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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式教学法论文

时间:2022-09-17 02:58:26

案例式教学法论文

第1篇

1.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特的创新意识并健全自身人格

案例教学法是指通过对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案例进行探讨和分析使学生学到知识,每个案例都具有错综复杂的情境,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进入到案例教学中,使学生认真阅读实际案例中的基本信息,主动的参与到课堂讨论中,多角度的思考案例中所出现的问题,通过多方面的研究获悉案例情境的发生过程以及变化发展的情况。教师不能限制学生的思考范围,同时要适度的给学生提供帮助,激励学生发挥自身独特的思维能力,独立自主的进行思考,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学生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不局限于课本知识,要不断的进行创新,案例教学法的结论是开放的、自由的,不是传统封闭的,同时案例教学法为学生讨论提供了一个自由的平台,能够使学生在讨论中彼此分享观点,从而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案例教学法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心理自由安全的教学环境,尊重了每个学生的不同个性,有利于学生健全自己的人格,使学生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2.有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能力和操作能力

发现问题意识也就是探索意识,只有发现了问题,才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行创新。在选择教学案例素材时通常是针对特定的教学目标,通过学习教学目标提高学生的问题分析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身处在一个特定的情境里,在不明确信息的情况下对多变的形式进行独立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情境活动中,师生之间可以进行讨论交流,通过设身处地的思考,提高了学生运用多种经济法律理论知识的能力,同时提高了学生深入分析案例的实践能力,从而推动了学生全面发展。

3.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合作意识和交际能力

当今社会人才必须要具备合作和沟通的能力,但是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只注重向学生传授课本知识,不注重培养学生的与人交往能力和沟通能力,而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正好是一个使学生讨论、交流的过程。案例教学法的主要教学环节就是合作和沟通,为了完成共同的教学目标,学生之间必须要学会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建立一个团结、友爱、平等的学习团队,通过讨论案例,增强了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聆听他人意见的能力,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学生的与人交际能力以及合作精神。

二、分析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环节

1.明确主题,精选案例

实施案例教学法首先必须要确定授课的内容,选择正确的、合适的案例,所选取的案例要深入扣题,激发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兴趣,使学生能够了解案例所表达的内容,引导学生在解决实践问题的同时进入到学习中。例如: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明确无权的表现形式,所以应该选取关于无权的案例。案例:诚业炒货公司为了拓展本公司的业务,聘请了该市绿林果品公司的工会干部小江任业务顾问,并支付了相应的津贴。2005年1月25日,小江在背着绿林果品公司领导的情况下,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诚业炒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奶油瓜子的合同,并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了公司公章。合同中规定:诚业炒货公司生产3万斤的奶油西瓜子供给绿林果品公司,每公斤4元,总价款为12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2月25日,运费由诚业炒货公司支付。签订合同后,小江拿着已签订的合同到公司的下属单位,要求下属单位人员按照合同规定接受诚业炒货公司的货物,其中几家综合经营单位在收到货物后直接向诚业炒货公司支付了货款。不久之后,绿林果品公司领导知道了小江同诚业炒货公司签订合同的真相,随后指令绿林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接受货物,为此双方发生了经济纠纷,诚业炒货公司认为对方不履行合同,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并赔偿损失。在此案例中小江没有取得权,属于无权行为,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通过这个案例可以使学生清楚的了解到小江是背着公司签订合同,并且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公章,小江的行为属于无权,进而更好的使学生明确无权的形式。

2.鼓励学生大胆提问

案例教学法以学生的思考为主要教学形式,提出问题后进行思考,最后获得答案,教师要鼓励学生随时提出问题,经常发现问题,提问才会进步,学生只有掌握了如何发现问题和如何提问,才能不断的提升自己的能力。

3.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

教师首先要讲述相关的法律理论作为基础并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指导,其次教师要合理组织学生,将学生进行适当分组,然后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和分析,使不同观点的学生思维发生碰撞,然后综合全面的意见和观点写出分析报告,最后由教师做出相应的评价。例如在经济法教学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个不易区分的概念,要选取适当的案例使学生分组讨论,从而得出结果。案例:2006年4月5号,阳光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电报中表面: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上图样和说明。其中华柔毛巾厂向阳光超市寄送了毛巾图样和说明,又寄送了100条毛巾到阳光超市,超市在收到货物后非常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华柔毛巾厂的毛巾。而华柔毛巾厂认为阳光超市发出的是要约,该毛巾厂送毛巾的行为属于承诺,合同因承诺而发生效力。阳光超市拒绝购买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该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阳光超市则认为发出电报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的约束。通过这个案例,判断超市发出的电报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教师要组织学生展开讨论,一部分学生作为阳光超市当事人,一部分学生作为华柔毛巾厂负责人,使学生进入到案例情境中进行讨论和分析,同时引导学生根据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定义进行判断,最后得出阳光超市发出的电报没有数量和、价款以及履行期限,因此属于要约邀请,通过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深刻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4.注重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

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要关注学生对案例的推理过程。只有掌握了推理能力,才能提高法律思考能力以及合理运用法律能力。除此之外,教师可以假设一些特殊条件,使学生能够学会融会贯通。

三、探析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所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出现的问题。

1.案例针对性较弱

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要素,不仅需要和教学目标、内容相关联,还要适应学生的认知能力。但是在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案例资源库,教师只能凭借自身对教材的理解去推敲琢磨,然后编出符合教学目标的案例,在编制案例的过程中,由于大部分教师并没有受到专业的培训,因此对案例的适应程度难以把握,导致有些案例脱离了实际,或者仅仅活跃了课堂气氛,忽略了案例中包含的知识。

2.控制课堂能力较弱

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学生习惯了被动的接受知识,缺乏对课堂的参与精神,学生的思维出现僵化,失去了自主探索和创新的精神,这就导致了课堂出现冷场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大部门教师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引导学生去参与课堂思考,而是将答案板书出来,在不知不觉中又回到了传统的教学方式中。

3.学生课堂参与度较低

学生单纯的认为学习就是获取知识,由此形成了封闭古板的学习习惯,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同时也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因此,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总是感到学生在自主思考和自主探索方面毫无头绪,始终进入不了案例情境中,导致案例教学法无法顺利进行。

(二)解决策略。

1.精心挑选案例

案例教学法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

1.1.案例真实

所选择的案例要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

1.2.案例典型

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

1.3.案例科学

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教师端正态度

教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面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冷场局面,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投入到案例情境中,以信任的态度对待学生,激励学生主动发言,也可以采用点名方式将学生带入到课堂中,教师要努力建立一个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使学生在轻松自由的环境中学习。在讨论案例的过程中,有些学生容易出现跑题现象,教师要做好方向盘工作,及时将同学带回到主题中。另外教师也要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增加法律实践经验,才能在经济法教学中熟练的运用案例教学法。

3.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

教学方式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等,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式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此,要不断的改善和优化案例教学法,才能使其不断的进步和发展。

四、结语

第2篇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组织过程;实施原则

法学是一门性很强的综合学科。法学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不少专家学者强调在高校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对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已成为共识,本文就对案例教学的有关问题作简要的,与同行交流。

一、传统教学法的优势及缺陷

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共同活动的方法。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须根据学科特点,正确选用教学方法。

(一)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

传统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特别是由于法律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教学内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较好的稳定性,教师准备一门课程几年内都可以保持基本结构上的稳定性,有利于教师熟练地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这种教学方法在象我国这种属于成文法体系的国家中的确有其特定意义,也是其优点所在。但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讲求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因而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可实践中往往偏离这一原则,忽视了知识如何运用环节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二)传统教学方法存在重教学内容、轻教学方法的倾向,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倾向

从教师方面来看,教学过程以教师满堂灌为主,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控制者。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课堂上很少甚至完全不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师讲授时津津乐道,可学生只是被动接受。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久而久之,教与学形成“两张皮”的现象。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私学”现象严重,使得教师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传统教学方法显露出许多难以适应新时期发展需求的弱点,亟需进行改革。在指导思想上,应进一步倡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功能上实现由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向教会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方向转变。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的主动性、独立性、应用性等。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二、案例教学法有别于判例教学

为了改革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增强教师课堂讲授理论的可操作性,不少教师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有人主张大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

美国法学院校主要采取判例教学法,又称哈佛教学法。它是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律师办案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判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教师上课不是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一般不讲序言、概论、定义之类抽象的东西。一上课就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课堂上不仅教师可以提问这生,也允许学生提问老师,允许学生打断老师讲述,进行争论。这种问答式教学也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其目标就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个人钻研、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积极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

美国法学院校所以实施判例教学法,原因之一是美国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教学对于学习和美国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有重要意义。原因之二是判例教学法确实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和表达能力。但判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法学教育。首先,判例教学法是与判例制度紧密联系的,是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的一个独立教学方法。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只有案例,没有判例”,法律传统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形式,所以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其次,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仍应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运用问题为主,在整个课堂教学中不可能完全采用问答法授课。再者,判例教学法主要适用于职业律师的培养,单纯的判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要求。根据我国法律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学教育领域,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采用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案例教学法有多种表现形式。在法学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适时地运用现有案例解释和研究成文法,其具体形式包括课堂讲授理论中评析案例,专门组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处理,课堂讨论等。

2.案例教学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灵活运用,举一反三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3.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一方面用来解释成文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中可以发现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立法漏洞寻求填补方法,以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因此,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把握成文法的精髓也能够增强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案例教学的组织过程

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还涉及到如何组织课堂教学的问题。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个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要保证教学效果,课前准备相当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的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离不开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课堂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这是引入案例教学的第一步。包括搜集案例和选择案例。搜集案例可以从国内外各种信息渠道中间搜集案例资料。

搜集资料是选择案例的前提。教师不拥有较丰富的资料,无以保证教学效果。用于案例教学的案例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典型性。所谓典型性,不在于案件当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而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联系性。被选案例分析要有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例如,在讲授《合同法》“要约与承诺”问题时学生感到很抽象,不易理解。通过讲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关于“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学生兴趣大增,思维极易调动。二是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太难可能超过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无以使学生入手分析,会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三是综合性。即案例的搜集有时不能只限于某门专业课的内容,还可考虑综合其他法律知识的内容,这样的案例搜集虽有一定的难度,但有助于学生分析和学以致用。

案例选择好后,紧接着第二步就是教师要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将案例精髓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司法案例的优点,也可指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对篇幅和难度较大案例,也可以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

(二)学生的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课堂上以教师为主的传统,更多地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因此,学生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做。一是布置案例,让学生课前预习。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不应该让学生在课堂上再花时间看案例,这一过程应在课前完成。并明确提出预习的要求,使学生熟悉案情,带着问题上课,实现由被动向主动角色的转变。二是注意选择提供给学生的材料的范围。案例教学目的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案例本身可能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因此,在给学生提供案例材料时,可以将案例结论部分隐去,允许学生自己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意见,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课堂教学,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培养创新的思维能力。

(三)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尝试采用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课堂案例讨论形式。这种形式应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进行。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即可水到渠成。在时间分配上,可将45分钟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比例可以是1∶1∶1.也可以根据学生对案例难易程度的认识,将时间分配调整为1∶2∶1.第一阶段专门讲授课程的基本知识。第二阶段针对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尤其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针对具体情况也可以事先安排重点发言对象,描述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通过观察学生讨论,更好地了解学生在哪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第三阶段教师归纳。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此外,由于学生真正参与教学活动中,并充分进行了思考,能够更深刻理解理论的精髓。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使今后的有针对性。

笔者也尝试过这种方法,深受学生欢迎,大部分学生都跃跃欲试,要发表自己的观点。大家共同的感受是抽象的理论较为枯燥,通过案例讨论评析,不仅课堂气氛活跃,而且理论用案例来印证,易懂、易记、印象深刻;通过真实案例教学,有助于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灌输,为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当然了,这种方法,课前教师、学生的充分准备是个大前提。如果学生课前不预习,不能与教师有机配合,课堂讨论也只能是教师唱主角,讨论也只是形式,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是场地布置应按国家有关法庭设置的要求进行,并取得司法部门的支持,统一着装。体现正式、庄重的氛围。2)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可辩性,能有让各个角色充分发挥自己才能,施展才华的空间。避免结论过于简单、明确,使模拟程式化而失去观赏性。3)选择角色,布置任务,分头准备。这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重要阶段之一。在这一阶段,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指导,搜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制作审判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熟悉相关法律条文、诉讼程序等。4)模拟法庭审判结束后,教师组织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讨论。尽量让每位学生对该案的审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最后由教师进行讲评。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3.观摩审判的案例教学方式。这是法学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这种形式较模拟法庭容易组织,需事先同司法审判部门取得联系,挑选一些比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各个阶段是如何链接组织的;民事、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的;法官是如何发挥庭审主导作用的;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各角色的作用。明白诉讼法是怎样保障实体法贯彻实施的;怎样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摩结束后,可要求学生谈谈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分析能力。

4.电教化案例教学方式。随着电脑的普及,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已为高校所采用。尤其是工校有优势,教学很容易制成课件,将复杂抽象的理论通过幻灯片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很受学生欢迎。法学教学同样可以采用电教化案例教学法。搜集各种视听、录像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室展示,无疑增加了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98年中央电视台开播的《今日说法》栏目,收视率颇高。不仅专业人士关注,而且大批非专业人士也同样关注。栏目所选案例很典型,制作很成功。尤其再加上专家的点评,大家都能从中受益。如果能把类似的视听资料搬进课堂,然后由学生发表法律意见,教师再点评,这种电教化的案例教学的说服力、力是不言而喻的。但推广的最大障碍是类似的专门法律视听资料较少,还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四、案例教学实施的基本原则

案例教学关注的是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主动性、独立性和主体性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的问题。基于这一要求,笔者认为,实施案例教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并贯穿在整个教学活动中。

1.知行合一与重在实践的原则。传统教学模式追求的目标在于“知”,即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理论,而作为受者的学生而言,求知的目的在于“行”。即利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的目的应寻求“知”与“行”的有机结合,重点在于培养实践应用能力。

2.教师发挥主导作用的原则。结合案例教学来成功地实施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教师角色就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但仍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应始终发挥主导作用。

第3篇

关键词:成人法学教学;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运用

中图分类号:G7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25-126-03

成人法学教育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凸显出了不适应性和不完善性。我国大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长期脱节,课堂式教育内容偏重理论,对法律实践操作与综合运用能力不够重视。法学研究的使命就是要通过法律现象探索制约和支配各种社会法律现象的客观规律,创造出反映这些客观规律要求的理论,以指导法制建设实践,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大力培养法学人才的过程中,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对法学教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传统法学教学法剖析

长期以来,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我国成人法学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的特点是采用灌输式,即教师讲,学生听。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让学生对案例作出分析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传统的教学方法,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学生传授最多的语言信息量,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学生对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而且有的学生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但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一)不利于教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教师在讲授法律时,不能不阐述这些在立法时就已经被植入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因而,教师的综合素质也得不到提高。

(二)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教师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原理,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他们大多喜欢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介绍、分析和评价法学基本理论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对具体个案的分析和研究、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及如何运用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造成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这种教学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的缺失。学生往往注重理论意义上的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问题,只会机械记忆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未能真正掌握并运用它们分析实际问题的方法技巧。于是,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一些技能,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也被抹杀了。一些教师意识到这方面的不足,尽量在讲授中引用一些事实和案例对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加以解说,但此种方式也只是将案例作为例示加以运用,即在讲授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以后,举出案例加以说明和解释,然而囿于课堂讲授的形式要求,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却于事无补。同时,讲授式教学法过于注重法条教育,教师较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较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往往追求理论讲授的精深,缺乏全面素质教育的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从而使培养的学生很难进入工作角色,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此外,讲授式教学法极少需要学生努力学习和具有创新精神,同时学生被拘束在课堂里,被占用的时间也非常多,这导致学习效率的低下。

(三)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讲授教学法课堂教学方法“单打一”,基本上是教师台上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在下面记得胳膊酸手疼,具有呆板、填鸭式、不能很好调动学生积极性的特点,教学手段单一、呆板,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抽象,学生接受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理论和实际脱节,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则涉及较少,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差。灌输式教学在课堂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不注重开展师生交流、师生互动,不重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少了学生动口、动手、动脑以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机会,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二、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美国法学教育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C.Langdell,1826―1906年)首创。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重要法学院推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经受实践考验的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为美国法学院所信服和普遍使用。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在教学法上以苏格拉底问题讨论法(Socratic Method)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具体而言,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在教师的引导下,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比较,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有利于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作为组织者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这不仅要求教师拥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同时要求教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断地从司法实践中收集和整理适宜教学的新案例。此外,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分析理解能力以及反应能力以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能够大大调动教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从事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地改进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二)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

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样,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运用的训练,“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素材是教师选择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枯燥的法条、概念和理论,因而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学知识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索取知识。在此过程中,学生必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对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自己独立设计出解决方法或途径,并且充分说明该方法或途径的可行性。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围绕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展开热烈讨论,教师一般不发表任何意见和进行任何法学内容阐述。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一个优秀的法学教学案例必然会牵涉众多法学部门及其他非法学部门的知识(例如,分析一个经济犯罪的案例,就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甚至有关的具体经济业务知识等方面的问题),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克服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条块分割的弊病,有助于学生形成连贯的知识体系并拓展其相关知识。更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次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学生们能够得到一定的法律职业应用能力(如敏捷的思维能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雄辩的口才能力)的训练,因而毕业后能很快适应法律具体操作实践的需要。

(三)有利于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问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这种师生双方平等的、对话式的、探讨式的互动教学模式,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探索问题的兴趣,也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整个课堂教学呈现以学习和学生为中心的导学特征,教师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扩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师生双方。

三、案例教学法具体运用方式

案例教学法取得的效果,取决于教师所准备的案例的质量、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教师适时的总结。因此,围绕这一目的,教师和学生必须根据自己在案例教学法中的作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一)精心准备案例

首先,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要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内容要能与被说明的法学原理或法律规则具有关联性。在法学教学中,必须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选择案例,并设定不同的案例要求。在成人法学教学中,应多做生动、直观的案例教学的讨论。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披露中有大量现实案件,这样教师可以分门别类地选择、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特别注意所准备案例应该是能够解释清楚一个或数个法学理论的知识难点或法律条文的内涵及其运用。其次,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疑难性。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提供多种处理意见,让学生扩展思路,在讨论中各抒己见,去思考、比较,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想模式,从而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认识,巩固相关理论知识。再次,准备的案例应当注重推理性。一方面,要注重案件事实的分析推理;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法律适用的推理,案件的处理结论应该是缜密推理的结果。学生在掌握了合适的推理手段之后,才能真正掌握法学的思维方式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最后,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富有启发性。案例中蕴涵的问题并不在多,而在于能否启发思考,能否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因此,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应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引导课堂讨论

教师在课堂上主要起引导启发作用,教师呈现案例,提出关键性的问题。在学生讨论时,教师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启发学生从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去思考、去争论,最好达到激烈辩论的效果。对学生的疑问可以进行解答,但不能进行系统性和结论性的讲解。教师可以协助学生理清思路,使他们的观点更能站得住脚。如果学生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尚不成熟,教师可以通过提问其他同学的方式对他给予支持,帮助他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更为扎实的基础之上。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发言,争取让所有学生都有展示自己观点的机会,同时,也提供了解其他人的不同观点的机会,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不要批评不同的意见,认识上的不同是正常的,对一个复杂的案例,极少出现只存在一种答案的现象。同时,在课堂讨论时,教师也可以适时给出一些线索,使学生注意调整自己的视角,以便思考问题时不偏离方向。

(三)总结案例讨论

总结案例讨论可以将整个案例教学推向高潮,达到讲授式教学法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可以使教师帮助学生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向学生传授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使教师更准确地掌握学生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可以使学生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使今后的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因此,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讨论。对讨论中学生提出的各种观点,教师不能采取简单否定或肯定的做法。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各种观点,指出本次案例讨论主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对学生讨论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作出深入讲解,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法学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科内容和人才素质均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具体到法学教育,我们能否培养出信念上理解法律精神、追求社会公正、能力上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体现在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乃至于整个学校教育教学运作机制能否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上。案例教学法相较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具有明显优势,强化了实践教学的作用,较好地体现了应用性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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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34.

[4]王利明,论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引入与教材编写[C]//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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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0):106-108.

第4篇

关键词: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应用模式

法律基础课教学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必修课程,其教学目标不仅是在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更多的是让学生通过教师的教授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由于法律基础课教学属于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将案例教学应用其中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效果意义显著,更能增强其实效性。因此,研究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的应用是提升课程教学效果的关键。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述

案例教学实际上也可以称之为实例教学和个案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准备和选择案例让学生学习相关的知识内容。在新课程改革之后,案例教学已广泛应用于教学领域。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上会形成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将课程的教学内容具体化,使学生可以用真实的案例深刻理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并懂得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应用所学内容,从而让理论知识与实践相互联系,从理论上升到实践的高度。在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在于,通过现实案例的呈现可以让学生形成一种现实的学习氛围,设身思考和分析遇到的问题,有利于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做到懂法、用法。就目前的教学实际来看,法律基础教学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还是有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案例选择不合理。相比于其他学科,法律基础课程在选择案例时有明显的区别,关键是要与时俱进,不能选择一些过时的案例,这样会与当下的法律条文相违背,同时也要贴近实际生活和社会热点,也不能选择一些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的案例,让学生去分析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例;其次是过分看重案例的讲解,反而忽视了案例教学的实效性,这也就是说教师所采用的案例虽然和课堂实训内容是相吻合的,但离学生的生活实际太远,即使学生能通过案例理解教学内容,但却不能将其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最后是过于偏重法律条文的分析。有部分教师在提出案例之后,会将大量的法律条文参入其中,目的是让学生学习法律条文的知识,但这显然是违背案例教学的学法目的,不能将抽象的理念实际化,反而是更为晦涩。

二、案例教学在法律基础教学中的应用

(一)案例准备

案例的准备应满足三个要求,分别是满足教学目的、具有典型性、难易适当。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的理论课,其主要责任就是起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那么在案例的选择上就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性和实用性。教师在准备案例阶段,首先就是要明确主题,拟定学生需要讨论和分析问题,以及通过问题的讨论之后需要起到一种什么效果,对课堂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要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这样教师才能面对突发问题和情况引导教学方向,控制教学节奏。此外,案例的内容应是有事实作为依据的,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的要求对材料适当地删减或合并。在呈现案例的方式上可采用多样化的形式,自述或者多媒体,让学生能够感受一种真实存在的环境。案例只有具备典型性才能被称之为案例,案例不像讲故事,它是要通过真实情景的构建,让学生能够将课程中的知识与实际生活联系,通过讨论和分析之后对问题作为判断和决策。典型的案例要暗含问题的处理办法,通过事件的叙述后学生可以通过相关信息找到案例中与教学相关的信息,刺激学生去寻找问题的解决办法,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教学案例难易程度直接影响到了教学效果,不论难度过高或者过低都无法起到良好的教学。教师所准备的教学案例应契合教学目标及学生学习情况,在准备阶段就需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选择案例就需要注重难易程度。一方面,案例要让学生可以接受和认同,案例中涉及的问题是学生实际生活中能遇到的;另一方面案例质量也要高,其中的内容要引起学生的思考和共鸣,以便能够给学生启示。

(二)案例应用模式

1.辩论式。案例教学法应用辩论式教学模式是在于向学生提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让学生对这个问题进行辩论而得到一定的思考空间,也为辩论式的案例教学提供相应的素材。通过辩论的过程中,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将学生的潜能开发出来,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2.讨论式。与辩论式相同,讨论式的案例教学同样是需要提出问题,不同的是需要学生去发现问题以及提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与他人交际的能力。在讨论式的教学模式中,学生主要是主体作用,并通过教师的引导从不同角度去分析问题。比如,在学习《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这个章节的内容时,有关于“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意识”的内容,根据教学内容,教师就可以确定“中专生应如何处理与家庭、与他人及社会的关系?”的讨论命题。教师首先可以根据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然后再列举一些案例,以此引导学生讨论。如果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出现了异议的问题,教师可以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发表不同的意见。

(三)多媒体案例教学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多媒体设备已普遍应用于课程教学中。多媒体教学具有教学容量大、教学直观生动、易引起学生兴趣等教学优势,同时也提高了课堂的教学效率。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模式与多媒体设备的结合可以更进一步体现出案例教学的优势,可以将传统教学模式中无法观察到的内容生动地展现出来,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学生对案例有着更深刻地理解,也可以丰富学生的学习内容。比如,教师在选择典型性案例时,就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组织学生观看《今日说法》《新闻调查》《道德观察》等相关的法治节目。

三、结语

要想在法律基础课中将案例教学法合理利用,关键是要做好案例的准备,教师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的典型及难易程度,因此,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情况选择与实际生活贴近的案例,并采用多样化的应用模式丰富案例教学的内容。

作者:王艳 单位:甘肃省山丹培黎学校

参考文献:

第5篇

摘要:传统讲授式教学法强调认同性思维,抑制了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能力,不利于我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增加了法科学生的学习压力,也促生了为了通过司考而学习的功利心。面对法学教育的新挑战,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理论法学的枯燥乏味更呼唤教学方法的革新。理论法学课堂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必要的,也是便捷、可行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理论法学;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6-0184-03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失败

在制定法传统的大背景下,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以来,主要沿用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强调课程的体系性、完整性,学生则以被动接受的方式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于业已形成的专业观点中领会法学的精神。相较法治发达的美国法学教育以训练受教育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及塑造相应的人格为目的,我国的法学教育的设计则立足于训练学生的认同性思维能力。虽然讲授者有不同的见解,但都不得不尽心尽责地诠释既定法律及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而这种认同性的思维方式和人格弱化了人的主体意识,抑制了人的创造力,是有悖于法律职业本质的。这种以教师讲授为主导,学生被动接受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学职业教育的需要。特别在形而上色彩浓厚的理论法学课堂教学中如若不吸收新的方式和内容,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充斥于整个索然无味的课堂教学中将极大地打击老师教学和学生听课的积极性。

二、理论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迫在眉睫

当前,我校法学课堂教育,特别是理论法学课堂教育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传统教学模式的僵化,加之司法考试的冲击,导致学生宁愿参加价格不菲的司法考试补习班,甚至埋头于应试技巧与疯狂的魔鬼训练中,而应付学校的专业考试,完全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这种状况导致每个学期初的教学检查法学院都被学校教务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学生出勤率偏低,特别是毕业班的学生,开学第一节课有的班甚至只有三名同学来上课,形势相当严峻。学生以复习司法考试为借口逃课。反过来说,即便学生真的是在参加司考辅导班,经过魔鬼训练通过司考的学生,也因缺乏法学理论素养和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而很难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执业者。因为,法律的背后是利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背后都是利益的博弈与平衡。执法者必须懂得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的缘由何在,处理案件时才能做到令人信服,树立法律的权威。当下学生为了司考而司考的功利心态,突击过关后备考时背诵的法条将很快被忘记,因为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铺垫在未来执业过程中对案件的处理就很难令当事人信服。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迫在眉睫,否则在市场选择和就I压力的双重冲击下课堂教学将日益萎缩,教师的价值和作为也将被抛弃。最重要的是,我们没有培养出以深厚法学理论武装自己的优秀法律人,而造就了一批批不会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社会问题的庸才。

面对我国法学教育表面辉煌,实际形势严峻的现状,实施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除了案例教学法,还有辩论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等。针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引入案例教学法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相较实践中常见的通过记忆法律条文处理案件,案例教学法使学生通过不断阅读,进入特定情境,站在法官或律师的立场上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反复训练,学生就会拥有作为一名合格法律职业人所应该具有的法律推理能力,即使不记忆法律条文也能够迎接实务中不断面临的新挑战。

理论法学是法学学科皇冠上的明珠,是学好部门法的基础,也是法学学科中最抽象、晦涩的部分。将案例教学法引入理论法学教学中来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入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理论法学教学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之理在法外

随着我们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立法机关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制定的法律在内容的明确性、逻辑的统一性方面已经越来越完善。但社会生活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是存在差距的。纸面上的法只有现实地调整社会生活才有法律实效。正如朱庆育教授所说的:“世俗法律不同于圣经,后者被尊为神的作品,任何凡人无权更易一字,前者则随时面临增删修改之可能,甚至整部法律推倒重来亦属寻常。”

法学理论来源于生活,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必然来源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和纷繁复杂的法律实践。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是对法律运行共同规律的抽取,是学习部门法的基础。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可以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不仅可以指导部门法的学习,也可以指导未来的法律实践。在理论法学教学过程中适时引入恰当的案例,或解释概念,或阐释法的价值等等都会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法学是实践理性的学问

无论是部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是实践理性的学问,社会现实是其存在的根源,纯理性或者纯思想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回顾法律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还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抑或后来出现的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说明法学必须面向和关注现实生活,为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困惑、矛盾、冲突提供合适的法律解释及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处于神坛之上的法律,只有走出人们生活才是活生生的法律。部门法都是研究法律现象的某一部分,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学理论研究法律现象的整体,构建理论法学关于法律生活的一般原理。部门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案例源于部门法,又可以阐释部门法,发展部门法。同时,部门法提供了解决案例的依据。同样的,理论法学教学中可以引入案例,用来发现法的一般理论,阐明法的一般理论,丰富法的一般理论。理论法学也为部门法案例的解决,特别在针对某一案件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提供案件解决的法理依据和价值追求。

(三)理论法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

理论法学的内容包括法律本体论、法律社会论、法律价值论及法治国家论等诸多丰富内容。一份令当事人信服的判决书,必然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判决书中体现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法治理念。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学理论及法理价值都将自觉不自觉地体现在当代法官的判决书中。

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法科学生没有相应的学科基础和生活阅历很难理解诸多部门法中讲述的法律规范。而诸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知识很多时候影响司法、执法等诸多法律程序。“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一部分,而且绝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如果教师不阐明作为判决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法院的许多判决就无法被理解,也无法得到恰当的分析。……如果一个人只是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布兰代斯法官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2]如果在枯燥的教学中能够引用历史上具有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阐释就会使原本晦涩难懂的理论变得容易理解,从而激发学生探究法学理论的兴趣,加深对理论知识及制度构建的理解,为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打下基础。如,在讲到法律的效力位阶时,可以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引入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拓展学生的知识广度,加深学生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的认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四)西方国家案例教学的实证经验

19世纪70年代,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此后,成为英美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法学课堂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不仅应用于部门法教学,在诸如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法学课程中均获广泛采用。在美国法学院甚至世界范围的法学教学中广泛流传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朗・富勒(Lon Full)运用的“洞穴探索者”的案例堪称经典。在设计该案例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子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3]

“总之,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适用于部门法教学,同样也适用于理论法学的教学,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在理论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和便捷的[4]。”

四、理论法学引入案例教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讲授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中国成文法传统源远流长。我们法官裁判的过程因循传统的三段论模式,在此过程中法典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基于长久的讲授式教学占据主导地位的我国法学课堂我们不可能用案例教学完全取代讲授式教学。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模式中,诸如:课堂讨论模式、多媒体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观摩审判模式中运用最多的就是插入式的课堂讨论模式。这种模式基本的操作步骤是:教师在讲到某个知识点时将课前准备好的典型案例拿出来用以讲述在讲知识点。通过讨论案例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所讲授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启发学生进行法学推理和法律背后价值选择的思考。课堂讨论模式是案例教学中最便捷可行,运用最多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操作中知识点的讲授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也是运用案例的目的。

(二)有w系的典型案例的获得

1.教材中的案例。教材中的案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通用教材中为了讲明一个概念或问题而设定的案例,或者在某一章节的后面会附有阐明这一章节主要内容或理念的案例;一种是针对某一法学学科的专门案例教材中的针对某一概念或问题的案例。后者所含的案例一般都是本学科比较经典的案例。

2.大众传媒中的案例。当今社会各种媒体在法制宣传和对民众舆论引导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诸如《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主流媒体报道的都是近期的热点案例,是师生了解法治热点,关注法治进程的案例库。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锻炼学生创新思考的能力。

3.文学影视作品中的案例。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各种童话故事中都蕴含法理。文学艺术作品源于生活,虽有艺术夸张成分但对年轻人来说因情节生动更易于被学生理解,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文学艺术作品中的相关情节作为案例讲述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4.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这类案例主要适合兼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教师。专业老师若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并兼职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对案例教学的开展会非常有利。从律师实务中处理的形形的案例中选择与讲述知识点相关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这个需要教师进行认真甄别选择既生动又有法律难点的案件,加上自己处理的经验介绍,这种案例讲述最能吸引学生。且在听讲的过程中学生就会了解相关诉讼程序和处理类似案件应该注意的点。对教学双方均有裨益。

(三)针对不同年级设置难度适度的案例

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学生是具有其他专业背景的完成本科教育的学生,这些教学对象具有多学科的知识积累、社会阅历、学习能力、理论理解能力都为案例教学法的开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而我们的法科学生在进入本科前没有任何其他专业知识的积累,没有社会阅历,学习能力、理论理解能力都比较欠缺。特别是理论法学课程多开设在法学本科低年级阶段,这个时段的学生缺乏部门法知识,对案例的设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于我国当前理论法学多安排在本科低年级的课程安排的现状,要求部门法知识完全空白的学生分析案例有揠苗助长之嫌。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时要注意选择难度适中的案例才不会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些学校在理论法学课程安排上就比较合理。比如,将法理学分大一和大三两个学习阶段进行讲述。大一讲述法律本体论和法律社会论,大三讲述法律价值论和法治国家论。针对不同学习阶段安排难度不同的案例,重在使学生体悟案例中抽取出的法的一般理论。

(四)丰富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

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司法考试,进行律师执业是教师接触法律实践的常规渠道。法律执业经历可以为案例教学的开展提供更多素材,也可带给学生更多诉讼知识和实务经验。当然,对法学专业教师我们更多地强调的是学术水平和课堂教学。不过,法学永远是一门实践性的学问,没有实践,法学理论知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严格来讲,只有做过法律实务的人才能更好地进行案例教学。

“郎道尔认为,如果学生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案例,真理就会出现在他的面前。即通过案例,了解法官判案的思路,理解法律精神,掌握判案的技巧,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4]在当前法学教育功利浮躁的大背景下,在理论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是非常必要的,且是便捷可行的。通过案例教学学生不会再厌倦枯燥乏味的法学理论知识,且能够学习更多的诉讼程序知识和实务经验,培养问题意识,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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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高职教育;市场营销教学

【中图分类号】 F713.5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94-1

一、引言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指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及教学内容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进行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评价,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在学习中提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是在19世纪20年代由哈佛大学商学院首先提出,最初主要应用在医学和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并随着教学研究的发展被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案例的设计,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并通过教师的总结评价对其学习讨论的结果进行检测和总结。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具有自身独特的地方。具体说来,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特点:(一)目的性较为明确。在案例教学法的案例选择上,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让学生在案例学习中进行积极的阅读、思考、分析并进行讨论,从而建立起适合自己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方式,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达到其综合素质的提升;(二)启发性较为深刻。案例教学,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对问题的解决并没有绝对正确的方案,目的是启发学生在独立思考问题及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思维方式;(三)十分突出实践性。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在理论知识的学习中间接的获得社会实践经验,实现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四)学生的主体性得到保障。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深入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和评价;(五)突出过程的动态性。案例教学打破了传统的教师教、学生学的教学模式,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之间互动较多,是在互动交流中进行学习的方式。

三、案例教学在高职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应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完成:

(一)案例的选择。选择合适的案例直接关系到教学的效果,在高职市场营销教学中,要结合其教学特点进行案例的选择,在选取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教学活动是根据教学内容进行展开的,所以在选择案例时,要根据市场营销学的教学理论,结合教学内容进行选择,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其次,在选择案例时,要选择具有时代性、典型性、实用性和趣味性的案例。以使学生能更好的理解案例,把握案例的时代背景,更好的与现实相结合。同时,要根据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选取适合高职学生学习的案例,长短、难以程度都要适当,不易过于复杂。最后,要根据教学理论内容选择合适的案例形式。案例类型有展示型案例、问题型案例、叙述性案例、判断型案例及专题型案例等很多种。教师在进行案例选择时,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及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进行不同类型案例的设计。

(二)案例设计。在选择了合适的案例之后,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对案例进行精心的设计,设计案例需要讨论的任务。结合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设计任务应由易到难,难易程度适当。且要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使学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

(三)组织讨论。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让每一个学生都参与进来。在组织学生讨论时,一般采用分组进行讨论,每组以5人为宜,避免“搭车”现象的出现。并对组员进行合理的任务分配,选出组长、汇报员及记录员。教师作为组织者应给学生创造一个自由讨论的环境,让学生自主思考,踊跃发言,积极参与讨论。

(四)结果汇报。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讨论。在讨论后,每个小组由选好的汇报员进行总结性的汇报,阐述小组讨论出的观点、评价、决策及解决方案。如果有足够的时间,还可以通过文案、POP等形式做现场的演示。并由其他小组及教师作为评审员进行点评,并提出自己的疑问,要求其小组成员进行解答。一方面将讨论结果具体化、文字化,完善了讨论的思路和观点,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的应变能力及心理素质。

(五)教师点评。案例教学的目的,旨在通过学生对案例的讨论分析,与教学内容相结合,提高其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的同时,培养其分析解决营销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在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时,很多学生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不能形成系统的解决方案。在案例总结阶段,教师需要对每个小组讨论的结果进行总结性的评价,指出其优缺点,对案例解决方案进行点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将解决问题的思路整合系统化。通过老师的点评,学生进行反复思考,从中获得更多的收获,从而形成系统的思维方式。

结论:案例教学在高职市场营销教学的应用中,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进行有目的性、针对性的教学。不但提高了教学效果,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成了高职市场营销教学中比不可少的教学形式。

参考文献:

[1]武文珍.案例教学在高职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应用与探索[J].沙洲职业工学院学报,2007,3(1).

[2]任滨.案例教学法在高职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探讨[J].企业家天地,2009,(12).

第7篇

【关键词】宪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教学质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宪法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当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成为了我国公民政治生活中的新常态。宪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宪法学的教学关系着如何在当代大学生心目中树立宪法的权威,做到自觉遵守宪法。传统的宪法学教学重理论,轻视学生的社会实践和个人能力培养,影响了宪法学的实际教学效果。因此,如何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传统宪法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抽象

传统宪法教学方式由教师指定一本教材,并围绕指定教材编写讲义、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复杂多样,既有国家性质、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公民的权利等重大理论问题,又有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繁琐的宪法规定,同时还包括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的很多制度问题,理论性强,内容繁多且很抽象。对于刚走进大学的新生来说,学习起来非常吃力。大多数学生学习宪法就是死记硬背,感到枯燥乏味,找不到学习的兴趣,缺乏积极性,从而导致学生对宪法的学习产生厌烦情绪。

2.教学方式单一

目前,宪法学教学采用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方式为演绎法,课程具体内容的讲解不是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而是以讲解法律概念为始点,然后系统地讲授理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多采用自上而下灌输的教学模式,多数情况下教师的授课只是从理论到理论,留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很少,学生处于被动接受既定宪法知识的地位,对教师的依赖性很强。首先,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内容抽象且容易脱离实际,会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宪法的兴趣,只靠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而不能理解宪法学理论的真正内涵。其次,这种教学方法教师占有主导地位,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教学方法进行理论授课,教学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忽视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压抑学生的创新思维,不利于学生的独立思考,从而影响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提高。

3.理论脱离实际

目前,宪法学教学以教师为主导,主要进行晦涩而复杂的宪法理论讲解。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对宪法学学习缺乏积极性。现行宪法学教材,大多以宪法法典以及相关的宪法文件为依据进行内容的编排,使得教学过程中,教师进行教条式的讲解,而不重视对宪法案例或事例的介绍和探讨。对宪法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与运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只掌握抽象的宪法理论,而不能分析和解决实际的宪法问题,最终会导致理论脱离实际,满足不了实践的需求。

二、案例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的,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学习者知识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即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打破传统宪法学教学方法单纯理论说教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增强学生对宪法内容的理解程度的同时又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的运用能力。

1.宪法案例选择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关键。宪法案例要选择国内外经典的、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让学生了解并掌握违宪审查的基本原理;选择“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来引发学生对法律平等保护的思考;结合德国“西南重组案”让学生加深对各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了解等。国内也有很多经典的宪法案例,比如,在社会各界引发激烈争论的齐玉苓案,通过该案可以让学生了解宪法适用及相关问题;通过引入云南“躲猫猫”事件,来讲解公民监督权的内涵及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还可引入赵作海案、许霆案、孙志刚案、成都自焚抗拆事件、山西煤矿整合事件、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等在国内影响较大,全民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来讲解相应的宪法理论,从而提高对相应宪法规范运用的认识。

2.上课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教师要在正确理解宪法案例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多的寻找与案例相关的法条或宪法性文件。其次,教师在上课前要针对选择的宪法案例设计问},便于在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对相应问题的思考,给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营造更多的空间,也可避免因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不到位而导致讨论尴尬的现象发生。第三,教师应在每次上课前,将相关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让学生提前熟知案例,事先查找、了解相关案例的具体情况,以便在课堂上进行有准备的讨论。

3.课堂讨论

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分组讨论。其次,教师要引导学生有序的、有条理的按照一定的逻辑展开讨论。学生应积极地参与案例的讨论,对案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并且能够提出相应的对策或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最后,教师要严格控制讨论的时间,尊重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且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把控讨论的节奏和焦点。

4.案例模拟

宪法案例模拟是宪法案例教学的最高层次。宪法案例模拟,是指以宪法案例为蓝本,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宪法事例发生的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促使其将掌握的知识转化为能力。在宪法案例模拟过程中,教师应掌控课堂气氛和模拟进度,记录学生模拟表演的闪光点及存在的问题,为点评做准备。通过对宪法事例的模拟,激活了宪法知识,培养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协调能力。

5.案例总结

在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模拟结束后,教师要对模拟和讨论的重点、难点和如何将宪法理论知识运用到相应的宪法案例中等问题进行总结。总结时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对学生发表的意见不能简单用“对或错”来判断,以免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对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应给予积极评价,以激励学生积极的参与以后的讨论。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需注意的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能很好的激发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但也不能完全抛弃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应将两种教学方式的优势相结合,力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同时,在互联网、多媒体等信息化时代,应当发挥现代各种网络教学资源的优势,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同多媒体、网络等多种资源进行整合,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1.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促使学生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进而培养逻辑推理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能够完整地、全面的灌输宪法学理论知识,从而形成法律思维。两种教学方式各有优缺点,不能把任何一个的作用扩大化、绝对化,而应使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互为补充,以满足法制建设新形势下对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的需求。

2.培养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目前,地方高校推进法律教学改革,提高法律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培养大学生法的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传统的教学方式存在教学内容抽象、方式单一、理论脱离实际等问题,这将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综合素质的形成。而宪法案例教学法强调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能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宪法案例之中,亲身体会案情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和做出最终裁判的依据。这样能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兴趣,提高法律推理能力,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促进多元化信息技术与宪法案例教学的整合

当今社会信息多元化,采用信息技术对宪法案例教学法进行整合相当重要,将宪法案例通过计算机技术,应用图文、音画、视频等手段,进行形象化的展示,对于化解宪法教学中的疑难问题相当有效。宪法教学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平台,把平时难得见到的典型案例、背景资料、宪法文库等变成常用的学习资料;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或通过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事先把相关的宪法案例或宪法视频的网络地址留给学生,让学生在课余时间事先预习或观看案例或视频。学生在课前观看或分析相关宪法案例或事例的基础上,课堂上直接就准备的观点或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分析。此外,课余时间,教师和学生可以通过在网络论坛或QQ上互动交流,对案件进行探讨,学生可以通过发手机微信的方式向教师发表自己对案例的看法。这种多媒体网络带来的教学手段的丰富,延展了教学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有效性,提高了教学活动的效率。

四、结语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大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是对我们宪法教育工作者的鞭策,也是对广大学生的期望。针对传统的讲授式宪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教学内容抽象、方式单一、理论脱离实际等问题,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同时也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提高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安华.高校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5(21):211

[2]段菲菲.宪法案例教学的探索[J].新课程研究,2015(04):65-67

[3]陈庆.赵志梅.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03):63-64

第8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起源;能力;应用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A

新课程改革要求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向合作、自主、探究的方式转变,而教师的教学方式就必须进行变革。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通过合理地利用教学案例,可以较好地引导学生根据他人经验与教训学习,也就能够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和帮助学生成长的目的。案例教学法关注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以案例的方式教授理论知识,引导学生分析、讨论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导作用,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了学生整体学习能力和素质。小学语文的课程实践性较强,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基础,能够帮助学生提升综合能力。因此,教师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是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

(一)提高合作能力

案例教学将学习过程当作是一种合作性的相互作用的活动,注重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合作,案例要求讨论、互动、合作完成。这种方式同传统的教学方式大有区别,之前的课堂,教师为主导的教授知识,和同学之间的交流较少,且互相不干扰。案例教学中合作方式有两种:师生合作和同学之间合作。师生的合作就是教与学的合作,达到教学相长,共同学习、进步,学生同老师的地位平等,不存在教师为主导,体现了合作教育的本质。同学之间的合作更多地是锻炼学生在团队中的沟通能力、倾听能力和表达能力,通过平等相处、善待同学,才能够更好地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促进合作能力的提高。

(二)提高创新能力

案例教学法中采用的讨论法,同传统的教学方法是相对立的,主要是通过案例的讨论,使得学生了解并掌握其中的原理、原则和方法等,以及面对实际问题时的解决能力。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就是引导学生,将被动学习变为自主、主动地研究,从不同的视角,根据自己已经掌握的知识体系和生活经验以及个人理解来对案例进行研究,同时还能够就案例表达自己的想法。这也就为学生的学习建设了一个宽松的环境,能够使学生将个性和创造力进行表现和构造,有利于创新的心理品质的形成、判断性思维能力的提高等等。比如在人教版《早》中,课前老师可以准备一些道具,比如说掉落的花瓣,让学生自己抒发对花瓣的理解和描绘,再将学生的话语总结一下,再导入课文,在文章中领略作者对腊梅的描述。

(三)增加实践经验

在小学语文教学的过程当中,我们应当科学地、合理地采用案例教学模式。从学生的角度来讲,通过呈现多种多样的教学案例,使得学生切身地体会到案例的内容,使自己处于实际的教学情景中,自主地去探索、学习处理学习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并且积累经验,体会教学实践当中出现的事件,总结处理的策略,并能够有效地将理论转化为实践,达到理论、实践的相辅相成和结合。从教师和学生共同进步的角度来讲,通过创新课程案例的设计,课后对案例的赏析和评议,使得学生不断地形成新的理论视角,获得更多的技能和处理现实当中遇到问题的解决能力,获得实践知识。在低年级里,讲授《菜园里》一课时,应当带领学生去真正地感受蔬菜,比如说老师可以带来几种蔬菜,也可以带领学生去菜市场,在学生认识蔬菜的过程当中,主动地去体验生活,总结自己对蔬菜的描述,增加生活经验,增加实践经验。由此,可以更好地理解课文当中的内容。

(四)加强师生交流

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都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在传统的尊师重道的教育思想影响下,师生之间的关系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教、学生学的方式,师生之间在心灵上沟通较难,平等对话也无法做到。而案例教学最大的特色就是开放式教学,通过师生的互动和共同参与来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教学的内容、环境、过程都是开放的状态、体系。案例教学法,可以组织学生自主学习,并且能够及时地得到学生对于学习效果的反馈和评价。这样,整个过程中,教师都是用平等的身份参与教学,地位同学生一样,是组织者也是参与者,因此,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加强师生交流。

(五)培养研究能力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学生通过学习这种方法,从个体迈向合作,被动变为主动,在课堂上体现了主体地位,也就承担了学习的责任。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积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这一系列活动,都是促进了学生研究能力的提高。

二、结论

总之,案例教学法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可以有效地将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出来,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然而,在实践过程当中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适用于案例教学法。因此,教师在实际的教学过程当中,需要结合其他的教学方式来进行教学,从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尽管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开展运用的时间不长,但教师也应当在教学过程中积极运用这个方法,不断积累经验和教学,从而更好地发挥案例教学法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庞巧妹.以案析理、提高效率――论案例教学在语文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校外教育,2012(11).

[2]阙颖华.案例教学法在语文教学中的应用探析[J].成功(教育版),2012(22).

[3]张巧文.案例教学法在小学语文教学论教学中的应用策略研究[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

第9篇

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是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改革的一大创新。透过已有的研究成果可知,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顺应了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分化的必然要求,顺应了高校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必然要求,亦是克服传统学术型论文模式弊端的必然要求。[2]58但从上述分析可知,模式实施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必须深思。其一,缺乏系统、完整的模式方案。毕业考核是高校实践教学的关键一环,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模式的创新不仅涉及到考核方式的改革,更涉及到人才培养理念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故模式方案的出台必须极为严谨但至关重要。通过中国知网,设定“篇名”,输入“毕业论文”搜索,共有3802篇关于毕业论文的文章(2013-9-10)。这些文章却基本上都是在传统模式框架下注重从科研能力培养、指导教师、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讨论,只有季俊杰、李堂洁等几位学者对模式改革进行关注,但仍然缺乏对模式创新的系统讨论。故系统、完整的模式方案的缺乏,直接导致改革缺乏依据和方向,甚至产生质疑。其二,缺乏配套的质量保障措施。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非一两次模拟法庭就能解决的,更不是毕业考核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必须把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就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来看,课程设置、教材选用、课程教学、师资配备等方面更多是与传统科研型论文配套,整个教学体系的中心仍然是理论学习而非实践能力培养,导致大部分学生和老师都无法适应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

二、实践型毕业考核的模式创新: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考核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实践性,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同,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是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三、实践型毕业考核的质量保障

毕业论文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模式自身是一方面,高校还应切合自身的实际由教学理念至具体课程教学形成配套保障设施,构建出一套有理论基础,有实践支撑,具有渐进性、阶段性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一)出台实施细则,模式理论与操作规范化。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成熟,高校应该根据本校法学专业的实际出台配套实践性毕业考核模式的基本要求、质量评价标准,然后进一步论证。操作上,高校也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出台具体的规范措施。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充分利用自己与实习基地的联系,成立由学院资深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保证指导人员的高素质,确保毕业考核的质量;为了确保案件诉讼的疑难度,规定刑事案件应附带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应有反诉,行政诉讼应带国家赔偿;为了确保考核的顺利进行,规定模拟审判进行一定学时的演练;一些师资不够的高校新生力量(如独立学院)则可以适当简化答辩程序,每个指导老师在自己指导的成员中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模拟考核等等。

(二)加大改革力度,形成配套教学体系。实践型毕业考核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人才培养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三步骤,导致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对法律实务能力缺乏。故“重实践”应该成为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关键,应以实践毕业考核改革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整合教学资源,重构教学体系,让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整个教学过程。

第10篇

【关键词】高职高专 学前儿童语言教育 课程教学 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2C-0098-02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由教师根据教学目标需要,以案例为基础,组织学生围绕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进而使学生获得相关知识、技能、态度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高职高专院校中,学前儿童语言教育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备幼儿园语言教育教学技能的准幼儿教师。为提高教学的有效性,教师在教学方法上,可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选编案例、呈现案例、分析讨论、总结反思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获得相关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及综合职业素养。

一、高职高专学前儿童语言教育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分析

高专院校中,大专层次学前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技能型的幼儿园教师。学前儿童语言教育课程教学目标是培养具备幼儿园语言教育教学技能的准幼儿教师。 但是,传统的学科化课程内容、讲授式为主的教学方法在课程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方法导致学习主动性不够。传统的教学模式以讲授法为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强调教师的“教”。在这样的课堂教学中,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缺乏主动思考问题以及动手解决问题的机会,这也导致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欠缺。

(二)讲授法弱化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讲授法在教学中,教师的教学内容以理论知识为主,实践性内容欠缺,导致学生缺乏动手“做”的机会。在真正的实践中,学生难以将课堂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之间缺乏融合,学生的实践技能难以得到较好的提高。

(三)讲授法弱化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讲授法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多是本门课程所应具备的幼儿园语言教育教学的能力,而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自我表达能力、自我学习能力等综合职业素养难以培养。

基于以上问题,对学前儿童语言教育课程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显得势在必行。案例教学法则可弥补讲授法的不足,其特点是以教师和学生为双主体,教师负责根据教学目标选择案例、呈现案例、组织讨论案例、总结反思案例;学生负责阅读案例、分析讨论案例、寻找答案。在这样的课堂互动中,学生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这样的教学方法,使师生之间有了沟通和协调,使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得到有力培养。

二、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实施案例教学法一般会经过案例的选编、呈现、分析、讨论、总结五个阶段。以下以学前儿童语言教育课程中的一章即“幼儿园文学活动的设计与实施”来说明该方法在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一)案例的选编。案例的选编是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在选编案例时,主要选编幼儿园语言领域典型的并包含有问题发生的实践。本门课程所选编的案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幼儿园教师尤其是幼儿园名师设计并实施的幼儿园语言教学(其来源途径包括上海学前教育网、浙江学前教育网、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网等学前教育类网站、幼儿园教材、幼教类期刊、幼教类书籍、幼儿园公开课现场录像等)。二是学生设计并实施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幼儿园语言教学(来源于学生参加各种教师教学技能大赛的作品、学生见实习或课内外实践所设计的案例)。

就具体的案例选择而言,应主要围绕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进行选择。如幼儿园文学活动设计与实施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主要是培养学生幼儿园文学活动设计与实施的技能(具体包括:幼儿园文学活动内容的选择、活动目标的制定、活动过程的设计、活动的准备;活动的实施)。教学内容中应综合考虑幼儿园语言的基本理论和幼儿园语言活动设计实践的融合。基于以上要素,在具体的案例选择上,选取了小班同课异构活动“拔萝卜”,活动设计中,两位幼儿园教师各自根据自己班级幼儿的特点设计出各有特色的教案。如在教学环节的设计上,一位教师根据本班幼儿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将活动环节主要设计为三大教学环节:讲故事、理解故事、表演故事。另一位教师根据本班幼儿已经学习过歌曲“拔萝卜”,将活动环节主要设计为:讲故事、理解故事、音乐游戏。

(二)案例的呈现。案例的呈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呈现方式,如:纸质材料的呈现、录音或录像的呈现、口头描述呈现、情景表演呈现、多媒体呈现等。在教学中,采用何种呈现方式既要考虑学生的已有经验又要考虑案例本身的特点。如在幼儿园文学活动的教学中,学生已经学习幼儿园讲述活动的设计与实施课程,不仅掌握了幼儿园讲述活动的设计与实施,而且基本了解了幼儿园语言教学活动设计的基本规范、基本步骤、原则等。因此,教师在讨论之前并不提前讲授幼儿园文学活动设计与实施的具体知识点,而是要求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案例。另外,就其案例“拔萝卜”而言,包括活动设计与活动实施两部分。所以,在呈现方式上选择以纸质材料的方式呈现教案,以录像的方式呈现活动实施。

(三)案例的分析、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能否成功的关键。个人或小组可以在课内或课外分析案例,讨论环节主要采用小组讨论的形式,在分组上,学生人数以6人左右为一组,每组自选组长,负责组织讨论并用小黑板记录关键性发言。为避免讨论过于封闭,教师可预设开放式问题:你怎么看这两份案例的设计?

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鼓励学生各抒己见,充分交流,不断的提出问题及解决策略,从而提高讨论的效率。在讨论结束,由各组派出代表轮流发表该组的讨论结果,并对其他组的讨论结果进行评议。

该环节在操作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给学生机会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此外,教师要认真倾听并监督学生的讨论,对于学生在讨论中的困惑通过插话、提问等方式促使学生深入思考问题。

(四)案例的总结。案例的总结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一方面,教师需要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分析,肯定合理的讨论结果,同时,对学生分析讨论中出现的错误进行分析指正。对于讨论较好的小组进行表扬。另一方面,总结环节也要总结出案例所体现的一些关键知识点。如通过案例小班同课异构活动(针对相同的教学内容进行不同的教学设计的活动)“拔萝卜”,教师和学生要一起总结出幼儿园文学活动设计与实施中的一些关键知识点:如文学作品的选择应根据幼儿年龄特点选择既有教育意义又有趣味性的作品;活动目标的制定既要考虑本班幼儿的经验又要考虑文学作品的特点及价值;活动过程的设计要根据活动目标出发,活动环节中主要环节的架构应逻辑清晰、层层深入;教学方法的选用应能突破教学的重难点;整个活动设计既要体现出整合的语言观、活动的语言观,又要体现出幼儿的主体性等等。

通过案例的学习,学生可以深刻地认识到教学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幼儿,他们是千变万化的,活动设计并没有标准答案,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教学,在充分考虑幼儿经验的前提下,同样的教学内容可以有不同的设计。这样,学生不仅获得了学前儿童文学活动设计与实施的方法、技能及理论,而且也提高了分析问题能力、发散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表达能力等其他综合职业素养。此外,为巩固所学,进一步提高学生设计与实施幼儿园语言教育活动的能力,本人在教学中,要求每个学生完成一个在仿真教室或幼儿园的幼儿园文学活动试教。

三、案例教学法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在高职高专学前儿童语言教育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方法相比而言,实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学习不再处于被动地位,学生通过案例自己建构知识、锻炼技能。并且,学生在学的过程中,培养了合作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自我学习能力等职业素养。这样的教学方法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职业素养。但是,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重视案例库建设。在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中,案例的选编是基础,只有当教师选编出有价值的案例才能保证该方法的使用效果。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工作非一个教师能完成,也非一朝一夕能完成,它需要本门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形成一个课程小组,大家共同讨论,再选编案例时,既要考虑教师的教又要考虑学生的学,要选择有价值的案例。另外,案例库应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有价值的案例库。

(二)实现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之间的融合。在学前儿童语言教育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主要采用但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中,主要根据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进行选择。如在幼儿园文学活动的教学中,除了案例教学法还采用了“尝试实践法”、“观察分析法”、“说课、评课法”等。从效果来看,案例教学法帮助学生获得知识技能,尝试实践法,说课、评课法等教学方法鼓励学生通过课外的实践进一步巩固、训练所获得的知识、技能,从而提高幼儿园语言教育教学的技能。

(三)认清教师和学生的地位问题。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一定要清楚教师和学生的地位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在案例的选编、呈现主要由教师完成,教师为主体地位。在分析、讨论环节应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教师不可过多干涉学生讨论,以标准答案束缚学生的思想。总结环节应以教师为主体地位。只有当教师在教学中灵活的把握好自己的地位,教学的有效性才能提高。

总的来看,案例教学法在学前教育专业教法课的实践中,它更重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重视学生思维力、判断力的发展,重视学生把理论运用于实践并提升理论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能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及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1]郑金洲.案例教学:教师专业发展的新途径[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7)

[2]梁周全.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全程实践教学的模式构建[J].学前教育研究,2011(5)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3JGB320)

第11篇

关键词:公共行政;案例教学;意义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公共行政教学,并非单纯传授知识,还要求培养学员的行政能力。以往常认为教学就是学知识,能力的培养靠实习。结果,教学中学的是规范的、抽象的、原则的内容,实习时接触到的是丰富的、具体的、变动的现实。这就出现了课堂讲的不现实,现实存在的进不了课堂的情况。这种情况显然有待改进,而行政案例教学法则不失为已证明行之有效而又较易开展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

一、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的意义

所谓案例教学就是教师以教学案例为基础,在课堂中帮助学习者达到特定学习目的的一整套教学方法及技巧。在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是一个描述或基于真实事件和情景而创作的故事,它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学习者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后会从中有所收获。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与纯粹的理论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形象性、生动性和启发性特点,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从而提高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方法最早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于1780年首先使用,在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时候,以“为21世纪准备领导人”为口号的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开始全面推行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引入我国,在广大高等院校受到重视,也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丰富了公共行政管理教学内容,提高了教学质量。

简言之,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对于学生学习公共行政学理论以及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形象、生动的案例将公共行政的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学生学习、理解公共行政学课程内容;另一方面案例教学还能够培养学生的分析思考能力、表达沟通能力、合作协助能力、灵活应变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

二、高等院校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具体应用

(一)案例设计环节

1、案例设计环节是公共行政课案例教学的基础环节。我国公共行政学案例教学大多是针对党校公务员培训和MPA教育的,与普通本科生相比在实践经验上有着明显的优势,而普通本科生则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在公务员培训和MPA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提高学员的实际决策和领导能力,具有很强的职业化倾向,而普通本科生的主要目的则是掌握公共行政学的基本理论并初步了解公共行政的实践。这个重要区别要求对高校本科生进行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时不能简单照搬和套用在党校公务员培训和MPA教育中使用的案例教学方法,也不能直接模仿西方国家的公共行政案例教学方法,而要运用符合本科生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方法。

本科教学过程所选取的公共行政案例主要是指政府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形成的事件或场景,每个案例都要突出一个鲜明的主题,它常常与公共行政课教学的核心理念、实际教学活动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和容易引起困惑的事件有关。案例设计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所谓“课件”,它至少有三个要素需要考量:一是必须从公共行政的实践中择取具有代表意义的,能够反映行政事件客观规律的案例;二是必须结合本科教学的特点,选择有一定深度、难度的案例;三是必须对提升公共管理者的素质有帮助。首先是案例的选择。公共行政案例应该是国家行政管理实践的一个缩影,因此所选案例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其内涵具有普遍意义,通过对其分析可以获得一般性的知识和技能。这类案例的材料源很多,如图书报刊、影像资料中的行政事件和历史影像资料;政府网站上的公共行政事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事件,等等。针对教育对象不同方面素质能力的提升,案例的选择可以多种多样,如法律素质的提升,可以从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取材;能力素质的提升,可以选择一些政治名人如何在复杂情况下破解政务难题的事例等。其次是案例的加工。确保案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不是排斥案例的加工。有的案例要从大量的图书报刊、影像资料和文字素材中选取反映同一个主题的相关材料进行整合加工;有的案例是通过参观访谈、实地考察和问卷调研等方式获取原始材料,然后通过整理、剪辑和技术加工等方式对这些材料进行综合处理,最终制作成的教学案例。为了教学效率的需要,对有的行政案例要去粗取精,否则,案例事件过于冗长,会影响课堂教学效果。

2、公共行政学具体章节的理论内容与具体案例所蕴含和针对的理论内容匹配起来,进而重新调整公共行政学课程内容的体系安排,实施“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的循环滚动方式。在这种循环滚动的课程安排中,每一个单元的案例教学都能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启下”即“先案例启发后理论学习”,从案例教学中引导出即将学习的新的理论内容;“承上”即“先理论铺垫后案例检验”,在案例教学中来检验和扩展学生对刚学习的理论的掌握情况。这种循环滚动模式,要求将这种课程安排到每一个单元的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可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包含公共行政学两个以上理论内容的一个综合性案例,其所包含的两个理论一个是前面章节刚讲授的理论内容,一个是即将要讲授的下一个章节的理论内容;第二种形式是包含公共行政学两个以上理论但由两个简单案例组成的案例组,其中一个案例包含前面章节刚讲授的理论内容,而另一个案例不仅与第一个案例在背景、领域、主题等方面相关,而且还包含即将要讲授的下一个章节的理论内容。这样,可以将公共行政学课程的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紧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贯穿整个教学周期的“理论学习―案例检验与案例启发―理论学习―案例检验与案例启发”式的循环滚动进行的链条。在这个链条中,理论教学时间占整个课程教学时间的60%左右,案例教学时间占整个课程教学时间的40%左右比较合适。

(二)组织实施环节。这个环节是一个由“需求调查”、“教学准备”、“教学实施”三个基本阶段构成的循环系统。

1、需求调查。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需求调查就是在刚开始实施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之前或在实施完一个周期的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之后,以座谈和问卷的方式了解学生对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的需求和反馈。需求调查的内容应该涵盖三个基本方面:第一,学生对公共行政学课程的基本评价,包括学生对公共行政学课程的兴趣程度、对课程内容难度的感觉、对课程内容的自学程度、对当前案例教学作用的评价及其原因等方面;第二,学生对教学案例的需求,包括对不同时代的案例、不同地区的案例、不同难度的案例和案例的数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三,学生对案例教学具体操作的要求,包括案例讨论的时间安排、案例的布置方式、案例的展示方式、案例的讨论方式、案例教学中的分组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达到以上目标,我们与本专业相结合,组织全班同学开展了一场关于如何进行课改的问卷调查。恰逢2009年教务处开始在全校大力推广教学改革,笔者组织全班同学以本专业的课程《公共行政学》为例,针对全校开展了一个关于教改的问卷调查。具体措施:第一步是对我校所有开设了公共行政学课程的专业的学生通过焦点团体访谈和整群抽样的问卷方式进行了公共行政学案例教学的学生需求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学生需要怎样的案例教学――襄樊学院公共行政学、公共关系学课程案例教学学生需求调查报告》;第二步是依据调查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在具体教学活动中落实和运用公共行政学、公共关系学课程案例教学方式,在案例选择以及案例教学的环节和形式上进行多方位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挑选在教学中效果良好的20个案例并制作成规范的案例课件;第三步是在教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撰写完成教改论文《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意义及其模式构建》;第四步以“如何了解真实的公共行政?如何学习公共行政理论?”为主题进行公共行政学学习交流活动,以学生自己经验漫谈的形式很好地推广了如何利用案例来学习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方法。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使学生深入了解了课改的意义,也使教师们了解了学生所需,提供了课改的方向。

2、教学准备。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准备是根据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需求调查的结果来为课堂上的案例教学的实施做好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建立和完善适合学生需求的公共行政案例库。通过文献研究、调研访谈、实习观察等方法来广泛搜集公共行政案例,入选案例库的案例要符合明确的理论针对性、现实性、可分析性与可争论性、内涵的丰富性和典型性的特征,案例库中每一个案例的资料要包括案例标题、引言、正文、结束语、思考题、来源说明、相关附录资料、适用章节、教学目标、分析要点、课堂安排等各个部分,并尽量将案例库中的每一个案例制作成形式多样的多媒体课件或者视频资料以提高案例资料的可读性;第二,提高任课教师的案例教学能力。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承担组织课堂活动、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平等参与讨论、总结与点评案例等多种功能,这对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表演能力、提问能力、思维引导能力和总结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可以通过教师自身学习、互相观摩教学活动、参加相关交流和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提高教师的案例教学能力;第三,必要的物质准备,包括多媒体教室、挂板、卡片等在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中需要的教学设施和工具。

3、教学实施。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实施就是在公共行政学课程中具体实施案例教学活动。

三、教学具体实施环节

由于高校公共行政学课程与公务员培训和MPA教育的课程在课时数量和教学管理制度上的差异,要求案例教学在课堂上的具体操作既不能将其当作简单的举例说明,也不能过于复杂繁琐,而是要求适用、简洁、高效。这种具体操作包括“案例布置”、“案例讨论”、“总结点评”三个基本步骤。

(一)案例布置。案例布置就是向学生提供案例内容并规定讨论的议题和具体要求。案例的布置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事先布置,即在一次理论教学课结束时给学生布置案例讨论的任务,在紧接着的一次案例教学课上进行具体讨论,对于比较复杂的综合性案例多采用这种方式,以让学生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案例本身及相关资料,能够利用两次课之间的教学间隔时间做充分的准备;第二种方式是当场布置,即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即时布置,然后就开始讨论。无论是那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例自身的特点采用灵活的案例展示方式,包括由教师口头表述、由学生口头表述、由学生阅读分发的书面文字材料、观看多媒体课件、观看影视资料以及由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案例模拟表演等不同方式。

(二)案例讨论。案例讨论的方式应该多样化,最少可以运用以下四种基本方式:第一,全班自由发言,即在案例布置之后,让课堂上的学生围绕讨论的议题畅所欲言,充分激发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第二,小组代表发言,即将全班学生分组,先由各小组讨论,然后让小组推举代表总结本小组的观点在全班发言;第三,小组辩论,即先将全班学生分组,然后各组之间展开辩论,每一个小组成员的发言都代表本小组的观点;第四,主题式发言,即先由一个或几个准备充分的学生做完整的主题发言,然后由其他学生自由向主题发言者提问,主题发言者尽最大努力回答这些提问。在案例讨论中,可以采取的分组方式也是多样的,包括按名册顺序平均分组、按当时座位情况就近分组、由学生自己自由组合、按照学生所持的不同观点分组以及按照案例中的不同角色将学生分组等。其中,由学生自己自由组合、按照学生所持的不同观点分组和按照案例中的不同角色将学生分组的讨论效果更为良好。

(三)总结点评。在学生讨论发言完毕之后,教师必须要对案例讨论进行总结点评。总结点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案例本身,包括案例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问题、案例的理论意涵、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和障碍以及实际情况的发展趋势等;另一方面是学生发言的情况,包括学生观点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创新观点的可取之处、语言表达的情况以及今后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四、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延伸

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延伸是指在课堂案例教学之后,让学生尤其是兴趣浓厚而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获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渠道,作为对时间有限的课堂案例教学的补充。比较实际的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扩展模式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论坛,即举办定期的行政论坛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举办定期的公共行政论坛,作为学生在课后互相交流、互相探讨的制度平台。每一次论坛确定一个主题,这个主题体现在公共行政领域新近发生的案例中。每一次论坛既可以由教师做主题报告,也可以由水平较高的学生来担任报告人,还可以邀请有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作为主题报告人。

(二)考察实习,即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考察实习活动。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不能仅仅局限于校园课堂,还需要走出去了解实际情况。积极建立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广泛扩展学生的见习、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到基地进行实地的参观考察或见习实习,让学生亲身体验政府的实际运作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我们也会带着课堂内容,要求学生到社会大课堂作真实的场景再现及具体操作。对此,笔者曾经带领公共事业管理学生深入走访了襄樊市周边的几个乡村,将班级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针对一个问题进行调查,之后各组合作写成调查报告。之后,全班同学评选出最优的调查报告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这一学习过程强化了同学们团队协作的能力。当然,这种校外教学实践有一定的困难,可就地取材,如学校本身就是一个公关大舞台,包含着多层面的公共行政实践活动,只要善于发现、引导和组织,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非常多。

(作者单位:襄樊学院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卢文刚.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的改进与优化[J].中国行政管理,2005.2.

第12篇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它的很多概念、原理被其他部门法所运用和借鉴,法理学的很多理论也源于此,因此,民法乃万法之母。民法教学法的研究,对其他部门法的教学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为此,我们首先应了解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理论性非常强。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市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变动不居,民法要对其进行规制,必须具有非常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民法的实践性也非常强。它是一门深深植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或曰实践技艺———有限的、相对稳定的民法规范要适用于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无疑比立法更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

由于上述原因,如何让学生既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又具有良好的实践技能,乃公认之难题。除了专业实习,教学目标的落实主要依靠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那么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呢?对此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抛出几块引玉之砖,期对此问题的研究能起到点滴的作用。

二、民法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基本理论

1.域外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本身就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的特点。[1]后来,被后世视之为大学法学教育开端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进一步把罗马法的概念主义传统发扬光大。这种教育并不是诠释具体的法条和判例,而是系统地讲授法的概念和原理,这种讲授式法学教育方法也成为近代各国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教育效法的典范。[2]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其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和科学性,是一种典型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3]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快地、系统地掌握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因此,许多大陆法国家顺应时代需要,积极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把人文科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民法教学中注意对实务的训练,广泛地采用案例教学法。

英美法乃导源于12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是典型的判例法。其法律思维不同于大陆法的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而是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法。判例法对律师尤其是法官的从业资格要求非常高:他们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否则,根本无法从多如牛毛的判例中抽象出适用于某个案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实用性、操作性,是典型的职业教育。英国采用学徒制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美国则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师生对话,在老师的问题启发下,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各种现实问题,通过案例与问题的研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的系统熏陶。[4]33上世纪60年代,美国又在吸收案例教学法精髓的基础上,借鉴医学临床教学模式,创立了诊所式教学(clinicallegaleducation)模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影响不容小觑,但也有其固有的缺点,比如:过分重视逻辑推理而忽视了生活的真实经验;缺乏人文与科学知识的训练,致使学生基础不够厚实,思维不够活跃;归纳推理效率低下,难以穷尽全部法律知识与法律原理等等。[4]34英美法国家也在进行法学教学改革,与大陆法系相映成趣的是,它们在坚持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注重理论教学的作用,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4]37

2.我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民法对我国而言乃西学。清末至民国,我国民法以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为师,建国后大陆又全面学习具有大陆法传统的苏联。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也继受了大陆法的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5]案例在教学中也偶被使用,但大多是作为理论的例证甚至是作为点缀或“兴奋剂”来使用。理论教学模式虽然有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教改措施纷纷登场。值得注意的是,在批评传统教育模式,主张加强案例教学法的思想风行的同时,有一种思潮也在潜滋暗长甚至有蔓延之势: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应该对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重构,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为主导进行颠覆式的教学改革。

3.检讨与评析

综上,法学教育模式是在特定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英美法系重视案例教学法与其判例法不太注重概念、逻辑、体系而注重经验、实用的传统相适应;而大陆法系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显然与其成文法讲求概念化、逻辑性、抽象性、系统性、理论性的传统有关。两大法系的教学模式各有千秋、互有短长,但没有优劣之分。根据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理论,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我国民法教学已经走上了理论演绎的路径,必将影响我国民法教学的现在和未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民法尚处于半成熟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抛开法学教育的传统,全盘采用案例教学法或将案例教学法泛化,不但不能收取长补短之利,反而可能生邯郸学步之弊。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存在着过于重理论轻案例的弊端,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应该看到,司法实践本身须臾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它并不像炒菜、抻面、钣金、烤漆之类的几乎纯技术性的活,可以通过反复操练而熟能生巧,它更像医学临床实践,如果不熟悉病理、药理,不了解患者的体质、心理等情况,轻率处方,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实践者必须谙熟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并能利用法律推理技术结合价值判断,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辨证统一关系,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

三、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的具体路径

1.坚持以理论讲授为主,改革理论教学模式

民法理论教学的优势不容忽视,理论讲授仍应是民法教学的基础和核心。但应对传统的学院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对民法的内容从总体上进行梳理、分析,找出重点和难点。重、难点问题要精讲,难度较小的部分,则可少讲或不讲;其次,教学方法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传统教学模式遏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改革:(1)提问或答疑式。比较简单的理论,可让学生自学,教师提问检查或者让学生提问,教师答疑。这样既可节约时间,为案例教学让路,还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避免单向输入式教学的枯燥与单调,同时又避免了教学中的“放羊”。(2)讨论或辩论式。对于一些重要、疑难、有一定争议的问题,除了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可以采讨论教学法,在学生预习准备的前提下,分组讨论,然后让学生发言。或者让学生分组辩论,教师进行评议。(3)小论文式。对重要的、有较大理论价值的问题,可以布置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对资料搜集、论证方法和学术规范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并对论文及时进行批改、讲评。这些教学形式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相机利用,灵活实施。

这样能够实现学生积极参与和师生互动,使理论教学成为生动活泼、启迪心智的双边活动。再次,考试考核方式应做相应的改革。应把学生参加讨论、辩论的表现和论文成绩纳入平时考核中去,笔试的理论部分应多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活学活用,应允许学生阐发与课本和教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样才能真正考察出学生的民法理论水平,也能对学习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

2.案例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和补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

在坚持理论教学基础和核心地位的前提下,应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之。

(1)案例的选择与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应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民法案例浩如烟海,如何选择取舍?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典型,即案件不在于大小和繁简,关键在于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掌握民法基本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等;系统,即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其次,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过于繁难,会使学生望而却步,过于简单,又起不到通过实践深化理论学习,锻炼法律思维的作用。再次,案例应虚实结合,以实为主。鉴于初学者基础较差,教师刚开始可以对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甚至虚构案例,但必须注意准确、严密。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后期主要以真实案例为主,以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案例教学可以采用的实施方式有:其一,讨论式。教师事先布置案例,要求学生做好准备。然后学生分组讨论,展开辩论。教师要注意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师评述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注重对学生分析思路进行评价与校正。其二,角色扮演式。让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训练学生用律师或法官的方式去思考。这种模式既可以搞成正规的模拟法庭,也可搞成简化版的模拟法庭。

(2)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统一。根据多年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实现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民法有四大板块: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主体,就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法乃权利法,义务决定并服务于权利;责任是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就是请求权)。根据对民法整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由此可导出两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6]在案例教学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呢?作业步骤如下:[7]第一,明确案件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甲道谢后跑开。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此案应如何解决?此案的争点:修窗子的费用,应由谁负担。第二,明确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民法并不介入。本案显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若误判,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就要分析,案件性质到底是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抑或物权请求权。第四,考察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即谁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谁可以向谁主张权利。本案中甲已逃走,且不知其姓名,乙无法向甲行使权利。那么丙应向谁主张权利?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内容,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丙向乙主张权利,乙是否有义务履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何种权利义务关系?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本案中客体到底是窗子上的玻璃还是玻璃的价值及修理的费用?第五,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其中包括变动的原因和后果。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就本案来讲,乙和丙之间并无合意,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应属于物权中的添附问题。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就是权利的得、丧,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在本案中就是根据添附的原理,乙方取得玻璃的所有权,但丙有权要求乙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玻璃的价值和修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