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2 13:37: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源产权制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传统知识 法律保护 建议
一、 传统知识的界定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
“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简称TK)一词虽然己在国内外广泛的使用,但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国内外学术界、立法界对传统知识的概念所持观点各异,主要可分为否认定义、列举定义和概括定义三种。总之理论界关于传统知识尚未提出一个涵盖内容全面、抽象本质清晰、界定地位准确的定义。
综合学术界各方的观点,本文将“传统知识”定义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某一个或多个社群所持有的、主要依靠非正规方式世代传承或保持的、表现为凝结艺术、科技及习惯等要素的各种知识的总和。其主要体现为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医药知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并且传统知识具有传统性、区域性、经验性及通延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传统知识的分类
由于传统知识所涉及的领域非常之广,因此分类对研究传统知识具有重大意义。并且不同种类的传统知识之间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本身的特殊性,所依据的标准不同,传统知识被分的类型也会不同。例如:根据是否与相关,可将传统知识区分为性传统知识和世俗化的传统知识。从保存和传承形式的角度而言,传统知识可以分为文献化传统知识和非文献化传统知识 。从WIPO对传统知识保护范围界定的角度出发,可将传统知识分为传统科技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传统标识三类。
本文则是采取实质分类的方法,将传统知识分为三类即艺术类、科技类和习惯类。
二、 现行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分析
我国是一个传统知识资源大国,如中医药、民间文学、民间手工艺、民族服饰、传统烹饪方法等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近些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社群的传统知识都频繁遭到发达国家可怕侵夺,作为传统知识资源大国的中国保护传统知识己是刻不容缓,我国政府也开始认识到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并且逐渐加大传统知识的保护力度,并维持不断地推出有益的政策和法规。我国对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重视,不仅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制度中,还反映在一些专门的传统知识保护法中。传统知识立法保护可分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特别权利制度保护三类。
(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是指,不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做任何调整,仅对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要求的传统知识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外观设计和专利、商标、地理标识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通过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六条,以及《专利法》相关条款对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采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方式能够为传统知识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但是,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模式也存在问题。这就是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前提是传统知识必须能够满足其所要求的各项要件。而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又是专门为保护现代科学知识而设计的,传统知识难以满足其要求,因此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模式下实施的传统知识的保护非常有限。
(二)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
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又称专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指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针对传统知识的特征创设新型的、不同于己有权利类型、专门用于传统知识知识保护的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目前,世界范围内形成的专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第一,传统知识收录制度。传统知识收录制度包括数据库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的传统中药数据库是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数据库之一,这就是我国数据库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做法。同时我国也采用了收录制度用以保护传统知识,例如我国建立了中药数据库制度,中医药期刊文献数据库和报刊文献数据库、藏药数据库等。作为针对传统知识特有的传承方式而创设的传统知识收录制度有其本身的优点,但是也存在救济成本过高的问题。
第二,特许权共享机制。指的是要利用传统知识的第三人通过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协商,签订传统知识许可使用协议取得传统知识的使用权,并对传统知识使用的对象、方式、期限、地域范围和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明确约定。我国目前没有传统知识特许权使用方面的明确法律条文规定,但是现在学术界许多学者支持这种方式。
第三,来源地披露制度。该制度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对由传统知识组合或依据传统知识研发而成的智力成果进行专利申请时,要明确说明该传统知识的来源地,并提供证据证明取得该传统知识已经来源国或传统知识持有人同意。
总之,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模式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力度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是目前传统知识保护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制度。
(三)传统知识特别制度保护
传统知识特别权利制度是指针对传统知识设立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平行自成体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都属于传统知识的专门立法。传统知识特别权利制度是在参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设立的专门用于保护相关传统知识的制度,不仅能够为传统知识提供有效保护,且不会直接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冲击,相关保护措施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定。
(四)习惯法保护
习惯法是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行性的独立于国家制定法的行为规范综合。习惯法规定了传统知识相关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传统社群的需要和传统知识的传承。我国也有借鉴该民族和地区原有的习惯法来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的做法。虽然习惯法对传统知识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切权利的保护都必须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进行,传统社区的习惯法只能在立法中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完善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构想
(一)我国传统知识保护存在的问题
针对传统知识保护,我国至今已经有十多部立法,并且参加了一些相关国际组织或公约。但是,我国传统知识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立法过于零散,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立法指导理念。其次是我国的自主保护意识弱,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可用性和文化可塑性认识不够。再次则是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范围相对不广,且保护力度不强。最后是我国缺乏鼓励和推动传统知识利用的相关规定,使得传统知识保护变得被动,并且保护中缺乏主动宣传、利用传统知识从而限制传统知识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建议
过去,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我们应当先完善传统知识的法律制度保护,从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完善传统知识法
律制度需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立法理念,从而进行系统的立法,并要逐渐扩大受保护的传统知识客体,加快传统知识保护的进程,不仅在量的方面提高传统知识保护,更要使传统知识保护有质的飞跃。
第二,加强宣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增强社会大众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意识,为深化、统一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奠定基石,使得传统知识保护这一条道路更加长远。
第三,不仅要对传统知识展开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促进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以利用的方式加快传统知识保护的进程。
四、结语
当代世界,传统知识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国际社会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已经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有一定的成就。而我国是传统知识资源大国,更加需要富有成效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保护需要理清思路,循序渐进,并且需要在各方力量的支持和努力,使传统知识融入现代社会,获得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本论文则是对传统知识保护立法进行比较,并且对我国传统知识现行保护模式进行分析之后,对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M],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版
[2]严永和.《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周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模式比较研究》,载于《科技与法律》[J]2009年第78卷第2期,第32至第37页
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泰瑞•安德森,堂纳德•利尔(美).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 经济 学 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 公共 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 社会 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 法律 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 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 成本 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 市场 ,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 免费 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 人口 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 管理 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 环境 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 管理 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 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 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 社会 的 经济 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 宪法 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 法律 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 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现。在以效益作为整个社会价值趋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已经得到理论确认和实践检验。在效益与公平关系之争的演进过程中,最杰出的成果是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并导致了最活跃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证实: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益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法律效益是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律效益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上,而衡量法律效益的主要因素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符合立法目的;法律作用的结果客观上保障并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发展;被制约的社会关系处于稳定状态;法律能最经济、最便利地实施,人们普遍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将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内涵并对其效益进行评估。
一、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前提
公平是效益的前提。波斯纳说,正义的第二意义,简单的说来,就是效益。知识产权制度效益中的公平,更多的情况下由相互制衡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来体现。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丰富,制衡公平的因素日益多元化,但其主流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权利人的投入与收益的平衡。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制度的规则应该使专利权人在以下利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在使用自己投入研制的创新成果收益与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收益比较中占有优势;购买他人创新成果使用收益与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创新成果的市场收益与创新成本及维权成本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当然,这种优势只需在整体评价中体现,就足以证明专利制度的公平,不排除个案的特殊性。对一个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来说实现专利权效益最大化的方案自然是专利权原始取得,即自己投入创新,这也是一些有远见的企业组建强有力的创新机构的根本原因。
其二,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权利人的法定权利,而这种法定权利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的“对世权”,即权利的确定和行使是对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在谋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早在200多年前,英国早期版权案例的裁决中就反映出对这种平衡的描述:“此案例的裁决对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裁决时我们必须小心谨慎防止两个同等不利的极端:一是不应剥夺尽心尽力服务于社会的有能力的人应得的荣誉,以及对他们独创性的劳动的报酬;二是世界不能不改善、技术不能不进步。”如何达到两种利益平衡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40年前有关基本化合物的可专利性的争论与近20年有关DNA的可专利性的争论,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争论的焦点是:如果允许基本化合物结构单元可以有较宽的一般性权利要求,就会阻止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将基本的结构单元从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中排出,又会损害化学工业。但这种争论近年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判例中已经有明确的倾向性的答案。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动物品种可以授予专利。在这个里程碑式的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其专利法第101条所反映的“包括世界上由人工制造的任何东西”的思路,突破了动物的非专利性界限。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还包含了许多维持这种平衡的规则:例如,专利法要求发明人精确定义他们的发明的范围是为了保证专利对继续发明者留有空间。专利法还通过强制发明人仔细描述发明的特殊细节而作为授予专利的条件,从而使其他人有可能在不违背专利法的情况下阅读和使用这项技术,从而促进继续发明;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通过对反向工程合法性认证完成了最初发明与继续发明之间的平衡;此外,还有专利法中的“专利权用尽”、“临时过境”原则,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原则等。这些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的独占性对技术的发展可能造成的障碍。
但是,由于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形成初期,人类的创新活动更多的是处于一种无序的、偶发的状态,因此,激励创新者的积极性显得更为重要。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智力成果权利人的利益并调节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天平,一直是倾斜于权利人的,这种立法思维的惯性一直延续至今。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都不断加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也更多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这种内聚的、垄断的权利体系与开放的、公共的新经济形态的冲突,具体就表现在对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兼顾与平衡上。过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可能为权利人违背公平、滥用权利以至损害公众利益提供法律借口,不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在制度的天平上增加一些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将是确保知识产权法健康发展的有益举措。
其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利益的平衡。贸易的前提是存在差距:一个地区资源稀缺,才有向这里输送资源的必要;劳动力便宜,才有在这里建厂的可能。贸易的目的是缩小差距:通过输送资源改善地区的生存条件,通过建立企业拉动地区的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法所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机制,在理论上也应该与货物贸易前提和目的一致。当然这首先需要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给予知识产权以应有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变得越来越尖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别有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驱动,其经济基础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不同,反映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护水平自然也会有所差别。发达国家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应当顾及竞争对手的合理权益,保留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的空间,才能逐步缩小二者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差距,进而也缩小经济的差距。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制度平衡调节中的合理愿望,决不是某些西方学者所谓“难道发达国家欠了发展中国家什么,而一定要作出补偿吗”之类的狭隘观点。
其四,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科学创新的双刃剑效应人类已有切身感受,在一种创新给人类带来的恩惠大于灾难时,是可以接受的;而与此相反,则这种创新是应该受到遏制的。我们在享受着现代工业的成果,却没有意识到它所积累起来的污染对地球是毁灭性的;我们在品尝着转基因食物的美味,却没有意识到它是对几万年自然形成的生物链的切割,……而这些对生态的灾难性破坏大多是不可逆的。如果指望仅仅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减小这种危险肯定是力不从心的,但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反映人类在发展进程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还是应该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其五,法律规范与道德伦理的平衡。许多学者认为,生物的可专利性会通过遗传多样性的损失而威胁人类,最坏的情况是导致克隆人的专利。尽管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的专利局授予与克隆人相关的专利,但已有人为了检验美国专利法,申请了人、非人嵌合体专利。人的克隆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挑战的最前沿的新技术。自从苏格兰科学家宣布成功地克隆了羊以来,科学界、法律界和政府都不太清楚下一步该采取什么措施了。科学的探索还有界限吗?法律可以规制一个技术创新的极限吗?1996年以来,美国国会已通过法律,禁止使用财政年度拨款来进行将胚胎置于毁灭的危险之中的非治疗性研究的任何研究,但这种限制仅仅只能及于政府拨款,而事实上在美国,非政府组织支持的克隆人研究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
传统的专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伦理的要求作为专利性的条件之一,协调这一矛盾的办法要么是制定不同于任何专利法的新法律来禁止克隆人,要么改变现行的可授予活的生物体以专利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面临的许多挑战都来自于生物技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否适应这种挑战,还在检验之中。
效益的绝对性与公平的相对性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观。知识产权制度运行过程中能否实现上述利益的平衡,既是衡量制度公平的主要权重,也是对制度效益考量中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被制约的社会关系是否处于稳定状态等因素的重要衡量标准;而该制度实施的结果是否客观上保障并促进了生产力进步和社会发展,我们将通过以下实证分析予以说明。
二、对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实证分析
实证经济分析最适合于法律效果研究(legalimpactstudies),也就是赫希所称的“效果评估(effectevaluation)”。它通过对可测变量的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可以作出对法律效益的评价,从而说明一项法律实施后在经济上是否有效益。尽管这种分析模型只能适用于部分法律关系,但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法这种可以提供大量原始测度数据的制度来说,它仍然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一)个案分析
美国是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家经济增长最成功的国家之一。“从美国建国时起,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一直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动力。”高水平、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使美国的经济持续进步和繁荣。据美国政府199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美国50%的就业机会是由于本世纪作出的技术革新提供的,而从事这些工作获得的报酬比美国从事其他工作的报酬高60%.而作为创新技术的权利拥有者可以并做到了“把成果带进了银行”――安全并升值。知识产权在美国经济中的实力是可以明确衡量的:1996年,仅版权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约2784亿美元,占GDP的3.65%.专利和商标的贡献也许更为巨大,从波音飞机到通用汽车,从生物技术到农业产品以及各种药物,从IBM到Microsoft,都是建立在美国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之上的。而作为商标法保护对象的名牌商标的魅力对人们消费的影响就更大了。正是这些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经济实力支持着全美的经济,同时也影响着全世界的经济。
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循环。1997年财政年度,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受理专利申请237,045件,授权专利122,977件;受理商标申请224,355件,注册商标97,294件。这些授权的数目是衡量它们在美国经济中的价值的重要指标。美国的创新能力居于世界前列,其知识产权授权数总是独占鳌头,因此,它具有全球最庞大的经济就不足为奇了。
(二)数据分析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一直认为经济增长的原因仅仅是人力资本和其他资源量增加的结果。近半个世纪来,一些新兴产业的兴起,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信息产业带动经济持续性高增长低通胀,使人们逐渐意识到: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根源。早在1957年美国经济学家索罗(R.M.Solow)就在他的论文《技术进步与总生产函数》中对经济增长中技术贡献的量作出了令人信服的估计,这篇文献首次给出了一个测度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贡献的规范方法。从此,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就被确立下来。20世纪50年代中至60年代末是经济增长理论的黄金时期。刘易斯的结论是制度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一致性。
从严格意义上讲,历史上最早的创新激励制度,是已有400年历史的专利制度,它同后来陆续产生的版权制度、商标制度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机制,为知识资产的产生(创新活动)提供了一种持续的动力,而经济增长取决于知识的增长,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将会提高一个国家的生产率,促进一个国家生产的总量和人均值的增长,从而也促进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
将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量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个国家的专利授权数可以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效应的合适的量度,尽管还有一些其它指标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但选择专利授权数是因为它能提供国家之间可比的大量数据。我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与经济增长促进关系的结论,并进一步取得对知识产权法效益的判断。专利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效果显著。
三、效益价值取向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缓解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严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循环经济制度发展的障碍进行分析,为我国循环经济制度的创新体系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将一般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循环和提高生态效率为特征的发展模式,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约束问题的一种现实求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已逐步将循环经济作为指导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因而,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着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约与障碍,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为我国顺利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问题。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由于循环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现行体制下发展循环经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能同时体现为企业收益的增加,这种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决定了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因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度障碍:
(一)政府强制性制度缺乏
强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体系,它在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政府强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现为:
1.我国现行的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为立法核心,不能适应循环经济模式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摒弃对废弃物进行被动的“末端处理”的思想及生产模式,而转换为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管端预防”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现行的末端治理思想为指导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废除。
2.我国现行环境和资源法律制度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法律细则也比较笼统,缺乏系统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极少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受到极大的制约。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缺乏强制力。
3.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全面执行。虽然我国中央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循环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资源富集而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环经济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求得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则常被忽略。
(二)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市场诱致性制度指通过市场制度不均衡供给,诱导交易主体在响应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变迁,其是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的重要潜在运行制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诱导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现为: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使资源价格真正成为利益范畴,使它的变动对企业利益的增减有直接影响,具有较强诱导力量而能左右企业活动。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价格,进而改变企业的利益来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源定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科学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国缺乏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来使用,在产权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性,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3.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和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
二、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体系构建
合理的制度创新是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制度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它通过调整制度来安排和协调经济利益主体关系,有效刺激与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为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根据上文分析,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体系:
(一)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创新体系
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规范各个行为主体,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约束和依据,同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与资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3个层次: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专门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二)加强循环经济的领导和监管组织制度创新体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实和监督执行更重要。首先,应考虑设立专门的、至上而下的循环经济领导和治理组织体系,赋予更大的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使循环经济建设真正有组织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导致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冲突或政策盲区等问题;其实,应改变过去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确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决策者政绩的考核体系,建立新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最后,应建立全国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循环经济建设目标责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环经济职能,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三)建立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和资源定价制度的互动创新体系
一方面,通过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制度创新,明晰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形成排它性的产权机制,使得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一种无价的公共产品,并能够通过资源定价机制显现其稀缺价格,使得市场竞争主体可以将其与劳动力、土地及资本一样,作为生产要素计入企业成本,诱导企业主动寻求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更合理利用的环境友善技术,推进面向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在环境容量资源产权可转让的情况下,对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技术需求就会增加,新的需求就会对现有技术创新制度的供给带来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变迁的激励制度和技术产权的保护制度的强烈需求。从而带来环境友善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更加迅速。而环境友善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则会促进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容量资源供给量的逐渐增加,从而形成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和资源定价制度的良性互动演进,推动循环经济的全面发展。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概括起来,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没有人或很少有人从市场产权这一新视角来分析和探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市场产权理论的研究,分析了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指出了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主要对策。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重视维护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力、关键领域市场控制力和对外应变力等方面。近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更为迫切。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其成果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很少有人从市场产权角度来研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市场产权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重视市场产权制度研究,对于探求增强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力的主要对策,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市场产权及其主体
(一)市场产权的含义
所谓市场产权,是指一国中央政府对其所构建、所有、运作及管理的市场本身所拥有的排他性产权规则与制度安排。市场产权包括四个方面:市场所有权、市场经营权(使用权)、市场占有权(控制权)及市场收益权。市场所有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建立在领土基础上的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产权契约关系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问题;市场使用权(经营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市场占有权(控制权)主要是解决市场运行的结果——商品和劳务产出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力问题;市场收益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国家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和企业市场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等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产权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文献很多,但就我国学术界来说,其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1)把产权制度的内容看得过于狭窄。“把产权制度仅仅局限于企业制度上,似乎产权制度只是指企业产权制度”;(2)重视对有形产权的研究,忽视了对各种无形产权的研究;(3)近年来国内虽开始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但在产权问题日益泛化的条件下,没有进一步拓宽对产权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视野,特别是仅注重对微观产权问题的研究,而忽视对微观产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实现条件即宏观产权、“大产权”或“基础产权”——“市场产权”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产权界定的问题:由于构建市场需要投入大量有形资本(如基础设施等);培育公平且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体系),需要投入大量制度成本;运作及管理市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相对于市场中分散的经济利益主体来说,无论是在信息的获取,还是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方面,政府都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充分发挥获取信息的规模效益。但在现实中,信息不可能免费提供,获取、改变、传输及都必须付出成本。所以,市场存在着产权属性问题。没有市场,企业的有形产权难以运营,企业的无形产权难以评估与测量;没有市场产权本身的理性制度安排,不仅会导致微观产权模糊不清、价值难以评估,或者微观产权要素在运行中难以合理增值等问题,而且还难以解决企业的市场进人、运行及退出等问题,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虽然市场产权天生具有国家排他性,归一国政府所有,但市场经营权可以转让。各种贸易战的实质是争夺市场经营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只是市场经营权的有限互换和交叉分享。正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1993年初就对外贸易政策发表演说时强调,美国欢迎外国产品与服务进入美国市场,但“坚持我们的产品与服务也能平等地进入它们的市场”。
(二)市场产权的主体
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主体,且是唯一的主体。市场所有权具有国家排他性,实行市场国家所有制。在一国市场组织内部,任何个人和法人组织都无资格代替国家或中央政府履行市场所有权主体功能。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二是拥有与自身劳动能力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权。个人市场力量的有限性和市场交换的等价性,决定了市场所有权不可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同样,市场所有权也不可能归市场内部具有竞争行为的法人主体——企业所有。因为,市场作为一种超越于市场内部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组织,其本质是交易。市场既是一种集合各种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又是一种凌驾于其内部各种经济主体之上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组织内部,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商品可供量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等,都充满着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往往利用各种竞争手段,削弱或击败竞争对手,因而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市场所有权。
国家组织本身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市场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中央政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道格拉斯·C·诺斯把国家定义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需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他还进一步指出:国家具有“暴力潜能”,这个“暴力潜能”范畴内涵丰富,它类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本身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目的是为公民提供服务,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契约,则交易费用会相当高,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意义。因此,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潜能”以及为实施契约提供法律、有效制度的特殊地位,是任何其他经济社会主体所不可替代的。另外,国家或中央政府也是市场制度建设和市场环境建设最大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制度约束。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或中央政府才是拥有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
二、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一般说来,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根本不受国内外因素威胁的一种状态。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这属于广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是国民经济中长久存在的最基本的战略问题;二是国家经济系统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侵袭、破坏的能力;三是国民经济中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这后两个因素属于狭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与市场产权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关系到一个国家在维护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的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并已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
(一)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进出规则不健全。一方面,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资格不明确;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渠道等随意性大;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模糊;市场主体退出随意,容易造成市场垄断和市场缺位。另一方面,对进入市场的商品或劳务的使用价值没有做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规定,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时有发生;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说明不相符;在商品的价格、计量和包装等不符合要求时,也能进入市场。
2.市场交易行为缺乏约束力。交易规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市场规则。目前我国有些市场交易规则是采取约定俗成的形式,没有以制度、法律的形式由政府加以确认,造成市场交易行为缺乏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约束。如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商品在出售时没有实行明确标价,交易双方没有签订并保证履行合同,违约也不赔偿经济损失等现象经常发生,由此导致权利和义务关系模糊不清,使一部分人获暴利,另一部分人损失惨重,这是市场收益权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
3.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大量存在。使少数不法经营者获取了不正当收益。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断发生,直接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现象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各种名目的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权钱交易、寻租致富,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上,部分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对自己子女、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在就业时随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造成劳动力市场上竞争起点的不一致,既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又造成了政治腐败。另一方面,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性市场垄断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大量并存。目前,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力量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特殊垄断,即行政性市场垄断这种垄断在横向的区域内,表现为地区垄断;在纵向的行业内,表现为行业垄断。现实表明,无论是哪种垄断行为,都会抑制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都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收入差距、就业、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影响较大,这无疑会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4.政府宏观调控规则、法律和制度缺乏。国家或中央政府作为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调控市场时,其权力不受限制和约束,政府可以任意地侵入市场空间和僭越市场职能,从而造成市场秩序无法形成,已有的市场秩序也将遭到破坏。同时,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对非法获利阶层的调控和惩戒力不足,市场收益权分配极不合理,甚至出现逆向调节现象
(二)不健全市场产权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这无疑会加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增加就业难度、腐败难以遏制,并使外资轻而易举地占领我国较多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大的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导致我国市场所有权失控,国家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1.收入差距较大,或者说,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配不公现象。不管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还是个人收入差距,都已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如个人收入差距按基尼系数计算,2005年我国已达到了0.46,远远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城乡收入差距也较大,并呈现不断扩大趋势。
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贫富差距拉大,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国家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影响经济资源有效配置。特别是,如果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则还可能会酿成社会的剧烈动荡和混乱。因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必须关注财富分配状况和贫富差距这一重大问题。
2.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突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缩小差距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策略。当前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国企改革中大量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转业军人安置和残疾人就业非常困难;城市失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双重压力同时并存等。实际上,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利益的多寡问题,但实质上是就业机会的问题。可以说,现实的各种社会矛盾都是由就业机会不公平所引起的。市场产权规则、制度不健全,就业机会就不可能公平、合理。这显然会增大就业困难,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大。政府调控市场行为没有纳入法律框架中,政府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由此,一方面导致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发挥,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央行对南方证券、德隆系、辽宁证券等企业实行再贷款没有法律依据;汇金公司给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保障,这些资金很可能有去无回”。显然,这种调控行为会影响经济效率,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可见,造成国家经济不安全的各因素无不与市场产权规则、制度直接相联系,这些因素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削弱了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不注重市场产权研究,没有合理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发达国家产品就会长驱直入,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市场安全。而且,在缺乏市场产权制度和市场经营权交换不规范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市场与技术交换不对等,导致技术不仅没换来,而且许多行业市场被外商控制了。例如,多年来,百事可乐公司的外方一直打着“国际惯例”的幌子,以品牌拥有者的身份,把划分和调整销售区域的权力攥在手里,并以此作为对产业链下游的灌装厂实施控制。同时,利用总裁等主管负责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变更,随意前任负责人经讨论所做出的区域划分内容,而“以当前总裁颁发的区域划分为准”,把市场的热点区域“调包”到自己掌控的企业名下,或者对合资合同中早已规定的办法。用更新的“单方通知”做事实调整,把原先的合同搁置一旁。近期,该公司又使出了“偷梁换柱”的招数,把早已划给合资企业、市场较为成熟、前景看好的销售区域悄悄地转到外方独资的销售机构名下。在百事可乐公司外方完成方案后,合资的灌装企业在最后核对时发现,其中约90%以上的毛利损失竟然全由合资企业来承担,而外方作为核心原料的唯一供应商,不仅没有毛利下降之忧,而且还会因产品的跌价坐享企业核心原料因使用量增长而利润增加的好处。可见,没有健全的市场产权制度,是我国市场被抢占而没有获得核心原料技术和国家经济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国家作为市场产权主体,如果没有依章可循的规则对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进行严加监管,则国家经济安全必然会受到极不利的影响。
三、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对策
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以完善市场制度为基础。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其法律、制度约束。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安排的唯一提供者。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加强市场产权制度建设,政府所需要做的核心工作就是加强经济立法和制度安排。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国家利益,国家安全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影响的分析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很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安全,妨碍了我国政治主体及经济主体稳定地获得技术的能力,同时,威胁到我国拥有较大优势的部分资源的利用。但是,虽然现象反映本质,但现象背后的本质往往与现象并非简单一致。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仍然是个困难问题。
(一)、TRIPs协议与我国的利益。公认的事实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认为包括减少发达国家贸易保护在内的整体一揽子协议会(给他们)带来利益。”[1]有些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等领域都获得了利益。[2]但是,研究表明,就TRIPs而言,获利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甚至连澳大利亚这样的较为先进的国家的统计数字都表明,上世纪90年代,其付给外国版权人的费用比获得的费用多出了12亿澳元。而保护按照TRIPS协议而延长期限的专利付出的代价高达38亿澳元。在澳大利亚的专利也主要有外国申请人获得。[3]因此,TRIPs协议本身是发展中国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整体妥协的产物,应该认为,发达国家许诺的开放农业、纺织品市场等承诺是以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协议的负担为代价的。在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会谈中,TRIPS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是相对合理的。但是,仅就TRIPS协议本身的合理性而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在医药专利对公共健康的影响等方面,严重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但是,作为中国-一个发展中的大国,TRIPS协议是否完全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承受的负担呢?在战略层面上,TRIPS协议是否也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判断-“有利有弊、利大于弊”呢?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中国已经建立的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且卓有成效。例如,从统计数字上看,我国国内申请人在专利制度实行的近20年时间内,已经申请了314771项发明专利,占全部发明申请的近50%.从专利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对高校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明,70%以上的人认为专利制度对于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有很大或者较大作用。由于专利、版权等不断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科研经费的回收,刺激对于科研经费的再投入。[4]由于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特别是私营经济体和新兴计算机、生物等产业经济体获得了巨大的收益。按照学者的划分,我国属于科技发展中国家。[5]不可否认,尽管我国有着一定的创新能力,但我国仍然属于技术进口国家。因此,即便是没有TRIPS协议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技术贸易方面,我国仍然会处于进多出少的局面。可以说,这是我国的发展阶段造成的,是不可逾越的。不过,尽管我们仍然处于技术进口的地位,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给我国带来了大量准确而廉价的技术信息,同时,更关键的是,专利和版权制度的存在,刺激了国内的创新增加。总之,国内早已经实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担的TRIPS义务对我国国家利益的影响也是“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的。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在TRIPS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性质上,结论只能是,兴其利,除其弊。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经济安全。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站到国家战略目标的高度,才能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影响和地位,也才能制定正确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而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促进发展的经济战略。借用外国技术和资金是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来看,也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效果。500家最大规模的跨国公司已经有400多家在中国投资。从高科技的摩托罗拉公司到生产饮料的可口可乐公司,从德国的西门子到日本的丰田,这些企业所以在中国投入巨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有着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尽管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认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既不能提供必要的也不能提供足够的动力使外国公司在特定国家投资。”[6]但是,应该指出的,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那么,在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时,必然面临更大困难。例如,诺基亚公司认为,应该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和国家做生意,以保护自己的研究开发中有价值的成果,进而享有创新带来的市场收益。[7]对于诺基亚这样的公司而言,知识产权战略是其经营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没有知识产权管理、东道国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并非是引进外国投资的充分条件,但在其他政策和条件的支持下,知识产权制度是引进外国投资、特别是高科技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必要制度条件。由于我国加入了TRIPS协议,以积极的姿态保护各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直接投资。由于资本利润的实现总是需要以一定的技术为前提条件,而专利制度能够为资本带来垄断性的利润,因此,资本的进入、特别是直接投资(FDI)的进入,往往以东道国是否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前提条件。[8]由于我国建立并实施了知识产权制度,为外国资本的直接投资提供了良好的软环境,刺激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进入。我国在2002年成为世界最大的外资(FDI)流入国。而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不仅为我国带来了就业机会、贸易赢余和制造技术,关键的是,外国直接投资必须以有形的资产(工厂)为必须载体,因此,避免了外资快速进出所造成的金融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事实表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中国的经济繁荣、人才培养、观念更新等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9]实事求是地看,我国比较成功地实现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目的。[10]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在引进外资的进程中必然遇到更大的困难。从这个角度上讲,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了外国申请人利益的同时,也为我国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但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只要我们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走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就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三) 、重提“弱保护”的谬误
在发展中国家,“往往会发生这种现象,许多人以国内经济发展或国际贸易增长的理由反对将知识资产的产权界定为私有,反对给予知识资产的生产者以法律上的保护,”这种理论称为对知识产权的“弱保护理论”。[11]弱保护的四条理由为:节约国家资金,推进地方工业,有助于取得技术,减少了依赖性。[12]其中取得技术和减少依赖性是与国家安全、特别是技术安全相关的概念。这里重点说明这一点。在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想取得技术的完全转移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技术转移尤其是成套技术转移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不能获得成套完整的技术方案以及完备的技术支持力量的情况下,即便是通过反向工程等方面进行了资金投入和研究,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其结果是模仿者的产品在技术水平上仍然没有竞争力。因此,所谓有利于取得技术,只能是取得不完备的技术方案,往往在经济上没有效益,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没有空间,不利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高。而减少依赖性的前提假定之一是国内不产生任何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同时,也不产生任何技术创新。同时,也假定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是绝对的,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不存在依赖关系。但是,如果取消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实际上减弱对知识产权保护,最终的结果是技术创新发生的机会更少,投入科研的资金逐渐降低,使发展中国家反而更加依赖外国的技术供应。
从美国报纸专栏作家Walter Lippmann在1943年第一次使用“国家安全”这个概念以来[13],现代国家安全观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国家安全中军事安全之外的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环境等内容明显增加,而且,这些非军事因素的所谓“低级政治”因素不仅开始占有量的优势,而且在国家利益中的权衡中急迫性普遍加大。同时,虽然传统上“每个国家都独立地追求本国的安全,把他国视作不安全的现实因素或潜在因素”,目前看来,尽管我们不能“幼稚地否认在追求和平与发展目标的同时,有些国家仍会受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诱惑,试图在和平的较量中称霸地区、称霸全球”,但是,由于“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加之各国利益、各种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复合影响,“共同安全”与“合作安全”已经成为一种新安全观,安全的要素不再是单一的主体-国家,安全的手段也“从对抗性军事手段转变为合作性的非军事手段”,[14]可以认为,围绕知识产权的斗争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但是,把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安全”的手段,其性质应该是“合作性的非军事手段”。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有着一定创新能力的发展中大国而言,知识产权不仅是负担,也是增强国家经济和科技实力的手段,知识产权国际化不仅意味着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权利。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消除其弊端,不断增强我们的经济和科技安全是我们的根本利益所在。
总之,虽然知识产权国际化使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之间有一定冲突,但是,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国内制度的一部分,仍然起到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产权制度之一,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引进发达国家技术、知识和信息的必须制度[15].因此,谈论取消知识产权制度或者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几乎不可能的”。[16]讨论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的前提也是如此。我们只能在现有的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之上尽力维护我国的安全和利益,而不是其他。
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笔者认为,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创新动力的同时,承担国际义务,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是可行的。
(一)、加强科技研究开发投入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在承担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义务的前提下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根本之道。
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作用通过赋予创新者对于研究开发的投入而产生的成果在一定时期内垄断市场的权利,从而使其有机会收回投资,进行科研开发的再投入,进而刺激科技创新不断增加,最终有利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安全。学者认为,“全球问题所凸现的经济安全是一种重视并竭力提高国家经济实力的经济安全”。[17]只有提高经济整体实力,才能保证国家安全。而技术水平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是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了的。马克思认为,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了资本家利润的高低,只有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改善的情况下,经济主体才能获得超乎平均利润率之上的垄断利润,进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证生存。[18]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是保证投资科技研究开发的市场经济主体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机会,也是保证投资科技研究开发积极性的最佳制度资源。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果是削弱创新积极性,最终导致技术落后和经济发展的障碍。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同,国家或者国家出资的各种机构是科技研究开发的主体。因此,在不断改革科研体系,使科研主体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同时,以加大国家投入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仍然是我们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坚持的政策。同时,除了数学、物理等基础性科学研究之外,我们都要把获得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作为科技评价体系的重要的、基础性要求,改变过去那种科技评价体系与知识产权制度并行的、科技评价体系占主导的“双轨制”。应该看到,作为技术层面的创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如果不能转化为知识产权,进而为技术进入市场创造一个基础条件,任何评价体系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技术创新的目的就是投入生产,而不是形成论文束之高阁。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国家设定的制度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给了技术创新者参与市场分配的条件以及获得利润的期待权,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能够保护其创新投入的回收,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并非是直接回报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并不会保证其创新投入的回收,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会引导科技创新的市场化,迅速提高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这个特点也使国家的制度成本降到最低。国家只提供了制度资源,不需要为科技创新的成果提供任何额外投入,而是使经济收入与市场相联系,以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回报。而且,大量无法取得市场效益的技术信息会很快以详细、透明、无偿的方式成为生产、科研的基础资源,使社会信息化,进而提高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政府主导的科技评价体系完全不具备上述效果。科技创新围绕政府主导的科技评价体系转,导致大量科技创新投资和人力投入被浪费,同时,科技评价-推广的体制也面临着巨大风险。在没有专利保护的前提下,政府出面组织推广的技术可能落入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不仅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由于专利权受法律保护,获得推广技术的经济主体可能不得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甚至导致生产线下马,产品不能生产、出售。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科技评价本身也产生了新的困境。例如,评价错误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在科技评价体系下,这些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因此,今后,“技术的评价主体应该是市场与社会系统”。[19]
路甬祥认为:“我国原创性的技术创新和重大发明专利稀缺,-其主要原因与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建立起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的有效体制与动力机制有关。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保护力度低,损害了技术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技术发展领域中的职能与市场职能还常常互相混淆”。[20]笔者认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加大科研投入是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经济、科技安全的根本之道。
(二)、制定并实施合理知识产权战略,趋利避害,保护我国知识财产,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由之道。
我国是有着一定创新能力的大国,同时我国也有着丰富的、可能成为知识财产的各种资源。在承担目前国际知识产权义务的前提下,尽力扩大我国占有优势的知识财产保护的范围,有利于其市场化,必然有利于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也会提高我国的经济和文化安全水平。
与发达国家相比[21],我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叠床架屋、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这十分不利于我国从知识产权制度角度保护国家安全。我国有着丰富的生物资源、传统文化资源以及人类基因资源。如果不能得到恰到好处的保护,不仅使我国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也使我国的安全利益受到损失。例如,从文化安全和经济利益双重角度看,美国迪斯尼公司演绎我国古代故事“花木兰从军”,并没有支付中国人民一分钱。不仅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而且,由于文化上的差异性和美国文化产业的高科技性的吸引力,美国版“花木兰”对中国精神、中国文化的扭曲,以及由于其强大的传播能力对中国人民诠释自己文化遗产的权利的实际剥夺,也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人民集体意识形态的形成带来了威胁。例如,哈佛大学某华裔专家在安徽为基因研究而私自采集中国人血液样本等等。再例如,我国的中草药资源十分丰富,传统工艺品也高度发达。而目前,生物产业、文化产业都是新兴产业,而生物技术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上述我国具有优势的传统资源。比较而言,这些都是我国的优势,因此,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劣势,搞清优势,保护好这些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的优势,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在中长期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我国的各类企业目前也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往往在面临诉讼威胁或者出现其他法律问题的情况下才关注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战略造成了很大损失,并且将继续威胁我国企业的生存和经济效益。[22]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下,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安全的例外条款,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自主知识产权是强化国家经济和科技安全的基础。所谓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主要是指国内权利人所掌握的基础专利以及基础型计算机软件等。[23]核心专利或者说基础专利是经济安全、尤其是企业经济安全的基础。缺乏基础专利或者基础型计算机软件等知识财产,会给企业、进而给国家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例如,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就重要专利比较,美国有104,541项,而日本只有76,984项,因此,在许多专利诉讼中,日本企业受挫,在贸易中损失惨重。[24]再例如,微软控制了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不仅在经济损害了各国国家利益,也威胁到国家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科技创新决策,在新技术领域集中精力,不间断地在各国获得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性手段。通过技术分析,集中力量,在发达国家编织严密的知识产权权利网络中不断打开缺口,才能打破它们的技术垄断、市场垄断和竞争优势,维护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技术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团结世界上与我国利益一致的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是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演进的过程中充分保护我国的利益的必要手段。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利益的不平衡是客观的,斗争也是客观的。在一揽子协议的诱惑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重大妥协。但是,随着TRIPS协议执行过程中带来的各种有害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问题不断出现,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的损失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有了客观基础。《多哈宣言》所反映的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健康问题上的一致性就表明了这一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壮大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完全有条件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上施加积极影响,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向有利于我国的安全和利益的方向上发展。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在逐渐发生变化,正在从“零和博弈”的模式发展到共存共荣的新型关系模式。我国的技术、产品在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市场上也存在知识产权利益。按照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既团结发展中国家,又充分利用发达国家保护我国在知识产权上的利益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
三、维护国家安全的知产权对策
(二)、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建立知识产权安全制度
[论文关键词]区域经济 知识产权 品牌保护 商标权
一、引言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是一种软实力,它兼顾着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由于知识产品所具有的公共性,其社会效益大大高于创造者取得的效益。为了防止“搭便车”现象,解决知识产品的经济收益的外部性,社会有必要明确知识财产的权利归属,以建立知识创造的激励机制。于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为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个法律概念,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著作权。1967年《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签署TRIPS协议以来,在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影响企业、地区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为突出。因为世界经济国际化的实质是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要素的全球化流动,在流动过程中,既有合作的一面又有竞争的一面,又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引进和利用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并实现技术的创新的一面;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也有受制于发达国家利用大量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技术垄断加大各国间利益分配的不均,同时也妨碍了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正如美国早在1979年就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日本也早早就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所以,近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扩大,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以商标法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力度加大,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采取强化品牌保护战略,严重挤压了国内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空间。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以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对地区经济竞争力和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确保了我国经济能够长期稳定发展。所以,通过对区域知识产权品牌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有助于增强地区的区域性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区域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概述
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是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一项重要内容。王敦成先生等认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具体是由区域内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专利战略、商标战略、技术创新战略等一系列涉及核心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所构成的,包括保证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综合体系。[2]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介于国家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和企业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之间。因为,一方面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的约束和指导,另一方面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约束和指导作用。具体而言,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主要是区域性经济组织为了确保本区域在市场竞争和知识竞争中的优势,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整合当地知识产权资源,建立属于本地区特色的区域品牌,并对其进行长远、全面的总体规划。目标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区域经济发展计划,采取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方式,结合国家和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创造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增强区域知识产权品牌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区域整体的核心竞争力。
三、区域经济长期发展中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签署TRIPS协议以来,虽然在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区域经济的长期发展。
(一)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认识不足
目前,虽然有些企业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知识产权品牌的保护意识仍很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认真落实政策法规。政府主管部门的宣传有待加强,没有抓住生动的可以表现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经济性和法制性的事例,让人们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品牌具有的无形性导致其在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品牌的保护尤为重要。
(二)从事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专业人才缺乏
从事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尤其缺少适应国际竞争需求的高水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不利于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在国际上的竞争。由于缺乏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专业人才,在区域内知识产权管理中,管理职能分散,中介服务服务质量不高,业务面狭窄。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又多见中长期计划,使得当前专业人才相对缺乏问题变得更为紧迫。
(三)缺少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合作、防御部署
由于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多处于自发环节,缺少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合作、防御的具体部署,多见指导性原则,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来保证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合作、防御的目标实现,如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与转移。
(四)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与区域经济的发展规划结合不紧密
虽然注意到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对区域经济长期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与区域经济的发展规划结合不紧密,没有形成良好的战略匹配。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障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战略与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资源比较优势相结合,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与引导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各项工作。
四、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具体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中的立法、管理、政策及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外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首先是以“品牌”占领市场,而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却令人担忧,国际知名品牌更屈指可数,怎样加强企业品牌竞争意识、争创驰名商标、树立企业形象,成为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前提条件。因此,应提高政府和企业知识产权品牌保护观念,强化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地区的知识产权品牌优势,加强对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成效、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增强地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品牌管理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员培养,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运作水平。政府各级部门应该整合知识产权品牌的人才资源和教育资源,掌握发展动向,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有一整套制度性的安排,制定短、中、长期培养计划,着力培养具有国际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管理、运作的专业人才。
第三,建立知识产权品牌信息中心。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品牌信息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因此,应加强地区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实现知识产权品牌信息服务一体化和网络化,以促进品牌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提高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起点。
论文关键词 绿色技术 生态化 专利制度 申请审查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由资源、物质经济向知识、循环经济转变,为了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各国法律发展向着生态化方向推移。法律生态化是指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对传统部门法进行扬弃调整,最终达到法律规范与生态环境根本利益相一致,以推动生态文明社会变革。
一、知识产权法生态化
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而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生活。环境资源法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往往涵盖不同学科,与其他部门法交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也提出“环境法和条例是重要的,但光靠这些不能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法律生态化不只是完善环境资源法,其他部门法也囊括其中。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法是推动技术进步的核心力量。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智力成果,促进智力成果的应用扩散,鼓励创造者不断创新。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法律生态化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 环境问题通常都与技术高度联系,专利生态化是风险防范原则的体现。专利法中生态观是生态利益与人的权利并重,生态化具体表现为生态化解释关系到环境资源利用的部分,建立新的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制度,把环境资源利用与生态建设衔接起来。
二、促进绿色创新专利制度的必要性
(一)国内
1.我国环境资源现状的要求
我国面临严峻的发展形势: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资源少同时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经济活动、日常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是环境资源现状的要求。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可以通过促进污染预防控制技术革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绿色技术也称生态技术,即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节约能源、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既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又有保护环境功效。绿色技术代表了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 根据绿色技术的功能,绿色技术分为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与传统生产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清洁生产技术是事前控制的技术,充分体现了环境法中风险防范的原则。绿色技术可以在保证生产活动的同时兼顾环境。绿色技术的专利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对环境保护的支撑力,保障经济建设的生态安全。
2.专利制度价值的体现
一般而言,利益是驱使发明创造者创新的动力,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标尺。专利制度是市场主体获得利益的长效保障。如同完全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没有专利制度,社会将会失去发明创造的活力。 专利制度的价值在于促进技术创新,对科技研发具有导向作用。若由于制度缺位导致技术保护不力,市场主体可期利润低于研发技术的成本,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市场主体就不会再投入科技研发,进行发明创造。 当前的专利制度中找不到绿色技术的特别规定,无法有效保护绿色技术,促进绿色技术的开发扩散。对绿色技术作特别规定,建立专门的机制可以加强对绿色创新的发展方向引导,鼓励市场主体致力于绿色技术研发,这是专利制度激励引导价值的体现。
(二)国际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的挑战,本无环境或气候友好导向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必须向“绿化”嬗变。 国际公约对绿色技术作了相关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限定了专利授予客体,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设立有效法律的建议,其中第八章规定“为了有效地将环境和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业务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
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开发绿色技术,物质上给予资金支持政策制度上给予保障,专利制度为绿色技术大开方便之门。发达国家的绿色技术发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专利制度给予绿色技术保护,促进绿色技术发展,与此同时阻碍了绿色技术的推广,成为我国等发展中国家获得绿色技术转让的障碍。虽然环境问题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国际组织、国际条约也不断致力于推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绿色技术,但是进展十分缓慢。 从国外引进绿色技术存有较大阻力,我国若要取得主动权就必须加快我国绿色技术的自主研发,由进口技术向创造技术转变。
三、国外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
绿色技术较其他科技而言研发范围小,发展缺乏积极性。加速绿色科技创新是各国的共同课题。突破现行智慧财产权制度的局限,或借助、改革、善用智慧财产权制度,以达到促进绿色科技研发。 各国一般采用加快审查的方式,有的国家辅以减少费用的措施。
1.英国
最早对绿色技术实行加速审查的是英国。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2日启动加速审查绿色技术,该程序称为“绿色通道”。若技术由一般程序提出申请审查,需要2至3年的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要通过该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申请中说明发明创造为绿色技术。英国专利申请中缩短审查期间的程序有三种,分别为合并检索审查、加速检索审查以及审查早期公开。绿色技术申请人不仅可以单独申请加速审查,也可以提出同时适用多种程序。在合并检索审查、审查早期公开程序中,并不要求申请人说明任何理由。而只要程序涉及加速检索审查,申请人就必须就加速审查程序对其专利申请的必要说明理由或者陈述其发明为绿色技术。 通过“绿色通道”,绿色技术的申请人最快可于9个月获得专利授权。
2.美国
关于绿色技术的优惠条件,美国很早就有相关规定。《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1998年修订版》第708.02条关于可提出特殊化请求专利申请,规定条件中第五项发明技术可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以及第六项发明技术可对发展或节约能源做出重大贡献,涉及绿色技术可以请求提前或加速审查。《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还规定了发明技术将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或对发展或节约能源或反恐能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利申请可免交加速审查请求费。 2009年12月美国推出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批项目。在试行该项目前,专利商标局对绿色技术的一般审查期为30个月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0个月作出最终决定。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批项目将平均审查期缩至12个月。
3.韩国
韩国加快审查机制包括优先审查、加快审查和快速审查。优先审查程序一般仅适用于已进行申请公布的专利,须交纳一定的费用。环保专利申请也包括在优先审查范围内。2009年9月韩国修改了加快审查制度。其中与绿色技术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可以申请实行加快审查。申请加快审查的申请人需要先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提供至少4项与这些现有技术逐项对比的说明。 同年10月,韩国知识产权局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归入快速审查制度,在此之前,申请日后3个月进行审查,6个月公布审查决定。快速审查中,受到政府研发资助的绿色技术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4个月内公布审查决定。
四、结语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也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早日公布其申请的请求。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必要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所以通常情况下发明在提出申请后3年左右才能获得授权,甚至更长的时间。虽然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是申请审查耗时不短。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2年7月我国27年间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0万件。绿色技术较其他技术而言需要更多的时间审查,如果不对绿色技术加以区别对待,那么就会造成绿色技术申请的积压,降低发明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绿色技术的进步发展。
我国也有加快程序,审查时间可以由3年左右缩短到18个月左右。《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加快审查程序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可以申请加速审查的发明专利为已经公开,已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费用但尚未开始进行实质审查。加快审查适用于:(1)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2)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他人实施其发明,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3)涉及以申请发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重要项目;(4)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专项、武器装备研制项目、863计划、973计划、国防基础科研项目、民用科研计划、军民两用计划及军转民高技术开发计划、国家自然基金等)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已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专利申请号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专利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2)已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使用合同;(3)利用该专利技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4)属于重大基础发明,占领技术制高点。 请求加快审查第一步由要求加快审查人向所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上交相关文件材料。之后由所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后请求人还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当面递交证明,填写申请表和缴纳加快审查费。加快审查范围中并没有绿色技术,且加快审查的办理程序也较为繁杂。
无效的国有企业
天则经济研究所 盛洪、赵农等“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
天则经济研究所报告
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计获得利润总额49174.8亿元,2008年的账面利润总额比2001年增长了2.79倍;累计获得净利润33098.6亿元,2008年的账面净利润比2001年增长了3.25倍。
2008年,138家中央企业共实现利润6961.8亿元,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52.3%。而在央企实现的净利润中,中石油、中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石化等十家企业占70%以上;其中,中石油和中移动分别为1268.02亿元和1127.93亿元,这两家企业就超过了全部央企利润的三分之一。可见,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垄断企业实现的。
2008年,国有企业人员薪酬比其他单位高13.3%,比社会平均水平高12%;工资分别高17.1%和13.7%。行业间存在巨大差异。2008年,职工工资水平排名前五位的是证券业、烟草制品、银行、其他金融活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009年,上市央企的高管团队平均年薪31.3万元,比民企高管高出61%,较地方国企的高管高出37.3%。
2007年至2009年,992家国企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为10%,民企的平均税负达到24%。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7.68%,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9.22%。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名义绩效也不够高。
应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并对政府补贴和因行政垄断所致的超额利润予以扣除,从而测算国有企业的真实绩效。
据测算,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6.2%。
制度
农民产权保护不足增大贫富差距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 徐建国
“城乡差距的产权基础”
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工作论文
中国的农村到底是怎样落后的?至少部分原因是农村的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建国初期,国家工业化战略背景下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对农民的人力资本产权施加了严格限制。农民不再拥有土地,人力资本也由于计划经济被禁锢在生产队或其他形式的集体经济体内,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和后续的缓慢的农村改革,没有在农村确立起完整的产权制度,农民对土地和人力资本的产权依然受到多重限制,无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致富,是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
缺乏完整的产权基础,使市场机制在农村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是农村落后的根本原因。
而农民的贫穷和农村的落后,进一步影响农民对农业的投入。
解决“三农”问题,要求推动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城市化和城乡协调发展,为进一步的经济增长和长期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观点
组织创新提高医疗效率哈佛大学经济系教授 David M. Cutler
“医疗企业家在哪里?”
NBER工作论文16030号
美国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并且还在持续上升的成本引发了巨大批评。政府在医保和医疗项目上的角色,是联邦财政负担巨大的重要原因。超过三分之一的医疗资源并没有被用于改善健康,这使得美国政府每年多花7000亿美元。
一个显著的现象是,医疗行业的生产率与其他行业相比增长较慢。其他行业的生产率提高得益于采用了新方式来组织生产、分配和销售,这使得每一美元的投入都有了更多的产出。
论文摘要: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关键阶段,国有企业如何才能保证高效运营?其中经营者的作用至关重要。为保证经营者的积极性,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在所有国企中,竞争性国企是中国竞争力的代表。本文仅针对此类国企讨论。
一、激励与约束概述
激励制度指组织为使组织成员的行为与组织目标相一致的制度,主要通过设立组织行为规范和依据组织成员的行为而进行奖惩来运行。组织通过激励机制使组织成员有动机为实现组织目标工作。同时,组织为防止组织成员的行为与组织目标相背离,建立了约束制度。
任何激励与约束制度都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二、人参加工作的收益不小于不参加工作的收益,即参与约束;三、人为委托人利益尽最大努力工作时得到最大收益,即激励相容约束。显然,任何形式的平均分配主义(大锅饭和固定报酬制)及累进税率制都是低效的。
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钱颖一指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是否用价格配置资源,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制度不同”,”激励与约束都是市场经济中很本质的东西,在有效配置资源的背后起了根本性的作用。产权也好,公司治理结构也好,最终是为了提供一个非常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同时对决策人提供约束制度。”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监督的市场机制的统一,是所有者、董事会、经营者的组织体系。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之间的制衡,约束经营者的逆向选择行为;通过一套“年薪十奖金十养老金十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使经营者行为外部性较大内在化,从而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
当前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内部监控机制缺乏导致“内部人控制”,由于国有一股独大导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监事会只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不享有决策权,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三方均衡被打破,无法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2.外部监督不健全,来自西方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没有西方完善的市场机制—证券市场不健全,股权全流通问题没有解决,同股不同权,股东“用脚投票”对经营者压力不大;借贷市场上,银行与国企的关系一直没有实现市场化;债券市场不发达,限制了国企融资的渠道;信誉市场尚未建立,中介机构独立性和信誉性差;3.经营者薪酬制度缺乏激励性,应大力引进股票期权制度。股票期权制度将经营者的人力资本转化为公司股本,使经营者利益与股东一致,同时由于行使期权有时限性,又可以使经营者行为具有长期性,避免短期功利主义行为,也有利于留住有能力的经营者。
三、产权与委托
按照科斯定理: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初始产权界定和经济组织形式就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在现实企业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存在,只有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才能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委托人与人双方的权益。
产权指实际经营中形成的关于财产的权责利关系。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对激励约束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最终归属问题,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并无优劣之分。产权反映的是支配运用财产的规则,由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组成,有效的产权制度是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按经济规律自由流动、组合的重要因素。在激励约束制度中,讨论的显然是产权制度,而不是所有权制度。 当前国企的产权情况是:人人都是国企的所有者,但又都没有排他性权利,事实上人人都不是国企的所有者,从而导致了经营者权责严重分离,从资源的帕累托效率来看,明晰产权的指导资源配置的功能丧失,这也是国企低效率和“搭便车”行为大量产生的根源。
委托关系实质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与人就风险分担、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分配达成的契约关系。所有者作为委托人,经营者作为人,双方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为防止经营者道德风险,所有者在经营者同意承担部分风险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让出部分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
完整意义上的企业是委托人与人以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结合,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这很容易达到或接近纳什均衡,最后可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国企则不同,国企并不是根据平等契约组建的,同时政府以委托人和市场经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出现在企业中,导致委托关系的扭曲。国企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作为人民的人行使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同时作为国企经营者的委托人行使监督权—这导致了“双重失效”。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政府首长意志常常与人民不一致,导致第一重失效;同时,由于政府对国企的监督不力及制度的缺陷,国企经营者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享有剩余索取权,却享有剩余控制权—这导致了国企的“内部人控制”和经营者行为的较大外部性—导致了第二重失效。
四、国营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营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应当由政府部门指派或直接从政府部门中产生,而应当在经理人市场上由企业和经理人双向选择产生,这样才能使稀缺的经理人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同时研究一套严格的经理人资格、资质评鉴制度,将一些水平低、信誉差的经理赶出经理人市场。
2.激励方式创新,引人股票、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一直以来国有企业与行政级别挂钩,对经理人的激励不是物质上的高待遇,而是”提拔升官”,在政企分开的大趋势下,改变这种激励方式,同时降低奖金、分红等在经理人收人中的比例,而主要通过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使经理人的经营行为摆脱短期性,使其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中国真正的企业家。
论文关键词 产权 价值观 职业经理 股权激励
围绕家族企业的问题有方方面面,笔者认为产权问题是其最为核心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所谓产权是指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我国家族企业的产权存在着特殊的问题与症结,其改革与完善有针对性的展开。
一、我国家族企业的产权问题
(一)产权中的股权高度集中
家族企业产权中的股权高度集中在企业主及其家族手中,这种股权模式虽然在企业的初期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高度集中地产权结构,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无法扩大发展规模或者实现产业升级。这种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企业产权的排外性导致其难以集中社会资本扩大经营规模。在家族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其持股者也往往是家族成员或亲戚。通常不允许族外人员参于持股。二是家族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依赖该企业家族资本的累积投入。最后,受制于家族成员的传统经营理念,他们往往不愿集中运用社会资金。四是许多家族企业往往要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又缺乏社会监督,经营的潜在风险较大。因此,家族企业往往没办法集中社会资本,同样也没办法通过资本重组的办法,这就从规模上限制了家族企业的发展。
(二)产权主体区隔不清
家族企业原始产权主体区隔不清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家族成员之间股权不明确。在企业初期,由于对资金及人力资源的急需,客观上需要家族成员的入股,此时很难对家族成员的股权作出明确的区分,这就给将来家族成员的股权不清带来了隐患。二是家族企业与外界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家族企业为获得各种政府政策的支持,通常会选择挂靠国有或集体企业,这就是所谓的“红帽子”企业。
在家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最终必须对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进行明确区分,即使是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同时,家族企业戴“红帽子”可以获得不少好处,例如政策的倾斜,优惠贷款,减少摊派,良好声誉以及降低各种风险等。然而,产权主体不清,必然导致产权纠纷,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变,甚至是企业分割,这些都有可能给家族企业的生产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无论是上述的那一种情况发生,都将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继而导致企业产权被侵权、分割。如果家族企业产权渗进家族的宗法,那么这种血缘关系势必冲淡了资产权利和岗位责任,从而消弱了企业管理的权威性。宗法管理的准则毕竟与企业管理有很大的区别。二者交杂,不仅会降低企业效率,还会损害家族成员的亲情。这是许多家族企业所共同遭遇的问题。
二、我国家族企业产权改革的制约条件
(一)家族成员传统观念的制约
家族企业主传统观念是阻碍我国家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几个因素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父子相传的观念。企业主认为企业就是家族的财富,则这种财富必须为家族成员进行传承,才能体现企业存在的价值。此观念是不会考虑这种传承是否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下去。其二,家族企业主把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的担忧。这样做可能会由于职业经理人与家族企业主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职业经理人有可能做出不利于家族企业主的行为。其三,家族企业成员掌控企业的意愿十分强烈。即使企业陷入困境,其经营权也不愿全部交由外来管理人员控制。主要担心企业商业秘密的泄漏和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
(二)家族企业主低知识水平的制约
家族企业主在进行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革时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既有体制上的束缚,也会受到不对等的知识的限制。制约产权制度变革的知识主要是家族企业主知识存量的缺乏。与其他经营者学历层次相比,我国家族企业主的学历水平较低,中小学学历比例最高(42.3%),而大学以上学历比例最小(14.6%)。由于知识与学历的关联很紧密,如果家族成员的学历较高,则往往意味着其接受新知识的速度较快,创新能力也较强;否则,低学历往往导致事业的视野有限,创新能力较为有限。
(三)现实制度和传统文化的制约
我国家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下以下两点:
1.法律、政策法规的限制。我国法律、政策法规对家族企业产权保护不全面。尽管我国宪法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比起以往也有所加强,然而现实中侵犯公民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家族企业在并购或改制时,因缺少法律知识,经常招致重大的亏损,这不得不令人遗憾。
2.中国传统文化的制约
我国传统文化注重家的观念,却忽视了家与外界的联络,我国家族企业社会资本的积累建立在血缘亲情的基础上,然而企业的发展壮大却需要其社会资本的积累必须建立在法制型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我国传统家文化观念影响以及缺少法制型市场经济的观念制约了家族企业产权改革。
三、我国家族企业产权改革之路
(一)引入非家族股份使产权主体多重化
科学而又合理的产权结构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使家族企业消除对家族的依赖,减少经营风险,使企业成为社会型企业。世界上发达国家家族企业走过的历程显示,稀释股权、引入非家族股份是较为成功的做法。比如松下电器最初是典型的传统家族企业,之后因企业规模的扩大,松下家族的股权比重一路直降,1950年松下家族持有松下公司股份的比重已降到一半以下,为43.25%,到1955年降到了20%左右,到1975又降为3.5%,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降到了3%以下。世界上改制较为成功的家族企业很多是采取这种引入非家族股份的模式,从而减少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的控制力,如此一来,既能保证家族成员在企业的存在,又可以对家族成员影响企业经营起到了较好的约束。时至今日,已有不少的家族企业上市发行股份,这是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良好的选择模式,否则,就难以解决家族企业后续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明确企业内部产权化解内在风险
家族企业不区分其内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致使企业决策、经营、监督高度集中,在企业的初期有一定的高效率效果。但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内部混乱不清的管理职责导致企业内耗,企业已经很难再有发展壮大的动力。要想继续良好的发展就得对企业内部的产权进行明确,按现代化公司的股权模式进行改革,家族成员的核心利益才可以按民商法和现代企业的经营准则来获得进一步的明确和保障;家族成员之间才可能减少磨擦,控制内在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其次,必须明确家族企业之外的参股股东与控股该企业的家族之间的产权制度。这就要明确企业的原始股权比例和企业日常经营权的分配和监督体制;在现代商品经济的环境下,家族企业也必然向内不断地整合产业布局、向外积极投资扩张,这就需要明确企业进一步后向外投资的制度,以及向外投资的股权及其收益的分配制度。
(三)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
近年来,中国家族企业也出现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趋势。然而,其发展速度较之以往已慢了下来,产权改革仍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进展,我国家族企业经营体制仍没有实质上的创新,但产权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任何家族企业都无法回避,家族企业方太集团董事长茅理翔所谓的:“坚持家族所有,淡化家族经营,为家族企业嫁接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代表,然而两权分离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企业的决策功能和风险承担功能有所分离,因此对职业经理人有必要实行一定的监督制度,以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为了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对职业经理人进行有效的引进,使职业经理人与家族成员的利益能够和谐统一,共同推进家族企业的发展。就具体措施而言,我国家族企业可实行经营要素股份化的制度,以技术入股、经营收益入股、绩效奖励投资入股、经营管理者股权期权入股等多种形式,使职业经理人与家族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在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中,也可以广泛吸收员工入股。浙江舜宇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就是采取明晰股权的方式防止了产权家族化,用股权调动了更多人才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