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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纪律自查报告

时间:2022-11-19 08:16:38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

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2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察人员、、、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促使党员、干部提高自身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岗敬业、勤政为民,为公司的怅、稳定、发展服务。根据《》、《党纪条规》、《党风廉政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和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法》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主要任务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企业党内监督,查处违纪案件,支持保护改革,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的规定选举产生,纪委委员职数七人,设书记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书记。每届任期四年,纪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服务。

第六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纪委、公司党的文件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交办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做好党内违纪案件的汇报、检查、审理、处理工作。

第八条纪检职能:

(一)保护职能: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保护勇于改革的人和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不受损害,对请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惩处职能: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要按照有关党纪条规、条例,结合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适当处理和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三)监督职能:检查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贯彻上级纪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文件和决议的情况。

(四)教育职能: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党纪党

规等内容,以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对党员、党员干部进行日常教育和系统教育,使其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学法、懂法、传法、守法、不违法。

第九条纪委书记职责:

(一)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团结依靠纪委一班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端正工作态度,强人组织纪律,努力完成上级纪委、公司党委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作物。

(二)指导督办案件的、检查、审理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及制度建设。

(三)组织并主持召开纪委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公司党

委的文件、指示、精神,讨论决定纪委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及监督,检查决议的执行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讨论违纪党员的处分情况,并呈报报公司党委审批。

(四)按时完成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纪委副书记职责:

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抓好纪委日常工作,书记不在时,受书记委托,行使书记的职权。

第十一条纪检干事职责:

(一)在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四项职能,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协助纪委副书记做好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局及制度建设工作,当

好参谋,起好助手作。

(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

(四)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爱岗敬业,干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决议中否有违纪违规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上是否有违纪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规范公司所属党员的行为。

第三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第十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提高广大党员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六条党风廉政教育形式:

(一)定期向公司领导干部和各党总支、党支部发放党风党纪教育书刊。

(二)定期播放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等有关内容的电教片。

(三)利用广播、《__集团报》、橱窗专栏等宣传媒介及会议、党内组织

生活等形式,宣传党纪党规。第四章工作

第十七条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来访者热情接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专人登记和受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应组织人员及时时查处,给予反映人答复,并向公司党委汇报有关情况,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并派专人负责登记上报。

第五章案件检查与审理

第二十条案件检查工作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挽救教育党员、党员干部,维护公司改革、稳定和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纪委依照和党纪条规行使案件检查权,案件检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案件检查依靠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支持和配合,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党员和党组织违的纪律行为,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面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查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纪委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核情况报告,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立案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程序呈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纪委应组织调查组,由调查组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并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中如需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相关人员中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触犯刑律的,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检举人、证人的不法行为,应予严肃追究。同时对查证确属被诬告的党员、党员干部,要及时澄清,为其正名,消除顾虑。特别是对企业党员干部在工作因坚持原则,推行改革而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对诬陷者或打击报复者,要坚决查处。

第三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材料有:

(一)分定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部门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与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案件经审理报纪委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对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种类进行处理。

(一)敬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消党内职务

(四);

(五)。

第三十三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三十四对纪检人员的要求:

(一)不准泄漏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二)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三)不准接受被调查人的财物和其它好处。

第六章监督范围

第三十五条监督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并进行初核。

第三十六条监督受理公司所属党员、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七条领导交办的反映其它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第七章加强纪检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提高纪检人员的自身素质。纪检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纪检业务知识,不断总结纪检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纪检人员要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求严务实,坚持原则,保守秘密,敢于和善于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条纪检人员开展工作要耐心细致,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团结纪检对象,开展纪检工作。

第四十一条纪检人员要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不徇私情,不以权(职)谋私。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根据上级纪委的布置要求和公司党委的方针目标,制定纪检工作计划,调整和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努力履行纪检工作职能,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参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公司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5篇

一、 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今年本人主要学习了胡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上的重要讲话和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贺国强同志在北京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参加了教育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立英同志在华中科技大学主讲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会,参加了湖北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同志在华中农业大学主讲的省情报告和廉政报告;参加了在中国邮电大学召开的部属高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座谈会,参加了在xq大学召开的部属高校第二片组会议;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完成了学校“两访两创”活动中的访谈任务,对新闻学院、金融学院五位教师进行了访谈,并按时提交了书面访谈材料;参与了教育部第二片组关于高校制度执行力研究课题的调;通读了《管好身边人》《黑白人生》两本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专著,在个人博客中收集整理了部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

二、扎实工作,较好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和岗位目标责任时,本人能够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在管理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思想,以纪检监察的实际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今年完成了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按照湖北省纪委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了学校第十二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参加了党委书记徐敦楷教授主讲的,以廉政准则实施办法为主要内容的廉政党课,参加了湖北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周元武同志主讲的勤政廉政先进事迹报告会,参观了洪山监狱等。

二是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组,对二级单位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湖北省纪委“1+6”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抽查。

三是圆满完成了教育部党组就我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检查组对纪委的日常工作和资料准备工作作了充分肯定。

四是圆满完成了湖北省纪委就我校贯彻落实廉政风险体系建设工作(即“1+6”文件)的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检查组认为我校纪委落实“1+6”文件协助有力,体系建设成效明显,风险点查找深入到位,起到了宣传、预警作用。

五是协助财务部门完成了学校“小金库”清理和上级部门治理乱收费等专项检查工作。

六是主持制定、修订和完善了部分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今年,结合教育部和湖北省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关于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制度予以补充完善,除继续要求处级干部在每年进行述职报告的同时进行述廉报告外,还进一步明确提出将遵守《准则》和“十不准”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参与了《中南财经zd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制定。

七是完成了日常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今年主要参加了干部选拔和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的招录聘用监督,对26名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谈话;参加了本科招生录取和研究生考试监督,特别是在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中能切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录取、公开透明的“阳光招生”原则,坚持“六公开”“六不准”,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参加了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材等招标领导小组,对部分招投标结果进行了监督;参加了研究生推免、研究生资教选拔、四六级考试、本科生期末考试、学生违纪处分等教学工作的监督;参加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对校办产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列席了校务会议,下半年开始列席了校党委常会会。

八是认真接待来访者,及时处理件,严肃查办违纪案,今年共处理了来信来访12件。

三、严格要求,认真做好部门和个人的廉洁自律工作

本人能够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和《中南财经zd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对照两个《规定》对个人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能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部门和个人没有发生违反廉洁自律的事情。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年度工作任务中计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文件进行汇编,由于等待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出台而没有完成。

第6篇

    根据《中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开展2018年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交叉检查的通知》(鄂土资党发〔2018〕26号)要求,我局对2018年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十项重点制度落实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2018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压实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学习贯彻上级精神。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层层传达学习。及时召开市局党组成员、机关全体干部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会议等,综合传达学习央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全省国土资源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做到学习市纪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和《致全市党员干部的一封信》全覆盖。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经常性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印发《全市2018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分解安排》《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印发《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纪检工作要点》,从6个方面对19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印发《2018年全市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从10个方面对24项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责任分工,强化科室、直属单位、支部的责任。3月12日召开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并请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领导赵组长到会提要求。上半年先后召开局党组会11次、局长办公会6次、局务会3次,研究、部署、督办“三重一大”、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局领导逢会必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善用“婆婆嘴”,念好“监督经”。每季度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总结所做的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季度工作。

三是层层签订责任书传导压力。修订局党组成员、各县市区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火廷与6名局党组成员签订了责任书,6名局党组成员与14个科室、11个直属单位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区分、工作任务和“一岗三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

四是制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任务。根据党组成员分工的变化和新的工作要求,制定《中共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及其成员2018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任务清单》,将主体责细化为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6个方面23 项、党组书记责任7个方面31项 、党组其他成员共性责任和个性责任6个方面56项具体责任清单。督促各县(市、区)局党组参照此件细化制定班子成员主体责任清单,指导下级党组织分层次制定责任清单,将责任固定到岗、到人,确保责任上肩、压力到位。每月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清单,要求各地各单位对照清单完成工作。

五是严格落实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把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如实、完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完善政档案,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全市系统137名正科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填写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涉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出国的4名干部职工事前、事后报告、报备了相关情况。

六是党组带队下基层调研督导。5月份,局党组成员分别带队到各县市区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开展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及重点工作集中调研督导,并分别形成了调研报告。局党组会议专门听取各调研组情况报告,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确保调研工作实效。局领导多次到社区、综合治理联系点、精准扶贫驻点村、地灾隐患点、矿区和重点项目用地企业开展工作调研、走访慰问,解决实际问题。

七是切实选好用好干部。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树立注重品行、注重实绩、重视基层、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五个导向”,对市局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做到及时公布方案,公开程序方法,广泛听取意见,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协商,共同考察和使用干部,严格落实“凡提必查、凡提必考”要求,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切实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上半年,提拔重用科级干部22名,平职调整2名,试用期转正4名,退休4名,改任非领导职务1名,晋升职级3名。

八是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压实支部主体责任,建立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台账,要求各支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强化监督,1个总支、16个支部纪检委员签订了《落实2018年度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承诺书》,充分发挥基层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建立3个党风廉政建设先进示范点,通过示范点的创建带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好转。

九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在市纪委监委网(上半年采用13条)、市直机关党建网、局门户网站宣传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局门户网站设立“精准扶贫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治理”、“宣传教育月”“党纪党规宣传教育”活动专栏,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防“四风”反弹,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

一是进行廉洁提醒。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专门印发通知重申纪律规定,要求全市系统干部职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75条具体规定,自觉遵守廉洁过节、节俭过节有关事项。督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违规购买年货节礼、违规公务接待、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公车私用等“五个专项自查”活动,五一端午期间开展机关食堂等隐蔽场所公款吃喝、工会经费使用、私车公养、违规公务接待等“四个专项检查”,对自查检查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印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升学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7名高考考生家长专门进行了提醒谈话,并签订《不操办“升学宴”、“谢师宴”承诺书》。

二是严格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18年上半年,市局机关“三公”经费共支出6.10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用 4.88 万元,公务接待费用1.22万元(同比下降23%),无因公出国费用。严格落实《孝感市进一步改进作风实施办法》,会议能合并就合并召开,能不发文就不发。

三是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土地出让问题、矿业权出让问题、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土地执法案件查处突出问题、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等6个专项治理,查找违纪违规、失职失责、不担当不作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对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是实行监督检查常态化。办公室对上级、局党组部署的重点工作“每项必查”,每季度对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局机关党委对各支部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次必查”。机关纪委积极配合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对机关纪律、公务用车、三公经费、外出报备、请销假情况、发文情况进行检查。办公室、财务科、党群科、机关纪委组成的检查组对市局系统春节前、后“四风”问题各检查一次。机关纪委组织各县市区局开展扶贫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交叉检查,起到了相互学习、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作用。对每次检查情况都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进行表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督促整改。

五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从调研、会议、文风、政绩、履职、项目、决策、表态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要求各科室、各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情况,从制度层面上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牢制度的笼子。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的查找剖析整改工作纳入年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作风问题线索及时查处,严肃问责。

今年我们特别重视项目服务工作,大力推崇“快、准、实、细、严、合”的工作作风,克服“推、绕、懒、散、拖”的陋习,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38个重大专项、100个重大项目全部纳入五化管理,主动对接上门服务,确保了重大项目的土地供应,为孝感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六是强力推进重点工作“五化”管理。实行重点工作“五化”管理,制定“五化”管理实施办法和“五化”管理实施细则,纳入市政府“五化”管理的12个项目在全市部门半年考核中排名靠前。搭建“五化”管理信息化平台,市局系统90个项目均已上线运行,实现任务落实、目标落实、举措落实、责任落实,培养务实重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促进年度重点工作出成效。将3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五化管理。

(三)突出宣传教育,狠抓源头预防腐败。

 一是认真开展宣教月活动。精心组织,扎实开展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开展一次组织生活会,各支部组织学习了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国法及《吴海涛同志在国务院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后的讲话》,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性锻炼。各支部党员结合工作岗位,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行为自查互查,并签订服务承诺、廉政践诺书。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火廷与其他6位班子成员进行了廉政谈话。黄局长要求,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自律,做遵规守纪、敢于担当、创先争优、勤学善思、团结协作的表率;要树立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进取意识,时刻绷紧全面从严治党这根弦。5月份,督促各级都开展了集体廉政谈话,通过廉政谈话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效果落地、落实。还组织市局系统2018年新提拔的1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的集体廉政谈话。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局机关全体干部、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基层所负责人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不忘初心 警钟长鸣》。警示教育片以鲜活的案例、惨痛的教训,给在座的党员干部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开展一次家庭助廉活动,向全体党员干部家属送达了《致广大党员干部家庭助廉的公开信》,充分发挥家属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引导干部家属常吹枕边风,当好贤内助,助推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开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系列活动,按市纪委通知时间,组织市局系统21人参加市纪委组织的知识测试;5月30日,市局系统设12个考场,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章、《宪法》《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国法知识情况闭卷测试;5月29日至6月8日,市局系统172名党员干部职工自觉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内容,按照《“宣教月”知识测试操作指南》要求,通过“湖北纪委监委”客户端进入“楚韵•清风”学习平台,认真答题测试。测试成绩100分41人,90—99分75人,80—89分49人,70—79分6人,69分以下1人,平均92.6分。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5月10日组织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城区国土资源所所长观看专题片《许白昊》,学习《市国土资源局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方案》,对宣教月活动再动员、再部署;5月24日,组织局机关纪委和各支部(总支)纪检委员到应城参观许白昊烈士纪念馆和应城廉政教育基地;6月7日,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各直属单位党支部委员到市博物馆参观“廉政文化作品展”。

二是加强纪律文化建设。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采取“一周一条、一月一文、一年一考”等措施,不断加强党员干部对《党章》《准则》《条例》《宪法》《监察法》等法规的学习,深化对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领会,强化纪律“硬灌输”,增强党员干部的“免疫力”。3月15日,对市局系统200余名干部职工2017年度学习情况进行了测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局机关纪委编印的《党风廉政建设热点法规问答》发给党员干部学习,进一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将廉政教育与廉政文化进机关相结合,在办公楼走道、楼梯间、办公室悬挂廉政教育宣传牌,在微信群、QQ群发布正能量的名言佳句和文章,让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与干部职工天天见面,时刻提醒工作人员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主办廉政教育大讲堂,结合年度工作形势任务,将纪律文化建设重点内容与党建工作、法制建设、道德建设、意识形态、业务工作等内容统筹结合、有机融合,制订学习教育计划,邀请专家、领导辅导授课。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十九大精神交流、征文和征集廉政警句格言活动,激发全员参与热情,全面提升纪律文化建设成效。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不动产登记再提速,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到目前首次登记、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及时办结。

四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12项制度,制定《市国土资源局“五化”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五化”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出差人员到基层缴纳伙食费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支持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QQ群微信群管理办法》等,实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钱、管物。超过3万元的财务支出,必须上党组会研究,上会前财务科必须预审,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

五是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深刻反思在工作流程、环节、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以采取哪些改进的措施,最终达到规范工作、防范风险的效果。将公共服务6项、其他类权力2项、行政许可20项等审批事项的审查细则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办事群众查询。

(四)强化执纪问责,大力支持纪检工作。

一是主动配合工作。及时向市纪委、驻厅纪检组、省厅机关纪委、市直机关纪工委、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履责情况;配合各级纪检部门开展调研、检查、调查、办案等工作。

二是健全纪检组织和工作制度。局机关纪委配备2人专门负责纪检业务,配齐党支部纪检委员。强化县市区局纪检监察室职能。制定局机关纪委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议事规则。

三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月填报“1+6”廉政报告表,1-6月,按规定及时上报全市系统土地交易121宗,大额资金使用145起,土地整治项目3个,地质环境项目5个,提拔任用干部22人的情况,并对上报情况进行抽查。

四是严肃追责问责。对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动辄则咎,切实用好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今年以来,市局系统诫勉谈话3人,通报批评1人,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多人。 

五是及时回复信访件。调查回复驻厅纪检组转办信访件3件、市委组织部转办信访件2件、厅机关纪委转办信访件1件、群众举报信访件2件。

我们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不足:一是少数基层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的主动性和原创力不够,依赖上级部门的布置和推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廉洁风险点有待及时更新,对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的检查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这些,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认真加以解决。

二、十项重点制度落实情况

(一)“两个责任双百分考核”制度。按照省厅、派驻纪检组设置的考核评分表,每半年对县市区局、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开展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中实行交叉考核,年底由局领导带队与“多考合一”工作一起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同级纪委监督考评同级党委并上报的制度。从2017年年中开始,局机关纪委对局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考核3次。

(三)“1+X”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月28日前将签字盖章的“1+6”廉政报告表纸质版邮寄驻厅纪检组。

(四)“六个所有”决策机制整治。开展“三重一大”事项“六个所有”决策机制整治,明确47项上会清单。每个上会事项都有定论,并及时出具会议纪要。制定“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督查评估办法,建立《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审议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进行重点督办,确保落实到位。将28项审批、服务事项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公开。

(五)“全员一年一次闭卷考试、凡提凡晋必考”制度。2017至2018年,组织市局系统200余名党员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考试,考试采取集中闭卷形式,并对考试成绩进行通报。对2018年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进行了廉政知识考试。

(六)纪律文化建设“八个一”举措。加强宣传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制定纪律文化建设和党纪党规宣传教育进机关活动方案,去年和今年共开展22项活动进行纪律宣传教育。

(七)矿业权审批、土地执法专项整治。两个专项整治都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召开了动员会,开展了自查自纠。分别向省厅上报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八)“四个大排查”后续整改、建章立制情况。对照“四个大排查”23项58条内容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形成自查自纠台账,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市局系统前期自查和“回头看”共查找问题29个,整改29个。相关责任人2人作出书面检查,约谈32人。针对大排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建立健全《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制度,编印《孝感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工作操作流程及规范化管理手册》,开展土地整治工程在线监管平台建设等措施,建章立制,规范权力运行,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

(九)“三大攻坚战”开展情况。成立三大攻坚战指挥部,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推行“项目+扶贫”“土地整治+精准扶贫”模式,从行业政策上全力助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选派19名工作队员到6个驻点村,实行定户定人定时定责帮扶。扎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程,严把企业用地预审关,坚决杜绝向高污染企业供地,严格落实河(湖、库)长制,落实巡河工作制度,督导整改问题隐患。严密防控国土资源领域风险,积极化解意识形态风险,严防地质灾害引发的风险,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风险,开展土地征收、矿业权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执法、精准扶贫等领域纠纷排查,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行为,积极防范土地抵押融资债务风险。

(十)局机关纪委及各级纪检机构履职情况。制定局机关纪委议事规则等5项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组织各支部纪检委员每年签订了监督责任承诺书,切实履行纪检委员责任。局机关纪委每月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清单,并按清单组织落实。建立纪检工作台账,时刻提醒,以免延误。及时对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认真调查回复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转办、群众举报的信访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基层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性和原创力不够,依赖上级部门的布置和推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在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监管上,因资金困难,土地整治工程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未达到预期建设进度。

三是在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上,因市城投公司资金较为紧张,前期已经抵押的土地难以解押,导致部分宗地没有收回。

第7篇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岗位职责

*区监察局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理室、执法监察室4个职能科室。

(一)局内各职能科室

1、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的有关工作;起草和审核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机要通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2、纪检监察室:检查并处理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负责下级监察部门所查案件的督促、协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分析查案情况,并结合查案,起草典型案例的通报。

3、审理室: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综合分析和反映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出问题;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承办单位移送、交办检举和控告、申诉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基层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理由区监察局直接查处或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报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下级政府或监察部门报请审批的案件;受理区政府、区监察局审批的以及上级政府、监察局批准的案件中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受理按规定应由区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负责受处分干部的跟踪教育工作。

4、执法监察室: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情况及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执法、监督部门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拟定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推广经验;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全区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协调廉洁自律专项清理工作;开展全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二)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衡山路8号*区管理中心21楼。

举报电话:*;行政监察举报电话:*

(三)内部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局还制定了议事规则、会议制度、办案工作纪律、联系点制度、文件起草及印刷制度、文件传阅制度、印章使用及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廉洁自律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制度。

三、服务承诺

1、依法行政,办事公正。本着对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公正处理每一件公务,做到生人与熟人一样对待、群众与领导一样对待、内部与外部一样对待。

2、举止文明、环境整洁。树立“人人都是服务形象,个个都是投资环境”的理念,自觉创造和维护开放、高效、诚信、文明的服务环境。

3、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秉公办事,不拘私情,严格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者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受理人应认真办理相关事项,或负责衔接、联系相关部门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

5、实行办事时限制度。

①举报: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六个月;

②案件检查:立案至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一年;

③案件审理:一般案件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案件经领导批准延长至三个月;

④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一至三个月,一般执法监察项目年内结束,特殊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实行跨年度整治。

6、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①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效等为群众提供服务的;

②不按照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的;

③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的;

④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的;

第8篇

同志们:

年初,我们召开了区纪委九届六次全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今年的第一次工作例会。三个月来,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市纪委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区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稳扎稳打地抓住全年工作布局的关键期,盯住重点任务用心谋划,开局各项工作起步平稳。下面,我就贯彻区纪委全会精神的情况,结合一季度工作推进和二季度工作要点,再作两点要求,供同志们参考。

一、严格贯彻落实全会部署,稳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区纪委全会已经明确,2016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为主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纪委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到纪律检查工作中,并明确了全年6方面的重点工作,这里我不再重复了,主要围绕第二季度,大家仍需特别关注的5项内容谈几点看法。

1.两个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要贯穿全年,覆盖全体党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要一直持续下去,这个过程中希望大家避免两个误区。一是“学过了”不等于“学好了”。自去年两个党内法规发布起,我们看到不少单位以各种不同形式开展了学习宣传,充分体现了同志们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但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不能停留于表面,一定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执行,作为全年纪检监察领域的重要工作深入推进。党内法规的学习,重在深刻领会精神,听过辅导报告,只是最起码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通过学习讨论、评论解读、体会交流等方式加强理解,最终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领导学过”不等于“党员学过”。两个党内法规,面向的都是全体党员,不但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模范遵守,而且全体党员都要接受约束。因此,仅仅把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是不够的,还要辐射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唤醒全体党员的纪律意识,做到入脑、入心、自觉践行,增强党员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2、把严明换届纪律作为严明政治纪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换届工作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换届工作全过程都要严明纪律,体现遵规守纪。在区纪委全会上,负春书记明确了中央《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九个严禁”的纪律规定,希望同志们再好好学一学、逢会讲一讲,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做到令行禁止,确保风清气正。

为配合做好换届工作,区纪委监察局成立了专门的换届工作小组,接下来工作中,涉及相关人员情况调查或信访查实时,需要在座各位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届时同志们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做好此项工作。

3、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稳扎稳打、不折不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必然要求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一季度以来,全区各处级单位根据区委要求,在处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从目前各单位上报的清单看,大家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梳理在分管领域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排查廉政风险点,明确具体措施,与去年相比,今年的责任清单,查找的问题更贴近实际,制定的措施更加细化。比如,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机管局等单位将党风廉政建设部门分工的牵头任务具体落实到班子成员的责任清单中,明确责任人。田林街道、华泾镇等单位在制定工作方案、班子成员责任清单前充分听取所分管办公室、直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细致排查薄弱环节。许多单位的纪委书记把深化“三转”,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等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了具体措施。区卫计委、区审计局、区文化局、区环保局、天平街道等单位已经将责任清单在区委党建网上进行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清单的梳理是明责的过程,更是履责的前提,希望还没有梳理好清单的单位抓紧时间,二季度各单位要着重在推进落实上见到成效。同时强调一下,今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抓手是在以往的基础上,抓好“一岗双责”的推进。2月份,我们邀请处级班子中的副职代表列席区纪委全会,今天,又把述责述廉单位全体班子成员请到会场,共同参与述责述廉的过程,请他们共同评议主要领导的履责情况,这对他们认真履责也是一种鞭策。这个关键点,请各单位一定要牢牢把握好。高兴的是,我们了解到,漕河泾街道开始率先探索对副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述报、评议,希望更多单位向他们学习,结合实际,开展更多的有益尝试。

下面,我对去年三季度述责述廉和报告工作情况作个简单点评。2015年9月15日,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虹梅街道、凌云街道4家单位的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在区纪检监察工作例会上进行了述责述廉,区纪委委员和区纪委监察局各室主任26人对述责述廉情况进行测评。从总体上看,4位党政正职能够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如实上报个人有关事项,较好地遵守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意识还不够强,还没有把主体责任和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个别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流于形式,跟业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报告中,几位正职都提到加强对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但对检查结果、整改成效缺少具体描述。当天会议上,区房管局纪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委、斜土街道纪工委、长桥街道纪工委4家单位的纪(工)委书记报告了工作,总体评价较好,但“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党组)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等项得分相对较低,望各单位及时加以整改。

同时,针对部分纪委委员反映的,个别评分项目评分依据不明晰、难操作,个别项目与当前工作要求脱节等情况,去年年底,我们对党政正职述责述廉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工作的评分表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测评内容,述责述廉评分表从原来的8个方面11项内容调整为6个方面25项内容,报告工作评分表从原来的10个指标调整为4个方面17个指标,使评分内容更加具体、更便于评价。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导向,通过指标的修订,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明确当前的重点任务,使指标既成为履责的评价标准,又成为工作的指导依据。如在述责述廉评分表的指标权重分配上,对“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分值进行大幅度提升,从原来32分提高到55分,占了总分值的一半以上;再如报告工作评分表项目划分中,始终围绕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突出“三转”后纪委的职能定位,强调监督责任和纪律审查,使纪检监察组织工作目标更加明晰。会前,我们已将两张评分表和其他会议材料一起发到各单位,希望今后述责述廉和汇报工作时,大家能对照指标,防止责任虚化、空转,以“述得清”,促“落得实”。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

3月24日,市纪委召开全市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工作会议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办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精神是,第一,市纪委将与市委督查室联合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查,上半年以“回头看”为主,下半年开展全方位检查;第二,按照“通报是原则,不通报是例外”的方针,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原则上给予处分的都要通报,市纪委每月通报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5个案例,对突出的典型问题将专题通报;第三,对市纪委信访室转办的涉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信访件,按照侯凯书记“不能一转了之,要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联络员联系、协调、督查和指导,对纪检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提办,并开展“一案双查”,既查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又查纪检部门的履职问题。对此,区纪委将严格按照市纪委要求抓好推进落实,希望在座的纪检监察干部也要切实提高认识,八项规定这根弦松不得,也不会松。

前几天,市纪委通报了5起行业协会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这5起案例都发生在本市行业协会,这一领域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购卡发卡、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屡禁不止,反映出行业协会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也说明党委(党组)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还有不足。类似问题,我区各相关单位也要举一反三,负起责任,加强协会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以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较真的态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这里再提一下,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同志们注意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监督。

5、稳步启动2016年巡察工作,关键是整改,重点在抓落实

2016年全区巡察工作仍分4个组进行,目前,组长、副组长人选已经配备到位,今天上午已召开区巡察工作会议,正式入驻年度巡察单位。今年主要对2013-2015年已巡察的18家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巡察回访,每家单位回访时间10个工作日。大家都知道,巡察成果能不能落地、扎根、开花,关键看整改,习近平同志曾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因此,今年的巡察回访,就要以外力倒逼已巡察过的党组织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既是对巡察不容敷衍的严肃性的体现,也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行动力、执行力的检验,更是对其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考验,希望涉及到的单位正确对待。这里表扬一下区国资委,他们针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深刻查找原因,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制定可操作可检查的整改措施,认真开展国资企业礼金礼券购物卡专项清理、修订国企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费用支出相关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由班子成员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问题整改,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加强集团对下属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修订完善履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实现关口前移、监管传递。类似的,华泾镇针对集体经济运作不够规范等情况,参照国资委对国企加强监管的办法,探索规范集体经济企业相关制度,也体现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与之相对的,按照市纪委要求,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查案不够、震慑作用不大的,不仅抓住典型严肃问责,而且有多少就问责多少,决不放过。在2015年上海市委第二轮巡视中,第六巡视组发现上海城建集团下属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公款旅游问题。向被巡视单位移送线索后,城建置业纪委敷衍塞责,仅凭当事人说辞和事后编造的材料起草了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城建集团党委未经严格把关,就将不实结论写入整改报告。为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对下属公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欺瞒组织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由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朱晨红作为城建集团纪委书记,轻信城建置业纪委不实调查结果并上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裴建群作为城建置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对组织公款旅游这一顶风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明知公款旅游性质的情况下默认“项目考察”的说法,负有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免去城建置业董事长职务;张连凯作为城建置业纪委书记,调查取证不全面、不深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袁继康对城建置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公款旅游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发后编造材料应对组织调查,被免去城建置业总经理职务;王琳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事发后编造材料统一口径应对组织调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城建置业投资部经理职务。相关人员退赔全部旅游费用。这个案例希望引起大家警醒。

中央已经明确,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中纪委工作报告中也明确“要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等内容,可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推进问责常态化、制度化,将成为新的常态。

二、落实监督责任掷地有声,坚定不移抓好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我们逢会必讲的。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纪律是我们的生命线,要维护党纪的尊严,首先必须模范执纪。3月初,我们分4场召开了委办局、街镇、集团公司的57家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会议,围绕2016年重点工作,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进行专题工作部署和工作提示。总体上看,大家的贯彻执行是好的,特别是会上提出《关于徐汇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外出报告备案的规定》及纪检监察工作信息报送要求后,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但是,去年二季度例会上我们明确提出过:按时上报问题线索报表,要求即使没有线索也要零报告,虽然大多数单位是严格执行的,可极个别单位3月份的报表到4月8号以后才陆续上报。不知道这些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还有没有把铁的纪律牢牢装在心间?今天大会给予批评,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对相关人员该问责的问责,该调整的调整。

纪律检查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的,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维护党纪的任务,一要强化政治意识,始终坚持纪律检查工作的政治定位。要坚定不移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始终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思考、谋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要保持工作定力,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尽管今年“两会”热点调查显示,人民群众对“不敢腐”的满意度在上升,网民对反腐败的关注度在下降,我们要以顽强的毅力和不屈的韧劲,继续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回应人民群众期盼,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引向基层。三要勇于担当,始终忠诚于党的纪律检查事业。纪检监察干部干的是执纪的工作,如果过多考虑个人的荣辱安危,就很难真正全身心地投入。我们了解到,在一季度,有的街道的纪委书记顶住压力、坚持原则,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在班子会议上反复重申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工作要求,体现了应有的担当,在此提出表扬。

第9篇

山东省实施巡视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我省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我省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 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省委巡视组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五)配合省纪委机关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七)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八)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巡视任务和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省委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兼职巡视组长根据巡视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视、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厅级领导干部中选调。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起草巡视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视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视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

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畅通巡视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巡视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省委巡视办和省委巡视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省委巡视办成立机关党组织,巡视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期间,省委各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应当成立由市委负责同志牵头,市委办公室(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联络组日常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厅)承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沟通情况、督促整改等工作。

省直部门(单位)在被巡视期间,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省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视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巡视对象,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专项巡视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视多个地区、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审计机关和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巡视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视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和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省委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视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省委巡视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省委巡视办协调省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巡视时,省国资委、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前,应当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视工作动员会,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对县(市、区)巡视时,省委巡视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县(市、区)巡视工作动员会。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条 省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省委同意,省委巡视组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视县(市、区)反馈巡视情况前,省委巡视组应当将有关巡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市党委。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向县(市、区)领导班子反馈会议。

第三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主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对县(市、区)巡视时,其所在市党委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五人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视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

省委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巡视组。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视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省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省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巡视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23日起施行。20xx年1月10日省委印发的《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揭秘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由来现代意义的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制度之一,是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查监督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巡视工作传统早已有之,但不同时期重点各有不同。从党的二大首次明确党的特派员制度到中央政治局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巡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发展。为此,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带读者们一起回顾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制度的发展脉络。

党内巡视制度萌芽和建立

1920xx年建党之初,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任务主要是上传下达。 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应该是党内巡视最初的党内法规依据。

1920xx年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的指导员,使事实上党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

1920xx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从中央至地方建立并实行巡视制度,会议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明确指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1920xx年10月8日,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以中共中央通稿形式下发,要求各级党部切实执行,成为我们党巡视制度的起源。

第10篇

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2019年,XX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党委、纪委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队,压实“两个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督队伍,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

一、深化学习教育,抓好《准则》《条例》贯彻执行。

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抓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课规划和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通过撰写理论文章、开办专栏、专家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结合“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大讨论活动,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重要论述,逐条学习《准则》《条例》,全面把握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制度规定,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年内,组织开展《准则》《条例》学习月和知识竞赛,全面检验学习效果。加强正面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强化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廉政文化建设。

二、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守政治纪律,坚决拥护中央和上级党委决定,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严守组织纪律,整肃队伍风气,坚决纠治乱写信、乱告状、告黑状和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净化政治生态,维护良好形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严查顶风违纪,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以及利用年节假期、婚丧喜庆之机收钱敛财问题,坚决整治和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抓好“三清”,确保违规问题彻查见底,防止已纠治问题变种、反弹。

三、压实“两个责任”,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队。

认真贯彻上级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确保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地生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从严治队政治责任、行使权力等关键环节,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处以上干部的监督。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对基层单位履行责任制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的人和事,紧盯不放,抓住典型追究问责。坚持“一案双查”,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队的重要抓手,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据规定,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抓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的贯彻执行,探索建立权力运行网络监控平台,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拟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和廉政承诺制度,对处以上干部填报的个人事项进行抽查核实。严格落实“凡提必核(核实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凡提必审(审查干部档案)、凡提必查(清查信访举报)、凡提必听(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制度。

四、以零容忍态度,保持纪律审查高压态势。

规范线索处置,建立纪保、督察、审计等部门发现问题线索通报机制,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做到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经常使用。突出审查重点,紧紧围绕违反“六大纪律”开展审查工作,特别是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严肃查处具有职业特点的违纪违法案件。落实纪律审查工作指导意见,改进审查方式,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着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作出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将查办结果在适当范围公开,减少重复信访,对造谣诽谤、诬告陷害的,坚决惩治,让坚持原则的干部不受委屈。注重执纪效果,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责成审查对象撰写忏悔录等方式,把办案过程变为教育、警示、监督的过程。落实案件报告制度,对瞒报、漏报和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依规依纪处理,严格追究责任。落实首访责任制,着力化解疑难信访问题,对重点案件、疑难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五、强化基础工作,筑牢队伍安全管理防线。

加强预防犯罪工作,准确把握规律特点,分类指导,提前预警,抓早抓小。落实预防犯罪工作“五项机制”、“六项措施”,加强对个别人员的排查列管、帮扶转化。加强“四反”工作,结合周边局势、社会环境、任务特点,扎实开展忠诚教育、“四反”教育,强化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严格重要岗位人员、执行重大任务人员政治考核,严格出国审查,严格因私护照管理。加强心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员心理健康普查活动。积极鼓励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等级考试,对考试通过的人员予以一定奖励,不断壮大心理咨询师队伍,提高心理服务工作水平。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法律援助人才库作用,持续开展法律援助进基层、送法下基层等活动,依法及时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六、加强督察检查,促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以落实督察工作要点为抓手,按照遂行重大任务必查、重大节假日必查、敏感节点和重点时期必查的原则,突出执法执勤及安全管理重点,采取交叉督察、派驻督察等方式,持续加大日常督察检查力度。完善督察体系,适时组织各部门联合督察,积极构建涵盖全部岗位、全部人员的督察体系。健全规范督察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察情况与基层单位党委班子日常量化捆绑挂钩机制,大力纠治屡查屡犯、反复发生等问题。突出督察工作重点,围绕重大任务和执法执勤工作开展督察检查和专项督察;加强对执法不公、以权谋私,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督察检查;抓实节假日,以及涉酒、涉密、“三项纪律”和作风建设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察检查。创新督察工作方式方法,深入推进网上督察工作,制定网上督察工作规范,延伸督察工作触角;采取集中培训、交叉督察、评比表彰等方式,持续调动激发督察“三员”(兼职督察干部、督察联络员、督察信息员)工作热情,提升督察工作效能。

七、强化审计监督,严格依规整改突出问题。

坚持党委管审议审,加强监督主体责任,落实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建和专项审计,年内经济责任审计率达到100%,对造价X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预、决算审计,开展经费财务收支和执法活动财物管理等专项审计。围绕中心任务,加强对工程建设、油料、公务接待、福利性补贴和财务工作大清查发现问题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工作全覆盖。狠抓问题整改,按照统一部署,对近年来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审计约谈、审计通报制度,对未整改的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定期通报,杜绝屡审屡犯问题的发生,促进审计工作效能的发挥。

第11篇

市纪委副书记三年届满述职述廉报告

我200*年担任市纪委副书记,分管软环境、纠风、宣教、案件审理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现将三年来的工作简要述职如下:

一、围绕中心,服务经济,打造和谐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一是服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不准》规定。通过召开企业经营者座谈会,开展“进百家、走千户”走访企业活动,组织“万户企业评政府”活动,广泛征求企业意见,检查了解行政部门涉企检查、涉企收费、涉企处罚、涉企摊派等情况。选择了3个新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做到全程监督、全程服务、全程办理。为更好的服务客商、服务企业,制定实施了《投资服务证》制度,切实做到扶商、安商、富商,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按此制度规定的程序已为22户企业办理了《投资服务证》。帮助××水泥集团、市××铝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解决在经营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协调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全市9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文件进行审核,取消270个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负金额1720万元。开展了清理整顿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制定了《市治理整顿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方案》,对83家单位办班发证工作进行了清理整顿,取消了不合理办班项目。对我市涉商、涉企的中介机构开展调研,提出了整顿中介机构的建议,并向省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三是整治药品和医疗等方面虚假广告。对27则广告内容进行了审查,提出规范广告意见13条,补办审批手续和更改虚假内容广告8条,撤销违法广告26条,金额达到44万元。四是严肃查处涉软违纪案件。受理软环境投诉案件127件,完成省纪委要结果件3件,严肃处理了5起典型案件,收缴违纪金额20余万元。做到了凡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实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声。

二、纠建并举,创新方法,扎实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紧紧围绕我市工作中心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扎实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把纠风工作做为转变作风、重塑干部形象的切入点。一是认真治理教育乱收费,解决上学难问题。制定了《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协调组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了“一费制”,开展了“百校联评”活动,组织协调组成员单位及行风.监督员对市直、县(区)和矿务局教育处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并采取发放调查问卷、暗访、下整改通知单、限期清退违规收费、向“三员一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协调组成员)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检查落实情况。二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制定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协调组工作方案》,开展了“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活动,组织百名名医专家开展“杜绝红包,维护医学圣洁”签名活动,组织10家医院参加全省“百家医院”联评活动。完善了医药招标采购制度。三年来共有3842个品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其中列入评标品种1338个,议标品种2504个。评标品种中标373个,议标品种中标2107个,总计中标2480个,中标率64.55%。三是加大农民减负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协调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粮食直补政策落实情况及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春耕期间,组织相关部门对种子、化肥等农资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严肃查处坑农害农案件,保证春耕生产。妥善处理了向集体经济组织乱摊派、超标准订阅报刊、“村村通”公路建设强行以资代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四是开办“阳光××”政行风热线直播节目。2004年7月,在全省率先开办了“阳光××”政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全市47个部门(行业)“一把手”带队坐客直播间,现场接听群众电话,解答提出的问题。自2005年开始,我们将直播节目拓展延伸,走进群众中,分别在××社区、东方广场、市第五中学、××县××镇成功举办了“阳光××”热线走进社区、走进场市民、走进校园、走进农家现场直播活动。五是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行风活动。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政行风评优评差“双评”活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和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市(省)直执法监督、行政审批和重要服务窗口单位的科(处)长中,开展了评优评差“双评”活动,并依据评议结果对部分人员进行了组织处理。配合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民主评议县处级领导干部活动。

三、以学习宣传《实施纲要》为主线,强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以学习宣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重点,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观看一部电教辅导片(中央纪委制作发行的《实施纲要》学习辅导电教光盘);各级理论中心组开展一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各单位主要领导上一次反腐倡廉党课;开展一次《实施纲要》知识问答活动;组织一次反腐败斗争形势报告会。

第二,以学为主要内容,开展“学习、遵守、贯彻、维护”主题教育活动。与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学习、遵守、贯彻、维护”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开展了“六学六讲”系列教育,即:学,讲修养,加强党性观念;学党法,讲纪律,做清正廉洁共产党员;学党史,讲传统,强化作风建设;学榜样,讲理想,践行“三个代表”;学业务,讲贡献,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学理论,讲荣辱,推动良好社会风气形成。

第三,以“六进”活动为载体,廉政文化建设稳步推进。市纪委、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了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六进”活动,确定了“六进”活动的各牵头部门。去年试点,今年已全面展开,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区组织了廉政文化进社区启动仪式;××区开展了廉政文化进社区现场观模活动;××县在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中,发挥××农民画的独有特色,组织了反腐倡廉农民画展,并精选优秀作品,在市区进行了展览。市五个班子主要领导到现场观看,省纪委宣教室主任××*、副主任××也来××观看了画展,并推荐到省委机关大院进行了展出;市教育局以主题队会、廉政公开课、手抄报等形式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市经委在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中,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开展为企业送廉政书籍,举办“知荣明耻、倡廉防腐”演讲竞赛活动。市纪委与相关部门联合在我市主要街区设立了反腐倡廉公益广告“一条街”,现已分别在辽河大路、人民广场等处设立廉政公益广告、廉政漫画“一条街”四处,广告牌130余块。编印了《廉政箴言选编》,全书共分四个部分:领袖教诲篇、先贤醒世篇、今人自警篇、贪官忏悔篇,免费赠送给全市党员干部。编印了《××市领导干部“廉内助”事迹汇编》一书。组织开展了“新创反腐倡廉文艺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编印了《××市新创反腐倡廉文艺作品集》一书,并选择部分优秀作品,在全市七一纪念大会上进行演出,其中《妈妈对我说》等两首新创廉政歌曲在中央纪委组织的全国廉政歌曲创作评选中,均获得了优秀奖,在全省新创廉政歌曲评选中分获二、三等奖。拍摄制作了电视廉政公益广告,在××电视台黄金时段滚动播放。现已拍摄播出了12条。

第四,创新方法,大力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先后选树了市公安局局长××*、市社会保险局局长××*、西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等先进典型。开展了评选领导干部“廉内助”活动,选树了8名“廉内助”,召开全市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全市600多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携配偶共同参加了表彰大会。请省纪委副书记××*为全市党员干部做反腐倡廉形势报告,组织党员干部到××监狱开展警示教育。与市委党校联合创办了××市廉政教育学院,使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第五,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有了大突破。近两年实施了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程,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参加高层次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学习。已选派近120名纪检监察干部分别到中央纪委北京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和杭州培训中心进行学习培训。市纪委机关所有干部已接受了中央纪委培训中心的培训,县区纪委书记也均已接受培训,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提前四年完成了中央纪委提出的培训目标。

第六,建立了××纪检监察网站。2004年,率先在全省建立了地市级纪检监察网站。网站开设了举报信箱、政策法规、正气歌、警示钟、廉政网评、廉政文化、《××日报》反腐倡廉专版电子版等栏目。自网站创办以来,先后有江苏、青海、浙江等地的纪检监察组织和我省兄弟市州与我们联系,学习网站建设情况,并通过网站索要相关工作、活动资料。

四、严密程序,把握政策,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一,按照审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审结了一批难度大、处理程序复杂、社会影响面广的违政纪案件。仅2005年就受理各类违纪案件24件,涉案人员29人,已全部审结。近年案件审结率100%,没有出现申诉复审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以党纪政纪条规、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尺子,宽严相济,给予恰当处理,既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又使案件处理符合实际,合情、合理、合法、合规,达到执纪最佳效果。

第二,创新思维,积极探索案件审理工作新方式。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原则,运用科学的辩证思维方式,冲破传统的“书面审理”的单一局限,创新案件审理的方法,尝试多种形式的党政纪案件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制定了《“公开审理”违纪案件实施办法》和《“乡案县审”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审理工作,做到案件审理工作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牢记宗旨,提高履职能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第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自己始终高标准、严要求,加强自身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纪检监察工作职业道德,时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执纪水平。有意识地把先进的纪检监察工作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严以律己,不断提高廉洁自律能力。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八条禁令”,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做到公正执纪。自觉地用党纪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始终能坚持节俭办事,不搞大吃大喝,不搞形式主义,不搞铺张浪费。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亲属和子女谋利。

第12篇

按照公司党委统一安排,从今天开始,公司党委巡察组将对****开展巡察工作。根据公司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就做好本次巡察讲三点意见。

一、本次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和审计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切实做到“两个维护”,紧扣“六围绕一加强”,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紧扣职能职责,扭住责任不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

本次巡察创新开展“巡审联动”监督工作,不断深化政治巡察和审计的有机融合、有效配合,围绕“三个聚焦”,突出“关键少数”,切实整合监督资源,互补优势、形成合力,发现并推动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公司“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同时,对反映****各级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也要了解掌握,有针对性地深入核实。

二、工作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召开汇报会,听取****党委的工作汇报,主要汇报基层党组织建设、从严治党、选人用人、作风建设、主题教育检视、巡视巡察、审计问题整改等工作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措施。

(二)个别谈话。结合有关情况,巡察组与****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等开展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巡察受理、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受理信访举报。巡察期间,巡察组设立信访举报信箱、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微信。受理的问题线索,根据问题性质按照党风廉政类、利益诉求类、涉法涉诉类进行分类处置。

(四)核查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通过向党委组织部门调取相关材料,核查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调阅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将调阅、复制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和各项检查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根据需要,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召开不同层次、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七)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季度(月度)工作例会等各类会议。巡察组人员列席各类会议时,不参与讨论和评议。

(八)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下沉一级”或“下沉多级”的方式,派员到****所属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暗访。

(九)专项检查。对****党委选人用人、上级巡视巡察、审计揭示问题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提请协助。根据工作需要,经巡察组长审定,由巡察办提请公司本部有关部门,了解巡察监督对象有关情况。

(十一)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十二)公司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将严格依规依纪、履职尽责,紧紧依靠党委开展工作,不干预****的正常工作,不承担执纪审查的职责,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三、有关要求

巡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巡察组将严格按照巡察工作有关规定,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客观公正、严肃慎重的态度,全面履行职责,既要把存在的问题调查清楚,又要澄清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对于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将经过一定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公司党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