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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论文

时间:2022-09-14 11:26: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对外贸易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对外贸易法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美国是全世界对对外贸易关系管制得很严密的一个国家,美国在对对外贸易方面所制定的法律也是最细致周到的。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国在对别国倡导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时鼓吹“主权过时论”,应“淡化”或“废弃”主权,而当其在对外贸易中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抵制多边规则时,又依“主权论”奉行其单边的贸易政策,其对外贸易法“201条款”、“301条款”、“337条款”等充满了进攻性和挑衅性。这种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双重标准倍受世界各国争议。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法 1974年贸易法 301条款 337条款

一、美国《1974年贸易法》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是美国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对外贸易,而国会自己并不实际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1974年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外国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外国市场上为美国商品提供同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包括调整这些贸易规则的改革)。同时,1974年贸易法还规定了此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具体来说,当总统确定外国或美国的现有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当地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如总统确定有执行贸易协定的必要或适当,可通过公告,修订或继续执行现有关税、免税、国内税政策,或继续执行额外关税。同时总统还有权适当提高或降低关税。另外,如美国国会发现,国际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扭曲)正降低美国农业品、工业品、矿产品、和商业在外国市场的增长,消减了互惠贸易减让的预期互利,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妨碍国家间公平、公正、公开的非歧视贸易,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国国际协定权利),以协调、降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职能主要是前工业与贸易局的大部分职能,加上从国务院转来的对外商业职能和财政部转来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职能。国际贸易局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归纳起来,包括:一、贸易管理,负责对外贸易法律的实施,1980年以来还包括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二、贸易开发,负责执行促进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并监控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三、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等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和谈判立场。《1974年贸易法》规定,商业部应与贸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适当机构一起,对贸易代表进行的服务问题谈判和服务协定的国内实施,提供人员支持和其他援助。商业部长建立服务产业发展计划,旨在与其他有关的联邦机构协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国服务产业在外国的竞争力;建立评估与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贸易数据库;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搜集和分析美国服务产业国际运营和竞争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与服务有关的问题,包括预测产业战略;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部门研究。

在美国的总统行政部门内设立有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和贸易副代表是美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均由总统任命,按总统指示履行职责。贸易代表享有全权大使职衔,副代表享有大使职衔。贸易代表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充当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包括美国参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议题的谈判;就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的基本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审议的任何问题,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国际贸易政策与其他法律协调;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就贸易协定计划与其实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和负责;就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定和与贸易协定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要求贸易代表对构成美国商业的重大壁垒的外国贸易做法作出国家贸易报告。1988年贸易法要求贸易代表认定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并进行报复。副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依贸易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谈判,并履行贸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职责。

美国海关总署为财政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负责关税的估价和征收,对进入美国的人员、船只、货物、邮件进行管理,防止关税欺诈,执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防止进出口贸易欺诈等。1988年国会还给海关增加了管理免税企业的职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136节(a)“直接或间接进口”规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根据本分章签订的贸易协定而公告的任何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或免税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外国,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间接进口。”但同时,该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对社会主义国家授予最惠国待遇规定了条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此外,该法规定如果总统确定,主要工业国没有据双方签订的协定提供减让,或没有在该国对美国商业提供实质上与美国商业提供的减让同等的竞争机会,则总统应就有关问题向国会建议立法终止或拒绝对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作出的利益减让。《1974年贸易法》还允许在收支平衡、报复权和例外条款等方面偏离最惠国待遇。就政府采购而言,对外国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和供应商,总统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或作法的适用,如果该适用会导致低于美国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待遇,或低于作为协议缔约方的另一国家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或其供应商的待遇。但外国或外国机构应:(1)是协议的缔约国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对美国产品或产品的供应商提供适当互惠的政府采购竞争机会;(2)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承担协议的义务,并对美国的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3)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对美国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4)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统可以修订或撤销任何豁免。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是有许多条件和限制的,与美国倡导的WTO规则仍有相当的距离。

同时,美国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义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在总协定之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双边协定当中。在总协定之后,美国很少有关于授予国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国内立法中表现出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待遇的倾向。

另外,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还有(对等的)互惠待遇、为了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国有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之间的待遇。

五、关于反倾销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1673节规定,如果管理当局裁定一类或一种外国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并且(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进口的原因或该商品进口销售(或可能销售)的原因,美国的产业正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则除对该商品征收其他税收外,应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其数额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的数额。

六、关于反补贴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1671节规定,如果管理当局裁定,一国政府或一国境内的公共实体直接或间接地向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可能销售)的某种或某类产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提供可抵消补贴,而且在商品从补贴协定国进口的情况下,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进口的原因或为进口而销售(或可能销售)的原因,美国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则除对该商品征收其他税收外,应对该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税额等于可抵消的净补贴额。

七、进口救济——“201条款”

“2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章第2251节)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某一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认为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有人称“201条款”为“例外条款”,其规定的保障措施不是对不公平的外国做法提供的救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337条款”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救济那样,而是对公平的但却压倒性的外国竞争的救济。其实质是,允许美国在因进口数量增加而对相同产品的美国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时候,撤回对其他国家作出的关税减让。也就是说,如果某货品的进口增加达到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的水平,美国将被允许为救济损害而将关税提高到协定前的水平。

八、“一般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第1301节(《美国法典》第19章第2411节)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贸易协定不一致,或者是不公正的,从而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这一点是强制性的。美国总统如果有特别的命令,贸易代表在采取行动时应该遵守。

美国贸易代表针对“301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措施,一类是任意措施。

如果贸易代表确定美国的贸易协定权利被否定,或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符,或者否定了美国依该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是不正当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贸易代表除接受总统的具体指示外,应采取下述措施:(1)中止、撤回贸易协定减让利益或阻止其适用;(2)在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商品征收关税或施加其他进口限制;对该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施加限制,而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规定;(3)如果该法律、政策或做法没有达到美国贸易法规定的享受免税待遇的资格标准,撤销、限制或中止这种待遇;(4)与外国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使该外国取消或逐步废止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该法律、政策或做法给美国商业造成的负担或限制,向美国提供贸易代表满意的符合美国国内工业经济部门利益的补偿。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法律、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补偿。

九、“超级301条款”

在《1988年贸易法》中,美国国会在《1974年贸易法》上增加了310条款。该条款即人们所称的“超级301条款”,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提交1989年和1990年全国贸易评估报告后的30天,向众议院赋税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交报告确定美国的自由化重点。在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必须识别“重点国家”和每一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消除这些做法可能非常有利于增加美国出口。同时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向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的21天内,就有关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发起调查。

然后,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与重点国家进行磋商,在发起调查后的3年内消除重点做法,或者对此做法作出赔偿。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将要求美国贸易代表采取报复行动。

与 “一般301条款”不同,“超级301条款”不是由申诉人向贸易代表提起申诉而由贸易代表发起调查,而是法律要求贸易代表必须发起调查,但调查程序与“一般301条款”的程序是一样的。

十、关于“特殊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特殊301条款” (《美国法典》第19章第2242节),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向国会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后30天内,应认定对知识产权拒绝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国家,或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贸易代表从上述国家中确定的重点国家。在认定重点国家时,贸易代表只认定下述国家:(1)具有最严重或极端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拒绝给予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2)其立法、政策或做法对美国的相关产品有最不利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3)这些国家没有进行诚意的谈判,或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没有做出明显的进步,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政策保护性 贸易保护

中国加入WTO后,应正确认识WTO这一多边贸易组织的性质,在宏观政策上制定出相应符合WTO的原则,反映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笔者就如何构建中国的国际贸易政策保护性进行了阐述。

一、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 Box)政策等等。

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二如何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旋

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旆,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转贴于

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努,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l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l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三、结语

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环境逐渐被作为一种新的贸易资源以及贸易产业来认识,然而环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还远远没有达到协调与完善,一些国家就利用环境因素来构筑新的绿色贸易壁垒。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发展趋势以及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怎样来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引言

“绿色贸易壁垒”简称为绿色壁垒,又称环保壁垒,生态壁垒等,指的是一个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对外国商品进口专门设置的带有歧视性或对正常环保并无必要的贸易障碍,或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绿色壁垒是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的产物。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的不断提高,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也造成了越来越为严重的影响。所以,如何突破这一绿色壁垒,就成为我国外贸持续发展的重点。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

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虚假性。绿色贸易壁垒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名,顺应了全球范围内保护环境的趋势,但它实际上是限制进口地制造贸易障碍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第二,不平衡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已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平衡性。而发达国家忽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以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提出过高的标准,导致更多的不平衡。发达国家甚至提出远高于国内标准的标准,搞双重标准,这更加剧了不平衡性。第三,隐蔽性。种种绿色贸易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义,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的借口。第四,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以及限制,对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的压力。这些绿色保护措施还有不确定性以及可塑性,在实施时的过程中容易受发达国家的刁难和抵制。第五,坚固性。即根据本国市场和消费者的情况超高标准制定,先入为主,制造进口品的消费障碍,具有坚固地限制进口的堡垒作用。发达国家突出了“环保例外权”,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规则之一,试图通过多边协议来限制贸易保护政策。

二、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顺应绿色潮流,提高环保意识。

我国企业要冲破绿色壁垒,就必须充分认识到,低环境标准国家的资源会加速退化,环境污染加剧,并最终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高环境标准国家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占据强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力。所以,我们更应该全面认识绿色贸易的性质,既要认识绿色贸易规范条件的积极作用,又要分清某些国家寄寓于其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的发展顺应历史潮流。当然,顺应这股绿色潮流必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而这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和教育。 转贴于

第二,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并将环保纳入外贸发展战略。

环保产业的发展,必然会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为其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此外,环保产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在自我发展的同时能够带动、使得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很具潜力与市场。我们应根据绿色壁垒的发展趋势,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强化环保执法,对外贸活动中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同时,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另外,必须加强对各国环保法规、环境标志制度的研究和信息搜集,尽快建立外贸环境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为出口企业和外贸部门提供及时、充分的信息咨询,促进企业按照环保标准组织生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第三,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活动,共同抵制绿色贸易壁垒。

目前我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可利用有关条款联合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绿色保护而采取的日益繁多的绿色贸易壁垒及歧视性政策,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应通过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制定公平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虽然在遭到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的情况下,发达国家仍坚持把环境问题纳入新一轮的WTO谈判中,但有一现状是不能忽视的,即在WTO的140多个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数量已占3/4的绝对优势。只要发展中国家齐心协力,共同协调和合作,拒绝接受超越自身承受力的环境条款,那么WTO是不能也不敢漠视绝大多数成员的这一要求和呼声的。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强同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开展和参与有关国际环境组织和贸易组织的活动和谈判,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并利用多边合作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抗那些不适当的绿色壁垒,减少因环保问题引起的贸易摩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

一是重视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IS0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是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二是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才是合格产品,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三是加强宣传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制度。向企业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在认证程序上指导和帮助企业,不收费或低收费。

结束语

综上而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绿色贸易壁垒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本文在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并分析了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和措施。我们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中国一定会取得反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胜利。

参考文献

[1]黎友焕,新贸易壁垒浮出水面[J]经济导刊,2008

[2]翁鸣,不可低估的绿色壁垒[J]国际贸易,2009

第4篇

【论文摘要】倾销是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现象,通过对倾销、反倾销、以及WTO中的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学习一些反倾销过程中所遇到的实践问题。同时结合一些相关的理论知识,评述一下我国的反倾销今后所要面对的问题。

1 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国际贸易中产品倾销作为一个独立于产品补贴的概念最初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提出。即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可以看出,倾销产品至少涉及两个国家的市场,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这种价格的差异不是由于生产成本﹑效率和正常竞争造成。倾销对正常国际贸易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那种掠夺性和长期性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直接损害,也可能扰乱进口国的国内贸易秩序,造成社会性危害。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有关当局对外国出口商,本国进口商和同类产品商在产品进出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进行调整﹑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法律规范。首先,WTO关于倾销的定义采用的是GATT1994第6条协议,有三个标准:①价格标准;②损害标准;③相互关系标准。其次,反倾销法国内渊源是指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最后,反倾销法的国际渊源是指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历次关贸总协定谈判达成的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按此规定,缔约国国内原先已有的与总协定第二部分相冲突的法律规定,可保留优先适用。

2 各个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区域间的相互贸易往来也较之过去更加频繁。以欧盟为例,不光有专门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专门机构,而且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的利益。

再来看美国,他们的反倾销立法和执法已有较长的历史,由于有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反倾销调查并非由政府行政部门独家包揽。并且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任何有利害关系方,只要有理由相信一国的商品已经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倾销美国,美国国内某一工业因此受到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或它的建立受到重大阻碍,就能申请反倾销调查。

最后来看加拿大,它是世界各国中第一个建立反倾销制度的国家。1904年通过的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6节是加拿大第一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经多次修改后已成为各国反倾销法的典范。它的反倾销制度是以特别进口实施法为主要架构,由设置国际贸易法庭条例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令形成国内法律渊源。就国际法而言,为遵守国际协议,加拿大制定了实施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和实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法律,其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构成了加拿大反倾销法的国际渊源.

3 由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看待我国近年来的反倾销实践

在国际反倾销热浪不断掀起,外国产品倾销中国市场,挤压我国内工业的严峻形势下,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国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调查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损害和损害程度。毫无疑问,反倾销条例可以用来打击外国产品在我国的倾销,保护国内有关产业。我国反倾销立法主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反倾销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14个有关反倾销的部门规章所组成的三级较健全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纵观我国的反倾销历史,最早的一起反倾销调查是1997年底开始的进口新闻纸的反倾销立案调查。1997年11月10日,原外经贸部正式接受国内9家新闻纸厂联合递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外经贸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开创了我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历史先河。

自1997年12月10日截止2005年3月31日,我国对外国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共35件。其中已经决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共19件。我国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量基本保持逐年递增或相对稳定的势头,尤其是在我国“入世”后的第一年,立案数量达到了一个高峰。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还要不断地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出口结构,建立灵活的经营策略。

从这些年的实践可以看出,与“入世”前的情况相比下,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增加,涉案产品类型集中主要涉及化工化纤﹑钢铁﹑造纸﹑光纤等行业。分析其原因,总结如下:

(1)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①世界经济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80年代以后,由于第五次经济危机的加深和蔓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经济“滞涨”阶段,导致国内经济萎靡不振,失业率居高不下。②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③中国企业的出口策略。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期间,但大部分仍集中在投入少,见效快、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④我国企业应诉不利。(2)我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有利于我国受损产业的恢复和发展;促使外国被诉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转向中国国内进行投资;受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存在有指控对象向非指控对象国家转移的趋势。

因此,提出些自己在针对于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建议和看法:①要积极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施加积极影响和对出口行为进行有效管理。②还要积极发挥出口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建立起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企业要规范和优化自身的出口行为,要有策略地积极应诉,并且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③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及律师协会的作用。

总之,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对我国的反倾销实践加以政府干预。充分利用政府的职能,为我国的对外贸易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国际环境。回头看我国反倾销走过的道路,虽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其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参考文献

第5篇

经济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一:地区经济贸易进展思索

山东省,作为整个发展规划的整体,在2011年实现生产总值45429.2亿元,较上一年增长10.9%。在全省共同的努力下,成为继广东、江苏之后,第三个迈入四万亿俱乐部的成员。这就表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发展有了经济强省做保障,再结合地市之间的贸易合作,最终实现整合海洋资源,发展海洋产业,联动全省经济贸易的科学和谐发展。针对这一目标,本文提出了通过聚类分析的分析方法,将全山东省的17个地市进行初步的筛选统计,根据聚类分析的结果,使具有一定的联动优势的城市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同时在顾全整个区域的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将全省的资源进行合理再分配,保证一部分有区位优势的地区能够率先发展国际贸易,而后带动其他地区共同发展。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其周边城市发展现状分析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核心城市青岛,位于整个蓝色经济区的中心位置,整个山东省的东南部,副省级城市,全国五个计划单列城市之一,被誉为中国品牌之都、世界啤酒之都和世界帆船之都。在2011年1月,国务院批准青岛市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和龙头城市。作为中国北方重要的港口城市城市,全市进出口总额1191.3亿美元,港口吞吐量35012万吨,实际利用外资28.4亿美元,与上年同比增长52.8%。烟台市,地处山东省的东部,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是环渤海经济圈内以及东亚地区国际性港口城市、商贸城市和旅游城市。综合其发展潜力,烟台被中国社科院评为未来10年最具潜力城市之一。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整体规划中,烟台市将成为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港口城市、金融贸易服务中心和旅游度假胜地。日照,位于山东省的东南部,整个蓝色经济区的南部,是黄海之滨的新兴港口城市。日照城市的经济发展依靠港口优势,临港工业迅猛发展。与其他城市相比,日照市的临港工业将以大项目-产业链-产业集群产业基地为发展模式,逐步延伸至山东省的其他城市,带动其他城市的发展。在经济生产总值方面,2010年日照市已经突破了1000亿,其中在第二产业方面,增加值561.55元,规模以上的工业增加值为突破600亿元,这充分体现了日照作为港口城市,发展港口产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威海,地处山东半岛的东部,是我国沿海开放的港口城市之一,同时也是享誉国内外的著名旅游城市。在经济发展方面,威海市是全国综合经济实力50强城市之一,2011年全市的生产总值突破2000亿大关,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2.5万元。因此,威海进入到蓝色经济区依靠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大力发展其对外贸易。潍坊,位于山东省的中部,同时也位于蓝色经济区的中心位置,是山东半岛都市群最大城市。与之前的四个城市相比,对外开放的港口优势不明显。但是,潍坊市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经济发展之路。在2011年,潍坊市实现生产总值3541.85亿元,增长11%。至2011年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4057家,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5%。因此,潍坊市在第二产业方面比其他城市具有更大的优势,极大地稳固了半岛地区的经济贸易基础。东营,位于山东省的中北部,位于黄河入海口,胜利油田的所在地,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年轻的城市。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超过2600亿,保持着较快的增长,人均生产总值迈入十万元大关。胜利油田,作为中国第二大油田,涵盖石油勘探、钻采、管道输送、石油化学品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等各个领域。石油行业关乎到整个经济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命脉。从国际形势和国家贸易的角度来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石油仍将是世界的主要能源,而石油勘探行业势必将被国际投资者看重,从而注入大量资金,引导石油行业进入新的阶段。滨州,位于鲁西北地区,整个蓝色经济区的最西端,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海岸线共240公里。作为渤海湾重要的城市,滨州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是鲁西北地区重要的机械制造、纺织、印染行业城市。虽然整体的经济状况与其他城市差距较大,但是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与京津唐地区的重要的交通要道,滨州还是为整个经济区的贸易发展做出了贡献以上七个城市共同组成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从上述现状可以看出:城市之间有各自的发展轨迹,同时又有相同之处。所以,我们在分析经济区对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时,既要考虑共性,又要考虑特性。

各城市经济指标体系的建立

分析城市经济贸易的发展,需要建立可靠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需要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但要有经济区发展的特色,应包括:经济总量方面、一二三产业方面、经济区贸易发展的重要行业方面等。这些指标作为对各个城市的描述,为了便于更好地找到各个城市之间的差距,将样本城市之间的各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

聚类分析法的原理与应用

1、聚类分析法的原理描述

聚类分析是按照数据本身的结构特征对数据进行分类的一种探索性统计方法。聚类的实质就是按照数据距离的远近将数据分为若干各类别,是的类别内数据的差异尽可能的小,类别间差异尽可能的大。分析的基本步骤在确定距离的基本定义和类别间的距离的计算方式,然后依照类别见的远近,通过把距离接近的数据归类到可能的聚类结果,最终利用相应的指标来确定能够分成几类。对蓝色经济区城市的不同数据数据进行聚类分析处理,具有改变之前经验分析法的无法从数据本身定量的分析的弊端。因此,从可得到的数据着手,运用聚类分析方法从蓝色经济区的数据本身的数值之间的特征对数据进行分类。具体而言,将现有统计指标作为基础,以经济区各个城市的数据为对象,对数据进行聚类分析,得出合理的蓝色经济区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水平测量的分类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统计得出不同类别的特征值。

2、实证研究

根据上述的原理,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7个地市的数据进行收集。

3、结果分析

从数值结果的角度来看表明:第一步距离水平最小为2.75857,对应的聚类是:(潍坊,滨州)。第二步距离水平次小为3.04030,对应的聚类为:(青岛,烟台)。如此继续下去,最终凝聚为1.从聚类分析图形结果树状图来看,将相似水平指定在51.9228,那么从左向右,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青岛和烟台;第二类是威海;第三类是日照;第四类是潍坊和滨州;第五类是东营。由此可以看出,山东省境内的各个城市发展存在不小的差异,但又存在共性。从类型上看:第一类的青岛和烟台这两个地区的相似水平很高。因为两个城市相临,同时是国家开放的沿海城市,地理位置俱佳,在面积、人口方面,两座城市的数据相似。随着近几年来交通通讯不断地发展,青岛和烟系更加紧密。特别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建立,将两城的合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从良性发展的角度上讲,青岛和烟台在某些优势领域要积极地加入竞争因素,既保证了发展,又充满了活力。值得一提的是,两座城市的民营企业在大的良好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中蓬勃发展,在金融危机来临时没有大量破产,而是通过自身的努力经营和国家政策支持,迎难而上,实现了增长,稳固了青岛和烟台在整个蓝色经济区核心的地位。第二类威海和第三类日照都是著名的旅游胜地,无论从自然环境还是从社会环境角度上讲,都是全国闻名。这个良好的条件为威海日照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调。但是,地处青岛、烟台这两座核心城市周围还是为两座城市的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不小的影响,加之两座城市面积较小、人口较少的特点,经济发展的确收到了很大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地向核心城市吸收经验,而且结合着自身的特点,有重点的发展。通过蓝色经济区的建立,能够助推这两座新兴城市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第四类的潍坊和滨州相似水平在七个城市中最高。两座城市均有悠久的历史,都出现过众多名人和历史古迹。但是,碍于地理位置的影响,没有像其他沿海城市一样,大力发展自己的进出口外贸行业,转而发展第一和第二产业,保持着第一、第二产业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步调,并且在这两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蓝色经济区的建立为城市发展开辟了新的思路,指明了新的方向。作为整个经济区的后备地区,扮演者供给第一产业产品和第二产业产品的角色,同时不断的改善城市的经济贸易发展的方向、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软硬件结合,走出属于自己的经济发展的道路。第五类是东营市。作为石油之城,东营的发展在深化第二产业的同时,逐渐向发展第三产业倾斜。东营的各项人均指标均名列山东省的前茅,所以,在发展整体经济的同时需要注重人力资本的投入,着重培养高新人才,为人才创造成长的环境,并且投身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整个蓝色经济区的对外贸易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结束语

本文通过聚类分析的方法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七座城市进行分析,通过数据的处理,可以发现城市在发展地区经济和对外贸易同时需要积极地与其他周边城市合作学习,找到自身的不足,做到城市之间相互联动,共同促进山东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多方面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经济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二:中非经济贸易合作论文

一、当前中非经济贸易合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中非经济贸易合作现状

首先,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现实,中非之间的经济贸易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非洲地区经济的腾飞,中非贸易额年增幅不断提高。其次,中非贸易比重在我国对外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持续上升,并且非洲在对外贸易比重方面与过去相比也有较大的提升,我国作为非洲的重要贸易合作伙伴,在非洲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另外,在中非贸易商品结构方面一直保持着稳定的结构态势,非洲主要向我国出口燃料和矿产品,而我国主要向非洲出口制造业产品。最后,从总体上来看,非洲对我国贸易顺差,但是个体对我国逆差,这主要是因为在非洲除了少数国家以外,大部分非洲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经济产业结构比较单一。

(二)当前中非经济贸易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中非经济贸易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首先,中非贸易合作关系的基础四资源禀赋差异,这种合作出发点对双边贸易关系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首先来自西方国家中非贸易的恶意揣测,认为我国利用经济方式对非洲进行资源掠夺,破坏了中非经贸合作环境。非洲国家和地区的制造业也在不断发展,这对我国大量的制造业产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且有些国家正在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促进本国制造业的发展,中非贸易合作形势不乐观,加上新能源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以石油、矿产等不可再生能源为主的中非贸易形势面临新的挑战。其次,由于我国和非洲经济仍然处在发展阶段,并且中非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范围较窄、中国企业对非洲市场的自信心较低等原因,中非贸易合作总量仍然处在较低的层次。

二、中非经济贸易合作未来发展趋势

(一)加大非洲进口

为了更好地促进中非经济贸易合作关系,加大非洲进口是未来中非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趋势。首先,要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增加非洲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占有量,这是改变当前中非经贸关系逆差状况的重要措施,在于我国有着良好外交关系的非洲欠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输华免关税的待遇措施要得到切实的落实,并且在未来考虑将这一比例提高到97%,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细则,促进非洲国家出口创汇。其次,建立促进非洲非资源类的产品宣传销售平台,创新营销手段,为非洲企业建立良好的宣传和推介环境,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

(二)改善我国出口

改善我国出口方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要对我国出口非洲的市场秩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强化质量监督机制,严把质量关,禁止向非洲地区出口劣质产品和残次品。其次,要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进行不断的提升,在非洲地区建立良好的品牌效应,增强营销渠道等等,强化企业的国际经营模式,不断提升我国出口贸易的品质。

(三)强化中非经贸合作的便利性

强化和促进中非经贸合作的便利性是未来中非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也是新时期中非经贸合作的必然要求。首先,落实相关会议规定,利用法律援助、资本融资等方式方法,帮助非洲国家对其海关、商检的设施进行调整和改善,提高非洲国家的清关效率。其次,要在海关、税务、质检、产品标准体系建立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沟通,强化我国同非洲地区在部门对口合作、业务合作机制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基于双边经济发展现状和相关制度措施,借鉴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建立符合相关制度的便于经贸合作的合作机制。最后,积极跟进贸易便利化中的单一窗口合作协议的落实工作,不断提高中非贸易合作的便利性。(四)在整体上优化中非经贸合作在整体上优化中非经贸合作是解决当前中非经贸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根本措施,也是未来中非经贸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整体上优化中非经贸合作,最主要的就是要用投资代替部分制造业在产品对非洲出口,紧紧把握当前非洲国家工业化发展初期的良好机遇,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下,在非洲地区开展绿地投资、劳动密集型产品投资等,逐步降低中低端制造产品对非洲的出口,是深化中非经贸合作的重要措施。

第6篇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我国经济市场开始有了新的改革和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了我国的主流业务,对于各个企业来说更是通过电子商务开始与国际接轨,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本身已经与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从现今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现状来看,我国应该及时根据市场主流对本国电子商务业务进行更新,这样才有可能看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本文就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与我国的应用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应用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其实是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而逐渐改革的,尤其是在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的时代,电子商务已然成了国际贸易的主要途径,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成就了国际贸易,所有的商业信息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流向国际,使整个国际贸易市场更加多样化,若我国掌握了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运作规律,那么就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应用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水平较低。

我国企业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企业单独开展网上采购和销售目前只能算少数,因为许多企业根本无法完成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流程,虽然我国有一小部分的企业能够单独完成电子商务运作流程,且积极性十分高渴望能够将企业电子商务带上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这类企业没有认识到电子商务的真正意义,仍然对电子商务国际化呈待定的状态。

2、网络不安全。

由于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过程需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资金转向、资料安全、物品安全等,尤其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结算时的信息安全更加重要,但从我国电子商务整个运作过程来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存在着网络不安全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黑客攻击现象过多,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整个网络安全更不安全。

3、没有相关法律约束。

电子商务不仅与用户、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更与工商行政管理、保险、银行等部门有着不可或缺的关系,若电子商务的物品地区不一致,还与地区、国家有关,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确实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约束,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才刚刚起步,还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一个完善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很好的约束,因此我国电子商务常常在地区不同的调节上出现问题。

二、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

1、改变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不用再进行面谈直接可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国际交易;第二、完全和不完全国际贸易方式,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可直接通过电子商务市场完成贸易,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一些物质类的东西无法实现互联网交易,需要借助其他交易方式;第三、将传统票据的交易形式转变为流程交易形式,直接改变了国际贸易交易形式。

2、改变国际贸易销售方式。

第一、网络互动销售,由客户对电子商务中的物品发起提问,电子商务操作人员对其进行解答,并以互动的形式完成销售。第二、整合式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是因为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这种销售方式基本不用通过沟通的流程,一般是直接一对一地进行销售。3、改变国际贸易管理方式。电子商务已经对国际贸易的销售和交易等流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自然而然也会逐渐改变国际贸易的管理方式,如下:第一、商品招标;第二、许可证发放;第三、海关管理;第四、进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第五、过程国际化管理。

三、我国应用电子商务的有效途径

1、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我国企业要想使电子商务有一个好的发展,首先就应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深入了解电子商务市场各个环节,才能够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第一、了解电子商务的互联网特点;第二、了解电子商务客户的喜好;第三、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销售形式;第四、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行业的实际运作情况;第五、了解商品销售不出去的原因;第六、了解电子商务如何与国际接轨。

2、选择正确的电子商务网站。

一个好的电子商务网站能够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选择适合企业销售、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今后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只有两种发展可能,一是门户化、大型化,如阿里巴巴,二是专业化、行业化,如中国玩具网。

3、制定电子商务计划。

制定电子商务计划既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的重点项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而制定有发展前景的计划,可以从计划时间长短、实施计划的目的等而制定。

4、建立多样化电子商务网站。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基本都属于服装行业,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网站基本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根据商品类型的不同,创建多样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可供人们快速消费的网站,或者建立一些富有我国传统文化特色商品的电子商务网站,使更多人能够了解我国文化特色,以此来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接轨的目的。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不仅只影响了国际贸易市场的运作形式,更影响了整个电子商务的改革发展流程,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正待发展的国家来说,我国企业还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来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要针对现今电子商务市场情况来制定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计划,才能使我国电子商务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璐.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4

[2]张冬青.我国林产品贸易应用电子商务策略与技术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4

[3]刘电威.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9)

[4]耿思尧.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及策略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5(04)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高校国际贸易教学变革思考

摘要:

中国加入到WTO后,对外贸易总额有了明显的提升,对于人才的需求开始增大,使高校开始面临更大的教学压力。不过,高校作为我国教育体制下,主要的社会人才培养基地,肩负着提升社会发展的重任,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中,所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多,高校的必须在更短的时间内,为社会提供数量充足的专业型人才。因此,本文对于国际贸易教学进行研究,提出有效的教学变革方式,希望能够从教育层面,找到弥补社会人才缺口的途径,以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 教学变革 社会人才需求

国际贸易是一门相对复杂的学科,不仅涉及到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对于外语、法律也有着一定的要求。而基于国际贸易人才的全能性需求,高校在教学上也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导致国际贸易相关课程的数量和难度不断提升。对此,必须快速找到提升教学效率的突破口,以保证学生在有限的校园时间内,完成基本的知识积累和能力塑造。

一、国际贸易教学的新发展

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教育主管部门开始不断的修改专业教材,使之与其相契合,而国际贸易的教学内容,也在近年来得到了修订。较比于以往的教材,主要特点在于:一是教学范围增大,传统国际贸易教学,是以经济学中的理论知识为核心,主旨帮助学生分辨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差别,所以实践内容相对较少;二是完善了法律体系教学内容,由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造成各国贸易法律经常修订和完善,因此,在教育中不断的完善法律内容,对提升学生的能力,有着直观的作用;三是着重强调了国际贸易法的地位,减少学生基于对贸易法认识不深刻,而在实践中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的问题。另外,法律也是全球贸易的基础规则,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进行遵守,帮助学生重视法律,对于学生国际贸易观念的养成至关重要。

二、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必要性

1.传统教学方法的滞后。

在高校教学中,由于国际贸易的内容复杂性较高,并不断的添加新的规则,所以,教学手段无法有效进行创新上,导致方法滞后的问题出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手段相对落后,很多教师仍旧沿用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教学手段,学生早已对其产生了主观情绪的抵抗,无法达成良好的学习效果;二是仍旧存在机械化的灌输教学,教师的教学主动性过高,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和自主学习能力,并且严重制约学生的开拓性思维;三是教学气氛死板,国际贸易教学由于理论知识要求较高,所以,课堂中大部分教学内容在于知识讲授,缺乏与学生的互动,导致教师对学生的掌握情况无法了解。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不有效的在教学方式上采取变革,学生的前途将十分堪忧。

2.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

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突飞猛进,进出口产品开始复杂化,专业人才形成了较大的缺口。严重的人才问题,直接导致了中国在国际贸易环节中的弱势,更无法有效的与发达国家展开竞争,最终影响的将是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所以,高等教育必须重视目前的人才缺口问题,有效率的为社会提供专业型人才,以满足我国在全球化发展的大浪潮中,能够稳固的占有一席之地。综合来看,无论是教育本身的需求,还是社会对人才提出的要求,高校必须合理的转变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学生在国际贸易领域上的综合素质。而实现该要求,需要高校从多个层面进行变革,包括教学的目的、方式、内容,以及为学生设置实践教学等。同时,学校也应该具备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鉴于国际贸易所涉及到的法律内容,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更改和完善,因此,高校必须采取及时的将其列入到教材的措施,使学生掌握更加完善的知识。

三、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思路

1.转变教学目的。

首先,教育者必须认识到国际贸易教学的目的,并不是培养知识型人才,而是能够在学生毕业后,成为快速融入社会的专业性人才,所以,需要改变教学思路,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其次,教学并不是完成教育任务,目的是在于对学生的培养,所以再教育环节中,学生应该占据主体地位。教师必须要深刻的认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教育者不应该存在主导者的姿态,应更多的为学生发展而提供服务,因此,教师在教学手段上,也要适时的进行优化;最后,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在教育上要帮助学生,认识到国际贸易对于国家的客观意义,即,帮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行为的目的。

2.变革教学内容。

第一,适当的引用国际教材。虽然我国参与了WTO,但是国内的贸易环境,与国际形势存在着一定差异。教材的编撰者,多是以国内规则为主体,导致现行教材与国际环境不符合,影响学生对于国际贸易的认识。采取国际教材,可以更好的实现国际接轨,同时,外国所使用的教材,多已经完成了丰富的实践,正符合我国急缺人才的需求,即,可以减少短期内理论编撰无法与时俱进的问题。第二,合理的开展实践教学。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高校采取了联合式的实践教学,即学校与企业合作教学,由学生负责理论知识的培养,企业负责实践能力的提升,最终直接向企业输出对口人才。实践教学目的,在于为社会节约人才的培养成本,使企业更加愿意录用应届毕业学生。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实践教学可以实现高校内培养人才,更具效率的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第三,建立前沿信息分享教学机制。基于国际贸易的变化性较大,所以在教育中,教师应该不断的向学生提供相应信息,包括国际形势的变化、新型规则的要求、典型案件的裁决等,使学生可以感受整体国际贸易环境,并加深对于国际贸易的思考。

3.变革教学方法。

第一,改变模式。首先必须将部分传统的教学手段去除,特别是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不能够出现在现行教育理念中。在教学方式的设定上,应采取以启发式为主的模型,例如案例教学法,为学生展示国际贸易案例,如WTO仲裁的典型案例,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教师要注意活化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塑造提升学生的问题解决思维。第二,创新手段。现代教育不能够在局限于书本和黑板,而且,我国高校也全部配置了多媒体教学器材,教师应该合理的利用资源,帮助学生更加形象化的记忆知识,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在课下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为学生创作多样化的学习空间。

4.注重教学实践。

实践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教学的基本要求,学生除了基础知识的学习外,还要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巩固知识结果,使自身在正式工作前,拥有一定的岗位经验。而在实践性教学方面,最好的方式无疑是联合,学校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外贸易公司进行合作,让学生能够在其中吸取经验,例如与律所的合作,学生可以直接参与到国际贸易案件中,虽然不具备决策权,但是,能够身临法庭,并得到专业律师的指导,已经有效加强了基础知识的理解。

5.加强教学与科研的联系。

虽然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中,并不要求学生参与到教师的学术科研中,不过,为了提升学生的研究能力,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参与的便利,同时也能够帮助教师降低科研时间成本。在加强教学与科研的联系方面,首先高校应该建立相关机制,使学生具备参与的调解;其次是教师调解课题内容,帮助不具备学术能力的学生,也可以完成部分科研工作;三是开展随机课题,可以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参与所学知识的小型课题;四是鼓励学生独立学术研究,并指导发表学术论文,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四、结语

中国对外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了大量的专业人才缺口,而此时不仅是中国发展的契机,也是高校教学合理变革的机遇,所以,高校应该充分的研究社会需求,有效的调整教学方式,为社会提供更加适合的专业型人才,以此推动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卉.国际贸易教学方法的新发展和教学变革的新思路[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5(09).

[2]吴钧.经济全球化视角下地方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双语教学的理性思考[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04).

第7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产业政策;贸易政策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7-45 -02

一、产业政策背景

由于澳大利亚联邦建立之前的殖民地经济发达,具有丰裕的自然禀赋,所以其最主要的经济活动就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其中主要包括羊毛生产,金矿挖掘和农副产品。1890到1909年间,澳大利亚出口贸易所创造的 GDP 占总GDP的20%,贸易额中有 97%的出口产品为初级产品。制造业与资源产业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相比,制造业的发展受到市场因素的制约,发展比较迟缓。在人口规模上, 人口数量较少且居住地点比较分散;在区位优势上,澳大利亚所处地理位置距离世界工业大国的消费市场地理距离远,产品的运输成本高。地理因素和人口因素都不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济,都无法在国际市场占据优势。但是,澳大利亚的地理因素和人口因素制约其制造业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制造业的发展。因为当地人民对制造业产品的需求不断的提高,完全依赖出口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澳大利亚制造业的国内市场也有所发展,按当年价格水平计算,1891 年制造业产值在总 GDP 中占16.6%。

从十九世纪末经济出现滑坡之后,澳政府当局开始意识到,只依靠初级商品生产和进口的经济,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急需发展当地的制造业。其结果是二十世纪初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之后,确立了持续了 70 年“保护国内工业的模式”,体现了保护性的产业政策。

二次大战前,澳大利亚对外贸易方向主要出口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主要出口国是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二战后澳大利亚意识到不能单纯的依靠英国,应该开始奉行更独立的对外贸易政策。随着国际经济格局的改变,澳大利亚的贸易方向发生以下变化。第一,对美贸易发展迅速。第二,对英贸易日益下降。第三,日本成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第四,中澳贸易前景广阔。第五,面向亚太地区是澳贸易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产业政策定义的界定

产业政策通常是对以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结构理论等为基本内容的产业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应用,也是产业经济学理论价值的最终体现。对于产业政策,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目前国际较为流行的观点有:小宫隆太郎认为产业政策是“对以制造业为中心的产业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实行干预的各种政策,以及个别产业内部的产业组织对私人企业的活动水平施加影响的政策的总和”。

国内主流学者认为产业政策就是规划产业结构高度化,确定带动整个经济起飞的战略产业,并通过政府的经济计划,诱导经济按规定目标发展的措施。概括地讲,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产业活动进行干预而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总和。产业政策的实质,是针对产业活动中出现的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情况而实行的政策性干预。是带有宏观性和中长期性的经济政策。

就理论层面上的产业政策而言,多数人认为可以追溯到德国古典经济学家李斯特的“扶持幼小产业说”。1841年,李斯特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提出了国家应该利用产业政策扶持幼小产业改变落后面貌的必要性。这种理论不仅在当时对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振兴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而且对以后几乎所有的后起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学者何斌,严进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一组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和手段,往往意味着政府对某些产业的保护和扶持。产业政策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产业政策力图干预产业部门之间,产业内部的资源分配过程,以及干预某些产业的组织形式来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第二、与经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第三、强调诱导并尽可能的避免国家直接参与。

三、产业政策内容

(一)二战前的产业政策

二十世纪初期,澳大利亚当局颁布了第一个保护本地生产制造业的关税法案。二十世纪20年代,澳方政府又颁布了一项新的税法方案,这就是史上称的的“格林关税”。这部税法方案将一般关税水平提高了 14%~26%。该法案规定,对汽车整车进口与零部件进口实施差别税率,来保护促进了本地以汽车为首的重工业的发展。同一时期,澳方政府成立了用以制造产业政策方案的关税委员会, 用来支持、保护和诱导技术优势行业的发展。澳大利亚发展制造业,本质上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其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一系列贸易政策工具.通过提高关税水平与执行差异化的关税税率和限制直接的进口数量,来保护国内进口替代品制造业部门的发展,从而促进进口替代品部门制造业的发展。

(二)二战后的产业政策

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关税税率一直浮动很小,30多年前实行的保护本国制造业的关税政策,政策绩效依然良好。但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关税委员会开始试图说服政府进行一次关税的总评估。但关税委员会想说服政府进行关税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显然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到20世纪60年代,澳方政府同意重新进行关税评估。20世纪80年代,澳方政府开始改变产业政策。直接废除了直接进口限制,关税成了保护和扶持本国制造业的主力军。在此期间,政府越过关税委员会,直接于1973年7月宣布实行四分之一的关税裁减,这也是二战后最有力度的一次关税变动。

1973年以后,产业政策通过以下三个手段来调控经济。第一,减少贸易壁垒。政府撤减进口数量限制,通过削减关税以及取消外汇管制来减少贸易壁垒。联邦政府在1987年通过了1987年海关关税法。放弃了长期实行的高关税壁垒,推动竞争,实现澳经济国际化的长远战略构想。第二,强化出口措施。联邦政府通过加强出口援助,给予出口厂商经济上的援助;通过重视贸易法规的制定,有效保障国际公平贸易;通过加强出口宣传和市场调查为国内出口厂商提供海外市场信息。第三修订贸易方向。联邦政府首先把外贸重点地区逐渐从欧洲转向亚太。并且支持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从而促使同亚太地区的一体化;加强双边经贸合作。

四、产业政策评价

(一)二战前的关税政策促进了制造业的发展

事实表明,1968~1969年在关税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之下,机械与装备在全部制造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为四分之一。这首先说明了制造业得到了发展;其次,制造业的内部产业结构得到了相应的调整并且明显改善。

(二)二战后60年代产业政策的成效

20世纪50年代,定值过高的汇率制度下的外汇短缺使得直接数量限制通过进口许可制得以实行。政府废除了进口限制并且试图禁止把进口限制当作保护壁垒来利用。20世纪60 年代初,商品进口许可证制度被取消,关税再度成为保护国内制造业最主要的工具。但是总体上政策效果并不明显。

(三)至今澳大利亚产业政策的绩效

澳大利亚为了保证了国家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和农业成为澳大利亚的四大主导产业。澳大利亚的一系列产业政策背景下,从之前以煤炭、黄金等初级品为主要出口品的国家转换为以制成品和服务业为主导的出口导向型国家。并且制造业和服务业已经在出口产业中占了主要地位,其外汇收入是初级产品的三倍,初级产品在出口中的份额越来越小,高级加工品已占了澳大利亚出口商品值的四分之一。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畜牧业国家,羊毛和牛肉的出口量均为世界第一,但是此类收入只占GNP的4%。

(四)中澳国际贸易的现状

虽然澳大利亚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数量占有优势,但由于我国商品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在总价值量上我国的产品并不占优。目前,美国、日本、英国等国仍是澳大利亚最主要的商品进口国。现在,澳大利亚经济处于上升期,经济增长率为5%。澳大利亚可望实现持续高增长、低通涨、就业迅速增长的目标。经济多样化的背景下澳大利亚的大规模资源开发的投资正方兴未艾,传统农业和资源性工业仍在继续不断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康伦,陈颖.澳大利亚的产业政策[J].经济资料译丛,2002,(08).

[2]魏嵩寿,韩波.澳大利亚对外贸易政策的转变[J].亚太经济,1996,(02).

[3]盛浩.略论澳大利亚早期产业政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2,(04).

[4]张秋生.略论战后澳大利亚对外贸易方向的转变[J].亚太研究,1993,(06).

[5]周向阳,肖海峰.中澳自由贸易区建立对中国羊毛产业的影响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2,(03).

[6]闵琼.充满商机的澳大利亚市场[J].世界机电经贸信息,1999,(06).

[7]何斌,严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选择[J].浙江经济,2004,(02).

[8]施雯.澳元/美元汇率的随机建模及跳跃行为研究[J].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3.

第8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不断发展,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排名不断上涨,贸易额不断加大。随着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不断提升,中国越来越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服务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逐步提高,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服务贸易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于当前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1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整体水平仍然偏低,缺乏整体竞争力

2007年,在世界15个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列第7位和第5位,其规模较前几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服务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9%,位居世界第7位,与美国、英国和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9%,而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9.44%,在15个经济体中居于末位。按照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计算,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

1.2中国服务贸易知识含量不高,结构缺乏合理性

2008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收入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27%和28%,支出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支出的33%和23%,收支合计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56%。而对于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专利、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占比重很低,呈现出贸易逆差。

1.3中国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市化水平较低,导致现代服务业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过于集中,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所占份额仍然很小。同时服务贸易收支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得中国服务贸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2.1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且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有影响的战略产业与行业。要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等行业,从而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2积极稳妥地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

有研究表明,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不利于竞争的,政府管制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加大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力度,改革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可以吸引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创新动力,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现状,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3加快服务贸易立法

针对目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中国应客观地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找出在各个服务贸易领域中现存的基本法律法规缺位和不足的部分,在保持与服务贸易基本法原则相一致、与服务贸易现行法律规范相对应、与现行非服务贸易的法律相协调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领域中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司法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贸易法规,确保我国的服务贸易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稳定的发展。

2.4加快对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

我国服务贸易人才奇缺,尤其缺少知识密集型服务的外向型人才,应该加大对相关教育产业的投资,有计划地在现有高校中增设紧缺服务的专业,完善岗位和职业培训机制,建立门类齐备的服务贸易培训机构,多方面多渠道地培养服务贸易人才。同时还应注意人才的引进,防止人才流失,完善人才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原材料 自由贸易 环境保护

    一、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简单介绍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开始向世界贸易组织发出控诉申请,称我国国对铝土、黄磷和锌等共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等限制,认为中国的这种措施违背了其入世时所作的承诺,导致世界上许多国家在钢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在不公平的地位,使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了“不公平优势”。之后,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程序,中国与美、欧、墨分别于2007年7月和9月两次对这些稀土资源限制举行了商讨。然而,中国和美欧各执一词,导致协商未果,最后,世贸组织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成立专家组,调查中国对稀土资源限制是否合规。

    在此次调查的第一次报告中,专家组肯定了我国关于这次的审查范围、出口配额分配等方面的很多地方,认为中方采取出口限价等措施合法,认为中国对耐火黏土和萤石实施的管制合理。但是专家组也认为中过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违反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和WTO的相关条款,并且也没有符合保护可耗尽矿产资源、人类生命健康等除外的条件。

    二、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原因和有关的法律依据

    (一)限制的原因1.资源控制和储备已到刻不容缓的阶段焦炭:我国每年焦炭出口量占全球焦炭出口量的60%.2000-2007年,我国焦炭出口份额下降17.78%.稀土:中国以31%的稀土储量满足了全球90%以上的稀土供应量。目前这一比例已直线下滑到43%和31%.萤石:2009年全球萤石储采比为38,而中国的储采比只能达到6.由于过度开采,高品位萤石资源已近枯竭。10年后中国的萤石将消耗殆尽。

    钨矿:我国黑钨矿差不多被采空,白钨矿可开采20年左右,钼可采16年,锌可采10年,石灰石可采30年,磷可采20年,硫可采不到10年。

    2.加征关税意在保护环境谋求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中国对9种原材料出口加征关税,采取限制这些产品出口政策。以焦炭、萤石、黄磷为例。这三类产品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型产品,且我国又都是最大出口国。中国以牺牲自有资源、环境为代价,对世界作出了贡献。另外,黄磷和焦炭不仅是高能耗、高排放产品,而且两个行业均存在大量排污、能耗超标的落后产能。

    焦炭出口关税由5%提高至40%;萤石出口关税由10%上调至15%;黄磷特别出口关税由100%下调为50%,之后取消特别关税,恢复20%固定关税。

    3.市场秩序混乱,低价竞争、乱采滥挖,急需加强管理和引导长期以来,中国在铝土、焦炭、锌以及稀土等原材料出口方面的价格很低,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流失,也给国内的环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目前国内在铝土、萤石、镁、锰以及稀土等资源的开发上十分混乱,利益纷争严重、整体竞争力不强、乱采滥挖、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原材料产业的整合,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二)我国采取限制原材料出口措施的法律依据1.国内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允许技术与货物的自由贸易,然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6条规定,国家可因为下列情况,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

    (1)为保护我国稳定、公序良俗,需要限制进出口的;(2)为了保护人民、植物的生命健康,环境的良好,需要限制进出口;此外,我国《对外贸易法》十七条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合理的举措来保护国家安全。

    2.国际法依据国家实施的限制行为除了要满足国内法,还要与国际法不冲突,假如它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就要满足世贸组织规定的相关除外,主要是GATT1994十一条(2)、第二十条及二十一条的规则。GATT1994第11条对参加过采取出口限制作出了规定:参加除征收税捐等外,不能采取其他措施以影响其他参加过的产品进入,或者向其他参加国境内买卖产品。

    实际上世贸组织规定并不是完全禁止出口限制,GATT十一条(2)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限制出口数量:(1)为解决粮食等的匮乏而采取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采取限制措施来对商品进行分类。

    三、对原材料案的评析

    从上面所描述的那样,我国对原材料出口实行限制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而美国、欧盟等则认为中国采取了违反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的措施,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到底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是什么样的关系?我国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下文将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自由贸易对环境保护的影响1.规模影响。自由贸易扩大了经济活动的规模,也加快了市场发展的速度。在目前的国际社会中,很多国家的经济繁荣时,国家就会采取很多措施,对环境进行保护,让青山永在,绿水长流。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的快速增长,会给一国的环境带来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很多国家的法制不健全,迅猛的经济增长,会对良好的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因此,经济贸易的发展,也会给环境带来消极的结果。

    2.方式影响。假如贸易的增加能使自然资源各尽其用,资源充分利用,效率会增加,从而降低能源消耗,这样就能促进经济的合理发展,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的方式。此种方式中,商品的价格会正确的映射出环境的收入产出,这就是经济贸易对环境的正面作用。假如国家未能准确地衡量本国资源的安置,一旦环境法规不能有效调节,对资源胡乱开发,就会影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法律作用。从知识基础上面来说,贸易自由化的法规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可能不会产生冲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促进贸易增长的法律在一定情况下会妨碍环境法规的践行。从当前的情况看,当前的自由贸易规则不能同意一国以全世界的环境良好为依据制定限制贸易的规则。

    (二)环境政策对贸易的作用1.国际贸易要想顺利开展,就必须要有良好的环境。从下面可以看出:(1)生态环境是贸易自由顺利增加的基石,为贸易带来大量的资源。我国从这些资源当中,获取了各种需要,同时,贸易的快速增长也影响着资源利用,从而使社会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最大化。(2)采取什么样的环境法规也决定着贸易的方法和内容。出于对保护本国环境的考虑,每个国家都会采取许多的环境法规,让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2.环境法规也作用着贸易体制。自由贸易想清除绊脚石,增加贸易,就需要国家少一些管制,进而实现贸易自由化。环境郑粗对贸易的作用体现如下:(1)国家依据自己国家的环境政策和签署的国际公约才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对经济贸易有某种限制性作用。(2)绿色支持:国家对保护环境进行方面的支持,也会影响产品的成本,进而提升相同产品在世界市场里面的抵抗力及竞争力。

    (三)WTO规则中的环保内容目前,WTO规则中涉及到环境保护的主要有: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序言。序言指出:各成员方“认识到在贸易和经济层面可以依据提升生活水平、扩大就业和快速增加收入等层面的理论,为持久发展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他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GATT第二十条的例外中规定,“本条款的规则不能为缔约国解释,对状况类似的国家,采取的行为不得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或变相影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采取与国内相匹配的规则,保护不在再生的资源”。

    (四)中国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专家组说,GATT二十条的规则:“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我们可以这样断定,当在违背GATT别的规定的时候,可以引用第二十条实施抗辩,但是议定书不是GATT的内涵,因此违背议定书的规定不能用二十条实施对抗。专家组还认定,加入中国在加入WTO时,出口税等问题可以用二十条进行对抗,就应该在议定书中约定。所以,专家组认为中国在入世谈判时规定了“超WTO义务”,其违背规定的措施不在违背GATT规定之列,因而不可以使用GATT二十条进行对抗。

    2009年,WTO上诉机构就中美量过关于音像制品市场准入一案的报告中说明:“依照《入世议定书》的引言,我国能在本案使用GATT第20(a)条作出抗辩”。然而在本次案件里面,WTO专家组又说我国不能使用GATT第二十条实施抗辩,这就相互矛盾。

    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决报告。报告当中称,中国对原材料出口采取限制措施违规,应该减少关税,并且不能对出口作出限制,来履行WTO所规定的责任。

第10篇

[关键词] 服务贸易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一、国际服务贸易方式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交易过程。服务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辅助项目是二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日益崭露头角,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s,简称GATS),服务贸易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对各国服务贸易,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都产生着重大影响。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通过四种提供方式被定义:过境服务 (C rossB orderS upply),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ConsumptionA broad),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接受服务;商 业 存 在(CommercialP resence),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Movemento fP ersonnel),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其特点鲜明:第一,服务贸易是一种无形贸易,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储存性和不易运输性,因而导致服务出口方式多样化;第二,服务贸易的生产与消费往往同时发生,所以服务的生产和出口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服务的进口和消费过程;第三,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智力,如专利、版权、法律和会计等,且贸易过程中通常不涉及服务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第四,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都与资本、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密切相关;第五,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一般只在各国的国际收支表中显示,而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没有显示;第六;对服务贸易的监控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海关关税的方式进行,而只能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来达到目的。

二、我国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入世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在履行我国对WTO有关金融、通讯、旅游、教育和咨询等方面的各项承诺的过程中,我国服务贸易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受各种制约因素的限制,整体竞争力较弱。

1.发展速度快,但整体水平低下

中国产业结构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了标志性的变化,服务业比重于1985年开始超过农业,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从主要由农业、工业带动转为主要由工业、服务业带动。按可比价计算,在1990年~2004年GDP增长的9.3%中,5.8个百分点来自工业的贡献,2.5个百分点来自服务业,1.0个百分点来自农业。与此同时,中国的服务贸易取得快速发展,2003年进口总额为4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出口总额373亿美元,增长20%200 5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达到730亿美元,同比增长24.5%。显示出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正在日益上升。但是 ,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率仅占1%左右,这与我国的人口、总体经济实力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水平是极不相称的。并且我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2006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占整个对外贸易(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比重为10.2%,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远低于货物贸易所占比重,说明中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

2.发展结构不合理

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我国服务贸易体系基本形成,从服务贸易进口看,已形成了以金融业、零售商业、旅游业民用航空运输业、房地产业、租赁业等为主的服务行业;从服务贸易的出口上看,已形成了以国际旅游业、国际金融业与保险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国际运输业为主的行业。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结构很不合理,我国目前仅能提供40多种服务,其中大部分是传统的消费,如旅游业、商业、餐饮业等,生产很不发达,许多种类的服务尚难以提供,特别是一些资金、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产业,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属空白。我国服务贸易收支中规模最大的三个项目仍然是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从总体上看,我国服务业的基本特征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企业居主导地位,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所占比重十分低,以至于人们习惯于把服务业就业视作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其实这是我国服务业行业水平低给人们造成的误解。

3.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我国服务贸易近几年国际收支逆差变动较大,并且逆差有不断加大的趋势。这说明我国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处于比较劣势。(1)国际运输支出增长迅速。 (2 )保险收支差额进一步扩大。(3)其他商业服务顺差有所回落。(4)专有权利和特许支出明显上升。

4.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入世后,中国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将不断提高。过去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现在逐步开放,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贸易开放格局。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已先后在零售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和一些专业服务领域开放了国内市场。国外服务业的进入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他们带来了先进技术、规范化的企业制度和管理经验,带来了国际通行做法与观念,为我国服务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客观上促进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建议

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分析,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实际情况及发展制约因素,我国需要从产业结构优化、发挥政府职能,以及其他方面选择符合国情的发展策略,以应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优化产业结构

(1)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我国服务业的总量偏小,比重偏低,服务贸易的扩大,尤其是服务出口的扩大,基础在于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只有不断发挥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并积极培育竞争优势,服务出口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我国服务业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增强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实力,全面提高我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为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创造有利条件。按照《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要求,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不断提高层次和水平。首先,国家要继续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使产业政策适度向第三产业倾斜,并明确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其次,要注意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发展服务业中的作用。发展服务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服务业门类多,层次高低悬殊,仅靠某一方面力量是不行的,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由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一起上。

(2)调整服务业结构,增强竞争优势

从国内产业发展的基础看,我国具备了在“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基本条件。一是国内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在较快提升,包括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电站设备在内的一批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出口有望出现突破性的决速增长。二是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继续提升,即使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也可以从出口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三是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升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加强研发能力,有利于提升其出口商品的国内增值率。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优势资源是劳动力资源、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因此可根据服务产业部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增长速度和比较优势等方面的排序,确定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重点,优先发展旅游服务、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提高这些行业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增加贸易的附加值,并不断挖掘其发展潜力。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服务。我们还应注意培养新兴服务业的竞争优势,发展诸如咨询、金融、技术专利和通讯等高层次服务行业。加快建立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生成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的市场供给能力。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应该建筑在高等要素的生成机制上,最终落实于人力资本要素上的竞争。我们在制定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时,要注意加大对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高等要素的投入,加速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生成机制,努力提高高等要素的供给能力,这对于促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中国服务产品的科技含量是至关重要的。

2.调整政府职能

(1)灵活运用保护政策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一步开放服务业的,也没有一个国是毫无保留地开放所有服务部门的。因此,面对国际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中国必须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若干特殊的优惠待遇、宽限期,以及保护措施,中国应充分加以利用。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有选择地、适度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这样对未开放的国内服务市场客观上形成了保护。第二,在对外开放的服务市场领域,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如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资格限制等。第三,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内服务市场的竞争行业进行管理,如价格管理、垄断竞争行业管理等。第四,对国内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在税收、财政、信贷、人员培训及科技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2)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透明度

目前,我国已有限制地开放了部分服务市场,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法规,使市场竞争中出现不应有的混乱场面。所以,为了促进服务贸易沿着正常、健康的轨道发展,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把对服务贸易的投资、税收及优惠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尤其要制定一部我国服务贸易基本法,并加快各服务部门的立法进度,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前,做好立法的准备,也是我们争取主动的一项措施。此外,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我们应进一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对有关各项服务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以便外国服务提供者更加了解中国服务市场,寻求合作机会,同时也防止了有些国家以此为借口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3)完善服务贸易体制

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对于服务业,一方面存在管制过多、过严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管制不力或缺乏管制的问题。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是要迅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首先,要明确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其次,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服务贸易涉及诸多部门,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服务贸易管理组织。

另外如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有选择的实施服务业对外开放等都是目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从长远来说,提高我国服务业竞争力、改善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状况的根本举措是加大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力度,深入开发人力资源。从本质上说,现代服务贸易是以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为制高点的贸易,在迅速发展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更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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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大中:《服务就业与服务贸易出口》,载《世界经济》,2000(11),49页

第11篇

[关键词]GATT;WTO法;法理

一、GATT从“契约”到“法律”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自成立以来,奠定并巩固了多边贸易体制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大大加强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同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类似,WTO也被认为是一个建立在制度基础和法律规范之上的体制典范(第19页)。然而,关于WTO法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与质疑。尤其是当前WTO多哈回合前途未卜,区域贸易安排逐步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蚕食和侵吞,WTO法在实施过程中又面临着若干困境,诸多因素促使人们不禁对WTO法的法律性产生了怀疑。

作为一项国际立法文件,GATT的发展多年来经历了尊法派与传统派的“法律与契约”之争。众所周知,GATT最大的缺陷和“先天不足”莫过于其临时适用性。从法律上说,GATT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条约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于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GATT规定的并不是法律(1aw)而只是一种契约(contract)。

GATT最重要的是它的契约性质。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只是一个贸易协定,至多也只是缔约方的一个“俱乐部”,或是一个最终通向国际贸易组织(以下简称ITO)的“中转站”。

尽管缺乏组织机构框架,尽管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强大威慑下ITO流产,尽管存在诸多错综复杂且看似不可克服的法律顽疾,GATT奇迹般地存活了。最令人惊讶的是,它竟然成为调整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主力军。毋庸置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GATT的确创造出了这样一个法律体系。而且,GATT从世界经济三大支柱(GATT、IMF及WB)中脱颖而出,其崛起的原因何在?植根并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顺应经济发展潮流;基于国家主权让渡,形成超国家的协调管理机构;和极富特色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法律体制,是其保持强盛生命力的源泉。

GATT非正式国际组织的地位也带来无穷隐患。GATT日益深深陷入有法不依,规则失灵,法纪废弛的境地。无论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还是在GATT法律体系中,抑或在增补规则的困难方面,GATT的“先天缺陷”愈演愈烈。这种境况直到WTO成立才改变。

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WTO克服了GATT的“先天缺陷”,从根本上改变了GATT在法律上不是正式国际组织的尴尬局面,为强化监督条约执行奠定了组织基础,再配以整套处理贸易关系的实体法条约群,和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争端解决的)机制,从而奠定了堪称“世界贸易法”的正规大法的地位,从根本上清理了“GATT只是合同而不是法”的思想混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WTO的持续努力下,多边贸易体制实现了从“以权力为导向”到“以规则为导向”的转变。

二、论WTO法的法律性

目前,国内学者撰写的著作、论文经常以“世界贸易组织法”、“世贸组织法”、“WTO法律体系”、“WTO法律制度”等冠名,但鉴于WTO缺乏对成员进行制裁的强制力,并且单边主义多抗多边主义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人对"WTO法是法”这个观点提出质疑。那么,WTO法到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哈特认为:“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第6-14页)。迄今为止,人们对“法”下过成百上千(不说成千上万的话)个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完全为世人公认。不同的人对法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法”的概念离不开“话域”(研究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场合),所以很难为之下一个为人们所能共同接受的确切的定义。

笔者认为,法是由权威机构制定的维持社会秩序的一套规则体系,法意味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秩序。从这个角度理解,WTO法的法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就主体而言,WTO是政府问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其中主权国家成员占绝大多数。WTO的谈判、议程和争端解决都由这些政府的代表参加或解决,除政府代表以外的任何个人、工商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无权参加其活动,WTO的规则也只能约束其成员的政府,对成员方内企业和个人无约束力。

2 就客体而言,WTO法通过成员缔结的一揽子协议调整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来源于主权国家无偿让渡给WTO的部分国家主权,来自于为了从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获利而做出的相互承认和相互限制的承诺,来自于磋商之后达成的一系列协定,包括关税减让协定和限制非关税措施协定。

3 就内容而言,WTO一揽子协议虽然包括名目繁多的国际条约,但基本内容是特定的,即国际贸易。《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多边贸易法律框架的核心,该协定兼具契约性和法规性,涉及WTO的成立、宗旨、职能、机构设置、决策方式、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方面的)作出约定(契约性);调整多边贸易关系,规范国际贸易的实质规定体现在WTO协定的附件中(法规性)。一言以蔽之,WTO法虽然阵容庞大,结构复杂,堪称“法律的迷宫”,其调整对象实际上并未超出国际贸易关系的范围。

4 就WTO法的渊源而言,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当中,各主要文件使用的名称多为“协定”(Agreement),争端解决用“谅解”(Understanding),附件3用“机制”(Mechanism),GATTl994各附件用“谅解”或“议定书”(Protoc01),反倾销用“守则”(Code)。但无论使用何种名称,都不影响这些文件的条约性质,因为它们都是由多个成员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形式上是正式的书面文件。正如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洲案”(1962)判决中指出的那样,条约名称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有很多不同种类的文件,但它们都具备条约约定的性质。

综上所述,WTO法是主权国家为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创立的一套法律体系,它包涵一系列原则、规则和概念,旨在建立以规则为导向而非以权力为导向的多边贸易体制。WTO法开辟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

因此,所谓WTO法,是指WTO赖以建立和运作的整个法律制度,是调整各成员方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1页)。WTO法律体制由完备的组织法、范围广泛而内容详尽的实体法和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程序法组成。组织法为整个组织的健康运转提供法律依据;实体法约束各成员管制涉外经济和贸易行为,为国际贸易提供可预见的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争端解决程序法为解释和适用实体法、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依据。一个法律体制得以有效运转的各要素在WTO法中均具备无遗。

三、WTO法的部门法归属

WTO到底属于哪个部门法?WTO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发展自成体系的法律部门?对此,国际法学者认为WTO法是政府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理所当然属于国际公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学者认为WTO是世界贸易组织,毋庸置疑,其法律制度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那么WTO法到底花落谁家?抑或自成一体?廓清其法律体系归属,对于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批判与重构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中国法学界曾经长期争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范围和体系及其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的界限关系问题,无论是教材、专著还是论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和评判。既然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那么WTO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其法律体系归属又如何说得清道得明呢?

应该说,WTO法无论归属于哪个部门法,它们之间都具有一种互相包容、交叉重叠的关系。

(一)WTO法与国际法

WTO法首先应归人国际法范畴。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人否认WTO法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第3页)。国际法的制订者主要是国家,法律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政府问国际组织、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确定的是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而WTO法正是由以国家为主的缔约方或成员方共同制订的,规范的是WTO全体成员(以国家为主)和WTO这一国际组织本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渊源是以“一揽子”文件为主的国际条约,完全符合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而言,狭义的国际法就是指国际公法。WTO法则是典型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即规范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行为的法。WTO本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基本职能就是协调各成员间的贸易关系,如促成贸易谈判、解决贸易争端等;各有关条约所约束的也只是各成员政府在对外贸易领域的政策和管理行为,如关税、市场准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虽然它最终可能使企业和个人分享国际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利益,但它并没有为企业和个人直接创设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公法”是WTO法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但是,WTO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法的特别法,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较之传统国际法有诸多创新之处。

1 WTO法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约定必须遵守”的规则是一切国际条约的法律基础。通常战争和报复是传统国际法对于不法行为实行制裁的两种形式,是其强制力的主要表现。而WTO法的诞生使国际法的强制性日益强化成为必然趋势。

首先,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规范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化、法典化是一定意义上的国际立法形式。而国际法的编纂、国际公约的订立,基本上都是由普遍性国际组织来完成的。1995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系,实质上是一套调节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的体系。组成WTO规则体系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谅解等文件,性质上均是国际条约,是对成员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WTO的建立和它对CATT的取代,使得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大大增强。

其次,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则并对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WTO对传统国际法最独特的贡献是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DSM),也就是说创制了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为法律规则强制约束力提供了保障。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管辖事项来看,WTO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是自动的,而不论一个成员方是否乐意接受这种管辖。这与国际公法上的原则以及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实质性的不同。DSM这种独特的管辖权之所以被誉为是对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突破,主要因为其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背其意志进行诉讼”的主权理论。

2 WTO法扩大了国际法的管辖范围。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存在的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出现是国际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它是一个有152个成员国(截至2008年5月8日)的全球性经济组织,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地区)都加入了这个组织,它有着广泛的管辖权,其争端解决程序独具特色,这一机制对于如何保证国际法的效力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转贴于

3 WTO法增强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在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方面,向来流行两种观点:“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弱法论”。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不存在立法和执法的中心权威,各个主权国家独立存在,国际社会的权力相对分散,导致“国际法的分散性”。与其前身GATT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国际法的“权威性”增强的见证。

(二)WTO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自从面世以来,一直伴随着激烈的争论。法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有各种见解。英国的施瓦曾伯格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是“经济的国际法”;美国的杰塞普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杰出国际经济法学家杰克逊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私法、政府管制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国内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嘲(第3页)。

WTO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组成的多边国际经济条约群,是国际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发展又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经济法在性质、体系等方面的发展。WTO法影响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成为迄今为止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的国际经济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 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运用法律规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本来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出现的产物。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 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的规则具有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国家对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一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民商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三)WTO法与国际贸易法

从名称来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术语充分表明WTO法是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从内容来看,各种国际贸易乃至国际直接投资等都被纳入WTO法的调整范围,而且还将涉及甚至已涉及电子商务、竞争、环境和劳工等;从职能来看,WTO就是通过主持成员间贸易谈判,达成多边贸易协议,促进贸易自由化。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法规和标准;国际贸易;影响;

对策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主要是指货物进口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以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由技术法规与标准、质量认证制度、标签和包装要求,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环境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六个体系构成。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并不是一开始就以贸易障碍的形式出现的TBT,和多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一样,是打着促进贸易的旗号而实际起着阻碍贸易的作用。TBT大都是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而被各国提出并采用的,并曾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在国际贸易中规定产品应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过程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正是由于技术壁垒的出现,使得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对国际贸易商品质量也有了健全的评估体系,这极大的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机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TBT还是以贸易障碍的面目出现,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由于知识产权的强力推行及先进标准的采用,使世界资源配置及要素流动更集中的向少数掌握先进开发技术与制造技术的国家和大公司转移。而其他国家在缺乏技术开发能力的条件下,只能跟在其后亦步亦趋。TBT已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也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未来深入谈判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TBT的最大受益者仍然是发达国家。因为他们在经济技术方面的优势,他们的技术专利、技术产品、版权等得以优先保护,取得了垄断利润;作为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方,也因挡住了其他国家同类产品对市场的进入而获得垄断利润。TBT的受害者则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壁垒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这不仅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发达、运输、通讯工具比较落后,更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落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繁多,技术要求也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他们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从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TBT不仅影响发展中国家商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引进尖端技术和设备,以缩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最终使得TBT减少。但是这种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受害者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也给发达国家自身造成了某些负面影响。实行TBT并不能使发达国家完全达到保护本国衰落工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同时,由于实行TBT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条件的不断恶化又反过来影响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增长,也不利于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输出和技术转让,而且也会导致本国被保护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从而影响了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贸易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TBT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影响着各国经济政策的决定,因而也就直接或间接的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地理方向,引起不同国家间、集团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TBT对进口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它对进口国有关产业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发达国家对许多制成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的技术标准,进口货物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进口,其中有些规定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根据保护本国工业的意愿,这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了外国产品的进口,而且在实施过程 中也为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是会拉大进口国与出口国的之间的价格差距。三是TBT利用技术、经济、PPM标准及行政和司法部门这四类限制对进口商品产生影响。通过技术条文本身的限制规定直接限制进口的技术限制是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二、应如何应对贸易壁垒的屏障 第一,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标准是解决各国TBT制定随意性的很好方法,国际贸易组织可以建立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标准并根据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完善这一标准,并且要求成员国要基本按照这一标准来要求和制定自己的标准,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贸易标准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建议在下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将TBT列入讨论重点议题之一,努力达成一致,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内容,建立国际统一的权威标准并通报各成员国,让他们都按照这一标准进行生产活动和国际贸易。同时在新的协议中也要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因为TBT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远远大于发达国家,所以对发展中国家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以保持公平与平衡。

第二,对各国的TBT措施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合理性。在制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后,各个成员国要严格遵守,并根据这一标准来制定自己的TBT,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技术标准来阻止进口,成员国要制定自己的额外技术标准,必须要向WTO的相关组织提出申请,由这一组织根据具体国家的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允许运用于国际贸易之中。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如果一国没有通过审议而胡乱制定标准,将让他们受到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限制甚至禁止国际贸易,以此来约束各成员国遵守。

第三,鼓励各国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有了,各国就要对照标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这才是摆脱TBT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尤其是技术较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值得重视,因为TBT的影响肯定对发展中国家更大,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TBT斗争中必定会具有优势而游刃有余。这就需要各国的企业及时了解国际标准,适时调整,严格遵守,这样才能保证出口的持续和扩大。如我国上海市的传统出口产品长毛绒玩具,在1980年国际玩具委员会制定了玩具安全标准,随后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技术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该标准的玩具的情况下,上海市生产企业却不了解该标准,在阻燃、填料卫生、眼珠拉力强度等三项指标没有达到该标准的要求,出口量逐年下降。1980年出口599万美元,1981年降为458.2万美元,1982年又降为414.5万美元。与此同时,南朝鲜出口增加到一亿美元,台湾增加到8,000万美元。从1982年起,有关企业采取措施,解决了上述三项指标中存在的问题,1983年产品质量指标全部达到国际玩具委员会的标准,出口量才大幅度地回升。

1983年创汇700万美元,1984年达到1,000万美元。 第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协调方式打破TBT。这主要是指加强区域集团内部以及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减少TBT的影响,以促进贸易的发展。首先,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打破TBT。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经济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适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

其次,国与国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TBT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加大双边合作力度,争取彼此承认各自有关机构的检验和认证,这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如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向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验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很便利美国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 第五,各国建立自己的TBT信息系统,服务于生产商。各国应该建立自己的一套TBT信息系统,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TBT制定情况,并且将其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及时通过公报、网络等反馈给生产商,以减少因出口商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便利生产商根据这些TBT的规定来调整生产技术,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以扩大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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