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4 06: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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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十四条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能否继续使用的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可以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更换。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无需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本条例实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由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鉴定;未共同委托鉴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鉴定。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
(一)进行挤土桩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含复核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为下列单位:
(一)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鉴定,以及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和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进行的鉴定,应当由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核鉴定报告,当事人对复核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危险房屋的治理改造。
经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条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资金用于补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损坏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费用。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价值减损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安全检查、监测制度,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储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组织人员撤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照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维修加固后的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
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不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或者抵押手续的,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时,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告知受让人。
第三十五条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或者未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未按照规定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有关部门、危险房屋受让人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明知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的房屋为危险房屋,仍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私有用房和政府各部门公房(含直管房和代管房),不包括临时建筑。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规划区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建设、房管、国土、监察、文化、旅游及鳌溪镇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工作领导小组对规划区内的危房修缮实行统一审批与监督。
第四条县建设局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并按下列等级划分:
(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个屋顶结构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4)因楼面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间楼面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的危险,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楼梯的危险,可能造成整段楼梯倒塌的。
(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险,可能造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导致整幢房屋结构破坏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第五条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房屋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房屋承租人凭租赁合约,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二)初始调查:鉴定人员在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预约,按时到现场测检,记录房屋各部位损坏情况,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主动向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房屋安全鉴定员证”。
(三)检测验算: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和结构验算。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部门可另外邀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四)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认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必须及时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下的有效时限。
(六)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国家JGJ125—99标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危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危房户在获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危险通知书后,应拟出修缮方案或图纸,征求四邻同意后,向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危房修缮申请,同时提供危房通知、鉴定文书、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地镇、居(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等相关资料。
(二)危房修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组织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议后报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建设部门根据危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颁发改建或维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对危房修缮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和、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八条改造管理原则
为降低今后旧城改造成本,规划区危房改造应遵循确保安全、合理疏导的原则。
(一)经鉴定确属存在重大隐患的整体危房。
旧城区城市居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原地改建,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改建。
规划区农民在不影响村庄整治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进行改建。
(二)经鉴定确属整幢危房,但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或已纳入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城市居民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即相同结构,不扩大面积的原样恢复性修建)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货币补偿进行城市建设公益性收储。规划区农民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鉴定达不到整幢危房,只属于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维修,不得改建。
第九条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对具有一定历史与文化意义的建筑物进行原样加固与维修。有关单位应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改造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涉及有关部门规费一律全免。
第十条其它建制镇、集镇镇区危房修缮改造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拆除危险住房进行改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危房改造地块是指经鉴定属危险住房,规划功能为住宅建设用地的地块。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改造,是指拆除经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的危险住房和附属物以及与之相毗连的其他房屋和附属物,并进行改造的行为。
第五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危险住房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当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住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危险住房改造认定
第六条、成立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市房管局牵头,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派员组成,负责危险住房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危险住房改造必须由产权单位(已房改的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危险住房鉴定站鉴定,之后向市危房认定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批复(如属特殊情况时限另定)。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对提交的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指定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八条、经认定为危险住房的,产权单位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应编制改造规划方案,报市规划局审定并确定规划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拆迁安置费用的摸底测算;应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之后将上述材料送市土地发展中心进行土地收购储备评估。
市土地发展中心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一周内对该地块土地收购储备提出意见。对列入收购储备的危房地块,改造责任转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
第九条、市危房鉴定站和市土地发展中心的危房鉴定和收购评估应实事求是。危房鉴定报告应如实反映房屋状况;土地收购评估报告应客观反映危房地块改造成本、税费构成、地块收购的评估以及预期盈亏分析等,并提出是否收购储备的意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经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属成片危险住房改造的地块,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优先收购或由区政府组织进行旧屋区成片改造。
第十一条、规划中属于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危险住房地块,应统一实行货币补偿或易地安置,安置房成本中土地费用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可按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从其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危房户自行集资改造,由危房产权单位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危房认定小组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自行集资改造项目,原面积部分,可按土地基准地价经综合修正后的楼面地价10%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增面积部分按增加面积10%以内、10%~20%、20%以上分别按上述楼面地价10%、20%、30%缴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自行集资改造项目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并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规定。
危房的户建筑面积未达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且未房改的,或已房改但未达标面积部分未领取货币补贴的,可按职工房改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危改房的户建筑面积,同时,取消该职工住房改革货币补贴。
危房的户建筑面积已达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危改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房总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五条、对于资金难以平衡等原因确需改变原规划指标的集资改造项目,由改造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规划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六条、已经房改的危险住房,其集资改造可提取使用本幢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待改造后再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产权人直接建立房屋共用维修基金。集资改造时未提取使用本幢房屋共用维修基金,直接转为集资改造后的房屋共用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危房改造地块由产权单位引进房地产企业合作改造的,应经市危房认定小组认定,明确地块四至范围、规划指标、建设时限等,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由产权单位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挂牌。
第十八条、危房改造地块引进房地产企业合作改造,以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为标的进行挂牌出让,挂牌底价按土地评估价与经市房管局核定的拆迁安置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差额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地段差、配套费的,挂牌底价按该规定的地段差、配套费确定。
第十九条、经挂牌竞得危房改造地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限期内实施改造,拆迁安置按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旧屋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住房和由政府指定开发单位进行成片改造危险住房,按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棚屋区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直管公房和私房中的危险住房进行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近期无法实施改造的危险住房,由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向市危险房屋鉴定站申请危房鉴定,市危险房屋鉴定站提出加固意见,产权人应采取措施加强房屋的维修加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对经鉴定为房屋整体出现险情(危险等级为D级)的危险住房,产权人和各责任单位应积极组织搬迁,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二十四条、危险住房拆迁地块中的公房住户申请购买安置房产权的,经产权人同意后可以购买。
第二十五条、危险住房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房安置,享受经济适用房购房户待遇。
第二十六条、危险住房拆迁户购买安置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金融机构应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七条、属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购买安置房,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危险住房拆迁户,可申请承租廉租房。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全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古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阎良、临潼、区和市辖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的举报和反映,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第八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粱、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上超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四)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
第九条房屋使用过程中,需要开凿墙体或者楼地面
筑物增大荷载、改变使用功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事先书面征询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二)已出售的商品房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事先书面征询售房单位的意见;
(三)使用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的,事先书面征询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
(四)使用其他房屋的,事先书面征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意见;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施工。
第十条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自然灾害侵袭的;
(二)遭受爆炸、火灾等破坏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者抽查。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因施工、生卢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
(三)房屋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施工设计资质,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必须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出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鉴定,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进行检测鉴定。
第十八条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建设单位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复核鉴定。
第四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出现险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治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可观察使用;
(二)采取治理措施后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邻建筑的,停止使用;
(四)整幢危险的房屋,应当立即整体拆除。
第二十四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白蚁的防治管理。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发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机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房屋安伞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可处鉴定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三)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关键词:城市建设 房屋 安全鉴定
中图分类号:TU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c)-0045-01
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个城市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因建筑物建造年代、使用年限及城市规划、管理和历史等原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的建筑由于各种待鉴定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所以加强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已是近在眼前。因自己本身从事这个行业,以下是自己对这个行业的一些粗浅的认知,希望外面的人能够通过此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有一些初步了解。
1 房屋安全鉴定的概念
房屋安全鉴定,从字面意思上可以了解为:正因为使用的房屋出现问题,才会要求鉴定是否安全。真正房屋安全鉴定的定义,是人们根据力学和建筑结构的基础专业知识,依据相关的鉴定标准、设计规范和科学结论,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结合建筑结构设计和施工经验,对房屋结构的材料、承载力和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和论证,并给出结论的一门科学。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较复杂的、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它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进行查勘、检测、鉴别和活动。其鉴定行为是一种公正、公平具有一定的证明权行为。其目的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决房屋安全纠纷的一种技术服务。其核心是最终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协助政府加强对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建立
自从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施行以来,全省多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继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于各市、县因经济发展、自身条件等因素限制,各地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不平衡,还没有统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规或规章,甚至部分市县无设立鉴定机构。无论如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规范标准,履行对既有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态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专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条件:(1)配备专职专业技术的鉴定人员。专职专业技术的鉴定人员应兼顾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的专业人员和配套人员,要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经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而且要建立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及继续教育制度。(2)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房屋鉴定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用房,配备有计算机、建筑设计相关辅助软件,做到办公自动化,并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工程交通工具,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3)配备常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钢尺、吊锤、自动测距仪、经纬仪、水准仪、回弹仪、裂缝宽度检测仪、混凝土钢筋检测仪等等及其他必备的检测仪器。(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的一套管理制度,才能正常开展工作,遵循鉴定程序,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最基本来说,鉴定人员的上下班管理及岗位职责制度管理、业务受理流程、仪器设备管理、业务收费标准、业务档案管理、职业道德、应急方案等方面都要做出规定,并予以公示,特别是业务收费标准方面,鉴定机构应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所收取费用应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提高鉴定质量的正常支出。
3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
在2004年建设部令第4号修改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令129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就目前来说,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是依据建设部令第4号设立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鉴定,它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是为正确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服务的。因各地方发展不平衡因素制约,有的大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已十分成熟,成为一门独特的行业,一般会由各个鉴定公司抽人组成一个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制定出成立鉴定公司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制出房屋安全管理的规范规定、定时检查各个鉴定公司机构等等一系列措施,并且严格执行该行业的规范标准,如《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DB11/T637-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等等。
4 房屋安全鉴定的流程
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是已建成的民用建筑,一般程序是:申请人交资料申请―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人员到现场检测房屋―根据收集的数据编写鉴定报告―申请人交鉴定费拿鉴定报告―如对结果有异议,再找高一级鉴定机构复议。当该房屋使用了一定年限出现不同程度损坏或在外力作用下(被车辆碰撞等)或相邻新建房屋基坑的开挖等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若出现双方纠纷情况(相邻新建房屋基坑的开挖、附近施工的影响等),可以双方约定同一间鉴定机构,共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建设部令129号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一般会要求提供申请人证明的资料和要鉴定房屋的相关资料,如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结构图纸、地质资料等,如果较复杂,会根据资料到现场先勘察一番,再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鉴定机构会派鉴定人员(按规定外出作业鉴定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到现场对该房屋检测、收集相关数据。建设部令129号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6)签发鉴定文书。申请人缴交鉴定费后取鉴定报告,在这里特别说明一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关键词: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结构体系;构造措施;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TU973+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8-0184-01
1引言
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教育部下达专项文件,要求对全国范围内学校建筑进行大规模的抗震排查,旨在确定这些校舍工程的结构安全是否满足有关鉴定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提出检测鉴定结论及需要抗震加固的初步意见。受教育局委托对湖南省某区所属35所中小学校舍149栋房屋进行了抗震鉴定。
2校舍基本情况
所检测35所中小学分布于湖南省某区,按照抗震规范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学校总建筑面积约11万m2。
校舍使用时间及校舍结构形式的统计见表1、表2。统计结果表明,校舍使用时间多为10~20年之间,这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43.0%,其次为20~30年之间,40年以上的建筑数量和面积都非常少。
3房屋现状质量检测的内容和方法
3.1建筑垂直度检测和相对高程差检测。采用经纬仪对所有建筑物进行垂直度检测,以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倾斜;采用水准仪对所有建筑进行相对高程差检测,以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根据建筑物倾斜和不均匀沉降等情况,对地基基础工作状况进行评价。
3.2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采用回弹法对房屋混凝土构件进行强度检测。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的抽样检测的样本容量和各房屋混凝土构件的数量确定抽样的数量,并对所收取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深度检测。
3.3砖墙材料强度检测。依据《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的相关要求,对砌体结构房屋的承重砖墙进行砖墙块材材料强度和砌筑砂浆强度进行检测。
3.4钢筋混凝土构件主筋、箍筋配置数量、间距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5外观质量及结构缺陷普查。对结构构件的外观质量及缺陷情况进行调查,着重检查承重构件是否有开裂、破损等情况,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3.6结构抗震鉴定。根据最新颁布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对所有房屋进行抗震鉴定,主要包括房屋的高宽比、梁垫、壁柱、圈梁构造柱布置情况、抗震横墙间距等。
4安全性鉴定结果分析
根据《民用可靠性鉴定标准》对房屋安全性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结果统计见表3。
鉴定结果表明,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均以B级居多,安全性等级为Bsu级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近80%,说明大部分校舍安全性能均处于较为安全的状态,但仍有少数校舍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D级。经分析,这些校舍均大都处于较为偏远的乡镇,房屋建筑、施工质量较差,且这些房屋建成年代都较久远,房屋年久失修,一些结构构件趋于老化;还有极个别校舍处于对抗震不利地段,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5抗震鉴定结果分析
5.1房屋鉴定类别统计见表4。统计结果表明,所检测房屋以A类、B类为主。所有房屋中,一层房屋有74栋,五层房屋仅1栋,二、三、四层房屋数量较为平均。所有房屋层数及高度均在规范要求范围内,高宽比均满足规范要求;房屋平面形状基本上以比较简单的矩形为主;房屋基本上无错层,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以上均为对抗震较为有利的情况。
5.2砖混结构房屋楼面板、屋面板多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屋盖、楼盖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较为可靠,但是绝大部分预制板之间都存在板间顺缝,有的预制板缝过宽,不仅影响外观,还存在安全隐患。
5.3 90%房屋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距离及外墙尽端到门窗洞边的距离都大于规范要求的限值;部分跨度大于6m的大梁存在由独立砖柱支承的情况。
5.4层高大于一层的房屋中,约有一半的房屋圈梁、构造柱的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一些设有圈梁的房屋圈梁在楼层内不封闭或设置不足。
5.5房屋承重墙体砖墙块材材料强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但是近70%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风化较为严重的墙体局部砂浆出现粉化,砂浆强度推算值为0,严重影响结构的受力性能。
6提高校舍抗震能力的措施
针对检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整体加固、局部加固或必要的维护等措施改善结构的抗震性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6.1对于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级的房屋,对房屋危险点、危险构件进行加固、改造。如增大截面法、置换、粘钢、贴碳纤维等加固方法;对于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su级的房屋,若其加固改造费用超过新建工程的70%,则对该校舍房屋拆除重建。
6.2对于墙体砌筑砂浆强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校舍建筑,应对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整面墙体进行加固。如钢筋网复合砂浆加固法。
6.3对于未设置圈梁构造柱、圈梁构造柱设置不合理或设置数量不足的多层砌体房屋,应从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进行整体加固,如墙体加固、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纵横墙交接处墙体、设置钢拉杆等。
6.4对于结构体系不合理、结构布置不对称的校舍房屋,应从改变结构抗侧力体系和改善结构对称性的抗震加固入手。
6.5对于抗震能力及抗震构造措施均满足要求,但存在渗漏、破损、开裂等缺陷的构件,应采取维护、修补等措施,以增强校舍房屋的耐久性。
参考文献:
[1] 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
一、探索建立危房排查鉴定机制
一是建立排查巡查制度。实行个人日常检查和镇(街道)经常性排查相结合,明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负有安全检查、日常维护责任;各镇(街道)对辖区房屋重点是1998年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小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至少一年一次常规大排查,遇台风、雨雪、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应急专项排查,排查结果24小时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二是建立危房鉴定机制。各镇(街道)排查出来的疑似危房,由市解危办汇总,并按轻重缓急依次交市安鉴办做好安全鉴定、安全检测工作。市安鉴办及时将鉴定结果、检测情况向市解危办报告,被鉴定为C、D级危房的向市解危办提出书面处置建议。三是实行房屋终身信息化档案制度。建立了由各镇(街道)城建负责人和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管理员组成的二级信息建档网络,通过对各类信息收集甄别,建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C、D级危旧房分门别类的“一楼一档”的编码建档制度,形成全市房屋的终身信息化档案体系。目前,奉化市累计建立房屋编码1775幢,完成建档1676幢,审查通过1451幢。合计建筑面积达225万平方米,覆盖住户3万户。
二、探索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
一是构建网格化监管体系。把全市11个镇(街道)按村、社区规模等划片定区85个一级网络,把35个城镇社区按房屋规模等。划分为231个二级网格;每个网格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落实一级网络片区监管员83名,二级网格房屋安全管理员231名,每个片区监管员联系5-6名安全管理员,确保发现“问题房屋”后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全市形成以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镇(街道)负责人为架构的三级监管体系。二是实行双线分类监管制度。实行镇(街道)属地监管与市安鉴办技术监管相结合的“双线监管”办法:属地监管以行政区划为界,横向到边;技术监管以专业技术为支撑,纵向到底,确保监管全方位、不留空白。同时,对整体拆除外的C、D级危房又分特别重点监管、重点监管、一般监管三种类型,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实行分类差别式监管。比如对特别重点监管类,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蹲点观察,市安鉴办落实检测责任人,检测情况一日一报。疑似危房在鉴定结论出具前,实行特别重点监管。三是实施常态化监管考核。按照“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要求,把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细化明确房屋安全管理员、日常巡查、高效执法、应急处置、安全信息建档、定期督查通报、落实责任追究等7项制度,构建动态常态监管和考核体系,确保全市房屋全程监管、实时监控。
三、探索建立危房解危机制
一是明晰解危程序。危房解危一般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批―施工―验收”五步程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填写《危险房屋解危申请书》提出申请;所在镇(街道)受理申请,帮助提起赔偿诉讼和提出解危方案;市解危办审批解危方案(重大项目解危方案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根据解危方案施工建设;有关部门在房屋交付前进行验收或联合检查。同时明确规划、建设、气象、消防等部门要简化手续,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二是实施五种解危模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地质条件等情况差异,实行加固、原拆原建、回迁安置、异地置换、房票置换等五种解危模式,逐一明确适用条件、解危措施和主体责任,予以分类处置。加固,主要针对地质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危房;原拆原建,主要针对应整体拆除且危房所处位置地质条件较好、周边房屋状况良好的单幢或者独立的危房;回迁安置,主要针对应整体拆除且危房区域相对集中、所处位置地质条件和周边房屋状况良好的危房;异地置换,主要针对应整体拆除且不宜原拆原建、回迁安置的危房;房票置换,主要针对应整体拆除且建造年代较长、周边房屋整体质量和居住环境较差,不适宜加固或重建的危房。
四、探索实施危故应急救援机制
一是实施快速现场救援机制。“4・4”居敬小区塌楼事件发生后,全面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分设紧急抢救、医疗救护、原因调查、新闻媒体、人员排查撤离及保障处理五个组,第一时间调动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建设、安监、城管、街道等各地各部门力量,各司其职、协同救援,争分夺秒抢救被困人员,不惜一切代价救治伤员。二是实施信息舆情导控机制。为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搅浑事态,通过“奉化”官方微博等途径及时动态信息,并于当日两次举行新闻会,向社会各界公布事件有关情况。三是实施安抚安置机制。组建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志愿者团队,选派3名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及时跟进对伤者和家属展开一对一心理辅导工作,确保情绪稳定、社会安定。挨家挨户上门疏导周边住户,对受灾居民实施一对一户服务,及时发放政府慰问金、暂时安置费。落实酒店房间作为临时避险救灾点,确保受灾群众吃住有保障。
五、探索建立危房解危组织保障机制
第一条为彻底清理已使用的“五无”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行为,有效遏制新的“五无”工程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五无”工程,是指1998年3月以后在建和已建成使用的“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无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60平方米以上、二层及二层以上)。
1998年3月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凡属建设管理手续不齐全或者属违章建设的,按建设年代当时的法规进行处理,不属本办法处理范围。
二、权责界定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清查处理“五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开展清理处理“五无”建筑工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大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成员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负责全市清查处理“五无”工程工作情况收集、联络、督查、协调。办公电话:5525852。
第五条各镇(街道、农场,下同)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已建和新建的“五无”工程,负责督促依法清理和报建。市政府将把各镇在建工程的违法违章情况纳入当地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五无”工程监管不力的镇,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镇也要相应成立以镇长(办事处主任、场长)任组长,分管建设规划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办主任、招商办主任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的“五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小组每两个月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总结和部署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局依法按时审批各类建设工程,加强对审批后的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加强对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的处理,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市安监局按照分级处理原则,负责查处因违法建设而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市公安局应积极配合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在查处“五无”工程的工作中出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消防大队对已经查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消防审查验收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市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时,应查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并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第十四条市供水、供电部门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没有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的,不得供水、供电。对发现擅接水电进行违法建设施工的,应及时通报市清查处理“五无”建筑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各镇要依照《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做好新建工程的监管工作,发现违反基建程序的项目开工,要立即发给停工通知书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市建设局(违反规划的还应及时通知市规划局),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协同当地政府、市安监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能对未报建先施工的工程提供相关服务,否则,由市建设局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在建“五无”工程的处理
第十七条对在建的“五无”工程,严格依法处理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停工补办手续。
经查出属“五无”的在建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部门及时制止其建设,并即向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报告,依次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关手续和质量确认,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经查出的“五无”工程,建设单位拒不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手续的,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均可发函通知供水、供电部门,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供水、供电部门在接到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停水停电通知时,应积极配合,做好停水停电工作。
四、对已竣工使用的“五无”工程的处理
第十九条各镇专项整治小组负责督促本镇区域内的“五无”工程业主到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对查出的“五无”工程,市规划部门依据下列原则处理:
(1)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用改正措施的,不予补办报建手续,由市规划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整改和整改后补办报建手续。
(3)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给予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五无”工程业主在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后到市“五无”工程清查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2)设计图纸。
(3)消防验收合格证(自用私人住宅除外)。
(4)环保建筑噪声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五无”工程业主依照下列情况对“五无”工程分别办理检测鉴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1998年3月以后产生的“五无”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及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多层厂房、宿舍、办公楼的“五无”工程,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或者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检测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年版)》(JGJ125-99)对检测项目的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房屋整体(鉴定单元)等三个层次进行安全性检查鉴定和等级评定。
(2)1998年3月以后产生的“五无”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及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公共建筑、单层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五无”工程,由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由市质安站、设计院、监理等有执业资格的工程师组成的专家组,依据第(1)款规范、标准联合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五无”工程业主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的程序:
(1)房屋安全鉴定完成后,“五无”工程业主持《**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到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理。
(2)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备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建筑结构安全的,由市建设局核发《**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作为产权登记的组成文件。
②建筑结构不安全需加固补强的,在检测报告签发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补强加固,补强加固工作应符合粤建规字〔2001〕78号文的规定,加固补强的工程必须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跟踪监督。补强后的工程必须经业主组织加固补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鉴定机构验收合格后,市建设局根据工程加固补强竣工验收文件核发《**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作为确认产权的组成文件。
第二十四条“五无”工程登记产权的程序:
由业主向市房产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登记:
①房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⑤消防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⑦《**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
⑧违法建筑已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⑨具有合法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第二十五条“五无”工程业主自其房屋被确认为“五无”工程之日起18个月内逾期不办理规划手续的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理、逾期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又逾期不办理补强手续的,由市建设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作出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无意义进行加固补强或无法加固补强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局依法发出停止使用通知和责令立即疏散人员。对影响公共安全的,责令在一个月内完成排险工作。对逾期不办理补强手续的,由市建设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拒不执行市建设局指令的,由清查处理“五无”建筑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用一年半时间完成已使用的“五无”工程清查和处理工作。
天花板掉落 飘窗处漏水 多数住户称自己房屋问题不断
9月19日晚上7点,家住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9号1幢2单元203的陈女士一家三口正在家中吃晚饭,突然天花板轰然倒塌,将家中的老人头部砸伤,当下送进了120。
老人头部的问题并不是很严重,但是由于受到惊吓,心脏出现不适。老人的媳妇陈女士说,出事的时候,她正和婆婆、儿子在家里吃晚饭,忽然一块天花板掉落,砸中老人头部,当即就流血了。她担心还会发生类似的事儿,连夜和家里人一块儿搬出去住了。
地面墙体都有开裂现象,一些裂缝大的都可以伸入一只手掌!
无独有偶,抚宁巷的吴女士对着邻居抱怨道,“哎,我家飘窗又漏水了,这已经是第二次了!”眼前的铝合金窗框不断渗水,恰巧前段时间天气一直不太好,有点儿雨,本来雪白的墙面已变得水迹斑斑,有些地方甚至有些发黄或因泡久了而表现出来的凹凸不平。
其实不仅是飘窗,这一片多户人家的屋面、外墙,甚至卫生间都出现渗漏现象。
相比于新小区,老房子的问题似乎更加严重些。上城区算是个老城区了,它就是个典型的例子――长时间的风吹日晒,混凝土结构难免出现缺陷,墙体内会出现疏松、孔洞、贯通裂缝等。而且在地下水的侵蚀下,这些缺陷会逐渐扩大,导致钢筋锈蚀、混凝土劣化等一系列问题,甚至损伤建筑结构,引发建筑形态改变。“而且由于房子建得早,墙体内的防水材料少,而且一些保温、隔热材料是会吸水的,时间一长,墙体就像一个蓄水池,一旦达到一定的量就会渗漏出来了。”
“其实,类似于屋顶漏水、积水等问题,不论新房子还是老房子都是有的,这主要是房屋建筑质量的问题,根治起来比较困难。”上城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而且他们管辖的这一区块属于老城区,老房子比较多,这几年也在不断修缮的过程中。
老房子年久失修,不同程度地存在楼体倾斜、墙面开裂等问题,他们也很焦虑,只能做好本职工作――接到群众电话在两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问题,分析解决方案。另外,建设局的工作人员也在反思,也和建筑院、施工单位、开发商公司沟通交流,到底问题出在哪儿,希望这些安全隐患能尽早消除。
旧房改造持续中,新房建设严把关
而身处危旧房的居民最关心的就是:如果发现房屋有危险,该怎么办?维修危房的钱该由谁出?
其实根据相关政策,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建设单位、使用人等)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后确认是否构成危险。
“其实鉴定机构的工作,到这一步就基本到位了。”房屋鉴定专家江萍说,“房屋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如需翻建,接下去的申报程序,主要由建设、规划等部门受理。”
她告诉记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为属地管理,每年各个区住建局都会进行排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督促其产权人委托鉴定,“对许多被判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进行了改造,因此危房数据一直处于动态波动的过程中,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数据。”
那危房改造,该由谁来出钱呢?“这个要根据每幢房子的单体情况来分析,主要按责任主体来划分。”江萍解释,造成危房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说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材料标准、环境影响、装修拆改、个人维护等等,“一般按照这些原因来划分责任,如商品房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则应追究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主体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杭州的几处危房,相关部门一直在协助解决当中,但仍然碰到了一些问题,“这也是危房改造中的难点。”江萍说,“房屋产权人意见较难统一,或在房屋改造的要求上,不完全是以安全为主的。”
另外,江萍还认为危房改造的资金保障,以及相关一整套操作流程的制度保障上仍有欠缺,她说:“早几年有一个危旧房集中改善工程,但这主要是改善非成套老旧住房,就是没有卫生间、厨房间,或厨房间、卫生间与住房分离的老房子,目前集中行动已基本结束。现在处于一个收尾阶段。”
除了老房子,在现在新建的房屋中,建筑工程仍在不断扩张、发展,防水材料和技术水平越来越高,验收合格率越来越高,但使用中的渗漏率却也越来越高,除了居民通道的开放,质监站的工作人员也在防水材料、混凝土等材料上把关。比如防水材料(分为刚性和柔性)是否选择恰当,是否涂抹均匀,会不会在交接点漏涂了;或者是墙体内的管道、通气孔出了问题?”
××中学 高永和
高永和同学:
买房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因此在购房之初,务必要对房屋的产权性质、所有权人等做全面的调查和了解,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从房产证书的性质来看,房屋产权划分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限制出售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进行销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②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出售,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销售,但需补交35%的收益。
另外,要着重提醒你,有几种房屋绝对不能购买,因为风险极大:
①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②违章建筑的房屋;③所有权为共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房屋;④鉴定为危房的房屋;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⑥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⑦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同意出售的房屋;⑧依法被司法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⑨已出租给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房屋;⑩侵害单位优先购买权及单位与员工有特殊约定不允许转让的房改房,等等。
我叔叔今年春节期间酒后开车被交警查到,经认定为“醉驾”,要受到刑事处罚。家里人慌了,四处找人疏通关系,还想找律师作无罪辩护。请问老师,我叔叔仅仅喝酒后开车,也没有发生任何事故,这就算“犯罪”?家里人为叔叔做的这些工作也没有用处?
××十六中 吴新宇
吴新字同学:
“醉驾”被定性为刑事犯罪行为后,“醉驾”本身就是犯罪,并不以是否发生事故为条件。国家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就是不放过任何一个喝酒开车的人,因为放过一个酒驾者,就意味着给群众生命增加了一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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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要求各地交警在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上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对违反规定不查处、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降格处理、干扰执法办案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醉驾入刑”后,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目前,交警在查处“酒驾”时,一般是路查、通过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若有异议,则通过抽血验血方式测酒精含量,如超标,则进行行政处罚。对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的,不管有无异议,都将立即送医院抽血检验并最大限度搜集证据。采集血样时须采集两份,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醉驾”者如果对血液化验结论无异议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侦查;对血液化验结论有异议的,则用备份进行重新鉴定。
【关键词】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结构检测;作用探讨
建筑物的“楼层高”和“体积大”的特点不断显现了出来。随着钢筋混凝土技术和预应力施工的发展,建筑物的安全性也成为房屋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安全性作为房屋建筑中最基本的质量属性之一,对于建筑内的居民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承担着直接责任。
一、房屋安全结构检测的重要性
在城市建筑物群体设计和建造的过程中,建筑设计师要想保证房屋安全,必须要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开展品管工作。这样,才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建筑中的失误,找到具体施工过程中与建筑设计不匹配的地方,这样才能够保证图纸设计计划与平面工程相配套,避免更多的建筑错误产生。在城市建筑设计的过程中,运用钢结构混凝土箱梁设计手法的重点就是要把建筑物和城市空间进行混合加固的方式进行排列。通过高强度的钢筋混凝土材料的施工,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建筑物抗台风、抗地震和抗击雨水侵蚀的能力,从根本上保证建筑物一定的稳定性,从而实现房屋安全性的提高。
二、房屋安全性鉴定中结构检测的技术要点
(一)根据房屋建筑施工图纸展开检测工作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建筑师需要设计大量的施工参数表格,针对房屋的对称结构进行图纸测绘,在结构检测时,必须要以“原始材料图纸”,为参考依据进行一系列的房屋结构各项参数的设计和分析。除此之外,还要进行地基稳固程度、钢梁支撑系数等大量数据的繁琐计算工作,现场结构检测中最为严格的部分是钢筋结构的抽检,钢梁箱体结构是建筑物内部的主体骨架,起到了结构支撑的重要作用。因此,它是整个建筑物环境验收施工中最重要的一环,在房屋安全性的结构检测中要根据最后纸和笔所绘的一幅又一幅具体的建筑设计图进行具体比照。
对于工程设计中要求完全焊透的一级焊缝必须要采用大数量样本抽选的方法,在整体结构中抽取60%以上的钢结构主体焊缝,检查焊缝的长度是否合适。初次之外,对于不需要完全焊接透的一级焊缝只需要在整体部分中挑选10%的样本进行检测。另外,除了遇到某些特殊的工程施工情况,必须要保持结构检测的程序完整和规范性。从安全操作步骤来看,应该兼顾到安全检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最后由检测机构和安全监理机构、建筑施工机构三方共同配合,组成房屋安全结构检测质量评估小组。由检测机构负责调配小组内所有成员各司其职,并且负责现场抽查数据的整理和调查工作之后的汇总,并且制成安全检测分析表格,为建筑工程结构最后的分析提供权威的证明。
(二)优先进行特殊工程的安全性检测
安全监理机构负责配合检测小组的工作,例如,在优先检查的过程中,进行特殊工程施工标准的分析,对于钢梁结构和混泥土砖墙提供充足的检测参考标准,选取的样本严格按照《钢焊缝手工制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来展开施工操作。由于钢梁结构在初期的骨架焊接过程中,在钢缝中加入了焊剂之后,一般采用电弧压力焊接的方式进行钢结构的焊实工作。
电弧焊剂需要被焊机通电加热到2000摄氏度左右才能发挥作用。在焊缝相接处的温度达到2000度以上,并且保持30秒以上,相连接的部分钢筋会液化,继而凝固成具有较强稳定性的整体。工程的施工机构需要出具,当初进行钢筋焊接的焊点数量密度和位置等报告,由原设计单位的工程力学结构分析师针对现场施工的钢结构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对比,判断出建筑物的受力强度。根据钢筋分布的密度和钢筋筋体的屈服强度,判断出房屋建筑机构的整体协调性。由混凝土的现场结构检测展开,根据检测项目的各项数据标准和混凝土结构的抗压强度进行现场试验,观察其抗压强度是否符合设计的具体要求和工程施工的具体标准。
(三)坚持“以重点检测为主,以部分检测为辅”的方针
一般情况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现场检测所选择的落点位置,都是在建筑物施工修筑的过程中,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重要部分。因此,在房屋安全性结构检测鉴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重点检测为主,以分部检测为辅”的建筑检测指导方针。此外,选定的钢结构构件要涵盖项目工程中的所有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不能因为该部分的结构不属于承重结构,而忽视了对于偏房结构的稳定性检测,从而导致钢梁结构出现坍塌和部分散架。
由于对整体施工现场的结构检测,主要体现在对钢筋混凝土等直接的受力结构进行普检,其构件的选择一般会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一般情况下,严格按照每一千平方米一个的标准进行。房屋安全结构检测鉴定小组如果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的意见和判断信息,必须要紧急召开会谈,针对房屋建筑的整体检测细节,开展结构稳定性方面的分析,如果检测出来的结构与工程验收的具体标准和现实要求,有较大的差距,必须要紧急上报给建筑工程的总负责人,安排施工补救小组,根据各种已经掌握的施工过程中,房屋建筑工程进度的各项资料展开结构性的加固。除此之外,还需要会谈建筑公司的后勤采购部分,对于原材料的使用情况还要进行现场抽检,监测施工人员在施工制造的过程中,是否有“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后期测绘材料的整理,要尽可能多的覆盖构件的结构和类型,对于抗压强度存在疑问的特殊构件,应该优先监测。例如在建筑房屋内部的电气安装部分,如果不进行后期的质量检测,可能会导致安装故障和质量问题,一旦家电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不对其进行整改是很危险的,会导致整栋建筑物出现失火的风险。
后期的二次施工不仅耗时费力,浪费一定量的建筑结构和施工材料,还会导致一定的后期安全隐患。如果,暖气管道出现大范围的破裂,内置地暖设施出现严重破损,恰好它们又位于建筑结构的承重部分,就需要对房屋建筑的墙体进行破拆施工,这个时候往往会造成建筑墙体的局部损毁,对于保证建筑物预应力和均匀受力的完整性相当不利。除此之外,对于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部分,进行二次施工补救,往往需要耗费品质管理人员大量的建筑风险评估的时间。
三、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具体原则
(一)坚持“以检养护”的质量安全初衷
由于建筑空间和建筑实体是机和形体的组合与叠加,运用以“整体为主,局部为辅”的建筑设计分析,采用先进的施工手法进行建筑房屋安全性的分析,十分必要。对于局部的构件部分,首先要在影响建筑结构整体安全的重要部分进行细节排查,其次,从建筑过程的整体上来看,要涵盖该项目中的所有的砌体砂浆强度等级,并且要尽可能的覆盖结构和构件的类型。对于工程的特殊位置选择方面,比如地下室部分、首层和顶层部分需要进行结构性重点检测。因为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容易受到建筑物沉降的影响,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墙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地下室内泊位停车部分受到严重的安全威胁,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部分保全工作的展开。顶层部分由于直接楼层较高,受到的风力侵蚀情况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导致结构稳定性出现问题,由于遇到地震等地质灾难时,底层部分承受的压力最为直接,因此,对顶层的抗风力和抗地震干扰的性能判断要求比较具体。此外,对于建筑物的首层结构部分来说,必须要对四面个的承重墙部分展开实施科学检测,在检测的方法上,同样要以无损检测为优先,不能由于后期的检测工作,而损坏了建筑物本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丧失了前期工程检测操作中“以测养护”的质量安全的初衷。
(二)结合普检和优检的检测原则
对于混凝土、砂浆部分的抗压强度的普检和优检结果,如果远远低于设计的强度等级,必须要进行骨料二次拌制和糊实操作。建筑骨架的稳定性如果低于建筑物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需求,必须要展开后续的加固施工,比如“三角形稳定性设计”和后期“钢铆机构”的混合结构施工,保证房屋建筑立方体结构抗压的稳定强度。通过更新检测标准使得建筑物的施工设计强度的最小值达到建筑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89%以上。
检测机构应该至少为委托方提供3-4份房屋建筑质量检测报告的详细部分原件。申报质量安全的结构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至少要是评优工程委托方,并且在申请“合格优质”单位时,要为委托方提供至少6份检测报告的原件,为建筑物的验收合格保准原始的检测材料支撑。通过将建筑物和城市空间进行连续的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和优选,使得建筑物内部的各自稳定性与对称性彼此相吻合,使得复检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这样,才能够既体现出建筑物设计科学中的现实美感,又能够保证建筑物的检测结果完整和优检成功。并且,还应该由建设单位将各种结构检测分析的信息汇总成《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分析整合报告》,交付给工程的质检机构备案。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建筑难度的增大,大跨度、多层结构、大建筑难度的房屋建筑不断出现,人们对于房屋建筑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尤其是近年来各种工程事故频频发生,使得人们在选择住宅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房屋建筑安全性的考虑。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在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的各个环节,做好房屋的安全状况的各种检测。建筑工程人员在进行建筑对称设计时,需要对建筑物的整体格局和工程进度进行掌控,根据一个建筑物的图纸和各种施工参数,才能够展开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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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推进县城区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守牢房屋建筑安全底线,切实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实处。
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县城区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并录入“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形成电子档案。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形成台账。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逐项建立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2022年12月底,基本完成县城区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建立完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整治范围
县城区四个社区辖区内的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地(约800幢房屋)。重点突出居住建筑及受灾房屋、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疫病集中隔离场所、文体场馆、交通运输场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院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乡结合部群租房、临时搭建的人员活动场所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加强房屋建筑排查。“四无”建筑(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违法违规改建(扩建),擅自加层、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然在用建筑,老旧建筑;“三合一”场所;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或重塑空间形态,违规装饰装修,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外墙保温材料采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易可燃材料,建筑外墙饰面脱落、外墙保温层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结构松动,受洪涝灾害威胁严重的房屋建筑;违法违规建设、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洪涝灾害隐患等情况的农村房屋、彩钢房板房。
(二)加强人员聚集场所排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防火分隔是否完好有效;防排烟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系统完好有效;报警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系统完好有效;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等。
(三)加强隐患排除整治。建立问题隐患和疑似违建房屋清单,抓好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在危险尚未解除前,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暂时不便拆除但危及周边安全的,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人员随意出入;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应立即组织撤离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垮塌事故。
四、排查步骤
(一)宣传动员(2021年1月15日—25日)
县住建局、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房屋建筑违法建设、使用、经营活动的危害,动员群众大力支持和配合排查整治。要加大房屋建筑安全知识宣传,提升全民房屋建筑安全意识,共同抓好这项关乎百姓民生、社会安全的工作。
(二)自查自纠(1月26日—2月28日)
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由业主进行自查,向所属社区报告相关信息,规范房屋使用行为。
(三)数据核实(3月1日—10日)
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由各社区协助对需排查的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地的数量进行核实。
(四)县级核查(3月11日—6月30日)
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幢为单位对排查范围内的既有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地等建筑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及时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出具房屋安全的鉴定证明。在排查过程中,同时建立疑似违建房屋台账,并对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等相关程序审批手续开展复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县住建局牵头,成立以县住建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同时负责组织协调排查整治和专项清查工作及审核各项经费开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划分,积极参与排查整治和专项清查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排查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和专项清查工作经费的落实。要将排查整治和专项清查工作经费列入年终预算调整,专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