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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

时间:2022-03-10 02:41: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金融论文

第1篇

大数据金融就是通过对众多杂乱无章的数据进行分析,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据分析结果全面、系统的了解客户的信息、资料,目的在于降低投资风险,顺应市场规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说,大数据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庞大的数据库,数据越具体所得到的分析结果就越准确,投资风险就越低,更有利于保障三方利益。如阿里金融微贷。阿里巴巴通过使用微贷技术对大数据进行运算、整理、分析,结合小微企业在阿里平台的交易行为、商业信用等,评估该企业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等,最后做出贷款决定。阿里金融不仅降低了贷款风险,而且也为信誉度较好的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换句话说提高了资金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运作速度与使用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改革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突出的特点。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网上贷款、查询等,原因有两点:一是方便,客户可以在互联网络上选择自己的商品、理财产品等,所有的买卖交易活动只需动动手指就可完成,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有很大的便捷性;二是省时,传统的金融模式要求客户必须在金融机构亲自排队办理业务,而互联网金融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然而这种便捷性是由于支付手段的变化所导致的,支付方式由过去固定支付变为移动支付,人们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随时可以进行交易、支付,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信息处理

信息处理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云的使用,海量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克服了传统金融的“二八定律”,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实现信息资源的对等。传统的客户信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另一部分来源于政府部门,信息的分离不利于对客户信息的综合审核。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信息处理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运算、分析;此外,运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方式拓宽数据信息来源的渠道,将客户个人的社会关系考虑在内,使得分析结果更科学、更可靠,降低了交易风险。

(三)资源配置

在金融业中,资金就是资源,资源配置就是如何实现资金的流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资源配置主要强调资金在互联网环境中未经过银行等中介机构直接由资金供应者流向借款人,期间只需要双方在互联网上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配对即可实现。如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桥梁,在没有中介机构的介入中,双方自行联系、自行交易,在短时间内解决了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提高了自己的使用效率。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的措施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最新兴起的金融模式,现有的监管体系不足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法人交易行为。因此,必须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互联网监督,以增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保护交易双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类业务范围,规范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部门的监督工作。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对象的复杂化,因此必须要加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运用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手段来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其次,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的自我监督与自我管制的手段,规范行业行为,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汲取国外优秀的监管手段。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一旦有非法分子应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行为,将会对国家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要建立应对突况的预防机制,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建设

目前,鉴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金融领域,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度不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也面临着安全系数低、信息失真、信贷诈骗、非法集资等风险和挑战,如果不及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可能会使更多的用户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加速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迫在眉睫。首要方面从互联网金融的最基础方面开始制定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畴、经营业务和市场交易行为作出法律约束。其次,加强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设即征信法律建设,由专门的金融机构负责用户信息的收集、更新、保护等,在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基础上保障用户信息,禁止用户信息的倒卖行为。此外,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的法律约束,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准则,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提供规范引导。

(三)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增强对企业和个人、法人风险监控力度,有助于帮助金融企业防范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有助于金融行业及其他行业乃至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增强人们的征信意识。尽管诚信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对于征信、征信体系等的认识还比较浅薄,通过媒体宣传手段,强化人们对征信体系的认识。其次,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关于个人、企业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最后,加强对征信体系的监督。通过监督来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维护信息安全。此外,加强征信法律建设、加强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等措施,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设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四、小结

第2篇

中国平安作为当前国内最大的金融集团之一,其汇聚投资、银行、保险等多项业务为一体,具有多元、紧密、整合的综合金融优势平台。平安银行承担着中国平安的三大业务板块之一—银行业,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打造出自己的特色竞争力。中国平安目前拥有约400万的企业客户,而个人优质客户约为企业客户的近20倍,同时客户服务网辐射全国多个省市和地区,服务客户近6000万,约有450余万推销员任职于平安人寿。依托平安集团的电子商务平台,全方位多层次地整合并分析客户的习惯和理财水平,打造集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于一体的闭合回路,将对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1.携手保险业优势。借由中国平安庞大的保险业务系统,相比于其他银行,平安银行在一些方面明显具有优势。其不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快捷地进入到新的金融业务领域,而且可通过中国平安的销售网络和渠道,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间的资源共享,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扩大销售规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此外,通过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平安银行可在降低经营和管理成本的同时极大地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其金融业务的良性循环。2.综合金融优势。在中国平安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下,综合金融有望成为平安银行的最大优势之一,综合金融是指将此前的以产品为中心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有针对性地制定金融服务方案。3.交叉销售优势。作为中国平安综合金融战略下的具体体现,交叉销售能极大程度上利用中国平安内的现有优势和资源,并将“一个账户,一个客户,多种产品,一站式服务”的远景转化为现实。

二、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

(一)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解析

平安银行依托综合金融优势,借助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整合对公和零售资源,将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金同业业务、投行业务、小企业金融业务等形式展出,在对各类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同时,经由银行、保险、投资业务交叉销售推出,供客户选择和消费。

(二)平安银行与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对比

平安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重点在于个人理财和小微企业金融方面,下面将以这两种业务为例来剖析平安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1.互联网金融业务对比—以个人理财业务为例。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利用其技术、网点、信息、人才与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借助各种理财工具,从而帮助个人客户达成投资或生活目标而提供的综合理财服务。从个人理财业务方面分析,各家银行的理财业务存在一定范围的趋同性,但市场竞争越充分,各家银行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越低,因而需要通过细化目标客户群,根据自身优势,以较低成本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提供简约化、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和服务正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所在,因而在各家银行布局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就需要着重做好针对以往目标客户群对相应理财产品和服务存在的盲区和空白,密切联系客户需求,牢牢定位代客理财的管理观念,不断细化市场客户群体,开发新的客户群体。2.互联网金融业务对比—以小微金融业务为例。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将为小微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互联网金融打造的优势平台将使商业银行在发展小微金融过程中,更加注重小微金融的特定目标客户:小微型企业以及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以及助力商业银行根据需要推出针对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将解决传统银行业务模式在发展小微金融业务中的成本高、收益低的困局(见表1)。

(三)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产品—“平安盈”剖析

2013年11月29日,平安银行发力互联网金融推出的网络理财工具“平安盈”正式上线。“平安盈”是在互联网上为投资者提供创新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账户。目前,“平安盈”资金投资对象为南方现金增利货币基金。平安银行计划与平安集团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广泛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截至2014年2月27日,平安盈累计申购额已超过11亿。表2和表3将平安银行和各类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代表产品进行了对比。根据表2和表3可以看出:“平安盈”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具备一定的竞争力,但相对于其他同业无明显竞争优势,且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产品定位和设计特性上趋于相近。这也从一定层面反映了平安银行在发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前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需要关注来自同业的巨大竞争,打造特色行业竞争力。

三、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情况分析

(一)平安银行的现金流结构分析

如图1、2、3所示,以收购后的2012年1月为界,2012年各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明显高于收购前的各季度金额。以平安银行发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2013年3月为界,2013年各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弱于2012年各季度金额,同时,无论是收购前后还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前后,平安银行季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总体呈上升态势,且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前后平安银行业务显著活跃,说明公司正处于成长阶段,财务风险较低,公司潜力较大。

(二)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盈利模式分析

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中间业务收入。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平安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更好地经营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金同业业务、投行业务、小企业金融业务以及平台搭建工作,从而提升其盈利能力和水平。平安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2013年后3个季度中,其中间业务收入显著增长,展示了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迅速,且绩效明显(见图4)。同时,如图5、6所示,以平安银行发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2013年3月为界,平安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后,其各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相比之前同期有所上升,各季度总资产总体上呈增长态势,由此说明了平安银行发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正确性,这一战略转型很大程度上优化了平安银行的盈利模式,使其在同类银行中更具竞争性。平安银行转型后的短期内,其每股收益相比之前同期呈下降态势(见图7),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战略转型的短暂过渡期内,平安银行需要调整目标客户群方向,协调各业务关系,面临较大的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其对自身业务发展做出更清晰的定位和规划,同时在管理上投入更多精力,以保持其战略转型的良性循环。

(三)平安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后的企业价值分析

通过分析平安银行近几年的股票市值可知,其总体呈增长态势,展现了平安银行重要的企业价值。平安银行公布的2014年1季度有关财务报表显示,报告期末总资产高达20971.02亿元,相比年初增长近10.86%,引领同业,净利润高达50.54亿元,同比增长约40.82%,基本每股收益为0.53元,同比增加了近0.09元,为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巨大的发展潜力显示出平安银行对客户的持续吸引力,有助于其巩固市场地位,加强未来创造收入来源的潜力。可见,平安银行战略转型,发力互联网金融业务,将助其打造综合金融的核心优势,形成特色核心竞争力。

四、进一步推进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建议

对于平安银行而言,为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在明晰自身发展定位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关键资源能力,借鉴同类银行业务发展优势,优化业务系统,同时加大对大数据技术的重视,着力控制风险,降低不确定性。

(一)明晰目标客户群结构

从定位来看,当前,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着明确的目标客户群—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从长远看,平安银行还需要进一步权衡不同客户群的资源投入,设计针对不同客户群的差异化互联网金融服务,优化不同客户群的市场份额。

(二)向全方位金融服务转型

中国平安作为平安银行的控股母公司,其融资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平台将为平安银行向全方位金融服务转型提供巨大的支持,平安银行应充分利用这一关键资源能力,形成行业特色竞争力。

(三)整合营销渠道

借助中国平安的综合金融优势,平安银行享有交叉销售的特殊优势,与此同时,平安银行还需要根据自身业务系统整合庞大的销售渠道,力求在降低营销成本的同时提高销售力度和范围。

(四)与战略伙伴开展合作

在互联网时代,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不仅是竞争对手,也是同盟,商业银行只要进行适当的合作,双方将都可以开拓新的市场。在这方面,平安银行可以与业内龙头互联网企业合作,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借助互联网企业技术、渠道优势,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在此过程中,还需处理好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竞合关系,理性面对,在竞争中把握先机。

(五)注重网络理财

在网络金融方面,平安银行需要加强与电子银行渠道的专业财富管理机构在债券、外汇、基金、保险、私募基金、私人银行及其他贵重金属和产品线的合作,创造全面的财富管理网上平台,不断提高产品的信息检索、财务规划咨询、增值服务转移后的产品量身定制金融解决方案。

(六)探索风险防范举措

第3篇

一、互联网支付方式对传统反洗钱规则的挑战

互联网贸易(以小额、高频为突出特征)要求创新出与之相适应的支付方式,体现快捷、安全的特点,满足非面对面交易的要求。应运而生的互联网支付方式对传统的反洗钱规则提出了挑战。客户身份识别规则。传统的金融机构开户申请需要面对面进行,而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对客户的开户申请审核主要依赖客户自行提交的注册信息与验证资料,全过程均在线完成,人工审核环节少、时间短,难以达到传统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要求。若要完全依据传统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又难以满足互联网贸易的相关要求。尤其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支付方式的发展,完全取消了开户环节,难以直接适用传统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规则。一是新兴支付方式对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带来的挑战。互联网支付带来了新的洗钱风险,相应的可疑交易标准需要予以总结。如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交易或者重复买卖虚拟商品洗钱;通过割裂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流转线索洗钱;通过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支付方式跨境转移资金等。二是新兴支付方式给可疑交易报告的时效性带来了挑战。新兴支付方式以快捷、全天候、实时全球清算作为发展趋势。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需要以更强的时效性上报,并及时处理,可疑交易报告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一是客户身份信息要素新规则需要重新建立。新兴支付方式的透明度可能建立在手机号、IP地址或社交账号实名制而非传统的账户实名制的基础上。二是需要建立适应网络信息特点的保存时限、保存方式及保密规则。如虚拟货币形成的交易记录依据协议生成,没有集中管理交易记录的中介方,传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难以适用。

二、金融业分工体系演变对反洗钱监管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金融业逐步形成了新的分工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在全球范围,资金需求方和提供方直接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金融业新的分工。这种新的分工体系对传统的反洗钱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对传统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挑战。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共性是涉及客户的资金交易。但随着传统的作为资金中介的金融业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各类信息中介、信用评价中介等。这些中介往往不涉及资金交易,这就对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有效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生活突破国与国的界限,全球互联网货币形成,资金交易随之轻易跨越国界,跨境支付及交易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空前加大。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督执法工作衔接上的不足,或者利用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体系的点对点的匿名交易,脱离不同国家的反洗钱监管,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提出了极高的挑战。对匿名交易技术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挑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隐匿交易IP地址、来源的新技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新兴支付手段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会给相关部门执法带来极大难度。例如,比特币支付中的Tumbler技术,可割裂交易与特定虚拟货币地址的联系,达到混淆来源的目的;又如TOR(TheOnionRouter)技术,可以隐匿真正的IP地址。这些技术的发展要求必须对匿名交易技术予以监管和引导。

三、完善和改进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强法人监管。进一步加大法人监管的力度,根据法人监管的要求来灵活分配监管资源,应对金融机构组织机构扁平化。推动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方式改造传统的反洗钱做法,如可疑交易监测集中进行、客户信息在机构范围内共享、加强监测系统建设等。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完善事后监管。建立针对具体业务、产品的洗钱/恐怖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报送产品销售情况、风险演变情况,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及时修补案件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加强监管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研究和制定反洗钱技术标准(如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系统等),探索对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有效方法。研究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思路,开发相关软件,提升监管效率。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反洗钱规则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则。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防范利用传统银行与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客户身份识别规则不同所带来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结合防范欺诈及相关犯罪,利用风险提示,建立适应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标准。研究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报送时限、处理要求,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可疑交易报告的作用。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根据执法部门实践所提出的要求,充分考虑客户信息泄密风险与客户匿名交易风险,推进生物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明确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四、加强防范以点对点交易为特征的金融风险

监测和评估风险,建立适应金融业新分工模式的反洗钱监管策略。监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动向,根据金融业新的分工模式的发展状况,及时评估风险,通过制度建设,及时将新的分工模式纳入反洗钱监管框架。加强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利用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情报合作机制有效维护我国利益,防范利用互联网金融开展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对我国造成的损害。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反洗钱国际标准制定,提升我国的话语权。加强对新技术的监管和引导。与其他互联网主管部门合作,推广互联网金融实名制,限制隐匿交易IP地址、来源技术的使用。加大与新金融行业的合作,了解支付、信用分析、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趋势,引导和鼓励新型金融机构在创新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的同时,关注产品的安全性,提升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水平。

作者:段玲 冯春江

第4篇

一、商业银行在互联网环境下发展的空间

前面已经提到过,面对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商业银行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积极开拓新的发展空间是商业银行运用好互联网金融发展自身的有力保障。1.积极开展电商平台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在总的发展来看,具有先天性的优势,可以说开展电商平台业务是其继续发挥自身优势的保障,因为城市商业银行具有庞大的资金支持,同时在结算、信贷等方面的优势极为明显。但是,还应当看到商业银行在这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在战略定位、竞争定位等方面还要有些创新。2.城市商业银行要利用好新金融力这就要求在发展业务的过程中,城市银行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的力量,和最新的金融力量进行互动,做好彼此之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众所周知,金融机构所起到的融通功能在于流动性转换和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凭借资金优势在流动性方面做得比较好,而新金融势力凭借信息优势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着潜力。这就是两者进行合作互补的基础。

二、城市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未来发展

从上论述可以看出,在信息化的时代,商业银行应当突破传统银行发展的模式,将自身放置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之中,利用好现代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环境。其未来发展,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推进改进线上评级风险控制制度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进一步发展,风险控制的机制也应当转变,面对网络信用主体身份认定不确定的情况,应当进行及时的创新和变化,实现线上、线下对接,朝着一体化、全网化的方面推进。同时,还要对风险控制的模式的思路进行创新,改变传统的风险控制思想,充分发挥网络线上的作用。2.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会全面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的变革未来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很大,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之下,商业银行应当有更多、更好的机遇。随着现代商业银行“三位一体”化商业电商平台向着个性化需求方面的发展,银行拥有了更多了解客户“三流”信息的机会,利用这些信息,城市商业银行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去挖掘和分析,提升其能力。

三、结语

当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之间所形成的传统发展格局还没有被新的金融体系取代,传统的金融格局依然是支撑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流,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扶持力度依然是其具有市场竞争力优势的主要力量。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环境下,一股新的互联网金融力量正在崛起,以往的地缘控制和政府干预正在消弱,这也是确立一种新金融发展体系的重要体现,此时,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机遇联合新金融势力为客户带来更为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开创互联网金融业态下各方共赢的局面。

作者:佘松涛 单位: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第5篇

一是阿里小额贷款,即通过互联网数据化运营模式,采用大数定律理念经营小微企业信贷,为阿里巴巴、淘宝网、天猫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向这些难以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群体提供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二是以京东“白条”为代表的电商面向个人客户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服务,即电商利用自有资金在自身平台上为消费者提供“先消费后付款”的延后付款服务或者“分期0元购”的分期付款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积极影响

互联网金融有别于传统金融,其借助于互联网渠道开展业务,实现了可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提高金融业务便利度、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改善金融消费者体验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金融服务更加便利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升级以及大数据的持续推广,金融行业逐步实现社交化和移动化,由此催生出具有移动互联网特点的新金融业务模式,有效提升了金融活动的系统化和智能化程度,极大地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从而确保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效、全面和便捷的全方位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移动化和社交化特点,使金融消费者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均能充分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此外,互联网金融拥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渠道,已经全面渗透到消费者的日常支付领域,由于其具备支付方式便捷、到账时间快、支付成本低等优势,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中增长最快的领域。

(二)金融模式更具成本收益优势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实现与现有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同等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下,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在零售业务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其无需物理网点,免除人工费用,这是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可比拟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高收益的特性,如自余额宝推出以来,其年平均收益率保持在5%左右的水平,高于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微信理财通自开通起始终维持着6.5%以上的收益率,7日年化收益率最高达7.90%,逼近信托产品的收益水平。

(三)金融服务更具个性化

受限于客户数量和营销方式,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每一位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只能提供一些相对标准化的产品来供客户选择。而互联网金融则主要依托互联网渠道,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完成金融消费者的甄别和评价,进行有效的分层和分类,获得消费者投资习惯和风险偏好信息,以便实施个性化营销服务管理。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掌握客户实际投资需求,寻求最适合的金融产品组合,从而提供最佳的金融服务方案。此外,互联网企业掌握了客户日常生活的信息流,便于实现信息流与资金流的无缝对接,如阿里巴巴凭借淘宝集聚了网上购物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账户集购物、支付、投资理财等服务功能于一身,并根据客户的消费偏好推送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腾讯凭借微信集聚了网上虚拟社交的信息流,凭借入口优势迅速扩展其他应用功能,在拥有网络信息流优势的前提下,将支付、理财、储蓄等金融功能与购物、社交、生活等有机结合,力求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偏好,为其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使其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消费者交易资金安全堪忧

目前互联网金融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就是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处于开放式的网络虚拟环境,现有的网络通讯协议的安全性有待改善,数据本源的保护工作相当繁重,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需要不断改进,以有效防范木马病毒、黑客等的外部入侵,维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同时,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贷款平台目前的准入门槛仍然不高,交易资金监控尚存盲区,在行之有效的监管和担保缺位的情况下,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将导致交易资金的信用风险不断集聚,从而严重危及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此外,责任主体虚拟化,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权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主体尤其是网贷平台,发起人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充分,一旦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或者网络平台非正常关闭等情况,消费者和投资者则难以进行维权。

(二)金融消费者敏感信息保护难度加大

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挑战。2013年我国共有74.1%的网民遭遇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38亿人次,主要包括个人资料泄露、账号或密码泄露以及手机客户端短信垃圾、诈骗电话等问题③。探究信息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开户流程依托互联网进行,难以通过现场来见证,存在消费者的开户信息被违法分子窃取和篡改的风险隐患。二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拥有实名认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技术手段,但均为纯电子化方式,较之银行的身份认证方式仍显简单,涉及金融隐私权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容易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盗取,经常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批量售卖。三是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存储、使用和销毁的流程和机制,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仍存在不足,不利于在源头上防范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易遭侵犯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生成的速度明显加快,产品和服务的规模愈益扩大。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的金融产品琳琅满目但也容易鱼龙混杂,使得消费者识别信息有效性和真实性的难度增加,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受到保护。由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存在,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相关金融机构和平台良莠不齐,导致问题更加凸显。部分互联网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公然开展传统金融业务,同时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在信息“公开、透明”的表象下,经常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和服务内容,甚至有些平台越过了法律红线。例如在互联网融资平台类企业中,不少网贷公司(P2P)超越了平台中介功能,突破传统范围的P2P贷款界限,以平台身份和高息名义吸引资金并挪作他用,存在向非法集资演变的可能,或通过虚假增信和虚假债权等非法手段来吸引投资者,故意隐瞒资金用途而形成“庞氏骗局”,这些均可能涉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并最终造成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法律体

系和监管框架。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正是金融监管的目标取向,这就对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将第三方支付、网贷平台、互联网理财等均纳入金融监管法规框架体系内,切实有效地加强监管约束。明确将消费者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的重要参考。二要由“一行三会”④、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共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厘清各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权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标准,弥补跨业界经营中的监管与维权的缺失。三要强化市场约束作用,以注册登记或备案审核等方式严格互联网企业准入机制,以强制信息披露为重要手段,同时参照央行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的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护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络、移动互联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而发展的,科技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立足点,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必须不断完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应对安全威胁的能力,确保发展规模与技术水平相匹配。为此,一要不断强化安全防护措施,通过开发升级技术来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综合采用数字证书、安全控件、动态口令以及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手段,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库、数据传输和数据灾备等技术保障,确保消费者充分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二要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外部环境,及时监测预警业务系统遭受外部攻击的信息科技风险,从而确保客户隐私信息和资金的安全。

(三)对消费者开展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第6篇

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元年。实际上,早在前几年,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就开始发展。之所以称2013年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元年,是因为2013年互联网金融市场产品大量涌现。余额宝的出现井快速发展,从某此角度来讲将加快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各种P2P的野蛮式的生长也让投资者逐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带来收益的时候也伴随着风险;移动支付市场快速增长,2013年二季度首次突破千亿大关;在传统非银行金融领域,“三马”联合成立众安在线保险公司,以及国华人寿与阿里合作的网销事件使传统保险销售看到新的机遇;证券方面,从国金与腾讯传纬闻到最后佣金宝的推出,加速了行业发展,倒逼行业加快转型。总之互联网金融市场对传统金融行业形成的冲击有利于我们形成一个更加开放和有效的市场。

2013年以来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发展,互联网金融冲击着我国各传统金融领域,总体而言互联网保险走出了第一步。但是由于互联网特性,短期内销售的产品可能还是集中,在车险、意外险以及理财型等较简单的产品。对于复杂的寿险类产品销售,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尚需时日。未来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产品由“被动销售”变成主动“购买”也井非不可能。长远来看,互联网保险具有能降低客户保费,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必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通常,保险产品的销售包含了如下的四个阶段:最初的信息收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市场研究、基本的信息收集和研究、产品设计;其他的售前活动,主要包括风险评估、给客户建议、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需求匹配以及和客户谈判等;第三阶段进人正式的销售阶段,主要包括合同的签汀,发行保单和保费支付等;最后一个阶段为售后的服务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保单管理、赔付管理以及风险控制。

这四个过程缺一不可,用户体验以及客户关系的维护也是一个长期过程,所以需要客户在短期内有良好的体验和评价井不太容易。通常,对于保险前期销售的完成,前两个销售环节尤其重要,这也说明了为何目前保险行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为人渠道。前期客户对产品功能理解十分重要,人起的就是信息传递和解释的作用。因此对于某此较简单的产品尤其是车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由于其产品设计本身相对简单,期限不长,因此人在前期起的作用井不是很大。因而如果客户对这类产品有需求,完全可以自己收集信息进行产品比较井购买。因此这类产品适合网销,而且按目前数据来看,这类产品网销增长迅速。

目前已经有约40家保险公司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平台,但是总体而言销售效果井不是很好。第三方销售平台如慧择网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目前依然太小。以美国的保险第三方销售平台经验来看,这类平台规模很难做大,盈利也相对有限,最终难以逃脱被收购的命运。综合电商是互联网保险的一个不错的选择,淘宝、京东等综合电商去年曾经创造过不少网销的经典案例,但是综合来看,多数网销产品均属于高回报的理财型产品,对于保障类产品,网销路依然漫长。

依据保险业协会公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报告,截庄2013年底,我国互联网保险销售额已经达到了291亿元,同比增长46%,2003年至2013年复合成长率达到68%,显T了超高的成长性。但是总体来看,互联网渠道对整体贡献的比例依然较低,2013年仅为1.69%。我们预计未来保险网销将依然保持快速的增长,网销的理财型保险产品有望逐步对银保渠道形成替代,降低保险公司对银保渠道的依赖。

由于产品简单和趋于标准化,财险网销发展很快。网销的车险产品与传统渠道销售的车险产品相比,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在美国目前互联网保险网销已经占到了总保费收人的三成左右;在英国约有近两成的非寿险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而且目前移动互联网销售的车险也处于快速成长期;在全国,目前互联网保险销售也出现了较快增长,过往十年的年均复合增速达到68%。目前国互联网保险销售,绝大多数是车险产品,网销已经成为了继电销之后车险的有一个重要的创新渠道。可以预见由于方便实惠,网销车险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由于产险产品的标准化和简单性,我们认为未来互联网将成为产险产品销售的主流渠道。在安永2012年进行的全球保险消费者调查y,y,国市场部分,超过4成的被访者表不他们会通过网站比较非寿险产品,有近5成的访问者表不他们已经通过了互联网购买过财产险产品,可见财产险产品的网销是易于被客户接受的。

我认为未来互联网保险将对保险销售大有帮助。尤其对财产险而言,互联网将成为主流的销售平台;对于寿险而言,互联网销售之路依然漫长。在未来的行业发展i},互联网金融对传统保险行业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作者:宋汝洲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公司

第7篇

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的稳定、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技术进步、繁荣市场等绪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小微企业自身特点注定其有着不可弥补的缺陷,企业资产规模小,产品尚不能被市场完全接受,经营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资金实力有限,这也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资金问题一直是小微企业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在传统金融体系下,信息不对称、资源配置不均衡直接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可以拥有海量的信用信息,同时融资业务成本低,交易方式灵活,业务处理高效。这正与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相适应,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新的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小微企业融资对传统金融的依赖,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出路。

二、云计算、大数据处理对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作为基本依托。3G、4G为特点的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更是为互联网金融业提供了发展提供的技术支持。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6月份,我国网民近5.9亿人,手机网民数近4.6亿人。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在互联网行业已非常成熟,谷歌和百度每天要为上10亿的网页和图片建立索引。任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都会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凭借在大数据挖掘和批量信息处理上的核心优势,互联网拥有海量的客户基础,传统的交互方式被互联网交互方式所逐渐取代,通过互联网信息搜集,可以迅速、全面地了解企业实体或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模式中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小微企业上网就可以找到融资机会,成为融资模式转变的受益者。与传统银行业关注企业财务报表,关注报表中的财务数据、分析财务比率这类“硬信息”不同,互联网金融将关注的范围扩展到报表之外,更加关注各种各样的非财务数字化的“软信息”。“软信息”与小微企业主个人的日常活动相关,有网络社交信息如博客、微信、微博,有个人网络消费,如每月大致支出金额、消费分类、消费时间。都是在网络上留下的个人大量零碎信息,单独获取其中一小部分,无法挖掘出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但是把这些大量的零碎信息串联成一个整体,就可以形成其个人特征,如性格、兴趣、生活习惯、价值观、对风险的态度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从中推断小微企业主的财务、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融资风险评判。这也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微企业应顺应当前金融环境的改变,将信用管理的范围从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财务“硬信息”数据,扩展到企业主个人产生的所有“软信息”。

三、小微企业“软信息”信用管理的改善途径

1.培养“软信息”全面管理意识。

小微企业的信用管理,不应局限在企业财务报表传统银行业关注的财务数据硬信息,而应适应互联网金融环境,培养企业“软信息”全面管理意识。信用管理范围不仅包括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结算,还有小微企业主、主要经营者个人在互联网留下的信息,如生活服务类网站积累的个人消费金额、消费习惯、消费种类、车房贷、个人进修、学习深造等数据,这些大量的网络信息就是非标准化的信用“软信息”,可以完整真实地反映小微企业的个人信息,对其信用评级影响重大。这也意味小微企业要对其留下的一切“痕迹”的后果负责。从小微企业员工角度,应及时改善个人不好的生活、消费习惯,着力塑造积极向上、诚信理智、富有素养的个人形象。对小微企业而言,应加强企业整体形象的设计、建设,重视企业的社会形象,这将直接影响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

2.投放企业“软信息”广告。

小微企业的管理者对使用广告的目的,仅停留在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的层次,作为营销的管理手段。其实不然,广告投放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产品,小微企业形象、营利模式、独有的文化都是企业向社会传递的信息。世界主要征信机构使用仓库、大数据、数据挖掘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多样的增值产品,这也是我国大数据处理公司未来要增加的营利渠道。小微企业应顺应变化,增加在大数据公司的广告投放,将信息传递方式从企业传递增加到第三方网络传递,能更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

3.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的竞争如同没有硝烟的战场,小微企业要从众多的竞争对手中胜利突围,不仅依靠优质的产品,诚信的服务,在对产品、消费者负责的同时,更要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好事、坏事都可以瞬间传到千里,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建立起有责任感、有爱心的企业形象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走出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如文明创建、环境保护、走进校园活动,可以向社会展示责任心;敬老帮困,关爱留守儿童,资助希望工程,可以向社会传递爱心,这些非财务“软信息”都会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

4.小微企业抱团方式信用管理。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层面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8-0035-04

互联网金融监管之棋局

􀳁李丹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金融垄断的困境以及民间借贷政策的宽松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提供了合适的“土壤”,作为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模式,其在中国的出现形成了一场新的棋局。在此新局中,互联网金融有不同于传统经济的风险类型――数据获取、技术缺陷、迷信速度、网络安全和权力异化,风险特征也异于传统金融――扩散快、主体脆弱、易交叉传染,而给“当局者迷”带来了困惑,因此破解此迷局时,要结合其风险从交易技术、交易结构、权力契约三个层面理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破解这一“迷局”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层面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8-0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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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458.

第9篇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规制,科斯定理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着独特的经济学基础。传统金融以二八定律为基础,互联网金融以长尾理论为基础。“长尾”实际上是统计学中幂律(Power Laws)和帕累托分布(Pareto)特征的一个口语化表达,这个概念最早提出是用来描述亚马逊等网站的商业和经济模式。过去几十年中,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忠实地履行其资金融通的职能,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都超过了金融市场,而金融中介机构引以为傲的间接融资功能,其产生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实现风险分担;三是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当前中国主要存在三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一是电商金融,其雄厚的实力对市场业已造成巨大的冲击;二是P2P网贷,代表有人人贷等;三是众筹模式,着眼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互联网金融凭借其强大的平台优势,通过信用评分体系等的加成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可以绕开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自由开展。

马云曾说:“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当下传统银行及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受到电商等的冲击,也在适应性的发生改变,不仅开拓综合型平台,还利用进入对方领域等制造行为性障碍,缓解竞争压力。我们需要认识到,这其中固然有互联网金融天然的优势以及后天的积累,但监管的宽松对其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互联网金融创新

1 1 电商金融

电商金融是电子商务与金融结合的产物,《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检测报告》中公布当年B2C市场份额排名,从高到低分别是天猫(59 3%)、京东(20 2%)、苏宁易购(3 1%)、唯品会(2 8%)、国美(1 7%)、亚马逊中国(1 5%)、1号店(1 4%)、易迅(1 1%)、聚美(0 6%)、其他(7%)。当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2 3万亿元,同比增长21 3%。B2C占比超过七成。其中天猫总成交额为7630亿元,京东全年交易总额为2602亿元。巨大的成交额背后是庞大且忠实的用户群,正是基于电子商务取得的巨大成功和激发的无限活力,辅以科技进步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覆盖面广,WiFi、4G普及等,电商金融其本身不仅实力雄厚,而且起点高能做的事情也多。互联网支付货币、供应链金融、跨界合作金融、货币汇兑、移动支付等,电商金融所涉及的业务品种多样繁杂、兼具深度和广度,金融论文对传统银行业务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斩获大量拥趸,符合普惠金融的精神,得到监管当局的宽松对待。比如,它不仅有对供应商的融资,还有对消费者的授信,极大地拓展了可以发挥的领域。据不完全统计表明,2013年余额宝规模超过2500亿元,客户超过4900万名。

1 2 P2P网贷

最早的P2P网贷以多种不同表现形式先后出现在世界上某些国家,如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等,是在网站上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缺乏资金的人群的一种借贷模式。P2P网贷最突出的特点是“人多”、“量少”,得益于庞大的基数,非系统性风险被充分的分散。同时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风控技术,目前数据显示其贷款效率较高、不良贷款率较低。2014年网贷之家综合各项指标,给出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分别为陆金所、人人贷、招财宝、有利网、小企业e家、民生易贷、开鑫贷、宜人贷、点融网、鹏金所。陆金所更是跻身世界第三大P2P平台,交易规模超过300亿元。

1 3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一种较通俗的解释即是群众集资和大众筹资,本来这并不是什么最近才时兴的概念,但是和互联网的碰撞使其格局大为改观。融资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天使式。众筹模式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它采用“团购+预购”的方式对创意进行预消费。相同点在于利用网络平台将项目发起人和赞助群众联系起来。2013年通过众筹全球总共募集资金51多亿美元。我国的众筹发展起步较晚,自2011年至今,规模虽然无法与其他几类相较,但增长态势还是很可观的。

2 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 1 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普遍存在

第10篇

关键词 网络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制度构想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1相关概念界定

1.1网络金融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网络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网络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网络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网络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本文中主要讨论广义的网络金融。

1.2网络金融消费者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生活消费”为界定。可见,其对于消费行为的定义具有局限性。

笔者认为,网络金融消费者可以认为是传统消费者在原有概念上的延伸,其既包括使用网络金融平台进行消费的消费人群,又包括投资网络金融产品的理财人群。

2现阶段我国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S着网络金融产业爆炸式发展,我国相关监管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总结起来,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2.1法律缺位

从我国网络金融的大环境来看,个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互联网个人金融安全等相关的一系列提供基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具体,缺乏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控规则。已有的条款多以指导发展方向的宣示条款为主,不具备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容易形成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局面。

2.2网络金融活动监管缺失

例如网络众筹、P2P融资的网络金融行为极易演变成非法行为,或被非法行为当成幌子和伪装;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货币多种多样,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这些活动时效性强,覆盖范围广,不及时发现很容易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网络金融活动的实时监控就显得十分重要。

2.3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的缺失

我国对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银行来负责,人民银行作为我国货币发行管理机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其在金融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评估金融企业或者组织信用信息以及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如或个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评估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业的金融信息尚未纳入此征信系统之中。因此,绝大部分网络金融商游离于现有的信用体系之内,而基于金融信用的某些网络金融就难以得到保障,网络金融消费者难以获得对网络金融商的客观评价标准,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

虽然,在互联网内部已有一些网络金融机构和企业自发形成的网络金融信用系统。但其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推动网络金融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

3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步构想

3.1法律的完善

首先,加强基础法律建设,针对新兴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修订相关法律,如虚拟货币、网络众筹等,系统规定准入资格、交易方式、经营范围等相关细则。

其次针对特定网络金融行业和产品落实和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划分监管范围。

最后,对现有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一方面根据对空白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将原有的规章、条例提升为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3.2制度的完善

3.2.1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建立以“一行三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即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职能,明确监管责任的划分,并配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形成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网络金融实时监控制度,对金融风险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尽可能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消费者的权损风险。

3.2.2网络金融产业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建立网络金融信息公示机制,将网络金融商家的基本活动向消费者开放,实现管理的透明化、权利保护的可见化。

同时,网络金融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因素,实时专门的管理和审查,形成企业内部的限制机制。并进一步形成行业内部的限制和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将互联网信用体系纳入现有的征信系统之中,并针对其特殊性做出相关特殊调整,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保障金融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中充分发挥作用。

3.2.3救济制度的完善

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不同权损,建立不同救济机制,完善非诉制度,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具有针对性的重新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和取证责任,提高网络技术部门的能力,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提供技术支持,降低消费者取证难度。

参考文献

[1] 阴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D].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5:5-7.

[2] 马国泉.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20-21.

第11篇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颠覆了我国乃至全世界的金融业传统业务的格局,同时也带了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的风险因素。论文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的风险因素等方面探讨了国际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同时也将这些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引发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国际经验

互联网金融是融合了信息技术、移动支付和云数据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和传统金融系统的新时代产物。她的出现推动了世界金融业的新一轮飞速发展,加快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周转速度和刺激了世界经济总量的增长,同时也为顾客群体的日常生活中免去了许多麻烦。但由于“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她的风险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要比传统风险复杂得多,并更难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制度和法律上的风险因素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近年来发展过于迅速,国家层面还没有对此市场和体制过于细化地规范,并出台全面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侵入法律灰色地带,侵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一旦发生矛盾,必定会引起社会舆论导向,给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进而阻碍了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技术层面上的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先决条件,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大。但系统设计的主观性、框架的不合理性和一些特发事件都会给她带来技术安全风险和经济上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技术风险有:黑客入侵系统,数据丢失,恶意病毒木马和编程BUG等。

(三)人为操作上的风险因素该类风险因素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因素,主要来源于管理系统缺陷、操作方法陈旧、内部员工欺诈和客户群体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等。它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涉及业务广和可掌控能力弱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上,人为的一点点差错都有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成熟经验

相对于中国而言,国际上有部分国家凭借着信息技术起步较早,互联网金融市场也相对我国较为成熟。同时,西方先进企业管理制度非常注重风险管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着许多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一)P2P线上借贷市场监管1.英国。线上P2P借贷最早诞生于英国,英国对此监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管理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公平贸易管理局(OFT)把控中介平台的市场准入,两部门共同负责对P2P线上借贷市场的管理;二是将P2P线上借贷定义为一种消费型借贷,再根据《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对其进行监管。2.美国。美国同中国一样,并没有具体针对P2P线上借贷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参考与之相关的条款来进行管制的。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制外,美国P2P线上借贷还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消费者保护局(CFPB)通过反诈骗、强制信息披露等手段来进行监督。

(二)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监管1.欧盟。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要想在欧盟成员国设立业务机构,必须申请到电子货币公司或者银行业经营执照。二者择一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除了拥有一百万欧元的初始资本外还必须拥有自有资金;二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必须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业务;三是必须有科学的、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慎重的、高效的行政管理习惯和统一的、标准的会计核结算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2.美国。在美国,第三方中介机构被归类于货币服务机构,并且对这类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时就明确规定好了其投资范围、初始准备金和自有流动资金。这类平台把所积累的资金存放在联邦保险公司监管,属于负债业务。除此之外,在正式运营前,第三方中介机构还需要在金融犯罪执行网上完成注册,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制。

(三)众筹市场的监管1.欧盟。意大利、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承认众筹市场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实施政府监管。对于众筹市场的规定是,资本数量在500万以下(德国是10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产品不用公开募资说明书。其中英国还明确要求,必须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后,众筹的股权和借贷模式才能进行运营活动。2.美国。2012年,美国正式对众筹做出相关规定:第一,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不再需要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第二,同意一个项目有多个投资人,但对每个投资人的出资设置一个上限;第三,众筹平台上最多只能筹集100万资金。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的探讨

(一)健全监管体制首先,努力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成熟经验,创建一个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组织,让地区和国家的局限不再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与控制的障碍,来缩小与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差距;其次,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三会一行”,组建一个以中央银行和银、证、保监会为主,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工信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的网络;再次,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分级预警机制,用现代数字化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从而提升国内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接着,为了避免内部员工的人为操作失误和蓄意盗取他人隐私信息等现象产生,必须构建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及审查体系,由内置外得做到公平及安全;最后,组建一个征信整理部门或者一个高效率的征信团队,确保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首先,在宏观角度下,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蓝图,并且着重解决这些难题:1.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具体有哪些?经营范围有多大?和发展底线是什么?2.国内尚缺乏一套官方的行业引导规范和国家标准。3.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协会。最后,目前国内市场由于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形成消费者不敢放心投资,企业也不能百分百融资的局面。为此,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以线上P2P借贷市场为例,一是明确P2P借贷公司的准入标准,中西结合,外为内用,建立一套稽查与准入方法;二是参照央行所颁布的《备付金颁发》和《支付办法》中有关条例,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管理;三是尽早对线上P2P借贷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等关键性问题形成文书规定。

(三)发展监管信息技术首先,优化互联网金融用户及公司双边信息的认证体系。可以借鉴当前银行系统使用的网络信息识别与认证程序,建立一个更安全更可靠的线上体系;接着,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和升级病毒库、防火墙等安保软件,提高自身的安全防御性能,来抵御外来黑客入侵和保护客户和资金和私人信息的安全;其次,主动去创新和优化安全控件和监控方式、引入指纹识别和签名技术等高科技防伪技术,来确保互联网金融中各方信息的可靠性和中介平台的稳定性;再次,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检测系统,引导线上线下积极合作,构建一个高效率的反欺诈联动体系;最后,要有意识的侧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方面的建设,在核心技术环节要安装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可控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设备。

(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建立消费者维权机构第一,在舆论导向层面,采取有奖问答、有偿征文、宣传报道等交互方式把互联网金融知识在消费者群体中传播,使得消费者养成辨别能力、理财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金融诈骗的事件发生;第二,在市场层面,相关部门要力争维持市场信息对称化和公开化,杜绝虚假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透明,让消费者群体更容易、更便捷、更正确得了解产品的信息。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该以可视化的图表代替枯燥的文字,以清晰明朗、通俗简约的风格来描述投向市场的产品的回报和风险;第三,在政府层面,应当建立一个给消费者群体提供专门维权服务的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既能有效地帮消费者解决矛盾纠纷问题,使得消费者行驶正当的权益,同时又能在消费者群体中起到一个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官方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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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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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新出政发〔2011〕6号),20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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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10]7号).2010,8.

⑤优先出版是指以印刷版期刊录用稿件为出版内容,先于印刷版期刊出版日期出版的数字版论文或期刊。

⑥视频出版是出版的新生事物,其将实验的过程与方法、数据分析及结果,以动态的形式展现给读者,力求直观、清晰、准确和专业地诠释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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