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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论文

时间:2022-06-04 13:41:16

融资租赁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利润操纵;动因;条件

一、引言

融资租赁业务中利润操纵的动因有两个:根本动因与具体动因。根本动因能否实现取决于具体动因,但动因决定于条件。融资租赁立法滞后、会计选择权的存在以及“界线检验”的出现、信息的非对称性是融资租赁业务中利润操纵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利润操纵是会计学中的一个术语,意指公司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利用各种合法、甚至非法的手段炮制有利于自己的利润数据,误导大众。利润操纵的魔爪遍及全球,涉及各行各业,利润操纵,为何能如此长期且大范围存在并屡禁不止?这说明利润操纵有它生存的土壤。一方面由于内部人的利益驱动,作为内部人的经理存在操纵公司利润的动机与偏好;另一方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非对称的存在,是利润操纵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不仅有愿望而且有可能进行利润操纵。

二、融资租赁业务中利润操纵的动因分析

众所周知,人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所做的一切都与他们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利益越大,其动机就越强烈,强烈的利益动机会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地采取一切合法甚至非法手段牟取最大利益。可见,利润操纵是有强烈的动因的。纵观形形的利润操纵,其动因基本上没什么不同,都可以从根本动因和具体动因两方面进行分析,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利润操纵也不例外。

(一)利润操纵的根本动因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毫无疑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利润操纵的根本动因就是获取私人利益。Jensen和Meckling(1976)将企业定义为“一组契约的联结”(anexusofcontracts),这种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看成是拥有不同要素的所有者为了获得各自的要素报酬,通过一组明示的或默认的契约(譬如,法律、合同、承诺、文化、习惯等)相互联结在一起的利益混合体。瓦茨和齐默尔曼延引了这种企业理论的契约观,指出“企业并非是独立存在的主体,它只不过是一种若干契约的结合”。这一“利益混合体”或者说这一组契约的参与人是由一群有自身利益的个人所组成,他们都为企业的生产提供某种投入,并期望能从投入中得到报酬。这种自利性要求,使得每个个体都存在转移财富的行为或者动机,并采取各种不同的手段力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二)利润操纵的具体动因

具体动因是企业管理者在进行利润操纵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过程中,有意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因。根本动因能否实现取决于具体动因,因此,管理者会潜意识地将根本动因与具体动因相统一,以企业利益为基础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每一个国家或地区会计环境以及市场机制、经济结构等的差异,利润操纵动机也会带有各国的特色。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具有极其浓厚的“中国特色”。

1.管理者薪酬动因

管理者酬金是由企业经营效果来决定的,而衡量经营绩效的基本指标主要借助于财务报表或会计数据。公司股东通过聘用经理,形成一种委托—关系,股东不亲自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往往会以企业的会计盈余为依据,考核经理的工作绩效。经理人即企业的管理者,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他们都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是强烈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利润操纵行为。一般来说,管理者通常倾向于选择增加报告盈利的会计方法,通过报告高收益来提高管理者的奖酬。当经营业绩不佳,影响公司乃至个人在证券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时,便会引发其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

2.保牌动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如果“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发行股票、债券且上市交易的资格非常不容易,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后又被摘牌,不仅对股东是莫大的损失,而且丧失上市资格,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被白白浪费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认为股票、债券被摘牌是对公司最严厉的处罚。为保住上市资格,管理层往往会在利润上下功夫,将三亏或两亏变为两亏一赢、一亏两赢或一亏一赢,亏是大亏,赢是小赢。

3.避税动因

财富转移最直接的方式是税收制度。在所有税种中,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对所得税进行调节是企业最常见的利润操纵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其中第二十八条又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有的企业往往会从规定的界限上下功夫,以达到避税目的。

三、融资租赁业务中利润操纵产生的条件

“动机”是促使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条件”是事物存在、发展的影响因素。与动机相比,条件更重要。各利益主体虽然主观上存在利润操纵的动机,但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利润操纵也只是一种空想。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我国会计准则的不完善和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给管理人员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空间。

(一)融资租赁立法滞后

融资租赁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从国外泊来后,国内法律十年间近于空白。虽然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从总体来看,我国还欠缺有关融资租赁业管理的专门立法,这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极其不利。虽然《融资租赁法》立法计划于2004年3月正式启动,《融资租赁法》报审稿在2007年就已完成,但是一直到2008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出台共列入64件立法项目,《融资租赁法》仍然彻底被排除在外。尽管融资租赁的报审稿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租赁业的监管、租赁物的公示登记、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租赁物的适用范围、融资租赁的促进政策等关键问题上作出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获得了相关部门和国内外融资专家及租赁业界的基本认可,但《融资租赁法》究竟何时能出台还是个未知数。对于实务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在进行具体处理时仍然有很大的操纵空间。

(二)会计选择权的存在

会计选择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二是会计估计权。无论是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还是会计估计权,决定权都在企业手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针对性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会计政策,或者说有意识地按照其所期望的利润额度,对需要予以估计的数据进行人为操纵。

融资租赁准则关于租赁资产的处置权、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的折现率、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期限等,都有几种备选方案可供选择,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企业往往会合法地或通过变通的手法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进行利润操纵。对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资产余值等数据,则需要通过会计估计权才能获得。这时,企业就会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估计和判断,人为地操纵这些数据,粉饰报表,迷惑投资者。

(三)“界线检验”的出现

“界线检验”用来确定不同经济业务的类型时,处于“界线”两边的经济业务将被视为不同性质的交易类型,从而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解释了融资租赁的五个判断标准,其中第三条“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第四条“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以上(含90%)。符合条件之一者,视为融资租赁,否则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因为融资租赁的确认将会显著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的财务风险凸显,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后续债务融资。为了使企业的筹资能力不受影响,承租企业往往会通过“界线检验”,故意将租赁期限定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的74%,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控制在89%以内,从而躲避融资租赁在财务报表上进行确认。

(四)信息的非对称性

信息经济学揭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不对称通常会导致这样的后果: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利用这一优势来损害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将收益留给自己,而将风险与损失转嫁给投资者。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会计造假的诱因之一。因为会计信息是由管理层负责编制和提供的,他们有能力决定信号的质量——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公司实际,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公司当前以及未来的收益流的信息,当前和潜在的股东是不拥有的,在不完全了解信号质量的情况下,投资者无法甄别出不同公司之间的价值差异,他们只能根据公司对外的会计报表以及某些私人信息进行筛选,这就使得企业的管理层能轻而易举地操纵企业的利润。只要存在非对称信息,利润操纵就不可能根除,并且,信息非对称的程度越高,利润操纵的可能性就越大,利润操纵的程度也就越深。

四、结论

融资租赁业务中利润操纵的根本动因与具体动因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在相互包容中体现着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了解企业利润操纵的动因将有助于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数据,进而作出公允的评价。动因是利润操纵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利润操纵得以实现的关键。融资租赁立法滞后、会计选择权的存在、“界线检验”的出现、信息的非对称性,最终导致了融资租赁业务中利润操纵的实现。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将动因和条件同时消灭,但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时间来证明。

【参考文献】

[1]刘星,陈刚.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动因分析[J].系统工程,2003(06).

[2]瓦茨,齐默尔曼,著.陈少华,黄世忠,译.实证会计理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徐维兰.对会计政策选择经济动机的理论认识[J].特区经济,2005(05).

[4]葛家澍,杜兴强.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可能影响[J].财会通讯,2003(01).

第2篇

1.1融资租赁的定义及类型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国际

会计标准委员会相近,均强调资产经济所有权转移。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及项目租赁等类型,其中前两类运用相对广泛。

1.2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简单;二是租金分期支付且弹性灵活,可减少期初一次性投入和经营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三是融资用途明确且租赁期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投资风险较小;四是融资租赁可在会计政策和税收方面享有一定优惠,可以给企业经营带来利好;五是衍生模式较多,选择灵活;六是资金成本较高且存在出租人违约风险。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特征,可以用少量资金快速获得所需设备,尤其适合资金紧张形势下企业设备配置需求。

1.3融资租赁国内外运用现状

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1952年的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广泛运用于各领域设备融资。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超过证券融资,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相对而言,我国1981年引入融资租赁后发展速度则较为缓慢,近几年发展迅速,但设备渗透率(融资租赁额/社会设备投资额)仅为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0%以上。融资租赁在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运用现状为,欧美国家运用程度高于中国,中国在航空和水运的运用程度高于铁路。

1.4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现状

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仅在广梅汕和广深公司开展过机辆租赁试点,但随着融资租赁应用的内外部环境逐渐成熟及铁路多元化融资的迫切需求,铁路运输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方式具有现实可行基础。鉴于铁路路网性资产和信号设备资产的不可移动和极强的专用性,以及国内外交通运输设备融资租赁多应用于移动设备,建议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首选移动设备。

2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外铁路广泛运用,在我国仅有过几次试点。随着外部环境逐渐成熟,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具有可行性且将有较大潜力。

2.1运用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逐渐成熟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融资租赁业重视度提高,促进其发展的外部环境也逐渐成熟。

1)相关法规政策逐渐完善。中国租赁产业的法律法规、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等政策逐渐完善,其中2006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1年商务部的《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4年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法规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税务处理、行业监管以及业务模式、融资渠道等多方面进行规范,提振了融资租赁发展。

2)融资租赁应用平台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启动及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为融资租赁运用提供了现实载体。其中专业服务于铁路系统运输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中铁租赁有限公司、万邦嘉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车及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的成立,为我国铁路移动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提供了平台。

3)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融资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经成为第二大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成功运用于交通运输设备、信息设备、建筑设备等多领域设备融资,在我国的飞机和船舶租赁方面运用也较为成功。铁路运输企业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或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能有效提高融资租赁应用效率。4)铁路改革创造了应用空间。随着铁路管理体制及投融资体制改革,铁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及铁路多元化融资深入推进,企业将有更多的自和积极性去选择有利的设备配置方式,为融资租赁在铁路企业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2.2运用融资租赁优势可缓解铁路现实困境

从铁路企业角度来说,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恰能缓解铁路资金紧张、融资渠道单一、信贷融资限制、设备配备刚需以及资金流不均衡等困境。

1)融资租赁可作为银行信贷的有效补充。目前,几大国有银行的信贷累加额已经达到或接近银我国铁路运输企业融资租赁应用前景分析蒋华荣27行风险监管目标值,铁路运输企业新增大额资金贷款审批控制严格。运用融资租赁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及手续简单,可以缓解铁路信贷申请困难局面。

2)运用融资租赁可降低期初资金集中投入压力。铁路移动设备占总投资额比例较高(2014年机辆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20%左右),如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配备,相当于投资资金流出时点后移,将大大缓解期初一次性投入的资金压力。

3)融资租赁租金支付弹性灵活,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一是融资租赁租金灵活支付可弥补铁路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二是融资租赁方式虽然不能改变负债结构,但长期应付款相对长期借款来说具有商业信贷融资特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财务风险。

4)运用融资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国家为了鼓励融资租赁,通常会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承租人可以间接分享出租人获得的投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选择有利的折旧计提方法,享受折旧节税。2.3运用融资租赁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从社会投资者角度来说,以融资租赁为载体,可以规避直接投资铁路的政策壁垒及投资回报不确定风险。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铁路信誉有国家保障,因此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具有可行基础。但由于铁路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兼具公益性等特征,导致铁路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社会资本投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同时因铁路专业性强和行业垄断等特征,社会资本准入门槛高,政策限制多,社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相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投资者可以规避政策准入壁垒并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得稳定回报,加之铁路良好的信誉基础,投资风险降低。因此铁路采用融资租赁将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

3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经济性分析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企业经营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融资租赁的经济性如何,是企业判定是否运用融资租赁的重要考量因素。

3.1融资租赁经济性判定方法

筹资管理中对租赁融资决策判断普遍采用相对科学的净现值法,净现值就是指项目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与项目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之差额,计算见公式(1),即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比较不同方式下净现值大小,净现值较大的方案,其经济性较优。(1)式中:NPV为净现值;CFt为各期的现金流量;r为折现率。如果租金在租赁期内等额支付,则与借款还本付息现金流相似,自购的现金流出可看成是租赁方案的一项现金流入,则采用租赁和贷款自购两种方案的净现值比较可以简化成差额比较,计算见公式(2)。如果承租人净现值大于0,则租赁方案经济性更优。

3.2实例说明融资租赁经济性

受融资租赁具体方式、租金支付及折旧计提方式不同等因素影响,同一项资产租赁净现值会有所不同,但判定原理相同。简单起见,以CRH2A动车组贷款自购和直接融资租赁为例,资产价值12900万元,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为4%,贷款和租赁期均为15年,长期贷款利率为8%,租赁内含报酬率为12%,出租人要求年租金1300万元,折旧按直线法计提,租金支付及贷款本息偿付均采用等额法,企业所得税为25%。假设租赁期满时,资产以账面价值变现,承租人不取得资产所有权,根据公式(2),租赁相对自购的净现值计算过程。,NPV(承租人)=12900-12125-660=115(万元)>0,则融资租赁经济性更优。当然,经济性只是企业判断融资租赁是否可行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操作实务中,企业会结合其他众多因素综合考量。即使融资租赁经济性不存在优势,仍然可能会被选择。

4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企业实际运用融资租赁涉及面较多,本部分只对铁路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重点措施简单概括。企业要保障融资租赁顺利实施,并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内部必须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及制度体系建设。必须建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并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保障融资租赁业务顺利实施。二是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金支付方式等均有多种类型,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例如,目前铁路移动设备多来自中国南车、北车集团,鉴于双方信息互通,对彼此需求了解,则选择与南车、北车投资租赁公司合作,可能更有利于业务的推进实施。三是注重日常管理。实施融资租赁应做好租赁资产交验、实物管理、租金支付、折旧计提、资产维检修及租赁期满资产处理等日常工作,并纳入合同条款,保障租赁资产管理符合企业经营所需。四是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企业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签订及资产、资金管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风险动态分析,采取应对策略,确保风险可控。五是做好专业人才培养。融资租赁涉及生产、贸易、金融等多领域,业务相对复杂,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培养能够胜任的专业人才是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

5结论

第3篇

一、租赁周期理论与国际融资租赁历史沿革

(一)租赁周期理论的发展沿革 目前,国际上普遍将租赁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即通常所称的“租赁周期理论”,现阐述如下:

(1)简单租赁阶段。此时,融资租赁刚刚起步,市场不成体系,信用风险是这一阶段的主要风险。

(2)创新性融资租赁阶段。融资租赁的发展在这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的融资租赁产品越来越多,可以满足多样化的客户需求。融资租赁市场也愈发规范,初步建立了一定的规模。

(3)经营性租赁阶段。经营性租赁阶段是融资租赁发展的较高阶段,此时,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承租人有更多选择出租人的权力,因此,出租人会努力提供更加全面的融资租赁服务以巩固其市场竞争地位。激烈的市场竞争又会使得融资租赁市场的新进入者面临更多的困难。

(4)租赁的新产品阶段。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出租人不断推出新型的融资租赁产品以参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租赁的新产品阶段就是竞争愈发激烈的产物。

(5)租赁成熟阶段。融资租赁业经过了新产品阶段的发展,逐渐进入成熟期。竞争失败的融资租赁企业会推出市场,市场竞争环境也在逐步改善,以提高服务水平;并且行业增长与经济发展将实现同步化。

上述将租赁周期理论分为五个发展阶段,在理论上指导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进步与发展;也为我国制定不同阶段的相应政策提供了思路,为租赁周期企业的发展提供助力。

(二)国际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

(1)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概况。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同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也经历着相同的变化。其过程曲折艰辛,但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成绩斐然;图1是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走势图。

如图1所示,在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调整期后,自2007年起,我国融资租赁业开始了迅猛发展,租赁额也不断攀升,呈现一幅日益繁荣的发展景象。

(2)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开始发展起来,虽比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开始晚了将近三十年的时间;但是,跟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在这三十多年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也日益得到发展壮大,其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如图2所示:

1980年至1986年:初始创立。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初始创立阶段,我国出现了融资租赁企业,这些企业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一起开始了对融资租赁业的探索;和所有新生事物的发展一样,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初创时期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企业资金过少,融资租赁资产也较少,融资租赁企业对融资租赁并没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等,这就为日后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留下了许多严重的问题。

1987年至1996年:迅猛发展。在我国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时期,融资租赁企业陆续产生,融资租赁业务量也急剧增加,呈现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但当时,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健全的政策法规来帮助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以当时的发展是忽略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发展。

1997年至2000年:风险全面爆发。在这个发展阶段,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资产量十分巨大,但是这一巨大的资产并非融资租赁企业自有的,而是通过高息贷款等方式获取,这使得很多融资租赁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巨大的周转资金压力,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

自2001年以来:规范发展。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发展时期,我国逐步完善了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税收等的建设,从而规范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与此同时,关于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也日益增多,这也有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国际融资租赁发展存在的困境

(一)宏观发展困境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全发展必须依靠良好的宏观环境,即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国家相关政策、行业监管体系等。

(1)缺乏宽松的政策环境。在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我国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些优惠政策却是杯水车薪;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无法获得大量的资金,因为政府缺乏对融资租赁业的投资,银行方面也没有相应的贷款项目,而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他们又无法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相关操作,所以这就使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缺乏相应资金。

(2)缺乏完善的税收政策。发达国家政府为本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在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我国政府并没有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这其中也包括了没有形成一套相应的符合融资租赁业特点的税收体系。

(3)缺乏有序有效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尚无一个全国性的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机构,各种不同的融资租赁企业分别在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运作。这就导致了对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上的分散和混乱情况的出现,国家也不能及时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微观发展困境

(1)融资租赁业务种类单一。我国融资租赁业从一开始就走了一条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完全不同的道路,我国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的是经营式融资租赁的方式,即主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再行租赁的经营模式,这就使融资租赁企业可供选择的租赁方式寥寥无几,融资租赁企业也无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助力。

(2)租赁公司主体单一。我国目前合法的融资租赁企业有两种,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大部分是金融机构型的。这种过于单一的融资租赁企业形式使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无法全面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功能无法得到完全释放。

(3)缺乏租赁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我国大多数人认为融资租赁只是银行业务和传统出租业务的简单组合。其实不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得我国真正懂得融资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这从根本上也限制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三、国际融资租赁创新模式分析

(一)租赁方式方面的创新 一般而言,融资租赁的当事人基本有三方,分别是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涉及的合同有两类,即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而通常所说的融资租赁就是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通过两类合同确定的一种债券债务关系。最基本的融资租赁方式莫过于直接购买式的融资租赁,基于此,可以变换出多种其他形式,如经营性租赁、转租租赁和回租租赁等;这些变换出的多种租赁形式在世界很多地区已经流行开来了;此外,受市场需求的影响,还有诸如风险融资租赁、抽成融资租赁等新型的融资租赁方式被国内外一些融资租赁企业开发出来。这也加速了融资租赁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二)租赁资金来源方面的创新 融资租赁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能力会直接影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了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必须关注金融市场,合理利用金融市场的力量,以解决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

(1)与信托资产的合作。现展的租赁业务是以一种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促进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的合作将是融资租赁企业扩展资金来源的重要方式。与信托业合作,让信托企业促成投资人和融资租赁企业的合作,即共创资金信托计划,以扩展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其资金来源,并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资产的退出机制。另外,投资人也可以委托信托企业进行信托投资,使融资租赁企业成为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连接的纽带,以促成融资租赁业务。

(2)与保险业的合作。与保险业合作,即是让保险企业将保险资金投资到融资租赁业之中,让保险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双赢”。保险企业的资金流入到融资租赁企业之中,可以扩展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和壮大其资金实力,在帮助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保险企业的发展。保险业资金为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运转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而这也为保险资金提供了新的运用渠道;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保险企业的风险,继而降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3)与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合作。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我国居民的存款,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考虑其资金的流动性;而融资租赁企业需要的租赁资金一般是中长期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与商业银行在资金方面的合作,既可以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期限适合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也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在信贷方面安排更加合理的融资产品组合,这也可以为商业银行分散信贷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三)租赁交易退出机制方面的创新 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负债期限也不同,所以经常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以往对于这种情况,企业会进行资产管理或负债管理;但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以往的流动性资产管理方式和负债管理方式多租赁业务已不再适用,或是由于资金期限长短不一等原因致使融资租赁企业无法控制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租赁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解决机制。它可以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等问题,类似证券市场的股票等产品一样,租赁证券化的产品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这就能帮助租赁证券的持有者及时变现来提高资产流动性,解决企业资金不足或资金来源匮乏等问题,从而为其运作新的租赁项目提供了可能。

四、国际融资租赁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加大对融资租赁的扶持力度

(1)税收政策方面。一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给予政策优惠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能影响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融资租赁项目的积极性,这说明优惠的产业发展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特别是初创期的发展尤为重要。与其他成熟的金融行业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尚不成熟,缺乏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此时就更加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特别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模式,采取投资减免税、加速折旧等鼓励性优惠政策,加速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也以此来制定一套完善的融资租赁税收法律体系,以规范其发展。

(2)信贷政策方面。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资金方面,如缺乏资金来源,融资方式有限,融资成本过高等;所以,我国政府应该适当放宽针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信贷政策,在信贷方面给予其大力支持,以缓解其资金压力。

(3)风险保险制度。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至今,一直都存在着较高的租赁风险,而且租赁项目的收益也较低,租赁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受此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融资租赁企业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建立一套健全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即在于租赁项目相关的供应商、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等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租赁经营机制;开发不同类型的租赁信用担保业务。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租赁信用保险等业务,对价值高的租赁物要承租人购买与租赁期相同的租赁保险,以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针对融资租赁业的规范的法律体系,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行为,使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凭,这样可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发展,从而更有效地调整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进行。

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是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保障。制定一套专门针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可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创建、经营、租赁行为、资金渠道以及违约责任等的确定,使之能更加有效的进行。

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所以,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的管理体制,基于此,我国更应该强化对这方面的管理,并加快相关立法的进程,以建立统一管理体系,使其能良好、有序、持续的发展。

(三)整顿资源,大力发展厂商融资租赁 计划经济时期,各种资源、设备的流通模式主要是由各种设备的供应方提供设备,商业银行向设备的供应方提供贷款,以保证设备流通的顺利进行。而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上述设备流通的模式显然已经不适应了,所以,开发一套新型设备流通体系已显得尤为重要;而通过整顿资源,大力促进厂商融资租赁的发展,就是其中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四)扩展资金来源,扩宽资金渠道

(1)加快“租赁证券化”的进程。租赁证券化就是要融资租赁企业加快推出融资租赁债券,已经开展同业拆借行为,以解决融资租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特别是短期资金。因为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以租赁实物即设备为载体而进行的融资,设备的租赁又与生产企业有着紧密联系,所以,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来源多样化,支付方式灵活化是企业经营和长久发展的核心优势。但是,租赁资金确实阻碍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有时候,如果企业没法在短期内获得资金,那么就会影响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使其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所以,进行额拆借,加快“租赁证券化”进程,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必要的趋势。

(2)促进“银租合作”的实行。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是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投资的一种新型方式,这也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所认同。这种“银租合作”的新型方式理应被推广使用,我国应该允许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投资,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渠道,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同时,也要积极鼓励银行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了解,使其能更深入的与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银租合作”,取长补短,利益共享,加快推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五)加强理论研究,重视人才培养 我国引入融资租赁时是借鉴日本的经验,因此,目前我国针对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的理论研究也不多,这也是制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即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外资也逐年增加,而融资租赁也成为了我国政府引进外资的一个重要方式。而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努力进行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引资作用也渐渐被淡化,也逐步失去了政府保护和政策支持。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融资租赁风险日益增加,这才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因为只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才能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实践指导,才会引起政府重视,从而制定出适合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事业,人才的培养是必须的。因为再我国融资租赁业内,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还不深刻,所以,大力宣传融资租赁的优势是融资租赁从业者和学界的共同责任。重视人才培养,进行融资租赁人才教育,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首先,有针对性的在高校中进行专业人才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培养应该在财经类高校进行,同时也要在融资租赁人才培养中引入相关的工科知识的学习;而在工科院校,就应该将融资租赁知识作为财经类知识进行普及;从而为融资租赁业提供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以对从业者进行继续教育。融资租赁业应打破目前的从业身份限制,努力构建统一的行业协会,以便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继续教育。由于融资租赁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故而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等专业协会的管理和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分级认证等,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还应建立相应的行业发展机制,以指导和协助融资租赁企业对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结论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时代,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租赁设备和融通资金的一种新方式,在我国,融资租赁已经发展了三十多年。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本文在阐述租赁周期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国际融资租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从理论上剖析这些现存问题,接着又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原因,继而提出有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持续、良好发展的对策与建议。即从理论上对企业的融资租赁等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壮大,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对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思考》,西南财经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2]姜涛:《融资租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区经济》2007第4期。

[3]秦丽亚:《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金融经济学(学术版)》2009年第8期。

[4]王晓明:《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完善》,《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8期。

第4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监管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理论阐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以前的法律均没有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加以界定,直到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从概念上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对融资租赁作了如下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二)融资租赁法律性质

1.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融资租赁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买卖。

2.借贷(融资)交易说。此说认为融资租赁名义上是一种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融资交易。该说特别强调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与经济意义。

3.动产担保交易说。该学说基于动产担保交易之法制背景,认为融资租赁应为一种动产担保交易。

4.独立交易说。该说认为融资租赁是根据市场需要而在传统的各种交易,特别是租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交易方式。

以上各种学说,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揭示融资租赁的性质作出了有价值的尝试。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应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独立交易,这样界定避免了片面的将融资租赁归入某一类既存法律关系而破坏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立交易制度的整体性。同时独立交易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分析

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融资租赁业务,在近30年的时间内,历经由繁荣到低谷,再由低谷到逐步发展的曲折过程。目前,国内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等规范。这些规定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论是在体系的完整性上还是在法与融资租赁本身的契合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健全融资租赁立法的当务之急就是充分尊重融资租赁本身特性及内在运作规律,在市场规律的指导下对现有立法进行甄别,修正偏颇、补充缺漏,并最终实现建立一套完整、严谨、科学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目标。另外,从中国当前实际来看,对于融资租赁的政策支持力度远远小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所给予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中国融资租赁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法的定性问题

融资租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是制定融资租赁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问题

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的确定既是国家对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风险、保障该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武器。

(三)租赁物回收权问题

租赁物的回收权是基于租赁物所有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无论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对于租赁物所有权问题均有着一致的观点,认为租赁物所有权归于出租人。

(四)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完善

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初期离不开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等鼓励性政策;如果没有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的优惠税收政策,融资租赁业很难充分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

(五)融资租赁监管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司法,一国政府对发生于本国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行业管理;二是为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在融资租赁领域开展的协调行动与国际合作,以及为国际融资租赁制定普遍性的行业标准。

四、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商务部和银监会监管职能划分,明确各自监管范围

商务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这既是对融资租赁性质问题分歧的妥协,也是行业现有的发展格局下,追求最大效率的一种平衡。不同的设立、审批、监管标准,以及不同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对金融租赁公司相对严格的监管,表面上看似对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限制,但是业内人士都明白金融租赁公司其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身份所带来的巨大好处。

(二)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

统一的监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建立统一、高效的外部监管的基础或者首要条件。

(三)完善对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适度严格的监管机制

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的程度也应是适度的,毕竟它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还是有很大区别。因此,对于银行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应严格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加区别地按照银行标准实施金融监管是完全不必要的,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融资租赁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打破资金瓶颈

首先,允许租赁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其次,允许发行特殊用途基金或者提供特定用途贷款;最后,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信用直接融资。

五、结束语

融资租赁立法及其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论证阶段,尤其是关于融资租赁的性质和监管程度上还存在巨大的分歧,其涉及领域广泛而复杂,通过比较分析及综合考察,根据我国国情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应当选择统一立法的监管模式,对融资租赁进行适度监管,达到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与形式[J]. 河北学刊,2010,(3).

[2]宋丽丽.中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08,(4).

[3]郝文尉.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4).

第5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环保设备、环境保护

一、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融资租赁交易最早出现于美国。1952年美国人H·杰恩费尔德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裘国国际租赁公司,从而开创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先河。该种交易方式颇受当事人各方的青睐。[1]相比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美国融资租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1981年我国才成立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和引进外资的重要途径。[2]它是一种集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交易方式。我国1999年《合同法》的出台,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专章予以规定,这对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历经3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较为显著的发展,可以说无论是从经营规模、服务领域还是业务范围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和提升。

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外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跨国公司及国有大型设备制造厂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民营投资机构等争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截止2011年1月底,中国已有超过200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 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53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40家,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有了大幅度提高。

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有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和出卖人。两个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3]其中出租人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目前具有出租人主体资格的机构有二种:一是,依据2006年6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依据2005年2月17日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特别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公约明确了适用范围,排除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的交易。

三、企业环保设备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企业如何能够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保设备的投入是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大部分企业由于过去环保意识不强,对于环保设备资金投入少,环保技术相对落后。有企业没有资金投入环保设备或者是原有的环保设备已经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又没有后续资金进行设备升级。如何在激烈的市场中不被淘汰,如何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环保设备的投入也是适应市场发展的实力体现。

环保设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企业为改变资金短缺的现状,企业又急需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如果要改变这种资金短缺的情形,就不得不寻找资金的支持。再者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极其狭窄,也需要融资租赁投资人的支持。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用融资租赁可以帮助企业增加环保设备的投入,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支持企业设备改造,实现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目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环保设备融资租赁模式社会化认识程度低。

很大一部分污染企业基本上都是自己投资购买建设环保设备自己运行管理,较少考虑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来投资建设环保设施。由于对融资租赁模式认识程度低,环保设备投入后,没有后续资金维持设备的运转。而与此同时,我国环保服务业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年来工业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不运转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根据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的这一特征,不仅要体现融资的特点,同时也要发挥融物的功能,但是就我国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看,它更多的是发挥了融资的功能。

(二)由于现有的环保设备运营管理方式的不合理导致的。

由于企业管理方式落后,技术水平低,工艺质量差,未达到环保设计的预期效率和效果,一些环保设备投入建成之后根本就无法正常运转。一些环保项目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便仓促上马,致使治理技术不过关,运行成本高,使得环保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环保投资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造成大量的浪费。投资效率不高进一步加剧了环保投资的缺口。

(三)环保投融资法律机制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要求。

我国目前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针对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银监会制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我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融资租赁模式目前在医疗设备,大型工程机械等领域有较好的发展经验,但是在环保设备领域的发展却是举步维艰,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限制约束了融资租赁在环保设备领域中的发展。

(四)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淡薄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谋求股东及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所负有的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主要指的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而应履行行的作为与不作为义务,与公司环境义务含义相同。按外延式界定方法,则可将公司环境责任具体化为各种保护环境资源、对环境污染与破坏采取预防、治理措施的公司义务。如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清洁生产义务、环境有害预防义务、达标排放义务等。[4]

四、环保设备领域引进融资租赁模式的对策

国外环境保护投融资立法及其发展经验,对我国在环保设备领域探索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有很大的启发,我们发展着种模式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方式,创新环境保护融资机制。

(一)在社会中加大宣传环保设备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

面对融资困难,很多企业管理者绞尽脑汁、苦思冥想,同时也缺乏专业知识指导,由于不了解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仍不愿主动接受新型的融资方式。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在环保设备融资领域加大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融资理念和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行业交流与国际合作,支持举办国内外研讨会等各类交流活动。

(二)进一步开放融资租赁市场,允许民间资本投入到融资租赁行业中,培育社会化投资环境。

在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政府应制定一些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于环保设备领域。

(三) 完善法律法规发挥融资租赁模式在环保设备领域中的优势

我们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设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与之相关的还有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但是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使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局面很热现状也严重影响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稳定性,约束了社会投资主体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由此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融资租赁经验和立法,加强融资租赁相关法率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应积极解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问题。同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各项促进其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四)强化企业环境保护理念

运用法律强制机制使得企业强化环境保护理念,法律强制机制是目前最重要的强化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措施。但强制不是万能的,强制是否成功,既取决企业是否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在道德上认同环境保护,还取决于强制的力度和持续性。当企业不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强制的成本就会很高。运用法律强制机制毕竟使得企业被动强化环境保护,我们认为应当同时采取市场引导和政府激励机制,创新融资租赁的功能,使得企业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获得利益,这时企业会主动强化环境保护的理念。

结语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环境不断改善,社会需求巨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应转变认识观念、不断完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扶持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拓展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大力发展环保设备融资租赁。

参考文献:

[1]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9

[2] 张稚萍.论融资租赁和我国融资租赁立法[D].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

[3]佟强.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J].中外法学.1992年(1):17

第6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出租人

二战过后,美国工业化进程迅速发展,生产过剩,厂商为了避免设备囤积,开始为用户大力提供金融服务,为了规避所有权与使用权同时转移所造成的资金回收风险,有人借鉴传统租赁的方法,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有使用权,到期时出租人有以较低的象征性价格优先购买该租赁设备的权利。现代融资租赁由此产生。

而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开端要追溯到1981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与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不久后我国融资租赁体制也慢慢建立起来。2008年开始,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 融资租赁风险的特点

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融资租赁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风险来源于其四个特点,第一:分离性,两权分离的存在使得出租人无法对租赁设备实施管理,出租人的风险必然加大;第二:复杂性,融资租赁设计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个当事人,由于现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这样便加大了出租方的风险;第三:长期性,融资租赁的租期较长,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从而加大了融资租赁的管理风险;第四:低流动性,因为融资租赁物一般为量身定做,租赁合同难以转让使得出租方面临流动性困难。[1]

由于融资租赁的以上四个特点,因而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或多或少的风险,因此,对于出租人来说,如何有效测量与预估融资租赁风险显得十分必要。

2 国内外对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相关研究

(一)国外研究

(1)骆驼评价体系:是当前美国金融管理当局用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评价其信用状况、经营成果的一套评级体系,有利于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评估,该评级体系包含五个方面,分别是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收益状况、管理水平和流动性,通过综合分析这五个方面全面评估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用风险。

(2)KMV模型:也可以称为信用监控模型,该模型通过可观测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市价来进一步推测公司的资产价值和未来可能的资产收益,进而估计公司可能的违约概率。但该模型仍有存在缺陷,首先它的假设条件是债务结构能够保持不变,但这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结果出来后,没有对其进行精确性检测,这也会降低结果的可信度。

(3)Z-值评模型:这个模型一开始是由奥特曼提出用来预测企业破产可能性的。该模型通过考量流动资本与总资产的比值、留存收益和总资产的比值、息税前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股票市值与负债的比值以及销售收入和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企业的经营状况。

(4)VaR方法:又称"在险价值法",该模型是根据在一定的概率水平范围内,预估某一投资组合可能的最大投资损失。因此出租人可以用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计算融资租赁物的风险损失,既可以估算风险成本,同时用于风险控制。

(二)国内研究

路妍分析总结了我国融资租赁业之所以发展缓慢的原因,其中有效政策的缺失、法律法规体系的监管不力和不健全是最突出的几个原因。[2]来明敏、张元慧等人也通过对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的现状进行了T检验,并发现了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和没有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在短期融资比等三个重要指标变量上都有着显著性差异,它们企业融资租赁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通过运用logistics分析方法对2002年沪市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最终得出税率差别理论与债务替论是影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的关键理论这一结论。[3]

综合以上国内外的研究,不难发现,对于出租人来说,如何有效管理融资租赁风险并及时有效防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即便现今有许多方法可以评估融资租赁的风险,但在许多方面还是存在不足,仍需不断完善制度与方法。

3 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展望

(一)法律和制度的规范

在国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即便没有专门的租赁法,也都有完善的民法商法税法体系来解决融资租赁有关的各种法律纠纷。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最关键的是把相关立法作为保证其健康运作的前提,让企业在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下有效地降低融资租赁风险,用法制保证租赁业的发展。因此,在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进程中,立法机构要根据市场的发展与需求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微观主体入手考虑出租方所承担风险,加强承租方违约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内部来说,为了强化其对风险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制度,包括租赁物合同管理、租赁交易管理等,并进行定期的风险报告,明确各方责任。

(三)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政府或者其他机构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对我国各大企业建立诚信档案,进行信用程度排序,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是否出租的依据,以此来提高承租方的履约程度,并且使出租方减少因合同违约或其他因素而造成的风险损失,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庞跃华.企业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4.1,(187):53-56.

第7篇

关键词:高速 融资 租赁 评估 模式

一、前言

投融资模式的含义指以项目建设或相应组织结构背景和名义,其形式多样,比较灵活,以预期收益为动力,其各种形式均要保证低风险运行,在建设特定项目目标时,可以通过投融资模式获取大量资金用于项目生产运营。本论文以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设备的融资租赁方式为例,建立相应模型进行分析,运营的主体是融资租赁企业,采取多方参与的方式,如商业银行,生产制造商、高速公路运输公司等,资本的运营方针策略是对高速公路运输设备进行投资,这样可以使高速公路运输行业的资本增加。

本文将融资租赁模式应用于分析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行业的运营上,融资租赁模式,其主要原因是结合融资租赁模式的研究和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行业面临风险的研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在整个高速公路运输行业服务中,高速公路运输商在其项目建设中,对其而言风险是能否获得需要的资金购买某设备,其出租人、租赁公司能否使其在低成本下融资、投资与收益是否能平衡。对总体融资租赁模式进行相关分析可得出,融资租赁模式所有参与者的风险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因此对融资租赁模式中各个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联系及其面临的各种相关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于使所有高速公路运输行业参与者合理预测和回避风险有着较强的实际意义。

二、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风险评估

估计风险是指在对风险事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概率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件和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概率及导致损失做出定量的估算的过程,定量的测量风险事件。例如,美国的一种估计风险的方法―骆驼评级法码主要研究的就是风险事件的大小问题”。在对研究项目进行风险估计和分类后,可以运用骆驼评级法码计算风险事件的大小。相关的使用人员可以通过风险事件资料分析和估算加强对研究问题的理解及问题环境的了解,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条理估计,从中可以获得实现目标较好的途径和方法,提高项目可性。因此,要合理预测各个计划措施的后果,以便建立风险估计模型,通过模型的建立可以列出一切设想结果和各种计划方案。风险估计是按照行动的这一机理建立的,它有条不紊地把可能的都罗来作为行动方案。因此无论任何情况都可以用风险估计模型进行评价,要分析和研究上述问题后,将建立起来的众多风险估计模型组合在一起进行工作,才能计算出各每个风险估计模型所能预测的相应风险事件组合起来的整体效果和模式主体能接受的风险事件的整体效果。评价选择测试模型研究的是事件各个过程中的的总风险及其之间的作用,另外就是事件的总体影响。事件总体风险是指在把单位风险事件量化处理,利用科学理论的方法,在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相关计算来得出时间的整体综合风险值。

三、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风险评估的可行性

一般来说,对于高速公路融资租赁模式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评价,有以下三种方式,其分别为:

(1)简单的成本比较方法。简单的成本比较方法是相对于其他方法来讲相对比较简单,它不会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直接比较购买成本和租赁成本,因此该方法主要适合于周期相对较短的经营性租赁。本篇文章主要分析的是融资性租赁,该租赁方式的租赁期限比较长,不适合采用该方式进行比较。

(2)成本现值比较法。该方法就是把其他任何时期产生的成本折算为现有的价值进行比较。企业在进行方案分析时,如果遇到两个或更多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近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通常来讲,经营性租赁可以采用成本现值比较法,但是针对融资租赁来讲,成本现值比较方法和净现值比较法都能够采用。

(3)净现值比较法。净现值就是指项目远期的资金流入量的现有价值与租赁项目远期的资金流入量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差额,也称S2。

四、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模式

净现值比较法是西方某经济学者“经济人”作为前提,提出基本假设 “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也是本论文构建融资租赁模式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经济人假设内容是:人们目标是以自己利益最大,并且完全了解自己所处在环境和环境中各项信息和知识,对信息和知识的认知程度十分丰富并且及其透彻清晰。在交易中人们会逐笔地评价其风险和收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以便对自己更加有利,作为个人,无论其地位如何,本质是一样的―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满足个人需要,经济人假设的融资租赁模式运行过程及其分析为:第一,对于承租人(高速公路运营商)来讲,申请贷款的方式是,凭借承租人预期的盈利做为担保的条件和代价来进行,通过银行对其生产特性和信用级别的评价,使其在相应的条件下风险降到最低,使租赁人愿意投资和贷款,以便其获得最大的资产使用权限。第二,对投资的银行来讲,在保证未来收益稳定的前提下,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的收益;第三,在银行的贷款利息小于投资人预期收益率 (r < R)时,在高收益的引诱下,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参与到融资租赁模式中去,以便获的更多收益;第四,对生产商来讲,其加入融资租赁模的模式是扩大其销售,以此获得更大利润;第五,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其获得更大利润的方式是有效地运作其资金、合理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综上所述,本论文讨论的融资租赁模式是高速公路而言是项有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用的模型。

五、结论

本文通过高速公路融资租赁风险的评估和模式的分析,提出风险评估的可行性判断,不仅对于高速公路行业,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评估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春峰,李汶华.小样本数据信用风险评估研究,管理科学学报,2001 (1):28-32

第8篇

【关键词】航空器; 融资租赁合同; 权利义务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出现了航空器的融资租赁这种形式的航空领域的经济活动,伴随着飞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理论界开始对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颇值得研究。其中,合同是航空器融资租赁活动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航空器的融资租赁进行了规定。其中,《合同法》将融资租赁这种合同定位为了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航空法》同样有专门的法条规定了航空器的融资租赁的概念和内容。航空器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其高价值性、跨国移动性以及其特殊的登记管理制度等决定了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有着独特的性质和内容。而航空器融资租赁的良好经济效益是各航空公司选择其作为取得飞机的主要途径的原因。

一、 海南省航空公司诉中租公司案始末

1994年11月8日,被告中租公司与原告海航股份公司的前身海南省航空公司签订一份《飞机转租协议》,同月又签订《转租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就被告向原告转租赁美国GECAPITAL公司融资的两架FAIRCHILD公司生产的METRO-23小型飞机事宜作了具体约定,合同总金额为760万美元。后因原告与美国GECAPITAL公司协商,买下了FAIRCHILD公司生产的两架METRO-23飞机。因此,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4月16日协商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双方同意终止1994年11月8日签订的《飞机转租协议》和同月签订的《转租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承认尚欠原告76万美元保证金,同意尽快偿还给原告;双方不再就以上两份协议向对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 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信贷方式。 它之所以在航空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与他融资性强、能够带来巨大收益的优点是分不开的。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将这种融资方式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了合同各方的利益等问题,可以说是航空器融资租赁的灵魂所在。海南省航空公司和中租公司签订的《飞机转租协议》以及同月又签订的《转租合同补充协议》就属于这类融资租赁合同。

(一)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概念及性质

要理解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首先要了解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概念的规定。根据1988 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 条的规定,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由以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描述,再结合飞机这种特殊的租赁物性质,我们可以相应的得出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是航空器出租人(一般是专门的租赁公司)根据航空器承租人(一般是航空公司)对于航空器生产商以及航空器型号等的选择,向航空器生产商购买确定的航空器,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直以来,对于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界定都存在着不同理解。针对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究竟是一个合同还是几个合同的统称的问题,学界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组成的由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组成的复合式合同。首先由航空公司与出租公司订立一个租赁合同,再由租赁公司与选定的飞机制造商订立一个购买合同,购买航空公司选定的航空器。这两个合同互相交错,购买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购买合同的成立为前提。这种观点体现了融资租赁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关联性,将其看作是一个整体,但容易造成混乱,理不清楚合同各方的法律关系。

事实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到底是指一个合同,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即航空器买卖合同和航空器租赁合同,但在实践中,航空器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分开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两个合同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将两个合同分开探讨更有利于我们对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明确分析。我们在此探讨的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指有关航空器融资租赁的两个最主要的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在海南省航空公司诉中租公司案中,以《飞机转租协议》为主的一系列合同就构成了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但《飞机转租协议》仅是该融资租赁合同体系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主要合同,仅单独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该合同只能被称之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合同部分。我们之所以将两个合同统称为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而不是分别研究,是因为航空器融资租赁具有航空器买卖,以及为筹措航空器购置资金为目的资金借贷,以及只涉及承租人和出租人两方当事人的航空器租赁的部分特征,但这些传统交易合同的任何一种,都无力独立的涵盖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把这类合同等同于传统的任何一种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者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与现存各种典型合同相比较均有相异之处,不能归类于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合同。

(二)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基本内容

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共同组成的。在最主要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当中,一般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以及专业的租赁公司。在这系列合同当中,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需要三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在达成一个航空器融资租赁的合意之后,首先需要签订的是一个参与协议,飞机融资租赁采用杠杆租赁模式 ,参加协议是唯一由所有当事人签署、执行的合同文件。 它规定了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载明成交的各项先决条件,即提出事实说明、保证事项等,还规定各当事人之间的赔偿义务,贷款证书和信托证书。在该协议中,租赁公司同意付款,飞机供应商愿意出售飞机,承租人同意承租,再加上其他的保证人、贷款人、信托人的等等,并对一切主要条款,如税收条款、物权转移凭证等都作了阐述。

航空器买卖合同是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性合同。也就是飞机购买合同,是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公司与航空器供应商签订的购买航空器的合同。通常先由承租人与飞机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保证承租人能转让合同。在我国,由于体制的原因,飞机购买合同常常由中国航空器材公司代表航空公司与飞机供应商签订。飞机购买合同条款与其他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比,并没有特别之处。其内容包括了普通的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标的物的型号、价款、付款方式以及交付航空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当然,也包括违约救济条款以及涉及到国际航空器买卖时的管辖问题条款等。

航空器租赁合是航空器融资租赁的核心合同。租赁合同是由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签订,规定由租赁公司购买飞机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之所以将租赁合同称作是是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合同,是因为租赁合同是完成航空器投入实际运营的关键合同,是实现资金有效融通的必要合同。该租赁合同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租赁、借贷、保险、担保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其中,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期、租金等基本内容,还有登记、维修与营运、占有与分租条款,以及租期届满之后航空器的返还条款等。

三、 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客体分析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具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双方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谓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到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就是指用作营运的航空器。

(一)卖卖合同

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通常是承租人首先与航空器供应商签订航空器购买合同,然后通过购机合同转让协议由出租人取得买受人地位。在这种情况之下,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发生了变化,由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公司变成了出租人租赁公司。最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成为了出租人和航空器供应商两方。此时,承租人将买受人地位转让给了出租人,同时,承租人在将买卖合同转让时,必须要征得航空器供应商的书面同意和认可。在实践中,国际上主要的航空器供应商是美国波音公司和欧洲空中客车工业公司,我国民航购买的也主要是这两家公司制造的航空器。

对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学理论上有争议,有的认为是买卖行为有的认为是买卖的对象。本文认为合同的客体是买卖行为,航空器作为买卖的对象是标的物。这样的界定方式更符合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飞机租赁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承租人启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因为承租人的需求是融资租赁的基础。对于租赁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开始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双方谈妥后签订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由于航空器出租人是由参与飞机投资的多个产权参与人组成,在实践中会由一个物主受托人代表物主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飞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航空器租赁行为,租赁标的物是航空器。航空器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客体虽然不一样,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个。正是因为交易的标的物是同一个,所以两个合同互相制约,效力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体系。

四、 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一)航空器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在航空器买卖合同中,航空器供应商的基本权利就是收受出售航空器的货款。对于出租人或承租人妨碍航空器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收受货款的行为,航空器供应商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其合理损失。

航空器供应商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交货的义务,即按照购买合同指定的型号规定向承租人交付航空器,同时要保证航空器的技术性能符合合同的规定。对出租人,也就是买方的义务主要是转移航空器所有权,同时承担保证对于所交付的航空器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航空器供应商义务的特别之处在于供应商作为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而不是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就完成了他的交付义务,而无须像一般的买卖合同那样规定出卖人要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另外,由于航空器是一种高价值、高技术产品,在航空器运营中,需要供应商对航空器提供售后技术支援和航材供应等,这些售后服务事项也是航空器供应商在后续的运营中予以支持。

在在海南省航空公司诉中租公司案中,作为出卖人飞机制造商与承租人签订了飞机买卖合同,将租赁的飞机转化成了所有的飞机,使得租赁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而该买卖合同并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

(二)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航空器出租人对出租的民用航空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对航空器的所有权,即在租赁期间,航空器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无权处理航空器;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作为航空器的所有人,也有权收回航空器。此外,作为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出租人还可以以航空器进行抵押,或者转让该航空器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航空器归承租人所有的,航空器仍归出租人所有。 作为出租人,还享有收取租金权、承租人破产时航空器的取回权、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时的全部租金请求权等。

出租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航空器的选择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内容、保证承租人对民用航空器占有和使用、不得中途解约以及对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的协助义务。

(三)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就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而言,航空器承租人当然的享有合同法中对承租权利的普遍规定。如享有出租人擅自变更租赁物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内容的抗辩权,受领租赁物的权利以及对租赁物进行检验的权利,拒绝接受不符合约定的租赁物的权利等。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合同方,航空器承租人还想有一些特有的权利。主要有选择确定供货方和航空器的权利、享有出卖人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义务时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承租人的义务则主要是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担的一项主要义务。还有妥善保管航空器的义务,在使用期间要维护好航空器,由于航空器的高价值性,对航空器的日常维护显得异常重要,因此不同于普通的租赁合同,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公司承担着使航空器始终处于适宜运营的状态。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航空器。合同期满或出现了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时, 承租人负有返还航空器的义务。

五、我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规范现状及发展

(一)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立法回顾

融资租赁自上一世纪 80 年代出现在我国航空领域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引起我国立法界的重视,随着实践中融资租赁纠纷的不断发生,1996 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21 条,所涉内容比较广泛,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承租人违约及破产等内容。

随着1999 年《合同法》的颁布,将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次被作为一个有名合同写进了合同法,并且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定,从而改变了融资租赁法律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内容和形式,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租金的确定,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同时,《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专门对航空器租赁有了特别立法,从第 26―33 条共计8条,概括地规定了飞机租赁的相关内容。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这并不足以规范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

虽然有了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范,但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也并不是很完善。一方面,从已有的规定来看,仍有待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如对于承租人对供应商的索赔权问题,《合同法》上规定必须由出租人、承租人与供应商三方面约定,这一规定与并不符合实践做法。通常认为,只要供应商知晓其供货的目的,知道其是在参与一项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对其就应该享有直接请求权。另一方面,《合同法》对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细致的规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确认。

(二)航空器融资租合同立法建议

首先,飞机融资性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的内容、条款及合同的格式需要在立法上得到反映。我国民航法关于民用航空器租赁的规定只是概括地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条款、合同的格式等均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指导,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规定不够细致精确,在产生问题时没有裁判的依据。实际上,我国的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构成,基本上是完全依照国际上的飞机租赁成套协议而形成的。这套体系包括了航空器的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一系列相关的合同内容,其中的内容和条款都是固定的,被当做实践中的标准文本在使用。然而这些标准文本毕竟不是法律。且其中的主要内容能否成为我国飞机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或条款,能否成为我国飞机租赁合同的主要格式,甚至这些条款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都还是不确定的,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因此,我国应该以国际上通用的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为参考,尽快制定相应的规范,明确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体系,让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更有法律上的保障。

其次,要确定飞机承租人的请求权和索赔权。如前所述,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 通常明文规定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旦出现瑕疵,航空器承租人应当向出卖人直接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和索赔权。只有在租赁公司将自己对出卖人的请求权依合同转让给承租人时,承租人才能直接对出卖人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事实上,把承租人的请求权和索赔权定位为法定权利,而不是规定在合同当中更为合理。承租人的直接请求权是融资租赁合同经济本质的重要体现,应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出租人的让与。即使合同中没有这种规定,承租人原则上也应该享有对出卖人第一位的请求权。同时这也符合是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的规定。 尤其是在实践中,出租人一般只注重回收租金的安全,并不想涉及到对出卖人诉讼之中。而承租人如果没有通过合同约定请求权让与的话,无疑人为地增加了程序上的复杂性,不利于承租人及时弥补损失,这对承租人是显然不公平的。所以,在立法中,应该合理确定飞机承租人请求权的法定性。

最后,要适时改变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禁止中途解约条款。禁止解约条款是《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目的是保障合同的长期有效性和稳定性。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航空运输需要飞机的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频繁,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一边是航空运输的快速发展要求航空器的加快折旧,而另一边是飞机的寿命仍有延长之势。以牺牲航空运输的发展来换取对条款的遵守是不经济的。 此外,各航空公司对机型的型号和新旧程度是不同的。允许合意中途解约,将飞机二次出租给其他航空公司,也能使各方利益最大化。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才是能够满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可以借鉴航空器经营性租赁合同的做法,不完全明确地禁止中途解约。以此满足承租人航空公司的实际需求。

在海南省航空公司诉中租公司案中,作为承租人一方的海南省航空公司在于中租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之后,又与飞机制造商签订了飞机买卖合同。虽然之后海南省航空公司及时与中租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终止了该融资租赁合同,但其行为还是导致了后来的解约矛盾。这无疑对航空公司以及租赁公司都是费时费力的,并且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航空融资租赁的正常发展秩序的建立。这和我国有关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法律对航空融资租赁的规定相对欠缺,导致合同主体行事的随意无序,并最终导致了合同的流产。法律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要合理的规定退出机制。在本案中,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在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合理做法,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纠纷的产生,合理解决融资租赁的解约问题。

注释:

①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项目编号3122013SY61 单位:中国民航大学

②张兴国.《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第4页.

③郝秀辉.《论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中国民航学院学报.1999年10月第5期,第56页.

④杠杆租赁模式是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

⑤甘述志.《飞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5月.第5页.

⑥甘述志.《飞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5月.第29页.

⑦贺永富 张鸣胜.《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江苏航空,2006年第4期,第8页.

⑧王妍娟 赵嘉晓,《关于发展我国飞机租赁的法律思考》,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31页.

参考文献:

[1]张兴国.《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2]郝秀辉.《论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中国民航学院学报.1999年10月第5期

[3]甘述志.《飞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5月

[4]朱彤彤.《民用航空器权利体系若干问题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9年3月

[5]贺永富 张鸣胜.《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江苏航空,2006年第4期

[6]胡超蓉.《民航融资租赁飞机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年11月.第4期

第9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发展历程;监管现状;比较研究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

(一)融资租赁业的起步阶段

80年代初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租赁公司通过银贸结合,合资和内资并存,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是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市场和参与中国投资的重要窗口。具体发展阶段为:1980年初,我国借鉴日本、欧洲租赁业发展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开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1981年4月,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内资机构组成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80年代中期,开始设立金融机构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该阶段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融资租赁业的调整阶段

90年代中后期,因面临着国内金融机构的整顿、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信用环境的恶化、金融分业经营的转变等客观因素,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入停滞期。因外部金融环境和租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影响,合资租赁公司受到欠租问题的困扰,纷纷停止业务,部分公司甚至进入清算期。随着90年代末欠租问题的解决和对老公司经验教训的吸取,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重新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减少了欠租困扰,开始了新的发展里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三)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阶段

90年代末,融资租赁业经过清盘和整顿开始走出困境,逐步形成成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体系,并广泛得到金融、法律、企业等理论界的重视,进入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承的有序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志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完善。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一)融资租赁业的股东形式

股东背景是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决定着租赁公司的信用水平和资金保障。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分为三类:银行业机构、生产厂商、外商投资。各类股东具体来看:

1.银行业机构股东

伴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国兴起。该类公司主要是银行参与投资设立,并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特点是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金均高于1亿元的最低标准,达到2040亿元的水平。因此,有银行股东背景的租赁公司依托资金优势,比较容易占领市场份额,形成良性经营循环。

2.生产厂商股东

自2004年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点设立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效率。该类公司主要依托其股东的生产实力和客户资源,为租赁客户提供完整的产业链服务和专业技术支持,可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租售需求。

3.独立股东

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一般是不同于银行和生产厂商的独立股东。因其经营管理的经验比较丰富,竞争优势比较明显,也成为迅速发展壮大的租赁公司类型,并为我国的租赁业注入了先进的理念。但是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存在本土化融合和文化冲突的问题,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现状

融资租赁业是一向资金密集型业务,其快速健康发展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管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行业的发展潜力,还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综合借鉴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资产负债比例和主营业务比例等内容。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和商务部。

1.主体资格

国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分为三类:一是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三是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2.租赁财产和经营范围

在租赁资产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融Y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租赁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由此可见软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范畴。

在经营范围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和同业拆借,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

3.注册资本和风险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无注册资本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无风险资产上限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比较研究

(一)国家政策比较研究

国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不仅可以规范经营环境、减少市场风险,还可以调节融资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支持引进外资技术。发达的融资租赁市场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具体来看可采取的政策有以下方面。

1.税收政策

一是推行减税政策,即购置租赁资产可减免部分税款,减少出租人的财务费用,节约承租人的租金。二是推行加速折旧政策,即允许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法,将相应税费递延支付。三是推行利息费用成本化政策,即将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产生的利息或承租人分期偿付的租金计入成本,降低所得税负担。

2.财政补贴政策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由政府向承租人发放财政补贴,通过国家承担租赁津贴的形式降低承租人的租金成本。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可大幅节约财务费用,仅支付扣除补贴后的差额部分,以此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力度。

3.信贷政策

部分国家通过放宽信贷支持政策,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能力,为租赁公司提供流动性保障。如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低利率的贷款政策,放开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工具,放宽发行租赁债券的条件等。通过多种流动性工具解决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4.保险政策

部分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政策性保险,对其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特定风险提供保障,以确保租赁公司的经营安全。具体包括实行差别化的租金赔付政策、对小企业实行免担保人政策、提高部分项目的赔付率政策等。

5.市场准入

各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制度有所不同,具体包括审批制和注册制两类。随着租赁市场的日益完善和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部分国家将审批制改为注册登记制,逐步放宽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租赁公司的市场活力。

(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现代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1988年颁布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正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我国的融Y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仅有对租赁交易的简单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融资租赁的定义

各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并未统一,部分国家倾向适用民法中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业务兼具“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的性质,在实践中通常涉及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三方当事人,且包含租赁和买卖两种关系,因而可在融资租赁定义中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两种合同关系做出界定。如西班牙对融资租赁做出如下定义: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动产或不动产使用权的转让和周期性租金安排;融资租赁合同包含承租人在租赁期满获得租赁物的优先选择权。

2.租赁物的范围

各国法律对租赁物的范围都基本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部分国家排除了用于消费目的商品。我国实践中,因土地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纳入租赁物。对于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房产而言,企业有借助融资租赁工具获得使用权和最终所有权的意愿,可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逐步考虑将其纳入租赁物范围。

3.取回占有权

各国租赁界普遍认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出租人所有,但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没有统一规定。取回占有权主要是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出租人能够取回租赁物,是保护出租人的基本权益。一方面,租赁资产的取回权与所有权同等重要,是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对取回权加以适当限制,保护承租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在下一步立法中可将取回占有权纳入讨论。

四、结语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不高,随着政策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业务纵深发展的潜力巨大。这不仅依靠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诚信建设。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作用,丰富企业融资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钱存阳,周英章,蒋振声.国外金融租赁业的成功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科学,2001(3):99102

[2]欧阳卫民.中国金融租赁业的现状和出路[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78

[3]胡红专.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思路[J].中国金融,1999(10):1516

[4]路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的成因分析[J].管理世界,2002(10):141142

[5]邓博雅.美国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借鉴[J].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7):3435

[6]上海国际集团金融发展研究课题组.中外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环境比较研究[J].上海金融,2006(5):4448

[7]沈锋炜.中国融资租赁及其创新[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8(2):1718

[8]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5456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融资租赁;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一、“营改增”政策的相关介绍

“营改增”税收政策,其全称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减少重复征税而针对性的制定的税收改革措施,旨在减少我国企业的税负负担,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

“营改增”政策最早是在上海市进行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促进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繁荣发展,自2013年8月起,“营改增”政策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税务申报平稳,这也标志着我国“营改增”税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内涵

所谓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所提出的要求,如规格、厂家、数量、性能等条件,购入符合承租人所要求的有形动产,并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承租合同期间,对该有形动产只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间,由出租人对该有形动产享有所有权。若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直到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有权就有形动产的剩余价值出资,以将所有权从出租方手中购入到自己手中。但此处需要指明的是,并不是说出租方未将有形动产销售给承租方,出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关系就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换言之,出租方有权决定在租赁合同届满后是否将有形动产折价卖给承租方,但并不影响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所形成的融资租赁关系。

融资租赁在我国属于新型概念,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无论是从行业经验方面还是从市场渗透方面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的水平较欧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兴起及繁荣是可以预见的,其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势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行业在未来几年内也定将会取得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额超过1.4万亿,显然,融资租赁行业已经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1.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负担不减反增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前,我国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营业额是按照5%的营业税进行增收,其税收增收的范围主要是出租方依照与承租方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收取的全部费用以及租赁合同到期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即有形动产的剩余价值(扣除出租方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我国政府注意到上述现象,为了有效减少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增加融资租赁行业的活力,国家出台了第37号文件,规定了对融资租赁行业实施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超过其实际营业额的3%的增值税实施即征即退的政策,这在一程度上减少了融资租赁行业的负担,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税改政策实施后,其税负仍然高于税改之前。除此之外,我国政府出台的第37号文件只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中的增值税,而对随着“营改增”政策实施而有所增加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则不适用,这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负担。

2.“营改增”政策给回租业务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所谓回租业务指的是承租人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有形动产出租给出租人,与此同时,与出租人就该份有形动产达成融资租赁协议,再从出租人手中租回的一种新型的融资租赁形式。目前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大部分的业务形式属于回租这种形式,这其中以金融机构的回租比例最高,达到80%之多。

由于售后回租的这一特定的业务形式,售后回租与其他销售业务不同,其目的在于融资而非销售,因此,售后回租业务的本质属性是融资租赁业务而非销售业务,承租方自然也无法就租赁物出售向出租房依据我国《税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上海地区作为率先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试点,其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增税税基却将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即有形动产的销售额以及其租金一并计税。虽然,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国家37号文规定的对于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实施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也大大提高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回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由于税负问题而被大幅度挤占,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国闲散资本投入到售后回租业务的积极性,导致售后回租业务市场长时间陷入低迷。

3.进项税抵扣存在不规范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资金流、票据流以及货物流相互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进项税的增值税部分才允许予以抵扣。然而,具体到融资租赁业务当中,出租方为了有效降低资产管理成本,减少风险的情况下,往往会更加希望由承租人收取租赁物的货款,由承租方依照货物的相关进度向货物供应商支付价款,这种做法显然会导致资金流、票据流以及货物流之间存在不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租方的进项税将没有办法依法获得相应的抵扣,使得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当中的出租方的增值税税负显著增加。除此之外,若租赁物的供货商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的话,那么出租方也没有办法取得进货税的税负抵扣。

四、解决对策与思路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制定初衷是美好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税务负担,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却取得了适得其反的效果,针对上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整:

1.明确租赁行业的范围

根据我国传统做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当中,我国都习惯于将融资租赁行业归纳为金融保险业业务范畴之内。但是,由于金融保险业的经营管理风险较高,我国政府并没有将金融保险业纳入我国税务抵扣范围当中,这也导致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企业由于定性不明,而不能取得税务抵扣的优惠政策,造成其要承担沉重的税负压力,严重制约了我国融资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初期,必须要准确界定好融资租赁行业的属性,为日后的税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针对融资租赁行业,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调整

各地的税务部门应当具有灵活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考虑到融资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例如,针对集资回购业务的标的额本金,应当将其排除在增值税增收范围之外,只由承租方开具收据,不再额外征税,以减轻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税负负担。此外,考虑到我国税务部门属于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办事,在法律没有调整之前,上述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维护我国的法律权威,税务部门可以在对本金进行征税后学习37号文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做法,也对此部分实施“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唯有此,才能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融资租赁行业中来,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繁荣发展。

3.尽早建立健全会计审核制度

目前来说,我国“营改增”政策在各地的实施还属于试验阶段,而关于“营改增”的会计深刻制度还尚未建立健全,也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营改增”政策对于我国融资行业的税负以及营业额的影响还尚未有一个专业性的数据予以支持。因此,会计审核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要提上日程,才能尽早估算“营改增”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并根据结果及时进行调整,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4.融资租赁行业应当探索新的发展道路

对于金融业而言,我国的“营改增”税收政策造成的最大影响就是迫使行业由经济转型向创新发展转变,而融资租赁业作为我国新兴的产业之一,其发展尚未定型,在创新上有很大的空间。就应对和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而言,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从引进专业税务人才入手,帮助企业实现合理避税,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此外,还可以通过利用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变发展思路,开拓新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

综上所述,我国实施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了不利影响,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并不坐以待毙,而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它,并克服它,笔者所给出的几点建议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和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以期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贡献一己之力。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税收政策一定会逐步完善落实,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繁荣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平一.融资租赁信托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中国城市金融,2013(02).

[2]乔露.融资租赁行业税收制度沿革以及营改增税制下融资租赁业务税收问题探讨[J].今日中国论坛,2013,(06).

第11篇

【关键词】 融资租赁 资产证券化 案例分析

2014年1月9日,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举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会。入选十大事件之三为“总理到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调研,融资租赁行业迎来发展契机”。总理到访金融租赁公司之后,关于支持飞机租赁减免税的发展政策文件、银监会关于增加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条款的修订版等行业利好文件相继出台。国务院副总理也在近日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要求商务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在2006―2013年的八年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人民币增至2013年约2100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261倍,可以说是几何级增长的速度。2010年总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4年6月底,国内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达到2.6万亿元人民币,但是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在4%左右,还远低于欧美等国将近30%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也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定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三、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著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四、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特点分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4)偿付方式上采用过手摊还方式。用于收回专项计划账户每期的沉淀资金,降低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

2、横向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税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多次中断,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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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第12篇

关键词:非银金融机构 资源动员 融资租赁 保理融资

2010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务(financial leasing)迅速发展。但就新购置设备使用融资租赁工具与当年新购设备总量形成的价值之比(融资租赁渗透率)来看,我国和发达经济仍有不小差距。稍后,随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融资保理业务(factoring finance)在我国也快速跟进。目前看来,若不汲取融资租赁业务超常规发展遭遇周期性调整的教训,我国融资保理业务也可能因超常规发展而出现强制性调整的命运。

另外一种选择是,如果融资租赁和保理在业务方面序贯整合,二者在资源动员和配置方面的效能将会两两优化,放大非银行系(non-bank)、非银行类(non-banking)金融机构在联接资本一级和二级市场上的做市能力,则不仅能够为各自的发展带来正加的外部性,而且还能为国民经济新成长阶段贡献来自资本市场的力矩性力量

本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1)引言;(2)相关研究评述;(3)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简述;(4)融资租赁-保理案例与模型;(5)结论。

一、引言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表,“融资”为里的交易结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需求,双方协商签订契约,出租人按契约中要求购买设备,此行为类似先行垫付租金;承租人再向出租人缴纳所垫付的资金及其利息,此行为则有债券融资的性质,即便是最简单的交易结构,也有了金融服务的性质。可以说融资租赁是在单纯的租赁业务无法完全满足企业设备更换以及技术创新的步伐,所产生的金融服务创新。由于我国引入融资租赁业务的历史较短,学界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单一融资租赁业务的研究,并且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要么集中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或者国外提出的三大基础理论的实证。故本文将另辟蹊径,将融资租赁结合其他金融创新业务来进行思考。

保理融资的研究普遍认为,应收账款是核心企业通过赊账的购买方式将流动资金压力转嫁给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供应商资金短缺,从而中小企业需利用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来缓解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本研究的视点则在于,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这种金融资源与保理商对接,缓解在经济周期波动当中所造成的流动性不足问题,从而达到“稳增长”。并且开拓保理企业开展业务的新思路。本文将以简单融资租赁为基础,引入案例简要说明并建立租赁保理模型,来阐释租赁保理这种金融创新形式如何运作。

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仅在该年度就增加了264家公司,增长高达89.2%。据统计至2015年10月,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达到380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数量达到41家。短短三年,数量翻了好几番。从企业数量上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爆发式地增长,从地区分布上看,发展很不平均。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集中于北上广江浙沪一带,这些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基本超过百家。其他地区则融资租赁企业数量较少,甚至没有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由地域上不平均的发展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尚有很大的进步与发展空间。(图1)

图1: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地区分布百分比

目前商业银行将保理业务以传统的信贷方式运作,其结果造成客户群体单一,并没有有效地利用保理业务动员资源。2014年于前海经济特区开展保理业务的企业近一百家,2015年则超过三百家,而实际正在开展保理业务的企业数量却不及注册企业数量的两成。另外八成左右的企业由于保理企业注册成本低而注册,实际上并没有开展业务,其主要原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项目或者纯粹跟风注册。

总而言之,无论是从理论层面上来看,或是从现实层面上来看,研究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评述

国外现代融资租赁的萌芽时间早,在学界对于融资租赁多年的研究下,其中既有概念上的理论研究,也有实证分析研究。国外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主要可以区分为三大块,分别为:(1)税收因素;(2)债务替代因素;(3)成品和破产影响因素,是分别如何影响融资租赁。

税收因素着眼于,政府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还有研究的观点是,当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税率不同时,融资租赁可以为双方带来税收福利。J.Fred Weston and Rupert Craig (1960)【1】分析了出租人与承租人实施融资租赁的利弊,研究不同的税率以及加速折旧政策是融资租赁双方带来收益,最后指出税收的差别能增进企业的福利。Callimaci Antonello, Fortin Anne and Landry Suzanne (2011) 【2】认为租赁与企业税负为负相关。

债务替代认为,融资租赁与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等负债融资,这两种方式互为替代的关系,至于究竟是否为替代关系国外学者们则持不同态度。Stewart, Myers, Dill and Bautista (1976) 【3】与Frank and Hodges (1978) 【4】认为借款与融资租赁是资本市场上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在负债能力固定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替代关系。Abdel and Khalik (1981) 【5】对美国1976年至1981年六百多家上市公司实证发现,租赁与借款负债的融资方式之间并非替代关系,即“租赁之迷”(The leasing puzzle)。

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融资租赁的特点,承租人是否会对出租人所有的设备进行保养与维护,是成本主要探讨的问题。破产成本是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所需支付的成本。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无权出售融资租赁的资产,出租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与合同保障,而债权人则无此优势。关于成本与破产影响因素,国外学者的研究角度很多,至今也未得出一致的观点。

我国融资租赁近年来虽得到蓬勃的发展,但由于发展历史较短,相关研究较少。融资租赁业务引入初期关于融资租赁定义、行业实践、对法律税务政策性的文章数量较多。王艺华(1982)[6]在文中介绍了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回租等交易模式,并且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目的之不同之处,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而发达国家则是制造业为了促销过剩的设备。

后来逐渐也有对于融资租赁的实证分析。来明敏、占俊华、张元慧(2005)[7]利用T检验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租赁影响因素,发现企业名义所得税率以及短期融资与融资租赁显著相关,并且认为税率差别理论是影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主要因素。来明敏(2005)[8]用logistic模型分析2002年沪市公布的公司财务数据,得出除了理论外,税率以及债务替论都是影响我国融资租赁的重要因素。黄玉英(2007)[9]用T检验分析2005年沪市A股828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发现融资租赁与固定资产增长率、负债率并不显著相关,但成长性较好的公司倾向于租赁融资。文斌(2011)[10]选取我国采用融资租赁的166个上市公司2005年至2009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税收理论是我国融资租赁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而债务替论并不成立,并且边际税率的结果比名义税率的结果更显著。崔佳宁、史燕平(2014)[11]选取我国2007年至2012年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上市公司,用logistic模型研究上市公司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时交易身份选择的问题,发现信贷资源的供求关系是影响我国融资租赁的主要因素,而非税收差异理论。

但目前我国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主要还是局限于照搬国外的研究方法,并没有建立符合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的理论框架体系。目前能获得相关的行业数据较少,也是我国学者对本土融资租赁研究有局限的原因。

保理(factoring)是一种结合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的金融服务。Kalayanasundaram Committee(1988) 【12】由实证得出保理业务使得企业能及时收回货款,促进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Klapper(2000) 【13】 认为企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为避免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问题而选择保理业务。国内对于保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交易流程介绍、行业实践以及业务发展概况上,也有一些关于保理行业的发展报告书。

有关融资租赁与保理的研究很多,但将两种基本金融牌照联合的动员资源边界拓展研究则较少。因为资本市场上往往忽略了这两种基础牌照联合产生的效益,故很少探讨融资租赁公司与保理机构在这种机制下的决策行为。本文将以简单融资租赁为基础,引入案例指出租赁保理的模式能有效动员资源。并以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建立租赁保理模型,来阐释租赁保理这种金融创新机制如何决策与运作。

三、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简述

(一)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性质概述

融资租赁(finance leasing)是一种以“租赁”为表“融资”为里的资源动员,动员后资源形成的对应资产配置以及关联交易过程机制的总和。表面看,(1)承租人于出租人处租赁设备,缺少一笔资金;透过表层看,(2)一个金融中介加入,在风险处置及资源重配性条件下提供余额资金完成租借过程。从金融中介――融资租赁――角度看,以租赁过程为依托,以租赁融资为对象的业务可以独立于实体企业集团与银行系金融机构的借贷过程而相对独立,成为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这正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之处。

融资保理(factoring finance)是一种以工商企业间“销售-采购”过程派生的应收账款――一种特殊的商业票据――为标的(对象)形成的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条件下,销售商和采购商之间的应收账款背后存在着巨大的信用托付与给付资源。但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储蓄信贷金融机构,因自身经营货币和商业流动性而为货币当局严格监管的限制,动员和利用这种资源的成本相当高。此时,一种金融中介――融资保理机构――运用自己传递同构性信用(factoring finance)的特长动员这种昂贵的托付给付信用资源,然后与亟需这种信用资源的金融机构对接,从而提高双边贸易机构各自应收账款资产的流动性。一般而言,融资租赁中介在动员租借信用资源方面更为有效,而保理中介的在对应资产的期限管理方面比前者更为精准。二者在这一类业务上可形成前后道顺序整合,形成更为有效的资源动员和交易能力。

(二)融资租赁与保理发展小史

现代租赁以工业革命为起点。随著工业化的发展,基础建设行业的资金需求急剧增加,厂商自有资本不足以购买生产工具、重运输设备和支付工程款项,设备租赁应需求而生。1877年,美国贝尔电话公司将昂贵的高新资产――电话――出租给消费者,电话的销售应“设备租赁”机制的出现大规模地进入了企业和家庭,短时间内获得了整个经济的认同。

二战后,高科技快速发展产生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第三次科技革命使设备更新换代周期缩短,企业急需大量资金购买设备,同时还需承担设备耗损与技术革新淘汰的风险,租赁等中介类业务变得愈来愈重要。1952年,世界上第一家依托租赁,但同时叠加融资功能的第三方独立机构,美国租赁公司成立。很快,这种“租赁+融资”的盈利模式向海外推广。1981年,我国中信集团从日本引进融资租赁概念设立租赁公司。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的中外合资公司――东方租赁、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先驱。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开始被广泛利用。1968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FCI)于荷兰成立,保理业务开始有了行业标准以及规章制度。保理业务开展之初,主要的参与者为商业银行,而目前不单是银行参与到保理中,许多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公司也纷纷成立。保理业务在八十年代末进入我国。2008年,我国成为世界上出口贸易保理最大的市场。2012年天津滨海新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成为商业保理试点地区。2013年更多城市加入了商业保理试点的行列。

(三)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关联机构谱系图

1. 融资租赁业务机构谱系解构

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谱系图,可看出在我国有哪些机构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多数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小商业银行都下设有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批准与监管。在我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由商务部进行批准与监管。(图2)实体企业有两种方式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中一种是成立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另外一种则是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来销售自己的产品。银行下设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工商企业范畴的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性质以及能动员的资源特性各异,故在资本市场上动员资源的范围略有不同。但通过“融资租赁”这种金融创新形式,便可在资本市场上有效动员银行、非银行以及实体企业的资源。(图3)

2. 融资保理业务谱系

在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业务不同之处在于,商业银行无下设子公司来专门从事保理业务。还有属于一般工商企业由商业部批准与监管的保理公司。由于保理业务动员的是债权这种金融资源,实体企业自身也需要流动性,故较少实体制造企业成立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近来政策性鼓励应收账款融资,亦有一些大型企业集团进军保理市场。(图4)

四、融资租赁-保理案例与模型

(一)融资租赁动员资源有效性案例

中小企业A长期从事加工行业,与几个大企业有签订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由于业务量增加,需再购置一台100万元设备扩大加工能力,然而自有资金仅20万元。中小企业A与银行B接触,由于企业规模不大,且没有稳定的信用记录,授信额度低,无可作为抵押担保品的资产,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若无法新增设备中小企业A将无法完成生产任务,合同违约失信于客户。融资租赁公司C看重项目本身市场前景以及企业利用设备未来能产生的经济效益,而不是简单地以抵押担保资产与信用记录来衡量项目质量。融资租赁公司C经过评估调查与中小企业A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购买中小企业A指定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中小企业A作为承租人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中小企业A期初仅需投入自有资金20万元便取得了设备的使用权与未来生产将产生的收益,再通过设备产生的收益偿还剩余款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小企业A每月支付租金8万元,支付期限为11个月,到期可选择获得设备所有权。中小企业A获得设备使用权后成功扩张企业生产规模,顺利完成订单。这是一个资本市场上简单的案例,由于企业规模及其他原因,本来无法有效动员资源的中小企业A,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有效地利用动员资金获得设备使用权及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C业务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购买大型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并从事有关租赁的咨询业务。融资租赁公司C具备融资租赁专业判断,在资本市场上不断扩张业务。融资租赁公司C面临的问题是,若仅靠有限的自有资金,未来将会资金短缺,从而业务规模受到制约。融资租赁公司C将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D,保理商D按融资租赁业务本金比例收取保理手续费。在保理业务中,原来融资租赁公司C固定期限收取的应收账款的期限改变了,将固定付款的限制突破。融资租赁公司C将应收账款管理的工作转交给保理商D资金迅速回笼,提前获得流动性,成功地动员自身业务的信贷资源。融资租赁公司C的业务扩张不再局限于自有资金,能顺畅地在资本市场上继续开展下一个潜在项目,更有效地动员资源扩大业务规模,且无需耗费资源管理应收账款。

在这个案例当中可以看到,二类基础牌照联合业务在资源动员过程中比传统金融机构有效。中小企业A获得了原本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当中获得的资源,融资租赁公司C成功地拓展了市场的边界。租赁保理模型将指出在这个机制当中,各个角色将如何决策。

(二)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产品生产企业)-保理商模型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为表,“融资”为里的交易机制,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或多方机构。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型多样,实务当中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来设计交易结构,常见交易类型有:普通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融资租赁等。为更好地简化问题,本文以普通融资租赁作为模型的基本假设。

保理在本文是指,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的基础上,将融资租赁业务中获得的债权即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保理商对接,动员信贷资源,提前获得流动性。实务中常见的两种保理业务形式分别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以及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1、模型设定背景

本模型假设一个由: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即制造企业与保理商所构成的一个系统。

承租人为了制造产品在市场上贩售,或由于业务扩张需要,必须购入固定资产即机器或其他在生产上所需要的设备,由于设备价格较高,无法以现金一次性购买,故融资租赁公司为制造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的金融服务。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设备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制造企业仅有设备使用权,在期末设备所有权可选择性地转移给制造企业,并且制造企业有优先购买或以优惠价格购买设备所有权的权力,即常见的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融资租赁的企业有可能本身就是设备生产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扩大产品销售,也有可能是本身不从事任何生产而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但无论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是否从事设备生产,都不会影响模型的构造。

融资租赁公司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原因可能为:(1)为了管理融资租赁环节当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2)为了在跨国贸易上减少外汇风险以及收款便利;(3)由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本身自有资金不足;(4)融资租赁企业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而提前贴现应收账款获取流动性。

图6:融资租赁保理模型关系示意图

2、模型变量设定

对于保理商:资本市场平均回报率θ;提供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利率为r;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所收取的保理服务管理费率为f;保理机构审核融资租赁项目后,给予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款项,其融资额占应收账款之比率为l;给予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款项总额为lwk;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自有资金为B;获得的融资总额为lwk;剩余融资额lwk-(ck-B)(即所获得的融资扣除了成本减自有资金部分,表示填补资金“缺口”后所剩余的融资额)剩余融资额度的收益率μ(即所获得的融资在扣除成本之后,由于其他项目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之收益率);

对于承租人(制造企业):市场上产品的售价为p;将市场需求的函数设定为X(p) = y(p)ε的形式,其中ε为取值为正的随机变量;f(ε)为随机变量ε的概率密度函数;F(ε)为随机变量ε的累积分布函数;为简化分析,假定需求函数形式为 ,即乘法形式,其中a为常数,且a>0,-b为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弹性,若该产品富于弹性则b>1;制造企业观测市场需求所得出所需的设备数量为k;最终产出的产品数量为设备的线性函数,设产出为q,产出与设备数量的关系则可表示为q = q(k);

当制造企业销售状况不佳时,有可能会出现无法承担“租金”即合同违约的情况,销售状况不佳的销售数量临界点可表示为:U=α*y(p)ε,其中α为制造企业销售数量达到违约临界的比率;

由于刚购入设备的制造企业收益波动可能较大,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与其签订收益分配方案,其留存收益比率为φ,当φ=1时表示制造企业的收益并不与融资租赁公司分配,即制造企业只向融资租赁公司缴纳固定的“租金”。

资本市场平均回报率θ受到宏观投资环境影响,在此模型中将其视为外生变量。制造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需求随机变量ε,受到季节或景气等因素影响,在此模型中也视为外生变量,并假定其服从某种分布,本文将其假定为服从正态分布。

3、模型其他说明

由于本模型着重于探讨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制造企业)-保理商的决策与运作机理,故制造企业的其余成本,如:产品的销售成本、库存成本、由于设备或材料订购不足造成损失的机会成本等,本文认定其都已经体现在制造企业销售产品的市场售价里,或可认为将其忽略不计。

本模型中保理商、融资租赁公司、制造企业为风险中性(risk-neutral)效用为期望收益,故为利润最大化问题。

对于提供融资、贴现服务的保理商而言,期望收益与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相等,此条件为本模型的约束条件。

4、融资租赁―产品生产企业―保理模式下的决策机理

由于融资租赁企业或设备制造企业自有资金B不足;或为了扩大业务将应收账款提前贴现,用以为市场上更多有需求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是在国际贸易当中为了减少外汇损失。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将未来与产品制造企业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并获得的融资总额lwk,本模型认为lwk>(ck-B)即可以填补资金缺口。

(1)对于保理机构:

保理机构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账务管理服务,期末保理机构通知产品制造企业归还应收账款wk至保理机构指定账户上,制造企业付款后保理机构扣除向融资租赁企业所进行的融资之本息、保理业务管理费用等,然后将所于款项转入融资租赁企业的账户,若产品制造企业期末未将应收账款票面价值全额偿还,余款将由保理机构承担还给融资租赁企业。

本模型假定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可以说保理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还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并认为保理机构是风险中性的,那么其效用即所获得的利润。

保理机构所获得利润如下所示:

当X(p)

即有,

由于 是取值为正的随机变量,故

整理一下,可得:

其中,U=αy(p)Z,当X(p)

表示保理机构面临产品制造企业违约带来的损失。

保理机构是否提供保理金融服务取决于,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益率是否高于资本市场的平均回报率θ,故有式:

将 ,代入,则有:

提供融资服务的利率r,是保理机构的决策变量。由上式可以看出在这个机制当中保理机构的决策模式:(1)保理机构提供融资的利率随着资本市场的收益率增大而增大。资本市场收益率越高,保理机构要求的回报率也越高,否则保理机构就没有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的激励;(2)保理机构提供融资的利率随着管理服务费率的增大而减小。提供融资的利率与管理费率同为保理机构的收益来源,若两者皆无节制地上升,企业对此服务的需求将会降低;(3)保理机构提供融资的利率,随着融资比例的增大而增大,可以认为这是“借钱的折扣”;(4)保理机构提供融资的利率,随着违约率的上升而上升。越容易违约的项目就应当用越高的“代价”来作为“补偿”,这也是保理商用以控制风险的方式之一。

(2)对于产品生产企业:

对于产品生产企业而言,产品生产出的数量并不会总是与实际销售的数量相等。生产企业的产出与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有关,即产能。假定产品生产数量是机器设备的线性函数,记为q=βk。实际产品的销售数量取决于市场,其中产品的需求函数形式为X(p) = y(p)ε,故令产品销售数量为q=y(p)z,其中z表示随机变量ε实际的值。两者之间的缺口记为c。故βk-c=y(p)z,即有

企业的期望效用即为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所获利润,企业的利润如下式所示:

将 ,与 ,代入上式,可得:

将上式对p求导,其中 的经济学含义为价格变动一个单位利润变化的情况,可得

将 代入上式,可得

当 ,求极大值,即求得对于产品生产企业最优的价格决策,有:

对z求导, 表示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决策,即产品生产数量变化一单位利润的变化情况,可得:

当 ,求极大值,即求得对于产品生产企业最优的产品数量生产决策,有:

由 可推知 即可得知生产应购买的设备数量,即生产企业所作的决策。在这个机制当中生产企业的决策是根据产能需要来添置设备,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资本以扩大生产。

(3)对于融资租赁公司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每期应收账款w越高,收益越高,但应收账款的提高还应当考虑生产企业的偿债能力,若无力承担将会违约。融资租赁公司比起传统金融机构,在进行融资租赁服务时,更倾向于考虑项目之前景。故本文假定融资租赁公司将理性地考虑机制整体的利润分配问题,在此将其简化为机制整体的利润最大化问题。

机制整体的利润表示如下:

将 代入上式,并分别用p、z求导,可得:

当 ,则有

当 ,则有

对于机制整体而言,有

对于产品生产企业而言,有

在均衡情况下,满足 ,以及 ,可得

当φ=1时,有

表示产品制造企业每期的应付账款为固定的数额,并不将自身的收益与融资租赁企业的服务项目挂钩。制造企业每期的应收账款是否为固定数额,还是按照实际销售成果来支付取决于融资租赁业务期初所订立的合同。体现了融资租赁这种金融服务模式的灵活性,可以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的前景来制定合同,让资源能更有效地动员。并由这个简单的模型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企业决策机理。当设备供应成本 ,资金成本l,支付给保理机构的管理成本f越高,融资租赁企业w即应收款也越高。

五、结论

(一)结论

由此模型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产品生产企业)-保理商”三方在此交易机制当中的决策。同在资本市场上提供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机构更关注于能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及信用记录,反观之下融资租赁企业更关心项目前景,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效动员资源。企业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当中动员资源,而通过融资租赁的交易机制,企业以自有资金即可获得设备使用权,有效地动员资源使得企业得以扩大生产以及更新改造设备。

融资租赁公司设计交易结构的灵活性高,并且能配合项目本身以及项目参与者的实际情况来订立合同,相比传统金融机构能更快速且灵活地与实体企业对接,更有效地动员资源。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业务获得的信贷资源与保理公司对接,将期限固定的信贷资源转化为流动性,为更多制造企业提供服务。保理公司在跨国融资租赁、国际贸易上提供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其通过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以及应收账款贴现利率获得收益,其收益需大于资本市场上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融资租赁与保理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模式则更加灵活,使资本更加有效地运转。

2012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开始爆炸性地增长,但在地域上分布存在巨大的差异。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说明融资租赁行业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将基础金融牌照发放的权力下放,将有利于地方融资租赁以及保理等传统金融机构较不重视的金融业务之发展。发展地方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地方实体企业发展,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增长。

融资租赁业务当中的“租金”,是一种信用资源,是联系融资租赁与保理融资的桥梁。通过信用资源的联系,两种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无缝对接,起到动员更多金融资源的作用。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融资租赁的超常规增长将带来整个行业的强制性调整,无法抵抗经济周期带来的震荡者将被淘汰,影响行业的健全发展。在大浪淘沙的过程中,融资租赁结合保理融资,将可为融资租赁行业起到缓解经济下行时带来的阵痛。租赁保理模式不仅为我国保理企业开展业务提供新思路,还起到经济周期波动中平滑行业发展的作用,可见二元金融牌照联动带来的效益。

2012年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成为商业保理试点地区,紧接着更多地区开展了商业保理试点。在试点区商业保理基础金融牌照颁发权力由商务部下放到地方政府,使得我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急速增长。说明将融资租赁、保理等基础金融牌照发放权力下放,能更有效率地促进行业发展。

综上,融资租赁业务的作用是在于让承租方能以小资金撬动大资源,保理业务的作用则在于,转换撬动大资源所需流动性的期限,对融资租赁起到“疏导”的作用。本文的模型旨在分析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承租人以及保理商,在业务当中的决策机理,即金融活动当中是如何进行合同的设计。发挥“协同”作用,是目前金融创新的热点,许多金融集团都在致力于成为“全牌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在激烈的竞争当中脱颖而出,将股东利益最大化。“全牌照”、“多牌照”的优势在于更易于进行客户资源、渠道资源等的整合。然而,很少有人关注当中合同的形成机理。本文则通过简化了的模型,来阐述金融牌照之间如何“协同”作用。融资租赁与保理两类金融牌照协作,横跨非银业务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同时,更加丰富了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

直观上来看,“双金融牌照”联合的有效性体现在于,通过保理业务提升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流动性,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业务,保理机构提供的资金流具有业务与固定资产的信用背书,且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尽职调查后进行的业务,其风险有一定的保障。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阐述了双金融牌照协同作用的机理,并以直观的方式探讨其有效性,目前尚未找到合理的手段准确地度量出其有效性的程度,这也是未来研究努力的方向。

(二)政策建议

1、牌照发放权力适度下放

除了部分试点地区,目前我国金融租赁牌照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协会发放,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则有商务部发放。许多有意从事该业务的公司,都需使上“洪荒之力”才可取得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从试点地区的情况上来看,一开放试点,当地从事该项业务的公司数量增长迅速,业务量也快速扩张。故应当逐步扩大试点区域,逐步将基础金融牌照发放权力从单一机构下放到当地政府,以促进行业蓬勃发展。

2、金融牌照业务辅导与监管

试点地区获得基础金融牌照的机构,有些并没有很好地开展业务,业务范围有所局限。故当地政府不仅仅是批准与发放牌照,还应当起到对新牌照新业务的指导作用。且由于当地政府拥有更多当地企业的相关信息,比起中央监管部门,其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应起到更全面的行业监管作用,确保企业将业务落到实处。

3、企业应当不仅是牌照“收集控”

“全牌照”、“多牌照”对于机构的吸引力不言而喻,但很多企业集团却为将各金融牌照业务与公司发展深度结合,业务之间的联动性并不高。本文所阐述的一种“双金融牌照”联动的金融业务,实为多金融牌照机构将自身业务循环联动的一种可能性。金融企业集团不应当仅仅是砸下大量资本获得牌照的牌照“收集控”,应更大程度地思考各金融业务联合、整合的可能性。租赁保理模式不失为一种二元基础金融牌照在业务序贯性上,联动发展的有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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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e Resource Mobilization

――Analysis of Leasing-Factoring Model

Yuanyuan Zhuang Heping Cao

School of Economics, Pek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