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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法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法教学法律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4;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7-0225-03
随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两股浪潮的交织演进,金融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金融法课程,进而使得金融法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金融法教学呈现出千人一面的同质化特征,教学内容泛化、零散且恪守传统金融法的知识疆域,未能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以至于存在脱离实践诉求的现实倾向。本文置于金融创新视域下,审思金融法教学的弊病与局限,探究改进金融法教学的现实出路,旨在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寻求经验共识。
一、当前金融法教学的特点与问题检视
金融法是一个典型的跨部门的法规范群,内容涵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支付结算法、货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知识谱系可以类型化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由于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交织叠加在一起,学界关于金融法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論争,金融法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抑或是独立的学科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撇开金融法的学科性质不谈,如何在有限的教学课时(金融法课程一般安排36个课时)之内,有效地通过课堂讲解向学生传达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是金融法教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除了开设金融法课程之外,还普遍开设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如何确定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之间的教学分工,破费思量。按照一般法学院系的做法,金融法教学总是按照“金融法总论—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一条主线加以展开,内容的丰富性与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金融法之下二级部门法的教学不可能太深入,只能停留在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阐述以及对主要法条的解释,且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与诊所教育较为缺失。特别一提的是金融法总论,这种金融法基础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高级形式在教学中被严重忽略,给人造成的印象是金融法总论的空洞化与碎片化。在这样的教学安排下,很多同学学习了一个学期的金融法之后,只是机械地记忆了一些规则,对金融法理念与精神实质的认识依然模糊不清。
上述金融法教学的特点反映出的问题非常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教学内容过于泛化,缺乏重点,难以深入。金融法的二级部门法数量繁多,不一而足,如果面面俱到,只能停留在走马观花式的介绍层面,不可能过于深入。在金融法与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均有可设的情况下,这种追求大而全的教学模式毫无意义,纯属教学资源的浪费。如果以金融法总论为中心,将金融法的规范定位、历史发展、特色范畴、基本属性、功能价值、基本原则、主体类型、行为方式、权义结构、责任形态、体系构成加以拓展,同时辅以制度规则和案例,则有助于形成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的合理知识分工,能够深入到金融法的基础理论内部,教学的重点亦更为突出。金融法总论具有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学科自省的功能,其体系化构建并非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夯实基础理论的需要,也是学科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金融法教学有必要改变“重具体制度、轻基础理论”的传统模式,更多地将教学资源往总论上倾斜。当然,这需要学界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提炼和总结出一个科学、系统且“接地气”的总论作为统领,以此来破解学术研究中“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引领金融法学科发展再上新台阶。其次,教学方式过于陈旧,缺乏吸引力,难以形成课堂互动。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多数高校的金融法教学都是采用单一课堂讲授的方式,较少进行案例教学,更缺乏诊所式互动教学法。这种以规范主义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法条主义”,注重的是应试而非能力培养。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典型金融法案例不断涌现,对这些鲜活的教学素材视而不见而固守传统金融法教科书的僵硬范式,无异于闭门造车。最后,教学理念过于陈旧,缺乏突破与创新,不利于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有的金融法教学,过于注重知识的单向传输,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与创造性,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在自媒体时代,单向知识灌输的教学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反思与超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教师的真正本领,不在于他是否会讲述知识,而在于是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兴趣盎然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均存在较大缺陷,如何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法教学的影响与挑战
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带来了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技术、新工具、新业务、新组织,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世界。进入21世纪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异常活跃,金融衍生品大量出现,银行发起—分销模式十分盛行,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异军突起,围绕住房金融制度的创新如火如荼,金融创新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作为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力量,金融创新必然带来深刻的法律变革,而天生具有贴近生活和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以满足市场诉求和回应社会关切为己任的金融法,必然会通过理念更新与制度调适积极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面对与时俱进的金融法,如果教学的内容设计不进行及时更新的话,势必与实践相脱节。事实上,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浪潮已经对金融法教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导致传统金融法教学所依据的知识载体不敷适用。目前,国内的金融法教材多达百余种,但编排体系大同小异,内容构造几乎雷同,且很多章节的内容被锁定在根深蒂固的观念误区之中,未能根据时代变迁与法治发展进行同步修订。以金融监管为例,多数金融法教材对金融监管的论述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认知层面上,热衷于相关概念的界定、金融监管特征的描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类型化区分以及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同质化表达,对于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运动的最新动态视而不见,对于统合监管、原则监管、轴式监管、激励性监管、嵌入式监管等21世纪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更是选择性遗忘。这场危机带给金融监管的启示在于,金融监管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进而启发我国要改革和优化金融监管体制,牢固树立风险思维和危机应对意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动的意愿。如果金融法教学对于最新的监管动态不予关注的话,无异于对学生不负责任。再以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个知识点为例,现有金融教材几乎都是从“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四个层面加以论述,对于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法制变革浪潮缺乏关注,对于以G20为代表的全球金融治理视野下的中央银行重新定位缺乏敏感性,对于中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新职能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述。对于本科生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金融的最新发展对教材加以修订,及时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是教材编写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第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法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学的影响,如何回应科际整合的挑战成为金融法教学的一大难题。如果说法学注重稳健的话,金融学则具有敏感的特质,它总是率先对金融创新作出反应,将金融创新成果纳入自身的思想谱系并渐进性地作为自身的知识传统。传统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和解释法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偏重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两者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二者需要从割裂走向联姻,共同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金融法教学承载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将最新的实践动态展示给学生,提高他们的问题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扎实的跨学科知识积累以及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逻辑分析能力。
此外,金融创新不断催生出鲜活案例,如何将其纳入金融法的教学流程,同样是个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例如,在讲到信托设立问题时,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收益权信托第一案是个绝佳案例素材;在讲到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时,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案是个绕不过去的经典案例;在讲到商业银行破产时,英国北岩银行破产案非常值得深入剖析。此外,互聯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发的争议案例、民间金融异化与扭曲引发的系列案例、大数据交易与区块链引发的新型金融案例均值得嵌入课堂教学之中。将丰富的案例引入金融法课堂,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准备,寻求案例与相关知识点的契合之处,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高度,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金融法教学回应金融创新的路径展望
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金融法制结构性变革的时点已经来临。所谓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不再是针对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是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而进行的理念更新和制度重塑。面对金融创新复杂而深刻的影响,金融法的教学模式必须作出改变,将应试导向型的教学理念转变为能力培养型的教学理念,更多关注市场,更多运用案例,更频繁地进行课堂讨论,将金融法课堂打造成为砥砺思想、启迪新知的舞台。为此,金融法教学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度变革。
首先,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为主线,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进行重新优化配置。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线,金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有时会诱发新的危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互动关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为主线,完全可以把金融法的知识框架进行有机整合。将这些问题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其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推广金融法的案例教学,强化金融法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适应性。金融世界瞬息万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鲜活的金融创新案例纳入课堂教学,可以极大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金融法教学在关注境外国家和地区金融案例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国内发生的最新案例,通过案例讨论提炼金融法制的义理和精神,阐释金融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分析金融法制的程序与运作。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据库搜索的便捷化,操纵难度并不大。以炙手可热的互联网金融为例,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借贷、互联网保险理财、网络货币等领域出现的新案例不胜枚举,且多是由金融创新所引发,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圆满解决。建议以学生为主体,由其进行案例搜集、分类,然后在课堂上分组讨论,教师进行点评总结,课后由学生以小论文的形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普遍性采取案例教学,意味着金融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金融法教学模式的这一转变,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更能够有助于培育学生的求知和创新精神,促使其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提高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金融法教学应当注意跨学科知识的运用,尤其是经济学(金融学),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作为科际整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仅形成了开放的理论体系,而且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时至今日,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分析、公共选择等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几乎可以应用到法学的每一块领域。金融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被裹挟到经济学“攻城略地”的历史征程中,法律金融学的发轫与勃兴无非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投射而已。走过了制度变迁与知识进化的金融学,不再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之一隅,而是将视野拓展至了融资结构、控制权配置、股利政策、并购接管等领域。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下,金融法首当其冲成为经济学成功征服法学的“殖民地”和推行其方法论的“伊甸园”。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引入金融法的教学,能够摆脱从概念到规范的传统金融法教学思路,锻炼学生的交叉学习思维,拓展其知识范围和学术视野。有理由相信,经过金融法知识结构的重新配置、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以及法律经济学思维的运用,金融法教学将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课堂,实现蜕变,迎来新生。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
[2]乔安妮·凯勒曼、雅各布·德汗、费姆克·德弗里斯:《21世纪金融监管》,张晓朴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第13—14页
[3]李安安、冯果:《公司治理的金融解释——以金融法和金融学的科际整合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
论文摘要:金融立法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金融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直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 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金融法律;金融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094-02
一、中国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界定
(一)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
按照目前理论界一般描述,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指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只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不应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构成部分。理由是:经济责任即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经济责任对社会的贡献,是非主动的行为,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追求盈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正效应。相比较而言,经济责任之于社会责任是非正相关的,不论企业的盈利能力多强,都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愿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商业银行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银行应当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比如经营过程中的诚信行为、安全保障、银行产品的实用价值、反洗钱等,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是由银行自愿履行的社会责任,比如优质文明而人性化的服务、慈善事业、绿色信贷等,主要通过激励、舆论等来协助实施。
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起步较晚,2006年浦发银行国内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4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强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2008年9月,13家股份制银行签署了《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宣言》,标志着在商业银行自身努力和监管推动下,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增强。接受美国次贷危机直接带来的教训,在后危机时代,重建银行社会责任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命题。
(二)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
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这是二者的经营目标决定的。商业银行以经济有效性为目标,即按照市场法则和比较收益原则,着眼于每一项经营活动、每一笔业务都要盈利,即追求利润最大化。政策性银行则是以社会效益为目标。政策性银行为了实现其社会效益目标,就必须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稳定、调节管理宏观经济的工具。可见,与商业银行不同,政策性银行担负的就是社会责任,开展业务的目的就是履行社会责任,除主营业务外,政策性银行还要履行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即对其内部员工、金融消费者以及经济、社会与环境额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边界远大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边界。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既然政策性银行的存在就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那么政策性银行有无向社会公布其社会责任的必要?第二,从理论和外国的实践看,政策性银行允许涉足少量的非政策性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又如何界定?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有个前提,即:政策性银行本身是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且能够恰当地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社会责任,这时,政策性银行是没有必要对社会公开其社会责任报告的,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属于政府部门对其绩效评价的范畴,而不需要接受公众评判。反过来,如果政策性银行本身没有很好地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社会责任,而是大量地从事商业性业务,即使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也不能说明对社会责任尽责了,反倒说明了它商业化取向的实质。第二个问题,政策性银行涉足少量的非政策性业务,目的是为了加强盈利能力,弥补因开展政策性业务而带来的损失,增强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性银行盈利也是为了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是间接地履行社会尽责。
二、中国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尽责评价
(一)社会责任尽责现状及评价
1.国开行。自2004年以来,国开行充分利用了良好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甚至政治环境,配合商业化进程的加快,机构和人员骤然增加的同时,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外汇贷款和外汇投资急剧增加,贷款规模也急剧膨胀,从2004年末的1.4万亿元猛增到2009年末的3.7万亿元;净利润相应增加,由2004年末的174亿元增至2009年末的319亿元。国开行由于其业务范围的突破和盈利能力的提高,已于2008年末完成商业化改造,退出政策性银行舞台。这一时期,国开行政策性业务基本停滞,重点发展商业性业务,追逐高额利润,社会责任尽责程度弱化。国开行的转型,实际上是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转型为开发性商业银行,带来的后果可谓立竿见影,近年来地方融资平台的爆炸式发展,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缺位给社会带来的无奈与尴尬。。
2.农发行。农发行自2004年以来开始了改革,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贷款规模也开始膨胀,从2004年末的7 190亿元增加到2009年末的14 513亿元,经营利润相应增加,由2004年末的24亿元增至2009年末的144亿元。社会责任尽责方面,一方面,由于业务范围的扩大,贷款增加,支农力度有所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粮食市场的放开,在支持粮食收购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再加上农发行业务局限在粮食流通领域,贷款涉足商业性贷款领域,距离三农仍然较远,社会责任发生了一定偏离。另外,农发行上述盈利数字是税前的经营利润,而不是税后利润。农发行在年底提取呆账准备金,作为经营利润的抵减项,而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发行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47亿元,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仅为28.12%,大大低于同期国开行27.7%的水平。农发行2004―2009年在经营利润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净利润却一直微乎其微。可见,农发行的盈利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但盈利的渠道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因考核存款与保险手续费收入,基层行为完成指标,往往利用信贷杠杆或采取企业不自愿的方式,虚增了农发行的账面利润,一定程度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社会责任尽责偏离原因
第一,无法律约束是根本原因。中国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的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组建三件政策性银行的通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章程》,层次低,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第二,无适当监管是次要原因。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之时,到底归属财政部还是人民银行监管没有明确。银监会的成立加强了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但从监管历程看缺乏专门的监管依据,往往是比照或参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加以监管,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第三,无正确导向是直接原因。中国政策性银行成立仅是权宜之计,没有弥补市场失灵、协调信贷配给、促进特殊行业或领域发展的宏观考虑;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时,没有与时俱进地调整职能;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偏重经济效益,放弃了政策性银行理应坚持的经验原则,并不顾政策性银行各自业务的特性进行“一刀切”,千方百计酝酿政策性银行转型;在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绩效评价时,没有针对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设计相应指标,而是采取与商业银行趋同的指标。
三、中国政策性金融尽责立法保障
(一)国外政策性银行立法经验借鉴
从国外经验来看,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大都有正式的法律作为依据,且呈现如下特点:把商业性金融立法与政策性金融立法放在金融法制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先制定政策性银行法,而后成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单独立法,专项规范;从内容上看,对机构组织与业务运作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明确机构地位和运行原则;确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融资原则;与时俱进地修订、补充和完善,动态调整。
(二)中国政策性金融立法建议
1.从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相互对称、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的两大金融族类的战略高度,确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无论我们承认与否,金融事实上是一直存在着和划分为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族类;与此相对应,各国立法当局也是严格地将金融类法规分为针对商业性金融的一般法律同针对政策性金融的分门别类的特殊法律两大类,而且后者也不受普通银行法的制约。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和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分别单独立法,尽快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同时避免“商业化”思维,确保政策银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时展和国情需要,确需增加新的政策性银行,如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住房信贷政策性银行、综合开发政策性银行等,要先立法,后成立和运作。
3.要保持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立法时明确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经营原则,避免政策性银行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自行或人为调整,偏离政策性银行方向。要与时俱进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保持动态调整,与经济金融发展宏观环境相适应,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着重实现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经济金融环境的协调均衡。
4.要结合上述几点制定有强针对性的《政策性银行监管法》,避免监管失当,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白钦先,曲昭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2]白钦先,谭庆华.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法制,2006,(6).
[3]谭庆华.政策性金融功能研究――兼论中国政策性金融发展[D].广州: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5.
[4]周小川.积极推进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6,(10).
[5]张令骞.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与回归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5.
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由于现代会计只注重如何用特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复杂的经济行为,而现代审计又只注重财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并也用相同的专业名词来解释他们的审计工作,这就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这些用复杂会计、审计语言表达的经济行为,从而为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经益增加了障碍。因此,如何在复杂的会计、审计语言与法律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便成为当务之急。法务会计的应运而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工具。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并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
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审计)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一系列的知识与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这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才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因此,法务会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至少应包含以下七类:会计、审计、知识;辨别舞弊的技能;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调查的精神状态和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沟通技术;对计算机的信息技术的掌握等。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真实、合理、合法。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敏锐的洞察力。除此以外,自律、保密、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等方面也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素质。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需要,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既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又有独立敬业精神的法务会计人才。
(一)设置法务会计专业
目前,在国家教委会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有经济法、会计学、审计学等相关专业,但尚未有法务会计专业。国家教委应尽快组织法务会计本科专业的申报,鼓励那
些已开设了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专业的高校积极申报法务会计专业。
1.课程结构与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理论教学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法务会计专业实现本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如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学、基础会计、财务会计、高级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审计、法理学、法律伦理、司法会计、经济法、税务会计或税法、国际税收(法)、民法、刑法、犯罪学、逻辑学、心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证据调查学等。
法务会计专业选修课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的选修课,如:应用文写作、公共关系学、证券投资、税务会计、审计实务、保险法、劳动法、仲裁法、金融法、破产法、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另一类是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其适应能力和提高其文化修养而设立的校内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这类课程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
2.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安排。实践性环节是培养高质量法务会计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实践性环节可分为不定期实践性环节和定期实践性环节两个部分。不定期实践性环节,主要是配合理论课程进行的案例调查 、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专题研究报告等;定期实践性环节,是在学生学完了基本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在本科第三学年安排专业实习、第四学年安排毕业实习和做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过程中,将学生分别安排到法院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际工作锻炼。其间,学生应在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参与一到两个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和撰写报告工作,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中去。毕业论文阶段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就法务会计的某个研究领域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最后撰写一份1.2万字以上的毕业论文.
3.教学改革与创新。本专业除了传授知识技能外,应强调对学生分析能力、合作与研究精神的培养。课程侧重财务法律管理技能、财务决策、金融调查创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授课方式采用理论讲解、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案例式的教学创新立足于财务金融与法律会计交叉领域,使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以及与业界专家的研讨和案例模拟分析,达到理论扎实、业务熟练的实战目的。
在课程之外,本专业还应设计大量应用性课题的讲座,内容紧扣法律和会计领域的前沿动态,使学生了解国内外最新投融资犯罪领域和会计审查领域内的发展状况。如刑事诉讼实务、仲裁法、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税
法和税法犯罪调查、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电子商务欺诈和计算机犯罪、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法律与公证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
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就像一个二层的大蛋糕;最大的底层是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中层部分是包括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最小的上层部分是对法律环境的基本了解;蛋糕最上面的糖果则代表较强的沟通技巧,包括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面向21世纪的大学本科会计教育目标应该是培养熟练掌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较多相关知识的应用型、通用型专业人才。
(二)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目前在研究生培养中,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还几乎是空白,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点,或在现有会计学专业、法学专业硕士点以及会计学专业博士点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对于报考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的学生要有资格限制要求具备会计学专业或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在职报考的学生要求具备律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这些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学习有关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型的理论课程外,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通过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或通过两年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使学生对法务会计的某个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具备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能力、这部分学生毕业后可作为业务骨干尽快地充实到法务会计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第一线,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
论文关键词 金融 金融犯罪 防范对策
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领域不断延伸,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诸多行业,由于金融犯罪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很多行业内部工作人员无法抵抗来自外界的诱惑,便参与到金融犯罪共谋中去,这就导致金融秩序更加混乱,国家资金和人民资金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基于此,笔者从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着手,探索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解决对策与措施。
一、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行业性
不论从银行、证券还是保险业,金融犯罪案件的实施都与犯罪行为行使人的执业能力与专业知识水平等密切挂钩,所以,金融犯罪一般都是行业性的犯罪,只有了解金融行业运行机制,金融程序实施过程的人才有能力进行金融犯罪。
如2004年发生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8.89亿)、2005年发生的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等等。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发生在金融行业及其衍生产业之中,具有极强的行业性。
(二)复杂性
金融行业无论是集团犯罪还是个体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也较为广泛,同时,金融犯罪涉及到很多高新技术领域,所以其犯罪案件往往较为复杂,难以甄别。
从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同时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从该案件的涉及罪状及涉案人员之众就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极其复杂。
(三)隐蔽性
金融机构的犯罪多发于内部,就如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诈骗案一样,当地中国银行的用户一直没有对自己的资金产生危机有任何的预见,直到行长潜逃,事情败露之后才发现,而以上提到的非法吸收公款以及信用卡诈骗等案件都是在资金巨额流失之后才被发现。再加上金融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通常较为高明,而且内外勾结,便导致此类犯罪案件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
(四)持续高发性
随着国家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各种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势必会有一个磨合阶段,而这个磨合阶段正好符合金融犯罪人员的心理,也正是他们犯罪的良好时机,在2012年,仅上海市检查机关就起诉金融领域犯罪多达六千多人,同比增长率是百分值四百一十八点五,这样直线式的上升数值不难看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持续性和高发性。
(五)犯罪主体多元化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从以前多为银行内部员工和外界闲散社会人士里应外合变成了现在的社会各个层次人员。除了国内人士,还有国外人士,而且犯罪主体人员已经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的人员,包括其他各类公司都有可能参与进去。近几年,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设计金融犯罪案件的实例也日趋增加,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走入了多元化行列。
陈某于2008年伪造了两老乡的“收入证明”,分别向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等6家申领了12张信用卡,成功领卡六张,最终其父为其还款逾十万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的发生并不局限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早就已经扩散到其他社会人员。
(六)手段层出不穷
从如今金融犯罪的手段来看,由于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犯罪也从利用银行、企业之间的票据结算、支付手段从事诈骗犯罪开始,发展到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的犯罪;伪造银行信用卡的犯罪;利用证券、期货交易进行的犯罪;在保险业、运输业中的犯罪;利用假海关单据进行的外汇方面的犯罪;运用信用证结算手段从事的多种形式的犯罪乃至影响广大群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犯罪等等。再加上各种新型金融业务也是花样翻新,而犯罪分子往往能够抓住人们对相关业务不甚熟悉的特点,抓住时机,实施犯罪。
而且随着新型金融业务的发生,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新型支付工具的网络犯罪日趋增加,网络犯罪由于其形式多样化,手段的智能型以及犯罪成本低廉,已经受到广大金融犯罪分子的青睐。现在的金融市场信息存储、处理等都依靠网络手段实现,而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又能帮助犯罪分子隐藏真实身份,降低被追查到的风险,致使其在作案手段的首选就是网络。
“舜地企业集团”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而这家公司居然未进行过登记注册,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公众也是防不胜防。
(七)国际化
以上海为例,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重特大涉嫌金融领域犯罪的案件中,以境外机构名义利用我国金融领域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而进行的犯罪屡有发生,新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其方式包括以投资理财为名成立外资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等,主要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还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金融犯罪案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加快的今天,走向国际化道路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因为其领域的特殊性,其犯罪有着自身的诸多特点,结合这些特点以及本文提供的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只有制定出合理的防范措施,才能使国家避免或减少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的种种不良后果。
尽管现在的金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但是,金融犯罪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相比,使很多人蠢蠢欲动,国家对金融案件的出发力度远远不能掩盖住其带来的巨额收益。再加上,金融犯罪的手段日益先进,致使司法机关或者行业内部都很难对其有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置依据。另外,行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够以及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文也不利于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
二、金融案件的预防对策分析
(一)加强金融行业内部控制机制
1.加强金融领域各个行业的内部管理
由于行业的内部监管力度不够,规章制度不明确,使得金融案件的犯罪人员多产生于行业自身,具有很强的行业性,所以加强金融领域行业的内部管理十分必要。
第一,制定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各个金融领域行业需要针对金融政策的薄弱之处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制定出符合自身企业的行业行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第二,实行岗位责任制。金融机构的各个岗位各司其职,加强岗位职责的考核力度,有助于实现金融行业自身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并能够在发生事故时最快的找到责任人。第三,实施重点控制。金融机构部分岗位以及人员职位容易产生犯罪倾向,对于这部分岗位以及人员需要实行监督控制,以在其萌发犯罪心理或者无法抵制诱惑时即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能通过相应的监控使其更加自律,不敢轻易做出不法之举。第四,可实施分权管控。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会导致权力行使人滥用职权,欲望膨胀,最终引发其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对于金融机构的重要部门等领域应该注重分权制度,以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预警系统
金融机构应与稽查部门配合,共同建立预警机制系统,早日发现内部存在漏洞,并及时弥补,以免造成损失之后无法追回。建立安全预警系统有助于金融机构实时掌握机构本身的动向,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预警,对已经发生的情况及早分析处理。
3.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与法制意识的提高
归根结底,犯罪的主体是人,犯罪的根源来自于人内心欲望的召唤。只有将机构自身的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升,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其犯罪心理的产生,才是最为有效的防范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方法。
(二)加快金融行业的外部防御机制建设
1.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立法是国之根本,在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犯罪案件时,很多时候在处罚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时司法机关会悲剧的发现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就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和肆无忌惮,所以,在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制不断更新的情况下也必须加快相关法制建设以及监管体系的完善,变被动为主动,实时实地控制金融动态,使金融犯罪分子不能轻举妄动。同时,增加犯罪成本,有利于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前权衡利弊,收益率过低,风险过高,自然能够使其不轻易涉足犯罪领域。
2.加强司法人员专业办案能力水平
司法人员不光要掌握法典内容,更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各种知识技能的学习,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了解犯罪动机以及犯罪手段,提升自己的专业办案能力水平。针对日益高超、专业的犯罪技能,司法人员只有自身具备专业能力,才能以强制强。
3.发挥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
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在防范金融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是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现在的很多违法犯罪事件都是依靠媒体敏锐的嗅觉以及公众切身的体验而被公诸于众,在金融行业这样的特殊领域来说,媒体以及公众的介入度非常高,所以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能够使得金融犯罪分子投鼠忌器。
4.加强法制理论的宣传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能够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脚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必会对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脚步有所影响。
5.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
我国的信用体系虽然在不断完善,目前也拥有了个人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的联合征信体系,但是,距离完善的信用体系以及健全的信用机制还有较大差距,而完善的信用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抵制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所以,我国应该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机制体系。
6.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导致国内资金不断外流,所以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对于稳定国内金融稳定,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金融犯罪是一项低成本、高收益的犯罪工作,这也是诱使金融犯罪分子前赴后继的原因。同时,以上措施的实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政府、国家的共同探索和努力,也需要各个金融机构的配合和自律才能有效的打击金融犯罪分子,完善国家的金融秩序。金融犯罪案件的行业性、复杂性、高发性、多样性等特征和行业内部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脱不开干系,只有从行业内部、国家立法着手、用社会大众的眼睛为辅,才能使金融犯罪案件逐步远离人们的世界。
关键词:WTO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 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 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 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
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 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 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 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 Managing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China
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Zheng Kunshan
Abstracts: After China'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ivil bank will be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competitions. Begore figuring out the managing model of banking sector, we need to pay attetion to the financial managing system's developing history of western country, besides, we have to take the speciality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crete measure, we can take a compromise, leting the bank get a smooth transition. As we gradually discard the confination on the banking investment, we should change toward the Holding Company Model.At last, there will b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i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Law.
主要参考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 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 郑坤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级本科生
[1] 《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 《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 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macrochina.com.cn),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 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 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7] 《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析中国银行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吴敏,《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页。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业目前面临着金融市场效率低下,银行规模较小,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证券监管机制透明度较差,金融市场开放等问题。加入WTO后,这些问题将愈益突出,必须及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挑战,争取双赢,保证中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
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业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日益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着现代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金融危机。中国加入WTO,从总体上讲,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加速中国经济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由之路。但是,从目前看,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因此,寻求化解入世给金融业带来的风险就成为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金融市场效率低下。金融市场是由货币资金的供需双方以金融工具为对象所形成的市场,有广义金融市场和狭义金融市场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一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发育越健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潜力就越大;一国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越高,整体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就会越高。我国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已初步形成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然而,从整体上来判断,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比较明显地缺乏效率。导致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是在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过程中,金融市场的开放相对较晚和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1)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不足,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堡垒仍未打破;(2)金融市场的制度创新不足,限制了公众在投资市场上的经济活动;(3)金融市场的工具创新不足。这大大制约了我国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2.我国银行的规模较小,不良资产比例过高,银行业的竞争力较弱。已经进入或将要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其规模皆较大,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优良的资产质量,与我国的银行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如美国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高达7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和。从资产质量上看,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仅为0.67%。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总和比例过高,如美林公司1998年估计的中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坏帐的平均比率为29%,J.P摩根银行的估计为36%,IMF(1997)的估计为20%,高峰期比率则大于25%,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一比率是相当高的。如此高的不良资产比率,增大了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
3.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较差,降低了监管效率,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交易风险。所谓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是指证券监管机制的监管活动和程序具有相当开放度与公开度。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证券监管机构本身包括内部组织机构、机构名称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由于没有法定性而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就连业内人士对此也不甚清楚。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和决策事项时也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迄今为止,证券监管部门很少就起草某项规则举行公开听证会,因此,造成实践中许多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在查处证券违规违法事件中,经常性地出现暗箱操作情况。由于透明度差,对案件处理结果,投资者往往不满意。也由于透明度差,助长了证券市场交易中的内线操作、大户操纵、虚假信息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这又增加了证券交易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也蕴育着潜在的金融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演化为中国的金融危机,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4.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已承诺:外资在人寿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可达50%;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51%,并可在三年内成立合资的分公司。这样优惠的条件,使我国保险业务面临的压力愈益增加:一是外资将抢滩中国保险市场,民族保险业市场份额将会下降。目前,我国国民保险人均仅为100元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已近4000元人民币,经营压力增大。二是外资资本雄厚,多渠道经营理念对中国保险业造成心理压力。世界上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资产任何一家都比中国保险资产总和都大。三是外资保险业务悠久,开发保险品种多,覆盖面广,再加之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也对我国形成强烈的竞争压力。由于外资保险注重品种开发和售后服务,整个流程注入了科学化管理,这都是我国保险业望尘不及的。四是外资保险先进机制和优厚待遇的吸引,势必影响我国保险业人才大量流失,而我们的经营模式还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外资保险在市场经济下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可相比,难免造成人才流失,减弱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
5.金融市场开放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要影响。1999年,经过世界各国艰苦的谈判和努力,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终于正式签字和生效,我国政府也公开和明确承诺将承担金融开放的义务,并于近年内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开放政策,如宣布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发育成熟,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机构缺乏竞争能力,金融监管经验不足,因此,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经济也有一定副作用,体现在:(1)对国内金融业形成冲击。外资银行争揽了大量绩优的三资企业、外向型企业,使我国银行遭受了客户流失的风险。(2)导致“外资替代现象”的出现。企业从外资银行获取的部分贷款,实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外资”,而是这些外资银行在中国获取的资本。(3)逃避监管。有的外资银行多存少贷、转移资金,有的外资银行则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给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构成严重威胁。
二、对策与措施:寻求中国金融业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危机与困难愈益明显,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中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将受到阻滞,这也将从根本上动摇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与质量。
1.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
(1)增加外商的进入,促使国内金融机构提高效率。实践证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所形成的竞争压力,对于改善国内金融机构的效率是明显的。
(2)提高交易的自由程度,改进外汇市场效率。当前我国存在宠大的外汇储备,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这是外汇市场缺乏效率的一个明显表现。如适当开放股票市场等,可增加对外汇的需求,大大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这有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也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3)扩大金融市场准入程度,提高金融创新效率。通过学习发达国家金融业所开展的金融创新,降低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的经济成长和时间成本。同时,通过金融业务开放刺激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有利于金融创新效率的提高。
(4)改善政府监管效率。推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市场化进程,适当放松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职能向国际标准靠拢,这对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有重要意义。
2.体制性改革与商业化经营同时并举,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性原因产生的,是历史的长期积淀,主要起因于国有银行与企业之间“软约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与中国经济的体制性改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加入WTO后,我国必须实施金融赶超战略,才能迅速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具体为:(1)政府的积极参与与扶持。国际实践证明,要实现金融赶超目标,必须有政府的扶持。(2)启动金融赶超,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有不同质的金融产权主体。(3)抓紧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同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以吸引和留住人才。(4)严格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统一原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
3.增大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在立法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组成人员、名称及其职权等内容明确作出规定,对其运作程序规定更加详细。证券监管机构本身立法及司法解释,也应增大透明度。在执法方面,证券监管机构更应增加透明度,特别是对违规、违法交易现象的处理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这实际上也是增强证管会本身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众对证管会的信任度。超级秘书网
4.完善我国金融法制,适应金融服务贸易全球化的需要。(1)逐步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随着全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金融业应尽量参与竞争,才能处于有利地位。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开放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国内地区性限制,那么,相应地也应取消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内外资得以在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有利于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对外金融秩序的稳定性。(2)建立对外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的设立目标是通过对外资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实现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因而巴塞尔协议致力于制定统一监管的国际标准,促使各国银行在同一监管水平上公平竞争。由于该协会对银行监管重点(如资本充足率、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等)做了规范性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实施该协议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重引进、轻监管状况。(3)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修改《商业银行法》,使之能适应金融开放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最优货币区;货币金融合作
中图分类号:F8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2-0077-03
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增强丁东亚各国进行货币金融合作的意识,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及欧元的诞生,关于东亚货币金融合作及“亚元”的研究日益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而基于货币金融合作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最优货币区理论”。
一、最优货币区理论及衡量标准
最优货币区(OCA理论)是指一种“最优”的地理区域,在这个区域内,一般的支付手段或是一种单一的共同货币,或是几种货币,这几种货币之间具有无限的可兑换性,其汇率在进行经常交易和资本交易时互相保持不变;但是,区域内的国家与区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汇率保持浮动。“最优”是根据保持内部和外部平衡的宏观经济目标来定义的,如果一个货币区内的成员国由于遭到经济冲击而形成不同程度的不均衡时,货币区内有充分的调节功能使成员国不用内部汇率的调整实现外部均衡,同时实现国内的失业和通货膨胀目标,即内部目标,那么这些国家所组成的货币区就是“最优货币区”。最优货币区理论所关注的关键问题是由于放弃汇率调整而产生的宏观经济内部调整的成本。
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蒙代尔最先在自己的论文中提出“最优货币区理论”,并且认为地区间的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判断一个最优货币区的标准,随后,一些经济学家纷纷撰写论文分析最优货币区的判断标准。
1.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蒙代尔在他的论文中指出,如果劳动力和资本能够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当面临不同程度的冲击时,经济不均衡可以通过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恢复,这样就降低了名义汇率调整的必要性。
2.名义工资和价格弹性。如果名义工资在要成立货币区的国家中是有弹性的,则在国家间面临不对称的冲击而造成经济不均衡时,可以通过名义工资的调整来实现。因为,如果价格和工资在整个区域内,随着供给和需求条件的变化进行浮动,那么在这个区域内的地区就应该通过固定汇率联系起来。价格和工资的完全弹性会使各个市场的供给等于需求,在出现影响地区间国际收支的扰动时,可以迅速地进行调整,而不至于引起失业和通货膨胀。实现内部和外部均衡。
3.经济开放度标准。这一标准是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在蒙代尔论文的基础上提出的。麦金农认为,经济开放度与浮动汇率的有效性成反比。经济开放度指一国的贸易商品占非贸易商品的比率,这一比率越高,则该国家的经济开放度就越高,这时浮动汇率用于调节外部不均衡就显的没有必要。可见,在经济开放度较高的国家,运用浮动汇率来调节经济就会失效,参加货币同盟的成本就会较低。
4.相对称的冲击。对称冲击指对不同经济体产生相似或类似的冲击,非对称冲击指对不同经济体产生不相同的冲击。如果一国同货币区内的其他国家具有相似的经济周期,并且在供给和需求等经济冲击上也具有相似性,则采用共同的货币政策是有效的,并且加入货币联盟的成本就会较低。
5.产品多样化。产品多样化程度越高的国家抵御冲击能力越强,与不同的国外需求冲击具有交叉抵消的机制,足以消除整体冲击,不需要汇率机制的调节机能;多样化程度低的国家,抵御冲击的能力较弱,应联合起来组成货币区,对外实行灵活有弹性的汇率安排。
6.金融市场一体化标准。美国经济学家伊格拉姆认为金融一体化应作为最优货币区的标准,这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引起利率较小的波动就会带来大量的资金流出流入,从而改善国际收支不平衡。因此,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家之间可以组成货币同盟。
7.通货膨胀率的趋同性。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两个国家通货膨胀率的不同会造成名义汇率的波动,这就会影响国家间的进出口贸易情况,从而带来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因此,如果国家间的通货膨胀率较低并且相似,则国家间的汇率会很稳定,这时国家之间组成货币区的成本就会小些。
8.财政支付一体化。如果国家之间能够建立起一体化的财政支付系统,则运用汇率浮动来调节经济的不均衡就没有必要了,因为财政的自动转移支付机制或财政政策的积极主动支付转移,会给遇到负面冲击的国家带来补偿,用于其恢复均衡。
9.政治一体化。经济学家Mintz认为:“货币一体化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条件是国家间政治一体化的意愿”,因为政治一体化可以维持国家间的合作和对话,加强国家间的制度化联系纽带,在货币区成功的诸多因素中,政治因素主导经济因素,并且如果在货币区内有一个区域性的主导大国来维持货币合作,或者说在国家间有一个广泛的制度联系网络来使成员国都可以容忍货币丧失带来的成本的话,就更容易持续成功的维持货币区。
以上这些都是经济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的最优货币区形成的标准,但是对于这些标准是存在争议的。
二、东亚地区货币金融合作的经济基础
(一)生产要素的流动性
生产要素的流动性越高,区域内实行固定汇率或单一货币的成本越低。这几年来,东亚地区劳动力、资本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正在提高,首先,在直接投资方面,有40%的直接投资来自东亚区域内部,并且日本往亚洲地区的直接投资占其总投资的比重已经超过了50%,这说明了东亚地区资本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增强,并且有利于东亚地区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其次,在劳动力流动方面,20世纪80年代初,东亚地区内移民只有100万,到1997年,这一数字已经增加到了6513万。随着东亚各国家经济合作的加强,这一趋势会不断加强。
(二)名义工资和价格弹性
区域内的国家遭受外部冲击时,若该国工资和价格弹性较大,供给和需求的不平衡可以通过工资和价格的自由浮动来解决,从而不存在失业和通货膨胀,因此,用汇率来调节经济就没有必要了。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价格引导稀缺资源的配置,当供给和需求出现不平衡时可以通过价格的自由浮动来解决,市场的总趋势是达到出清状态。因此,价格和工资具有较大的弹性。东亚地区由于发展的是市场经济,工资和价格的弹性较高;并且东亚地区没有像欧美国家那样存在着力量强大的工会组织。因此,东亚地区工资和价格的弹性还是比较高的。
(三)经济开放度及贸易一体化程度
东亚地区的贸易一体化程度是非常高的,并且同欧盟相
似。首先,区域成员对区域内的贸易依赖性很高,因为东亚地区内各国家所生产的产品具有明显的梯队形状,国家之间存在着互补的关系,这是由于东亚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不平衡所造成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初级产品的出口比重较低,而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较高。其次,区域整体的内部贸易比重呈现增长趋势,区域贸易一体化程度在不断加强。这得益于区域分工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跨国公司在区域的广泛投资。
(四)产品多样化
产品多样化程度越高的国家抵御冲击能力越强,与不同的国外需求冲击具有交叉抵消的机制,足以消除整体冲击,不需要汇率机制的调节机能;多样化程度低的国家,抵御冲击的能力较弱,应联合起来组成货币区,对外实行灵活有弹性的汇率安排。从以上的贸易一体化标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东亚地区单个国家的产品多样化程度还是比较低的,东亚各国家之间的贸易依赖性比较强,并且各国家所生产的产品具有明显的梯队形状,互补性较强。例如,有些国家主要生产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型产品,有些国家主要生产人力资本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等等。因此,东亚地区符合这一标准的程度较高,应该联合起来组成单一的货币区。
三、东亚地区货币金融合作存在的障碍及对策
1.从内部环境来看,东亚地区经济条件差异太大,并且经济发展参差不齐。例如,亚洲“四小龙”与越南、柬埔寨甚至中国内地等的经济发展水平就有很大的差距,各国的经济利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当进行货币政策的协调时很难达到意见的统一,或对政策的协调进行妥协。从外部因素来看,美国反对东亚地区成为一个最优货币区,欧元的诞生是欧盟各国家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结果,欧盟各国家在世界政治舞台上是一个声音,在诸多利益上与美国有分歧。若东亚地区成为一个最优货币区,需要东亚地区高度的政治经济一体化。在欧元越来越强势并打乱了美元一统天下的情况下,美国当然不希望世界上再出现一个强大的货币区与美元抗衡。
2.从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东亚地区大多数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还比较低。这从东南亚金融危机就可以看出来,主要表现:(1)东亚地区缺少一个有固定收益的证券市场,进行长期投资的企业无法发行自己的固定利息债券,只能向银行进行短期贷款;(2)东亚地区除了中国香港外,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较低,并且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也较差;(3)东亚地区金融市场的规模还很小,并且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4)东亚地区生产要素的流动性的限制还是很多的,有些国家的资本项目至今还没有开放,即使资本项目已经开放的国家,在一些细节上还存在着许多限制。因此,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东亚地区还不具备单一货币区所需要的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
3.从东亚整个整体看,这里缺少一个实现货币区域合作的轴心国,就像欧盟中的德国那样的国家。中国对于货币金融的合作表现出了很大的热情,但至今没有明确的行动,再加上中国致力于本国经济的发展,还没有明显的意愿改变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日本的经济实力近几年一直在下降,并对区域内经济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在加上日元的不稳定,日本也不适宜成为一个轴心国;至于韩国,始终没有表现出一个积极的态度。所以,东亚三大经济大国都不适宜成为一个轴心国,更不用说那些小国家了。
因此,从目前来开,东亚地区货币金融合作的基础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货币金融合作,应采取如下措施:
1.促进经济一体化
东亚地区应进一步加强经济金融合作,在区域内进一步放开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达到建立货币区合作标准的进程,而且还能够促进各国宏观经济的对称性,所以,任何加快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努力,都会使该地区向最终建立货币区发展。
2.建立汇率合作机制
在东亚的货币金融合作中,还没有设计汇率稳定的严格的框架协议,只是进行汇率稳定的尝试性的合作,如建立双边的或多边的货币互换协议,紧急时刻货币援助的协议,共同干预市场汇率的行动,等等,还没有形成汇率目标区的计划。东亚地区应形成一个严格的汇率目标区计划,加强货币政策的协调,并且货币合作还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加强贸易合作,贸易合作又能反过来促进货币金融合作,这是进行货币金融合作的一个关键的步骤。
3.完善金融市场的建设
上面已经分析过东亚地区金融市场的建设还不完善,抵御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这从上世纪所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得出来。应努力改变目前金融市场建设不完善的状态,在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过程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并且各国也应该同时加强货币政策的协调,使东亚地区形成一个高度完善、法制健全的金融市场。
4.形成一个轴心国
上面已经论述过,东亚地区缺乏一个像德国那样的轴心国。在这一方面,东亚地区经济实力最强的三个国家一中国、韩国和日本都可以作为一个轴心国。日本要想成为东亚地区经济金融合作的轴心国,应该清醒认识自身的政治问题,并且加强自身经济的稳定;中国要想成为东亚地区的轴心国,应该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完善金融市场,努力处理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情况,并且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不断发挥大国应有的作用;韩国要想成为东亚地区的轴心国,应该表现出足够的积极态度,并加强自身经济的建设和稳定,完善自身的金融市场。
一、加强银行会计风险防范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银行会计风险防范管理,有利于提高银行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现如今,几家银行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国的许多银行已经在香港成功上市,这样以来,银行监管部门、社会投资者、银行高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正确性要求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宏观经济政策、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银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将直接由会计信息质量所决定。如果会计信息质量高,使得经营决策正确,人们就能如愿以偿地获得所期望的经营成果。论文百事通这样,银行业务实现良性循环,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如果会计信息质量低劣,就有可能引发会计风险。为了避免发生会计风险,必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加强会计风险管理。通过加强银行会计风险管理,可以使银行各级管理人员和银行会计人员增强会计风险意识,尽最大努力降低风险的发生,终会计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加强银行会计风险防范管理,有利于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会计工作的随意性,是引发会计风险的内在因素。而规范会计工作,就是要克服会计工作中的随意性。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也正是防范会计风险的基础工作。加强银行会计风险管理,可以从防范风险的高度,促使银行内部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审计,促使会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实际上,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也是防范会计风险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银行会计风险管理,有利于增强银行会计人员的责任感。会计风险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有人违反了规章制度。为了防范会计风险,就必须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加强银行会计风险管理,可以从防范风险、避免资金损失的高度,促使银行会计管理人员依法正确领导会计工作,促使银行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努力做好会计业务的受理、确认、记账、报告等工作,尽最大努力杜绝或减少差错,自觉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两副重担,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消除各种风险隐患,避免会计风险,减少资金损失。
二、相关建议或措施
(一)完善金融监管模式。银行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来创建有序的宏观环境——法制的金融运行环境来作为基础保障。首先,各家银行要遵纪守法、遵守市场规则、遵守金融法规,进行公平竞争,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金融监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切实实施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确保违法必究。在监管内容上,要严格市场准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巴塞尔协议等关于银行经营的标准和条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要求等,建立严格的认可标准和完善的会计手续。同时,要对金融机构市场运行全过程实施持续监管,将监管重心前移,向事前或事中过渡和倾斜。新晨
(二)健全会计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会计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针对目前银行会计内控制度的现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内控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尽快形成一套全面、完整、系统、环环相扣的会计业务内控制度。应对现有的会计制度进行整理、融合、淘汰和补充,并结合业务操作程序,制定一套与实际相结合的、操作性强、便于执行的制度。二是针对业务等外挂系统的薄弱环节尽快完善其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并落实业务核算的管理部门,做到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与会计核算规定和操作流程同步进行。三是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人员、设施等实际情况,对岗位进行合理有效的分工,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制定出内控严密、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做好内控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责任档案备查制度。为了明确责任,应建立岗位说明书、业务操作规程手册、授权审批权限文件等,对每个岗鉴的工作内容、职责、上下关系和岗位任职条件、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明确规定,让相关人员了解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增强内控制度的操作性。
(三)建立有效的会计内控制度评价体系。会计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内控制度评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构建有效的银行会计内控内部评价体系。组织建立具有独立地位的内控评价部门,运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和专业技术对各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促进各机构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二是充分借助外部评价机构,实施外部评价。要充分重视社会中介机构对内控制度的评价,听取他们对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效果、改进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银行内控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内控制度建设的速度。
关键词:资本项目;流动性过剩;开放条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1-0069-04
一、引言
2005年10月“十一五”建议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我国“十一五”期间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是我国首次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纳入五年规划之中,同时也标志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战略进一步明确,即“逐步实现可兑换”。近两年来,由于国际资本大量流入和国际收支失衡,我国产生了较严重的流动性过剩的问题,这对我国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造成流动性过剩的直接原因是我国外汇占款的不断增加,为保持汇率的相对稳定,中央银行只能增加投放基础货币,造成我国货币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失效,根据蒙代尔的“三角悖论”,为改变货币政策失效的局面,有必要重新考虑开放资本项目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目前国际上大都对人民币看涨,一旦资本项目完全开放,势必会有大量外资,特别是具有冲击性的游资进入我国,这种投机性资本的进入会威胁到我国的金融稳定与安全,因此,必须慎重考虑资本项目的开放。
二、我国资本账户开放的现状
我国在1996年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的开放也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截至2004年底,按照IMF划分的7大类43项资本交易项目,已经实现可兑换的有11项,占25.6%;较少限制的11项,占25.6%;较多限制的15项,占34.9%;严格管制的6项,占13.9%。2007年上半年,我国在资本项目开放方面又有了很大进展,如2007年1月14日,批准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大力拓宽我国企业和居民的对外投资渠道,扩大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允许QDII投资于境外股票、基金等金融市场。[2]
(一)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目标
实现包括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内的人民币完全可兑换,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也是我国参与世界合作与竞争所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情况下,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资本流动的管制效率会愈来愈低,资本项目开放已经成为一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的资本项目开放步骤
对于资本项目的开放,我国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在原则上遵循“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直接投资后证券投资,先机构投资者后个人投资者”。
在顺序上按照“先放松流入,后放松流出;先放开长期资本流动,后放开短期资本流动;先放开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后放开对非金融机构和居民个人的管制;先放开有真实背景的交易,后放开无真实背景的交易”。
在阶段上,逐步实现从“部分可兑换”过渡到“基本可兑换”,最后到“完全可兑换”。并在近期实现资本项目75%以上的可兑换比例,达到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的阶段。同时,人民币实现完全可兑换仍将是一项长期目标。
三、我国目前全面开放资本项目的时机尚不成熟
(一)缺乏弹性的汇率制
自从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后,我国人民币汇率机制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从这几年的发展情况看,有积极的一面,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被动性。因为我国实行严格的结售汇制度,当银行持有的结售周转外汇超过最高限制比例时,就必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出售,不够时必须从市场买入,从而使央行干预成为必需的行为。二是汇率没有真实反映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和各国物价水平,而且人民币汇率变化缺乏弹性。[3]图1和表1显示了我国近几年国际储备及人民币汇率变动情况。
表1可以判断人民币汇率水平不是纯粹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约。2004年,在“双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已达到了6099.32亿美元,但是从1995年8月到2004年7月,人民币升值5%,人民币对美元的比价在1美元兑8.27-8.31元人民币之间波动,汇率基本是钉住美元,波动幅度和弹性极小。1994年4月IMF对成员国汇率安排统计方法进行了调整。[4]在新的统计方法下,我国被列入实行“固定钉住汇率制度”的国家。但若在资本项目开放以后仍实行缺乏弹性的汇率制度,将会对金融体系造成极大的冲击:资本的流动使得外汇占款渠道投放的基础货币不断变化,央行始终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亚洲金融危机中泰铢的遭遇即是很好的证明。根据蒙代尔的三角悖论,要想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资本自由流动,必须实行浮动汇率制。有弹性的浮动汇率制能自发地调节资本流动,有效地防止投机资本攻击。因此,要能够真正按多种货币不同加权所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变动而变动,以及主要根据市场供求来确定汇率,还需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二)金融市场不完善
完善的金融市场是抵御资本项目开放所引发的大规模资本流动的重要防线。[5]就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来看,股票市场虽然经过10多年的发展,但仍不成熟,如很多上市公司的质量堪忧,并且庄家操纵市场以及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新闻不断爆出。在市场规模相对偏小、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管部门本身经验能力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外资流入股市极易引起股票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从债券市场来看,中长期国债的发行规模较大,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规模偏小,债券市场的规模结构不尽合理,而且债券二级市场的交易不够活跃,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和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受到限制,企业的融资结构偏重于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从货币市场来看,同业拆借市场发展比较迅速,票据市场等发展明显滞后,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三)金融监管效率不高
在资本流动性不断上升的总体背景下,只有在一个金融监管严密有效的市场上,国际资本流动的积极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其破坏性影响才会被减至最低程度。[6]虽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框架已经形成,但是由于监管手段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监管效率并不理想,各种违规操作事件仍然屡有发生。金融法制建设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是法制建设落后,一些重要金融领域尚未纳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是金融执法中普遍存在金融违规、违法和犯罪等问题。
此外,在企业改革方面,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其中绝大多数仍未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造成经营低效和财务亏损的根源并未消除;在宏观经济政策体系方面,货币市场间接调控工具匮乏,使得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受到明显制约,从而迫使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继续经常以直接调控工具贯彻其货币政策目标。
四、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分阶段、有步骤开放的对策建议
(一)实行意愿结汇,扩大人民币的国内可兑换
尽管意愿结汇不是IMF关于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必备内容,但它对于完善经常项目收支,促进合理汇率的形成,进而过渡到资本项目的放开具有重要意义。
意愿结汇作为近期的操作目标具有较好的现实基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降低微观经营成本。在强制结汇的条件下,大额频繁的交易意味着买卖汇差的巨大损失,意愿结汇则有利于从减轻财务负担的角度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同时,企业能够根据经营的需要,自主地进行币种的选择,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有利于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投放的自主性。近几年由于外汇储备持续增加,我国外汇占款在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结果造成了资金在地区间和企业间分配的严重不均衡。而允许企业意愿结汇无疑有利于改善货币投放的结构,提高中央银行再贷款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3.有利于汇率生成机制的改进。意愿结汇实际上是对外汇储备和“民间藏汇”的重新分配。由于交易主体的多元化,短期内汇价可能在寻求价值回归中表现出更大的不确定性,但一段时期后就能够反映出市场供求变化的规律。而部分资本项下(如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加入,使汇率不但反映经常项目的供求关系,而且受资本项目供求的影响,向真正的均衡汇率靠近。
(二)明确政策边界,重点是扩大以实物经济为背景的资本项目的开放
所谓以实物经济为背景的资本项目主要是指与直接投资、中长期直接债务相关的收支转移,也就是说是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资本交易。与单纯的金融交易相比,直接投资与实物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就直接影响而言更多的是影响贸易商品的供求关系,对国际收支和实际汇率的影响有限,尤其是与证券投资相比其相对应的中长期项目的支出流量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不可逆转性,因而造成金融动荡的可能性较小。而单一的金融交易如证券投资由于价格易变,如果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投资性和泡沫性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动荡。[7]所以,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推进的策略应当考虑“先易后难、宽入严出”的原则。具体在国际收支项目上,先放宽对资本流入的管制,后放宽对资本流出的管制;先放开对长期资本流入的管制,后放宽对短期资本流入的管制;先放开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后放宽对间接投资的管制;先放开对银行贷款的管制,后放开对证券投资的管制。同时,鉴于交易主体的风险不同和承受力差异,在开放的对象上,可以考虑按照先居民后非居民、先国内机构后跨国机构、非金融部门后金融部门的次序,逐步开放。这样的政策边界一方面可以消除对放开资本项目的担心,似乎一谈资本项目开放就是取消一切管制;另一方面有助于避免在实现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中毕其功于一役的简单化做法。
(三)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效地防止或减少资本项目开放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形势下,资金跨境流动频率越来越高,情况越来越复杂,外汇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8]可以说,资本项目的每一个开放步骤都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稍有不慎,可能还会诱发金融市场的波动,甚至危及经济和金融稳定,引发政治和社会动荡。因而需要对资本项目的各子项科目的开放对国际收支的影响进行评估,同时建立起高度灵敏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使有关监管当局及时掌握大额资金流动状况,有效地防范国际游资大规模流动的冲击,防止或减少资本项目开放的风险和负面影响。考虑到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现状和重点以及加入WTO后的市场变化,这一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应该是一个依托外汇指定银行和全方位监测网络,主要包括实时银行代客跨境资金流动、金融机构境内外外汇资产划拨、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流出入、非贸易跨境资金流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和国际短期资本跨境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所有上述各项统计监测系统还必须建立相互间有机的内在联系和信息共享,以方便相关监管当局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当然,这些对策建议只是从纯粹的国际收支角度来考虑的,要真正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更重要的是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利率、汇率政策)、审慎的监管框架和风险约束机制(重点是公司治理结构)等,并且根据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实际上,实现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是在与建立完善上述配套措施中交互实现,并适时推进的,是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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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乔桂明.货币替代:中国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中的考验与政策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03,(11).
关键词:发展;金融工程;制约因素;对策
一、金融工程基本问题概述
(一)内涵
最早提出金融工程概念的是美国金融学教授芬纳蒂(Dean Finaty),他在1988年发表的论文《公司理财中的金融工程纵观》中将金融工程的概念界定为:金融工程就是资本市场参与者运用现代金融经济理论和现代数学分析原理、工具和方法,在现有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的基础上,为金融市场参与者发现金融资本价格和规避风险,发掘新的金融机会,以实现投资者预期经济目的,增进金融市场效率和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一项应用性的技术工程。此外,众多的学者,如史密斯、格利兹和众多的组织都对金融工程的内涵进行了不同的探讨。
金融工程基于现代科学理论特别是系统工程理论,吸收金融学、运筹学、会计学等学科的内容,把复杂精密的数理分析、计算机技术等导入到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持续地进行金融创新,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全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用于规避市场风险和资本价格发现,极大程度地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但同时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无法消除的系统性风险,其双刃剑的特点让这门学科在资本市场还未完全开放的我国的发展如履薄冰。
(二)功能
金融工程是在现代金融理论发展的推动下,运用高新技术,为解决具体的金融问题而规避既有的交易规则,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其主要功能在于金融风险的管理。随着20世纪70年代始世界范围内外汇管制的放松或取消及利率的自由化,利率、汇率等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更频繁、更剧烈,经济的、非经济的因素,系统的、非系统的因素对经济体系及微观个体的影响更复杂,从而使经济主体面对较从前更大、更复杂的金融风险。金融工程的思想和技术则为金融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如构建适当的投资组合,可有效分散非系统风险;运用互换、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可规避利率、汇率等价格波动风险,并有可能主动利用风险,从中获益。在实践中,金融工程技术对微观个体的风险管理作用最为显著,能够使风险从风险回避型的套期保值者转移到风险偏好型的投机者或其他投资者身上。也因此,金融工程技术对宏观风险管理的作用表现在,不能减少宏观经济体系的风险总量,而只是实现微观个体之间的风险转移和配置,但能够提高宏观经济体系的风险承受和处理能力。
(三)意义
21世纪将是金融工程大发展的时期,金融工程的应用对我国金融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强化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它能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多样化的需求,增强抗风险能力;它能为中央政府提供新的金融监管技术,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具体而言,首先,强化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其次,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开拓新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再次,满足投资者金融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最后,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二、我国发展金融工程的制约因素
(一)金融市场不发达
我国的金融市场是分割、狭小的,信息成本高,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规模小且不够规范;从业务种类来看,目前我国金融业基本上还停留在银行的存款、贷款、汇兑及证券的发行、兑付与交易的低水平阶段,还没有达到为企业、居民和政府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水平,更为主要的是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化进程太慢。目前形成我国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机制很不健全,市场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汇率、利率以及股票债券价格受非市场因素影响太大,汇率、利率市场仍受政府管制,利率市场化进程举步艰难,CHIBOR并未成为真正的市场均衡利率;汇率也不是完全的市场均衡价格,虽然已经并轨,但汇率形成机制的行政色彩浓厚,不能反映市场供求;证券市场中,政府“托市”、“救市”现象屡有发生。
(二)缺乏真正的市场参与主体
我国目前的市场交易主体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及非国有经济单位,但由于国企改革滞后,企业的经营机制尚不健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内在利益冲动有余而责任约束不足;国有金融机构企业化经营还没有完全实现,这使它们存在较为严重的委托问题,行为的风险收益不对称。如承担高风险,则国有机构的人―经理人员等获得由此可能带来的高收益,而可能的损失则由委托人--国家来承担。这会导致这些市场参与主体过度追逐风险,而不是规避风险,使每一个设计初衷良好的金融工程产品都有可能变为追逐风险的工具,从而加大金融风险。风险管理市场需求主体的缺位,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金融监管体系不成熟
在发展和应用金融工程过程中,金融工程或其部分的发展如果偏离正常轨道或超越合理限度,监管当局对此如果失去控制,将导致政策效果的削弱,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调控能力上仍有很多差距,对市场发展的预测与把握仍然比较迟钝,所使用的手段和技术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和网络银行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金融立法滞后,金融监管还未完全法制化。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国内的几部银行法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先后确立,可操作性差。在监管方式上,存在着行政性监管过多的倾向。这很难适应金融工程的要求。
(四)金融理论发展滞后
首先,我国金融理论还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分析及经验判断的阶段,统计、数理分析及其它尖端前沿科学的成就尚未用于金融理论的研究,金融工程尚未得到应有的先进理论支持。其次,目前我国金融学的内容比较陈旧,较少涉及现代金融理论,尤其缺乏对金融工程理论的介绍,没有从金融工程的高度来设置相应的课程。再次,我国金融人才培养仍然封闭在学校的象牙塔中,与实际联系不紧密,所培养出的人才实际运用能力差。另外,真正懂得并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工程所需的复合型高级人才严重不足,这也制约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
(五)技术条件不能满足要求
在金融科技的发展及其应用方面,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较高,银行业务处理也普遍推行电脑化,通讯设施及技术水平都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国民经济的信息基础设施还远未建成和健全,快捷、高效的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进展缓慢,清算交易系统离高效、快速、准确要求较远,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水平还较低,金融工程运用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不能满足。
三、我国发展金融工程的对策建议
首先,加快改革的步伐,培育有效市场主体。
金融工程是利用市场化的价格来实现金融资源的市场分配和动态管理。为此,要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消除金融压制,逐步建立、健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的市场经济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兼并、破产、出售、租赁、托管、股份改造等形式,把企业转变成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这样,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变幻莫测的市场,才真正会有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的需求,金融工程才能真正派上用场。
其次,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1、产权制度创新。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实现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所有权和商业银行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经营权分离,实现银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建立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制。
2、经营体制创新。我国金融多年来一直推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同国际接轨就要有步骤地放松对混业经营的限制,协调各业发展,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3、组织体系创新。当前我国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的重点应是:一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二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三要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四要积极鼓励金融企业间相互兼并,实施资产重组,盘活存量,实现低成本扩张;五是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准许民间进入,规范和发展民间信用。
4、市场结构创新。市场是金融业务经营的起点和终点,也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金融创新必须面向市场,增加市场主体、创新市场结构,协调好货币市场与证券、外汇、票据、资本等市场的关系。
5、监管创新。监管创新须在以下方面体现:一是改革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逐步走向统一监管;二是加强和改进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金融监管;三是进一步完善银行内控机制。
6、技术创新。要大力实施技术创新战略,广泛应用现代科技,加快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以技术创新促进业务创新,促进金融生产力的提高。
7、服务创新。突破传统银行的柜面服务,向着金融服务技术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和全方位化发展。
8、队伍创新。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和提高,增强其现代金融意识和业务素质;创新用人机制,吸引、开发和留住人才;注重建立人才流动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的使用效能。
9、产品创新。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根据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权衡收益与风险,选择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进行模仿、改良,积极尝试。当前除了要抓紧开发常规信贷业务品种外,要加快开发电话银行、信用借记卡、代客理财设计、对外担保等新的金融产品。积极开发期权、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组合保险、零息债券、可互换债券等高科技含量的新型金融产品。
10、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应在保持传统业务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大力开拓中间业务,开发新的金融工具,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可首先重点发展外汇、股票指数、国债的远期与期货市场以及可转换债券市场,然后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使债券利率、优先股红利浮动化,最后逐步推广期权与互换交易。
第三,大力培养金融工程人才。
虽然金融工程在我国大发展的时代尚未到来,但金融工程的许多成果已在我国有了应用的价值,为金融工程的发展作必要的准备已是当务之急。从发展的观点看,21世纪无疑将是金融工程的世纪,发展金融工程将是我国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一次重大机遇。目前发展金融工程的当务之急是改革目前的金融教育,加强对金融工程理论的研究与教学,培育一大批金融工程人才。
金融工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非常迅猛,学术研究迅速应用化。纽约工业大学和华尔街的重要金融机构已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联系。我国的有关院校、科研部门、人民银行及各大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工程的研究与教学,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金融公司合作,与国内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在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工具研究开发与应用、金融产品构建定价、风险管理、现代资产管理和国际监管方面,开展前沿的高质量研究和教学。政府对于这些部门应该给予更多的支持与优惠政策,除了吸引归国人才外,还必须重点培养我国自己的金融工程人才,重点培养数理分析能力与创新意识,追踪国际金融工程的发展态势,从封闭走向开放,理论联系实际,造就一大批中国的金融工程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