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17:36: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实践单位鉴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单位给实践生的评语
xx同志,在我单位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够很好的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人际关系方面能够很好的团结同事,受到了单位同事的一致好评。希望在今后努力学习,早日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2、个人的自我鉴定评语是
经过近两个月的实习,使我更加明白了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学习到了为人处事的许多知识。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会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之外,一定多多学习社会知识,早日为将来的就业作准备。
关键词 徇私枉法罪 主体 疑难问题
中图分类号:DF637 文献标识码:A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看起来应该是明确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机构设置和人事分工较为复杂,司法工作人员分布又很不均衡,很多西部地区缺少被正式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在“身份”和“职责”上经常出现不一致。因此,我国刑法学界,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存有“身份论”和“职责论”两种不同的观点;目前,司法实践和立法解释都认可了“职责论”。
依照“职责论”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是较为容易确定的,因此我们可以明确他们是否属于本罪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在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机关内部,还有部分工作人员职责并不明确,比如司法机关的专职鉴定人、书记员、内勤等是否属于本罪的主体却仍有争议,另外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也有必要加以研究。
一、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员能否构成本罪
司法鉴定人员能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而构成本罪主体,这一问题的出现其根源就在于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涵盖实践中非常具体而又复杂的各种情形。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员在实践中的职责和作用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分情况处理。鉴定人员通常都具有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的身份,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他们就案件当中的专业性问题所提供的鉴定结论,往往是决定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所以,鉴定人员的确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同时,司法鉴定人员通常在侦查阶段进入刑事诉讼中,其从事的鉴定工作属于侦查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否承担侦查职责就需要区别对待了。因为,能否承担侦查职责要看鉴定人员的鉴定行为是否从属于侦查行为,如果脱离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司法机关专鉴定人员就不负有侦查职责,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对其徇私虚假鉴定行为就应认定为伪证罪。在实践中,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工作往往以专案组的形式开展,司法鉴定人员作为是专案组的重要人员,鉴定行为本身和其他侦查行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此时鉴定人员身份应该是为侦查人员,也就承担了相应的侦查职责,因此对于其徇私虚假鉴定行为就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所以,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应该区别对待;区分专职鉴定人员的鉴定行为是否属于侦查行为的一部分,如果附属于侦查行为,如加入专案组,则应该认定专职鉴定人员承担了侦查职责,成为本罪主体;反之,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对其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应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书记员、内勤能否构成本罪
书记员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事项的工作人员,内勤人员则是在司法机关内部执行综合性事务的工作人员。二者的共同点是在司法机关中,他们与法官、检察官分属于不同的序列,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只有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履行侦查、、审判职责。因此,根据“职责论”,在通常情况下,内勤和书记员是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的。但是,在实践中,在我国西部不发达地区和一些基层司法机关,由于人手紧缺,很多“业务熟练”的书记员和内勤,常常充当了法官、检察官的角色,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他们的行为和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最终的定性和结论。如果这部分书记员和内勤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办案过程中毁灭、伪造证据、作虚假记载,进行枉法追诉、裁判或有其他的徇私枉法行为,将会给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危害。所以笔者认为,基于“职责论”,如果书记员或内勤,参与办案、承担了相应的侦查、检察、审判职责,那么书记员和内勤也应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即本罪主体,对其实施的枉法追诉和裁判的行为,应该依照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能否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徇私枉法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发出并实施,最终使得整个单位获益。因此,单位在主观上“徇私”、“徇情”,客观上又“实施”了枉法行为,那么能否对单位按照徇私枉法罪进行处罚呢?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笔者认为,“否定说”是合理的。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刑法并没有在本罪设立单位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单位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这一点非常明确,无需赘述。“肯定说”实际上是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建议增加单位犯罪,但即使是支持“肯定说”的学者也承认按照目前《刑法》的规定是不成立单位犯罪的。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借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徇私枉法犯罪,应该而且只能对自然人进行定罪量刑,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助教,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参考文献: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 .中国方正出版杜,2001
为规范对全市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省科委颁发的《**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我委制定了《**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四月七日
**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和《**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形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科委主持或授权委托县(市)、区科委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解决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产品等。
在成果应用、推广或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以及国家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等)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有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专利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申请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效益证明,报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后生效。
视同鉴定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鉴定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条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可按照成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确定,分别采用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须在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必要时可邀请少数专家参与咨询、评价。
验收鉴定:由组织验收单位邀请少数同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现场测试、验收,作出评价结论;
通讯鉴定:对不需要进行现场测试,能用书面材料反映研究全貌和技术水平的成果,可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提供学术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鉴定结论。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以上四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格式,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专家。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四条采用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六条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十八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对科技成果的审查和评价中产生不同意见时,可按多数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同时应将不同意见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②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义和权属争议;
③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④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能证明成果的成熟性和具备推广条件。
⑤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
①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用户证明材料、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实施条件、应用情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②软科学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总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③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材料,后被引用情况等。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由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规定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组织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如下决定:
1、不同意鉴定,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同意鉴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内容包括: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和鉴定日期等。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准确性、设计科学性、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
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对应用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创造性、先进性和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等进行正确的评价;
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摯嬖谖侍鈹和摳慕饧麛的鉴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第二十六条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鉴定质量。对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与市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联合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第三十一条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抑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鉴定会不能与企业产品介绍、推销、订货等其他内容的会议合并进行。
参加鉴定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三十四条市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直接纠正或有权责令市科委委托主持鉴定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鉴定中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以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有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办理。
第三十七条市科委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若,给鉴定工作造成损害的,市科委将酌情停止对其的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内容提要】档案鉴定理论是备受档案界关注的特色理论之一,它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规律。文章从:与来源原则的结合、史学影响的消退、职能鉴定论的回归、鉴定标准的实用化、效益标准的日显作用这五个方面,对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规律展开了详细论述。
【摘要题】档案鉴定
【关键词】档案鉴定理论/发展规律/鉴定标准
【正文】
档案鉴定理论是20世纪发展最快的、而且最受档案界关注的档案学特色理论之一,这一理论所涉及的一些概念——价值、利用、鉴定、精简、效益,本身就完全能反映出档案工作的目标。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历史回顾,我们不难发现档案鉴定理论发展史中所呈现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这些规律,将有助于我们更透彻地理解档案鉴定理论,并为探索新的理论模式奠定基础。
一、档案学两大特色理论——来源原则与鉴定理论的紧密结合
从20世纪初至今的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趋势来看,来源原则在档案鉴定领域的应用成为其一个显著的特点。
来源原则,即“按照文件的形成机构划分和管理档案”,它起源于1841年法国提出的“尊重全宗原则”,百余年来,历久弥新,其应用价值日益拓宽。它反映到档案价值领域就是依据档案形成者及其职能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注:晋平:档案价值鉴定的来源原则及其应用》,2000年第2期《档案学通讯》。)
从档案鉴定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来源原则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迈斯奈尔提出的鉴定体系中,第二条标准就是以来源原则为基础的。他认为不能把案卷作为零碎的材料孤立地分别单独评判,而应该以它们固有的行政关系为具体背景进行鉴定,即在鉴定时,应该考虑各行政单位在政府机构中所处的地位,其活动性质,以及这种活动与上下级行政单位活动的关系。此后,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主张按照机关在政府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文件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做法,也是奠基于来源原则之上的。当然,此时的来源是文件的狭义来源,主要指文件的形成机关。但是,来源鉴定的标准使档案价值鉴定开始摆脱纯经验操作阶段,鉴定工作有了指导思想和鉴定标准。来源原则也影响了谢伦伯格的理论。20世纪50年代,谢伦伯格在他的代表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一书中提出“公共文件具有对产生文件的原机构的原始价值,以及对于其他机构和非政府使用者的从属价值”,因而在判定文件价值时必须知道文件是怎样产生的,如果对文件“产生于什么样的政府行政单位或特定的来源不明,它的作用和意义也可能就难以确定。”(注:(美)谢伦伯格.《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黄坤坊等译,档案出版社,1983年版,P153。)这些论断体现了档案的来源特征对其价值鉴定的影响,也是谢伦伯格对档案鉴定理论的新贡献。
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分析和职能鉴定论与加拿大国家档案馆的“新宏观鉴定接收战略”更是充分体现了来源原则对传统鉴定理论和方法的改革,这可从库克的报告中窥见一斑。1991年,汉斯·布姆斯就指出,“档案人员需要对文件形成者职能进行有效分析,以便将利用需求与文件自身联系起来。”认为按照这种方法,就会出现一种“迅速转变”,即从复杂的社会价值、问题与趋势转变为由文件形成者职能显示出的文件来源,并进一步指明:“这就是为什么来源必须是档案鉴定永恒的基本原则的原因所在。”(注:特里·库克:《1898年荷兰手册出版以来档案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影响》,《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文件报告集》,P153,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10月出版。)而特里·库克在1996年的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的主报告中系统地总结了20世纪档案理论与实践,提出“新来源观”和“新宏观鉴定”。由库克的报告看出,基于“档案价值取决于社会结构,通过社会职能体现出来的‘新来源观’”,欧美各国先后把鉴定的重点“从文件实体转向文件的形成过程”。
当然,来源鉴定的标准和方法比较客观,简捷实用,是研究判断档案价值的重要依据,却不是惟一标准,不应该排斥其他的鉴定标准和方法。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学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颇为复杂的难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在坚持以档案来源特征为标准同时,还要结合其内容和形式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以全面、准确地甄别和判断档案的保存价值。
1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意义
为了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对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的操作过程进行合理规范和指导。但是在实践中,对同一经济案件中同一财务事实的司法会计鉴定,由于鉴定人不同,其鉴定结论也往往不同,甚至可能出现三、四种不同的鉴定结论。这种现状的存在与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有利于消除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质量。标准是评判质量的尺度,没有标准很难评估质量。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没有技术标准,虽然多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符合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质量,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有少数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人“跟着感觉走”的结果,有的鉴定人认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主观判断,不必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这样的司法会计鉴定谈不上是科学的鉴定,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绝对不具备的。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司法机关审查鉴定结论时虽然觉得有疑点或诉讼当事人提出异议,由于找不到质疑的依据无根据,只好勉强采用或盲目采用。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鉴定活动必需受到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制约,鉴定人则会千方百计寻求鉴定结论依据,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2 构建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框架
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是一项实务性很强的工作,理论探讨和实践积累不多。到目前为止,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分委员会也仅仅是在1992年左右曾提出一份主要由中南财经大学喻景中老师起草的草案,以后就再未讨论过,更未正式确定下来。[1]在理论上进行探讨的学者也是屈指可数。
但在实践中,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认为,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我们可以借鉴外国学者的两种观点:“普遍承认标准”和“实质证明标准”。前者指一项鉴定结论所依据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必须已在该学科领域内得到普遍承认;后者指一种新的理论与方法只要得到实质性证明就可采用,可以是公开发表的论文,也可以来源于可靠的实例。我国经济与法制正处于发展改革中,财经法规尚不健全。建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可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采用“普遍承认标准”的思路,引用现行法规标准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第二步,采用“普遍承认标准”为主,“实质证明标准”为辅,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2.1 现阶段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现阶段,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主要遵循判定标准和报告标准。
2.1.1 判定标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没有国家标准,只有采用会计、审计标准。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的判定标准是: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地方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单位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会议纪要。这是我们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就可以认定其事实。
2.1.2 报告标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法部)第39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检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2002年7月5日,司发通〔2002〕56号)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规定,司法鉴定书一般由编号、绪言、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等部分组成。
2.2 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在理论界对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技术标准制定提供理论依据的条件已具备,并总结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包括:受理标准、判定标准、报告标准。
2.2.1 受理标准。受理标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受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受理委托手续、检材交接手续、检材整理等。
2.2.2 判定标准。判定标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别、判定财务会计事实过程中应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确认各会计要素真实性的判定标准,确认各项会计核算内容真实性的判定标准。判定标准应以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依据,具体来说,涉案上市公司的判定标准应以财政部制定的《2006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涉案一般企业的判定标准应以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涉案行政、事业单位的判定标准应以财政部制定的《预算会计制度》为依据。
2.2.3 报告标准。报告标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编制“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过程中所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内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规范用语等。目前,在实践中比较认同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绪言、检验、论证、结论。
总之,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成熟一个颁布一个,逐步形成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体系,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得以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不只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同时也提高了自己,像我这样没有工作经验的新人,更需要通过多做事情来积累经验。特别是现在实习工作并不象正式员工那样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如果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就可能没有事情做,所以平时我主动争取多做事,这样多积累多提高。
步入社会就需要我了解基本礼仪,而这往往是原来作为学生不大重视的,无论是着装还是待人接物,都应该合乎礼仪,才不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平时我多学习,比如注意其他人的做法或向专家请教。
在工作中我能够完成布置的工作,在没有工作任务时能主动要求布置工作,做到主动学习,在工作中,我不允许自己丝毫的马虎,严谨认真我时刻牢记。
现将工作一年来做以下几点鉴定:
一、 努力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
在信息时代,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我积极响应单位号召,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理论、技能知识和社会知识,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用精良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广博的社会知识拓展视野。
二、 努力实践,进行角色转化。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展现人的意志。
三、 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习期很快过去了,是开端也是结束。展现在自己面前的是一片任自己驰骋的沃土,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学习,深入实践,不断提升自我,努力创造业绩,继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感谢单位领导和部门领导以及师傅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此次的实习为我深入社会体验社会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让我在实际社会中感受生活,了解在社会中生存所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通过不断的努力,不断的提高,我有信心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的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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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院校 职业技能鉴定 意见和建议
一、徐州市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扎实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符合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院校,均鼓励他们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办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目前全市已有12所职业(普通)院校设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聘用了考评员850多人,开考职业(工种)120多个,基本上构成了徐州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网络,每年鉴定人数稳步递增。但另一方面,目前各职业院校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不能将技能鉴定与常规教学有机融合
第一,职业院校的常规教学和职业技能鉴定之间存在“两张皮”的问题。职业院校各专业执行的教学计划、大纲,与其对应的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标准、规范相对独立。鉴定前的培训独立于正常的教学活动之外,为考证而考证,实际技能训练效果并不好。学校教学所讲授内容不能涵盖鉴定的内容,为了达标,在技能鉴定前不得不对有关的知识再进行系统的培训,造成了教育的重复和浪费。
第二,教学活动与鉴定规范对学生应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分配比率不同,技能教学时间得不到保证。教学一般按照理论与实训教学6∶4的比例编配,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则要求,理论知识与技能知识按照1∶1的比例编配,并侧重于技能的考核。
2.部分技能教学设备很难满足技能鉴定的需要
一是设备的型号较小,用来进行技能鉴定力不从心,二是技能教学设备台套数量少、工位少。三是技能教学材料的数量与质量不足,导致学生技能训练不能达标。
3.专业名称及课程设置很难与国家职业名称与标准相匹配
职业院校为了适应用人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专业方向和设置,这不但给学校教学带来难度,也给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带来难度。一是很难找到相对应的职业(工种)名称,即使有接近的职业(工种)名称也没有相应的职业标准或者试题库;二是部分已有的职业(工种)名称和标准或试题库,又不能与现在开设的专业相对应。
4.职业教育师资不足
有的院校从企业外聘教师来进行技能教学,但外聘教师绝大多数都是已经退休的人员,工作经验相对丰富,但缺乏教学经验。学校自己培养的技能老师,多是从理论老师转行,要轻松驾驭技能教学,还需要下一番功夫。
5.不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培训鉴定,影响证书“含金量”
一方面,在鉴定过程中,有的职业院校不能按认证标准严格执行,存在着走过场或者“跑题”的现象。另一方面,实训的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鉴定的要求。为了照顾考生考证的积极性,只能降低鉴定标准。结果是学生花了不少钱和时间,仍不能真正掌握一技之长,用人单位往往需要重新培训才能上岗,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不言而喻。
6.就业准入制度执行的偏差,影响了“考证”积极性
为了顺利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劳动保障部要求在部分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徐州市曾在驻徐各大中专院校大力宣传,取得一定的成效,很多企业在劳动用工年检的时候也根据要求,组织职工培训和鉴定。但随后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导致就业准入制度成了一纸空文。毕业生找工作时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并不重视资格证书,从而影响了学生考证的积极性。
二、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建议
1.建立教学改革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融合的教学管理制度
(1)课程体系设置要“以能力为本位”。课程体系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专业课程体系应针对专业技能方向、职业岗位和职业技术标准进行合理的构建。既要突出专业知识模块又要突出专业技能模块等,特别是该专业技能模块应涵盖所对应的该职业(工种)的工作技能要求内容。这样就能在专业设置方面将课程教学与职业技能鉴定逐步结合起来。
(2)按照“以能力为本位”的要求明确培养目标并融入教学活动。高度重视实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强调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在实践中应用。教学方法坚持“教、学、练”三者合一的原则,采用项目教学、讨论式教学、现场教学等教学方法。在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应明确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前应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职业名称和等级,比如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其主干专业所对应的职业资格鉴定要基本达到国家资格三级,非主干专业可以达到国家资格四级,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2.积极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与多层次教学形式相结合
要结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建立起适应提高职业技能的实践教学体系。与企业紧密合作,探索建立校内生产型实训和校外生产型实习的基地,努力改善实训实习条件,也为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要积极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改革,按各职业(工种)流程组织教学,形成一套内部体系完整、外部关系协调的工学结合教学机制。
3.凡具备条件的院校均应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成立不但会进一步增强职业院校领导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而且会给学生的技能培训与鉴定等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从而推进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
4.要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是学校应从政策、待遇上鼓励教师考取相关职业的高等级资格证书,以此来促进教师职业实践能力的提高。二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将实践教学的老师送到对口的企业去顶岗学习或培训提高、将合作企业技术骨干请到学校来做兼职或客座。
5.校企同台竞技,以赛促训,以训促学
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校外实习的一致性,在适当的时机举办专业技能大赛,并邀请企业青年员工同台竞技。这样不但可以加强校企合作交流,而且可以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技能与企业员工的差距,也更有利于“双证书”制度的推行。如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2011年举办了机电类技能大赛,邀请徐工集团近百名青年员工参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某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大赛开幕式上“凡在大赛上获得一、二等奖的学生选手,他们将全部录用”的表态,在近千名学生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三、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长效运转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1.建立规范的宏观统筹管理机制,治理和净化考证环境
首先人社部门对资格证书要发挥统领作用。不论是职业还是执业抑或从业证书,都应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印制,统一模板。其次对现在的多头考证标准进行整合。确定每一个职业只有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杜绝出现标准不一、颁证部门不一且相互之间又互不承认的现象。职业标准应由政府部门牵头,由职业院校、企事业、行业协会三者联合确定。三是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和考证与培训分离的机制。四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及时推出新的职业名称,及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职业标准及培训鉴定教材、题库等。
2.职业技能鉴定必须符合企业的生产和发展的需要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根基是在企业,只有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才能有持久的生命力。
首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要和产业现场相结合,制度设计上更能体现能力导向,主要通过现场的能力考核去评价实际工作能力。
其次,逐步加大操作技能考核的比例,弱化对知识的教条记忆。要全面发展考试测量技术和考评技术,加强对鉴定活动的信度、效度和等值性等问题的研究,使鉴定的内容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劳动者已经具备的工作能力。
第三,要让更多的来自企业的专家、特别是一线的工作者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来,使我们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试题和题库、考评技术方法等等更贴近企业的生产
实际。
3.开发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
目前全国共有2000多个职业(工种),已具有国家(含行业)职业标准的有1000多个,但与之相配套的培训与鉴定教材、试题库却不足一半。这就制约了“双证书”制度的全面落实。因此,人社部应分类别、分行业组织由相关职业院校参与的职业标准制定、培训鉴定教材和试题开发,然后由相关企(事)业修订,这样一定能够有力推动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大发展。
4.解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整体推动和协调发展的问题
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必须协调好与相应工作的关系,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体工作而言,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必须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工作关系。
一是要与就业制度改革相衔接。就业制度决定证书制度的方向,证书制度是完善就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和手段。首先要保证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证书数量和等级结构能够满足就业岗位的需要;其次要保证质量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这也是证书作为市场“通行证”的基本条件。
二是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并与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相衔接。实施就业政策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加强对企业用人规范的监察,让就业准入制度落到实处,这样才能策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要实现企业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同,还必须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改革有机的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5.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在这里隆重举行更名揭牌仪式,在此,我谨代表省发改委对省价格认证(监测)中心更名为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借此机会,对全省从事价格鉴定、监测的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问候!
江西省价格认证(监测)中心更名为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是价格鉴定、监测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喜事,不仅标志着我省价格鉴定、监测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开创了全省价格鉴定、监测系统机构建设的先河,同时也对价格鉴定、监测工作寄予了更高的期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价格鉴定、监测工作是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和规范价格鉴定、监测机构建设是开创新时期价格鉴定、监测工作新局面的坚实基础。从发展趋势看,加快价格鉴定、监测机构从事业单位性质转为参照或实行公务员管理,是全面推进价格鉴定、监测工作实现历史性跨越的重要标志和步骤,一定意义上讲代表了价格鉴定、监测工作的发展潮流和方向,体现了我国价格鉴定、监测事业在更高层次上发展的良好态势,体现了价格鉴定、监测职能在整个物价工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江西省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自年成立以来,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工作路数清晰,发展方向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特点鲜明。一是立足发展,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路子,开拓新业务。二是履行职能,不辱使命,牢牢掌握价格鉴定、监测业务发展的制高点和主动权,大胆实践,服务大局。三是打牢基础,塑造品牌,高起点加强和推进价格认证、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四是严格管理,规范行为,立足把价格认证、价格监测中心打造展示物价部门形象和风貌的重要窗口。在维护公平正义、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取得可喜的业绩。年被国家计委授予—年度全国价格认证先进单位称号。—年先后3次荣获全国价格监测先进单位。2次荣获全国粮食价格监测表彰单位,2次荣获全国重要商品价格监测表彰单位。年荣获全国价格认证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年荣获全国先进价格认证中心。—年先后4次被省发改委党组评为“先进支部”。
我国价格鉴定、监测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并成长起来的新产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风雨兼程二十来年,现在正朝着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做大做强的目标迈进,希望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以这次更名为契机,坚持价格鉴定的“合法、科学、公正、效率”和价格监测的“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职能宗旨,秉乘优良传统,借鉴先进经验,发掘自身优势,注重内涵发展,以更加开放的视野、更加广阔的姿态、更加执着的努力,做好价格鉴定、监测工作,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再立新功,再谱新篇。
(76199部队,株洲 412005)
(Unit 76199 of PLA,Zhuzhou 412005,China)
摘要: 专业实行鉴定机制不仅为学生日后上岗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也给专业实训教学提出了较高的技能要求。本文阐述在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Abstract: Specialty authentication mechanism not only provides powerful technical support for students to work in the future, but also requires higher skill in practical teaching.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fessional skill authentic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关键词 : 鉴定;问题;对策
Key words: authentication;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6-0273-02
0 引言
2010年伊始,油料专业实行全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制,标志着这项工作已进入实质的鉴定考核阶段,对单位保障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行鉴定机制四年来,依据鉴定大纲、鉴定要素和专业工种评定标准,笔者所在单位每年组织鉴定油库司泵、油库安全、油库焊工等11个工种,鉴定人数600多人,通过率仅为40.3%。作为一名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员①,笔者感到职业技能鉴定中存在一些不合实际的问题,提出自己的陋见,以供商榷。
1 油料专业实行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专业鉴定大纲难度较大 工种鉴定的难度由该工种的鉴定大纲决定,鉴定大纲难度越大,工种鉴定难度就大。油料专业制定鉴定大纲时,为了重点突出该工种实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满足单个工种的组题要求,在建试题库时,加大了相关专业教材选取范围,增加了一些鉴定点数量,造成了单个工种鉴定难度较大,有些甚至超过了同一国家鉴定工种。仅以油库钳工(初级工)为例,其大纲要求选用《油料专业基础知识》、《油库专工基础知识》、《油库钳工》和《油库电工》四本教材,理论鉴定点达300个,鉴定试题库中理论题达1046道,而国家要求鉴定的钳工(初级工)鉴定只选用《钳工》(2005年8月第一版)一本教材,本书试题库的题量只有315道。相比较,油库钳工(初级工)的鉴定难度大得多。
1.2 考务系统维护困难 考务系统建成后,鉴定站②考务人员熟练掌握编程开发、熟练进行故障排除的能力较弱,缺乏维护经验。单位也存在着“重建轻管”少数现象,停留在“简单应用”层面,平时用得少,鉴定才启用;上传下载速度慢,更新换代少;鉴定题库题量大,检校时间长,劳动强度强,“纠错补漏”困难。
1.3 考评队伍良莠不齐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中要求考评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水平,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者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资格,熟悉了解相关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相应的考评经验;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资格,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能,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考评员,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油料专业考评员都是由培训学校的教员兼任,在教学任务日益加重的情形下,要想成为一名理论和技能俱佳的高水准考评员,一时难以如愿。造成考评员队伍良莠不齐的原因:
①实践知识“储量”不足。大多数油料专业的考评员大都从院校毕业,理论基础全面、扎实,但受所训院校条件制约,实践知识的积累明显不够。②专业素养“储备”不够。院校学习时,实训时间相对较少,难以达到中级以上专业技能,部分考评员专业素养先天不足,影响了技能鉴定质量。③进阶培训难以完成。各级对考评员的理论知识更新比较重视,但对技能水平的提高放任“自流”。鉴定站进行自训,缺乏必要的培训机制、培训程序和培训手段,缺少必需的经费支持,技能进阶较难实现。④考评员来源单一,流动性大。考评员大都由担任各种油料技术任务的人员兼职,来源少,人员流动快,容易造成考评员队伍“断层”。
1.4 鉴定与培训衔接结合不够 油料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大纲要求:单个工种等级鉴定内容囊括四至五门课程,鉴定点数最少200个以上,几乎涵盖所有知识点。而油料专业培训期限只有三、四个月,不能把全部鉴定点内容教给学生,只能在有限教学时间内结合上岗需求,突出重点,精讲基本内容,精练基本操作。而在培训期末对学生的技能鉴定时必须按鉴定大纲内容进行鉴定。因此,鉴定和培训存在很大地差异性,使得鉴定培训结合不够紧密。
2 主要对策措施
2.1 着眼专业实际,量“身”定做鉴定大纲 鉴定大纲要求被鉴定者独立完成一种职业功能,实现职业活动项目。油料专业工种多,单个工种又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应对其进行性分析,量“身”定制鉴定大纲。
①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定制鉴定大纲。国家职业标准是一种国家级的工作标准,是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基本依据,依据国家工作标准定制鉴定大纲,不能随意“超”标和扩大范围。②根据工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定制鉴定大纲。油料专业工种技术性强,参数繁杂,精度要求高;动用设备仪器多,操作程序复杂。例如,油库电工参数呈“隐”性,“看不见,摸不着”;油料化验参数呈“显”性,主观性较强,易累积视值误差和操作误差,影响试验结果精密度;油库专工工艺复杂繁杂,要求被鉴定者职业素养较高。因此,从工种“个性”出发,定制出符合油料专业特征的大纲。③按工种工作内容或工作程序定制鉴定大纲。确定单个工种鉴定大纲内容时,应按该工种的国家工作标准,将应知应会的理论知识、安全知识和要求熟练掌握的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相关规范等编进大纲,合理区分“要素”分类,划分等级区域,科学分配占分比例,量“身”定制出适用的大纲。
2.2 着重系统维护,提高“善管真用”能力 鉴定站考务人员是考务系统的使用管理者,良好的驾驭考务系统能力是确保完成鉴定工作的关键,鉴定站要把提高考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当作重点任务来抓。①加强培训,为考务人员增“能”。鉴定站本着“立足自训、增加送训”的原则,采取自学、送学的形式,提高考务的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②明确责任,为考务人员立“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规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评审规定》等规章制度,建立考务人员职责,明确目标分工,健全激励机制,丰富完善管理制度,正规考务人员管理。③定期维护,为考务人员定“规”。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运行管理规定》,督促考务人员定时运行使用,定期维护排查,定期升级更新。
2.3 着力转变思路,确立前瞻式培养理念 思想观念的更新是考评员培养的关键性因素,必须确立起与考评员队伍建设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理念,推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良性循环。①考评员培养要立足长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油料专业实质性开展时间短,鉴定工种多、参数精度高、操作步骤繁琐和技术含量高。各级应把考评员队伍培养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用前瞻式开放眼光,制定长远培养规划,使“同步教育”和“超前教育”、“近期适应”和“长远需求”协调一致,实现考评员队伍高素质跨越式发展。②考评员使用要注重长远。考评员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主体力量,决定着专业工种鉴定工作水平和质量。对考评员使用管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结合鉴定站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长远使用计划,扩大考评员选才范围,采用动态、外聘和内聘相结合的方法,使用一批,储备一批,出走一批,补充一批,确保高水准专业考评员队伍稳定。③考评员培训要务求实效。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宽渠道,创新培训方法和手段,谋求考评员培养的最大效益。采用“订单式”培训、请专家讲课和单位自训的方法,增加实践知识“储量”,不断提高考评员队伍的专业素养。
2.4 着手考评体系,加大培训鉴定衔接力度 从工作需求出发,运用模块化[1]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兵动手能力,建立完善以能力考核为主的考评体系[2],促进培训鉴定经常化,加强培训鉴定对接。①培训紧跟鉴定科目。按照油料专业鉴定要求进行科目实训,达到培训鉴定同步。②考核接轨鉴定内容。以油料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大纲为标准,加大鉴定科目考核的力度,考核鉴定内容,促进训练鉴定衔接。
注释:
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②鉴定站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参考文献:
[1]柴学宝. 模块化实训教学初探[J].职业教育研究,2009(7).
作者:苏晓静 单位:吉林省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经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人员,颁发由劳动部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烟草从业人员一旦取得烟草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就会立即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在烟草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对烟草行业的重要措施。烟草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可以更好的推进烟草企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让烟草行业服务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开展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烟草行业促进社会化生产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1、理顺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劳动者的素质决定了国力的强弱,对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国家要予以深入关注。国家对职工上岗时,明确规定要进行培训制度,尤其是对特殊技术工种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种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劳动者的素质与工作结构。通过就业准入制度,劳动者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前提下,可以创造平等的竞争关系,实现劳动力优化配置。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发现专业的职业培训对于劳动者具有巨大作用,具有专业知识劳动者可以在竞争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在职业选择中,级别高、工资高。经过这几年企业和职工队伍的共同关注,掌握烟草职业高级技能人员越来越多,突破了烟草管理的发展瓶颈。劳动者和企业实现了共同的稳定发展。2让人才培养和企业效益成正比、。我们一直倡导和实践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的是要加快烟草行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增强职工对烟草行业专业意识,促进烟草企业生产安全,提高烟草企业经济效益。我们在大力发展烟草行业社会化问题时,要重视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职业技能鉴定要为烟草行业安全。烟草行业是商业企业,生产过程复杂精细,在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上都要树立品牌意识。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符合企业内部发展和市场培训计划,是企业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融合和进步。
加强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策略
1、建立和完善考试制度。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要制定详细的考试制度,适当调整考试进度。对题库要不断丰富和改进,加强技师等级和专卖管理员的考试控制。在题库中,开发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试题,题库要准确和适时更新。考评小组负责人召开有关人员研究掌握评分的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统一执行评分标准的程度和办法。考评小组负责人应根据流水作业的要求,确定具体分工,分工确定后,在阅卷评分过程中不得调换。监考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室纪律,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2、采用评聘综合考虑原则。考试只是衡量专业知识的一个途径,对于烟草专业技能还要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进行选择。所以,在人才选用上,我们不仅要建立完善考试考评制度,还要加强评聘制度管理。在聘用中,让一些真正有能力又爱岗敬业的人担负生产与研究重任。在落实待遇上要符合该人员的技术职称。3、提高考评人员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很多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对新技术新工种的了解比较少,所以,这就阻碍了考评水平的发挥。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考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章制度。在今后的烟草技术技能鉴定中,我们要选择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考评人员,让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得到正确判断。开展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体系,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发展新方法、新模式促进烟草行业快速发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オ
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