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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教案

时间:2022-04-20 19:23:10

回家教案

第1篇

课堂提问是指在上课的时间,教师对学生的提问和学生对教师的提问,这里我们主要研究的是教师对学生的有效提问。美国著名教育学家加里・鲍里奇说:"任何口头的说法或者手势,只要引起了学生的回应或者回答,就被看作是问题。" 使提问有效深刻的途径之一就是落实到书面,即采取学案形式。

学案是以课程标准为准绳,以学生现有知识水平为基础,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创新学习、自主发展为目标,经过教师集体备课制定的指导学生主动构建知识的学习方案。学案导学以教师的学习方法指导为主导,以学生的自主学习为主体,师生通过学案共同合作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教学模式。美国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布鲁纳认为:"只有学生自己亲自发现的知识才是真正属于他自己的东西。教学目的不是要学生记住教师和教科书上所陈述的内容,而是要培养学生发现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卓越的智力。" 灵活运用学案,预留问题线索,优化课堂提问,才能使学生有的放矢,真正学以致用,得到提升。

1.及时调整问题的难度

教师在课堂提问中会存在大量"是不是?""对不对?"这样的问题,这种问题提问面过窄,往往不需要学生做出思考,过多的这种提问属于无效提问。同时,提问数量要适度, "满堂问"的形式不仅不会提高教学质量,相反会造成学生的厌烦心理。美国教育家高尔总结教师课堂提问的文献后发现:教师的问题苍白无力,毫无意义。其中 60%为低水平记忆问题,20%为方法问题,只有20%的问题要求学生思考。 课堂提问的难易程度要有层次,并且提出的问题,应该适应学生的思维发展水平,使学生既感到有困难和压力,又有解决问题的信心。要始终以全班学生为主体,让他们处于"探索者"和"发现者"的位置,使他们问有所思,思有所得。

把握课堂提问难易程度就需要教师对学情有充分了解,学案可以成为教师把握学情的重要媒介。学案一般分为预习案和导学案两部分,预习案用来检查学生预习水平,比较简单。导学案用来引导学生课堂学习,采取问题设置的方式。问题的设置具有梯度性,充分融合教材的重点和难点。

2.应当选择合适的提问时机

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 ,在学习心理、知识水平、学习能力等诸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就要求教师在设计提问时应根据教学对象的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准确把握提问的时机。中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就曾说过"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不同的提问时机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例如课堂开始之前的提问可以将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教学内容之上;结束讲解之后的提问能够帮助学生理解讲授的内容;在课中讲授时,可以通过提问把已学知识和即将讲授的知识联系起来,起到探索思考的作用。

3.恰当选择提问的对象

教师在提问中要避免提问对象固定的问题。在课堂教学中,不是每个学生都能回答和愿意回答每一个问题的,因此提问时选择适当的提问对象也是课堂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课堂教学设置的问题有这么几个层次:第一类是问"是不是"或"对不对"的判断型的问题。这类问题是最简单的,只要稍微动动脑筋,一般每个学生都可以回答出来,因此,这类问题的提问对象应是或主要是差生。第二类是问"是什么"和"怎么样"的描述型的问题。第三类是问"为什么"的分析型问题。这两类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学生识记有关知识,甚至要求学生在理解的前提下解释和分析其中的原因,一般来说这类问题对差生是比较困难的,因此,这两类问题的提问对象应主要是中等生。第四类是问"你有哪些不同意见"的创造型问题,对一般的学生来说,要较好地回答出这类问题很难,因此这类问题的回答只能由那些思维敏捷的优等生来完成了。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都能积极思考,参与教学过程,从而有所收获。

4.灵活掌握待答时间

美国教育家鲍里奇把等候时间分为两种: 第一等候时间,是在教师提出问题后让学生考虑答案的时间;第二等候时间,是在学生的回答之后直到教师或其他学生评论其答案的时间。候答时间一般在 3 秒左右。 为了追求课堂效率和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通常在发现没有学生响应后,便重复问题或把可供探索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分解,学生因此失去了思考探索的空间。从听课的过程中明显感觉到多数教师都缺乏耐心的等待。提问后供学生思考的时间不足。

经过调查发现有部分教师在提出问题之后,在点学生回答问题之前,等待的时间不足2秒钟。在学生作答之后,教师几乎没有任何停顿,直接公布正确答案。教师的教学节奏比较快,基本没有给学生提供思考的时间,很多情况是自问自答。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所有学生都参与到教师的问题中,这种快速的步伐会导致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对于教师提问之后等待2至3秒是很有必要的,当教师停顿3至5秒时,无论教师是否给出了正确答案,学生都会更多的参与到课堂中,并且经过思考,学生对问题的印象会更加深刻,教学效果也会更好。但待答时间并不是越长越好,对于简单问题教师只要留给学生几秒钟思考即可,对于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也应将待答时间控制在3分钟之内,可以让学生充分讨论,交流意见。

5.要进行有效评答

美国心理学家斯腾伯格把教师回应提问的水平划分为7个级别,对指导教师回答学生提问有很大的借鉴价值。第一级: 回绝问题。第二级: 重复问题。第三级: 承认自己也不知道答案。第四级: 鼓励寻找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进而解决问题。教师鼓励寻找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可以分两种情形: 一是教师自己去寻找,二是鼓励学生去寻找。第五级: 提供问题的可能的解。第六级:鼓励学生对可能的答案进行评估。第七级: 鼓励学生验证可能的答案。

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以心中的答案为唯一标准,如果学生说的不是自己想要的答案,就给予否定,对学生回答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错误缺乏适时的分析、评价。教师在课堂提问后,对学生经思考所得出的答案要及时反馈信息,进行评价。对于学生正确的回答,应该给予鼓励和表扬,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对于学生错误的回答,也不能一概否定,要耐心的进行点评,对问题的解决思路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释,帮助学生找出错误的原因。切记在评价的过程当中要以表扬和鼓励为主;同时要在点评中坚持全面兼顾的原则,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和一般的学生都要一视同仁,坚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促进学生整体的发展。

总之,在新课改下,教师要树立新的观念,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作为学习者、研究者和组织者,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激发学生探索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好现代化教学手段,灵活运用学案,充分利用好课堂提问,使学生学有所获,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邵瑞珍,张谓城译.布鲁纳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2]加里・D ・鲍里奇.有效教学法[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第2篇

一、导学案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导学案的编写质量是根本。伴随着新课改的实施,很多学校都开始跟风实施导学案教学,但是导学案教学模式是否对于每所学校、每个学生都适用呢?一些学校只是学来了别人的教学形式,也开展了导学案教学的模式,但是导学案的编写却是敷衍了事,这样一来,该在导学案中体现的知识点没有到位,学生在预习时根本找不到重点,这给学生的预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会影响到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所以,一本高质量的导学案是成功开展导学案教学的必备品。

2.学生预习的真实性与实效性。由于课前预习这项工作是在课下完成的,所以学生预习的真实性我们无从考证,在前面我们也指出,导学案教学对学生的自觉性要求非常高,因为一旦学生偷懒,没有先读课本再完成导学案的预设问题,而是直接誊抄课本、参考书或者其他学生的导学案,这样导学案设置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在互联网盛行的当今社会,学生要找到一道题的答案可以说不费吹灰之力,所以,当教师真正把学习知识的任务交给学生后,这对学生的诚信是一次非常大的考验,要想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去完成每一项任务。

3.预习环节的时间难以保证。预习环节是使用导学案的最开始环节,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把这么重的担子压在每个学生的肩上,也确实让他们有些吃不消,但不压又不行,因为预习环节是最基本的环节,它涉及到很多方面,既包括学生对过去已学知识是否回顾,又包含学生是否养成了自学的好习惯,而且直接关系到本堂课的教学是否成功。如果学生的预习只是流于形式,学生没有真正用心去预习,或是因时间仓促而敷衍了事的泛泛浏览了一下,学生的主体作用根本就无法发挥出来。我校绝大多数学生都居住在学校附近,下午六点多全放学回家了,写完各科书面家庭作业后,一方面剩余时间不多,另一方面各种诱惑又太多,电视节目、网络游戏、电脑手机等等都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导致学生不愿意学习,甚至个别学生手机不离手,一有空就拿起手机玩游戏,本来自主学习的时间就少之又少,更何况数学知识枯燥乏味,高中数学题难度又大,因此,每天的预习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出现这种情况,我就想办法在上课前挤出时间让他们预习,但每次都因时间太短而效果欠佳,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还比较重要,既然重要,那么时间怎样给予,给予后又怎样进行实施,这都需要进一步研讨。

4.教师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导学案教学特别强调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而老师的作用则是次要的,并且在课堂上要少讲,凡是课本上有的、学生能回答出来的,就少讲或不讲,教师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引导学生,通过一系列的“导”,学生的兴趣被激起,学生的思维被激活,学生的创造性被激发。因此,限制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教师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在平时的教学中,教师极具特色的讲解在新的教学模式中难觅踪影,课堂气氛虽然热闹但却少了一种让大家终生难忘的场景,特别是指导性的案例大多数都遵循同样的模式,以至大多数教师的个性被扼杀,使一些优秀教师的专长不能发挥,教师个体的自主性、独创性和个人的教学风格将大大降低。

5.导学案与多媒体之间的矛盾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们的教学也要与时俱进,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但导学案的实施还需要多媒体课件吗?如果不用课件,我们是不是又回到原来没有多媒体的时代,显然这是在倒退,如果再配套多媒体课件,如果导学案和多媒体课件一致,似乎又丢失了课件本身的价值,因此,制作多少课件,制作课件的内容与导学案的内容要不要一样,如何使多媒体课件和教学案例的有效结合,看来还需要不断地摸索。

二、对高中数学课堂导学案教学的几点建议

1.加强课前预习的监督。课前预习这个环节通常是学生回家后完成,因此教师的监督力度不易到位,需要家长的配合。在开家长会的时候,很多家长反映高中知识难,想帮孩子检查作业但看不懂。其实家长的监管并不是非要查出孩子作业的对错,而是应当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监督孩子是否在回家后独立自主的完成了预习任务,只要孩子独自完成了课前预习环节,这就为导学案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所以,加强课前预习的监督是导学案教学模式开展的必要保障。

2.编好导学案。导学案是联系师生的纽带,好的导学案不但让学生学起来轻松,也让教师教起来轻松。所以,高质量的导学案是开展导学案教学的必备品。教师需要认真研究《新课标》和课本,除了要熟悉教材,确定重难点外,还要深入挖掘课本中知识点的内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和要求,这是导学案教学模式的基础。导学案问题的合理设置,能够提高课堂效率,学生根据问题的一步步引导,得出有效的结论,因此这样的课堂模式,才有可能成为高效课堂。导学案分层设置的习题能帮助不同水平的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使得学生都能感受到收获知识的乐趣。

第3篇

一、案例法在专业课双语教学中的应用设计

此次教学实验的对象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贸易经济专业2013级学生,学生共计51人。学生具备如下特点:一是英语水平较好。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的学生14名,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学生8名,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这四类学生总计50名,占总学生数的98%,其中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上的学生比重达到了70.6%。二是已经学习过微观经济学,且正在学习宏观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基础。而且经济学基础比较扎实,比如微观经济学期末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的同学共26人,达到51%。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案例法应用设计原则,教师的案例课堂组织模式如下:案例教学的模式主要是由学生针对教师提出的题目来分组查找资料,形成案例报告。具体说来,案例教学分如下几个步骤进行:一是教师说明;二是学生分组;三是学生汇报及教师点评。案例汇报选题的原则有三个:一是与课程讲授的理论知识相关;二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比较关注的问题;三是教师对相关内容比较熟悉,能够提供较有价值的点评。根据这三个原则,教师选择的四个案例题目分别为:①重商主义与国际贸易谈判;②要素禀赋理论与中国国际贸易结构;③外部规模经济理论与中国的产业园区;④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下岗”问题。在交代案例题目中,教师明确指出每则案例所对应的理论知识点,并对如何查找并引用文献进行了一定的指导。同时要求学生发挥团队合作精神,要求小组中所有同学都参与,对小组汇报做出贡献。

二、问卷调查及教学效果分析

在已经完成三次案例汇报之后,教师向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此次调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调查学生对案例汇报的态度及感受;二是对案例汇报如何影响双语教学效果进行实证分析。调查问卷的对象是所有参与听课的在册学生,共51人。运用问卷星进行问卷的设计与发放,所有题目为必答题,问卷发出51份,回收51份,有效问卷数51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达到100%。

1.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态度与感受。

首先,绝大部分同学都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其学习效果有所帮助,13.73%的同学认为“帮助很大”,72.55%的同学认为“有所帮助”,两者相加总比重为86.28%;而回答“不知道”和“帮助很小”的同学比重只有7.84%和5.88%。与尚未做过案例汇报的同学相比,已经做过案例分析的同学更倾向于认为“有帮助”。仔细分析发现,在已经做过案例汇报的共计39名同学当中,认为“帮助很大”和“有所帮助”的分别为6名和30名,两项加起来占总体比重为92.3%,而在尚未参加案例汇报的同学中,这一比重为66.7%。可见,有过案例汇报体验的同学更能够体会到这种方法对教学效果的促进作用。在被问到“案例教学法为什么对国际贸易课程的学习起到了帮助作用”时,回答从被选率最高到最低的是“增加了我的主动学习投入”(72.73%),“案例中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加深了我对理论知识的理解”(65.91%),“督促了我对课堂内容的预习或复习”(50%),“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31.82%)和“增加了我与同学及老师的互动机会”(29.55%)(见第3题)。在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教学效果不明显当中,认为“案例题目与课内知识相关度不强”以及“学生兴趣不足,积极性不高”的均占57.14%;认为“团队合作意愿和效果不明显,大家基本各做各”的占42.86%,另外认为“题目太难”、“占用太多时间和精力”以及“教师和学生互动太少”的分别占42.86%,28.57%,14.29%。可见,虽然回答这两项的学生数量很小,但是仍然可看出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在选题及互动性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2.案例教学法对于知识转移效果的影响评估。

为了评估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评估,调查问卷中针对已经做过的三个案例汇报题目分别出了3道专业知识选择题(共计9道),让所有同学对所有问题都加以回答。将同学们分为四组:小组1为参与案例1的同学;小组2为参与案例2的同学;小组3为参与案例3的同学;小组4是到目前为止仍未参与案例的同学。接着分别统计各小组对所有问题回答的正确率,然后观察每个题目的答题情况。我们的假说是“小组N的同学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并用实际数据来验证这一假说。统计结果如下:小组1在回答与案例1相关的3个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76.9%;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56.7%,43.75%和69.4%。而且在这三个问题当中,除了问题7,小组1的同学的回答正确率低于小组2和小组4之外,其他两个问题的正确率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所以总体上来说,“小组1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是成立的。小组2在回答案例2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53.3%,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为56.41%,54.2%和72.22%。而且除了问题10,小组2的正确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外,另外两道题的正确率均低于其他小组。因此“小组2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组”的说法不成立。小组3在回答案例问题3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68.4%,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64.1%,66.7%和52.7%,所以小组3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三个组别中,“小组N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较高”的假说的验证情况分别是“成立”、“不成立”和“成立”,虽然有两组同学的结果都是“成立”,但是由于样本量较小,因此仍不能明确地认为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得到了证实。

三、结论

本文结论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在高质量案例资源较为缺乏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较为灵活的授课安排,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专业课的双语教学当中;第二,绝大部分同学都认为在双语教学中适当引入案例教学法对其学习效果有所帮助,尤其是参与过案例汇报的同学感受更为明显;学生认为案例法提高了他们的学习兴趣与主动性,案例中的实践进展可以强化其对理论学习的认识,但是如果希望案例教学法可以在克服语言障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则还需要更为细致准确的教学模式;第三,本文的问卷调查没有十分明确地显示案例教学法能对双语教学效果产生较强的促进作用,问卷的设计以及样本数量方面还有待加强。今后的研究方向是扩大样本数量、增加测评题目,以求对理论假说进行更为有力的验证。

作者:罗立彬 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贸与会展学院

第4篇

【关键词】回疆 刑法 伊斯兰教法 民族法制

阳关、玉门关以西、葱岭以东、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由于天山横亘其间而从地理上被分为南北两部分[1],天山以南广大地区,清代文献中称之为“回疆”、“回部”,是维吾尔民族的聚居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木[2]的叛乱统一回疆地区后,建立起稳固的统治。回疆地区民族、宗教、历史、文化同中原地区迥异,为牢固地统治这一地区,清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特殊法律体系。刑法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的核心部分,清代回疆刑法是大清刑律与回疆旧有刑罚体系的一个结合点,研究回疆地区的刑法对于研究清代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

关于清代回疆地区的刑法,由于资料零散,专门的研究尚不多见。已有的成果也多集中于对回疆伊斯兰教法中刑法的探讨,日本学者佐口透在《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一书中通过对清代回疆地区抢劫、盗窃、伤害、杀人、斗殴、强奸等判例的研究,认定维吾尔社会的“回法”实际上是传统土著伊斯兰教刑法。[3]新疆学者陈国光、青海学者陈光国、徐晓光等也对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刑法部分,观点大致一致,认为:“在刑事法律关系方面,除危害清朝统治和其它严重犯罪外,考虑到维族社会普遍信奉伊斯兰教这一情况,一直基本运用《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关刑罚规范的处理。”[4]笔者认为,尽管有上述研究,但在回疆刑法问题上仍有一些关键问题尚待解决,诸如清统一回疆前后维吾尔习惯刑法的内容及特点,清统一新疆后大清刑律与“回法”的关系,其相容与冲突,清律与“回法”在刑事案件审理上的适用范围等,故本文试图凭藉档案及新刊行的文献资料,对清代回疆地区的刑法作一研究。

一、回疆旧有的刑法体系

清统一新疆以前,回疆维吾尔社会存在着一套法律体系,不过文献中相关的记载较为简略。《新疆回部志》卷四,“刑法”中载:

(回疆地区)亦有杀人者死之说,若犯者能出一千或数百腾格普尔给死者家,亦可免抵斩罪。非军阵不用致死之刑,则押赴巴杂尔当众挂死。剁手折足,施于惯逃积贼,枷号木鞋施于窃盗匪徒。其囚楚罪人,则掘一深坑,上用柴栅留一小窍,置人于中,谓之地牢,其余鞭棍朴责而已。[5]

《西域地理图说》原藏四川师范学院图书馆,为清本,出自“乾隆初定新疆之时旗人手笔”,延边大学出版社近年整理出版,故前人多未使用。该书卷二,“官职制度”中记载有回疆地区的刑法,文中称:“近因受天朝制度,归我王化,不(至)复用其刑。”可见,该书所载为清统一回疆以前的旧有刑法。

询其(回疆地区)罚罪行刑之规,却又有刑无例,有罪无律焉。以马鬃穿人小便者,拷问犯人之刑也。以锅底黑灰和尿水灌入口者,催人急供之刑也。以天秤吊人者,折磨仇人之刑也 。活取人膀臂者,振示大盗之刑也。活剖人腹,取人心者,拿获敌人,以壮军威之刑也。吊挂死人,乃因谋奸利,杀伤人命,抵赏之罪也。令人穿木鞋者,晓示光棍、匪类,并枷号逃人,窃盗等刑也。下入地牢,乃监禁犯罪之刑。夹夹棍乃审犯之刑。立斩之罪,非在军阵获敌者不用。凌迟之刑,非弑其父兄及谋反、叛逆者不用。剁人手者,大盗惯偷不能退悔者,方施之以示众。外此,则鞭责、棍打、罚以财帛而已。依其例,虽如此,然有犯其法者,并不依此议罪,全凭阿浑看经酌量行之。概犯人若与其阿浑有亲友之情,及行贿者,便不至有重责。故曰有刑罪而无例律者也。[6]

最系统的史料是清统一新疆之后官修的《钦定西域图志》,该书卷三十九,风俗一,回部政刑条载:

回人有小罪,或褫其衣,墨涂其面,游行以徇。次重者击之,又重者枷之,最重至鞭腰而止。阿奇木以下,犯小罪夺其职,当苦役,或派课耕,或派监畜牧,或责令入山取铜铅,三年、五年而复之。窃物必断手,视其直十倍输之,无则械其足,锁于市上以示众,役其妻以输直,再犯者刑之如前,掘地为牢,幽之一月,乃出之。斗殴者,视其被伤之情形而坐之,伤人目者抉其目,伤人手足亦断其手足。犯奸者依回经科断则杀之,宽则罚令当苦役,终其身不复。有证则坐之,无则释之。杀人者抵,有证者,据证佐之言以定谳,无证则鞠之。鞠之法,或仰卧犯者于地,以水灌之,或攒缚其手足悬诸高处,或缚于柱,令足不著地,而以绳勒其腹,不服则鞭其腰,继则刖其足,甚则囚之于地牢,期岁而出之,给苦主为奴。吐实则定谳,设木架于市,悬于上以示众,至三日鲜有不死者。逋逃外附之人,辑获时施罪亦如之,甚则枭之,佐证有诬证人罪者,即以有罪罪之,有职者夺其职,褫其衣,鞭其腰,以墨涂其面,令倒骑驴游行示众以辱之。

从上述记载来看,清统一新疆前后回疆地区存在的维吾尔惯用刑法,主要制裁的刑事犯罪有这样几种:(一)偷盗、抢劫罪:一般是处以“剁手折足”之刑。(二)伤害、杀人罪:一般原则是 “杀人者死”,但也可以出钱免罪。对于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原则处罚原则。(三)性犯罪(强奸罪等):一般是处以死刑。(四)诬陷及伪证罪:“以有罪罪之”。(五)叛逆罪:一般处以极刑。( 六)杂罪:或鞭或枷或服劳役。

从刑种来看,回疆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肉刑、徒刑、耻辱刑、赎刑,不一而足。(一)死刑:亦称生命刑,就是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回疆土著刑法中的死刑类别主要有:凌迟,“凌迟之刑,非弑其父兄及谋反、叛逆者不用。”斩,“逋逃外附之人,……甚则枭之。”绞,文献中记作“吊挂死人”、“当众挂死”。(二)肉刑:残缺受刑人肌肤、肢体之刑。回疆常见的肉刑,一是“断手折足”,二是“鞭腰”、“棍打”。(三)徒刑:限制受刑人自由并服劳役。回疆徒刑主要是“当苦役”,一是“派课耕”,二是“派监畜牧”,三是“入山取铜铅”。除此之外,也使用“枷号”、“木鞋”、“地窖”枷锁、监禁罪犯。(四)赎刑:以金钱赎买所判实刑。如斗殴案中,犯者如能出钱给死者家属,可以“免抵斩罪”。(五)耻辱之刑:毁坏受刑人声誉以示耻辱。回疆社会中“褫其衣”、“墨涂其面”、“倒骑驴游行示众 ”,即是此刑。

苏尔德纂修、成书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的《新疆回部志》中载,“回人虽有刑法然无律例,惟听阿珲看经论定,伯克及犯者无不服。”[7]有刑无律是指回疆地区原先无专门的刑事法典,所谓“看经论定”即是指依据宗教经典断案。晚清诗人萧雄有诗描述回疆刑政曰:“约法何曾六尺拘,全凭贝叶当刑书,纵残肢体人无怨,判断多从众论余。”[8]古代印度人用贝树叶写经,故称佛经为为贝叶,此指穆斯林判案依据的伊斯兰教经典。所以回疆旧时判案的法律依据是伊斯兰教经典,换言之,回疆遵行的是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按其不同的渊源,划分为违反宗教道德罪和报私仇两大类,这种区分同伊斯兰教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有关。伊斯兰教法从神与人的关系出发,区分出安拉的法度和人的法度,规定一些犯罪属于神权制裁范围,另一些犯罪则属于人权制裁的范围。违反真主法度的犯罪有: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叛教罪等六大罪孽,这六种罪行适用“固定刑”(阿拉伯语称“哈德”,Hadd。复数形式为“胡杜德”Hudūd)。除此之外的罪行,适用酌定刑(阿拉伯语作“塔吉尔”,ta’zir)和同态复仇的原则(阿拉伯语作“基沙斯”,qisās),即佐口透所说的同害罪。

我们可以将回疆地区的习惯法同伊斯兰教刑法做一比较。以掠夺盗窃罪而论,这两种罪行在教法中适用于固定刑,对偷盗罪的处罚,在被视为立法基础的之一的《圣训》中有指示,据艾布虎赖所传的《圣训》,穆罕默德曾说:“安拉诅咒偷盗的人,他因偷一个鸡蛋而被断手,他因偷一根绳子而被断手。”由圣妻阿 涉(阿依莎)传来的《圣训》则说,圣人讲“偷盗四分之一或更多的金币方可断手。”由伊本·欧默尔传来的《圣训》则说,圣人曾断偷盾牌人的手,该盾牌价值三个迪勒哈姆。哈瓦利吉派(al-Khawarij)主张对偷盗,无论多寡均应断手,而大多数法学派主张以阿依莎所传的《圣训》为依据[9]。对偷盗罪,通行的做法是,初犯断右手,重犯断左足,继续犯罪监禁[10]。回疆地区的处理方式在明代文献中说:“回夷风俗,有为盗一次,责令赔偿;二次割手一只;三次打死。”[11]清代《西域图志》中说:“窃物者必断手……再犯刑之如前,掘地为牢,幽之一月,乃出之。”掠夺罪,教法规定按犯罪轻重分别对待,罪行严重者,处以死刑[12]。就回疆地区在清统治之初适用回疆例办案的情况看,回疆法律对待抢劫案犯也是区别对待的,对于主犯“照回人旧例斩决枭示”,对于从犯则“照回法斩其手指”。[13]

关于伤害杀人案件,按照伊斯兰教法律观念则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在伊斯兰教法律下,被害人方面可以要求按照惯例实施同态复仇,《古兰经》规定杀人抵罪,“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并“一切创伤都要抵偿”[14]。如果被害人或其亲属表示宽恕,也可以支付血金(阿拉伯语作“迪亚”,diya)或忏悔赎罪的方式取得和解。回疆地区刑法与此同出一辙,“杀人者抵”,“伤人目者抉其 目,伤人手足者,亦断其手足”,即是同态复仇的处罚。“若犯者能出一千或数百腾格普尔 给死者家,亦可抵斩罪”,则是支付血金的形式。

关于性犯罪,教法上使用私通罪的概念,凡不属于丈夫和妻子或奴隶主和女奴范围内的性关系(zina’),在教法中适用于固定刑。教法认为奸淫是乱人血统和挑起人间不和的祸根, 因而制裁是严厉的,《古兰经》上说:“如果成年男女发生私通奸情,你们一定要用石击死他俩。”[15]教法具体规定,已婚自由人男女之间私通,判处一百鞭刑,然后处死;未婚自由男女私通,判处一百鞭刑,外加流刑一年;奴隶犯罪则只鞭打五十。由于奸淫罪关系到人生前程,故教法规定在罪行认定上要慎重,必须有四名目击该行为的人举证,罪行才能成立[16]。回疆旧律中对犯奸者“依回经科断则杀之,宽则罚令当苦役,终其身不复”,但司法实践中也相当重视证据,“有证则坐之,无则释之”,同教法大体一致。

教法上规定的酌定刑,在回疆刑法中也有体现。所谓酌定刑系指相对于固定刑而言,是指《古兰经》和《圣训》中未予规定,而法官可以灵活掌握的刑罚。上引《西域图志》中所载:“回人有小罪,或褫其衣,墨涂其面,游行以徇。次重者击之,又重者枷之,最重至鞭腰而止。阿奇木以下,犯小罪夺其职,当苦役,或派课耕,或派监畜牧,或责令入山取铜铅,三年、五年而复之。”小罪既不属于违反宗教的六大罪之列,也不适用于同态复仇及赔偿血金,故只能属于适用酌定刑的法律范围。

回疆旧有刑法体系过于粗糙、不够完善的特点和伊斯兰教法有关。伊斯兰教刑法是伊斯兰教法中最不发达的部分,犯罪和刑罚的概念比较模糊,尤其是相对于体系缜密的清律而言更是如此,所以《西域地理图说注》说:回疆“行刑之条律,均属未善。”伊斯兰法查经断案,并不依据判例,自然也是“有刑罪而无例律。”

从上述分析来看,回疆旧有刑法体系基本上是伊斯兰教法的移植,打上伊斯兰的烙印,但也揉进了前穆斯林时代旧有刑罚及中原刑法。英国伊斯兰教法学者诺·库尔森(N.J.Coulson) 说过,伊斯兰教的思想体系要求在接受信仰的同时放弃那些产生于以往的经验和现实社会需要的行为标准,代之以定型于十世纪古典学说里的宗教法则,而事实上,对于阿拉伯民族之外的民族而言,接受沙里阿法则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因为它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同这些民族的传统社会结构常常是格格不入的,因而当地习惯必然对沙里阿法产生影响[17]。楚剌思的《编年史》中说,在叶尔羌汗国阿不都·哈林汗时代汗每周两次主持司法,“如果是适合伊斯兰教法判断的案件,那他就与哈孜和穆夫提商量,而要是涉及习惯法的案件,则交给异密们处理。”[18]

清代学者很早就已注意到回疆旧律同前穆斯林时代刑法的关系,《西域图志》卷三十九,回部政刑条载:“《唐书·西域传》称,吐蕃掘地深数丈,内囚于中,二、三岁乃出者,应即今回部纳囚地牢之法,吐蕃地近回部南,是以其法相符耳。”又如英国旅行家福赛斯(T.D.Forsyth)指出:在前穆斯林时代,对普通百姓处以死刑,是用剑抹脖子,或是将活人砌入墙中。对谋杀和谋反者,公开惩处的办法是将罪犯埋至腰部,当众宣布罪状后,由一队骑兵用矛将罪犯处死。喀喇汗王朝萨图克·布格拉汗皈依伊斯兰教后,按沙里阿法(即伊斯兰教法) 引进刑罚时,保留了用剑来抹脖子的古老刑罚,对谋杀、谋反者死刑的执行,改为埋至腰,然后公众用石头击毙之[19]。西方学者的研究证明,西域地区在前穆斯林时代就盛行刑讯逼供的形式,“如果一个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盗窃或其他严重罪行而自己又予以否认,他就要遭受下列酷刑,以使其招供:滚开的油浇在他身上,但主要是浇在脖子和肩膀上,这种折磨叫作肯(kin),另一种轻一点刑罚是库勒塔(kulta)——用一种薄而短的板子责打。特亚克(teyak )——用石榴枝重重地抽打,这种石榴树受到拜火教者的崇拜,这种刑罚显然来自他们的规矩。”[20]。清统一新疆之前,回疆法制中通过酷刑折磨罪犯以获取口供的现象,在清代汉文文献也屡见不鲜。西域地区的刑讯逼供,可能主要是受中原地区法制的影响,因为中华法系则较为重视口供,依据口供即可定罪,而在伊斯兰教法的审判中,情况不同。几乎所有的法学派都承认誓言保证程序(阿拉伯语作“卡沙马”,Qasama),如被告否认原告的指控,则法庭要求被告就否认的事实盟誓,盟誓后则判被告胜诉;如被告不愿盟誓,则原告就所诉事实盟誓,然后宣布原告胜诉,被告罪行不能依据本人自供来定罪。所以,尽管回疆地区皈依伊斯兰教多年,但回疆法律并不等同于伊斯兰教法,俄国旅行家瓦里汗诺夫(Ч.Ч.Валиханов)说,“在整个穆斯林东方世界里,《古兰经》是民政设施的根本,风俗、法律和各种内外关系统由其决定,因此,各个穆斯林国家内不同民族的生活和施政都或多或少有相似之处。不过新疆在这方面表现的异乎寻常,在这里,伊斯兰教要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宗教狂热有所收敛。”[21]回疆旧刑法同地方习惯的关系,由于资料所限,目前我们无法再作更深的研究。

二、大清刑律与回疆司法实践

清朝对于回部的刑事立法早在清统一回疆之前就已开始,主要是对于进入汉地的回部人员进行法律约束。顺治三年(1646年),清曾制定吐鲁番进贡来使在京购物条例,“其龙凤黄紫各色之物及鞍、辔、弓、箭、刀,不许置买,……如盗买违禁之物,一经该员查出,买者、卖者并监视人役,一并治罪。……(至兰州)亦不许买热铁及各项兵器”。顺治十三年(1656年),又定吐鲁番回部进贡入市条例[22]。雍正六年(1728年),内迁回部头目托克托玛木特与辟展头目伊特勒和卓“以违言故搏毙”,川陕总督岳钟琪遣谕曰:“尔等久为准噶尔虐,蒙恩内徙,今图私忿辄争,若仍聚处,恐相激生变,必视内地律治罪,尔等走留惟便。”回众谢罪请留,清帝谕曰:“嗣后勿妄滋衅,违者论死。”[23]乾隆六年(1741年)清政府又对瓜州、肃州、吐鲁番人的刑罚问题作了规定:“安西回民一切命盗等案,仿照榆林、宁夏、口外蒙古之例办理,如两造俱系回民,应令札萨克公将人犯拘交办理……,若民人与回民交涉之案,则令安西同知会同部郎审拟详报。”[24]乾隆七年(1742年),甘肃巡抚黄廷桂奏称:“瓜州五堡安插吐鲁番回民,本属外夷,与当地民人不同,所犯军流徒罪,若照内地民人之例一体佥配,在回民与摆站充徒既无实用,而迁徙他所言语不通,饮食各异,恐难存活,殊非仰体圣朝矜恤外夷之意。请嗣后照苗疆办理之例,准折责枷号完结,仍抄—送部查核。”[25]清政府准其奏。

有学者认为,清代新疆建省前,回疆地区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伊斯兰习惯法:“1884年前,南疆维吾尔族惩治犯罪,审判依伊斯兰教律,监狱有土牢,处罚有鞭背、断手等。1884年后,新疆惩治罪犯延用大清律。”[26]也有学者说,在清统治回疆之初,为了表示对当地传统习俗的尊重,并没有在这一地区立即推行《大清律》,而是尽量依据当地传统的“回例”来判处刑事案[27]。笔者以为,这些观点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列宁指出:“所谓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 [28]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平定回部大小和卓木叛乱之后,回疆地区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清在回疆地区设官列戍,清朝的法律制度也必然进入回疆地区,即史料中所谓“迩今各部归一,自应遵我朝之律。”[29]

《回疆通志》卷七,“喀什噶尔”条下,详细记有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属衙汉、满印房存书目录。《回疆通志》为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和宁主持官修,刊于嘉庆九年(1804年),因而这份存衙法律规章目录反映的至少是在此以前清颁给回疆地区官衙法律典章的情况。

存贮汉印房的文书有:

《大清律》十九本、《新纂大清律》二本、《蒙古则例》二本、《三流道里表》八本、《督捕则例》四本、《中枢政考》十八本、《蒙古律》二本、《八旗则例》四本、《查缴违禁书目》一本、《吏部则例》二十二本、《川运军粮条例》一本、《捐款条例》一本、《新例》 二本、《洗冤录》四本、《新疆物料价值则例》二本、《甘肃捐款条例》一本、《续纂条例 》四本、《大清律纂修条例》二十四本、《新纂八旗则例》四本、《中枢政考》十八本、《吏部则例》二十四本、《清字中枢政考》十八本。

存贮满印房的文书有:

《清文八旗则例》四本、《新纂清文则例》六十本。

这份书目是一份重要的资料,它对于研究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体系十分有用,但很少引起学者们注意。上述法律规章在回疆是否全都付诸实践,需用史实一一举证,如说其中大多数在回疆使用,为官方施政提供依据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清朝统一回疆以后,清朝的各项法律已成为各衙门的统治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大清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显示出来。

严惩十恶犯罪是中国封建刑法的基本原则,清统一回疆地区以后,付诸法律实践。清朝对于严重危害皇权、政权及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如谋反、谋叛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严格按清律实行惩处。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大小和卓木叛乱失败后逃至巴达克山(Badakishan)[30],清政府强烈要求引渡,按大清律处置,“明正其罪,以彰挞伐”。巴达克山素勒坦沙初以“回人经典不便呈献”为由,拒绝引渡,后迫于压力,只得将两和卓处死。又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发生的喀什噶尔伊什罕伯克阿布都喇伊木里通外藩事件:

据阿奇木伯克噶岱默特告称,回人噶帕尔往浩罕贸易,与彼处买卖头目拜默特等,言及前年为阿济比之事,大臣遣使索还侵地。阿布都喇伊木密遣亲信属人哈勒默特,私向额尔德尼云,此次内地人来,专为阿济比游牧,并未带有兵马,尔不必远迎,若索取侵地,不妨应允,将来给还与否,再为商酌。[31]

阿布都喇伊木的行为当然触犯了刑律,经审查证据确凿,清帝谕曰:“我大国之例,凡私将内地事务漏泄于外藩者,其罪即同反叛”。[32]对于反叛,《大清律例》中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已行、未行,皆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婿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之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折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六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产入官。”[33]清依法对阿布都喇伊木进行处置:“阿布都喇伊木,著即凌迟枭示,伊子俱著处斩,妻女及兄弟之妻,俱送京备赏,所有财产查明入官。”[34]另如乾隆三十年(1765年) ,乌什之乱,库尔勒哈子伯克阿璊密谋举事,被吐鲁番郡王额敏捕获,清认为阿璊“挟嫌谋反,罪无可逭”,将“阿璊著即凌迟处死,将伊妻子解京,赏给王大臣为奴。”[35]

中华法系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坚决维护儒家伦常,出礼入刑。清朝在回疆地区对严重危及统治秩序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也按清律严惩不贷。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 维吾尔人托虎塔殴伤胞兄迈玛特额则斯身死一案,清朝指示“按照内地例案办理”。[36]嘉庆四年(1799年),清帝宣谕:“新疆与内地不同,如遇杀一家二命三命及谋故重案,审明后仍应按照向例,请王命即行正法”[37]。嘉庆十三年(180 8年),“萨木萨克肆殴官长至十二伤之多”,以下犯上“逞凶不法”,被“处绞示惩”[38]。嘉庆十五年(1810年),维吾尔人托克塔库楚克“殴死胞兄之妻,并推拼幼侄致毙”,“殊属凶恶,著即行处绞,以昭炯戒。”[39]

大清刑法的其他一些原则也在回疆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首先是连坐的原则。连坐亦称缘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而受牵连入罪,这是自先秦就已延续下来的中国封建法制的突出表征。连坐有多种形式,而最主要的是亲属连坐。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阿喇古阿奇木伯 克察拉玛之弟呢雅斯、子摩罗和卓从逆,新疆官员请求处置尚在京师入觐的察拉玛,清认为:“从来叛逆亲属,具行缘坐,但察拉玛以入觐来京,或不知情,著从宽免其治罪”,将察拉玛家口解送来京,并“晓示察拉玛及回众知之。”[40]另如上文已述,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对谋反的阿布都喇伊木、乾隆三十年(1765年)对阿璊,都严格按清律有关连坐之制予以惩处。最典型的例子还是阿布都哈里,他是大和卓木波罗泥都之子,波罗泥都因罪伏诛,阿布都哈里本应缘坐,但乾隆帝“怜其年幼无知,贷其一死,赏给功臣家为奴”,后又加恩编入正白旗蒙古。张格尔之乱,“阿布都哈里系其胞叔,法当缘坐”,道光帝亦“仰体上天好生之德,不忍予以骈诛”,“将阿布都哈里并其长子博巴克、次子阿布都色默特、其孙阿锡木及眷属俱交刑部定地发遣。”[41]

其次是诬告反坐的原则。清律规定,按所诬他人罪行加重处罚,如诬告他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诬告人流、徒、杖罪者,加罪三等;诬人死罪,如果被诬人因此被处决者,诬告者亦判死罪;被诬如未处决,诬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并于配所服劳役三年[42]。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哈喇沙(又译喀喇沙尔,今焉耆)回人首告总管阿布都赉刑逼财物、鱼肉乡里,清廷指示:“阿布都赉系玉古尔总管阿奇木,其有无勒索情弊,自当秉公究审,倘系所属诬告,亦应严行治罪,以遏刁风”。经审查,阿布都赉以罪获咎[43]。乾 隆三十年(1765年),清吸取乌什之乱的教训,对于清官员违法,“许伯克等于该驻扎大臣前 控告治罪,虚者反坐。”对于伯克违法,亦“准回人等控告,虚者反坐。”[44]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拜城维吾尔人呢雅斯控告阿奇木伯克阿不都里卜“常与伊有隙,并恃强索伊地亩”,经清审明,“系呢雅斯挟嫌诬告”,“著即发往广东烟瘴之地充军。”清帝批示:“呢雅斯一案,因系初犯,如此完结,嗣后如再有似此者,该大臣审实,即拟死罪,请旨在该处正法示众,……并通谕各城回众知之。”[45]嘉庆十九年(1814年),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玉努斯妄杀四人案中,首先进行诬告的阿布都拉伊斯及肆行迎合之伊弟里斯巴克依,被依法处决。[46]道光二十年(1840年),肃州解官王顺遗失饷鞘,有人报称系回城头目哎提八海等拾去,经审讯不属实,系商民周思敬、呢牙子乎里等以揣度之词,互相传播, 犯诬告之罪,清政府以“非有心诬陷”而从轻发落,处以杖八十、枷号一月[47]。以上各案中反坐者均为百姓,或有司法不公的因素存在,但如果仅从文献所载来看而不考虑其背后隐情,那么,量刑是准确的。

其三是自首从轻的原则。《大清律例》关于犯罪自首的处置见之于卷五《名例律》的规定, 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等罪行深重不准自首外,其它情况的犯罪自首者,均能受到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置。嘉庆九年(1804年)案犯赫镜因财物纠纷将步甲贵勒赫杀死,并自首。伊犁将军松筠于审明后,请将案犯即予正法,清帝认为量刑不妥:“今赫镜致死贵勒赫后,即赴衙门投首,与拿获到案者,究属有间,……(若将案犯即予正法)若系拿获到案,又将何所区别?且自首者仍一律决不待时,则罪人无所希冀,谁肯自首?必致潜踪远扬,转多漏网,松筠办理此案,殊属过当。嗣后新疆遇有此等谋故自首之案,俱不必从重立决,以昭平允。”[48]

回疆地区实施清律有两个特点:

其一,从重从严从快。清朝认为“边陲要地,非从重办理,不足惩儆凶顽。”[49]乾隆二十 五年(1760年),乾隆帝对哈密回、汉命案审理的批示中说:“此等新定地方,立法不可不严,将来内地贸易民人与回人杂处,凡斗殴杀人之案,即应于本处正法,庶凶暴之徒,知所儆畏,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也。”[50]三十六年(1771年)又传谕曰:“在新疆地方,逞凶戕命,不可不示以严惩,未便照内地寻常斗殴案情,拟以缓决,”应尽快于当年秋审解决[51]。四十一年(1776年),对回疆奴仆杀主案,清帝批示:“回疆地方,尤当处以重辟。……新疆非内地可比,不但此等案件宜从重办理,即寻常斗殴等事,亦应严加惩治。”[52]

其二,地域特色显著,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将清律的有关规定加以改造,例如,制定了适用于新疆地区汉人和少数民族的流刑制度。按清律,“内地情罪较重之犯,俱改发新疆”,如果内地民人在回疆触犯刑律,该怎样处罚,刑律并无规定。乾隆三十六年(1771 年),喀喇沙尔发生了一件来回疆的内地汉民因债务争斗杀伤他人的案件,引发出这一问题。回疆官员判定刑犯枷号三个月后,交回山西巡抚,定地流三千里。清政府认为这样判决实际上是宽赦了在回疆犯案者,“内地情罪较重之犯,俱改发新疆,今以内地民人在新疆犯法,转得令其复还中土,何以准情法之平?”所以清帝指示:“内地民人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即发往伊犁等处;其在伊犁一带者,即发往乌什、叶尔羌等处;而在乌什各城者,亦发往伊犁等处,并视其情罪,量为酌定,轻者发各处安插编管,重者给厄鲁特及回人为奴。如此明示区分, 庶众人共知炯戒,而立法更为详妥。”[53]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又定维吾尔刑犯发遣之例:“向来回疆此等罪犯,仅只枷杖,嗣后如有罪犯发遣者,悉照内地之例问拟,庶新疆回众知所畏惧。至发遣之例,视罪之轻重,分路之远近,如系乌什回人,即发遣叶尔羌;喀什噶尔回人,即发遣乌什、库车、哈拉沙尔等处,著传谕回疆各城办事大臣,凡遣犯定地,悉视此一体遵照办理。”[54] 福赛斯《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中也说:“中国人有一套流放制度,让那些人受到流放的处罚,在流放地,罪犯按照条例受到军队的监视和管理。”[55]

三、大清刑律与回疆伊斯兰习惯法的关系

清朝在回疆实施大清法律的同时,自然会碰到如何对待回疆旧例的问题。清一方面认为回疆“今为我属,凡事皆归我律更张”[56],另一方面在统治新疆之初,考虑到回疆地区民族、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在与大清律法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回疆原有的法律体系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清沿用了伯克制度,认可了相应的司法官员,在一定程度上,准予使用伊斯兰教刑法。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指出:“办理回众事务,宜因其性情风俗而利导之,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也。”[57]回疆旧有刑律在清代文献中一般称为“回人旧例”、“回俗”、“回法”、“回子之例”。

那么,何种犯罪适用大清律,何种犯罪又“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而需要沿用回疆旧律呢?我们不妨引入现代法学上国事犯和普通犯两个概念来阐明、探讨这个问题。所谓国事犯,系指因侵害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国家安全而构成的犯罪,也称政治犯或确信犯。普通犯又称常事犯,是指侵害个人或社会法益的犯罪,如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对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力的侵害等,都属于普通犯的范畴。对于清代回疆而言,在国事犯罪的领域,其处置毫无疑问用大清律,这一点上文已经进行了论证,而在普通犯罪领域法律适用问题,尚待讨论。

从司法案例来看,清统治回疆之初,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混用两种法,界线似乎不甚分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军于阿克苏捕获盗马案犯:

舒赫德奏,拿获阿克苏盗马回人拜密尔咱,因系积匪,照回人旧例,斩决枭示等语。回地新经平定,拿获匪犯,自应从重办理,但内地或间有无耻兵丁仆役等,偷盗回人马匹,若仍照内地之律完结,非所以昭平允,著传谕办理回部事务大臣等,嗣后回人盗本处及内地人马匹,及内地人盗回人马匹,俱照回疆例办理,并通行晓谕知之。[58]

可见回疆例不仅在使用,甚至被推广到回地的汉人身上。

盗窃罪为清律与伊斯兰教习惯法都所不容,尤其是对惯犯,双方法律规定差距亦不大,按清律:“凡盗窃……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绞监候。”[59]因而在本案中,“积匪”拜密尔咱若按清律,当处绞监候,虽为死刑,但可以保全尸首,在清代死刑的类别中,轻于斩决,所以轻于回疆旧制的处罚,故清朝从从重原则出发,准于以依回疆律处置。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对玛喀特抢劫案的处置,也运用了回法。

据布噜特冲噶巴什等回人报称,贸易至布鲁特之萨雅克萨喇巴噶什,遇三十余人抢掠等语,臣亦饬富虎查办,据明伊勒哈遣伊子玛木伯特,将为首之玛尔喀拜、为从之沙巴图等尽擒。玛尔喀拜情形顽梗,直供不讳,回众等恳请除此恶贼,因即斩决枭示,沙巴图,照回法斩其手指,所抢货物,全行查给商人领讫。[60]

对于抢掠案件,清律于回法也类似。清律载:“凡强盗已行,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从,皆斩。”[61]对于响马强盗“依律处决,于行动处枭首示众。”[62]《古兰经》则说:“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应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或驱逐出境。”[63]清统治之初,对抢劫罪的处理区分为抢劫民财和 官财两类,此案为抢劫民财,故以回众请求以回法处置。而上年发生的哈子伯克呢雅斯素丕及子弟属人二百余人“聚众戕害官兵、抢掠台站”案,则严格按清律处置,呢雅斯等按伯克法解京,其余各犯于“喀什噶尔正法示众,妻子赏给额敏和卓为奴。”[64]

伊斯兰教法与清律分歧较大的在于杀人案件的处理上。按清律杀人案件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在伊斯兰教法里,保留了部落习惯规范的基本特征,杀人和伤害被视为一般民事纠纷,可采用同态复仇及赔偿血金的方式解决,在这一问题上,双方的法律观念强烈抵触。

见之于《清实录》清朝在回疆处理的第一个杀人案是乾隆二十六(1761年)年伊斯拉木案。“照管屯田回人伊斯拉木,因回人台因和卓之妻辱詈起衅,刺杀台因和卓,并伤及其妻与弟”,喀什噶尔办事尚书都统永贵认为“不应引照回经,出财抵罪,应以斗杀律拟绞”,而清朝也认为伊斯拉木“以兵刃斗殴,致有杀伤,按律拟绞,情罪允当”,但考虑到伊斯拉木在清军平定回疆时有过战功,殊觉可惜,“而回经又有死者之家,如愿受一千腾格,免其抵罪等语,著询问死者亲属情愿与否,如不愿受财,仍将伊斯拉木论抵。”实际上这是一个在杀人案中适用回法的特例,所以清政府又特别指出:“此案特因伊斯拉木稍有劳绩,是以格外加恩,否则按律定拟,断不姑宽。仍晓示回众知之。”[65]

以后回疆案情严重的杀人案例中,一般使用清律。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回子呼达拜底、 达里雅忒克勒底,将主人呢雅斯豁卓用斧砍死,又将呢雅斯豁卓之妻刃伤,依照大清律中奴仆杀死家主例,被凌迟处死[66]。五十六年(1791年)“回民额勒墨特……持刀将刘子英扎死”,也是依大清刑法斩决[67]。由于清政府对斗杀案按清律严厉制裁,故连伯克亦不敢轻易伤害属下。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回疆境外头目沙关记捕获误入其境的叶尔羌阿奇木伯克鄂对属人,问曰:“鄂对在叶尔羌敢杀人否?”对曰:“有天朝之法度在,不敢私杀人。”[68] 曾到过叶尔羌等地旅行的阿哈麦特·沙·纳克沙班迪(Ahmed Shah Nakshahbandi)说,回疆法律极为严厉,如果王公(阿奇木伯克)杀了穷人,也终于免不了判处死刑[69]。瓦里汗诺夫也说:“小布哈拉(指回疆)的凶杀惨案几乎绝迹。”[70]

清统治回疆之初混用清律和回疆旧例,笔者认为有三个原因:其一,不论何方法律都应包含有共同的成分,即对有悖于人的一般理性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任何社会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杀人、放火、强盗、强奸等,都要进行惩治,只是刑罚的轻重有所不同。其二、清认为回疆情况特殊,立即全面按清律执法有一定困难,所以清政府指出,一些案件本当按清律严格惩治,只是回疆“向化之初,尚未深悉中国法度。”[71]其三,对一些刑案,回法的处置重于清律,这符合清朝对回疆立法从重的原则,而若按清律则等于从轻发落,在统治之初,不利于巩固统治。

在刑法中两种法律体系的并存不符合清朝大一统政治格局,因而,随着清朝在回疆地区统治逐步巩固,清朝也试图逐步在重大案件中取缔回疆旧法的使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对托虎塔殴毙胞兄案的审理中,乌什办事大臣富尼善将托虎塔按清律问拟立决,但又请示可否依回法赎罪,乾隆帝大为光火:

新疆回子,归化有年,应谙悉内地法纪,今托虎塔殴死胞兄,即应按照内地例案办理。富尼善即将该犯问拟立决,又援引回疆捐金赎罪条款,折内并称我内地之例、彼回子之例,尤不成话。回子等均属臣仆,何分彼此?富尼善不晓事,著严行申饬,嗣后遇有似此紧要事件,均照内地成例办理,并饬新疆大臣等,一体遵办。[72]

接着,清朝对回疆地区斗杀案件的处理原则加以明确:

驻扎新疆大臣,办理事务自应揆度事理处理,即如回子内苟有亲侄杀死亲伯叔、亲弟杀死亲兄、亲侄孙杀死亲伯叔祖之事,自应照内地律例拟罪,若系远族命案,仍应照回子之例办理,不可拘泥内地服制律例概行办理。著通行驻扎新疆大臣,一体遵照。[73]

《回疆通志》卷七,“回务则例”中所载回疆斗杀案的审理原则实际上是进一步的归纳总结:“回人内遇有故杀尊长者,照内地律例审办,拟罪随具奏;如有故杀及金刃他物殴毙者,拟缢,巴杂尔示众;其误伤及手足伤毙者,准其照回人例赎罪,以钱、牛、羊给予死亲,免其抵偿。将一年办过案件,汇咨军机处、理藩院。”[74]对于斗杀案清律与回律的适用范围,界线分明。在轻微案件的审理上,可以适用回疆例,但对于恶性案件不用回例。 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斯拉木拜“图财毙命”,将其“即行正法”,法律依据是清律[75]。

“回务则例”上,没有规定其他刑事犯罪适用何种法律。但从司法实践上看,主要使用大清法律。如嘉庆四年(1799年)和阗办事大臣恩长奏:“和阗回民莫罗爱底勒,强奸十岁回女色克呢已成,请将莫罗爱底勒即行正法等语。强奸本律,罪应拟监斩候,今恩长所奏莫罗爱底勒,凶淫已极,新疆又非内地可比,请将该犯即行正法,以惩淫风,所办尚无错误。”[76]查《大清律例》载,“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77]可见莫罗爱底勒一案,照依清律量刑,且量刑相当准确。盗窃案件也用清律。清律规定,“凡偷盗马匹十匹以上者,罪即应绞”,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土尔扈特托辉等因盗窃回部马匹三十余匹,被立绞。[78]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维吾尔族伊斯拉木等“计其所窃马匹,已逾十匹以上,理应立即正法。”[79]

但回疆地区司法官员违章使用回法判案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咸丰十一年(1861年),由于阿奇木伯克滥行征收赋税,引发维吾尔农民起而抗争,叶尔羌参赞大臣英蕴对于“抗差逞凶”的维吾尔农民残酷镇压,“不按律惩办,辄照回子经典,斩决多名,又未奏明办理,”清政府认为英蕴之举“实属荒谬”,并委员进行调查。英蕴声称“系仿照叶尔羌从前各案,均查回子经典,分别办理。”清政府将违例使用回子经典判案的前任参赞大臣裕瑞、降调参赞大臣德龄及原任叶尔羌参赞大臣的常清等,一并交部议处,并且规定:“嗣后各路定拟罪名,均著照律定拟,所有查经议罪一节,著永远禁止。”[80]至此,回疆旧例被彻底禁止。

四、余论

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在南疆地区改设州县,在法律制度方面也试图与内地整齐划一,然而困难重重,新疆巡抚刘锦棠感叹说:“新疆命盗重案,暂难遵照部章”,只能“于变通之中,分别情形办理。”[81]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新疆巡抚联魁仍称:“遵议民刑诉讼各法,体察新省情形,暂难成行。”[82]因而,有学者认为,在维吾尔社会中,伊斯兰教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到民国时期方得以解决[83]。

那么,为什么两种法系在较长时间里可以共存呢?这可以在两种法律体系的特点中找到答案,或者说是由于双方刑法的特点决定的。从法律文化体现的性质来看,中华法系是一种公法文化,一种刑法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中华法系中,刑法是最核心内容,甚至“刑”与 “法”没有严格的界线,“法者,刑也”;“刑,常也,法也”。中国刑法体系,法典严整,结构缜密。而伊斯兰教法以教义学为基础,基本上是属于宗教伦理性质的,它以神的意志的形式,规定了一个穆斯林持身律己的根本行为准则,因而重“私法”而轻“公法”,其核心部分是和宗教有关的信仰、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规,最薄弱的部分乃是刑法,伊斯兰教刑法没有形成严整、谐调的法律体系。因而在清代新疆,大清刑法和当地伊斯兰教法能够协调起来。刑法是国家实现统治的重要工具,所以清朝在新疆地区推行大清刑律,将回疆纳入法制轨道则是必然。在惩治危及清统治、破坏封建秩序、伦理道德的严重犯罪方面,清朝自始至终严格依据大清法律。另外,定型于七到九世纪的伊斯兰教刑法,本身有着先天缺陷,受其影响,回疆旧有刑律不够缜密,难以应付较为复杂的社会,正如晚清俄驻乌鲁木奇领事鲍戈亚夫连斯基(Н.В.Богоявленский)所说:把较重的案子交给宗教法庭,显然不合适,理由是伊斯兰法中可以据以处理现代案件及问题的东西较少,而法官则可以任意曲解[84]。 不过回疆的社会实际与内地迥异,同时由于清驻回疆的官僚体系高高在上,并没有深入到穆斯林社会,所有的刑案按清律处置自然是有问题,故不得不因地制宜,因此在清统治之初,在不与大清法律相冲突的条件下,在一定限度内,清朝曾使用伊斯兰教习惯法,尤其是归伯克衙门审理的轻微刑案,准许使用伊斯兰教法。即便是清朝明令禁止使用回例之后,历史的惯性也使得回律不可能完全消失。无怪乎英国学者包罗杰(Boulger)惊奇地说:“在我们面前呈现了富有教益的景象,佛教徒的征服居然与穆斯林制度适应调和起来”[85]。

[1]《西陲总统事略》卷三载:“今之新疆即古西域,出肃州(今甘肃酒泉) 嘉峪关而西,过安西州至哈密,为新疆门户,天山横矗其间,南北两路从此而分。由哈密循天山之南,迤逦西南行,曰土鲁番,曰喀喇沙尔,曰库车,曰阿克苏,曰乌什,曰叶尔羌, 曰和阗,曰英吉沙尔,曰喀什噶尔,是为南路;由哈密逾天山之北,迤逦由北而西,曰巴里坤,曰古城,曰乌鲁木齐,曰库尔喀喇乌苏,曰塔尔巴哈台,曰伊犁,是为北路。”

[2]和卓木,波斯文作Khwājam和卓(Khwāja),乃波斯语,又译“和加”、“霍加”、“火者”等,与阿拉伯文“ 赛义德”(Saiyd)同为对圣裔或宗教学者的尊称,其后缀—m为波斯语第一人称单数属格, “我的……”之意,Khwājam意为“我的和卓”,此为信徒对教主的尊称。

[3]〖日〗佐口透:《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汉译本,凌颂纯译,下册,第644—684页。

[4]陈国光:《清朝统治时期新疆维吾尔地区伊斯兰教教法问题》,载《世界宗教研究》,1990年第 2期。陈光国、徐晓光:《清代新疆地区的法制与伊斯兰教法》,载《西北民族研究》,1995年第1期。

[5]腾格,中亚货币名,陈诚《西域番国志》载:明代哈烈(今阿富汗赫拉特)交易“通用银钱,大者重一钱六分,名‘等哥’。”该词原文为Tanka或Tang,为波斯钱币名,今哈萨克斯坦货币单位“坚戈”即此。普尔(Pul),突厥语,钱。巴杂尔(Bazar),波斯语,市场、集市之意,元代《通制条格》卷二一,将其译为“八匝儿”。该段文字中“非军阵不用致死之刑,则押赴巴杂儿当众挂死”,语意有抵触,对照《西域地理图说》卷二内容,似为“非军阵不用斩刑”。

[6]《西域地理图说注》卷二。该书由阮明道主编,阮明道汉文笺注、刘景宪满文译注,延边大学出版社1992年整理出版。阿浑,又译作阿訇 、阿洪、阿衡,波斯语Akhūd一词的音译,伊斯兰教职称谓。

[7]《新疆回部志》卷四。

[8]萧雄:《西疆杂述诗》。

[9]马宏毅译:《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上、下合订本),中国回族清真寺内部印行,无出版地和出版年月,第85篇,刑法,第382页。

[10]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11]桂萼:《吐鲁番夷情》,《皇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一,《桂文襄公奏议三》。

[12]吴云贵上揭书,第164页。

[13]《清高宗实录》卷六二八,乾隆二十六年正月癸丑。

[14]《古兰经》第二章第178节;第五章第45节 。译文引自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15]赛生发编译:《伟嘎耶教法经解》,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16]吴云贵上揭书,第162页。

[17]〖英〗诺·库尔森:《伊斯兰教法律史》,吴云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页。

[18]Шах–Махму дибн мирза Фазил Чурас,Хроника. Критич-еский текст пер.,коммиссл и указ. О.Ф.Акимушкина. Москва,1976,стр.161.(沙·马合木·本·米尔咱·法齐勒·楚剌思:《编年史》,阿基穆什金校勘本,莫斯科1976年版,第161页。)

[19] T.D. Fosyth: Report of a Mission to Yarkund in 1873, Calcutta, 1875,p.101. (〖英〗T.D.福赛斯著:《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加尔各达1875年版,第101页。)

[20]同上,第102页。

[21] Ч.Ч.Валиханов :Собрание Сочинений, Алма-Ата,1984-1985, том3, стр.157.(〖俄〗Ч.Ч.瓦里汗诺夫著:《瓦里汗诺夫文集》,阿拉木图1984-1985年版,卷三,《中国天山南路六城状况》,第157页。)

[22]祁韵士撰:《皇朝藩部要略》卷一五,《回部要略》一。

[23]《皇朝藩部要略》卷一五,《回部要略》一。和宁撰:《回疆通志》 卷三,《吐鲁番回部总传》。

[24]《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六,乾隆六年七月甲戌。

[25]《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九,乾隆七年十一月癸酉。

[26]《新疆通志》,卷22,《审判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

[27]潘向明:《略论清政府在南疆地区的宗教政策》,载《西北史地》,1988年第2期。

[28]《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4页。

[29]《西域地理图说注》卷二,官职制度。

[30]巴达克山(Badakishan),亦作巴达赫尚,清境外藩属,其地今为阿富汗东北部边境一个省,境内多山。

[31]《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癸酉。

[32]《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癸酉。

[33]《大清律例》卷二三,《刑律》。

[34]《清高宗实录》卷七一五,乾隆二十九年七月丙寅。

[35]《清高宗实录》卷七三六 ,乾隆三十年五月丁酉。

[36]《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三,乾隆五十七年九月辛酉。

[37]《清仁宗实录》卷四二,嘉庆四年四月癸已。

[38]《清仁宗实录》卷一九三,嘉庆十三年三月辛亥。

[39]《清仁宗实录》卷二二九,嘉庆十五年五月丙寅。

[40]《清高宗实录》卷六一八,乾 隆二十五年八月丙子。

[41]《清宣宗实录》卷一二,道光七年六月丁酉。

[42]《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

[43]《清高宗实录》卷六三六,乾隆二十六年五月戊申。

[44]《清高宗实录》卷七四六,乾隆三十年十月甲寅。

[45]《清高宗实录》卷一五四,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己亥。

[46]《清仁宗实录》卷二八六,嘉庆十九 年闰二月甲戌。

[47]《清宣宗实录》卷三四二,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丙寅。

[48]《清仁宗实录》卷一三,嘉庆九年六月庚戌。

[49]《清仁宗实录》卷一三,嘉庆九年六月庚戌。

[50]《清高宗实录》卷六八,乾隆二十五年三月丁巳 。

[51]《清高宗实录》卷八九二,乾隆三十六年九月癸卯。

[52]《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己丑。

[53]《清高宗实录》卷八九二,乾隆三十六年九月甲辰。

[54]《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己丑。

[55]福赛斯上揭书,第102页。

[56]《西域地理图说注》卷二,官职制度。

[57]《清高宗实录》卷六四八,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丁未。

[58]《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二,乾隆二十五年五月戊午。

[59]《大清律例》卷二四,《刑律》。

[60]《清高宗实录》卷六二八,乾隆二十六年正月癸丑。

[61]《大清律例》卷二三,《刑律》。

[62]《大清律例》卷二三,《刑律》。

[63]《古兰经》第五章第33节。

[64]《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九,乾隆二十五年八月甲午。

[65]《清高宗实录》卷六四六,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癸酉。

[66]《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己丑。

[67]《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八二,乾隆五十六年七月丁亥。

[68]《西域记》卷三,《外藩列传》,上。

[69]阿合麦特·沙·纳克沙班迪:《从克什米尔经由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路程》(Ahmet Shah Nakshahbandi ,Route from kashmir via Ladakh to Yarkand.)转引自佐口透: 《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第671页。

[70]瓦里汗诺夫上揭书,第166页。

[71]《清高宗实录》卷五九 三,乾隆二十四年七月丙子。

[72]《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三 ,乾隆五十七年九月辛酉。

[73]《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七,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癸亥。

[74]《回疆通志》卷七,《喀什噶尔》。《喀什噶尔事宜》(稿本,藏南京图书馆古籍部)。

[75]《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九一,乾隆六十年十一月丙寅。

[76]《清仁宗实录》卷五十,嘉庆四年八月己丑。

[77]《大清律例》卷三三,《刑律》。

[78]《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二四,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丙寅。

[79]《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三,乾隆五十五年九月戊子。

[80]《清穆宗实录》卷二五,同治元年四月辛未。

[81]《清德宗实录》卷二二五,光绪十二年三月壬子。

[82]《清德宗实录》卷五七六。

[83]李兴华:《关于历史上伊斯兰教与中国社会相适应问题的思考》,载《世界宗教研究》,1995年第4期。

第5篇

一、传统“导学案”的不足

很多传统的“导学案”,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导学案”变为书上教学顺序与教学模式的翻版

教师设计“导学案”的时候,往往以课本为基础,但有些教师设计出的导学案与书上的体系完全一致,只是把书上要问的东西搬到了“导学案”上,这样的“导学案”对学生来说意义不大,和通过课本预习、学习、复习的效果是一样的.学生甚至会把书上的很多东西照抄到“导学案”上,把“导学案”当做作业来“完成”,而不是利用它来“学习”.

2.“导学案”过于方方面面,变为教参

一些教师在设计“导学案”的时候过于面面俱到,每一个知识点后都配有为数不少的练习,生怕漏掉一个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从这样的导学案中很难看出重点与难点,更难启发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实际使用过程中,学生的精力分配不合理,课堂上有限的时间很难完成“导学案”所要求的练习的“量”,最后只能带回家,间接把“导学案”变成了回家作业.这样面面俱到的导学案导致上面所说的课堂上失去师生间的“互动”.

3.“导学案”不利于自学

很多“导学案”内容的设计留下了过多的空格,整个“导学案”看下来会误认为是一张练习卷,教师提示、内容补充等没有到位.学生拿到这样的“导学案”无从下笔,除非教师讲解,否则上面的格子都很难填写,从而使得“导学案”只能在课堂上成为教师上课的工具,很难作为学生预习的辅助.没有了预习的有效性,学生怎么可能从“错误”走向“领悟”呢?要么只剩下错误,要么突然“被”领悟.

4.“导学案”缺少有效回顾

很多的“导学案”一开始都有“知识回顾”这一环节,但奇怪的是大部分都回顾上一节的知识内容,很少有专门对本节新内容设计的比较有针对性的回顾.这样使得很多的回顾只是复习前一节的知识,对新的本节内容启发不大,甚至没有作用.这样使得学生预习的效果大打折扣,对学习新的内容也会受到一些影响.

5.“导学案”没有针对性的练习

这个和上面所讲到的面面俱到,练习过多正好相反,“导学案”就是一个教师上课的过程,没有学生当堂练习的东西,练习就是回家作业.缺少课堂上乘热打铁的练习,无论从记忆的角度还是理解的角度都有所欠缺,所以“导学案”一定要有练习,但不可多,追求精!

二、对“导学案”的思考与改进

针对上述“导学案”中存在的问题,我从整个“导学案”设计的环节谈谈自己的想法和改进方向.

首先是知识回顾环节.知识回顾是对前面已学知识的复习巩固,“导学案”中的知识回顾和我们通常所说的复习有所不同,“导学案”中的知识回顾要针对本节导学案接下来的内容,而不单只是上一节课的内容.比如设计“变阻器”这一节的“导学案”,知识回顾就要设计三个层面:第一层是最直接的电阻,因为变阻器本身边就是电阻.但即使是复习回顾电阻也切勿方方面面都复习,主要抓住影响电阻的四个因素复习,因为接下来变阻器就是改变其中的一个因素――长度.第二层是电流与电压,因为变阻器自身电阻的改变有可能引起电路中电流电压的变化,必须让学生回顾电流和电压的知识.当然仍要抓重点,复习点在于会看电流电压表所测的电流电压(这个才是接下来最有用的地方).第三层是串联电路的特点,因为变阻器接入电路中要影响电流电压通常是串联的(并联也有,都是些较难的考题,实际作用不大).主要复习串联电路的“相互影响”和“一处断,处处断”的特点.所以,“导学案”的知识回顾一定要体现对新课知识的关联,这样的回顾才能有的放矢.

其次是预习环节.预习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但初中生很难做到自主有效地预习,就需要教师引导.预习不像课堂,教师并不能面对学生,所以这种引导作用不能完全释放,而“导学案”恰恰能起到引导学生自我预习的作用.我认为“导学案”的预习作用主要在于精巧的设问,让学生在问题中思考,在思考中寻找新的问题.比如“凸透镜成像规律”这一节课时可以这样设计预习环节:提出三个问题去引导学生:(1)根据前面学的凸透镜焦点的知识,想想如何找到凸透镜的焦点,写下你的想法并在课堂上交流.(2)拿着你的凸透镜,靠近书本的字,上下移动,你看到了什么?然后拿起凸透镜,对着窗外,通过凸透镜看,你又看到了什么?分享你看到的情况.(教师提前发凸透镜,做到每人一个,如果不够,请学生借用父母的老花镜)(3)通看课本,说说出现问题(2)的情况是由于什么造成的?预习不是简单的去问学生,去要求学生看书,而是真正的在引导学生自学,最好的自学就是不断地提问,不断地思考,在问题中寻找解决的方式方法.而最好的问题都是来源于生活的问题.

然后是教学设计环节,这是占整个“导学案”比重最大的一块,但也是最分化的一块,各个教师由于教学的方式方法不同会有各种各样的教学设计体现在“导学案”的这一环节中.这里我谈谈个人的两点看法:(1)设计环节要适合本班学生的学情.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要体现其地位,教师一定要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方法而不是“最优主义”(其实不存在什么最好的教学设计)或是“拿来主义”(别人的也有可能完全不适合你).(2)苏科版的初中物理教材是以实验为主线的,所以教学设计中尽量不单独罗列知识点,而是把所有知识点都融入到各个实验当中,通过每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实验得出所有要求掌握的知识点.根据这两点,我建议把“导学案”的教学设计环节设计成一个个或大或小的实验及其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的应用,充分体现生活、物理、社会.

第6篇

关键词:大学英语教师;课堂提问;输入和输出

1. 引言

教师课堂提问一直是大学英语教学的一种重要教学手段。课堂提问是教学活动中最主要的活动。(郑树堂,1997)教师课堂提问对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评估学生学习情况以及发展学生批判性思维起着重要的作用。教师提问不仅是一种交际工具,更是学习者输入和输出的重要认知方式。

2. 理论基础

Krashen(1984)认为只有当人们到了可理解的语言材料后才能习得语言,这个输入必须以意义为中心,而并非以形式为中心。“输入”的内容结构要超出接受者先要语言水平,但也不能超越过大。Krashen还建议语言学习在低焦虑或者无焦虑的环境下比较容易习得语言。

而教师的提问对于学生来说就是一种形式的“输入”,教师应该尽量做到提问简单明了,达到“有效输入”。而教师的提问会迫使学生回答,即语言的“输出”。语言的输出迫使学习者关注语言的表达形式,有利于学习者语言内化,能有效进行中介的发展(丁小月,2015)。所以,教师应该在课堂内想方设法使学生语言输出,提高学生语言组织能力和技巧。延迟教师的提问也应该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3. 课堂提问分类

3.1展示性提问和参考性提问

从提问者对答案的认识程度分类,可以分为展示性提问和参考性提问。展示性提问和参考性提问这一概念最初由Brown划分。展示性提问是指教师在提问前就已经有明确的答案,学生回答的答案要求与教师的答案一致。展示性提问的主要教学功能不是在于问题的回答,而在于教师展示语言,作为语言范例,进行语言训练。这种提问方式对于教师课堂操作较为简单,时间可控性高。但是展示性提问容易让学生失去探索兴趣,一旦答案与教师正确答案不符合,会让学生产生失落,甚至抵触心理。

展示性提问例子:

教师:Do you know how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d?

参考性提问的问题答案是教师未知的,需要同学们一起讨论得出答案,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很多专家认为参考性提问应该受到重视,因其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思辨思维,促进师生交流,促使学生们对问题进行探索和深层理解,展现具有创造性的想法,逐渐培养出批判性思维。而现在大力倡导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方法,如果教师多使用参考性提问的话,就让学生具有自主意识,教师只是作为引导者,促进者的角色来进行教学。

参考性提问例子:

教师:What is causing the environment problems?

但是不可否认,参考性提问有时候较难操作,如果学生水平参差不齐,问题难以探索,输出效果则不理想,并且时间难以控制。教师权威性受到质疑,会让习惯了传统教学的老师心理产生微妙的变化。

根据Long & Sato 所做研究发现,某大学的英语课堂之中,教师提问中79%为展示性问题。他们提出这一结果与许多语言专家意见相反。专家们倡导在课堂上用目标语言交际,但是展示性提问则不具备这样的作用,会使目标与进行交际在教学活动中占很小一部分。

3.2 开放性提问和封闭式提问

封闭式提问多用一般疑问句形式,学生回答“是”或者“否”。

封闭式提问例子:教师:Do you think which is correct?A or B?

对于大一的新生来说,他们刚进入大学的学习,一部分学生并未适应大学全英课程,采取封闭式提问可以让他们快速适应英文教学环境,集中注意力。教师采用封闭式提问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测学生是否接受到相关信息,抓住学生注意力。但是有时候这种问题过于简单,有些老师没有给足够的回答时间就急于给出答案的做法,让学生的回答效率偏低,造成课堂气氛不够融洽。所以尽管是较为简单的封闭式提问,教师也应该给学生留足反馈时间,并且鼓励学生尽量回答。

开放式提问答案是多样的,是没有限制的,没有框架的,可以让对方自由发挥的的提问方式。

开放式提问例子:If an earthquake happens, what would you do?.

在侯松(2009)所做的一项关于中外教师对于英语教师课堂提问策略的比较研究中指出,外国教师多用开放式提问的方式提问,鼓励学生具有创造性的自我表达,使课堂气氛活跃融洽,受到学生欢迎。

3.3 聚合性提问和发散性提问

对于问题回答的要求来分类的话,可以分为聚合性提问和发散性提问。

聚合式提问通常用来对一个事物一个话题提出不同的问题,要求学生围绕一个主题事物来回答问题。学生的答案通常是一个正确简短的单词或者词组。

聚合性提问例子:

Do you think learning English is hard?Which part is more difficult in learning English for you?Grammar, Vocabulary or pronunciation?

而发散性问题则要求学生的回答多种多样。(Richars,et al,1998)教师通常在高年级对学生提发散性问题,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会较多偏向于发散式提问。

第7篇

1.维吾尔民族是怎样形成的?

维吾尔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维吾尔族的祖先为回纥,最早出现在中国历史的时间是公元317到公元420年左右。公元7世纪时期,回鹘汗国与唐代开始友好往来,互相派遣大使,并且回鹘汗国依赖唐代协助镇压了两次叛乱。在8世纪左右的漠北草原游牧的回鹘人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回鹘汗国。汗国瓦解以后,人们分三支队伍向西迁移。西迁的一部分回鹘人集中在吐鲁番之后,建立了高昌回鹘汗国,然后演变成古代中亚国家的民族和吐蕃、契丹等民族随后逐步形成了维吾尔族。公元9到12世纪时期,维吾尔族社会经济和文化得到快速发展,经济方式由游牧逐渐转向农业经济。在12世纪时期,契丹贵族部落建立了一个强大的西辽政权并统治了高昌回鹘地区。13世纪,成吉思汗的蒙古汗国取代了西辽政权,维吾尔族人民的统治权又回到蒙古察合台汗国手中,由他们建立和管理他们的后代。在15世纪逐渐形成对塔里木盆地南缘的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地方政权,历史上称为 “叶尔羌民族”。在17世纪50年代,,蒙古卫拉特准噶尔部控制了汗国的实权。在18世纪中叶清朝军队平息了准噶尔贵族叛乱使新疆得到统一。1762年,清代设立伊犁将军府,在新疆实行军事统治。左宗棠从1878年的阿古柏恢复新疆,俄罗斯被迫返还我国的伊犁地区。清政府于1884年在新疆建立省市。从此,维吾尔族人民与祖国大家庭的关系更密切。

因此,维吾尔族的形成是由多种民族的迁徙渗入而逐渐形成的,作为维吾尔族的传统文化,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在本民族中最主要的民族成分、风俗习惯的演变等因素。维吾尔族传统艺术图案的风格主要特征是:装饰纹样中不仅有中原汉文化的特点,同时还兼具一些其他地区文化的艺术特色;图案中既有维吾尔族特有的纹样组合形式,也吸收了回族、汉族、哈萨克族等其他民族的图案特色,如同多种艺术形式的有机组合。虽然,维吾尔族传统图案的形成渊源如此繁复,但是千百年来,维吾尔族建筑装饰图案却依然展现出其独特的顽强生命力。

2.维吾尔族传统纹样形成的宗教因素

14世纪时期,伊斯兰化的察合台汗国国王的儿子举兵进攻土尔番,残害和杀戮当时信仰佛教的维吾尔族人,致使其他剩余的维吾尔族人民被迫改信伊斯兰教。因此,一些皈依伊斯兰教的信徒又加入了刚形成的维吾尔民族。高昌回鹘地区早期以游牧为主,但是在中原汉文化的影响下逐渐开始从事农业。方面,早期信仰摩尼教,之后改信佛教,所以中原地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以及佛教的规矩礼仪和宗教意识对高昌回鹘地区的维吾尔族有很大的影响力。所以,高昌回鹘维吾尔族的特性与传统维吾尔族的民族特征差异很大,但是也不能把高昌回鹘维吾尔族与传统维吾尔族割裂开来,他们还是同属于维吾尔族的行列。11世纪初,喀喇汗王朝征服于阗,接着又征服塔里木盆地北部的龟兹,西至塔里木盆地的中部。喀喇汗王朝统治期间,无论是回鹘统治者还是普通民众全部必须信仰伊斯兰教,这个规定使回鹘王朝发生了质的改变,皈依后的意识形态、风俗习惯以及传统文化、艺术风格等都发生了创新性的变革,对当时的回鹘民众以及被统治地区、土著居民的民族传统等都有很大的影响。

伊斯兰教属于后起的宗教,在很多方面都有禁忌,它们崇拜的真主并没有具体的形象,任何对有生命的具象描绘都被认为是对真主的亵渎,因此在伊斯兰教中描绘人和动物的形象是不被允许的,而植物被认为是无生命的却可以被表现。所以,由于限制和要求创作的主题,这一方面阻碍了维吾尔族艺术主题创作空间;另一方面,这种人为的转移和偏见也导致了维吾尔族传统植物纹样的快速发展模式。

维吾尔族传统纹样的样式分类

新疆地区丰富的植物物种为维吾尔族装饰图案的造型来源提供了大量的自然形态素材,自然形态和几何形态是图案造型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些都是源自天然植物有机的图案设计模式,以活泼的组合形式,不仅漂亮,而且简单的、有序的设计样式,也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形式韵味和艺术美感。维吾尔民间艺术家在这些本地的花、草药、水果和蔬菜等自然对象的形态全面观察的基础上,吸收了关于形式美在传统工艺品的生产经验,又将这些自然元素,在形式上进行大胆的且有意识的样式转换,最后得到的自然形态即几何形式。这种从自然形态纯形式的造型改变不仅升华实物图案设计的审美形式,而且在民族文化、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中,诞生了独特的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

1.巴旦木纹样系列

巴旦木是新疆地区典型的特产植物, 它受到新疆地区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文化背景发展的影响,发展为独具新疆特色的巴旦木纹样。尤其是巴旦杏的分枝形状和水果以及花的形象,维吾尔族艺术家在概括、提取和纯化后,采用直接组合样式和连续组合样式装饰在维吾尔民族工艺品中。巴旦木是一种特定形式的美,根据自然美的规则产生,按照实际的生活习惯,从世俗生活延伸到道德教化,通过道德启蒙美学艺术元素的法则之美,这种艺术风格受到维吾尔族民众的欢迎。巴旦木是维吾尔传统健身补品和药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家庭中是最珍视的坚果,或作为礼物馈赠朋友,或者作为装饰图案标志刺绣在连衣裙上, 雕刻在建筑物的门窗等细节上。可见,因为它的食用价值、药用价值、经济价值、实用价值和文化价值,使得巴旦木与维吾尔族人民的日常生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在伊斯兰宗教法典《古兰经》中“反对任何具象形式的偶像崇拜”的宗教信条的影响下,维吾尔族民众逐渐把对自然界花草树木的热爱转变为传统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装饰中。维吾尔族民众非常注重建筑装饰,而巴旦木纹样在建筑装饰中的应用可以说是比比皆是。由于新疆特殊的地理环境特征,维吾尔族民众大多选取木材为主要的门窗装饰材质,木材的可塑性及凿刻性较强,因此,这也一定程度上造就了维吾尔族建筑装饰纹样的多样性。例如,入户门的门板上常常会镶嵌及雕刻以巴旦木为原型改造的各种适合纹样;在门罩的位置,通常会以巴旦木的枝叶联结而组合成的连续纹样;在窗框的横梁处,多装饰成组的巴旦木连环珠状纹样;窗户的外部造型也多借鉴了巴旦木果核的形状特征;这些装饰图案的应用都突出显示出维吾尔族民众对巴旦木纹样的喜爱。

2.石榴纹样系列

维吾尔族民众非常热爱自己的家乡,他们将这种对植物纹样的热爱展现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在民居建筑的外部装饰上。维吾尔族建筑装饰图案的色彩斑斓成为新疆民间工艺美术文化宝库中的一块绚烂的瑰宝。

维吾尔族建筑纹样的组合样式具有独特的风格,就像他们的文字那样,主要由线构成的,非常流畅、舒展和大胆。各种线条互相穿插,而且在前后平面中又有水平的变化。布局均匀,饱满,密度适中。有时候,在一个特定的外部框形中可以对整体纹样作适合的渐变,这样不仅可以顾全整体,又有具体的细节之美。维吾尔族民众大都是穆斯林信徒,他们的建筑装饰图案一般主要装饰在维吾尔传统清真寺和麻扎建筑上,后来才应用于维吾尔族民居装饰上。维吾尔族建筑装饰纹样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无论是题材的选择,构图方式,图案的组合,颜色的搭配,都具有维吾尔族民族特色,展现着维吾尔族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石榴因为它的味道酸甜而且石榴多籽(意为更多的孩子)因此备受维吾尔族人民的喜爱。

3.葡萄藤蔓纹样系列

维吾尔族的传统纹样“斯勒曼”,汉族人称它为“云头如意纹”,维吾尔族也有说是从麦芽或从忍冬纹中变化而来,还有些人认为来自于葡萄藤蔓的图案,它的产生、传播和应用,都具有浓郁的伊斯兰宗教色彩,因此,维吾尔族民众都非常喜爱葡萄藤蔓纹样装饰于建筑门窗上。葡萄图案主要是叶子和藤蔓装饰的主题图案,刺绣和建筑装饰在维吾尔族中是最普遍的。以柔和曲线为中心伸展的藤蔓和交错的树枝相互盘错,相互扭曲,在藤蔓上还可以加花或叶来装饰,这些装饰题材可与装饰点缀空间的需求而改变方向和面积的大小,这样它可满足任何形式的需求,以填补装饰区域。其它如桑椹、石榴等都是维吾尔族家庭普遍种植的果树,因此,这些类型的植物在装饰图案都比较常见。

装饰艺术的客观需要,民间艺人在不知不觉中再现了葡萄原形的同时,又反映了丰富的变化组合样式,显示出植物纹样体现他们的意识形态。作为比较有代表性的建筑装饰,葡萄等水果和鲜花的图像一般是结合某些抽象图案作雕刻装饰,装饰在门窗的木横梁和琉璃釉砖的外墙壁上。

维吾尔族传统纹样在现代门窗装饰中的应用

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维吾尔族人民用勤劳和智慧创造了辉煌的艺术成就,从服装到日常用品,以及他们的家园,都有装饰图案艺术的深刻印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传统建筑图案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巨大宝库。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在建的许多公共建筑,许多传统的维吾尔族建筑图案已被广泛使用。如自治区政府,人民剧场,自治区博物馆,美术馆,二道桥商圈,以及一些影院也采用了传统的民族图案作装饰。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一些维吾尔族穆斯林聚居区还建有传统元素的建筑物,如乌鲁木齐民街上的建筑外部装饰都运用了一些传统的维吾尔族图案造型,具有典型的伊斯兰教建筑的风格。

80年代以来,随着生产和改革开放,现代交通的便利性,区域之间的共同发展,东西方文化艺术建筑风格被带到了维吾尔族聚居的地区。此外,受其他兄弟民族和东西方艺术图案交流的影响,维吾尔族的建筑装饰图案风格逐渐多元化。为了更好的实现维吾尔族传统图案的传承有序,现代维吾尔族民居的家用防盗门的设计已经呈现传统图案与现代文化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例如,把二次连续以及藤蔓纹样以凹凸的形式烙印在现代民居的家庭防盗门上的形式;或者把某些带有伊斯兰文化色彩的几何形式装饰在现代民居的窗框及细节部位等形式。这种技术与文化的转变形式,也正体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装饰技术的新的变革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维吾尔族传统纹样的发展传播,也能更好地促进现代维吾尔族民居门窗装饰的创新性发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大多数维吾尔人过着定居稳定的生活。然而,生活条件的改善,使一些古老的传统手工艺技术后继无人,传统文化正在消失。如果在这种情况不给予重视,将导致装饰图案和生产技术,例如如何使用传统手工艺技术来生产木质雕花门窗技艺等。维吾尔族传统装饰艺术的保护与传承迫切需要重视,更需要融入现代多元文化的创新和发展,这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泽厚.华夏美学.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1年11月第一版, 9页.

[2]田自秉.中国工艺美术史.东方出版中心, 1985年1月第一版, 199页.

[3]张亨德, 韩莲芬, 煜红编绘.维吾尔族装饰图案.人民美术出版社, 1994年10月第一版.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第8篇

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人们关注和担忧的问题,如何做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护下一代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近两年来,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合工作体系的通知》精神,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的作法如下:

一、建立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教育、挽救、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非常艰巨和复杂的工程体系,仅靠法院一个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实现的,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首先是政法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此,我院于去年向市政法委写出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报告。在报告中提出:市看守所应将羁押的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分押、分管。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在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各种证据材料时,也应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以及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并记录在卷。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审查批捕和出庭支持公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未成年被告人时,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查明的事项外,还应审查其家庭、社交、性格、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认真查明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在移送起诉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坚持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与共青团、工会、妇联、教育、学校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认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行政司法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并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市政法委对我们的报告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林明利同志及时主持召开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部门领导联席会议。会上,林明利书记强调,政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公安、检察、司法要按照市法院提出的意见,认真制定出各部门的实施方案,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会后,市政法委又向政法各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进一步强调,政法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互相联系,各尽其职,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抓出成效。

目前,我市政法各部门都认真按照联席会议精神,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使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基本上建立起了互相配合的工作体系,更好地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坚持做到:

1、在审判活动的内容上:一是认真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以及有关定罪量刑的情节。二是注意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以及心理和生理的特点等方面情况。

2、在审判活动的方法上:一是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注意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有效证明材料的,通知人民检察院三日内补送。二是开庭前,要求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犯罪前后表现和其家庭情况等方面材料。三是在法庭调查时,认真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我们审理被告人陈小波抢夺一案,因陈小波向公安机关提供假的住所地(临高县某村),公安机关发函了解到某村并没有陈小波此人,检察机关就以陈小波自报的年龄17岁起诉到本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在公安案件材料上自报的年龄不一致,有时说16岁,有时说17岁、有时说18岁。从被告人陈小波的相貌上看与17岁的年龄很不相称,而且也没有有效材料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休庭后,审判人员找其谈话,对他进行法律教育,要求他讲真话,结果他讲出了自己的真实地址。经公安机关派员调查,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仅13岁零5个月,作案时未满14周岁,检察机关对此案作出了撤诉处理。问他为什么讲假话时,他说,怕让父母知道了要受责骂。还认为犯法是要坐牢的,不懂得法律保护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在法庭审理时,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采取既严肃又和蔼的态度,严禁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粗暴态度进行发问。五是在休庭时,允许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教师等人会见被告人。

3、在审判活动的要求上:进行庭前、庭中、庭后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庭前教育主要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告知其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庭中教育主要是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说法说理说情教育。如我们审理的唐山富(17岁)抢劫一案,唐山富系湖南人,读完初中跟父母来海南打工,后又离开父母独自找工作,因身上没钱,所以实施抢劫。庭审中,我们在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有关情节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遵纪守法和劳动致富教育,他当庭表示要听法官的话,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他的父母也受到了很大的教育,表示今后一定要管好孩子,教好孩子,让孩子成为一名在社会上有用的人。庭后教育,主要是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判后,与学校、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家庭进行联手帮教和回访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先后五次到学校、看守所、乡村对10名正在服刑和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如:被告人王波、王和平、王义轮奸未满14岁幼女一案,对犯有这样严重罪行的少年犯,我们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坚持做好跟踪教育工作,被告人王波、王和平、王义被判服刑后,我们组织刑庭的同志深入到他们服刑地,与他们交谈。当我们问他们为什么会走上这样的犯罪道路时,他们后悔地说:“都是看了那些裸体录像才害了自己。”当问他们被判刑后有何感想时,他们说:当看到看守所里犯强奸罪的人被判十年、八年,十几年甚至死刑,才知道自己的罪行严重,如果不是得到法院对自己的从轻处罚,将不知何日才能走出劳改场的大门,从今起一定要好好改造,彻底改邪去恶,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对于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我们定期对他们进行回访帮教,同时,定期让他们到我院汇报自己的表现情况。如:被告人符铭发、魏成艾故意伤害一案,符铭发、魏成艾被判缓刑半年后,我们组织刑庭的同志到其住所地与派出所、村委会的同志及他们的父母一起,让他们汇报回去后的改造和表现情况,又定每半年时间,要求他们到我院汇报思想和表现情况,派出所的同志赞扬我们说:“法官的帮教工作过细,减少了我们地区违法犯罪的发生。”他们的父母赞扬说:“法官都像父母一样关心我们的孩子。”

三、加强家庭的教育,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未成年人走下犯罪道路,有多方面的原因。然而,家庭的教育、影响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与其父母教育和家庭的环境息息相关,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气氛环境对孩子的性格和世界观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庭审中,我们根据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向其代理人提出要堵塞犯罪根源和加强思想教育,避免孩子继续染上不良恶习和提高自身的防护能力。如:我们在审理王波、王和平、王义强奸一案时,发现三被告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原因是由于三被告人经常聚集在一起看黄色录像,思想上沾染色情的东西,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针对三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我们向三被告人的父亲提出要加强对孩子的文化生活教育,堵塞“黄色”东西对孩子的腐蚀,三被告人的父亲听后非常感动,表示今后一定要与法院紧密配合,加强对孩子的管教,使孩子重新做人。

四、把握刑罚标准,让未成年人在心理上认罪服法。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是由于无知,也有部分是由于成年人的引诱利用,还有一部分是由于一时的冲动或过激行为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要使少年犯认罪服法,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把握好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标准,至关重要。近二年的审判实践,我们在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量刑,主要把握好两个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所谓法律标准,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坚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对未成年的被告人量刑时,我们不仅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且特别考虑被告人是否属于初犯、偶犯及其犯罪原因、动机、成长过程、家庭环境、悔罪态度等方面的因素,另外,还考虑被告人是否可能再犯,是否容易接受改造,家庭是否能够配合帮教等因素,具备这些因素的被告人我们均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如被告人祝运来(16岁)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王天使在清澜镇某舞场与被害人钟某发生口角,便向祝运来提出要对钟某进行报复,并叫祝用摩托车载其回家取凶器,祝有碍于朋友情面而载王回家取两把水果刀赶回舞厅将钟某砍成重伤。考虑到被告人祝运来系初犯、偶犯,犯罪原因主要是他人邀集,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祝回家后,积极参与家庭养虾,努力学习养殖业技术,与家庭大搞养殖开发业,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所谓社会标准,就是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业或就学条件的,我们都力争让他们继续就业或就学。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挽救一批失足的青少年。

审判的实践使我们体会到:政法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注重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罚,把握好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方法。

第9篇

还来不及仔细想,另一个孩子便脱口而出:“因为母鸡太胖了!”

我摇摇头,滔滔不绝地解释起来:“不是因为母鸡太胖了,而是因为它的翅膀退化了……”

“好,现在你们说说,母鸡为什么飞不高呀?”

“因为它的翅膀退化了。”孩子们异口同声。

我暗自欣喜――他们都明白了。

于是,我又问了那个说母鸡太胖了的孩子:“母鸡为什么飞不高?”

“因为母鸡的翅膀……”他想了想说:“化了。”

刚工作的时候我是这样回答孩子的,现在想来,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1.不应该那么快就否定孩子的回答,即使他们的答案是错误的。教师应该引导孩子积极探索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告诉他们问题的答案。幼儿园科学教育很大一部分责任是培养孩子对科学的兴趣,而不是灌输给他们多少科学知识。当然,不是说这样就可以肯定孩子不正确的想法。我们应该为孩子提供研究空间,甚至可以请家长参与进来,通过寻找资料、分析资料、理解资料等环节,相信幼儿一定能靠自己的力量找到问题的答案。

2.不应该用“退化”这个对幼儿来说较难理解的词语。我们回答幼儿的提问应该做到浅显易懂。幼儿的知识经验和理解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教师告诉幼儿的答案一定要做到深入浅出,便于幼儿理解。不可复杂化或故弄玄虚,使幼儿难于理解。

3.对幼儿所提的问题,不一定都要正面回答,因为幼儿还不能接受许多科学道理,况且即使告诉他们,他们也转瞬即忘。

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关儿童的“六大解放”中包括“解放儿童的嘴,使其能说”。指出小孩子有问题要允许他们问,从问题的解答中,可以增进他们的知识,发展其思维、理解能力。4~5岁正处于好奇、好问的关键年龄,提出的问题不仅多,而且问题涉及面广,很多问题即使成人也难以回答。那么如何正确对待幼儿的提问呢?结合陶先生的相关教育理论,我做了如下思考:

一、积极对待幼儿的问题,支持幼儿提问

提问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支持手段,可以帮助教师确定幼儿对特定内容的理解,激励幼儿参与,引导幼儿进行创造性思维,激发幼儿学习兴趣。教学活动中,我们的提问能促进孩子思考,并以适当方式表达;通过提问,让所有孩子真正参与进来,最大限度调动孩子的思维活动。可见,提问的意义就在于对孩子形成“支持”,帮助孩子获得各种各样的发展。

然而,对幼儿来说,学习提问的开始阶段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幼儿不习惯在集体教学活动中提问题,往往不知道该怎么提问。他们一般习惯于听教师讲,然后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对此,让幼儿认识提问是我们要培养的第一步。

二、正确回答幼儿的提问

正确回答幼儿的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幼儿年龄小,对教师非常崇拜,如果教师给幼儿的回答是错误的,那么这一错误将对幼儿有终生影响。

首先,回答幼儿的提问要做到及时性。即对幼儿的提问应该不失时机地立即给予回答,除了教师暂时无法回答的问题外,一般都应该在幼儿提出问题后马上回答才能使幼儿的求知欲望得到满足。如果幼儿提出的问题教师马上回答不出来,则应该告诉幼儿“让我想一想,等一会儿我想好了再告诉你”。然后教师应该立即向他人请教或者查阅资料,最快时间内找到答案,然后告诉幼儿。

其次,回答幼儿的提问要做到科学性。由于幼儿所提问题往往是复合性的,即一个问题中包含多方面内容,这就要求教师必须逐一正确回答。也就是说教师的回答必须是准确无误的,既不能随意轻率、错误地回答,又不能以似是而非的答案使幼儿无法理解。

再次,回答幼儿的提问要做到思想性。所谓思想性指对幼儿的回答一定要有教育意义。因为幼儿年龄小,教师能从一定教育目的出发回答幼儿的提问,不仅可以使幼儿获得知识,还能使幼儿受到思想教育,促使身心健康发展。第四,回答幼儿的提问要有启发性。教师在回答幼儿的提问时,一定要注意启发幼儿思考,凡是幼儿经过讨论能解释清楚的问题,一定要组织其他幼儿一起参加讨论,当幼儿找到正确答案时,教师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可使幼儿不断产生新的求知欲望。有时对幼儿的提问,教师可以变换思维角度,提出一个新问题让幼儿思考,幼儿经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正确答案后,教师应该告诉幼儿“这是你自己想出来的,你做得很好”。这种回答提问的方式有利于促进幼儿思维独立性和创造性

三、注意回答幼儿问题的艺术

4~5岁幼儿提出的问题,从回答难易角度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简单、易于作答的问题。对此教师应立即回答,在引导幼儿思考的基础上,直接为幼儿提供明确答案。一类是由于教师知识水平有限,一时难以回答的问题。不能不懂装懂,应老老实实地告诉幼儿,等看了书或请教别人后再告诉他,也可与幼儿一起寻找答案。幼儿的问题虽然暂时得不到回答,但借此机会却使幼儿懂得获取知识有多种途径。教师一旦弄懂问题的答案,就应及时认真地向幼儿作答。这样不但满足幼儿求知欲望,久而久之培养幼儿刻苦钻研、不耻下问、忠诚老实、实事求是、恪守诺言等好的品质。一类是难以深入浅出向幼儿说清楚的问题。具体地说,性别知识属于这一类。5岁左右的孩子大都会向大人提出“我是从哪儿来的”这一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却是五花八门的,比较常见的是用捏造事实的方式欺骗孩子,如“你是别人送来的”,“你是从某某地方捡来的”,“你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等。这样做不仅违背科学,而且随着年龄增长,孩子会因此感到迷惑意外而产生不安全感,甚至认为大人说谎,可能对孩子心理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教师对这类问题的回答就必须遵循适时、适量、适度的原则,必须符合科学、谨慎。

第10篇

马修母亲的来信

我一度感到惊讶,我的孩子进入克拉克学校之后,竟然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对自己的家庭作业应付自如,并能在学业上取得那么明显的进步。提高标准并辅以优质、扎实的教学,孩子们就能够达到高标准――这太正确了。而且如果你继续提高标准,他们也将继续进步并超越标准。克拉克先生和比尔登女士告诉我们,要在开学前对克拉克学校的功课量和功课标准作好心理准备。是啊,他们已经不是小孩子了。在入学的头几个星期,我五年级的孩子学起了八年级和九年级的数学。我们不得不在网上找数学公式,并且用十年级的高中方程式检查他的作业。我当时想,我的孩子是不可能学会那个难度的数学的。但我一直提醒自己记着克拉克先生和比尔登女士说的话:“相信我们――这些学生会应付自如的。他们最终会游刃有余,耐心些。”我们一直和孩子一起努力,在家里支持他,并确保他每天晚上都学习。我甚至还模仿克拉克先生,开发了热门测试。还别说,我的孩子的成绩从40多分和60多分提高到90多分甚至100分!他真的做到了……正如克拉克先生说过的,孩子会做到的!这件事告诉我们:要相信老师,并对老师和孩子予以支持。我也想告诉家长们,请让老师“激励”你的孩子,并感谢他们所做的一切吧!

――梅多斯太太,2014届学生家长

别“放过”任何一个答不出问题的孩子

教师们在参观罗恩・克拉克学校并观摩我的数学课时,我受到他们评价最多的一个教学技巧就是:如何等待学生得出答案。例如,课堂上,我叫一名学生起来回答如何求72的立方根,要是这个孩子看着我不回答的时候,我就会等待。班级里的所有学生都知道这个规则,没有人会挥舞胳膊争着回答,没有人会在等待中变得烦躁而着急地望着我,仿佛在说:“我知道答案!叫我啊!”

教室里坐满了注视着我的教督、校长和教师们时,我转向另一名成绩最好的学生来“救场”是非常容易的。我可以简单地说:“奥塞,你能帮萨拉来回答这个问题吗?”但在我的班级中,这种“救场”绝不会发生。我想让教室里的所有学生知道,他有责任跟所有同学一起达到同一学习水平,我也绝不会为了从另一名学生那里得出答案而“放过”任何人。要是我们所有的教师都在课堂上“放过”学生的话,他们就会意识到,他们在课堂上要做的就是坐在那里,不回答,然后说自己不知道,这样他们的学习生活会变得很轻松。我们不能让孩子们意识到自己可以从课堂上“失”,在罗恩・克拉克学校,尽管我们有许多“霍格威茨”主题(哈利・波特魔法学校中的魔法),但在课堂上,绝对没有“隐身斗篷”,我们能够“看到”所有的学生。

在我的课堂上,我们等待。如果学生问我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够帮助他得出答案,我会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如果学生说他不知道,我会告诉他得出答案的方法。假如他只是坐着干瞪眼睛,那整个班级都会坐着,望着他。但是,这种情形并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大概安静了8秒钟之后,一个独特的场景就会发生。一个学生会说:“萨拉,加油,你能的。”然后全班学生就开始鼓起掌来。

这一场景并不完全是出于罗恩・克拉克学校的学生们无私助人的品质。一些访问罗恩・克拉克学校的教师会说:“天哪,每当我看到这些学生互相鼓励的时候,我都会觉得你跟我教的不是同一种人类。我的学生根本就不会想到这样做的。”说实话,学生们刚来到罗恩・克拉克学校的时候,他们也不会想到这样做的。

实际上,是我们教他们这样做的。在刚开学的第一周,我就告诉学生们,当一个同学被叫起来、我们正在等待他给出答案的时候,我不希望看到其他学生挥舞着胳膊,也不希望有人挺直身体坐在自己凳子的边缘上,等着抢在别人前面给出答案。我告诉他们,当我向全班同学提问的时候,争先恐后地抢着回答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但是当我叫起来一名学生的时候,回答问题就是他自己的机会,是他自己的时刻。其他所有人都必须安静地坐着,聆听他的回答。我还告诉学生们,要是他们感觉自己有喊出答案、有举手的冲动的时候,他们可以把这份“冲动的能量”释放在“加油,(同学的名字),你行的!”然后我告诉学生们要都加入到鼓掌加油中。我说,他们这样做,会大大地鼓舞那位同学,驱除课堂空气中的压力和他可能会感到的紧张,给他最好的机会来得出正确答案。

这是一件非比寻常的事情。每当学生们鼓掌欢呼起来的时候,我都能够看到被叫起来的学生脸上放松的神态。仿佛是鼓励给他们带来了5秒钟理清思路的时间,75%的情况下,鼓励一结束,那位学生就会给出正确的答案。这种情况深深地触动了我,让我充满了庆幸:我没有跳过一个学生去转向其他可能知道答案的人。也我知道,学生们实际懂得的要远远超过我们给出的分数。有时,他们所需要的只不过是让他们理清思绪、集中精力和得出答案的时间而已。还有25%的情况是,被叫起来的学生没有给出答案,或者他的回答是错的,怎么办?在这些情况下,我会开始引导学生解答。我会说:“好,所有的同学都抬起头来看这个题目。”让全班学生都抬头看着黑板,就解除了那名学生的压力。

最初,班上的所有人都知道这个题目还是他的,但我们一起来看的时候,课堂上的气氛就缓和了。我会把题目写在黑板上,然后让萨拉告诉我解答的第一步;或者我把第一步告诉她,然后问萨拉是否能告诉我为什么第一步是这样的。根据实际的课堂情形和学生的反应,我可能会把解答的过程讲得很简单,也可能讲得很复杂。但是最终,我会让这名学生自己得出答案。答案是从她的口中说出来的,是属于她的成功。在我的课堂上没有鬼脸。她得出最终的答案的时候,学生们会为之欢呼,所有的人都会鼓起掌来。紧张的气氛消除了,这名学生看起来受到了鼓舞,她为自己的成功感到骄傲和自豪。

这一套能够行得通的理由是,我向学生们讲过,他们最终都能够获得成功。这一方法能够如此成功地提升我的课堂效果是因为,在使用这一方法几天之后,我从学生们的眼睛中看到了他们更加集中注意力、更努力。他们都想为回答问题作好准备,因为他们知道所有人都要为课堂上讲授的全部知识负责;他们还知道,当我提问的时候,他们必须到位。如果我们快速地“跳过”他们,因为他们不能马上给出正确答案而放弃他们,我们教师就是在向全班学生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而且,我们会给学生混过课堂的机会、让他们降低对自己的期望。

(摘自《罗恩老师的奇迹教育:点燃孩子的学习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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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地理学是研究地理环境以及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2003年我国颁布了《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在实施建议部分明确说明地理教师要积极探索和运用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学习方式,提高学生的地理学习、合作交流、批判性思以及分析解决地理问题的能力[1]。所以说,地理课堂教学必须关注学生主动探究能力的培养,而这也对地理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组织有效的探究活动,有效整合地理教材和生活素材迫在眉睫。

地理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采用案例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探究,锻炼地理能力.地理案例教学其主要的特点是以某一地理案例为线索,并始终围绕着某一地理案例来进行其课堂教学[2]。因其贴近教材、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特点,能引发和培养学生主动探究的兴趣和能力,故而成为现代地理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之一。

在实际的地理教学过程中,应该选取哪些案例?如何设计探究活动?如何呼应案例和探究活动的主题?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将案例教学付之实践时必须思考的,也是必须去寻找对策的钥匙。问题催生研究,为此,我坚持将案例教学应用于地理教学,在实践中摸索其问题和对策。

“城市的空间结构”一课属于典型的案例教学内容。《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相关的要求是“运用实例,分析城市的空间结构,解释其形成原因。”不管教师自主选取哪个案例,最终的目的都是让学生掌握城市内部空间结构――城市功能区的一般分布规律及其形成原因。以下是“城市的空间结构”一课第一课时――城市功能区的课堂实录,从中可以探讨案例教学与探究活动之间的互动策略。

[课堂实践]

导入新课:使用PPT展示课本图2-3-1北京城市功能区,学生读图分析北京有哪些城市功能区及其概念。

生答: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不同的城市活动因为竞争而导致同类活动在空间上高度集聚,形成了城市功能区。(学生兴趣盎然,争先恐后回答。)

师评:大家分析的不错,但是左上角的文化区遗漏了。

师问:除了以上的功能区,有没有其他类型的功能区?下面请大家通过读图,感性认识城市功能区的类型。(PPT展示图片资料:扬州文昌阁景观图及其Google Earth截图、宝应亚细亚附近景观图、宝应盛世嘉园小区景观图、宝应城南工业园规划图、宝应纵棹园景观图、扬州瘦西湖风景旅游区景观图、扬州大学城规划图)

生答: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文化区。(学生兴趣很高,踊跃回答。)

师评:大家的结论非常正确。从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城市功能区类型的多样性。

<探究问题1>阅读以下材料,思考:

宝应县城市规划是由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城市规划中将城市定性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水乡特色的生态型工贸城市。

未来城市(2020年)将发展成为35万万人口,规划用地为50平方公里的中等城市。形成七大居住片区、三大工业园区;县级商业中心区位于叶挺路、安宜东路、安宜南路与白田路围合形成的街区;行政中心迁至城区东路、叶挺路以南、东阳路以西区域内,道路形成七纵八横的格局。

1、宝应县有哪些功能区?

2、这些功能区是各城市所共有的吗?如果不是,请说明共有的功能区。

(PPT展示资料,学生讨论热烈,教师在学生行间巡视。)

生答1:宝应有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和行政区。

生答2:不是,只有商业区、工业区和住宅区才是城市共有的功能区。

师评:从北京和宝应的城市功能区案例中可以得出,大家的结论是正确的。

<探究问题2>读成都的城市功能分区图,结合课本P45,完成表格,了解:

1、城市各功能区的区位特征(特征、分布规律)

2、城市功能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界线。

表1 城市功能区的比较

城市功能区 形态 主要特征 分布特点

商业区 状或 状 城市的 区,地价高,占地面积小,土地利用集约 交通便捷的 和

住宅区 片状或面状 城市 的功能区,占地面积最广,高、低级住宅区有 现象 一般分布在商业区与工业区之间

工业区 集中成片,具有集聚效益 不断向市区移动,并趋向于沿主要 城市 ,并沿主要

分布

总结 1、住宅区、商业区和工业区是城市的主要功能区,为各类城市所共有。

2、功能区之间明确界线,一个功能区以某种功能为主,也可兼有其他功能。

(学生小组合作学习,阅读图文资料,填写学案中的表1。教师给学生预留了5分钟时间,教师在学生行间巡视。)

学生主动回答成果,教师引导学生读图点评。(由于课前预习效果较好,学生的回答很完整,因此教师并未花较多时间重点讲解。)

<探究问题3>结合课本P46知识窗,思考:

1、中心商务区与商业区是一回事吗?

2、我们扬州市区、宝应县城有中心商务区吗?请例举世界著名的CBD。

生答:不是,扬州宝应都没有,上海的陆家嘴、纽约曼哈顿、东京新宿等。(学生七嘴八舌地抢着回答,PPT展示著名CBD的景观图。)

师问:从刚才的学习中我们了解到,不同的城市功能区的区位分布是有规律的,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请大家归类说明。这种格局会不会发生变化?请大家举例说明。

生答1:历史因素――形成基础、经济因素――影响显著、社会因素――主要影响住宅区的分化、政策――重要作用。(点答学生的回答很完整。)

生答2: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这种格局会发生变化。比如,安宜高中附近地区,原先的农田现在已经变成居住小区,被开发成了住宅区。

生答3:宝宇国际购物中心附近原先是住宅区,现在变成了商业区。

生答4:宝应大道附近原先是农田,现在新建了许多行政单位建筑和大上海小区。

(因为涉及的案例是熟悉的生活变化,所以学生讨论气氛热烈,能主动探究和回答。)

师评:大家分析的很有道理,有理有据。所以说,影响城市功能分区的因素很多,而城市功能区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探究问题4>经济因素对城市功能分区的影响显著。

1、比较三大功能区的地租水平线随与市中心距离关系的异同?

2、A、B、C对应功能区分别是什么?如何理解?

表2 城市功能分区的成因

字母 A B C

距市中心 近 中等 远

地租 最高 中等 最低

功能区

原因

3、这种对应关系是不是绝对的?为什么?

(学生小组合作学习,阅读课本资料介绍P47段落和图2-3-6,填写学案中的表2。教师给学生预留了5分钟时间,教师在学生行间巡视,了解学情。)

生答1:相同点是,随着与市中心距离的增加,不同城市功能区的地租线都在不断下降。不同点是,下降速度不同,商业下降最快,工业最慢,住宅居于其间。(PPT展示结论)

生答2:综合地租和付租能力这两个因素,A是商业区,理由是距离市中心最近,交通通达度最高,地租最高,商业活动的付租能力最高;B是住宅区,理由是在这块区域内,住宅活动的付租能力最高;C是工业区,理由是这块区域面积最大,地租低,工业活动的付租能力最高。(PPT展示结论)

生答3:这种对应关系不是绝对的。(介于学情,学生无法回答理由。)

师评: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同理,城市功能区之间的相对关系也不是绝对的。请大家读图“某市地租立体分布与交通通达度和功能区分布的关系”来分析说明。(PPT展图,由于学生对立体图形很陌生,所以教师先指导学生读图,然后引导学生读图说明理由)

师问:请大家结合所在城市的情况,说明有哪些商业活动分布在城市的?

生答:宝应县城的环城路上有汽车4S店、家具城、蔬菜水果批发市场、京沪高速宝应入口处附近有苏中装饰城......(学生抢着回答。)

师评:通过学习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图2-3-6所介绍的城市功能分区模式只是强调了距离因素,是简化了的,是一般的分布规律。事实上地租水平还受到交通通达度等因素的影响。

师问:通过学习,大家能够归纳出城市各功能区的区位特点吗?以范水镇文化路、东园路和芦范路为线,画出本镇的不同功能区的区位特点。请写出你的学习成果,并与大家分享。

(同学间相互讨论,交流自己的学习成果,两名学生板演说明,过程略。)

[跟进反思]

从地理课堂探究活动设计来看,本课设计了四个探究活动,其中有三个是有深度、有意义的探究活动:一是城市功能区的类型;二是城市功能区的分布特点;三经济因素对城市功能分区的影响。从地理课堂探究活动操作来看,本课主要采用了地理案例教学方法,选取了大量贴近生活的乡土素材。

课后与教研组内成员进行了讨论研究,观点是本课的优点与缺点都比较明显。亮点表现为:一是重视生活案例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即通过展示扬州、宝应的城市土地利用状况景观图,引发学生探讨城市功能区类型的兴趣;二是本课设计了大量可涉及宝应城市功能分区的探究活动题,贴近学生的最近发展点,通过主动降低学习门槛来增强学生的探究信心和能力,教学过程也显得更加流畅;三是小结的方法很特别,通过画图展示范水镇的城市功能区分布来总结学习内容,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迁移应用知识的能力,激发了学生热爱家乡的情感。

本课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一是教学结构和教学节奏显得前松后紧,对教学重点“解释城市空间结构的形成原因”分析不特彻,尤其是过于简化了对社会因素影响的分析;二是教学内容中个别探究活动的难度过大,明显超过了学生的认识范畴,浪费了宝贵的时间,比如立体化地租图的阅读;三是教学案例素材有重复之嫌,“北京城市功能区”、“宝应城市规划”和“成都城市功能区分布图”都承担了相同的认识城市功能区类型的目的。

针对同仁提出的问题,我也进行了深刻反思,集中归纳如下:

一、案例教学内容的选取

新课程理念下教师不必受制于课本教材的约束,可自行组织适于教学需求的教学资源,因此,课前备课时教师必须仔细斟酌选取一个贴近生活、结构完整、拓展能力和启发思维的案例。比如说,本课选取了北京、成都、扬州以及宝应城市功能区的图文材料作为教学案例,虽然通过北京、成都等案例的展示顺利达成了教学目标,但是,从课堂教学过程看,其中只有宝应案例最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的主动性。

案例教学被广泛推广和运用后,凡在地理课堂上用地理事例、举例分析进行教学的方法都被称为案例教学,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案例教学和实例。案例比实例有着更详尽的细节叙述,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案例能够引发讨论,并能够产生解决问题的方案。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甚至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3]。如本课例中的“宝应城市功能区”案例,它包含了城市功能区的类型及城市功能分区的成因等问题,而北京和成都案例,只是起到举例说明城市功能区类型和特点的目的。

二、案例教学内容的应用

有效的自主学习和合作探究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教师精心设计问题和有效组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中的问题设计要注意在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内,要注意与案例所要达成的目标相匹配,也要注意适度拓展,起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探究能力的作用。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环环相扣,达到“诱敌深入”之目的。比如说,本课例中对“城市功能分区的成因”的探究,就是先简单了解四个成因,再深入探究经济因素的影响。

案例教学中的的课堂讨论需要在学生自主学习的基础上进行,学生通过个人的分析、探究,获得个人见解后,教师再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其目的是培养学生主动探究和合作答疑的能力。在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探究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鼓励和引导学生围绕问题对案例进行思考和展示组内讨论的成果,允许不同的见解,无须用标准答案来约束,但是教师必须通过巡视,及时处理暴露的问题,避免冷场和偏离主题的讨论。

讨论后教师必须进行总结评价,便于学生调整认知结构,提高能力,升华情感,从而掌握同类问题的地理原理、规律与分析方法,这才是案例教学的根本目的。比如说,本课例最后通过学生画图展示范水镇城市功能区区位特征,拓展应用了城市功能区的一般规律。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 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S].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23

第12篇

让青少年从小树立廉洁意识,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整个社会反腐倡廉氛围的形成,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五进”活动启动以来,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循序渐进,先行先试的方法,选择大方二中、大方四中、文阁中学等为试点单位,以学生、家长、教职工作为廉洁教育主体,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

廉政课堂搬进学校。“同学们,下面我给大家讲个廉政小故事,请大家认真听完后,告诉我这个故事的寓意,同时,请大家回去后也准备这样一个类似的廉政小故事,下次课我们一起来讲故事比赛……”在大方县的课堂里,经常能听到这样的开场白。

为了增强廉洁教育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大方县院根据青少年学生生理、心理发育特点,整合全院资源,从各业务部门抽调15名办案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具有良好沟通表达能力、年龄在30岁以下的业务骨干组成法制宣讲团,将廉洁课堂搬进学校。宣讲团通过剖析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向学生讲述廉政小故事,组织学生开展讲一个廉政故事,创作一幅廉政漫画,写一条廉政标语等活动,向学生深刻剖析职务犯罪对国家、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培养了学生的预防职务犯罪主人翁意识,帮助树立廉洁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发挥学生与家长之间的“纽带”作用。“通过孩子的宣传以及带回来的宣传资料、问卷调查表,我们了解了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让我们明白了预防职务犯罪人人有责,以后发现职务犯罪,我们也知道该如何举报了。”一位学生家长向检察官描述活动开展前后的感触。

在做好对学生的廉洁教育的同时,该院还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方式,让学生将廉洁意识、廉政理念传达给家长,促进整个社会反腐倡廉氛围的形成。一是发动学生担任义务法制宣传员,将在学校学到到廉政知识、廉政文化带回家向父母、亲属宣传。二是该院将反贪、反渎、举报中心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查办的典型案例制作成宣传手册,发放给学生,让学生带回家给家长阅读。三是将该院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举报职务犯罪的方式方法,开展举报奖励的工作情况等制作成问卷调查表,发放给学生,让他们带回家给家长填写好后,再由预防部门干警到学校统一收回进行汇总。

教职工在廉洁教育活动中起模范作用。“教育领域腐败不仅会降低家庭对学校教育下一代的信心,而且可能通过受教育者及其家人、朋友等多个层次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传播腐败的影响。如果不采取坚决措施解决教育腐败问题,不仅会影响后代,而且会影响未来……”这是大方县院为老师们播放的警示教育片《贪无归路》中的旁白。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在廉洁教育中的模范作用,大方县院采用组织廉政座谈、观看警示教育片、赠送宣传资料三步走的方式,强化对学校领导和教师廉洁教育,效果明显。一是在对学生的廉洁教育活动结束后,该院“五进”活动领导小组都会组织学校的领导、教职工等进行座谈,结合近年来查办的发生在教育系统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深刻剖析在教育系统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并就如何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提出建议。二是在座谈结束后,组织大家观看院里拍摄的警示教育片《贪无归路》,该片中的部分案例是我院近年来查办的发生在教育系统的典型案例,通过身边人和身边事进行警示教育,极大增强了教育的震撼力和感染力。三是将反腐败警示教育读本,廉政抽纸等赠送给大家,进一步加深大家对职务犯罪危害的认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把“廉”带回家

为了提高了社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观念,提高社区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方县充分利用社区网格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针对公园、广场等地群众较为集中的特点,多措并举,将社区网格、公园广场打造成了该院预防职务犯罪“进社区”的两块重要阵地,在整个社区营造了“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廉洁和谐社区”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