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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

时间:2022-08-04 11:49:13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

第1篇

2006年,在区工委、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区民政工作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立足现实,开拓进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为民”为主线,以“为民解困”为要事,以“适应形势”为主题,以“求真务实”为要求,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自身建设”为手段,紧紧把握时展脉搏,在大局中定方位,抓住机遇,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赢得了民政工版权所有作的发展进步,为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2006年民政工作回顾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正轨,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1、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06年全区城市低保工作要点;完成了全区低保证的更换和低保申请表、变更表、收入证明等系列审批表格的更新工作;建立了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落实了省民政厅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完成全区低保户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了10户受救助户;配合市粮食局开展“情系困难职工——让更多的人吃上健康好油”的活动,使500户低保户得到了实惠;多次联合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低保申请户进行审批核查,截止9月份,共审批了77户申请户,清退了52户,变更了52户。

2、为严格执行当前低保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范低保管理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六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及低保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分为两个阶段即自查和复查,采用听反映、实地查的方法进行了一户不漏的清理核查。整个核查过程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全区共核减了47户低保户,核减低保资金2533元;清退了41户低保户,停发低保资金5530元。截止9月份,我区共有低保户1085户1549人。常补对象1011户1388人,非常补对象74户161人,累计发放保障金158.6万元。

3、成立了南昌高新区社会救助领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救助管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返流现象。

4、为了提高我区民政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三提高”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各民政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我区还专门筹集资金为各镇(处)民政办配置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目前,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区得到应用,实现了“微机操作、规范管理、银行发放”的目标,我区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5、在市农经网、区局域网及《社发动态》上发表了题为《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的调查报告,并提供给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委领导参阅。发表新闻稿件4篇,其中题为《南昌高新区顺利开展2006年低保核查工作》先后被市民政网、区局域网、区刊《南昌高新区》及局刊《社发工作动态》四家转载。

(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步入新阶段。

按照市民字[2006]2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对今年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各级民政干部经过调查摸底,严格按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实施分档救助,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个档次,全区1792户2953人得到社会救助,全年总救助金额57.19万元。同时督促各村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各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救助政策的兑现以及发放救助款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3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06]146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高新区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为我区特困群众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

(三)救灾救济工作创造新格局。

安排好受灾地区的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民政部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深入基层对困难群众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受灾的真实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春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上半年我区下拨了15万元救济款用于春荒救济,依据“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将救济款全部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并且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救助凭证发放。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获得新成绩。

1、对全区需负责安置的26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由区财政局按照我局提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全面推进了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伍安置工作。

2、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择业观念。我处加强了全区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并建立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足额地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52.205万元,圆满地完成了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3、为使我区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的伤残军人进行了重新核对核实,从5月份起开始启动《革命伤残军人证》换证工作。目前,全区共有12名伤残军人办理了等级套改审批手续,换发了新式证件。

(五)社会福利工作换得新面貌。

为落实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通知精神,我区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为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我处做了以下工作:

1、我区五保户通过“农转非”纳入低保,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截至2006年10月份共为1044名五保对象办理“农转非”并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散居五保户达到1680元/人.年;

2、下拨6万元用于全区敬老院的维修;

3、督促昌东镇利用撤乡并镇后空置的办公用房的现有资源,用来建设敬老院,以提高集中供养率;

4、要求各镇(处)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划拨一些土地用以建设敬老院的生产基地来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5、加大敬老院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昌东和麻丘两镇统一制作上墙。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六月份我区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并进行了部署。8月份,对昌东镇的三联、芦源、光明村,麻丘镇的麻丘、刘城、鲁溪村,艾溪湖管理处的北沥、广阳村等8个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在各镇(处)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镇(处)、村负责人的汇报,现场察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询问各村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社发局检查组与各镇(处)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及时的反馈,各镇(处)针对检查结果已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同时,社发局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2、随着我区湖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建成区人口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矛盾日显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难题,区管委会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南昌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万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委会成立了由社发局牵头,包括财政、规建、公安等部门在内的筹建指导小组,艾溪湖管理处成立了以处党委书记为组长,处党政办、综合办、规建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截止7月底,已完成了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居住户数和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报批;派员到兄弟单位的精品社区参观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居委会各类规章制度;已向市政府申请了社区办公经费;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已落实,目前,该项工作正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

3、顺利开展了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如培训、资料收集等;以区管委会得名义出台了指导小组和实施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们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勤恳干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坚持“督促、协调、服务、指导”的工作方针,尽职尽责,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2007年民政工作思路

2007年,我区民政工作将更加努力地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按照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实现民政常规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的具体打算是:

(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民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课题研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版权所有

(二)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创新优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思路,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四)进一步搞好社区建设,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万科居委会建设管理为契机,集中力量,打造全市精品示范社区。强化居委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居委会为居民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职能作用。

第2篇

“慈善超市”是指面向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低价销售或免费发放社会捐赠物品的救助点,采用凭券、凭卡领物等方式开展救助,以“依托社区、按需捐助、实物帮扶、联手互动”为帮困模式,其捐助对象主要为本社区内城市低保中的三无孤老、重特大病、残疾家庭,切实为街道辖区内的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2C慈善超市运行模式

2.1挂靠联办的运行机制

C慈善超市运行采用社区提供场所,将慈善超市出租经营,由承租人联办经营。整个流程总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社会捐赠者将物品捐献给居委会;第二个阶段,居委会将物品转交给挂靠联办超市,超市将对其进行处理,在相对应的慈善柜台上柜;第三个阶段,超市以正常商品以及捐赠物品估价的半价向困难群体出售,同时也向普通市民以市场价出售商品;第四个阶段,居委会和超市结算当月困难户在超市购物物品享受半价优惠商品的总价。慈善超市具有两项功能,一是作为普通超市,面向市民经营正常业务;二是慈善超市,向社区市的困难群体提供低价服务。2.2挂靠联办模式的特征

第一,商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首先,捐赠者将物品捐赠给居委会后,捐赠者同时获得另外一种社会资源即社会荣誉;其次,居委会将募集到的捐赠物品存放于挂靠联办超市慈善柜台中,商品的所有权归居委会所有,但经营权属于挂靠联办超市的。挂靠联办超市将居委会存放在这里商品所卖的金额结算给居委会。居委会将这部分收入用于所辖地区困难群体的救助资金。第二,对物品进行分区。挂靠联办超市将居委会送来的物品放置在超市为居委会专设的柜台,分成了两个部分:一是捐助区,主要是个人及单位的捐赠物品。捐助区对捐助物品有一定的规定,食品需要有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捐赠的衣服要求是七成新以上的外衣。对于较旧的衣物和物品居委会会定期的举办跳蚤市场,对那些物品进行义卖。二是销售区,挂靠联办超市自身经营物品的摆放区。但无论是捐助区,还是销售区都面向低保户以及普通市民销售。第三,商品优惠制。在捐赠物品经营权属于挂靠联办超市的前提下,超市能将所有物品都面向低保户和普通市民出售,但低保户购买的商品会享受普通市民购买的半价,但每个月所购买的商品总价必须在90元内,低于90元的享受半价优惠,超过90元的部分按原价购买。超市按照“无偿、低偿、有偿”结合的慈善超市经营理念,实行统一商品、统一质量、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社区内其他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来购物可以享受九五折优惠。

3挂靠联办型模式的功能

3.1建设人性化救助平台

居委会开办慈善超市建设了一种政府低保救助方式以外的救助平台。居委会另辟蹊径,建设了新的救助平台,给低保户第二重保护,慈善超市除了给予低保户经济方面的帮助外,还有物质方面的帮助。传统上,对贫困者实施临时救助往往是根据实施者的想法而直接送给贫困者一定数量的物资或金钱。而C慈善超市能同时克服各种救助方式的弊病,从救助对象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通过挂靠联办超市,既能使救助对象到慈善超市中以低廉的价格选购自身所需要的物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资金使用效能进行监督。自由选择所需物资体现了一种人性化、个性化的救助方式,这是现代救助事业的一种进步。

3.2实现运营零成本

传统的慈善超市在运营过程中,慈善超市主要是由居委会承办,作为城市中最基层的组织,居委会要承担慈善超市场地的租金、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除此之外还有居委会的日常花销,这就构成了数目不菲的开支。C慈善超市采用的是挂靠联办型,由居委会和联办超市联合构成。由超市提供专柜供居委会使用,同时超市也负责帮忙运营居委会的专柜。其中居委会不提供场所,不参与超市的运营。

3.3关注受助者自尊重塑

传统社会救助是面对面的救助,也就是说这种救助形式实际上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直接的互动,被救助对象在救助者面前很难抬起头,自然会形成自尊心受损。传统的慈善超市仅仅是为了社区中的困难群体设立的,受助者只要凭借爱心卡就可以免费领取救助物资,这样一来,受助者难免会感觉到自己要靠别人的救济才能够维持生计,感觉比别人矮了一头。而C慈善超市却避免了以上的弊端,挂靠联办超市的受助者可以和普通的居民在同一家超市里购物,这种运营方式避免了对进入慈善超市进行购物的人贴标签的缺陷,使得受助对象能够像普通居民一样进行交易,并且拉近了受助者与普通社区居民以及捐赠者之间的关系,让他们感觉到社会没有因为他们的经济水平低而将他们与其他市民区别对待,无形中提升了自尊,使他们的自尊得以重塑。

4挂靠超市存在的问题

4.1慈善超市身份缺失

C慈善超市是以超市为主,居委会为辅构成的一个整体,是居委会和超市合营的一个显著成果。超市本身具有独立的营利性工商企业身份,然而其中为居委会开辟的慈善专柜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身份,因此法人资格问题被搁置起来。正因为这方面身份地位的缺失给慈善超市带来了诸多的不便,首先,挂靠超市无法代替居委会接受任何方式的捐赠,超市并无居委会授予的接受捐赠的权利,同时居委会也不会赋予超市这样的权利;其次,市民在超市中慈善专柜购买的商品出问题时责任难以分清,专柜商品归居委会所有,但经营权归超市所有,所以慈善专柜商品出现问题时难以追究责任;再次,慈善专柜商品出售额使用问题,超市虽对慈善专柜的商品享有出售权,但对出售额却没有使用权,超市在计算总出售额时需要对专柜商品另外计算,这在很大程度上给超市带来了工作上的麻烦;最后,慈善专柜出售额是否纳入税收问题,假若超市按销售额的比例来交付税务时慈善专柜的销售额是否纳入税务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正因为慈善专柜没有明确的身份,超市在交纳税务时无法将慈善专柜这部分的税务剔除,这也无形中增添了超市和居委会之间的矛盾。

4.2挂靠超市和居委会目标矛盾

超市的运营目标在慈善与市场之间左右摇摆,在居委会看来超市应该多多强调慈善的目标,扩大慈善专柜的面积,以及增加专柜商品种类和数量,这无疑需要超市让出更多的空间,扩大慈善超市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而超市本身则追求市场目标,超市则应该尽可能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减少成本,获取更大的利益,希望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利益,如果超市运营不景气同样也会影响到慈善专柜的运营,这无疑也是居委会和自身目标的一个矛盾。

慈善超市如果强调慈善就意味着它是一种有益于社会与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但从纯粹慈善的角度看,慈善超市是不够完善的,因为它包含着市场化和企业化的运作。因此,不管慈善超市强调慈善理念还是超市经营,居委会目标与挂靠超市目标的矛盾都存在,并且这种矛盾在慈善超市发展中又是难以避免的。

5改进慈善超市运作的对策

H市属于中等发达城市,很多人们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慈善超市的发展从总体上看是适合本市发展要求的,它有效地将分散在社会上的资金和闲置物品集中起来,救助特困群众,增强了社会捐赠和社会救助工作的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作用的同时,还能安置很多下岗人员和残疾人就业,但是要把慈善超市办好的确不容易,既需要社会各界的倾力支持,又需要先进的经营管理机制。就C慈善超市运作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5.1明确政府的指导性作用

政府在慈善超市发展这方面应该发挥指导性作用,而不是把自己的责任仅仅定位于资金物资的供给和困难对象的资格认证。政府应积极地出台一些政策,推动慈善超市的发展。比如可以适当的减少前来慈善超市捐助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评选爱心大使和爱心企业等。从而为慈善超市建立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慈善超市持久、健康地发展。

5.2有效利用慈善的“源头活水”

对于慈善超市的生存之本来说,要让充足的源头活水真正地活起来,关键还在于是否有充足的产品供应和资金运作。为此,各地应积极拓宽物资和资金来源途径:一是各社区居委会建立捐助站点。二是主动上门到有实力的企业单位、商业单位积极劝募。三是某些特殊商品,比如有些商品虽然是违法商品,但有其使用价值又无功能和物理风险,在政府没收后可以将其投入超市。不但能使社会困难群体得到救助,而且能让社会物质价值得以延续,减少各种社会资源的浪费。此外还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对慈善超市进行市场化运作。市场化运作的核心就是销售各类物资变成善款,既能增强其自身造血的机制,进行有选择的产品购买和供应,又可进一步发挥慈善超市的作用,以利施行其他善举。

第3篇

(一)2014年春节走访工作

两节期间走访特困户2户,五保户1户,优抚对象1户,送面粉4袋,油4桶。走访残疾人2户,每户500元,计1000元。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

根据民政局的工作安排,对4个社区低保户进行动态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摸清底数,全街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1420户,2707人,月发保障金565640元。

(三)着力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按照《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救助范围的救助标准,使困难群众能够看得起病,今年救助资金16万元226人,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临时救助25600元45人。

(五)民政事业费的发放

各类民政对象的各种定补,能够及时发放到位,决不拖延。一是为23名分散供养供养五保户发放补贴48300元;二是为自谋职业发放优待金184000元48人;四是为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烈属发放定期定量补助782898.7余元70人;发放救灾款78510元228人。

(六)完成社区居委民会第八次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社区居民委员第八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结合四个社区的工作实际,6月20日四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次换届选举圆满成功。选出了能够热心为群众服务、办实事的领导班子。

(七)双拥优抚工作

牢固树立以政策法规为保障的优抚工作理念,严格执行《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着力解决重点扰抚对象住房、医疗、生活问题。进一步规范抚恤补助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二、残联工作

(一)与残联、移动公司在助残日,为20位残疾人发放伞和羽毛球拍。

(二)残联与移动公司在助残日为2户贫困残疾人发放救助金每户500元,合计1000元。

(三)2014年有11名家庭困难的残疾人享受托养补贴,每人500元,合计5500元。

(四)残联为残疾人发放8台轮椅

(五)8月为街道残疾人组织全民健身活动。

三、老龄工作

老龄工作也是民族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开展尊老、养老、敬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无经济收入的15名老人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病的9名老人进行了医疗救助,协助市老龄委为32名9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老年长寿补助金38400元,对无固定收入的老人生活能得到保障,有病能得到医疗救助。

四、计划生育工作

在制定民政工作计划中,把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计划内容,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14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还为10名计划生育户办理了大病医疗,解决他们治病难问题。把民政工作与计生工作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一年来的工作取得一点点成绩,但是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找差距,找不是,使工作成绩再上新台阶。

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想法。

1、以稳定和谐为导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做到有出有进。

2、医疗救助该救助的必须救助,不能救助条件的绝不能违反原则进行救助。

3、三个社区已经建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健全各种制度,各种登记记录,开展服务工作。

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县城乡贫困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要求执行,即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均有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补差不少于7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城镇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保障对象享受全额低保标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市场价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供养能力的除外);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它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单位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收入核算办法根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管理

第八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城市居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8个乡镇(街道)由县财政负担85%,乡镇(街道)财政负担15%;*、*、*、*、*、*、*、*、*、*10个乡镇由县财政负担95%,乡镇财政负担5%。县民政局设立低保资金专户,由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把按年度预算的负担数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年终按动态管理所担负的资金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县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排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月拨付,专款专用。

根据低保动态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准备金和工作经费,以确保新增对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下列特殊对象,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可以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申请:

1、经专家鉴定患特殊病种的人员(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四类病种);

2、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员;

申请报告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及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需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当申请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或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对收入核查结果提出异议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民主评议会应在所在村(居)进行,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联络员;村(居)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额,并填发《*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将《救助证》发送到户,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单及保障金额。

第五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红绿卡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对家庭困难情况不可能好转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县民政局批准,享受终身低保,并发给绿卡(绿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对那些暂时困难,通过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发给红卡(红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重点对红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应接受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所有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并视情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对拒不参加的,依法给予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处理。

第十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适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意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统计、预算及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及乡镇街道干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二)县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退休、失业人员进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人数的预测,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三)县财政局:配合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负责保障资金(包括必要的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的核定拨付及决算;

(四)县统计局、物价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测算项(种)价格数据的采集、记录和整理汇总工作,配合民政局测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五)县司法局、教育局、水务局、卫生局、供电局、工商局、文广局、传媒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担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准并上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报前公示、批准后公布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核实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等调整意见并上报;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及民政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的低保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低保档案。

第六章保障金发放形式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实行按月发放。县民政局在每月初将低保对象实际所需资金汇入县信用联社,由县信用联社各分社、站、点发放,全县通存通兑,低保对象凭信用社存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第七章优惠帮扶政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及成员凭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与物质扶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人劳社保局、乡镇(街道办事处)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凭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一般性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床位费减免30%。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学杂费实行减免,并对中小学的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费。

(六)供电局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一户一表"改造的表后线材费用。

(七)水务局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减半收取一户一表的改造费。

(八)广电单位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入网费和基本视听维护费实行全免。

(九)民政局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

(十)法律援助机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免收其费、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大力提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一)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子女,优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助学"的救助。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自愿互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三)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优先给予慈善救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5篇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公平、公开、公正;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二章低保标准

第三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线)定为年人均纯收入1700元。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一类,95元/月/人和二类69元/月/人)。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低保对象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1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农村低保以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及配偶和未婚子女。此外:

(一)成年未婚子女中因病、因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另一家庭计算;

(二)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可按另一家庭计算;

(四)正在服兵役人员及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六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不自食其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二)因购房、建房、经商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经济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商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五)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六)因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当发生灾害或大病致贫除外。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国家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办理农村低保相关手续:

(一)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只有一人且其因病或因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因病年自付医药费数额巨大的。

(三)60岁以上老人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也是低保对象或生活困难的。

(四)子女考入或就读一、二类本科学校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孤残、孤老、孤儿等未享受五保待遇的。

第四章家庭收入的认定与核算

第八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从事农林牧业收入;

(二)从事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三)外出务工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

(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土地等获得的收入;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惠民政策补助收入,主要包括移民扶助资金、粮食直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资金;

(八)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安置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

(九)各类彩票中奖资金、集体分红和股息等;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

注:1.家庭年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2.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3.户年低保金额=人年低保金额×家庭人口数。

第九条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申报低保的,要综合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只计算农业人口收入。混合户家庭中的农村居民综合收入未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城镇居民综合收入未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二)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三)政府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救灾款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四)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保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国家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

(一)种植、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土地亩数、农机具及养殖数量、规模等计算收入。种植、养殖收入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同村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县民政局审核备案。

(二)从事各种行业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三)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零工收入可按平均务工天数和当地零工日报酬额计算。

(四)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赡养人、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我县农村低保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农村低保采取个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疾证;

4.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5.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赡养费、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8.签订《承诺书》,就其所反映的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和承担的相关责任做出承诺。

(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委托村委会或包村干部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附原审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张榜公示7日以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依据,建立档案。除民政部门依法取消其保障待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得将《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低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县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类别每年定期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会应及时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报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且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的。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由迁出地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审批资料,继续给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持迁出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必须取消的低保户

第十六条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取消的低保户

1.死亡人员;

2.户口转出人员;

3.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低保;

4.大学生毕业半年后,除非患重特大病或遭受重大灾难。

第七章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州、县政府共同筹集。县人民政府应将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年度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推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

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宜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障对象任何费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组织、经费保障,明确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条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县、乡应分别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要随时受理个人申请,不定期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对所有保障对象实行定期核查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所有保障对象实行定期核查时,调查人员要对家庭收入、人员变动等发生变化的低保户逐户进行调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续保、增发、减发或停发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有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安排的调查,县民政局及乡镇、村委会要认真了解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需要停发低保金的要及时报告县民政局。

第二十五条县、乡两级要建立农村低保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民主评议情况、公示表、变动申请书等。各种表格填写要完整规范,逻辑关系要准确。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度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低保对象实行“一年一审”复查管理制度;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一年一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二)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

(三)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查处公民举报的;

(五)其他侵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其获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

第九章低保分类

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分别为:一类、二类。

(一)一类对象:家庭中有大病、重残、子女上大学人员等,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二类对象:一类对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

第十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低保对象必须每个季度的1-10号到村委会报到,认真填写低保证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低保证,且字迹要清楚,特别是要编号;如需更改,要更改后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如果低保对象在一年内未到村委会报到,则视为自动放弃低保。

第十一章附则

第6篇

镇敬老院、××敬老院建设项目及民房保险工作已列入xx年度××县人民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督办建设项目,重要工作主要是: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稳妥做好农村、城镇特困群众,弱势群体和“五保户”大病救助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

一、××镇、××敬老院项目建设情况

①、××镇敬老院建设情况:××镇敬老院位于××镇勐哈村委会橡胶种植场,用地面积6941.21平方米,建筑面积268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建设规模:住宿、餐厅、医务室、娱乐活动场所、绿化等附属工程设施。该建设项目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县政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下,完成了水电的建设,完成工程建设招标程序,主体工程住宿楼xx年11月开工建设,完成投资120余万元,完成总投资的80。

②、××镇敬老院建设情况:××镇敬老院位于××新城区农业银行住宿区背后,占地面积9845.35平方米,建筑面积5836.2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建设规模有:住宿、餐厅、娱乐活动场所、绿化等附属工程。目前完成了土地的征用、测绘、地勘、用地土方的回填,档墙等,现已进入主体工程招投标程序,预计主体工程明年1月份可以开工,该项工程已完成投资120余万元,占总投资的34。

③两个敬老院的资金使用情况:两个敬老院前期工程投资2814373.74元,资金主要用于前期工作,征地补偿费、工程勘察费、附属工程、土方回填、工程设计图纸费、办证费、通电通水工程。

二、灾民的救助工作情况,灾情发生后,及时下拨救灾款物,解决灾民的实际问题。下拨救灾救济款191万元,其中:①、用于民房恢复建设资金133万元,②、用于灾区和困难群众生活救济58万元,救济人口3640人次;为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发放棉被2500床、衣物3000余件,救济人数4500人次;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民房保险工作情况,完成了全县民房的统一保险工作,签订了《××县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协议》。目前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共理赔农户533户,其中风雹灾413户,火灾6户,保险公司共向受灾农户支付理赔金180.7万元,受灾群众得到及时理赔。

四、统一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覆盖面

修改完善了《××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县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严格救助范围和救助程序,扩大贫困群众救助面,搞好与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334.96万元,其中:①、救助城市贫困群众125人,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33.2万;②、救助农村贫困群众789人,发放农村医疗救助金144.3万元;③、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和边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1万人,每人每年20元,共资助参合金达142万元;④、资助城市贫困低保户,底保边缘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208人,资助参保金15.46万元。

第7篇

为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实现建设和谐*江的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我市弱势群众生活现状,现就建立我市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以加强社会救助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创新为重点,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富裕型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构建以生活救助为重点,以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必需的投入。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各尽其职,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各项救助。

二是全方位、广覆盖原则。城乡救助体系的建立,要面向城乡、面向各类贫困对象,做到城乡统筹,整体推进。

三是依据政策、分类对待原则。根据各项救助政策的规定和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实际状况,采取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

四是管理规范、网络健全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社会救助台账和电子档案,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强市、镇、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制度

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重在整合三种资源,形成三个合力。即:整合民政部门各种救助资源、设施和政策,形成基本生活救助合力;整合政府各相关部门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救助合力;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救助合力。我市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制度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制度。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34号)规定,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组织指挥、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五个步骤进行。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做好灾前准备工作。一般和较大灾害发生后,由市、镇政府主管抗灾救灾工作的负责人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抗灾救灾工作;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市、镇政府统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工作;市民政局要在24小时内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下拨救灾资金;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市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监测工作;市教育局会商市财政局做好学校灾后重建工作。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参照省和国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救助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牵头部门为市*局,市交通、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涉及公共卫生的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局,市*、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涉及畜禽传染病的牵头部门为市畜牧局,市*、农业、财政等部门配合。其救助工作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处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内的居民。凡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失业或下岗的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及其未成年子女,适当提高救济标准。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困难家庭,推行限期保障办法,在保障期内通过就业培训,促其就业。要进一步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残联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符合省规定的农村特困户标准的村民。对农村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坚持以“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为基础,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特困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四)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老龄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老和16周岁以下的孤儿及城市无收入来源、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居民。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5%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五保供养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镇(处)财政管理所转移支付专户,由镇(处)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民政办)负责落实到位。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发展福利院院办经济和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解决。镇(处)政府要按照人平0.5亩地(水面)的标准,切实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的生产基地。市福利院、老年公寓、光荣院要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对城市“三无对象”、孤老、孤儿、弃婴和孤老优抚对象提供优良服务,对子女照顾不便的老年人实行自费代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按政策进行调整。

(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卫生、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救助政策严格执行《*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民政发[20*]78号)和《*江市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政发[20*]4号)。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实施免费治疗。

(六)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农村特困户。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20*]95号)的精神和《*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采取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方式给予救助。对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市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市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村委会组织帮工帮料。

(七)教育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教育局,市民政、财政、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和政策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发[20*]88号)精神。要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和各种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动员企业和社会开展捐助活动,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成绩优秀的高中贫困学生和每年考入大学的贫困学生努力进行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卫生、财政、交通、教育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民政发[20*]2号)。

(九)就业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总工会、妇联、共青团、财政、税务、工商、农业、残联、教育、民政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特困户子女。救助政策依照各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城市下岗职工符合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减免税费照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城乡就业救助对象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组织和支持他们务工经商。

(十)权益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司法局,市*、财政、教育、民政、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及残疾人、孤儿等。救助政策按《法律援助条例》执行,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申请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免费为救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

三、加强领导,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各级社会救助决策、协调和管理机构,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部门负责、社会等各方参与的工作网络体系。市政府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发改委、经委、建委、税务、*、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粮食、卫生、教育、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司法、工商、农业、畜牧、水利、气象、林业、统计、老龄、残联、审计、监察、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决策、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成立救助工作领导专班,负责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二)切实保障救助经费的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37号)文件规定,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大福利彩票发行,募集更多的社会救助资金。要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和其它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捐赠活动,募集更多的款物。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8篇

2011年,我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27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210元;2012年10月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385元;到2015年我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50元。我区的五保供养标准从2011年的每人每月427元提高到了2015年的每人每月1000元;我区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2011年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015年的每人每月1400元。2011年,我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2011年10月起,我区散居与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00元;至2015年6月,我区孤儿养育标准已提高至每人每月1331元。

2011年至2015年6月,我区共有24932户次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6616人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3369.5万元,五保供养金4947.28万元,城镇“三无”人员生活保障金130.28万元,孤儿养育金958.1万元。

2、建立覆盖全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我区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基本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要内容的较为完整的城乡救助体系。在医疗救助方面建立起了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的多层次救助体系,并出台《__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实现了“一站式”结算服务,减少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程序,极大提高了救助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不断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成680平方米的万林湖救灾仓库,制订了完善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8个社区被民政部评为全国防灾减灾综合示范社区,财政支付17.42万元购买了__区农村居民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我区还建立了由区民政、区财政等17个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健全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了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完善对社会救助的管理和审核。进一步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全区9间由乡镇(街道)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全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3、完善慈善救助体系。2011年以来,区慈善总会坚持“以人为本、扶贫济困、助学兴教”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出台了《__区慈善总会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__市__区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等办法制度,不断规范各项专款的使用范围、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发放程序及监督管理。设立了__区慈善总会网站,在网站上运用公告形式,公布慈善新闻、项目、捐赠、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加强宣传,提升慈善公信力,并申请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捐赠单位能在税前按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__,以吸引更多的组织及个人进入慈善领域。在____及____地震后积极组织赈灾募捐,共募集善款131.7万元捐给灾区,每年积极开展__省扶贫济困日活动,共接收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3461.18万元。积极实施“大爱救心”、

白内障“复明行”、“慈善助老帮困送温暖”等慈善公益活动,帮助39名先天性心脏病患者、400名白内障患者恢复健康。2011年至2015年6月,__区慈善总会共资助1732户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873.67万元;资助477名贫困大学生139.4万元;企业定向捐赠救助资金支出746.13万元;公安民警救助基金支出59.803万元;生育关怀资金支出84.9万元。

1、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根据《__市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试行细则》,我区进一步降低了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扩大直接登记范围。

2、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我区开通了__区社会组织信息网、__区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帐号,实施__区社会组织事务信息公开。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实行网上年检,听取群众意见。__电视台经典频道2014年10月1日开播《

社会正能量》栏目,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2)建立诚信档案,倡导诚信服务。我区在社会组织中开展信息公开和诚信建设。通过规范章程,帮助社会组织建立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自律机制、治理结构;通过制定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通过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帮助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通过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不同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形象。

3、健全自律机制

(1)健全内控机制。指导各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__区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__区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__区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__区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__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__区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制度》、《__区社团(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__区社团(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__省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2)设立并发放__区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__区设立了92万元社会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__区区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组织各社会组织申请专项扶持资金。

(3)建立评估体系。我区安排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金35万元对50家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目前,正开展等级评估工作。

4、加大监管力度

(1)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日常管理,抓实社会组织年检关,实现社会组织“严管”。

改变过去“重登记、轻管理”的现象,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日常管理工作上来。一是实现社会组织现场检查常态化。二是加强年检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年检的相关政策,明确审查标准。三是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评估、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根据情况,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__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如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

2011年,我区有社团4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81个,合计329个。截至2015年6月,我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62家(行业性10家、学术性6家、专业性17家、联合性2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04家(教育类314家、卫生类57家、体育类8家、劳动类12家、民政类12家、其他类1家),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244家;合计社会组织有710家。

我区下辖8个街道,5个镇,常驻居民25.3万户,有60个城市社区和10个乡镇社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449人。截止目前,全区已有51个社区被授予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称号。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对社区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摆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实,按照“政府主导,强化管理,突出服务,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大动作、大投入地推进社区建设。

1、加强指导力度,推进居委会直选比例。2014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__区贯彻__市委关于进一步提高直接选举比例的要求,精心挑选了21个条件成熟、群众基础好的城市社区和10个乡镇社区实行直接选举,直选比例达47%。在借鉴全国各地先进经验和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区率先出台《__区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直选社区采用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事先选民登记公告,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选民。并在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选民登记站,及若干社区选民登记分站,接受选民登记,同时适当派出选民登记员上门接受登记。政府在选举过程中少干涉、重宣传,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事实证明,我区的做法是非常成功的,既顺利选好了优秀的居委会成员,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为全市全面实行社区直选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2、完善服务机制,塑造__社区服务品牌。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创建平安和谐社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重点抓服务、促和谐、保发展。在社区推进便民服务大厅建设,建立起集社会事务、社会保障、计生指导、法律咨询、社会救助、调解等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运用电子信息网络全面启动居民来

电、来信、办事“一站式”处理系统,制订“一站式”服务工作人员监督制度,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在社区工作站设立便民热线,试行晚间及节假日办公制度,方便上班族居民办事。社区工作站按照“一居一站”体制模式,实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三位一体、三位联动”、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社区管理体制,社区办公场所结合社区人口规模、工作量等,按照“十化六统一”及《__区社区规范化建设形象设计图汇编》标准,统一规范社区门面标识、衔牌及悬挂位置、室内机构流水牌、公开栏、服务指南柜等,配置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3、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协调解决社区困难。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畅通办事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011年市委、市政府正式发文,在我区建立社区约请市、区部门社区现场办公制度。通过这一工作机制,畅通诉求渠道、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截止目前,全区共举办“社区约请部门现场办公”14场,解决了无证废品回收站、小区供电、巷道路灯等问题。办理情况报送市民政局以《社区专报》的形式呈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我区还在__街道__社区试点设立社区“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组织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接待群众,了解基层的社情民意,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

4、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六个一”标准化建设。我区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__办〔2013〕4号),要求制订社区办公及服务活动设施建设标准,打造社区服务“15分钟服务圈”,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即每个社区建有一个社区公共服务站(工作站)、一个文体活动中心、一个健康计生服务中心、一个家庭服务中心、一个综治维稳工作站、一个小广场或公园。每个城市社区“六个一”标准化建设经费标准为100万元,市、区按照1︰1的比例,分别给予每个社区资金补助。城市社区“六个一”标准化建设从社区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需求出发,通过完善基础设施,规范工作机制,创新活动载体,丰富居民文化生活的方式,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将为居民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社区服务,目前城市社区“六个一”规范化工程正有序推进。

5、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引进专业社工服务。我区根据市社工委《关于印发<2013年__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__市社委〔2013〕21号)精神,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出资,在全区选取了__、__、__、__、__、__、__村7个基础条件好、培育潜力大的不同类型社区(其中6个城市社区,1个农村社区)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每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经费为40万元,共280万元,引入专业社工开展运营。开展了包括社区助老服务、社区青少年服务、社区助残扶困服务、社区妇女儿童及家庭服务、社区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和针对低保人员开展的“晴朗的天空”正能量提升计划等。同时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牵头开展社区社会组织活动。通过示范点的创建,努力构建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驱动、以社会工作为手段的“三社联动”社区服务机制,逐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城乡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1、最低生活保障

进一步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低保标准的科学增长机制,切实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制度。全面贯彻落实《__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办法》,进一步发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作用,提高核对准确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做好低保对象优待工作,提高低保对象服务质量。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农村五保供养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科学调整机制,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农村敬老院设施设备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逐步提高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服务管理水平和工资待遇。

3、医疗救助

全面落实《__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门诊医疗救助,提高门诊医疗救助及时性和准确性。全面实现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科学调整住院医疗救助补助水平,进一步提高住院医疗救助的便利性、及时性。

4、临时救助

全面贯彻落实《__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尽快出台区临时救助办法,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使临时救助受益群体扩大到包括本地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必要时及时追加。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和公示程序,确保临时救助规范运行。

5、自然灾害救助

继续健全防灾减灾体系,配备并管理好救灾物资,继续创建全国防灾减灾综合示范社区,按照上级部门及区委区政府要求为农村居民购买好公众责任保险。

1、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在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减轻负担、提高效率等方面加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力度。一是修订社会组织办事指南及业务手册。二是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推广“一居多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经验,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2、落实三大扶持政策,促进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的发展。一是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二是落实__区社会组织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行业协会;三是落实免税资格等有关优__政策。

3、深化社会组

织管理体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二是推进政社分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在人员、办公场所、利益、资产、业务5个方面与社会组织彻底分离。4、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第一,增强社会组织独立性,采取 “新增严控”和“存量渐减”措施,实现行政权力有序退出。第二,规范组织内部制度。规范社会团体内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行为等。第三,建立等级评估机制。第四,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违规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形成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银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第六,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由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5、制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五无、四自”的要求引导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即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

6、加强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能力。试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行业协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六个机制”,即规范动作机制、诚信执业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公平竞争机制、奖励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推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推动行会做大做强,使之不断提高“免疫力”。

1、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一要明确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职责,重新定位社区工作站性质,要在深化社区“三位联动”、“三位一体”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使社区居委会回归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治、服务、协管和监督功能,建立健全隶属社区居委会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专业委员会,理顺街道、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居住小区基本成立业主委员会,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机构的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二要全面建设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构建集审批、咨询、服务于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与社区工作站共同构成社区广义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扁平化改革,统筹社区服务资源,努力实现街道、社区资源共享,为居民提供“一条龙”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2、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整合街道社区服务资源。一是积极推动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新建住宅小区(楼)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社区室内办公、服务和室外活动场所。二是制订社区办公及服务活动设施建设标准,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到2017年所有城市社区完成“六个一”建设。三是规范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__区社区规范化建设形象设计图汇编》的标准进行装修、设置,科学合理设计使用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提倡“一室多用”,力争实现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用房最大化;四是改善社区居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积极推进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化,建设管理规范、内容丰富的社区综合信息网,为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居民互动、生活资讯、电子商务等信息。

3、创新社区工作机制,提升社会服务效率。一是实施社区网格化精细管理,城市社区每300户左右的常驻居民划分为一个网格并编列序号,每个网格由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担任网格专员,负责该网格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二是在全区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入户走访制度,克服社区工作机关化倾向,了解居民的所思所想所求,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困难;三是设立社区社会工作室,开发社工岗位,建立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组成“社工+义工”的社会工作队伍,运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开展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四是推动区、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参与居住地的社区建设,根据社区党组织的安排,在楼院居民自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五是深化实施社区约请市、区部门社区现场办公制度,形成解决问题“直通快办”工作机制,更好地为居民排忧解难;六是在社区居委会下设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统筹志愿者资源,安排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者开展社区公益性志愿活动,为弱势群体以及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志愿服务;七是改革社区工作经费、薪酬资金筹集、管理机制,社区工作经费实行区、镇(街道)按比例承担,区级统筹(含市级定额补贴的社区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的筹集管理机制。

第9篇

一、城市社区管理工作

按照《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新津县民政局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做好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确定了社区建设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并重点做了以下几点工作:1、对农村社区的建设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思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结合我县完善乡镇建制工作,进一步调整我县社区发展规划,做好农村场镇建社区、村改居、并村并组建社区工作。逐步建立起便于管理、便于自治、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农村社区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正努力建设一批经济文化繁荣、环境舒适优美、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设施配套、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现代农村社区。2、健全措施,合理划分社区。农村建社区应坚持便于服务管理、开发社区资源、社区居民自治和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依据居民居住的地缘关系,相对独立的区域和适度的管辖人口及大多数社区成员认同感等要素,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场镇,原则上设立场镇社区。农村场镇社区户数一般以1000户划分社区,原则上不少于1000户;居民比较分散的区域,管辖户数适当减少的原则设立,目前全县共建有农村社区16个。三是建立新型社区组织和社区管理体制:农村社区组织机构参照城市社区组织机构的设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根据《中国共产程》的规定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罢免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四是建立健全社区各项管理制度:农村社区参照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制定、修改农村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职责、社区居委会主任职责、社区居委会委员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一)低保工作

我县截止4月份有城镇低保1412户、2212人,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前城镇最低生活标准为160元/月,1-4月份共计发放城镇低保金115445元,累计人均补差55元;农村低保有2014户、4051人,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为1000元/年,第一季度共计发放农村低保金202550元,年人均补差200元。

(二)“阳光育苗工程”工作

今年3月份由成都慈善会发起的“阳光育苗工程”工作,主要针对低保家庭在校的初中、小学学生实施救助,解决其生活、读书及穿衣等方面的困难,此次确定的200名低保家庭学生在2006年度每人可以得到500元的救助(其中生活费300元、课外读物费30元及服装费170元)。经过学校初选、进行张榜公示等程序后报慈善会批准,确保了受助对象的准确性,为“阳光育苗工程”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止目前已将上半年生活费及课外读物费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三)五保工作

在税费改革前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由镇(乡)、村、组三级负担,个别镇(乡)为了减少开支使部份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导致应保未保人员上访不断增加,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根据这一情况我局会同财政局经过细致的调查摸底,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174人。截止目前全县共有五保供养人员944人(其中集体供养59人、分散供养885人),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1716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920元,分散和集中供养实际每人发放1440元/年(月均120元),剩余部分则由镇(乡)统一作为修房、丧葬、购衣、医疗等统筹支出。

第10篇

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程度的一种制度。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救助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凡户籍所在地在长沙县且持有《长沙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取证》和《长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拆迁户中的困难户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的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家庭成员,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县特困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副主任、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特困户医疗救助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特困户医疗救助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县卫生局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降低特困对象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四)县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乡镇负责本乡镇特困户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初审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特困户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机构的调查。

第七条特困户家庭成员患下列重大疾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治疗,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二)中晚期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三)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因重大意外事故伤害治疗;

(五)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

(六)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和严重脑血管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七)孕产妇高危重症抢救;

(八)一次性住院7日以上(含7日)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计算特困户医疗费用时,应在医疗费用总额中剔除下列费用。

(一)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二)意外事故获相应补(赔)偿的资金;

(三)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各级政府下发的各类救济金。

第八条特困户必须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出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在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特困户因患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在剔除第七条规定费用后,仍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达2000元以上(含2000元);其它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家庭成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即进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3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特困户家庭成员已诊断患有第六条(一)至(六)项疾病,因家庭无钱医治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或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经调查核实可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条特困户申请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长沙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证明特困居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当年患重大疾病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四)新型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五)各种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助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第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长沙县医疗救助审批表》,村(居)委会签出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长沙县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要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乡镇民政办和新型合作医疗办签置意见报县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张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长沙县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对县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三日。

医疗救助实行随时申报,县、乡镇、村三级审核,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财政专项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社会募捐筹集及基金利息等途径解决。

县财政每年按全县总人口人平4元的标准将医疗救助年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设立特困户医疗救助专帐,县民政局设立特困户医疗救助专户,县财政按季将资金拨付到专户。特困户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特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基金管理,节余资金滚入下年使用,当年支出不足的,由县财政追补。

第十五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民政避如数追回并对有责任的经办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11篇

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和对救助对象的核实上报工作。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规范运行;

(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简便易行,及时有效。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城乡困难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家庭人均收入3倍以上的困难群众。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就诊减免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常见病和慢性病花费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补助金。

(三)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同时,落实好济困病床减免救助政策。

(四)参保参合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其它特殊救助。对特殊重大病症患者,根据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市委发〔〕27号)精神,经市民政局认定后给予救助。

(六)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医中、医后救助相结合。对于身患大病但因生活困难,筹集资金进行治疗或继续治疗的家庭,可采取医中或医后救助的办法。即:对申请救助的家庭经调查核实,治疗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市民政局审核后,以借款的形式暂付一定的医疗救助金,待医后实施医疗救助时从救助款中扣除。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患病情况确定,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的20%—80%进行分类施救。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线,并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比例。

第七条审核确定需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费用;

(四)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本年度内持居(村)委会证明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填写《农村(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2、《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5、《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

6、《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优惠证》复印件;

7、医疗诊断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清单》或《外出就医报销凭据》;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审核补助凭据》;

10、商业医疗保险赔偿证明。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全年按照城乡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以后根据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二)上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民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拨付,定点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和监察局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刁难、压制不报,,优情厚友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第12篇

(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

(三)城乡文体服务

(四)城乡劳动保障服务

(五)城乡社会治安服务

(六)城乡环境服务

(七)城乡残疾人服务

(八)城乡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九)城乡民主法制服务

(十)城乡教育服务

(十一)城乡房产及物业服务

(十二)城乡志愿者服务

(十三)城乡党建服务

2.本文所称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城市低保家庭收入项目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为准,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来源参照确定。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低保前3个月收入平均数额计算;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上年度收入总额计算。

3.依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具有以下12类情形的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包括: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城乡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城乡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内容:

1.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保障,并根据低保对象的不同种类实行分类施保和管理:

(1)对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居民;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无工作的建国前老党员)实施足额救助,实行一年审批制。

(2)对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患大病且常年住院医疗费支出万元以上的人员;享受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人、在乡复员军人;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人员)应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差额补齐,实行半年审批制。

(3)对基本保障类(C类)(主要指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生活存在暂时困难或家庭困难程度相对较小的人员)进行低标准救助,实行一季度审批制,促使其早日就业。

2.在七贤、白马山两个办事处和十六里河、党家庄两个镇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年每人90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和区财力的增长,对农村低保标准适当进行调整,形成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四)工作程序:

1.由居民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明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相关资料。

(1)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和救济性收入的证明。申请人要如实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其它收入的证明。

(3)因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特困下岗职工出具经过年审核实的特困证,家庭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扶养、抚养金的证明。

2.经所在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审核无误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在辖区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凭低保证,自下月起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社会事务受理中心领取低保金。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按上级政策规定,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相应负担,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各办(镇)。

二、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办法

(一)供养对象: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范围界定:对居住在我区且有我区城区户口的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均列为“三无”对象范围;对在我区农村居住且有我区户口,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三)供养内容:

1.将城区“三无”对象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愿意到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审核批准予以收养。

2.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

3.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通过临时救济、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每年安排对他们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同时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投入,改善其基础设施,提高集中供养率。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供养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慈善总会、区残联、各办(镇)。

三、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全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包括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范围界定:

1.患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要求给予医疗收费减免优惠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时,救助对象须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或“三无”对象证)、本人门诊病历和身份证;

(2)在区指定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问诊时,须持区卫生局发放给本人的《爱心医疗救助卡》。

2.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在区指定医院就医;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2)所患重大疾病必须系经有关医疗部门认定的,包括:

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②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③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④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它重症疾病。

(3)其医疗费用必须系发生在实施救助的当年度内,并应剔除下列费用:

①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②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③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各种医疗保险金;

④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⑤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3.对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和康复训练等产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不予救助。

(三)救助内容:采取减免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按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实施救助。

1.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持规定有效证件到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及门诊诊疗费,教授门诊挂号费减免50%;

(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以《*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准)减免25%;

(3)常规化验、检查费减免25%;

(4)手术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减免20%。

(5)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2.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持《爱心医疗救助卡》在指定城乡医疗服务机构就医问诊,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挂号费、出诊费、诊疗费;

(2)各种治疗费、辅助检查(X线、心电图、B超、化验)费减免20%;

(3)药费减免15%;

(4)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城乡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随时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3.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在市、区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后,按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金额,给予不同救助:

(1)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25%救助;

(2)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按35%救助;

(3)个人负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40%救助;

(4)个人负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4.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

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①个人承担金额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20%救助;

②个人承担金额1000以上至5000元的,按30%救助;

③个人承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35%救助;

④个人承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5.对重大疾病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50000元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对象,由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给予专项救助,符合残疾人救助条件的,视情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四)救助程序:

1.城区低保对象申请办理《爱心医疗救助卡》程序:

(1)由其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

(2)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并在本城乡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卫生部门审批。

2.城乡特困群众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程序:

(1)由其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或“三无”对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诊病历、医疗费清单等相关资料;

(2)经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上报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并由申请人户主代为填写《*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本城乡内公示后,经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年5月份集中进行一次,相关医疗费用减免优惠可按规定随时办理、落实。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区医疗救助协调工作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其中,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由区民政局负责安排支出;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50000元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用,由区慈善总会与区红十字会负责安排支出;对指定的区低保定点医院、城乡卫生服务机构的低保救助资金补偿,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核确定支出。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各办(镇)。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1.区教育局管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者。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

(二)范围界定:

1.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的子女(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父母双亡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的学生(由监护人提供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肢体残疾、盲聋哑和弱智的学生(由家长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及区残联出具的残疾证);父母失业或下岗且无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提供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无主要经济来源、无承担子女就学费用能力的单亲家庭中的子女〔提供区民政部门和办(镇)提供的证明〕;父母患严重疾病,久治不愈,负债较多家庭的子女(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费收据及有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其暂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及务工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救助内容: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由区教育局采取减免和救助相结合的方式,除执行教育部门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外,对区属中小学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150元,对公办职业中专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

2.区民政局对本辖区内低保家庭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的普通高中、中专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大专以上的学生每学年救助1000元。

(四)救助程序: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贫困学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报学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校复核。各学校将复核确认的贫困学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按照受助学生实际情况,每年将救助资金拨付贫困学生所在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自学生入学起至学业完成,每年救助一次,8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救助时间。

2.对辖区内低保家庭中的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复核,返回居委会(村委会)张榜公示后,由城乡事务受理中心报区民政局审批。财政部门将助学资金拨付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发放给受助学生。

3.涉及“春蕾计划”的贫困女童的救助,由区妇联与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协调实施,避免重复救助或遗漏。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资金,采取财政专项拨款、部门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筹集。包括区财政每年拨付的“阳光助学行动”资金,团市委每年拨付的“农民工子女”助学款,市、区教育工会拨付的“爱心助学”捐款,以及经区教育局、学校引介,采取“结对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捐资助学款。区教育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每学年开学初,公布上年度救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辖区内低保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市、区财政1:1的比例)筹集,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发放情况编报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划足额预算列支,资金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五、农村家庭中小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

(一)减免对象:我区“两镇两办”范围内的农村中小学学生。

(二)范围界定:具有我区“两镇两办”(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七贤街道办事处、白马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户口,且在“两镇两办”辖区内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生。

已列入城市低保政策待遇的村居中的学生不在此减免范围。

(三)减免内容:对界定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全部减免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

(四)减免程序: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减免范围界定,逐一核实在校生情况,编制减免计划,报区委批准。

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对属减免范围内的学生减免其新学年全部学杂费。

(五)资金来源: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列支。

(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相关派出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七贤街道办事处、白马山街道办事处。

六、低保家庭廉租住房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特困户。

(二)范围界定:依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2.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救助内容:对符合上述范围界定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政府按每人每月9.2元/平方米的标准,就其所租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给该家庭计发租金补贴。即:家庭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或者个人私有住房面积)。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双困难家庭,将租金核减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元。

(四)救助程序:

1.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应当持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向区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2.对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内予以公示。

3.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

4.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局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5.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可持租房合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到区房管局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到承租房的产权单位核减廉租住房租金。不予核准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转送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书面说明。

6.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确认发放或核减均实行每年一核办。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工作管理和监督:

1.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区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廉租住房待遇。

3.对不如实申报状况,骗取廉租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4.房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廉租住房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责任部门: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各城区街道办事处。

七、残疾人专项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救助内容:

1.由区残联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每年给予价值120元的生活救助;按照“百户安居”工程要求,对城区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对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补助。

2.对辖区内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或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学生,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元、普通高中、中专每学年600元、大专每学年*0元、本科每学年2500元和研究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每年定期集中发放一次助学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发生重大疾病、年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10000元的,可向区残联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程序: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危房修建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和普通低保户中的残疾学生的助学救助,均由受助人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上报区残联审批。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残疾人助学金、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危房修建资金由区残联在残保金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八、困难职工专项救助

(一)救助对象:我区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职工。

(二)范围界定:持有我区《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在职职工。

(三)救助内容:

1.为我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与区总工会有隶属关系的在职职工办理《特困职工优待证》,对其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当年度内一次性提供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2.对患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下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500元。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具有辖区户口的特困职工,依证按时发放水费补贴。

(三)救助程序:由受助职工本人持《特困职工优待证》、子女的大学本科入学通知书、近期病历、所在基层工会开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区总工会提出申请,区总工会负责核查审批和实施救助。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在区总工会帮扶经费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九、农村救灾救济办法

(一)救助对象:因旱灾、洪涝灾、风灾、冰雹灾、震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而遭受危害和损失的“两镇、两办”农村居民。

(二)灾害核定:灾害发生时,区、镇(办)两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查灾、核灾、报灾、救灾,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在24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灾情达到特大、重大或中度自然灾害时,给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款物,保证其基本生活。进行灾后救济时,根据受灾群众的损失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认定灾民;对虽达不到低保条件,但因灾造成家庭困难的贫困户,及时纳入灾民救济程序,一并给予救济。

(三)救助内容:分救灾援助和灾后救济两项工作。

1.救灾援助事项包括:

(1)在特大灾、重灾或中灾发生后,根据灾情紧急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把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2)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保障受灾群众的吃饭、穿衣、饮用水、住房、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措施有:

①通过投靠亲友、借住公房和调运搭建帐篷等方式确保受灾群众有临时住所;

②为受灾群众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其有饭吃;

③为缺少衣被的受灾群众提供衣被,保障其温暖;

④保证受灾群众有干净的饮用水;

⑤保证有伤病的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2.灾后救济事项包括:适时调查落实灾情,有计划、分阶段地发放救灾粮和生活补助费,妥善安排灾民和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积极帮助、指导和组织灾民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四)救助程序:救灾援助按照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灾后救济由居民申请,村委会初评并公示,镇政府(办事处)审核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认定为灾民的发放灾民救济卡,灾民凭救济卡分阶段、按标准领取救济粮和生活补助款。

(五)物资来源与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自然灾害援助救济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级负担,区财政应将政府预备金纳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资储备系统,建立应急物资的调集、运输与发放等工作规程。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实行统一制卡、分段发放、粮款结合,实现灾民救济的阳光操作和规范领取。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有关镇(办)。

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居住在我区且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由民政局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较为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范围界定: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为维持其基本生活提供的救助。具体救助情形有: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在给予医疗费减免、补助等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救助内容:由区民政局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为500-3000元。

(四)救助程序: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民政局审批。由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统一安排走访慰问救助。

对临时救助申请实行随到随核办。

(五)资金来源与管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负担,区慈善总会建立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基金”辅助支持。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各办(镇)。

十一、城乡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在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困难群体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援助方式:免费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助其实现再就业。积极开发城乡就业岗位,引导困难群众、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多渠道灵活就业。采取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经营,按比例安置就业等。

(三)援助程序:申请就业援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劳动就业办审批。

属残疾人救助对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区总工会按有关程序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安置岗位。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就业援助所需资金从区财政再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残疾人扶持就业所需资金从区残联残保金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残联、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二、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对象包括: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的人员;

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3.农村“五保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5.因其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人员。

(二)范围界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所需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三)援助内容:根据*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采取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证证明等形式。以上法律援助均由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

(四)援助程序:

1.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不同申请援助事项分别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1)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案件材料。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为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三、社会捐助和城乡互助办法

(一)工作内容:

1.开展“慈心一日捐”等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帮扶资源。

2.利用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随时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作为临时救济补充。

3.建立基层慈善协会和“爱心慈善超市”,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设慈善联络员,保证捐赠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