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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明

时间:2023-01-11 21:26:38

暂住证明

第1篇

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明是我国特定时期的人口管理方式,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了暂住证明,但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因为外来人口数量巨大,容易造成人口管理和治安问题,仍在实行暂住证制度,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第2篇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发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发布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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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暂住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在异地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租赁房屋,是指从事旅馆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遵循合理流动、繁荣经济、规范管理、方便生活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房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暂住人口管理

第六条暂住人口到达暂住地,应当在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暂住登记包括暂住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地址、暂住理由及有效期限等事项。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暂住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暂住证是公民在异地暂住的证明。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向登记机关申领暂住证: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及户主携带户口簿办理;

(二)居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本人及房屋出租人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办理;

(三)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宿舍、生产经营场地或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登记造册,持暂住人名册办理;

(四)成建制从事建筑施工、装卸运输、矿山开采等劳务活动的,由用人单位登记造册,持暂住人名册办理。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有下列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

(三)务工经商人员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分别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暂住证。暂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条暂住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招用的,应当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清退。

工商行政、建设、卫生、劳动、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对未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应当责成其办理并出示暂住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宣传并自觉遵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督促、带领暂住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暂住证,掌握、报告暂住人的变动情况。发现暂住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暂住人应当遵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查验,离开暂住地时主动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及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或者确定户口协管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房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租赁房屋。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用于居住(含经营与居住混用)的,租赁双方应当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由公安派出所在租赁合同上签注,再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证》。对没有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租赁证》。

暂住人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时,要求同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并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登记:

(一)承租人不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的;

(二)出租人住所与出租房屋分离,又没有委托代管人的;

(三)不符合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房屋的治安责任,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承租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实施违法犯罪及其他影响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九条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并经变更登记外,房屋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

租赁合同终止的,租赁双方应当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在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有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华侨来本市暂住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保证书》示范文本,由**市公安局制订。

第4篇

取消暂住证违法?

2004年9月初,武汉宣布将取消暂住证,是不是应该废除暂住证的话题再度成为社会热点,一时众说纷纭。在这纷扰声之中,北京市第一个明确表态暂时不会取消暂住证。对此,有人提出指责:武汉市取消暂住证的理由,即“实施暂住证的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难道在其他城市就不再成立吗?暂住证在武汉市违法,在其他城市就不违法吗?

这一置疑的确十分有力。以往,希望废除暂住证的一方多从促进社会公正、提高社会效率等角度去论证应该取消;而倾向保留暂住证的一方多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行政管理失序的角度来证明保留是迫不得已。到今天,《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似乎使这个问题变得简单了:实行暂住证的依据与法律相抵触,取消暂住证是法律的要求。

然而,实际问题要复杂得多。

武汉市以往实施暂住证制度的直接依据是《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于1995年11月10日由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1月30日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施行几年后,最近的一次修订发生在2002年2月1日,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对其进行了极为有限的修订,仅涉及到暂住证的收费标准问题。这一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本市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武汉市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本市居住、务工、经商的身份证明。”

这些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至今都没有失效。根据《立法法》的精神,法律法规的废除,应当遵循“谁制定谁废除”的原则。在经法定程序修改或废除之前,这些法规就没有失效,相关的公民和组织,包括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仍然必须遵守。即使这些法规、规章的规定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其修改、废除仍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因此,武汉市有关取消暂住证的改革,其实质是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自行宣布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政府)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某些条款无效,不再执行。这当然是违法的。

问题还不仅如此,除了如上所述,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暂住证制度作出规定以外,暂住证制度之所以得以实施,其更直接的依据应该来自公安部的一个部门规章,即1995年6月颁布实施的《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就这一点来说,武汉市作出的政策还直接违反了公安部的规章。

保留暂住证也违法?

然而,无论从公民的宪法权利角度,还是从社会公正角度来说,抑或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说,暂住证制度都是一种“恶”的制度。即使在那些赞成保留暂住证的人那里,他们也只能说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我们关心的是,暂住证制度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真的是合法的吗?

这个问题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已经有比较清晰的答案。

首先,暂住证是不是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明确的规定。很显然,暂住证应当不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或稍可提出一点质疑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一类,"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这是否能为暂住证提供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及其他条文对照来看,《行政许可法》立法意图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尽量不设立行政许可”。观之第一类行政许可设定事项,上述立法意图在“直接”两个字上面有集中的体现。因为如果从宽泛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什么事情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暂住证关系的是不特定的、数以千万计的流动人口,对这么多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当然跟“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离不开关系,但其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那么,哪些事项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呢?我们可以从已经设定的有关这一类行政许可事项中看出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所保留的事项中,很多就是这一类,例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等等。国务院虽然不是直接的立法者,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图还是可以从上述决定中得到一些体现。

如果对这一类行政许可立法事项的范围进行扩大化的解释,显然是恰恰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图。

即使从这个立场退很多步,假设暂住证是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法律专家们确实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关暂住证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不是合法呢?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据此,即使暂住证是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在中央一级政府层面,也只能由由国务院采用决定的方式来设定,而不可以由公安部通过部门规章来设定。因此,前述《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冲突,应当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国务院没有对暂住证制度作出规定,而且暂住证又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是可以设定暂住证这一行政许可的,省一级政府规章也是可以设定临时性的有关暂住证的行政许可的,在这种情况下,武汉的有关法规并不与《行政许可法》冲突。

法律太多没法不违法!

上述情况折射出中国目前法治环境下的一种困境。

在经济发展、社会演进的过程中,新的交易方式、组织形态不断产生,新的利益冲突、群体分化不断出现,而试图亦步亦趋的法律法规却总是显得那么手忙脚乱、挂一漏万。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和困难的是,在中国严格的成文法律体系下,立法者和执法者之间、上位立法者和下位立法者之间,步调似乎永远难以协调一致,与社会演进相比,超前与滞后并存的情况在立法者和执法者身上同样存在。从立法的角度看,在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效力不同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严格的法律层级体系。在这一有些僵化的层级体系中,一方面,往往是上位法呆滞不动,使得更低层级的法律创新实践所凭无据,陷于只有“违法”才能创新的窘境;另一方面,一旦上位法有所变动,所有下位法都必须随风而动,“龙头一摆,龙尾上天”,这对位于较低层级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可能是严峻的挑战。这样,就在从上到下和从下到上两个方向上都形成了冲突。

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那就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许多时候,较高层级的立法者的“思想解放”程度往往更高、立法意识更“超前”。从近年来出台的很多法律看,其立法观念甚至法律条文本身,都是直接借鉴自国外的有关法律。这对中层的立法者和基层的执法者构成了很大的压力。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背景下,围绕暂住证的存废,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法治困境。上述各方面的困难在这里都发生了。一方面,《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图超前于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省一级政府;另一方面,位于省一级立法部门和省级政府之下的市一级执法者的创新行为也超前于其上一级的法律、法规。这样,就呈现出一种几乎异怪的状态:大家都合法,同时大家都违法。当然在所有这些冲突的背后,都隐含着不同主体的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法治制度就是用来调整利益冲突的,一个完善的法治秩序必须能提供一个有效解决这种冲突的框架。

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困境的产生是与中国目前所处的的成文法法律体系背景的缺陷分不开的。成文法体系下,立法者从一套法律理念出发,立法不是为了确认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而是试图去规定各种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方式。因而,成文法通常都有包罗万千而漏洞百出,条文繁杂而意义偏狭,体系庞大而僵硬不灵等特点。

要害在于,人的行为,在监督不力或能够逃避监督的时候,总是倾向于机会主义的,人们在可能的情况下也总是会想方设法地规避法律的。从表面上看,无论是在普通法体系还是在成文法体系下,对于政府以外的公民和其他组织等社会主体来说,任何行为,若法律没有禁止,就属合法,这一点并没有不同。但进一步的后果却完全不同。在普通法――判例法的体系下,法官可以通过一般的法律规则,甚至通过案例来创制新的法律规则,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狡猾的规避具体法律的行为;而在成文法下,则只有通过设置更细密、更繁杂的法律条文来预防或追究。很多情况下,这种寄希望于更多更完善的法律的解决方案,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只会导致更多的法律漏洞,进而导致交易成本进一步上升,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最终造成了立法越多、越超前、条文越完善,冲突越多的困境。在中国,下位法必须严格服从上位法,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又存在着明显的分殊,各地的具体情况又千差万别,更加剧了这种困境。市场经济的扩展和深化使中国社会越来越趋向一个高度复杂的、大规模竞争和合作的开放体系,成文法法律体系的这种特点及其演化可能会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种特点导致法治困境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为了摆脱或弱化这种困境,“选择性执法”是一个无奈的选择。虽然法律的制定系由抽象理念出发,试图涵盖全部行为方式,但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超出立法者的规划之外,所谓“计划不如变化快”,总是有许多行为不能为成文法所包含,甚至在制度和规则的层面上,许多“有效率的规则”和“现实中运行的制度”都不为现有法律所认可,而是违法的。这就必然导致一种“选择性执法”局面的出现,在一般情况下,许多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虽然不为现有法律所认可,但仍被容忍、默许乃至纵容。但一旦情况发生了某些较大的变化,如经济形势转坏、社会危机加剧、民众情绪不稳情况下,法网立即收紧……如此周而复始。至于对个别意义上的与权力接近者,他们的获得“网开一面”,更是屡见不鲜的事情。关键在于,选择性执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甚至是在目前法制环境下的唯一选择。在这里,“选择性执法”一词中“执法”二字,是广义的,不仅指通常意义上执法者的执法行为,还包括较低层级的立法者“执行”较高层级法律的行为,即立法行为。

乐观一点,或许可以把所有这些归结于“转型社会”中种种“不可避免”里面的一种,但悲观一点,选择性执法对真正意义上法治秩序的形成有很大的破坏性,甚至可能导致具备扩展性的法治秩序的无法实现。

暂住证困境欲解难解?

第5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指导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和谐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谐发展是社会和谐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以社会和谐为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形成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有而又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和谐社会,他着重强调要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解决社会主义社会感召力、凝聚力、吸引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基础作用,是新时期、新阶段,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工作难点问题。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由于流动人口来源广泛、构成复杂、居无定所、择业自由、流动量大等特点,加之公安机关管理手段的相对滞后和薄弱,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措施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一是底数不清,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盲点与真空。

根据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未依法改变法定住址而拟在常住地以外的市、乡镇滞留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为暂住人口,暂住人口应按规定,由本人或暂住的房主、店主以及用工单位登记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或申领暂住证。但是实际工作,能够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登记手续或申领暂住证的单位和个人少之又少。即使暂住人口主动登记或公安机关上门登记,但因为当事人缺少有效或有关的身份证明(例如居民身份证、原籍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等),安排补办期间,本人又不知所措而迟迟不办理暂住证。通过传统的登记、发证等手段登记的暂住人口和旅客,与实际情况也有较大的差距,而这部分暂住人口往往又是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加之寄住宾馆、饭店的旅客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个体和私营旅馆住宿不登记;租赁居民区、村庄内居民房屋居住的暂住人口也不到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管理中的盲点与真相对突出。更为严重的是部分目的性明确,带有地域性、职业性特征的违法犯罪人员,为达到逃避打击,千方百计地寻找“安全岛”或寄住“劳友狱友”家中,或散居中小个体旅社及出租房中,打一枪换个地方,传统的登记管理方法难以有效掌控,更是加大了警方管理的难度和困难。

二是控制不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传统措施和手段主要登记、发证和清查,而对流动人口站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验证和走访了解用人单位、出租房屋业主、旅店负责人工作就往往显得重视不够,对暂住人口和实力开展暂住地、有没有注销暂住户口、交回暂住证更无法掌握。长此以往,会给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埋下重大隐患,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这种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

三是无的放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呈盲动与无序状态。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混迹其间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民警将管理的目的简单化、表面化、功利化,一味的为登记发证而登记发证,于是便出现了突出发证、委托发证、批量发证等诸多不正常现象。日常工作中对那些有意识逃避警方打击者,他们只需要用虚假身份证明便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能发挥流动人口管理的作用。与上述情况相对应的是,在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冲击时,有的公安机关既不能通过阵地控制,又不能进行社会面控制,更无从知道他们来之何方,又落脚何处,流动肉管理工作的效能更无从说起。

四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缺乏综合管理意识。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本身是全社会的联动行为,但是当前由于各种机制不健全,这项工作重头落在了基层公安民警肩上,本身超负荷工作的基层公安民警,又要抽出一定的警力去开展此项业务,难度和压力可想而知,而多数涉及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此项工作注重经济效益的偏重,真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极少。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对策

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探索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思路,全面促进社会治安和谐发展。

一是健全机构,确保长效机制落到实处。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配齐班子,配强人员,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做到人员到位、固定,办公场所规范统一,完善制度建设,明确责任,实行统一上墙,统一量化目标考核,全面规范工作,落实“已房管人”措施,不断推动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二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自动化体系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维护社会局势稳定的战略高度,稳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自动化体系建设,建立起流动肉服务管理工作信息网络平台体系,及时快捷掌控流动人口情况,真正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动态管理。

三是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公安机关不定时对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集体、个体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检查、登记、变更和日常防范巡逻;负责租赁房屋合同的登记备案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违规查处工作;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加强检查,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是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聚集处的治安状况,将出租房屋划分为“一、二、三类”管理,对“一类”出租房屋每周清查、登记、变更、巡逻一次;对“二类”出租房屋每周清查、登记、变更、巡逻两次;对“三类”出租房屋每天清查、登记、变更、巡逻一次。通过分类管理,全面了解出租房屋治安状况,掌握流动人口底数,有的放矢开展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五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巡逻体系。

整合力量,建立起由基层民警,协管员、治保人员、治安积极分子、民兵、流动人员中的党团员组成的防范巡逻队和防范巡逻小组,每天开展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复杂区域的24小时巡逻防范。

六是加强出租房屋中的重点人员管控帮教。

按照有关会议精神和维稳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要把历年释放的“两劳”人员和被打击处理过的人员、非法出入境人员、参加过骚乱闹事的人员、“三无”人员等纳入日常管控帮教范围进行管理。制定管控帮教工作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层层签订重点人员管控帮教责任书。按照2-4名民警负责对一名对象进行管控帮教,并具体落实管控帮教措施,坚持做到时间、人员、措施、任务四落实,密切注意管控帮教对象散布谣言、相互串联滋事,确保不出问题。

第6篇

一、要进一步理顺体制

近几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流动人口管理的网络的确得到了完善,组织也得到了健全。就我镇而言,上有领导组织,中有专职管理机构,下又有管理服务站,三级管理网络已基本到位,但实际运作中,工作“脱节”的情况依旧存在。暂口办与派出所,暂口办与村管理服务站之间,一些专管员与责任区民警、村干部之间职责关系不明确,各自的职能和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各自为营,工作形不成合力。“两张皮”、“多张皮”现象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一是公安对暂住人口管理上的认识有一定的偏差,认为现在外来人口管理是政府部门的事,与公安无关了,导致公安民警特别是责任区民警对本责任区的暂住人口管理意识淡漠,有的甚至置之不闻。客观上,又由于市委[2001]18号文件规定,各镇成立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的外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并隶属于镇政府,再加上原来公安对责任区民警考核中的一块暂口管理内容,单独切出来考核到派出所,即使涉及到的一些内容也进行“粗化”,更显得与责任区民警没有直接的关系,从而导致责任区民警存有暂口管理工作与我无关、非我所为的偏面认识;二是暂口办的指导、协调职能未能很好发挥。一方面按4‰配备村级暂口专管员,他们的经费还有60%是由村支付,故受村支配的其他事务性工作较多,“专管员不专”现象较为严重。另一方面,这支队伍绝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村级夜防队转化过来,人员好多是村干部的亲朋好友,老爷架子较重,人员的总体素质较差。同时,我们暂口办同志本身所具备的素质也不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及组织协调能力还有待于提高,难以承担指导、协调、督促的工作职责;三是我们现有的考核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虽然我们制订了一些考核办法,但仅仅流于形式,内容不细、要求不高、力度不足。没有对村暂口管理服务站、专管员、责任区民警实行联动考核,没有联动派出所参与、把暂住人口的管理责任真正落实到责任区民警及专管员身上,没有将专管员报酬奖金与工作实绩挂钩,使其工作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责任性难以真正落实。

为了彻底改变工作“脱节”,指导“不力”、机制“不活”的现象,一要统一思想,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努力克服在公安责任区民警中“非我可为”、“与我无关”的片面认识,导致出现“淡漠”、“放任”、“弃而不管”的现状。派出所作为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责任区民警作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户籍管理方面的中坚力量,要进一步明确暂口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正确处理好派出所与暂口办,责任区民警与专管员的职能关系,通过强化责任落实,使责任区民警切实担负起对村暂口管理服务站和专管员的具体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确保管理措施操作到位。二要理顺管理机制,提高队伍素质。首先要明确村暂口管理服务站是镇暂口办下属的一级管理机构,村级暂口管理员受聘于镇暂口办,受暂口办直接领导,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市、镇两级全额负担,其次配足配强专管员队伍,按4‰配足专管员,并对现有的这支专管员队伍进整顿,对那些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贫乏或工作吊儿郎当、出勤不出力者予以辞退,把年富力强、文化程度高、各方面素质好、热心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及时充入到管理服务站。同时,要加强相关理论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邀请上级业务部门领导来指导上课、发放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资料、跟班培训及走出去“取经”等途径和方法,来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健全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办法。抓紧实施“二级捆绑式考核”,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和健全,为彻底改变责任区民警与暂口管理工作“脱节”,镇暂口办同志坐量办公、监督指导不力,村暂口管理员做好做坏做多做少一个样的“大窝饭”状态。我们在借鉴兄弟乡镇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出台了“二级捆绑式考核”办法,以此来缓解和改变这一现状。所谓捆绑式即我们把责任区民警、责任区协警、镇暂口办同志、村暂口专管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联动考核,每月一次,同工资、奖金挂钩。镇暂口办同志按一定比例划定管理区域,明确每位同志的暂口管理责任区(与责任区民警的责任区相对应),所以一个暂口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有一个责任区民警、二个协警、一个镇暂口办同志及若干个村级专管员。所谓“二级”,即镇里专门成立考核组,考核到每个暂口管理服务站,而责任区民警和暂口办同志根据本责任区的实际情况,再考核到每个专管员。通过这种“二级捆绑式”的考核,可以充分调动民警、暂口专管员的工作责任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奖惩措施,打破了原来的“大窝饭”机制,使每个同志都感到有危机感和压力感,从而增强每位同志工作的责任和动力。

二、转变观念,强化服务

管理与服务是我们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两个方面。管理应寓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切实改变登记、做证、收费等原始操作,调整单纯的“为管而管”的工作思路,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不难发现,我们暂住人口管理上还仍滞留于登记、做征、收费这几个简单环节上,镇暂口办似乎视登记、做证、收费为主要工作职责。上半年登记、做证忙完之后,下半年基本无所事事,各村的暂口管理服务站,则主要负责暂口的登记和照片的收集,同时村管理服务站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则是收取暂住人口的卫生费,看似这支队伍一年四季忙忙碌碌,但都是简简单单的为收取每人每月6--8元的卫生费。除了这些登记、做证、收费工作之外,镇暂口办、村管理服务站谈不上有其他服务的功能和职责,所以为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切实突出对暂住人口实现“人性化”管理。首先,要在我们这些管理者的认识上转过弯来,树立管理应寓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的工作思路,克服管理就是登记、做证,就是收费的片面理解,应充分认识到暂住人口管理这项工作具有的广泛的工作内涵,我们无论是从关心、帮助弱势群体的角度,还是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本身要求,都要求我们做好服务这篇文章。其次,在具体管理中,大力倡导“人性化”、“本地化”管理,一方面我们要从政治上关心外来务工者,结合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积极提倡、培养和吸收外来务工者中的先进者入党、入团,在平时的组织生活中,要吸纳他们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引导他们主动向党、团组织靠拢,使他们也同样感受到组织大家庭的温暖,经常性召开外口代表座谈会,倾听意见,收集建议,切实体现民主与平等。另一方面,我们要从生活上关心外来务工者,我们要经常上门走访,聊聊家常,问问寒暖,尽力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碰到的种种困难和不便,如适时解决外来民工子女幼托、入学问题,作为政府,我们要宏观调控、合理布局,鼓励和扶植民工子弟学校、幼儿园,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要尽快建造暂口公寓,尽力改变暂口居住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成立信息中介机构,帮助外来务工者解决就业、租赁等实际困难。成立投诉中心,认真做好维权工作,切实保护外来务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服务上门,要充分考虑外来务工者的生活、作息规律,有时他们做一本证要请好几次假,所以我们要采用一次性解答,延长工作时间、主动上门做证等一系列便民措施,来切实方便外来务工者。

三、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在这众多的工作中,我们不能面面俱到,胡子眉毛一把抓,而是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学会弹钢琴。当前,我们在理顺体制、转变观念的基础上,根据本镇实际,在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着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对暂住人口居住点的管理

暂住人口居住点的管理,是我们整个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积极探索暂住人口居住点管理的思路和模式,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暂住人口居住点,目前可分二类:一类是集中居住点。如公寓楼、厂企业集体宿舍,对这一类的管理,我们一定要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管理思路,政府则做好管理业务的指导、管理责任的监督,具体事务管理则由受益单位来履行;另一类是出租私房的管理。这是整个暂住人口居住点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人多、量大、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出租私房管理工作的特点,所以我们必须花大力气、下大功夫致力于这项工作。当前,在对出租私房管理中,我们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已摸索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如“六统一”的定位管理“一册、一图、一卡”的旅社式管理,在实际工作也应该说是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同有序管理的要求尚有差距。为切实服务于现实斗争,本人认为,出租私房的管理应该从源头管起,从源头上来堵住出租私房的无序化。一方面,以村为单位建立信息介机构,各村欲出租房子的房东在出租前先向本村的信息中介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填写欲出租房屋的间数、面积、可容纳人数,提交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然后,引导欲租赁出租房的暂住人员到该信息中介机构先来登记,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根据实际的要求进行合理的中介安排;另一方面,采用定向居住方式,在目前,集中居住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由用工单位出面“承包”某一区域的出租私房,确定这一区域为该企业的宿舍区,这样既可以有序管理出租私房,方便申请、登记、介绍、出租等程序规范有序外,也使我们对出租私房的情况、底数一目了然,同时也可实行双向管理,企业与村、房东共同管理,使用工单位和房东切实履行起“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管理责任。

2、突出重点人口,实行分层次管理

要在日常登记做证工作以及坚持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暂住人口遵纪守法表现和工作生活情况,按照“列得准,管得牢”的要求,划分不同层次对象,合理确定比例,落实不同管理措施和责任,全面推行暂住人口分层次管理。第一层次,有过违法犯罪前科及犯罪嫌疑人的暂住人员,由责任区民警为主列管,坚持公安机关函调联系制度,实行旅馆式管理,形成重点管控,运行有效手段实施控制、发现、打击和遣送。第二层次,工作不固定、社会关系复杂、暂住地经常变动的暂住人员和“三无”盲流人口,在责任区民警指导下,由暂口专管员为主,通过经常性上门走访,做到“人来登记,人去注销”;第三层次,其他暂住人员本着“谁用工、谁负责”和“谁留宿、谁管理”的原则,通过签订治安、计生责任书,落实用工单位业主和出租私房房东的管理责任,尝试实行托管制由村管理服务站专管员履行管理责任,房东承担应尽义务。同时,对出租的私房也实行分层管理,按居住人的表现、居住时间及房东的自我管理意识来分成一、二、三层次,有违法犯罪嫌疑且房东自我管理意识淡及责任性差的列为一层次,要求专管员每天都要上门检查;人员进出及变动频繁且房东自我管理意识也比较谈薄的,列为二层次,要求专管员每星期上门检查一次;把长时间居住、人员稳定,而且房东责任性强的,列为三层次,专管员只需例行性检查。通过对暂住人口和出租私房的分层次管理,使我们的工作能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3、实行信息互动,资源共享版权所有

第7篇

成都买房资格:

(一)外地户口在成都买房条件:

1、购房家庭需要提供在成都市两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社保缴纳政策。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3、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二)成都本市户籍在成都买房条件

1、成都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成都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该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该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

2、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成都市主城区购买住房。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

第9篇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

房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范本二: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危险和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负责人并到流动人口服务部备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承租人进行暂住登记并申报。应登记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登记时应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3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对没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申报的同时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3、及时将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依法纳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屋租赁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内显眼处。房屋租赁合同变终止的,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行政企事业等内保单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门店出租,由本单位承担上述责任,监督房主及时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和缴纳税费。

6、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责任人予以处罚。

派出所(签章):

第10篇

【关键词】出租屋;服务型;租住人口

出租屋和租住人口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伴生物,它们既给城市注入了活力,满足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与挑战。目前我国暂住人口数量接近2.4亿,出租屋是租住人口的载体,为了更好地加强暂住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建立服务型出租屋管理模式,完善人口信息采集、实施"一证多能"居住证制度、建立统一管理的廉租公寓等具体措施,再配以出租屋管理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暂住人口的精神文化层次的不断提升,服务型出租屋管理模式一定能够很好地发挥出其设计功能,实现其追求的社会价值。

一、采用市场机制,完善人口信息采集

治安管理机关以人口基本信息作为工作的根基和出发点,如果没有准确的信息作为保障就无法采取有效决策进行服务和管理,并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降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架空登记制度的实际功能。因此,任何治安管理举措作用的发挥,都应当建立在及时准确地掌握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市场经济这一大的时代背景割断了人们对于户口和单位的依赖,户籍和单位制度发挥社会控制作用的空间正在逐渐地减小。人户分离现象越来越多,户籍制度对人们生存状态、生活方式的约束力降低,单位更是褪去了社会管理职能,无法实现对人口的固定作用。那么如何用一个更好的制度来取代户籍与单位制度就是我们应当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采用市场机制来完善人口信息采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发展,人们传统的思维方式逐步解放,经济利益观念也深入人心。为了提高出租屋登记效率、夯实出租屋管理基础工作,本文建议采用经济鼓励手段、取消办证收费制度、降低出租屋经营的各项税收、实行登记不收费政策,来调动出租屋业主和暂住人员两方面都积极主动进行申报基础人口信息。例如在出租屋业主方面,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依据出租屋的表现评比备案,对长期表现好的出租屋进行行政奖励或者通过提高银行贷款金额、增加医疗享用额度等措施提高其社会福利保障待遇;在承租人方面,可以实行取消登记备案的各项手续费和抵押金、对良好市民进行行政奖励等措施。这种运用经济利益激励的方式,使管理机关可以获得所需信息,使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获得了实惠,充分展示出了主动登记的积极性,创造出了多赢的良好局面。

在完善人口信息采集方面,还应当注意不断更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例如:建立全国一体化的管理网络体系,使暂住人口再流动时,其基本信息可以随之流转。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暂住人口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办公室,公安、工商、劳动、计生、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明确人员、编织、机构职能,划拨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一套流动人口管理组织网络体系。在这样一个动态数据体系下,注意信息化管理、信息交流等具体问题,加强暂住人口来源地与居住地信息的沟通,进行信息协作,达到优势互补并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和研判分析,实现管理机关对出租屋管理的静态与动态综合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推行"一证多能"的居住证制度

我国适用已久的暂住证制度在多方批判及挑战下,终于要逐步消失在我们的视野中了,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制度。目前,上海、广东都已逐渐推出附加了大量居民权益保障功能的居住证制度,这对于庞大的流动人口和人口流入地政府来说,将是一种双赢的制度。所谓"一证多能"就是指以居住证为流动人口在暂住地生活、就业、办理各项社会事务的重要凭证。只有赋予居住证多项功能,才能使办证人真正享受到办证后的实惠,才能激发流动人口主动申领居住证、向政府提供个人信息并且接受服务于管理的积极性。

据报道,在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将享有享受公益性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障服务等九项权益。如果有这样一种人性化的居民身份保障制度作为后盾,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出租屋治安管理将成为与城市房屋治安管理的一部分,这样的转变对于出租屋管理的意义是非同一般的。所以,更加全面、广泛地推行"一证多能"的居住证制度也将是服务型出租屋管理模式形成的重要条件,将对服务型出租屋管理模式的实施起到关键的基础性作用。

三、城市廉租房政策应逐步惠及暂住人口

廉租公寓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明显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商品房的开发与运作有着明显的不同。法国被誉为是"廉租房的天堂",不仅因为其申请和审核程序简单易行、房屋舒适度高,更是因为其适用对象上至低收入的公务员、下至处于弱势情形的城市流动人口。这些都是对我国建立廉租公寓制度很好的参考和借鉴对象。在我国东莞,建廉租房已经作为东莞市委、市政府给新莞人的五大利好政策之一,同时,诸如土地管理等部门都将出台好的政策予以支持。建设部已经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于其适用对象、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申请及审批的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规定都十分详尽。虽然这一规定不是专门针对城市暂住人口实施的,但是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与保障工作已经越来越重视。建立针对当前居住在出租屋的暂住人口的廉租公寓居住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四、完善出租屋管理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前提条件,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并且其约束性、可执行性也不强。立法机关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起点出发,逐步制定统一的、权威的出租屋管理法律体系,使长期以来一直以行政管理方式逐渐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转变。总体思路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整合,全面涉及有关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权益立法,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可操作性强的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第一,通过立法明确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使这种观念上、理论上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二,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各部门在出租屋管理中的相应职责,规定各相关部门在出租屋管理中的地位,规范社会部门协作机制;第三,通过立法明确暂住人口信息数据的使用、管理,建立规范使用标准保障其安全运行,使公民的隐私安全不遭到侵害;第四,通过立法明确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使这些主体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已经纳入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轨道上来了;第五,通过立法明确出租屋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程序,使各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第六,通过立法严格规定各个主体的责任,如国家机关违法行政的责任、出租屋业主及承租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各地域各部门的协作责任等。对于违反法律责任应当受到的制裁和惩罚同样不得忽视,这是现代法治责罚法定的基本要求。

第11篇

各镇场党委、区党工委、工业园区党委、国资公司党委,各镇场区公安派出所、工业园区公安派出所:

为落实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安局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认真登记

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的补登、补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安派出所要迅速行动,在各党(工)委领导下,集中时间开展对辖区内暂住人口(这里指外县市来**人员,不含县内户口的流动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调查核实、补登、补录的专项行动,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补登、补录工作,认真填写《**县流动党员情况表》,上报县公安局社区警务科,由县公安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县委组织部,以便建立流动党员明细台帐。此次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的登记、补录,可先将暂住人口的政治面貌情况填写在《暂住人口登记表》中的备注栏内。要在登记表备注栏内对其入党时间、组织关系所在地、经商务工地、是否已纳入经商务工地党组织管理予以注明。今后,各派出所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将登记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纳入常规性工作。

二、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各镇场区、工业园区、国资公司主要是对流动党员实行管理和服务。一是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对于流动党员信息采集中发现尚未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要及时提醒他们到组织关系所在地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对领证确有困难的,流入地党组织要在与流出地党组织搞好衔接的基础上,进行“反向发证”。二是及时将流动党员纳入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三是继续推进城市街道党员服务中心、社区党员服务站建设,及时吸纳外来流动党员,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四是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将本地党员和流动党员结成联谊对子,促进流动党员更好、更快地融入本地的生产、生活。

三、落实责任,建立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协作,落实责任。要以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为基础,建立各级党组织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信息互通共享。要把流动党员管理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到位、抓出成效。建立工作情况定期沟通机制,原则上县委组织部和县公安局每半年要沟通研究一次,基层党组织与各派出所之间的沟通每月不少于一次。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推动我县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12篇

同志们:

市委、市政府今天在白云区召开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现场会,旨在全面总结和推广白云区清理整顿出租屋和加强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经验和做法,部署下一阶段全市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工作任务。上午,与会同志参观了白云区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的几个单位。(来自)会上,白云区政府的负责同志全面介绍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情况和做法,白云区三元里街、同德街、同和镇、景泰街派出所等单位分别作了书面介绍。他们的经验,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去年6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大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力度,全面部署了登记、清理整顿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和各有关的街、镇,克服任务繁重、工作量大、人员不足等困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摸清了全市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底数,为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有关办法提供了依据;强化了治安管理,消除了各种不安全隐患,缓解了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对我市治安的压力;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遏制刑事案件高发的势头。白云区作为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区,管理和整治的难度很大,但由于领导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管理,充实机构,制定措施,齐抓共管,在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工作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为全市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希望其他各区、县级市认真学习白云区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为促进广州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

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各级党政干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又要看到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和有利因素,消除各种认识障碍和思想顾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树立必胜的信心,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真抓实干,长抓不懈,坚决扭转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落后局面,向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前不久,我市召开了全市社会治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贯彻中央和省委的有关会议精神,全面部署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从总的情况看,我市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平稳的。去年全年,我市有效防范了特大恶性案件和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群众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市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方人民群众仍然缺少安全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出租屋,给社会治安稳定和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据调查,近年来,我市抓获的各类刑事犯罪人员中,有80%是外来暂住人员,这些人当中有90%以上落网前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尤其是“城中村”的出租屋居住。出租屋成为外来犯罪高危人员的藏身之处和活动场所,出租屋最密集的地方,往往就是刑事犯罪活动的集散地,是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带。因此,通过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及时有效地掌握藏身在出租屋、混杂在外来人员中的犯罪高危人员的情况,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对于搞好我市社会治安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去年10月,市委、市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体制作了重大的改革。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建立了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街镇建立了实体型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受各职能部门的委托,代办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及核发暂住证,代办房屋租赁证及治安许可证、出租营业执照,代收缴税费、开展劳务中介等管理服务业务,指导各居(村)委会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各居(村)委会成立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在街镇管理服务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各项具体管理服务措施,形成了“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综合管理机制,这是新形势下我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一,进一步落实了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多年来,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公安部门负责。广大公安干警辛勤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涉及国土房管、规划、税务、工商、计生、卫生、劳动社保等部门,远远超出治安管理的范畴。而在过去的管理工作中,政府其他部门很少介入。以条为主的单一管理模式,条条之间缺乏协调,难以形成合力,出现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和无人管理的空白点,在整体上,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来自)市委、市政府根据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决定改革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模式,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把管理的重心下移到街(镇)和居(村)委,以街镇的属地综合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实践证明,市委、市政府这个决定是正确的,成效是明显的。白云区已经初步探索出一条好路子,起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为全市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第二,充分体现了“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在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随着事权的下放,必须实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这次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解决了多年来在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责、权、利脱节,齐抓共管流于形式的问题。白云区根据市的有关改革精神,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对区、街(镇)、居(村)委三级从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措施以及税费的征收和使用、考核评比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区、街(镇)各级干部普遍反映,这次改革真正体现了“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以往“条条”因力量有限而管不到底、“块块”因缺乏管理职权而难以管理的老问题,大大激发了基层的积极性,为落实和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各项措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迎接和办好“九运会”的迫切需要。

全国第九届运动会将于今年11月在我市隆重开幕。中央把承办“九运会”的重任交给广东、广州,是对广州中心城市综合实力的肯定,也是对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次全面检阅。迎“九运”是我市今年工作“三大重点”之一。长春同志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以一流的设施、一流的环境、一流的组织、一流的成绩迎接“九运会”。“九运会”的比赛和训练场馆,大多座落在白云、天河、海珠、芳村、黄埔等区。迎“九运”任务最重的是天河区和白云区,“九运会”开幕在天河区,闭幕在白云区。这几个区都是广州市的门面,而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比较集中的也是这几个区。因此,进一步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应该成为各区迎“九运”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全市性的一项形象工程。各有关区要重点抓好“九运会”比赛场馆及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面貌和治安、消防整治。要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出租屋脏、乱、差比较突出的现象,加强管理和整治,尽快改变面貌。通过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进一步清理盲流窝棚和出租屋的违法建设、违章搭建,强化“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要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作为“三年一中变”工作的重要内容,巩固各项建设、整治成果,以优美、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面貌迎接“九运会”的召开,让数以十万计来自全国各地的各级领导、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观众、游客到广州有“面目一新”的感觉。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新局面

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标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与开展“严打”整治和实现“三年一中变”目标结合起来,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工作实践中大胆探索符合广州实际、行之有效的新路子。

(一)进一步加强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

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问题,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才能抓出成效。白云区为什么能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加强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关键是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白云区各级领导带头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抓好指导示范,解决实际问题,无论在建立机构、建章立制,还是在组建队伍和硬件建设等方面,都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全市各区、各有关单位都要学习白云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推进这项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是基层党组织和街(镇)、居(村)委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把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实绩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要把这项工作能否取得成效,作为检验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是否有战斗力的重要标准。要通过工作实践,培养和检验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以此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

(二)实行三个转变,形成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新格局。

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要由被动控制型管理向主动服务型管理转变。以往对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不可避免受到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和支配,重视行政管理,忽视群众参与;重视强制手段,忽视引导机制;重视本部门利益,忽视社会共同利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正确认识外来人口对城市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所起的作用,改变那种视外来人口为洪水猛兽的错误观念,确立“为外来人口服务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新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和措施。二是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适应从条条管理为主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的转变。管理以块为主,并不是要弱化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而是更加需要条条之间、条块之间紧密配合,真正形成合力。基层公安部门要以大局为重,自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精神,统一思想,主动与街、镇做好有关交接工作,(来自)积极支持、配合街、镇做好清查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筹建服务中心和办证网点、户口协管员招聘和培训以及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等工作,结合本职工作,落实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综合管理的各项措施。城管、房管、地税、工商、卫生、计生、司法、劳动和社保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深刻领会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业务工作抓紧、抓好,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指导街、镇做好相应的各项工作。三是基层领导干部要转变“加强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错误观念。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确保社会稳定,改善投资环境,创造理想的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环境,必然会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据了解,白云区三元里村去年全面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和治安防范,发案率下降了30%,村内的治安明显好转,带动了经济的发展,村级集体纯收入去年增长近20%,村民出租屋出租率也不断上升。这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

(三)切实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以后,按照“立足基层,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各街道、镇的户口协管员队伍成为了实施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最直接、最基础的力量。因此,加强户口协管员队伍建设,是搞好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关键。白云区同德街建立和健全户口协管员的工作考评制度和岗位责任奖惩制度,制定相关的规章,明确户口协管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实行分片包干管理和工作实绩的量化考核,把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办证工作、计生工作、治安防范和消防工作的成效,与户管员的工资、奖金挂钩,增强了户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值得推广。此外,要实行公开招聘、组织考察、择优录取的方式,把好户口协管员的入口关;建立和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加强对户口协管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个别违法乱纪、的害群之马,要坚决辞退或予以处理,确保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推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向纵深发展。

从我市的犯罪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制、藏、贩毒犯罪分子都是外来流动人口,相当部分的犯罪案件都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和出租屋。出租屋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不到位,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客观上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因此,要在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同时,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创建“无毒社区”,是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有效载体,是有效解决贩、吸毒问题的重要举措。到目前为止,我市已有600多个社区、单位、学校参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探索了不少好的办法,涌现了不少先进的典型,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从全市来看,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因此,要结合“严打”整治和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按照“抓基础、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加强综合治理,推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一,要落实责任制,确保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镇为基本单位,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暂住人员、寄住人员以暂住地、寄住地社区为主负责管理,外来流动人口流动到哪里就以哪里为主负责管理,人户分离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管理。要逐级签订创建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落实有关创建措施,共同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基层公安机关和街道、镇村管理部门要继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把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作为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强化“堵流截源”,将吸毒人员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理。认真落实对戒毒出所人员的接茬帮教措施,遏制住犯罪在我市的发展蔓延。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加强对辖区内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防易制毒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三,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是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重要措施。要结合即将到来的“6·26”国际禁毒日,(来自)以中小学生、外来暂住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重点对象,在原有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开创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有针对性选择一些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途径和形式,不断扩大宣传面,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广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