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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时间:2023-01-01 14: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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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第1篇

导读:家庭农场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和种养结合型3种,本文通过举例说明3种类型农场的经营收益等情况,指出了家庭农场存在缺失融资平台、雇工难、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社会服务体系等问题,因此要关注惠农政策、统筹安排、积极寻求技术支撑、学习优质农业技术、培养经营管理能力,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经营收益。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种植型、养殖型和种养结合型3种类型。截至2015年6月,在咸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有213家,其中种植型68家、养殖型40家、种养结合型105家。为深入了解咸宁市当前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不同类型共选取了3家具有代表性的农场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加快家庭农场的发展提出了几点看法。

1 三家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1.1 种养结合型――鲁强家庭农场

鲁强家庭农场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斩关村7组,于2014年7月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为390万元。家庭农场主要负责人鲁清明,现年47岁,初中文化,当地村民,有丰富的养殖经验和种植经验,从 2008年承包斩关村7组3.33 hm2水田开始,通过租赁和承包村民耕地等方式流转土地,至今已达36.8 hm2,主要从事粮油、蔬菜、湘莲、苗木种植及鱼、鸡的养殖。农场现有劳动力为鲁清明夫妻及其儿子、儿媳,现有农机具5台,其中水稻插秧机1台、旋耕机2台、收割机1台、小型播种机1台。

鲁强家庭农场现有稻田14.67 hm2,主要种植模式为早稻+晚稻、中稻+油菜,水稻种植实现了机械化插播、收割,每667 m2年纯收益约为500元。水产养殖面积6.67 hm2,养殖四大家鱼,兼种湘莲。林地面积6.67 hm2,内建蔬菜大棚1 hm2,种植樟树苗5.67 hm2,苗高2.5 m以上,林下放养土鸡3 000多只,土鸡以每只100元的价格供应给贺胜桥鸡汤馆。荒山面积8.67 hm2,目前正在开发中。农场年总收益约为50万元。

1.2 种植型――兰芳家庭农场

兰芳家庭农场位于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浮桥村1组,于2014年6月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为40万元,2014年被评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主要负责人孙兰芳,现年51岁,初中文化,当地村民,从2009年承包6.67 hm2地开始,逐渐扩大规模,现已有55.33 hm2水田,主要种植水稻和油菜,种植模式为早稻+晚稻、中稻+油菜。农场现有主要劳动力为孙兰芳夫妻及其儿子、儿媳,现有农机具4台、旋耕施肥播种一体机2台、收割机2台。

兰芳家庭农场现有早晚稻面积约13.33 hm2,

早稻每667 m2产量400 kg以上,晚稻每667 m2产量450~500 kg。现种植中稻+油菜模式面积约42 hm2,中稻每667 m2产量在550 kg以上,油菜每667 m2产量150 kg左右。农场年总收益约40万元。

1.3 养殖型――竹海家庭农场

竹海家庭农场位于咸宁市嘉鱼县官桥镇朱砂村2组,于2014年8月注册,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14年被评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主要负责人方文才,现年55岁,高中学历,50岁从司机转行开始进行生猪养殖,现已形成年出栏量1 200头的规模。农场现有家庭劳动力为方文才夫妻、儿子儿媳、妹妹。

竹海家庭农场年出栏量1 200余头,存栏量500余头,包括48头种猪。按2015年上半年生猪平均销售价格18元/kg,平均每头猪长至150 kg出栏计算,农场2015年的总收益预计约70万元。

2 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融资服务平台

农业生产受自身性质影响,投资回报周期长、效益低、见效慢,家庭农场发展也是如此,农场主在经营前期或扩大规模时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匮乏往往成为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瓶颈。多数家庭农场实力不强,固定资产也不多,通过银行贷款不仅手续麻烦,且要求农户有一定的抵押物,而土地流转合同和农户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小额信贷则需要有公务员身份的担保,这些因素严重制约着家庭农场通过金融部门获得资金的需求,同时银农信用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影响了一些惠农贷款的发放。缺少银行资金的支持,家庭农场资金的投入主要依靠农场自筹和民间借贷,发展较为缓慢,而民间借贷资金利率较高,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2.2 雇工问题

农业用工难、用工贵已成为当前农业生产中的普遍问题,在家庭农场的经营过程中,用工少则收益高,用工多则收益低。家庭农场虽然是规模经营,但是基于经营成本以及经营类型等因素的影响,咸宁市家庭农场尚未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遇到农忙时节,劳动力稀缺问题仍旧存在。通过和3家农场主深入交流,发现种植型和种养结合型在用工方面支出较多,现在农村劳动力短缺,且呈现老龄化趋势,在农忙季节请工难且贵,据了解,男工大约150元/天,女工大约120元/天,还得提供中餐,因此要提高家庭农场的效益,关键要解决用工的问题。

2.3 农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

家庭农场一般是由以前的种养大户、致富能手发展而来,大多数是土生土长的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对于农业生产经营更多的是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他们所掌握的农业新知识以及新技术并不多,尚未达到专业水平,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遇到不同的情况难以灵活变通,特别是如今天气变化异常,遇到灾害性天气,不知如何提前预防或是采取措施进行灾后自救。现在提倡较多的轻简化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都能有效地节约劳动力和生产成本,而农场主对于这些技术尚未完全了解和掌握,造成生产中人力物力的浪费,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农场效益。 2.4 缺乏社会化服务体系

尽管家庭农场的规模比传统农户有了很大提高,但在种子种苗供应、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销售等环节所需的专业化服务却严重缺失。特别是在农产品的销售方面,缺乏专业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和销售人才队伍。家庭农场发展还缺少农业保险服务平台,农业受气候和市场波动影响大,养殖型家庭农场受市场波动影响更甚,而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和完备的农业保险体系,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收入。因此急需专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引导和支持,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使家庭农场 “支出少”而“收入多”,达到节本增效的效果。

3 如何加快家庭农场的发展

家庭农场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就家庭农场如何提高效益、加快自身的发展谈几点看法。

3.1 关注各项惠农政策,多渠道筹集家庭农场发展资金

要提高家庭农场的收益,必须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对于家庭农场发展,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很好,当地政府也很支持,但是真正得到实惠的家庭农场并不多,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农民对政策不关注、不了解,好的政策出台后,由于不了解不关注错失了申报机会。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通知,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政策规定农业大户也能申请项目,不再要求是独立法人,取消了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申报材料,鼓励各省实行资金“先建后补”等政策。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就是为了鼓励农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积极申报项目。农场主要有申请项目的意愿,积极关注国家、省市的惠农政策,主动和当地农业管理部门联系,在其帮助下完成项目的申报工作。例如鲁强家庭农场在咸安区科技局的帮助下以《发展种、养、加一体化现代农业新模式示范》项目申请了2015年咸安区科技计划项目,获得2万元项目经费。家庭农场应拓宽融资渠道,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自筹资金,“三位一体”、贷补结合方式,吸引金融资金投入家庭农场的发展。

3.2 统筹安排,省力省工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日益减少,劳动力成本日益提高,节约农业用工成了提高家庭农场收益的关键。家庭农场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生产,节约了很大一部分农业用工,但是家庭农场的生产还未实现全面机械化运作,在当前的形势下,农业用工不可或缺。农场主如何统筹安排,达到省力省工、节约开支的效果,显得尤为重要。在如何减少用工的问题上,农场主鲁清明有他自己的经验和方法。例如在安排水稻直播的时候,他会事先看天气预报,确定哪天请工,之前他会安排他儿子把地整好,下好底肥,把一些细碎的准备工作都做好,直播那天农工们一次性把种子播完,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力,避免了因天气原因或准备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窝工、误工等现象。

3.3 积极寻求农业技术服务支持,学习优质高效省力化农业技术

与传统的农户经营相比,家庭农场主自身素质要求大大提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种植养殖专业技术,熟练掌握并运用现代农业机械,还要拥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这就要求家庭农场主必须不断学习,积极参加农业相关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如阳光工程培训等,通过学习掌握优质高效省力化农业技术以及农场经营管理知识,还要积极与当地农业相关部门的专家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获得农业技术服务支撑。

3.4 培养农场主经营管理能力

家庭农场相当于一个小型化的企业,家庭农场主也应具备农场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要提高农场的品牌意识、农产品精品意识、市场意识、带动意识,要成为能生产、懂业务、会经营、有技术的职业农民。特别是农产品的营销能力,家庭农场宜采取产销对接方式,与超市、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拓展家庭农场产品营销渠道,建立家庭农场城市直销店,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如微信销售平台等。如鲁强家庭农场计划在咸宁市区开直销店,跳过中间流通渠道,直接让城市居民用上“无公害、新鲜、优质、有营养”的放心农产品。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及《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依托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各类农业园区,注重培育龙头企业集群,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集成集约要素资源,拓展产业链条,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打造区域优势品牌,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

第三条 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按照创新、提升、优化、拓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机制创新、增强带动能力,坚持耕地保护、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部省共建、以县为主。

第四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纳入本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障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农业部负责提出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制订认定管理办法。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完善扶持政策,制定具体管理考核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示范基地建设任务。

第七条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指导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主要职责是:

(一) 提出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

(二) 制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三) 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

(四) 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工作指导;

(五) 研究扶持示范基地的政策措施。

农业产业化专家库的专家负责对示范基地认定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组织开展本省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 对本省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三) 对本省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

(四) 协调解决与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具体条件是:

(一) 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农产品加工或物流园区。园区有管委会等专门的管理部门,建设主体清晰,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运行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 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园区集聚了1家(含)以上国家重点龙头企业,5家(含)以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超过15家。东、中、西部地区示范基地内龙头企业总体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40亿元、30亿元、20亿元以上。

(三) 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示范基地有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农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园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四) 农业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园区及园区内龙头企业能有效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或一村一品示范村,带动农户范围广、数量大,利益联结关系比较紧密。园区内龙头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50%,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五) 产业链条完整,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有与园区相配套的高标准原料基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程度比较高,仓储、包装、运输等产业配套发展。农产品加工转化比重大,产品附加值高,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超过2:1。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六) 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产品数量多,基地内企业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品牌认证,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 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成。园区主管部门或当地科研、质检等行业主管部门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设了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1个,为园区内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便捷优惠的公共服务。

(八) 促进新型城镇化作用较为明显。园区所在县(市、区)或乡镇(针对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城镇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有效带动当地形成支柱产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园区所在城镇集聚,推动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综合服务功能建设完善,加速了城乡统筹发展步伐。

第十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程序:示范基地由现有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向农业部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 园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概况、经济运行现状、基地建设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情况、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情况、带动城镇化发展情况,以及具体申报理由;

(二) 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文件;

(三)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和推荐文件;

(四) 园区成立的相关文件或当地政府开具的所申报示范基地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划定区域内集聚发展的证明材料;

(五) 示范基地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一)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基地材料进行初审;

(二)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从农业产业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三)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步名单,报部领导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发文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运行一年以上,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告运行情况,包括主导产业发展、龙头企业效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品牌建设、带动基地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等情况。

第十五条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适时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或奖励。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力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每四年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监测,对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园区,取消“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取消其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评工作中存在行为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具体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