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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

时间:2022-04-09 19:34: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4]王尤贵,李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J],开发与建设,2006(4)。

第2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序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正确而有效的税务筹划所带来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国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主要集中于有关节税收益等方面,在具体行业的税收筹划研究很少,实践上亦不尽如人意。我国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发展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可以说建筑行业进入了相对的黄金时期。能否在这一新的机遇期提高建筑行业的收入水平、利润水平,能否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与税收风险,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投资大、风险高、合同数量多、资金周转时间长等显著特点,且其工作涉及面广,直接涉及的税收项目比较多,税收负担重。据统计,建筑行业的入库税费收入占到税收总额的5%,并且增速很快。建筑业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营业利润较低,其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减少税收、扩大利润空间已经成为目前建筑业发展的诉求。因此,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财税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加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强化经营者的纳税意识,防范税务风险,维持和提高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与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型的、涉及面广泛的行业,涉及多项经营管理活动。其涉及税收种类也相对较多。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种类繁多,但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建筑行业的税收相比其他行业要复杂的多,这是因为其业务主体多元化,从开发到最后销售投入使用,资金流、成本流等种类都非常多,因此需要十分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这样才能实现节省税费,改善建筑行业价值需求的目标。“营改增”后,我国建筑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十多种,每个税种的性质、适用范围、缴纳方式等都不太相同,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来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一般而言,建筑行业税收筹划中具有可操作性空间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尽管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最终目的主要有:第一,在减少税负的基础上,利用降低税基和减轻税率的手段,在不同的纳税策略中选取成本最少的策略;第二,推迟纳税时间,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税收的基本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努力降低税基。

所谓税基就是税收的计税根据或者是计税依据,例如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税利润。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基和税额存在正向关系,即税基愈大,税额愈高。建筑企业应想方设法减少税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最终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

2.积极争取较低适用税率。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法律中除了个别税种只能按照单一税率缴纳外,其他大部分的税收种类都具有不相同的税率。这些不尽相同的税率也给企业提供了很多可操作空间。企业可以利用税收筹划的手段,对不同方面的业务和工作模式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管控,最终实现降低税率成本的目标。

3.合理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企业取得的预付款还是约定的收讫款项,税法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时间。经过企业合理调整业务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可在会计核算中,实现对纳税义务时间的有效性控制,做出合理、高效的纳税筹划。

4.合理转嫁税负。

合理进行税负转嫁也是建筑企业经营的手段之一。税负转嫁牵涉到课税商品最终价格的基本问题,这一定要利用经济成本交易中的价格变化来最终确定。例如在工程中,利用有效的价格分包手段,就能够实现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在总包收入和分包单位之间的成功转移,从而改善建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顺利实现企业所得税在不同企业间的成功转移。

5.有效延缓相关税收纳税时间。

因为资本使用过程中具有时间特性,建筑企业利用建筑工程时间上的改善,就能够延缓不同税收种类的最终纳税义务时间。假如是利用理性改善业务的预估方式,延缓工程支出的最终确定日期,从而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本金额因为具有时间价值带来的最终受益。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期间,拖延义务纳税时间的方法效果更为明显。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缺乏税收筹划意识。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与不少企业认为的不缴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的合法活动,是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正当行为,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应该受到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偷税、漏税是企业不履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对税收的缴纳,这种避税行为和筹划行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区分,避免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以税收筹划为名,破坏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一方面,从国家相关部门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难以发展是因为一些不法分子借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其结果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企业也可能会承担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所以,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2.缺少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

有一个误区,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只要具备相应的税务、财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胜任税收筹划工作。殊不知,实践中,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税收筹划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税收经验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必须事先掌握和了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方针政策,具有相关会计税务资格认证,熟知财务、税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而且熟知企业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因此,建筑企业应配备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否则,税收筹划活动一旦展开投入实施,发生了纰漏是无法补救的。

3.忽视风险防范。

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无疑会遇到不可规避的风险,但是企业税收筹划之前一定要在风险防范方面做足功课,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具体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风险防范:(1)税收政策风险。如果纳税人对有关政策不明确,理解不透彻,不能及时学习和把握政策的变化,都会造成税收筹划在政策性方面的风险。我国法律的层次较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复杂,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全面,甚至对政策的规定理解错误,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没有效果,甚至无意之中触犯了法律。(2)企业经营风险。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其目标利润相关联,因为,企业利润最终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亦即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将企业的经营情况考虑在内,当然,建筑企业所有的活动都应该是在国家的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另外,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看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统筹规划,防止出现盲目追求节约税收而造成企业其他活动受到阻碍的现象。如税收筹划方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个环节不对称或者不合乎规定,造成整个经济活动发展受阻,因而从主观上失去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机会,不仅不可以减轻企业税收的经营成本,相反,会增加企业经济成本,使企业陷入困境。(3)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税收筹划的合法与否,从主观方面讲是企业筹划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上讲是国家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确认通过。这样就会存在由于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对税法认知不同而导致的税收执法性风险。税收筹划是不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这是由国家、企业和相关税收机构共同判定的。企业通过对税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判断进行筹划,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在审核时对于是否合法、合理又有着自己的主观判断。所以,存在税收执法风险。(4)相关员工管理不当风险。这部分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不当造成的,员工岗位频繁调整,选人、用人、留人不当等因素都会使经验相对丰富的员工流失,再加之企业对员工相关理念培养不到位,使得某些员工责任心缺失,对有关程序不认真对待,都很容易引发税收筹划中的风险因素。从人力资源角度来说,其风险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企业经营中最难控制和把握的。企业内部人员出现的风险极容易造成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不信任,这又连带产生了信誉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度是极其深远的。(5)税收综合性风险。对税收综合性风险的防范也是一种操作性防范,也是对之前各种风险产生原因的综合性运作管理。由于我国各种法律的层次体系较多,内容涉及方面也较为广泛,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和摩擦,即使请专业团队为企业专门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出现某些主客观问题。一般来看,综合性风险可以从两个大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自身方面,对政策的整体把握度不够,筹划方案过程中很容易顾此失彼,造成不必要的失误;二是从国家方面,对税收筹划方面的指引不够积极,优惠政策宣传可能不到位。所有的行业或者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不可能规避这些风险,但是在具体税收筹划中,预测和防范这些风险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建筑企业应首当其冲地关注由设计规划造成的非税收成本或非税收损失,然后再考虑施工、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实际情况,进而把税收筹划纳入税收风险管理当中。依据税收筹划风险标准去评估其管控效果,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建筑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标准。为了实现企业的税收收益最大化的机制的构建,必须依据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标准。因此,通过对以上诸如税收筹划概念不清晰、税收人才缺乏、税收风险不宜掌控等问题的简要分析,提出对策,以期降低建筑企业成本,建立健全防范税收风险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营造有利于税收筹划的环境。

改善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措施,最终也不能脱离完整的法律制度保证。建立、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基本原则、税收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纳税人在遵循税法前提下自主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权利,可以让建筑企业在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内合理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相关税务部门过分倚重管理,忽略对纳税人相关税收筹划权利培养。同时,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整合税务内、外信息化平台和服务资源,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强纳税服务意识,强化征纳双方的多样化互动,努力形成反馈及时、处理得当的企业纳税投诉反馈机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化和确定化趋势,在纳税流程简单化、信息多元化的纳税服务系统形成的前提下,为建筑企业大力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收风险提供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平台和技术支撑。

(二)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第一,建筑企业要根据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符合实际的税收设计规划及必要的风险管理意识。要明确税收筹划是一项合法的财务管理活动,也是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主要途径。第二,税收筹划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目前,在建筑行业整体市场低迷、利润下滑、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税收筹划无疑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要强化企业管理层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意识。收益与风险相伴,而且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为了预防由于过度筹划或筹划不当的风险,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筹划管理机制。

从管理的角度,建筑企业应该从不同方面强化完善税收筹划风险体系,改善涉及税种的内在管控机制,增强税收筹划效果。首先,根据企业实际,设立与财务部门相同等级的税收筹划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构建专业化的税收团队。从企业长远经营目标的角度出发,规避风险,争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建立税收筹划人员可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机制。这样,通过构建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税收筹划专业化团队,团队的管理层人员要关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生产经营政策和税收筹划方案。再次,构建和完善税收筹划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机制。税收筹划部门需要和公司的高层、财务部门等进行工作的协调沟通,要将税务筹划的具体思想体现在日常的税务工作中,将税收筹划策略转变为公司的利润,强化公司内部的信息流通,保证税收筹划各个环节的畅通。

(四)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团队。

专业化人才是建筑企业高效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新形势下,要想在复杂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税收环境及复杂的业务活动上成功实施税收筹划,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和专业化人才的税收筹划管理队伍。目前,经济新常态使得许多建筑企业通过采取多元化、信息化、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拓展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常常会涉足对外投资、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复杂交易,涉税事务愈加复杂。然而,建筑企业对于适应改革与创新所需的多样化人才准备不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建筑企业可设置更加优厚的条件加大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招聘力度,招贤纳士。对于现有人才,通过整合、专业技能培训、在岗学习等多种方式,还可高薪聘用外部人才到建筑企业兼职,努力打造一支知识面宽、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优秀队伍,以保障税收筹划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建筑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再分配过程,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项重要费用,也是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中关注的焦点。根据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其所得税的筹划应当从固定资产折旧、后续支出、筹资方式入手。建筑企业为了满足施工需要,通常需要大量的固定的资产,但需要调整对固定资产中的折旧费用和后续支出费用。建议建筑企业融资过程中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去实现调整。例如,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会产生不同的利息费用,从而达到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另外,部分地区某些特殊的工程项目,考虑能否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2.印花税税收筹划。依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记录的数额去统计应缴纳税额度。只有当应税行为的发生,需按相关税法的缴纳税收。特殊情况下,应缴纳税收义务涉及新的应税凭证的出现,即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因此,从本质上说,该法是通过降低计税次数和金额,从而降低缴印花税的额度。对于应税凭证,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双方须共同确定书立的关系,几方当事人在确定书立合同关系时,如果只要不涉及合同的当事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合同法律效果就达到了。实践中,若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当然,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3.增值税税收筹划。2015年我国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对建筑企业的税制、税负、税务管理和资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如何降低增值税额。如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上,因“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再比如,在租赁业务中,从合理安排设备租赁、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和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等三个方面入手,科学合理设计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EPC合同方面,可考虑拆分EPC合同和调整EPC合同中不同业务价款两种方式,避免由于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可能导致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在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中,尽可能选择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的供应商;针对供应商报价中包含运输费用的情况,要合理使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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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实务解析问题与发展方向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税收筹划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由于中国对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税收筹划的研究在中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策划,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转让定价法,优劣比较法,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适时节税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要进行税收筹划,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条件,运用相应的方法才能得以实现。

1税收筹划的理论假设

假设是在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判断,是对研究对象所处环境约束因素的总结。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所包括的实务理论假设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1“经济人”假设

首先,利益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逐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次,“经济人”能够根据具体的环境和自身经验判断自身利益,使自己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约下,“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在这一假设下,“经济人”特有及特定的行为方式是: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尽最大可能实现最有效的预期目标。

1.2纳税理性假设

假定纳税人是理性的,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其行为选择是主动的,对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和利害关系是清楚的、明确的,其行为目标是以较低的风险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用。纳税理性是一种支撑纳税人行为与心理的自主意识,是驱动纳税人应税组合的一种动力源。纳税理性为纳税人所指向的途径是:在特定税收环境(包括立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等)的约束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纳税、其他纳税支出)的最少和产出(即税后可自由支配效益)最大的均衡。

2税收筹划的实务解析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环节的筹划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第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筹划点主要有企业投资方向、注册地点、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几个方面。

2.1.1企业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效益。

2.1.2企业注册地区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对该地区进行了适当倾斜。正是由于税收待遇的地域性差异,使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筹划成为可能。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

2.1.3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独资企业。企业内部也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照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个纳税主体,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可以并入总公司纳税,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2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2.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红利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即考虑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即使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也应适度。2.2.2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非常显著。

2.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3.1加强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应纳税额总体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业要求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变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采购成本。例如:某钢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原料部,除负责采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外。还负责向社会收购废钢,购进废钢经过加工、挑选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选、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费用计入废钢成本。向社会收购的废钢一部分是从废旧物资公司购进,可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10%的税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从个体散户中购进,无发票,增加了成本。若企业设立控股的废旧物资公司,将废钢收购及挑选整理业务交由废旧物资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公司按照废钢收购价加上挑选整理费的价格将整理好的废钢买给该企业,并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则企业购入的所有废钢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可见,通过设立废旧物资公司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化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降低了废钢的成本。

2.3.2加强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应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2.3.3加强税收筹划,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33066元(100200×33%)。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100200-200),应纳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收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066元(33066-27000)。

2.3.4加强税收筹划,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参考文献:

[1][美]迈伦•斯科尔斯.税收与企业战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第4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避税

0 引言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成本,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并不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人们逐渐的认识、了解和应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了真正的认识。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此,本文拟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做简单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的优化选择。一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 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简单的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2 税收筹划方式单一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原则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不同税种对不同企业来讲,税负弹性的大小是不同的。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转贴于

3 我国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3.1 谨慎选择采购厂家,实现合理避税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但若是采购时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在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及不含税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购货对象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2 注重结算方式的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从结算方式选择上入手采购时结算方式的筹划最基本的一点是尽量延期付款,为商贸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企业自身的信誉。结算方式有赊购与现金采购之分: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则对企业税负不产生影响”赊购为好;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权衡利弊。

3.3 注重物资入库种类的种类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构建固定资产和购买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资采购时货物的归类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适当选择货物的归类方式,可以降低税负,将与构建固定资产时一起购进的零配件,附属件作为低值易耗品。不仅可以扣抵税收,而且可以提前确认成本,推迟纳税。同样,与材料一同购进的与技术有关的支付,如果计入无形资产则不得扣税,所以最好计入材料成本。

3.4 选择最优存货计价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对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税法允许企业各项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其成本计价可以从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中选择,但是计税方法已经选定,不得随意进行改变。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也提供了多种计价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也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是物价上涨时,应该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本期的销售成本提高,达到本期降低所得税的目的,相应的,如果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节当期的利润水平,但是在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后,当前的筹划空间还不是很大。

第5篇

关键词:并购 税收筹划 并购目标 出资方式 融资方式

并购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方式进行资源重组,可以达到多元化经营,发挥经营、管理和财务的协同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的目标。而税收作为影响任何一个企业重要的成本因素,在企业并购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并购的最大经济收益。

由于纳税企业的不同和不同的重组出资方式而造成纳税金额差别,这就为企业的并购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可以优化企业财税成本管理、实现价值的可持续增长。

一、企业在并购中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

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并购后的企业进入新的领域,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二是并购有大量亏损的企业,纳税所得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三是企业并购可以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四是企业并购因规模扩充能够扩大应提取折旧的资产总额。

二、企业在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具体环节

(一)选择合理的并购目标企业

1.目标企业类型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被并购的企业是否与并购企业处于同一行业或同一类型,可以将并购分为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并购企业选择在同行业同种类型的企业作为并购的目标,这样可以消除不正当竞争、扩大自有的市场份额、形成规模经济。它对税收的主要影响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小税收负担。纵向并购是指选择上游供应商或者下游企业客户作为并购的目标,这样可以实现生产上下游一体化。它对税收的主要影响是,与供应商或客户的交易变成了企业内部之间交换行为,减少了涉税流转环节,降低了流转税税收负担,但是,有可能会增加其他税种,影响企业的税负。

2.目标企业财务状况情况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若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比较高,那为改变其整体的税收负担,它可以将并购的目标锁定在有大量亏损的企业,并购后的盈利与亏损相抵消,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另外,如果合并纳税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将所得税递延,推迟纳税。

运用这个税收筹划策略,并购企业必须有足够的盘活被并购的企业的资金,同时要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并购后的企业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降低利润率对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不良影响。

3.目标企业所在地选择的税收筹划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实行一系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并购方可以考虑选择那些在上述地区注册成立的、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作为并购的目标企业,从而,并购之后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目标企业性质选择的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按照资金来源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类,我国的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要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可以把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的目标企业,并购之后,企业转型为外资企业,进而可享受外资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并免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并购出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并购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现金出资、二是股票形式出资、三是混合形式出资。

现金方式出资可分为两类:以现金为出资方式和以现金购买为方式。在现金收购方式下,如果目标企业的股东收到并购企业对其拥有的股份支付的现金,就失去了对原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另外,目标企业的股东还要就其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之后的净收益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若采用现金收购,必须考虑目标企业股东的所得税等负担,会增加企业并购的成本。

股票收购可分为股票换取资产的方式进行并购和以股票换取股票的方式进行并购。并购企业若采用股票收购方式出资,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不需要立即确认因交换而获得的资本利得,这样就可以起到了延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

综合方式收购是指对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以多种出资形式的组合为出资方式,其中包括股票、现金、可转换债券等。这种方式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并购企业可以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行债券来换取相应的股份,不仅可以实现通过控制目标企业而实现的企业并购,而且支付给目标企业股东的债务利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并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有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为并购税务会计的处理的两种方法。

购买法是指将企业的净资产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入并购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并购企业支付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不等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购买法下对税收有如下效应:首先,购买法下,实施并购的企业留存收益可能会减少,而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进而有一定的节税作用。其次,购买法下,被并购企业的资产都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高于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和商誉由于增值而提高了并购企业未来的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减少了税前利润,有一定的节税效果。但是,购买法下,会增加并购企业的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降低了资本的利用效果。

权益联合法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企业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企业资产、负债都以账面价值入账,并购企业支付的并购价格即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应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权益联合法对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基本没有影响。

(四)并购融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一般都要筹集大量的资金,其融资方式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股权融资股息在税后列支,而债务融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并购选择债务融资的方式可以产生利息抵税效应。但是,并购企业需要考虑因大量债务融资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如果并购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率比较低,可以举债并购,提高负债的杠杆作用;如果并购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再进行举债并购,则可能导致财务状况恶化、商誉降低、破产风险增大的负面影响。并购企业要从自身资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的安排股权和债务的比例,既可以实现并购,又不影响企业并购后的生产经营。

(五)资产交易与产权交易的转换

资产交易与产权交易所使用的税收政策有较大的不同:资产交易需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而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产权交易不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通过把资产交易转换为产权交易,可以实现资产、负债的打包出售,规避了资产交易环节的流转税,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夏宗华,万小瑕,祝绍雪,浅谈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税务研究,2006(2)

[3]张天海,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研究,学位论文(2009)

第6篇

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需要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合理运用适应本行业经营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电力科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管理的工作实践出发,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对当前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对运用现状作出分析,提出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专业分工的管理思路。

关键词:

电力行业;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优惠

电力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行业,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通过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形势的需求,相应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电力科技企业如何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支持,围绕现行法律法规,统筹安排适应电力科技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税收筹划,对促进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撑服务于电力科技进步和电力工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目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电力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电力科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减税、免税相关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文简称《税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27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0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电力科技企业按行业内经营范围的具体分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转让技术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其中,侧重于电力装备制造业的科技企业适用最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一政策可带给资金链紧张的制造型科技企业更多现金流。

1.2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条例》: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如果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后文简称70号文),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电力行业企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型企业,研发投入是衡量电力科技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研发支出则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点。因此,加计扣除政策是适用电力科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依据。

1.3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税法》第34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安全生产是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作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撑单位,电力科技企业每年都会确保在安全专用设备上的投入;而作为清洁能源的提供者和维护者,电力企业对相关科研技术的需求也非常迫切,这也对电力科技企业在这两方面的设备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有利于电力科技企业降低相关设备成本。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2条,明确了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设备范围、加速折旧方式、新旧政策衔接以及后续管理问题: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方法一经选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一次设备(如杆塔、特变电设备等)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是典型的重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往往超过70%,且单项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众多,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的应用对电力科技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1.5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2011]70号文)第1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电力科技企业在服务于电力生产的同时,往往也承担着所在细分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标准制订、计量检定、能效测评等社会责任,各级地方政府都会给予其一定的财政支持,并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该资金的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即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2在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该政策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来说,是可用以降低税负的重要政策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电力行业内从事相关自动化控制、调度、过电压计算、电量计量等方面软件产品开发的科技企业众多,实际增值税负符合该政策条件的,可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以湖北省某电力科技企业为例,就电力科技产业实际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的运用及问题进行阐述。该企业注册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类型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总公司在北京市),财务独立核算,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系统及工业自动化、电子产品、通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开发产品的销售。

3.1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的运用按照《税法》第28条,该电力科技企业的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也享受15%的优惠政策。根据《条例》规定,该企业属经营型的研究机构,日常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在“不征税收入”等专项经费的核算及税收管理方面,按照《条例》第28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其收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质监专项经费为例,相关文件为国质检财[2013]386号,收到的专项经费暂挂预收款项,按专项经费进行管理,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及摊销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成本费用方面,该企业因处在电力技术一次设备研发领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购建固定资产,并在特定技术环节经常发生较大金额的科研样机试制费、检测试验费,故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运用非常重视,其研发支出也由总公司统一安排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由于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大,该企业应充分利用ERP系统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对固定资产实施全寿命周期管理,使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同步,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规范的基础数据支撑。

3.2增值税方面政策的运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八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开始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该企业由原来征收5%的营业税转换为征收6%的增值税,同时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享受免增值税项目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或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术市场认定机构对该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中涉及的材料费进行了全额扣除,如:2013年某装置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94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466.60万元;2013年某标准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36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171.00万元。由于技术市场认定的金额小于项目总金额,该企业对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非免税收入开具6%的增值税专票,并对免税项目所有的进项税额不申报抵扣。这样处理的风险在于:如果确认未提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全额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开具发票并分别进行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开具17%的增值税专票,对经过科技局认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面对这种现状,该企业可以在确认未提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时,先确定能否明确划分免税项目中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划分,则按照享受免增值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占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项目的销售额比例,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对产品销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税部分进行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及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及时申报抵扣,对免征增值税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或不申报抵扣,从而加强对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管理。

3.3软件产品开发项目税收减免的管理方面该企业实际经营软件产品开发项目,但因软件权归属总公司,难以在武汉属地利用软件开发产品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可与总公司汇报沟通,明确分工,在满足自行开发软件产品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对软件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先按照17%税率计算出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然后与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金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对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额处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按照前者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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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股权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34-04

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

中国自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时恰逢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①

但是,48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但是该文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其自身的效力问题,二是该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问题。

第一,国税函[2000]6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①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该批复仅是根据个案的批复,并未给出适用情形的界定标准。例如,在一定期间多次转让是否会认定为“一次性”?转让 100%以下股权就可以不征?“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主要”如何界定?

在该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然而,该文件只对财税 [1995]48号文的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文件并没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说,48号文中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年已经出现相关批复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21号文未将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的行为明确排除在48号文“暂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性质以及中国税法中关于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分析,认为上述行为无法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征及股权转让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随“流转”而生,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增值”可以简单地描述成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里的“增值”发生在流转环节,其承担的税负可以转嫁,亦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上个环节(因为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所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其中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所上缴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等。在这些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占较大比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成本高,则扣除的金额增多,则土地增值额较低,反之土地增值额较高。

同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部分,税率为60%。

因此,土地增值额越高,则适用的税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产转让取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则扣除的金额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额越低,导致适用的税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低,则土地增值额高,故可能导致适用较高税率而多纳税款。

(二)48号文规定对于企业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暂免征税”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依法进行税收减免,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并起到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鼓励、扶持作用。中国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详细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但是并未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制度。通常而言,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和延迟纳税等。本文所探讨的“暂免征收”即为“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在台湾的税捐制度中又被称之为“缓课”。

48号文第3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这种暂免征收不等于免税,即对于该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税条文的表述如48号文中的第5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这种暂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临时性。48号文第3条仅规定暂免征收而未规定后续征收的时间,根据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税因其流转而征税的性质,我们认为后续征收应发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转的环节,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转环节发生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不就暂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时限规定具有合理性。当然,也有对于暂免征收的期限规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以其所有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作价认股者,其所得税得选择缓课五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48号文第3条仅是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不等于该部分税收被直接免除。同时,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期限持续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转环节为止。

三、常见的以股权转让房地产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收资本5 000万元。2012年A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000万元。该宗地拟投资6 000万元开发非普通住宅项目。2013年A公司投入该项目开发成本1 5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200 万元。后因资金原因无力开发,欲将该在建项目以 8 500万元转让给 B公司。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A 公司为减少税费,要求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该项目。交易前两家公司对两种交易方式进行了测算(两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单位:万元)。

(一)交易环节税赋测算

1.以股权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2.以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从两张计算表可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以房地产转让交易方式少纳税金。

(二)后续开发销售应纳税额

房地产在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流转。设定B公司受让后投入7 500万元继续修建,发生期间费用800万元。销售收入26 000万元,均为非普通住宅项目收入。

1.当上个环节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2.当上个环节以转让房地产方式转让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三)两开发环节税赋分析

结合受让后继续开发销售环节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前后两环节纳税额共计7 196万元,而以房地产直接转让的方式纳税额共计5 817万元。其中纳税的差额主要产生于土地增值税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比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多纳929万元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实际上并不能节省税费。房地产交易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得到的结果是整个环节缴纳的税金最多。

结论

48号文规定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而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并不能依据该条文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因为土地增值税随土地的流转环节而生,交易环节的免征部分会在下一环节进行递延征税,且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上一环节暂免征税部分可能导致可扣减税额的减少,进而导致适用更高的税率,导致最终纳税数额的增加。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相比,有负债风险、政府审批、第三方权益影响等诸多差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基于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主要资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税务等情况的尽职调查,谨慎合理地选择并购方式。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转、受让双方应当进行全面的税负分析,将日后目标公司开发或继续开发该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税负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等体现在股权转让的价格当中,以确定合理的房地产转让方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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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 财务报表 可比性 影响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全面收官,营业税正式告别历史舞台,而增值税又不列入费用、不纳入利润表,这样是否会影响财务报表前后的可比性及决策有用性?本文在已有文献基础上,就“营改增”前后报表可比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文献回顾

首先,关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法国、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增值税基本上覆盖了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这样既有利于实现税负均衡,又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借鉴发达国家做法,我国也在逐步向国际规范化做法靠拢,并开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理论研究以2009年、2013年为分水岭,09年之前发文量很少,2009年至2013年基本处于萌芽状态,13年之后论文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据知网数据统计,仅2014年一年相关已达1839篇。袁长明和孟长安(2000),刘汉屏、陈国富(2001),王金霞(2009)等学者均认为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行“全面型增值税”。杨默如(2010)利用CGE模型,通过两套方案来计算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仓储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经济影响。平新乔(2010)等针对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以及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提出了彻底免征“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以及将增值税原则推广至所有产业的政策建议。以上研究主要关注“营改增”对实现纳税公平、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的影响,对于“营改增”的财务影响分析相对较少。

其次,关于将增值税费用化处理问题,1997年以来虽然不断有学者提出,但发文数量不多,根据知网数据统计分析看,最多的年份也仅有24篇,见图1所示。曹欲晓(1997)提出,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主要是从税收征管角度考虑,并不能改变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即:增值税依然是企业的一项费用。然而现行会计制度遵从税收原则,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梁伟样(2006)认为,现行会计处理将增值税排除在利润表之外,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之间的联系,并提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费用说”,论证了增值税作为费用列入利润表的合理性。孙晓妍、盖地(2015) 建议将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并纳入利润表,既有利于“营改增”后的税收监管,又能约束企业管理层的税务筹划,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盈余。综上,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上,以上学者均支持财税适度分离,即不论增值税在税法中定义如何,对于会计核算而言,应将增值税费用化,并纳入利润表反映。

二、“营改增”对财务报表可比性影响

(一)受“营改增”影响的报表项目

我国于2012年1月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全面收官。“营改增”之后,原营业税纳税人转型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会计处理也发生相应变化。首先,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利润表中反映;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依照税法原理,属于企业代征,不纳入利润表。其次,“营改增”之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外购存货、机器设备等以含增值税成本入账,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为含税金额;“营改增”之后,如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购入同样的存货、机器设备等以不含增值税成本计价,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为不含税金额。再次,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已耗用存货成本及机器设备累计折旧,依然是含增值税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是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营改增”之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已耗用存货成本及机器设备累计折旧,依然为不含税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如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之后,虽然存货、机器设备等外购货物成本依然是含增值税税金额,主营业务成本也是含税金额,但是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单独反映。

由上述分析可见,“营改增”之前,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存货以及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项目的数额均为含税金额;“营改增”之后,财务报表中上述项目的数额却为不含税金额,核算口径的不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前后的可比性。

(二)案例分析

1、假O“营改增”前,企业营业税税率为Tb%;“营改增”后转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Tvat2%,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营改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变化如下

案例1:假设甲公司被纳入“营改增”范畴,年营业收入为A万元,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金额为不含增值税价B万元。另假设全部为存货,存货当月购入当月消耗,增值税综合税率Tvat1%,人员工资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费用C万元。

“营改增”之前,甲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A×Tb%= Tb%A万元;存货为(1+ Tvat1%)B万元;营业收入A万元,营业成本(1+ Tvat1%)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Tb%A万元。

“营改增”之后,假设增值税含税收入=原营业收入,则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Tvat2%/(1+ Tvat2%)-B×Tvat1%;存货为B万元;营业收入A/(1+ Tvat2%)万元,营业成本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万元。

基于案例假设,“营改增”后,报表中存货成本是“营改增”前的1/(1+ Tvat1%),应纳流转税税额的增减变化取决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小,营业收入是“营改增”前的1/(1+ Tvat1%),营业成本中可抵扣增值税的部分是“营改增”前的1/(1+ Tvat2%),营业税金及附加降低为0(不考虑其他税种影响)。

2、“营改增”前,企业营业税税率为Tb%;”“营改增”后转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沿用案例1,“营改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变化如下

“营改增”之前,甲公司按现行政策缴纳营业税,资产负债表中,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A×Tb%= Tb%A万元;存货为(1+ Tvat1%)B万元;营业收入A万元,营业成本(1+ Tvat1%)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Tb%A万元。

“营改增”之后,假设增值税含税收入=原营业收入,甲公司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营业收入×3%=(A×3%)/1.03=2.91%A;存货为(1+ Tvat1%)B万元;营业收入为A/1.03万元,营业成本(1+ Tvat1%)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万元。

基于案例假设,“营改增”后,报表中存货成本保持不变,在营业税全额征收的情况下应纳流转税税额降低,营业收入是“营改增”前的97.08%,营业成本不变,营业税金及附加降低为0(不考虑其他税种影响)。

(三)财务报表项目对比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仅仅因为纳税人身份转变,相同的报表项目在“营改增”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某企业在税改前后分别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同样一批存货,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率17%。“营改增”之前存货成本计价11.7万元,“营改增”之后存货成本计价10万元,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原则;企业耗用存货,不论存货发出采用哪种计价方法,由于“营改增”前遗留存货的存在,“营改增”后结转的成本费用(全部或部分含增值税)与确认的收入(不含增值税)也不符合配比原则。如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方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比之前缴纳营业税时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会计核算却将增值税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影响了报表的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增值税会计核算完全依照税法规定的局限性,在“营改增”后更加凸显。

此外,站在供应链角度看,某一企业“营改增”之后,其购入上游企业商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给下游客户的商品或服务的销项税额对方可抵扣,可能会造成供应链中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影响商品和服务的定价。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是并不能完全转嫁,上下游企业对于增值税负担的博弈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供求弹性,把增值税完全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是不恰当的。

三、研究结论及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全面实现“营改增”之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前后各期缺乏可比性,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营改增”后又不纳入财务报表反映,这样的财务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是不全面的,不仅影响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也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管理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文本认同将增值税费用化的观点,并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营改增”完成后,逐步建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不论税法基于税收征管对增值税做怎样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并不能完全转嫁,实质构成企业费用,建议计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纳入利润表反映;其次,如果短期内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不能充分反映增值税信息,至少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管理会计报表中提供相应信息,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在“营改增”前后的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最后,将增值税界定为费用,计入利润表,不仅有利于企业提升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增值税的监管,遏制企业管理层对增值税进行过度税收筹划的动机,降低企业增值税纳税风险,真正实现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汤贡亮.2009-2010中国税收发展报告――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税收改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43-357

[2]袁长明,孟长安.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及其影响[N].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0,(2):73-77

[3]⒑浩粒陈国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1,(11):69-71

[4]王金霞.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9,(8):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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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J].会计研究,1997,(8): 29

第9篇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①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②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②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与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企业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在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6、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折旧方法上来考虑纳税筹划。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针对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及其所处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抵税的作用。具体可分盈利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亏损企业来区别对待。

7、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适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方向变动。由此可见,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关系,它的选择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当尽快将可弥补的亏损额在盈利年度弥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实现税前利润弥补即将过期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增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尽管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业以后年度产生新的亏损,但在法定弥补期限内弥补即将过期的待弥补亏损,就能避免税前弥补亏损额因过期而不能税前弥补的问题出现。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过渡期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需要设立新公司的,可以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税务申报业务,或者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分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由于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在过渡期内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则当年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

3、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4、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0篇

论文摘要:分析增值税的设计原则和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现有的增值税征管与稽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的建议。遵循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国税系统加强税收管理的当务之急。

增值税自1954年法国首创以来,因其良好的中性特点而被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亦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设计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的原因,使得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上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管理的良性运行。增值税“四小票”通常指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四种增值税抵扣凭证。遵循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国税系统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1.收入稳定适度和充分弹性。从目前各国的税务实践来看,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一种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重税制结构,增值税以其优良的中性特性在各国的税制结构中(除美、日等少数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增值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占一国政府收入总额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在我国甚至达3o%以上。及时、稳定地取得税收收入并能根据经济的发展自动按一定速度增加,对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也是提高两个比重和振兴财政的根本要求。完善的增值税在多环节广泛征收,以经济活动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程度相当高。

2.税收成本最小化。西方税收理论说明。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会给其带来负效用。这主要缘于三方面:第一是纳税减少了其收入水平;第二是为了准确纳税,纳税人需建立保存相关的税务资料、进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检查;第三是缘于纳税人的不公平感,纳税与逃税最终的博弈结果是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普遍下降,征管成本会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为减少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效用,在设计增值税时应尽可能降低纳税人的执行成本和不公平待遇感。同时,对于执法者而言,增值税的税收成本最.’原则要求制度设计便于管理和征收。该原则是说好的税制必须与政府的税务行政能力相适应,必须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3.税收中性和优惠从少。任何一种税收制度的设计.从总的方面来说需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公平与效率,并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最佳均衡点(以一定的社会福利函数为约束)0传统税收理论中,市场被认为可以自发地有效运行,税收的中性要求税收不要干预资源的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但现实却是任何一种税都会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除非政府不征税。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现代税收理论更为适合的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承认税收会引起效率损失的前提下为取得一定收入谋求效率损失的最小化。

4.公平与国际惯例。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税收是企业竞争的制度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尽力做到对不同经济性质、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企业给予公平税收待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i’o,联合国wi’o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规则,成为其戎员国就意味着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在增值税方面存在一个向世贸规则靠拢并遵循国民待遇、非歧视等原则的问题,以尽量减少与他国的贸易纠纷和增进对外开放水平。

5.操作简便和管理透明。税制的操作简便要求在税率的设计上尽可能减少税率的等级,征管制度规范。简单、统一,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减少纳税人的相机决策空间,有利于纳税人形成稳定而合理的税负预期和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优化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能从主观上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和减少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全面开通,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更为严格,尤其是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将作案目标转向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牟利的其他发票,而同样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四小票”则由于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漏洞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虚开“四小票”犯罪案件迅速增多,虚开金额巨大,成为危害最大的涉税犯罪。例如,从山东省国税局历时两个月的“四小票”税收专项检查结果来看,增值税“四小票”的使用税收问题严重截至6月底,已检查使用“四小票”企业1380户,有问题户269户,查补税款3416万元,罚款669万元,滞纳金83万元,合计4168万元。广西省近日破获了一起案值5亿多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该案涉及6省区58家企业,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是广西历史上破获的最大一起税案。

增值税“四小票”的f变用.出现税收问题主要在以下方面:

1.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不规范较为突出,如只填写金额、品名,不填数量、单价等;农产品收购发票投有收款人签字,或是不填写出售方详细地址,票载内容与实物不符等;运输发票将各类杂费与运费合并为运费开具,甚至将购进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价款合并到运费中,造成受票企业扩大范围抵扣税款。

2.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伪造、变造情况较为严重。近期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就是以假造的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虚开的销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及偷税犯罪突出,虚开“四小票”犯罪猖獗。这三类犯罪无论是案件立案数还是涉案总价值均占全部涉税犯罪的95%以上。

3.代开、借用问题在运输发票中较为突出,对外虚开问题主要集中在废旧物资发票上。由于对使用废旧物资发票企业的进项管不住,对销项的管理难上加难,因此,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对外虚开问题比较严重。

三、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强农产品发票的管理。一是严把农产品查验抵扣关。具体做法是: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由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查验,查看农产品收购对象是否属合乎抵扣范围,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款项如何支付,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合法等;经查验符合规定的,查验人员在收购凭证或取得的普通发票背面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二是严把农产品发票检查关。由于农产品加工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上具有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等特点,一方面,对能取得发票但不按规定取得,或取得发票后不以此申报抵扣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论对购货方或销货方,都要按“偷税”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规定从严处罚;另一方面,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严格按照新《刑法》虚开其他税款抵扣凭证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户、震鼹一片的目的。三是严格货物交易结算关。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大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的实际情况,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次性购进货物价款在1000元以上的,严格银行票据结算,改进货款支付方式,改现金结算为转账结算,从源头上遏制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

2.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一是严格货运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认定。根据规定,从2003年l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证,无论是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还是运输单位主管地税局及省级地税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都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从制度上建立了对不法经营者利用货物运输发票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肪线。国税部门应强化货运发票的“信息传递、清单抵扣、网上比对””的票表比对分析,强化“人机结合”,开展纳税评估,全面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治理。首先,要规范货运市场,对货运业纳税人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其次,对合法经营、无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把一些非法的货运企业和车辆排挤出市场,促使其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促使客户转向寻找开票便利的货运企业办理业务。三是加大货运发票的宣传力度。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关于使用公路、河内货运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要结合文件要求,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宣传,搞好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调配合,规范货运发票开具行为,理顺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

第11篇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应对策略;会计核算

现如今,国内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国务院决策进行营改增的具体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各个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保证百姓的利益,完善税收政策的内部结构,防止重复征税以及切实保障公平的税收政策等等。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开,同时这个政策也是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中的关键。

1.营改增的进程及意义

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进程越来越快,国内对于税收政策的革新也越来越关注,营改增是国内近段时间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增值税往往使用在制造业,是我国对集团进行产品贸易、发展服务业和加工技术完成它附加价值而征收的税金。营业税一般使用在服务行业,本质上是国内提供税务工作、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集团或个体的营业收入收取的税金。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收税额,并且承担的负担较小,而营业税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并且有较大的税收负担。目前国内社会经济市场不断快速发展,原有的税收制度矛盾越来越明显:征收的广度有多种阻碍,抵扣体系不成熟,比如说不一样的集团进行不同固定资产进行征税时采用不同的处理;无法顺利进行专业化工作,某些公司会形成所有产品全部由内部公司生产,和另外的公司没有更多的沟通与合作,阻碍了进一步的专业化进程;出口税则进一步方便集团进行跨国贸易;传统的税收体系有产品以及服务,然而这两个的不同之处越来越不清楚,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税收控制增添了很多矛盾。对于如今国内税收政策方面产生的种种矛盾,国务院及时地进行营改增政策,同时在某些区域开始进行试验,这可以帮助国内继续发展税收体系,防止重复征税;促进集团的专业化,推动工作的分类细化;帮助集团减轻负担,推动内部的进一步发展;促进贸易、消费以及出口三方面推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成长。营改增税收体系是正面的积极的财政体系的关键一部分。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涵盖了计税范围、税率、计税模式、计税依据等等,营改增的关键目的是为了减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第三产业的进一步成长。利用多种形式的税收工作保证行业税收负担不会有很大的波动,同时尽可能应对重复征税矛盾。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在很大的程度上革新了如今国内的流转税体系,国内流转税体系发展逐渐成熟。

2.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内部结构优化进行具体工作,为进一步激励第三行业特别是现代化服务行业的进一步成长,鼓励增值税代替营业税,防止集团重复收税,降低集团的税收负担,因而让产品以及服务这两个方面行业拥有标准化的税收体系,国内社会经济的快速成长离不开这个条件。集团在进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同时,也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挑战。2.1有利于防止重复征税研究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税收准则,增值税往往受几个因素的影响,主要是营业利润和标准的增值税税率高低,营业花费里能够抵扣工资的比例决定,但是营业税税金往往由营业利润和标准的营业税税率决定。根据这个不难看出,营改增税收政策对集团产生的作用一般表现在税率高低、毛利率以及营业花费里能够抵扣的工资所占比率。2.2性质不同,税改影响不同。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化服务业方面营改增的作用是利好的,本次营改增税收政策能够使得第三产业的专业工作更加细化明确,推荐了第三产业的中心力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使得利润进一步增加。在实施改革以前,营业税涉及的广度很大,经常导致重复征税或者是全额征税,这会导致税收负担增加,在第三产业的集团一般会由于沉重的负担而阻碍了进一步的发展,使得第三产业的发展得不到提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把服务业当作核心的第三产业杜绝了重复征税,降低税收负担,同时推动第三产业的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明确,进一步提高社会市场活力,提高利润,并且扩大内在需求,有利于国内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然而营改增税收政策会使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增加。2.3使得企业的营业额收入发展受到阻碍进行相关的营改增之后,企业进行增值税往往根据6%的标准,偶尔企业的劳动花费涵盖了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等不可以拿来抵扣的增值税,所以结合传导体系,税收负担需要有集团自身承担,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税收负担。类似于建筑行业,建筑行业一般前期工作的投资金额很大,建筑公司花费当中进项占的比例相对较小,提高了营改增税收政策工作当中的税收负担,原因主要是建筑公司在流通中,劳务以及其他费用以外基本上都能够取得增值税票据,原材、人工和其他的花费往往不可以进行抵扣销项税。

3.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3.1对会计项目的影响营改增实施工作之前,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会计往往利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行计算。实际关联的增值税服务相对复杂,具体的分类种类众多,给会计的计算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而且对于会计种类来说,要关注和他密切相关的联系,实现贸易折让的同时,进项税额也相应流动。相互联结的纽带导致了会计计算工作更加复杂。3.2对财务账单的影响在以前的税收制度中,上交的营业税额都能够在利润数据中体现出来。但是进行了税务改革后,这一项目不可以计算入内,而是变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目,如此一来,这项税额不可以在利润数据中体现,使得利润数据的净利润有所改动。相应的变动会是集团内部运营成本的体现也同样发生波动。3.3对企业获利及所得税的影响在进行改革之前,上交的营业税能够计算进“营业额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因获利同时能够减去其税金成本,企业获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是进行了税务改革之后,它成为一项单独的数据,不可以进行年度获利的时候减去这个数据,也就是说在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年度获利有所提高。因为获利的提高,所以集团所得税也会相应提高。3.4对票据控制的影响改革以前,集团的票据相对单一,能够利用相应的营业额核算上缴的营业税。营改增实施以后,因为增值税是根据凭票进行抵扣,对于票据的控制很关键。使用增值税票据需要按照我国一定的标准,严格区别增值税专用票据及普通发票的不同,根据不同的比例核算上缴的增值税。如果相应的工作有折让或是票据有错误的现象,就要使用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控制及使用流程中,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避免有虚假谎报或是开具假票据的行为。

4.企业面对营改增时的税收规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有利于集团的长远发展,帮助集团防止重复征税、降低成本负担等等方面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各个企业的市场地位、运营性质不同,就会导致某些集团的税收负担降低或是提高两种现象。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我国大范围内实施以后,我国政府和所有的集团要更加明确这个政策,合理规划各自企业的发展,尽可能准备充分的适应这个制度。这项政策是结构化减税以及财政制度的改革,通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动式的集团可以更加快速的发展。然而,在某些地区的试验表明,某些集团还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熟悉这项制度,工作当中关注度较少或者是工作失误等等使得制度的成果并不理想。所以,公司企业需要以整体、科学的角度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主动在工作当中调节不适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工作,全面革新企业税收结构对于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是很关键的一步。4.1各大企业需要进一步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有关制度需要更加全面彻底地探索税收政策,尤其要熟悉本行业、自身企业关系的对应领域的标准,结合自身的运营状况做出相应的准备工作,在最大程度上使得营改增税收政策变为自身成长的平台,降低社会带来的负担和矛盾。4.2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转化小规模范围纳税者结合国内有关税法,实施营改增工作以后,普通纳税者的税率维持在6%,小规模范围的纳税者为3%。对于普通纳税者在进行同一贸易时,小规模范围纳税者的上缴税金更低。所以要结合社会以及自身的发展情况,将普通纳税集团分成几个小规模的集团,或是把企业的大规模服务变成几个相对较小的业务,可以使用3%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负担。

5.营改增影响下的会计核算战略

5.1做好纳税整合工作"营改增"条件下,公司企业要结合本身的发展状况,明确了解营改增的长处和短处,积极调节整合税收制度。首先,要把营改增作用与会计计算当作关键基础,优化相关的制度标准,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优化会计项目标准,明确账单及计算标准、过程等等;调节财会数据及研究模式;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其次,要求集团站在长远的角度,革新税收负担变化形式,由此减小税收波动对于发展利益的作用,这要求企业进行资源采购、交通运输、商品以及科学技术革新中主动寻找可以保障商品以及工作水平,同时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部门进行沟通协作,这样利用税收抵扣减小成本花费、提高利润,从而更加科学地适应营改增制度。5.2提高财务工作者的素质,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水平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条件下,企业需要关注制度对于会计计算方面的影响,给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训练,着重培训、了解增值税的会计项目以及服务的登记形式,进一步掌握有关增值税进项税流通、减税或退税的会计解决模式。强化含税资金的解决办法,记录在主营服务收入中,需要变成不含税获利。明确进行账目登记时,有关增值税会计的记录流程。强化有关工作人员对于票据的控制意识,保障根据发票进行账单记录。5.3提高专用发票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降低运营管理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在开具票据时往往需要科目完整,和具体的贸易信息相一致,书写规范,合理加盖票据专用章以及财会专用章,同时在指定的日期内开具;如果在开具票据当中,有信息错误、号码信息不一致的现象,就需要马上作废;使用票据当中,要准确核查票据的开具日期、资金数额、印章真假等等,同时附好相关的凭证;如果有违法作假,就要举报到相应的单位,尽可能降低风险,推动企业正常的发展。结语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面广、影响因素众多,计算复杂,集团公司应仔细研究推行“营改增”后影响企业利润预期的关键点,需要从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积极探索实现集团公司减负增效的应对策略,从而有助于集团公司合理经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金光.“营改增”的影响效应研究——以上海市的改革试点为例[J].财经问题研究,2014,02:81-86.

[2]吕晨.金融企业实行“营改增”的影响和对策分析研究[J].品牌(下半月),2015,08:171.

第12篇

Abstract: Aiming at the teaching of vocational "Tax Practices" course based on the work process, the paper made description from instructional design, curriculum content, teaching implementation three aspects, considered cultivating students' professional skills for tax as the goal, organically combined theory and practice teaching, fully stimulated the creative potential of students, to improve their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competitiveness.

关键词: 基于工作过程;税务实务;课程教学

Key words: based on work process;tax practice;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3-0206-02

0引言

《税务实务》是高职会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它以税法为核心,融税收、会计等多门课的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于一体,综合培养学生的会计核算能力和税务处理能力。我院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大多面向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最需要既懂会计核算又会税务处理的人才,本课程对会计处理能力的培养起着综合和提升作用,对涉税事务的处理能力培养起着主体作用,对税务管理、税收筹划能力的培养起着奠基作用,是将会计知识、技能与税务处理知识、技能有机结合的最佳选择。

1《税务实务》课程的教学设计

1.1 “以实践为导向”的课程开发高职会计专业培养的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高技能会计人才,使培养的学生不仅要具有必备的税务和会计理论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实践能力。因此,我们根据中小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职业岗位能力,结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探索高职《税务实务》的课程开发,把实践教学贯穿到整个学习过程,由浅入深、逐步提高,从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1.2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安排为实现教学与工作融合,我们改变了传统的以理论知识为中心的课程设置模式,转而以税务会计工作的实践过程为中心,以税务会计岗位职业能力所需要的技能来确定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的内容,并以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为核心、以相关的理论课程为辅助来确定课程体系。在课程内容的组织上,根据税务会计岗位的工作过程来组织教学内容,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

1.3 “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倡导以“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方法,以讨论法、模拟法、案例法等教学方法来教学。充分利用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工学结合教材《税务实务》,本教材的具体结构为任务描述、任务分析、任务内容和习题、实训,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在教学中边讲边练,尽可能的采用一体化教学,提高学习效果。

1.4 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本课程做到了全程采用多媒体教学,多媒体课件制作精美,图文并茂,内容丰富,知识点、难点讲述形象生动、清楚,提高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

本课程开发的基本思路分为三个步骤:

2.1 确定“行动领域”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调查,会计专业群的主要职业岗位为出纳、会计、成本会计、财务主管等,分析目标岗位典型工作任务所需的关键职业能力为会计工作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和涉税业务能力等,从而明确了岗位群的行动领域。其中“涉税业务能力”是会计岗位必须具备的,是专业关键核心能力。

2.2 确定“学习领域”即对已确定的“行动领域”进行教学归纳以构建“学习领域”。分析会计专业群职业要求,再结合本专业群的培养,规定学习领域主要培养各主要税种的计算、纳税申报能力,税务实务综合实践能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能力,税务管理、纳税筹划的基本能力。

2.3 确定“学习情境”本课程是培养学生税务业务能力及纳税操作能力,主要是以任务为驱动,以项目为中心组织教学过程,构成了若干个“学习情境”,最终形成的课程教学学习情境见表1。

2.4 课程的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课程重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与申报。课程难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与申报。解决难点的办法:①会计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加强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的课程,为本课程奠定专业知识基础。②课程讲授过程中适当回顾衔接相关的会计知识,从会计核算的账务对应关系中讲清复杂的税款计算的原理。③对业务内容丰富、知识结构复杂的章节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加强实训教学。

3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实施

为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探索创新能力、综合实践能力,根据《税务实务》的课程特点,我们不断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不断探索,采取案例教学、多媒体与课堂讲授相结合、课堂讨论、加强实训等方法措施,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应用性,提高教学效果。

3.1 采取案例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本课程采用的教学案例主要是办税业务案例。案例的表现形式有:文字、图片、影像等。通过案例演示能够较好地引导课程内容的展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案例分析能够较好地促进学生的思考,加深对税法的理解;通过违法案例的警示作用,能够较好地提升学生的专业意识;通过比较简单直观的纳税筹划案例,能让学生看到学好税法给企业带来不花成本的经济效益,从而激发学生通过学好税法继而学好其他专业课程的积极性。

3.2 多媒体与课堂讲授相结合,提高教学效果作为基本知识、技能的传授方式,课堂讲授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课程的讲授比较注重利用教学场所的多媒体设备,老师在讲授中更多的是通过多媒体演示,向学生展示每个项目的基本流程,讲解重要的知识点,分析实际案例。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在税法规定的公式中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确定和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体现为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逻辑关系。通过示范演示和讲授,学生才能从中学生的数学公式思维定势中回到项目工作的会计核算程序中。通过这种方法,学生可以系统、全面地了解每个教学项目的整体结构以及知识点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3.3 启发与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的探究创新能力本课程教学中,我们精心设计一些紧密联系实际的理论或业务论题,要求学生写成练习性论文,组织学生讨论研究,并举行课堂讨论或辩论。学生通过亲身参与模拟决策,丰富了教学内容,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自主探索精神,提高了洞察力。

3.4 积极推进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一方面,利用假期到基层税务部门搜集企业的实际纳税申报材料,整理汇编成实验习题集,供课堂教学和课后学生练习之用,为学生练习提供了满意的“演练战场”;另一方面,做好教学实习,根据税务会计岗位工作能力要求和实训资料,为学生配备大量的原始业务凭证和各种账证表,综合训练学生的税收专业知识和税务处理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技能。

参考文献:

[1]陈玉勇,秦枫.高职专业课程教学改革方法初探[J].科技信息,2008,(21).

[2]冯志刚.项目教学法在专业教学中的应用[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2).

[3]赵志群.论职业教育工作过程导向的综合课程开发[J].职教论坛,2004,(2).

[4]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