者办理,降低了征收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此外,税务为税制改革的深化提供了保障。现行流转税制的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等,必将使税制更加科学、严密、合理,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从而更需要税务的积极参与。
可见,税务的发展是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模式,改善税收征纳双方关系的必然举措。在目前开放形势下进一步推进税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外资企业税务需求状况分析
(一)外资企业税务管理特点
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开放形势下,在华外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与内资企业不同,在华外资企业由于普遍出身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企业,其在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良好的运作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有着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与详尽的财务规划。外资企业这种完善的制度和成熟的理念,充分反映到了自身的税务管理上,并显示出如下特点:
1.税收成本控制意识强烈。外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早已认识到,税收作为企业经营的一种外部成本,需要尽可能地加以控制。税收成本的控制已普遍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目标予以实施。在企业的运作经营过程中,对于任何一项决策,其可能形成的涉税成本都会在决策过程中予以充分的考虑,并可能最终影响该项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比如,美国波音公司前不久将总部从西雅图迁到波士顿,就是考虑到波士顿的所得税率要远低于西雅图。
论文外资企业税务业务的发展与创新来自
2.税收管理经验丰富,税收管理手段先进。外资企业在长时间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形成了丰富经验,并通过各种先进的手段来达成自己的税务管理目标。为了实现税收成本的降低,外资企业普遍采用全球范围内的转移定价、国际避税地、资本弱化、绕开税收管制等手段规避自身税负,达到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
3.税务管理制度规范,大量聘请税务中介。强烈的税收成本控制意识和成熟丰富的税收管理经验,使得外资企业形成了规范的企业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被突出,税务管理工作流程化、专业化。对于日益扩张的全球化经营,为了保证企业在世界各地经营中税收风险的规避和税收成本的控制,聘请本地的税务中介和专业人士则成了企业税务决策的主要方式。例如,联合利华公司总部就专门在其分支机构所在国聘请了45名税务顾问,负责处理其全球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当地税收问题,每年为公司节省数以千万计的税款。
(二)外资企业对税务服务的需求
正是因为外资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具有上述特点,也就决定了其对于税务服务不同的需求程度和层次。概括地说,在华外资企业对税务的具体需求内容因企业规模和设立时间而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
1.在不同的企业规模上,规模大的企业对于新型税务服务的需求较大,而规模较小的办事处等外资机构对于传统税务业务依赖较大。由于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自身税务管理制度已比较规范,有着明确的专业分工,因而对于诸如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传统的涉税事宜完全可以自己完成,而不需要聘请税务。然而,出于降低税收成本和规避税收风险的考虑,同时限于自身对中国税收制度和相关政策的缺乏深入研究和把握,因此其自然产生对新型税务业务的需求。与此相反,规模较小的外资机构限于人员的安排以及自身业务的单一性,往往会聘请国内的中介机构为其代为办理记账、纳税申报等简单的涉税事宜。
2.在设立时间上,刚刚设立的企业往往需要传统的税务服务,而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则会逐渐转向对新型税务的需求。在华刚设立的外资企业由于规模小,业务单一以及人员配置等限制,在税务管理上往往会委托中介机构其相关涉税事宜,从而形成对传统税务的需求。在企业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后,随着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增加以及相关人员配置的完备,其对税务的要求则逐渐转为提供涉税风险诊断、税收筹划等新型创新化业务。
由此可见,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开放形势下,更多的外资会参与到国内的竞争中,其经营规模也将随之扩大。这也就必然导致其对于税务业务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外资企业税务市场潜力巨大。
三、国内税务供给现状分析
(一)国内税务市场整体状况
我国税务是在税务咨询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1994年国家颁布的《征管法》为我国税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下发了《税务试行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税务试点工作。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税务人员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制度的范围,这标志着税务行业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一样,成为国家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从而使税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进入了我国的经济生活,成为我国“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这一征管模式的中心环节。
从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据抽样调查测算,目前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左右,其中:单项约占70%,全面约占30%;在项目上,纳税申报约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此可见,中介机构目前所提供的税务仍主要局限于纳税申报等传统的业务,新型税务业务供给十分有限。
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的税务率整体偏低,与世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是100%的个人,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的;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可见,我国的税务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二)国内中介机构在税务供给中的优势与不足
上文的分析表明,我国外资企业税务市场潜力巨大,随着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对于税务特别是新型研究创新化的税务服务将有着较高的需求水平。作为国内税务市场主要供给方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认清自身的优势与不足,扬长避短,超越外资中介机构而成为外企税务需求的主要供给者。
1.国内中介机构的优势
与外资中介机构相比,国内的中介机构在提供税务服务中具有以下优势:
(1)了解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背景,熟悉税收法规具体运用尺度。由于国内的税务中介机构脱钩前一般都挂靠于国家财税部门,相关人员有从事税收政策研究和征管工作的多年经验,因此对于我国税收政策制定的具体背景,税收条文的解释和运用都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从而有利于实现纳税人涉税风险最小和筹划收益最大。
(2)与税收政策制定部门保持着良好的信息反馈渠道,可以及时获取权威政策信息。由于有着这种通畅的信息交流机制,可以更好地知道纳税人的各项决策,保证其免于承受税收政策意外变动所造成的风险损失,从而形成更大的收益。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渠道,为纳税人从事更高层次的税收筹划,即争取有利于纳税人自身的特别政策的寻租筹划。
2.国内中介机构的不足
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国内中介机构也应尽力克服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
(1)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据调查统计,目前税务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中专以下学历的占36%。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内相关行业比较也有较大差距。多数机构只是从事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小型业户的建帐和记帐等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至于如涉税风险诊断、税收筹划高层次的新型税务业务开展很少,质量难以保证,使税务工作始终在低水平、低层次上运转,严重影响了其对外资企业税务市场的拓展。
(2)一些中介机构的“行政”色彩仍较为浓厚,市场化程度很低。尽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机构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的行为已经日趋减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机构的定位没有转变,还是依靠税务机关生存。而且,应当看到,这种对税务机关的依赖在中介机构中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定位的不准确必然影响到服务内容的提升,进而难以满足外资企业需求。
四、开展面向外资企业的新型税务业务的探讨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税务属于委托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自觉自愿。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被人也不得违背人意志,胁迫为其。双方是协议契约关系。
2.公正原则
税务机构和人员作为社会中介,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这就要求人必须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权限。
3.有偿服务原则
税务是一种以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服务的行为,理应实行有偿服务,这是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价值体现,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税务中介机构必须同其他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服务取得收入,抵补成本,获取利润。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税务中介机构在税务活动中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提高依法纳税、扣税的自觉性。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的又一重要原则。通过税务,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用中介服务形式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的权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而且还可通过税收筹划等新型税务业务,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
(二)新型税务业务的基本服务流程探索
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随着外资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对于税务的需求层次将逐渐由传统的流程模式化转向以税收筹划、涉税风险诊断为特征的新型的研究创新化。目前国内的税务中介机构在提供税务服务上虽具有自身的一些天然的优势,但也存在着自身服务水平较低、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市场主体意识不强等不足。面对着外资企业未来对于税务特别是新型税务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主要供给方的国内中介机构在不断弥补自身不足的同时,也应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税收咨询等新型税务的服务流程规范。
在这一点上,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与探索,在发展传统税务服务的同时,大力开展以企业税务咨询、涉税风险诊断、税负状况分析、专项税收筹划等多项为外资企业所需求和认可的新型税务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总结我们在长期的业务中形成的一套基本服务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1.业务的多渠道营销。通过与既有客户的交流,专业网络媒体、纳税人俱乐部等多渠道的沟通与交流,宣传自身的新型税务服务理念与内容,使得纳税人逐渐认同这些服务,了解其功能与效果,从而形成潜在客户。
2.与申请客户进行前期交流与谈判,明确具体服务目标。通过专业人员与申请服务客户的多次交流,了解客户的需求目标,并让客户了解我们中介机构所能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最终明确双方的委托服务目标与方式,形成服务协议。
3.成立项目组,进行前期资料收集。针对服务内容,结合目标客户的自身属性,分析其所在行业的整体税收生态环境、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以及与目标客户委托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4.项目组现场诊断与咨询。在前期资料收集和研究的基础上,项目组进入到委托客户现场,通过调阅相关资料、访谈业务人员,抽查具体凭证等方式,形成咨询诊断结论。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核心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力度,是企业自身生存的需要,也是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需要。为此,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引导和扶持,先后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目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其目的是积极鼓励企业调整产品品种结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为此,柳钢通过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淘汰落后产能、产品开发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资金流出,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
2政策解读
2.1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加计扣除,是指当年企业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额外扣除,从政策上允许企业减少应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合理减轻企业税负。例如:某企业全年开发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10000万元,如果该项目还在持续研发中,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支出列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15000万元的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仅此一项税收优惠,企业在税前可多扣除5000万元,在适用税率25%的情况下,当年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万元。又例如:某企业全年开发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10000万元,如果该项目形成无形资产,按其成本的150%摊销,从形成当月起,按10年采用直线法享受加计50%摊销的税收政策优惠。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加计摊销500万元,仅此一项税收优惠,在适用税率25%的情况下,每年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万元,10年累计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万元。以上两例,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来划分的,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计算。税收优惠政策是重点鼓励企业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项目支出,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多。因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具有其特有的针对性。
2.2列支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给出了明确具体的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研发活动直接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文、评审、验收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归集核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并实行专账管理;企业(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的集团成员公司进行分摊,但其分摊方法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来确定。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管理措施
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如何理解好、把握好,落到实处,这才是关键。柳钢(集团)公司总经理梁景理提出“抓好品种钢的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使之成为柳钢最大的效益增长点”,强调了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的重要意义。当企业产品进入成熟期后,找准新产品研究方向,不断创新工艺、技术,则是企业生命延续的有效方法,也更符合当前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因此,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收益,降低税负和减少资金流出的同时,更增强了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3.1税收策划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更有针对性,有较严格的划分要求,因此,加大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研究开发项目事前的筛选、立项、预算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企业普遍存在业务部门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多,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实施仅停留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计划项目和发生的业务如何与税收政策对接等税收筹划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以往存在的现状,我们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事前的筛选、立项、预算工作。首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新开发研究项目形成书面决议文件,增强自主创新的规划性;其次,企划、技术部门在年初就及时下发新产品项目计划,指定研究开发部门或成立专业研究小组,完善技术开发项目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做好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的预算,对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提前做出安排;第三,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计划项目,结合各业务部门提供的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界定认可条件,做好研究开发项目事前的税收筹划,及时反馈研究开发项目核算信息,加强各部门相互联动,解决研发过程中基础资料传递程序、业务核算及涉税风险防范等问题,积极参与项目实施过程,追踪实施效果。多年来,柳钢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为指导思想,以优化产品结构为核心,不遗余力地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人才培养的投入,争创名优品牌产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并取得实效,仅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3000多万元。
3.2核算与列支
做好研发项目全过程费用的归集和核算工作,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往往比较重开发、重结果,轻资料的归集和核算。例如:某些新产品开发了,项目获奖了,但由于不能分项目准确提供原始核算基础资料,相关费用只能在生产成本列支,既影响了内部单位成本考核指标的真实性,使得新产品成本存在不可比性,影响企业营销价格的判断,也不利于调动员工参与研发的主动性。同时,又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非常可惜的。因此,我们结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积极完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进一步健全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修改并下发了《柳钢技术开发项目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学习和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研发项目过程中的涉税业务,邀请税务机关到企业辅导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财会人员、技术人员对照税收政策,把握好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界定标准和列支范围,财务部门做到对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分项、分科目独立核算,正确归集“八项费用”,把好材料领用、消耗环节,及时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用等,属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列入当期损益;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准确归集其实际发生额,做到账证健全,加强了研发费用的事中控制。
3.3纳税申报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又是真实、准确、及时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保证,因此,做好企业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资料的收集申报和经营效益的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例如:重视开发项目的结果,忽略了研发项目过程的跟踪,对开发项目的事前、事中和后期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重视不够。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往往由于研发项目费用的归集和核算及项目资料收集的缺失,申报资料依据不充分,钩稽关系不明,影响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可享受加计扣税收优惠分析和评估,企业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效益的流失。我们按照税收优惠规定,在准确核算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基础上,认真收集整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及经营效益的评估工作。
摘要: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招待费税前扣除是限额控制的,企业应加强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合理筹划。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纳税调整;筹划
一、业务招待费税法相关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000元只掏1100元的腰包。
(二)综合运用相近的扣除项目余额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虽然税法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解释,但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以及香烟、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
鉴于上述政策和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支出项目性质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实施税收筹划。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及时将公司“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如一个年销售收入净额预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是5万元,“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是150万元,到10月末已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发生业务宣传费30万元,业务招待费已经超过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则还有较大的限额空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将在剩余月份发生的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将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三、几点注意事项
(一)一切以合法为前提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是其区别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性标志。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的例子:某公司经理总是为每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指标不够用而发愁,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即通过异地关联企业互相交换各自在当地的招待费票据,然后再各自记入账目中的差旅费,以此办法“避税”。应该说这个方案不叫税务筹划,而是税收欺诈。税收欺诈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位经理采取的弄虚作假行为是万不可取的,最终只会落个鸡飞蛋打的下场。
(二)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
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三)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另外,在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在企业自己难以把握的时候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这对使税收筹划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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