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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土地;闲置;53号令;后评估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11
1后评估背景
11国家政策的明确规定
如何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更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和生命力,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关注和面临的难题。2010年,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1],建立了后评估制度,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作风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评价,以便查找制度漏洞、总结经验得失。
12保障权益的现实需要
后评估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方面也正在产生积极影响。2015年是国土资源部全面实施后评估制度的第四年,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和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2]开展了关系群众利益保护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储备等制度的后评估工作,通过了解社会公众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维护权益的诉求,掌握制度在基层落实的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方便了基层群众理解和执行。
13解决问题的迫切要求
53号令[3]自201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查处以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近年来土地管理面临的形势和制度环境出现了较大变化,土地供需矛盾和闲置土地大量存在相互交。去年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结果显示,全国2009年至2013年已供应的建设用地中,闲置土地达13718宗、10527万亩。对于财政存量资金和土地闲置问题的处理,国务院开始动真格、出狠招。总理在2015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要铁腕措施纠正土地闲置中的不作为。应该说53号令在执行过程中已经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难度日益加大,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已有政策开展后评估工作,可以更好查找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快新制度的供给,提高政策规定的一致性、协调性和执行性,是解决在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的迫切要求。[4]
2立法质量和执行情况
21立法质量
后评估结果显示,53号令语言表述准确,相关认定标准、处置方式、处置程序比较合理,与《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国土部门规章或地方性立法等同位法一致,合法有效。法令所涉条款针对性强,既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又体现了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要求。[4]问卷也显示,九成多的问卷调查参与者认为53号令条款之间的衔接一致,总体合理,相关配套规定也比较完备,达到了规章预期目标和作用,各条款对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作用明显,与我国不动产市场的未来发展相适应。
22执行情况
53号令自2012年7月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各地均严格按照53号令规定,积极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查处和再利用工作,并以4月22日地球日、6月25日土地日等为载体,对53号令进行了广泛宣传,基层认知度大大提高。为贯彻落实53号令各项要求,深入推进闲置土地查处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赣国土资字〔2015〕51号),部署全省2008年以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其他设区市或以市政府或以市国土局的名义也相继出台了各种闲置土地查处和消化再利用的文件或办法,对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部署。
23实施成效
231有效促进和推动了项目开工建设
53号令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要征收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的土地闲置费,[3]高额的土地闲置费让很多用地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和商服用地单位承受不了。江西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赣州等区域开展闲置用地情况调研的座谈会上,某集团负责人就直言:与其交这么大笔的土地闲置费,还不如拿去开发建设。集团土地出让金10亿元,20%的闲置费就达2000万元,该笔费用可建设20万平方米厂房。基础版不支持的外挂字符,企业版支持应该说,土地闲置费的收取对用地单位有一定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进和推动了项目开工建设。
232集中查处和盘活了一批闲置土地
近几年特别是5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全面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及闲置低效土地专项核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积极盘活闲置低效土地,采取腾笼换鸟、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集中查处和盘活了一批闲置土地。上饶市近两年共调查认定闲置土地67宗、面积300余公顷,已查处47宗、270公顷;宜春市仅2012―2014年就调查、收回闲置和低效土地2万余亩;赣州市开发区仅2013年就清理闲置土地近百公顷。
233土地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随着国家对闲置土地查处日益趋紧,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闲置土地查处的文件、办法或措施。抚州市印发了《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4〕19号);宜春市政府每年都把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下发有关文件等。这些通知文件的出台,为全省各地闲置土地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也为规范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24存在的主要问题
241级别低导致联合查处难度大
土地闲置成因复杂,闲置土地查处是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非国土部门一家能够完成。实际操作中,一宗土地能够最终认定为闲置并被查处,一定是国土、发改委、税务、财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等甚至公、检、法多个部门联动的结果。然而53号令是国土资源部规章,级别相对较低,不足以调动相关部门,难以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如赣县就曾出现一宗地被认定为闲置的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的尴尬局面。
242闲置土地界定难
53号令第二条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3]第一,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测量较为困难,界定过程比较烦琐;第二,国土部门去量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比例较难;第三,条款中“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表述模糊,留下操作空间不好操作等。
243闲置土地处置难
一是对于已经办理了银行贷款的闲置土地收回,53号令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二是土地闲置费征收极为困难,尤其是无偿收回,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可能;三是对于土地置换的,53号令中虽有所表述,但没有明确操作程序,缺乏指导性;四是对于已收回的闲置土地,利用较难,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情况下,很难安排新项目。调查反映,在地块利用条件接近情况下,用地单位更愿意选择“新”地,而不是收回的“旧”地。
244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缺乏惩处机制
经调查,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比例高达七成。53号令中未能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惩处机制,实际操作上可能会被滥用,将一些不是政府原因造成的归结为政府原因而免予惩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闲置土地查处,且容易滋生腐败。
25意见建议
251建议提升53号令的规章级别
建议53号令由目前的部门规章上升至国务院规章或者由国土、发改委、税务、财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等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实施。闲置土地查处时,则应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发改、税务、财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甚至公、检、法等多个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达到高效查处闲置土地的目的。如赣州经开区形成以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闲置土地机制,在不到1年的时间,就将确定的5宗闲置土地查处到位。
252建议完善53号令中闲置土地认定的有关条款
一是完善1/3动工开发面积的确定,如按现在的认定方式确定,则实际操程序过于复杂,较难确定;二是实际操作中,国土部门按照投资额不足25%来确定闲置土地较为困难,建议取消或者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三是“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表述应更加明确,要么可以,要么不可以,留下裁量空间反而不好操作;四是建议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以延长不超过1年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253建议调整闲置土地费收取标准
调查反映,闲置土地费的收取相当困难,且在实际过程中查处的闲置土地会因供应方式、土地出让金、土地用途等不同,造成查处方式和查处结果的差异,加之土地闲置原因复杂,建议将20%的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改为按类型分幅度收取,比如10%~20%,给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裁量。
254建议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惩处机制
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尚可对其加收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甚至通过诚信档案把企业列入“黑名单”,逐出市场等方式对其进行惩处。但对于在实际中占有较大比例的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则暂无惩处措施,建议在53号令中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惩处或问责措施,尽量减少因政府原因而造成的土地闲置。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Z].北京:国土资源部,2010
[2]《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协助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后评估工作的函》[Z].2015
[3]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Z].北京:国土资源部,2012
[4]田时中,李四林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后评估实证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1):39-41,56
【关键词】土地闲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预防;解决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发展离不开建设,而我国的土地利用却呈现日益紧张甚至供求失衡的状况,究其原因并不只是供应量的问题,闲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也是重要原因。
1. 闲置土地内涵及认定
闲置土地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土地空闲与闲置土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土地空闲”从物理形态上看,是指土地暂时处于没有被人类使用的状态,如在土地分类中的未利用地,或实行轮作制正处于轮歇状态的农用地,以及政府储备土地中没有被临时利用的土地等。“闲置土地”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利用而未被利用或未有效利用的土地状态。也就是说,土地空闲不等于土地闲置[1]。根据国土资源部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为为闲置土地。
对于已出让而被闲置的土地,目前国土部门清理手段依然有限。闲置土地清理看似简单,实则涉及闲置情况的认定、处罚手段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闲置土地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的主要症结。由于修订前的《办法》对“动工开发”无明确标准,在很多地方,开发商往往挖个大坑,就代表着地块已经开工;通过建个围挡,就表示超过1/3的面积已经动工建设了。修订后的《办法》闲置土地定义涉及的“动工开发”、“已投资额、总投资额”进行了解释,强调实际动工,并对动工进度有一定要求,因而国土部门必须注重现场调查,减少开发商蒙混过关的情形。
2. 土地闲置的原因及危害
2.1 土地闲置的原因
据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土部门数据显示,2008—2010年该区出让土地56宗,涉嫌土地闲置17宗,占了该时期土地出让的30%。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对市场规则制订者和维护者的政府及管理部门而言,市场机制的缺位、法律体系的缺陷、管理理念的陈旧以及技术手段的落后是问题的根本[2]。这使得土地投机行为成为了可能,开发商通过各种形式的囤地、炒地来牟取暴利。但从整体上看,由于政府行为造成闲置的土地比例大、协商查处难度大,再加上较早出让的“毛地”拆迁难,以闲置土地为主的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案率比较低,从而使得政府成为了土地闲置的更主要因素。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两类,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占46%,另外占54%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政府原因造成的[3]。
针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情况较多,修订后的《办法》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责任。《办法》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
2.2 土地闲置的危害
土地闲置的本质是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加剧了人地矛盾,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于是,一些城市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老地王”撂荒多年,不见动工;另一边却是地价飙涨,“新地王”接连诞生。如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房价高得惊人,海南、江苏等不少城市,房价也都是奇高。统计数据表明,这些房价奇高地区,也是土地闲置的“重灾区”。这也说明高房价与闲置土地有着必然的联系[4]。相当数量的土地被故意囤积或倒卖,开发企业通过炒作房价、地价赚取暴利,导致开发的房地产价格上升;另外,土地闲置使得大量的房地产无法及时开发,造成已开发的房地产房源供应趋紧,已开发的企业趁势抬高价格。市场供过于求的假象,与大部分人买不起房的现实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激化了社会矛盾。
3. 闲置土地的处置和预防对策
3.1 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
对现有的闲置土地要摸清底数,运用档案信息资源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形成图、表、报告等资料,逐一清查,对闲置土地的成因进行认定。
认定为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应采取协商方式处置。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采取较为灵活和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认定为非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只能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根据《办法》第十四条: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等,使得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总结以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经验,处置方案获批后实施难,一直是困扰闲置土地处置的“硬骨头”。笔者认为政府应在《办法》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地方法规为执行土地闲置处理提供依据,如明确土地闲置费的具体征收单位、计收标准和程序,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措施等。
3.2 闲置土地的预防措施
闲置土地的处置,只是针对已闲置的土地进行整治,并没有从源头上制止土地闲置,闲置土地的预防工作更为重要。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系统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是预防闲置土地的重要途径。国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信息采集和录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土地供后开况进行跟踪,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此外,结合《办法》第四章,国土部门还应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预防和监管:在土地供应环节,必须做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体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净地”出让。在合约环节,应明确约定开工竣工时间、违约责任,合理预留开工时限。《办法》还提到通过《交地确认书》确定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的方式。在处置环节,不得受理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闲置土地信息应抄送金融监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闲置土地,不得采取协商方式处置。
对用地单位来说,《办法》明确开发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报告开发进度,施工现场应设立项目公示牌。
4. 结论
《办法》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范畴和职责、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明晰了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更为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性规定更加清晰,预防监管要求更高。但是土地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涉及的部门众多,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包括以众多部门的协调及配合,在实际执行中,还必须建立以国土部门为主的众多部门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宋才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探讨[J].河北法学,2011,38-44
[2]李双全.山西省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及防治对策[J].山西农业科学,2007,35(11):5-7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以下简称沈阳督察局)自2007年组建以来,坚持“边组建,边工作,以工作促组建,以组建促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等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职责。
在开展巡查、专项督察等日常工作同时,积极探索督察工作新机制,实行案件移交督办的新方式,即初步调查认定存在土地违法违规的案件移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调查处理,沈阳督察局跟踪督办。
在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后,沈阳督察局掌握到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线索。结合全国正开展的闲置土地清查工作,督察局对两家企业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专项督察。
据调查,2004年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领到《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位置在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荒山子村。同年8月到沈阳市东陵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沈阳督察局先后三次到现场督察。当时企业在准备建设别墅,没有正式动工。沈阳督察局向当地政府和开发企业提出停止别墅建设、提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的督察建议。2008年6月跟踪巡查时发现,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禁止供地政策,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开工建设别墅群。
2004年2月,沈阳绿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佟沟乡政府)与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董艳杰及韩国商人金哲洛签订《沈阳绿岛旅游度假区温泉旅游综合开发建设合同》,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于当年4月领取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同年3月,作为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与金哲洛等人合资组建的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第二年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以协议方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获得位于佟沟乡李沟村原属于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的25899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登记,在一宗土地上采取化整为零方式领5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由商服用地改为住宅用地。
经调查人员实地踏勘并走访,发现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实际使用该地块。调查中还发现,公司用所获土地先后与三家公司进行所谓合作开发和股权转让,转让合同意在住宅用地后边标注别墅字样,合作中土地作价由取得之初的每亩几万元上涨到每亩几十万元,涉嫌炒卖土地。如不及时制止,将造成巨额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发现这些问题,沈阳督察局及时移交沈阳市自行处理,沈阳督察局跟踪督办。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7月30日向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拆除已开工未建成的别墅、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等。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则接受处理决定,已拆除20栋别墅,建筑面积近6000平方米,另有13栋正在拆除中;收回闲置土地及被拆除别墅所占土地共149736平方米。两宗土地处置到位后,可追缴土地出让金近2亿元,并使闲置多年的土地得到合理利用。
沈阳督察局履行职责,督促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督察局已将此情况报告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并致函辽宁省人民政府介绍案件移交督办情况。根据批示精神,沈阳督察局继续跟踪这两宗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支持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一、批而未供工业用地的处置
本意见所称批而未供工业用地,是指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但尚未供地的工业用地。其处置意见有:
(一)对已落实招商意向项目的地块,且具备供地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抓紧组织供地报批材料,要求三个月内办理供地手续。对原招商意向项目因准入条件等原因暂不符合供地条件的,抓紧调整用地意向项目,六个月内供地。对虽已落实用地意向项目但由于对前期开发工作未完成而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要加快推进土地开发进度,及时形成供地条件,最长不超过一年内供地。
(二)对于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农用地转用两年以上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可将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进行盘活。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撤销或调整原批准文件;对征地实施已经完成、补偿费用已经到位,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土地,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无法返还土地补偿费,经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不变,但农用地必须继续组织耕种。
二、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
本意见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工业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工业用地。
(一)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方式
1.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标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上限征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
土地使用权人愿意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的,可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将土地使用权人原实际支付的价款退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财务成本。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人确有能力且有意向开发建设的,应向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继续开发建设的申请,并承诺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明确竣工日期。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标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上限征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土地使用权人愿意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的,可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将土地使用权人原实际支付的价款退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支付财务成本。
2012年7月1日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3.对因司法查封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与相关法院协商意见,协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待司法查封解除后按协商意见处置。
4.对处置设有抵押权的闲置土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抵押权人协商,协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待抵押权解除后按协商意见处置。
5.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涉及已建或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经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6.凡现状认定为闲置土地(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落实前,暂取消该企业在本市竞买土地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工业用地闲置: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处置时依照政府原因处置。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工业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可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动工开发日期可按实际情况重新约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调整行业类别、规划条件。按照新行业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行业类别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置换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按照“两退两进”补偿标准予以处置。
(二)对收回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利用方式
1.依据国有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2.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二年内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用地指标可以按照置换方式予以盘活。
3.将处置收回的工业用地纳入土地储备,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收储款,土地收储款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待重新出让后收回土地收储款及相应的财务成本。
三、合力推进处置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国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地单位在十日内交还土地,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发展土地市场;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加大土地出让金、税费清缴力度,依规依法规范使用;完善土地管理利用长效机制,提高对土地的调控能力,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盘活原则。整治活动以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对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尽量落实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二是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以村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辖区土地利用突出问题台帐,对土地管理利用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整治活动的阶段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整治到位。
三是依法推进原则。整治活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四是分类处理原则。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要实事求是、合法合情,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成熟一批、处置一批;对受宏观政策及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土地问题,处置时充分考虑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对无正当原因造成的土地问题,从严处置,应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应该取消用地合同、协议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二、内容和范围
(一)依法处置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对符合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国有土地,以及在历次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的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类闲置土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及规范使用。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依法清理欠缴土地税费。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到位。对欠缴土地税费的,要限期责令清缴,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的处村联动、即查即纠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案件,特别是对2007年以来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2月15日至3月31日)。各村对照供地台账,对辖区内已批未建土地或已开工但投资不足25%,或建筑面积不足1/3的土地,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税费以及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根据清查结果逐宗造册登记,建立土地利用情况台账,为土地管理利用网格化管理系统提供依据。
(二)集中处置阶段(2012年4月1日至5月15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类研究整治意见,逐宗提出认定结果和处置方案,做到清理到位、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15日至31日)。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村在全处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检查验收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认真做好“百日整治活动”总结,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土地利用突出问题整治活动,是继“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专项行动”之后,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又一关键性措施,各村、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突出问题“百日整治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百日整治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工委、办事处专门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土地突出问题“百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村要强化守土有责意识,自觉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切实做好盘活闲置土地和清缴土地出让金、税费工作。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调查土地使用权单位(人)的名称、占地面积、供地文号、批准用途、使用权年限、用地方式、投资强度等,并会同财政所对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情况进行核查。财政所主要负责调查各用地单位(包括集体企业)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情况。经贸服务中心和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主要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进行实地测量,并对各个企业投资额度及生产经营情况摸底调查。各管区和各村要对以上调查积极配合。
(三)严格程序。整顿活动办公室负责提出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初步认定意见,经市法律咨询组进行合法性认定,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国土资源所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宗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理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所组织实施。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所报经办事处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2012 年,山西省新建的廉租房任务比以往年度的工程量都大幅增加,建设套数为78347套,较上年增加24079套,增长44.37%,建筑面积391.7万平方米,较上年增加121万平方米,增长44.75%。
央行降息:百万房贷月供省150元
中国人民银行于6月7日晚间宣布,自6月8日起,将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此外,央行同时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这也意味着首套房贷8折优惠有可能“重现江湖”。
央行此次降息后,基准利率下,首套房100万元20年期的房贷月供将可省下150元;而在首套房85折利率优惠政策下,降息后月均还款为7038元,与调控前相比则减少了122元。
闲置土地两年未动工将收回使用权
国土部6月7日正式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龙城楼市去库存难度加大
据太原市房管局统计,从今年1月至6月,太原市新批预售证楼盘的计划销售面积约为83万平方米,加上去年商品房月末累计可售面积729.03万平方米,目前太原市场上商品房可售面积达到812万多平方米。在当前楼盘调控不断持续的情况下,不仅新增供应难消化,去库存的难度也开始加大。
住建部:继续严格执行房贷政策
针对近期媒体关于房地产信贷政策将有所松动的报道,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6月18日表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积极配合金融部门,继续严格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据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已经分别澄清了个别媒体关于房地产信贷政策将有所松动的曲解报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积极配合金融部门,继续严格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山西百个标杆项目助推城镇化发展
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在第1、第2、第5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批准权。
第3种情况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拒绝交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的强制措施,这是法律的一大缺陷,这也正是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以收回的一个主要原因。
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在具体操作时有明显不同:第1种情形是因为用地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理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但法律未作规定。第2种情形是土地使用者因为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而不再继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会有什么阻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发(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这种情况必须注意,土地使用者还在使用土地,并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是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已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协商,待达成补偿协议后,再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之后,加强对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监管,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的重要途径。尽管国家一再强调批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并制订了相关政策,但不少地方政府及部门对该项工作在认识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思想误区,加上批后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部门协作不够,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批后监管问题突出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没有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一些地区在工业用地批后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掌握企业开工、竣工情况,没有实施工业用地专项验收制度,导致工业用地不能如期开工、竣工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对农村宅基地批后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缺位现象,导致农村宅基地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问题较为普遍。对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也没有到位。由于没有严格执行经营性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制度,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过程中擅自转让、改变土地用途、随意改变容积率等问题较为突出。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批后使用土地中引起的土地闲置问题就已开始暴露,近年来,土地闲置问题越来越突出。以湖南省为例,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3 月,湖南省 14 个市(州) 122 个县(市、区)共清理出闲置土地 526 宗,总面积 1974 . 5573 公顷。2009年8月底,中原地产研究中心了一项研究报告:万科、保利、金地等40家开发商2003年至2009年上半年间获得的住宅土地中,目前“在售”和“售完”的地块占43%,剩余57%的土地尚未形成实际供应,其中27%的土地“待开发”,30%的土地“规划在建”。建设用地的大量闲置,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务院、省、市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文件相继出台,国家不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但由于闲置土地成因复杂,处置工作政策性、利益性强,稍有不当,有可能会引发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处置难度较大。
到期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难以操作,这也是当前批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又一个重要难题。1990年,国务院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国有土地出让制度。近20年时间过去了,各地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如果按照国务院55号令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办理,目前为止应该还不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但由于国务院并未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低年限,各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按低于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有的只有20年、10多年,有的甚至只有几年,这样,现在就会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陆续到期。到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究竟如何续期?实际上,这里面包括非住宅用地续期和住宅用地续期两种情况。对于前者,《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有具体的规定,只需对照操作执行。而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到期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难以操作,给续期管理工作带来了障碍。
完善考核机制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事关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针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多管齐下解决存在的问题。
充分认识加强批后监管工作,不仅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解决“保护与保障”关系的必然选择,也是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强化土地供应宏观调控、实现阳光政务的根本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真正把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做到报批和监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可以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通报,并作为干部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要求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完善具体工作机制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实行统筹协调,尽量避免部门多头监管而导致的行政成本过高、监管失灵的局面。
其次,要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已形成的闲置土地,要加大处置力度,要逐一查明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并拟定处置方案,按照闲置土地形成的不同原因分别予以处置。对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对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限期动工建设协议书,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时间和建设期限,期满后仍未动工建设的,作无偿收回处理。对土地使用者自身无力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且达不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由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储,待条件成熟或有新的建设项目时,重新安排使用。除经营性用地项目外,对土地使用者自身无力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且达不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另选合适地块对闲置土地进行置换。
对到期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要明确规定。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方式、程序等要明确规定,以便于操作。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未满70年且出让合同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者在出让期限届满前1年,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出让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剩余年限续期手续。经地价评估后,土地使用者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换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应续期而不申请续期的用户,要加大查处力度,在核查准确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确实无法收回的,对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注销公告。
对已批的项目用地,结合动态巡查,对其土地用途是否发生改变、是否超批准面积用地、是否符合建筑容积率标准、是否形成土地闲置、是否如期开(竣)工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项目用地不出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现象。对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建房)坚持做到批后四个到场,即选址到场,打桩放样到场,开工建设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关键词】房价;宏观调控;土地供应;房地产市场
一、我国房地产发展现状
1、房地产开发投资
自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火热,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呈连年大幅上升趋势。1998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为3614亿元,2013年达到86013亿元,增长了约24倍,年均增速保持在15%以上,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由12%上升到19%a 1998年到2004年这一段时间内,房地产开发投资保持持续较快的增长率,2004以后,其波动幅度显著加大。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和2009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下降,但在2010年迅速回升,总体来说,住房市场化改革后的十几年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黄金时期。2011年以后,受调控政策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下滑,市场趋于平稳。
2、商品房销售情况
1998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2185万平方米,截止2013年增长到130551万平方米,增长了约10倍。除2008年下降15%外,其余各年增长率皆为正。2004年以前,增长率在20%-30%间小幅波动,2004年后,波动程度显著上升。
二、土地供应和房价互动机制
(1)土地供应影响房价的路径
从土地的自然属性来看,土地的总量是有限并缺乏弹性的,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但由于土地具有稀缺性、用途可变性和报酬递减性等经济属性,使得土地的所有者拥有了通过土地的供应来调控土地市场及房屋市场的能力。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实施土地政策干预房地产变得更为便利。切实可操作的政策工具是土地供应影响房地产市场起点,运用政策工具,影响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操作变量。这些变量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最后转化为具体的中间变量,形成对房地产市场的最终影响,达到调整土地的收益分配,改变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模、速度和结构,平抑房价的短期波动,并推动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目的。
(2)土地供应量对房屋供应量的影响
土地是房屋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供应量变化首先影响到房屋的供应量。在需求及企业生产函数给定的情况下,“面粉”量发生变化,“面包”的供应量自然受到冲击。Ruijue Peng & William C. Wheaton(1994)}}0}在他们的研究中曾指出,土地供应量影响房屋供应量的机制可能有以下两个:(1)减少土地供应会减小开发企业土地的可获得性或增加开发企业的拿地成本,必然减少开发企业的土地储备,进而影响房屋开发量。在一定的需求水平下,开发企业房屋库存量减少带来供给压力,从而选择提高供给价格。(2)在城市建设中,土地与资本可以相互替代。如果长期可供给土地的减少打破了住房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最终会提高人们愿意支付的租金和愿意承担的房价与地价,此时为了维持住房供给与需求增长的协调,资本就会替代土地,也就是说,单位土地匹配的资金量上升,通过容积率的调整,住房建筑密度增加。但我国的城市土地建筑的容积率在城市规划时已经确定,并作为一项规制条件附带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制约了土地与资本的相互替代机制,房屋的供给量相应减少。
(3)土地供应量对房价的影响
土地供应量与对商品房价的影响机制为:土地政策通过影响土地供应量的变化,经生产函数途径影响房地产开发,导致商品房数量变化,从而改变供求关系并影响房地产价格。土地供给量在土地市场上作用于土地均衡价格,经成本推动对房价产生影响。以上两个影响在数量关系上表现为土地供应量与房价的负相关关系。
(4)土地出让方式对房价的影响
协议供应方式是强计划性的供应方式,它将竞争排除在外,在供给和需求两端都只有一个参与者,是一种双边垄断市场。一般来说,协议的供应方式比出让的供应方式形成的价格低,但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付出的成本却不等于协议价格,其中有两个比较主要的影响因素,一是交易成本,二是寻租成本,额外成本的存在,使得协议供应土地的名义价格一般低于实际价格。从我国的实践看,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前,开发公司并非全部从事房地产开发,主要包括几类:一是专职负责立项、审批、规划定点等,二是专办用地手续的,三是办理规划、建审手续的,一般接手第二类公司的项目,最后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企业。开发商取得土地前被层层剥皮,一个项目多次转手,交易环节多且交易成木较高。负责拿地的公司为了获取土地使用权,需要与政府维护良好的关系,这一过程中往往存在违规行为,协议供应存在较大寻租空间。
但实际上,土地出让方式主要通过影响地价的形成机制影响地价,通过地价的途径影响房价,“招牌挂”的实施相比于协议会显著提高土地价格。
三、完善我国土地供应和房价互动机制的建议
1.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探索多种交易形式
一是针对历年招拍挂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解决或完善。建立出让前预研判,选用更加灵活的差别化竞价方式。并加强竞买人资格审查,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减少非理性竞争。
2.创新国有土地经营方式,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
政府是土地出让的主体,控制土地出让的数量与节奏,财政收入的制度影响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因此,要从长远解决我国土地供应存在的问题,需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角度,改革政府“以地谋发展”的制度条件,设计一套可逐步替代传统发展方式的新模式。
3.处置土地闲置和囤地炒地,促进土地供给有效性
一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立闲置土地实施检测和反应机制,一旦发现土地闲置问题严重,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监督开发企业尽快启动闲置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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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约用地; 政策调控; 节约意识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contradiction of the land, and puts forward four Suggestions to realize intensive land utilization, improve the land use efficiency and relieve land difficul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ontradictions, and promo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harmony and all-round development.
Keywords:intensive land use; Policy control; Saving consciousness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对增量建设用地的需求日趋旺盛,但土地可供应量受到可利用土地资源的制约以及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宏观调控。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如何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应对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严峻课题。招远市立足本市实际,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土地集约利用。
一、提高认识,增强集约用地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城市发展需要占用土地,粮食生产安全需要耕地保障,而土地供给有限。围绕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解决好当前土地供求的尖锐矛盾,市委、市政府进行深入调研,形成统一认识,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必须注重不断地提高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率,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条件下,只有走集约利用的道路,把一块地当两块用,才能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的预期目标。市委、市政府出台一系列刚性政策和规定,要求全市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切实从我市严峻的土地实情出发,从保护耕地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把保障供地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在内涵挖潜、集约利用上下工夫。充分挖掘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能利用非耕地的,尽量用非耕地;能用劣地的,尽量用劣地;能搞多层厂房的,尽量搞多层厂房;尽量发展高层建筑和高层住宅。
二、加强法规政策宣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一)加强国土资源政策宣传。制定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宣传计划,结合6.25土地日专题宣传、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现场观摩等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举办延伸至县(区)、乡(镇)的国土资源知识培训讲座,广泛散发国土资源知识“口袋书”等形式,深入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和合法合规的重大意义,尽量使更多的人知道土地不能“敞开用、随便要”的意识。
进行有的放矢的宣传,逐步扭转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些错误观念,诸如 “保护耕地就会影响发展”、“国土部门只是手续部门”、“土地工作是国土部门一家之事”等,努力提升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和合法合规用地的意识。通过宣传,引导各部门,基层政府,认真研究如何顺应“村村点火、乡乡冒烟”的实际,综合城乡统筹,让各乡镇能够用土地整治政策做到土地指标“自产自用”。整治土地,可以实现“农业升级、农民增收、保障用地”,真正是“国家提倡、政府补助、一举多得”的好政策。利用好国家的各项好政策,千方百计地敞开“前门”;要做到教育、警示、巡查、查处及时,严严实实地堵住“后门”。
(二)公开透明国土资源政策。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一张图”工程,广泛公开国土资源工作程序和方法,公开土地利用规划图,做到国土的资源部门土地利用家底清、违法用地反映及时,全民全社会知道“什么地能用、地怎么用、手续怎么办”。改变各级领导“凭概念、凭感觉”用地的传统做法,做到用地“重空间、重实据”。
三、积极寻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策,将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从强化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土地投资强度标准、完善地价管理、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和各类产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等方面入手,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开展。
1、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依据。必须建立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引导机制,采用国土规划、城市规划、空间单元设计多层次规划相结合的方式,从空间容量和结构优化两方面,全面构建未来区域发展的基本框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强化土地利用的规划依据,使其实现对各项建设的有效控制和引导。同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做到不符合规划的用地不批,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用地不批,扎紧口子,严格把关,强化规划计划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2、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严格把好土地供应关。为促进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市政府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供地必经根据单位面积的投资额来确定,进入开发区的项目投资额每亩不得低于200万元。辽宁盼盼防盗门集团在项目洽谈时,提出投资1000万、占地50亩到我市投资建分厂,因投资强度不够,谢绝该项目进区。开发区自成立以来,先后有10多个项目因投资额过低,被终止土地供应。同时,强调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进行圈地。认真执行各类产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在项目征地时,根据项目所属产业确定出其最多用地面积,改变以前申请多少批多少的情况,到目前为止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核定项目用地节约用地1000多亩,从而最大程度减少土地浪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1、建设用地审批规范有序
20*年至20*年6月30日,全县共依法批准供地1205宗,面积约为481.9*3公顷。
(1)公开出让。自20*年国土资源部下达11号令以来,我县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土地交易秩序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用地管理,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公开出让,做到政策公开、计划公开、地块公开。20*年至20*年6月30日,向市场供地64宗,面积69.1255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62126.66万元。
(2)协议出让。20*年至20*年6月30日,共协议出让供地82宗,面积66.7152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4*5.5598万元。20*年9月至20*年6月30,我县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了一部分招商引资项目的遗留问题,协议出让工业用地20.4237公顷。
(3)行政划拨。20*年至20*年6月30日共划拨供应土地135宗,面积337.882公顷。一是严格执行《划拨目录》,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依法逐级审查报批;二是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供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宅基地报批。20*年至20*年6月30日宅基地共报批924户,面积81796.65平方米。20*年县政府制订出台了《*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建房条件、报批程序、审批时限;下达了各乡镇农村私人建房指标,缓解了农村私人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制订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旧房拆除协议》等一整套规范格式文本,规范了审批操作规程。
2、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成效显著
20*年,全县完成土地整理项目30个,通过省、市验收认定,新增耕地5735.1亩,产生折抵指标4129.05亩,建成标准农田3900亩。完成建设用地复垦项目50个,已竣工并通过市级验收40个,新增耕地面积809亩,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复验。目前,我县与外县(市)签订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调剂合同650亩,建设用地复垦指标200亩。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划转土地整理折抵指标650亩,建设用地复垦指标200亩,回笼资金4330万元。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减少了乡镇财政压力,增加了县财政可用资金,同时还缓解了我县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
3、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多措并举
(1)着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闲置管理。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对划拨的闲置土地,及时回收。如*市求知中等职业学校用地4.0545公顷、*幼儿园0.58公顷,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已由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着力加强土地用途管理。20*年,我县成立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抽调工业园区、建设、工商、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人员成立办公室,对*年以来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行为进行地毯式清查。20*年,县政府结合基准地价更新,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改变用途、行政划拨土地转出让等行为,土地用途管理进一步到位。从20*年至20*年5月31日已处理该类行为7*宗,补收土地出让金333.55万元。
(3)着力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力度。土地出让金收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规定,纳入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让金的业主,县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实行联动管理,采取收取滞纳金、暂停发放土地权证和办理有关许可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理。20*年至20*年6月30日,全县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收取滞纳金90余万元。截止20*年6月30日,土地出让金拖欠163万元,滞纳金约1184万元。
4、土地执法监察严肃规范
20*年,全县共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156件,涉及面积26265.89平方米(占用耕地面积15293.52平方米)。其中,立案7件,面积2645.2平方米(占用耕地面积2487.62平方米);拆除制止147件,面积20321.69平方米(占用耕地面积12203.9平方米)。违法用地发案率同比下降了16%。我县的违法用地查处成效明显,国土案件保持全省国土系统最低水平。有关部门坚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查处违法违规专项行动以及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集中处理历史遗留案件和“以租代征”、违反总规扩大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两违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实行曝光,促使当事人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面积4766.5平方米,进一步规范了用地行为。
二、存在问题
1、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方面存在的问题
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土地开发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新增耕地抛荒问题亟待解决。目前,耕地抛荒在全县14个乡镇均有存在,特别是耕种条件较差的山垄田已基本处于荒芜状态。新开发耕地抛荒问题也比较突出,排除因产权不明确导致无人耕种外,主要原因在于新开发土地或复垦建设用地质量标准较低、地理位置偏僻、多以旱地为主、表土肥力不足,不适宜农作物生长,农民群众不愿耕种,由此产生新增耕地抛荒问题。
二是产业规划与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脱节,利用率较低。存在“重开发、轻利用”的现象,各乡镇及涉土、涉农部门在土地开发后续利用规划中脱节,各管一摊,土地开发项目缺乏必要的产业支撑,形成了耕地面积不断增加,农民群众却因缺乏产业引领无法有效利用新增土地的矛盾。
三是土地开发复垦及资金筹措难度增大。我县多为丘陵地貌,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大多分布在立地条件差、垂直坡度大、开发难度高的地区,分布较为分散,难以形成连片开发。市国土局新近出台的土地开发项目质量验收标准,增加了开发的技术难度和成本投入。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土地开发顺利推进的瓶颈。20*年,我县预算用于土地开发的投资高达8300多万,拟申请贷款5200万,资金缺口依然较大。
2、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闲置土地存量多,政府资金压力重。由于我县房地产市场近年来不够景气,造成了土地市场疲软的连锁反应,导致闲置土地存量增多,政府资金大量积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县土地资源储备面广量大,收储待利用土地面积达64.4843公顷,造成政府资金严重积压,回笼周期拉长。其中,县国土收储公司收储土地57.7843公顷,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1.0112亿元;县国资公司收储5.7公顷,政府资产额(包括房产)1亿多元。土地大量闲置,一方面造成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存在土地依法强行返还的风险。
二是“两规”衔接不到位,土地利用阻力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不一致已成为土地利用过程中又一难题,也是造成土地闲置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区块在征地拆迁前后,产业定位不明确、土地用途不清晰或规划变更频繁,导致土地迟迟得不到利用。
三是审批手续繁琐,土地久拖难用。由于工作机制所限,各部门尚未实现协同办公、同步审批,用地业主还需要挨个部门送材料,逐个部门等批文。各部门审批期限长短不一,也是造成审批效率低的原因之一,用地业主办理好所有审批项目往往需要花费几个月时间。审批费时费力又费钱,直接影响业主投资积极性,也造成了土地供而未用。
四是用地“效益”偏低。我县根据《浙江省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制定的云委〔20*〕14号文件规定,玩具行业投资密度要达到60万元/亩,经济密度要达到65万元/亩;金属机械行业投资密度要达到105万元/亩,经济密度要达到150万元/亩。据我们抽样调查的23家玩具生产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情况看,平均投资密度、平均经济密度、平均税收(自营出口企业按实际入库)密度等各项指标均有较大差距。企业普遍存在用地规模大而空间利用率低、投入产出率不高的情况。
3、土地执法监察方面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住房条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农民私人违章建房、各种形式非法占地、违法交易等扰乱土地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并呈现以下三个特点。形式多。一是宅基地未批先建。二是宅基地少批多建。三是私搭乱建,违章建房。四是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速度快。由于大多数非法占地建房属个体行为,设计结构简单,施工要求不高,违法成本低廉,往往几天之内就可建成。常常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大多利用节假日、夜间突击行动,施工速度快,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已成既定事实。人员杂。非法占地行为人既有本村村民,也有邻村村民,甚至还包括机关公务员、城镇居民和部分外来人员;违法行为既有个人建房,也有个私业主的工业作坊;非法占用的既有房前屋后的空地、菜地、坑塘,也有村民自己的承包地,还有私下非法买卖的土地。在土地违法查处中,还存在有关部门、乡镇协调不够,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土地执法监察形势严峻。
4、《规划》修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规划不合拍、脱节。好的规划具有科学的引导作用,可以积极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然而规划冲突却会导致重复建设,阻碍生产发展。我县在土地、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方面均制定了的规划,但由于“规”出多家,缺乏有效的沟通衔接,各自为表,口径不一,造成规划冲突。如,建设用地被划转为农保地,农保地却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开发与生态建设相违背等情况。
二是规划年人口确定问题有待解决。根据浙政办发〔20*〕12号和浙土资〔20*〕7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时必须遵循“确保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增加、城镇村的建设规模符合国家标准”的原则,即城镇用地规模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0平方米。按现行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5)》,至2010年,我县城市人口规模为5.5万人,而我县城市现状规模为5平方公里,加上部分土地利用规划已考虑尚未实施的用地约1平方公里,合计*城市规模为6平方公里,城镇用地已达到人均109平方米,突破了最高界限,这样势必制约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制约“小县大城”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三、建议措施
1、提高认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扎实推进创业创新,深化实施“小县大城”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县上下,特别是主管部门和乡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着力推进城镇建设节地工程、工业建设节地工程、住宅建设节地工程、基础设施节地工程、农村建设节地工程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2、注重质量,切实抓好土地开发复垦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要坚持“依法办事、规划先行、适度推进、集约利用”的原则。一是调查摸底、合理包装项目。进一步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开发的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摸底,在摸清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资源分布情况、民情民意等基本情况下,尽快进入项目地形测量设计阶段,并根据实际合理包装项目。二是责任明确、密切配合。县政府可以将今年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明确乡镇职责,将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内容,与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促使乡镇主动抓好任务的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沉到项目上,沉到工作点上去。国土、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三是规范运作、严把质量标准。要严格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范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和监督领导,推进规范运作。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开发、复垦土地质量。
3、强化协作,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
全力以赴抓好转而未供土地的供应。对未供土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土地供应,力争达到省政府规定的供地率要求。一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开展闲置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工作,重点加强闲置用地、转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力度。可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回收使用权等方式降低土地闲置率。探索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尚未达到闲置收回条件的,可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处理利用,增加二、三产业投资强度,设法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资金回笼,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基于我县现状,在保证土地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可适当放慢部分区块的征迁进度,特别是减少经营性商业用地的征用力度,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集中资金和精力处理好杨柳河区块的征迁工作。二是规范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工业园区要及早制定工业用地各地块分阶段出让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实行“净地”出让,确保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的有效落实。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土地出让前期各项准备,规范工业用地的市场供应。三是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工厂生产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容积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有关部门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提高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率,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加大土地平整力度,缩短供地周期。工业园区和有关乡镇要制订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倒排工期,加大资金筹措和投放力度,加速完成土地平整任务,争取尽快供应土地。
4、加大力度,切实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上,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长,要定期对项目地块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单靠国土部门一家去抓落实,难度较大,也会造成部门职责越位、错位。为此,发改、经贸、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完成建设用地项目监督管理的任务。二是强化考核力度。要量化、细化项目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项目开工率、竣工率、投入产出率,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的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真正将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经贸、财政、科技等部门在兑现奖励、补助政策时,要从大局出发,抛开“面子关系”,严格执行县委、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含实施细则)。三是加大处理力度。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未按约定投产,未达到相应投资密度、经济密度、税收密度的企业,坚决按《要约合同》规定执行,毫不手软。对各类闲置土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政府还要出台闲置土地处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关部门敢于动真,严肃处置,依法管理,促进项目用地如期开工建设和尽快投产。
5、严肃法纪,切实提升土地执法监察水平
目前,我县的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得到初步控制,但两违行为时有发生,今后国土执法依然是重头戏,不能松懈。一是抓苗头。各乡镇和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巡查,立足抓小、抓苗头,提高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制止率。建立违法用地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特别是村两委干部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二是抓打击处理。继续坚持“露头就打、发现就拆”的高压态势。建设、国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加强土地监管。三是抓部门联合。一方面要明确职责,既要各司其职,也要协作配合,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县长办公会议既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分内事”。另一方面要加强联合执法。国土、建设、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办案制度,整合力量、集中精力处理疑难案件。
6、创新思路,切实解决土地后续利用问题
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要与城市建设、农业生产、工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用好每一块土地作为有效利用资源的衡量标准。一方面要坚持产业规划与土地开发同步推进。在做好土地开发项目规划、包装时,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要根据开发区块的立体条件、气候环境、水土因素,因地制宜编制产业规划,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做到边开发、边生产、边增收。如,朱村乡在产业定位上确立了“以茶兴乡、以茶富农”的宗旨,大力发展茶叶产业。形成了土地开发扩大茶叶种植面积,茶叶种植促进土地开发项目推进的良性循环格局。另一方面要将扶持政策与后续利用有效结合起来。当前的政策往往倾向于鼓励从事土地开发工作,而忽略了对开发后续利用的引导与扶持,建议县委、县政府把制定出台土地开发后续利用扶持政策提上议事日程,重点扶持土地开发后续利用。农业、林业、科技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思路,认真研究适合新增耕地、山垄田种植的高效益经济作物,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减少土地抛荒,有效缓解土地抛荒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