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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申请书

时间:2022-07-31 08:45: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开庭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开庭申请书

第1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关于延期申请书,欢迎阅读!

延期申请书1__监督管理局:

本人(单位)__,性别:女,年龄30岁,所属的康乐药店,在20__年10月11日被单位所属永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本药店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人(单位)对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给予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并愿意缴纳罚款,但是本人家庭情况特殊,家有老母亲病重住院,以及2岁多的小孩,丈夫身体也患有肾结石,暂时无力缴纳罚款。恳请延期缴纳罚款。

申请人:__

日期:20__年11月26日

延期申请书2申请人:___,男,汉族,__岁,电话:____。

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河南___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__年_月_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人在同一时间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32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

特别授权人:___

申请日期:20__年_月_日

延期申请书3台州海关:

我司于20__年1月26日进口一台粗破碎机,合同号H_D1111291,单价USD380000/台,委托台州华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__年2月10日报关,报关单号052200964,我司于20__年2月13日交保证金。

因本票货物的完税价格贵关还在审核中,暂时不能结案,而我司在通关时所交保证金有效期即将到期,故我司恳请贵关对本票货物保证金作延期处理,请予以批准为感!

台州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8月7日

延期申请书4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我单位于20__年6月16日收到,__有限公司支付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__有限公司。付款行:__银行__支行。出票日期:20__年3月28日。到期日期:20__年9月27日。汇票号码为:3080005392019400金额:伍万元整,因我单位财会人员书写失误,造成未能按期办理兑付手续,请贵行给予谅解,因失误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财务印鉴章:

__包装厂

20__年10月12日

延期申请书5工商银行_市支行:

我单位________,于二O__年九月十五日向贵行贷款300万元,现已经到期,因近期我单位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偿还贵行贷款,需待到年底应收帐款到帐后,才能向贵行偿还贷款,现特向贵行申请延迟三个月还贷,请贵行予以批准。

此致

第2篇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群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汪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3篇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只要一份就可以,可以申请多个证人出庭,需要提供证人的身份信息,按规定的时限交给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民事活动中的房产纠纷案件仲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纠纷仲裁机关是市、县(市)、区设立的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关)。

第四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遵循公正、及时和便民原则,实行合议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房产纠纷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和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仲裁机关管辖因房产产权权属、买卖、租赁、借用、赠与、分割、交换、典当、抵押、侵权及其他房产事宜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九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一)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

(三)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

(四)因继承、离婚和家庭析产而引起的;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

(六)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房和驻军内部房屋发生纠纷的。

第十条  一般房产纠纷案件,由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的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由市仲裁机关管辖:

(一)市辖区争议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二)涉外房产纠纷的;

(三)省(部)属单位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

(四)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市仲裁机关确定。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市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

仲栽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按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经同级仲裁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推选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十六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或由其指定专职仲裁员担任。

第十七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仲裁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应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条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条  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仲裁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的,仲裁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仲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具体范围和方法由市仲裁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产纠纷案件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通知他参加仲裁。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当出具证明;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仲裁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仲裁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五条  仲裁期间,停止办理争议产权、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当事人应保持争议房屋现状。

第二十六条  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七条  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仲裁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三十条  仲费庭开庭三日前,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一方经一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庭审调查;

(三)双方当事人辩论;

(四)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可以再行调解;

(五)评议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栽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仲裁结果及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仲裁的起诉期限;

(六)仲裁员、书记员的署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仲裁机关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载明仲裁终局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重新裁决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需确定法定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

(四)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仲裁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的;

(三)当事人双方自愿撤回仲裁申请的;

(四)超过仲裁期限的。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退还仲裁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经裁决处理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的仲裁规则由市仲裁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5篇

14年前申请技术专利

今年48岁的宫保贵原是随州科委下属一单位技术人员。他说,1995年,他开发出了以花生为主要原料的花生浓缩液、花生原汁、花生奶及花生蛋白肉系列饮料,“当时我心情很激动”,当年5月,宫保贵向国家专利局(现已更名知识产权局)在当地的科技部门递交了专利申请书,该部门于1995年5月5日给原告下达了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号码为:95105211.x。但一直到2008年,宫保贵仍未收到专利通知书,也未收到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

多次催要专利证书未果

宫保贵说,自己曾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并要求颁发国家专利证书,但一直没有如愿。2008年12月份,宫保贵多次通过电话和信件要求被告颁发国家专利证书,仍然未获回复。今年2月23日,宫保贵到北京向知识产权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但知识产权局查询后表示,专利检索库资料档案明确显示:其申请专利号为95105211.x的档案,已于2002年依法全部销毁。在2009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向宫下达了第1055号不予受理裁决书。

状告知识产权局索赔10亿

宫保贵认为,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及时办理属于自己的专利,导致自己花费多年心血研制的技术秘密泄露,10多年来,国内生产花生奶的企业已达1000多家,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他在起诉的同时,向法庭递交了《行政赔偿起诉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元。

据悉,宫保贵将于7月22日赴北京参加庭审。

律师说法

得到国家赔偿可能性不大

第6篇

(一)美国仲裁协会证券仲裁程序及特点

1、仲裁协议

仲裁是自愿的,所以各方必须首先同意仲裁。美国仲裁协会的标准仲裁条款为:“任何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违反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或请求,须根据美国仲裁协会证券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由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这是合同各方将争议提交AAA仲裁的前提。如果没有仲裁条款,则争议各方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达成,所以其内容将比仲裁条款更加具体。

2、开始仲裁

争议发生后,如各方不能自行解决,一方可向AAA提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通知另一方该方依据其权利已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将提交到美国仲裁协会的地区办公机构和被申请方。当然,提交仲裁申请的一方必须先付一定的行政管理费用给协会。费用的金额以争议额为基础计算。该费用是不可返还的。如争议金额超过50000000美元,协会会在仲裁费用上给予优惠。

提交仲裁申请后,案件将由AAA分给一个当地称为仲裁庭行政处的办公机构,并指定相应的办公人员,由其负责监督案件从提起到结束的处理(类似CIETAC的经办人)。行政处将在7天内给双方各一份仲裁申请收据和供双方选择的仲裁员名册。双方各有20天的时间来审阅该名册,划去不能接受的名字,并把名册送回行政处。

虽然被申请人不进行答辩被视为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否认,但被申请人有权从行政处办理案件起20的期限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3、加速程序

当所有各方提出的争议额除去利息和仲裁费外少于20000美元时,争议将在一个收费仅300美元的特别加速程序下进行。在加速程序中,以电话通知有关情况,在相当短的时间内(通常为10天)提送各种行政文件。行政处提供该5个仲裁员的名字和个人概况。案件由这5位仲裁员中选一人为仲裁员。加速程序的开庭审理通常一天结束,裁决则在庭审完毕后10天内作出。

如争议金额少于5000美元,则案件将视为放弃口头审理,只进行书面审理,除非一方对此予以反对。

4、有关仲裁员

仲裁员

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不是协会的雇员。协会拥有55000名仲裁员。个人在申请作为协会仲裁员时,要经过协会仲裁员名册管理部门筛选。协会还定期对仲裁员进行培训。

仲裁员人数

规则对任何一方提出争议额在除利息和仲裁费外超过20000美元的案件要求由3个仲裁员审理和决定,其它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如争议方对仲裁员人数另有约定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仲裁员资格

在加速程序即独任仲裁员案件中,该独任仲裁员不能属于证券业组织。在三人仲裁员案件中,只有1人可以是属于证券业。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每一方将收到一份包括两套名字的同样名单:一套包括建议的5个属于证券业的仲裁员,另一套包括建议的10个不属于证券业的仲裁员。双方对这些仲裁员给予评审,并划去认为不适合、不能接受的名字。协会将从未被划去的名字中选择三人组成仲裁庭。其中一名仲裁员从第一套证券业仲裁员中选出,另两名从第二套中选出。

规则未对“证券业”的含义作规定。但协会通常的界定是:5年内直接或间接地被产业自律组织(SRO)或SRO所属机构雇佣或作为法律顾问、咨询者、顾问或律师的人。从代表SRO或SRO所属机构实质上取得收入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其他雇员也属于证券业。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名册被送回后,行政处将比较他们建议的仲裁员名字是否双方都接受。相互接受的仲裁员由行政处来联系,看该仲裁员是否能参加仲裁。如果双方不能同意任何一个给予的名单上的仲裁员,协会有权依规则指定一个不在名单上的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

被指定的仲裁员必须完全公正的审理案件。他有义务披露任何过去或现在与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证人和其它可能与该案有关人员的亲属或商业、个人的关系。AAA在认为所披露的关系可能影响仲裁的公正性时有权更换案件的仲裁员。

仲裁员的报酬

仲裁员按审理时间来计收报酬。在证券规则下,仲裁员被要求义务服务1天。这样可以降低当事人的仲裁费用。同时,为了吸引足够资格的仲裁员审理证券争议案件,规则规定在一个案件的进行超过1天时,由双方当事人给予仲裁员第二次开庭及以后审理时的报酬。

5、审理前程序

对于较复杂的证券仲裁案件,仲裁规则提供了一种行政会议或初步审理程序。行政会议由协会高级职员组织,主要讨论指定仲裁员的技术资格和方法,报酬协议,估计审理时长,开庭日期,审理地点的设施安排等。初步审理在仲裁员指导下进行,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为双方准备和出庭的较大和较复杂的案子有序的程序。所讨论的议题涉及案件请求额大小,反请求,未验证事实情况,交换材料的安排,包括任何来自专家的报告,证人名单,物证的同一认定等。交换文件和其它材料的指导在庭审前程序中也要确认。

证券仲裁规则还提供一种调解程序。调解须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进行,调解人一般非案件中指定的仲裁员。调解根据商业仲裁规则进行,无需交纳额外的处理费用。调解成功,调解人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或裁决。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成功率高达75-80%.

6、开庭审理

在仲裁员确定后不久案件就将安排开庭审理。审理日期通常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要至少提前14天通知。但在必要情况下,仲裁员/庭也可以自行确定开庭时间。

依据证券仲裁规则,仲裁当事人有权委派律师或其他代表出席庭审。审理以非正式方式进行(相对于法院而言)。仲裁员不受证据的严格规则约束,仲裁员在是否接受证据以及接受什么样的证据上有很大的自由。一些必须程序同法院程序相同,比如,当事人的公开陈述,证据取得及出示,交叉询问证人和证据引入。

7、裁决

仲裁员的裁决必须在审理结束后30天内做出,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延长。根据证券仲裁规则,只有当事人可以延长首次到期日,协会和仲裁员都没有这种权力。开庭审理结束并不一定是审理结束,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后还准备了法律意见书,则审理并未正式结束。这要等到仲裁员确定的收到该意见书的最后日期才为审理结束。

裁决必须由独任仲裁员或多个仲裁员中的多数签字才生效。除非双方特别要求,裁决一般情况下不附意见。裁决可以援引任何公平或衡平法上的及双方协议范围内的任何救济。

8、其他

AAA证券规则进一步保证了仲裁的快捷和低廉。例如,证券规则特别允许使用电子交换如传真、电传、电报等书面形式。在加速程序中,电话也是通知的一种方式。为降低费用和方便当事人,规则还规定一方可以通过缴纳300美元文件费的形式提起仲裁,余下的费用在协会行政处理开始后90天内支付。协会还规定对超过5000万美元的案件给予优惠收费,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

(二)对我国证券仲裁的反思

根据证券仲裁规则,AAA每年受理300件以上的证券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几亿美元。从这方面看AAA的证券仲裁及其证券仲裁规则取得了巨大成功,尽管这得益于美国证券业的异常繁荣。我国自建立股票、债券市场以来尤其是在1992年以后,证券业也是飞速发展。1994年国家证券委员会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股票争议的仲裁机构。同期,STAQ交易系统的国债回购协议也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规定在标准合同中。中国证券仲裁自此开始。笔者曾为此欢欣鼓舞,也经办了中国第一起证券仲裁案。六年以来,中国股市、债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居世界前列,二板市场也开锣在即,但中国的证券仲裁依然寥寥无几。比较红火的美国证券仲裁,不能不让我们反思。

证券仲裁的发展外部及前提条件是证券市场的繁荣。市场繁荣带来证券交易的增加和更多争议的发生。贸仲在1996、1997年商事争议仲裁大量增加并创受案量历史之最,即是缘于这一时期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增加和大量三资企业的设立。美国道琼斯指数的节节攀升,纳斯达克指数的翻倍,为美国证券仲裁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样,中国(以上海为例)上证指数从100点到从破2000点大关,也为中国证券仲裁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与美国相比,中国并不缺少证券仲裁发展的外部条件。中国缺少的是证券仲裁的内部条件。

从已经审理的证券仲裁案件看,中国证券仲裁适用的是贸仲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这一规则规定的程序期限较长,费用也不低,所以很难以此吸引证券争议的当事人。证券的特点是时效性强,瞬息万变。所以解决其争议的第一要求是快速。美国证券仲裁切合证券争议的特点,既快捷又低廉。无论是电话口头通知、电子交换方式送达还是在审理结束后30天内作出裁决,都保证争议快速解决。贸仲组庭后9个月结案,仲裁庭还可申请延期,这相对于证券争议而言,无疑是稍显漫长了些。

美国证券仲裁兼顾了证券专业性和法律公正性,它很细致地规定了证券争议案件的仲裁员(三位仲裁员时)只有一人可以从证券业人士中选定,且不能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中有一人为证券业内人士,可以使案件审理和裁决能考虑到证券业的特殊规定。同时,只能有一人又可以避免证券业内人士在一般法律认识上可能存在的不足,以及对同业人员可能存在的偏袒。中国证券仲裁显然考虑到了证券争议的专业性,贸仲也单列了一些证券仲裁员名单,但是否考虑了证券争议的一般法律特性呢?美国证券仲裁中这一避免证券业仲裁员认识偏颇的规定值得借鉴。

第7篇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必须受理;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状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第二百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零二条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8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号货物进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11月2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指定或委托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3月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4月21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席。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后,申请人补充了材料。

深圳分会秘书处依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有关仲裁程序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均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1999年5月28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号货物进口合同",合同标的为马来西亚胶合板4,000立方米,合同总金额1,980,000美元,装运港为马来西亚港,目的港为汕头港,装运期在1997年3月1日前。合同同时还约定:1.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1998年10月29日,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因未按约定提供货物而占用申请人已付的货款526,961.15美元及该笔资金的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106,314.41美元,本息合计633,275.56美元;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未提供货物而给申请人造成不同的直接利益损失98,501.58美元。上述各项总计731,777.14美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仲裁的全部仲裁费。

申请人称:

1997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将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1套寄至申请人,申请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的进口付款通知书于4月2日予以承兑,(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中原为:申请人遂按对方提单金额于4月2日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后在庭后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更正"中予以更正--仲裁庭注)总金额1,980,405.50美元。因申请人未收到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对方于1997年4月15日退还申请人1,453,444.35美元,却将剩余货款526,961.15美元扣压至今,不予返还。此外,申请人还从1997年4月10日起,一直为该笔款项支付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至今。

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将全部货款如数支付。但由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致使申请人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的利益。事实上,申请人于履行了申请人支付义务后,即与国内需方订立了以该批货物为标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张胶合板的销售价为37元人民币,而申请人该批进口胶合板的成本价为每张36.19元人民币。依此计算,申请人损失因合同可产生的合理利益399,168元人民币,以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为48,501.58美元。不但如此,申请人还因无法履行该购销合同之供货义务而向需方支付了50,000美元的违约金。预期利益与违约金之和为98,501.58美元。

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答辩。

二、仲裁庭的意见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合同的签订地点在中国××。按照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剩余货款526,961.15美元及其利息106,314.41美元经查,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争议合同。1997年3月7日,经申请人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开出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总金额为1,980,0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编号为lc44605970087。1997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开出一张商业发票,编号为df1-63012,金额为为1,980,405.50美元。1997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向申请人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并附上有关单据(包括提单、装箱单、品质证书、重量证书等),要求申请人审核。1997年4月2日,申请人根据上述付款通知书,对编号为lc44605970087信用证下的1,980,405.50美元予以承兑。但此后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的提货通知。申请人于1997年4月初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交涉,在得知被申请人无法交货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退款并由申请人在香港的客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代收。1997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指示汇款1,453,444.35美元予××公司。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号货物进口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将上述申请人已支付的金额1,980,405.50美元全部返还申请人。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返还1,453,444.35美元。被申请人在其给许××先生的函中承认lc44605970087信用证下的尚欠款为526,961.15美元,而认为银行费用、180天银行利息、政府税务应由申请人承担而不返还,但是并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庭认为,银行费用、180天银行利息、政府税务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因此,除被申请人已经返还的1,453,444.35美元外,剩余款526,961.15美元也应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

被申请人还应承担因其拖欠该笔资金而产生的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支行出具的证明表明,截止至1998年10月19日,申请人在该支行有信用证垫款66.7万美元(信用证号为:446059760087),垫款利率:1997年10月21日至1997年12月15日为12.3%,1997年12月16日至1997年12月30日为10.26%,1997年12月31日至今为14.4%,据上述证据,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自1997年4月10日至1998年10月9日的垫款利息106,314.41美元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关于因合同可产生的合理利润及其申请人向国内需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申请人称由于其一直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致使其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的利益,计人民币399,168元,以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为48,501.58美元。经查,1998年9月10日,申请人在给其律师的函中,称:"我公司订合约时,马来西亚胶合板国际市场价格为每立方米450美元,国内市场价格每立方米4,150元人民币(每立方米以112张板计算,每张37.00-37.30元左右)。"被申请人没有答辩,也没有对申请人提供的市场价格提出异议。仲裁庭认为,以每张人民币37.00元确定当时的市场价格比较合理,申请人该项主张应得到支持。

申请人称其因无法履行国内购销合同而向国内需方支付了50,000美元的违约赔偿金。经查,1997年4月28日,申请人与××工贸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以本案争议合同项下货物为标的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下称购销合同),约定售价每张人民币37元。但是,申请人在此之前(据申请人方许××先生书面证言,约在4月6日左右)已得知被申请人不能交货;且被申请人已经于1997年4月17日依申请人指示向××公司汇出1,453,444.35美元。而在其后的1997年4月28日,申请人仍签订了上述购销合同。申请人在明知对方无法交货而且也收到被申请人归还的部分货款的情况下,仍然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申请人称这是由于其内部不同部门之间未及时沟通而造成的,这说明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据此,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50,000美元。

三、裁决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0天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申请人已付货款526,961.15美元及利息106,314.41美元,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利益损失中的预期利润48,501.58美元。合计为681,777.14美元。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赔偿利益损失中的违约金的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9篇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卷过程,应本着便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合法地收集、整理材料,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立卷和编目,以提高案卷质量。

1.1结案的条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民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终结的;(3)当事人违法事实较轻,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决定免于处罚的;(4)经查后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5)处罚人自觉履行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6)已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1.2立卷的原则和要求

案件应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进行立案。案卷材料必须做到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1.3案卷的内容

案卷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作为重要的证据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照片、图样、录音、录像等资料。

1.4案卷的装订顺序

(1)封面:封面应载明全宗号、分类目录号、案卷号(各类案卷合并后统编的流水号)、立卷机关全称、案由、案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归档日期,保管期限等。(2)案卷材料目录:载明文件作者、形成日期、材料名称、所在页数、备考等。(3)处罚决定书。(4)结案报告:由承办对案件由来、调查过程、违法事实认证、处罚决定、送达情况、履行情况、听证、复议及诉讼情况进行总结,提出结案建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5)立案审批表。(6)证据材料。(7)听证材料:包括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8)复议材料:包括复议受理通知、申请复议书、答辩书、复议笔录、复议决定书。(9)诉讼材料:包括诉讼受理通知书、状、答辩状、开庭通知、诉讼裁定书。(10)申请执行材料:包括执行申请书、结案证明或撤销执行申请、法院裁定书。(11)财务处理单据:包括没收凭证、扣留通知或暂扣凭证、登记保存通知。凭证单据应粘贴在统一规格的纸上,便于装订。(12)其他有关材料。(13)封底:封底应载明案卷连面带底页材料,其中文字页数、图样页数、录音、录像等附件材料情况、立卷人姓名、立卷时间。以上一般程序处理的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内容视具体的材料而定,不一定要拘泥于上述内容。以简易程序处理的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内容除现场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没单据、结案报告等材料必须齐全外,可适当简化,并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1.5案卷装订

案卷装订材料以蜡线为宜,在案件左侧自上而下采取三眼定位装订,装订后封底背面装订线接口处,用案卷专用封条封贴。

1.6案卷的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承办人员交来的案卷,经验收合格后,在封条骑缝处加盖专用印章,并填写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总目录(总目录应载明序号、分类目录号、案卷号、案由、案号、结案日期、页数和案卷存放区域号),然后将案卷材料置专用柜存放。

2严格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案件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业务要求高的工作,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

2.1明确专人负责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从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中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同志担任档案管理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过错追究。

2.2明确档案程序

包括建档范围、立卷方法、编号顺序、保管原则等。

2.3明确借阅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后,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和查阅案卷;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拆散、调换、损坏或私自增添和抽取材料。

2.4明确销毁制度

第10篇

最近,秋生可谓经历了人生最大的苦痛―父母在两个月内先后去世。好不容易办完遗体告别仪式,心力交瘁的他又迎来了另一个打击。

丧事过后,秋生到住房与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大厅询问父亲在世时的房产,以便和妹妹有个合理的分配。然而秋生得到的答案却是:“这房子不是你父亲王宪卿的名字,一年前就过户到一个叫王红丹的人名下了。”秋生一愣,什么时候父亲把房子过户给妹妹了?自己怎么一点都不知道?

父母身先去,儿女兴风波

事情还得从秋生的父亲再婚说起。

原来,秋生的父亲王宪卿中年丧妻,后经邻居介绍和一个叫谷丽娟的老姑娘结婚,父亲与继母婚后第二年生下了妹妹红丹。

转眼秋生也成家立业,日子过得还算红火,婚后买了两套房。妹妹红丹3年前也结了婚,对象是一个外地来京的小伙子,由于房价太高,两个年轻人根本买不起房,婚后一直跟父母住。父亲老年得女,对红丹一直非常宠爱,多次嘱咐秋生要照顾好妹妹,让妹妹住大房子。秋生每次都默不作声,自己不想跟妹妹争,可他哪里做得了老婆阿凤的主。

父母去世后,秋生居然查出这样的事实。夫妻俩合计半天,决定先不露声色,明天到妹妹家打听虚实。

秋生夫妻俩一进门,妹妹脸上就没了往日的和气,也不招呼哥嫂,一直自顾自做家务。阿凤给丈夫使了个眼色,秋生便跟红丹说起了房子。妹妹说:“事到如今,我也没有什么可瞒着的,父母在世前一年,就已经把房子卖给我,只不过怕你有想法就没有告诉你,不信你看买卖合同和房产证。”

哥哥还没弄明白是怎么回事,嫂子就不干了:“我们两口子也赡养老人,你别想拿这两张纸唬我,我不是你哥,不吃你这一套!你大哥平日对你不薄啊!竟然做出这么忘恩负义的事情来!”王红丹平日被家里上上下下地宠着,哪里受过这个气,姑嫂两人从语言升级到了厮打。王红丹毕竟年轻,嫂子阿凤吃了亏,回家后气得一病不起。

见老婆病成这样,秋生心里也怪妹妹,再想到自己对父母一向赡养到位,如今房子给妹妹竟然连声招呼也不打,心里越想越气。第二天找律师咨询,律师建议他先去房管登记处查询一下当初过户的详细档案。在登记处秋生看到买卖合同的落款处虽然“有”父亲的签字,但这个签字根本不是父亲本人的,而是妹妹王红丹的。

秋生一纸诉状把房屋所在区的住建委告上了法庭,要求住建委撤销给王红丹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理由是父亲根本没有把房屋卖给红丹,合同上的名字是红丹代签的,建委给王红丹颁发房屋产权证属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王红丹为第三人参加了案件诉讼。

【法律点】

为什么法院会通知王红丹出庭?这个行政诉讼第三人到底是什么?

王芳释疑: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与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可知,本案秋生要求确认建委给妹妹红丹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行为违法,法院认为红丹作为现在房屋的产权人,与建委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之间有很大利害关系,因此将其列为了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行政案件的审理。

两度“法庭会”,遗愿终成空

经过庭审,虽然买卖合同上卖方的签字鉴定后确实不是父亲的签字,但住建委却出示了当初办过户手续时,父亲王宪卿在其他材料上的亲笔签名。法院认为从双方举证情况来看,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确系王宪卿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过户材料有些瑕疵,但这不足以影响该转让行为的效力,所以判决驳回秋生的诉讼请求。

秋生两口子不服,决定找个更专业的律师重新上诉。一个礼拜后,王红丹接到了法院电话,说是哥哥又把自己给告了,让她去法院领书和传票。

秋生这回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书上写明要求确认当初红丹与父亲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很快案件如期开庭。

法庭上秋生聘请的钱律师陈述说:王宪卿患有小脑萎缩很多年,早就有行为障碍,已经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视为无效。并当场向法庭提交了一部分王宪卿在医院看病的诊断证明,上面清楚地写明王宪卿患有小脑萎缩症。同时,钱律师申请法院前往王宪卿看病的医院调取其近些年看病的全部病历。

红丹向法官解释说:“我爸去世前半年是自己骑车去单位交党费,还能提着篮子去菜市场买菜,怎么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我爸单位的同事和邻居都能为我作证。”红丹的人也补充:“小脑萎缩是人类衰老的必经阶段,很多老年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小脑萎缩,即使患有小脑萎缩也不意味就没有行为能力。为了证明王宪卿有行为能力,我们要求法庭给举证期,我方将提交新证据证明这一点。”于是法院宣布休庭。

第二次开庭,法院调取来了医院病历记录,里面记载了王宪卿患有小脑萎缩、流口水、反应呆滞等症状。红丹找到了两位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一个是父亲单位的会计,他证明父亲去世半年前曾亲自来单位办理医疗报销手续和交党费,当时神志清醒。老街坊也出庭作证,证明王宪卿生前脑子清醒得很。

这时,钱律师把准备好的申请书递交到法官手上,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去世的王宪卿做行为能力鉴定,钱律师还特别说明,要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王宪卿行为能力做鉴定。

“给我爸做鉴定?王秋生,你是不是人啊?你要让九泉之下的爸爸死后不得安宁吗?”秋生听到这里,心里也不好受,没想到钱律师会申请对去世的父亲做鉴定,这怎么使得?

【法律点】

父亲已经去世,还能做行为能力鉴定吗?

王芳释疑: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法院接到申请后,首先应按照程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具体鉴定工作,并依据鉴定结果来认定公民的行为能力。本案中被鉴定人父亲王宪卿已经去世,那么儿子秋生要提供王宪卿在世时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详实的证明资料,才可以申请对王宪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做鉴定。司法实践中把这种给已经去世的人做的行为能力鉴定叫做既往行为能力鉴定。

所以,实际上既往行为能力鉴定并不非要利用尸体才能做司法鉴定,仅凭书面的诊断材料、检验报告等也是可以做行为能力认定的。

法院接受了钱律师的申请,给鉴定中心提交了所有王宪卿的病历资料。一个月后鉴定结果出来了,结果显示王宪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依据该份鉴定结果,最终判决认定红丹与父亲当初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11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第二条 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 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定对办案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的办案劳务费根据规定同步调整。

(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有权拒绝聘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发出的有违法律法规的指令。

(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同等的培训、受教育的权利。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指导,自行安排有关文书的送达、开庭及书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六)在聘期内,若甲方不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务费、不按要求提供办案所需必要条件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5、依法将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送达至相关当事人;

6、根据上级规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将案卷进行归档。

(四)乙方在办案过程中,应爱护和合理使用办案场所及相关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场所或物品毁坏的,应照价赔偿。

(五)维护甲方名誉和荣誉,若因乙方的不当言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以恢复甲方名誉或荣誉等。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审理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员培训的;

(五)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

(二)聘期内未能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

(三)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32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有玩忽职守、滥用权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上述第(三)、(四)项原因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条解聘由甲方的办案机构仲裁院提出,报经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按月支付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劳务费。以当月结案数为计算基数,当月劳务费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发放。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办案或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宜时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保险赔付责任外的损失甲方不再负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未作规定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12篇

(1)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状的方式,口头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在接到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须办理传唤手续,即使另行指定开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通知和传唤均不办理专门的文书手续,只须记录即可。

第二,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的法定顺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选择程序的先后。

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所规定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令或允许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人发言。但一般情况下,第一轮法庭辩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即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

适用简易程序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

(6)审结期限较短。

依《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而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不特定的期限。

(一)的概念和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就叫作。

和诉、诉权是三个不同而又紧密相联的概念。诉是一种请求;诉权是请求的权利;而才是实现这种请求的行为。应将三者区别开来。

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的,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成立。

(二)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三)受理和审判

人民法院对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依法发送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委托诉讼人,申请回避,收集、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或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诉讼义务主要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

3)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与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应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确定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也可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连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一并告知当事人。

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要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轮流阅卷。通过阅卷,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明确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内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备工作。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在民事案件中,进一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完全必要的。这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5)依法追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这一规定说明,普通的共同诉讼不发生追加当事人的问题,只有必要的共同诉讼才能适用此条规定。追加当事人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属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不愿参加诉讼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列为共同原告适用缺席判决,属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当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拘传条件,可以适用拘传,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适用缺席判决。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更换当事人。因为更换原告,涉及到原来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诉讼,新更换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尤其在多数原告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有的愿意参加诉讼,有的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更换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这个被告的问题。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发生了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换,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更换。

(四)撤诉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人。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人提出,其他诉讼参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诉。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撤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强迫原告撤诉是法律不许可的,强行动员原告撤诉,附加条件的撤诉,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也是不许可的。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是说,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裁定。采用书面形式的,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当事人均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里应当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按撤诉处理还是缺席判决,对那些并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都无须一再传唤,只须一次传唤,但必须是“传票传唤”。而不是口头传唤或者电话传唤。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都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五)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相对于对缺席审判而言。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核对证据、听取陈述,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缺席判决,或有关诉讼参加人未到庭可以依法判决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原告在被告提起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而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4)被告法定人不到庭。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5)离婚案件原告或被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不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人应当到庭;法定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