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13:08: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董事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民生银行监事会将监督工作融入到公司日常工作之中,与公司经营发展紧密结合,并在工作理念、组织结构、运作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与公司自身情况相契合的监督模式和工作特色。
民生银行监事会的工作思路与职能定位经历了三个阶段。围绕银行整体战略和发展情况,目前确立了“一个履行、两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服务银行整体发展、服务银行战略落实”。立足于监督与服务并重,突出注重实效的监督思路,将孤立、形式上的监督,转变为综合的、实质上的监督,寓监督于服务中的模式,给民生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例如,从2012年开始,民生银行监事会将监督公司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组织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评估。
为提升履职能力,民生银行重视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
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该行通过会议和其它形式,丰富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主动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管理层重要会议,监督会议议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及科学性,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会议议事和监督职能。同时,通过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方法、流程,继续加强对监事履职的考核和评价工作,促进监事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监事会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值得一提的还有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监事会根据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为每位董事建立履职档案,半年度对董事履职作出中期总结,并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如对于个别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发表意见较少,个别独立董事到银行工作时间不足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提示其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更加关注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情况,更好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并将其纳入监事会对董事年度履职监督评价的范围。年度末,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总分100分)。在以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的客观评价(权重70%)中加重对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审议会议议案和发言情况以及参加调研、课题研究等内容的评价力度,同时,细化主观评价(权重30%)中董事自评、互评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主、客观结合与量化评价,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提高了监事会履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此外,监事会主席分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负责指导、考核内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开展情况,并建立了专门汇报制度和工作反馈机制。
毋庸讳言,上市公司监事会普遍“形似而神不至”,该如何促进监事会有效履职?建议相关法规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问责权力以及监督结果的应用形式。增加监事会独立性方面,建议明确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的预算及人员(除职工监事由工会选举决定)均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一、基本做法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规范履职评价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评价程序操作,对现场评价的一系列步骤,包括调查问卷、调查取证、事实确认、意见反馈等有序进行,对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体现评价的规范性。
内部审计是一个系统,其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和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由于银行经营的高风险特性,决定了银行业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银行监管政策的任何一点变化都会对银行经营管理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也深刻地影响着内部审计的发展轨迹。银监会借鉴国际银行业内部审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实际,于2006年6月27日颁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下称《内审指引》),这是指导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活动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独立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银行监管政策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影响之一:内部审计职能需重新定位
《内审指引》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对内部审计的定义看,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受过训练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由此可见,《内审指引》上述规定是银行监管部门在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科学界定,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定义和目标在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化。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已经与国际标准趋于一致,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已经从监督评价转为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并重,关注重点已经从查错纠弊转为更加关注组织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服务目标已经从单纯为管理层履职服务转为致力于为组织增加价值。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做法和《内审指引》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职能的履行仍有较大的差距,需重新进行定位和审视。
影响之二:内审组织体制需改革完善
《内审指引》从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审计权限、报告路线等方面对内审组织体制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关于内审管理体系,《内审指引》第九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关于内审组织架构,《内审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关于内审权限,《内审指引》规定,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关于内审报告路线,《内审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影响之三:内部审计领域需拓展延伸
《内审指引》规定了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由此可以看出,内部审计已经开始向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新领域拓展和延伸,为内部审计人员创造了“英雄用武之地”。
(一)内部控制领域:内部审计是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是COSO内控框架的组成要素之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银行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二)风险管理领域:商业银行的核心活动是经营和管理风险,风险管理是管理层的一项主要职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工作,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估和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内审指引》开宗明义就指出,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导向”,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工作要以风险为中心,关注、识别、评估、衡量和监督控制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各类风险,通过检查、测试、评价等各种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缓释风险的控制措施和稽核建议。对操作风险,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内审部门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 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对市场风险,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既要对业务经营部门,也要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
(三)公司治理领域: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银行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建立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明确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应设立审计(稽核)委员会,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包括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实施的监督。影响之四:内部审计技术需积极创新根据《内审指引》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活动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稽核确认,还包括就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业务咨询、反舞弊调查、内控评价等各类增值服务,与此相适应,内部审计方法、技术、工具、手段也面临着升级换代。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审计方法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静态的合规性审计和单个项目、常规性片面审计,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若干个产品线、控制环节是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此来判断被稽核单位的内控管理是否有效,无法真正将稽核关口前移,在事前、事中揭示被稽核单位经营管理中的各项风险,即使开始尝试运用COSO五要素框架对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但由于测试检查的重点在具体业务产品和控制环节上,作出的评价难免会以偏概全,无法全面、系统地反映被稽核单位的整体内控管理状况和水平。从审计技术角度看,稽核手段一般都为询问、复算、观察、浏览、实地盘存等等,而很少开展穿行测试、抽样统计、函证、业务流程图、内控问卷调查、控制自我评估(CSA)等检查技术和程序,即便在审计过程中使用调查问卷和抽样技术,也缺少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对内控五要素进行评价的调查问卷,抽样一般也都是人为判断,随意性较大,而且虽然也开始借助于电脑技术开展非现场的辅助审计,但应用覆盖面不足,非现场稽核数据分析缺乏深度挖掘和再利用价值。因此,为适应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和内部业务发展的要求,内部审计技术需积极进行创新。
影响之五:内审人员素质需着力提升
《内审指引》对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和道德准则作了详细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也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配备充足的、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随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作用的不断加强,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大的挑战。
二、内部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对策之一:目前,在我国大型银行中,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陆续成功实现了上市,上市后,随着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的提高,对商业银行内控合规体系建设空前重视,管理层也更希望内部审计在提升银行价值、实现其战略发展目标方面发挥独特的建设作用,这为内部审计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可以说,目前内控合规的重要性和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对此各家商业银行要有充分的认识,并按照《内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审计的职能重新进行定位,对稽核章程重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树立新的工作目标,体现内部审计的价值所在。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内审指引》,加大对审计职能定位的内部宣传力度,使本机构全体员工人人知晓内部审计的职责、作用;要以审计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构建职能管理、合规控制、内部稽核三道防线内控体系,将内部审计作为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风险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和推动力,积极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提升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水平。
对策之二:要循序渐进地推进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制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之路。为此中行做了许多探索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初步形成了总行垂直管理的现代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首先是确立了内部审计的重要地位。其次是构建了新型的内审组织架构,极大地提高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后是确立了全新的报告路线,稽核部门向董事会及其稽核委员会/上级稽核部门报告稽核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各级稽核工作人员还有权越级直接向董事会及其稽核委员会报告稽核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这一报告路线的设计既保证了内部审计的充分独立性,又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改进垂直化审计管理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平衡计分卡;增值评价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研究的背景和现状
200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中对内部审计作了重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定义拓展了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的空间,突显了内部审计在银行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领域的巨大潜力,明确了内部审计是增加商业银行价值的工作目标。
就国内外对于内部审计增值研究的成果来看,大致可以归纳成三大类,即内部审计增值的涵义研究、内部审计增值的途径研究及内部审计增值的评价方法研究。与以往对于内部审计增值问题的研究思路不同,本文立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将利益相关者理论运用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中,建立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并结合平衡计分卡的建模思想,提出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
内部审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利益相关者应是对内部审计活动产生影响的,或是受内部审计活动影响的个体或群体。本文所使用的米切尔评分法是由美国学者Mitchell和Wood(1997)提出来的,该方法要求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属性中至少一种:合法性、权利性及紧迫性。通过利用米切尔评分法对内部审计的利益向相关者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应包含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被审计单位、金融监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六大部分。
对于不同的内部审计利益相关者,其对于内部审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也决定了内部审计增值内容及形式上的多样性。董事会关注于内部审计在银行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和决策执行的效益性等方面提供的确认服务;监事会关注于内部审计对全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提供的确认服务;高管层关注于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业务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提供的确认和咨询服务;被审计单位关注于内部审计在揭示经营行主要业务的风险状况和重大风险事项、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提供的确认和咨询服务;金融监管机构关注于内部审计在监督银行整体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等方面提供确认服务;外部审计机构则关注于内部审计在降低外部审计风险、降低审计成本、减少重复性工作等方面提供的确认服务。
通过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利益相关者及其需求的分析,本文建立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
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
平衡记分卡是管理者衡量企业职能部门能否为企业增加价值的一个很好的工具,内部审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同样可以使用平衡记分卡来评价内部审计部能否增值。然而,图3中示的平衡计分卡基本评价模型并不能够全面衡量内部审计工作的增值效果,必须对其进行补充完善,才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增值作用进行科学性、系统性评价。
基于上述分析,利用本文第二部分所建立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利益相关者模型,参考平衡计分卡的基础评价模型,结合现代内部审计发展和现实需求,提出了六位一体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如图2所示。
图2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中各部分对应的具体指标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具体指标有:董事会/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履职满意度、上报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审计报告数量和报告质量、审计计划完成率等。
(2)高管层。具体指标有:内部审计建议的采纳率;内部审计建议新增或完善规章制度的数量、对内审部门投诉的数量、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履职满意度等。
(3)被审计单位。具体指标有:揭示风险金额、揭示风险问题数量、整改建议数量、揭示问题属实率、审计时间及频次等。
(4)金融监管机构。具体指标有:内部审计完成监管要求项目次数、对完成监管要求项目审计成果的满意度等。
(5)外部审计。具体指标有: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率、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所减少的外部审计时间和成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满意度等。
(6)创新与学习。具体指标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结构、内部审计人员所取得的职业认证数量、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和频次等。
四、结束语
本文研究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问题,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并结合了平衡计分卡的建模思想,最终提出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增值评价模型。由于时间及个人能力所限,本文提出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增值的评价模型以及对应指标还有待完善,需要在今后的研究和审计实践中不断的修正改进。(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西安分局)
参考文献:
[1]孙丽.我国增值型内部审计运行机制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3.
[2]我国企业增值型内部审计的应用问题探析[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2.
最近,OECD亚洲公司治理圆桌会议(ARCG)起草了亚洲银行公司治理政策摘要(policy brief)。这是自2003年公布《亚洲公司治理白皮书》以来,OECD在推进亚洲公司治理方面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鉴于OECD在全球公司治理领域的权威地位,该政策摘要势必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改进银行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
起草过程和主要目的
亚洲公司治理圆桌会议是就公司治理进行政策对话的区域性论坛。2003年,圆桌会议公布了《亚洲公司治理白皮书》(简称“白皮书”),白皮书认为,银行公司治理是公司治理改革所要优先考虑的六个方面问题之一,并建议“政府应该加紧改进银行的监管和公司治理”。为此,在2004年于汉城举行的会议上,ARCG决定组建工作小组,就白皮书中提出的亚洲各国在银行公司治理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政策摘要。
制定政策摘要的主要目的是为亚洲各国的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实施《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亚洲公司治理白皮书》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和指导,推动亚洲国家更有效地实施OECD确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政策摘要主要强调银行公司治理的政策及其选择问题,供政策制定者、监管当局、银行业协会及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使用。在起草过程中,ARCG特别注意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正在修改中的《健全银行的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保持一致,并希望政策摘要对巴塞尔委员会修改《健全银行的公司治理》能有所帮助。
值得肯定的是,政策摘要特别考虑到了亚洲银行业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如银行在亚洲金融体系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很多亚洲国家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家族式银行仍居主导地位,股权高度分散的银行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容易受到政府干预,公司治理的实施能力较弱等。
治理政策指引的核心内容
政策摘要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述银行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亚洲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性;第二部分阐述了亚洲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亟待改革的九个方面的问题,同时有重点地提供了政策指引,核心要点如下:
董事会成员的受托职责。董事的受托职责包括看管职责和忠诚职责。银行董事的受托职责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为重要,因为银行董事除了肩负一般意义上的对股东的受托职责,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银行因吸收和管理存款而形成的对存款人的受托职责。因而,银行董事更要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包括对管理层和银行的战略、政策、程序进行评估时保持“合理的怀疑”(healthyskepticism),以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职责。要通过继续教育,使董事的技能不断得到提高。此外,银行的董事和管理层还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并努力提高整个银行的道德水平,更加有效地协调员工、借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董事会的作用和职能。董事会不仅要对股东和存款人负责,还应谋求股东和存款人利益的最大化。董事会应更多地参与战略决策而不是身陷具体的日常经营事务中。应重点考虑:(1)战略和政策的制定,如为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就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董事会要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培育具有较高道德水平的银行文化。如果决策事项可能涉及到董事会成员的相关利益,董事会成员应放弃投票甚至不参与决策,并且不得干预决策结果,不能进行自我交易。(2)结构和程序的制定,包括明确银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银行上下各级的各自权限和责任范围,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有效监督。例如,管理层最终要就银行的经营业绩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则要评估包括CEO在内的主要管理层的业绩,并有权任命和解雇高层管理人员。
为确保有效的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得到管理层和员工的大力支持,并有足够的机会直接获得内部和外部审计的意见。此外,应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评估方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履职能力审查。董事会应定期评估董事会自身和每个董事的个人表现,为此董事会应建立自己的内部委员会(own internalcommittee),该委员会最好由独立董事组成,以公平的、建设性的方式评估董事会和董事的业绩。
银行监管当局应将工作重点放在确保银行公司的完善治理上,而非仅仅是监管的合规性。银行监管当局应评估董事会的整体工作表现,如在必要时可以检查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检查董事会成员获取包括员工支持在内的必要信息和资源的便利程度。另外,根据各国情况,可以授权监管当局在必要时审计银行的董事会。如果需要,可以对银行进行警告,要求银行重组董事会或修改操作流程。
董事会的构成。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银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的后果要严重得多,因此应当引入更多的独立董事。关联交易必定引起利益冲突,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关联贷款时一定要慎重,并且有足够的、可独立判断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检查,确保交易是公平的,并且符合银行的利益。在国有银行和家族式银行中,控股股东经常任命整个董事会,独立董事真正的客观性、独立性和附加值经常被严重损害。独立董事不仅要独立于管理层,也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该有足够的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决策,避免国家的日常干预,同时依据国家作为所有者和控股股东的身份设立的目标,有效地监督管理层。亚洲国家应该继续完善独立董事的标准和惯例。董事会主席和CEO分离有助于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强化问责,提高董事会独立决策的能力。理想情况下,董事长应该不仅是非执行董事,还可以是独立董事,这样董事会才能做出公正、独立的决策。
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很多国家的经验证明,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各种专门委员会对改进公司治理有极大的帮助。审计委员会应保证银行遵守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和惯例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增强银行透明度》有关指引,最好是由具备银行或财务等专业技能的独立董事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保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执行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具体包括评估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政策、要求管理层定期传达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活动的信息,确保银行开发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为避免出现过多的专门委员会,可以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治理委员会”(governance committee)负责提名、薪酬、董事会自身建设等问题。治理委员会成员最好由独立董事组成,以保证其独立性,同时增强董事和董事
会独立判断的能力。独立董事的提名应该由原来的控股股东提名,改为由治理委员会提名。
防止滥用关联交易。银行应防止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合理地进行信贷分配,以保证银行长远稳健的发展。为防止滥用关联交易,银行应限制向单一客户,包括向单一客户所属或控制的关联方的贷款,向控股股东的贷款不应超过其在银行的股本数额,限制银行中单个所有者或单个家族的所有权份额和投票权,在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之间构建强大的防火墙。例如,有些国家禁止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在非金融企业控股。
银行应拥有足够的、能独立判断的独立董事,检查并监督关联交易。并建立一个专门监督、审批关联交易的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进行最终决策。银行监管当局应明确规定会给银行带来“特别风险的关联交易”的最低标准,要求银行董事会监督并报告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会给银行带来极大风险的关联交易。除了对关联交易加以限制外,银行还应该加强交易管理的信息披露。根据国际会计、审计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上市银行必须公开披露关联交易。非上市银行也要向监管当局报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如果能够向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存款人)披露信息,将有助于更加有效地监督非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
银行控股公司与持有银行股份的集团公司(合称为银行集团)。银行集团主要应该防止滥用关联交易损害集团内部银行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银行与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责任模糊不清。银行不论是否属于银行集团都应该采用严格的公司治理标准,不能因为是集团下属银行而减弱银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经营实践。由于独立董事更能够代表存款人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独立董事比非独立董事更客观。因而,银行董事会应该有足够的独立董事,特别是非母公司任命的独立董事。即使银行由母公司独资拥有,如有可能也应该建立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此外,银行应该建立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防火墙,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危及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母公司不应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特别是贷款和投资的具体决策。独资或控股的母公司要为银行董事会挑选足够的独立董事,同时,母公司的董事会也应当拥有足够的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也要进行履职能力审查。银行监管当局应当拥有合法的权力和必要的手段,从银行及其母公司获取现场和非现场信息,以有效的监管包括母公司在内的银行集团,对银行集团监管的程度取决于母公司控股的程度。
信息披露。亚洲各国的会计、审计、非财务信息披露应与国际准则和惯例接轨。亚洲各国证券法规定,上市银行应向公众披露相关的信息。非上市银行也应该向公众公布年报,因为公众将储蓄委托给了银行经营形成受托责任。非上市银行在向公众披露信息时,也应当遵守上述国际准则和惯例。银行、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应加强合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论上市与否,每年都应当接受符合国际标准的独立外部审计。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有效合作非常重要,一同确保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银行监管机构发现上市银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后,应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共享,以便后两者根据证券法规对其进行制裁或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的自。由于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国家通常非常关心银行的经营状况。除了提供安全保障,国家还对银行进行审慎监管甚至拥有银行股份。国家作为监管者和作为国有银行所有者的身份应该严格分开,减少对国有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干预。国家作为国有银行股东,一旦确定银行目标后,就应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负起职责。政府利用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更有利于实现自身的目标。银行监管当局应当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但也要注意过度监管可能带来负面效应。例如,审慎监管可能扭曲管理层的激励结构,对银行所有权的限制有时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因而,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新的监管政策时,要考虑国情,权衡成本收益。国有商业银行的私有化有助于形成市场纪律,完善公司治理;并且可以作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典范,给其他银行形成市场压力,促进其完善公司治理。
银行对借款企业公司治理的监督。亚洲银行应该认识到,对借款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估和事前、事后监督符合银行自身利益。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直接影响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银行监管机构应该鼓励银行评估和监督借款人的公司治理水平,并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银行可以通过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合同行使监督职责,有关条款应规定借款人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达到的条件,如果没有达到,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条款的内容应易于判断借款人是否违反条款,防止银行的过度干预和不必要的争议,并规定借款人不能达到上述规定时应及时向银行报告,以降低银行的监督负担。
应慎重考虑银行影响对借款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银行通常会委派其员工担任借款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经理,尽管拥有资深公司财务背景的银行家也许会给这些企业带来帮助,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并不值得鼓励。银行员工担任借款企业的董事时,不应被视作独立董事。另外,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银行不可能监督和帮助借款企业改善公司治理。例如,那些控股股东侵犯少数股东权益的银行可能也会允许借款企业这么做,甚至允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侵犯银行权益。如果银行要在改进借款企业公司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银行自身应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
政策摘要最后建议,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应结合各国国情和现行的公司治理准则,在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银行公司治理准则和银行公司治理的模版,以便银行借鉴该模版制定自己的公司治理制度。此外,银行监管当局应依据上述准则,制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级制度,激励银行完善公司治理。银行公司治理评级的方法应尽可能清晰易懂,并提前公布以便银行有足够的时间重组其公司治理框架。公司治理的评级方法应着重强调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实现形式,以防止银行流于照搬公司治理的表面形式。证券监管机构应参与评级方法的制定,提供在公司治理方面所积累的经验。
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监管当局一直在积极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公司治理改革当前被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银监会还针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行,了公司治理改革的十条指引。目前,两家试点银行均完成了机构改组和股份公司设立的工作,中银股份和建银股份均制定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所属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文件。两家试点银行还根据国家法律和本行公司治理文件的要求设立了“三会”、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科学的内部制衡机制已初步形成。两家股份制银行还引入了一些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和银行家作为外部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提高了银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但是,与国际上先进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实践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设还处在初始阶段,还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对照ARCG亚洲银行公司治理政策摘要,主要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国家作为监管者和所有者的身份要严格分开。在国有银行占主导的经济中,国家作为国有银行所有者的角色与国家作为整个银行业经营秩序的维护者角色容易产生冲突。例如,对于国有银行,有关部门倾向于给予会计、税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审慎监管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例外”处理,以及表现出过度的监管宽容度等。一方面,这会进一步扩张国有银行与政府部门的博弈冲动,不利于其商业化经营;另一方面,会导致不同所有制的银行不能够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引致整个银行业经营的秩序混乱,严重损害银行业的效率。同时,也要承认,国有银行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承担了整个经济、社会的过多包袱,国有银行存在被过度透支的问题。今后对于已经实施了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股份既不可出现缺位,又不能出现越位。当国家以国有股所有者身份出现时,除了利益诉求有所区别外,它和其他股东应无差异地在《公司法》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框架下参与银行决策,追求银行价值最大化。国家作为股东应该尊重董事会的独立性,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负起职责。当国家以制度设定者和外部监管者身份出现时,它必须切实认识到,自己是不同所有制企业(银行)共同的政府,第一要务是为微观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level theplayfield)。政府应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淡化所有制色彩(例如,尽可能少出现“国有银行”字眼,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已经逐渐以“大银行”的称谓替代国有银行。本文以下,我们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已经或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银行”称为大银行。),不歧视不同出身的银行,尽可能不针对不同所有制制定法规和政策,并避免对银行日常经营进行干预。总之,政府要清晰地划分作为所有者和监管者的行为边界。
2.银行董事应对全体股东负责,并且尤其关注存款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国有股仍然将在我国大银行中超过半数。我国国企改革的教训表明,控股股东通常具有极大的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和董事要牢记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受托之责任,要始终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无论是股权董事还是独立董事亦或是执行董事,进入了银行的董事会就是银行的董事,除了要跟管理层保持制衡,还要跟背后的股东代表保持制衡。董事要勤勉地履行对全体股东的看管职责和忠诚职责等受托职责,否则,董事须以个人身份承担多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银行负债主要为公众存款,这意味着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存款人,比非金融企业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因此,与非金融企业相比,银行的董事会与管理层要更多地考虑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银行董事应自觉地认识到银行因吸收和管理存款而带来的受托职责。监管当局也应经常提醒银行董事意识到这种特殊的受托职责。
3.要更加重视独立董事在银行中的重要性。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身份监督管理层的表现,通常能更好地发挥在不同类型的股东之间利益的制衡作用,在保护小股东、存款者利益等方面可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并可以为银行引进其在外界的经验。例如,在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方面,独立董事就更能做到独立、客观,可以确保交易是公平的,符合银行利益。我国银行(和企业)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控股股东经常任命整个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真正的客观性、独立性和附加值经常受到损害。目前国际上越来越关注独立董事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强调,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该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ARCG甚至提出,董事长还可以是独立董事。另外,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十分强调独立董事不仅要独立于管理层,也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对照国际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我国还存在较大差距,对独立董事功能的认识和实践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信托公司 内部治理 独立董事 投资者利益保障 机制完善
在我国经济保持持续高增长的背景下,国民财富得到迅速的积累,公众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日愈增加,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内生性和输入性通胀交互作用,CPI指数保持高位,使得公众对持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理财需求更为迫切。近两三年来在我国居民有限的投资渠道中,传统的房产投资和股市投资由于住房政策的调控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不再受到青睐,资金纷纷撤离楼市和股市,另觅具有稳定收入的投资品种。在我国目前有限的主要投资理财产品中,唯有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超越CPI指数,基本上信托产品实现的预期收益率均在7%-13%之间,甚至更高。据信托协会数据显示,至2012年上半年,短短的两年间,全国范围内,广大投资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从3499.58亿元增长到15882.26亿元,增长了4.5倍。信托产品从不为公众所熟悉,迅速发展到受到广大投资者的热烈追捧,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自然人和机构)数量和资金急剧增长。
对于投资信托产品,相当多的自然人投资者虽说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有被要求阅读风险揭示书、签订阅读确认函及阅读各种说明书、协议等,但由于信托产品是一种高度技术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金融产品以及其本人的能力或其他原因,大多数对产品风险不甚理解,并不十分关注信托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信托经理的履职能力,只关注信托产品的高收益和信托公司的实力,风险识别完全依赖于信托公司,期待风险由信托公司负责或承担;另一方面,由于负责信托项目投资的信托经理缺少动力对信托项目进行细致甄别,可能为做成项目而做项目,从而在有意无意之中强化了项目筛选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以致项目整体风险特征以高风险项目为主。因此,在被扭曲的投资者信任委托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信任委托信托经理的连环委托关系中,信托公司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从而有必要对其内部治理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绝大都数信托公司为国有或国有控股。而在我国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天然地存在着所有权缺位的状况,因为作为控股股东的国家并不具有人格属性,国家必然要将所有权委托其指定的人来代行国有股股东的权利,这些人并不是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但他们作为决策者、经营者成为了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自觉不自觉地把大股东人和内部人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决策的基准。但是信托公司它不仅仅是国有的公司,还是一个公众公司,除了对国家、股东负责外,还应对社会对广大的投资者负责。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全国64家的信托公司,截止2012年上半年,股东权益总额1806.83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为55382.20亿元,管理资产为自有资产的30倍以上。信托公司若具有片面追求股东收益和内部人利益极大化的倾向,就有可能忽视众多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使其面临或承受了不匹配的风险,并可能将造成社会安定问题。从这点上说,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具有有效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
为弥补所有权制度环境缺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救济中小股东利益,有关监管部门借鉴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从2007年开始在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第二条特别强调:“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由此,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担负着维护保障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特殊而有重大的责任。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完善其公司的治理结构,其:
1.可以制衡大股东的滥权和侵权,最大程度地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有效改善了国有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2.可以在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企业员工和小股东利益发面发挥较大的能效作用,且最大限度地遏制“内部人控制”不良现象的发生;
3.由于独立董事较高的教育素养、职业背景、专业技能,优化了董事会的业务、知识、经验结构,提高了董事会的综合决策能力;
4.可以督促公司规范信息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5.可以有效地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不断适时地完善薪酬考核办法,确保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谨慎管理义务,激励经营者提高识别、测量、监控和控制投资行为中固有风险的能力,以实现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双赢。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是解决国有或国有控股信托公司有关公司治理中诸多问题的有效制度设计,是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支撑性制度安排。然而该制度并不是一贴包治百病的万能良药,其引入我国也仅短短的十几年时间,最早是在资本市场得以应用,后逐步推广并强制性地应用到具有公众性质的金融公司中,信托公司便是其中之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信托公司的实际实践中,和在上市公司的实践类似,也同样存在着需要创新完善的薄弱环节,即:履职不到位,成为“花瓶”,功能作用失效的问题:
1.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出,但由于信托公司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有绝对或者相对的控股地位,所以独立董事的选举难免为大股东的人所决定,在中国这样的人情观念太重、法制环境又不太好的社会环境中,“人情董事”在所难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某种程度上在信托公司中无法担负起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代表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
2.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问题。通常被选聘的独立董事是在某一专业领域(例如:会计、法律、财务、金融、管理等)具有专长或权威的人士,是专家名人。独立董事的工作过程,既需要对信托公司的整体情况有所了解和掌握,还需要审阅众多繁浩复杂的文件资料,参与开会审议,提出建议和意见,作出决策。其工作并不是简单地听听汇报、发表一下意见、举下手就可以的。专家名人他们大多工作繁忙,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不可能在公司坐班。因此,如何保证独立董事能及时掌握和熟悉公司情况?有否足够的时间履职?便需要公司有个日常的服务管理机制。
3.独立董事的薪酬考核问题。独立董事一方面时间、精力不够,另一方面职责权利不对等、激励不够、动力不足。相关监管部门赋予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担负着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关切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的重大责任。其权力很大,风险也很大。通常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报酬也就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与其对几十亿甚至上千亿资产的监督责任相比,确实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其法律风险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和所获得的津贴比例不对等。若没有与其责任相匹配的、对等的利益,激励的效果就不起作用,是否会勤勉尽责几乎依赖于独立董事本身的忠诚、责任感与自觉自愿,设立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及有效性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大打折扣,更谈不上追究相关的责任。
如何使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有效地发挥其相关监管部门所赋予的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的重大责任呢?如何使其稳妥有效地整合大股东、中小股东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他们三者之间的利益共享和多赢。笔者认为,需要从制度安排和机制建立上着手,对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于创新和完善。
首先,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初出台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至今已实行5年多的时间,5年来我国信托业发生了从谋求生存、粗放发展,到现在生机勃勃、规范发展的巨大变化,在行业规模上已超越保险业,成为继银行业之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该指引很多方面已经需要调整和完善,在规范独立董事方面,鉴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一样基于信托原理设立的公司,可以参照有关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加于细化,使其更具有导向性。
其次,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与问责机制。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采用固定的年薪制津贴,其固定本身就难以量化考核独立董事是否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职。对此,笔者建议信托企业要改变以往上市公司所采用的独立董事固定收入体系,可在大幅度提高津贴的基础上,收入半数以上采用期权或期股的形式支付,待任期届满由监管机构(或信托业协会)和中小股东综合评价后再予以兑现,由此建立收入与业绩、风险与收益挂钩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有此激励的利益机制,将来追究责任才有基础。
再次,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首先独立董事要具备有专业特长、人品端正、责任感强、有丰富的履职经验、有风险意识。可以由信托业协会牵头,建立“独立董事池”,向社会公开招募或由相关人士推荐,进行遴选组成。在信托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时,由信托业协会从“独立董事池”以差额方式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再由信托公司股东会来选举产生,大股东须回避表决。这样产生的独立董事在上述激励机制下才有可能尽心尽责地以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重,使大股东、中小股东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共享和多赢。
最后,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机制。规定独立董事一年内到公司履职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保证独立董事对公司真实情况的了解。建立独立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独立董事报告政策信息、行业和公司信息,并提高董事会的开会频率,加强与公司管理层联系和沟通,使其熟悉并了解公司情况,提高履职能力。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也应当定期地向监管部门、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股东报告其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和个人履职的情况,以便对其进行评价。
总之,只要有好的制度约束、有责任感的专业人才、正确的履职目标、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对信托行业政策的基本了解和对公司情况的熟悉,独立董事便能更好地履职,更有效地发挥其在信托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维护、保障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若华,申富平,吴清华,殷俊明,沈俊伟.独立董事制度之弱化治理效应:一种理论假说及其证据[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1):2716-2718.
“思想文化——政策制度——组织行为”的合规风险管理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并开始在我行经营管理实践中发挥功能,功能发挥的过程同时也是检验和修正上述框架的过程。我们已经认识到:健全而又灵活的合规功能是银行从事业务的基本前提,合规的功能除了体现在战略层面外,还能广泛应用于日常业务运作的协助、顾问和监控;此外驱动合规功能发挥的因素还有银行产品的复杂化和业务间的不断交叉,这些都使得合规管理的功能更加重要也更加复杂。
在我行的探索和实践中,合规风险管理初步发挥了以下功能:
(一)确保法律、规则和准则得到遵守的功能。只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才能避免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以及随之而来的声誉损失。不仅如此,法律、规则和准则本身对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内在规律的描述和总结,有其内在科学性。自觉学习、运用和遵守上述规则,有利于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避免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提高驾驭风险的能力。但“术业有专攻”,银行高级管理层、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可能像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人员一样对法律、规则和准则有全面深刻的把握,他们既有可能判断失误,过失违规;也有可能裹足不前,错失良机。这就需要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对法律、规则和准则进行跟踪和解读,明晰尺度,并最终将其“翻译”成为极具操作性的规程和手册,为建立长效的遵章守制机制奠定基础。此外,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还通过积极揭示合规风险成为决策时的重要参谋,并促使管理层在决策时主动在监管要求、合规以及商业利益问寻求到均衡,以将违规风险降至最低。
(二)整合流程,促进业务发展的功能。如同刘明康主席在首届合规年会上指出的“当前几乎所有中资银行的业务流程都存在重大弊端,仍只是部门银行,而不是流程银行”,我行正试图以合规为契机,整合流程,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流程中的位置和作用。为此,总行合规部负责对重要规章的审查,以及规章执行后的评价等,以确保不同部门颁布的规章能和谐统一,能够对同一业务有相同的规定,而不是相互矛盾使基层无所适从;我行还在规章制定中贯彻“问责制”原则,使行内规章符合法律上的逻辑规范。此外,合规部还积极介入部室职责划分和全行授权管理,积极创建“权责明确,衔接紧密,授权控权相统一”为特征的总行部室内部以及总行与分支行之间的关系。
“合规创造价值”的途径在于嵌入业务促发展。合规要敢于说“不”,但是合规不能只说“不”,如果一项业务只是某一点上存在不合规,不能因此就否认整个业务的可行性,应该力图将合规升华成为一种存在可能性的艺术,既“挑刺”,更要“拔刺”,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优化方案。只有这样,合规的价值才能体现,合规的功能才能发挥,合规部门才能得到全行的尊重。合规文化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三)良好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形成功能。合规是良好企业文化的重要特征和必要内核,合规管理机制的建设过程也是良好企业文化培育和形成过程。银行经营应当注重稳健和操守;既关注结果,也要关注过程;不能“只问结果不问过程”、“成王败寇”或者“一俊遮百丑”;可以倡导“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但是决不能“用发展来掩盖问题”。
合规就是使银行经营管理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过程,法律、规则和准则虽然属于技术性法规,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描述和总结,但在其背后同样也蕴藏着公平、正义和诚信的理念,对其遵守的过程,就是实践这些理念的过程。一家合规的商业银行必然拥有良好的企业文化;而不合规的银行,企业文化必定是错位和扭曲的。
(四)监管接口的功能。**农商银行成立合规部门,实施合规管理不仅有源于自身的强烈需求,也是顺应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合规的监管接口功能主要是通过银行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来实现的。一是合规部门负责对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文件等进行阐释,并从专业的合规角度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有效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给予员工理解这些文件的指导,并对文件的执行持续跟踪。二是对于监管文件不明之处要求监管部门给予解释,以准确把握监管意图。三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代表银行参加监管文件的制定过程,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通过“有效互动”,可以有效促进外部监管规则的内部化,实现“主动合规”,同时有利于保证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主动争取有利于自身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农商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工作方法;但毕竟合规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在“移植”进入银行肌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排斥和吸收,同化与异化的反复。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我行改变原有经营管理习惯以适应合规;也需要合规接纳和“容忍”我行现状,自我修正以实现尽快融入。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能有效地加快这种适应和融入的过程,为此,银行应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促使合规不断深入地“嵌入”业务。“嵌入”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程序上嵌入,实现合规对具体业务的全流程控制,重点对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存在较大隐患的风险点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和建议;二是人员上融入,合规部应与其他职能部室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合规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应该掌握业务条线上的工作规程和方法,以期与职能部室和操作人员有相近的知识背景和共同的对话平台;三是树立合规管理的服务意识,合规应以促业务发展为己任,积极为业务部门和操作人员提供合规咨询与帮助,避免合规风险,并为业务和产品创新提供业务支持。
其次,控制合规管理成本,拓宽合规的价值创造途径。合规创造价值,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成本,控制合规成本不是指要减少对合规管理的正常投入和资源支持,而是要减少合规对现有银行管理体制的冲击。正常的合规风险管理应维持对经营者和营销人员雄心壮志的一种制约和平衡,如果不当就有可能挫伤其斗志,从而不利于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为此,我们力图向全行干部员工传递一种理念,即好的合规风险管理应对所涉及的业务人员提出正面的建议、顾问和协助;合规风险管理应是一种寻求可能性的艺术,既要敢于说“不”,但又不能只说“不”;同时合规风险管理应该在流程整合与优化具体业务方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建立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监测体系,明确报告路线。
6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码:01398,下称工行)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期在香港举行,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薪酬议案没有能够提交审议。
工行曾于5月22日公告称,鉴于有关部门正在制订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相关办法,董事会通过决议,撤回此前既定方案,且不再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年会批准。
这只是近日国有金融企业薪酬问题系列变局中的一环。事情的导火索是一家被认为非国有机构的公司。今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18,香港交易所代码:01318,下称平安)年报披露了高管年薪,平安董事长马明哲2007年的收入6616.1万元引发舆论热议。这引起最高决策层关注,甚至就此专门召开会议,了解讨论此事,并指定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平安是非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原则上是董事会范畴的议题,但据称“此事非常敏感,引发了连锁反应”。中央汇金公司有关人士称,汇金因此叫停了工行等控股金融企业原来的薪酬计划。据悉,管理层的基本思路是,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薪酬,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既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又要与当前国情相符合”。
《财经》记者获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都在根据这一安排了解各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现状,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争取提出规范意见。
证监会则通过交易所要求金融类上市银行年报的补充公告,披露高管的具体薪酬,并针对股权激励制度连续了两个备忘录,收紧相关尺度。
《财经》记者还了解到,银监会对此事的基本态度是,薪酬问题要坚持改革原则,不走回头路;但同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把方案做细做科学,激励约束机制要对等”,不能“水涨船高,而水落石不出”。但各监管机构只是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办法应由股东和董事会决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已于此前完成了《国有金融机构薪酬情况的分析》报告,目前正拟定相应的文件,对国有金融各机构的激励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根据“党管干部”的特有国情,有关按照业绩考核央属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办法和建议,也将提供给中央组织部门做参考。
连锁反应
5月11日,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五家已上市银行年报补充公告,详细披露高管、董事和监事2007年度薪酬状况。此次披露,是相关公司根据上交所要求而统一进行的。以往公司已的年报里往往只公布一个董事、高管薪酬的总额,而不披露到具体名下。
5月15日,宏源证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62)《关于实施2007年度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被否决,成为首家股东大会否决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此前的4月22日,宏源证券董事会已经通过了高管薪酬的考核办法,这次股东大会叫停的只是董事和监事的分配方案,而宏源证券高管中只有董事长汤世生,副董事长李克军以及总经理胡强是董事会成员,因此其余高管薪酬仍照常发放。
根据宏源证券之后的公告,方案未能获得通过的原因,是当日投弃权票的99961.040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表决权的94.79%。宏源证券第一大股东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股97721.26万股,显然正是他们投了弃权票。
宏源证券2007年年报显示,22名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2007年的薪酬总额为936.01万元。其中,董事长汤世生174.42万元,副董事长李克军55.37万元,当年10月15日刚刚上任的总经理胡强19.32万元,刘东、周栋两名副总经理均为111.28万元,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许建平为111.27万元,副总经理栗宏刚为107.53万元;而监事会主席徐际国和副总经理高涛薪酬分别为65.74万元和59.74万元。
这一薪酬在业内并不算高,整个汇金系券商的薪酬事实上在整个行业里属于中下水平。但据接近汇金公司的有关人士解释,券商薪酬通常是与业绩挂钩的,但证券行业的业绩波动较大,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饭”,与高管个人的努力关联度并不高,所以奖金不能定得过高。
数日后,工行公告称,5月22日,董事会已经同意撤回了此前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2008年董事、监事报酬合同及2007年报酬合同和清算结果议案。
根据此前方案,工行董事长姜建清的税前报酬为160.6万元,含福利保险费用在内的税前总收入为179.5万元。行长杨凯生的税前报酬为153.4万元,加福利后总收入为171.1万元。两位副行长张福荣、牛锡明的不含福利的税前报酬分别为138.5万元和137万元。而梁锦松等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则由工行向其发放51万元或以下不等的税前报酬。
分析人士认为,工行此番公告表明,除股权激励计划外,以财政部为大股东的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也纳入了统筹规范的范畴,具体方案预计不日将出台。方案出台前,一些相关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及董事薪酬方案都将可能暂时搁置。
此前,财政部已叫停了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是少是多?
金融行业的薪酬多少合适,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曾担任建行独立董事的日本新生银行前行长八城政基曾对《财经》记者表示,这些中国大银行高管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其100多万元的年薪严重不匹配,这和分行行长只有2倍差距,他认为总行行长至少应是分行行长的10倍到15倍左右才合理。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部门总经理也向《财经》记者抱怨,自己的年薪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差距太大。
然而,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任命没有实行市场化之前,围绕其薪酬和激励问题的争议,会将一直持续。
“不是按市场原则选择的,只能上不能下,还有大量的职务消费,给100万元我都觉得高了。”汇金一位负责人谈及控股的几家大银行的高管薪酬直言不讳。
财政部有关人士也认为,“国有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仍比照市场化水平提高薪酬”是不合理的。
财政部有关报告称,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偏离社会平均值的程度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据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万元,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9.89万元、13.28万元、10.85万元和12.14万元,分别是社会平均值的4.71倍、6.32倍、5.17倍和5.78倍。财政部称,与此相比,美国银行人均收入是社会平均收入的2.39倍,渣打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为2.86倍。
与此同时,2003年以来,国有金融机构的薪酬也保持了快速上涨势头。财政部前述报告认为,其中“改制金融机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上涨势头尤为明显”。以2006年总部员工薪酬增速为例,政策性机构中,农发行、进出口银行分别增长21.03%、16.10%;保险企业中,人保集团增长24.03%;商业银行中,中行、建行分别增长18.62%、20.76%,均高于14.36%的社会平均工资增幅。
另外,薪酬向管理层倾斜,相同职级存在一定平均主义现象,也为财政部所关注。一是分配关系向总部倾斜。2006年,中行和人寿股份总部的部门总经理平均薪酬分别为93万元和75万元,明显高于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69万元和55万元的平均薪酬。
二是分配关系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倾斜。2006年,中行总行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43∶1,薪酬总额比例为1.02∶1。出口信用险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52∶1,薪酬总额比例为1.79∶1。人寿股份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66∶1,薪酬总额比例为2.33∶1。中信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37∶1,薪酬总额比例为1.35∶1。
此外,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涨幅高于员工工资涨幅,内部收入差距拉大也受到财政部关注。
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角度看,财政部报告称,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普遍高于国内上市公司。2006年,国内上市公司董事长平均年薪30.18万元,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董事长薪酬分别是国内上市公司董事长平均水平的4.31倍、5.05倍、4.69倍和5.74倍。
在上市公司中,金融高管的薪酬遥遥领先。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日前的《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显示,在近1500家上市公司中,2007年,各公司最高年薪前五位均为金融企业高管,依次为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年薪6616.1万元;深发展A董事长法兰克纽曼,年薪2285万元;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年薪1748.62万元;中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年薪986.6万元;招行行长马蔚华,年薪963.1万元。
在董事长年薪排行榜中,有一半来自金融、保险行业;总经理年薪20强中,同样有一半金融企业。除了上述已经提及的数位金融高管,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166)董事长高建平(297.6万元)、中国太保(上海交易所代码:601601)董事长高国富(295.21万元)、北京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169)董事长闫冰竹(268.61万元)、海通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37)董事长王开国(254万元)、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245万元)、中国人寿(上海交易所代码:601628)董事长杨超(199万元),全都在上市公司董事长薪酬20强之列。
荣正董事长郑培敏表示,从行业比较研究看,金融业各岗位的薪酬平均值均以遥遥领先的数值高居各行业之首,但在持股市值的行业比较中,金融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岗位均未进入前三。他认为,这说明,金融业核心高管当期货币薪酬过高,但报酬结构不尽合理,长期激励严重不足。
建议与制衡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各相关部门都在就金融行业高管薪酬提出各自的建议。
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银监会已经就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提出了六点基本看法。
首先是薪酬应与企业战略的长期目标、经营理念、社会责任及外部环境相一致。之所以要强调企业的经营理念,主要是因为不同的理念会导致不同的风险偏好与战略选择。如有的机构因为吸纳存款,所以必须是风险保守型的;有的机构则是持服务型理念的;还有的机构没有存款人和投资人,完全是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经营,不同性质的机构应该有不同的薪酬标准。
第二是绩效与风险成本要平衡。这就是说,不能只看赚了多少钱,还要看为此付出了多少人工成本、坏账成本、拨备成本,要关注资本充足率。
第三是激励与约束要平衡。薪酬不能只是“水涨船高”而“水落石不出”。如果企业业绩下滑,出现亏损,就应该大幅削减薪酬。然而现状却是不仅金融企业,很多工商企业都是赚了工资大涨,赔了国家买单,个人毫发无损。
第四是薪酬发放应该遵循“高层和基层平衡,高层与专才平衡”的原则。该人士援引日本企业经验,在业绩不好的时候,高层的工资会大幅下降,基层的领导扣得较少,普通员工无须减薪。至于专才,则应按一定的市场价格付酬。
第五是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要平衡。要避免一些高管在快退休的时候,修改工资原则,为自己谋私利。
第六是政企一定要分开。目前有一些国有但不控股的企业高管,依然在享受公费医疗,有住房和电话补贴,使用公家的司机,甚至不断地更换新车。“下海就是下海,不能继续享受干部待遇。”有关人士称。
作为侧重风险管理的机构,银监会的意见仅仅是作为建议供各金融企业的国有股东作为参考。股东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明确表达自己的态度。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目前亦提出了政策建议,这包括股权董事薪酬不与所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挂钩,根据其履职情况发放,以避免股权董事与公司高管在薪酬问题上利益趋同;真正发挥薪酬委员会和市场中介的作用,杜绝高管人员自定薪酬;严格控制高管人员职务消费,将职务消费纳入高管人员薪酬总额;对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封顶管理,高管人员薪酬不得超过普通员工薪酬的一定倍数。
财政部还建议,“在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同时,对员工收入较高的金融和垄断行业,出台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对高管人员的工资做出明确限制。”
而导致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与激励机制争议不断的用人机制,也纳入了财政部政策建议的范畴。财政部建议,加大人力资源改革步伐,对员工普遍实施聘用制和合同制,管理人员的任命逐步体现市场原则。同时,推进管理垂直化和扁平化,缩减行政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规模,适当减少副职管理人员数量。因为财政部调研报告认为,国有金融机构存在管理层次过多,管理人员占比偏高的问题,“浪费了人力资源,提高了人员费用”。例如,中行总行副总经理级干部123人,是总经理级干部人数的4倍;工行一级分支机构副行长199人,是行长人数的7倍。
在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机制方面,财政部表示将审慎推动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与人力资源改革相衔接。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利用关联交易,不得增加工资总额,实现股权激励封顶。“这是借鉴了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有关办法。”财政部有关人士说。
近来,财政部与“一行三会”一直在研究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管理办法,并叫停了之前多家企业拟执行的股票增值权计划。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在新的股权激励办法出台前,不会批复任何一家股权激励计划。
显然,如何计算市场和非市场因素,就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红色金融家”的特殊身份,设计出比较合理的薪酬水平,对管理层的智慧是极大的考验。
“由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的任命仍遵循‘党管干部’的作法,为解决当前突出的矛盾,组织部门应把业绩考核纳入对‘党管干部’的考核中去。”一位相关官员表示。
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上存在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风险评估等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保障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因素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由以下五方面因素构成:
(一)内部控制环境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分权制衡;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银行应建立和保持书面程序,以持续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银行应对其业务和管理活动采取控制措施;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业务运行特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应建立并保持预案和程序,以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与沟通的程序,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银行应对内部控制绩效进行持续监测,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要点
(一)会计制度建设
根据中国会计相关准则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了各类业务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了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本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和公允。
(二)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运作机制
一是建立了由一般准则、作业准则、工作规范等组成的制度体系,以及现场与非现场并重的检查模式。二是设立了独立于业务经营管理之外,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评价职能的审计部门,各一级分行根据机构设置条件和经营管理要求设立分行审计部门。三是建立了总行审计部向董事会的垂直报告路线,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年度审计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结果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日常审计工作由副董事长直接分管,并接受监事会和高管层指导。以战略、风险、价值为导向,从加强对全行内控状况、风险状况的评价,加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揭示入手,持续加大审计检查力度,进一步转变审计管理流程和模式,有效地发挥了内部审计独立监督、评价的职能,进一步推动了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内部控制关键要素与措施
报告期内,商业银行结合市场环境,围绕新的发展战略,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出发,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了各项业务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一)优化内控环境
本行持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新的发展战略调整全行组织架构,精简管理层下设委员会,调整内控机构设置;科学界定前中后台、总分支行及附属机构的职能;持续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助推业务发展;有效落实各级行、各部门、各级人员在内控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与职责,夯实内控管理基础;持续开展多层次培训,加强核心人才培养,加大全员岗位培训力度;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在发展战略中明确“人性化的员工管理、标准化的柜面服务、数据化的业务运行和差异化的客户服务”的企业文化建设目标。
(二)提高风险识别与评估水平
本行结合新的发展战略以及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精细化和差异化的内控管理政策与措施,有效提升风险识别与评估水平。信用风险方面,全面量化信用风险管理,启动“信用风险公司客户评级优化项目”,以数据分析和预测模型为依据实现行业信贷风险前瞻性识别与持续性防控;市场风险方面,在年度授权和日常风险审批中对相关产品包含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积极加强和完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日常监控和报告;流动性风险方面,持续对资产负债的总量和结构、流动性缺口、备付指标的变动进行监测,综合评估全行流动性风险状况,有效应对流动性紧张的市场波动,确保了全行流动性安全;操作风险方面,全面推广操作风险系统及操作风险三大管理工具,为风险识别与评估提供管理运用平台,组织全行对重要业务领域的关键流程进行RCSA评估,分析、优化现有控制措施有效性;声誉风险方面,持续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力度,高度关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的舆情监测,通过舆情提示单、媒体沟通等方式总分联动化解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方面,建立问题主动管理的机制,通过系统健康检查、日常巡检、趋势分析、厂商巡检和漏洞扫描,在全行范围开展电子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互联网应用系统渗透测试等工作,主动识别潜在风险隐患。
(三)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
本行制定《内控梳理管理办法》、《内控台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固化了内控实施要求,实现各项内控管理工作的常态化;选取与业务发展和客户端联系密切的流程作为内控梳理及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的重点;优化理财业务审批流程、集中采购流程、信息系统开发流程,进一步处理好风险控制与审批效率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严格落实贷款三查;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通过货币市场、公开市场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增加流动性资金来源,确保全行流动性安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针对目前易发、频发操作风险隐患,加强风险提示和流程梳理,针对同业风险事件及时警示全行加强风险管控;市场风险管理方面,持续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限额管理;信息科技风险方面,深入开展系统和应用监控部署工作,强化性能容量管理,提升生产风险事件预防能力。
(四)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
本行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管理,提升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反应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风险提示与风险信息共享,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克隆银行卡、信用卡套现、银行卡盗刷、贸易融资金融服务等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深入剖析,提示风险要点和应对措施,增强员工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全面总结各分行运营状况和先进经验,通报全行共享,推动全行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控制
abstra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mmercial banks to control the level of risk and performance. in 2004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o commercial banks, especially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of commercial banks to further improve their corporate governance.
key words: new capital accord;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risk control
前言
当前,随着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上市和转型,银行自身的公司治理面临着严峻挑战。鉴于我国也将在近期内对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如何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国际化大银行的相关经验,明确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公司治理与银行业
1999年经合组织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和2004年经合组织的《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中,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资产结构的特殊性、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严格的行业管制和监管等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既有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也有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在建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时,既要考虑经合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又要考虑银行业方面的特殊要求;在吸收上述内容和1999年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中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体系、特殊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等八个方面内容的基础上,新资本协议对公司治理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采用高级法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要求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推出了新资本协议,这一协议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后来在2006年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得以充分展开,尤其体现在于其规定的稳健公司治理8条原则之中。在这一协议当中,明确提到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有两处:一是第一部分中也即第一支柱中的第三章(信用风险-irb法)中的公司治理和监督;二是第三部分中也即第二支柱中的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中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当然,还应指出的是,新资本协议中的其他很多地方都和公司治理有密切关系,尤其是第三支柱中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从公司治理、信用风险控制、内审和外审三方面阐述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监督。首先,明确了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和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应做到:(1)批准所有评级和估值过程的重要方面;对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有一般性理解,并且详细地了解与评级相关的给管理层的报告;(2)制定包括资本计划在内的战略计划,并把资本计划视为能否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关键要素;(3)确定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并确保管理层建立风险评估框架、风险资本系统和内部合规监测办法: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管理层将这些方法和规定在整个组织体系中有效地传达。
其次,明确了高管层的职责为:(1)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开发一个将风险与资本水平挂钩的系统,制定并有效实施监测内部政策合规性的方法;(2)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关于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通告;(3)深入了解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批准现有的程序和实际做法之间的重大差异;保证评级体系连续、正常运作;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及对不足之处的改进情况;听取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的内部评级报告;(4)掌握银行所承担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相应的风险轮廓和商业计划,确保风险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复杂性。
再次,明确提出银行必须建立独立的信用风险控制部门,并规定其职责为:(1)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或选择、实施和业绩表现.包括:测试和监控内部评级;生成和分析银行评级体系的总报告,包括按照违约时的评级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进行分类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移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在各部门和各地区验证评级定义的实施程序。检查且记录评级过程的变化,包括变化的原因;检查评级标准以及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情况。为了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必须记录和保留评级过程、标准或单个评级参数的变化。(2)必须积极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实施和验证,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和监督责任,并且对将来的检查和评级模型的改变承担最终责任。(3)必须和管理层人员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及对不足之处的改进情况。
最后,明确了内审或同样独立的部门的职责:(1)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职能的运作和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检查的领域包括遵守达到全部最低要求的状况。(2)内审必须记录检查结果。(3)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也要求对银行的评级过程及对损失的估计进行外审。
三、部分国外银行贯彻新资本协议公司治理的做法
随着全球金融体系的构建,各国金融关系越来越密切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推出,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也为了将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落到实处,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纷纷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正。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当局于2006年9月的一份文件(《监管更新:新资本协议在澳大利亚的贯彻状况》)中对实行新资本协议高级法的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规定了其职责:(1)董事会应批准:所有风险偏好和主要风险类型损失及其定义和测度方法、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融资成本和收益回收率方法等;(2)高级管理层:能够用配给资本的盈亏平衡点成本来表示相对收益中所蕴含的实际定价状况:能够用潜在风险(这一风险由经济资本模型的配给资本所反映)相对收益来评估业务条线和产品绩效;自身的绩效评估和激励补偿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香港新资本协议实施大纲中对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明确了相关组织结构、风险评估、高管层职责等。具体规定如下:(1)授权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评级体系操作的有效监督,保证该体系的稳健运行。第cg-1章“香港注册机构的公司治理”和第ic-1章“全面风险管理控制”对上述人员的风险管理责任有详细的规定。上述大部分要求和做法应全面落实。(2)所有风险评级和估值过程的重要方面,都必须得到授权机构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批准。上述各方必须对授权机构风险评级体系具有一般性了解,并详细地了解与评级有关的管理报告。提供给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的信息必须足够详细,能让董事或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采取授权机构评级方法是否适当,并验证评级体系的控制是否有效正确。(3)高级管理层必须履行:深入了解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批准现有的程序和实际做法之间出现的重大差异;保证评级体系连续、正常运作;信用控制部门的人员必须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以及改进不足之处的效果。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关于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通告,此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将对授权机构评级体系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关内部评级信息必须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定期汇报。报告的范围和频率随着信息的重要性、类别及接受人员的级别而变化。(4)报告应包括如下信息:评级划分的风险总体情况;不同级别间的风险评级迁移:每个级别相关参数的估计;实际的违约率(在合适的情况下,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与预期值的比较;计量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之间的变化;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的结果;内部评级检查、审核以及其他控制部门报告。
(三)加拿大银行业
加拿大银行业根据新资本协议和其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的现状,通过规范银行董事会的规模、结构、素质、专业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的分配等方面,来强化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具体做法主要有:(1)“五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从14~19人不等,除蒙特利尔银行外,各银行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的职位不再由1人承担.总经理不进入专业委员会,董事会的基本功能是决策和监管;(2)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与银行财务信息加工和披露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效果评价、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审核:(3)操守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银行信贷与投资方面的风险问题和银行雇员的操守遵守情况;(4)公司治理和公共政策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安排;(5)人力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雇员的招聘工作和总经理继承人的备选工作,对总经理及其银行的高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审核银行的薪金激励政策等。
(四)美国银行业
依据2002年的《萨-奥法案》和新资本协议,美国银行业现阶段公司治理实践为:董事会要负责保证企业整体治理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要负责确保企业内、外部审计过程严格有效;ceo、 cfo及其他高管人员要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遵守道德操守,并对违法违规的高管进行严厉惩罚;重点在于构建良好的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责权利分配机制。美联储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追求自身特点与国家法令的完美结合,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最佳治理模式,并不强求形式上的完全统一。
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我国银行业基本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构建其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尤其是“五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能按照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来经营。其中,中国银行以董事会的指引和监控为主导,并与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相分离。董事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在战略规划、稽核、风险管理、人事和薪酬、关联交易控制方面协助董事会履行决策和监控职能,保证董事会议事、决策的专业化、高效化。中国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际上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董事长与行长分别由两人担任,以免权力过度集中。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股份制改造的一部分,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相应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公司管理架构,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其目标是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另外,我国现有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王传军, 2006)为:(1)流通股比重偏低;(2)国有股比重偏大(深发展和民生银行除外);(3)银行的董事会规模均在14~17人之间,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不高。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董事会成员持股比重偏低,无法充分发挥股权长期激励的效果;董事双重兼职的情形颇为普遍;董事在银行领取报酬的人数增多;(4)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基本符合规定,除华夏银行未设置审计委员会外,其他4家银行均已设置5个专门委员会;(5)独立董事,除深发展外,其他4家银行均达到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比例规定;(6)监事会规模较大;除深发展外,监事成员双重兼职的情形普遍;监事成员持股比重较低;相对而言,监事在银行领取报酬的比重较董事更高;(7)高级管理层:遵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银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无高级管理层双重兼职情形,说明高级管理层与股东单位在人事上完全独立;高级管理层零持股现象普遍,股权的长期激励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高级管理层成员普遍在银行领取薪酬;薪酬的激励功效初显;(8)关于监督机制的调查,5家上市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做出说明,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报告,惟一的例外,是浦发银行并没有披露审计师出具的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9)关于激励与约束机制上市银行均已建立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制度,并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薪酬:(10)就整体而言,上市银行能够按照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就监管层面而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和国外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治理方面要求的基础上,2006年颁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从组织结构、股权、中长期战略、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科技、评估与监测、检查与报告等方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总计28条款的详细指引。
由上可见,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不少关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规定,但是,对商业银行来说,其公司治理仍存在着诸多需要提升和改善的地方,诸如: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的认识存在误区,并且没有进行适当的监督或对高管层和雇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利益冲突、缺乏独立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人员,导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决策;内部控制非常薄弱,甚至根本不存在或者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内部和外部审计“在重要关头倒头昏睡”,未能发现欺诈行为。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助长了这些行为:交易和组织结构的设计降低透明度、阻碍市场参与者和监管人员获得真实的信息;公司的文化加剧了不道德行为.并且阻止人们提出质疑。尤其是我们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没有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使得国有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组织基础。
五、新资本协议实施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启示
针对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银监会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指导思想:既要吸收借鉴上述国际活跃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国情,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不仅“好看”,而且“好用”。要根据本行的比较优势,确定好明确清晰的发展战略,有所为有所不为,以保持可持续的比较竞争优势。要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之间的职能界限,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制衡关系;树立股东价值和稳健经营理念,按照国际公众持股银行和境内外监管规则要求,推动董事会构成的专业化,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建立健康的决策机制,依靠董事会集体决策,依靠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基础。推动传统的公司治理向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和基础的公司治理转变。
具体说来,首先应明确董事会职责:(1)建立董事培训学习机制,使其具备并不断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素质和能力,符合银行经营发展需求;(2)建立风险评级机制,成立风险评级专家小组或委员会,定期了解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听取银行内部评级报告,包括所有风险偏好和主要风险类型损失定义、测度方法、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融资成本和收益率回收办法等方法的使用,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3)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匹配相应的资本,特别是要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作出合理预测,安排必要的风险资本;(4)监督高级管理层内部评级架构设置及议事规则的健全性、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和评级结果的有效性;(5)建立考核机制,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其次,应明确高管层职责:(1)建立评级制度,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人员;(2)建立风险评估框架,开发风险资本系统,确定风险计量方法,设计风险计量模型;(3)批准风险评级实施过程及风险评级结果,定期审议内部风险报告;(4)建立纠正机制,分析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不断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的设置,规范评级体系的运行;(5)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带来重大影响的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报告;(6)确保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对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强制性轮休制度;(7)对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潜在风险,要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对于不同的层级,要明确相应的报告时间、报告地点、报告频率和报告内容、报告路线等。
再次,应构建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并明确其职责:(1)确保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被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体系所监控、捕获和风险定义的一致性;(2)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缓释和风险控制等体系;(3)设计和验证相关风险评估模型,包括相关系数、风险暴露、时间步长等要素,充分评估模型风险;(4)测试和监管风险评级测试和监控内部评级;生成和分析银行评级体系的总报告,包括按照违约时的评级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进行分类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移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在各部门和各地区验证评级定义的实施程序。检查且记录评级过程的变化,包括变化的原因:检查评级标准以及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情况。为了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必须记录和保留评级过程、标准或单个评级参数的变化;(5)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提交相应的风险评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模型验证等各类报告。对于异常突发风险事件,定期或非定期及时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
【关键词】 商社集团; 财务总监制度; 探索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94年在经济发达的前沿城市,如深圳、上海等相继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2000年7月1日中央实施新的《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制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签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签章”。这表明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上提出了配套的财经法治制度建设,并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把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制度摆到了一个重要位置。
一、商社集团财务总监制度建设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西部最大的商贸流通集团,国家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之一。连续9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位列2010年中国企业500强第244名(商业零售业第3名),中国连锁百强第10位。经过十余年发展,商社集团形成了以百货、超市、电器、汽贸等为核心,覆盖化工、进出口贸易、农资、物流、房地产开发、酒店等领域的经营格局。2010年,商社集团成功实现核心主业上市,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重庆百货”,销售规模在国内零售行业资本市场上排名第2位。截至2011年底,销售收入近500亿元,资产168亿元,网点325个,覆盖西南地区,职工9万人。
商社集团将以整体上市为新的起点,坚持“发展商社,服务社会,惠及员工”宗旨,立足重庆,拓展西部,走向全国,致力打造千亿新商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中国一流商贸流通企业。
(一)以绩效为中心,构建财务基础制度
商社集团财务基础制度体系如图1所示。
1.建立以控制财务风险为重点的财务总监与会计委派制度
(1)建立垂直的财务监管制度,推行会计委派责任制度,商社集团所派遣财务总监(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均进入子公司领导班子,重在对企业实现经营上的管理。
(2)建立会计联签制度。对规定的企业重大财务支出和经济活动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联合签署审批,有效地完善了集团的内部控制。
(3)财务总监及委派会计负责人主要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集团总会计师、财务部报告本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按季度向集团总会计师、财务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存在问题。
以上三项制度形成了财务总监制度可操作性的基本框架。
2.推行以现金为王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体系
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商业行业的特征,2004年商社集团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使得八年财务预算管理从成本挖掘近7亿元的利润,商社集团实现了扭亏为盈,全面预算制度已成为企业实现经营任务的基础性保障制度。
3.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强化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
集团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同时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突出应收账款的年度审计与业绩考核挂钩的特点,建立每半年对坏账工作进行通报问责制度,有效防御财务风险。
4.建立“三审合一”统一监管制度
创新提出建立:业绩合同兑现、预算执行、财务决算审计“三审合一”的统一监管制度。将多头组织、繁琐的重要工作梳理为:一个领导小组、一套班子、一次检查、情况共享、统一研究、统一处理。财务总监及委派会计负责人在建立与实施“三审合一”统一监管制度上承担了直接责任。
5.建立投资管理制度,降低投资风险
以集团董事会为全集团投资项目的决策、领导结构,配套成立了招投标委员会,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审批或备案实施监管,对投资损失责任进行追究。财务总监及委派会计负责人作为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之一独立发表意见,有权直接对股东反映要情。
6.建立内部模拟结算中心、银企战略合作及二级融资制度
八年前,面对资产负债率高、融资难、无资产抵押、短贷长用等融资难题,商社集团采取:(1)尝试建立内部结算中心,统筹内部融资资源、降低资金成本;(2)建立二级融资制度,集团公司负责战略发展项目资金、二级公司负责经营资金,保障集团战略及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3)统一集团在银行设立账户的管理机制。这三个方面的落实基本由财务总监及委派会计负责人组织开展。
(二)建立财务总监控制体系
商社集团二级公司财务总监由商社集团财务部建议,商社集团总会计师提名,经商社集团组织人事部考察后,报集团董事会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财务总监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商社集团财务总监控制体系如图2所示。
(三)二级公司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
二级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总监职位,由商社集团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总监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下面简要介绍二级公司实施财务总监制度的成果。
1.实现有效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
商社化工公司(全国商业批发行业规模前三位,年销售70亿)财务总监不断健全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联签管理办法”、“对交商品管理办法”、“ERP业务管理流程”、“预算管理办法”等。营造依法运行、规范管理的制度环境,以确保公司守法经营,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发展质量,为公司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2.对企业经营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控制
商社电器公司(重庆地区家电规模第一,年销售40亿)财务总监通过参与公司采购合同指引的制定及合同执行的过程监控,保证公司更多上游资源的到位,从而使电器公司综合毛利率从2005年的5.8%提高到2011年的预计8%;对促销活动方案进行审批,对促销资源的使用和收取过程进行控制;审查成本费用开支是否按照预算执行,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3.实现企业资产质量、运营效率和经营成效大幅度提升
商社汽贸公司(重庆地区汽车规模第一,年销售50亿)在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指引下,打造一支高素质、敢担当的财务总监队伍。公司近几年取得了喜人的经营成果,2011年营业收入再创新高,预计达70亿元,利润再次突破亿元大关,直指2亿元关口;资产质量优良;银行授信额度合理,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资金利润率达14.5%。
二、财务总监制度为集团价值提升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促使集团实现战略转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和经营权(经营者)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财务总监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不力的问题,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活力和经济效益而建立的。集团的财务总监制度通过对董事、监事和经营者等的职责和责任的详细规定,使得各方行为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顺理成章地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治理。
(二)为企业资产重组、股权改革发挥应有的作用
财务总监制度为2005年重庆百货公司整合纳入商社集团,2007年新世纪引入战略投资者,2010年集团实现整体上市其业绩水平位居全国商业板块前三位;业态上形成以百货、超市、电器、汽贸零售为核心,化工、进出口、农业生产资料批发行业为规模,信息科技、家电维修、质检中心、酒店为配套的综合现代商贸集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促使集团实现财务核算转型
1.通过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走依法治企道路,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制度管物、制度管事,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制度不明、权责不清、控股不控权等问题。
从2005年起集团每年组织《商社集团财经管理制度汇编》工作,已经形成第一册~第五册,每册达60—70万字。制度汇编有以下特点:(1)组织专家对集团和二级公司制度给予了点评,可操作性更强,使汇编不仅具有工具书的功能,还能开阔管理者思维,为管理者在制度的完善上提供思路;(2)引入重要事件和法律法规导读,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分析参考资料,以拓宽管理人员了解法规、分析制度的视野;(3)收录了当年的财经热点事件和分析评价,对正确把握政策动向起到了很好的指示作用。
2.加强队伍建设,培育合格财务总监人才
财务总监制度建立与实施关键在财务总监素质水平高低。重视对现有财务总监的素质提升和后备人才的培养,集团主要采取:(1)选好人(文化本科学历,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担任主管财务、审计,资产领导工作经历是硬件);(2)用好人(丰富的工作经历、多岗位锻炼、每年专项述职与考核、工资垂直管理);(3)关心人(达到条件的进入董事会、党委会、享受年薪及班子同等待遇、定期安排进修及学习)。
三、经验与总结
(一)商社集团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几点经验
财务总监制度是中国在经济改革过程中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是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方式之一。在商社集团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以来,从取得的一系列成效中可以看出,财务总监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以下三方面密不可分:
1.集团党委和董事会的大力支持
公司财务总监由集团财务部建议,集团总会计师提名,经集团组织人事部考察后,报集团班子研究批准,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通过对财务总监职能的准确定位以及对其工作的大力支持,明晰了财务总监的地位,保证了财务总监在工作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财务总监队伍的素质与专业化管理
财务总监在集团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担负着基础管理、制度建设、经济决策、风险管理和人才培养等重要职责,因此必须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集团应站在培养企业家的高度加强对财务总监队伍的素质提升,以专业化的管理培养业务与思想素质过硬的财务总监队伍。
3.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系统性与完善化
为加强集团财务总监管理,集团参照国务院、市国资委等颁发的相关文件,制定了《财务总监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委派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联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财务总监选拔、委派、培训及考核管理,明确了财务总监的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价、工作责任,为财务总监制度的健全、规范及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财务总监制度的几点思考
1.把握财务总监角色定位,正确处理各个层面的相互关系
(1)财务总监应对企业董事会负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财务总监应是企业董事长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当董事长实施的具体目标与董事会制定的终极目标发生碰撞时,必须及时加以制止、纠正。(3)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审核企业计划、财务报表以及日常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但是不能代替企业财务主管的角色。
2.逐步完善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了激励财务总监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其报酬也应独立于企业薪酬水平,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结构,按贡献大小计算酬劳,且由委派方支付。财务总监与企业效益相对脱钩,也有助于财务总监监督企业效益更加公允和真实。
同时,通过再监督,促进财务总监履职更加尽责。可以通过定期考核和业绩评价,测评财务总监履职状况;也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对财务总监的工作效果进行检验;还可以通过定期轮换,降低财务总监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
3.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首席财务官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探索建立首席财务官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首席财务官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在探索建立企业首席财务官制度时,要明确首席财务官的资格条件、市场准入、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等,充分发挥首席财务官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职能作用,避免虚设成为“橡皮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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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
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完成,中国银行业基本实现对外开放;股份制改造对国有银行的规范经营、改进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外部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合规风险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新的形势对合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特别是近年来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陆续曝光,使银行业深刻地认识到切实加强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本文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合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提出了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设想,主要以完善公司治理、搭建合规风险管理架构、构建流程银行、完善制度体系、培育良好合规文化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
二、目前国有控股银行在合规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治理环境及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
2002年,我国中央银行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敦促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但其内涵和经营机制距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第一,总行与分支行间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均由国有商业银行转制而来,继续采用行长负责制,各级行的职能部门只对本级行长负责,内部机构流程再造后,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二,内部机构协调尚不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内设机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行政管理色彩仍影响着日常管理,部门间畅通的沟通渠道还没有建立;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不清晰,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内部体制在银行中还大量存在,进而无法有效地推进合规风险机制的完善。
2、“流程银行”尚未建立,制度的建立没有体现流程控制,可执行性差
(1)流程银行未建立体现在“部门银行”、“部门制度”现象突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自建立以来,均已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全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各项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以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为依托“分权设置”的,导致了内控制度的部门性特征十分突出,且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部门职责更新完善的手段和方法都较滞后,职责的重叠和脱节并存,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到位。随着新兴业务的不断推出,在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情况下,制度边缘化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一些操作环节因涉及多个部门,出现诸多管理不到位问题及风险隐患。
(2)制度缺乏流程控制。国内商业银行最初都是沿袭了过去行政机关的制度范式,制度的制定、传达没有结合银行运作实践予以细化,更缺乏及时地修订和系统化梳理,由此形成的制度没有做到具体化和体系化,制度可执行性较差。一方面,导致有效传承银行风险管理经验的机制缺失,银行长期运作中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以及付出昂贵“学费”得来的风险教训没能传承和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政策和程序。另一方面,在具体风险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延续上没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因而银行各层面具体的风险管理做法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且无法作为员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导致激励和约束机制无法有效落实。这是国有银行简单、低层次风险案件不断被复制,不断重复发生的关键所在。
3、合规文化缺失,合规风险管理理念尚未确立
银行员工诚信与正直的道德行为观念不强,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自律和他律机制;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银行不同部门间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不够,缺乏配合默契的合作文化;合规的激励约束机制扭曲,对做的好没有奖励,对做的不好的没有惩罚,“问责制”难以有效落实;受“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较深。
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
1、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1)强调合规从高银行高层做起,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制定和核准符合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倡导的合规文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责任;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合规部门的地位和职责;全行上下用以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等。合规政策应明确指出业务部门对于合规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2)要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合规部门切实履行自身的合规职责。要按照独立性、权威性、全面性原则组建合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在总行、分行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在支行及以下机构设立合规岗位;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稽核部门的职责边界:合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合规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报告,稽核部门负责实施合规检查,合规部门设置应与稽核部门分离,其履职情况要接受稽核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业务部门应支持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实施合规风险监测与评估,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推动业务部门防控合规风险。
(3)要科学设定清晰的合规风险报告线路。在国内商业银行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改造的过渡期,可先行采取以向上级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条线报告为主,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为辅的方式,在合规机制比较成熟时逐步过渡为条线式报告。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授权制度,国有银行一直是依据机构或部门功能授权,不同于外资银行则更强调对个人授权。二是岗位设置规则,国有银行岗位设置通常没有科学的岗位设置评价,岗位的职责、权限不明确,如采取分散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在各业务部门设立合规岗位,很难确立合规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伞型组织架构,使得机构负责人权限过大,制衡不足,向上级条线合规部门直接汇报,能够增强合规工作的独立性。2、构建流程银行,制度建设应充分体现流程控制
(1)构建流程银行,按照横向设置流程,按照流程设置部门。“流程银行”即银行的经营组织结构和各种资源完全围绕业务流程而展开、完全服从于业务处理流程的需要,而流程完全围绕客户和市场需求设计。商业银行在组织架构再造时应将各部门按照前、中、后台严格分离设置:公司、零售银行部作为银行前台部门,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和运营部构成银行中、后台,人力资源、信息科技和财务会计是保障前、中、后台有效运作的支持保证部门。从导向上看,所有部门的职责定位,都是围绕产品和客户来运转。客户办理业务并没有直接面对某个部门的概念,而是通过特定的渠道进入流程,每一笔业务的完成都要经过独立的前、中、后台处理,每一个部门都是通过流程为客户服务的。其主要优势在于:一是完全实现前台营销拓展与中后台操作处理相分离,便于风险的流程控制。二是全新的业务流程设计,便于管理与运作。三是实现总行条线化管理模式,便于管理会计的核算。我国商业银行要向流程银行转变,必须吸收国际先进银行经验,充分利用当代IT信息技术成果,全面优化整合资源,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核心竞争力。
(2)建立“制度的制度”。制度的制定过程也要体现流程控制,没有可操作性和流程控制的制度不能成为制度。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改变目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发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实现员工手册化、标准化作业;同时,进一步明确新制度的出台必须经过必要的测试、核证和会签过程,树立制度的权威,各行应将其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内部工程来抓。合规部门应主动参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过程,为银行的流程再造以及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结构扁平化提供必要的合规支撑;加强对业务流程和制度梳理和规章制度的后续评价工作,及时提出测评意见。
(3)要完善配套的责任追究及绩效评价制度体系。一要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借助具有威慑力的合规责任追究制度,惩处违规行为,落实合规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充分体现银行的合规价值取向。二是要建立举报监督机制。疏通并敞开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健全有效的举报保护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强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三是要打造制度的“高速公路”。加强制度与流程、系统的融合,强化全过程的硬控制,减少人为理解和执行的偏差。四是要构建科学有效的合规管理评价制度,科学设置合规管理考核事项,对关系银行长期、稳健和安全的绩效指标赋予绝对优势权重,客观评价各部门、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管理的能力和内部风险状况,把合规评价结果与相关人员的奖惩挂钩,充分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3、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1)树立“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的理念。只有让合规成为每一个银行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才能共同保证有关法律、规则和标准及其精神得到遵循和贯彻落实。同时要倡导主动发现和主动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主动改进相应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主动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
(2)积极倡导“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合规风险管理本身并不能直接为银行增加利润,但却能通过系列的合规活动增加盈利空间和机会,避免业务活动受到限制。合规与银行的成本与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