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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养老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1]。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2]。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3]。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4]。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5]。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6]。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7]。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8]。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9]。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10]。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11]。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12],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孙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15]。《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年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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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书鹤等.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1998,(5):15-21.
(一)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除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还包括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广。也就是说,现在我国的养老保险覆盖的人员只是集中在城镇少部分的人群中,由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一直是我们国家重视的一个方面,虽然近几年来,集体企业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落实,但是其覆盖面依然比较狭窄,很多事业单位的职工享受不到国家养老保险,在晚年的时候保障不了自己的基本生活。造成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广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者是地方政府行政能力较差等很多方面的原因。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政府继续来解决这一问题,扩大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而保障更多人的权利。
(二)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盲区
在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中还存在着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村养老的问题。近几年来,虽然我国有不少的养老保险政策偏向了农村,但是农村的养老保险依然是一个盲区。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但是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或者是农村的闭塞,导致农村的养老保险水平很低,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如果做不好农村的养老保险工作,不仅会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同时也会加剧我国的社会问题,使我国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在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中应该特别注重农村的养老保险工作,来保障农村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二、如何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
要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首先就应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要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首先就应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要确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加强司法保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该不断地加快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法律主体的切身利益,为了减少养老基金的欠缺等问题,实行法律保障是相当重要的。所以说,要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不健全的题,就应该从立法的角度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
(二)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要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还应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国家应该制定一定的政策,将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广大劳动者建立起养老保险保障。其中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仅要扩大到城镇及农村,还有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个体经营和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到我国广大的劳动者和非劳动者,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的权益,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不断提高和完善社会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所以,要解决我国社会的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就应该以公平、公正为基础,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三)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力度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的不断突显,国家和社会越来越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做好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但是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可以减轻我国社会的负担和压力。其中,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力度就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盲区的一个重要的举措。要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力度,首先就应该积极地落实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积极地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其次,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保险的扶持力度,积极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监督。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对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人员进行素质培训,使得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人员能够更好地为农村人员服务,来积极的保障农村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力度也是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三、结语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与平衡
21世纪,我国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3亿,占总人口的10.2%,并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随着老龄化人口比例的攀升,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也随之提高,加上预期的人口寿命延长、养老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城市大量在职职工提前退休、基金收缴率下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我国正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严峻的养老保险平衡危机。
目前,我国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资金短缺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平衡,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用率显得尤为迫切。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保险基金概述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1.传统型。又称与雇佣相关模式,最早被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该模式主要是通过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参保,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负担。在筹资方式上实行“现收现付”,以支定收,事先确定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2.国家统筹型。该类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在英国创设,目前适用于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缺陷为政府负担过重,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另一种类型是前苏联所创的类似于福利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但其适用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实行单一层次保险体制。
3.强制储蓄型。又可分为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主要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交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来管理,劳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该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效率。
养老保险基金亦称为退休基金,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实现手段,即雇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终身给付。该类基金属于专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
(1)社会性。养老保险作为一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政策,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在基金的筹集、给付及基金资产的营运上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无论是管理的过程和具体环节均体现了社会或政府行为。
(2)储蓄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个人账户预筹的,特别是积累基金,主要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预筹,储蓄起来以备将来支付养老金的资金。
(3)互。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统筹,以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劳动者的养老风险。主要表现为:①基金筹措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负担,并从中划出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②基金营运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归全体投保人共有,而并不按个人缴费多少分享;③除个人缴费储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况下,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平衡分析
1.区际统筹与平衡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际统筹与平衡是以行政性区域为观察点的一种分析方式,着眼于地区间的统筹与平衡。从我国目前现状看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际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不强。自1986年始推行社会统筹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集模式,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不理想。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较低,调剂范围还比较狭窄,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大多数还仅限于县级范围或地市范围。同时,经国务院批准电力、交通、邮电等11个行业部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行业统筹,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统筹基金的供给,尽管行业统筹工作于1998年初月底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移交完毕,并按先移交,后调整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但其实施期间所产生的后遗症以及行业移交前的不规范操作,如扩大统筹项目、调低缴费率、提高支付标准等,在短期内是难以消除的。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间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养老基金的供给能力与需求压力各不相同,在经济发达、人口年龄结构年轻的地区或城市,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多,但经济落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地区或城市则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少,少数地区甚至入不敷出。一方面,部分发达地区或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另一方面,部分不发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这样,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在较大范围内相互调剂,使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不能补足经济落后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缺,在总体上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2.代际统筹与平衡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代际统筹与平衡是以参加养老保险人口的年龄为划分点进行分析的一种方式,着眼于上下代之间的统筹与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意味着现在在职的一代人既要承担继续供养上一代老人的义务,又要为自己将来养老进行个人账户积累,代际统筹与平衡矛盾已经凸显出来。
(1)现收现付方式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养老金可由雇主的收入或资产支付,或由政府自雇主及雇员的收入抽税支付,一般而言没有成立基金。这一制度通常在工作人口远大于退休人口,或人口结构年轻时,并无困难,但在老龄化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这种养老金世代移转,无以为继。据预测,中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2030年将达到48.95%,2050年将达到55.46%,若采取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基金提取比例将超过工资总额的40%,因此必须成立基金以便积累。
(2)退休年龄是影响养老金负担水平的一个基本因素。一般来说,在平均预期寿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提高,则平均享受养老金年限就缩短,养老金负担就能降低。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在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这些规定与国际上随着人口寿命增长而不断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相比一般要早退5年~1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失业压力,通过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老职工再就业难的矛盾。实际上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的问题推向远期。(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欠缴严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逐年下降已是事实,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1999年为88.84%,其中有部分省份低于85%。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1999年因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不到位一项,就造成欠收养老基金472亿元。目前这一状况并没有好转,各地追缴的呼声此起彼落,巨额欠费无疑削弱了基金的营运基础。
三、对策与建议
1.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完善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体系,逐步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统筹,并向国家级统筹推进。同时,通过控制和调整个人退休年龄,在社会老龄化高峰临近时控制抚养比,进而达到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减支。
2.建立层次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体系。结合世界银行1994年基于储蓄、重分配与共同保险三种功能提出的建议,我国可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确定给付,省级统筹、随收随付、最终做到部分积累;第二层次是强制确定提拔,个人账户累积制;第三层次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自愿商业保险,视企业和个人的需要办理。而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人口,更要建立多层次统筹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农村集体及个人的自有优势,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能力,最终与改革到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融合,成为未来统一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3.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确保基金增值。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从1950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在股票总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内增加了超过20%。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报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预计近两年将达到1000亿元,并在今后几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专家经验,当单一机构资金量占市场市值的10%以下时,该资金进入市场将不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对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一个规范、稳健的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保险基金特点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注意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如证券投资基金。
4.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形式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资产组合能够有效地减少其中每一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据有关机构估计,今后十年内我国养老基金结余规模有可能达到1.5万亿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资出路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紧迫。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无论对于保证养老金定额支付需求,还是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事实上,如税收融资、国有资产变现融资、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都可以弥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
5.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约束机制,财政和审计部门负有重要的监管职能,要定期公布基金状况;中国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专业性监管机构也应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监控;其次需建立基金的自律机构,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标准、投资方向、投资模式等的监控,各地区应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营运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浪费,以提高其使用效益。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以土地换社保分类分层管理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与社会养老保险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①社会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帐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②兼顾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采取与城市职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年限桕应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为会因收益少而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2、未来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全国按统一的政策搞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卡号可以为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五)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唤醒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确对农民工的保险责任。只有农民工自己觉醒了,雇主的责任明确了,加上国家的积极扶持与引导,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发展。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审计理念 审计内容 审计方法
一、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项目,是农村居民养老的重要保障,发挥着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一环。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于城市的情况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显得十分紧迫而重要。而当前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有效监督,促进其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就要正视审计现状,树立正确的审计理念。过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只注重资金的审计。随着当前形势的变化,必须拓展审计目标,丰富审计内容,改进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工作必须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审计转变。只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检查监督和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问题,对促进完善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更有意义。因而,从宏观上把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把监督检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评价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效果当作重要工作内容,从政策上、制度上、管理上研究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评价、促进作用,是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应有的理念。
二、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情况。主要审计地方政府是否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否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渠道等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而资金筹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处在创建阶段,出现的问题较多,因而应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有无因执行政策不到位而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效果的情况。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人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正确把握,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是否存在由于片面理解有关文件而导致执行政策不力甚至出现决策、执行失误等情况。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以及县(区)财政都有一定数量的投入,在审计中就要检查财政资金的落实情况。(2)参保对象应保尽保情况。主要审计是否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部并及时地纳入保障范围。这项指标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3)保障对象对新农保工作的满意程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或座谈的方式。对地方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主观评估。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发放。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问题:(1)资金按时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养老金发放是否及时,每年参保对象缴纳的资金是否划入个人账户。(2)资金足额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发放给老年人的养老金是否足额,有没有欠账现象。(3)养老金银行发放情况。这项检查,主要了解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程度。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越高,资金的发放就越及时准确。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金准确核算情况。主要检查管理机构在审批、管理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定期对经办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核监督。(2)基层管理机构情况。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建设,按照规定设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是否具备,业务培训是否进行。(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广量大、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单靠工作人员手工操作和管理,难以统一和规范。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新农保工作的必然选择。因此,检查中主要关注地方政府是否进行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否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网络化培训。
三、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手段与方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具体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此外还包括审计调查方法。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可分为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按审查资料的范围,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中,应注重审计手段与方法的创新。
1强化结合性审计。发挥整体协作效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金融等多个部门的相关工作。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要与这些部门相应的审计工作有所结合。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审计工作与各部门的审计结合还存在脱节。单靠社保审计一个部门,无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做全面。只有通过与各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有效结合,社保审计工作才能达到一定的审计覆盖面和资金量,取得应有的效果。
内容摘要:参保单位由于利益的驱使,加上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粗糙,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还存在着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数,
>> 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研究 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 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落实社会保险制度促进油田美丽矿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国有企业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探析 我国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对策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若干思考 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浅谈人口老龄化引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与对策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分析 西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路径探析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 试析睢宁县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谈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成因分析与解决路径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胡桂贤.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应注意把握的几个方面[J].河北企业,2008(3)
3.胡继晔.“半部法律治社保”如何终结[J].中国改革,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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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文俊.美德日社会保险制度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一阶段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在新闻会上说,我国老龄化问题形势非常严峻,其中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就是农村老龄化程度要比城镇高出1.24个百分点。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1.534亿,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农村的比例计算,农村老人的数量至少在9200万,而绝对数量应该在1亿左右。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人为: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领取人是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9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部分省区市进行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
2010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3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共计1569.55万人。
二、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分析
1.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从现代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均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公共养老保险,则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种制度由政府承担立法、筹资、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等责任。 转贴于
2.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根据该理论可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支出不断增长,其中财政用于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比重将逐步上升;经济建设的投资将逐步下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日益成熟,公共财政的不断规范,财政中的建设资金将逐步减少。这样在现行税收规模下,就可以节省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身上,为他们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政府主要责任的体现
1.财政支持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集体及个人三方来承担。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才刚刚起步,财政资金保障能力水平呈下降趋势,集体补助缺失,农民的个人收入微薄,因此不足以负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改变政府扶持方式,以国有股转持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税收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用实物换保障来构建多渠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
目前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式的大胆创新。探讨构建多渠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多元化,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有效的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来承担。国家、集体和个人亦是基金来源的主体。
一、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渠道
(一)个人缴纳为主
个人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受益者,是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者和义务人。明确社会成员的缴费义务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使社会保险基金给付得到落实;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个人责任心和自我保障意识。国家财政支持力度不够,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上完全由个人承担,这对收人普遍偏低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再加上农村养老的传统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在农村地区普遍覆盖。农民收入偏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仅限于现金形式,使得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一些贫困地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成了纯粹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微薄的养老保险金根本无法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障,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集体补助为辅
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集体经济与农民有着紧密的联系,有义务为农民承担一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这样可以减轻个人的负担。目前,虽然我国要求集体补助一点,很多地方也开始实行补助计划,但是发展缓慢、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特别是在乡镇企业不发达的地区,集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能力下降。
(三)国家补贴为补充
《基本方案》是我国1992年颁布的关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其中规定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基本补助予以税前列支给予政策扶持。但国家在基金筹集上没有财政责任,即不承担直接的出资责任。我国目前的财政收人增长很快,2008年达到61 316. 9亿元,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断加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有能力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入资金的责任。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存在的问题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来看,一般是国家、集体和个人承担。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国家的财政支持力度、乡镇政府的财政状况和农民的收入水平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物价水平的上涨,削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支持,财政转移资金逐年增多,财政支持力度加大,照理农民的个人负担应会减轻。但是由于物价水平,特别是食品价格的上涨,导致社会保障结余基金贬值,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增加,使国家所提供的财政资金保障能力水平呈下降趋势。政府在物价上涨的压力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有所削弱。
(二)乡镇财政无力补助,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水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中的“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与乡镇财政的补助有着紧密的联系。乡镇财政满足农村公共需求是其基本职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是其基本职能的体现。但乡镇的财政收人主要是来自农业和乡镇企业的税收,尤其是一些乡镇企业发展缓慢的落后地区,致使农业税成为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国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乡镇财政收人减少,乡镇财政无力承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水平。
(三)农民个人收入水平低,导致农民的筹资能力较弱
农民的收人普遍偏低,农民的收人水平增长速度缓慢,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收人差距过大,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对于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显得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2008年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595万人,仅占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21891万人的25. 6%,这比2006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28. 6%降低了3. 6个百分点。这说明只有小部分人用仅有的“富余”的钱参加了养老保险,还有很多农民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如果我国坚持现有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原则,那么在以后实施过程中,部分农民会因为缺乏投保信心,缺少投保的资金而放弃投保,这就对我国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广覆盖产生了阻力。
三、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和社会提供的资金不充裕的前提下,合理、可行的基金筹集方式是农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通过借鉴以前的丰富经验,结合我国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需要构建多渠道的基金筹集方式。
(一)改变政府扶持方式
政府除了给予政策支持外,还应加大财政扶持,按照农民缴费标准,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另外农民收人低且不稳定,制约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就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人。(1>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增加农民收人;(2)建立农业保险制度,转移农民的灾害风险,通过保险补偿减少损失,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农民提高抗灾自救的能力和信心,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稳定;(3)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不同的人群,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上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4)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土地资源要素,对农村上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国有股转持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2009年我国颁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转让股份目前只是按照10%的股份收取红利,并不是让社保基金机构去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股转持缓解了减持的压力,同时也缓解了社保基金的压力,使社会保障基金有了稳定的来源,同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拓宽了渠道,使筹集资金的来源增加。
(三)以税收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我国税制改革以来,税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2008年我国征税54 219. 62亿元,同比增长18. 8%。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工作存在着很大的潜力,可以开征新税种,或者从其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另外,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对高收人、高消费阶层开征包括遗产税、赠与税等新税种。
论文摘要: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城乡二元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缺乏、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须通过走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误区、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投入、颁布农村养老保险法等措施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发展已经历三个阶段,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至今仍然严重缺失。农村养老保险实践不尽人意,老年人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这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探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参保人数少,参保率低
据有关资料统计,1999年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最多的年份,参保人数约8000万人,2006年下降为5374万人,远远低于应参保人数49876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参保率仅为10%,目前我国农村老人中有98. i2%的人依然依靠家庭养老。
2、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单一,养老保险墩费标准低,保险金增值困难
现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元/月一20元/月十个档次。由于农民经济困难、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期不明等,大多选择最低档2元/月的标准。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15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4. 70元、9. 90元。若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涨等因素,农民领到的钱可能会更少,这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国家尚无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增值运营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导致保险金增值困难,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
3、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能力低下
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大。1978一2007年,城乡居民绝对差距由209元增至9645元,实际收人差距为6倍。1980一2007年,城乡居民人均金融资产差额由273元增至22593元,增长了82倍。农民收人低下、投保能力低下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之间形成恶性循环。
4、集体对养老保险的补助难料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实行以“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就从制度上把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排除在外。况且乡镇企业能否盈利又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乡镇企业发展遇到了困难,目前金融危机时期困难更大。
5、国家对养老保险的责任缺位
“基本方案”规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三结合。但是“基本方案”对中央政府在财政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由于集体补助大多落空,导致“三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了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这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险。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教育医疗费用太重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业劳动产出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0,美国的1/84。城乡生产力水平、三次产业劳动生产率不平衡。1990一2000年,第二、三产业与第一产业的社会劳动生产率(元产人年)的绝对差额分别由4346元和3609元上升到24419元和11186元。教育开支、医疗费用节节攀升,使农民无力顾及养老。
2、城乡二元养老制度,户籍制度是重要根源
制度是控制、组合与变迁社会资源的契约。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缺失主要是现行户籍制度造成的。现行户籍制度不仅有人口迁移管制功能,还有等级身份区分功能。它把城乡居民区分为地位、权利、待遇、机会和义务不同的两个社会集团,分配给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致使市民成为权多责少的优等公民,农民成为权少责多的劣等公民,并形成世袭式的等级身份制度,在此基础上必然产生重城轻乡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法律基础缺乏,政策保险没有法律保证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到现在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只有一些行政规章及条例。1991年,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1999年,国务院指出目前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 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经调查摸底,2002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向国务院呈送了《关于整顿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情况的报告》。2003年,为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连续下发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虽几易其稿,但没有统一性、连续性,缺少强制性、严肃性,故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中央政府财政的支持缺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少的最主要原因。
4、国家主体缺位,投资太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性、福利性
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或政府统一管理。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单位(或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社会保险是国民收人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特征,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
5、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监管不善,资金流失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和资金管理环节,政府的责任不明确,管理经费来自于农民交纳的保费,不仅使本来就不充裕的养老保险金捉襟见肘,而且会导致养老保险资金的流失。
6、工作人员紊质不高,影响养老保险事业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干部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然而,现实中不少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素质较低,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上岗。他们不了解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原理、法律、金融和投资知识,甚至对社会保险的常识也知之甚少,致使在工作中经常出现违规运作,甚至保险金被骗等问题。
7、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多数农民依赖于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安全的、可靠的、保险的个人储蓄存款养老,对于几十年以后能否领到养老金持怀疑态度。许多农民明知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不是最理想的,但也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宁肯采用减少日常消费、减少风险投资、增加安全有保障的储蓄存款等方式来养老。还有一些农民误认为交养老保险金是地方政府的乱集资,是部分干部的个人行为。
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1、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已经进人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重,200()年为6. 96% , 2005年达到7. 69% o,五年间上升了0. 73个百分点,总人数达到10045万人,其中农村为6222万人,占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61. 94% ,占农村总人口的8. 35%,农村老龄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 66个百分点。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显示,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 82%,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高1. 24个百分点。到2006年底,农村人口为7. 3亿,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7031万人,占9. 5%。
2、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恶化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人的比例为4.大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人的比例(3. 32:1),农村老年人贫困率高达1 /6,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
3、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小农经济的萎缩、分化,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道德和经济基础。其次,计划生育使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居住方式变革,缩小了家庭养老的照料和赡养源。再次,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互助功能,加剧了农村老龄化程度。最后,农民收人增长缓慢,使农民养老问题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农民养老的实际需求。
4、土地养老功能难以实现
首先,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4亩(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 8亩以下),只能维持基本生存,不具备养老保障功能。其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将被征收征用,人均耕地将持续下降。再次,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最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后集体经济大为削弱,税费改革后,多数村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也不复存在,农村社区保障成了无水之源。
5、“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阻碍计划生育国策实施
要缓解农村的人口压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6、城乡社会养老制度不街接,队碍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落实
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的不衔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畅,农民非农化、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受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放慢。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基本对策
1、走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误区
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原因是: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拿不出保险金;农民有土地养老,不需要社会保险;国家财力不足,无力为农民保险等。事实上,按照现代社会学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愈落后的地方、生活愈困难的公民愈需要社会保障,保险金的使用价值也愈大。土地养老的现状上面已作分析。现在我们国家的财力无论是横比还是纵比,都已经具备了给农民投人养老保险金的能力。据专家对欧洲13个国家的调研,它们把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时,农业的gdp占15%以下,我国早已达到,并已进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时期。
2、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入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关键。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应该且必须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调控,如提供公共物品或解决外部性问题等。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收益或成本外溢程度较高的社会保险支出,应由政府提供最低保障。况且,农民是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大而索取少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更有责任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据世界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至少有129个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基本来源或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是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 %,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绝大部分又给了城镇职工。
3、试行惠普制农村养老制度
惠普制农村养老金制度是指农民从事农业劳动达到一定年限,退休后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金。无论其就业历史和收人状况怎样,均可获得以国家财政为基础的养老金。这样有助于加快建立社会化养老,为传统家庭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加快构建农村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4、促使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与社会养老三结合的模式向社会养老过渡
家庭养老虽面临困难,但并不意味着马上退出舞台。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十分有限,但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物质保障,仍是多数农民的“养老资源”。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充分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搞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过渡性措施。
5、颁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促进农村社会养老法制化
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保障。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养老保障制度都有立法,如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1883年德国稗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1889年颁布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以及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等,使社会保障法制化。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立法在前,只有法律完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完善。因此,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制化。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参保意愿;河北省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的任务目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也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应对老年化浪潮、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也是一项长期的、面向未来的发展政策。迄今为止,我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从整体上来看,仍然存在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等一系列问题。
农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与主体,他们的参与意愿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效果。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尤其是作为以个人缴费为主的一种自愿参与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先要回答的是农民对于养老保障的制度需求问题,弄清他们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与意向如何。具体来说就是在现行社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农民到底愿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他们愿意且能够选择什么水平的养老保险,以及这种意愿受到哪些因素影响。本文将利用抽样调查数据,对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展开实证分析。
二、数据来源与方法
研究数据来源于对河北省25个县f市)173家农户346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愿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于2009年7~8月份进行,由调查员进行入户调查。共发放问卷360份,回收有效问卷346份,回收率达96.1%。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农户的基本特征、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愿、农民对养老保险水平的选择等方面的信息。
样本的统计特征如下:
性别比例:男性218人,占63%,女性128人,占37%;年龄比例:30岁以下92人,占26.6%,30-45岁118人,占34.1%,45~60岁104人,占30%,60岁以上32人,占9.3%;文化程度:不识字16人,占4.6%,小学84人,占24.3%,初中l88人,占54.3%,高中/职高54人,占15.6%,大专以上4人,占1.2%;家庭纯收入:2万元以下的占69_3%,2-5万元占25.1%,5万元以上占5.6%。调研流程及方法:
本文以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为分析对象,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实地调查、开放型访谈等方法得出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及被调查地区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及参与意愿;将所得的调查数据利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进行处理后,对其进行实证分析,考察农民参加保险意愿与保险水平选择两个层面,探讨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在家庭保障、土地保障仍然是农民规避老年风险的主要方式的情况下,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需求是什么样一种状况,并力图分析他们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选择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三、调查数据分析
(一)当前农民的主要养老方式及参保意愿
一直以来,家庭养老是农村最普遍的养老方式,在这次调查中发现,在选择“农村当前的养老方式”中,“子女赡养”的占56%,仍然是当前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方式,“靠自己积蓄”的占17.9%,“村集体保障”的占5.8%,“养老保险”的占20_3%。见表1。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您是否愿意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调查选项中,选择“非常愿意”及“愿意”的占69.5%;选择“无所谓”的占23.7%,在这一选项中,30岁以下的年轻人占总人数(82人)的63.4%(52人),这可能与目前农村年轻人更多考虑的是发展问题而养老危机意识还不强有关;而选择“不愿意”的占6.9%,这部分人中,大多为家庭年均收入5万元以上的人(20人),说明人们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仍停留在“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上。见表2。
在“影响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因”的调查选项中,29.5%的人是出于“经济原因”的考虑,31.8%的人存在从众心理,是由于“周围的人没有参加”,15.6%的人“担心缴纳的保费被挪用”,10.4%的人是担心将来领取的保费“不能维持自己养老需要”。见表3。
研究发现,家庭纯收入低仍是被调查农民未参保的主因,但对社会养老保险不了解、对制度不信任等负面因素影响渐显。有部分人由于“没听说过”、或觉得“不可靠”而没有参保意愿。可见,由于宣传滞后,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应当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另外,政府信誉对农民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决策有重要影响。在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被调查者中,部分人“担心缴纳的保费被挪用”是其不愿参加的原因。这说明,农民对养老保险管理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还普遍较低。调查发现,不少乡镇缺乏专门的养老保险人员和管理机构,存在县乡主管机构衔接较差、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加之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监督,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对养老保险管理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导致农民不愿参保。
(二)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选择
问卷依据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情况,设计了农民养老保险水平的10个选项。见表4。
问卷显示,选择“连续缴费15年”的有194人,占56%,选择“连续缴费30年”的有152人,占43.9%,说明多数人倾向选择缴费年限较短的方式;选择“月缴费低于40元”的有222人,占64.2%,选择“月缴费等于或高于40元”的有124人,占35.8%,说明大多数人倾向选择月缴费数额较低的方式。
从统计结果看,被调查农民性别对农民的参保情况没有直接影响,男女不存在明显差别。尽管文化程度在参加意愿调查中不显著,但在参保水平选择调查中却存在较明显的正相关,即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选择较高的缴费水平,并表现出很高的显著性,在“连续缴费30年”“月缴费等于或高于40元”这两个叠加选项中,“高中/职高”以上学历为38人,占这两个叠加选项总人数(58人)的65.5%。这说明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更能意识到自己的老年风险,并不愿把自己老年风险的规避仅仅指望于传统观念中的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
统计结果显示,家庭纯收入对农民养老保险水平选择无明显相关,仅有“月缴费60元,连续缴费30年,60岁后每月领取养老金240元”一项选项中,家庭年均收入5万元以上的人所占比例较大,为75%,结合参保意愿选择(在选择“不愿意”参保的人中,家庭年均收入5万元以上20人,占“不愿意”参保人群的83.3%)可以看出,这部分人并不看重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不可以作为家庭纯收入对农民养老保险水平选择正相关的证据。
一般认为,较高的收人意味着较高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收人较高、有缴费能力的农民也不一定选择高水平的养老保险,让我们反思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因此,参加养老保险并不是农民解决养老问题中投资策略的首选,或者说,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狭窄并不必然是由农民的缴费能力不足导致的。
四、结论与讨论
(一)农民对养老保险的制度需求非常迫切
农民急需要这种途径以规避老年风险、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但是,农民在收入水平还较低的情况下,虽然他们愿意参与,但却没有支付能力。因此,在完善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应对重大经济风险的能力,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和有效需求。
(二)农民养老保险参与意向受多方面因素影响
由于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多数地方依旧以自愿参加的方式开展,这使得农民的参与意愿成为这项社会制度推行的首要依据。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农民的保障需求水平和缴费能力,兼顾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还要充分考虑到农户的个人特征(文化程度)、家庭特征(人均纯收入)和养老观念上的差异。
(三)农民在养老问题上主要依赖的仍然是通过老年人自身劳动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参加养老保险只是在这两种方式面临威胁时的一种补充和替代选择。应在倡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采取措施恢复甚至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传统家庭保障作用。
【论文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
一、背景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抓紧研究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试点,逐步实行。1991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山东烟台的部分县市率先进行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92年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由点到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起步发展阶段。到1998年我国已经有8025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世纪初至2009年这段时期,由于政策缺乏连续性、各级政府财力投入不足以及缺乏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进入低潮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下降,退保人数逐年增多,到2007年达到最低值5171万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
为了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实现农村富余劳动人口的流动,同时作为重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20o9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农保发展以来,改变了参保人数一直下滑的局面,2009年末我国参保农民总数达到8691万。
2009年《指导意见》的出台,虽然推动了近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在其运行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一体化程度和农村富余劳动人口流动性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指导意见》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将全体农民纳入研究范围,从城乡统筹的视角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城乡统筹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5年国家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新农保的推出既是为了解决农民养老的问题,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2009年《指导意见》推出至今,新农保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城乡不协调的问题。
(一)城乡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缺失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但是,目前具体的指导性政策还没有制定出来,各级地方政府在缺乏主要指导纲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这样,新农保没有就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如何转入新农保中以及农民进城务工如何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做出具体规定。
城乡统筹的要求是实现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但由于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政策缺失,使得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流动受到很大限制。首先,作为城市之中重要劳动力的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为了保障其福利水平,地方政府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一次性转为新农保中个人账户资金,但是企业缴纳部分不得转入。这项规定导致农民工在城镇养老保险中的企业缴纳部分化为乌有,同时缴纳年限也无法续接,使得农民工多年的参保时间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白自流失,产生福利的巨大损失;其次,相关衔接政策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民工或农民定居城镇时,只能退出新农保,重新缴纳城镇养老保险金。同样带来福利损失。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形式不灵活
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都比较固定,如黑龙江省的农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到固定地点领取。对于那些离固定领取点较远的农民,为了领取保险金需要支付高额的路费。有些地区为了规范管理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采用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放,这对于离银行较近的农民比较方便,而对于离银行较远的农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仍需要支付高额路费。这些做法无形中增加了农民加入农村养老保险的成本,造成农民的福利水平损失。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在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之间还没有实现统筹安排,还会带来更多的不便。统筹城乡发展是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解决三农问题,绝不是在增加农民福利的同时增加农民的负担,因此这种不灵活的发放形式,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三)国家层面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不足
当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就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做出立法约束,这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连续性,直接导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剧烈波动。图1表明,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推出之初,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曾经超过8000万。之后,由于没有法律约束,缺乏相关政策制度保证,导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连续性。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开始逐年减少,特别是2000、2001、2002三年连续下降,在2006年参保人数达到最低值,可见这一阶段有较多农民退保。2009年《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应措施,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人数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参保人数将近9000万。可见,政策和立法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各级地方政府对具体政策的设立、撤销和改变的操作缺少约束,这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稳定性。这种不持续稳定的发展,导致农民不愿投保,加之各种纠纷的出现导致“羊群效应”,产生大面积退保。这种情况的存在最终不利于我国农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低效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由县级政府管理,由于县政府缺乏基金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人才,只能采取简单的保值的措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在实际运营当中大多数地区都是将基金用于购买银行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增值,只能按照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来计量,导致基金运营收益较低。在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中,个人账户的增值占绝大部分,因此,较低的基金运营收益决定了农民只能领取较低水平养老金这一现状。农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提升缓慢,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拉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五)“集体补助”制定不合理
《指导意见》中规定“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这直接导致有钱就补,没钱不补的现状。我国除了东部的一些地区可以对“集体补助”这一项进行补助外,中部和西部的大部分地区村集体都没办法对农村养老保险提供集体补助,使得《指导意见》中对集体补助的规定形同虚设。深究其原因可以发现:1)无法衡量一个村集体是有条件的还是没条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条例中也没有说明这一点,使得这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句空话;2)我国东部地区农民收入高,村集体资金实力强,而西部农民收入很低,村集体收人也低,使得西部地区村集体就是想补也没有钱补;3)中国广大农村民主化程度不高,补助标准能由农民的意愿制定的可能性极低。通过实地了解,很多村委会根本不向农民谈这一事情,就算农民提出要求也会以村委会资金缺乏为理由不予补助。村务公开在很多省份还无法做到,这一政策也被放缓执行。这一政策的放缓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破解也无从实现。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我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级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起城乡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理衔接制度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反复会是一个不断的过程。另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这就需要做好新农保与其他各险种的衔接工作。
1.新农保与农民工在城里的各种养老保险的衔接。农民工想把在城里参加的养老保险转为新农保时,除了可将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新农保中的个人账户外,还应允许把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一并转入新农保中,多余的资金可以转给农民工,不足的部分由农民工补足。对于农民工所在城市中养老保险与其他险种混合的情况,实现相关险种有条件转换。如北京市对农民工实行的是一种全能保险,在转换为新农保时,可以提供最低的保障,对投保年限也应予以承认。
2.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衔接。在农民转为城镇户口想享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时,应将新农保中的全部资金一次性转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如果不够,可以进行补缴,如果出现盈余,则对个人账户中超过的部分予以退还,国家补助和集体补助不予退还。同时在账户管理方面,新农保的个人账户中包含了农民个人缴纳和村集体缴纳两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转化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这样有利于发挥城镇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和最终向城镇养老保险方向过渡。
(二)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发放形式多元化
各地方政府应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出台的政策应该结合所属地区的情况,对参保各个县分别规定。如偏远地区实行村发放制;对金融机构发达的地区,实行银行发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对实行村发放制的地区,要做好保险金的管理工作。另外,随着金融基础化设施的逐步提高,可以进一步将城乡养老保险发放统一起来,推行“一卡通”,即城镇和农村可以用一张卡来发放,逐步推行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
(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
虽然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草案)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酝酿与修改,但其中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该法案的补充应着重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为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依据;应该对城乡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法律支持;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进而减少政策的剧烈变动,使农村养老保险能够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社保基金运营并轨
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社保基金一起运营,即可有效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低效的问题,同时也是打破我国的二元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好处是:1)利用我国社保基金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大量的专业管理人才,提高基金运营效率;2)可以减少管理机构,节约开支,减轻县一级政府的负担;3)可以解决基金规模小,规模报酬低的问题。对于基金运营的成果的分配,可以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养老保障已逐步完善,但大多数农村的养老保障还不健全。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安置问题,实现社会稳定,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迫在眉睫。从分析农村养老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一些富有建议性的对策思考,旨在为推动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历经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推广阶段。然而,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我国农村的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抚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传统养老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1998年以后,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因此,探求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我国农村家庭结构不断简化,规模不断缩小。1999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80人,2005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58人,下降了5.8%家庭规模的缩小,必然伴随着我国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在65岁以上老人户中有76.21%的户是一个老人或两个老人与其子女或亲属在一起生活,只有一对老夫妇生活的户占11.27%,有10.73%的户为单身老人户,老年人与未成年生活在一起的为1.50ro。此外,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家庭结构呈现“4-2-1”或“8-4-2-1”的趋势,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这些变化,对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挑战。
其次,土地保障受到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挑战。土地是大多数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村养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干部非法违规占用良田建房等,再加上农村人口的绝对增加,使得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另外土地的质量不断下降与频繁的自然灾害都导致了农村土地再也不能保障农民养老。当前农村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受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挑战,这些都说明农村养老保障必须由家庭保障转向社会保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上,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养老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民收入较低,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人均土地收入仅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1284.74元,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这就导致他们的缴费水平较低,而最终致使他们的养老待遇水平低下。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4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9.4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20元。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更少,因此,这种制度就无法解决农民晚年生活窘迫等养老问题。农民缴费能力低下,进而所得到的待遇保障也较低,这就有可能推动农民选择不加入该制度,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圈,严重制约该制度的发展。
其次,管理水平低,资金保值增值困难。
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当银行利率下调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承诺利息就会面对很大压力。为使资金平衡运行,实践中的许多地区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也会随之下调,而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给付标准。并且,《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老年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不变或稳中有升,难以承担现实及未来养老的重任。
3.对养老保障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村养老保障意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传统养老与农民自身意识方面。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岗位的存在,直到身体衰老·,不能进行体力劳动为止,而这时养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补充”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体制也使得贫困农民因担心缴纳不起社会保障资金而放弃参与。正是这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农民不太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我保障意识较差。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筹集难度大,监管不到位,也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进程缓慢。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未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文件。目前,指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文件有《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而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出台,这样的话,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无所适从,找不到介入的法律依据,致使该制度运行中难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1.从总体上来说,需要推进农村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建立家庭、社区、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
当前,农村的基本养老责任还是由家庭承担。而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家庭还将担起向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务。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的发展,家庭已没有能力独自完成养老任务,因此必须依靠社区和国家的支持。家庭、社区、国家在统一的养老体系中既可发挥各自作用,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发挥整体养老功能。整体功能无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总和,“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将会达到最佳的养老效果。
其次,加速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建立农村“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经济上的保证。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提高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根本之策。而日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农民外出务工。只要农民富起来了,养老以及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2.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
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其次,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其保值增值。第一,要增加保费收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使得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可以选取保费高的险种,经济状况差一点的可以选择保费低的险种;国家的各级财政应该合理调节财政支出结构,在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调拨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参保人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得到较好的增值。第二,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不能局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可以投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新领域。第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3.提高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