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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2-10-21 09:01:50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

第1篇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对农村广大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优化村医队伍结构,彻底打通医疗卫生服务最后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公开聘用52名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

一、聘用范围及条件

1、医学类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朔州市户籍。

3、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义务;无违纪违法行为。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聘用程序

1、发布聘用公告,公布报名条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确定聘用、公示,签订聘用协议。

2、招聘工作在区卫计局统一领导下,由聘用领导组具体组织实施。

3、招聘工作委托第三方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等工作。

三、聘用办法

1、发布聘用公告

在朔城区人事人才网及相关媒体公布。

2,、公开报名

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者提交原件、复印件;

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张,报名费60元。

⑵报名时间、地点以公告为准。

3、资格审查

在聘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考试

试题总分为100分。试题内容为医学公共基础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管理等。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整个考试过程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程序组织进行。

考试命题、制卷、阅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涉考保密管理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要求。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确定聘用

1、拟定聘用

依据本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选定拟聘人员。末位出现并列名次,先以学历比较,高者优先。学历相同则以执业医师资格比较,高者优先,取得者优先。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聘用,缺额不再递补。

2、考核考察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核、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

3、公示

拟聘用村医名单在朔城区人事人才网、朔城区卫生局公示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聘用。

4、岗位确定

由本人从高分到低分自主选择。如出现并列名次,按照本项第一款中的优先办法确定自主选择顺序。

5、岗前培训

正式聘用的村医在上岗前由区卫生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

五、管理办法

1、实行村医乡管原则,即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医签订协议,区卫计局注册备案,纳入村医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聘乡镇卫生院负责。

2、聘期五年,每年考核,合格继续留用,不合格解聘。

六、福利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村医待遇,外加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补贴。

七、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成立聘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魏立山(区卫生和计生局局长)

副组长:贾小军(区卫生和计生局副局长)

成 员:刘金兰 谭志茹 刘 梁 张 财 李晓虹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贾小军兼任。

八、此方案仅限于本次村医聘用。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二为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xx〕87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内容

(一)界定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职责有: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

3、开展卫生保健、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并协助做好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4、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等。

(二)完善村卫生室设置。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xx〕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45-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筹建,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县市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以及对口支援省市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xx年底前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力争在20xx年年底前实现每个村卫生室都按要求配备乡村医生。

(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乡村医生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农卫发〔20xx〕12号)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并依法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民族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民族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2、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药品器械供应和财务管理及绩效进行考核。

(1)人员统一管理。

加强村卫生室岗位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村卫生室实行定岗。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须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定。

各县市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暂行)》(新卫农卫发〔20xx〕4号)要求,加强绩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乡村医生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补助经费核算和对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全额拨付核定的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扣减相应补助经费,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要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2)业务统一管理。

一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村卫生室要按照相关要求,运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支持村卫生室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是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逐步为辖区内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有效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减少疾病发生风险。

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范畴,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药械统一管理。

一是规范药物配备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规定级别的药品。

二是药物的购销方式。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并执行统一的药品价格。村卫生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严格禁止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三是药物使用基本要求。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乡村医生须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开具规定药品处方,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

四是医疗器械管理。村卫生室配备所需器械设备由自治区和地区各级财政采购下发,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设备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4)财务统一管理。

一是设置财务管理组织。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三管一统(即: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账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监管。

二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防止资金流失。村卫生室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和药品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五)加强制度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用药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全部配备使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级别药品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2、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开展门诊统筹,并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六)完善补偿政策,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合理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渠道予以补偿,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将乡村医生的补助由目前的500元(持乡村医生证书)和8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分别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新农合基金补偿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人口,政府给予专项补助;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以上项目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和村卫生室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燃料等正常运转支出)。

2、建立激励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积极探索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式人员编制进行统一管理,激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立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

3、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问题。

(1)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对已不在岗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新农保政策,享受政府补贴。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生活水平,解决后顾之忧。

4、实行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优惠政策。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时,继续执行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卫生专业知识、计算机考试成绩标准及职称外(汉)语和论文撰写不作硬性要求等倾斜政策;继续实施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助理)医护资格考试降低分数线的政策。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地区卫生部门要研究制订并落实和田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规划,通过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同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结合医疗服务需求,组织和支持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地、县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到20xx年,全地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25%;到20xx年,全地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65%。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科学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措施,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地区卫生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地区发改、财政、人社、编制、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目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豫宁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xx〕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县情,着眼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20xx年左右的努力,到20xx年,力争全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75%的村卫生计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计生服务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并根据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转诊意见,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县卫生计生部门和各乡镇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在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中医类别乡村医生、女乡村医生。对边远山区、服务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卫生技术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过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计生服务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4、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卫计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健全完善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严禁超范围执业,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受县卫计委的委托,负责对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5、落实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在县卫计委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大力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以信息化为依托,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推行六统一管理体制,即:统一机构建设、统一人员聘任、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采购、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逐步建立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的人、财、物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体制。

7、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探索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三)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8、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xx-20xx)》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经县卫计委认定后,县财政部门对其学费要予以适当奖励。

9、实施订单定向培养。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和部署,实施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或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定向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定向医学生获得相应学历和相关资格后,承诺到村卫生计生服务所服务不少于6年,如未满服务期,离开村级卫生服务岗位的,全额收回定向培养期间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10、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力争到20xx年实现乡村医生获取继续教育学分达标覆盖率达90%以上。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基本公共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慢性病管理知识,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11、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计生服务所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2、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3、建立轮岗交流机制。在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计生服务所人员定期交流机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计生服务室人员,每季度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乡镇卫生技术人员每季度定期到村卫生计生服务所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帮助完善相关制度。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4、开展乡村医生契约式服务。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进一步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互信的服务关系,为签约居民提供连续、综合、规范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县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物价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预约式、跟踪式、关怀式、医养结合式等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理念,变坐堂行医为主动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连续、综合性健康服务。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5、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条件等因素,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级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村医实施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助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6、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对年满60周岁且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20xx年以上的离岗退出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由每月80元增加到每月300元。

17、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年龄满60岁乡村医生,原则上离岗退出,不再在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执业。

(八)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8、加强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标准化建设。各乡镇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设有一所八室一间功能的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的卫生计生服务室,确保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中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米;服务人口1000-20xx人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米,服务人口20xx人以上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米。

19、保障村卫生计生服务室运行。加快建立保障公有产权村卫生计生服务室运行的长效机制,建立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基本运行费财政补偿机制,提高村卫生计生服务室保障水平,确保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的正常运行。

20、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2篇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 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三期,p37-38。

第3篇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wWw.lw881.com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布)”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 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三期,p37-38。

第4篇

一、适用范围: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岗位职责、出勤率、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

(二)考核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驻镇卫生所依据《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综合管理考核细则由驻镇卫生所依据各镇实际制定。

三、分配原则:遵循“绩效考核、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考核分配原则,在保障基本的基础上,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提高各站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分配方案

(一)人员管理

以镇为单位原则上按服务人口1‰的标准核定乡村医生岗位数,辖区内统筹安排,年龄老中轻结合,原则上每站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人员竞聘上岗和到龄退岗制度,实行考核竞聘上岗、合同制管理。竞聘上岗人员均需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考核竞聘情况报县卫生局备案。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5周岁原则上退离乡村医生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驻镇卫生所统一组织考核并报卫生局审核后由驻镇卫生所统一返聘。经县统一考录的订单式培养的社区卫生专业毕业生纳入辖区内核定总数管理,在未取得国家法定的执业资质前作为见习(试用)人员。

(二)收入分配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入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等,待市统一出台调整文件后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及其他扶持和捐赠等。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由驻镇卫生所统一管理。各镇在总收入中去除建站偿还资金、养老保险(集体缴纳部分)、工伤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福利、运行成本等站务费用后,余额部分用作考核分配。

(1)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人员(除见习﹝试用﹞、返聘人员):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基础性绩效工资含基础津贴、执业资质津贴和工龄津贴。基础津贴暂核定为1000元/月;执业资质津贴:乡村医生100元,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质依次递加100元;工龄津贴:自正式聘用起,按每满1年2元的标准递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见习(试用)人员:实行见习(试用)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制,见习(试用)工资暂定800元/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3)退岗返聘人员:实行定额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定额工资由各驻镇卫生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为解决退岗返聘人员工作期间意外伤害赔偿问题,各镇可考虑为其办理商业工伤保险。

(4)站长津贴:为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内部管理水平,各镇可考虑实施站长津贴,标准掌握在200元左右/月,具体数额由各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为用于考核分配的资金总额去除基础性绩效工资、见习〔试用〕工资、定额工资、站长津贴部分。)

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6篇

我国第一部有关医师的法律规范是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的《医师暂行条例》,其后修改为《医师法》,该法目前经修改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和《中医师暂行条例》,在一个法治社会仅有两个条例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及时颁布《医师法》成为一件十分重要的议提,因此立法机关历时近十年时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终于于1997年拿出了较为成熟的《医师法》(草案),该草案经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终于在1998年6月26日在九届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一、《医师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新中国卫生法制史上第一部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医师制度的法律,从这个方面讲把《医师法》的颁布称为新中国卫生法制史的标志性事件并不为过。《医师法》的重大意义在于:

1、规定了医师的职责性质是神圣的;

2、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3、规定了医师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医师协会;

4、规定了医师的准入制度为考试制度并规定了报考资格;

5、规定医师的注册及执业规则;

6、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医师的社会地位、规范了社会成员进入医师队伍的法律途径,《医师法》对医师执业规则的规定也使广大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法可依,因此我们说医师法的颁布意义重大。

二、《医师法》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的实施情况至今没有立法者的调研报告,中国医师协会成立后先后进行了两次大的调研,相应的调研情况已有了正式的报告。

从我们了解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的要求。

从医师的角度看,广大医师对第三章的执行和理解也比较到位,如医师的执业行为无论从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都完成的比较好。

《医师法》实施有待改进之处是行政处理力不从心,使《医师法》规定的考核流于形式。

《医师法》实施最不好之处是“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医师被打、被骂、被杀并不鲜见;且极个别媒体公然污蔑医师的人格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和制裁,让人感到痛心。

三、完善《医师法》的思考

1、“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不应做为空的口号,如何体现并具体化应在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有所规范。

2、“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应当具体化,如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的求助下应当怎么做,要有具体要求。

3、医师协会的定位应更加明确化。

4、目前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允许医师兼职兼薪与《医师法》第十四条有冲突,兼职兼薪应在法律层面被肯定。

5、个体行医的规范应当明确,并应有执业保障。

6、医师权益保护应加强。

7、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加强。

四、医师协会

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这既是我国发展的动力也有一定的压力。关于入世有这么一句话最恰当不过的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首先政府应当入世”,也就是说入世后我国现有的一些规范难以与国际接轨,转变职能将成为行政机关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入世后一个很快就摆在卫生行政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问题是:医院产权多元化、医师身份多样化、医师资源流动化的问题,如何解决?

我国政府在入世一年报告中明确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在管理中“资格审查要严、定好制度、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经济、法律、道德约束一块上”,对于道德的约束行政机关显然难以做到,此时行业组织的职能就显明非常重要。

第7篇

为惩治非法行医行为,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第336条非法行医罪,即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刑法第336条中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999年5月1日《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生执业资格统考,才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如何论述非法行医行为的“罪”与“非罪”,在法律上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行为在刑法学上的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得具备《刑法》第336条中“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

有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5号的司法解释中有详细的论述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构成刑法学上的非法行医行为的情况以外,更多的是在民法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何谓非法行医,在《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解释;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执业医师法》第39条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要求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2005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公布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更是把非法行医的外延扩展到“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和“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诊疗手术的行为”等。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在某市医院工作的妇产科医师,受人请托,其本人认为是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在家擅自接诊病人。由于患者大出血,在家中缺少抢救病人的药物和医疗设备,致使患者死亡而发生医疗事故。类似这样的事件,卫生部在2005年曾作过“批复”: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由此可见,该医师违反了卫生行政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在家中接诊,是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行为。此案的发生,应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予以处罚。

鉴于有的当事人提出医师外出会诊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已制定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二条“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故依照国家卫生部门的规章规定,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外出会诊,不是非法行医行为。

在上述更多陈述的非法行医行为,主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单位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各级卫生监督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师执业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取得医师资格,二、是经过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在实施注册中,要按照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

第8篇

深圳新政:多点执业无需单位批准

7月23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深圳市卫计委”)正式确认《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已报送广东省卫生厅批示。据悉,广东省卫生厅已就该《细则》表示“肯定和支持”。深圳市卫计委表示,如果一切顺利,自由执业将在今年底前在深圳铺开。

深圳此次推出的《细则》做出一项重大改变:已在深圳注册的医生在多点执业前无须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只要在指定网站简单备案即可。这意味着,若公立医院医生希望参与多点执业,原单位将无法阻挠。

多年来,中国公立医院的医生们像是一群“准公务员”,他们的收入、晋升、养老……每一步,都被体制所保护并束缚着。由于医疗劳务价格被严重低估,医院和医生只能逐渐背离公益目的。

“一个主治医师看一个病人只能从挂号费里挣1块钱,于是,以药养医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公立医院和医生的生存之道。”在刚刚放弃公立医院的事业编制,成为一名完全自由的执业医生的著名血管外科专家张强看来,只有像世界其他国家那样彻底解放医生,让医生的身份摆脱束缚,完全靠品牌和市场去调节医生的收入和社会地位,才有可能让患者接受更符合医学本质的医疗服务,让医生行医的目的更加纯粹。

“我们只是跟随历史规律而已。”张强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未来的中国医疗市场,必然是自由执业。这条路是世界上90%国家的医生已经走出来的。”

其实早在2009年9月,原国家卫生部就曾下发过《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医生合法多点执业。但是由于通知要求“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所以全国医师多点执业的成效并不理想。

数字显示,自2010年1月至去年12月,三年来,整个深圳市获批多点执业的医师只有36人。而这36人中,第一执业地点在公立医院的只有14人,且多为即将退休或延休的老医生。

“医院的病人多到忙不过来,领导怎么可能批准你跑去其他地方兼职?”一位在深圳某三甲医院工作多年的医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让公立医院放人?想都别想!”

在业内人士看来,深圳出台的这项《细则》可以彻底解放医生。医生一旦流动起来,患者就可以不用排长队即可在各类医疗机构享受到专家服务。另一方面,医生走穴合法化也将鼓励医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更多合法收入,保障行医安全。

国家卫计划委主任李斌日前在深圳调研工作时也特别提出,卫计委正就医生多点自由执业进行研究并将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办法。

公立医院医生:靠理想在支撑

今年已经是白兰(化名)在北京某著名三甲医院工作的第四个年头了。身为一名内科医生,白兰虽然不需要做手术,但日程还是被安排得满满当当。一周五个工作日,两天半要用来出门诊,一天要做会诊,还有一天要做科研选题研究,仅剩的那个半天还要往病房跑。

现在一提起公立医院,“看病难”、“看病贵”这类的抱怨就会不绝于耳,甚至有不少人认为,中国的医生心太黑,一想挣钱。“我自问是一个负责的医生,会认真对待每个病人,但是我一上午要看40个门诊,从8点到12点,平均一个病人只有6分钟问诊时间,你说我能怎么办?”白兰满腹无奈。

“有时候病人不能很清楚地描述自己的病症,又或者不同病因所表现出来的病情类似,为保证不出现错误,我必须让病人做一些检验。”在白兰看来,如果病人花钱做了检查最后发现没有其他问题,自然会指责医生是在过度检查。“我能理解病人的心情,但是如果大家都不做检验,一旦出了问题,后果谁来承担?”

由于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难以获得社会的理解,白兰的大学同学里已经有1/6都转行了。她之所以一直坚守,“完全是靠理想在支撑”。

除了要面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公立医院的医生们每天不得不为了职称晋升而去应付各种科研项目和交际应酬。现如今,我国公立医院的用人机制和晋升机制更多是与科研结果、论文等业绩挂钩,以科研论文为导向令很多临床医生无法晋升。

一向快人快语的于莺在微博上谈起离职原因时直言:“不和科研考核大夫的评判体系玩了。”在她看来,“不以提高临床疗效、提高确诊率及发展临床新技术为目的的医生科研就是耍流氓。”

“别说我现在没时间去多点执业了,就算有,我也得先把论文写出来再说。写不出论文,看再多病人也成不了教授。”白兰显然现在对多点执业还不太感冒。

像律师一样自由执业

除了自身精力有限之外,不少医生还认为,虽然细则规定注册单位不能阻止医生多点执业,但是领导完全可以通过严格考勤制度、提升考核指标等方法来进行阻挠。

曾经在北京协和医院工作7年,如今在深圳创立了卓正医疗的朱岩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上面政策一出,下面一定会找对策阻挠。毕竟现行体制下,医生还是要在公立医院才有机会评职称,想出来多点执业,恐怕还是要看医院领导的脸色。”

难道,深圳的多点执业细则,注定会成为一纸空文吗?

张强认为,那些对公立医院现状失去信心,又不敢贸然离职的优秀医生会从多点执业中获得试水机会。

“我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医生发来的私信,他们对自由执业有很多期待,但同时却被一些顾虑束缚。”张强说,“一方面是因为大家长期依赖体制,认为病人更多还是认医院而非医生,担心自己走出体制外执业的收入无法保证;另一方面是舍不下编制内的诸如养老一类的福利。”

“虽然现在看来,编制内和编制外,退休以后每个月会相差几千块钱,但是我从公立医院走出来以后,收获了更多的自由,我每天下班都能有时间去锻炼身体了。”从事产科工作20年,去年由北京天坛医院跳到北京玛丽妇婴医院的金丽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不想把自己的健康和未来押在几十年后的几千块钱上。”

第9篇

7月底,一份名为《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的方案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给广东省卫生厅,如顺利获批,新式“多点执业”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在深圳正式实施。

目前中国大陆注册的医师约200万,但却没有一人享有国际通行的自由执业权。在中国,每个医生都要隶属于某个合法医疗机构,否则无法上岗。“多点执业”被认为是医生走向“自由执业”的重要一步。

一些有想法的医生则单兵作战,试图脱离这种制度。最近从北京协和医院辞职的主治医师于莺,是其中的先行者。

“如果说医院盈利是一个大蛋糕,我们这个层面的医生就只能吃到蛋糕渣,但这些蛋糕的渣渣又承担了医院七八成甚至更高的工作,意味着我们高付出低回报。我们要考虑的是忍耐着等到吃蛋糕的那天,还是说我不跟你们干了,自己去做蛋糕。于莺认为,自由执业能够让私立医疗机构有条件去竞价,但是首先得“让医生有勇气走出来、有门路走出来”。

但是,这条道路困难重重。“现在这种模式,小变小动还可以,大变动的风险太大。从国家层面来看,没那么简单。中国要实行这个办法(自由执业),需要配合的条件,否则容易出问题。”原卫生部副部长孙隆椿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过,条件成不成熟也是人创造的,现在这么多试点,就是国家在创造条件。”

但医疗市场的开放仍不明朗。“如果医疗领域不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而是实行私立和公立医院不能被平等对待的双轨制运行机制,那么所谓医生的自由执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空话。”一位长期关注医改的医生对时代周报表示。

公立医院淡定,私营机构着急

允许医生多点自由执业,被认为能够一举多赢,其中最关键的有两点:盘活医生资源,进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在竞争中刺激公立医院和私营医疗机构两者整体技术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缓解现今公立医院垄断而导致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多点执业”并非新鲜事。早在2009年12月,广东省卫生厅就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广东省试行医师多点执业,凡具有副高职称且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申请不超过3个地点执业,但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批准。

或由于医生“必须经由原来的医院同意”的硬性规定,试点工作开展困难。以深圳市为例,到2010年末,全市只有一人申请获批多点执业。据民营医院深圳市远东妇儿科医院副院长况福平透露,唯一的这一人是原深圳市儿童医院的院长李成荣。“2010年远东邀请他来担任名誉院长。可是李院长的情况很特殊,他当时正好退休。”

截至2012年12月,根据深圳市卫人委披露的数据,深圳试点医生多点执业三年来申请并成功获批多点执业的医生只有36人。而全市公立医院的副高级以上的医生有6100人,这些人中曾经试图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也只有170人。广东省16万医生中过去三年也仅有3800多人提出过申请。

“我们医院也会有专家到其他医疗机构坐诊,但是很少很少。至于开诊所,至少我们科室是明令禁止的。”广州市华侨医院一位医生向时代周报透露。

综合多方信息,目前被批准的公立医院医生多点执业的情况,除了医生退休这类情况,往往是医生“被多点执业”的情况。比较常见的,包括医院原来的VIP部或外宾部被剥离,由公变私,那么原单位的医生就有可能两边执业。另一种情况则限于两家医院间的合作。“两家医院之间关系好,你的某个科室不强,可能我就会派一些专家过去坐诊,但局限合作关系,不相关的就没有。”深圳某三甲医院医生向时代周报透露。

原有法规在实践中的局限必须要被突破,多点执业的试行才有可能顺利开展。深圳这次报送的《细则》,试图为现行政策破冰。根据《细则》,深圳中级技术职务的医生也可多点执业,且不需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属医院的同意,执业地点数量不限。这三个改变,被寄望能够实现医生资源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流动。

“公立医院人才流失,看似流失,却是流动,从国家层面、区域层面来说一定是好事。”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曾表示。

但是《细则》能否真的实现医生资源盘活,还存争议。业内一些人士表示,新规对职称较低的医生影响不大。一般医院倾向聘请的是专家级别医生,一些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生名气可能不够大;此外,职称较低的医生所承担工作量往往更大,没有额外时间。

“一个(公立医院)主治医生的身份不大可能抽自己的休息时间去坐诊,他们的工作本来就已经超负荷了。”于莺告诉本报记者,“教授、副教授级别的医生或许机会较大,因为他们在医院的工作不一定是超负荷状态。”

专家级别的医生则预计流动性变大。“如果政策能出台,对公立医院影响应该不大,因为医生本身的时间也会分配好,有些专家一周就做几次半天门诊,其余时间较自由,况且私营医疗机构也不用天天去。”上述深圳市三甲医院医生告诉记者,“不是好不好的问题,这应该就是一个趋势,以后都应该会是这样。”

出人意料的是,此次《细则》的报送,公立医院的表现依旧“淡定”,着急的反而是多数人以为的受益方私营医疗机构。相对于公立医院,大部分私营的医疗机构在“留人”方面要困难得多。

“这个医院给的钱多,工作没那么累,医生会在这家医院做多点,另一家做少一些,甚至把病人带走,长期以往对专科发展不好。”况福平表示,“对公立医院医生来讲,你还是单位人,受原单位限制。单位特意把你的班排得很麻烦,把你搞得很疲惫,两边跑几次就会受不了。”

由于公立医院医生更多顾及原单位晋升、地位等因素,受到的束缚本就比私营医疗机构医生大。因此,多点执业执行后医生的“流动”或许将更多地发生在私营医院之间。

事实上,广东省多点执业政策的初衷,就是为了私营医院的医生能够流动。廖新波曾向媒体透露,广东争取为医生多点执业试点的初衷,是由于一些在广东省内独资或合资开办诊所的香港医师,希望开办连锁店,但这一计划因内地不允许多点执业而陷入困境。

“猎狗戴着项圈算什么自由”

尽管此次深圳《细则》将“多点执业”称为“多点自由执业”,但在业内医生看来,多点执业远不是自由执业。

医生自由执业目前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一般认为,医生自由执业所指的是持执业证的医生,有选择“个体行医、合伙行医或者受聘于医院行医”的自由。“在英美这些国家,医生注册不是限制在某家医院的,你到这个医院就把执业证带在身上,离开医院就带走,医院限制不了医生。”况福平表示。

在国内,医生执业须同时拥有《医生资格证》和《医生执业注册证》,“我们一定要定个点通过某一家医院的考试,这家医院发给我们《执业注册证》,两证在手才能上岗。”上述华侨医院医生告诉本报记者。而这种规定就意味着每个医生都必须隶属某个合法医疗机构。一位医生在网上打趣,“猎狗戴着项圈算什么自由?”

人的观念就是一个难题。于莺认为,目前如果要搞自由执业,最大的阻力可能不是来自医院,而是来自公立医院的医生。“好不容易进了很好的三甲医院,被制度逼着去写论文、评职称,有些人真的从来没想过要从医院出来。”

这样的观念也由于目前公私立医疗机构的不平等待遇而得到加强。

由于私营医疗机构不具备人事权,医生想要得到晋升相当困难。“民营医院的职称评定要跟公立医院对等(才行)。民营医院医生的中级职称到高级是很难晋升的,因为没有科研项目的指标。所以我们很多副高的医生逼着又回到公立医院。这样医生怎么流动得起来?”况福平告诉记者。

时代周报记者获悉,这样的情况并非孤案,中国民营医疗机构医生“两头大中间小”(年轻医生与退休医生多)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原因就在医生晋升的机会上,民营医院受到较严重的歧视。作为中坚力量的“前线医生”不愿脱离公立医院体制,原因大抵在此。

“脱离体制,教授啊、主任啊那些高高在上的学术地位就都没有了。你跟传统学术界不搭边,他们根本不带你玩。”于莺笑着说,“张强(原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血管外科主任,后转投私营医疗机构)还有我们这些人,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但还不知道会不会吃死呢。先驱搞不好就成为先烈!”

“自由执业”之困,既涉及政策和体制的开放,亦与社会配套不足密切相关。上世纪80-9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后允许民资买下医院继续经营,才出现大量的私营医院或诊所。但是各方面对这类医疗机构的监管方面却不到位,造成了患者对于私营医疗机构的信心缺失。“这些就是市场监管人的问题,不单要开放私立机构,还要有严格考核。”于莺对时代周报表示,“另外还有第三方考核,比如保险公司。”

关于自由执业的医生的个人保障问题,在国外通行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保险公司来加强医生工作的稳定性,同时也通过保险的方式对医生行业进行规范和甄选。

第10篇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8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66-02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该保险最早兴起于20世纪初(如美国在20世纪初即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在20世纪50—60年代,医疗责任保险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等国己初步形成较为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责任保险,其对于实现医疗风险转移与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就中国而言,目前并未建立起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所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仅为部分地区和部分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尝试。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目前在研究中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时,对于中国设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应属于何种类型的问题鲜有探讨。

一、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类型辨析

医疗责任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和构建基础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对执业医师提供的医师责任保险和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机构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不同

1.医师责任保险,“是专家责任保险的一种,就是指被保险人(医师)在执行医师业务时,因为过失行为(Negligent Acts)、错误(Errors)、或疏漏(Omission)、或业务错失(Malpractice),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直接导致病人体伤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医师)负担赔偿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赔偿请求的时候,承保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医师)负赔偿的责任。”该保险承保医师在履行职责时,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使他人遭受伤害时应当赔偿的损失。医师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执业医师。

2.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是指以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因执业过失而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该类型的责任保险,所转嫁的是医疗机构的风险,被保险人为医疗机构。

(二)构建基础的不同

1.在推行医师责任保险的国家中,该类型的保险其构建基础在于,在这些国家里,医师为自由职业者,医师能独立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为独立民事主体,在经济上具有独立承担保险费的能力。

2.在推行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国家,该类型的保险其构建基础在于,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因执业过失所造成的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目前所推行的为医疗机构责任保险。而医师责任保险则主要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推行。在此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在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不仅设立了医师责任保险,同时还存在有以医疗机构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比如,台湾产物保险公司于1989年推出的医院综合责任保险,以一张保单承保整个医院或诊所的医师及其助理护理人员执行业务错失应负之赔偿责任,并扩大至包括医院或诊所之公共意外责任。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也实行的是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和职业医师责任保险的双重责任保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美国、台湾等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设立有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但这些国家和地区构建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出发点同中国却完全不一致。在美国、台湾等这些国家和地区,构建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出发点则在于,医疗机构希望通过投保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增强保障能力,目的是吸引医疗人才,属于一项福利制度,只是对实施的医师责任保险的补充;而在中国设立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出发点在于,认为中国的医师不属于自由职业者,中国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应为医疗机构。

二、中国现行模式的反思

鉴于目前中国已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为“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通过对中国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的考察,中国目前所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其类型设计不合理。

在中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当前,中国的医疗机构可以分为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城镇个体诊所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中外合资合作制的医疗机构(营利性)。上述医疗机构依据民事主体的性质划分,又可以分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型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在中国均为法人;而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制的医疗机构(营利性),结合中国实践中存在的形式,又可以区分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三种组织形式。

在中国法人型的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存在隶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3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定性为“职务行为”,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医疗机构,虽然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予以追偿,但这是基于二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内部的惩罚措施,并非将医务人员视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在法人型医疗机构中,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既然无赔偿的义务,因此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医疗机构自无异议。

然而,伴随着中国医疗体制的改革,目前中国营利性的私营医疗机构已经占居相当比例。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由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师所开办的个人合伙型和个体工商户型的个体诊所,在中国已大量存在,并为居民提供着大量医疗服务。在这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合伙型和个体工商户型的医疗机构中,当发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对外责任的承担,是由全体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29条和《民通意见》第42,43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在这两种类型的医疗机构中,发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作为合伙人或个体独立经营的执业医师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当个体诊所的执业医师因执业过失造成医疗损害时,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执业医师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使医疗损害的,则应由个体诊所的业主即执业医师来承担雇主责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因此在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型的医疗机构中,执业医师自应当成为被保险人。

三、中国医疗责任保险类型的重构设想

中国目前所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简单划一地规定医疗机构即为被保险人,可以说既忽视了中国医疗机构所存在的类型,也未认识到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由于其法律性质不同,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此有差异。这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需要,也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因此,中国在构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时,应对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类型予以重构。同时,这种重构,不是单纯的借鉴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而是立足于中国的实践和中国现行的法律。

对中国医疗责任保险类型重构中,由于在法人型的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不属于自由职业者,需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为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此类型的医疗机构投保的应为“医疗机构责任保险”;而在个人合伙型和个体工商户型的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并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种类型的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应为被保险人,此类型的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投保的应为“医师责任保险”。因此,在设立中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时,中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类型应采用综合型的责任保险类型,既应包括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也应包括医师责任保险。

参考文献:

[1] 沈思言,王羽.中国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初探[EB/OL].省略/

[2] 邱永仁.医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之我见[EB/OL].台湾医界,第47卷第10期,省略.tw/ShowRepID.asp?rep_id=1765.

[3] 孙瑞玺.国有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后面临的两难选择[EB/OL].省略/.

[4]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7] 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 韦松.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3,(7).

[9] 袁晓晶,骆绪刚.医疗责任保险及其法律问题研究[J].兰州学刊,2004,(2).

第11篇

医疗安全责任书范文(一)

20**年是卫生院管理年,为切实加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妇幼卫生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实行科学、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就医,根据卫生局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方案和签订责任书。

一、成立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张建花

副组长:尹筱建吴刚

成员:门诊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二、根据各业务技术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每一位医疗服务人员都应时刻把医疗质量和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操作规程,熟练技术业务,各自履行各项职责,服务热心,诊疗明确,分工合作,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遵守纪律和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具体时间操作由各组商定并报院长同意,院内群众急诊就医,要随叫随到,对特殊的病例和伤员较多的情况,门诊部要协作。及时救治,必要时可转诊。

四、医疗诊疗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严重病例和疑难病例,要进行医师会诊,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早晚班知会,医护协同,以准确的诊疗,熟练的护理,减少病人的疾苦。

五、药房、药剂人员要遵照医师开出的处方,准确无误地调配好每一张处方,严把药品质量关,对中、西药的剧毒药品实行专柜、转账保管、登记,划价准确,操作熟练,服务热情。

六、对不按规程办事和个人在诊疗工作中因不负责任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及差错,所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当事人负担所发生费用的40%,当事人所在科室30%,医院30%,比例承担,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和有关直接主管部门,所要承担的法律及刑事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本方案一设两份,院方及职工各一份。

单位法人代表签章:

业务组成员签章:

医疗安全责任书范文(二)

疗安全,院方特与各科室签订20**年医疗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科室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使每一位医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行医。

二、认真执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各类医疗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备用状态,做好急救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相关设备的储备,保证人员、环境处于良好状态,能够随时出诊、应诊和应对突发事件。

三、严格规范诊疗技术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湖北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各项技术操作;认真执行核心制度,如首诊医生负责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三查七对”制度,术前、术后及疑难、危重病历讨论制度等,认真书写、保存各种医疗文书,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侵权责任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依据。

四、做到规范职业,不超范围职业、不串收病人,但对院内急诊就医要做到随叫随到,全院协作,必要时及时转诊。

五、加强医患沟通,讲究谈话艺术,优化医患关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完善医生与患者、家属的沟通谈话制度、收费沟通制度,全面实施医药收费明码标价,各种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真实、通俗、精确、合法。

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坚决杜绝“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违纪行为,真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依规收费。

六、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层层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建立院、科、个人三级医疗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责任书的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真正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七、对医疗安全工作要做到“四抓”“三不放过”,即抓重点科、抓重点人、抓事故苗头、抓事故隐患;对问题未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未处理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八、科主任为本科室医疗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每位职工要对本岗位的医疗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失职、谁担责”的原则,建立起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重安全,人人保安全的良好氛围,依法运作,按章执行。

九、如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上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剔除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其余部分70%由科室或个人承担,30%由院负责。同时与科室及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院方(盖章):

科室:

年月日

代表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医疗安全责任书范文(三)

为使全院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质量意识、医疗安全意识,职业风险意识,消除医疗隐患,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精神,制定医疗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各科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与手术分级管理制。按医院优质服务、承诺服务的规定进行工作,做到按章办事,违章必究。

二、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注重医德修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在岗时间不干私活,不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任何事情。凡因违反而致事故、差错、纠纷发生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级医师的查房记录或指示必须在病程记录中明确无误地显示出来,上级医师签字认可;各种病历书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描述准确无误,分析科学有序,记录及时清楚,科主任要严格把关,不允许有重要缺陷的病历归档。科室有关人员及病案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现病历及归档病历的管理,防止丢失、遗漏、涂改、伪造、销毁。不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不得借调、摘抄、复印病历。否则,引起纠纷,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简化或更改。一般诊疗技术操作前,要向病员及其家属讲明操作的目的、意义及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反应和副作用;对危重病员或在重要器官进行复杂的有创伤性的诊疗技术操作前,应对患者或家属说明必要性、复杂性和危险性,同意检查签字为凭。对违反操作规程而又未向病员或家属讲时上述情况引发的事故、差错、纠纷,应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五、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必须及时,救治措施得力,其交接班须床前口头交接。危、急、重病人的会诊、疑难与死亡病案讨论,必须在院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出具书面记录。对危重病人的病情变化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要做到心中有数,要及时向病人家属说明和记录,必要时需病人家属在病程记录中签字。科主任应定期检查,组织实施。否则,因此而致事故、差错、纠纷的发生,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对一些特种检查(包括CT、MRI等)、特殊治疗(包括应用贵重药品等)医疗费用花费较高时,应及时向病人家属解释清楚,取得家属配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七、凡重大手术和科室开展新业务、新技术、重要脏器切除等手术,必须按规定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施行紧急手术又无家属及关系人在场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向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经授权人批准后实施手术。否则,引起事故、差错、纠纷,当事人和科室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各科室应对抢救设备、器械和药品要做到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能随时满足抢救病人的需要。如因抢救器械、药品不到位而引起事故、纠纷,当事人和科室应负全部责任。

九、新上岗人员不经岗前培训不得进入科室。科室对新上岗人员应抓好继续学习、业务培训及管理工作,经科室考核,确能单独胜任工作时,由所在科室写出申请,医务处批准,方享受处方权单独值班,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共同处理。否则,引起事故、差错、纠纷,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上级医师和科主任也应负一定责任。

十、各种手术后切除的组织,应及时送病理检查,明确诊断,术前谈话内容应详细、全面,各种并发症及危险因素应交待清楚,并履行签字手续。术中需要更改手术方式,须向科主任请示,其次要再次向病人家属谈话,谈话内容须签字。输血前应作五项检查,输血同意书应履行签字手续。否则,引起事故、差错及纠纷,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

十一、科室必须加强对进修实习人员的管理,进修实习生书写的各种医疗文件,带教老师必须认真审查修改签名认可或作补充记录,其参加手术或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必须经带教老师同意并进行现场指导;带教老师不得随意让进修实习人员代替值班,若有违反引发差错、事故、纠纷,带教老师或值班医生作为直接责任人首先予以追究。

十二、门诊及病房首诊医师对接诊病员的检查、诊断、会诊、处置、病历书写、转科均负有责任。急危重病人到院后,接诊医师必须在5分钟内开始处置,并迅速报告上级医师;危重病人需入院,转送途中必须有医护人员陪送,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若有违反,引发差错、事故,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十三、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对某些严重或目前还不能医治的疾病,应对病员作严格保密,以减轻病员的思想负担,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但对家属、单位要如实反映病情及预后。对病员的隐私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对其它科室或人员发生的纠纷,有关医务人员不得将真象随意、过早泄露给病人或家属,以避免纠纷扩大、复杂化,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全院各类工作人员要互相支持,团结协助,不相互拆台,更不能在医患之间拔弄是非,若借病员之口达报复个人之目的,制造医疗纠纷。否则,同此引发医疗纠纷者,当事人应参与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检查、停职、行政处分等处理。

十五、加强对麻醉科的管理,对各科手术应严格执行麻醉操作规程和无菌制度,保证手术器械和设备的完好,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对违反麻醉操作规程而引发的事故、差错、纠纷,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十六、认真落实院内总值班和内外科二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随叫随到,积极参加或协调对病员的抢救、治疗,对重大灾害、意外事件批量伤员和突发事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拖延,否则引起事故、纠纷应追究当班人员的全部责任。

十七、医、护、技人员要认真执行各种查对制度,医嘱、处方、药品、手术、输血、收集标本以及签发的各类报告等均按要求认真查对,以达到准确无误,确保病人安全。护理人员要作好三查七对,严格执行医嘱,经常巡视病房,认真观察病情,书写护理记录。及时、准确地向医师反映病员的病情变化,对病员认真负责,否则引起事故、差错、纠纷,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十八、纠纷一经发生,当事科室要妥善保留一份原始资料,如针管、残存液体、血液制品等,病历封存上交。任何人不得涂改、调换、销毁、丢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严格执行病人入、出院指征,合理分流病人,禁止跨科收住病人或小病大养、严格执行转院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

上述十九项规定,各科室要认真讨论执行,科主任与院长签字,以示负责。

院领导(签字):

日期:

第12篇

[关键词]处方药;风险;管理;分类

中图分类号:V45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93-01

与非处方药不同,处方药一般都不能随意服用,因为这些药物都会人体造成一定的不良反应,若服用不当,甚至会引起休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为此我国对处方药的使用要求非常严格,尤其是对零售药店的处方药,消费者必须要出具正规医师开具的处方才能进行药物购买。但是在实际的处方药使用与销售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与问题。例如医师本身的素质较低,随意开具处方,或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不严格等等。这些都是今后药品监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下笔者就结合实际的工作体会,对处方药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探讨其管理对策。

1、处方药的风险分析

1.1 处方的开具风险

通常对处方药所实施的医疗干预是借助于医师对处方的开立加以完成的。处方药必须切实的凭借医师所开具的处方进行使用、调剂和销售,这是当前各个国家管理处方药的常用原则。从某种层面上而言,处方药以及非处方药的管理分类主要承担的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责任,主要是由医师是否能够有效的管理医疗处方所决定的。按照卫生部所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可知,处方指的是由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执业医师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为患者开具的或者由获得专业药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核对、调配及审核,并且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一种医疗文书。但是,相当一部分的药师和医师并未切实的明确该分类表标准,对处方药及非处方药的界定存在不同程度的混淆,这便给患者的用药安全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1.2 处方药的分类问题

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处方药及非处方药进行分类,是管理处方药的重要起点。根据我国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办法可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具体分类是按照药品的规格、品种、剂量、给药途径以及适应症的不同。由西方国家的用药品立法规定可看出,如果药品被分类为处方药,则应当与以下标准相符合:

(1)如果没有医疗干预便加以使用,即便是使用正确,也极有可能会导致间接或者直接的危险发生。(2)药品十分广泛的或者经常的非正常使用,最终直接或者间接给人类的身体健康带来危险。非处方药如果有不证确使用的不良状况,则必然会进行重新分类,进而面临上升至处方药的风险;(3)药品为肠道外给药,通常情况下是医生对处方加以给予。由于肠道外给药在给药途径上具有复杂性且有着额外风险,一般为处方药。

1.3 处方的规范性问题

许多医疗部门或药店均仅仅立足于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了避免处方外流的出现,甚至对处方管理办法加以违背,在处方上做手脚。比如,有些开西药的处方不对通用的商品名称进行正确的填写;有些即便是开具了处方,但是却不将用量和用法写明,而要求患者取药后再另行交待;有些对药品缩写名或者代号自行编制,在中药处方中,使用英文字母将某味中药取代;使用计算机对普通药方进行开具时,不将纸质处方同时打印出来。另外,很多医院不断的将医药代表直销至医院的“新药”用量扩大,而该类药物基本上极难在零售药店买到。

2、处方药的管理措施建议

2.1 加强管理,转变处方开具观念

现阶段,卫生保健概念已经从以往传统的单纯依赖国家逐渐的转变成“是个人的责任及权利”。近些年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健康知识也随之得以增多,自我药疗和自我保健能力得以迅速提高。患者拿药看病不再仅仅考虑治疗效果如何,往往还会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因此,可以将必须要处方药物的具体范围适当的缩小,在普遍常用的、安全性较高的非注射方面,尽可能在药师或者驻店执业药师的正确指导下,允许患者自服自购。

2.2 详细介绍处方药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在处方药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医师及药师应当尊重患者的医疗决策权以及知情同意权,这不仅是社会医药领域的发展趋势,而且对处方药的用药风险的避免是尤为重要的。在对处方药的用药决定加以做出之后,医师应当全面且详细的向患者将所获取的疗效正负面信息和药品风险加以说明,对患者的提问和患者的咨询认真的进行回答,积极的鼓励广大患者参与到实际的医疗过程中,共同与患者将用药决定做出,进而将良性运转的、互相信任的医患关系建立起来,从而更好的推进处方药的有效管理。

2.3 建立健全处方药管理的法律机制

对药品实施处方药及非处方药的管理分类是药品管理的一大趋势,所以,应当将此方面立法的步伐尽可能加快,及时的将当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诸多薄弱环节加以解决。在新的药品管理分类办法的制订过程中,应当明确的规定处方药经营管理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义务,对于药师不在岗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备药师,不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不按照规定指导用药或者审核医师处方,不按照规定保管、留存和等级医师处方以及伪造医师处方等不当行为,均必须将与之相应的处罚规定加以明确的制定。只有切实的将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起来,才能够使处方药的管理工作得以贯彻执行。

2.4 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加强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

实施药品的分类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药分开管理及分开核算”到位实施与否。应当将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加快,将以往“以药养病”的尴尬局面加以改变。当前,应当将相对较为宽松的一个“过渡期”给予各个药品零售企业。对于药品分类管理的法规和法律,应当在诸多相关方面均较为成熟的基础下,切实本着“循序渐进,分布实施,适度超前”的基础原则加以制定落实,否则会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及法律的权威性带来负面性影响。今后,应当重点将宣传教育药品分类管理的工作真正的放置于首要地位,借助于教育和宣传工作,促使社会各界均能够切身的领悟到分类管理药品的重要性,促使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以及药品使用经营单位按章办事意识、依法经营意识的提高,以便于在良好的社会氛围中,尽快的实现处方药的有效管理。

3、结束语

总之,无论是在医院等医疗单位,还是在药店等药品零售机构,都应该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与管理,包括从对医院或药店等机构进行监管,以及对执业药师资格进行监管与考评。除此之外,还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能够认识到处方药的正确使用方法,以保证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

参考文献

[1] 于明德.医药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两个重要问题[J].中国经贸导刊.2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