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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7 09:15:12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政发[20*]57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陕价费发15号《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含城关、镇渠岸、乡高渠乡)村(居)民委员会、各主管机关(部门)对所属范围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队伍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生产、经营、居住、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对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分类、定点、统一处理,禁止乱抛、乱倒。

第六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七条:推行生产垃圾容器化、袋装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

第八条:由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有偿服务费,所征收的全部费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的修缮、添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专户储存。审计、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征缴费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缴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对沿街(巷)设置的垃圾箱(斗)、果皮箱、标志牌(匾)等城市环卫设施,不得任意拆除、占用或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建设局批准。

第十三条:对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清运工作按区域分工负责。主要大街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扫、保洁和清运。

人行道以内环境卫生工作按照门前“四包”责任制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督实施。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区域内街(巷)垃圾的清扫、清运和保洁工作。

各类专业市场、临设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分别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在重要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装载液体、散货时,应当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第三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筹集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供养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在岗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专款用于环境卫生添置等。

第十八条:条管单位、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和国有、私营、合资等企业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在册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专款用于环境卫生设施添置等。

第十九条: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征收。

第二十条:沿街各类营业门店(馆、厅、场、站、所等)由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第二十一条:各类专业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主办单位负责代征代缴。每月每摊位收取10元,所收费用的40%作为市场清扫、保洁费用。

第二十二条: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垃圾清运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推行垃圾运输准入制度,实行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严禁随意抛弃倾倒。

城市生活垃圾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管理、清运,任何单位未经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不得随意乱拉乱倒。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产生的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清运的,每立方米收取清运费13.00元。

第二十六条:对住宅小区、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化管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要定时上门收集,每户每月缴纳服务费3元。

第二十七条:专业市场生活垃圾由主办单位管理,且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统一清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㈠随地吐痰、便溺的,处1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㈡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㈣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㈤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㈥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㈦对运输工具装载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覆盖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2篇

为争创省级卫生城市,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全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措施,营造干净、有序、优美的工作>:请记住我站域名/<<a class="insidelink" href="" target="_blank" title="生活">生活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街道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定任务总量,保经费基数,活工作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月度日常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卫生;()住宅小区(新村)、背街小巷等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结合部、城市入口处、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垃圾桶(房)、果壳箱管护情况;()临时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及市、区督查,媒体曝光所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季度阶段性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1)各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建设情况;(2)环卫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3)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4)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社会评议和领导评价情况。

四、考核依据

依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以及“安徽省级文明城市”、“安徽省级卫生城市”等有关方面的考核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界定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五、考核方式

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和相关要求,考核采取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逐项对照评分,同时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随机检查与跟踪热点相结合、专业考核与社会综合评价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创新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机制,努力增强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季度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季度考核结果设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以计分结果评定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对季度考核为优秀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季度考核不达标的街道,给予通报批评。

七、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效能办、区市容局、区直机关工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容局,主要负责考核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考核活动;指导、督促对各街道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街道和环卫专业保洁公司例会,对各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八、本考核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对各街道的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全面落实全区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市委、市政府“五城联创”创建目标,根据《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考核对象:各街道。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街道组织、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设施建设是否规范、标准要求是否明确、宣传教育是否充分等内容。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加强对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月度日常考核实行双百分倒扣分制。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明查分值100分,暗查分值100分。明查每月一次,原则上在每月中旬或重大活动之前进行,受查单位派人参加,考核项目和内容从区环境卫生管理资料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暗查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不通知受查单位,原则上每周一次,考核项目和内容可随机抽样也可跟踪热点。在明查途中对抽样项目以外发现的问题,一并列入考核范围,并对照评分标准打分,对暗查中发现的问题,则及时通知被查单位到现场处理,并以月度累计扣分。

2、季度阶段性考核评价实行100分倒扣分制。由区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总评。主要是考核环境卫生基础性工作的管理情况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台帐资料、实地查看、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季度考核结果按3个月度日常考核结果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3、年终考核结果按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二)考核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每次考核都以

现场记录、录像、照片及领导的批示与评价、报纸、图片等资料为依据。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资料定期汇总、及时归档,特别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的评价意见,市民群众的测评结果,市、区领导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批示,新闻媒体报道,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保障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作为各街道综合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三)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数量及重点考核区域。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次不少于4条道路、2个居民生活小区,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次不少于2条道路、1个居民生活小区(散住居民生活区以100100平方米为一检查区域)。城区各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城市入口处为重点考核区域。

(四)相关要求

1、考核中,考核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分析发现的问题,对照评分标准,民主评定考核成绩,并在考核表上签字;对在每次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同一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2、市文明办明查暗访所扣分值、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管理考核所扣分值、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发现问题所扣的分值,均计入相关街道档案,作为该街道的考核成绩。

3、考核评分中,凡有扣分幅度的项目和内容,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问题严重程度,集体决定扣分分值。

4、考核情况每月以简报形式送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监督。

四、扣分标准

(一)组织体系及保障措施方面

1 、组织制度保障情况。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年初未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街道、社区和环卫专业队各类人员的职责、管理办法、责任划分、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未细化、量化到各类人员,各类人员的奖惩措施不明确,且未当月兑现;建立台帐资料。以上缺一项扣0.5分。

2、经费投入保障落实到位情况。街道对区下拨的卫生经费未全部用于环境卫生管理的,扣2分;未建立正常卫生经费配套投入的,扣1分;未建立环卫经费科目的,扣1分;经费使用情况不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手续不完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视情扣2分。

3、创建宣传氛围情况。街道创建氛围不浓、居民创建知晓率不高、创建工作创新意识不强的,扣1分;受到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被省、市新闻媒体负面报道且情况属实,每次扣2分。

(二)道路清扫方面

1、未能按时结束路段清扫任务,每一个作业范围,扣1分。

2、清扫不彻底,有漏扫、浮灰重、卫生死角的,每处扣0.5分;清扫后路段有明显石头瓦片、漏堆未清的,每处扣0.5分;路段有污水和积水未清扫的,每处扣0.5分。

3、清扫过程中将灰尘泥沙扫入河道、下水道和堆放在绿化带内的,每处扣1分。

(三)垃圾清运方面

1、垃圾箱(池)垃圾未能及时清运的,每次扣0.5分;垃圾箱(池)周围2米范围内有生活垃圾或杂物的,每处扣0.5分

2、垃圾不送入垃圾中转站、随意乱扔乱倒、清运途中发生人为二次污染的,每次扣0.5分。

3、在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内或者其他地方焚烧垃圾的,每处扣1分。

4、拒绝收集门面、住户的生活垃圾,一次扣1分。

(四)卫生保洁方面

1、车辆行驶或渣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微量垃圾未能及时清除的,一次扣0.5分。

2、垃圾板车或垃圾箱(池)外表未清洁的,一次扣0.5分;路段上果皮箱、垃圾箱未能按时清理的,一次扣0.5分。

3、道路保洁不到位,发现可视垃圾的,一次扣0.5分。

(五)管理方面

1、环卫人员上岗时未穿着标志服装、聚堆闲聊;清扫保洁时间上班有脱岗的,每人次扣0.5分。

2、无正当理由与行人和门面业主发生纠纷,每人次扣0.5分。

3、路段承包人或清扫保洁人员未能按督查人员要求整改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人员管理,一次扣2分。

4、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到市政府或区政府上访,一次扣3分。

五、考核奖惩

1、设立环境卫生考核奖励资金。对每月考核达到优秀的,其中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月奖励元,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月奖励1000元,按季度进行兑现。

2、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20元扣除,东门和扬子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10元扣除,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六、检查考核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议定。

七、本实施细则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琅琊区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为统一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更好地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道路保洁范围

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道路、高架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居住区街巷道路及其他设施等。

二、道路等级划分

一级清扫保洁道路:南谯北路、天长路、琅琊路、琅琊古道、育新路、凤凰路、西门子路、火车站广场。

二级清扫保洁道路:丰乐北路、丰乐南路、西涧路、定远路、紫薇北路、来安路、凤阳路、清流路、明光路、双拥路、四牌楼街、建设路、

南谯南路、老环城路、环滁西路、扬子西路、三里亭路、体育路、湖心路、卫校巷、花园街。三级清扫保洁道路:菱溪路、创业北路、老创业路、紫薇南路、纬四路、扬子东路、文德街、古马路、三八巷、忠佑巷、四合路。

四级清扫保洁道路:东外环路纬五路至紫薇南路段,营房路扬子转盘至明光来安路口段、水库路、花亭路和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琅琊、清流、扬子街道其他居住区街巷道路。

三、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1、正常作业时间:上午6:00至10:00,下午13:30至17:30,遇到特殊时期另行通知。二班制工作时间:清扫时间上午5:00至8:00,下午12:00至15:00;保洁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晚上18:00至21:00,夏季高峰期重点地段晚间保洁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临时通知。

每日的普扫作业应在早上7点钟前结束,路面垃圾收集在7:40前结束,下午普扫夏季在4点钟前结束。春、秋、冬季3点钟前结束,其余时间为保洁时间,普扫作业做到车行道、人行道、边沟、下水道、树穴等无存留垃圾。

2、普扫保洁路面遗留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保洁

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碎石瓦片

个/1000m2 零星垃圾堆

片/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1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无

三级 ≤8 ≤10 ≤10 ≤10 ≤1.5 ≤6 无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1

四、道路保洁标准质量要求

1、一级保洁:指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要求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二级保洁:指主要路段,要求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三级保洁:要求定时保洁,每日普扫2次,上午、下午各一次。

4、四级保洁:要求每天普扫1次,部分路段实行定时保洁。

五、桥面、人行地道的地面清扫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

六、广场清扫保洁质量与所确定的道路等级保洁质量标准一致,符合地面清洁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七、垃圾箱(池)、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并定时清洗箱体,废物箱周围2米地面范围无存留垃圾和杂物。

八、路面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装运,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九、路面清扫要文明作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行人干扰。

第3篇

第二条在集镇规划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政府负责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对在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集镇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相协调。

第六条任保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集镇区内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得镇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在集镇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的必须先向镇政府申报,由镇政府指定地点设置。

第八条集镇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均实行市容卫生“门前五包”责任制,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1、包卫生。负责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等,对乱泼乱倒、乱扔乱停等行为及时制止,并向镇政府举报。生自学成才垃圾袋装化,每日下午5:30之后至次日早上8:00前,置于自已家门口或当即将垃圾倒入附近垃圾池内,其它时间门前不准倒垃圾。

2、包绿化美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严禁攀拆树木花草,依树搭棚、晾晒衣物及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

3、包市容秩序。及时制止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不准他人拉着板车、零担、手提篮在门前叫买叫卖。

4、包门前整洁雅观。严禁在门前人行道和街道上摆货设点,支棚搭架,堆放物品,不许在门店前搞有碍占桅和将炉口、烟囱、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道等现象。

5、包基础设施完好。看护好门前至街道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制止损坏侵占、拆除、迁移、封闭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违章行为。“门前五名”责任地段范围,由单位、个人门前至街道中线两侧起点为相邻单位(户)房屋间分线。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对集镇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收专款专门用于集镇区生活垃圾处理和设施维修。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九江市庐山区市容局现行的《庐价字(2001)04号》标准制定。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镇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2、临街门店个体工商户除按10元/月收取(指一间4米铺面)外,从事早点、餐饮、瓜果、甘蔗、废旧回收行业的,将额外收取每月大批量垃圾清运费用10—50元/月。

3、集镇居民户按每家5元/月收取。

4、集镇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垃圾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0.5%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每年一次纳,对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停供水电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足额交纳,或交由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在集镇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地点和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从重处罚。

2、未经镇政府批准擅自设摊点的。

3、乱立广告牌的。

4、从事商业广告宣传、文艺演出未向镇政府管理办公室申报且镇规划办未同意的,除收取卫生费外从重处罚。

5、流通商贩。

6、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有损镇容镇貌的。

7、不按规定范围乱停放车辆的。

8、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的。

第十二条在集镇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沙石等。

2、拖运沙、石、木等车辆在过集镇时沿途洒落,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由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城区内市政府指定府区管理的街巷、城中村以及聊位路(二干渠桥南至新南环)、聊阳路(湖南路至新南环段)、聊堂路(铁路桥至聊莘路口)绿化带外侧,由区城管办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和家属院的卫生,由单位清扫保洁;

(三)城区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七条城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八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条城区居民、单位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必须按时将生活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一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保洁。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十二条区城管办应当按照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四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五条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区城管办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城管办举报,区城管办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区城管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水域是指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旭水河艾叶堰至双河口、威远河*段廖家堰至双河口之间的河面及沿岸滩涂、边坡。

第三条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城区水域的环境卫生,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和检查工作,负责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划分,负责制定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及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釜溪河老新桥至金子凼闸堰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捞工作。市水利农机局协助做好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河道清淤、清障工作。

第七条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沿岸滩涂、边坡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自流井区、大安区、沿滩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釜溪河双河口至老新桥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捞工作由大安区政府负责。

旭水河艾叶堰至双河口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贡井区、大安区政府负责。

威远河*段廖家堰至双河口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大安区政府负责。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执法分局、高新区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区水域倾倒垃圾。

第十条在城区水域河道内经营、管理船舶(含趸船)、码头和闸堰等设施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洁制度,配置保洁和粪污收集的设施、工具,收集废弃物、粪污向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一条城区水域沿岸滩涂、边坡的住地单位、住户,应当将收集的废弃物、粪污向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二条在城区水域河面及沿岸滩涂、边坡范围内活动的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丢果皮、纸屑和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严禁随处便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丢果皮、纸屑、包装袋(盒)、动物尸体、内脏等废弃物和随处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渣土、垃圾和粪污的,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环保、海事、航务、水利、市政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釜溪河双河口至金子凼闸堰沿岸滩涂、边坡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自流井区、大安区、沿滩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划定。旭水河艾叶堰至双河口沿岸滩涂、边坡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贡井区、大安区政府划定。

第6篇

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关注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一体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区坚持把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作为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和最佳投资环境、加快“六区”建设、实现率先发展的有力抓手,举区一致,万众一心,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建成一批国家、省市级卫生镇村,城乡环境明显改观,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我区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脏乱差”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进一步巩固、提升“创卫”成果,持续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融入特大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改善人居环境的迫切需求,也是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加快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和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努力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加快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增强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为着力点,按照城市“干净整洁、文明有序”、农村“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标准要求,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健全队伍,建立权责分明、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强力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创造舒适优美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为加快“六区”建设、推动率先发展,早日建成全省城市强区的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下放城乡管理权限,强化城乡管理中的事件属地管理、部件属主管理,突出镇街、社区(村)、单位、居民在城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统筹安排,标本兼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把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当前工作与长远目标、改善环境与提升素质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制订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处理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与严管重罚的关系,实现政府部门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变到间接宏观管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镇、街道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划分川原地区、西山地区和城市规划区等区域,区别城市、镇、村等不同层面,确定不同标准,突出重点,各具特色地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推进政企、政事和管养分离,加快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经营进程,引入竞争机制,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新途径。

(三)目标任务

1、到“十二五”末,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形成人财物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运行机制,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城市能力增强,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高效,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面貌显著改善。

2、到“十二五”末,创建命名国家级卫生镇2个;省级卫生镇4个、省级卫生村10个;市级卫生镇实现全覆盖,创建命名市级卫生村20个;区级卫生村力争川塬达到60%;建成省级卫生先进单位20个、市级卫生先进单位30个、区级卫生先进单位80个。

3、积极争取全省农村重大公共卫生农村改厕项目支持,推动三格化粪池式、三联沼气式、完整下水道式农村改厕工作,力争“十二五”末全区农村改厕普及率达到65%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以上。

三、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全面加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

(一)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

管理范围为《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分区规划区范围。

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除城市主次道路保洁由园林环卫部门负责外,其余区域实行保洁责任区制度,强化作业单位以及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保洁责任单位属地管理责任,巩固、提升重点道路、重点区域保洁质量,大力提升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与施工工地、集贸市场等薄弱区域的保洁水平。

城市秩序管理工作由区城管委牵头,区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园林环卫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区管市政设施、交通秩序(含车辆停放)、市管城市绿化和占道、出店经营行为,做到城市管理规范有序。

1、责任区的划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小餐饮场所的责任区范围

其建(构)筑物或单位管理范围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至道路边线外沿;周边为相邻单位的,有规划红线,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且中间没有公共区域,以相邻建筑物中线为界。立面至建筑物高度止。楼顶设置广告的,至广告顶端止。由本单位或管理经营者负责。

住宅区域的责任区范围

其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住宅楼区域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米。有绿化带、护拦、隔篱分界的,其外侧人行道区域也在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责任单位管理。目前无物业管理公司或责任单位管理的,由区城管委办公室协调原建设单位或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施工、拆迁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道路责任区范围

其建设、施工、管理区域及区域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10米。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住建部门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劳务市场)责任区范围

其经营(使用)管理区域及区域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米。门前周边有广场、空地等人流、车流、物流缓冲区域、车辆停放区域的,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集贸市场的保洁由市场设置或管理单位负责,工商部门监督管理。

文化、体育、公园、广场、步行街区、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

文化、体育、公园、广场、步行街区等公共场所,为其服务活动区域及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米。

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为其管理区域及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20米。

车站等公共场所,为其运营管理区域及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10米。周边有广场、空地等人流、车流、物流缓冲区域、车辆停放区域的、公交站台及其周边5米范围内的均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

由产权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区城管办监督落实。

驻区部队的责任区管理范围

其军事和军事管理区域范围。

科技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

其所辖区域的所有公共区域范围。由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通讯、供电、广电等专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的责任区范围

其专用设备立面和其周边区域内的范围。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保洁,分别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组织。

2、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

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雪),清理树围或绿化带内杂草,制止吐痰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以及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

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制止乱堆物品、乱搭棚披、乱设摊点、乱贴乱画、乱贴广告、乱吊挂和晾晒物品、乱停车辆以及违章占道作业和乱设宣传标牌等行为。

负责责任区域内亮化美化绿化工作,对有亮化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段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要求启闭灯光。

3、责任区的管理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提请区城管办查处。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合格标准为:无烟头、纸屑、瓜皮果壳和白色垃圾等废弃物;无痰迹;无碎砖杂草;无卫生死角;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流溢;无乱堆物品;无乱停车辆;无乱设或乱贴广告;无乱搭棚披;无乱设摊点;无店外经营;无乱挂(晒)物品;无不规范标牌;路面无坑凹破损;栅栏、环卫设施清洁无损坏锈蚀;建筑物表面无污迹;绿化、绿篱、小品等清洁无垃圾杂物,摆布合理得当、无缺损死株现象;亮化灯饰完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

区城管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建、城市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工商、卫生、环保、园林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制

1、组织协调机制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办公室

协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区城管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日常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节日、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等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调度,确保市容环境管理运行高效有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单位定期研究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在区城管委的统筹协调下,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加强沟通协作,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整体合力。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协调辖区内各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召开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调会,分析、解决问题,实现辖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检查考核监督机制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办公室

协办单位:区监察局和各街道办事处

区城管办要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评价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城市管理监督信息化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指挥解决问题;汇总区监察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考核相关职能部门的结果,结合城市管理监督信息评价情况,每月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对当月发生的重大城市管理问题和屡督不办(督办二次以上,未见明显效果)的案件,报主管区长挂账解决。区城管办要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百分考核办法,采取“日巡查、周小结,月打分”的考核方式,对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打分。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来信来访等反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和督办,结果一并纳入百分考核。区监察局要积极履行效能监察职责,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效能监察通报制度,并根据区城管办汇总的情况,建立各责任单位绩效考核档案,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检查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检查。每月对辖区内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将结果报区城管办。

3、联合执法机制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办公室

协办单位:相关专业执法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

区城管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解决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发挥其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综合效能。围绕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点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倾向性问题和痼疾顽症,积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公安、交警、工商、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卫生、环保、住建、园林环卫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全力支持,并根据执法职权的不同,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有序进行。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环境建设和管理问题,要积极协调组织本辖区的联合执法行动。

4、重大、突发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处理机制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办公室

参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业实施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

区城管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职能部门、作业实施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参加,成立重大、突发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负责全区重大、突发市容环境卫生问题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重大、突发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处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横向、纵向联系网络;制定相应工作的应急预案,组建和完善本系统和本辖区重大、突发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应急作业队伍和指挥处置体系;加强对所属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及应急演练,提升处置重大、突发市容环境卫生问题的能力。

5、日常管理情况通报机制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办公室

参与单位: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区城管委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城市监督管理信息资源,对日常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查明责任、分析原因、督促解决。带有共性和特殊情况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于查明归市属管理部门和作业单位负责的城市管理问题,要及时函告并上传到市级有关部门,协调问题尽快整改。

6、群众评议和责任倒查机制

主要责任单位:区监察局(纠风办)

协办单位: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

区监察局和相关部门要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评议结果,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问题等综合情况,对照各部门的职责进行评价。对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和造成影响的,要依据单位职责,查明情况,分析原因,确定性质。对于一般性问题要通告问题单位定期整改;对于发生问题、但影响面不大,要通报提出批评意见,限期消除不良后果;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屡督不办(督办二次以上,未见明显效果)、媒体曝光和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要实施责任追究。

四、突出重点,整合项目,深入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继续由区爱卫办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具体抓好组织实施。

(一)整治标准

1、农村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乱倒、污水乱流、粪便乱堆现象;无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行为;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2、镇村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洁、完好;镇村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建筑小品、雕塑完整美观,无污损;街道分界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整洁美观;街道路面及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无障碍、无污损;镇村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电力、环卫等设施整洁完好,无破旧、无污损、无丢失;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整齐,不影响通行;主要街道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无占道经营或出店经营。

3、主干公路、街道两侧及居民区、社区、单位等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保持美观、整洁、安全、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门面房牌匾设置规范、整洁美观、牢固安全,临街墙围粉饰优美;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设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损。

4、新建、改建住宅区、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体场所、车站等公共场所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卫设施,按时维修保养,保持整洁完好;主干公路、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清扫保洁员,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卫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农村村民户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日产日清,统一收集、清运;餐饮业按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无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厕等行为;单位涉及的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无混倒生活垃圾等行为。

(二)整治内容

1、全民参与,积极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全面开展、重点整治、分批推进”的原则,采取“政府号召、基层组织、农民参与”的方式,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开展义务劳动,落实周末卫生清扫日制度,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以清理农村“三堆”、治理“三乱”、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为主要内容,重点解决农村柴草乱垛、粪土乱堆、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畜禽乱放、住宅与畜禽圈混杂等“五乱一混”问题。

2、坚持典型引路,持续深入开展创建卫生镇村活动。按照“以区带镇、以镇带村、城乡一体”的创建思路,在巩固现有国家、省市级卫生镇村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区“十二五”卫生镇村创建规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创建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区爱卫办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确保创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年新街镇、赤沙镇创建成省级卫生镇,慕仪镇、坪头镇、拓石镇、香泉镇、贾村镇创建成市级卫生镇,全区60%的单位达到区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2013年阳平镇创建成国家级卫生镇、赤沙镇创建成省级卫生镇,胡店镇、凤阁岭镇创建成市级卫生镇,全区70%的单位达到区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2014年力争县功镇创建成国家级卫生镇、慕仪镇创建成省级卫生镇,实现市级卫生镇全覆盖;年至2014年每年力争创建成2个省级卫生村和6个市级卫生村;2015年,巩固提高创建成果,查漏补缺,依据城乡清洁工程标准逐镇、村、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通过创建卫生镇村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建成一批环境卫生示范镇、示范村,带动提升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水平。

3、抓好改水改厕工作,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污染水等饮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全面推行集中式供水,提倡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质供水。到2015年,全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积极宣传无害化卫生厕所的使用意义,加大镇村公厕及农户卫生厕所三格化粪池和沼气化粪池建设力度,严格按照改厕技术要求,对未改的镇村公厕、户厕进行彻底改造。以各级补助农村改厕项目为契机,积极落实农村改厕经费,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专业施工队伍,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加快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步伐。继续抓好中央补助地方改厕项目村的工作任务落实。继续在农村简易水厂(站)中开展创建“农村供水达标(优秀)水厂(站)”活动,积极实施安全饮水工程,增加农村居民饮用自来水人口数量,提高农村人畜饮用水卫生质量和农民健康水平。

4、抓好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卫生意识。积极完善镇村健康教育网络,做到组织、人员、经费三到位。以村卫生室为依托,配备1-2名专(兼)职健康教育宣传员,采取广播、电视、专栏、讲座、健教处方、宣传手册、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坚持每月开展一次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在农民居住集中区要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全面宣传实用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逐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科学的生活方式。

5、扎实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减少疾病传染。坚持“全面发动、精心组织、重点围歼、以查促灭、常抓不懈”的指导思想,按照“冬春季灭鼠、夏秋季灭蚊蝇、蟑螂”的工作原则,各村要积极采取改造旱厕、疏通排水沟、倒扣积水容器、覆盖畜禽粪便等措施,对“四害”孳生地进行全面治理,进一步降低“四害”密度,使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逐步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

6、做好主干道路、城市出入口和旅游线路综合整治。进一步巩固全区4条主干道路(大道、虢蔡路、虢凤路、宝平路)及4个入区口(千渭星城转盘、高速公路虢镇出口、虢镇中学门口、虢凤路口)、2条旅游线路(安平沟、吴山)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成果,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园林环卫管理处要切实做好主干道路、参观旅游通道的清扫保洁,确保交通畅通、路面整洁、视野内无垃圾,卫生清洁不反弹。

7、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镇村主次干道长度和工作量,核定、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清扫保洁人员,购置清扫保洁车辆及工具,建立健全清扫保洁、经费投入、检查督导、评比公示、奖惩激励五项机制。到2015年,所有村达到“四有一落实”,即有保洁清运队伍、有垃圾收集设施、有垃圾清运车辆、有垃圾处理场地及运行经费得到落实,逐步实现农村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分片处理”的新模式。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举全区之力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各类卫生创建成果,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水平,区上成立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主管领导定期召集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区城管办和爱卫办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认真收集、汇总有关问题,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做到主要领导总负责、经常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深入扎实推进。

2、多渠道加大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投入。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增长相协调、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相适应的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切实保障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作。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多元化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筹资机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和其他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7篇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范文(一)责任内容及规定:

1.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所在辖区市容园林局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如超出审批处置量,须重新申请办理处置手续。

2.所在出土、拆迁工地必须安装建筑垃圾车辆限高标杆,施工现场必须封闭施工。建筑工地设置标准遮挡门,严禁用蛇皮布代替遮挡门。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并保持清洁、完整。

3.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出入口要设置冲洗设施,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

4.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由各区市容园林局认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单位处置。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将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5.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密闭清运,严禁超载、冒尖、抛撒。所在施工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车轮、车体必须清洗,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地点倾倒。

6.建设单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必须在辖区市容园林局主管理部门登记,由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7.坚持市场化运营方向。建设单位施工工地要配备容貌监督员,容貌监督员接受区市容园林局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8.为了保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防止污染城市道路,提升城市整体形象,项目建设方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分别缴纳一定数额的清洁运输保障金和运输安全保障金,由辖区市容园林局主管部门对两项资金进行监管,如有违规现象,将扣除保障金。未出现违规行为,退还全部保障金,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9.本责任书有效期自20XX年3月18日至20XX年9月28日止。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范文(二)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住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1号令)、《国家团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73号令)及《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西湖桥社区范围内门店业主在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明确如下。

一、临街门店经营户及业主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文明、守法、诚信,具体内容有:

1、各经营户业主要做到门店招牌新颖,式样美观,内容健康,不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城市公共及环境卫生设施。发现下水道堵塞,水篦子、下水井盖遗失或严重破损及时向社区报告;

2、保证门前整洁卫生,禁止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泼乱倒,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做到无烟头、纸屑、果皮、无积水;

3、经营业主维修、建设及改造原因确需占、破道情况,要立即主动向社区申报,并办理占、破道相关手续;

4、各经营户需配齐垃圾容器,将日常垃圾收集后,倾倒于公共垃圾收集容器,不乱倒垃圾,做到临街门店垃圾不出屋,并按时按标准交纳环卫有偿服务费;

5、不出店占道经营,人行道两侧禁止摆放广告招牌、灯箱等,禁止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街面晾晒衣服、拖把等物品,确保门前车辆摆放有序。

二、环卫部门不履行责任或未按规定时段收集垃圾的,临街单位住户可向环卫主管部门投诉,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投诉电话:2859219。

三、临街门店如不履行责任,违反上述条款,经居民举报、城管人员巡查或上级领导督查后发现,由社区执法人员告戒,仍不改正的,社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拍照取证后,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团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成立即整改落实,并处以个人十元至二百元、单位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社区(盖章):经营业主(盖章):

责任人:徐海珍责任人(盖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范文(三)为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环境卫生与容貌面貌,营造洁净、有序、优美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号公告)、《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市容环境卫生纳入部门一级目标管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负责。

二、控制目标

一把手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措施有力,所辖区域市容环境卫生水平达到市民基本满意。

三、工作目标

(一)定期研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进行综合管理、执法,形成纪要,并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干部年度干部考核主要内容。

(二)加强所辖区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按照×政办发[××××]××号文件划分职责,市容环境卫生日常工作基本达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负责编制××市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区(县)编制区域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城区主干道车行道清扫保洁;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及无害化处理;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质量考核标准及日常考核,监督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机械装备配套建设及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执法管理及市民投诉事项的受理、解决;负责城区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集中收取,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分配兑现方案;负责对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负责城区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协调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三)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环境卫生责任人、分管领导、承办责任人、作业负责人及责任明确并公示。

(四)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动态循环提高的管理机制和绩效监督体系及经费保障,能够确保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建立行政“一把手”巡查制度及建立巡查、抽查、考核挡案,列入干部考核记录;

投诉举报制度健全,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的机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并实行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

(五)加强督办检查

制定严格的日常检查、复查制度并认真执行。组织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月不定期抽查至少两次,每次检查对上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所有检查记录必须形成详细的档案。

(六)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按照十堰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实施所辖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硬件设施建设,必要装备、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四、考核与奖惩

上述各项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日检查、周进度、月通报、季公示”进行考评,并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市人民政府(章)市建设局局(章)

分管领导: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权责统一、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为原则,突出城市管理重点,狠抓薄弱环节,注重工作细节,全面、持久地开展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区整体形象,加快国家文明城市创建步伐。

二、建立责任区制度

(一)实施范围

辖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建立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二)责任区域

责任区制度区域为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红线(前后左右四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文明行为以及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设备等方面。

(三)责任区划分

1.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专业管护单位负责。

2.居民楼院、背街小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4.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5.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海)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6.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7.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8.道路两侧的林木、公共设施、专用设施(公交站牌、路名牌、设备箱、信号灯等)和户外广告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负责。

9.道路照明及街区亮化由亮化和路灯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10、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当相应的管理责任。

11、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电信、邮政及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三、阶段划分

(一)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区政府召开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相关工作。

(二)实施阶段(7月11日-7月16日)。区城管办、各街道及相关单位,迅速行动,组织全区相关单位、部门、企业、团体、学校等签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书》。

(三)检查考核阶段(7月16日-7月20日)。成立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督查小组,对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区制度建立和责任书签订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1、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区制度建立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建管、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区制度的管理工作。

2、区城管办和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专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内责任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工作要求

1、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责任区制度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标准。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签订责任区制度责任书。区政府与建管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商务办、现代商贸办和生态商住办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建管局和市政、环卫、园林等专业公司签订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切实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资金落实和队伍人员落实。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标准

责任单位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积雪;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

2、绿化管理、绿化带内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现象。

3、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和环卫设置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行为。

(四)监督考核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责任区制度的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2、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区政府按照签订责任书的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期对各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巡查、督导和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对执行责任区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违反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责任区制度的管理部门不按本方案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者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4、责任区制度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利用职务、吃拿卡要、、违法乱纪、的,按区干部问责相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第9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10篇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处置为主的方式。

三、**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综合协调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明确适用的有关环境标准及其执行的监督。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承担其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

五、新设置餐饮业单位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告知餐厨垃圾预产生量和具体处置方案。

已营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倡适量点餐和餐后打包,减少餐厨垃圾产出量。

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用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方式自行处置所产生的餐厨垃圾。自行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弃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也可以委托社会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并按产生量支付收运、处置费。

委托收运、处置价格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八、接受委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在承接业务前应当到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名录。

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采用微生物处置餐厨垃圾的,菌剂提供单位应确保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性,具备市环保局签发的菌剂应用许可。

九、生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备和设施的单位,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在产品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市市容环卫局备案。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推荐名单。

十、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置规划,指导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单位合理配置资源,形成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的网络。

十一、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餐厨垃圾的处置,并引导餐厨垃圾处置向集约化、资源化方向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弃置餐厨垃圾的,或者未按时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变更申报以及申报不实而随意处置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接受委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作业不符合操作规程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接受委托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11篇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挡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2篇

【论文摘要】城市的形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城市发展的规模和文明程度是由城市的历史决定的。城市规模不同,其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环境卫生是城市文明形象的最直接表现。不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共性,也有不同的个性问题,经过几年的监察管理实践和认真分析,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问题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或多或少存在,就近倾倒和乱倒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在山沟,有的在水库边,有的在荒地,有的在平原挖坑填埋,还有的就在市区内坑洼地带和废旧场所将垃圾堆积成山,给城区环境卫生造成极坏影响,并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对子孙后代健康贻害无穷,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城市的文明发展与进步相背离。

解决办法:实行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各街道和村(居)按照密度要求建设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摆放垃圾箱(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建设小型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输和处理。实行城乡生活垃圾统一处置,逐步把城乡结合部农村环境卫生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加大对垃圾收集点建设和垃圾容器购置投资力度,村村设置垃圾箱或小型中转站,集中收集,集中运输,集中处理,着眼长远,最大限度地减少乱扔乱倒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为后代造福。

二、城市环境卫生多头管理,结果造成管理真空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设立开发区、高新区等相继出现,各区域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标准不统一,环境卫生管理状况、管理效果也参差不齐。另外有房管部门、小区物业、农贸市场、夜市、广场、停车场、洗车场、绿地,河道等多部门、多头管理环境卫生现象。有的责任单位放任自流、管理不到位或不尽人意,有的对辖区卫生根本不管、不顾,造成部分区域垃圾遍地,塑料袋满天飞等脏乱现象,给城市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城市文明建设和经济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解决办法:由政府出面,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察网络,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和下发相关文件,按规定吸收相关单位的环卫保洁资金,统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无缝隙保洁,责任清,任务明,减少漏洞,提高保洁管理水平,力促城市清洁卫生。

三、城市繁华地段的卫生保洁问题

现在许多城市都是白天保洁,夜间卫生无人问津,每个城区都有商业区、繁华路段和人员密集区。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晚间超市、夜市的购物人流甚至比白天还大,购物者利用晚上闲暇选择自己的商品,相应产生的垃圾杂物也在增加,若没人保洁,势必造成垃圾堆积和塑料袋随风飘移,只好等到第二天才能清扫保洁,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面貌。

解决办法:对于城市商业区、人流密集地段试行两班倒的保洁方法,白天有人管,晚上有人扫,这就需要增加保洁资金投入,增加保洁员数量。通过加大保洁时间和密度,最终达到清洁城市的目的。

四、垃圾容器陈旧破损影响市容环境问题

城市各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环卫事业的资金投入也不同。有的区环卫设施新颖完好,有的区垃圾容器陈旧、破损严重,数量不足,甚至产生清运不及时、箱外垃圾长期堆积的现象,造成恶性循环,长此以往,极易影响市容环境和百姓生活,影响招商引资和政治、经济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影响城市文明形象。

解决办法:垃圾容器属于单位内部并由单位、物业部门管理的,自行出资到环卫指定经销单位购买;属于环卫部门自身管理的,及时更换、更新或维修,对于使用的铁制容器及时油漆冲刷,使垃圾设施及收集点面貌一新,建立巡回保洁清洗队伍,使垃圾容器始终保持干净整洁。对于垃圾容器数量不足的,及时增设垃圾容器,确保覆盖率,保证日产日清。

五、运输粘带和撒漏问题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运输撒漏是城市道路污染的重要问题。造成道路污染的原因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载、封闭不严或设备破旧造成撒漏;建筑工地出入口因车轮碾压形成粘带等等。另外,夏季垃圾运输车辆的污水撒漏,雨污混合,污水增多,再加上积压车操作压缩后污水排放不及时,运输途中刹车造成大量污水晃出,臭气熏天,造成城区环境二次污染。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从严执法,对超载运输和封盖不严加强管理,特别是冬季煤炭运输、散装建筑垃圾等要采用封闭的车辆运输,对污染的路面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清理,直至恢复原貌。加强对工地出入口监督管理,要求出入口硬化,并及时水洗车胎和冲刷带出的黄泥,确保出入口清洁,减少粘带的发生。加强对夏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要求所有满载车辆就近排放污水后再行运输,把垃圾污水消灭在运输起步之前,最大限度地确保城市道路路面不受污水撒漏的污染。

六、加大环境卫生监察管理力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洁的不平衡,乱扔乱倒形成的卫生死角,运输的撒漏等方面城市环卫问题时常可见,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各级领导对城市环境卫生都要十分重视。城市环卫管理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这就要求组织专业的环卫监察队伍,对城区进行日查、周查和月查,并及时提交检查汇总报告。

解决办法:环卫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作业规范和考核办法,对城区环境卫生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考核。每周对城区环卫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反馈,督促整改和提高。每月对城区考核情况汇总报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中还根据工作实际和大市区的发展要求,提出各城区加强环卫管理的局部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考核中,监察队伍与城区环卫单位要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关系,对发现的阶段性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能够及时下发,得到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本着为市民服务、不断净化美化城市环境的原则,根据不同季节,重点加强对不同内容的监管,冬季对清理积雪、煤灰污染,夏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撒漏、垃圾箱(桶)污染、垃圾车污水撒漏、雨季流黄等方面的监管,对污水撒漏和垃圾死角、野垃圾场等环境问题及时拍下影像资料,及时反馈,督促整改,以取得良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