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8 23:51: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管理学位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国高校原有行政学本科专业多数是在政治学的母体中分离出来的,普遍存在课程设置老化、陈旧,课程内容交叉、重复,重理论、轻实践,针对性、实用性不强,学科理论基础薄弱,学科视野狭窄,未能跟上国外学科发展的步伐等弊端。针对这些问题,近几年来,我系下大力气进行教学体系及课程内容改革,积极进行教学理论体系创新,大量增加跨学科、前沿性和应用性课程及教学内容,塑造行政管理专业应用型定位的新形象。
——重视行政管理专业教改研究,进行行政管理教学理论体系创新。近几年来,我们把行政管理教学理论体系创新放在突出地位,积极申报和实施相关课题的研究,先后承担了教育部(国家教委)、福建省教委和厦门大学的近十项教改课题的研究,其中包括“国家教委面向21世纪课程改革计划”行政管理专业的两个项目——“政策科学的教学内容改革研究”和“比较政府的教学体系研究”,福建省教委的两个项目——“公共管理教学理论创新研究”和“政治学课程教学体系及内容改革研究”,厦门大学“面向21世纪系列教材建设计划”(行政管理子系列)和“公共管理学科的案例教学法”等课题的研究。
——改造行政学专业旧的课程体系,大量增加跨学科、前沿性和应用性的课程以及教学内容。在短短的四年中,我系对行政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了两次较大幅度的调整与修订,及时删除或合并过时、交叉、重复、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课程及教学内容,大量增加作为学科新基础或反映学科前沿的实践性、应用性强的课程。这些新增的课程包括:经济学、政府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公共财政学、公共组织理论、政策分析方法、公共部门绩效评估、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伦理学、公共管理技术、TQM在公共部门中的应用,人才测评、社会保障、货币政策等。目前我系已形成了一个较好反映行政管理学科发展现状,有较强的综合性、应用性、较完整、合理的行政管理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
——加强教材建设,形成适应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需要的教材系列。近几年来,为巩固教研成果,探索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我系狠抓教材建设,陆续出版了“公共管理与政策分析丛书”(1998年起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列教材”(1999年起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和“厦门大学MPA教材”(1998年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三套16本本科生及研究生教材。这更新了教材及课程内容,并把教研成果巩固下来。目前,我们已做到了大部分主干课和主要必修课都有本系自编、自著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这些教材的出版受到了学生的欢迎,也得到学术界的好评,尤其是《政策科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比较政府》等书因其知识创新力度大,较好地反映国内外的教学与科研成果,贴近转轨时期我国公共管理和政治发展的实际而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为许多高校用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二、坚持教学与科研并举,以科研助教学,以教学促科研
一方面,我们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为国家和省部级的科研课题的申报和研究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出台奖励课题研究及成果的措施;设立系级科研基金,支持教师进行独立性研究,资助学术专著出版。
另一方面,我系提倡和引导教师将科研成果迅速应用于课程教学之中,使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教学效益。这种转化体现在教学的各个基本环节之中。例如,在教案准备上,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溶入讲稿中,增加教学的新内容;在教材编写上,要求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性教材”,而不是拼拼凑凑的低水平重复作品,或直接以学术专著作为教学参考书。在课堂教学中,提倡“研讨式教学”,将课研课题所涉及的学科或课程领域的最新动态、争论的热点和焦点以及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介绍给学生,引导学生加以讨论,让学生跟踪学科前沿,并从中学习如何理论联系实际。
三、坚持本科生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并重,以研究生教育发展推动本科生教育发展
近几年来,我系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从2000年起该专业的研究生招生数量已超过了本科生的招生数量。如果再加上今年MPA(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的启动,那么研究生的数量将是本科生数量的3~4倍。我系的教育结构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将从以本科教育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研究生教育为主。面对这种结构性转变,如何正确处理好本科生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我们达成的共识是:不能因研究生规模的扩大而忽视或削弱本科生教育,相反,必须坚持本科生教育的基础地位,本科生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并重,以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带动本科生教育的发展。我系特别注意把行政管理及MPA研究生的教研成果引入本科生教学之中,以此促进和提高本科生的教学质量。
我系的行政管理硕士点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从一开始,我们就在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上注意与国外接轨,设置跨学科、综合性和应用性课程,特别是在全国率先设立政策分析方向,开设相关的系列课程(包括政策科学原理、公共政策、政策分析方法、公共选择理论等);我系也是我国MPA专业学位的发起、论证单位之一,并较早进行MPA教育的自主试验(从1995年开始,我系与福建省委组织部及厦门市委组织部联合开办MPA学位班,现已招满6届),取得了积极成效。这项“MPA培养方案设计与实践”成果得到了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的鉴定组的高度评价,认为“该成果对中国MPA的培养方案、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MPA培养方案设计与实践上属于国内开创性成果,具有先进性、系统性和实用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应用到多个MPA实验班和行政管理研究生班,取得了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为福建省培养跨世纪行政管理干部做出突出贡献,为全国设置MPA专业硕士学位积累了经验。该项成果有重大的社会效益,为推动我国MPA教育起到先导和示范作用。”该项成果2000年获得福建省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以及厦门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我们把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及MPA培养方案以及课程设置的某些思路和做法引入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的修订中,把研究生课程的部分教学内容及教学方式也引入本科生的教学之中,从而加快了本科生教学改革的步伐,促进了本科生教育的发展。
四、推行以案例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加快教学方式的现代化
行政管理(行政学)专业由学术型向应用型的转变,不仅要求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的创新,而且要求教学方式的更新。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管理学科(包括工商管理和公共管理)所采用的主要教学方式是案例教学法,辅之以理论讲授、情景模拟、角色扮演和实习等。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接触大量现实的或虚拟的案例,学习和积累实际的管理经验,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国外管理学科教学的成功经验之一,很值得借鉴。为实现行政管理专业由传统学术型向应用型的转变,从2000年开始,我系全面推行了以案例教学法为中心的教学方式改革,力求在保留传统的理论讲授优势基础上,全面采用现代化教学方式。这些改革包括了三个环节或阶段,即理论准备、部分试点和全面铺开,打算在五年的时间内完成。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有:
第一,案例教学法的理论探讨和准备。主要是研究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案例教学法的目的、要求和特点,案例教学法的构成要素与过程,如何编写和讲授案例,学生如何适应和参与案例教学等方面。特别是通过实施我系所承担的“厦门大学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公共管理中的案例教学法研究”的课题研究工作,争取在案例教学法的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在实验环节上取得经验。
第二,抓紧案例库的建设。我系动员全体教师和研究生搜集、整理和编写案例。尤其鼓励教师做实证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并编写案例;同时注重国外案例的引进和翻译工作。目标是5年内积累案例300个(重要案例有音像材料)。
第三,进行案例教学法的试点。我系要求从2001年开始,在较有条件的课程如行政管理学、政策分析、比较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学、政府经济学、公共关系、市政管理等课中进行以案例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方式改革试验,以取得经验,全面铺开。
第四,建设高水平的案例教学室和案例实验室。近期学校及学院投入1000万元用于公共管理及法律学科的教学、实验和办公条件的改造和建设,特别是建成国内一流的案例实验室、案例教学室及多媒体教室,这为我系进行教学方式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设施。
五、注重社会实践环节及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为厦门大学文科社会实践改革试点,自从1991年起,我系开始探索学生挂职锻炼、参加社会实践的新路子,实行毕业班(大四)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上班、挂职锻炼一学期。该项实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建立起厦门、三明和泉州三个实习基地;与此同时,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工作。例如,鼓励教师结合所授专业课程,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如《比较政府》课程主讲教师带学生到厦门市监察局开展调研,了解现实政府运作情况,《行政法学》课程主讲教师带学生到法院旁听行政诉讼案审理;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尤其是社会调查,今年暑假,我们组织起“转轨时期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乡镇行政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其解决”和“老年人社会保障问题”三个课题在本市、福建省、广东省及其他相邻省份进行调查,形成三个调研报告,并写出一系列的论文,取得较好成果,参加调研的学生普遍反映收获大,受到很好的锻炼。又如,我们鼓励学生参加教师所承担的课题研究及调研工作,从中得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及科研写作能力的训练。此外,我们拿出教师创收所得资金,设定一年一度的本科生优秀论文和调研报告奖,鼓励和引导学生注重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和科研写作能力的提高。这一措施在学生中反映较大,收到良好效果。
世界上最为古老的大学
早在11世纪末期,巴黎一大就已具雏形,当时名为巴黎大学,与中世纪西欧的所有大学一样,它开设了3个大系:神学理论、医学和法律。此外还有艺术系。在16、17、18世纪,学校经历了连续几次改革,但内部结构并未大变。当时的巴黎大学只在法律意义上存在:教授们在家中组织教学,并且只有部分学生在一些学院中借宿。后来,为解决行政管理上的困难,各系分别进驻一个学院。法律系占据了塞纳河左岸,圣日内维也瓦山脚的布吕诺学院,并且于1777年迁移到山顶。新校由当时著名的设计师苏扶罗操刀,苏扶罗同时也是法国精神象征先贤祠的缔造者。
1250年,法国国王路易九世的指导神父罗伯德・索邦在圣日内维也瓦山翼为神学理学理论建立了索邦神学院。在法国大革命风潮中,索邦神学院和法律大学校分别在1791年和1793年被关闭。1808年,拿破仑建立了一所新的法兰西大学,并且按各学科分类,其高等教育和机构划为文学、法律、科学、医学和药学几大系列。1819年,法兰西大学为扩大规模在索邦神学院设置了两个补充阶梯教室。文学系、科学系以及巴黎科学院在1822年并入索邦神学院。这样的校址布局一直保持到1968年。
巴黎一大汇集了3大系科:法律、经济及人文科学,主要机构坐落于苏扶罗所组建的老法律大学校和索邦神学院两处,现在的校名“先贤祠――索邦”大学就由此源起。如今的巴黎一大又拥有了许多新的校苑,目前共拥有14个中心点。其中最出名的是彼埃尔・孟戴丝法兰西中心,这是一幢坐落于巴黎南部的高达23层的摩天大厦。在新教育体制的影响下,巴黎一大焕发出新的活力,从而成为当代法国的思想之源。
欧洲政治思想之源
巴黎一大最为特色的科系当属政法系,其下属有六个教研室,其中最为著名的有政治学教研室、社会学教研室、行政法学教研室、商法教研室。
政治学教研室1969年创立。它是法国国内唯一研究和教授本专业的机构,负责授予硕士与博士学位。
社会学教研室在第一阶段学习中服务于法学专业的某些课程,颁发经济与在社会行政管理学专业的大专文凭,劳动管理与会计学专业的高等科技文凭,劳动顾问证书。在第二阶段,协助有关社会法、社会问题及劳动方面的教学,颁发社会法学士与硕士学位文凭。在第三阶段,负责指导社会法、社会学与社会保障经济学,劳动史及其社会学,人事管理方面的研究。
行政法学教研室负责的研究机构有金融研究中心、宪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其中有一中国法律档案及研究组和城建及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巴黎第一大学的经济系也格外出名,经济与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一点,从巴黎第一大学的研究课题就可以看出。经济系下属共有三个教研室,其研究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学以及人力资源与劳动,主持有经济学与空间环境中心、运输与发展中心、广告经济学与国营财务研究中心、社会主义经济系统的改革开放、认识论与社会学研究组、应用微观经济学实验室等。教研室与国际研究教研室的经济分支联合颁发文凭:第一阶段有经济学专业的大专文凭。在第二阶段,为修学士与硕士学位,须先完成一些基本科目并取得经济学基础证书,然后再转入专业定向学习。第三阶段为高等深入研究文凭。取得深人研究文凭的学士通过论文答辩后还可取得博士学位。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巴黎第一大学的法政系已然成为欧洲政治思想之源,从这里走出了许多当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未来它必然会为欧洲世界培育更为的政治人才。
欧洲人文思想之源
巴黎第一大学的人文科学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这里汇聚了法国当代最为重要的学着与思想家。例如法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阿兰・巴迪欧就曾执教于此。人文科学共有5大教研室,其中最为著名的有艺术史与世界著名学府学研究室。该研究室主要负责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的考古中心。该教研室下属五个研究中心,其中著名的有:史前人种学实验室、让・戴埃东方考古研究中心、当代艺术研究史研究中心、中世纪考古研究中心等。
在教学方面,第一阶段的文凭有艺术史大专文凭和文物保存修复科技硕士的准修证书;第二阶段的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种。专业有艺术史及考古学、文化社会活动学、视听艺术及电影等。还有艺术品及古迹文物的保存修复方面的科技硕士学位;第三阶段的准备深入研究文凭含有艺术史、考古学、史前史、人种学及人类学、电视电影、环境与考古、现当代建筑史、文化遗产修复技术等专业,并在取得文凭后设博士学位。
哲学教研室包括六6个研究中心:科技发展史及哲学、现代思想系统史、当代艺术哲学、技术与实践研究、中世纪思想研究等。在教学第一阶段设哲学大专文凭;第二阶段设哲学与逻辑学两个专业的学士与硕士学位;第三阶段的准备深入研究文凭有3个专业:哲学史、哲学理论、科学哲学史。这3个专业都设相应的博士学位。
此外,巴黎一大设有一个直属校长管理的定向、资料与职业选择中心服务点,从学生入校开始帮助他们选择专业到毕业后为他们的职业生涯作指导。该校除戴孟斯中心的一大校图书馆外,还有经济学法学图书馆、圣・耶纳维也瓦图书馆、当代国际资料图书馆、艺术与考古图书馆、索明图书馆等。巴黎一大的图书馆,可以媲美于法国国家图书馆,其掌管着300万册的图书以及数量庞大的文献。
莱佛士学院于1956年在吉隆坡设立分院。1960年,在政府欲把上述分院升格为国立大学的意愿下,马来亚大学于1962年1月1日成立。
马大目前设有14个学院、4个学术中心以及两所中心、4所研究院。文学与社会学院,商业管理与会计学院,经济与行政管理学院,语文学院,教育学院,法学院,马来研究院,回教研究院,文化中心,环境建筑学院,电脑科学与资讯工艺学院,牙科学院,工程学院,医学院,理学院,体育中心。
马来亚大学在伊斯兰研究、马来语研究、文化中心、艺术与社会科学、建筑环境、商业与会计、计算机科学与信息科技、牙科、经济与管理、教育学、工程、语言学、法律、医学和自然科学等15个专业领域设有近80个硕士、博士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教学水平。
马来亚大学的硕士课程一般要求在2-3个学期完成,最多可延长到10个学期。博士课程应在4个学期完成,最多可16个学期。入学时间在每年的5月和11月。
如何申请攻读马来亚大学硕士、博士课程
申请攻读马来亚大学硕士、博士课程者应具备的条件是:
大学本科毕业生(具有学士学位证书)可申请研究生课程(Master),硕士生(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可申请博士生课程(Phd);年龄不限、身体健康;英语成绩:托福550,雅思5.0。另外,如果是申请医学课程最好有1-2年的医生工作经历,申请MBA课程最好有1-2年的工作经历。
申请攻读马来亚大学硕士、博士课程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1、照片10张,2寸彩色;2、本科学历公证书两份,中英文;3、成绩单公证书两份,中英文;4、学士学位公证书两份,中英文;5、不少于200字的个人简历和学习计划,两份,中英文;6、推荐信,由两名推荐人提供,每名推荐人的推荐信一式两份,英文;7、雅思5.0分或托福550分的成绩复印件,两份;8、研究性课程的学生需提供2份研究目标,英文;9、完整的报名表两份。在履行申请手续时,除交纳以上相关资料外,还需交纳全本护照复印件1份和申请报名、境外服务等相关费用,并应在赴马大之前本人在政府医院做好健康检查,并将健康表格带到马大,注册时交纳。
马来亚大学可在每年两个学期中的任一学期入学,申请时间与开课时间为:
第一学期,大开学时间
第二学期,小开学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报名截止时间:2005年8月25日
申请时间:2005年1月
申请时间:2005年8月30日
开课时间:2005年5月
开课时间:2005年11月
为使学生能够顺利进入马来亚大学的硕士课程,马来亚大学在正式上课前特别举办两周的英语过渡班,周一至周五上课,每天3-5小时,主要是提高听说能力,适应硕士课程需要。马来亚大学在这两周将为该班同学配备一名全程英语辅导员,每节课安排2-3名教员授课,教程和教材均由马来亚大学安排(费用另计)。
费用:6万元人民币读硕士
同其他欧美国家的学校相比,在马来亚大学攻读硕士和博士,费用的优势十分明显。在学费方面,除医学和牙科外,其它专业完成整个硕士课程的学费均不超过1万马币。各专业学费如下表:
系
硕士课程
博士课程
(2-3学期)
(4学期)
伊斯兰研究
3500-4500
8800
马来语研究
3450-6000
8800
文化中心
5500-8200
10800
艺术与社会科学
4900-7000
9600
建筑环境
8000-15000
8000
商业与会计
25200
13200
计算机科学与信息科技
5400-14000
9300
牙科
11500-35000
39600
经济与管理
6000-8500
13200
教育学
7000-8200
10500
工程
5500-14800
11900
语言学
7000-7500
13300
法律
4900-7400
11000
医学(临床)
11000
N/A
医学(非临床)
6700-9800
18000
自然科学
4300-10500
14400
住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学校提供少量的有部分家具的公寓给国际硕士生。国际事务部协助学生在学校周围寻找合适的住宿地点。另一种住在学院宿舍。住宿费一般为每人每月800元人民币,一年半为14400元人民币,双人间学生公寓。
学校里的伙食十分便宜,用餐花费一般为每人每月700元人民币,一年半为13000元人民币。
生活费用加起来每人每月约为2000人民币,包括吃饭、住宿、交通、通讯、以及生活用品。
算下来,学费一般为2万元人民币,牙科医学为4-6万人民币,加上18个月的生活费用,读硕士的总费用6万元就够了。
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性收费总计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详细情况如下表(单位:马币):
硕士生
博士生
A一次性费用
保证金
240
240
图书馆押金
480
480
首次注册费
360
600
毕业典礼费
240
240
合计
1320
1560
B非一次性费用
注册费
60
60
服务费
150
150
卫生费
32.4
32.4
图书馆使用费
200
200
合计
442.4
442.4
C1 考试费(授课式)
科目*门数
科目*门数
C2 考试费(大论文)
900
---
C3 考试费(小论文)
---
660
D1 学费
科目*门数
科目*门数
D2 研究费
根据专业不同 根据专业不同
[关键词]文理渗透 “平台+模块”课程体系 分层次 多方向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07-0085-04
汉语言文学专业作为一门传统学科,在综合性和师范类院校有着悠久的办学历史。长期以来,一直按照精英教育的理念办学,重理论、重基础、强调深度。近十几年来,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许多理工科院校也纷纷开设了这一专业。中国教育在线网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共有553所本科高校设有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其中仅普通理工科院校就有百余所。这意味着汉语言文学人才的培养正逐步进入一个多层次、多模式的新时代。正如南开大学副校长陈洪教授所言,发展中文学科不能只有一种思路,不同学校、不同层次的高校应结合自己的办学目标和特色定位来发展中文专业。但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社会对人才规格要求日益具体化的今天,普通理工科院校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应如何瞄准社会需求,准确定位,创建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呢?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人才培养规格
普通理工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办学普遍存在的问题业界的讨论已经非常充分,如生源不理想,专业被边缘化,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专业生存空间受到重重挤压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还是人才培养特色不鲜明。在有限的条件和种种不利因素面前,普通理工科院校要把汉语言文学专业办出特色,首先就必须清楚社会和市场需要的人才规格。
从社会需要的人才规格讲,随着信息化、全球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学科交叉、知识创新、跨行业合作、技术集成正逐渐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推手。过去在人们看来属于专业技能的东西正逐步成为每个现代人必备的基本技能,狭窄的专才教育已无法适应社会对人才的多元需求。另外,随着中国逐步进入现代社会,科技进步和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催生新的行业和领域,淘汰一些旧行业,人才的跨行业交叉流动越来越普遍,这对人的知识结构、知识迁移和转化能力、实践和适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迫切需要文理渗透、一专多能且知识迁移能力强的应用复合型人才。
从具体的人才规格讲,社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呢?据有关机构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知名企业和行政机关的调研结果显示,在知识规格方面, 52.2%的单位认为“文书写作处理”较为重要,其他依次为:管理类知识、秘书理论和实务知识、礼仪知识、现代办公技术、法律知识、广告新闻知识、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等。在技能规格方面,最应具备的技能依次为:文字处理技能、资料和信息处理技能、交际和公关技能、现代办公技能等。在能力规格方面,招聘单位最看重的能力依次为:人品素养、逻辑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1]由此看来,“不可一业不专,不可只专一业”,单凭专业功底扎实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用人需求,社会需要的是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懂管理、会策划、善于沟通合作、知识迁移能力强的应用复合型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
二、扬长避短,准确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思路
普通理工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办学中应该“夯实基础,拓宽口径,加强应用,突出技能”,培养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的应用复合型人才。那么,它能够培养哪些层次和类型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呢?人才培养的优势何在呢?
普通理工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优势在于,可以利用学校的办学资源,更好地实现文理渗透,学科交叉,培养学生的数字与计算、信息获取和处理、办公自动化等实践能力。另外,由于大多普通理工科院校过去都是从行业院校划转而来,办学中还可以更好地依托行业,贴近企业办学。最终,普通理工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应该培养“上手快、后劲足”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与综合型院校相比,人才培养要依托学校学科和行业办学优势,实现文理渗透,加强应用,突出技能,让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上手快”;与高职高专院校相比,要确保学生既具有相关的技能,又具备宽广的理论基础和可供广泛迁移的知识平台、良好的综合素质以及一定的创新能力,保证毕业生在职业发展中能够“后劲足”。同时,由于学生兴趣、能力不一,毕业去向各异,因此在人才培养上一定要避免“一刀切”的模式。应尽可能既瞄准社会需求,又考虑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因材施教,扬长避短,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分层次、多方向、个性化培养,让考研及愿意进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媒体行业就业的学生都有学习发展的空间,从而建构普通理工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独具特色的人才素质结构和培养模式。
三、制订特色专业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普通理工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如何在人才培养中体现“夯实基础,拓宽口径,加强应用,突出技能”的办学理念?无疑,这有赖于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实践教学体系等一系列的改革创新。
(一)构建“平台+模块”课程体系,实现分层次、多方向、个性化的人才培养
普通理工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要针对社会人才需求特点,综合考虑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潜在办学优势,探索“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通过构建“平台课程”,夯实基础,拓宽口径,实施文理渗透;通过“模块课程”,瞄准社会需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实现分层次、多方向、个性化培养。
平台课程“根据不同学生的共性发展和学科特征要求而设置” ,重在夯实基础,拓宽口径,实现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交叉与渗透,“体现了基础教育和共性教育,反映了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层次要求” 。[2]平台课程由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三个层次不同但又相互衔接的课程群组成。通识教育课是“学生作为人的存在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知识” 。[3]其中,我们特别将心理健康教育、汉语言文学专业概论、西方哲学概论、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课程纳入进来。学科基础平台课是指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的学生必修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课程。这些课程的学习确保学生形成较为统一的专业素质规格,也迎合了社会规定目标的需要。专业必修课是指该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理论课和技术课,帮助学生学习专业基础理论,接受专业基本训练,学会在更深的专门知识领域内进行理论分析和技术应用。
模块课程是“根据不同学生的个性要求和专业发展方向趋势而设置的课程,体现了专业教育和个性教育、人才培养的专业特征和个性要求的结合,主要实现不同专业方向的人才分流培养,实际上它解决的是高校教育的宽口径和社会分工的接口问题。”4]模块课程由研究型课程、专业技能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三大模块组成。首先,以考研为导向,通过“研究型模块课程”,对学生实施第一步“分层次培养”。以西安石油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为例,每年约有三分之一的学生有考研意愿,且有15%左右的学生考入各大高校。如何对这类学生因材施教从而避免人才培养的片面化和单一化?对此,我们通过在大三、大四年级设置研究型模块课程,探索专题式、讨论式的研究型教学模式,为这些学生提供平台。这一模块课程由若干门类专业限选课组成,课程内容均在一定程度实现了与研究生课程的衔接,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及考研方向选修。其次,以就业为导向,开出“专业技能课程模块”,继续“加强应用,突出技能”,实施第二步“分层次培养”,确保学生能一次性就业。针对大部分学生毕业后选择就业且就业面广的现状,专业技能模块课程旨在通过一系列专业技能课程,使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说会写,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精通某一行业知识。本模块课程又根据社会的用人类型和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设置了若干个小模块:新闻传播类、对外汉语教学类、文秘管理类、营销策划类。新闻传播类模块之下设新闻采访与写作、网络新闻编辑、摄影基础、网页设计与制作、DV制作等课程;对外汉语教学类模块之下设对外汉语教学理论、外国文化等课程;文秘管理类模块之下设秘书实务、应用写作、公关礼仪、演讲与口才、行政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课程;营销策划类模块之下设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广告文案策划、财务管理学等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想要从事的行业选择学习的课程,通过这些课程,进一步加强应用,突出技能。最后,第八学期,针对就业难的学生,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第三步“分层次培养”,探索“学历+技能”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学生充分就业。在考研和一次性就业的学生之外,每年还有部分学生遇到就业难问题。针对这些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特长和就业意愿,推荐他们到有实力的职业院校、社会知名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强化培训,掌握专业之外的一门技能,获得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技师证或其他从业资格证,并通过职校的“订单式”合同,使学生顺利就业。
(二)在“平台+模块”课程体系基础上,探索“主辅修型”、“双学位型”、“学历+技能型”等多种人才培养方式
在“平台+模块”课程体系基础上,专业培养之外,还应该鼓励学生跨专业方向兼修、辅修、自修其他专业课程,在节假日及课余时间里参加校内外的职业技能培训,探索“主辅修型”、“双学位型”、“学历+技能型”等多种人才培养方式。
首先,对于学习刻苦、学有余力、基础较好,且没有考本专业研究生愿望的同学,应鼓励他们在专业学习之外,选修或者辅修第二专业相关课程,这是“主辅修型”培养模式。同时还应鼓励部分学生,在专业自修、辅修的基础上,自考某些重点大学的第二学位,这是“双学位”培养模式。除此之外,对于大部分学生,大学最后两年内,鼓励他们在业余时间根据个人兴趣爱好以及社会需要,通过知名职校和培训机构,强化学习一门技能,如网络营销工程师、网络编辑师、网络设计师、会计从业资格、人力资源从业资格、国际汉语教师、房地产销售、汽车销售、汽车美容等方面的培训。使学生至少具备一项某一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从而顺利就业。学生若能在强化培训与学习中学习到真才实学,并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就可以适当免修部分学分,这是“学历+技能型”培养模式。
(三)保证阅读、写作、计算机、英语教学与实践大学四年不断线
对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来说,阅读是最重要的基本功,写作是看家本领,英语、计算机是最基本的要求,这些是重要的职业核心能力。因此,还须设置多学时、多类型,充满知识交际性的课程,保证教学与实践四年不断线。
阅读经典著作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不能绕过的基本途径,也是学生最重要的基本功训练。绕过经典的研读之径,不积累大量的阅读经验,单凭轮廓式的教材知识,概论式的课程学习,专业基础的“扎实”就无从谈起。为此,我们在大学四年里开设“经典导读”课程。各学期先后配合现当代文学、文学概论、古代文学、中国古代文论、外国文学、西方文论、美学原理等课程分别确定经典阅读内容。课程采取“课堂讲授+课后阅读+课堂讨论+经典阅读报告会”的结构模式,推广“以读为主,读说写一体化”的教学方法。通过该环节的学习,利用读说写互相迁移、同步发展的规律,以读促写,以读促说,通过写和说进一步深化阅读,既厚实了基础,又强化了技能。
写作,“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训练的必由之路,是中文专业学生的看家本领,尤其是创造性思维成果的表现途径”。[5]为此,要通过多类型、多层次的课程实践逐次、逐级地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首先,通过撰写课程小论文,将写作能力训练贯穿在所有专业课的教学和实践当中。其次,通过在不同阶段开设基础写作、应用写作、新闻写作、秘书实务、广告文案写作等类型的课程,让学生掌握各种应用文体知识和写作技巧,保证写作教学四年不断线。再次,通过专业实习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公开、毕业论文等“实战型”环节,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强化学生的写作技能。经过这些逐层、逐次的环节后,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之后,将能胜任基本的文字处理工作。
计算机和英语能力是未来社会对应用复合型人才的基本要求。据悉,“从对深圳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及百余家大、中、小型企业的调查情况看,几乎每个企业都需要计算机和英语复合型高技能人才,此类人才的就业前景相当看好。”[6]为此,在课程设置上,我们在每一层次、每一平台和模块的课程中都镶嵌了计算机和英语的教学和实践环节,使学生的学习和应用日常化。
(三)构建以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促进个性化发展的“梯度式”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学生向实践要能力,实现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关键环节,更是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对接的关节点,为此,我们应构建以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的“梯度式”实践教学体系。这一实践教学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
1.课程实践。课程实践是学生专业基础能力培养的关键环节。课程实践又可以分为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两种。课内实践主要指的是,教师改变满堂灌的单一教学模式,缩减课内讲授时间,改面面俱到的“掰开揉碎”式讲授为提纲挈领、画龙点睛式讲解,在课内留下充分的时间与学生互动。课外实践指的是,在不增加课程计划学时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课程特点,设计与教学同步的课外培养环节。
2.校内实践。校内实践是在课程实践基础上,对学生综合能力和某些岗位能力的强化训练。校内实践又可以分为校园文化实践和专业技能训练两类。校园文化实践指的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利用校园文化平台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如学校老师根据学生的个性、爱好、特长以及社会的人才能力需求,引导学生参加各类社团;与此同时,学校领导和指导老师还应鼓励学生申请学校的各类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实习。此外,还组织学生申请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大学生课外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
3.校外实践。课程实践和校内实践都属于情景模拟下的实践,而校外实践却属于实弹演习式实践,锻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校外实践又分为专业实习(调研)与社会实践两种,专业实习每年由系里集体组织,由指导老师确定实习主题,系里组织学生外出实习。社会实践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暑期社会实践,按专题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实习小分队,深入各地进行社会调研;第二种是鼓励学生参加学校的节假日、暑期社会实践等;第三种是参与教师的课题调研,锻炼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综合能力。
4.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写作是大学四年最集中、最严格的综合训练项目。正如武汉大学文学院院长赵世举教授所言:“通过强化毕业论文撰写过程来发挥毕业论文工作的综合作用,注重学生的选题研讨、资料搜集加工方式方法的训练、理论运用能力的训练、写作技能的指导等,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培养。”[7]
5.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就业难的学生,在第八学期,与职业院校、社会知名培训机构联合,与相关企业签“订订单”式培养合同,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就业意愿,选择不同的“技能课程套餐”,接受强化式技能培训,在专业之外,掌握一门技能,获得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技师证或其他从业资格证,实现充分就业。
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实现了从课内到课外、从校园到社会、从专业基础性实践到创新拓展性实践的“梯度式”跨越。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四、建立高效、立体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计划的落实
建立健全、高效的质量保障体系是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的基础工程,离开了保障体系,人才培养方案只能是“纸上谈兵”。为此,我们着力打造高效、立体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计划的落实。
(一)建立专业导师制,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普通理工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生源不理想,是掣制专业人才培养的一大问题。如何提高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如何减少学生的困扰与顾虑?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导师制来解决。
建立专业导师制,主要是针对汉语言文学专业生源不理想,学生学习缺乏方法,积极性、主动性不足,对专业出路充满焦虑与困惑等现状做出的一种大胆探索。每个学生一入学,教研室将为其配备一名专业导师。大学前两年,导师主要是帮助学生顺利地完成角色转换,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惑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并且观察、引导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学后两年,主要是针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和就业给予及时指导。这很大程度上实现论了对学生的因材施教。通过专业导师制,学生减少了迷茫与困惑,明白了学习目标与方法,开阔了视野,培养了兴趣,为专业学习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创新课程和实践教学的考评机制
要使人才培养方案落到实处,就必须在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基础上,深化课程和实践教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确保人才培养的目标落到实处。为此,我们针对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进行了考核评价机制改革。针对课程,我们将过程考核与终端考核相结合,加大过程考核的权重。实践教学考核主要是以学分制的形式进行量化要求。要求学生必须完成 “专业培养课外33学分”和 “综合素质培养课外4.5学分”。前者指的是在导师带领下,大学四年,开展系列专题专业调研、暑期专题社会实践、每学期的经典阅读报告会、发表文章、职业技能培训等。后者指的是学生通过参与学科竞赛活动、“挑战杯”创业大赛、社团活动、文化艺术活动、体育竞赛活动等。课程和实践教学考评机制的改革,为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凝练学科特色,以学科建设促专业建设
“学科建设构成了专业建设的环境。学科建设将直接影响专业建设,这是高等教育的一条基本原理。”[8]若学科建设无特色、低水平,专业建设就难以上台阶,因此,一是要加大师资队伍培养,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引进人才,培育人才,要求教师科研、教研并重。二是要培育教学科研团队,凝练学科特色。应该依据教师所带课程和研究方向,将教师分成若干个教学科研团队,每一团队设一名带头人和负责人,对团队进行培育。并通过培育精品课程等多种形式将优秀科研成果转化为本科生的优秀教学资源。
总之,普通理工科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瞄准社会需求,扬长避短,科学定位,通过“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设置和一系列的实践和管理配套,最终将办学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后发优势,探索出自己独具特色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
[ 参 考 文 献 ]
[1] 郑健儿,范世清. 关于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地方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建设的现状分析[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2][3][4]冯志敏,林麒,贾让成.“平台+模块”课程体系的结构及特征[J].中国高教研究,2002(11):90-91.
[5] 赵德利,王渭清.中文专业实践性教学与创新教育论纲[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5):389-391.
[6] 钟琼.计算机英语能力培养实证研究[J].中国培训,2006(9):50-51.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行为;行政过程
【正文】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1]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80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二)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征
“过程”是指事物发展所经过的阶段,是指物质运动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形式。“行政的过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性质,行政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过程,具体由该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通过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构成。行政不仅可以分解为各种行为进行考察,而且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时空上连续性的过程,可以将行政作为过程在整体上动态地考察其运行轨迹。例如,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过程”是一个涉及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动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确定行政目标、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进行决策、拟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具体执行、监督检查、调整方案、反馈等一系列连续行为构成的动态运行过程,可见行政学注重从整体上动态地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而在行政法学上,现实行政往往抽象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单个独立的行为,但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联,正是基于这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使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发现行政的过程性特征。
行政的过程性具体表现为现实行政的运行过程,其中又包含有动态性和整体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过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动态性[2]的特征。动态性是行政作为一个过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学上注重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一般将行政运行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考察:“①行政目标的确立;②就目标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③拟定方案,进行决策;④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最佳方案;⑤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方案;⑥监督执行情况;⑦通过反馈信息来调整决策或实施方案;⑧实施调整后的方案,并再次进行反馈。”[3]而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将行政过程划分为行政立法、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行政救济等阶段性行为。这些同一过程中的不同步骤或行为被连续地作出,由此表现为行政的动态性。其次,行政具有整体性的特征。现实行政复杂多样,为实现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机关往往作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各行为之间纵横交错,但围绕着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这种行政过程具有统一性,是一个独立的整体。
(三)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传统行政法学通过建立这种行政行为的逻辑体系,认识和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借助于这种逻辑体系,可以对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推理、归类和定位,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4]具体而言,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运用概念分析法学方法,在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整个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对象,从现实复杂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地归纳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即将行政行为类型化,在此基础上事先运用法律为各种行政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与控制。[5]行政行为论从法律技术上为行政法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此,从法律技术来看,应当承认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6]面对现代行政中行为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这种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应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行政法学仅仅注重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其他行为形式不能被纳入到行政法学的视野之中。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运用的手段或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功能的变化(如交涉内在化行政行为、复合型行政行为的出现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的出现。[7]例如,国务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时“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可见,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现实中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以及其他新创设的行政管理方式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实行政发展的要求,例如,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对于行政指导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就曾引起争议。[8]第二,行政行为概念包含了对单个行为进行静态、定点地考察的含义。传统的行政法学着眼于行政过程的最终结果即行政行为,切断了各个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现实的行政中往往以将各种行为形式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时仅仅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并不充分,而应当全面、动态地分析整个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以及各种行为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以扩大行政行为范围或导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构传统行政行为概念
对于上述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现实行政中所有的活动形式的问题,行政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的存在,并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探讨解决的办法。[9]这些解决的办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采用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
(一)扩大“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以及现实中行政行为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的含义也在不断发展。在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含义存在着争议。由于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概念,因此“各国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影响各国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不同”。[10]在德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11]日本的学者在明治初期从德国引进“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将其译为“行政行为”,但起初对于该概念的含义存在着争议,以私法行为、事实行为、统治行为、立法行为、行政上的管理行为、准法律上的行政行为、法律上的行政行为为顺序从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种不同的定义。[12]现在一般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即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具体事实以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为法律的行为”,[13]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单方性的判断具体决定国民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的行为”。[14]可见,从德国、日本的主流观点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具有外部性(针对外部的行政相对人)、权力性(具有强制性)、法律效果性(变动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性(针对特定相对人)、单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等性质,由此排除了行政处分等行政内部性行为、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为、行政合同等双方性行为。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最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15]、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执行公务的方式方法的总称”[16],囊括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管理活动。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并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实施的,只对特定人或特定的事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8]“在界定行政行为概念时,除了参考外国的有关理论外,还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的规定展开论述”,“必须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19]在我国,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学术语,而且还是一个法律用语。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就直接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例如第2条、第5条等),但没有对该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为了指导行政诉讼实践,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定义采用了学说上的“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具体事项”的“单方行为”,对于当时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行政中行政活动的多样化,特别是非权力性行为形式的运用,该定义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利于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放弃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义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来确定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在该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很明显,该解释中的行政行为概念较为宽泛。
为了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行政过程中其他行为形式的问题,有学者提议以缩小行政行为概念内涵的方式来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成为能够充分容纳多种行为形式,并以“开放”为特征的新概念。[20]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等同于行政活动的概念,可以涵盖行政活动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过于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丧失了行政行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内涵,例如外部性、权力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单方性等。而且,随着现代行的发展,行政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增多,因此,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也必须随之不断改变,失去了作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稳定性。可见,采用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范围、采用广义行政行为概念的方式,在解决冲突行政行为概念不足之处的同时,也使得该概念本身丧失了作为传统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意义。而且,随着对行政行为概念解释的不断扩大,必将导致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
(二)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为了确保行政行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义以及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行政法学界也有学者反对上述扩张解释行政行为概念的做法,而主张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例如,有学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处分”[21]、“行政决定”[22]、“行政处理”[23]、“行政执法”[24]、“行政活动”[25]等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的概念。此外,也有学者作为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补充,在行政法学中引入“非权力行为”[26]、“未型式化行政行为”[27]、“非强制行政行为”[28]、“非正式行政行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动”[31]、“非单方处理性行政行为”[32]等概念以概括传统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涵盖的其他行为形式。这些概念虽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非权力性行为的问题,但一方面,这些概念外延的扩大造成了其内涵过小的问题,即这些概念仅仅具有概括现实行政中所有行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内涵却很少,其作为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存在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这些概念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如果采用这些概念来构建行政法学理论,仍不能解决行政行为理论中静态、定点考察的问题。为此,必须寻找并在行政法学中导入更为合适的概念,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不足。
三、行政过程论的提倡与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为了应对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针对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认为应当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
(一)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重构与行政过程论的提倡
“行政过程”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学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而行政过程论的产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学之灵感,作为德国最近行政法研究倾向之一,德国的部分行法学者重视认识“作为过程的行政”,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不仅只处理以往行政机关与国民间关系的最终决定(如行政行为),而且主张该决定过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这被认为是对ottomayer以来过度的法学方法和妨碍确切地把握现代行政、行政法的动态的反省。[33]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因此,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如何对应于现代行政的发展,重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对此,各国的行政法学者在批判的同时,积极地提出变革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其中的行政过程论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借鉴美国的公共行政理论及行政法理论、德国的二阶段理论及动态考察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之一。
在现实行政中,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连续作出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由此构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但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忽略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试图通过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控制来实现整个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标。但事实上,单个行政行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整个行政过程合法的结果,而且由于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其他行为的合法性对其的影响。此外,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之外,对于其他行为也存在着合法性的要求。而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对于上述问题并不能充分应对,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日益显现出弊端。对此,行政过程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必须在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考察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行政过程”,简而言之,是指有关行政的过程。“行政过程”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行政学中,[34]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35]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重视对现实行政运行过程的描写,而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采用与行政过程概念相类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将“行政过程”概念作为非法学概念,而认为是不具有法学意义的“事实概念”。[37]
行政法学者最初将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借鉴到行政法学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学上的特别的理论意义,而仅仅是在用语上使用“行政过程”来代替“行政活动”。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传统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形式逐渐增多,行政法学有必要将这些行为形式纳入视野进行探讨。为此,有些行政法学者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代替“行政行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过程”这个词汇作为其中一个章节的标题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门》(1966年)中的“在行政过程中个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彦所著的《行政法要论》(1976年)中,设立了单独的一章“法治主义与行政过程”。[39]而且,室井力、盐野宏所著的《学习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说明了其意义,并将“行政过程”构成其中的一编。[40]但从其内容来看,上述对于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做法只不过是以“行政过程”这个用语来概括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动的形式而已。[41]在中国,也有学者以“行政过程”作为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标题,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并没有涉及过程论的内容,而仅仅将“过程论”这一用语用以概括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形式而已。[42]其实,“行政过程”用语具有特别的理论意义,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用语代替“行政活动”用语时,并不能说在某种意义之下强烈地意识到行政活动的动态性格。[43]即现代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而非单纯地使用该用语来概括行政活动所有的行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变革与重构意义上向行政法学中引进“行政过程”概念时,必须意识到行政过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论意义,即以行政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提出行政过程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最早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园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将行政过程作为程序的连锁或行为的连环而有意识地阐述。[44]1969年,远藤博也公开发表以“行政过程论的尝试”为副标题的《复数当事人的行政行为》的论文。[45]此后,积极论及“行政过程”或“行政过程论”的文献不断出现。[46]此外,在中国支持行政过程论的学者们一般将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行政过程是行政行为的过程,例如朱维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程序行政行为初论》[47]、1998年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48],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论文《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本身也具有过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学还应当研究由各行为构成的宏观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而上述研究对于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的界定并不确。对此,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基于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原本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的同时,引进“行政过程”概念,行政过程概念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以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而且还包含有由各行为通过一定的关联性而构成的整体过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在行政法学中导入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含义,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将该概念导入到行政法学之中,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对于构建适合于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对现实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含义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种活动的连锁而可以称为“人生过程”一样,以该过程的合理性为课题。[52]从行政的动态性、整体性来看,“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具体而言,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序列上构成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由目的、主体、行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为形式之间的关联等要素构成。第一,行政过程的目的。行政过程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过程正当性的根据。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极为抽象,是指行政的总体性目的。在该总体性目的之下,各具体行政过程的目的表现为具体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阶段性,而作为全体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过程中的具体目的构成。例如,行政的总体性目的是保障、增进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公共利益。具体到食品安全行政过程就是通过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实现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该目的之下,有关饮食行业的营业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饮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发生。与上述多层次、多阶段的行政目的相对应,行政过程也可以划分为多种阶段。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必须选择与该目的最适合的行为形式,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是指与特定行政目的相适应的一系列行政活动的过程,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手段的联合体。第二,行政过程的主体,即使得行政过程得以运行的人的要素。[53]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体一方单独判断形成的,在该意思决定过程中并不承认相对人的参与。在这种观点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过程的主体。但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国民具有主体性,具有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因此,从国民的视角来看,行政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两种主体。行政过程的主体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都比行政主体更为宽泛,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主体的一部分。第三,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往往运用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例如在区域开发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开发计划、开发指导、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等行为。可见,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形式是构成行政过程的主要要素。事实上,由于现实行政过程的复杂性,在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学考察时,必须将其分解为各种行为,分别考察它们的法律构造。第四,各行为以及各阶段之间的关联。行政过程由各种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构成,但这些复数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这种关联性为基础,各种行为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外,就单一行为来看,该行为按照一定的步骤实施,其内部各阶段存在着明显的关联性,由此构成该行为的整体过程。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行政过程的构成要素不仅仅是指作为结果的各种行为,而且也包括各行为之间的关联以及单一行为中的各阶段之间的关联。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连续性(动态性)、统一性(整体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现代行政过程以“公共事务”为对象,为最终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目的,实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动,由此构成行政过程。因此,行政过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不论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为之,均应维护公共利益,始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说,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正当性及合法性的基础,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目的之所在。“公共性”或“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从现实的行政过程来看,作为行政过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一般由单行法个别规定。对此,有学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论”,即通过对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对行政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55]第二,连续性(动态性)。行政过程是行政的运行、发展过程,呈现为不断发展变化的运动状态。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相继作出一系列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则体现为动态性。第三,统一性(整体性)。行政以实现统一的政目的为目标,因此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组织在整体上构成统一、完整的行政组织体系。围绕着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组织的活动也具有统一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行为,各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特定的行政目的来看,各行为的实施都是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在整体上来看具有统一性,即行政过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实施的各种行为共同构成的整体。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传统行政法学中采用“行政行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将“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的对象之外。[56]“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现代行政法学除了行政行为之外,也重视行政过程的法律性。所谓行政过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执行法律的过程。[57]其次,从行政过程与法律的关系来看,行政过程必须依法运行,要求行政过程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行政过程的属性”,“有了法律性,行政过程才有了法律意义”。[58]也正是基于行政过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着在行政法学中考察行政过程以及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狭义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单方性、具体性、法律效果性等特点,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行为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之一,是构成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可见,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但作为行政的典型性行为的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的构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之一,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行为形式,例如事实行为等。第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过程中的法律主体除了行政主体之外,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等主体,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参与等行为与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过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为是一个单一行为,而行政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复数行为的连续行使所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并非各单个行为的简单相加,其本身具有独立性。此外,行政过程还具有动态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单一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行政法学除了关注单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还应当考察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行为之间的关系,追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的合法性。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事实概念的行政过程是行政法规范的对象,但在将行政过程概念通过行政学引入到行政法学后,行政过程不仅仅是原本行政学中的事实概念,还是处于行政法的规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结果,也是以行政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的结果。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但传统行政法学将“依法行政”原则局限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层次进行理解,将“依法行政”原则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事实上“依法行政”原则的真实含义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则所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的合法性,具体包括行为的合法性与过程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过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过程中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对行政行为作出考察外,还必须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对行政过程概念与行政行为概念差异的认识,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及与该概念相对应的理论体系。这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以及行政行为类型化理论的不足,并且在实践中可以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现代行政的过程性特点出发,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对现实的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在此基础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实质行政法治主义出发,不仅应当关注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重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之间以及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和控制。
【注释】
[1][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页。
[2]在行政学上,行政的动态性还含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动态性是指公共行政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相应改变组织自身及社会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唐晓阳主编:《公共行政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这是行政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动态性,但此处仅探讨行政过程内部各阶段之间的动态性。
[3]李盛平主编:《公务员百科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
[4]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5]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6]有关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虽然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现在仍以采用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主,而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以及非单方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的概念之外。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7][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学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页。
[8]参见莫于川:《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9]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重构的尝试》,《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张春荣:《行政行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1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12][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页。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学書院2005年版,第18页。
[15]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16]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7]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5页。
[1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19]杨建顺:《关于行政行为理论与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张艳丽:《“行政行为”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论上多数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条文中较多使用“行政处分”概念,此外,还有“公权力的行使”等概念。当然,这些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页。
[22]例如在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使用了“行政决定”的概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页;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页;宋功德:《聚焦行政处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4]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25]参见朱新力:《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26]参见莫于川:《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7]参见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28]参见崔卓兰:《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9]参见蒋红珍:《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参见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3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0页。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学方法論議》,载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页。
[34]在行政学中除“行政过程”概念外,还使用“政策过程”、“政府行政过程”、“公共行政的一般过程”、“行政运行过程”等用语。
[35]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7页。
[36]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只不过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过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为行政程序与行政过程的区别。参见高小平主编:《现代行政管理学》,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对行政决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节,设定“行政过程和个人”一章。
[39]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論》,学陽書房1976年版。
[40]参见[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过程论现已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概念的也比较多,但大部分并没有意识到行政过程论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没有在特别的理论意义上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张建飞、古力:《现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页。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载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编:《岩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岩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页。
[45][日]遠藤博也:《複数当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学論集》第20卷第1-3号。
[46]从正面采纳并积极主张“行政过程论”的有[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論の意義》,《北大法学論集》第27卷第3、4号,第585页以下(1977年);[日]山村恒年:《現代行政過程論の諸問題(1-9)》,《自治研究》第58卷第9号、第11号、第59卷第3号、第7号、第11号(1982年、1983年)。还有,作为从行政作用法论的观点暗示行政过程论是[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公法研究》第34号,第206页以下(1972年);[日]塩野宏:《o?バッハァ≌、w?ブローム「行政の現代的課題と行政法のドグマティーク》,《法学協会雑誌》第91卷第2号,第317页(1974年);[日]佐藤英善:《現代経済と行政———経済活动へ行政介入》,《公法研究》第44号,第158页(1982年);还有从行政概念再构成的观点积极提及行政过程论的是[日]手島孝:《行政概念の反省》(1982年);从和司法审查的关系论述之的是[日]原田尚彦:《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页以下、218页以下(1979年)。
[47]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48]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49页。
[51]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55页。
[53]也有学者分别论述行政过程与行政主体,将其中的行政过程作为相当于传统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页。对此,本文认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过程的概念之中进行探讨。
[54]翁岳生编:《行政法(二版)》(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5]参见[日]室井力:《国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载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国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页。
[56]参见[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