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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协会工作计划

时间:2022-12-04 05:05: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证协会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证协会工作计划

第1篇

 

 

抽查单位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取日期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环节)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环节)企业定向抽查

定向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

2.民爆物品生产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安评等全系列资料;

3.涵盖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工作人员上岗资质等;

4.包含定置管理、危险源辨识标识、安全操作规范等;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生产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7.应急准备与日常应急演练情况;

8.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对象:全市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环节)企业

抽查数量:不少于20%

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度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全市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企业、组织、个人定向抽查

定向

是否按照频率许可证载明参数工作

对象:全市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企业、组织、个人

抽查数量:不少于10%

2021年5月至8月

2021年度对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全市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企业、组织、个人定向抽查

定向

是否按照要求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对象:全市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企业、组织、个人

抽查数量:不少于10%

2021年5月至8月

清远市科技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证资料抽查

不定向

参照外国人来华许可指南清单中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对办证许可材料进行检查

申请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2021年10月底前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不定向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合规情况

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

不定向

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经营合规情况

辖内融资担保公司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典当行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典当行现场检查

不定向

典当行日常经营合规情况

辖内典当行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

不定向

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经营合规情况

辖内融资租赁公司

2021年12月底前

清远市林业局

2021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监管检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监管检查

 

 

不定向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全市(公司、个人)

2021年 12月底前

2021年度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情况的抽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情况的抽查

 

 

不定向

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抽查

全市(公司、个人)

2021年 12月底前

2021年度市属国有林场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采伐抽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市属国有林场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采伐抽查计划

 

 

不定向

林木采伐抽查

全市(市属国有林场、个人)

2021年 12 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采伐监管检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采伐检查

不定向

林木采伐抽查

清城区(公司、个人)

2021年 12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情况的抽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情况的抽查

不定向

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抽查

清城区(公司、个人)

2021年 12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检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不定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清城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2021年12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野生动物监管抽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野生动物监管检查

不定向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清城区野生动物养殖场

2021年 12月底前

清远市交通局

2021年度本部门随机抽查1

全市水路运输和港口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水路运输和港口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全市获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和港口企业,每次随机抽查5到10家企业,共抽查4次

2021年分四个季度开展

2021年度本部门随机抽查2

第三季度道路运输行业抽查夏季(国庆)前检查

定向

开展客运行业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农村客运、客运站、包车、班车、网约车平台安全隐患,监督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认真执行行业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检查消防设施、烟花爆竹、涉黄、涉毒等禁运政策落实、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检查、抽查农村客运客运站、包车、班车企业2-3家。

2021年7至9月

2021年度本部门随机抽查3

第四季度道路运输行业抽查秋冬季检查

定向

开展驾培、维修、汽车租赁、港澳客运直达车等相关行业安全检查行动

检查、抽查驾培、维修、汽车租赁、港澳客运直达车企业2-3家

2021年10至12月

清远市公安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定向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安全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和民爆物品销售的企业

 

2021年1月-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对旅馆业的检查

 

不定向

 

1.主体资格情况。(1)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含单栋15间房以上的民宿),民宿是否向镇政府或街道办备案;(2)经营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证照、承诺、声明的要求;(3)公章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2.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核对从业人员名簿和身份证件)(1)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职责;(2)是否雇用未成年人;(3)非本市户籍人员是否办理居住登记;(4)外国人就业的,是否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3.安全管理情况。(1)检查旅客身份核验机、自助机等应用设备,是否向公安机关提交《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营单位代码申请承诺书》;(2)查看监控设施: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摄像头,监控存储容量30日以上;(3)查看防盗设施: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4)单位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落实情况。4.经营合规情况。(1)是否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事项内容和时限要求(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报送信息;(2)是否落实旅客实名登记入住和来访人员身份检查登记,是否存在无证入住、使用他人证照入住、一人登记多人入住问题;(3)是否有涉“黄赌毒”内容的书籍、影音制品、设施。5.接受监管情况。(1)检查最近1年内公安机关的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2)落实整治整改的情况。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旅馆业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对公章刻制业的检查

不定向

1.主体资格情况。(1)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2)经营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证照、承诺、声明的要求;(3)公章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2.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核对从业人员名簿和身份证件)(1)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职责;(2)是否雇用未成年人;(3)非本市户籍人员是否办理居住登记;(4)外国人就业的,是否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5)负责人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3.安全管理情况。(1)查看防盗设施:经营场所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房间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承制国家机关公章的,必须设有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室或保险柜;(2)查看监控设施:大门口、业务接待处、业务工房、保管室或保险柜等重要部位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摄像头,监控存储容量90日以上;(3)单位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落实情况。4.经营合规情况。(1)随机抽查最近3个月内办理的5宗公章刻制备案业务,是否符合有关刻制备案管理工作要求;(2)是否制订公章刻制管理制度并上墙悬挂公开;(3)是否存在承接刻制外地公章业务、刻制公章不依法备案以及伪造、买卖公章、公文、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5.接受监管情况。(1)检查最近1年内公安机关的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2)落实整治整改的情况。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印章刻制业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对机动车修理业的检查

不定向

1企业是否在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系统登记备案;2企业是否如实登记上传送修机动车情况。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机动车修理业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对典当业的检查

不定向

1.主体资格情况。(1)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自贸区实行备案管理);(2)经营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证照、承诺、声明的要求;(3)公章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2.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核对从业人员名簿和身份证件)(1)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职责,抽查保安人员的身份情况;(2)是否雇用未成年人;(3)非本市户籍人员是否办理居住登记;(4)外国人就业的,是否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3.安全防范情况。(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4)设置报警装置;(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4.经营合规情况。(1)随机抽查最近3个月内办理的5宗典当业务,是否落实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禁止质押的当物,包括: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2)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备案。5.接受监管情况。(1)检查最近1年内公安机关的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2)落实整治整改的情况。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典当业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6

对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检查

不定向

1.枪弹数量。2.人员数量。3.管理机构。4.枪支配备。5.管理台账。6.档案。7.库室管理。8.维护保养。9.枪支报废。10.排查教育。11.安全检查。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对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抽查

 

不定向

1、检查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检查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检查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检查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检查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检查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检查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检查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清远市辖区范围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8

第一次/第二次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等情况联合监督检查

不定向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辖区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每次抽取不少于10%的企业(如抽查对象少于2个,则按100%检查)

5.1-12.31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对获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企业进行检查

不定向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情况

已获取

经营性许可证企业

2021-01-01至2021-12-31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不定向随机抽查

不定向

行政检查登记表、清远市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现场检查笔录

清远港华燃气公司、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

2021-6-1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不定向随机抽查

不定向

行政检查登记表、清远市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现场检查笔录

清远港华燃气公司、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

2021-9-1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不定向随机抽查

不定向

行政检查登记表、清远市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现场检查笔录

清远港华燃气公司、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

2021-12-1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双随机抽查(社会组织管理科)

不定向

对社会组织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工作、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和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情况一致等情况进行逐项检查。

按4%的比例对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开展抽查。

2021年5月至7月

清远市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市辖区内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使用情况双随机抽查(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不定向

商品房预售证、租售合同、协议等及广告宣传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在我市命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核准事项的单位或企业

2021年7月至10月

清远市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全市经营性公墓双随机抽查(社会事务科)

不定向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预售活人墓情形;

2.是否存在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情形;

3.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是否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明码标价。

按10%的比例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开展抽查。

2021年5月至9月

清远市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市辖区清远市福利院执法检查(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定向

机构内人员生活状况、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机构安全生产情况

开展不少于2次的检查

2021年5月至12月

清远市民族宗教局

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1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随机抽查

不定向

宗教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开展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

每季度开展不

少于一次

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2

对宗教团体的随机抽查

不定向

宗教团体是否按批准文书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筹备建立工作,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每季度开展

不少于一次

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3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随机抽查

不定向

宗教教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开展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宗教教职人员

每季度开展

不少于一次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度农药质量监督抽查

农药质量监督抽查

不定向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禁限用农药成分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监督检查

不定向

肥料登记证、肥料质量等情况

肥料生产经营者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规范经营检查

农药经营门店检查

不定向

农药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农药与食品等其他商品混存混放安全隐患防范、农药仓库是否配备消防、通风设备等农药经营仓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高毒高风险等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录、溯源管理情况。

农药经营门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不定向

农作物种子净度、水分和发芽率检测等

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农作物种子规范经营检查

种子经营门店检查

不定向

经营资质、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品种授权合同和种子标签等

经营门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种畜禽质量监管检查

种畜禽生产企业检查

不定向

无证生产经营、低代别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系谱档案不全等

生产企业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不定向

主成分、违禁药物残留、重金属、卫生指标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不定向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抽查

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抽查

随机抽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经营的单位、企业。

2021年全年

2021年度兽药监督检查

全市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不定向

主要成分、含量、生产条件、卫生指标等

兽药生产企业

2021年12月底

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

2021年度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抽查计划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抽查

定向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抽查

在市本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中抽取

2021年

2021年度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计划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定向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在市本级2020年获得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名录中抽取

2021年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定向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021年4-6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对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定向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

各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全年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劳务派遣单位专项检查

定向

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

全年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各自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不定向

是否有环评审批、是否有环保验收、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发现扩建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10%的一般排污的企业进行抽查

每季度抽取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市场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按照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抽查事项开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单位、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电影发行放映场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印刷企业、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物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文物经营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接收单位、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导游

2021年1月-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定向抽查

定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

2021年7月至9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旅行社经营行为定向抽查

定向

旅行社经营行为专项监督检查

旅行社

2021年

7-8月、10-11月

清远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全市卷烟零售户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登记事项检查、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15%的比例对辖区内的卷烟零售户自行开展抽查

2021年1月至12月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按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项目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信息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非煤矿山、工贸、危化、烟花爆竹四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按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一般检查项目双随机不定向抽查

不定向

参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信息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非煤矿山、工贸、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五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一般检查项目确定的企业抽查数量进行开展抽查

2021年12月底前

清远市邮政管理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市场监管事项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快递市场监管事项检查类别检查

邮政企业、全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

2021年3月至4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安全监管事项、生态环保监管事项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邮政快递业安全监管事项检查、邮政快递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事项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邮政企业、全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

2021年6月至7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全市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邮政用品用具市场监管事项类别检查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

2021年8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安全监管事项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邮政快递业安全监管事项检查类别检查

邮政企业、全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

2021年9月至11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集邮市场监管事项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集邮市场监管事项检查类别检查

集邮市场开办者、集邮票品经营者

2021年10月

 

清远市住建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市区房地产估价、中介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房地产估价行为、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三大抽查类别检查

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

2021年3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市区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二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市区的企业自行开展抽查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抽查

不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工程质量安全抽查项目,以及抽查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情况

市属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每季度随机抽查工程不少于10宗

2021年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招投标市场行为情况双随机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招投标市场行为情况”事项抽查类别检查

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对市管项目进行抽查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8

建筑市场行为情况双随机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工程发包与承包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使用情况”事项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对市属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进行抽查

2021年3月至12月

清远市发展改革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

全市现有在营成品油经营企业

2021.3-2021.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检查

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2021.3-2021.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

定向

节能监督检查

重点用能企业(系统还未录入企业清单)

2021.5-2021.11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电力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定向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

电力基础设施

2021.3-2021.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督检查

定向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已完成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系统还未录入企业清单)

2021.3-2021.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6

粮食和物资库存检查、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

定向

库存检查、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

2021年4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粮食承储企业夏季消防安全检查

定向

安全检查

承储企业

2021年7-8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8

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夏秋)

定向

收购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

2021年4-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9

秋季粮油和物资安全生产检查

定向

安全生产检查

承储企业

2021年10-12月

清远市统计局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2021年度房地产“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房地产“四上”企业(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2021年度工业“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工业“四上”企业

(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2021年度批发零售业“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批发零售业“四上”企业(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2021年度住宿餐饮业“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住宿餐饮业“四上”企业(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6

2021年度服务业“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2021年度乡、镇、街道“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乡、镇、街道2020-2021年各部门人员分工的通知、统计站2020年工作总结、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基本情况、部门例会记录。

全市乡、镇、街道

2021年3月至11月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度企业信用监管抽查计划

对自主申报地址企业的随机抽查

定向

登记事项检查

市局登记管辖的自主申报地址企业

2021年6月

对2019年度报告存在问题已责令改正企业的随机抽查

定向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

2019年度报告存在问题已责令改正的企业

2021年7月至12月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定向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

市局登记管辖的现存状态为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2021年7月至12月

对市局登记管辖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不定向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

市局登记管辖的企业

2021年7月至12月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计划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第一期)

定向

登记事项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

2021年1月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第二、三期)

定向

登记事项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

2021年2-3月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第四期)

定向

登记事项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

2021年4月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第五期)

定向

登记事项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

2021年5月

2021年度团体(企业)标准抽查计划

全市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和企业(产品/服务)标准定向抽查

定向

团体标准、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

全市企业和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服务)标准和团体标准

2021年10月

2021年度餐饮抽查计划

全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项目检查

对我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不少于1次的抽查

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度食品市场抽查计划

全市食品销售企业飞行检查

定向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项目检查

对全市的食品销售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不少于20家次

2021年3月至11月

全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飞行检查

定向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项目检查

对全市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飞行检查不少于25家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定向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记录表》项目检查

对全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检查不少于52家次

2021年2月至12月

2021年度拍卖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拍卖”领域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开展对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清城区、清新区“拍卖”领域的企业

2021年10月前

2021年度商标监管抽查计划

商标双随机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登记事项、商标行为抽查类别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从事商标的企业

2021年4月至7月

商标双随机抽查(县、市、区局)

不定向

1登记事项、商标行为。

2.商标印制行为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规定。

1.县(市、区)登记的商标的企业;2.县(市、区)登记经营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1年4月至7月

2021年度广告监管抽查计划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规范经营情况的检查

定向

广告行为检查

本级监管的事业单位

2021年7月至9月

2021年度锅炉科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检验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定向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检验充装单位

2021年4月至12月

2021年度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化妆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

不定向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

2021年4月至12月

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年度监督检查

不定向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

 

2021年4月至12月

2021年度产品质量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1年清远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定向

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按照《2021年清远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产品的生产企业

2021年10月前

2021年清远市工业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双随机检查

不定向

工业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许可资格检查

辖区内工业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2021年12月前

2021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定向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021年4月至12月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不定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核发

建设单位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规划条件核实

不定向

规划条件核实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核实

建设单位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建设工程验线

不定向

建设工程验线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建设单位

2021年3月至12月

清远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

政府采购机构监督检查

定向

清远市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每年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检查工作计划开展

清远市水利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对用水单位、个人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对用水单位、个人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对河道采砂的监管

不定向

1.是否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是否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2.防洪工程设施是否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是否按照许可要求实施建设

4.是否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建设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直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安全责任

2.直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直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

2.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6

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4.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8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招标人与招标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法律法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9.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是否符合规定

10.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否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11.是否提交书面报告

12.是否及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13.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是否上网公开

1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1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6.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7.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18.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进行招标投标单位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9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工程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实施

水工程建设单位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0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1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是否许可,是否按许可要求取水

2.是否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4.是否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是否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6.是否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是否合格或者运行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或者是否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7.是否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8.是否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

被许可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2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 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编报(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2.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3.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违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清远市司法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律师事务所“双随机”监管抽查

定向

现场查看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①查看机构建设和执业公示制度,(包括基础建设、文化建设、执业相关内容公示等)。②查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聘用制度、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收案及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诚信执业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纳税制度、基金制度等)。③随机抽取2020年业务档案10份进行检查。查看档案装订是否规范、及时,业务文书材料是否齐全等,是否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对辖区内的4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开展抽查

2021年5月31日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基层法律服务所“双随机”监管抽查

定向

①经营资质(应当具备规定条件);②经营行为(建立会议制度等执业工作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检查、监督、考评、收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对辖区内2家以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抽查

2021年5月31日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双随机”监管抽查

定向

经营资质;经营行为。

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抽查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公证机构执业“双随机”监管抽查

定向

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现场随机抽取30份2021年办理的公证案卷);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辖区内的公证机构开展抽查

2021年11月底前

清远市教育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

定向

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情况

各市直学校

2021年3至12月

学校招生、办学检查

定向

招生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各市直学校

2021年3至12月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清远市重点税源企业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清远市重点税源企业

第2篇

一、专项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1、清理整顿范围。主要是四类中介组织:一是财务会计类,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机构等。二是工程技术类,包括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等。三是法律服务类,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公证服务机构等。四是服务类,如招投标机构、拍卖机构、人才市场、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等。同时,对市场发展类和行业自律类中介组织也相应进行清理整顿。

2、清理整顿内容。一是审查和确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凡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纠正,应当撤销的予以撤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组织依法取缔。二是检查中介组织的从业情况,查处或整改虚假证明、违规操作、不当竞争等违规违法问题。三是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情况,深化中介组织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依照政策规定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四是检查各审批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专项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规范总结三个阶段进行,于20*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

1、宣传发动阶段:20*年4月,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在20*年4月底前部署到位,提出清理整顿的工作计划,并全面启动,同时将整顿规范的工作计划于4月底前报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自纠阶段:在20*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

(1)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情况和中介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一要检查中介组织的设立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设立条件,特别要对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执业人员素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中介组织,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进行取缔;对未正常开展活动,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二要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情况。依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要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并提出具体脱钩计划。三要检查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介行业要设立行业协会,尚未设立协会的要抓紧筹建;对已建立行业协会,但机构、人员、职能不健全的,要抓紧充实。要逐步推行当然会员制,对进入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个人和团体会员;四要检查监管到位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收费标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事件等方面,是否依法监管进行认真的自查。

(2)行业协会要在检查自身履行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工作的基础上,指导行业内的中介组织,对规范执业、执业人员、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并报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对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规范总结阶段:在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1)各审批、登记部门研究制订对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完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运行、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

(2)行业协会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对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机构和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制度。

(3)中介组织结合自查情况,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

(4)建立信用平台和中介组织的诚信档案。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综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开展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及时掌握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要把诚信档案与行业的监管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将诚信档案记录作为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执业者失信、处罚披露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中介组织从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会披露,屡教不改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增加社会的可识别性。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在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提供服务,建立使用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5)在自查自纠阶段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三、专项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法制办、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环保局、便民中心、投诉中心、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监督办、建管局、商贸办、工商局、人行、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介组织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部署、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对中介组织实行指导、监管的具体科室,切实抓好整顿规范的落实工作。

1、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做好面上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例会制度。

2、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中介机构的清理工作,并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它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订行业规划,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

4、各行业协会负责中介组织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尚未设立协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立。

5、物价、财政等部门牵头,明确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第3篇

为了全面贯彻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各项教育方针及管理政策,加强团委会内部管理,以培养有能力、高素质的团委会干部,塑造严明实效,团结一致,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优秀学生干部组织。根据我校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团委会工作准则

1、团委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院规院纪,在广大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不违反课堂纪律,不破坏团委会形象;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自始至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

2、团委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团委会各项制度,要有明确的组织性,纪律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3、全体成员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抵制个人主义,工作中要秉公无私,吃苦耐劳,用于开创工作新局面,开拓新思路。

4、团委会成员仪表端庄、衣着朴素、整洁,不穿怪服,不理怪发;工作时自觉将工作证佩带在身上。

5、团委会成员举止文明,对人和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说脏话,不随便大吵大闹。

6、团委会成员为人诚恳,不摆架子,虚心听取别人对自己的意见和批评,及时反省和改正,对无法处理的事情及时汇报。

7、团委会干部要积极配合学校领导、教室、辅导员、教官的工作,在班级自律和规范过程中起带头作用。

8、团委会成员应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不能因工作而严重影响学习或为了学习而放弃工作。

9、各部门举办活动前要有详尽的计划书及预算申请,活动前写好活动申请交学校审批,结束后要在一周内完成活动总结,并整理好全部的书面材料(包括协议、宣传资料、照片、有关表格等)存入本部门文件以便于管理。

10、对活动中计划书。申请书、协议书、报告总结及具体活动安排做重大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提交详细的报告说明,经主席团审批后方可。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度

1、团委会在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过程中实行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在各项工作中,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应把具体工作细化到人,明确分工,并做好相应记录,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追究责任。如因分工不明造成的事故,责任归咎于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

2、团委会的负责关系是部长对书记处负责,干事对部长负责,团委会成员要对所有学生工作负责,认清岗位,加强合作。

3、团委会各项事务的解释权归书记处所有。

4、书记处必须参加所布置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协调。

5、各部搞活动时,主管副书记必须在活动开始前15分钟到场,与之相关人员在前10分钟到场,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主管副书记,部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上报院领导。

6、各部副部长应协助本部部长做好本部事务,并且应积极献计献策,并积极反映监督,必要时可直接将意见反映到书记处。

7、敷衍塞责,团委会各部应积极,高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不推诿,不拖拉,不推卸责任。

8、团委会各部应积极服从书记处的调配,协调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9、凡团委会举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都有书记处

第三章 团委会换届制度

1、宗旨:团委会换届要本着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以逐步建立和完善换届章程为核心,

切实选拔出能够有效协助领导老师,真正代表广大同学,德才兼备的团委会干部团队。

我院团委会于每年的11月份进行换届,每次换届标志着团委会全体干部(包括书记、各级部长)聘用期的结束。

老一届团委会到期后要举行工作总结大会呈报工作得失,然后按照换届流程公开进行新一届团委会干部的竞选。

2、流程概述:

(1)将团委会书记处及各部的工作职能及权责进行公布和宣传,供广大学生了解和阅读,在扩大团委会影响的同时揭开本次换届序幕。

(2)有意参加团委会竞选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同学需提前报名并上交个人简历,简历主要包括姓名、年级、专业、特长、入学以来所有荣誉、对团委会的建议或意见,简历需附照片。

(3)对第一轮确定的人选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试,书记处的面试应由原书记处成员协同老师公开进行,原书记处成员还应参加相关各部的面试活动,确立最终的候选者。面试题需由主考人员提前拟定,由老师及原书记处成员具体把关。

(4)选定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开展本届选举大型活动。评委由领导老师、原书记处成员及普通同学代表组成。书记处及各部采用竞选演讲的方式公开竞选,书记处最好放在各部之后进行竞选,最终由严格的投票及公证程序当场确定下届团委会书记处及各部部长的最终人选。最后举行新老两届成员的交接活动。

(5)各部副部长及干事由新任各部部长在指定的时间内配合新任书记处成员确定最终人选。

3、报名条件

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40%以内,有责任心及创新精神,人缘较好。有干部经历者适当优先。以上条件均会由相关人员调查核实。

4、考核要求

书记:具有极强的管理才能和号召力,具备团队协作及首创精神,能够紧抓总体思路及各阶段的工作重心,实施统筹规划及总体监督。思路缜密,作风稳健,能积极配合主席工作,做好资料的整理及存档工作,为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

组织部长: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有敏锐的洞察力,可以组织和调动成员同从管理,可以担负起会内的人事工作。

宣传部长:有一定特长,具有宏观思路及创新能力,能够特色鲜明的对我院的团学工作和成绩进行大力宣传,建立与同学们经常性的沟通,和主席团进行及时的交流,实现各种方式的互动。

文体部长:有一定特长,思维活跃,能够有发动广大同学,举办大型特色文艺活动的魄力及能力,配合宣传部长致力于本院文化的发展。

外联部长:了解团委会内部的运作,口才突出,甘于吃苦,魄力十足,主要工作是进行积极有效的外联工作,丰富学生的实践活动。

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责任心强,全心全意从事校内外爱心公益事业。

第四章 会议制度

1、每学期开学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对团委会工作做全面部署;学期结束时召开一次学期总结大会,对团委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大会、换届选举大会由院领导做决定。

2、定期召开例会,团委会会议每周一次;部长级以上例会每周一次;部门例会每周一次。

3、会议召集人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通知组织部考核签到。

4、团委会各项会议须按时到达会场,请假须在开会之前向会议负责人告辞,事后无故迟到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两次者给予书面检讨处分,三次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开除),依次类推,无故未到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两次者给予书面检讨处分,三次勒令退会,请假累计3次者通报,超过5次者记过处分。

5、学生组织的会议、部门例会团委会成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迟到者,未到者按会议纪律处分,早退者按迟到论处。

6、组织部每次都要记录会议出勤情况,有事会提前请假,会后补假无效。

7、由书记安排专人进行会议的详细记录,会议记录于每学期年末存档。

8、例会要求规范、高效、简短、不形式化,充分调动各成员积极性与工作热情。

第五章 请假制度

1、事前填写请假条,事后不不假。

2、团委会成员请假由部长审批,书记处审核,指导老师签字。

3、若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需用团委会专用请假条;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元旦晚会)必须有部长与书记处签字后方可生效;小型活动(如部门例会、早操)直接由部长审批后方可生效。

4、口头请假或托人请假一律无效(特殊情况除外)。事后请假,若没有特殊原因,均视为缺席。

5、请假理由必须是事实,若以编造理由来达到目的,记过处分。

6、由于特殊原因(如生重病)需请假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一周内可由部门部长审批,一周以上要交于书记处审批。在休假期间,可不参与团委会工作和日常事务,假期最长一个月。

第六章 团委会档案管理制度

1、为团委会成员建立人事档案,团委会认识档案包括团委会总体人员的任免、更替,及个人的档案信息两个部分。团委会认识档案有主席团负责收集整理。

2、团委会认识档案中的个人信息档案部分有书记团每月进行整理和统计,各部部长负责记录好本部所有成员出勤及奖罚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警告、记过、通报批评等)记录交书记团汇总。

3、每次活动都要由大家共同评选出两名“最佳表现成员”,选出对团委会本次活动出力最大、贡献最大的成员,记录在档作为评优依据。

4、每月月底开会时由书记负责作本月总结,同时对所记录的所有奖惩事项进行备案。备案文件作为年终评选优秀团委会干部的重要指标,占年终评选的50%计算。

5、各部门每学期末各做一份完整的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同意交由组织部归档整理。

第4篇

区人大副主任 李洪发

按照区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我在学习调研阶段,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的看,我区自20__年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积极组织、狠抓落实和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的通力协作以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使“规划”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为保障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建立了以区级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普遍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员,形成了组织领导有力,普法机构健全,办事人员精干的良好局面。区政府在认真总结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分解细化了任务,落实了责任措施。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了普法实施方案。层层召开了动员大会。

(二)注重队伍建设,发挥骨干作用。为全面落实《规划》,提升法制宣传教育水平,区政府高度重视发挥普法骨干的作用,在树立服务理念,建设一支服务型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上狠下功夫。整合充实了普法讲师团、普法宣传员、普法志愿者和法制副校长等普法队伍。分期分批对区56名普法讲师团成员、68名乡镇街道普法辅导员、102名区直局级单位普法辅导员、村(街)600名宣传员和56名普法志愿者进行了培训,组织他们深入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调把服务意识、服务理念自觉地融入普法工作实践中,会宣讲,会答疑解难,会调处矛盾纠纷,把单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据不完全统计,普法讲师团为机关、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宣讲相关法律法规80场,听讲人员达到177690人次。乡镇街道、区直单位普法辅导员共宣讲法律法规362场,使293200人次受到了法制教育。

(三)创新形式,增强实际效果。一是搞好“三项建设”。第一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全区731个村(街)全部设立了法制宣传栏,每个乡镇街道1-2个村(街)建立了法制图书角,全区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10000余册,订购《农民法律知识读本》20__0余册,村民学习法律有了方便的场所和书籍。部分村(街)还开办了“每周一法或举案说法”广播,法制宣传服务台(站)在农村成为一大亮点。第二推进民主法制村建设。以“法律进乡村”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村民自治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有力的保障。全区已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52个。第三注重社区、村街业余文艺队伍建设。目前,全区有业余综合文艺演出队38个,业余文化协会8个,基本覆盖全区社区、村(街)。各级普法部门与文化部门密切合作,

加强了对农村业余文艺队伍的管理,加大对演出活动的支持与引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农闲时节举办文艺演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趣味性和吸引力。二是积极开展跟进式法制宣传工作。区内成立了由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制宣传教育跟进服务小分队,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合同的草拟、审查,培训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把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项目建设中的失误。先后50余人次深入到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配合乡镇政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答疑解难,保证了征地、拆迁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开展重点时段、期间的法制宣传工作。首先是借助农村土地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时段,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群众易于接受方式,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因人施教,把集中讲解与个别解释相结合、与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大大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其次是借助农村集市、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专项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服务,效果十分显著。二、取得的成效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主要体现在:区委、区政府始终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__区领导干部讲法报告团”经常深入基层,带头宣讲法律。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律考试等制度得到很好落实。20__年和20__年度分别有1200名和1462名领导干部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考核。全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法制理论水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公务员法制教育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组织了公务员《公共管理(mpa)知识精华读本》、《物权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取得了良好成绩。全区1390名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职业道德、行政执法实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全部通过考试持证上岗。司法人员通过学习培训,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三)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得到了强化。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日益加强,全区235所各级各类学校配备了专兼职法制课教师,聘请了237名兼职法制副校长,全部实现了教材、课时、师资、大纲、考核、法制副校长“六落实”。开展了教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举办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法律专题讲座362场,听课学生达28万余人次,举办法制报告会110余场,法治实践活动300余次,直接接受教育和参加法治实践活动的学生达5万余人次。教师依法执教水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以及遵纪守法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得到了广泛开展。先后组织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536场,24341人次接受法制教育,全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诚信守法的理念和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五)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全区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坚持贴近农民思想观念,贴近农民法制水平,贴近农民行为表现,贴近农民实际需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以各种形式集中开展普法活动100余次。先后对20__余名村街干部进行了轮训。村干部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家庭法律明白人”在农户中的比例日趋增多,农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有了新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少数单位及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普法是软任务、软指标,积极性不高,重视不够,有的甚至产生厌烦情绪。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但抓落实力度不够。普法工作缺乏广度和深度,重部门法、轻公共法学习的现象比较突出。阶段性的活动较多,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较少。相关档案资料积累不全,个别单位的档案资料还是一片空白。

2、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偏少,其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有些部门和单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员缺、设备差、经费少的问题。有的单位普法联络员兼职过多,普法工作精力难以到位。一些部门和企业还没有普法联络员。全区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普法大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普法考核机制、督查机制有待完善。

3、重点对象的普法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不够系统、全面。二是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存在着“盲区”,法律宣传教育手段单一,形式不活。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要进一步强化。一些企业普法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普法宣传员和联络员,工作难以开展。

4、工作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不够。表现为视野还不够开阔,思路还不够宽,破解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招法不多。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今年是“五五”普法中期评估之年,应对照《规划》要求,认真总结,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继续坚持,巩固提高。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要研究制定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强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普法工作整体上水平。

(二)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区普法《规划》明确了此次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要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宣传教育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保证对普法重点对象宣传教育目标的实现。特别是,《规划》首次把农民作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作为建设新农村、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环节来抓。目前看,农村部分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发生矛盾纠纷时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上访,造成基层问题突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应着力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流转、基层民主自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准确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途径,自觉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村务管理。加强村级“两委”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四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

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偿欠费。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八条社保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分支机构情况表。

(三)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

(四)在职职工工资表。

(五)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六)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

(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

(九)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做进一步稽核处理。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

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

第二条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

第四条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第五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

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第七条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

第八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人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人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一起归档。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

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第九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参保人核对。发放对帐单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并请单位和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效。

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打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

第十五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生成保险关系转出人员信息和应转移的各项基金明细清单,交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

第十六条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其中两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备查。如不符合转入条件,告知申办人理由。

第十七条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养老保险手册。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基金到账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失业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对帐凭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第十八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申请财政一次性补贴和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函。

(二)经同级人事部门加具意见的《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该职工*年7月至调离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比例,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的金额,在《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栏填上相应数据,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按单位进行汇总,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接到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通知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认流动者的个人帐户。确认时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单位提交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各年度个人帐户信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一条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暂按中断缴费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节的程序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l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117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第二条由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地区,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办理在职增员手续时,应同时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重点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标准。

第三条参保人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缴费工资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允许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有变化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工资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检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下限规定,并将职工缴费工资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按单位打印《缴费工资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核对,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存档。

第四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以及各单位适用的费率,核定各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并及时将有关数据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第五条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说明。

(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应补缴金额,打印《补缴养老保险费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按单位形成补缴数据,及时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养老金核发

第二条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以及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申领遇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者,附申请人个人档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五)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历史信息未核定,应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其历史信息。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养老金金额,核定始发时间和补发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对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养老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五条单位因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刑收监、转换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定养老金停发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停发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对因死亡、失踪而申请停发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作暂停发放待遇处理,并记录在案,跟踪处理。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恢复养老金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恢复发放养老金的书面申请。

(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重新发放养老金的起始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发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将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七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年组织一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派出所或居委会协查认证。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养老待遇核发环节进行相关处理:对去世人员予以停付;对失踪、被判刑收监、劳教等类人员暂停支付;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发放并补发;对冒领待遇的,及时移交稽核环节查处。

第二节养老金调整

第八条按规定调整养老金时,社保机构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养老待遇具体事宜。

第九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给每个调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离退休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养老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十条养老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本次养老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第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长期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申请养老待遇,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填写《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信息系统记录是否相符。对确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金条件,需要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总额拨到申请人帐户中。待遇拨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第十四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因出国定居、工残退休、农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属申请清退个人帐户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农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非本人申请,应提供申请人的有效公证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残退休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四)未达退休年龄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个人帐户金额,打印《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六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帐户支付手续。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第十七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其遗属申领死亡待遇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退休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救济费的,需提供供养关系证明材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被供养人是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在校学生,需要提供在校证明。

(三)以待遇领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第十八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死亡时间、供养关系。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死亡待遇金额,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续。对因不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应向其家属追回多领金额。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条离退休人员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等与待遇水平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离退休人员信息申报表》,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受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后,应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在行政复议时效内提出重核申请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核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进行核对。发现有关信息确实有误,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重新计算待遇,核定应补发金额,打印《养老待遇重核对帐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应补发的待遇随下月养老金一起发放。

如不同意更改,应出具《不予重核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月结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发,主要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

第二条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备案手续时,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备案表》。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核查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所备案的失业人员是否已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对有欠费的单位,应告知单位及时补缴欠费;对尚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原固定职工,应告知单位携带该失业人员档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到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历史信息核定手续。

第三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失业证。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l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原为固定职工,是否已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还应核定医疗补助金),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五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六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每月应定期对领取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验证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失业人员已求职的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可定期从就业服务机构获取失业人员求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验证完毕,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对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失业人员,以及连续两个月没有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的人员进行汇总,按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审批后,停止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受理人员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经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第八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时效内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符合条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付手续。

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核发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其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以亲属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计算死亡待遇,打印《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死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死亡待遇。

第十四条办理失业死亡待遇手续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告知其家属到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续,到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续。

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

第十五条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核发其失业保险金时一并核发其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保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需申领一次性医疗补贴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nbs,p;(二)出院诊断证明书;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和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数额,打印《失业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核定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医疗补助费随下月的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第十七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不再发放失业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

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第十八条户籍不在本地的失业人员(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人员),如要求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转入的证明和银行帐号。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核定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办结后,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应转移金额转入接收地帐户。

第十九条异地失业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户籍地社保机构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经办人员将转入人员个人信息、待遇金额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业人员,另一份经失业人员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转人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与资格审验与正常失业者相同。

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条月结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第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粤劳社[*]319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3号)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就医管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为首次参保的人员印制、发放医疗保险待遇证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到指定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凭证。

第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购药时,可凭医保卡按规定记帐,定点机构再集中与社保机构结算。

第四条参保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参保人出示医保卡、身份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办人员在核对其个人身份、医保缴费及使用统筹基金等情况后,对按规定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出具同意住院记帐的证明。社保机构委托定点医院处理此项业务的,需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条参保人员申请转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备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一)由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相关病历。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确认章,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作为办理住院记帐手续或报销手续的凭证,一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证明书》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医保卡及身份证。

(三)参保人近期相关病历。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交申办人作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待遇的凭证,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七条常年在境内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申办异地就医手续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或异地暂住证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患病住院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待遇核发环节报告备案。

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第八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时,待遇核发环节应根据定点机构传送的数据及时记录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与社保机构结算时,属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的费用,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死亡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跨统筹地区流动,其遗属或其本人要求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支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申请表》,附参保人医保卡,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申办人凭《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和医保卡到财务管理环节或有关银行支取个人帐户、注销医保卡。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条参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采用记帐方式结算,个人先垫付了医疗费,要求报销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保卡。

(二)医疗费用收据和用药明细清单。

(三)疾病诊断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查对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其医疗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核定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二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记帐,再定期与社保机构结算。结算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填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明细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汇总表》,并按当地社保机构的规定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基金结算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点医院,一份交财务管理环节,一份与定点医院的报表一起存档。

对未被核准的费用,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书面通知医院。医院提供有关依据后,再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拨付手续。

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第十六条月结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充分考察,草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及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服务协议经社保机构和定点机构双方负责人签署后生效。社保机构应通过传媒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和标牌。

第十八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医保经办业务培训,包括医保政策、收费管理、电脑操作等培训,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十九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规定对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医保监督检查工作时,一般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一条核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确认就医、购药参保人员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现象;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就医购药;参保人是否符合享受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报销票据及就医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门诊患者挂号、就诊时是否验证患者身份证和就医凭证;

(二)检查处方和病历是否按规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现象: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列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上报;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检查定点零售药店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核查其是否按服务协议的规定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医保药品的质量、定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品种变换、以物代药等行为;医保患者购药是否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第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第三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是否已经参保、单位是否已按时缴费,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通过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签署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加盖公章后,送交申办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应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第四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参保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五条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复核、审批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六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原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结)。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如下内容: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后,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条与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等内容进行初核、复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安装、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费用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费用发票及清单(原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按规定对有关费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

第十五条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七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伤残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伤残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十八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被收监执行或死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服刑完毕要求恢复伤残津贴时,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收监日期、服刑完毕日期),并提交服刑完毕的相关证明。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按管理权限初审、复核、审批后,在信息系统上进行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将另一份及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单位或其亲属申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死亡证明材料。

(三)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工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其抚恤金。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第二十五条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一般与养老待遇年度调整同步进行。按规定需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方式、幅度、资金需求量等进行测算,确定待遇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工伤待遇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打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年度工伤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二十七条年度工伤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当年的工伤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计算补发待遇差额,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更改,应打印《不予更改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两年)。

第三十条需要补发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手续。

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充分考察、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并分别草拟“医疗服务协议”、“康复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报社保机构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函征求总工会、企业协会对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和服务协议稿的意见。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方如无异议,由社保机构领导与协议机构负责人正式签署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应通过本地报纸公布。

第三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管理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三十四条月结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二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本人或单位为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是否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核定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五条实行生育医疗待遇与定点医院结算模式的地区。参保人到指定医院检查、生产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凭记帐凭证与医院结算,医院再按月与社保机构结算。具体操作程序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第六条单位或参保人对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重新核定相关待遇及应补发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重核,则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对需补发待遇的,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九条月结时,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存档。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条社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地税部门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后,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和地税划解各险种明细清单填制记帐凭证,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初,财务管理环节应将上月地税划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保费与地税局反馈给社保部门的征收信息(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以社保机构名义发函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条地税发生多收、重收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经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财务管理环节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中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由于地税部门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需向社保机构提交退款申请函,附地税部门出具的多收、重收证明和原缴费凭证,财务管理环节据此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定期存款、债券投资的利息通知单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财务管理环节应将本级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上一季度的银行存款利息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财政补贴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批复及国库拨款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收到银行转来异地转入基金到帐凭证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将有关到帐信息逐笔录入信息系统中,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未经转入地社保机构批准转入的基金,先作暂收科目核算处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审批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

第七条收到下级上解的调剂金、储备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收到银行转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的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提供的收入凭证时,列其它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条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各险种社会化发放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将资金拨付到负责的金融机构指定帐户,并将发放人员名单和电子数据送交发放机构,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机构反馈的退款所属的人员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条通过参保单位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各险种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委托各单位待遇的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按单位生成明细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资金拨到单位帐户。

(二)以《社保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拨付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退款凭证及时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所属的单位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对清退个人帐户等即时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对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相关待遇核定表复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领人作为其到银行支取现金的凭证,一份留存。

(二)当天业务终结后,及时与银行对帐、结算。

(三)以相关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发生基金转移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根据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提供的转移人员清单,汇总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将汇款清单及资金交银行汇款。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银行拨付不成功的退单,应及时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复印件送交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更正有关信息,重新提供转出人员明细清单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上级或同级财政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相关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根据有关支出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其他核算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环节每月末应及时对各帐户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临时性借款、暂收款等资产类、债券类科目进行清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编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基金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对各项收、支帐目,清理往来款,并做好与开户银行、社保费征收部门、财政专户进行对帐,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结帐。根据本年度各帐户年终结帐情况。编制年末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每年10月底前,财务管理环节应会同社保费征收部门,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预测本年度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及社会保险基金预计收入、支出等情况,合理编制下年度的社保费收入及支出预算。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别呈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

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每季度检查基金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

第一条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主要依据《统计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第二条每月生成业务台帐后,统计环节应集中提取并存储统计指标体系指标值,并对指标值进行逻辑性检查。发现异常的,应及时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应及时按信息维护程序进行更正。

第三条每月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月社会保险统计月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四条每季季后1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季度社会保险统计季报及半年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五条次年1月底前,统计环节应按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

第六条统计环节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统筹区的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统计分析选择有代表性、能反映社会保险全面或重点情况的指标系列,如参加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水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进行分析,时间要求一般为半年为一期。若上一期对某指标统计分析时发现问题,则下一期应增加该指标作跟踪分析。不定期的统计分析一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项目和目标。统计分析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统计分析的目标确定统计分析方案,包括目标任务、统计分析方法、数据所属期间、分析指标、指标口径。

(二)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整理汇总历年数据及相关指标数据,编制统计表、统计图。

(三)对统计结果作对比、计算,分析社会保险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第七条统计环节在进行统计分析过程若发现统计结果出现与事实不符等问题,应重新核对数据,了解问题出现的缘由,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应提交书面意见,并在下几期作跟踪对比分析。

第八条统计环节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保险发展预测,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呈社保机构负责人审阅。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发展预测的目标,制定预测方案。包括预测的内容、项目、所需资料、预测方法。

(二)搜集、审核、整理资料。从数据库中提取或从外部搜集数据,计算指标现值及预测值。

(三)分析统计资料,选择预测方法,建立预测模型。

(四)进行分析预测。

(五)计算、分析预测误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分析,评价预测结果是否切实可行。

(六)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七)追踪监控,修正数学模型,并作分析说明。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

第一条社会保险稽核,主要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举报稽核

第二条举报人通过来信、来人、电话等形式举报单位、个人违反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稽核环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对通过信函举报的,经办人员应根据举报材料,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二)对到稽核环节当面举报的,一般应由两名工作人员接待。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向举报人收集书面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举报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给举报人,一份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三)对通过电话举报的,接话人员应认真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第三条稽核环节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组成员(两人以上)、稽核方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批转有关人员草拟《不予稽核立案告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举报人;对案情重大的举报案件,应提出拟办意见,呈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办。

第四条稽核经办人员应根据批办意见,分析举报材料,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情况,对照有关政策,草拟稽核行动方案,经业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实行书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提供有关稽核所需要的报表、资料。

(二)被稽核对象报送资料后,经办人应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社会保险稽核调阅资料清单》,由报送人签名核对后,将第二联交报送人,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对关键性证据材料应复印,要求被稽核单位盖章后留存,其余报送的原件于稽核结案后退回被稽核对象,并履行交接手续。

(三)根据需要可对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有关人员、被举报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填写相关的稽核表格,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四)发现单位、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稽核环节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实地稽核的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核。

第六条实行实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案情的需要,实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必要时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实施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向被稽核对象表明身份。

(三)根据确定的稽核内容,对被稽核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收入、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参保、缴费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待遇领取人员的出生年月、退休时间、待遇领取情况等进行核查。稽核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摘录等方式获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对摘抄、复印的资料或数据,应由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及单位盖章。

第七条通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取得有关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其中,《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两种文书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核、经办机构领导审批后,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发出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被举报人在限期内如果没有按规定整改,经办人员应提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请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第九条对于稽核后认为不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后可结案;对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整改的可结案,稽核对象不在限期内整改的,向行政部门发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后可结案。对于拟结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经办人员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结案审批表》,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一起归档,并应及时用电话等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日常稽核

第十条稽核环节应按照上级布置的稽核任务以及本级工作安排,每年适时拟定全年稽核工作的总体计划,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稽核工作计划应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安排、完成时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实施稽核计划时,应合理确定被稽核对象。稽核环节应对参保单位当年申报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参保单位、个人提供生存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缴费人数、平均缴费工资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缴费工资明显低于本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单位,以及没有及时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审验的单位、个人,应督促其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应按计划有针对性、有代表性地选择确定被稽核对象的具体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稽核对象后,应制定具体稽核行动方案。稽核行动方案应着重明确稽核项目、稽核人员、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制定稽核行动方案后,稽核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政策规定、统计数据和年检信息等相关资料;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单位性质、行业分类、从业人数、单位申报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了解收集待遇领取可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日常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的程序,与举报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稽核计划完成后,稽核环节应及时撰写总结分析报告。同时,建立社会保险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

第十六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保险稽核督办案件后,稽核环节应对督办案件进行分析,对应由本级直接办理的案件,由稽核环节按照举报稽核程序进行处理;对属于应由下级社保机构办理的,稽核环节应拟写《社会保险稽核案件转办(督办)函》,转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并跟踪其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稽核环节在稽核实施过程中发现所受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还应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告知举报人案件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

第一节业务复查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复查工作。

第二条参保人或其单位对社保机构核定其缴费工资、个人历史信息、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申请复查的,复查环节应要求其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观点的证明材料。

对不属于复查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对属于复查范围的申请,复查环节受理人员应审核其申请内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复查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所在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请求事项、原行政行为的结论、要求复查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是口头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应当场记录其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条受理人员收到复查申请后,应交业务负责人阅批,确定经办人员。复查案件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取证确有困难的案件可延长办结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五条经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复查申请不属于复查范围或已超过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有效期限的,应拟写《不予复查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社保机构复查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复查申请符合复查范围、时效等条件的,经办人员应拟写《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事项调查通知书》,附上复查申请书复印件,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复查专用章,送达有关单位或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环节,请他们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原经办环节收到副本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环节提供《关于xxxx情况的说明》,对作出被复查行政行为的时间、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上有关材料。

第七条复查环节经办人员接到原经办环节的情况说明后,根据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草拟《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如果原经办环节提供的材料不够全面的,应调阅职工档案,或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调查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查时限。

《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通知的对象(申请复查的单位全称,申请复查的个人的姓名),申请复查的时间,复查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复查结论,申请人不服复查结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单位(如果是个人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结果通知书应抄送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查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及其单位。

第九条复查结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负责管理相关信息的业务环节应在接到复查结果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按复查结论更改相关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发环节应在相关信息更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重核待遇,并将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查结果的落实情况由复查环节负责督办。

第十条复查环节作出复查结论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复查程序,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一)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查申请的。

(二)申请人已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十一条复查案件结案后,复查机构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内部监督检查(简称内审),是指由社保机构负责内审工作的部门(简称内审环节)对各业务环节的业务管理、经办规范情况、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内审环节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内审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审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验证和补证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补缴等情况。

(三)个人帐户的管理情况。

(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理、支付、调整情况。

(五)个人历史信息的建立、审核、更改情况。

(六)基金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算的管理情况。

(七)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在实施内审前,内审环节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审业务环节发出内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业务环节的名称。

(二)内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审业务环节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落款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下达内审通知书对内审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内审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内审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内审项目的名称。

(三)内审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金额等。

(四)内审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审业务环节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在内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内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内审项目的基本评价。

(三)认定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提出加强业务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第十七条检查组在提交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审业务环节意见。被审业务环节收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内审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审业务环节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内审环节负责人审核后,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内审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内审环节应及时书面通知被审业务环节,要求被审业务环节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被审业务环节应按内审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内审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社保机构领导,并抄送内审环节。

第二十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审业务环节或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四章社会保险咨询

第一条社会保险咨询,是指群众咨询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检举、揭发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依据国务院《条例》和社会保险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

第二条群众来信按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处理。直接寄给社保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人(领导)收的群众来信,由环节处理。直接寄给各业务环节的群众来信,转交环节登记处理。

第三条经办人员应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记录来信人姓名、所在单位、来信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联系地址、电话、反映内容,并编号备查。

第四条交由环节处理的信件,经办人员应根据来信内容提出分办意见,经审批后,转交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办理:

(一)咨询、建议、反映情况类的,由环节直接办理。

(二)对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复查环节按业务复查程序办理。

(三)举报单位存在违反社保法规行为或举报冒领养老金的,转稽核环节按稽核程序办理。

(四)举报、投诉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转内审环节办理。

(五)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转有关业务环节办理。

(六)无联系姓名、地址的,暂不处理。

第五条信件转办时,经办人员应与有关环节做好交接,并在来信登记表上签名,防止信件丢失。对转办的重要信件,经办人员应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六条来信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来信要求回复的,经办环节应予回复。来信中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可电话回复;无联系电话但地址、联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复,盖社保机构专用章发出。

第七条来信办结后,经办人员应在来信登记表上填写办结情况并由办理者签名。

第八条来信如有领导批示的,或外单位以公文形式转来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

第九条环节应按月汇总群众来信及处理情况,对来信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领导批办信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

第十条单位、参保人、群众到社保机构咨询社会保险政策和经办程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环节负责接待。单位或参保人咨询涉及自身的参保信息或待遇,由相关业务环节负责接待。申办人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咨询相关政策和经办程序,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由受理人员负责解答。

第十一条接待群众来访或电话咨询时,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员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先将有关问题和联系电话记录下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来访人提交书面材料的,接待人员应予以登记,并按来信处理。

第十三条接待人员发现情况复杂的,应及时报告业务负责人,必要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各业务环节应按月对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对重要问题或反映较多的问题,应书面报告社保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及基金收支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字信息等原始记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主要依据《*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保[*]36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

第二条各业务环节在办理日常业务中,每办完一项业务,业务工作人员应将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齐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组成“件”。

第三条各业务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档案分类方案,将本环节收集齐全的“件”进行分类,按业务办结时间分年度和月份组成“卷”,并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预先进行整理、排列、编号、装订。对每一卷业务档案,各业务环节应对照业务办理情况检查各件是否齐全完整后,填写一式二份的卷内文件目录,一份装订于案卷首页,一份汇总交与档案管理环节。

第四条各业务环节应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环节移交预立卷的社保档案。移交时,须详细填写《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移交人和本业务环节负责人签名后,交专职档案人员签收,业务环节和档案管理环节各存一份。

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环节接收业务档案的移交必须进行核查和验收,根据业务环节填写的《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和业务管理系统对照检查所移交的业务档案与实际业务办理情况是否一致,业务档案预立卷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条经验收合格的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环节进行档案立卷入库处理。立卷的档案须按顺序置人档案盒保存,档案盒须制作封面和背脊,标明盒内各卷内容。各类档案按年度编制档案目录和立卷说明。

第七条档案资料进库或调出,档案管理环节必须进行登记、统计,按规定填写《业务档案出入库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业务环节借阅档案须在《业务档案内部借阅表》上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