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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东四道口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因工作需要,需办理暂住证.请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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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系我单位员工,前来你处办理暂住证事宜。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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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如何办理暂住证
一、分户、立户
1、办理条件及程序:
由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单位、村(居)委会证明
(3)房产证明
(4)结婚证
(5)居民户口簿
二、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收养子女、国外出生婴儿及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市公安局批准后予以落户。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村(居)委会或单位的出生申报单
(5)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三、死亡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公民死亡在葬前,由其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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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换驾照没暂住证不能换证,相关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三、非户籍地换证申请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如为在外地申请取得的驾照在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无当地符合要求暂住证或居住证的,车辆管理所会办理换证手续,但会在副页上注明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转回户籍地。
(来源:文章屋网 )
1、办暂住证需要10---15天左右。
2、申请人要携带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3、若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好了,关于办理暂住证需要多久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助网友们。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的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力求准确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分布情况;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控制和抓获藏匿于出租房屋中的负案在逃犯,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工作重点
着重抓好安源区和开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在取得成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城区后农村、先市区后县区,逐步在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较多的地方推广。
本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地来我市或者本市范围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乡镇、街道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出租房屋是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店面。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在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局局长唐建国同志任组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刘良彪同志、市*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妇联、团市委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由市*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局户政处处长王秀珍、市委政法委综治科副科长蒋小波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市*局2人,市房管局2人,市工商局1人,市地方税务局1人,市计生委1人为办公室成员。抽调工作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48岁以下,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其编制、党团组织、行政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规定抽调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之内中途不得回原单位换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换岗,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同时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督导组,由市政法委副调研员张金龙同志任组长。
安源区、开发区要相应调整成立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抽调相关人员在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办公;各乡、镇、街也要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站;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要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办主任,社区居(村)委会分管领导、责任区民警兼任副主任。每个流动人口管理办聘请1?3名专管员(原则上要求选聘计划生育协管员),专管员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45岁以下,会操作电脑且工作能力、责任心较强,主要由社区居(村)委会推荐选拔,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考核,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审查,领导小组批准,试用六个月,择优录用(专管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其它各县区都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绩效考核评比等工作。安源区、开发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要求,负责本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主要负责整合综治、*、计生等力量,协助配合上级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开展工作。
乡、镇、街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主要负责协助配合所辖地及有关单位抓好本企业、学校、单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主要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发证、催办、核对、注销、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书的签订、备案等日常工作;及时归纳、整理、上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并将有关情况输入微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巡查、跟踪走访,做到村(街)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各种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部门负责登记暂住人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租赁人变动情况,督促房屋出租人与*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等。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等。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等工作。
综治、组织、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计生、建设、司法、卫生、交通、妇联、团市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负责组织乡、镇、街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正、副主任和专管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管理和信息归纳、整理、上报等内容。其中,流动人口日常申报登记、办证主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流动人口均应办理暂住登记。
二是明确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范围。16周岁以上并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申领《暂住证》。但下列情况,只需申报暂住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因旅游、探亲、访友、治病、寄养、寄读和从事保姆工作等在居民家中的,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就读的。
三是明确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规定。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所在单位的保卫或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报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备案;暂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办理,其中包房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其他流动人口,由暂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办理。
四是明确流动人口的登记、领证,实行谁留住谁负责、谁雇用谁负责,以留住为主的原则。
1.租住他人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2.留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3.被雇用的,由雇主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4.属成建制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报办理;
5.其他情况,由本人申报办理,其中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申报办理。
五是明确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要求。
1.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分别在到达暂住地后的3日内和7日内办理;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办理。
2.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16周岁以上,凭本人身份证,其中育龄妇女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婚育证明》;不满16周岁的,凭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的证明;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过去教养机关的证明。
3.出租房屋的日常申报登记、办证按照《*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制定出台与政策、法律、法规相适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开设宣传栏、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告示、举办现场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手册等途径,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持久而有效地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始终,做到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定和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标,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自觉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全面摸底清查,构建信息平台
一是组织开展摸底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按统一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办证,建立完善资料台帐,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是构建信息平台。在全面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帮助、指导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通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对资料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集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证办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同时,流动人口管理办、站要加强督查,要求各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报送辖区内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变动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等情况,做到信息反馈及时准确,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五)建立完善机制,实行长效管理
一是规范管理,加大证件办理力度。房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行为,使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负责督促房屋中介,并要求其每办一件租项,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备案,于当日通报辖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此外,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管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工商、税务等部门,*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租赁房屋备案证明》,缺少一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有关证照,并将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责任单位,将依据党纪政纪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进行处理。
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管理经费到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原则,分别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工作经费包括日常工作开支和专管员工资、适量的加班补助、奖金等费用。工作开展后,所收税费和其它规费上缴财政。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凡是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督促检查各项管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严、责任不明;工作不主动、不细致,对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流动人口登记率低于85%;漏登、漏管严重,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管理滞后;流动人口管理办专管员队伍管理松懈,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不及时,落实房东的治安责任不到位,办证收费、罚没款票据管理混乱或者不能及时入帐;根据刑侦部门破案追逃的情况反馈,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中涉嫌发生杀人、抢劫、绑架、涉枪、涉爆、涉毒等案件,经查发现属漏登、错登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进行责任查究。
责任查究分日常例查和发生重大问题倒查。日常例查由市、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发生问题的危害程度及性质,从社区居(村)委会开始逐级责任倒查。确属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从严追究居(村)委会、乡、镇、街和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要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换发护照申请人需要到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手续与首次申领护照基本相同,另外需提交原护照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换发手续,须提交原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原因:因为现在是新版电子护照,需要采集指纹等相关信息,所以必须本人去。
(来源:文章屋网 )
1、办理三轮摩托车过户手续如下: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先取得《二手车交易发票》。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2、需提交以下资料: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袋;《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1、重庆驾驶证到期之后可以选择在网络上办理,即在交管12123APP平台上完成。网上办理期满换证业务,需先到指定医院(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并获取《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重庆驾驶证到期换证所需材料为: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人的,还需提交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本市暂住的居民除身份证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半身一寸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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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苏州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即可。
对于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提供有效证件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有效证件分别是: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或暂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住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工作证明,其中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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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缓解城区学校大班额现象,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认定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是指随农村进城到本市务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市区居住的、户籍地无监护条件的、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
1、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要求在城区学校就读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户籍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父母双方务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4)市区现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明;
(5)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6)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除外)。
2、就读学校:
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学校规模容量情况,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可选择到第一小学、第五小学(含华山小学、西华小学)、第六小学、东山街办赞贤小学(含坪岭小学、上坪小学),第三中学、第五中学、第六中学、第七中学就读。若选择学校学额已满,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3、收费: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以上指定学校就读的,免收借读费。
4、入学手续: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携带以上六种证明材料,在指定时间到相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三、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机制
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把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1、*部门在办理城区暂住证时要将16周岁以下暂住儿童、少年的登记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并为登记掌握城区内进城务工农民适龄子女的基本情况。
2、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确保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使务工农民子女都能读上书、读好书。
3、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4、发改、规划、城建等部门要将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城区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
四、工作要求
1、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把关,要出具与事实相符的证明材料。
石家庄裕华五幼报名方法:
报名时需要携带以下证件:
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有效的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注意:在报名过程中,如遇居住地附近学校接受有困难,可到学区中心校登记,由学区中心校统筹解决。
(来源:文章屋网 )
1、签证申请表;
2、护照照片1张;
3、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因私护照;
4、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5、暂住证(居住证)-户籍不在所属领区的申请人,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济能力证明资料。
韩国商务签证所需材料如下:
1、邀请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纳税证明(韩国税务局开具的原件);
2、邀请函原件(需韩国法律事务所公证);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
4、在职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护照;
7、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