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4 13:41: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租赁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融资租赁的的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成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版权所有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版权所有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关键词: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登记
一、问题的提出
融资租赁是一种可以实现融资与融物双重功效的新型交易方式。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出租人的所有权由于其对租赁物不实际占有,对外是一种虚化、隐形的所有权,真实地所有权人无法显露。而承租人因为长期对租赁物的占有,对外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这一外观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承租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这就使出租人的所有权面临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即承租人利用占有租赁物这一公示效果,对租赁物进行处分转让,而善意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这一公示外观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当融资租赁面临善意取得问题时,存在两种利益之间的衡量:出租人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所有权的动态交易安全。之所以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更容易发生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问题关键在于融资租赁制度自身公示制度的漏洞。所以想要实现对出租人所有权的有效保护,最根本的途径应当是通过对目前融资租赁制度自身漏洞的弥补和完善,建立更有效的所有权公示制度。
二、对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正常运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是2009年7月20日建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二是2013年10月开始运行的,由商务部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两个系统都发挥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查询功能,但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存在两个登记系统,没有统一登记系统,会造成登记混乱或登记重复,不方便对融资租赁业进行有效地管理;第二,没有统一的登记系统也增加了第三人查询登记的成本。第三,没有统一的法规对登记的效力、登记程序的启动和登记内容的详细明确规定,也使得登记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制度在应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问题时,仅依靠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无法实现对出租人的所有权有效保护的。因为都未触及融资租赁本身在租赁物公示制度方面的漏洞。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制度。
三、建立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
(一)明确登记的效力
建立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登记公示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登记的效力。根据国际上不同的立法模式可知,对于登记制度其效力分为生效和对抗两种形式。
1、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出租人所有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换言之,未经登记,出租人的所有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亦即出租人所有权根本不能成立。①此种模式之下的登记具有使出租人所有权生效和公示对抗的双重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出租人所有权依当事人之间合意即设定,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②登记对抗,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如果进行了登记,那么排除善意取得,充分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登记,那就等于是出租人甘愿承担风险,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法律充分保护其基于信赖公示而取得的所有权。对于双方是公平的,既维护了静态安全又保护了动态交易。因此,我国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上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更妥当。
(二)明确登记机关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应当建立统一登记,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对融资租赁租赁物进行登记,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登记系统,这样既方便登记,便于统一管理,而且也方便第三人查询,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和租赁物种类的限制,减小了登记的成本和查询的成本,同时也减小了登记机关的分别建立的成本。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一些学者提出的将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动产融资租赁登记机关。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针对企业进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主要对企业管理有专业优势。其次工商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迅速,能够适用现行对融资租赁动产建立的统一的系统模式。最后是工商管理部门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地区,覆盖面积全面,方便统一登记的办理。③
(三)明确登记的内容
登记内容的简化明了,会简化登记手续,便于第三人查询的快捷。笔者认为登记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登记系统的查询将依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进行,一旦输入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立即显示该承租人已设定的全部权利负担。自然人还应,同时记载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可防杜姓名的重复;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应记载其全称同时也应记载其注册号或登记证号。同时登记内容应当定期及时更新,对于实际融资租赁中发生变化的内容要做到及时变更登记。
2、租赁物。这是登记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对于租赁物,笔者认为只需对其名称进行简要描述让第三人可得知道为何物即可,并不需要对每一部分一一罗列;另外也不需要登记租赁物的价值。因为首先第三人查询的目的在于明确物的权利归属,并不需要知道物的具体价值;而且租赁物的价值对于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来说属于一种交易当中的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3、融资租赁的期限。既然是租赁一定有租期,融资租赁也不例外。对融资租赁期限的登记,可以方便第三人查知融资租赁关系发生和结束的时间。
综上,构建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通过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有效、真实对外公示。既减少了出租人所有权的风险,保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实现融资租赁中物权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一种平衡。(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年第一版,第 188 页.
②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年第一版,第 189 页
③陈凤:“从物权变动探析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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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租赁 风险管理 问题和措施
融资租赁是指将传统的租赁与金融结合在一起,以租赁物为载体,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在西方国家中,租赁已称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其格外重视资产使用权而成为特征优势。租赁行业已经渗透到生活中很多行业:工程机械、通讯及医疗等都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销售,也更好的促进了财富的增长。然而在各融资公司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很多难以避免的不确定因素,公司的财产以及预期效益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公司本身在风险的防控方面能力有限,从而暴露了租赁公司的不足。因此了解其各项业务所面临的基础风险,才能更好的预知、管理、识别风险,更大程度上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一、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风险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众多,在业务不断发展的同时,在其管理体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风险管理体制框架不健全。大多数的租赁公司,只是对一些风险静态指标做出披露,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判断,给出一份合理又恰当的风险管理方案。因此不应只从报表中的数据来判断风险存在的因素,更要通过一些实地的考察,与相关人员的交流沟通,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发展局势,对其潜在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判断,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危险出现的苗头。
(二)风险处理机制不完善
许多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才相当匮乏,未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风险处理机制。当融资租赁公司出现风险,发生企业的资金逾期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在短时间内很难处理好这些问题,甚至有时需要动用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资本的清收。这样,既增大了租赁公司的成本,也容易造成对客户的恐慌,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声誉。
(三)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产生了30多年,直到1996年才正式确立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将融资租赁的合同进行分章细化,改变了其没有法律的状态。之后虽又颁布了一些法规,但是对于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存有欠缺。要想租赁公司有一个较为长远的而发展,政策支持以及强大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一些融资租赁协会就发挥着关键作用,用来协调租赁行业的发展。此外,一些政策优惠,还需要租赁公司在税收优惠、信贷政策支持等方面做出调整。
(四)融资租赁公司定位模糊
完善的金融机构或制作商是融资租赁公司良好发展的前提。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制造商类的出租人则可以控制和处置设备的使用。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出租人不具备这两方面的因素,在缺乏背景供应商的同时,出租人对自己的产业定位不明确,与战备供应商之间没有建立战略同盟,优势服务品种推销不及时,导致在自己的特定领域没有太大建树。
二、融资租赁风险的特征
(一)融资租赁风险的集中性较强
融资租赁公司与同为金融方式的银行一样,所承担的方式大体相同,但是从具体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在对风险的表现形式与银行又有很大的差别。与银行信用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更为集中。银行贷款的覆盖面较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较广,涵盖了国民经济的较多方面,如果一个行业出现问题,对于银行的影响并不是太大,整个系统依旧可以有效的运营下去。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方面相对集中,如果行业出现损失,将会带来很大损失。所以,融资租赁公司贷款面临的风险更大。
(二)融资租赁风险的流动性较强
融资租赁与信贷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而融资租赁最大的特征就是以融物为特征,因此,就要考虑其租前风险防范问题,银行主要是通过负债方式进行经营,其发生风险的流动性较融资租赁公司较低。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租赁物较多,租赁物的变现能力较差,在租金逾期后,融资租赁公司很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一般为固定资产,流动性较差,在中国租赁物目前的形势下,租赁合同的转让将会导致租赁管理系统的不完善。
(三)融资租赁风险的复杂性
在银行贷款中,只需要银行与客户两者就可以完成贷款过程,如果中途出现问题,很方便进行沟通,解决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在融资租赁公司贷款过程中,则需要出租人、承租人以及供货商三方,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与供货人以及承租人分别签订两个合同,坚定地而合同越多,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越大,如若发生问题,处理程序就会变得较为繁杂,面临的风险损失也会更大。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了解多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各设备价格等相关信息,合理进行贷款。
三、防范风险的措施
(一)回归融资租赁本质
回归融资租赁本质并不是说要停止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其核心是要重视物权的自身价值,即租赁物本身的通用性、成熟度等许多不同的方面,尽可能的而展现其变现价值,并不是只重视企业信用风险等问题。
(二)加快法律建设速度
随着融资租赁公司的迅速发展,导致的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由此反映的法律不健全问题更加显著。《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尽管在就业立法方面做过许多尝试,但是直到现在仍旧没有许多标志性的进展。近些年来,随着法律呼声的增高,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不断得到回应。有关司法部门及企业的结合,将不断地加速法律制度与监管的统一,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的发展。
(三)鼓励风险问题的暴露
在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指正,当企业本身出现问题时,加强适当的监管制度。对于一些隐藏性风险的问题,应鼓励各租赁公司进行市场化暴露,改变其问责管理机制,使之变成一种市场化的结果。在融资租U本公司的信用审查方面,既不能对其审查过分要求,也不能不重视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导致租赁公司贷不到相应数目的款额。应该全面系统的分析租赁公司的各项指标,尽可能的让租赁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展示自己信息,减少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四、总结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奉献作用。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公司规模小、风险防范措施不完善、监管问题的不统一等等。在认识的不断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策略。从租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还存在这许多尚未暴露的问题,提前掌控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引导租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文从风险形成的原因入手,就其特征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目前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给出了个人的见解。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出现的风险给出建议,希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的长效发展;二是对于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希望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给予相应的扶持与鼓励,并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
随着租赁业不断发展,中国租赁业也将面临着严峻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管控好行业风险,才能够稳固地位,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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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租赁 出租人 法律制度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78-02
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已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但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相关法律纠纷也正在逐年成倍增长。对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本文正是基于该《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的有关制度和要求,从更好地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出发,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来源,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出租人的权利维护方法等方面进行较为充分的研究,以期为出租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出租人的法律风险来源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来源于承租人的违约;其次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将会进一步加大其面临的风险,造成损失的扩大化。
第一点,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目的是谋求经济利益,其目的实现有赖于承租人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其法律风险必然受到承租人违约可能性的影响。即使后期出租人可能采取法律手段收回应得收益,但其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仍将给出租人带来很大考验和冲击。
第二点,融资租赁之所以叫作“租赁”,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也就是说出租人的权利范围中不包含占有、使用的权能。这就可能给出租人带来监管的不便,从而导致其所有权的减损。
二、现行法律对出租人的权利保障
1.出租人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和取回权。比起一般的商品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违约情形更加多样化。比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迟延接受租赁物、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应付租金、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处分租赁物、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包括己方原因、第三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未对租赁物及时投/续保险、承租人对租赁合同以外的其他重大合同违约,从而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的预期违约等情形。
对于以上违约情形,如果承租人根本违约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能够主张解除合同并行使取回权。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48条和《司法解释》第12条都做出了规定。其取回权的行使可以是直接向承租人主张,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做出判决或裁决。
2.支付全部租金请求权。对于上述根本违约的情形,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还给了出租人另一个救济方式,即出租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租金,使所有未到期租金全部加速到期。
但是这种救济方式不能和解除合同并行使取回权并用。这是因为加速到期的租金和取回的租赁物在价值上是等同的,制度设计不能使得出租人获得双倍利益。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好的选择是支付全部租金请求权。因为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如果出租人主张取回权,但是租赁物不断折旧,且二手市场不发达,无法及时变现,此时收回权的担保功能就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3.违约金请求权。上述两种权利救济是对根本违约而言的,但如果承租人的违约程度只是一般性违约,并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说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对租赁物投保或续保,虽然构成违约,但不会影响到合同主要目的(即租金和利息的收取)的实现。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不需要也不能够解除合同并取回标的物,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支付违约金。
4.损害赔偿请求权。《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当违约金没有明确说明时,一般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如果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所指向的是同一利益,则二者一般不能同时主张,除非其损害超过违约金约定数额,否则将导致一方因损害赔偿而获得利益。如果二者指向的不是同一利益,则可以同时主张。
当违约金已经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时,其就具有了担保履约功能或者惩罚功能,此时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要注意,由于民法本身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当惩罚性违约金约定过高,一方也能够请求酌情减少。
三、阻碍出租人权利实现的因素
上述出租人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看似给予出租人较为完善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但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多阻碍出租人权利实现的因素。
第一,对于出租人的取回权,即使出租人能够行使取回权,该权利也可能被善意取得制度所阻碍。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只要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不知情),且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进行了公示(动产按交付,不动产按登记),此时即满足善意取得,出租人不再能够主张取回权,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虽然《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几种能够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比如出租人已在租U物的显著位置做出标识,或者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或者第三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等。但在实际业务中,上述例外情形都很难实现。其中第一种情形完全可以被承租人蓄意篡改;第二种情形是对于例如机动车等没有所有权登记机关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保护所有权的变通手段;第三种情形下,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且没有指定规范的查询系统。
第二,出租人取回权的行使还可能被其他情形所阻碍。比如我国物权法第115条规定的添附情形中附合、混合、加工等均能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如果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添附,此时出租人的所有权就可能被转化为一般债权。例如,价值不菲的商用电梯添附到写字楼的情况。
第三,虽然法律规定在承租人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但是,取回租赁物后,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以及二手设备市场不发达,很难使租赁物残值合理有效地变现。
第四,现有法律对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制度设计,由于取回物自身价值的必然减损以及二手市场的不发达,除了厂商作为出租人的情形,一般的出租人很难使得租赁物残值有效合理变现,从而导致这一救济方式不能较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第五,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解除合同并行使取回权与违约金救济是否可以并用。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守约一方可以向违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没有规定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实践中法院对于解除合同后能否主张违约金,也有不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中写到:本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中,又对于解除合同后不符合当事人利益的情形,认可了违约金可以继续存在。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出租人权力行使的模糊性。
四、出租人权利保障的改善措施
对于上面的问题,有些是现有法律制度可以给予出租人的提示,出租人可以进一步加以利用;有些是法律制度的设计缺陷,出租人可以对此进行进一步弥补和明确;有些制度设计却必须依赖于政府或行业加以进一步完善。以下从出租人自身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对于出租人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权利实现的障碍充分考量,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出租人应当对何种情形构成根本违约,从而得以主张取回权或支付全部租金请求权进行尽可能明确的预测和约定。比如约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租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租赁物;比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移租赁物的保管、存放、使用地点;再比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等情形。一般说来,承租人的资信和经济状况越差,其构成根本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多。
2.为进一步弥补取回权行使可能带来的损失,出租人可以在方案设计上让保证人对物保范围之外或者租赁物变现价值差额之外再承担保证责任,一方面能够降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一方面能够加大出租人的权益保障。
3.为避免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导致的价值减损,出租人应当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加速折旧法,提高租赁物的折旧率,使其实际残值高于账面残值,保障出租人收益。
4.出租人应当借助保险公司化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按照我国目前法律制度,无论是承租人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都要承担风险,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此时如果承租人濒临破产,无法实际承担该风险,最终还是由出租人来承担。对于这种风险,实践中出租人多是通过由承租人为租赁物购买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5.出租人应当对行使取回权的情形明确约定并进行公证,一旦约定条件成就,出租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令,尽可能降低诉讼导致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尤其是避免在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请求不被支持而导致的二次诉讼。
6.出租人应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合同中对惩罚性违约金和一般性违约金对出详细说明,为日后纠纷发生之后,最大化主张权利未雨绸缪。
从现有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来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出租人的权利保障。
1.从立法上加大对出租人的所有权的保障。正如前面分析的,出租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取回权制度的设计并不能较为全面地覆盖出租人的风险。建议立法可以考虑在承租人根本违约时,赋予出租人能够请求承租人买下租赁物的期待物权,从而解决租赁物添附造成出租人无法主张取回权的情形。
2.从立法上明确当承租人根本违约时承租人的义务,使出租人可以不诉求法院或仲裁委,自己取回。
3.从立法上为第三人设定查询义务。比如,进一步规定第三人在设备交易前,应当在指定的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查询,只有经过查询的第三人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从而减少出租人主张取回权时的不确定性。
4.从立法上统一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明确融资租赁登记的应有效力。目前我国动产登记制度较为繁杂,比如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的登记分别在各自主管部门登记。企业动产的抵押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商务部分别在2009年和2013年建立了融资租赁的相关登记平台。现有的多头登记体系容易造成重复登记、查询困难、效力减损等很多问题。目前,天津滨海新区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出租人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公示。
5.建立统一的承租人征信平台。为了更好地保障更多的商业交易,应当尽快将承租人的信用平台建设提上日程,便于出租人查询承租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过,从而判断其信用状况,以及便于判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6.完善二手市场相关建设,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二手设备专业评估、交易市场,以公平、便捷的交易环境进一步保障出租人的应有权利。各行各业可以由行业协会推出二手设备的评估标准,建立价值确定体系。同时,可以在本行业培养一批专业的二手设备价值评估人才。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由政府建立统一的二手设备信息查询平台,并按照地区、行业等进行分类,使得供需双方信息对称。
总的来说,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正借助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实现自身的加速发展。只有充分重视发展机遇,严控业务风险,加强法律保障、提供制度支撑,融资租赁企业才能实现自身的跨越发展,融资租赁这一重要的融资渠道才会发挥更大更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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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市场融资制度的基本特点是资金配置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即社会资金配置都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市场作为一种组织是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交易的结合点。但从现阶段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脱困的基础还不牢固,企业改制不彻底,还未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影响了国有企业进一步获得资金的支持和发展。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融资方式
一、国有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获取资金的形式、手段和渠道。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即内部筹资和外部筹资。
(一)内部筹资
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筹措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主要是供应商的应付未付款或预收款和历年的留存盈余;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可以节约成本,避免同外部投资者的交涉及签署相应的条款。
(二)外部筹资
是指从企业本身以外的对象筹集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我国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债务融资,即通过银行或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二是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其中,债务融资还可以分为间接债务融资和直接债务融资。间接债务融资是指通过银行进行贷款融资;而直接债务融资一般是指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来进行融资。外部筹资中的直接债务融资与发行股票融资又统称为直接融资。外部融资中如果是上市国有公司,那还包括境外融资。境外融资对国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境外融资最主要的方式是境外上市,即通过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中国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中国企业海外新上市的数量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金额111.5亿美元,尤其是2005年,由于有交通银行、中国神华集团等大型企业,使得这一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筹资额达到了206. 47亿美元。截至2005年底,在海外上市的近310多家中国企业的市值已经达到了3 700亿美元,为深沪两市A、B市场可流通市值的2.39倍,其中80%都是有垄断性资源的优质国有企业。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数量、规模都呈现升级趋势,大型国企现身于其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呈现出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很高。如前几年上市的中电信、中联通,2005年上市的建行,2006年上市的中行、工行等,都是为国家创利的骨干企业。二是融资规模越来越大。2004年融资规模比2003年增长了59%,2005年比2004年几乎增长一倍。三是上市地点相对集中,美国、香港两地是国企海外上市的首选地,尤其香港已成国企境外上市的主要舞台。四是海外上市越来越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例如国务院专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各个地方政府也分别对本地上市企业给予重奖。
二、国有企业的其他融资方式
(一)政策性融资
政策性融资是根据国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对一定的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主要以低利率贷款的形式,其针对性强。政策性融资适用于具有行业或产业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通常要求企业运行良好,且达到一定的规模,企业基础管理完善等等。政策性融资成本低,风险小。目前中国政策性银行有三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为重点的一家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融资领域为城市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等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近几年来国开行逐渐把城市公共设施领域培育成为成熟的商业领域,并不断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延伸,使经济增长由重大项目的单一拉动向城市化的全面拉动转变,配合了国家投资拉动的政策效果,成为我国中长期投融资领域的主力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具备以下内涵:一是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二是承租人选定拟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三是供货方、出租方、承租方三方当事人的基本经济关系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四是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必须明确;五是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有购买选择权。融资租赁在国有企业融资中的优势:融资租赁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承租人无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就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另外,融资租赁还具有对企业信用要求较低、还款方式灵活的特点。而国有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用于采购机器设备,这与融资租赁方式恰好相吻合。融资租赁的特征决定了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较,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我国在新股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允许战略投资者在发行人发行新股中参与申购。主承销商负责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每一发行人都在股票发行公告中给予其战略投资者一个明确细化的界定。具体来讲,战略投资者就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增资扩股或出售国有股权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达到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产品水平、扩大企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国际战略投资者)所具有的市场视野、产业运作经验和战略资源可以帮助企业更快地成长和成熟起来,也更有可能产生立竿见影的协同效应,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善企业的收入、成本结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最终带来企业业绩和股东价值的提升。战略投资者更加着眼于未来市场的长期利益,而不像金融投资者那样往往寻求短期的投资回报。
(四)BOT和BT方融资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可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各种直接融资工具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日益多元化。关于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安排内部融资、外部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为企业自主融资提供了条件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1993年至2004年,我国企业的外部融资情况为:境内股票融资额为8 983.46亿元,占境内股票、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三者的比重为5.21%;银行贷款融资额为161 299.98亿元,占三者的比重为93.59%;企业债券融资额为2 063.49亿元,占三者的比重为1.20%。以优序融资理论为指导,借助我国不断完善的债券市场,积极扩大我国企业的债券融资比重,按照优序融资理论以及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经验,我国企业应该更加重视企业的债券融资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债券融资的比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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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立高校;多元化融资;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高校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扩建,主要是改造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更新和配备;科研成果的转化;优秀人才的引进,无论哪方面的规模扩张,发展最大的瓶颈就是资金短缺。
公立高校巨大资金缺口形成的直接原因:(一)扩招导致办学规模急速扩大、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二)办学规模扩大引发高校扩建、合并风。政府对公立高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是形成资金困扰的重要因素。具体分析主要是:(一)政府对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总量不足,根本无法满足扩招的需要;(二)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存在结构性问题,中央部属、重点高校投入多,地方普通高校投入少,而且不能及时到位。
1.我国公立高校经费筹集中的主要问题
1.1 渠道单一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虽然我国政府和学者一直期望实现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但实际上,公立高校资金来源目前仍是以财政拨款和学杂费收入、银行贷款为主的三元结构。
1.2 风险加大
近年来,我国高校的融资风险、特别是贷款风险逐渐显现,2007年8月14日,国家发改委在《上半年社会事业发展和下半年政策建议》中指出:“高校债务风险逐步显现,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5年底,高校贷款余额达2001亿元。”吉林大学的财务危机就是其中的典型。高校的融资风险已经严重影响到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制约了高教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多元化融资探析
国内公立高校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学生缴纳学杂费、银行贷款、资产置换、TOT模式、BOT模式、融资租赁、企业资助和个人捐献、销售与服务收入等几个部分组成。以下内容是对这几种收入来源进行分析。
2.1 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
国家财政拨款非常有限,国内学生招生规模和收费标准稳定使学费收入已经上升空间不大。如果迅速扩大全日制学生招生规模,拨款和学费收入虽能增加,但是学生宿舍等基础设施严重跟不上而且要进一步加大基建投入或租金投入。例如云南开放大学建设和云南“桥头堡”建设为学校提供了一个发展契机。首先通过扩大招收远程教育学生可节约对校舍等基础设施投入的费用;同时留学生收费的自主权相对灵活,通过扩大招收东南亚外国留学生可以增加学校的办学经费。
2.2 银行贷款
负债融资特别是向金融机构借贷是高校筹集资金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全国几乎每所高校都背负了一定程度的债务,少则上亿,多则数十亿。银行贷款筹资方式中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向政策性银行贷款或与商业银行签订授信贷款协议较适合。
2.2.1 向政策性银行贷款
我国有三大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通常政策性银行比普通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长、利率低。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在高校融资中的优势较明显:第一,高校从银行贷款,主要是用于高校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呈现一种中长期的特性,从开行给高校贷款跟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的“两基一支”政策性投向是相吻合的,同时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是专门经营中长期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因此从开行资金投向来看,跟高校贷款资金需求是相吻合的。第二,开行在做中长期贷款中,咨询财务顾问,围绕贷款做了一些金融服务,做得比较好。高校贷款应该说期限比较长,投入资金量比较大,前期设计论证,开行在这一块可以发挥优势。第三,国家开发银行在助学贷款这块做得比较有特色,助学贷款贷给学生的贷款,偿还率比较高,高校就没有必要拿出自己的钱为学生来担。因此开行做高校本身的开发贷款,或者给高校贷款,会比其他银行有优势。
2.2.2 向国家商业银行签订授信贷款协议
授信贷款是指和几家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采用这种方式贷款的优点是:对于高校来说可以贷到金额非常大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降低了风险。1998年,西南财大在全国率先吃“螃蟹”,向成都农行贷款修建第一幢学生公寓。2001年12月1日,南京大学与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等五家银行行长共同签署了授信贷款协议,获得总计达50亿人民币的贷款信用额度,以推动南大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
2.3 资产置换
高校的资产置换是指通过经营学校自身的资产来筹集新校区建设所需资金的方式,包括转卖老校区、出让学校闲置资产、出租设施、转让技术等。资产置换的优点包括:有助于高校快速完成自我重塑;有助于合理解决高校长远发展与教职工近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更新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向规模型方向发展;有助于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例如:沈阳某高校为了扩大发展规模在2000年通过沈阳市政府划拨的方式,在位于沈阳浑南新区的大学城内获得了1150亩土地,用于建设新校园。同时,为了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学校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将市内原有老校园西校区7.7万平方米的土地转让变现,卖给市内一家房地产公司,获得了3.2亿元的现金收入,再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得其余新建校园所需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学校同沈阳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下属的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了《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由政府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并以土地出让的价格代为拍卖,最终由沈阳市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得,政府又将拍卖所得款项中的3.2亿元返还学校。
在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时应特别注意处理好法律关系。因为从物权和产权角度看,高校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划拨土地,高校无权擅自进行转让处置和收益。2008年国土资源部已经界定公立高校的土地置换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严厉禁止。但是在本案例中,高校并没有就土地问题直接与购地的开发商进行协商或交易,而是政府先对高校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再同开发商之间进行土地和金额的交割,最后又把资金划拨给学校。此做法值得公立高校在进行土地置换过程借鉴。
2.4 TOT、BOT模式
TOT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目前主要是面对国外投资者,高校可以尝试将其扩展到排除国内有实力的私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具体做法是: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高校把已经运行的基础设施移交给对方经营若干年,可以一次性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期满后,合作方再把设施无偿移交给高校。
BOT是“建设—经营—移交”的简称,由高校提供土地,由项目公司建设学生公寓、食堂等经营性设施;投资方通过经营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合同期满,高校收回设施所有权。
高校应用TOT融资方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经营权出让期的确定。应用TOT方式融资,必须依据高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合理确定经营权的出让期限。在确定经营权出让期限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基建周期、建设资金需求量和收入组织能力。如果学校基建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较大、收入组织能力较差,为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完工。宜选择较长的出让期限;反之,宜选择较短的出让期限。②经营权转让价格和融资标的回租价格的确定。 TOT、BOT项目融资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营权的合理定价是必须的。由于在经营环节采用回租方式,经营权的转让价格确定相对简单,可采用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拟转让的项目经营权的真实价值。由于经营期间风险的不确定性。承让方一般要求比较高的回报率。在确定融资标的回租价格时,应在转让价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修正,使价格趋于合理、可行。北京科技园国际学校应用BOT方式筹集12亿元建设中关村国际学校,以及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采用“模拟BOT”项目融资方式,合作方投入基本建设仅仅3.3亿元,项目建成运营30年后,项目公司无偿把学院资产移交南开大学。这都是高校应用BOT的成功案例。
2.5 租赁融资
在学校经费支出中,设备购置及学校自筹基建支出占总经费支出比重较高,如果全部进行贷款不仅会增加学校的负债,而且在学校资产不能抵押的前提下,学校很难实现全额信用融资,即使能从银行获得资金,进一步融资将受到影响或增加融资成本。因此,如果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得设备和基础设施的使用,既可满足教学的需求,又可避免学校背负过重的债务负担。租赁的优势在于,学校可向出租人或投资商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只需支付租金就可获得使用权,租金与贷款利息一样,为分期支付,不同的是贷款需要还本金而租赁则不需要。当合同期满,学校可根据需要续租、退租或留购。融资租赁是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足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在高校中的应用一般为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这也属于后勤社会化引资的一种方式,一般由投资公司开发,学校租赁,产权开始属于投资公司,而随着逐年支付租金,产权也逐步过渡到学校,并在租赁期满以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校方。
2.6 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企业和校友多方面的捐赠
关键词:征地;失地农民;政府;金融;融资租赁
一、农民土地征收的必然性和持续性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搞开发区,最高峰时开发区达8000多个,当时全国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这只是城市化进程对土地征用的一部分。现在虽然限制开发区建设,但城市化的进程却更快。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9月提供的数据,2006年全国城市总数661个,城镇人口5.7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3.9%,城市化水平比2002年提高4.8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随着大面积土地实现农业用地到城市用地的转变,大量农民失去土地。
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而言,大规模的征地运动有其必然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圈地运动即土地适当集中和土地用途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把一部分农业人口从土地上剥离出来,使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由农业向市民和产业工人转变,这是世界各发达国家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都曾经走过的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我国的征地过程还具有持续性。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发展体系发展迅速。除原有集中在东南沿海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环渤海城市群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更多的新兴城市群迅速成长,如厦泉漳闽南三角地带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中原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川渝城市群和关中城市群等等。统计显示,2006年我国城市化水平最高的是上海,为88.7%,而东、中、西部城市化水平分别为54.6%、40.4%和35.7%。我国正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中西部城市化进程方兴未艾,可以预见,我国的征地运动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大规模持续进行。
二、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经历大规模的征地过程有其合理性,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定要解决好征地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因为目前的现状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大多数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就业岗位、居住房屋、生活保障以及集体资产等等,特别是失去了维持农民生存、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式,却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失地失业又失去社会保障,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三无”人群。他们的生活养老问题不解决好,必然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政府寻租、企业行为等问题也必须解决,否则必然扰乱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清明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三、农民土地征收问题的症结在政府
(一)土地产权的实质
农业用地的所有权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拥有的终极所有权两个层次。前者是表象上的所有权,即在法律上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以村或小队为单位的集体组织,但是这个权利与其他的财产权不一样,一般财产虽然国家也可以征用,但是有必须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行。但是土地不同,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几乎不需要什么条件,完全由政府的发展规划决定。这就凸现出国家(由地方政府代表)有从宏观上对土地市场进行调控的权利,这使得对农地产权变得复杂化。有研究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模糊的,但事实上,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特点并不是“模糊产权”,而是“二元产权”。具体的说,我国农地的产权要区分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涉及到农业用途时,农民享有所有权;而涉及到非农用途时,国家享有所有权,地方政府代替国家行使这种权利,当然,实现这种转变时地方政府会给失地农民以补偿,但补偿金额地方政府说了算。这样一来征地的实质就成了政府先低价改变土地所有权,把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高价转卖(租)给征地企业,而政府从中获得收益。
(二)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自我认识缺失”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其最基本的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对市场进行监管,放手微观领域让市场发挥其基础的调节作用。然而,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对自己的公共服务功能往往“缺乏认识”,尤其是我国地方政府财政自理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存在创收和招商引资的动机,由此导致政府自觉不自觉地偏离服务功能,倾向于使用手中的权力谋利。正如布坎南所说政府是自利的、偏好租金收入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在征地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自私性导致它利用对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控制权进行寻租,直接干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微观事务,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这使得政府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越位”、“错位”现象。地方政府的对征地的审批当属其直接干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微观事务中没有管好的事情之一。
(三)政府干预造成的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从政府对经济的调节角度来看,政府失灵在宏观层次上表现为政府难以合理配置资源总量实现社会总供求的均衡;在中观层次上表现为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经济结构的调节不符合效率和公平原则;在微观层次上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微观经济行为不能合理调节。就目前我国的高房价而言,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没有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基本均衡,是其在宏观层次的功能失灵。就征地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而言,政府一方面有从土地审批中谋利的动机和行为,另一方面,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并没有妥善处理好农民与征地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其在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功能失灵。
四、“金融化”能有效解决农民土地征收中的问题
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是资产或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征地行为中,征地企业要获得的也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最终所有权究竟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集体并不重要,所以征地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而言,土地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农民,所以土地征收的交易主体应该是农民与征地企业,这样一来就避免因土地所有权所引发的争论和困扰。对于土地由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以后土地所有权随之由村集体变为国家的问题,可以通过失地农民从征地补偿中交纳一定的税收来补偿。这是目前不触动我国当前土地所有制度条件下一个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
金融化即市场化,就是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中引入市场因素,强化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弱化政府干预。具体而言,就是借助金融化的方式理顺土地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关系,让类似金融市场的机制发挥其调节作用,来调节土地供给方与土地需求方相互的作用,使土地的征收和使用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政府置身于具体交易之外,只负责监督和规划。这种金融化的解决方案完全可以解决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政府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比如可以有效克服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单方定价问题,土地补偿过程中的补偿资金截流问题,农民安置过程中对征地企业监管不力问题;彻底改变现有土地征收中农民上访的局面,消除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垄断地位,有效改变地方政府在征地问题中的“越位”、“错位”现象。由此可见金融化方案的有效性。
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金融化的具体方案可以有以下几种:融资租赁方案、股权方案、第三方介入――保险方案。本文以融资租赁方案为例进行论述,由此举一反三,证明金融化方案的可行性。
目前,一般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是以一次性发放征地补偿金的形式进行的,农民拿到补偿款短期内比较富裕,但是由于无工作、无土地、无保障,补偿金很快被花完,农民很容易陷入困境。可以说目前实行的补偿金方式存在着短期性的弊端。同时,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存在地方政府的单方定价的不合理性,很多地方甚至出现零补偿金的现象。金融化在土地所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把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资产转让给征地企业使用,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基层集体(一般以村或小队为单位)代表集体内的农民则成为征地企业的债权人或股东。不管是采用上文提到的三种具体金融化的任何一种,都必须体现这个基本原则,即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归原来的村集体所有,农民转让出去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这样做的最重要的优点在于使出让使用权的农民成为股东后可以长期获得补偿金,分享企业利润,分享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这就解决了目前普遍存在的一次性发放土地补偿金所衍生的实地农民失业、养老问题。另外一方面在解决了企业的用地问题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融资的优点,即企业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量资金形成的财务压力,实质上相当于企业获得了土地融资。
五、融资租赁方案
下面以融资租赁方式为例,论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使用金融化方案的合理性。融资租赁,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以出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来融通资产使用权的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由出租人将其所拥有的资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又可以分为经营租赁和资本租赁。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金分期支付。
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分别是:土地的供应者和出租人――农民;承租人――征地企业;监督者――政府。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通过与土地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土地开发商,因此,征地过程中的核心是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价转让。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土地开发商以有价的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农民根据租赁合同收取长期分红或收取与转让使用权价值相当的租金。有些地方已经尝试借土地开发商的资金为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的做法是农民和土地开发商共同缴付一定比率的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省级统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地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保险金的筹集和发放,从而实现征地资金的社会化给付。对征地企业而言,这种做法既避免了短期大笔基金的支出,又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实现了融物与融资的结合。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报酬对农民而言是分期获得的,延续时间至少包括土地被征地企业占用的期间,这就保证了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至少部分的解决了其生存之忧、养老之忧。对征地企业来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金是以租金的形式定期从企业扣除的,一方面避免一次支付相当于获得长期融资,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抵减税收的作用,有利于企业的盈利和发展。
当然,最重要的是避免了政府的消极作用,发挥了其积极作用。政府对整体的土地使用方向有规划权力,但是政府在具体征地过程中是作为一个中性的第三者存在,它拥有对交易过程的监督权以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权力,但不应直接干预具体交易行为。这就避免了政府作为交易主体参与相关的利益分配的可能性,进而避免寻租现象的产生。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由于在融资租赁的模式下,土地是在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不管土地的所有权究竟是不是二元的,交易的核心是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价转让而非所用权的转让,这就避免了政府直接参与交易带来的隐性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这一过程是依照法律在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权利。
参考文献:
薛斐.公司金融[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论文摘要:目前,客车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同质化现象异常严重已是业内公认不争的事实。为了增加产品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各客车企业均使出看家本领,大打“差异化”这张牌,其营销模式自然也是五花八门。譬如,渠道直销模式、展会营销模式、品牌营销模式等等。大多数企业普遍运用的是单一的直销模式或关系营销模式,少数企业运用的是直销、混合模式。但笔者认为,业内目前单一的营销模式难以支撑客车行业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和难以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未来企业的营销手段很可能将效仿企业的集团式多元化经营,营销的总体趋势也将由传统的单一营销模式转向为多元化营销模式。
1 价格营销
最鼠目寸光的营销模式。客车企业间相互进行价格竞争,依靠低成本优势取得暂时的生存机会。但这种低价营销模式对客车行业的长足发展只有百害而无一利:企业利润得不到释放,不利于资金的周转,进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且,随着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的上涨,价格优势已不复存在。因此,价格营销模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各客车已经纷纷调整战略方向,由“价格换市场”转向为“技术换市场”。
2 渠道直销模式
最普遍的营销模式。客车行业和轿车行业不一样,客车行业一般都是一些客运、旅游、公交等运输公司指定用车,客户比较集中,属于集体客户,所以直销是最普遍的营销模式。大型客车企业,例如郑州宇通、厦门金龙等,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直销渠道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铺设得也比较完善和规范,甚至在二级、三级城市也建立了销售点和有销售精英的驻扎。但相比大型客车企业,中小型客车企业做得就不是很完善,主要是出于销售成本的考虑,资金有限,人员匮乏。据笔者调查,很多中小型客车企业纷纷效仿大型企业,盲目地扩大市场覆盖面,但由于未能结合自身的知名度和实力,往往捡了芝麻丢西瓜,落了个“东施效颦”的笑柄。莫不如守住手中的饭碗,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维护好现有的客户,通过客户良好的口碑相传,来稳步扩大市场。
3 经销
创新型营销模式。近年来,客车行业销量增长迅猛,如果仅靠企业现有的销售人员,难以顾全新的市场。从2002年起,一些客车企业就有意识地扶持经销商发展,希望能够打破传统的直销模式,借助经销渠道促进销量增长。因为经销商更熟悉他们所在地区的市场环境,人际关系也更广、更深入,因此非常有利于产品在当地的销售。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当客车市场迎来销售高峰时,客车经销商往往能够洞察先机,在第一时间找到有购车需求的客户推销产品。实践证明,客车经销商的贡献很大,基本已经占到客车企业全年销售任务的一半。以江浙地区为例,一家客车经销商的年销售业绩能够达到七八千万元,完成整个地区近1/3的销售任务。客车经销商已经成为一些客车企业销售体系的重要力量。
4 关系营销
最有效的营销模式。顾名思义,靠的是关系。如何在竞争激烈的众多客车企业中脱颖而出,打开客车市场,凭借的就是这“关系”二字。在同质化异常严重的客车行业内,每家企业的产品究竟谁优谁劣,估计很难争辩清楚。能让客户购买自己企业的产品,就必须先让客户信任本企业的业务员,当业务员在走访客户过程中与其建立起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客户才会放心地签署小则百万,大则上亿的订单。
5 融资租赁
最有风险的营销模式。该营销模式在公交公司中运用较为广泛,也可以用“按揭”这个词来替换。一辆中档公交车的售价大概在30-40万元之间,由于公交行业属于微利行业,所以很多公交公司很难一次性付齐批量购车费用,因此融资租赁便成了一种很好的解决手段。融资租赁如同分期付款,公交公司不需要支付购买车辆的全部资金,只要拿出其购买资金的极少部分作为保证金,就能得到车辆的使用权,可以用车辆运营产生的收益,来分期支付租金。但对于客车企业来讲,此营销方式却是一把双刃剑。客车企业在现有生产能力充足,甚至过剩的条件下,可以利用这种融资方式的有效嫁接,对信誉好的客户予以赊账,从而促进销量;相反,对于信誉不好或是运营效益不佳的客户,就有账款追要不回来的可能,从而导致坏账、死账,这对客车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客车企业在选择这种营销模式时应准确评估客户的运营规模和还款能力。
6 展会营销
最费时费力费钱的营销模式。展会营销不外乎就是两个目的:一是扩大品牌影响力,二是促进业务开展。目前相关的客车展越来越多,全年大大小小的客车展多达10个以上,例如苏州客车展、上海客车展等。如此频繁地参展对客车企业来讲多是弊大于利:一个是客车企业折腾不起,另一个是车展的含金量越来越低,宣传效果不佳。因此很多业内人士都认为客车展已经成为“鸡肋”,其直接原因是费时、费力、费钱。一般一个大型车展至少要开两天以上,对于有时忙得都吃不上饭的客车行业来说,不得不说有点浪费时间;而且,一个大型车展至少需要10人左右才能勉强照顾过来,几乎用尽了一个客车企业市场部的所有人员;另外,一个大型车展的展台费用高达100多万元,这相当于一台高档客车的售价。如此之费时、费力、费钱,自然免不了参会厂家的抱怨和退出。同时,参展的企业大多数是整车,几乎看不到客运集团、公交公司——也就是终端客户的身影,客车企业参展的经济效益几乎为零。因此,展会营销如果还停留在现阶段的水平上,这个“鸡肋”身上的最后一点“肉”恐怕也要被腐蚀掉。
7 品牌营销
最先进的营销模式。目前,各客车企业均将营销模式的箭头指向品牌营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观念已经落后,而且渐行渐远,如今是“酒再香也怕巷子深”。从近两年郑州宇通、厦门金龙20%,安徽江淮近40%惊人的销量增长态势来看,宇通的“价值连城”、厦门金龙的“发现之旅”、安徽江淮的“节油万里行”等宣传活动都彰显出品牌营销对客车销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反,丹东黄海、扬州亚星等老牌知名企业却忽视了对自身品牌的推广,销量增长相对平缓。当然,品牌营销绝非是搞几个宣传活动那么简单,而是建立在质量过硬的产品、尖端的技术和完善的服务的基础上。同时,品牌营销也更绝非是一个容易、短暂的过程,而是需要长期地深入到客户中去了解他们的需求,找到自身产品真正的诉求点,才能把企业自身的品牌推广出去,例如宇通的“耐用是金”,苏州金龙的“安全为本”等,在客户中均赢得了良好的口碑,销路自然也就打开了。
8 政府采购营销
关系营销中的关系营销。众所周知,客车消费群体一般是客运集团和公交公司,而公交公司又有很多是政府的扶持项目,政府在公交公司采购客车时拥有重要的决策权。而且,随着采购的越来越透明化、集团化,政府采购开始选择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因此,客车企业可以利用好高层领导与政府采购部门的关系,巧妙运用关系营销的技巧,促进订单的生成。
9 结论
以上只是客车行业内众多营销模式中的几种,可谓是丰富多样,但并不是每种模式都适合企业的战略发展需要。客车行业竞争虽然激烈,但客车企业还是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例如内部组织结构、生产规模、品牌影响力、产品竞争力、技术实力等,来摸索、寻找符合自身特点的营销模式,是单拳出击,还是多点开花,一切都需要通过实践和时间来探索。对于营销模式的探索,我国的客车行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徐凌.客车营销模式探析.汽车与配件,2006.26
税收筹划论文分析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税收筹划论文深入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筹划思想,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新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迅速发展,已是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但与之不相称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趋突出。本文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并提出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完善的方法和建议。
一、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原因
中小企业由于资本规模小、发展的不确定性提点决定其很难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债券或股票直接融资。同时,资金需求旺盛、投资意愿强的中小企业因融资渠道不畅而普遍遇到融资困难。
1、企业自身素质差是其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改革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与国有大企业相比,其本身存在许多不利于融资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财务制度不健全;第二,资信等级差;第三,缺乏可用于担保抵押的财产。
2、金融体系不完善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直接原因。近年来,尽管国家开始重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不少银行也都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收效甚微,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信贷的风险、成本和效率上。首先,中小企业贷款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具有时间紧、次数多、额度小、风险高的特点,贷款的周转期难以准确测算,逾期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面对中小企业信贷特点的灵活制度。其次,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银行要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认、登记,中间手续麻烦,环节较多。再次,目前许多银行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制和贷款责任终身制,对出现风险的责任人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 由于信贷人员的风险承担与利益回报不相称,致使信贷人员缺乏放贷的积极性。
3、未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中小企业缺乏与资本市场沟通的能力。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外源性融资依靠银行贷款,股权融资极少。一方面,中小企业主不愿意放松对企业的控制权,另一方面,缺乏对资本市场的了解,不能有效地从资本市场上融资。而国外中小企业60% —70% 的外源性融资是股权融资。04 年5月,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了深交所提交的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这一举措施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搭建了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平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仅靠一个中小企业板市场还不足以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 它还无法涵盖所有类型和规模的中小企业。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应规范经营,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论证,增强企业的透明度, 提高资信等级等以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除此之外, 政府和社会以及金融、证券机构还应着眼于构建有效、多层次的融资支持系统。
1、完善我国金融系统。目前,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银行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生银行。据推算这三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比重约为15% ,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总额的比重为16% 左右,其实力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较弱的。可见,大力发展中小银行,保证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融资需求应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当然,对中小银行的金融监管和法规约束也是必需的。中小银行在中小企业服务上具有特殊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小银行贷款业务相对专业化的优势。其次,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最后,中小银行在管理和组织制度等方面具有优势。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各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信贷部,使其名副其实地起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职能;加大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加快机制转换步伐,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和对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金融服务的能力;发展与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相适应,由各类非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等组成的金融体系。
2、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这是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根本出路,也是国外成功发展中小企业的普遍经验。从理论上讲,企业在其不同发展阶段上,对资本需求的性质不同,从而需要不同的融资方式。如在企业初创和成长时期实行权益性融资比较适合,这个时期,如果没有直接融资的跟进和投入,间接融资将承担很大的风险,从而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而对于进入稳定期的企业,则相对更适合债务性融资。建立与完善全国性的中小企业证券板块市场可以有效降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如果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一旦央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收缩银根,企业将会很被动。而在直接融资的发展中,应当建立以创业板市场为主导、覆盖风险投资市场、公司债券市场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
3、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力的担保支持,因而应建立一种动态的、综合的担保体系。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商业性贷款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的成立和运作提供宽松的环境。贷款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都可以采取政府、相关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及社会个人等多方出资的方式组建。同时,日本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的做法也是值得借鉴的有效途径。贷款保险公司为贷款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提供保险服务,降低其担保风险, 扩大担保数量。
4、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融资租赁是企业进行长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不必仅仅依靠自我积累去购买设备,而只需用现有资产、效益以及未来的收益作保证,提供租赁公司认可的信用担保,即可占用并使用设备,利用产生的效益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中小企业如果采用融资租赁工具,可以添置或更新设备,达到筹资的目的, 并且这种方式的成本比贷款要低,风险较小,而且操作灵活方便,比长期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受限制较少。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信托也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方式,以信托方式组建的风险投资资金对于部分中小企业也具有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的企业债务连带责任的个人信用担保、企业的应收账款、股权质押等都是中小企业在现实中的行之有效的融资方法。
5、完善配套政策系统。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要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同时也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国家应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和法制环境。各地区的中小企业应借助我国区域大开发、全面开放发展这些良好机遇,放宽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相应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改革完善相应的工商管理、税收等制度,对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信息服务、融资、技术创新等方面予以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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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成. 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教学,2007,(03)
财政部2001年初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对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利润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本文拟将我国具体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相应具体会计准则第23号(以下简称“IAS23”),作以下比较。
一、借款费用的内容、范围
借款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因借人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但在其具体范围上,我国具体准则指出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IAS23明确说明“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归类于负债的优先股)的实际成本或假设成本”,但借款费用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同时也包括用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借资金引起的利息。可见,IAS23是以负债性或是权益性来划分借款费用,而且适用于全部负债性的借款费用,而我国具体准则是按借款的产生原因和用途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且其适用范围也相对要小。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租赁费,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则由《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另行规定。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IAS23和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提供了两种方法: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或按规定进行资本化。不同之处在于IAS23将当期确认为费用即费用化作为基准的处理方法,而将资本化作为“允许使用”的方法,而且规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按规定进行资本化。从理论上讲,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借款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从实务上考虑,费用化方法更便于操作,而且符合稳健性原则。在实务中,企业也常常选择借款费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我国具体准则明确要求,除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需予以资本化外,其他用途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费用化,记人当期损益。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的考虑。此外,我国具体准则对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也作了专门规定:辅助费用属于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于当期确认为费用。但如果前者的发生金额较小,也可于当期确认为费用。相比较而言,IAS23就没有对辅助费用进行特别规定。
(二)借款勇用的资本化处理
1.资本化的条件及范围。就资本化的条件而言,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借款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里的专门借款是格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资产支出则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例如,用货币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以及用带息票据购买工程用料等情形。我国具体准则中进行这样的规定,虽然使资本化金额核算显得较复杂,但却体现了“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避免了在所借款项未用于建造相关资产而用于其他用途时,其借款费用也记入该资产成本即资本化的可能。IAS23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条件实际上同我国具体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其要求的基础是:银行向企业贷款的通行做法,即贷款成立时银行只给贷款指标而不是一次性划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企业在实际需要时由银行直接支付。这样避免了在企业使用贷款前就需承担利息支出的情况,因而也就不会存在前面所提到的问题。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IAS23规定,作为“可以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借款费用资本化方法要求:凡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资本化。这里的“可直接归属于”意思是指如果不发生该资产上的支出则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例如某些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是指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可见,我国具体准则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即专门借款。这同IAS23规定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相比有着重大差别,因为这里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可能是一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资产。这表明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准予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范围要小得多。
2.资本化金额的确定。IAS23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确定有两种情形:①如果是为获得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人的资金,应为本期实际发生借款费用减去以该项借款进行临时性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数额;②如果是一般性措人资金用于获取某项特定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则应等于资本化比率和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的乘积,这里的资本化比率指的是企业当期尚未偿付的所有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率的加权平均值。而我国具体准则确定的资本化范围较窄,因而其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也要简单得多。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无数÷会计期间总天数]
资本化率=借款加权平均率=当期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具体准则在这里没有涉及到临时性投资引起的收益问题。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专门偌款一般不会在拨入企业账户后马上一次性用完,这样就可能产生存款的利息收人。如果有一部分借款较长时间内都不使用,则可能会被企业用在其他临时性的投资上,因而也就可能产生临时性的投资收益。当前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少见,但我国具体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资本化的停止
1.暂停资本化。暂停资本化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暂停的条件规定和时间的确定。IAS23认为,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同时提出两点例外:①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②如果暂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例如,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内,资本化应继续进行;又如在某地建造桥梁时,该地在建造期间出现高水位情况,这种高水位应视为正常情形,所以在由于高水位而耽搁建造的持续期间内,资本化也应该继续进行而不能予以中止。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则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另外,若中断本身是正常情况下必要的过程,则资本化应继续,这一点同IAS23是一致的。
二者相比可以看出,IAS23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更为明确、具体,而IAS23的描述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规定。
2.终止资本化。IAS23认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完成”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能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量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另外,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可见,IAS23强调的是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同IAS23相比,我国具体准则有两处不一样。一是判断是否终止资本化,关键要着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是从资产的使用价值存在状态的角度而言的;另一方面,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可分为以下情况的任意一种:①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②即使有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③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④如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其试运行的结果已经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正常营业。
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判断有关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两个准则虽然在表述上的详略不尽一致,但其本质内涵却是一致的。我国具体准则之所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进行决算、结账的情形,这样企业就可能继续将有关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中的规定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憎形发生。此外,按照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已分别完工,但仍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就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终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这种情况在IAS23中则没有明确提出来。
三、关于信息披露和新旧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