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1:2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商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73号)和《关于下达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农〔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各镇街道申报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农业经济发展办),项目实施主体2021年水稻核查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规模种植大户。实施2021年平湖市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等项目的不能重复补助。
2.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并将化肥农药使用记录通过金服在线小程序录入。验收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补助。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建设。2个镇街道分别建设1 个水稻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服务示范区,每个示范区实施面积不少于1万亩,要求相对集中连片,示范区内配方肥到位率达到90%以上,化肥用量减少5%以上。配方肥亩均用量原则上不超过30公斤,配方肥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
(二)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按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方案>的通知》(浙耕肥发〔2020〕26号)文件要求执行。水稻连片不小于200亩。示范方内开展“实名购买-限量施用-技术配套-监管激励”全生产过程化肥定额施用管理模式示范,规模主体建立实际购肥、用肥等信息档案。推荐使用具有缓控释效果的水稻配方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新型肥料,其中水稻配方肥亩均用量不超过30公斤,有机无机复混肥亩均用量不超过50公斤。肥料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备案目录》和《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水稻整个生育期亩均化肥使用总量(折纯)和氮肥使用量(折纯)原则上不超过《平湖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定额制施用标准》(平农〔2019〕175号)。
(三)配方肥推广应用。2个万亩示范区配方肥应用覆盖率90%以上,5个化肥定额制示范方配方肥应用全覆盖。以示范区、示范方建设为抓手,带动全市配方肥累计示范面积5万亩以上。水稻亩均可补助数量不超过30公斤,配方肥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
三、项目资金补助环节
全市计划推广水稻、小麦等作物配方肥1560吨,每吨补助500元,合计补助78万元。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时间
2021年4月6日至4月12日,逾期未申报者视作自愿放弃。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2.化肥“两制”承诺书(申报化肥定额制示范方的项目实施主体需单独提供)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市植保土肥技术推广中心(市新华北路500号北幢403室),联系电话:85038906。
五、其他事项
项目申报后,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开展立项评审、拟立项公示,项目实施任务下达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1
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镇水稻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1个,实施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应用水稻配方肥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应用水稻配方肥面积***亩,申请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方1个,合计示范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面积***亩,申请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配方肥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镇街道配方肥示范推广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021年平湖市化肥“两制”承诺书
2021年计划种植水稻面积 亩,自愿参加化肥“两制”示范,现承诺如下:
1.化肥实名购买、定额施用。自觉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并金服在线小程序录入化肥农药使用记录。
2.享受财政补助的肥料在申报实施区域水稻田使用,不得转卖他人。
3.水稻整个生育期亩均化肥使用总量(折纯)和氮肥使用量(折纯)原则上不超过《平湖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定额制施用标准》。
如违反以上承诺,不享受财政补助。转卖肥料的3年内不具备肥料补助资格。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为加快推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构建“便利、安全、优质、实惠”的居民生活流通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183号),现就申报2008年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浙经贸商发展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主要经营网点分布在社区,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省级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培育。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贸服务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439号)精神,在社区便利店(超市)、放心早餐、“菜篮子”专营店、家政服务等领域,新增部分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并予以奖励。
(二)支持社区商贸服务相关项目建设。重点是支持企业应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早餐店、“菜篮子”专营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网点;面向社区居民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项目;社区商贸服务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家政服务业培训项目。
(三)支持建设居民生活服务信息平台。企业化运作的面向居民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分散的社区商贸服务业资源,为居民提供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社区便民服务项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省级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数量
各市可申报1家社区商贸示范企业和2个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其中,义乌市可单独上报1个项目。
(二)申报材料
社区商贸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按照浙经贸商发展〔**〕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申报财政专项补助项目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1)、企业概况表(附件2),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委发文件”栏目下载。
(三)申报程序
社区商贸示范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落实南通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全面贯彻南通市粮食局全年工作部署和要求,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强化粮油销售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提升粮油食品安全水平,努力从根本上改善粮油食品消费环境,将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活动办成一项真正为民、惠民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工作,确保粮食安全,确保消费安全,让政府满意,让人民放心。
二、工作目标
20*年在全市创建至少7家“质量放心、卫生放心、价格放心、计量放心、服务放心”的粮油销售店。
三、组织机构:
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办副主任牵头,市食安委、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局有关人员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办事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相应成立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有产业指导科、计划储运科等科室负责同志。
四、“五放心”粮油销售店标准
1.质量放心:经营的粮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批准的企业标准。所有产品有QS标志;
2.卫生放心:店容店貌整洁卫生,粮油店具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领有“健康证”;
3.价格放心: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4.计量放心:经营用计量器具齐全,计量准确,不短斤少两;
5.服务放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服务周到。建有文明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在店堂内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便民服务公约、质量承诺书、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五、“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评选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评审范围:全市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经营的粮店、粮油食品店和超市粮油销售专柜。
采取自愿申请,联合评审,统一标识,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办法,按照坚持标准严格审批,优先考虑守法经营、消费者反映良好、申报态度积极的粮油经营者。
(二)申报条件:
1.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20㎡左右)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有必要的经营、仓储设施和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三证齐全、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有稳定的进货渠道,把好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不经销“三无”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
3.坚持明码标价、质价相符,计量准确,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
4.经营环境规范、整洁、美观,商品、器具和库房清洁卫生。
5.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6.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群众监督。
7.服从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资料。
六、“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申报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
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评审确认的申报条件、要求等有关事项。
(二)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4.计量器具明细表
(三)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形成相关材料交市创建“五放心”粮油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列入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培育对象。
(四)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入围者进行考察、辅导、帮助、培育,使其从硬件和软件上符合“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要求。
(五)培育(考察)期满后,由申报者按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要求,上报申报表和附件材料,申请评审验收。
(六)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其审查核实,派员进行现场考察,并走访当地工商、质检、消防等有关单位后,形成考察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七)评审通过者再由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按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求,进行统一门面装饰。
(八)由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颁发“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九)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有效期为两年,一年一审。
七、“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培育
培育对象:经*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初审确认后的粮油销售店。
培育方法:采取现场指导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现场培训由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派出有关人员去培育点,按“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粮店的规范化经营要求上门进行具体的帮助、指导,督促其从硬件和软件上达到“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基本要求。集中培训是对初审确认申报“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负责人集中进行培训。
培训的内容:
1.端正经营思想,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3.建立健全各种经营台帐、报表等基础资料。
4.督促其配备齐全经营所需的器材、设施。
5.改善经营环境,净化经营场所,为统一标识做准备。
八、“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监管
*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经营管理和销售的粮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抽)查。粮油质量检测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粮食局中心化验室负责。全年检(抽)查不少于四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九、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时间步骤
1.3月份向市领导汇报,`建议并确定是否成立多部门的联合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组;市粮食局成立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小组;召开基层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组织局有关人员及基层企业负责人去吴江粮食局参观考察;形成*市创建“五放心”粮店实施方案。
2.4月份组织领导组有关人员去临近的启东、如皋、如东等县(市)进行学习、考察;向社会尤其是粮油经营者进行广泛的宣传;开始受理申报;结合实际制订“五放心”粮店的有关规章制度、设计有关台帐资料等;在受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集中培训者名单,择期进行集中培训。
3.5—8月针对已确定的培育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指导、帮助、培育,同时对申报者进行质量监督抽样检查。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化;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未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合资企业章程;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4)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者,省科技厅将撤消认定,其生产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向省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附件二: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
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领域:
指以微电子为基础,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存储、输入/输出、处理及传输的设备硬件)、软件和元器件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九大类产品:
1、电子计算机
2、计算机外部设备
3、信息处理设备
4、计算机网络产品
5、计算机软件产品
6、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7、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8、广播电视设备
9、通信设备。
二、生物技术领域
指利用生物体(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或其组分、细胞和组织,通过人工方法和新技术加以改造,使之具有所要求的更优越的特性,或产生新的组分,以应用于医疗保健、工农业生产、社会福利等事业的技术领域。包括四大类产品:
1、农林牧渔
2、医药卫生
3、轻工食品
4、其它生物技术产品。
三、新型材料技术领域
指根据物质的结构和特性,经过人工改造而开发出具有优良物理、化学特征的新材料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产品:
1、金属材料
2、无机非金属材料
3、有机高分子材料
4、复合材料
5、纳米材料
6、其他材料。
四、新自:源及高效节能技术领域
指以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能等为主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技术领域,以及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允许、社会接受的可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和能源产出率的节能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新能源
2、高效节能。
五、光机电一体化技术领域
指以激光、计算机等现代技术集成开发的自动化、智能化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元器件的技术领域。包括五大类产品:
1、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2、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3、机电基础件
4、仪器仪表
5、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六、医药与医学工程技术领域
指以利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等生化工程开发生产的药物、诊断试剂,利用化学合成、半合成和从天然动植物资源提取有效成分开发生产的药物,以及利用以现代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手段改造与开发生产的医疗器械和人工器官等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医药
2、医学工程。
七、环境保护技术领域
指以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设备、仪器、装置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利用设备
2、环境监测仪器。
八、航空航天技术领域
指以空际、星际运输、旅行和开发利用空间和宇宙资源为目的,开发的设备、装置和仪器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
1、航空器
一、主要内容
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我省家电下乡中标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持有我市农业户籍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农民四年每类产品最多补贴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销售网点。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设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作为中标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经贸(发)局(科)登记确认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
(五)补贴申报。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组织调配货源。要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随带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要组织家电下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中标企业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由市经贸委上报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每月底向经贸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经贸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要代本级政府制定本区域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2.开展业务培训。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培训县乡有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有关政策、工作要点、信息管理系统、网点备案及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程序等。确保各级管理部门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由经贸、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省家电下乡政策解答”、宣传页等材料,印发宣传单,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邮政函件、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推动家电下乡工作广泛开展。
4.受理网点备案。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要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经贸部门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2.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3.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
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5.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落实家电下乡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莆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确保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广泛开展。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3.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目前正在生产(进口)及已经生产(进口)的车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或《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以下统一简称为《目录》)的申请。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3。
(三)《目录》审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审查,不定期《目录》公告,明确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的车型,明确属于车船税减免范围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车型。
(四)《目录》核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对《目录》车型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核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目录》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车船税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认定标准、目录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五、为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我国车船的标准体系、节能评价体系、技术进步和型号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修订、调整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关认定办法。
六、本通知所称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为动力源的汽车。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办法,认真做好《目录》车型车船税减免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内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做好《目录》申报等工作,积极落实好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关键词:输变电;物资;采购管理
一、形成物资采购管理新理念的客观环境
外部环境的形成。随着输变电工程物资主要材料的集中招标,集中供应,俗称甲供料。大部分材料由甲方供应,只有小部分为自购材料,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利润和效益降低,在此环境下应尽快转变思路。在自购材料一块方面挖掘潜力,更新管理机制以实现在输变电线路工程施工市场竞争中的战略目标。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己告别了短缺经济时代,买方市场己经形成。
随着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最终目标,降低经营成本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这就使创新物资管理理念成为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的一种需要。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资金雄厚,多年来在市场中形成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的资信度,大量供应商争相进入输变电工程施工物资市场,这就给我们改变物资采购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提供了契机。
二、完善规章制度创新,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和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物资管理基础,搞好物资申报计划及物资分类、采购分工工作,不断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岗位规范与工作标准,用制度规范职工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实行物资采购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制度化。
(二)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物资采购要贯彻国家物资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遵循比质、比价、比信誉、比远近和以厂家供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先急后缓,适用及时的原则,千方百计采取多渠道,少环节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总结经验,开拓货源,保证输变电工程的物资需要,使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三)实施物资采购管理现代化。
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要广泛推广先进技术与先进管理手段在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运用,建立精干高效的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履盖物资管理各环节,对物资、申报材料计划、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帐目管理、统计报表以及设备材料的采购、加工渠道、合格供方和供货信誉、质量,价格体系等物资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资料贮存与检索,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三、全新物资采购管理模式的引入
物资采购管理程序基本包括:申报材料需求计划的提出、采购任务的下达、询价采购、入库验收、结算等。但旧的管理模式是人为随意采购,买哪家的东西、什么价位基本上是专职采购人员或需用单位决定,随意性较大。二是-事一议性招标,即针对物资需用量较大的项目,临时组织招标。这两种方式存在着不能全过程竞价采购,没有目标价格原则,采购产品质量不易控制及采购过程易产生腐败行为等弊端。
组织机构。该系统分为二个机构:物资招标中心、物资采购实施及供应中心,二个中心相互无行政关系,相互独立。其中:
物资招标中心职能:负责将采购计划录入计算机网络,网上采购信息,采购统计,入库前验收,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物资采购实施及供应中心职能:依据招标中心采购结果签订合同,物流供应,结算及特殊条件下的人工采购。
流程:由物资招标中心在计算机网络上信息进行准入招标,采用专家打分制分别按企业规模性质、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业绩、主要用户反馈、与本企业业务往来中的形象、企业资信程度等六个方面进行考评,实地考察后,符合标准的供应商能确保产品质量,交货进度,发放合格供方准入证。入网后各供应商在供应质量问题和供货时间不能满足需求则立即取消合格供方资格。在此基础上,招标中心接到由材料申报采购计划时,就按程序进行采购信息网上,供应商可书面和传真报价,计算机自动比价排队,最低价形成,采购确立。下一步工作转到物资采购和供应中心签合同,货到后,由物资供应中心验收,再转入施工项目部仓储。这种理念基于招议标方式,使日常采购从小到大均纳入有序招标过程中,既实现了低成本采购,又确保质量合格和进度需求。
四、计算机网络招标采购理念的优点
通过计算机招标网络采购,甲乙双方不见面,避免了人为的随意性,改变了传统的采购方式,实现了日常化的招标采购,规范了采购成本控制原则。由于采用网络准入制,严格控制供应商的入网资格,使产品质量和交货期能够得到保证。
采购过程有计算机按设定原则来完成,采购是在人机人的环境下自动完成。避免了采购过程中的人为随意性,基本能够避免人的干预,使不正当竞争得到有效控制。
能够实时进行网上招标方式采购。实现了物资采购的全天候竞价。始终保持最低价采购,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
结合具体活动载体,面向广大团员和青年学生开展鲜活的、多形式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感恩教育,进一步增强共青团员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强化爱党、爱国、爱学校、爱集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强国富民、奋发有为的历史使命感,增强学习动力、明确努力方向,树立远大目标。
二、活动名称
重庆工商大学思源反哺大行动
三、活动主题
我让父母减点压 我给学校出份力 我为祖国做贡献
四、活动安排
各学院团委以年级团总支为组织单位,广泛动员各支部团员青年学生,通过自愿申报并负责组织落实,每年为父母、学校、社会办一件好事或开展一次服务活动。
(一)活动申报阶段
2.安排:
(1)各学院团委以年级团总支为单位,发动和组织填报“思源反哺大行动”活动策划书申报表;
(2)各学院团委对各年级团总支申报的活动进行遴选,结合学院相关特色活动,填写各学院“思源反哺大行动”活动汇报表;
3.要求:
活动开展阶段
2.安排: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校团委批准的“思源反哺大行动”活动安排表组织开展各项主题活动。
3.要求:
(1)各学院团委要充分利用活动的主题意义和具体活动中的创新理念,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充分利用校内媒体资源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着力吸引校外新闻媒体的关注并给予深度报道。
(2)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各学院团委发动广大团员青年记录自己参加活动的经历和感受,同时组织专门的队伍进行捕捉、收集和整理,以每项活动为单位汇编各学院“反哺实录”,活动结束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校团委。校团委将各学院上报的“反哺实录”汇编形成《重庆工商大学思源反哺大行动“反哺实录”》对外推广。
(3)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提交到校团委,包括活动策划、活动实施过程、活动宣传、感谢信函、锦旗、证书、活动影像等相关资料。校团委会将各学院上报的活动总结汇总编辑处理后,装订成册形成有形化成果并作对外推广。
(三)总结表彰阶段
2.安排:
(1)校团委将组织开展“思源反哺大行动”专项工作总结表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巩固成果,扩大影响。同时,校团委也拟将此项工作纳入“五四”评优相关评选指标当中。
(2)“思源反哺大行动”专项表彰设以下奖项,先进单位、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年级团总支、先进个人。
山东建筑行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许可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资质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xx〕157号)执行。其中,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二、《的补充规定》(商务部5令2005年第30号);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四、《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
五、《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第三条;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九、《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下列方式从事分销业务:
(一)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二)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符合下述商务部授权地方部门审批的范围: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商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3、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设立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叠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审批程序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 工作目标以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总体要求为目标,依托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和网上平台,整合政务资源,打破行政部门界限,开展“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打造“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限时办结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实现受理与审批分离,审批和监督评价分离,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努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
二、 基本原则
(一)受审分离。在保持部门职能不变的基础上,将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收取材料、发放证照等业务分离出来,统一交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收件和出件,管住“入口”和“出口”,通过限时办结制推动部门按时审批按时办结,实现受审分离,形成申请人、受理人、审批人三方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的审批服务模式。
(二)集成服务。以便民利企为导向,整合跨层级、跨部门办理事项的流程,建立完善数据互联共享、材料分类流转、事项并联审批等集成服务机制,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个窗、交一套材料、最多跑一次,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和满意率。
(三)分类实施。梳理不同类型的政务服务事项流程,采取即办件“现场审核、即来即办”,承诺件“一窗受理、限时办结”,联办件“并联审批、协同服务”,重大项目“帮办代办,全程督办”。
(四)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规范办理条件、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联通业务平台、共享政务数据等工作,保障“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的有序、顺利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进驻政务服务事项
梳理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进驻事项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即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大厅集中,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窗口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第一批推动水、电、气、住房公积金、资金托管、银行征信等单位和事项进驻。待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改造提升后,第二批推动公安民生专窗、婚姻登记专窗、司法民生专窗进驻。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
(二)整合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根据进驻单位和审批服务事项情况,设置不动产登记、企业开办、许可经营、社会事务、建设工程五大类综合受理窗口,水电气专窗、住房公积金专窗、资金托管专窗、财政专窗四个专业窗口。
“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按责分办、统一出件等工作。进驻后台综合审批区的各单位审批科工作人员按照业务归口分发给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办理。即办件由相关审批部门授权委托给窗口人员办理。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
(三)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
按照审批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四减一明确”,即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明确受理和审查规范,编制标准化的办事指南、《事项受理手册》、《事项审批业务手册》。
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1、编制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务院“六个一”的要求,全面清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各种申报材料和证明,逐一明确“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兜底性条款模糊条款,在此基础上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事指南。
2、规范材料受理。一是将办事材料分主审材料和非主审材料,按照既依法依规又高效便民的要求,从非主审材料中明确承诺材料,建立完善容缺承诺受理制。二是明确每一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准备要点。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模板和说明。三是材料齐全的事项申请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受凭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优化审批流程。对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含办结)三个环节进行流程优化和再造,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对符合条件的单一审批流程事项尽量调整为即办事项;共同审批流程事项需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并建立相关部门协同办理机制,最大限度精简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间。
4、完善审批细则。制定行政审批各个环节的审查工作细则,细化业务办理裁量标准,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使用规则,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零自由裁量”。
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办理的事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施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流程说明以及所需时间,向社会公示。
5、明确审批权限。实行审批权限分类管理,建立审批权限责任目录清单。将审批权限分为三个层级,A类事项直接由窗口人员审批,B类事项由科股长审批,C类事项由局长审批。
(四)加强“一窗受理”队伍建设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窗受理”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
2、各单位明确并上报业务骨干,对“一窗受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操作集中培训,并在正式对外后持续进行跟岗培训。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五)建立集成服务工作机制
1、建立“前台后室”服务模式。“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按责分办、统一出件等工作,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业务整建制进驻的工作人员按照业务归口划分到不同功能区承担具体的业务办理。
2、建立完善“限时办结”制。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标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入驻部门、窗口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各部门首席代表为限时办结负责人,事项的受理人为受理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3、建立完善“一次性告知”制。发挥咨询引导和帮办服务的作用,综合运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引导台、热线电话、自助查询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实行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
4、建立完善“容缺后补”制。制定公布容缺清单,对于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容缺材料补齐后,及时办结。
5、建立完善“并联审批”制。主要建立完善投资项目、证照联办、企业开办、不动产一体化等事项的并联审批机制。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六)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1、完善全县政务服务综合受理平台。部署应用江西省“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推进部门业务系统和“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对接。
责任单位:县信息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2、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完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共享应用,以数据共享促进流程优化、业务协同。
责任单位:县信息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
3、全面推进网上申报办理。加快推进电子文档归档、电子印章应用,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并实现网上申报办理,推动更多事项“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
责任单位:县信息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4、规划建设自助服务大厅。在行政服务中心规划设置自助服务大厅,谋划布局一批自助服务站点,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开发采购一批自助服务终端。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七)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
建立完善审批数据电子监察、窗口视频监控、大厅办事群众评议和效能考核等四大电子监察系统,在政务服务大厅推出实时效能监控展示。电子监察系统接入县纪委监控中心,实现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专业办事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事项审批进行全过程监督,以及对各单位行政审批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信息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八)改造提升政务服务大厅
对现有行政服务中心大楼进行改扩建,加强大厅信息化应用和建设,进一步优化大厅功能布局,科学设置咨询引导区、前台受理区、后台审批区、自助服务区等功能区。
责任单位:县城司、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九)推动“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向基层延伸
1、加快乡镇、村(社区)现有便民服务资源整合力度。要切实加强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乡镇通过撤并、整合现有分散站所,将与民生相关的业务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站)集中统一办理,根据办理事项领域、办理流程关联度、办件量等,分类设置窗口。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要体现多功能、综合性,主要承办农村宅基地申报、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服务、扶贫帮困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移等政策咨询及代办服务事项。
2、加快乡镇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络互联互通、音视频监控、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向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延伸,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咨询、缴费、审批、监督等功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责任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全力支持“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
“一窗受理”工作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进。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协调“一窗受理”工作,主要负责组建综合受理窗口工作队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梳理、优化简化审批流程,逐项编制审批事项清单和材料样本、示范文本以及办事指南。要规范进驻大厅人员标准,按要求确定相关人员,完成内部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培训工作并对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根据《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家喻户晓
各镇、街道和市广电局、桐城报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重点宣传省财企文件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建文件精神,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跟踪报道,使我市广大农民知晓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政策精神,明确补贴对象、补贴产品、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申报等有关事项。
二、确定销售网点,督导网点规范经营
市经济委负责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摸排确定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销售网点。办理程序为:桐城市内的汽车摩托车经销商在桐城市经济委员会网站上下载桐城市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审查表,在6月20日以前向市经济委申请,由市经济委负责核准备案。同时,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检查各备案网点做好以下事项:悬挂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汽车摩托车下乡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及时开具和提供下乡产品税务发票、在下乡产品销售后的3日内将农民购买的下乡产品和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为农民消费者申报补贴和下乡产品咨询提供方便。
三、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对符合省财企文件规定补贴对象条件并在我省范围内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财政部门提供真实有效补贴资金申报材料,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补贴要求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确认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买人。
四、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委要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摸排确认和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市商务局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建设,加大报废汽车回收力度。市物价局要加强汽车摩托车的价格监管,参与下乡联合监管检查。市工商部门应及时提供我市汽车摩托车销售网点信息,会同市经济委确定下乡产品备案销售网点,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拼装和出售拼装汽车、摩托车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质检部门要配合上级部门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加大督检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