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股权投资基金论文

股权投资基金论文

时间:2023-02-04 13:17: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投资基金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股权投资基金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信息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China's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very fast.But in China some private equity funds' cash flow chain management is terribly poor. Therefor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f limited partnership or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ystem by international laws of China's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break of the cash flow chain.

Key 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Limited Partnership;Private Equity Fu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研究基础

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它是由private equity firm(私人直接投资公司)管理的,以策略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的角色积极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它投资未上市的新兴企业,期待靠投资标的企业的首次公开招股(IPO 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大赚一笔,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权,然后通常会将之私有化(下市),放手改造,优化管理,再重新上市大赚一笔,然后退出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简称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和黑石集团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吴敬琏、吴强、石勇进和张瑞彬等开始运用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对PE的投资运作机理、契约关系和制度环境进行了研究,对于PE投资的作用和政策研究在近几年形成了热潮[1],但大都不涉及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际化出路相关的问题。对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侧重于微观层面和“技术“层面,也出现了一些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倾向,例如夸赞PE管理者具有超人的鉴别能力是违反实证研究的,而且过分强调了PE支持高科技产业化的“历史责任“[1]。其实,这是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研究没有实现国际化,中国股权投基金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与国际接轨还有一段距离。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真空

中国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2006年到2008年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黄金扩张时期。2006年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为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旺盛的市场需求和融资的法律基础。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对129家中国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投资机构数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但现有融资工具和金融服务仍然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仍然不高,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立法方面滞后了。中国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法律规范,没有与外国接轨。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准入有待明确,监管体系不够成熟等,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不适应产业创新的需要,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占比例过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严格来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下,管理主体往往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他们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即以各种委托的方式操作着巨额资金[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过去几年中,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迅速发展,却没有遵守有限合伙制的国际惯例。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不够,遵守法律法规不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防范做得不够;在美国金融危机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资金链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要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制定或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融资压抑和金融垄断,以与国际化接轨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

(一)遵守国际惯例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化

按照国际化要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s)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s)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时缴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要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3]所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加快立法,争取与外国先进国家的相关法规接轨。

1.明确界定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性和组织法规

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禁止新加入的PE,为了拉客户,给企业报价过高,不懂行业自律,破坏了商业氛围。减少和禁止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给企业胡乱报价的现象。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树立正确的收益观和科学的利润观,严格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

2.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

从改革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入手,完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制度。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采取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或双重征税,[3]采用私募股权投资融资的新型资本促进中国高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中国高科技产业化。

3.建立公开、公正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并积极促进高利润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做大规模

以严格合理的程序和法律的形式,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各项权能,逐步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对相关企业选择的发言权,力争协助和发现管理良好的各类优质企业到股票市场发行上市股票融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为股票上市的大型公众公司。

(二)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风险防范

新加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金融公司,忽略了风险,投资失败率增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融资风险防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一个健康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不但要充分利用好已经募集的资金,而且还应从外部科学、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不要为了增加利润,增加了股权投资的风险,在负债结构中,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应该更广,严禁保底承诺下组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成为地方债的替代品[4]。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降低和防范对相关企业的融资风险就尤显重要。

(三)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的资金链管理

美国金融危机,导致中国私募投资在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要预防集资诈骗,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向募集资金的渠道[5],用法律界定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控股公司、个人投资者、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都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6],因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链管理,是指使得现金--资产--现金增值的循环不断延续,维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不断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的良性循环的过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维持运转,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不断良性地运转。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人才的国际化

积极探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国际化双语人才。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人或其代表进入管理层参与国内国际企业管理,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积极普及“培养双语国际化人才”的理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促进着中国国际化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

(五)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

加快私募股权投资信息化建设,建议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促进其运行信息化,采取规范化的法律制度,通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信息化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引领金融科技化和信息化潮流,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信息化科技创新,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结论

2009年开始,最近三年里中国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会重新洗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按照国际惯例采用有限合作形式很有必要。无论如何,中国PE在未来数年内依然是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圣地。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一定会有大的发展空间,一定会为中国公民的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冯进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国内外研究综述[J],经济师,2008年第5期.

[2] 游筱璐、徐鹏.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比研究[J],决策&信息,2008年第5期,总底1期.

[3] 姚琦.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J], 财会月刊, 2008年第3期.

[4] 王佩真、殷洁.国际视角下的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J],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10期.

[5] 张荣琴,发挥产权市场平台作用拓宽私募股权融资渠道,产权导刊[J],2008年11期.

[6] 汤翔,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启示,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J], 2008年第10期.

第2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金融危机;适度开放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发展机遇

在世界范围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有三种形式:有限合伙、信托和公司。其中,以有限合伙型最为常见,公司型最为少见。毋庸置疑,有限合伙型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应的,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激励约束明确,从而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指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管理机构)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协作。信托型蕴涵的是一种“委托——受托”关系,由投资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经营,投资人作为受益人分享利益,不参与基金资产的具体运作。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所体现的是一种“委托——”关系,它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即可成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公司经营者以公司名义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此形式基金的缺陷明显,如问题、双重征税问题等都是不可避免的。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指导

金融危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功的三大要素:长期性、公共性、价值投资。

1.长期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广泛汇聚着巨额的长期公共资本,在长期价值投资中创造了骄人的业绩,其凭借独特的投资眼光和高效的管理技巧,严重的金融危机中,超越了投行,得以善存。其成功不仅得益于其高效的投资管理技术,也得益于其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2.公共性。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源自于公共资本,才使得其在管理和盈利模式上也独具特色,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潜在价值它更为关注,正是这一特色使私募股权基金获得了超乎寻常的长久而持续的收益,也使其成功地避开了经济危机的正面冲击,并可以在更长的经济周期中化解投资风险,实现价值投资收益。

3.价值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价值投资上对于熨平经济波动具有积极意义,它大大减轻或提前消化了一国资本市场的投机性和泡沫,其收益与公共资本相关联,既提高了公共福利水平,也使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联,保持了两者的一致,不致寅吃卯粮。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促进效应。私募股权基金能加快国有企业产权社会化的步伐,使国有企业在保留相对的所有权和相对的控制权的情况下适度开放产权,适量吸收私募股权基金等外来资本,逐步淡化企业的行政色彩。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授权私募股权基金制定国有企业产权社会化的方案,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向社会募股、员工持股以及企业兼并、联合、互相参股等形式,向现代企业转变。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促进效应。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产业整合的重要市场,国内产业投资需求日益旺盛,产业整合的潜力巨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根据经济规律和产业政策进行科学投资,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行为进行引导,引导社会资金的正确流向,从而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促进效应。

3.平滑非上市公司的上市效应。中国上市公司所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治理结构较差,而私募股权资本的加入,可把上市公司存在的治理问题尽可能地在其上市前的私募市场上解决,从而有效避免公司上市后经由公开市场的放大作用造成的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即便企业不以上市为目标,仍然对其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4.有利于促进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减少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过度投机行为。发展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我国现阶段金融发展的重点之一。私募股权基金在其运作的同时,可推动非上市公司的公开交易,从而营造出中小板等场外交易市场,减少股市与楼市等领域的投机行为及国内投融资渠道不畅所造成的整个资金市场的不平衡发展。通过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新的投资渠道,把资金配置到真正需要的地方,也有望缓解国内资金的流动性过剩,减少通过资产价格的投机。

第3篇

关键词:硅谷银行;投贷联动;股权融资;科技金融;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信贷产品创新;金融创新;风险控制

一、投贷联动:商业银行科技企业贷款的金融创新

传统主流理论认为,高风险投资方式以直接融资为主,这一观点却被国际最新研究动摇了,实际上直接融资也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例如2015年美国资本市场对生物技术公司投资出现井喷,但是资金更多投向行业龙头企业,没有创造足够多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公司由于担心创新风险影响资本市场对其盈利前景的评价,因此产生避险倾向,从而造成研发投入减少,有的甚至延迟采用新技术或者新流程。此外,银行融资对企业创新也显得非常重要,2003年以来美国约有40%的登记专利用于贷款质押。对于很多初创企业来说,即使无资产可供抵质押,来自银行的间接融资仍是企业初始资金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社会融资股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已无法满足企业需要。围绕资本市场进行传统业务的转型升级,商业银行需要在管理制度、产品设计上进行创新,兼具传统信贷融资及股权投资特征的投贷联动业务受到关注。所谓投贷联动是指商业银行信贷投放与银行内部设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设计相关制度,以投资收益来弥补信贷风险,使得科技信贷业务风险和收益得到匹配,从而为科创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其中,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可以财务投资人的身份,选择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或者成长期阶段的非上市科创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从而分享投资收益同时承担风险,并根据约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最终适时退出股权。这种“股权+债权”的模式是为处于创业期的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投贷联动按照股权分享形式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银行与外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模式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采用此种模式,主要有投贷联盟和期权贷款两种模式。投贷联盟是银行联合外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额度;期权贷款是银行在达成的贷款协议内容中约定可把贷款折算转换为一定比例的股权期权,在企业以IPO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股权溢价后,由外部股权投资基金抛售所持部分股份,最终根据初始约定比例与银行变现分成。期权贷款模式有效规避了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直接股权投资限制,在获得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得到股权投资超额溢价的部分收益,与授信中小科技创新企业产生的高风险合理匹配。受到诸如风险控制、经营理念及专业人才不足等因素的限制,我国目前推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商业银行数量以及成功案例较少,尚处于业务探索阶段。

(二)银行内部实行投贷联动模式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下属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或者PE基金,从而在集团内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包括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及通过集团下属的信托、基金等PE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向下属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或者PE基金推荐优质客户并进行股权投资,按照科创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提供相应的信贷产品支持,从而增强综合化金融服务水平。同时,商业银行还可通过内部投行业务部门联合外部信托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行非上市公司相关股权类理财产品,向银行高净值客户募集资金投资入股目标企业,从而获得股权收益。内部投贷联动模式能充分发挥银行集团优势,缩短决策环节,降低沟通成本。但由于中小银行并不具备混业经营条件,其适用性受到限制,因此内部投贷联动模式更适合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

(三)向外部风险投资基金发放贷款即银行通过直接向风险投资基金发放专项用于目标企业的贷款,从而间接开展对科创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在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项贷款只能用于目标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或固定资产贷款需求,不得进行相关股权投资。这种模式对银行来说在操作上更加简便易行。银行不需要直接跟分散的目标客户科创型中小企业打交道,只需跟少数风险投资基金发生业务联系,且这种联系主要为信贷业务,这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强项。银行完全有能力筛选出资质和信用符合要求的风险投资基金作为自己的合作对象,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突破现行的法律框架。

二、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存在的问题

国内投贷联动试点方案公布以前,无论是商业银行与外部PE/VC基金合作,还是设立内部资产管理公司或PE基金都难以成功。与外部股权投资基金合作的模式,银行无法直接进行投资,银行得到的认股期权只能由委托机构代为持有,由于银行与投资基金是两个独立法人,双方的风险偏好、利益驱动并不相同,彼此信任度不够,因此收益分配通常很难达成一致。至于银行成立内部PE基金子公司模式,由于基金和银行分别受证监会和银监会监管,在操作上面临监管差异以及股东利益平衡等一系列难题。2016年4月21日,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以及人民银行联合《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10家银行和北京中关村等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第一批试点,但目前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推进并不顺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策不明确内部投资管理子公司的风险计量及资本拨备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按照现有相关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份额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如果持有超过两年,风险权重将增至1250%。投资管理子公司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不应当沿用该规定。此外,除与外部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合作外,目前只有几家银行能够通过集团内部运行联动直接开展“股权+债权”融资业务,而为数众多的深耕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中小银行,由于混业经营受到严格限制,无法有效地直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二)潜在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存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在贷款业务上,传统商业银行普遍依赖房地产抵押,而投贷联动业务中的借款人通常是轻资产的小型科技企业,发明专利是其最有价值的资产。由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并不成熟,政策法规不健全,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评估难、抵押登记难以及风险控制难等问题。在股权投资上,从经办行贷款发放,到经谈判取得投资期权,再通过投资管理子公司代为持有,在满足约定条件情况下由投资管理子公司转让期权,或者进行行权投资,最后通过特定条件实现投资退出,整个过程环节多、时间跨度较长,涉及贷款经办行、投资管理子公司、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投资机构4个相关法律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旦产生纠纷被,银行败诉的概率很高。

(三)股权投资如何补偿贷款风险本质上,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核心在于贷款业务,贷款业务如何有效激励,产生风险以后又如何补偿,是投贷联动业务的关键问题。在业务人员激励机制上,由于股权投资是由投资管理子公司负责,贷款是由银行信贷人员负责,一旦贷款出现违约如何补偿,这个问题在两个机构之间很难进行协调。在考核期限上,由于股权投资和贷款业务分属不同法人,银行对支行和信贷客户经理是按年或按季进行考核,而投资收益需要5年甚至更长时间,二者考核周期存在严重不匹配。如果股权投资对贷款业务进行激励和风险补偿,则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信贷人员没有任何收益,实际上难以实施。如果由总行并表,对负责贷款的支行给予风险补偿,实际上不良贷款还留在支行机构,贷款风险还是无法有效转移。

(四)股权投资与贷款的风险偏好存在冲突投贷联动业务的目标客户主要是轻资产结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投资目标是收益总体覆盖风险,允许贷款与股权投资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失。传统上银行贷款业务的审核偏重企业过去的业绩和当前的现金流,股权投资业务审核标准注重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可见两类业务在风险偏好上存在很大冲突,因此投贷联动业务的贷款审核标准也要随之进行调整。由于银行投贷联动业务量不大,在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和考核制度下,对投贷联动相关的信贷流程、审核标准、风险偏好、不良贷款考核等实施差异化安排,从制度调整到业务链条每个环节的到位执行相当困难。

(五)股权投资与贷款决策的联动难度较大贷款业务通常由分支行自行审批决策,具有分散经营、分散决策的特点,而股权投资是由投资管理子公司自主集中决策、集中实施。因为监管政策及公司治理上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这两项业务在人员、资金、财务等方面进行风险隔离,从而使股权投资与贷款业务的决策联动成了问题。风险隔离对投贷联动业务非常重要,如果以银行自身为主体投资股权,实际上打破了债权与股权之间的关系,储户资金安全就失去了保障。如果以子公司形式开展业务,银行需要在决策和资金两个层面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从而防止股权投资风险对银行稳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人才短缺传统银行贷款是流程规范式贷款,股权投资业务极其复杂,需要专业人员具有法律、企业管理、金融、科技等复合型知识背景,传统的银行信贷和风险管理人员难以胜任。此外,在投贷联动业务中,通常银行投资管理子公司将获得企业控制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投资管理子公司可控制该企业,也可进行财务投资。但在业务操作中,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银行都无法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所在行业安排专业人才,从而使银行不得不过多依赖外部股权投资基金,这在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三、投贷联动模式在国外的成功实践——以硅谷银行为例

投贷联动模式还有另一个方案,就是推行股权贷款业务。这也是美国硅谷银行赖以成功的经验。成立于1983年的硅谷银行起初是一家传统商业银行。上世纪90年代初当加州硅谷高科技产业开始兴起,涌现了大量急需发展资金的科创型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硅谷银行推出高收益股权投资和低风险债权投资业务为组合,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创新,成功转型为科技银行。截至2016年,硅谷银行资产规模接近400亿美元,业务遍布北美、亚洲和欧洲,Facebook、twitter等IT领域知名企业都曾是其融资客户。硅谷银行推行的股权贷款业务模式是在向初创期或者扩张期的科创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与企业达成协议,获得一定数量的认股权证,在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享受股权升值带来的溢价。硅谷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精确的投资定位硅谷银行专注于高科技、生命科学、创业投资以及高端葡萄酒四大行业的专业投资,对于不熟悉的行业硅谷银行绝不涉足,哪怕像房地产等利润很高的行业也不例外。硅谷银行很少使用非常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也很少依赖抵押品的交换获得盈利。作为一家以风险投资为主的金融机构,硅谷银行通常将债权融资的目标企业锁定为处于初创阶段或扩张阶段的中小企业、已获得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及某些特定行业的中小企业。总而言之,硅谷银行只投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并进行贷款融资,在企业进入成熟期后通过适当方式退出。迄今为止,硅谷银行已经为美国一半以上取得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过融资支持,在硅谷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

(二)成熟的融资方式因为科创型企业发展迅猛且趋势难以预测,其中有些业务模式和技术的出现是前所未有的,无法对其前景进行合理的预测;此外,这些企业通常缺乏资产作为抵押,因此硅谷银行为这些科创型企业进行融资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硅谷银行一般在风险投资基金首轮或第二轮投资时就接触企业,并在企业的初创期或成长期阶段给予授信,利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方式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提供信贷融资时,硅谷银行一般选择高于普通贷款2%~3%的利率水平向目标客户授信以平衡业务风险。此外硅谷银行通常利用子公司硅谷银行资本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主要有以下两种融资模式:一是以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比例为上限采用直接参股方式为目标客户给予融资支持;二是借道创业投资基金间接地向目标客户投资。

(三)适度的股权设计即使是像硅谷银行这样有着丰富经验的科技银行,为初创期高科技企业进行贷款仍然风险很高,因此必须了解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的相关风险缓释因素。例如了解对于哪些企业,银行可以容忍更高的风险;监控这些企业的风险变化,何时需要银行采取行动;在贷款合同中要求认股权证以便缓释风险。当硅谷银行向一些风险在平均水平以上的科创型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时,为缓释风险硅谷银行在贷款交易中通常要求拥有少量企业认股权证。当目标企业成功上市或持有的股权价值增加,持有的认股权证就能带来额外收益。这就是具有硅谷银行特点的投贷联动模式。实际上,硅谷银行在贷款中要求持有认股权证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得远期利益,而是希望从部分认股权证获得的额外收益抵消向初创期科创型企业提供贷款的部分甚至全部风险。

(四)独特的风控机制由于科创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来自于科技创新的价值和研发风险难以评估,为解决科创型企业在传统风险评估模式下融资难的问题,硅谷银行专门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因为初创期的科创型企业往往很难盈利,硅谷银行主要关注企业的现金流而非盈利指标,并将其作为评价还款能力的重要指标。通常要求授信企业和投资于该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在硅谷银行开户,有利于监控企业的现金流,同时要求账户内必须维持一定数量的资金防范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参照风险投资基金对科技型企业的筛选结果,只向接受过相关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科创型企业提供贷款,并通过风险投资基金间接地监控资金用途,从而有效降低了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硅谷银行聘用了大量具有高科技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凭借其丰富的专业背景及深厚的人脉关系,有效减轻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硅谷银行通常会明确要求硅谷银行的贷款必须为债权人清偿第一顺序,这样即使企业破产清算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的损失。

四、借鉴硅谷银行成功经验,推动我国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

作为缓解科创型企业融资难的尝试,早在2009年我国部分银行就已经开始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2016年我国确定10家银行实行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金融机构对投贷联动模式的探索创新进入了新阶段。借鉴硅谷银行的成功经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在推行投贷联动业务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明确投贷业务相关规则监管机构要明确投贷联动业务涉及的风险计量和资本占用的详细规则,鼓励资金实力较强的中小银行通过设立众创空间等平台,充分挖掘中小银行的客户群体,打造多样化的科技创新孵化器,从而实现投融资快捷对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要在其发展战略和自身特色基础上,有区别地探索投贷联动模式,为处于不同发展期、行业领域和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科技融资服务,从而提高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银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一是贷款融资支持要做实,银企双方要以形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为目标;二是投资上的要价要适当,商业银行在认股期权份额、行权价格及其条件等方面不要漫天要价,其中认购股权比例应该控制在总股本的3%以内;三是相关权利义务要约定清楚,尤其注意约定内容和授信目标治理结构、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间的相容性,从而避免投资期权的约定可能为无效的风险。

(二)选择合适的激励模式投贷联动业务有两种激励模式可供考虑:第一种是采用直接激励和补偿模式。股权投资对贷款业务进行对应的激励或者风险补偿,每一笔对目标企业的期权转让或投资收益,都将由投资公司根据一定比例,以财务咨询费形式直接支付给贷款业务的经办支行;经办支行由此产生的不良贷款,由投资管理子公司根据一定比例给予收购、担保代偿或开展债转股。该模式的最大优点是不良贷款可以出表,从而最大程度地激发经办行以及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促进开发更多适合股权投资的贷款企业。但该模式操作中也有一些问题:一是贷款和股权投资期限不匹配,由于贷款通常期限较短,但投资收益的取得很有可能需要5年时间,这样在前5年投资管理子公司很可能无法产生收益来对贷款业务进行奖励或者风险补偿;二是投资管理子公司和经办行层面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等。第二种是采用“并表管理+考核改革”模式。即投资管理子公司的投资损益和总行进行集团并表管理,投资管理子公司对贷款业务不直接进行激励或者风险补偿,改为由总行通过适当专项考核方式对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实施同步激励和差异化不良贷款容忍考核机制。该模式的最大优点是操作简便,但由于不良贷款不能出表,从而使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初衷无法实现,甚至影响分支行和客户经理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三)对硅谷银行模式进行本地化调整对于硅谷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中国市场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本地化调整。银行按照相应的评判标准评估科创型企业的真实风险,然后通过测算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现金流量的变化,结合企业可能获得下一轮融资的速度和具体金额给出授信额度。此外,银行对于贷款客户还需实行严格的贷后管理,例如对企业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密切跟踪,通过高频次地观察并跟踪授信企业经营状况,核查科创型企业发展是否和预先设定的目标相符合,如不符合,应结合银行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经验,对企业开展精准的补救措施等。由于认股权证获得收益与商业银行发生贷款损失的时间实际上并不同步,所以认股权证对贷款业务的风险缓释作用不可能即刻实现,而应该从长期的角度来权衡。对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试点的相关成果,也需要耐心且从更加长远的角度看最后的收益。

(四)理顺投贷联动决策机制我国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重点在于能力的培养和投贷联动机制的理顺,而这将是一个逐步完善和非常漫长的过程。在投贷联动试点初期,建议银行根据以下原则稳步推进: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当地高科技园区合作,从而获取更多优质的科创型企业客户,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二是以贷款业务为本,实行以贷带投、以投补贷为原则的投贷联动决策机制,选择优质科创型企业进行投资业务;三是继续探索以持有并转让企业认股期权为主、行权退出为辅的操作模式,单个股权投资项目额度小并且分散;四是大力加强与外部PE投资基金合作,银行以跟投方式为主,不进行单独的股权投资。

(五)优化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因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普遍具有固定资产少、无形资产估值不便的特点,我国银行应积极调整原有风险管理体系,将企业现金流量而不是盈利能力作为主要衡量指标,通过要求企业和外部投资管理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监督投资资金流向。应进一步密切与科研院所的关系,通过共享信息促进互动,熟悉专业内部信息,从而缓解投贷联动业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坚守风险隔离原则,对科技贷款与普通信贷采取严格的人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隔离,避免风险传递造成巨大损失。加强与外部数据信息的互通互联,利用大数据平台采集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接入政府部门、科技服务平台等已有数据,从而掌握科创型企业的成长周期和规律。投资管理子公司应该建立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投资审批管理,同时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管理系统,从而与贷款业务进行风险隔离。

(六)培育新型科技人才队伍根据扶持科创金融综合服务商的既定战略定位,倾力培育一支具有创业投资背景、掌握科技和金融相关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业务团队;提高专业管理和专业人才的配置,通过多渠道、多元化合作推动人才招聘和智力引进;建立市场化动态薪酬调整体系,探索以市场化、多元化以及长短期相结合的模式进行适当激励,从而体现高激励、高责任的特点;设计关键人才胜任力决策模型,建立分层分类的科技人才培养体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科技人才培训课程,加快培育懂金融、知科技的多学科复合型人才队伍;分阶段建立和完善具有差异化、专业化特点的投贷联动业务队伍和经营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廖岷.投贷联动的作用与风险管理[N].财新周刊,2015-11-9.

[2]薛峰,周荣江,宋文鲁,王永强等.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研究[N].金融时报,2016-1-6.

[3]李立群.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新机遇[J].中国银行业,2015(8).

[4]浦发银行.结构性改革下大资管的转型与突围[R].2016.

[5]冯彦明,李欧美等.美英投贷联动业务的可借鉴模式[J].银行家,2016(6).

[6]姜业庆.投贷联动需政策联动[N].中国经济时报,2016-11-9.

[7]蒋德.学会硅谷银行的投贷联动[J].金融电子化,2017(1).

[8]上海银行.投贷联动:商业银行需先跨过六道坎[J].中国银行业,2016(6).

第4篇

7月5日,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国际金融资产管理研究院(以下简称“中金研究院”)与西安交通大学EMBA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举行了签约仪式。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谭翔浔博士、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孙卫教授和中金研究院副院长李小军博士出席签约仪式。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谭翔浔博士表示,到目前为止,经开区内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已经超过14000家。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经开区领导十分重视区内企业家能力培养和企业家队伍建设,近年来,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成果的同时着重加强了引智力度,此次西安交大EMBA云南班将为经开区乃至云南省企业家提供一个重要的学习和交流平台。

西安交通大学是2002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首批具有EMBA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之一。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声誉,自2007年以来,在教育部公布的年度学科排名中,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和“管理科学与工程”两个一级学科连续6年排名始终保持在前2名。孙卫教授表示,西安交通大学EMBA 项目,是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面向高层管理者特别开设的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项目,EMBA班每月利用一个周末集中四天在职学习(周四至周日),学制18-24个月。凡完成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获得西安交通大学授予并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发)。西安交通大学EMBA 的课程教师30%来自境外著名大学,全部拥有博士学位并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和咨询经验;70%是国内著名教授及社会精英人士,拥有丰富的教学经历及先进的实战管理经验。

据李小军博士介绍,中金研究院是昆明中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一家专门研究私募股权(PE)投资理论和实践的学术机构。昆明中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过短短2年的发展,公司目前管理资产达到28亿元人民币,业务涉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和农林、矿业、影视文化、生物制药、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作为云南省第一家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研究的学术机构,目前中金研究院共有专职和兼职研究人员18名,所有研究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60%以上的研究人员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和咨询经验。李小军博士表示,在当今西部商业机会凸现,东西部经济交融的新时期下,西安交通大学EMBA 云南班不仅能为云南企业家提供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本地商业资源,也将成为其他地区企业家切入西部发展、把握西部巨大商业机会的最佳途径。此次西安交通大学EMBA云南班将结合云南省“两强一堡”战略专门增加金融类课程,西安交通大学和中金研究院将以最实用的课程、最优质的师资和最贴心的服务欢迎广大企业家学员。此次西安交通大学EMBA云南班主要面向云南、四川、贵州、广西、和重庆5省1市招生,预计今年9月份开学。

第5篇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融资尤应强调渠道、方式的多元化。从目前国内金融创新实践和国外经验借鉴,小微企业可选择如下融资模式。

1.银行综合授信

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可灵活采取买方贷款、异地联合协作贷款等方式。

2.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我国已建立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逾4000家。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营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小微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担保公司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3.自然人担保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

4.个人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即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此项融资业务新品种。

5.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6.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设备使用厂家看中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当企业在合同期内把租金还清后,最终还将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

7.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其三,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其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8.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投资者占股份,投融资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于不具备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条件的小微企业而言,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便捷,而且可操作性强。如今,很多国家的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都是依靠股权融资途径获得的。为推动股权融资的发展,应针对扶助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建立专门机制和机构,可成立由政府支持但由民间来投资和管理的小微企业股权投资机构。政府与民间分别出一部分资金建立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由民营企业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5-7年后政府资金可以本金加利息或别的方式退出。

9.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相比股票融资具有投资风险小的优点。国内实践证明,只要将债券利率贴补到比同期贷款利率低1~2个百分点,便可极大地增强企业债券融资的吸引力。

10.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性的金融工具,具有90%以上的股票属性和100%的债券属性。正是由于它的这种双重属性,不仅汇集了股票和债券的全部优点,而且还回避了股票和债券的某些缺陷,是一种非常有发展前途的融资工具。国家计委已于近期选择一部分重点国有企业中未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待试点成功,必将出现一个大力发展的局面。

参考文献:

第6篇

内容摘要:从产业投资基金风险产生的环节上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本文在分析产业投资对象和经营管理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的方案和措施,以期能够减少企业的损失,使产业投资基金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 风险分析 控制

产业投资基金概述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其特点可以概况为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 但是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要比证券投资基金大。从产业投资基金风险产生的环节上看,可以将风险分为两部分:一是源自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风险;二是源自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方面的风险。而这两方面的风险又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构成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因素很多,此外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和基金市场发展初期,基金市场中各类行为尚未完全规范,因此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对这些风险的准确把握,有助于各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使产业投资基金得到健康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分析

(一)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本身或者所投资的资金是否具有合理的流动性而产生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有5-10年,投资对象是特定的企业,需要一定的投资回收期,所以流动性不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固有特性。流动性风险是产业投资基金的最大和最突出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能否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对流动性风险是否能够达到有效规避和防范。其次,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见效周期较长的实业、未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的未流通证券,因此其投资的资产缺乏流动性。缺乏流动性使资金的周转存在困难,一旦所投资项目经营状况不佳,基金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特别是当基金的存续期满后,基金仍不能从所投资资产中变现,那么,整个产业投资就以失败而告终。

(二)市场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指市场主体因市场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包括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变动、通货膨胀导致的购买力变化等宏观经济因素的改变而产生的风险,以及行业政策的变化所引起的行业供求关系改变所产生的风险。从微观环境来看,市场风险指投资企业产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容量的不确定性。其决定了产品的市场商业总价值,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最后形成的产品对本行业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产品市场的容量不大,会导致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利润甚微或亏损。市场接受新产品的时间不确定性。产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往往是市场中尚未出现的新产品。新产品被市场认可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不确定的。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不管产业投资基金是投资于新兴产业或者是传统产业,都会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市场竞争。如果投资的产业市场竞争激烈,高的预期投资收益一般就难以达到,投资结果不理想。

(三)经营管理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及其在具体项目经营管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包括项目选择风险和决策管理风险。项目选择风险指由于对投资项目选择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决策管理风险则指由于管理技能缺乏或管理方式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产业投资基金运行,通常遇到的经营管理风险有:体制风险。体制风险是指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所采取的设立方式,及其基金运作过程中责权利的划分方式而产生的投资风险。经营风险。主要由项目选择风险和规模选择风险两部分组成。项目选择风险是由于对项目的选择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项目的规模风险是指项目在选取规模和种类上存在的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人才的流失对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个别技术人才的流失有可能导致整个技术的崩溃,因此人力资源风险也是时时存在的。

(四)投资环境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风险指资本市场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政策环境风险指由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对待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收益变化。随经济形势的变动政策不断变化,从而使产业投资基金政策不明朗。

第二,法制环境风险是指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执法部门执法不力等造成对产业投资基金损害的可能性。我国仍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各种规范市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特别是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就可能存在与其它法规产生冲突、甚至由于理解不同而出现触暗礁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执法队伍的素质原因,在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发生纠纷时,产业投资基金的正当权益保护就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第三,市场环境风险指由于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不完善而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产生收益减少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仍受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干扰,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的行政干预更加普遍。

(五)市场交易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交易风险指由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因价格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是依封闭式方式设立的,与封闭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它股票一样,产业投资基金一旦上市流通,就要接受市场法则的检验。普通股票的风险同样存在于产业投资基金中,买进卖出、市场炒作等二级市场的各种风险都会发生。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变动(通货膨胀)也可能使同样数量的货币在不同时期的购买力产生差异,从而引起产业投资基金收益变动。

(六)道德信用风险

道德风险指基金管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收益减少的可能性。投资过程是基金管理人对资金的运作过程,除了资金因素,还有投资水平、投资技术等因素。其中基金管理人的道德水平和价值取向对基金收益也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在投资项目选择、论证决策、经营管理、获取收益等一系列环节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有关人员的道德品质的影响。同时,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秩序还比较混乱,专业性的组合投资和高素质投资队伍比较欠缺,资本市场特别是产权(股权)市场不够有效。最突出的问题可能是企业会计做假账,审计结果缺少诚信,使得产业投资基金无法对项目做出科学判断,增加投资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

产业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需要不断探索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对策与方法。

(一)以预期的高收益性抵消流动性风险

由于产业投资资金大都投资于特定的企业,有一定的投资回报周期,因此,流动性风险是产业投资基金最大和最突出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能否生存和发展,往往取决于对流动性风险能否有效规避和防范。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导致流动性不足是一个很大的风险。为了弥补这个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常常是以预期的高收益来抵消。

(二)以科学的管理决策控制经营管理风险

对于项目选择风险的控制,一方面要具有科学的决策机制,使选择的项目具有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要尽量利用有效的渠道争取到有益的项目。而对于基金管理风险的控制,则要求尽量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吸引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要从根本上规避经营管理风险,还必须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基金的运作过程有一套高效、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

(三)以规范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控制环境风险

对于投资环境风险的控制,要不断地完善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行为,理顺政府职能,使行政干预从微观经济领域中脱身,让位于市场机制。同时,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等多种途径逐渐减少和消除这类风险。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并规范道德信用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外,要避免道德风险,最根本的措施是强化规章制度的管理,将个人收益与业绩真正挂起钩来,制定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让每一个基金经理在获得合理报酬的同时相应地承担风险及其它责任。

(五)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运作产业投资基金

我国大部分产业投资基金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由当地政府牵头发起,上报国务院申请设立。其发展思路是:先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目标,然后想方设法寻找投资人,再去寻找基金管理人。这种做法实际是本末倒置。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不过是打着设立产业基金的旗号筹集发展资金,根本没有市场化思维,更无法适应投资者,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产业基金可能会沦为地方政府操控投资的工具。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运作应该真正采取市场化的方式,从而杜绝非市场化造成的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鲁育宗.产业投资基金导论――国际经验与中国发展战略选择[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李敏.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基础研究[M].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

3.徐燕鲁.产业投资基金风险研究[J]. 低温建筑技术,2008.3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民间资本 建设模式 退出机制

一、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投资增长很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从1990年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由34.4%上升到了49.86%;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2000年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分别高达62.74%、59.91%和55.72%,同时国内仍有大量的民间储蓄未转化为投资,出现大量闲散资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开发区资金短缺的现状。

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的拆迁、建设、招商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然而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开发区发展的重要障碍。由于现行财政体制的原因,开发区可支配的财力十分有限,目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及土地出让收入,缺乏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和渠道,资金紧张状况短期内难以解决。

(二)可行性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举措,个体私营经济也已在法律上定位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和民间投资者的市场意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增强,民间资本正在成为开发区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投资机制,是实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民间资本有效运作、民营经济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纵观美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最大的活力源于民间资本,政府通过利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民间资本的作用。

二、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区的建设及发展都需要靠资本来推动,而资本的形成过程就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有效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就是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搭建起民间资本转化为开发区投资资本的平台。

(一)在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

开发区管委会前期主要工作是“筑巢引凤”,即投入适当资金进行前期建设,然后引导社会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民间资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在开发区投资项目建设。具体操作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建设;二是投资主体先在开发区设立项目公司,再将项目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开发区范围内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若操作得当,投资主体不但可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还可获得投资项目价值自然增长带来的收益。

(二)股权投资

民间资本可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平台公司合作,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或对已存在的项目公司进行定向增资,以此为开发区提供股权式融资。在项目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协商谈判的重点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权资本退出方式、退出回报等问题。在此情形下,民间资本既可以长期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并享有投资回报,亦可通过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项目公司而获利。

(三)参与开发区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是开发区建设重点,也是开发区建设的基础。土地一级开发所需的资金庞大,仅依靠财政资金及银行贷款根本无法满足,因此民间资本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概括起来,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开发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二种:

第一种是土地一级开发固定收益模式,即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对委托或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其投入成本总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回报。如《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8月3日)第14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不同地区利润率存在一定差异)。

第二种是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模式,即“曲线拿地”。具体方式为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工作,开发商(即民间资本提供者)负责提供相应的资金,并在协议中与政府约定开发商期望的土地取得价格,开发商的投资回报是在土地二级市场上依法定程序“拿地”,也就是通过开发商提供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为其二级市场拿地做铺垫,实现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

(四)以BT模式参与建设

在开发区建设中,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融资,均可适用BT融资模式。政府作为项目发起人,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双方签订BT特许协议,约定由企业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发起人验收合格后,发起人回购该项目,并按约定向企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一般为企业投入的成本+管理费用+一定的利润回报。

(五)以垫资方式参与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最高法院的该项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层面上确认了对工程垫资及垫资利息的保护,为民间资本以工程垫资方式参与开发区建设打开了法律通道。开发区开发建设任务重,资金支付压力较大,若民间资本愿以垫资的方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将是竞得项目开发建设权的有力砝码。另一方面,垫资利息也可成为投资利润的来源。

(六)发起或参与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方式,是近几年实践中快速发展的一种比较前沿的融资方式,也是将民间储蓄变为投资的有效手段。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定向募集资金,由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三种。实践中,数个投资主体先共同出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再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具体可参考上文所述各种方式)。

(七)发起或参与信托投资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信托公司发起或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再通过信托公司将信托集合资金投资到开发区建设中去;信托计划届满,民间资本再按照信托计划退出并获利。根据对拟投资项目的了解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投资人可选择作为优先级投资人或一般级投资人参与信托计划。优先级投资人优先享有投资回报,回报率相对固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投资回报应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之后才向一般级投资人分配。集合信托资金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可参考以上各种模式。

(八)债券投资

债券是政府、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具有期限长、利率低、风险低的特点,可以作为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区的一种方式。具体操作为开发区政府及区内相关企业单独或者共同发行债券,包括市政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种类,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开发区发行的债券,为开发区建设提供资金来源,同时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九)委托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首先认真考察调研拟投资的项目和运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若可行,投资主体可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贷款人(主要为商业银行),由贷款人发放贷款。在此情形下,贷款风险主要由委托贷款人承担,因此,投资主体不但要选好项目,也要更多地参与对贷款使用的监督。

三、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风险及退出机制

(一)风险

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直接决定着投资成本。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区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从中获取利润,若投资风险过大或投资风险无法控制将会大大降低投资的积极性。因此投资前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整体的分析和预计。实践中,参与开发区投资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两类:一般性风险和特殊的风险。一般性风险主要是指政府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政策不配套风险和体制风险;特殊性风险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参与垄断特殊行业后难以控制的投资风险。

民间资本进行投资时,第一,必须做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风险和收益要细致研究,明晰判断。第二,投资前要充分评估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开发区建设缺资金,政府亦缺资金。通常情况下政府最终都会偿还拖欠的债务,但由于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其偿还债务的周期往往较长,若出现未及时偿还的现象则有可能给民营企业带来因资金无法及时回笼而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第三,与政府及其它相关企业谈判时,应对合作协议条款逐条进行磋商,保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确保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事,防止因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不完善而使自己陷进去。

(二)退出机制

畅通的投资退出通道是资本投资的充分保障。大多数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目的不是占有和控制开发区项目,而在于投入资本的增值,并在获得预期的增值收益后变现退出;可以说,没有一个畅通的投资退出机制,吸引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区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根据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不同,其退出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获得投资回报、股权转让、并购、证劵交易等。

首先,通过BT或者工程垫资等模式投资的民间资本,其获得相应的回购款或工程款后便可直接退出。

第8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教育被喻为“三座大山”之一,可见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对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之大。在这其中,学生上学资金匮乏又是一个广为关注但仍未能有效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教育就很难健康发展。本文所提出的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问题,就是为解决这个难题而进行的探索。

    在我国,教育被喻为“三座大山”之一,可见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对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之大。在这其中,学生上学资金匮乏又是一个广为关注但仍未能有效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教育就很难健康发展。本文所提出的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问题,就是为解决这个难题进行的探索。

    一、理念创新:从教育需求方视角研究教育金融制度

    教育金融,是解决教育融资问题的新理念。通常,人们大都习惯于将教育理解为一种公共产品,认为国家应理所当然地为教育发展提供经费。这种由国家提供教育经费的机制叫做“教育财政”。事实上,教育也具有“私人性”,教育经费应当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承担。当个人经费不足时,可以通过市场途径获得融资,这种机制叫做“教育金融”机制。大家熟知的“助学贷款”就是有政府参与的教育金融模式。

    本文所研究的教育金融,又有如下新视角:

    其一,融资主体特指教育需求方,不包含教育供给方。比如,它仅探讨学生的金融问题而不探讨学校的金融问题。后者研究的是企事业单位的投融资问题,属于传统问题;而前者属于自然人的投融资问题,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都比较落后。

    其二,教育取其广义概念,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教育,也包括在职培训。从纵向上讲,广义教育与终身教育理念一致,它包括个体在母体中孕育到离开人世的整个过程。

    其三,这里所谈的教育金融不仅仅是融资问题,还包括投资和理财。要从理财的角度探讨大学生如何有效运用所拥有的各种资源,高效进行人力资本积累,以达到个人效用最大化效果。上述教育金融概念的提出是对现存两大重要命题的进一步深化。

    首先,教育金融问题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所开创的人力资本理论关系密切,在本质上它是对人力资本理论前提假设的阐释。舒尔茨认为教育和培训等行为都是增进人力资本的行为,都能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而增加个人收益。但舒尔茨对人力资本者的资金瓶颈总体上存而不论。教育金融理论则要着力如何解决人力资本积累者面临的资金瓶颈、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随着知识爆炸时代的来临和教育周期的拉长,个人教育培训资金的稀缺性日益凸显,由此导致的机会成本和教育公平问题也日益为人们关注。高效解决个人在教育需求中的资金问题,日益需要有科学的理论加以指导。

    其次,穷人的银行家、经济学家,格莱珉银行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所做的工作也说明了教育金融的价值所在。尤努斯开创和发展了“微额贷款”服务,专门提供给因贫穷而无法获得传统银行贷款的创业者。2006年,“为表彰他们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他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共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尽管学生也属于其贷款对象,但并非其主流业务。教育金融则将集中研究并解决教育需求方资金融通问题。创业者一般处于人力资本积累后的阶段,融资的目的是进行客观世界的投资。而受教育者融资的目的是进行人力资本积累,这将关系到教育公平和人类社会文明进程。因而,教育金融产品的创新比乡村银行创新模式具有更加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机制创新:实行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

    所谓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是与债性教育金融相对应的新型教育金融制度。

    从权利义务的特征来看,金融契约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性契约和股性契约两种。关于企业金融契约的研究相对比较发达,而自然人金融契约在我国则发育不足。目前比较常见的契约形态主要是非标准化的债性契约,比如,个人向银行借款。标准化债性契约和股性契约均处于缺失状态。如果说金融契约发展顺序的规律是先发展流动性弱的契约,然后再发展流动性强的契约,那么,对于自然人来说,非标准化股性合约即股权合约将是继银行贷款合约后的下一个创新重点。股性合约的本质是分成制,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是与债性教育金融制度相对应的新型教育金融制度。

    与债性合约相比,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更适合学生的信用风险特征。严格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作为融资主体,必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金融契约的约定向供资方提供相应回报。用以回报的现金流来自于学生人力资本积累的收益。然而,学生人力资本的回报带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人力资本积累效应不仅与学生的学习方向、成长潜力、兴趣爱好、学习方法等自身因素密切相关,还与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本的认定和经营风险相关,而且还与产业结构变动、经济波动等中观、宏观问题密切相关。由于债性合约是固定性收益类合约,供资方将会在学生人力资本积累失败或主观违约的情况下损失本息;而在学生人力资本积累成功时只获得较小的利息回报。这会使银行成本—收益—风险过度不对称。而分成制契约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特征则会使供资人的成本—收益—风险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这与创业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更适合于通过风险投资获得资金的道理是一样的。

    当然,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提出不是对学生贷款合约的完全否定,而是对其缺点的克服,也是对学生贷款制度的补充。在我国目前信用条件下,由于银行面临的风险过大,学生贷款制度几乎无法运行。随着政府、高校等主体的引入,债性契约的成本—收益—风险的对称性有了一定改善,助学贷款制度有了一定普及。但学生贷款给银行和金融系统所带来损害仍然比较大,债性合约的劣势显而易见。在我国,大学生贷款呆坏账高达80%。政府采取的公布学生欠款名单以及采用生源地贷款的方法尽管对降低坏账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前者是一种以损害学生信用资源为代价的不可持续性方法,后者则是将父母信用资源引入助学贷款的一种制度异化模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学生贷款证券化方法则可能因为其风险转移效应刺激银行的逆向选择行为而最终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损害,次贷危机即是例证。

    现实中已经存在许多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雏形。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按比例还款模式,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分成制。而张五常在佃农理论中所揭示的分成制、流行于世界各地的明星-经纪人合作模式,都是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精髓的萌芽。

    如果说风险投资企业分成的对象是风险企业的现金流,那么,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分成的对象则是学生人力资本积累的回报,表现为学生作为员工时的工资或者创业回报。这里将存在对学生未来工资或回报的认定问题。为了降低供资方的风险,构建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征信体系将是必要的。为了调动一切融资手段,现实中的教育金融契约可能会是综合教育财政、债性教育金融契约、分成制契约三种形态契约的“混合”性或“化合”性契约。债性契约和分成制契约也将出现“债转股”、“股转债”、“债+股”等多种搭配形式以满足不同偏好的资金供求双方的选择。

    三、分成制教育金融:教育制度改革的新型发动机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价值,在于其本身不但能有效解决教育教育需求方的资金瓶颈问题,还具有促使教育制度改革的作用。只要使用了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教育制度就自然发生改革和优化。这主要源于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收益—风险共分机制”,该机制可以促使供资方为受资方提供增值服务并监督受资方的激励。该机制会促使供资方逐渐专业化,成为具有专业特长的教育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入,将会进一步促进分成制教育金融的发展。如果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企业,那么分成制教育金融契约投资的就是学生的人力资本。基于教育需求方的分成制私募投资基金,会使教育金融制度具有“聚集资金、代客理财、分散投资”的特征,从而产生“风险分散化、专家产业化”的制度效应。投资于不同的学生可以降低或消解非系统性风险,不同的资金提供者聚集资金则有利于分担系统性投资风险。而基金经理人“阅人无数”,很容易成为懂得教育规律的教育家。

第9篇

010-51656177 010-51651981。全国免费直拨:4000-716-617;(24小时咨询热线) 咨询QQ:864429365,976457629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第10篇

来源自文秘站

一、顺应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竞争形势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影响力不断上升和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顺应世界新一轮产业大转移趋势,国际金融机构近年来加速将业务重心转移到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并外迁或新设全球(地区)总部、办事机构或代表处。北京、深圳、天津、广州等兄弟城市纷纷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发展。因此,加快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是上海顺应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竞争形势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增强上海金融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和争夺国际金融话语权,并巩固上海在国内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现状和问题

1.主要成效。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和上海金融全球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进程明显加快。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沪银行类功能性总部持牌专营机构总计七大类12家,非持牌专营机构达到34家。其中,大型商业银行第二总部持续推进,继中国银行率先在上海设立人民币交易总部之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也占全国一半以上。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方面,上海积聚了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财富里昂、海际大和、东方花旗等证券公司,以及光大、国投中谷、新湖等期货公司总部。全国161家期货公司中28家期货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占总数的17.4%。在保险业金融机构方面,太平洋保险、中国大地财险、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劳合社再保险(中国)、丘博保险(中国)等保险公司总部,以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落户上海。在新型金融机构方面,集聚了中银消费金融、农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上汽通用汽车金融、纽银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资基金、方源资本等新型金融机构总部或业务总部。在金融监管和市场功能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联等金融机构落户上海。

2.基本特点。一是外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总部集聚特征明显。截至2011年末,累计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来沪设立机构,机构数量占全国一半以上,资产规模占全国48.8%,从业人员占全国逾40%。二是金融机构总部能级不断提高。众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将中国、大中华乃至亚太总部设在上海,并不断升级总部管理权限和扩大业务范围。如花旗银行除了将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在亚洲新设的首个亚洲拉美贸易服务处也落户上海。三是金融机构总部辐射带动效应较强。如中国银联总部落户上海,充分发挥组织枢纽作用,推动了支付产业资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术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集聚速度加快。近年来,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科技银行、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资信评级、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村镇银行、企业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区并逐步向扩散。金融机构总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等中心城区。随着中心城区商务成本不断提升,新型金融机构和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向城区集聚。

3.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统一的统计口径。全市层面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关于金融机构总部认定的明确标准,导致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口径和准确的金融机构总部数据。二是金融机构总部数量和能级与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较大。与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能级都相差甚远。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显优势,国家级的金融监管决策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金融集团企业总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临着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竞争。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体系还不完善。调研中普遍反映比较突出的是与人才引进相关的户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出入境等问题。目前的人才政策针对企业高管居多,核心专业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难以享受。由于供给能力有限,引进人才在享受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务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调研发现,政府在政策宣传和主动对接企业上做的不够,很多被访企业都反映对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这些政策、应该找谁办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环境对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形成一定制约。在金融国际化程度、金融会计准则体系、金融人才数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税收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等软环境方面的不足制约了外资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六是上海商务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压力。随着上海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写字楼租金、人力资源和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并导致很多企业向外转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对策建议

1.明确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标准。(1)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范围。建议将银行(含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 额贷款公司、集团财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中外资营利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功能机构、国内外金融组织和金融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金融机构都纳入本市总部认定范围。(2)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条件。由于金融机构类型复杂多样,在资产规模、业务性质、组织架构、税收贡献、企业人数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宜采取统一的总部认定条件。对于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建议针对金融细分行业(如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信托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股权投资机构类等)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认定条件,如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管理基金规模、市外下属企业或机构数量、纳税额等指标。对于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功能属性、管理级别、社会影响力、行业地位等,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认定。(3)针对不同总部级别制定差异化政策。明确各类金融机构不同总部级别(全球性总部、亚太区或亚洲区总部、中国区或大中华区总部、地区性总部)的认定条件,并给予差别化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升格总部级别和扩大管理权限,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4)合理界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在加大对新注册和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扶持的同时,要继续保持和完善对现有金融机构总部特别是本地金融机构总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衔接性、长期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进行针对性的扶持,防止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外迁。妥善设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划分的时间节点。(5)明确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机构和程序。金融机构总部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建议在全市层面成立金融机构总部联合认定小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开总部认定工作会议。建立健全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颁证、考核、统计等制度,明确办事流程,确定最长申报审批时限。(6)加强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总部统计体系,建立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构建属性指标(如登记注册所在地、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总部类型等)和数量指标(如机构数量、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计、增加值、利润总额、上缴税金等)等分类统计指标,建立金融机构总部数据库,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破产、解散、撤销、迁移等重大调整的,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本文来自于《经济师》杂志。经济师杂志简介详见

第11篇

分析高校的财务风险应首先了解高等教育投入体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高等教育投入既是消费性支出(这部分非补偿性支出需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又是生产性投资(这部分投资补偿主要来源于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人或社会助学)。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非义务教育的办学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论文百事通而实际情况是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后,大规模的扩招对高校进一步扩大基础建设、本科评估对内涵建设质量和速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明显跟不上需求,建设资金需求不足的矛盾日渐凸显。至2003年末,教育部18所高校债务总额高达72.75亿元,较上年增长45%,其中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占82%。另据厦门大学邬大光教授的调研,目前全国公办高校的贷款规模达2000至2500亿元。这种扩张性内需和教育拨款投入不足的矛盾,是形成当前高校债务风险的动因。另外,《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正是由于这种自负盈亏的主体意识,也使得高校有一种扩大投资的内在冲动。

一、文献回顾

对高校债务风险的研究已取得以下研究成果。有根据现金负债比等建立高校贷款风险综合监控模型预警线;有以总经费年增长率等建立的高校恰当举债数学模型;有将多个具有相关性的变量如生均总收入、收支比等变量综合评价的因子分析方法;有设计以高校各会计要素的现金保证率为中心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这些成果基本建立在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为基础的财务框架之上来分析研究,但相对于目前高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尤其是高额的银行贷款负债,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为框架设计的现有高校财务报告来反映高校资金的受托责任将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加上会计制度由于本身存在公共领域又为相关的会计寻租提供了便利,使得现有财务报告不能有效地衡量受托者资金风险。在没有新制度出台前,笔者以设计新的高校财务报告为突破口,在不改变原有核算模式的前提下探索一种新的评价方式。

二、财务报告转换规则

财务报告的列报是通过列报的原则和依据以及列报的形式和内容这两个层次来实现的,现行高校财务报告是基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设计的,但资产负债表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完全违反会计核算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收支表只是简单罗列收支项目,无法提供信息含量更丰富、项目间更具关联性的综合收益表,更不能利用现有成熟的企业财务综合分析模型来进行有效的财务风险分析。考虑到高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收支与现金流量的同步性,所以不需设计现金流量表。

说明:在以下报表中,“等于”前和后分别是新旧报表项目。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类:1.货币资金(含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无形资产核算口径与企业基本相似;2.固定资产原价等于固定资产,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3.在建工程等于借出款,一般高校事业财务和基本建设财务是分开核算的,是事实上的一个法人两个会计主体,但基建不能直接获取银行贷款,所以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贷款是通过事业财务作为借出款借给基建,待项目完工交付并确定有资金来源时冲减借出款,列入结转自筹基建,如非上述方式核算,应作相应处理。特别说明:(1)高校财务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加上近年助学贷款力度较大,欠费率已处于很低水准,所以应收账款未列示应收学生欠费;(2)存货及相关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负债类:1.短期借款等于借入款(短期借入款),一般高校如需借助流动资金贷款来维持日常运转,则属于典型的不良贷款;2.应交税金等于应交税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3.其他应交款等于应缴财政专户;4.其他应付款等于代管款项、应付及暂存款之和;5.长期负债等于借入款(长期借入款),主要是项目贷款,即基建借款,是债务风险最关注的指标。

净资产类:1.股本等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和固定基金之和,从高校会计制度的设计和核算体系上来看,高校的净资产是不实的,以其账务处理来分析:(1)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是年终结账后形成的高校当年未分配的非限定用途的结余(相当于企业的未分配利润)。(2)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当对外投资时,实际上是将非限定用途的一般事业基金转入限定用途的投资基金,这部分可看作是国家对高校的资本投入,列入转换后的股本。(3)固定基金,购置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可见固定资产在实际购置时已列入当年成本,并在当年收入中得到了补偿,但考虑到其单位价值较大且受益期较长,所以账务处理时又同时增记资产类和净资产类账户,是已经费用化的成本又当作净资产,同时固定基金中又包含未计提折旧部分,所以高校净资产是不实的。但在报表转换设计时,可视同国家用高校当年财政补助收入和非税收入购置了固定资产对高校直接进行的投资,而固定资产减少则反映为已归还投资,作为股本的减项。2.盈余公积等于专用基金,其来源是按一定比例从成本中计提或结余分配中形成的,属依规计提和有专门用途,在含义和经济内容上与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类似。3.未分配利润等于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虽然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受制度限制包含有限定用途的未完项目结余,但就高校全局而言,这种结余也是当年收支冲减后的净额。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只有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和专用基金是属于严格意义上收支相抵后的净资产,是高校还贷能力的主要考察指标。(4)资本公积,高校普遍成立了类似教育基金会法人社团性质的机构,捐赠等都在基金会核算。

(二)利润表

主营收入部分:1.主营业务收入等于财政补助收入和非税收入之和,就高等院校而言,国家财政拨款和有收费许可的非税收入仍是高校正常稳定的收入。2.主营业务成本等于事业支出减事业支出(招生、就业指导、财务费用、成教业务、离退休、捐赠),是高校维持其日常运转的各项支出,但必须将用于招生和就业指导的费用剔除,这两项费用相当于高校为获得产品(学生)和推销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属于营业费用范畴;财务费用应单独反映;成教业务属其他业务支出;对外捐助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3.高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所得税问题。

主营业务利润部分:1.其他业务利润等于教育事业收入(成教收入、培训等其他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房租收入)之和减事业支出(成教业务)、科研事业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以上项目是从属于高校的辅助业务,其形成的收入应归于其他业务收入。自筹基建不属于高校的基本业务,应从其他业务利润中扣除。2.营业费用等于招生费、就业指导费之和。3.管理费用等于事业支出(离退休)。由于历史原因,离退休人员费用已占据高校人员成本的相当大部分,而这部分与高校正常运转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成本应列在管理费用。同时考虑到近年来高教体制和后勤社会化改革,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成本也未列入。4.财务费用等于事业支出(利息支出)减其他收入(利息收入),这部分费用是反映高校未资本化的银行贷款资金成本,是高校负债重点分析部位。

营业利润部分:1.投资收益等于附属单位上缴款、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之和。2.补贴收入等于财政补助收入(教育附加或其他专项),属一次性财政补助,应列入补贴收入栏。

净利润部分:1.年初未分配利润等于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的年初数。2.其他转入等于当年直接计提进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中的期间发生额。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等于专用基金当年计提数。

三、案例分析

本文采用某高校2004-2006年度实际财务决算数据来进行案例分析,受篇幅限制,转换后的财务报告全部省略。

(一)偿债能力分析

由表1可知,该校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营运资本逐期上升,说明该校短期偿债能力增强,主要原因是该校通过调整银行信贷结构而使流动性资产增多(将2005年短期银行信贷1.1亿元调整为0.3亿元短期和0.8亿元长期贷款);2006年净增0.5亿元长期信贷后,资产负债率上升;已获利息倍数逐期下降,一是该高校结余逐期减弱;二是该高校银行贷款结构调整(长期负债利率较高)和贷款总额增长所致。如果不注意长期负债内部还贷时间结构和有效地组织还贷资金,则该高校长期还贷风险增大。

(二)Z计分模型分析

由表2可知,该校有二年Z<2>(非上市公司)计分值均大于2.99,而2004年值小于1.81且为负值,说明该校2004年由于流动负债较大,面临较大的短期还款压力,短期财务风险很大;2005年由于调整了债务结构,使得该高校2005年短期和长期财务风险都处在一个相对平衡的水平;2006年新增长期贷款0.5亿元,使得财务风险增高。三年横截面数据的基本态势表明该校债务风险已逐步处于可控范围内。

(三)巴萨利模型分析

由表3可知,2005年运营状况较2004年有明显改善,2006年较2005年,模型值减幅为6.85%,显示学校实力有进一步减弱的趋势,分析结果与Z计分模型相印证。三年巴萨利模型值横截面数据的基本态势分析表明该校债务风险仍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多元化

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成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农保制度”)的根据,到1998年底参保人数达到8025万。但此后,由于管理机构变革、农保制度规定本身及实践中出现系列问题,1999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农保业务实行清理整顿;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农保制度探索基础上,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性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两项制度的核心在于农保基金的管理,即农保基金筹集、保值增值和监管,因为只有在有效管理基础上,才能为参保农民提供有效支付。

一、老农保制度——《基本方案》中农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效果

(一)农保基金的筹集。基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交费标准每月最低2元,最高20元,共设10个档次,可以补交和预交。

(二)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即便用于地方建设时,原则上只能采取先存人银行,地方政府再向银行贷款的办法实施。

(三)农保基金的监管。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不可否认,老农保制度中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当时农村经济状况有着广泛适应性。但实施中,由于“集体补助”大多难以落实到位,“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载体缺失,结果80%以上的参保农民全部为“个人缴纳”,加之农保基金筹资额较低,结果参保农民不及应参保农民总量的6%。基金保值增值“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来实现,不能直接用于投资,这虽有利于资金安全,但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农保基金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何况增值。基金监管虽名义上由多部门构成,但实施中投保人代表的缺位,加之政府未提供行政管理费用,结果导致一方面管理机构侵占农保资金现象严重,个别地方管理费用占到实收保费的30%以上;另一方面,农保资金被挪用、挤占等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地方农保资金流失占资金总额的35%。由此看,农保基金管理中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老农保未能有效开展。

二、新型农保制度——《指导意见》中农保基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突破

(一)新型农保基金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

(二)新型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按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可推断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按一年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计算。

(三)新型农保基金监管。在监督上,主要实行社会监督、部门监督、参保村民群众监督方式;在管理上,则将新农保基金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由上可知,与老农保制度相比,新型农保制度在基金筹集、保值增值、监管等诸环节都有了新的突破,更符合当前我国与农村的现实。

一是在基金筹集上强化政府经济责任。顾名思义,“社会养老保险”的主体是“社会”,即包括政府、集体、农民及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的基金筹集主体。这与老农保相比是根本性的突破。虽然老农保制度也要求集体补助,政府予以政策扶持,但由于集体经济的衰退及政府扶持政策与集体经济的一致性,结果绝大多数集体、政府并未对农民参保给予任何补助。这自然不利于农保制度的开展。而新农保明确了政府的经济责任: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单独(对中西部地区)或与地方政府一道(对东部地区)对养老保险金领取者提供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参保者个人账户每年贴补不低于30元的保险金。这就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新型农保制度中的经济责任,使农保制度回归社会保险的本意。

二是在基金保值增值上,强化了基金安全。当前参保农民的养老金待遇由中央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和参保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的月计发标准构成。由于基础养老金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由财政直接支付,因此不存在保值增值的压力;而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存银行。这显然有利于基金的安全。

三是在基金监管上,一方面实施多元化监督,即采取社会监督、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的方式,另一方面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这种监管方式有利于农保基金的安全,保障农保实施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但在新型农保基金管理的诸环节上,仍有亟待完善之处:一是对不同农民(包括纯农户、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的筹资主体具体安排不足;二是因过于强调资金安全,对农保基金采取单一存银行的方式,不利于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是未体现投保人代表者的监管责任,忽略了参保农民的主体性。

三、多元化——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机制的优化

(一)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筹资机制——筹资主体多元化

由于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被征地农民三者收入来源、面临的生活风险各不相同,因而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投资主体也应有别。

1.个人、地方政府、(集体)两方(或三方)共担——纯农户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筹资机制。对纯户而言,其个人账户基金不可或缺的两个主体是人和政府,至于第三个主体——集体能否真JT成为缴费主体,则完全取决于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于集体经济较差的地区来说,集体出资能力有限,根本无力出资,农民的养老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由民个人和地方政府出资构成;对于集体经济较好的地区,则形成农民个人、地方政府、集体三方共同出资的保险账户。

2.个人、地方政府、用人单位、(集体)三方或(四方)共担——农民工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筹资机制。当前,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城市正在试行既区别于“城保”又不同于“农保”的“第三条道路”。对选择该模式的农民工而言,其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如果农民工选择了新型农保,则其个人账户的缴费主体就应包括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无论他们选择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参保,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不可推卸;至于集体能否真正承担缴费责任则像对纯农户的分析那样要看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

3.个人、地方政府、集体三方共担一一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筹资机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一般在四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农民、农村集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为全体农民提供基础养老金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应由其余三个主体构成。被征地农民与纯农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中集体的缴费可能是缺失的,但这里集体的缴费义务是必须的,因为在土地补偿费的分割上,集体也获得一定的收益,其用途可由集体兴办实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或用于公益事业。而为被征地农民补贴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就是重要公益事业之一。在具体出资比例上,地方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个人承担的部分不高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

转贴于

(二)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投资选择机制一一投资对象多元化

投资对象多元化是指农保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这既是投资理沦的要求,更是我国投资环境使然。因为现资理论认为,有效的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能够尽可能地分散系统风险,获取比较稳定的收益。而现实中,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相关法律不健全,市场参与主体难以有效运作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既实现资金安全,又保证资金的效率,故需要多元化投资。在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也作了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具体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基于上述规定,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组成部分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可以选择包括从实业资产到金融资产在内的多种投资工具,具体包括:

1.买国债和存银行。这是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最重要的常规性投资渠道,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其安全性较其他投资工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国债,风险低,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债长期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我国目前国债品种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对利率风险敏感,收益率较低。至于银行存款只应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要,故投资比例更不宜过高。

2.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人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已成为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社保基金资产规模从2o01年20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7765亿元,年均投资收益达到9.75,尤其是2007年社保基金股市收益曾达到创纪录的1453.5亿元,收益率高达43.19。当然股市风险较大,在2008年后由于股市下跌,当年社保基金股票资产从浮盈转为浮亏,基金权益投资收益为一6.75,因此在基金的选择上应采取多元化战略。

3、养老保险基金境外投资。之所以投资境外市场,其原因有三:一是可以扩大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其资产结构,促使养老基金投资多元化;二是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社保基金通过境外投资,使其资产结构多样化,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三是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境外也是中国政府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一种方法。为规范保障基金的境外投资,2006年3月,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开启了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战略的序幕,迄今已两次选拔境外投资管理人并进行投资。据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849亿元,投资收益率16.1%,其中新增境外股票投资收益率达53.26%。

4.投资金融机构股权。社保基金在金融股权投资上的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项目。目前,社保基金已投资于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其占有的股份价值超过1600亿港元,并每年获得数十亿元的分红。可见,社保基金成为国有银行股改最大的获益者之一。正是由于投资收益的拉动效应,社保基金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资人民币200亿元人民币和150亿元人民币。

5.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养老保险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因此,合理选择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投入到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且有国家政策资金的优惠,所以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三)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监管机制——监管主体多元化

国际上,基金监管的模式主要有审慎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由于前者须具备充分发育的资本市场、相当数量的专业人才、丰富的基金运营和监管经验、完善的法律和行政体系等条件,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因此只能采取规定明确、便于监督检查的严格限量监管模式,明确基金在各领域投资的比例。从《暂行办法》的规定看,我国采取的正是这种监管模式。要进一步强化对新型农保制度的监管,则需要构建多主体参与,尤其是将真正体现所有者权益的投保人代表纳入监管主体之中。

按《暂行办法》,基金监管的主体有三个: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事会负责管理基金,制定基金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动作和托管等业务;投资管理人负责对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基金托管人则是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其职责是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按《暂行办法》规定,理事会作为基金主管部门确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并对二者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受理事会委托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并对理事会负责;基金投资管理人利用基金进行投资并保证保值增值,对理事会及托管人负责。三者中,理事会处于主导地位。

但分析后会发现,理事会实际是将各种途径筹集到的资金及投资收益所得进行管理的机构,并非是资金的所有人,其本身实际又是受托机构,真正的资金所有人应是投保人。就新型农保而言,缴费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个人、集体、用人单位和政府,他们才是资金的所有人,只有资金所有者才有权委托。所以,借鉴《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缴费主体的关系,新型农保基金监管模式应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