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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论文

时间:2022-09-09 14:56: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制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经济制度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缓解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严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循环经济制度发展的障碍进行分析,为我国循环经济制度的创新体系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将一般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循环和提高生态效率为特征的发展模式,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约束问题的一种现实求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已逐步将循环经济作为指导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因而,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着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约与障碍,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为我国顺利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问题。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由于循环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现行体制下发展循环经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能同时体现为企业收益的增加,这种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决定了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因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度障碍:

(一)政府强制性制度缺乏

强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体系,它在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政府强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现为:

1.我国现行的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为立法核心,不能适应循环经济模式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摒弃对废弃物进行被动的“末端处理”的思想及生产模式,而转换为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管端预防”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现行的末端治理思想为指导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废除。

2.我国现行环境和资源法律制度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法律细则也比较笼统,缺乏系统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极少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受到极大的制约。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缺乏强制力。

3.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全面执行。虽然我国中央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循环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资源富集而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环经济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求得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则常被忽略。

(二)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市场诱致性制度指通过市场制度不均衡供给,诱导交易主体在响应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变迁,其是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的重要潜在运行制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诱导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现为: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使资源价格真正成为利益范畴,使它的变动对企业利益的增减有直接影响,具有较强诱导力量而能左右企业活动。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价格,进而改变企业的利益来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源定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科学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国缺乏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来使用,在产权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性,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3.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和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

二、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体系构建

合理的制度创新是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制度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它通过调整制度来安排和协调经济利益主体关系,有效刺激与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为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根据上文分析,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体系:

(一)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创新体系

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规范各个行为主体,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约束和依据,同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与资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3个层次: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专门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二)加强循环经济的领导和监管组织制度创新体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实和监督执行更重要。首先,应考虑设立专门的、至上而下的循环经济领导和治理组织体系,赋予更大的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使循环经济建设真正有组织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导致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冲突或政策盲区等问题;其实,应改变过去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确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决策者政绩的考核体系,建立新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最后,应建立全国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循环经济建设目标责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环经济职能,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三)建立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和资源定价制度的互动创新体系

一方面,通过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制度创新,明晰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形成排它性的产权机制,使得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一种无价的公共产品,并能够通过资源定价机制显现其稀缺价格,使得市场竞争主体可以将其与劳动力、土地及资本一样,作为生产要素计入企业成本,诱导企业主动寻求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更合理利用的环境友善技术,推进面向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在环境容量资源产权可转让的情况下,对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技术需求就会增加,新的需求就会对现有技术创新制度的供给带来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变迁的激励制度和技术产权的保护制度的强烈需求。从而带来环境友善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更加迅速。而环境友善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则会促进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容量资源供给量的逐渐增加,从而形成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和资源定价制度的良性互动演进,推动循环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2篇

    一、会议主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立足于中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是研究和揭示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运行规律的科学,是政治经济学的巨大创新,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是时代赋予学术界的历史使命。鉴于此,2016年中国政治经济学论坛年会的主题确定为“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会议将侧重围绕(但不限于)以下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讨论:

    1.深化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5.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征文要求

    1.应征论文以10000字为宜,学术规范,引用准确,注重知识产权。

    2.征文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6日(以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3.论文格式:(1)首页包括标题、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及职务、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邮编、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等),合作论文应注明合作者的相关信息;(2)正文包括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约500字)和关键词;(3)注释采用页脚注,参考文献放在论文后面;(5)论文采用Word文档。

第3篇

关键词:乡镇工会 工作 见解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行,多种经济体制的出现,乡镇(街道)工会作为一个联系上下层工会的组织随之产生了,而且在完善自身建设、在维护工人利益、在发展企业过程中都体现出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现实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工会工作的不顺畅。那么如何确保工会组织健康成长,如何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我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要明确乡镇(街道)工会的地位

市场经济制度实行以来,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异军突起,为农村剩余劳力解决了就业问题。但随之产生的问题很多,如劳动合同问题、工资待遇问题、工伤问题等。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部门积极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在这样的背景下,乡镇(街道)工会发展起来了,然而国家并未对其工作职能做出明确界定,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大立法与决策的执行力度,根据不同地方的地理方位,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资关系特征等对各地的乡镇工会做出科学定位,对其职能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的作用。

2.要科学配备工会专业人员

经历了乡镇(街道)机关的多次改革后,乡镇工会的内部工作人员明显十分紧张,缺少专职人员,一人身兼数职现象十分突出,这就在客观上影响了工会的工作效率。因此,各乡镇(街道)必须科学地配备工会工作人员,设立工会工作人员编制制度,科学规定职位的工作人员的数量。

3.要加强工会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据了解,目前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不具备行政管事水平,在其位难以单独承担某些工作任务,这样的队伍毫无疑问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针对如此情况,首先要加强对工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集中办班,现场观摩以及会议指导的方式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使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对于工会工作人员的业绩与贡献给予积极的奖励,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4.要争取乡镇(街道)党政领导重视

工会组织只是乡镇(街道)的一个工作部门,必须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只有领导重视了,队伍建设、活动场地、活动经费、技能培训才能有效得以保证。

5.要把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作为工会重点工作来抓

乡镇(街道)是农民工的聚集区域,也正是在这些农民工的积极支持下,乡镇企业才获得了巨大发展,促进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乡镇企业也是农民工实现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乡镇企业不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工作受伤受累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问题已经大大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甚至威胁到乡镇经济的持续健康与快速发展,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乡镇工会作为与农民联系最紧密的组织,要发挥积极的维权作用,在农民工遇到困难时,积极发挥作用,可以从下面几方面开展工作:

5.1号召更多的农民工进入工会,简化入会程序,完善农民工的会籍管理制度。

5.2向国家党政机构发出号召,切实反映农民工的呼声,以及他们所面对的困难,本着客观性原则,维护他们的利益。

5.3完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与就业信息服务工作。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工作技能培训工作,让更多的农民工参与进来,得到一些技术知识的培训,锻炼他们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竞争能力,时刻掌握就业信息,从多渠道,多方面获取就业信息,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方面的咨询服务。

5.4协助各个基层工会组织全面落实劳工安全生产,有效监督各个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发展生产,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原则,确保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5.5对国家部门关于惠民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要积极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让他们享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温暖,使他们意识到生活的美好,在生存方面获得保障,保证他们生活的稳定性。

5.6要保证工会经费的有效供应,因为工会只有一定经济做支持,才能举办各种活动,才能实现自身作用的发挥。

总之,乡镇(街道)工会在整个的乡镇(街道)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家要加大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力度,在资金与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只有充分发挥了工会的作用,才能有效保障职工正常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了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梅从明.MEI Cong-ming 乡镇、街道工会地位、机构设置亟待依法明确[期刊论文]-工会理论与实践 2002,16(6)

[2]徐建丽.XU Jian-li 乡镇工会在辖区企业工会建设中的作用研究[期刊论文]-乡镇经济2008,24(4)

[3]杨艺.覃其宏.黄耀革对改革乡镇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思考[期刊论文]-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12(4)

第4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第5篇

关键词:安徽省,产业结构,经济增长

 

产业结构是指各产业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经济联系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一些比例关系。它是一个动态系统,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外延和内涵都发生变化。经济增长主要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上,一个国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总量的增加。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它们互为条件,互为因果。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合理的产业结构通过对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使各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促进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经济增长对各产业的发展能起到合理的配置作用,从而使各产业得到协调发展。

随着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示范区,在安徽省今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徽省各产业竞争力成为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对安徽省产业结构演化做一个历史回顾和分析。科技论文,产业结构。本文通过对安徽省1990~2008年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行定量分析,考察产业结构的变动引起各产业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和薄弱环节,力求给出有效的调整对策。

一、安徽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的变迁

1990~2008年以来,安徽省经济发展迅速,国内生产总值和各产业都得到极大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1990年658.02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8874.17亿元,增长了13.5倍。其中:第一产业从1990年的246.1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418.08亿元,增长了5.8倍;第二产业从1990年的251.5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4137.35亿元,增长了16.5倍;第三产业从1990年的160.42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318.74亿元,增长了20.7倍。按照年均增长率来说,GDP年均增长率达到15.6%;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为10.2%;第二产业年均增长率为16.8%;第三产业年均增长率为18.3%。从各产业的年均增长速度来看,安徽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成为推动安徽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安徽省三次产业增长速度的不平衡导致安徽省各产业结构的变化。从产业结构来看,安徽省三次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依次由1990年的37.4:38.2:24.4演变为2008年的16.0:46.6:37.4。自1990年到2008年以来,安徽省第一、二、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平均比例为25:40:35。可以看出,安徽省在这18年中的产业结构变动符合产业结构一般演化规律。产业结构已经由过去的“一、二、三”结构演变为现在较为稳定的“二、三、一”结构。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三次产业对安徽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从第一、二、三产业大约相同的贡献率,逐渐演变为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最大,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居其中,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最小的态势。

就安徽省与同期全国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安徽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演化存在的优势和不足。自1990年以来,全国国民生产总值已经由18667.8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00670.00亿元,增加了16倍。在国民生产总值构成中,第一、二、三产业分别由1990年的5062.00亿元、7717.40亿元、5888.4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4000.00亿元、146183.40亿元、120486.60亿元,各自增加了约6.7倍、18.9倍、20.5倍。从产业构成来看,第一、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90年的27.1:41.3:31.6演变为2008年的11.3:48.6:40.1。科技论文,产业结构。可以看出安徽省的经济增长速度慢于全国的经济增长,但是安徽省产业结构演变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从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中各产业组成来看,安徽省第一产业还是较高于全国4.7个百分点,二、三产业比重比全国略低。科技论文,产业结构。

二、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1、模型设定

关于不同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函数,其中,表示总产出;,表示第产业的产出量。表示经济的制度和技术水平。从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角度来看,总产出量等于所有产业产出量之和,在一定的经济制度下,产业之间可能出现共线性现象,或有的产业本身对总产出不显著,但是与一定的产业结合在一起就能对总产出有极大的解释作用,对于这部分产业我们视其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产业。所以,对上述函数求全微分可得:

(1)

上式两端同时除以得:

(2)

其中表示第产业的总产出弹性,记为;则(2)式可表示为:

(3)

其中,表示经济制度变迁和技术水平对经济的贡献。根据数学知识,我们可以利用以下计量模型计量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2、产业结构调整对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安徽省1990~2008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研究的样本主要来源于安徽省历年统计数据。各项研究指标为:安徽省国内生产总值,第一、二、三产业在1990~2008年的样本观测值。

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得到的数据,运用Eview3.0经济计量软件可得到以下计量经济回归模型:

(17.22)(9.55) (13.84)(7.08)

该回归方程的判决系数为0.9996,而调整后的判决系数为0.9995,这说明第一、二、三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有整体的解释意义。统计量为1.366822,说明回归方的残差项不存在序列相关,因此方程的参数估计在统计意义上是可置信的。

根据对第一、二、三产业的划分和经济计量模型可知,安徽省第一、二、三产业的产出量每增长1%,分别会导致国内生产总值产量增长0.2250%、0.4115%、0.2366%。从1990~2008年以来,安徽省第一、二、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平均为25%,40%,35%(如下图所示),由此可知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产出中份额增加0.25%,国内生产总产出只增加0.2250%;第二产业在国内生产总产出中份额增加0.40%,国内生产总产出只增加0.4115%;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产出中份额增加0.35%,国内生产总产出只增加0.2366%。这说明安徽省在1990~2008年之间,第二产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上起主要作用,其次是第一产业,最后是第三产业。

从三次产业的产出弹性来看,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最大,其次是第三产业,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最小。进一步从产业的内部来看,农业的发展速度慢和工业增长方式的不合理是制约安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科技论文,产业结构。作为农业大省,安徽还只是农业资源大省,却不是农业加工强省。科技论文,产业结构。虽然从事农业的人力资源丰富,但现代农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依靠土地、劳动力的数量和资本的增加,更多的是表现在人的知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安徽农业人力资源丰富,但人力资本缺乏,严重制约农业的发展。近年来,安徽省工业不断发展,但与其他发达省份相比,安徽省工业总产值偏低,工业发展普遍存在“三高一低”现象,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不改变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将会严重制约安徽省的经济增长。

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从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来看,安徽省产业结构日趋合理,产业结构演化符合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但与其他发达省份相比,安徽省第一产业比重相对较高,第二、三产业比重仍然较低。笔者认为:安徽省目前仍处于工业化起步阶段向加速增长阶段递进时期,仍然要稳定第一产业发展水平,加速二、三产业的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层次还是安徽省经济增长的重点。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自1990年以来,安徽省第一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渐降低,同时,第一产业总值逐渐增加。虽然,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弹性较低,但是第一产业的发展将还是安徽省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保持第一产业的基础作用。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研究投入;加大对农业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农业技能;深化土地流转制度,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农业的机械化和产业化进程,发展农产品的深加工,延长农产品的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以农业带动工业的发展方式。扶持一批有代表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推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

第二,随着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示范区,安徽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安徽承接产业转移的进程中,不能只是随便地将相关产业直接转移过来,而是要有重点有选择的转移那些前向、后向和旁侧连锁效应明显的支柱产业。科技论文,产业结构。只有发展支柱产业,才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着力培育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型显示、生物医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光伏、文化创意等增长潜力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加大对这些新兴产业的支持和引导。对于像江淮和奇瑞这样的制造企业,应当加强自主创新,实现重要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元器件的国产化,逐渐形成以汽车制造业为中心的一系列的配套产业。加大培养和引进人才的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校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支持基础科学和战略高技术的研究,使安徽成为自主创新产品最直接的试验地和推广带。

第三,安徽省第三产业发展势头强劲,但是,无论从绝对值还是相对值来说,安徽省第三产业增加值与其他发达省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鉴于安徽省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大,仍需加大发展第三产业。随着京沪高速铁路安徽段、宁安城际铁路、阜阳至新蔡高速公路、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安庆长江铁路大桥、新桥国际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徽省未来的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在此基础上,要打造一批集聚度高、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平台。安徽省有着得天独厚的文化旅游资源,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充分发挥安徽优势资源,加快建设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合肥商务科教旅游区、大别山红色旅游区和皖北历史文化旅游目的地,着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强化整体宣传营销,壮大旅游业规模,提升旅游业层次。同时要规范服务业价格和收费政策,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和考核制度,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引进国外服务业的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通过多种途径培育和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伟,李绍荣.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J].中国工业经济,2002(5):14―21.

[2]徐冬林,中国产业结构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2):49―54.

[3]王耀中,李礼.湖南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03(5):111―113.

[4]朱慧明,韩玉启.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运筹与管理,2003(2):69―72.

[5]吴子稳,庄德林,傅为忠.安徽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联分析及调整对策[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7(2):226―229.

第6篇

【论文摘要】按生产要素分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对于丰富、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必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提出的.标志着我国分配制度改革触及新的领域。党的十五大对此又有重大突破:一是提出分配制度改革要把“按劳分配制度与按要素分配制度结合起来:二是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提出了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分配理论。这对于丰富、充实.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必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并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在于揭示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实体。马克思从商品的两个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的二重性学说.从而科学地揭示了两种财富的源泉。一种是使用价值财富.其创造的源泉包括具体劳动与物质资源两个方面另一种是价值财富.即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价值财富,其源泉和实体就是惟一的人类抽象劳动.它是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结晶。所谓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指的正是后一种概念,它和前一种概念并不矛盾。

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不等于只要有劳动就能创造价值。前者说的是价值创造源泉问题.后者讲的是价值形成问题。如果不了解两者的区别.就可能错将价值创造”等同于“价值形成”,从而否定价值形成过程中非劳动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得出”只要有劳动就能创造价值”的片面结论。各种物质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要素是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它.劳动者就不能创造价值。因为劳动者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入生产过程,才能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没有生产要素.抽象劳动无法凝结成价值:第二.生产要素是构成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是通过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成为新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第三社会再生产的条件就是必须不断地实现价值补偿和替换生产要素得不到替换和补充.社会再生产就不能继续进行,价值创造过程就会中断:

第四,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经济效率.影响劳动创造价值量的大小。因此,生产要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对价值形成有重要的贡献。承认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就要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并不否定劳动价值论.而是更好地保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实现。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

1.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而在公有制多样化的实现过程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形成的具有公有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一方面适应公有制性质必然实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适应财产所有者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又必然会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正是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公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整体实力和效益水平不断提高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同样.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组成的具有非公有性混合所有的企业也存在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也正是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了发展壮大。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密不可分。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公有制实现形式难以多样化、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难以扩大,主体地位难以增强,而非公有制经济也难以发展。结果.上述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坚持与巩固。

2.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生产要素作为物质和劳务产品生产时投入的资源,其配置理所当然地也就包括在市场调节的范围内。而市场对生产要素的调节又主要是通过生产要素价格即生产要素提供者所获报酬的上下波动来实现的。正是在不断的流动、不断地分化组合中.生产要素不断地按照市场的需求得到了配置。由于生产要素价格就是根据生产要素投入所获收益和稀缺程度给生产要素提供相应报酬.这就意味着按生产要素分配。所以生产要素价格的实现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市场配置资源是同一过程,市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在执行资源配置的职能也可以说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不可能有市场配置资源.也就根本谈不上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必然性。

3.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深化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大大提高了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推动了各国经济的发展。而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与组合的加速以及由此导致的世界经济结构不断向高级的转化.则是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实力不断增强.并日益紧密地与世界经济联为一体。当前.为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我们必须更加主动参与生产要素在国际范围内的流动.进一步推进国际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我国.进一步推动我国相应的生产要素进入世界。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伴随生产要素流动的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此.这种分配方式在我国实行也就极为要。

4.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提高国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内在要求。由于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投入及合法经营获利.能够引导和培养公民积极向上、通过诚实劳动追求幸福生活的良好素质.形成勤劳、节俭、积极、乐观、健康的生活方式。由于社会保障公民的投资和经营的合法收益.使得社会的公共生活对社会成员来说成为休戚与共、利害相关的.他人的行为也与自身处于有机联系之中.从而产生对社会、国家的公共生活的归属感.增强公德意识.改善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由于可以从生产要素的投入中获取利益.社会成员就会自觉地思考投入和获益的方式和结果.关注社会现实。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实现自己的目标追求.人们要自觉通过接受教育.参与竞争等途径.提高自身的素质.发现和发挥自身的潜能和特长。总之.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过程中.使社会成员的素质得到提高.潜能得到发挥。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现实意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确立及在实践中的发展.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1.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在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形式的过程中。随着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必将会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与分配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在产权清晰界定的前提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会进一步从分配角度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并在实践中使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的结构更加合理化、多样化。

2.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分配上的确立和巩固。在经济生活中.拥有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呢7就是凭借这种所有制来参与分配.来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决定者。多种所有制的存在.必然要在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上表现出来.决定了它必然要在分配上得到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正是由多种所有制决定的分配方式.正是多种所有制在分配上的实现。二者在生产与分配上得到了统一.使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更为完善、更加巩固。如果我们在所有制上确定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但是在分配制度上却仍然只讲按劳分配.这就割裂了生产与分配的内在联系.就会使得多种所有制无法在分配上得到实现.这实际上是否定了多种所有制的存在。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提出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领域必要的延伸。

第7篇

我把离开麻省理工学院(MIT)以来自以为较好的文章都收录于此书,可以说这是我从事经济研究的一个小结。同时,我也想由它来介绍我所理解的经济学。书稿的内容相当庞杂,既有经济评论和政策分析,也有严肃正规的学术论文。

我认为,经济学理论的专业训练尤其是批判精神,在学术研究中非常重要。因此,本书也不乏这种精神的体现。例如我觉得,研究中国的经济问题,首先应该学好微观经济学,而用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去套中国经济并不合适。微观经济学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假设出发,用均衡分析的方法来构建各种各样的理论。这样的分析框架既可以用来分析发达的市场经济,也可以用来分析欠发达的经济制度。而宏观经济学至今仍局限于对发达的西方(美国)经济中的一些运行规律的研究,其微观基础仍很薄弱,其理论前提与中国经济现实仍有距离。

再比如,不少经济分析喜欢用复杂的数学模型,尤其喜欢套用多元回归的方法去预测中国的经济前景。其实,回归分析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无论观察数据如何多变,其分布必须相对稳定(stationary)――不随时间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经济运行的环境大致不变。而中国正在进行历史性变革,经济数据不一定符合稳定分布这个统计学的前提,所以用回归分析的方法预测,其结果一定错率极高。

另外,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不过是讲管理者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一种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但是,今天它在中国已经变得过于宽泛了,很多经营管理问题也被装进公司治理这个筐里。

“公司治理”这个经济学术语最早应该是由吴敬琏老师翻译介绍到国内来的。1997年到1999年我也写了一些文章谈论这个话题,如今收录于此书。研究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说到了中国企业改革的本质。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主要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诸多理论,比如合同理论、厂商理论等。这些理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用来观察和分析中国经济现象特别有用,因为现在是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而经济学关于制度(institution)问题的研究是建立在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的。中国越向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学的魅力就会越强。经济学确实可以说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些大道理。

从本质上讲,经济学是对市场运作的内外部条件和机理进行分析和界定的一门学科。市场活动的主体和基本单元是企业,它们主要应在资本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经济活动,由此组成了复杂的、彼此依存的市场群落,就像是大量的细胞组成了一个活生生的人体一样,你也可以把它比作一个生态系统。至于政府,则应站在市场之外,为它的稳定运作提供一个基础框架,比如法制环境、社会服务体系、引导性的经济政策等等,以防止市场运作机制出现崩溃。这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过数10年甚至上百年的摸索形成的一种比较完善和平衡的经济运作模式。

不过,中国的情况有较大的不同,因为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还没有形成一种清晰有效的市场规则,各种利益主体往往是相互交叉缠绕、颠三倒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职能错位,使整个市场的游戏规则变得一片混沌。尽管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解决的问题,但我想,目前至少应该从观念上帮人们理清思路,即明确资本权力在市场活动中的中心地位。行政为资本服务,政府为企业服务,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必须受到高度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没有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也就不可能真正出现具有很高市场价值的企业。因此,国企改革的根本方向应当是按照资本的逻辑对国有企业进行重塑。这轮企业重组活动的导演不应该是政府,而应该是资本市场。

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一定要有社会的关怀。我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挂了个横幅,是我请一位令人尊敬的长者写的“经世济民”四个字,就是为了提醒自己时时注意保持经济学家对民生的关怀。收录在这本书里的文章,其实也是我这些年来用专业方式表达出来的这种社会情怀。我们这一代人无论身在何处,其实在精神上都无法走出这种家国梦想。

第8篇

【关键词】:经济转型、制度变迁、中国、WTO

不同国家在历史上的不同绩效从根本上说,受到制度变迁方式的影响①。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的经济价值会不断提高②,从而产生了对制度的新需求,相应于这些需求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调整却总是滞后。正是这些制度变迁的滞后产生了一系列的重大社会问题,影响了历史的经济绩效。

本文将分析制度变迁的原因、方式及合法性等问题。试图通过引入体制外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将国际社会当作独立经济体的一个外生变量,纳入制度分析的范围之内,以探讨那些因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缺少动力机制或动力机制不健全,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又遇到层层阻挠困难重重的,正处于转型期的国家与经济体,结合当代国际关系,可能采用的制度变迁方式。这是当代中国经济转型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具有研究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作为规则人的行为的制度

在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以后,这个定义就一直为制度经济学家们所接受。舒尔茨认为,制度是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的一种行为规则。舒尔茨为了分析特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影响方式,列举了如下四种制度: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项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助和劳动者的具体权利);4)用于确立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

因此制度是一系列为社会所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政府规定的正式约束所组成的规则网络,它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专业化和分工发展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解决人类面临的合作问题,创造有效组织运行的条件。制度的功能就是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在决策各方的初始力量给定时,规则的作用是便利交换。

制度之所以被设计出来,还因为制度经济学家已经开始注意到个人理性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非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

制度经济学家从交易成本分析入手,把制度分析运用到政治经济学中。交易成本分析理论的分析核心是产生这些成本的经济交换和制度。如把交易成本分析推广到政治交换中,由此可探讨在政治经济发展中的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

既然制度起因于解决减少交易成本和理性人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那么,当受制度所规制的人随着经济发展发生变化时,制度也必须随之改变。

二、制度变迁内在机制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一种有效率的制度的产生与无效率的制度消亡的交替过程。有效率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制度不均衡,则是导致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

要使组织有效率必须采取的措施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1)竞争机制。竞争可以减少构造性无知,使有用知识得以广泛的传播,控制知识的使用以确保错误不会长期存在,系统不会陷于瘫痪,刺激和创新和技术创新,而对竞争过程的政治干预则会削弱竞争性争胜并削弱承受创新成本的需要。

2)分散决策。市场的分散化决策可以降低政府集中决策的风险。

3)有效产权。产权的界定,对一个企业制度的运行至关重要,科思认为:“法律制度的一个目的是对权利进行清晰界定,在此基础上权利的转让和重组能通过市场发生。”(coase,1959)

4)破产法。适者生存的进化论要求制度必须有适应效率,破产法对于淘汰僵化组织与制度是一种必要的制度装置③。

经济的发展使产品要素相对价格和偏好产生变化,相对价格的变化改变了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而讨价还价能力的变化则导致了重新缔约的努力,新的制度不均衡出现使得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人力资本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舒尔茨指出,在美国已经出现和正在出现的人的经济价值的长期显著提高,是制度在执行其经济功能时的主要非均衡原因,(他同时还认为,相应于人的经济价格提高的制度变迁呼唤新的经济模型,本文将在后面用它分析当前中国的经济转型。)主要表现在许多作为适应由人的经济价值提高所致的制度压力与限制而作出的滞后调整的立法和法律。因为由于经济增长进程,这些法律条文与法律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因此,制度是对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的反应;是对人力资本投资报酬提高的反应;是对消费者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反应。也就是说,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取决于制度把努力与报酬联系起来的程度,取决于制度为专业化和贸易所提供的范围,以及制度允许寻求并把握住经济机会的自由④。

三、制度变迁方式与无效率

经济增长导致制度不均衡,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而制度变迁的方式却取决于制度变迁预期收益的大小及参与博奕的谈判各方力量对比。

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包括制度变迁后重新分配所得额外收益以及制度变迁主体期望获取的最大制度外收益。制度外收益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收益;2)外部经济内在外的收益;3)克服对风险的厌恶所带来的收益;4)交易费用转移与降低带来的收益。

为了潜在收益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参与博弈的各谈判方主要有:1)体制内的共同体成员;2)对统治者构成威胁的权势集团;3)作为统治者的政治企业家;4)作为政治企业家人的行政官员。通过谈判活动增加个人份额收益的竞争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与方式。各方参与谈判的动机及谈判的立场取决于他从制度变迁中可获得的预期收益,而无论如何,谈判各方都得以最大化自己在总收益中的占份额来影响最终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度变迁实际上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善”⑤的过程,必然会伴随着相应的利益格局的调整。

当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群体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新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潜在获利机会时,且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并不威胁统治者的统治,也没有强势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时,诱致性制度变迁将会自发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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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治企业家⑥发现有一个机会,能靠打破停滞和制度僵化循环的改革获得政治支持,提高历史与政治威望,他会全力推行新的制度与政策,甚至进行全面的宪法改革,建立新的宪法秩序,强制性制度变迁会自上而下的随之发生。

但是,当既有的权势集团认为新制度的推行将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者行政官员认为制度变迁将使政府的的税收减少或者制度变迁会降统治者的效用以至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时,制度变迁将成为不可能,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就会长期存在。

考察历史和现实的国际社会我们不难发现,诱致性制度变迁占主导的国家往往是市场比较发达,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得到了法律很好保护的国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占主导的国家政府在经济中往往起着主导性作用,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并且受到种种限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往往因为无效率的制度长期存在而影响经济的历史绩效,正如诺思所言,由于缺少进入有效法律约束和其它制度化社会的机会造成了今天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长期停滞不前⑦。

既然现代经济增长进程被所有作为经济增长结果的非均衡方式所困扰,我们的分析也只有自经济均衡入手。上面我们已经提到舒尔茨的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舒尔茨在文中指出,制度变迁是作为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反应而发生的结果。制度被视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服务的供给者,正是经济增长进程改变了对服务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上的改变又导致了长期成本与收益衡量的供求之间的非均衡。

我们可以把舒匀茨的观点概括为两个原理:1)制度变迁理论:对制度所提供的由于经济增长所致的服务的需求的改变,导致了供求间的非均衡;2)新经济增长模型理论:由于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对制度所提供的服务的需求,会被新的经济增长模型所改变。

由此,我们不难解释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经济会长期停滞不前。正是由于在响应作为经济增长结果的非均衡方式时制度调整的长期滞后,才导致即有的制度陷于无效率状态;正是由于新的经济增长模型迟迟没有出现导致了无效率的制度长期存在。

四、理论模型---一种制度变迁方式

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缺少动力机制或动力机制不健全,而强制性度变迁又遇到层层阻挠困难重重,为了使制度变迁在发展中国家成为可能并持续发展,有必要通过引入体制外的制度环境与安排,将国际社会当作独立经济体的一个外生变量纳入制度分析的范畴,寻找潜在利益空间与获利机会,为制度变迁设置新的动力机制。而恰好当今国际关系的良好形势以及大量具有积极意义的国际性政治经济组织与制度的存在为我们的理论分析提供了前提与基础,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这些国际性组织与制度只会得到健康的发展,而不会退化或消失。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外国人 中国 就业 管理规范

一、管理规范的立法目的

在现如今这个世界经济高度发达,各国经济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的年代,世界各地的人才早已不满足在自己的国家展露才能,而是更多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我国作为一个经济日益发达的国家,市场对于人才的紧缺,吸引了国外许多国家的人才前来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市场上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能在“异国他乡”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保护,是当下应该探讨的问题。

我国早在1996年1月22日就已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外国来中国就业的劳动者以法律上的权利保护。此规定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对之前的管理规定做了一定的修改。但是当代综合国力的竞争突出地表现为高科技人才的竞争,导致各国纷纷出台政策防止本国人才流失,并大力吸引他国高科技人才,而高科技人才的跨国流动本质上也属跨境就业。1996年颁布的的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跨境就业实践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立足当下的情况修改、补充、整合并提高立法层次。

从我国当前已有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原则上是支持外国人到中国前来就业。但是法律上的开放并不代表所有区域的开放。我国对外引进人才,本着“引进高端限制低端”的原则,对一定区域的就业进行限制。例如我国《规定》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规定》中还对就业许可,许可的效力,就业工资,具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作了一定的限制。

在过去法律的立法基础上,现在制定新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笔者认为在将来的立法中,应该增加对于以下内容的规定。首先是对就业领域的进一步限制。现如今相较于十几年前的就业领域,又增加了许多先进行业的就业职位,这一部分也是引进外国人才比较多的领域。其次,我国引进的技术性人才较多,技术性的标准如何界定?这是一个难以明晰的问题,最好由法律予以一定的规定。再次,由于外国人在我国企业内部工作,工作环境和风土人情的不熟悉性,很容易造成一些企业由于过分重视人才而忽视法律的情形,所以企业在聘任外国人进行工作时,对于外国人的管理具有多大的自主性,也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问题。最后,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外国人虽然国籍上不属于本国,但是既然其在我国境内工作,是为我国的经济创造效益,我们就有义务保护其权利。

二、“外国人”的范围

外国人俗称“老外”,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或用于一国人对他国人的统称 。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有时也包括无国籍人。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国家对于境内的一切人和物,都享有属地优越权,这条原则对于外国人同样适用。外国人一旦进入我国国境,就处于我国属地优越权之下,所有行为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我国则应该保护外国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我们对于国外国内人的划分,是站在是否具有一国国籍的基础上进行的。国籍是一个人身份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存在本国国籍,外国国籍和无国籍人三类。外国国籍理所当然属于“外国人”的范围,但是无国籍人是否属于此处所说的“外国人”的范围?一般我们认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都属于“外国人”的范围,即没有我国国籍的人都属于“外国人”,其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都要受本立法的约束。

由于我国地域的特殊性,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作为我国大陆外的三个特殊区域,对于外国人在其地域内就业的规定较大陆也具有一定的差异。《规定》别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正是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内地的制度的不同,所以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港澳台地区的人是否在上述“外国人”范围之内?根据“外国人”的定义来看,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不属于外国人的范围之内。港澳台地区的经济制度虽与大陆是分隔开来的,而且实行的是截然不同的经济制度,但是港澳台属于中国大陆的领土,港澳台的居民也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其到大陆内部就业仍然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以国籍划分“外国人”的类别与经济制度显得有些脱节,但是这也是也个国家在维护主权的基础上而展开的对于其他国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符合一个国家利益取舍的核心基础。只要制定出符合这个价值观的法律制度,相信能够实现法律与经济制度的接轨。

三、管理体制如何设置

一个国家对于其内部的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定的管理机制对于进行约束,我国当下外国人就业形势相当火热,必须出台相应的管理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许多国家已经设立了较为成熟的外国人就业管理体制。外国的一些做法对我们国家来说也是一种借鉴。

从西方国家国际劳工管理制度来看,大概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较早确立国际劳工法律制度的传统移民国家,它现在所确立的国际劳工法律制度是最为全面的。1990 的移民法把国际劳工类别扩至五类十三种。法中规定了国际劳工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申请材料。日本《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根据入境者不同的目的、身份划分了12种居留资格,分别规定十分具体的资格条件并赋予相应居留期限和活动范围。外国人通过法律规定获得相应居留日本的资格,此资格成为入境日本后的行为准则,所有活动的开展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之内,否则就被视为违法 。

(二)相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在美国,在签发正式的注册签证之前,通常先由劳工部门进行审核,并签发《外籍人就业许可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认美国所提供的外国人的就业岗位是临时性的。之后,美国的公民与移民服务中心在审核之后会签发批准书,连同就业者的相关材料一起送往受聘劳工所属国的美国使馆签发签证。美国国内部门与驻外的使馆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保证了输入美国国内劳工的质量。

(三)移民部门起主导作用

在国际劳工管理制度中,移民部门的主导作用首先体现在国际劳工签证审批体系上。

许多国家由劳工部门、移民部门和驻外使馆共同审批,其中,移民部门起决定性作用。许多国家的移民部门按照移民法的规定,禁止国际劳工先行入境,而后申请工作许可的行为。另外,移民部门在劳工入境后会对其签发居留许可证,以此加强后期对劳工的管理。

国外的劳工管理机制在法律层面,各个主管部门的交叉和国际交流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其实行的制度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些研究只能作为参考或者借鉴,不能作为我国立法的基础来开展我们的工作。

四、何为技术性工作

所谓技术性工作就是非体力性为主的工作,通过脑袋用数学、物理、化学等理工医科知识赚钱的工作 。一般自身都有一定的各种技能,并且能够运用这些技能完成某项工作。总体来说技术员,研发员,质管,质保,车间现场技术人员,设备维护人员都是技术性的工作。

在当下的技术性工作中,技术先进工作是凭借其优势吸引大量外国人的主要部分。这类行业涉及的行业范围极其广泛,从工作性质角度,可将技术工作分为信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三类。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涉及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五、企业聘用外国人自主权的限定

我国对于企业聘用外国劳工的自主权并未做出特别的要求,但是企业招聘外国劳工还是要符合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企业聘用外国劳工应该基于实际的需求,且整个招聘流程都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 。其次,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许可制度。即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经就业许可同意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拿的《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这样做,可以有效地抑制非法就业。

目前在我国就业的外籍人员主要两种:一种是该外国人在国外时,从我国找到一份工作,来我国就业;二是现在在我国学习的留学生,毕业后准备留在中国工作的。但不论哪种,都必须要有就业许可证。就业许可证由受聘单位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来办理。

我国企业聘任外国员工,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第一,“就业许可”必不可少。外国员工在中国就业都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经过所在国家的就业许可才能进行。第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一个证明,不论是纠纷发生亦或是维护权益,都起到很重要的证明作用。第三,外国员工的劳动管理。外国人在中国也是作为等同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才会给与其一定的特殊管理。但是对于外国人就业的基本保障的规定,也应该做出基本的规定。

第10篇

1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障碍

1.1认识方面偏颇

狭义地理解循环经济,认为循环经济就是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论文是生产、经济管理和环保部门的事,与己无关;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贫穷是主要问题,因而迫于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忽视与环境的协调;对自然资源稀缺程度了解不够,以为资源不会枯竭,看不到资源存量和环境承载力已经不起传统发展模式的高消耗和高污染,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为时尚早。认识偏颇,影响了各方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2管理方面缺失

(1)缺乏协调统一的管理机构。循环经济覆盖面广,综合性、交叉性强,现行管理体制中没有统一的管理协调部门。

(2)缺乏系统长远的发展规划。循环经济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分步实施规划的指导。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如何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搞好适合区域(部门)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难题。

1.3经济社会运行方面体系不完整

(1)经济运行系统中缺少物质循环链。现行经济运行体系是按产品流向构造的,即具有前向、后向关联的产品之间构成产业链和产品链,而缺少按物质流向构造的循环链,即上游产品、企业、产业的废料成为下游产品、企业、产业的原料等等。

(2)人类社会组织分工中缺少“分解者”。人类社会目前不乏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缺乏相当于自然界中“分解者”地位和作用的废弃物处理者,影响了“废物”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内循环”和使“废物”友好进人环境的“外循环”。

1.4制度方面有待建立

(1)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外部化。自然资源的使用价格没有反映其生态成本,造成成本外部化;环境容量属公共财产,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使用结果具有排它性,由于监管不严,企业和公众使用它的收益大于其分担的成本,具有显著的外部性。这使得循环型生产成本高于传统生产,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障碍。

(2)价格形成机制不科学。初次资源价格和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国际分工中存在对原材料和能源提供国明显的价格不利因素;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收集、整理、运输成本高,再生技术滞后,使再利用原料成本高,以上各因素构成了推进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

(3)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已有4部环境法、8部资源法、20多项资源管理行政法、260多项环境标准。但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较缺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4)相关政策支持不利。现行的循环经济相关政策主要是环境管理制度,硕士论文以命令控制型政策为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政策较少且效率不高,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不够。

1.5技术支撑体系方面落后

(1)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现行指标体系缺少反映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物质投入(消耗)、排放(废弃)、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方面的指标,不利于评价和跟踪监测其发展情况,以作为对区域(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扭转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

(2)技术支撑体系落后。现行技术体系更注重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对污染治理、废物利用、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链接等技术开发和重视不够,无法支撑循环经济发展。

(3)缺少相关的信息平台。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循环经济信息网络平台,特别是缺少固体废弃物和循环型技术的供求信息,不利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经济体系。

2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对策

2.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引导全社会参与

(1)要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是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变革。认清循环经济的本质是:把经济活动的中心从单纯以价值流循环为核心,转变为以价值流和物质流循环为双核心。它不仅包括能够创造价值、带来价值增值的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而且包括全部有物质、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社会基本单元。因此,人类必须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物质流动形式的转变,更是一场经济运行方式的革命和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变革。

(2)要转变发展观、价值观、生产观和消费观。摒弃传统发展思维和模式,坚持科学发展观,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全社会倡导并确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值观,以是否有利于世界系统良性运行作为价值尺度,检验各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制度和政策以及技术发明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资源和环境也是生产力,发展生产、增强竞争力必须树立绿色生产、清洁生产观,树立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观。

主动消费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变对环境不宜的消费方式;

在消费后注重对垃圾的分类处置,促进其资源化等。

(3)要引导全社会参与。广泛开展绿色教育,将环境常识列入学校教材,毕业论文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环境知识;完善环保工作制度,带动民众广泛参与环保实践;经常举办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加强其社会影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选择和消费后果的相关信息;对绿色产品广告予以优惠;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等。引导全社会自觉地进行环境保护,为建立循环型社会贡献自身的力量。

2.2健全管理体制搞好长远规划

(1)成立专门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成立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委、经委、财政、城建、规划、环保、水利、绿化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各级循环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部门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把有关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考核,认真兑现奖惩。

(2)制定科学的规划。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要采用超前性理念和系统工程思想,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首先,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次,在加强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地区和部门循环经济发展的统一规划、专门规划和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规划;第三,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社区等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也要编制具体规划;第四,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各类规划的编制,如,城市建设规划中应增加对地表水的收集管线设施建设、中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分类处理设施改造等完善水循环系统的内容、方法和步骤;环卫规划要充分考虑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科技规划要体现对循环经济重大支撑技术研发的引导和促进,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经济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产业循环链建设、清洁生产和静脉产业发展方面的内容等。这是搞好循环经济规划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使循环经济贴近、融入经济社会活动的关键环节。

2.3构建循环型社会经济运行体系

运行体系的核心是把各个环节和子系统中的断点或缺损的半环接续起来,形成反馈流程。

(1)发展企业废物代谢网络,塑造生产循环链。首先,在企业层面,组织企业内部物料循环,将生产中流失的物料或生成的废料回收或经适当处理后作为原料返回原流程或厂内其他流程;实现清洁生产,减少物料和能源使用量和排放量。其次,在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基础上,由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牵头组织对所辖企业进行废物代谢网络调研,按工业生态学原理进行相关分析,对具备输出、输入潜能而未形成输出、输入关系的企业组织洽谈,促成其建立链接关系;对在本辖区范围内无法找到链接对象的企业,可跨产业和地区寻找链接伙伴,建立产业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消除循环链的断点。第三,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在新拓展区域的招商引资、项目摆放上突出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网络,使企业在发展横向耦合和纵向闭合关系的过程中向工业园区聚集,使大部分企业都能成为各种特色生态工业园区的成员,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第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它既是生产循环链的补链环节,又是形成全社会完整的循环经济环路的重要环节。

(2)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产业,塑造流通循环链。流通领域既要减少商品流通中的物质消耗,职称论文还要将可再用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上来,返还到相关企业。首先,大力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产业。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废旧物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循环经济环路。其次,培育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把分散回收集中到规范的市场中来,为资源调控和优化配置提供更多选择。

(3)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塑造消费循环链。首先,各级政府应增加相关投入,保证垃圾分类的物质设施建设。其次,由政府与环保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联手,在新建住宅区推广使用专供家庭或小区使用的生活垃圾处理器,通过加热干燥和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将有机垃圾转换成家畜饲料、有机肥料等。第三,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开展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由小区保洁员负责指导、监督居民将不同类垃圾正确投放到不同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或相关的产业化公司将垃圾分别送往相关企业。第四,在试点基础上,向全社会推广。

(4)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分类处理,塑造社会整体循环链。社会整体循环链的核心是形成城市内部、乡村内部以及城乡之间废弃物互换的循环链条。近期重点是解决城市污水资源化问题。针对城市污水大部分直接排人河流、湖泊,小部分进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多为集中综合处理的现状,应加快推进其向集中分类处理转变;将居民、企业、机关单位、公共设施(除医院)的洗浴问下水与厕所公桶的下水管道分设,在城区分别建设城市污水和肥源排放输送管网,在城郊或城区分片建设污水处理厂和肥源处理厂,将厨房、洗浴问污水通过污水管网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再利用;将厕所的人粪尿下水通过肥源管网输送到肥源处理厂,经加工处理形成系列肥料,运往乡村。企业废水经集中处理后再利用或达标排放。

2.4创新循环经济制度基础

(1)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逐步取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贴制度,使资源价格反映其真实的生态学、经济学价值。对环境容量等共有财产使用者征收高税费,提高生产和消费环节的排污和废弃成本,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解决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障碍。

(2)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制。该体制不可能通过市场自发建立,硕士论文需政府有计划的组织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对资源价值进行货币化评估,计算出其真实价值,并以税收形式计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消除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障碍。

(3)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框架法,以《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基本法,包括((绿色消费法》、《包装物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建材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节能法》、《废弃物处理法》及相关子法。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水和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管条例,将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制定可持续发展认证体系、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环境标志和标准体系。(4)完善循环经济激励政策。征收资源税,实现资源有偿使用,限制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限制资源型产品出口;征收废弃物处理费、垃圾填埋和焚烧税,推动垃圾分类处理,促进其减量化、资源化;以废弃物为原料的企业,可获相关废弃物处理费的补偿;对环境有害的技术和产品,在销售环节加征环境附加费,使其在成本效益选择中更乐于采用洁净技术、生产洁净产品;将循环技术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在风险投资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循环型技术研发;对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财政补贴、贷款担保与贴息、低息贷款、优先贷款、延长信贷周期、减免税收或税前还贷等支持通过倾斜的产业政策,支持其到资本市场融资;对清洁汽车、能源及获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产品,减征消费税;对原污染型生产设施,折旧率可以提高到30%以上等。

(5)健全循环经济保障制度。包括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资源、产权、市场和产业等经济制度;循环经济核算、会计、审计、生产、消费、贸易、包装和回收等规范制度;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等激励制度。

2.5创建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

(1)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针对物质在传统线性济体系中不能环状运行的技术根源,研发环境友好技术,包括: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大气、水、噪声及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废弃物再利用的循环生产技术,包括:废弃物分解技术,分解物再生产成原材料的合成技术,把再生资源加工成产品的制造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包括清洁的生产和清洁的产品技术。近期重点是开发引进资源节约和替代能量梯级利用、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零排放、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特别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2)构建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是循环经济发展从理论探讨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的前提。依据其构建原则,通过筛选,我们初步构建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逻辑框架(表1)。

第11篇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进步,社会相关职能部门越来越关注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宏观调控。因此,本次研究从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特征角度进行收入进行分析,在掌握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探讨与研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促进房地产行业的长足进步。

关键词:

经济法;视域;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

一、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特征分析

(一)遵循法律规定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行为我国房地产工作的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众多特点,根据其工作的性质进行判断不难发现,宏观调控的制度行为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体系框架下实现对经济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在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之下进行相关工作的运作,所有的运作权利和职能,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和措施都是需要遵循一定制度执行的。

(二)遵守市场监管法则基础下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还需要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服从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在良好的法则规范条件下进行制度的运作和执行。社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识到市场运营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希望能够通过良好的宏观调控制度在遵循市场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需要重视土地资源维护我国房地产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宏观调控特征,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还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时设计的土地资源维护工作内容。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资源工作不单单涉及到环境的因素,还存在财政、税务等众多内容。

(四)房价调控政策不能脱离经济法原则市场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房价调控工作内容,也需要在良好的制度监督下完成,并且不能够脱离实际的经济法规则和内容,需要进行相关工作的宏观调控,具体工作设计到对实际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有偿的服务,另外就是在行政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下进行调节与完善,进而实现对制度的调整。

二、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规章制度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坚持合法性本质原则需求从整体角度进行观察,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存在一定的行为约束,需要在经济法的基础下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要求在规章制度监督的条件下完成众多的工作内容。只有完善相关的工作职能和效果,才能够合理的进行市场行为的推进和拓展。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在经济决策和法律规制紧密联系下执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需要在良好的经济法规和秩序下进行,只有将决策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则进行融合,才能够保证相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需求,也实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此实现国家权力和制度的进一步执行与完善。构建宏观的职能体系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而实现政府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脱离经济法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会导致行政专权一旦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实际的经济法规监督和管理工作出现偏差和缺失,导致社会体系发展的单一性和不规则形。行政专权的局面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在不符合经济法范畴的管理制度监督下影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的缺失。

三、经济法视域下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对策

(一)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监督体系,对于完善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非凡的意义,是改革开放政策不断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关注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发展的基本需求而进行调整的重要工作内容。关注到国家发展的基本情况,以良好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对房地产工作体系的进一步巩固,以此实现对经济视域下房地产行业的长足发展。

(二)体现经济法利益观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经济法的利益观念完善,也体现出经济法视野发展下的社会需求,对于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工作具有良好的影响力。

(三)以制度创新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革新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宏观局面,需要以良好的制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全面的制度监督是完善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在重要措施和发展对策。体现出宏观调控对于我国国民经济权益上的保护,才能够满足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标。

(四)以科学的市场调节手段实现最大程度的公众利益以科学的方式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才是满足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的关键。房地产行业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采取宏观调控的制度能够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保护社会民众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通过了解和掌握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并具体分析其中涉及的特征和内容,希望能够在掌握相关工作细节的基础上,积极的与我国经济法律和法规进行配合,以此实现经济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邱格磊.我国房地产临时性调控政策的经济法反思———以“限购令”为视角[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02:72-79.

第12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 融资现状 原因分析 融资对策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企业融资难,难在融资渠道不畅,难在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不多。我国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贷款,只有少数企业可到资本市场融到资金。融资渠道的单一不仅制约企业的发展,而且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很大的压力和风险。自2005年起,中央政府已从财政资金中拿出6.5万亿元资金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但是截止2008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仍然高达25%。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旧的未消化,新的又不断增加,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企业融资市场格局的不合理,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狭窄,众多的企业将融资的负担都压在商业银行的肩上,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决策极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干预。因此,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是更多的去考虑借贷风险和风险规避,从而导致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同时我国经济中涌现出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趋同的趋势,不能真正面向民营企业,存在一定的信贷歧视现象。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上存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民营企业却不予支持。另外,我国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已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力量。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实际资本充足率偏低,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有心无力的局面。

民营企业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补充成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中国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民营企业,在金融支持方面却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客观地说,为了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治短不治长,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现实表明,民营企业融资难表面上的反映是渠道狭窄,而深层原因则是各方面的体制和制度问题。因此,仅靠出台一些政策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制度调整,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角度出发来综合考虑民营企业融资发展的问题。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途径。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途径

1.不断完善和发展民营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

(1)调整和完善银行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现有中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仍然持续了国家银行高度垄断的局面,民营中小商业银行数量严重不足。这种畸形结构,不仅严重降低了融资效率,影响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加大了金融风险,并使风险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应该创立金融社区服务模式(如农村信用社),使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深入到当地众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形成企业与金融机构“双赢”的局面。

(2)扩大市场准入领域。一方面,要全面检查有关民营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认真清理限制民营投资增长的不合理规章和收费。凡国家、省、市已废止的和不利于民营投资的规定和办法要坚决废止,彻底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应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在经过测算后实行一次性、“一门式”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对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另一方面,要改变行政审批事项多、手续繁、透明度低的状况,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登记备案制。

(3)系统地调整有关制度,努力改变对民营企业的错误歧视。

①实行同等待遇。在国家金融、财税、土地、技改等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要取消不同经济政策的制定,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各类市场主体都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制止凭借审查、审批或核发许可证的行政管理职能,向民营企业收取部门管理费和不公平、不合理行为。

②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政府应进一步改善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服务,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机制,为民营企业融资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各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理财服务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

③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力争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得到解决。可通过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大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中小企业来说“门槛”过高,为适应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要,有必要为其开辟一个合法的股权流通场所,即开辟一个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二板市场。

④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中的高新科技企业。充分创造投资便利,吸引国际国内风险资本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完善的市场监控机制,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问题。

2.提高民营企业自身素质的内部因素

随着1999年把非公有制经济明确写入宪法后,我国的私营经济更加如火如荼。私营经济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营企业的观念和体制也应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强化企业凝聚力。

民营企业主必须改变落后的用人观念。(1)民营企业只有让员工的待遇,员工对企业的贡献,两者之间有公平合理的关系,才能有效减少员工因横向比较感到待遇不公而流动。(2)明确企业使命和战略目标。企业使命说明企业存在的目的,也是企业行为追求的价值所在。民营企业通过企业使命和勾画中长期战略目标,可以把员工的目标统一到企业的发展目标上来,并赋予员工美好的远景,增强民营企业的凝聚力。

参考文献:

[1]吴丽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期刊论文].市场论坛,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