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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

时间:2022-07-09 23:39: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学位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学学位论文

第1篇

法学硕士可以参加全国统考,或自主命题招生。

法学硕士,是法学专业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拥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实务型人才。

招生考试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招生或者联考招生,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一、论文装订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字体间距加宽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脚注尾注)

脚注格式(脚注格式部分内容引自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页。略有改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页。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网址,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2006年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第3篇

>> 中国大陆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CISG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探究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浅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配偶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不断发展与完善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浅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3]30年的限制主要考虑放射性元素半衰期最长为30年。如果没有30年之限制可能致使核运营者陷入无限诉累.

参考文献:

[1]李雅云,核损害法律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2]圣国龙,维也纳公约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条款的探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6,(13).

[3]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法基础[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5月,(3).

[4]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集中原则[J],当代法学,2006年7月,第20卷第4期(总第118期).

[5]胡冰,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6]圣国龙,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7]蔡先凤,论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限制原则[J],法商研究,2006,(1).

[8]闵俊萍,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及存在的问题[J],河南科技,2011,(11).

[9]蔡先凤,中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设想[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4).

[10]董保同,国际核责任制度的最新动态和未来发展[J],中国核工业,2007,(8).

[11]陈维春,法国核电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能源,2007,(8).

[12]兰花,福岛核事故-日本是否负有国家责任[J],世界环境,2011,(3).

[13] 落志筠,国内外核损害赔偿制度分析及我国的完善对策[J],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1.

[14] 郭丽军,核损害赔偿责任立法及保障浅析[J],中国保险报,2011年3月21日.

[15]王晓方,核损害赔偿制度亟待完善[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7).

[16]陈刚,核电法律体系研究[J],核安全,2009,(4).

[17]贺柳,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刍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6).

[18]陈俊,我国核法律制度研究基本问题初探[J],中国法学,1998,(6).

[19]宋爱军,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0]郭丽军,我国应建立核风险责任强制保险制度[J],经济,2011,(4).

[21]薄怀涛、白云生、周兆明,我国应完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J],中国核工业,2011,(10).

[22]徐原,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23]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4]陈春生著,核能利用与法之规制[M],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1月增订版.

第4篇

法学硕士教育改革培养目标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实践教学和创新能力重视不够

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结合欠佳是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存在的明显短板。实践教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不受重视的现象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培养目标上,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务能力缺乏要求;在课程设置中,法律实务课程偏少;在教学方法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手段较少使用;在教学内容上,一般理论探讨较多。通常一个法学硕士毕业生要用一年以上时间过渡,才能胜任法律实际工作。故要尽量缩短其融入实际部门角色的过渡期,必须改变培养法学硕士人才的模式。

2.未能真正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

我国虽然也在形式上规定了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淘汰制度,但因各种原因使这一制度事实上形同虚设。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说明,我国研究生教育没有形成经常的淘汰机制。70%的硕士生和22%的博士生认为,我国现行研究生培养制度是一种“严进宽出”的模式。事实上,被调查者的大多数都赞成“宽进严出”或者“严进严出”的模式。

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法的改革

1.完善培养目标、调整培养方案

(1)完善培养目标的必要性

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中贯彻始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法学硕士原本培养的是法律专业研究型人才和法律教学人才;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接受专业训练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某一法学专业领域有所研究。如今则需要立足于大多数法学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的现实,要求硕士毕业生不仅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还须具备法学某一领域的实践能力。

(2)调整培养方案的可行性

法学硕士生具体培养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实现质量。故应在确定和完善培养目标之后,精心设置培养方案,凸现其可行性。为此,法律院系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召集全体导师进行深入讨论,同时也应当吸收其他法律院系培养方案的优点,以便从程序上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故法学硕士生的培养方案应当进行调整,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手段等多方面。

面对现实,法学硕士生教育应该既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后备人才,又培养具有良好法学理论素养的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前者属于理论型或者学术型人才,后者属于应用型人才。法学硕士生的培养重点应当是: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多学科知识结构、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严谨的学术规范,这是作为学术型法律后备人才所必备的;同时拥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以当前法学硕士的就业情况观之,法律职业教育理应成为其培养方案的必然内涵。另外,我国目前的培养的法硕,其法学理论基础尚比较薄弱,事实上只能培育中初级法律实务人才;法学硕士培养中高级实务人才,即既掌握法学理论,又具有较高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2.改进入学考试制度

招生制度是保证法学硕士教育质量的首道关口。但是,我国法学硕士生招生制度目前尚存在明显缺陷。我国法学硕士生入学考试方式亟待改革。应调整专业课程考试的内容,使之尽量能够反映出考生对法学理论而非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改良专业课考试题型,即减少客观试题,增加主观试题;增加复试成绩在整个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重,从而充分发挥导师在法学硕士入学考试中的自主选择权。

3.优化课程设置

(1)适当精简基础课程,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与本科不同,法学硕士生大多是按专业方向招生的,且他们一般都是本科生中的优秀者,对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大多已有较好的掌握。因此可以适当精简基础课程的内容或课时,给硕士生保留足够的自学时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学是培养创新能力的前提,是硕士生毕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应注重引导学生关注更深层次的知识,包括了解知识形成的背景,体验知识运用的方式及效果,培养独立思考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增授方法论、前沿性理论知识的课程,提高思维的逻辑性和视野的开阔性

在法学硕士教育阶段,许多学校也许不再讲授研究方法学或法律方法论等方法知识。事实上,方法知识对于法律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是在成文法国家。因为,“对于法律家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更重要的是学会安排条文的框架和范围,条文所用词句的意义以及确定条文意义与使用条文之间协调所用的方法”。。法律的变化和知识的更新非常频繁,学习有关方法论知识,其实也是在传授给学生分析、辩别、使用新知识的能力。而前沿性理论知识课程则有助于硕士生学术视野的拓展和知识结构的更新。

4.注重教学方法

(1)加强理论研究能力的训练

①研究能力的培育

可以由学院列出相应阅读书目以便学生借阅或者购买,并由老师适当给些引导性指点或讲解;平时增强导师与学生的互动;定期让学生就阅读的某些方面或者某个问题写出联系实际抑或仅侧重理论论述的书面小论文。此外,还可以让学生积极参加学术性会议,通过会议的学术交流提高其积极思考问题的能力。

②调研能力的培育

通过参与课题的调研,学生积极收集资料、进行讨论、写出调研报告;并由参与课题研究的法学硕士生自行对课题的前沿性、科学性、可行性及研究思路、研究方案等进行论证和讨论,提高其学术水平,相关老师可依需要对之进行适当指导。

(2)重视法律应用技能的演练

就毕业后可能走上实践工作岗位的法学硕士生而言,掌握实践经验比理论更为重要,故对其培养目标应偏重于实践应用能力。首先要建立实践型教学模式。法律人所生活的世俗世界充斥着大量活生生的法律。故法律人需要学会辩护、书写法律文书、说服别人、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熟练地组织文字、在公共场合演讲、告诉别人法律允许或不允许干什么、及时和有效地与委托人沟通等具体而实际的技能。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实习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这五种形式各有千秋,已成效初显,使学生获得了必要的技能训练。其次,在进一步完善这些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同时,还应该倡导和鼓励“导师带学生”的教学形式,通过社会调查、法律实务、专业调研诸方法让学生在老师有的放矢指导下多角度、多途径地了解社会,更直接地认识中国社会及其法治现状,领悟法律的真谛。

5.严格学位论文制度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综合反映,其质量综合体现了法学硕士生教育的水准和培养质量。学位论文的撰写也是对硕士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全面锻炼和提高,包括收集资料、综合归纳、找到新视角、形成新观点等。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学位论文写作在法学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而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参考文献:

[1]张卫英,张晓昀.法学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

[2]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

[3]宁青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J].海南大学学报,2009,(10).

第5篇

一、论文装订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字体间距加宽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脚注尾注)

脚注格式(脚注格式部分内容引自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页。略有改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页。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网址,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载,2006年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超级秘书网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第6篇

关键词:文献计量学 引文分析 研究人员 信息获取能力 信息吸收能力 科学评价

中图分类号: G250.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6-0021-05

Evaluation of Information Access Ability of Researchers Based on Citation Analysis

Wen Tingxiao Liu Xiaoying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Abstract: According to bibliometrics theory and citation analysis principle, the quantity and distribution of reference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researcher's information access ability and information absorbing abilit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five hypotheses and inferences based on citation analysis principle, and chooses five evaluation indexes such as paper publishing quantity, references quantity, references quantity per paper, ratio of Chinese and English references, ratio of all types of references. In order to prove the hypotheses and inferences, this paper chooses nine authoritative Chinese academic periodicals as sample to carry out citation statistics and investigation, the result makes known that reference quantity and structure can be used as the foundation to assess researcher's information access ability and information absorbing ability.

Key words: bibliometrics; citation analysis; researcher; information access ability; informatin asorbing ability; scientific evaluation

CLC number: G250.252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003-6938(2011)06-0021-05

文献计量学和引文分析法告诉我们:科学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继承性。科学研究人员总是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对研究现状掌握越充分,越能表现其创新性和创新能力。而把握研究现状最好的方式就是了解现有文献和信息,对现有文献和信息了解越充分,就越能站在学科发展的前沿上进行创新。所以牛顿说:“我之所以比别人看得远一点,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因此,对文献和信息的查寻与获取能力也自然成为衡量和评价研究人员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依据和指标。创新是相对于已有的研究成果而言的,为了体现其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研究人员在从事研究过程中会尽量查寻现有文献和信息,在学术论文写作过程中会尽量列出相关文献。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一般来说,信息获取能力越强,参考文献列举就越充分。除非研究者认为无须列举或有意省略,而这往往会带来学术风险,如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按照文献引用规范的要求,被引用文献应当是全部相关文献中质量最好和相关度最高的,而且只要引用就必须列举。这就意味着,文献引用必须建立在对相关文献实现充分获取的基础上。在信息查寻中存在一个“索普定律(M・E・Soper)”[1][2]:文献引用与相关文献和信息的可获得性密切相关。用户在利用信息时总是倾向于选择距离较近、容易获取的信息源。这一方面说明,用户在信息获取中存在求便心理和占有准则,另一方面也说明,用户信息获取量与其能力大小有关。这种求便心理是建立在用户平常注意信息源获取和积累的基础上的,这也是一种信息获取意识和能力。由此可以认为,利用引文数量特征及分布规律来初步判断研究者的信息获取能力是可行的。

1 引文分析的基本原理

1.1 引文分析的理论依据

从根本上讲,科学文献之间的相互引证由科学本身的发展规律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规律所决定。文献计量学、信息计量学和科学计量学认为:[3][4]研究人员的引证行为和引证动机受一定规律的支配。科学文献的引证与被引证,是科学发展规律的表现,体现了科学知识和情报内容的积累性、连续性和继承性,也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统一性原则以及学科之间广泛的交叉、渗透和综合现象。科学文献作者在创作科学论文时,不可避免地要引证他人的文献,汲取别人的经验和成果。因此,科学工作者的引证行为是科学活动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科学交流不可缺少的部分。科学文献的作者一般不会在论文中无缘无故地引证与其论述主题完全无关的文章。文献的相互引证有多方面的原因。温斯托克(M・Weinstock)在进行系统归纳后指出,文献被引证大概有15种原因。引证行为和引证动机为我们从事引文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

1.2 标注引文的重要意义

标注引文(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基本要求,而且也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科研活动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在学术论文写作和发表过程中标注引文可以起到如下作用:[5][6][7]

(1)体现科学文化的继承性和发展历史;

(2)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

(3)精练文字,缩短篇幅,避免重复;

(4)便于编辑和审稿人准确评价论著的学术价值和技术水平;

(5)提供情报信息线索,与读者共享信息资源;

(6)通过引文分析对论文、作者、期刊、机构等的学术影响力(应用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即年指标、他引率等指标)做出客观的评价;

(7)有助于建立科学公正的国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评价平台;

(8)促进科技信息、信息计量学和科学计量学研究,推动学科发展。

这就要求科研工作者在论文写作和发表过程中实事求是地标注参考文献,而科研工作者在论文写作和发表过程中也会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和实际需要来列举参考文献。

1.3 引文量大小的决定因素

引文分析原理告诉我们:“引证行为为何会发生”、“引证行为的测度指标、工具与方法”、“引证原理的主要应用”,但并未指出“引文量大小的决定因素”以及“引文量与信息获取能力的关系”。

一般来说,科学文献中引文量的大小取决于如下因素:

(1)与信息获取能力有关,信息获取能力强则引文量相对来说要大;

(2)与学术规范和引用规范有关,学术研究越规范和引用要求越规范的领域和地区,引文量相对来说要大;

(3)与科学论文的类型有关,综述性和述评性论文引文量相对来说要大,一般论文引文量相对来说要小;

(4)与学科领域有关,不同学科领域的论文的包含的引文量大小不同;

(5)与研究主题有关,原创性和前沿性主题研究论文引文量相对来说要小,热点和焦点研究主题论文引文量相对来说要大,普通主题研究论文引文量相对来说要更大。

据美国科学基金会统计,一个科研人员花费在查找和消化科技资料上的时间自占全部科研时间的51%,计划思考占8%,实验研究占32%,书面总结占9%。[8][9]由此可见,科研机构、企业或者科研人员花费在科技出版物上的时间为全部科研时间的60%左右。如果能够提高信息获取能力,就能缩短文献查阅时间,提高科研效率,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创造性的研究中。可见,一个科研工作者如果其信息获取和吸收能力不强,要想提高科研效率,开展创造性研究是不可能的。

1.4 基于引文分析理论的假设

基于引文分析原理,我们可以建立以下假设:

假设一:所有的学术论文都是在遵守学术规范的前提下完成的,研究者在完成学术论文的过程中尽可能多的列出相关参考文献,以体现其论文的创新性。

假设二:研究者在完成学术论文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尽量把其能够搜集到的相关文献列在参考文献中,以表明当前研究现状、论证其学术观点。

假设三:研究者在完成学术论文的过程中,在列举参考文献时,一般都会优先列举容易获得的文献、权威人士的文献、高质量的文献、高级别的文献来论证其观点。

假设四:学术论文中没有列举参考文献,一般可以认为,要么研究者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无法获取所需信息;要么学术论文中所包含的观点为完全创新,不需要列举参考文献;要么学术论文中所述观点为常识性知识,无须列举参考文献。

假设五:基于以上假设,可以认为,学术论文中所包含的参考文献数量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研究者在完成学术论文的过程中获取相关文献信息的能力,也就是说学术论文中所包含的引文量与研究者信息获取能力相关。

1.5 基于引文分析理论的推论

如果以上假设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推论一:不同学科的学术论文中参考文献的平均数能反映各自学科领域研究人员信息获取能力。一般来说,不同学科对研究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需要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求不同,要求越高,学术研究越规范,列举的参考文献就越多,对研究人员的信息获取能力要求就越高。

推论二:不同级别的学术期刊中的论文中所包含的参考文献数量不同(如按影响因子区分的期刊类别),一般来看,高级别的学术期刊中的论文创新程度要高于普遍期刊中的论文,为了体现其创新性,高级别的学术期刊中的论文应包含更多的参考文献。

推论三:不同学科、不同级别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所包含的参考文献中,中文和外文参考文献的比例不同,反映了不同学科和不同学术期刊对研究者外文水平的要求和获取外文信息能力的要求。

推论四:不同学科和不同期刊的学术论文所包含的参考文献中,不同类型载体的参考文献数量不同(如图书、期刊、报纸、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等),反映了研究者获取不同类型载体文献信息的能力。

推论五:不同学科和不同期刊的学术论文所包含的参考文献中,被引期刊的影响因子之和和平均影响因子,反映了该领域研究者获取高质量信息的能力。

2 基于不同学科期刊引文的数据调查

2.1 样本选择

为了证明以上假设和推论的合理性,本文选择了图书情报、经济管理、法学、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领域中11种具有代表性的中文权威学术期刊来进行数据调查,基本覆盖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重要学科领域。由于每种学术期刊每期的载文量及论文中所包含的引文量大体相当,变化不大,相对稳定,因此本文仅以每种中文学术期刊2011年第1期刊出的论文中所包含的参考文献为调查统计样本。实际调查表明,这种随机样本抽取方法抽出的样本尽管数量不大,但具有代表性,能够有效反映样本整体情况,具有稳定性和可检验性。进行尝试性研究是可行和有效的,能够推广。这11种权威中文学术期刊及所属学科如表1所示。

2.2 指标选择

根据引文分析原理,本文重点选取了5个关键指标来重点统计分析中文学术期刊中引文数量及分布特征,据此来考察引文量及分布与信息获取能力的关系。5个关键指标如下:

(1)载文量:即每种中文学术期刊每期发表的论文数。

(2)引文量:即参考文献总量,包括每篇论文的引文量和每种学术期刊每期的引文量。

(3)篇均引文量:即每种学术期刊中每篇论文的平均参考文献含有或占有量,等于每种学术期刊每期的引文量除以每种学术期刊每期的载文量。篇均引文量可以反映每种期刊的平均引文量和每个学科论文的平均引文量。篇均引文量反映的是论文、作者、期刊和学科的信息吸纳能力。

(4)中英文参考文献的比例:即每篇论文所含参考文献中中英文参考文献在引文量中所占的比例,可以推广至期刊和学科中英文参考文献在引文量中所占的比例。它反映的是论文、作者、期刊和学科吸纳英文信息的能力。

(5)不同类型参考文献比例:即每篇论文所含参考文献中图书、期刊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文献、研究报告、学位论文、网络引文等文献类型的比例。它反映的是论文、作者、期刊和学科吸纳不同类型信息源的能力。

2.3 数据调查

通过调查统计,2011年第1期9种权威中文学术期刊引文量及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3 数据分析及基本

3.1 引文格式不统一,有待规范

在文献计量学中,引用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引”,即直接引用(观点、数据、结论等的直接引用,一般用引号标出,按照一定的格式标注,如括注、脚注和尾注,通常也称为注释);一是“用”,即间接引用(观点引用,援引已有的知识成果,作为信息源而利用,一般不用引号标出,以尾注的方式标注,通常称为参考文献或引文)。

在我国,不同学科领域的学术期刊对参考文献的标注要求和格式不统一,即使是在同一学科内的不同学术期刊对参考文献标注的要求和格式也不统一,学科和期刊差异较大,不利于有效开展信息计量学和科学计量学中的引文分析研究,有待规范。借鉴国际标准或建立我国统一的参考文献标注格式和标准都是有效的举措,需要学术界呼吁和有关部门重视。如国际通用1979年创建温哥华格式,2006年2月采用最新版本。我国文后参考文献标注格式采用GB/T 7714-2005。但很多学术期刊并未规范使用这些标准。

从11种权威中文学术期刊引文(覆盖经济学、法学、管理科学、哲学、历史、文学、社会学、数学、化学、物理学和计算机科学等11个学科)的调查数据整体上来看,我国学术期刊引文标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引”(注释)、“用”(参考文献)不分或不完全区分。大多数学科领域的期刊都没有区分“引”(注释)和“用”(参考文献),或者是将两者混在一起。如《管理学学报》、《中国管理科学》、《数学学报》、《化学学报》、《物理学报》和《计算机学报》就没有区分“引”(注释)和“用”(参考文献),而《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则将两者混在一起脚注。二是格式不统一。自然科学各学科领域的期刊在标注格式上基本一致,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基本上是一个学科、一种期刊一种标注格式。三是标注不完整。在所调查的9种权威中文学术期刊中,除《管理学学报》、《中国管理科学》和《计算机学报》有文献类型标识外,其它学科领域的学术期刊都没有。《经济研究》期刊论文中还没有标注引文序号。

3.2 篇均引文量不高,信息获取能力有待加强

论文和期刊的平均引文量,是考察论文、期刊和作者吸收他人学术思想的水平。平均引文量通常可以反映论文、期刊和作者吸收信息的能力以及科学交流程度的高低。篇均引文量反映的是论文、作者、期刊和学科等的情报信息吸收能力。篇均引文量是与情报信息吸收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密切相关的,虽然篇均引文量小可能不能说明作者信息获取能力差,但篇均引文量大则能表明作者信息获取能力强。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应尽量对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或主题进行全面的了解,这必须建立在充分掌握本领域或主题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没有一定信息获取能力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

从所调查的9种权威中文学术期刊篇均引文量来看,尽管每种期刊的篇均引文量都高于全国各种学术期刊的平均水平,但与国外学术期刊的篇均引文量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据2008年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国内1 765种科技期刊发表的论文的平均引文量为10.01条/篇;另据2008年版《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国内6082种期刊发表的论文的平均引文量为7.92条/篇。而国外期刊的科技论文的平均引文量超过30条/篇。[10]这一方面说明国外研究者注重相关研究领域信息的获取,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外研究者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注重信息获取能力的培养。从所调查的9种权威中文学术期刊的篇均引文量来看,高于30条/篇的只有《法学研究》和《中国社会科学》两种,分别为42.89和60.6,如果去掉注释的话,则篇均引文量只有37.33和51.13。虽然仍高于国外科技论文的平均引文量,但是与国外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期刊相比,则又存在较大的差距。[11]据统计,每篇外文论文的引文量平均比中文论文的引文量要多6篇,它反映了国内外研究者在文献利用上的差距。[12]综述性论文的引文量则尤其如此,我国综述性学术论文的引文量一般在15~100篇之间,个别论文引文量较小。而国外综述性论文一般较长,参考文献量也较大,大多在100篇以上,多则达几百篇。

3.3 英文引文比例上升,仍需提高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国际化,世界各国的研究人员之间的相互借鉴和交流十分频繁。研究者在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会尽力了解国内外某研究领域的发展状况,站在学科研究和发展的前沿上,才能生产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研究科学论文中引文语种的分布,正是测度作者获取和利用国外文献和信息能力及情报信息吸收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查寻和获取外文资料和信息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意义重大。

引文是由不同语种的文献构成的。中外文引文比例的大小反映的是研究获取和吸取外文信息的能力。某一种语种的引文量越大,说明该语种比较重要和常用。对我国《大气科学》、《金属热处理》等10种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期刊1979年的引文统计表明:[13][14]中文引文量占全部引文总量的27%,英文引文量占58%。这说明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掌握英文,再加上中文,就足以查阅所需文献和信息的85%。而对《数学学报》的引文统计分析表明:[15][16]引文语种只有四种,中文、英文、俄文和德文。其中英文占73.99%,中文占23.88%,约为英文的三分之一,俄文和德文数量极少,只占2.14%。在数学领域,我国科研工作者只要掌握英文,就可获得97.86%的信息量。两种调查的结果都表明英文引文所占的比例都特别高,这一方面说明国际上以英文发表可供查阅的相关学科文献和信息数量多,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研究人员多数是以英语为工具检索国外资料的。

从本次调查的结果来看,11种权威中文学术期刊论文所包含的引文中,中英文引文所占的比例分别为:《中国图书馆学报》中文引文量占71.54%,英文28.46%;《情报学报》中文引文量占46.08%,英文占53.92%;《经济研究》中文引文量占39.23%,英文占60.77%;《法学研究》中文引文量占71.51%,英文占28.49%;《管理学学报》中文引文量占32.9%,英文占67.1%;《中国管理科学》中文引文量占39.69%,英文占60.31%;《中国社会科学》中文引文量占68%,英文占32%;《数学学报》中文引文量占6.22%,英文占93.78%;《化学学报》中文引文量占21.37%,英文占78.63%;《物理学报》中文引文量占33.87%,英文占66.13%;《计算机学报》中文引文量占6.99%,英文占93.01%。其它语种的引文极少,几乎没有。调查结果表明,除《中国图书馆学报》和《中国社会科学》两种权威中文学术期刊中文引文量的比例大于英文之外,其它期刊9种学术期刊的英文引文比例都高于中文,自然科学中文学术期刊英文引文所占比例大于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在社会科学领域,人文社会科学如哲学、历史、法学、文学等中文引文所占比例大于英文,而经济学、管理科学和情报学等英文引文所占比例要稍高于中文。《数学学报》和《计算机学报》英文引文所占比例最高,特别是《数学学报》,较之前的引文统计调查,英文引文所占比例大大提高了,从73.66%上升到93.78%,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学术期刊在投稿须知中还明确规定了英文引文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或一半,如经济学和管理学学术期刊。如此看来,我国部分学术期刊在引文语种的分布上具有倾向性和导向性。总体来看,英语已成为我国科研工作者获取国外资料和信息的主要语种。

3.4 引文类型来源狭窄,有待拓展

研究引文的文献类型分布,可以了解本学科论著的文献信息来源及其构成比例,从而确定各类文献载体的情报价值以及研究者获取不同类型文献信息的能力。引文统计调查表明:[17][18]在所有被引文献中,期刊论文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图书,特种文献中的专利说明书、科技报告、会议文献、技术标准、产品样本、学位论文等的被引率有上升的趋势。

从这次调查的结果来看,9种中文学术期刊论文所包含的引文中,除《中国社会科学》图书所占比例最高外,其它学术期刊引文中期刊论文所占比例都远远高于其它文献类型。可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更多地倾向于引用图书,尤其是经典著作,如哲学、历史、文学。本次调查还有一些新的发现:一是期刊论文所占的比例在逐渐上升;二是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者们更多的引用会议论文;三是网络引文开始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来源逐渐增加,图书情报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关注最多,而经济、管理和哲学、历史、文学等领域则极少使用网络引文,法学领域使用网络引文主要是做案例分析;四是报纸和各类报告受到经济、管理和法学领域研究者们的青睐;五是大量具有重要情报价值的信息源被我国科研工作忽略,如学会论文、专利等。这一方面可以说明我国研究者获取信息的渠道狭窄,需要拓展,另一方面也证明我国科研工作者在获取和利用不同类型信息方面的能力有待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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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8]王佃启.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及几个相关问题[EB/OL].[2011-04-28]..2010-04-09.

第7篇

>> 浅析刑法中如何认定“扒窃”行为 浅议刑法中的扒窃行为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扒窃行为 扒窃的认定与处罚 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扒窃”的认定 韩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扒窃行为 盗窃罪中扒窃行为多次性的推定 论扒窃行为不能一律入罪 浅析新盗窃罪之“扒窃”既遂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理解与适用 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扒窃犯罪的调查研究 浅议扒窃入罪 浅谈“扒窃”入刑 刍议扒窃入刑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扒窃三毛钱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扒窃村”靠法制走向富裕 扒窃犯罪法律适用探讨 扒窃犯罪的法律适用 “扒窃入刑”问题的理论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俞小海:《聚众罪客观行为之界定――以刑法体系解释为基点》,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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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林:《论刑法中的扒窃――对的分析与解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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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tml/2011-09/14/content_81873.htm。

第8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职业化教育;实践教学

法律硕士(法学)(后简称法法硕)是2009年教育部新增的一个研究生专业学位,以培养专门型、实务型的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强调职业化培育方向。然而,像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它在许多方面都引起了大家的困惑和争议。尤其在如何实现其特有的职业化教育特点方面,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我们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推进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有所帮助。

一、法法硕专业学位应以培养专门型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为目标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始于1996年,它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其设立目的是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①很显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调职业化教育的学位。它与传统的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可谓截然不同,从而决定了这两种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应该具有不同的培养重点和不同的教育模式。

然而,2009年法法硕这个新增专业学位的出现似乎模糊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原有的边界。因为法法硕既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质,又有法学本科背景的要求。它就像是一个混血儿一样,游走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之间,给人们带来不少的疑惑。根据《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②可见,法法硕与传统的法律硕士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源专业背景的不同,前者只招收法学本科学生,而后者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而法法硕与法学硕士虽然都只面向法学本科学生招生,但区别在于两者培养目标不同,前者是培养实务型、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后者是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的科学学位。

设立法法硕专业是对法科研究生培养的一次意义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法科研究生培养出现了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职业型人才为主的转变,教育部已明确表示,要压缩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的教育,逐步加大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则是从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向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与培养专门型法律硕士并举的方向转变,原有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使学生在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之间产生复合的知识与能力,被称为“复合型法律硕士”。新增的法法硕招收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利于培养专门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业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高校师生对法法硕的性质认识不足

法法硕专业是在2009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之后才开始设立的一个新专业,从专业设立到招生之间的时间比较短,之前没有在高校广泛征求意见和宣传,因此大多数师生对此专业性质不大了解,也存在疑惑,所以没能给在校的学生以充分的引导,这使得报考法法硕的生源较少,考生大多是从法学硕士报考者中调剂过来的。以中山大学法学院为例,今年该学院的法法硕专业计划招收100人,但是第一志愿报考该专业并达到分数线能进入复试的考生不足10人,其余只能调剂过来。这容易使人产生一个印象:攻读法法硕专业是法学硕士考生落选后的的一个“无奈选择”。而调剂过来的学生在入学前往往缺乏充足的职业选择准备,在入学后也往往陷入职业发展困惑,不能顺利自觉地按照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需要的方向发展。

(二)法法硕培养模式缺乏职业教育特色

法法硕专业是一个致力于培养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专业学位,它强调实践教学和职业化的教育,其培养模式本应有别于以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硕士。然而,法法硕的教育实践表明大部分院校对法法硕的培养大多是因循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教学方法单一,课程体系没有针对法律硕士特点来设置,无法体现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和职业化训练的特色。

目前,各院校对于法律硕士主要存在着三种教学方式:一是以课本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二是采用适用于法学硕士对象的专题教学法;三是采取为迎合司法考试需要的培训式教学法。③显然,这三种教学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法硕的教育中照搬这些教学方法,难以实现培养专门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无奈的是,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师大多以学术研究为主,兼备渊博法学知识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因此,纯粹依靠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很难实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要求。但是由于既有的学术型的师资力量无法迅速实现转型,在法法硕的教育中只能沿用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

(三)法法硕的实践教学有待改进

首先,现行的全国法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与实际教学情况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但所要求的总学分不少于57学分,其中实践教学占15学分,时间要求不少于一年,也就是说,剩下的42学分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在余下的一年中完成。教学任务繁重而学制未能相应延长,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研究生的教学规律。同时,新增专业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必修课27学分,除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程外,其他10门均为本科阶段的法学核心课程,上课内容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重复,课程设置专业特色不明显。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的教学情况,该指导性培养方案无法被执行,各大院校纷纷作出变通性的处理,如华东政法大学把该专业的总学分减少至48学分④,深圳大学将其减至3分⑤。

其次,实践教学的推进缺少有效的保障机制。实践教学是法法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规定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一年,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⑥然而,不少高校却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资源去保证与实习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没建立有效的实习指导、管理及评价制度,学生实习的时间和学习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但是从教学实践来看,各高校从实务部门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授课多半停留在设想阶段,受制于固有的管理制度和有限的教学资源,要将这些设想落到实处,尚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法硕的就业市场尚不成熟

作为一个新增的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出现体现了专业学位人才与学术型人才的分化,这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但法法硕专业的内涵与特点尚未被大众熟知,甚至存在一定的误解。因此,法法硕要能被就业市场认识和接纳还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由于法学硕士和传统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生已有其相对固定的就业市场,其特点为相关的用人单位所了解和熟悉。那么法法硕的学生如何在他们已占领的就业市场中抢到一块属于自己的领地并巩固下来,这恐怕并非容易的事情。

三、改进法法硕职业化教育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法硕职业化教育方向的认识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和主题会议大力宣传这个专业,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充分了解和认同这个专业的设立目的和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的理念。

其次,各个招生的法学院校应该加大在师生中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充分认识法学硕士、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新推出的法法硕专业之间的区别,了解法法硕专业设置的目的和学生培养方式,改变过去只注重学术学位,不重视专业学位,只注重学术训练,不重视职业教育的观念。同时,可采取增加推荐免试研究生及向学生提供奖助金等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的考生报读该专业。

再次,要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近几年法律教育的变革比较多,各个类型的学位培养模式容易让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所以,大学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尤其是与法律界的单位加强沟通,向他们解释两类法律硕士的特点,消除用人单位对法律硕士的偏见和误解。

(二)形成特色鲜明的培养体系,强化职业教育

首先,针对法法硕专业的特色,应该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学位培养体系,使其区别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由于法法硕专业的学生本科已经经历了四年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因此在研究生阶段应进一步更新法律知识,深化专业培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为此,针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各大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培养方案,建立科学而有特色的培养体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必修课程方面,主要通过学科专题、前沿讲座的形式进一步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更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视野;在选修课程方面,学院提供了9个专业模块供学生自主进行选修,体现了分类培养,深化专业领域教育的特色。

其次,在法法硕的培养中应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模式。要充分调研,听取法律实务界的意见,针对以往应届毕业生比较缺乏的能力和知识来设计课程模块,加强实务训练。在法法硕的职业化教育中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一是加强案例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适度推广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巧;二是适当选择社会调查、旁听审判、专业见习、法律义务咨询等教学方式,丰富实践教学课程;三是改进考核方式,加大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增加学生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完善学生实习考核和管理办法。此外,还应建立一批稳定的学生实习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持续和稳定的保障。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结构

首先,要实现培养模式的转变,必须促进现有的学术型导师进行一定程度的转型,以适应专业学位培养的要求。一般而言,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讲授,师资队伍也以研究型人才为主,因此,为了满足专业学位的培养需要,法律院校应该加大对实务型教师的培养力度,可以定期组织实践教学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每年选派一部分老师到国内外专业学位建设得比较好的学校进修,或者为他们提供机会到法律实务部门调研考察,吸收先进的实践教学经验,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同时,在教师聘任和考核方面应该对上法律实务课程的老师有所支持和侧重,鼓励有关培养法法硕的院校出一批法律实务精品课。

其次,高校应积极聘请法律实务界的专家担任兼职导师,全面实行专业学位的双导师制,即除了在校教师担任导师外,再创造条件为每位学生增加一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来自实务界的兼职导师,如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企业法律专员等。兼职导师按照其所熟悉的领域及专长,为法法硕开设法律实务课程,把实务界的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带给在校学生,指导学生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学习。此外,兼职导师还可以参与学位论文和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定期与在校的教师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从而弥补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在实践教学中的不足,强化法法硕专业学生的职业化教育。

(四)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开拓相应的就业市场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培育目标和职业定位应该是不同的,而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法硕的生源类别和培养目标也有所区别。这些不同类型的学位的设立是推进法科研究生分类培养教育的需要,同时也是为满足社会法律事务和职业不断细化的需要。所以,首先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学位的特点,帮助他们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和职业发展需要来选择攻读哪个学位,并根据各自职业规划来做好学业规划。同时,我们还要研究我们新创立的这个法法硕专业学位的人才特点,分析他们的知识背景和知识结构适合从事怎样的法律职业。在此基础上,要把法学院培养的几个类别的学生所适合的就业市场做细分,并组织专门的活动来向就业市场推介这个新专业的学生,帮助就业市场熟悉他们,接受他们。

注释:

①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 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53-57.

②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③陈学权.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J].现代教育科学,2009(4):35-40.

④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BD/OL].,2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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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士忠.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5).

[7]郝晓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践与探索[J].法学家,2007(6).

[8]刘恒.中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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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当前,我国近一半的理工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增强了该类高校学科设置的综合性。但不可否认,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相比,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底蕴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专业环境和办学传统的影响,使得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学科优势为其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新空间。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理工类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条件,变劣势为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法学教育的机制创新,对理工类高校办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思路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定位

 

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定位。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和专业的改革,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综合发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间的界线逐渐淡化。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学学科与理工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理工类高校专业为依托,立足市场,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如果只设有工科专业……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应逐步实现法学与工、理、经、管、文等领域学科的结合,尤其是法学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领域的结合。在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办学思路的更新

 

结合本校特点,实现特色办学。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要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凭借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依靠现有资源,于学科间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创设既符合自身条件,又体现学校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创新

 

纵观全球法学教育的模式,一种是通识教育,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从目前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思路和做法来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为主的通识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务教学方式为主的职业教育。

 

大多数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以之为效仿对象。但问题在于,理工类高校,特别是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学术影响、社会资源等各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职业教育上存在短板,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而通识教育如果在课程设置上不体现差异化,则无法显现出竞争力。

 

鉴于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是进入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本文认为,基于理工类高校的特殊情况,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应只是针对纯法律职业而进行知识储备,而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学校特色探索一条有竞争力和广泛发展空间的道路。在通识教育方面,除了向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培养其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之外,可根据各校理工科背景专业的特长,确定一到两个特别法专业方向进行教学。

 

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之外的非传统法律职业作好知识储备。在职业教育方面,可以说案例分析、法庭旁听等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法律职业进行的技能培训,虽然目前很多理工类高校职业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试为核心进行课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这并不是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的全部。基于其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特点,我们认为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还应着眼于法律专才的培养,不仅要强调传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在其他职业领域中的运用。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尤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理工学科相关职业的特点、内容、工作程序等,为学生毕业进入非公检法单位工作打下基础。

 

三、课程体系的创新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基于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类高校院校法学专业教育适宜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 即前三年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 后一年进行法律职业实践教育。理论课程体系方面, 分为两大部分,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基础课为主干,既要保持课程设置的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本校的优势专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度。此外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体现特色,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设为选修课程,由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

 

实践课程体系方面,应设置一套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以目标就业岗位为指针的实践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年论文(阶段论文)、毕业论文、实习三种。教师通过指导和评判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从而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实习则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又可分为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是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见习,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学习活动。毕业实习则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综合考察。实习应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还应当向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拓展,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的创新

 

由于教学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理工类高校法律教育的机制创新中,教学方法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理工类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以应用复合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而实践型的现代教学方法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学环节。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形成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同时,倡导互动式教学,以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疑案辩论教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克服学生因被动接受灌输形成的学习惰性。

 

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辩论教学,锻炼学生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其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观摩法庭庭审。庭审观摩教学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特别是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的了解。其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庭审,可以增强学生对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融会于实践,对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大有益处。其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该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让学生亲身参与真正的法律实务,真切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 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

 

五、师资建设的创新

 

为适应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师资队伍建设也要实施机制创新,其核心在于:加强理论型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的同时,要重视实践型师资的队伍建设。理工类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现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会直接影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影响专业科研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进一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这成为制约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上层次、入主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性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一是要引进高端法学人才。我国部分重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内著名法学教授等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

 

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应将的法学人才的引进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鉴于普通理工类高校相对于名校在学校级别和声望上存在差距,且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进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学科,这样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励现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已趋于合理,而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层次仍有提高的空间。因此理工类高校在教师的培养政策上同样也需区别对待,法学专业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职称评定都应享受与理工专业攻博人员不同的差别待遇。

 

建设实践型师资队伍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加大实践型人才的引进。第二,教师应亲身参与法律实务,主动获得法律实践经验。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通过案件提高实践能力。还可以参与媒体、政府部门组织的咨询和培训和活动以获得实践经验。第三,深化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可以建立与政府和企业的双向岗位交流机制,使教师在实务部门的工作中获得实践经验。第四,建立法律实务人员兼职教师的机制。法律实务人员相比专职教师具备更多的实践经验,让他们走上讲台,对于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大有裨益。但对聘任兼职教师的经费来源、教学管理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

第10篇

其实,研究生,不止三个字那么简单,有很多类型。打算考研的你,首先要明确研究生的不同类型,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报考。

Part A 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

我国研究生学位类别分为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二者属于同一层次,这与欧美研究生教育中的研究型硕士和应用型硕士分类异曲同工。

【培养模式】科研能力PK实践能力

学术型硕士主要以培养科研型人才为主,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学生做实验和读文献占据大部分时间,在本校本专业有博士点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经过考核后硕博连读,博士生和部分硕士生的主要输出地是大学和科研院所。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非常注重理论,所以毕业生往往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研能力,且因为都有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且入学标准较高,所以社会认可度非常高。然而,学术型研究生也有劣势,对理论学习的过分追逐导致实践能力严重缺乏,很多同学的理论知识并不能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不符合部分用人单位的要求。而专业学位一般学制两年,一年理论课,一年实践。一般学校的专业学位硕士执行“双导师制”,除了在学校读书期间配备教授理论课程的教师作为论文指导老师,在所学专业的相关行业会有一位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导师”,帮助学生更快地提升实际工作能力。如果是打算硕士毕业就参加工作,且有相关领域的爱好但不打算从事学术研究的考生,报考专业学位硕士能够收获更多,对就业会有很多好处。

【学费】学术型学位

2014年以前,大多数情况下,计划内录取的学术型硕士都是免交学费,或者以奖学金冲抵学费,且一般学生都会享受生活补贴。2014年以后,虽然全面收费,但国家规定不高于8000元/年,且很多学校都会有奖学金冲抵。专业型硕士一般都自费,每年学费在10000元左右,像MBA之类会更高,且大多没有生活补贴。

【报考难度】学术型专业竞争更激烈

学术型的录取分数相对较高,且英语考试科目为英语(一),专业学位很多采取英语(二),前者难度较大。一些学校允许报考学术型硕士的考生调剂到专业学位,反之则不可以。由于学硕一直以来的认可度高及无数学子怀揣学术梦想,学硕目前的报考人数比较多,故而也增加了成功的难度。专业学位录取的人数较多,如法律硕士在清华北大等名校都是每年招收数百人,所以难度自然低于学术型硕士。

【学位类型】专业硕士覆盖所有热门职业

学位类型的授予也是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的重要区别。学术型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毕业的硕士获得学位的名称表示为“××(职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出版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法律硕士、审计硕士、资产评估硕士、保险硕士、国际商务硕士、税务硕士、应用统计硕士、金融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等等。目前设置的专业学位基本涵盖所有热门的职业,所以广受欢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对于同一个专业而言,学术型专业和专业学位的学科代码不同,如临床医学学术型学位的前四位是1002,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前四位是1051。因为学科代码的不同,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时候,专业学位有时会受限,比如某单位的行政岗要求获得文学、法学学位的学生报考,那么新闻与传播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生则在专业代码上无法与报考要求对应,便无法报考。所以,考生在选择报考专业类型的时候也要把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考虑在内。

Part B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读研类型】全日制读研VS在职读研

“学历教育”是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便属于此类。报考全日制硕士需要参加1月份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难度相对较大。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愿意全职脱产读研、回归校园的人,更适合读这类研究生。一旦顺利考入,就要全心在校园学习,很难兼顾其他工作。

在职研究生属于“非学历教育”,通常是想深造的上班一族报考。在职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的身份(即人事档案在本单位)、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学习的方式,适合工作稳定,需要提升学位的在职人员报考,一般不影响正常工作。

【证书】双证VS单证

全日制研究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也就是“双证”,在学信网上可以查询。同时,学历受各用人单位承认,含金量高。而在职读研者在完成硕士学习后获颁硕士学位证书,大部分在职研究生没有毕业证书,也就是“单证”。

【考生档案】非定向研究生与委培研究生

除了单位定向委培的情况,全日制硕士不可以在工作单位保留档案,而是转入学校。当然对于尚没有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来说,档案关系等一般也都会顺理成章转入学校。

委培研究生指委培研究生本人所在单位委托教育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学生在学习期间档案一般不转入学校。在报考前要与自己所在单位签订一份合同书,表明自己隶属于所在单位,并保证在毕业之后回所在单位工作。由此,报考者在被录取后即可获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费,在学习期间还可以享受所在单位的基础工资等一系列福利。

【考试时间】在职研究生一年报考机会多

第11篇

论文摘要: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是我国当前高校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武汉大学的相关实践为例进行研究,认为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必须紧扣社会需要,按照当前社会需求,推进高校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具体而言,就是学科点设置及培养模式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人才的需求;研究生培养过程要重视教育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研究生指导方式要适应知识经济的跨越发展的紧迫要求。

近几年,我国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教育部推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推动“211工程”、“985”工程的高校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国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的高校由2004年的17所发展到2008年的56所,这些高校陆续公布了改革方案。但教育界和学术界对改革的思考和探索处于初级阶段,部分想法仍然停留在学校内部,就事论事。武汉大学也进行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2004年率先实行2年制硕士,通过弹性培养的机制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逐步建立了科学研究以导师为主导的责任制和与科研紧密联系的导师资助制、导师责任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是改革的核心。笔者对武汉大学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情况进行了较深入地调研,一个深切感受就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必须密切联系社会、紧密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

一、学科点设置和培养模式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人才的需求

教育部在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明确指出,“推进素质教育,突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创业精神的培养。增进研究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强化全面质量观,把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国家和省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培养单位应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研究生教育中,学科点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等方面,都要考虑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人才的要求,要与社会经济结构、职业结构、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在就业形式日趋严峻的今天,研究生培养的水平和规模,主要取决于社会市场的需求状况。社会经济结构、职业结构是复杂多样的,研究生教育也应该是多样的。所以,硕士生学制改革必然导致培养模式的变革,培养目标从单一的学术型向应用型为主转变。

学校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政策,做到:一,及时调整招生政策,优先推荐推免生进行国际联合培养和硕博连读,打破过去不接受校外调剂生的惯例;二,培养部门积极制定有关培养机制改革等方面的文件及政策。加强课程与教材建设,增设学科通开科200多门;三,由名师、国外专家进行专题讲(授)座,进行思维训练和方法熏陶。为了实现培养的目标,学校搭建起跨学科研究生培养平台,组建跨学科学位点科研机构,开设跨学科学位点推进跨学科人才的培养。例如:中部发展研究院、中国边界研究院、国际问题研究院等跨学科科研机构不仅使跨学科研究上了一个新台阶,而且带动了新一轮跨学科高层人才培养的。培养模式要根据社会需求,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多样化,必须注重培养通才型的(即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专业应用性人才)专才,以呈现多层次、多方式、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当然,以市场为导向并不等同于只看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而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的。香港各高校的就业辅导内容丰富、深人、实用,形式新颖,贴近学生,适应社会要求,必然受到学生和雇主的欢迎。各种辅导活动大胆引入工商管理和市场营销的理念,具有时代进步性和创新性。

目前,武汉大学的研究生依招生情况的不同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大类,按培养目标的不同而分为学术型与应用(职业)型两类。以前,在学科点的设置方面,以纯粹理论科学探索为主、从学科自身发展需要的角度考虑得较多,从社会需要的角度考虑得较少。学校力图改革这种不能反映社会需要的学科点设置和管理方式。社会经济结构、职业结构是多样的,对高级人才需求也是多方面的、多形式的、多层次的。一般情况下,社会需要人才:如科学研究、工程(IT)技术、管理企业、管理社会。这四种人才大体可以归为理论研究型、实践应用型两类。这两类人才中,实践应用型人才的社会需求大大高于理论研究型人才的社会需求。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特别是有些学科博士生教育中,注重理论研究型人才培养,忽视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学术型博士学位,忽视专业博士学位。这个问题不解决,研究生教育改革很难深入进行下去。

武汉大学就很重视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1981年11月,国家批准了文科第一批哲学(西方哲学)、法学(国际私法)博士专业学科点,为高校及各领域培养、提供了一批理论人才和部分专业实践人员,如社会科学研究员、高校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政府官员、政府政策研究人员等高级专门人才。到2003:年,我校已有36个培养单位建立了博士专业学科点,涵:盖了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大学科门类。目前一级学科点达到28个,有203个学科专业获博士学位授予权,285个学科专业获硕士学位授予权,博士后流动站29个。现在全日制在校研究生1万6千多人,而且多数学科中的(理工医类)研究生,2008年,选择(1+4)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约占研究生总数的8—10%,生物学科占60%左右,文科类研究生也有少量选择(1+4)攻读博士学位。医学部分(临床、口腔)专业实行专业博士学位,至今其它学科只有科学学术博士学位,没有专业博士学位。现在学校有专业硕士(EMBA、MBA、MPAce、MPM、MPA、JM、EDM、MFA、MPH、MAIBA、MDE、MM、IdSM、MTCSOL)学位14类,国家工程硕士设立40个领域,我校工程(MDE)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仅有21个领域。而这些专业硕士学位只能招收社会在职(非全日制)人员,法律硕士(JM)、工商管理硕士(MBA)、软件工程硕士(MSE)、建筑学硕士(MA)、汉语国际教育硕士(NTCSOL)招收双证学历硕士,毕业后到工作岗位不需重新培训马上就适应工作环境,很受社会欢迎。但也有些学科点设置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多数研究生毕业以后学非所用,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研究生招生规模、人才培养目标,同样要根据社会需求来定。研究生不是越多越好。如果研究生人数过多,就会形成“教育过剩”,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对社会发展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培养创新能力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关键,这是十分正确的。但我们应该看到,各类人才、各专业人才,创新对象不一,对创新思维、创新方法的要求也不一样,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同。我们要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和研讨,不能泛泛而论。

二、研究生培养过程要重视教育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撰写学位论文是关键环节。撰写学位论文的目的,首先是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其次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因而,在这一过程中要实现教育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撰写研究生论文,首先要确立有意义的研究问题。如文、史、哲、经、管、法等基础学科,应关注世界范围内的研究状况;数、理、化、工、医等基础学科应从自然科学、跨前沿边缘学科、世界先进科学研究中去寻找问题。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工程学科应到工业企业的实践中去寻找问题;社会学科面向社会,则要到社会发展实践中去寻找问题,医学学科更要到社会医院临床实践中探索问题。解决问题,同样离不开社会实践。发展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阵地之一。因此,研究生论文还需要直接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例如,近十多年来,我国的大批研究生论文中,有一些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很大贡献,这是很值得肯定的。但也必须看到,少数研究生论文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答辩以后,论文便束之高阁(放入学校图书馆和国家科技资料中心),利用、索引率较低,鲜有人问津。究其原因,主要是论文脱离社会实际,对问题研究把握不准,泛泛而谈,缺乏深入探讨和研究。因此,必须改变培养方式,将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有机结合。

现在,国内许多高校都在探索,有些好的培养方式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北京××大学采用建立大学研究院制度的方式,改革研究生培养。这种研究院由学校牵头,在全国设立多个研究院,研究院属非法人实体,牵头大学以其法人资格代表研究院对外签约。××大学可以有多个研究院,每个研究院都以该校最优势学科专业所在学院为主。研究院的任务是实施研究生教学,这种教学主要围绕科研项目进行。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研究生,一般都被要求进入本学科专业的研究院学习一学年,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回校。研究生向研究院递交研究工作计划,通过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才能进入。研究院开设提高研究生各方面能力的课程,经常性地举办研讨班、专题讲座班、研究实习班,帮助研究生向科学院及工业、科技、IT行业界等方面申请科研项目。这种研究院集中优势学科力量人力资源,综合科研力量和资源优势,取长补短,信息资源共享,与学校联合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提升竞争力和研究水平,有利于研究生的培养。武汉大学也开始探索研究生培养方式的改革,如在深圳研究院、北京研究院、广东惠州研究院、上海校友会、浙江温州(宁波)企业集团、华东地区苏州研究院、湖北宜昌研究院等建立创新实践基地,采用渐进式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实践课程选修、研发实验、研发实践、自主研发、自主创业等五个层次,逐步拓宽研究生视野,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仅这些还远远不够,只有从重视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的有机结合出发,探索新的培养方式,改进培养过程,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

三、研究生指导方式要适应知识经济的跨越发展的紧迫要求

现在,人类已经步人知识经济社会,信息资源、高尖端技术、新材料能源、生物工程的跨越发展,很多深层次的延伸及变革,只有在科学研究、工程教育、工业生产等紧密结合中才能实现。因而,教育方式也需要采用个人指导、班级授课、小组研讨、参与科学研究和试验等多种形式。另外,从知识增长速度来看,现代社会知识呈现不断更新增长,新知识结构层出不穷,教师和研究生往往同步接受新知识、新信息。水平最高的导师电往往难以圆满解答研究生提出的问题。从实际上看,由于生源来自四面八方,相同专业的研究生在入学时知识结构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入学后,研究生从师的研究方向不同,必要知识准备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问题就要通过开设选修课来解决。为此,选修课的设置要有灵活性,根据研究生的不同需要来设置,因材施教。另外,当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其中一种普遍的需求就是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和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能力④。因此,研究生指导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师傅带徒弟”的阶段,也应随之改革。研究生教育,其培养的目标指向,虽然要求研究生具有研究的合作意识和品格,并提倡形成研究生合作的学术气氛,但研究生教育并不是以培养共性化的研究生为旨归,而是使研究生在接受研究生教育阶段,形成具有个性化的研究品格、个性化的研究定向、个性化的研究视野和独立的思考,以获得独创的研究成果,从这一意义上讲,个性化是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的构成主体。这就要求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设置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依据研究生不同的知识基础和研究定向,设置具有弹性化的课程,使研究生的个性化得以凸显。

事实上,从培养范围来看,研究生指导方式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变化,大致有三个方面培养模式:第一,“导师培养为主制”。这是在我国研究生教育实践中形成的独特的以导师培养为主制研究生教育模式——学生以科研助手的形式跟着导师在研究机构从事独立的研究工作,以取得有创见性的学术成果和标志学术水平的博(硕)士学位;第二,“学科本位制”。这种模式将国外研究生教育模式加工整合使之本土化,使研究生教育开始走出校门,聆听社会对大学的呼声,结合社会的需要和学科发展规律,形成了学科和专业组织教学的研究生教育新模式,采用班级分组授课的形式培养研究生,提高了教学资源的利用率和办学效(率)益;第三,“学校本位制”。这种研究生教育模式,也可简单表述为“教、科、产、学、研”模式。大学、科学研究院、企业集团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这种模式的发展。

第12篇

当前,经济的全球化,政治格局的多极化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使得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再陌生。在这样的情势下,不同的文化背景、意识形态、思想认知以及各式各样的世界观、价值观在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背后,法学教育在悄无声息的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但各国之间这种教育体制的交锋却时刻没有停息。抱残守缺、闭门造车者终将难以幸存,于是在法学教育的横向比较间,一条忐忑、充满挑战的改革之路摆在了我们面前……

关键词:

法学教育体制 精英模式 通识教育 理论教育 职业教育 素质教育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宗旨

法学是治国之学、是强国之学、是正义之学、是权利之学。 因而没有人也不应当有人忽视法学的存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才是一个理性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也需要无数理性的社会成员去维持,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简单的道理,法学教育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便注定了她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知识霸权的时代,教育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社会发展的中间力量,而人才的培养促使着各高校“超负荷”运转。那么在法律学人共同体的队伍日渐壮大的今天,当前法学教育体制下孕育出来的法律学人是否真的能人尽其材、物尽其用呢?有多少人在扮演着维护法律、追求法律价值的角色呢?又有多少人在这场世界性的人才战役中幸存下来,实现了自己的价值呢?或许我们能够从以下数据中寻求答案。

各国法律家人数的比较

单位:人

国名 人数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法律家人数 国民人数与法律家的比例

美国 266755000 28395.702 20830.558 881454 936934 285:1

英国 51820000 3170 2132 73751 79053 656:1

德国 81538600 22134 5375 85105 112614 724:1

法国 58027300 4591 1367 29397 35355 1641:1

日本 126166000 2113 1274 16853 20240 6233:1

总体看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模式”,因为能够真正进入司法部门、国家政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的人凤毛麟角。诚然,法律工作需要很强的职业性素质,它需要从大量的候选者中选拔出类拔萃的佼佼者来从事这项谨慎、严密而又极有份量的职业。那么,那些成千上万的落选者又将何去何从呢?迫于现实、迫于这种近乎苛求的筛选制度,他们成了实验品,成

了精英们的垫背,他们所获取的法学技能却无法得到充分的施展并将永远的沉睡,他们不得不在别的领域另辟蹊径。也许他们唯一能够感到自豪的便是他们心中有法,他们是法律忠实的信徒,仅此而已,难道这便是学习法学的初衷吗?如果真的仅仅是为了一种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那么法学院大可取消并附属于各个院系,或许其普及效果更加明显。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在覆盖各相关领域的复合型法学教育体制的构建下,培养具有公正价值评断和较强的法律及相关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还应当给予受教育者充分的实现其培养目的及人身价值的机会。

就我国来说,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与这一构想相去甚远,而其症结便在于体制上的“千疮百孔”。或许我们应该先与世界上部分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横向比较,汲取其科学合理的元素并权衡在我国条件的可行性,进而填补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漏洞。

一、 美国:独树一帜的教学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构建最为完备、科学的国家之一。在这个到处都充满着创造力以及相当的学术自由的国度,法学教育必然在承袭的过程中朝着更为理性的方向发展。

美国大学教育分为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非职业教育(Non-professional Education)两种,而法学教育则可谓是职业教育的表率。美国法学教育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若想要成为法学院的一员则必须先在其它专业或领域获得学士学位。这样便在一开始就确保了法学院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他们能够从事跨学科的研究,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知法律。这样,在一群“出生背景迥异”的学生聚集的课堂上更容易闪现出创造力的火花。

据统计,全美约有203所法学院,经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的有185所。这些学院大部分附属于大学之内,少部分属于独立的法学院。美国法学院所提供的学位相当之多,至少有几十种。这里择其常见几种做一介绍:

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就其实质来说,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但由于其在美国是以其它专业的学士学位为入学条件,且筛选条件十分严格,(如参加LSAT考试,一般院校要求分数在160分以上)故称其为博士也无可厚非。JD教育全日制为三年,在职兼读需4年。其中第一年的基础课程最难,虽然每周课时只有十几小时,但课程门类繁多且每次上课学生都必须花两三个小时做课前准备,此外,学生还要在课余花大量的时间完成教授所布置的作业、阅览资料及分析案例。第二年学生所修的课程是有关工商业活动所引起的基本法律问题。而到了第三年则大部分为选修课。完成了三年的课程后,通常还要看看自己是否修满了80个学分,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学分,其学位将不被ABA所接受,并无法参加律师考试。 由于在美国90%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读的都是JD,因而JD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础,在美国人看来,JD的毕业生是美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受益者,因而它就成为了大多数州律师考试的资格证,并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LLM,(Master of Law),法学硕士,分为General和Specialized两种,其以培养法学教育与研究型人才为主,其与JD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LLM要求申请人具备法学学位。 此外LLM的课程安排比JD轻松许多,学制为一年,学习期间从9月至第二年的5月。只需修满20个左右的学分,且大多不需要写论文即可毕业。毕业后可参加加州和纽约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MSL,(Master of Studies in Law),不要求法学背景,课程安排与JD相似。

SJD,(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法学博士,申请该学位需完成LLM。SJD的修业时间一般没有年限要求。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性质上看属于职业教育,自100多年前哈佛大学发起以来,已形成一套完整而极具特色的本科后教育体制。由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美国享有极高的地位且待遇菲薄,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吸引力,其严格的筛选条件也保证了其生源的质量。美国人口虽占不到世界人口的10%,但是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而事实上美国法学院也确实是美国精英的汇集地。

除耶鲁大学外,美国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这种教学模式所关注的是学生的论证能力,在没有标准答案的前提下,学生必需在课前做大量而且充分的准备,如累积素材、案例分析,甚至要做到对一些概念和词语的反复推敲和斟酌以应付课堂上教授寻根究底的追问。在这样的训练下,学生不仅对法学理论及法条熟记于心,而且在将其灵活运用的同时也提前进行了法庭辩论的演练。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模拟法庭等课程也同样体现了其教育体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