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0:13: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就业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存根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户籍性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住址
经办人
办理日期
编号
备注
编号:
同志(男 女), 文化 程度,(非农业 农业)户籍,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 。经调查,该同志在本社区居住,截止目前未就业。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乡(镇)劳动保障工作
1、办理非转农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2/3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户口薄身份证。
2、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需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
3、属夫妻投靠的需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4、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来源:文章屋网 )
先生/小姐:
您诚意应聘本公司 职位,经初审合格,依本公司任用规定给予录取,谒诚欢迎您加入本公司行列。有关报到事项如下,敬请参照办理。
一、报到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时 分正。
地点:广州市
二、携带资料:
(一)录用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最高学历证书原件;
(四)资历、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五)体检合格证明(区以上医院血液肝功能体验证明);
(六)非本市户口需携带外出就业证明、未婚证(计生证);
(七)一寸相片三张;
(八)如需公司解决住宿,请自带床上用品。
三、按本公司之规定新进员工必须先行试用 个月,试用期薪资 。
四、前列事项若有疑问或困难,请与本公司人事课联系:
不符合2019年普通高考报考科类所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要求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还必须参加相关必修科目测试的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申请报名。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其他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地点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遵循“高考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在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往届生、社会考生以及在外省借读的我省户籍考生,在其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考生,均须办理借考手续,填写《江苏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借考申请表》,经报名点及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体检以及志愿填报等工作一律由报名地招生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随迁子女考生须由考生本人向现就读中学提交《2019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由现就读中学汇总后报就读中学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招生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护照和省公安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我省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须准备的材料
报名时,考生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往届生还须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
随迁子女考生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稳定住所证明。考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我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监护人就业证明。监护人在我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省教育考试院特别提醒广大考生:
1.考生须如实、准确、详细填写个人信息、报名信息、奖惩情况、户籍信息等,其中户籍信息必须与户口簿一致,因填报不准确引起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2.请未持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在报名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二代身份证;
3.涉及区划调整导致户籍发生变更的考生,须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更改手续;
一、2020年高考报名
江苏省2020年高考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4日,报名信息确认的截止时间为11月7日。不符合2020年高考报考科类所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要求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还必须参加相关必修科目测试的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以申请报名。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地点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遵循“高考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在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往届生、社会考生以及在外省借读的我省户籍考生,在其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考生,均须办理借考手续,填写《江苏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借考申请表》,经报名点及报名所在县(市、区)招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体检以及志愿填报等工作一律由报名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随迁子女考生须由考生本人向现就读中学提交《2020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由现就读中学汇总后报就读中学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招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护照和省公安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我省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须准备的材料
报名时,考生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往届生还须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
随迁子女考生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稳定住所证明。考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我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监护人就业证明。监护人在我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二、2020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考试报名
报名参加2020年高考的考生,如需报考2020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考试,其学测报名流程和注意事项按照高考报名的有关要求执行,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4日,报名信息确认的截止时间为11月7日。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以60分为合格线。未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没有成绩。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的成绩从应届高考之年起算,三年有效。
从外省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含会考)成绩,可以按规定转为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有我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高考考生,须在2020年4月30日前出具外省省级考试部门开具的成绩证明至我省教育考试院(其学业水平测试在高考中的成绩要求与我省考生一致),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开具成绩证明至该生所在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待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将该生的考籍号报至省教育考试院后,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办理考生的成绩转换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特别提醒广大考生:
1.考生须如实、准确、详细填写个人信息、报名信息、奖惩情况、户籍信息等,其中户籍信息必须与户口簿一致,因填报不准确引起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2.请未持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在报名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二代身份证;
3.涉及区划调整导致户籍发生变更的考生,须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更改手续;
按照县委、县政府对驻村帮扶工作的要求,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们驻村工作队村将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坚持真心为民、真情帮扶,精心组织,紧跟步伐,扎实推进党建和脱贫攻坚工作,坚决落实各级党委决策部署,驻村帮扶成效明显,现将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
(二)精准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1.产业扶贫。村建设烤烟房20间,村民流转土地220亩种植烤烟,确保村民及贫困户获得收益,增加集体经济收入6万元;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大力发展种植、养殖产业,自主创业奖补100户,374人,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与三南牛业、生平米业进行产业链接34户109人 。
2.就业扶贫。积极落实就业扶贫政策,通过技能培训、介绍务工等措施,组织技能培训23人,帮扶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 132人就业,目前共有106人开具了就业证明,享受交通补贴,解决2户2人村公益性岗位就业。
3.金融扶贫。有扶贫小额贴息贷款41户,分贷统还26户,小额贷款15户。
4.发展教育。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享受教育助学政策,贫困户家庭适龄子女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个阶段都有了保障,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共计享受89户121人次。2018年上学期享受雨露计划人数18人,享受中职教育两后生3人,高等教育泛海计划2人,做到了应享尽享受。
5.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全村有易地扶贫搬迁23户83人,其中2016年8户28人;2017年15户55人;危房改造2017年贫困户9户22人;2018年贫困户5户,13人。
6.生态补偿脱贫一批。选聘生态护林员2名,带动谭木仔、侯检仔2户贫困人口9人稳定脱贫。
7.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全村兜底保障9户22人;低保户22户68人。
8.医疗救助一批。所有贫困户149户524人都能享受健康扶贫政策,深入落实了”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综合保障措施,贫困户享受到了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平台结算等便民服务政策,让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治得好病。
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在离校之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需要将档案返回生源地由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派人送至即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登记编号,毕业生择业期一年内可以进行免费存放。
二、民办院校就业档案服务程序
1.开具证明。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并且档案还存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毕业生可以享受一下服务:凭就业报到证开具存放档案证明、开具未就业证明其他与档案相关的证明。
2.档案提取。择业期(2年)内就业手续办理完的毕业生,可以凭就业报到证、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各级人社局进行档案提取。择业期内没有就业毕业生不能进行档案的提取。
3.对于自谋职业、出国留学、择业期未满的毕业生档案和派遣期内自谋职业或自费出国留学以及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在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保管。
三、民办高职院校学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主要区别
民办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是指学生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被录取的学生档案,它以文字资料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家庭状况、高考成绩、在校期间表现、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等。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由学籍档案转换的,毕业生毕业后将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到证当中,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学籍档案也就正式成为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它需要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取得报到证后才能得以实现。
四、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档案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是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这些用人单位本身具有人事管理权,他们可以直接接收毕业生档案。二是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与民营机构他们没有档案管理权。毕业生毕业后一定将档案交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方便又安全。三是毕业生在档案的转递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在不能完全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备人事管理权之前,不能把档案转入该用人单位,应将档案转交给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2.个别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违规接收档案,导致档案丢失。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毕业生应首先询问用人单位的性质,在确定对方是否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后再决定将档案投向哪里。
3.档案的归属是有相关规程的,学生在离开学校之前要制定好档案调离时间,不要将档案来回调离,最好做到一步到位。
4.毕业生毕业后在异地找到工作单位,户口不落回本地的毕业生、考研的毕业生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在用人单位长期就职的毕业生,这部分学生可以将自己档案交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
五、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工作后档案提取及补办办法
【关键词】独立学院毕业生;辅导员;就业指导;职业规划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50余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大学生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经过2008年金融危机,就业岗位减少,如今就业市场对普工的需求多,而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就业岗位还是供不应求。独立学院学生如雨后春笋,不断投入到就业大军中。在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何让我们独立学院毕业脱颖而出,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这需要学院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提高综合素质方面,符合市场要求,领先市场技能,才能倍受青睐。如今,国家不断推出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无疑是对学生的一大鼓励,也有利于我们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独立学院培养目标是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具体的技能的掌握,而往往忽略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个人在职业发展技能的培养。而辅导员特殊的工作能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在日常的学生工作中发挥力量。
辅导员在高校的教育体系中是处于特别的位置,不但在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上能发挥其作用,而且是学生的引路人,是学生的人生导师益友。在学生迷茫时,辅导员一番话,可能给学生带来重大启示。而辅导员也是和学生接触最多的老师,能第一时间了解学生思想和动向,对学生发展规律有一定的掌握,比专业老师多一份全局引导,能在感情上让学生信任。就业指导工作并不仅是毕业年级的工作,而是一个整体工程,在学生一踏入大学校门,选择自己专业课程开始,就要贯彻职业规划等就业指导思想。如何结合辅导员特殊的工作性质和就业指导的特殊性,更好引导学生树立科学就业观念,科学规划个人的职业生涯,提高个人求职素养,这是值得我们研究课题。一届毕业生毕业就业质量如何,和辅导员工作有很大的关系,可以直接影响学生成才择业。
1.独立学院辅导员在就业指导工作中的现状
1.1 辅导员角色转换不到位
在学生工作中辅导员担任重要的角色,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到学生行为规范等都需要全心全力地投入,在学生日常管理中花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容易忽视了一个学生的内在成才需求。学生从选择专业开始,都希望能通过专业学习,掌握技能,有一技之长,在社会上得到发展。作为和学生最亲密的老师,不能忽略学生成才需求。在学生管理中以引导学生成才为主线,更加有利于学生工作开展,更加有利于学生思想稳定。在从学生管理者转为学生成才道路上的良师益友、引路人和桥梁方面,辅导员角色转换仍未到位。
1.2 学生自身因素导致就业指导工作开展不顺利
独立学院学生来自高考成绩二B线以下,学生在学习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方面与重点院校学生存在一定差距。通过调查,我院06级软件开发164名学生的就业意向,有63%同学在求职方面存在着信心不足,有59%认为自己的专业技能不能胜任期望的工作岗位,有70%希望学校提供更多的求职培训。学院提供的就业指导难调动全部学生参与进来。特别是在现在的网络时代,更多学生依赖网络,往往花许多时间在网络游戏方面,而忽略了个人职业能力的培养。
1.3 独立学院需加大力度建设就业指导工作队伍
独立学院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体系,而且很多是照搬传统高校模式,有某些方面的课程并不适合独立学院的学生需要,学院的就业指导仍未能和教学紧密联系结合。一个学生成才是和他的专业学习离不开的,但任课老师一般更加关注课堂授课,忽略了在学生学习专业工程中导入学生的职业规划引导。独立学院在就业工作中除了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面上的工作外,辅导员是就业指导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其职业技能和素养决定着就业指导工作的质量。独立学院辅导员流动较大,工作只针对一个年级的学生,并不可能一个辅导员从学生入学负责到毕业,因而学生的就业指导会随着辅导员调动而出现断层或是不能系统地进行。独立学院应力求辅导员队伍的稳定,并且创造机会让辅导员参加更多专业技能培养,创造与兄弟院校交流平台,提高辅导员在就业指导方面的工作能力。
2.辅导员就业指导工作的方法
就业指导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全程引导,不同年级工作方法应有所不同。
就业指导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指在学生进入毕业年级才开展就业指导工作,而是对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分析,对学生的需求和发展特点设置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办法,让学生从大一开始接受职业指导,形成一个科学的系统,让学生在系统性的就业指导下进行就业准备。
2.1 大一新生以适应性教育为主,了解专业,引导学生树立职业素质意识
一年级学生从军训开始,更多是想了解环境,了解学校,了解自己所学的专业,并没有更多想到个人的职业规划。此时的学生并没有深刻地认识自我,了解外部环境,所谓的职业规划也是不科学的。在一年级,辅导员的工作重点是引导学生适应新的学习环境,特别是对某些自我期望值过高,未能接受因高考失利只能进入独立学院的现实,导致自卑、放弃心理的学生,做好引导工作。绝大部分学生虽然在高考报考时候也认真考虑专业选择问题,但调查显示有78%并不是在真正了解专业后选择的,对自己所学专业存在着不了解。在大一新生工作中,除了进行适应性教育外,还需要引导学生了解自己的专业,可以通过与高年级或是已经毕业的学生开座谈会,或是介绍本届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毕业生就业所需职业能力要求,让学生树立职业素质意识。在一年级时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建立学习目标,通过校园活动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培养个人职业素质。
2.2 大二进行职业定向教育,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二年级是关键一个年级,学生经过大一的懵懂,经过新生好奇经历之后,会对个人职业发展进行深思。辅导员要引导学生把注意力转移到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上。在经过一年级的自我认识和对外部环境的认识探索后,让学生综合内部和外部的认知而规划个人的职业蓝图,对后面的专业学习有指导性作用。可以在一年级最后一次班会上布置暑假作业,让学生在暑假期间到社会上了解所学专业就业情况,了解外部环境。在二年级第一次班会让学生总结,引导学生制作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可让成功就业同学会校与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经验交流,让学生体会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了解学习职业生涯设计办法和实施。
2.3 大三以专业学习为主,培养职业能力,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择业技巧
学生在三年级主要精力应集中在专业学习上,鼓励学生多参加专业技能认证,多参加专业技能比赛,提高职业能力,以积累求职资本。辅导员需加强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教育,让学生对个人和就业市场有健康认知。可在班级中鼓励学生成立专业兴趣小组或是项目小组,在暑假参加实习获得,了解实际任职环境积累经验。
2.4 大四做好就业政策、就业形势教育,给学生有效提供求职信息,进行就业咨询和就业心理辅导
毕业班级辅导员工作模式与其他年级辅导员不同。由于毕业班级学生课程较少,经常需要外出找工作,特别是在第二学期有部分学生已经在外参加工作,毕业班级辅导员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
(1)可以通过博客方式,把学生经常遇上的问题进行回答,这样其他学生看到就可以得到帮助和解决,对相同的一个问题不需要回答好多次,例如毕业政策等问题。(2)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招聘信息渠道,有效提高学生应聘率。(3)利用qq、飞信、邮箱等网络手段,有利于回收最后的就业证明。(4)对毕业生分成就业小组,每小组指定组长,通过组长进行调查就业,组织就业应聘,通知和联系组员。系统地举办好学生就业指导系列活动,例如就业面试技巧、模拟面、就业服务周、简历设计指导。及时做好就业心理咨询活动,善于发现心理异常的叙述,及时给予疏导,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3.辅导员就业指导工作的几个小技巧
3.1 建立好学生信息档案
作为辅导员,如何掌握了解一个学生发展,最好办法是为学生建立发展小档案,收集学生职业规划和跟踪学生大学期间职业规划,在需要时和学生沟通,引导他检验个人设计路径是否准确,是否需作出修正和调整。学生小档案中还可以全面记录学生的就业信息,第一类包括学生最新的同学录、就业意向、求职技能条件、专业学习水平、考证水平等。对学生分类,这样会有效地了解学生,有效推荐学生到需求公司应聘,也有效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第二类是学生求职记录,可以记录学生求职结果,例如对成功或是失败的就业信息进行收集,便于跟踪学生就业证明的回收和就业数据上报。
3.2 取得学生信任
在就业指导工作中,辅导员并不是决策者,切忌在学生出现迷茫、需要帮助时帮学生作出选择,或是高高在上直接替学生决定。这样对学生没有好处,也会丢失学生对辅导员的信任。应了解学生情况,了解学生出现矛盾根源,引导学生自己寻找答案。
3.3 建立一套有效的班级管理方法
辅导员的工作是非常琐碎和繁杂的,为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在班级管理中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培养好学生干部,让学生干部明白其职所司,培养学生干部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在班级中建立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特别是在毕业班级中尤为重要。收集准确的学生信息,了解每个学生动态,例如学生联系电话、特殊群体学生的需求、贫困生就业、专业技术不好的学生等,保证班集体的稳定。
辅导员在学生思想工作中要树立就业指导思想,给学生进行系统性的辅导,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实现规范化、系统化。要从一年级开始树立就业观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坚持了解行业信息、岗位信息,把就业指导贯穿在每个学生的每个学期中,拓展就业工作的范围和模式。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的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工商、教育、财政、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划生育、婚姻等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五条 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
第六条 居住证的申领,实行自愿原则。
第七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中心城区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具体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合法经济收入(含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存款利息、固定投资收益)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借用租赁他人的房屋等;
(三)合法连续就读。具体包括:在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技工学校等机构就读,并取得学籍;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
况。
第八条 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并入学就读的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
业资格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市中心城区、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等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在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邯郸县除外)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连续就读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在市中心城区居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固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
况。
第十一条 在市中心城区居住的暂不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与具有常住户口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等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工作日。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依法申请复议。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在本县(含武安市、峰峰矿区)范围内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前款所列区域之间跨范围异地居住的,应当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可以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于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换领新证。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者未换领新证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或者换领新证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持证期限)自补办签注手续或者换领新证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或者收缴居住证:
(一)持证人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二)持证人死亡的;
(三)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九条 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服务和便利:
(一)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享受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
(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的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服务。
(七)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八)参加居住地居民委员会选举及有关公共事务管理;
(九)享受社会福利、临时救助、养老等服务;
(十)办理各种旅游卡,包括旅游惠民一卡通等;
(十一)办理各种公共交通卡,包括公共自行车卡、通用乘车卡、一票制成人月票卡、学生票卡、老年人乘车卡、京津冀交通一卡通等;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的购买、转让、营运、登记注册等手续;
(十二)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享受住房保障服务;
(十三)按照规定,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参加中考,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十四)按照规定,申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十五)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七)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八)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规定的其他权益、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十四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亲自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出具同意其申领居住证的意见,并提供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居住证申领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等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三)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四)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三)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中心城区、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应当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对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人员享有同等权益。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公路,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南至环城高速公路(南段),东至环城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线,规划面积五百五十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二)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在读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放的居住证,可以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换领新的居住证;逾期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换领或者重新申领新证的,居住年限(持证期限)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居住证的主要意义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其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费用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州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州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州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工作中要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优先参加见习实践。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通过各类媒体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科室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习计划中来。
(二)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见习单位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今年将确定5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并能从见习毕业生中录用10%以上为正式员工的,可确定为“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门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3、见习单位申报程序。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向市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填写《××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人才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确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须与组织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见习单位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试运行一期后,经评估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根据见习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在××州信息公开网向社会,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才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报名经人事部门复核后,由人才中心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人才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签订《××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五、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1、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经核实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见习期间,人事部门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州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见附件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作为今后招聘选用的依据。
5、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一、居住证制度的内涵以及它的前世今生
(一)居住证制度的内涵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①。居住证是我国本土创造出来的,不是借鉴国外经验的产物,以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为基础。笔者通过参阅各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并归纳总结,得出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定义:居住证是依照流动人口的申请,各地政府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以及便利流动人口为目的而主导实施,首先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的具有登记流动人口基本居住状况和与福利待遇相关的居住凭证。政府可依据居住证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策略,对于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发展历程
人才居住证是居住证的前身,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及对人才的关注。国家从1990年开始,鼓励高素质人才享有人才居住证。这一政策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不断增多,2004年起,人才居住证开始扩展到所有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起着和暂住证相似的作用,即可以便利人口登记。同时,居住证也在使流动人口享有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自实施以来,其作用不断显现,截至2012 年12 月,已出台了居住证管理方面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已达到39个②。 在2010 年,《关于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全国性文件中提出,要对暂住人口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将居住证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随后,国家又出台了很多全国性文件用以规定居住证制度的推广实行问题。居住证制度成为户籍改革的关键制度的地位已不可取代。2015年,《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颁布,标志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及内容中的9项基本公共服务,6项便利无疑是进步。
二、居住证所体现的宪法权益
(一)体现宪法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是随着社会现实的不同而变化和扩展,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每个时代的人权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它来源于基本人权,是基本人权的法定话。之所以这部分应然形态的人权被宪法保障,是因为这些权利带有“根本性、基础性和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③。因此,宪法对已有人权进行确认和法定话,同时保障着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的每一点进步都会促进宪法中基本人权的发展与完善,而宪法的进步与前进又会对人权的进步起着推动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居住证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着宪法中关于公民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规定,即体现的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宪法关乎人权保障与人文关怀的规定。流动人口的权益在其中得到充分保障,其劳动权、就业权、子女受教育权、社会发展权等都在居住证制度的羽翼下得以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来自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也平等享有宪法权利。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原则最核心的体现。户籍制度为社会蒙上一层屏障,巨大的藩篱遮挡了平等权的本来面目。来自不同地区的人被冠以外来人口的头衔,本地居民享有超出外来人口的相应生活上,教育上,以及职业发展上的优待。居住证制度正是打破这种藩篱的强大武器,为每个流动人口都享有和本地人相同的权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是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权的重要方式。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也可以享有社会保险,子女教育以及自身就业的相关福利待遇。
2、居住证制度是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确认
物品的移动,譬如水果、钢铁的跨省,跨州移动需要受到关注,个人的迁徙自由就显得更加的重要,需要受到强有力的保护。自由迁徙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宪法中都通过判例予以确认,并没有直接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同样重视对公民迁徙自由的保护,没有规定在宪法中但重视程度不减。我们可以理解为此项自由非常重要以至于不需要规定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宪法没有禁止,说明公民当然的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这种没有宪法规定而由宪法条文引申的迁徙自由被称之为默示性迁徙自由,并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④。居住证制度排斥了户籍制度对公民的隔离与束缚,流动人口可以享有和本地居民相同的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福利。因此居住证制度保障了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使得公民真正享有了迁徙自由的权利。默示性的权利在这时得到了实质上的实现。
3、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中都会遭遇不测,一旦现实中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是情况发生,救济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有了救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才有现实基础。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对人权的法定话,因此,当侵权发生时,人民法院也直接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对公民的侵权情形予以救济。各地不同的关于居住证制度的规定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实现,那么,流动人口权利受到侵犯,同样可以和其他公民权利一样受到保障。公民可采取多种方式,例如诉讼、申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有了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实质的权利。这样,公民就更加放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体现了宪法中对知识分子的重视
我国《宪法》第 23 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各地出台的居住证制度大都将学历作为重要的要求,对知识分子予以更多的待遇。如《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第 9 条中对于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这样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这是对人才的重视,对知识分子的优待。是坚持科教兴国,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体现。各地的居住证制度的开端也都是由人才引进作为初始条件的。着不仅鼓励了公民积极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对城市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储备和发展前提。一举多得。高端人才进入本地可以逐步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可以说,知识分子是居住证制度发展的有力推动力量。有了这一前提条件,居住证制度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受益的群体也会更多。这无疑体现了宪法对于知识分子的重视。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难;对策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使得广大青少年有了更多求学深造的机会,但是每年大几百万的毕业生给就业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针对大学生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由原来的“一考定终身”的分配制度转为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的“双向选择”,本来想给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更多的选择机会,却出现了用人单位找不到合适的人才,而大学生也找不到合适的岗位的尴尬局面。
一、 大学生的就业现状
1、 未就业学生人数比例较大
根据《大学周刊》报道,北京市委对北京地区的2004届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为89.4%.经过记者的调查,发现这一数字被注入了水分。由于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追求较高的数字,高校为了达到要求,不得不在这一工作上下功夫,为了使学生拿回就业证明和就业协议,可以说十八般武艺,尽数使出,使得看红火的就业前景下暗流汹涌。如果剔除掉数据中水分,再去掉为了拿到毕业文凭而想方设法签了的协议,未就业的学生人数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2、 大学生就业费用逐年提高
由于就业岗位相对固定,每年新增的几百万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难上加难。为了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工作,专科学生从第五学期开始,本科学生从第七学期开始就四处奔波,频频出入各地的人才市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被浪费。有的家长为了给孩子找个好单位,更是四处求爷爷告奶奶寻求门路,据教育部统计,最近几年靠亲朋好友找到工作的占到25%,甚至有40%的人认为没有关系就找不到理想的工作。
3、 大学生的就业观念错误
俗话说的好,“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但是“80”后、“90”后的大学生,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摆脱“铁饭碗”的陈旧思想,总想找一个“钱多活少责任轻”的单位,最好还要有编制,殊不知,国家的体制改革逐年深入,要想找到一个“铁饭碗”的工作恐怕是越来越难了。还有的大学生不肯付出辛劳,找工作只看工作环境,哪怕少挣点工资,哪怕整天无所事事,也不去那些能实现人的真正价值而环境相对差一些的单位,更别说大有可为的广大农村。
二、 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1、 毕业生就业结构失衡,供需矛盾突出
高校的扩招,使得每年的大学毕业生有大几百万,造成了高校毕业生的供给和社会需求的矛盾。中国的人口多,2011年人口普查的结果是13亿多人,加上科技的进步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广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的涌入到城市当中,由于他们不怕辛苦,和刚毕业的不接地气的大学生相比就有很多优势。
2、 大学生自身的不足
首先是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和就业观念造成了大学生的就业困难。广大的大学生的“精英情结”挥之不去,没有清醒的意识到现在的教育是大众教育,而大学生目前选择的单位依次是党政团体、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集体企业,而且选择集体企业的少得可怜。其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眼高手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现在的单位不想花太多的精力用来培训刚毕业的大学生,而有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理论知识没学好,实践知识没学到,等于是混了个毕业文凭,找不到工作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3、 高校存在的问题
一些高校办学理念落后,专业设置陈旧,有什么样的老师就开什么样的课,老师能讲什么就开什么课,和市场的需求严重脱节。此外,有的高校就业部门对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重视程度不够,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就业政策市“双向选择”,学生就业不就业是自己的事情。
三、 就业难的对策分析
1、 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
首先,大学生的认清形势,大学生就业难的状况确实存在,但是在大学期间勤奋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积极投身到社会实践中锻炼提高了自己的综合能力的学生,用人单位是抢着要的。所以大学生在校期间要抓紧时间,学习必要的文化课知识,利用课余时间多参加些社会实践,了解社会需求和欲就业的行业要求,利用大学里的时间锻炼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其次,大学生要转变观念,抛弃精英观念,脚踏实地,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先就业,再择业,再创业”,从现实出发,选择适合自身的职业发展之路。
2、 高校课程改革,加强就业指导
高校要改变陈旧的课程设置,不能根据老师开设课程,而应该根据课程选择老师,对于那些不能胜任的老师,给出半年时间去深造学习,还是不能胜任的只有做转岗处理。加大对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把学生的就业实际问题和就业思想认识问题相结合,帮助他们认识就业形势,分析国家政策,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技术,提高他们主动适应社会的的能力。
3、 调整社会生产结构,创造更多人才需求
从现代化的发展来看,社会对高层次的人才需求是远远没有得到满足,主要是我国的生产就够落后,导致大量的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因此调整生产结构是增加学生就业的必经之路,优化第一产业,精简第二产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