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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货通知

时间:2022-09-22 12:35:51

出货通知

第1篇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未锻轧锌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年*月*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年*月*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年*月*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年*月*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第3篇

摘 要 货物品质异议期限是买卖合同中卖方瑕疵担保责任及买方主张货物品质瑕疵权利的平衡“工具”,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异议期限做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既借鉴《公约》设置了包括相对与绝对的两种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制度,又有不同于《公约》的规定。本文对《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分别进行评析,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关键词 异议期限 货销公约 合同法

作者简介:高琳菲,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94-02

在《公约》中,针对货物提出异议的范围包括品质异议和权利异议,而作为除斥期间的异议期限,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本文主要探析的是针对货物品质异议提出的法定异议期间。

 

一、对《公约》第38条、第39条的评析

在对异议期限制度进行探讨的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内容需加以注意,即买方检验货物及将货物不相符的情形通知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8条规定了买方检验货物的义务和期限。关于期限的措辞“在按情况时即可行的最短时间”兼顾了很多实际情况,如由于货物的种类不同而可能产生的不同的验货可能性;买方的特殊条件和实际情况。对于确定时间长短这一限度有决定意义的“实际情况”,必须要给予着重考虑的是货物的种类。对于易腐货物,检验总是应该尽快进行,而对于复杂的机械设备甚至是工业设施,有时瑕疵可能只有经过试运行期甚至是一段相当的运行期才可以显现出来,对这种情况绝对应当给予一个相对长一些的时间段。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只有通过聘任专家才能判明买入的货物究竟是否存在瑕疵,这时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也要得到考虑。对于涉及运输的货物,第38条第二款将检验货物的时间推延到达某个特定地点之时。买方事后将货物再改变运输方向或者再继续运送出去,比如出于转售的原因,这一类情形,相应的由第38条第三款规范。根据该款的措辞,如果货物基于转售而改运,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变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这样货物的包装就不必在到达最终目的地之前被打开。

 

对于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公约》第39条作出了规定:异议期限的认定应符合两点要求。第一,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情形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并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了其主张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第二,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卖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完全丧失了主张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不一致。根据公约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买方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如果超出了合理时间,应视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与合同相符,同时公约还明确规定,“一段合理时间”应从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的时间算起。公约故意将异议期限规定的不具体,以便应对各种各样的交易。“一段合理时间”的长短应根据货物实际的和虚拟的检验情况来确定。这里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对于表面瑕疵或能很快检验的货物,应从速提出;对于不易保存的货物和那些稍有迟延就会引起重大损失的货物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隐蔽瑕疵的货物,其异议期限的认定关键取决于货物检验时间的长短,即货物瑕疵的发现或理应发现的具体情况。根据公约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买方发出异议通知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之内”,时间从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算。该期限是一个绝对的没有弹性的时限,其唯一的例外是该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不一致,即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如果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超过两年,则以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为准。但这并不意味允许买方把本应在一个月内的合理时间发出的通知都推迟到货物保证期届满时发出,因为买方首先应遵守第一款的规则。

 

二、对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评析

对于买受人的通知时间及怠为通知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一)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的,该检验期间即为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间

对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的检验期间,一般为任意性条款,允许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确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检验期间作出明确约定的,买受人即负有在该期间内履行检验的义务,也同时负有在该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义务。买受人如未在该期间履行通知义务,不管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实际上是否与约定相符,在法律上即视为标的物质量或数量符合约定,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相应被免除。

 

(二)关于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履行期间的问题

在我国以往的法规及合同法前期立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形,仅规定了法定检验期间,但该期间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在合同法草案三次及四次审议稿中,对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定期间的确定与以往法规的规定和前期合同法的立法模式相比就有了较大变化,并最终被正式文本所采用。对通知义务法定期间及怠为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是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合理期间”,这里没有确定具体的法定期间。这是与以往的规制模式最大的差异。至于该期间的确定,应根据瑕疵的性质,正常情况下买受人尽合理注意义务,对可能发现瑕疵的时间及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例如,对于表面瑕疵与隐蔽瑕疵的通知时间就不能相同。一般说来,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不须为特殊的检查即可发现,其作出通知的时间应短,可考虑买受人应自收到货物时起一个月(也有的主张为15日)内通知;属于隐蔽瑕疵的,因该瑕疵不是当时即可发现而须为特殊检查才能发现,作出通知的时间应长一些,可考虑自货物收到时起6个月为宜,等等。(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尽通知义务的,其法律后果是出卖人免除瑕疵担保义务,即法律上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同时,合同法还规定,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也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也就是说,法律上对买受人通知义务的最长时间作了2年的限制,这样可以避免使买卖双方的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3)如果出卖人在其标的物上或者标的物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明了质量保证期的,该质量保证期构成了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管质量保证期是否超过两年,买受人在质量保证期内均可提出质量异议。

(三)对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即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仍交付给买受人的,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了检验期间,也不管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及两年的最长期间是否届满,买受人可在任何时间提出异议,出

卖人均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对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买受人负有举证责任。

 

三、对《公约》及我国《合同法》异议期限规定的比较

通过对《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评析,得出二者之间的差异如下:

首先,对于检验期间,《公约》规定“按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为检验期间;而我国《合同法》则规定了两种情形: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和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合同法》第157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可知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的协作履行义务,同时对收到的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买受人还负有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必要技术资料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检验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而不能无限期拖延。我国《合同法》不像《公约》第38条那样对涉及运输的货物的检验和货物基于转售而改运的货物的检验进行规定,也没有规定买受人应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进行检验,而是规定“及时”检验,笔者认为“及时”的措辞,虽肖似如上述《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中对检验期间的规定(该条文中的“prompt”),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模糊不定的,并不如《公约》将检验期间限定地较精准。换句话说,我国对检验期限并不明确,只是规定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检验,对于合同中没有此约定的时候该如何做没有做出说明,这在实践中势必会造成很多不便。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公约中对检验期间内检验的内容包括一切的品质瑕疵,而我国《合同法》则仅规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并未涉及货物的“规格”、“包装”的情形。

 

其次,对货物的检验是买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从而也是对货物品质瑕疵异议期限认定的重要因素。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在检验期间规定上的差异则势必会影响到异议期限的认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该“合理期间”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在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也就是说,在检验期间内,买方需履行检验货物及通知卖方货物不符这两项义务。反观《公约》第38条规定买受人须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笔者认为《公约》的规定使得买受人可以在大于检验期间的时间内履行检验及通知这两项义务,比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更加宽松,也更加合理。买受人未能通知货物不符约定情形的后果,是一定权利的丧失,所以将检验期间也作为通知义务的履行期间,未免有些严苛。

 

再次,在怠于或迟延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合同情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公约》第39条规定卖方将会丧失其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应得到的所有救济权利。但《公约》第44条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具有合理的理由,仍可在两年终极异议期限内,按照公约的50条的规定或要求减少货物价格,或要求除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而我国《合同法》虽与《公约》一样,规定了免受异议期限限制的情形,即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受异议期限的限制。但如《公约》第44条对买方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在两年期限内获得减少货物价格和损害赔偿的救济,我国《合同法》并无规定。

 

参考文献:

[1]苏颖霞.货物品质异议期限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辨析——兼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9、44条.西北大学学报.2004.

[2]ingeborg schwenzer.national preconceptionsthat endanger uniformity.pac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spring2007/1).

 

第4篇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

负责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传真:0592-5715651

地址: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华电子工业城c座2f 邮编:361009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联想手机合作协议xxx产品政策条款》(包含甲、丙双方所签全部产品合作协议),乙方愿意为甲方和丙方之间的付款订货和货款结算提供服务,接受甲方申请开出以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帐号: ,甲方所有销售款项均应通过该帐户结算。

2、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后, 甲方签发经乙方承兑并由乙方寄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负责),丙方收票后向乙方开出相应金额的《商品金额证明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和预留授权人签名(预留印鉴和预留授权人签名见附件一), 然后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以此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或者丙方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给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随后仍应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丙方必须保证乙方收到的《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商品金额证明书》为丙方向乙方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提货权凭证, 原件交由乙方占管。

3、甲方每次申请开出收款人为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保证

金的交存可选择如下几种方式之一(以打√为准):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的承兑保证金。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的承兑保证金,在每次提货时追加至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

第5篇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共同制订,买方愿意购入、卖方愿意售出下述进口货物,谨此签约。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交货地点(即交货港口)、交货期限(即交货时间)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见《新连锁商品进口供货清单》(见附件1,简称《供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签字后生效)。

2.包装

卖方应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

3.装运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体积、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4.供货履约担保

(1)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担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供货履约担保”,买方与卖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与卖方、担保人签订《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见附件2),并由担保人通过买方当地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属的业务服务网点(简称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向买方转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见附件3,简称《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2)买方支付的货款由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代收后汇入担保人和卖方指定的帐户,3个工作日内卖方委托担保人向买方开具《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单》(见附件4,简称《供货担保单》),该担保单以传真和邮寄方式由担保人送达给买方。

(3)买方若因贸易融资原因需要将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担保人向买方出具的《供货担保单》项下的《供货清单》中的赔款款项转让给他人,买方在向卖方提交本合同时,须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和担保人提交申请书并由卖方和担保人进行确认,申请书应注明该赔款款项受让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全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5.商品检测及货物交割

(1)买卖双方指定境外卖方所在国(地区)当地的瑞士sgs集团下属营业机构(简称sgs)对上述货物进行品种和数量检测,并由其出具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

(2)双方确认上述货物的承运人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承运人),买方承担从境外卖方装运港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承运人联系方式如下:

(3)卖方备妥上述货物后,卖方须在不迟于每批货物交货期限前10日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sgs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新连锁进口商品检测报告通知单及回执》(见附件5,简称《检测报告通知单》)由买方确认。

(4)如买方对卖方以传真方式提交sgs出具的品种和数量的检测报告内容无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和《装运通知单》(见附件6);如买方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按本合同“7.违约处理”规定处理。

(5)买卖双方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的交货时间和装运地点为货物实际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该实际交货时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迟一批货物交货期限内;如因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的变化,买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变更后的货物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6)因为买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卖方《装运通知单》或者因为上述(5)中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延迟,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买方所购商品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口批文和许可证,卖方可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同意由承运人为买方提供国际运输、进口报关报检(中国商检机构规定的进口商检)、国内配送的全程物流服务;进口所需费用(包括国际运费、保险费、报关、商检、国内运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由买方与承运人另行商定。

(9)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应由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后向卖方支付,卖方在货物完成进口通关后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总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10)如买方没有按承运人及卖方的要求交纳上述货物进口所需费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货物,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货款支付

(1)货物总值详见附件1《供货清单》。

(2)自本合同签字之日,买方将《供货清单》项下的100%货款交纳给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买方须在交款单上填写《供货清单》编号以及担保人指定的卖方货款帐户(见以下(3))后,领取《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3)卖方货款帐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开户名称:北京新连锁商业销售网络有限公司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处理

如卖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地点、品种或数量向买方供货,买方可以按照《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的规定向卖方和担保人书面提出索赔。

8.质量异议

买方若对所购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应向卖方提交相关索赔文件,包括:索赔书,瑞士sgs集团下属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出具的相关商品质量检测报告。

9.退货

卖方如要求退回有异议部分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买方须委托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该部分货物运至卖方指定港口。

10.不可抗力

卖方如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延迟履行;如双方决定终止执行本合同,卖方须在交货期限后15日内全额退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期间存款利息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1.争议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12.有效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如买方支付的货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存入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指定的帐户,本合同自动失效。

(3)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买方、卖方和担保人三方共同认可。

附件(略)

卖方(签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合同编号: 合同及附件共 ______ 页

卖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共同制订,买方愿意购入、卖方愿意售出下述进口货物,谨此签约。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交货地点(即交货港口)、交货期限(即交货时间)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见《新连锁商品进口供货清单》(见附件1,简称《供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签字后生效)。

2、包装:

卖方应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

3、装运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体积、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4、供货履约担保:

(1)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担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供货履约担保”,买方与卖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与卖方、担保人签订《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见附件2),并由担保人通过买方当地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属的业务服务网点(简称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向买方转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见附件3,简称《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2)买方支付的货款由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代收后汇入担保人和卖方指定的帐户,3个工作日内卖方委托担保人向买方开具《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单》(见附件4,简称《供货担保单》),该担保单以传真和邮寄方式由担保人送达给买方。

(3)买方若因贸易融资原因需要将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担保人向买方出具的《供货担保单》项下的《供货清单》中的赔款款项转让给他人,买方在向卖方提交本合同时,须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和担保人提交申请书并由卖方和担保人进行确认,申请书应注明该赔款款项受让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全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5、商品检测及货物交割:

(1)买卖双方指定境外卖方所在国(地区)当地的瑞士sgs集团下属营业机构(简称sgs)对上述货物进行品种和数量检测,并由其出具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

sgs中国营业机构(sgs-cstc)联系方式如下:

(2)双方确认上述货物的承运人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承运人),买方承担从境外卖方装运港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承运人联系方式如下:

(3)卖方备妥上述货物后,卖方须在不迟于每批货物交货期限前10日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sgs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新连锁进口商品检测报告通知单及回执》(见附件5,简称《检测报告通知单》)由买方确认。

(4)如买方对卖方以传真方式提交sgs出具的品种和数量的检测报告内容无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和《装运通知单》(见附件6);如买方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按本合同“7、违约处理”规定处理。

(5)买卖双方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的交货时间和装运地点为货物实际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该实际交货时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迟一批货物交货期限内;如因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的变化,买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变更后的货物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6)因为买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卖方《装运通知单》或者因为上述(5)中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延迟,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买方所购商品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口批文和许可证,卖方可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同意由承运人为买方提供国际运输、进口报关报检(中国商检机构规定的进口商检)、国内配送的全程物流服务;进口所需费用(包括国际运费、保险费、报关、商检、国内运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由买方与承运人另行商定。

(9)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应由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后向卖方支付,卖方在货物完成进口通关后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总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10)如买方没有按承运人及卖方的要求交纳上述货物进口所需费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货物,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货款支付:

(1)货物总值详见附件1《供货清单》。

(2)自本合同签字之日,买方将《供货清单》项下的100%货款交纳给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买方须在交款单上填写《供货清单》编号以及担保人指定的卖方货款帐户(见以下(3))后,领取《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3)卖方货款帐户

开户行:

供货方开户名称:北京新连锁商业销售网络有限公司

帐 号:

7、违约处理:如卖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地点、品种或数量向买方供货,买方可以按照《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的规定向卖方和担保人书面提出索赔。

8、质量异议:买方若对所购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应向卖方提交相关索赔文件,包括:索赔书,瑞士sgs集团下属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出具的相关商品质量检测报告。

9、退货:卖方如要求退回有异议部分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买方须委托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该部分货物运至卖方指定港口。

10、不可抗力:卖方如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延迟履行;如双方决定终止执行本合同,卖方须在交货期限后15日内全额退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期间存款利息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1、争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12、有效: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如买方支付的货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存入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指定的帐户,本合同自动失效。

(3)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买方、卖方和担保人三方共同认可。

第7篇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

负责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联想手机合作协议XXX产品政策条款》(包含甲、丙双方所签全部产品合作协议),乙方愿意为甲方和丙方之间的付款订货和货款结算提供服务,接受甲方申请开出以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帐号:,甲方所有销售款项均应通过该帐户结算。

2、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后,甲方签发经乙方承兑并由乙方寄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负责),丙方收票后向乙方开出相应金额的《商品金额证明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和预留授权人签名(预留印鉴和预留授权人签名见附件一),然后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以此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或者丙方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给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随后仍应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丙方必须保证乙方收到的《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商品金额证明书》为丙方向乙方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提货权凭证,原件交由乙方占管。

3、甲方每次申请开出收款人为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保证

金的交存可选择如下几种方式之一(以打√为准):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的承兑保证金。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的承兑保证金,在每次提货时追加至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

4、在该协议项下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内,甲方每次提货应提前一天向乙方和丙方提出申请,乙方据此审签同意发货的《提货通知书》,并将该《提货通知书》原件邮寄给丙方,丙方以此作为向甲方发货的依据,或者乙方先将该《提货通知书》传真给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并在随后将该《提货通知书》原件邮寄给丙方,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的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甲方发货的依据,但乙方必须保证丙方收到的《提货通知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向丙方签发的不可撤消的行使提货权的凭证,原件由丙方占管,丙方应将乙方审签后的同意甲方提货的《提货通知书》专夹保管作为对帐依据。凭乙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甲方可向丙方提货。

5、未经乙方审签《提货通知书》确认,丙方向甲方供货,不计入丙方提供给乙方占管的《商品金额证明书》金额之内。乙方《提货通知书》审签方式为:乙方在同意甲方提货的通知单上由乙方指定专人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签字式样及预留印鉴见附件一)。

6、对乙方审签的《提货通知书》,在提货前丙方应及时与乙方所留签字式样及印鉴进行核实,未经核实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印鉴核对不符而予以提货,按第5条未经乙方审签《提货通知书》的情况处理。

7、乙方对甲方使用《提货通知书》提货的情况有权与丙方核对(以乙方提供的《提货通知书》为依据)。丙方与乙方至少每月应核对金额一次。

8、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内,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提货申请,乙、丙双方核对《提货通知书》累计金额。若《商品金额证明书》金额大于《提货通知书》累计金额,则此差额由丙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在汇票到期前八日时将载明此差额的《付款通知书》(附件四)送达丙方。丙方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付款通知书》回执(附件五)”给予乙方书面回复。丙方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差额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逾期付款的,丙方将不支付逾期利息。款项结清后,乙方将《商品金额证明书》退还给丙方。

9、除第8条约定的付款责任外,丙方不承担其他付款责任。

10、三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及索赔的费用。

1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以诉讼方式解决。

12、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商品金额证明书》累计金额与《提货通知书》项下甲方实际提货金额的差额不得超过万元。若出现第8条约定的丙方付款责任,丙方在履行完相应付款责任后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13、本协议一式五份,自三方均签章时生效,甲方执壹份(不包括附件一),乙、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除甲方那份不包括附件一外,本协议所附的附件一、二、三、四、五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第8篇

有这样的担忧是因为你不了解一种全新的网店经营模式。

一、没有资金,怎么进货?

为了能够足不出户开网店,轻轻松松把钱赚,我们就必须寻找一些货源相对稳定、质量可靠,愿意为我们搭建发货平台代为发货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作后盾。这样的供货商其实现在很多,尽量不要选择过热的品牌就行。对供货商来讲,跟他们合作经营,你就好像是他们招聘来的兼职网络推销员,不用给你发工资,只要安排人按照你提供的地址照单发货、结算就可以了。这可是目前网络上最为“多、快、好、省”的营销方法了。一旦有人下单订货,你只要立即通知供货商,由他们直接替你把货物发出,你则可以轻松获得中间的差价。

二、这样的网店,怎么开?

最麻烦的事情已经解决了,你需要作的就是:装修店面(上传资料、图片),保证每天在线(查看有没有订单),做好商品宣传(与客户沟通),不要忘了收钱(……)。

1.注册网店。本刊曾专题介绍过,在此不再赘述。

2.联系商品货源。

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专业知识等情况不同,选择合适的供货商,达成供货协议,索取商品资料,选择适当的商品。

3.商品信息。

以淘宝网为例,获得供货商提供的供货信息后,你就可以把商品的简介、图片、价格等信息按照淘宝的基本要求上传到网上,当你上传的物品达到10件之后,你就可以申请成为淘宝网店店主了。

4.做好产品宣传。

要取得好的销售效果,你还必须保证相对充足的在线时间,最好是每天能够在相对固定的时间上线(可在店铺介绍中说明),及时解答网友和用户提出的问题,为他们介绍自己的经销商品的特点、使用方法、使用效果等,要灵活应付顾客的讨价还价,适当的时候作出一些价格上的让步。

5.接受客户订单。

每天上线时,及时查看是否有用户下单,对用户的订单必须及时处理。

6.通知供货商发货。

拿到订单后,请立即按照预先约定的方式通知供货商,供货商的发货平台将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你提供的发货地址将货品发出,并请你按照预先协商好的结算货款。

7.与供货商结算方式

第一种:在网店接到用户的订单后马上通过网络银行将相应的进货款汇入供货商帐号,供货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按照网店提供的用户地址和数量发货,完成交易过程。

第9篇

关键词:ACTA 自由贸易区 过境货物 知识产权

2011年10月1日,经过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秘密协商的多边贸易协定《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在东京签署;ACTA将经自由贸易区过境中转的货物作为海关执法的对象;但这一规定并不是成员方的强制性条约义务。2013年7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2013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海关直属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目前,上海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涉及是否对经由自贸区中转的国际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对ACTA中相关海关执法规则的分析,有助于我国对过境货物,特别是经自由贸易区中转的过境货物的执法立场的选择。

一、ACTA与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规则

2011年10月1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西兰、摩洛哥和新加坡八国代表在东京签署《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根据生效条件,ACTA在第六份签署方的批准书、同意书或赞同书交存保管方(日本)的30天后生效。2012年1月26日,欧盟及其22个成员国在日本签署了ACTA。2012年7月4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多数(39票赞成,478票反对,165票弃权)否定了ACTA。所以,ACTA生效不会一帆风顺,但相关缔约方推动ACTA生效实施的决心也非常坚定。就ACTA的实体内容来说,各国对于出口和自由贸易区过境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则相对容易接受。由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通过TRIPS协定边境措施的条约义务,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已经得到遵守,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各国的执法操作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因此,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相关的边境执法规则的难度和阻力都相对较小。虽然ACTA中的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作为一个选择性条约义务存在,但谈判方还是迫切希望成员方能在国内法中主动实施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ACTA协调意图非常明显,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可窥见一斑。

首先,根据2010年4月ACTA文本中边境措施的规定,“过境”是直接列在“进口”和“出口”之后并列的一个边境执法环节。后来由于谈判协调和各方妥协,将过境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作为成员方可选择的条约义务。从早期文本可知,虽然在执法保护程序和保护客体上为各方提供不同的方案,但将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纳入边境执法程序似乎并无分歧。即使ACTA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条约义务的性质截然不同,但条约用语并无实质变化,谈判方希望过境货物和自由贸易区等海关监管货物执法能如同进出口货物执法一样在成员方得到遵守和执行。

其次,ACTA强调边境执法的法律渊源应是执法程序提供国的法律,即有意包括过境国的法律。在ACTA的定义中,假冒和盗版货物的定义中法律依据是“ACTA第二章中规定执法程序的所在国法律”。根据ACTA第十七条第一款,权利人要申请海关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能够根据执法保护程序提供国的法律有初步证据证明权利受到侵犯。所以,无论是假冒和盗版货物的概念,还是依申请保护程序中涉案货物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TRIPS协定和ACTA的规定都有明显区别,ACTA特别强调执法程序的提供国,那么在理论上就包括对过境货物提供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程序的过境国;这也是ACTA在积极为成员方提供过境货物执法程序提供条约上的支持。

最后,既然ACTA有意推动成员方采取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那么必然要保持条约内部的一致性。例如,ACTA第十九条关于侵权的决定,只是笼统规定:成员方有义务采取程序由主管机关来决定涉案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而没有详细区分进出口货物的执法决定、过境货物和海关监管货物的决定程序,这种原则性规定便于成员方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国内法实施。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都提及过境货物的依法申请保护程序,而并没有强调“如果成员方采纳或规定”的前提,有意忽视或淡化强制性条约义务和选择性条约义务的区别。

综上所述,虽然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义务是一种选择性条约义务,但ACTA缔约方通过条文设计,鼓励成员方主动在国内法中规定对过境货物和其它海关监管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

二、ACTA中自由贸易区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

在ACTA中,用“in-transit goods”来表示“过境货物”,包括了海关监管下的“转运”(customs transit)和“转装”(transshipment)制度中的货物。海关转运是指货物在海关监管下由一个海关运输到另一个海关的海关程序;转装是指商品在同一海关监管下由进口运输工具转移到出口运输工具的海关程序;它们在ACTA中的定义源自《京都公约》的相关规则。[1]

海关转运是指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办公机构运至另一个海关办公机构的海关制度。海关转运的基本原则是允许在同一关境内运输货物或将货物运往另一关境内而无需征收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并且不受经济性禁止或限制措施的约束,条件是转运货物符合关于海关封志、时间限制或担保等所有要求。然而,海关转运并不完全等同于本文所讨论的过境运输;根据《京都公约》,海关转运可以分为过境转运(从进境地办公机构至出境地办公机构)、进口转运(从进境地办公机构至内陆海关办公机构)、出口转运(从内陆海关办公机构至出境地办公机构)、内陆转运(从一个内陆海关办公机构至另一个海关办公机构)。[2]如果货物在同一关境内从一个海关办公机构运往另一海关办公机构,这种转运是一种国内转运,因为转运之间的海关办公机构同属于一个关境;而如果有关的海关办公机构涉及不同的单独关税区,则属于国际转运。只有国际海关转运则与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密切相关,国际海关转运活动是按照双边或多边协议跨越一个或多个关境的全部海关转运业务的一部分。包括海关转运条款的相关国际公约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ITI公约》)、《暂准进口公约》、《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等。

对于经过自由贸易区进行国际转运的过境货物,过境转运国是否有权进行知识产权执法并没有明确规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第二条,国际转运的原则是尽可能地给予过境自由,即缔约国除按本国境内实施的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外,还应给予国际多式联运货物过境自由。在海关国际转运过程中,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在途中一般不再受海关检查,除非海关认为有必要保证海关负责实施的规章条例得到遵守。因此,海关当局一般在进出口点上只应检验海关印记及其他安全措施。根据《京都公约》建议的开放转运原则,如果货物的随附单证可以使货物准确无误地得到识别,货物运输时一般可不施加海关封志或固定物。但是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和便利海关转运的角度,或在国际条约有明确要求时,可以施加海关印记。[3]所以,在不影响有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卫生的法律规章的实施的情况下,不必履行用于过境作业的海关过境制度以外的任何海关手续或规定。除非将“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理解为一种事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否则并不能证明过境知识产权执法在国际转运环节的正当性。国际公约都秉持减少对国际转运货物干预,给予充分过境自由的态度;根据《TIR公约》第四十七条,公约的规定不排除适用国家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治安、卫生或公共健康考虑,或因动植物疾病上的理由所规定的限制和控制。然而,根据《暂准进口公约》第十九条有关“禁止和限制”条款规定:暂准进口公约不影响成员方根据法律法规对版权和工业产权保护措施的适用。

上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和《TIR公约》(1975年)中在国际转运的过境自由限制条款中并没有出现“知识产权保护”或“工业产权保护”相关的表述,条约并不直接支持国际转运环节的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而1990年《暂准进口公约》的缔约方的态度明显变化,虽未直接在规则中表明缔约方有义务对国际转运环节的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但已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一种可以对过境货物实施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三、ACTA中自由贸易区转装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

转装制度(transshipment)是指在海关监管下,在同一个既办理进口又办理出口的海关办公机构的区域内,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的海关制度。转装制度可以理解为海关转运制度的一种简化适用程序;海关转运至少涉及两个海关,而转装是在一个海关完成的。尽管海关转运制度与转装制度存在重合,世界海关组织(WCO)坚持分开设立两套制度原因在于:不同的国家对转运和转装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同,并且《京都公约》中的标准条款必须是无保留的接受,但缔约方可以选择接受转运制度或转装制度,或者同时接受两种制度。[4]由于贸易或运输的原因,转装是货物过境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即货物进入某一关境的目的是为了从运载该货物的进口运输工具转换到另一其后离开该关境运往货物的目的地的运输工具;并且在多数情况下,货物的到达、从一个运输工具转换到另一运输工具以及出口行为都发生在同一个海关。例如,没有出海口的蒙古国通过陆路将集装箱运输到上海,再从上海装船运至新加坡,这便是一种典型的转装过境的情形。根据中国《海关法》的界定,这种情形是一种狭义的“过境货物”,而非“转运货物”或“通运货物”,ACTA中的转装制度与中国的“转运货物”相对应,中国的“转运货物”仅限于海运和空运过境的情形。

转装制度目的是要保证货物到达转装地海关办公机构的办公地点之后能够确实离开该区域继续运输至其下一站目的地。因此,转装货物迫切要求保证享受过境自由;而且,转装制度多是出于运输线路和经济成本的考虑,比如内陆国进出口货物的海运需要,或者是不同吨位船舶之间的转装。由于转装行为是货物进境的唯一目的,这种货物不会进入转装行为所在国的境内市场流通和使用;如果转装货物进境的目的发生改变,则不能适用转装制度,相关货物必须置于另一种海关制度之下。其次,尽管换装和离境通常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但货物在关境内留存期间,海关对货物仍然要实施全程监控。如果海关认为转装货物的风险较大,对该货物实行单证监管并不充分,也可以对进境转装货物加施封志,通过查验货物出境时的封志以保证出境的货物是原进境货物。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到达的海港或空港较大,货物可能有必要运出海关监管区,通过一段普通公路运输然后进入另一海关监管的海港或空港,以便货物能从一个泊位或货场运输到另一泊位或货场。[5]

与国际转运货物相比,转装制度中过境货物进入过境国市场的风险相对更小,知识产权执法的必要性并不高;但与不转换运输工具而短暂停留的通运货物相比,还是有一定的风险性。因为转装货物在过境国可能会停留一段时间,并且可能伴有短驳运输或者为便利出口而进行的作业,如对损坏的货物包装的更换和维修等。所以,转装行为发生地可以公共安全或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对转装货物进行执法检查。总体来说,转装作业始终在海关的全程监管下完成,过境货物利用转装制度规避执法检查进入过境国市场的概率很小;海关执法检查的重点是确保进境的转装货物原样出境。根据条约规则,经自由贸易区转装货物并不能得到知识产权执法的豁免。

四、上海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

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在提到:自由贸易试验区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任务,其中包括“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具体措施包括:“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等。由此可见,不进入境内贸易和销售渠道的过境中转货物将大量增长,而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同样存在监管盲区。如前所述,从《海关法》法律条文来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象包括了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但却没有与之配套的具体规定。《海关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这些规定意味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一种特殊的海关监管货物,执法查验只在海关认为必要时才进行;而一般情况下,海关并不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而且这种查验是否包括检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并不清楚。因为《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虽然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但在第二款中却没有提及“进出境货物”,而是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等对过境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贸试验区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口岸货物”的监管是否意味着知识产权执法的豁免?

虽然过境自由原则作为贸易便利化的核心内容得以在国际条约中基本确立,但它并不能成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例外。过境自由是相对的,是在不影响国家贸易安全和重大贸易利益之下的有限自由;贸易便利和贸易安全之间必然要取得平衡,而不能有所偏颇。尽管贸易便利化是大势所趋,但过境国不会轻易取消那些必要的执法检查环节,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执法。所以,过境自由原则作为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的逻辑是非常清晰的,那就是为了鼓励自由贸易给予有限的过境自由,避免因过境障碍而影响正常合法的国际贸易。同时,国际条约赋予了过境国为了确保本国的安全(贸易安全)而采取过境执法的权力,这种执法检查是有限的基于保护本国公共秩序、生命及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检查,执法检查制度本身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并且力求对合法的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中国对经过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转的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监管,可以借鉴欧盟2012年2月《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指南》[6]的做法以规范海关执法实践和法院的司法适用,即证明国际中转的货物意图在中国大陆销售时,才能被认定侵犯相关权利,构成假冒或盗版等侵权货物。

参考文献:

[1]黄胜强,李蒳译. 关于简化及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82—92

[2]世界海关组织编. 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M].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编译,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272

[3]世界海关组织编.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M].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编译,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270—300

[4]世界海关组织编,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编译. 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301

[5]世界海关组织编,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编译. 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306

[6]全称为《欧盟委员会关于欧盟海关当局对于过境欧盟的货物(尤其是药品)的知识产权执法执南》。See, Guidelines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concerning the enforcement by EU customs authorit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ith regard to goods, n particular medicines, in transit through the EU [EB/OL]. http://ec. europa.eu/taxation_customs/resou-

rces/documents/customs/customs_c-

ontrols/counterfeit_piracy/legislation/guidelines_on_transit_en.

第10篇

【关键字】通货膨胀预期,管理对策

一、相关概念

通货膨胀在当今社会是一个非常为人熟知的概念,源于宣传媒体的发展和我国通货膨胀的现实感受。在经济学定义中,预期一般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对经济变量未来值的预测。通货膨胀预期也就是对未来通货的估计,是对未来的一种预判,通货膨胀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了静态通货膨胀预期、外推通货膨胀、理性通货膨胀等类型。所谓静态通货膨胀就是不考虑未来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而是按照上一期通货的数据来估计下一期的通货膨胀预期;外推通货膨胀预期是指在考虑通货膨胀预期时,完全考虑过去通货膨胀率和将来的趋势变化,综合各种因素计算得出的通货膨胀预期;理性通货膨胀预期是指收集所有的与未来相关的通货膨胀因素,并经过模型严格的计算得出的理论上最接近真实情况的通货预期。

二、通货膨胀预期的影响因素

通货膨胀的发生受很多因素影响,除了受到经济领域相关因素影响之外,也受其他相关社会因素影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1、央行的目标

央行的目标对于通货膨胀的预期判断起到重要作用,目标多样化的央行,像中国人民银行、美联储等央行一般都很难达到理想的通货膨胀预期,因为这种类型的央行在关注货币的同时,更关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就业、社会稳定等综合因素,这种多目标的结构使得央行的货币政策不单纯是处理货币问题而成为政策制定问题,因此在稳定物价方面很难做到与预期相符合。我国央行在进入21世纪之后就提出了控制通货的预期,但是多年的实践发现,这种预期往往与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不相匹配,也最终没有实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标单一的央行,例如英国中央银行,其核心目标就是维持物价稳定,这样的价值目标使得其通货预期往往在预期之内。

2、当前的通货膨胀情况

对于未来的通货膨胀预期的判断,影响最大的必然是当期的通货膨胀水平,当期的通货膨胀率是判断未来通货膨胀的重要依据,是未来通胀理性判断的基础。而在对于未来通货膨胀的预期方面,公众存在着严重的马太效应,如果当期的通货膨胀较为明显,对于未来的通货预期则肯定会较高;相反如果当期的通货水平不高或者感受不明显,对于未来的通货预期则会明显较低。市场对于通胀的判断往往被看做是民众对于市场的信心,市场的信息强弱也会直接影响到通货膨胀的市场预期。

3、信息交互和公众认知能力

这里的信息交互是指公众能否接收到市场与通货膨胀相关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对称,也就不可能有对市场的预期判断,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如何甄别信息也直接关系到对于通胀的预期。除了信息的接受和分析,另外公众对于通胀的认知能力也与通胀判断息息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越强,则对于市场通胀的预期越准确也越长远,反之则不能对通胀做出判断。因此要准备的判断通胀在未来的发展,就必须具有一定的通胀分析能力,也需要掌握足够的市场信息。

三、管理通胀预期的建议

1、提高央行公信力。央行对于通货膨胀预期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要是民众形成对于央行的稳定通货预期,就必须提高央行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在欧洲国家央行中,公信力强的国家,民众对于通货膨胀的预期都在合理范围内,而反观发展中国家,由于央行除了要处理货币问题还要顾及相关社会问题,央行公信力有限,民众对于通货膨胀的预期往往较高,社会也逐渐对央行失去了信任。提高央行公信力,在我国当前的货币市场,最关键的是要控制好货币的总量,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提高银行的准备金率,在当前政府调整结构的关键时期,减少货币总量对于企业的发展会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却有利于市场货币回笼,降低通货膨胀的预期。

2、控制国际输入性货币供应量增长。进入21世纪,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和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使得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的密切,同时随着网络的发展,资金交易也更加的频繁和隐蔽。国家之间的资金流动日益频繁,全球范围内的资本大开放使得货币供应量不再只受央行的控制,同时国际上也存在着大量的投机资本家,会在短期内向某一个国家或者领域投入巨额资金。因此应该密切关注国际上的流动资本,提高对于国际投机资本的警惕性,防止出现输入性通胀预期。

3、适当提高黄金储备

黄金具有特殊的特性,黄金既是商品也是货币,在一系列的通货膨胀过程中,黄金往往能够起到保值的作用。中央银行在市场上抛售黄金,则意味着收紧银根,回笼市场上过多的货币,起到抑制流动性过剩的目标;中央银行在市场上大规模购买黄金,则向市场释放更多的货币,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因此作为一种释放和回笼市场货币的工具,黄金无疑具有良好的降低通货膨胀预期的功能,能够很好的起到控制流动性的作用。

4、控制当期通货膨胀

前面提到,当期的通货膨胀率是市场通货膨胀预期的重要参考,因此如何控制当前的通货膨胀是稳定通货膨胀的重要步骤。具体来说要稳定当前市场物价,尤其是与民众生活相关的物质的物价稳定,尤其是对粮食、成品油、电力、天然气、公共交通等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实施严格管制。这样当前市场价格稳定,通胀保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民众对通胀的预期也会相对稳定。

5、加强民众的知识普及和信息的披露。民众对于通胀的预期与其接受到的市场信息有关,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市场通胀预期高的主要因素,做到央行信息的及时披露是保证市场信息对称的主要方式,而在市场通胀过高期间,政府也应该增强信息的披露,减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应该普及通货膨胀的相关知识,减少民众因为相关知识的不健全造成的盲目性判断,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舆论的引导来实现对于民众知识的普及。

参考文献:

第11篇

买方: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1.货物名称及规格:_________。

2.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

3.数量:_________。

4.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

6.单价:_________;总值:_________。

7.付款条件:_________(选择)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卖方对运货船抵达后由于未能按期将货物运交装运港口而造成的误船或滞留装运应承担责任。

c.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2)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

a.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合同货物不得交由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旗之船舶运输。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8.装运口岸:_________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9.装运文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

空运: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3)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4)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5)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________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货人:_________。

11.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________天。

12.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13.保险:_________(选择)

(1)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2)由卖方投保。

14.交货条件:_________。

15.索赔:

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_______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_______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偿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然而,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主有权取消合同。

17.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然而,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应按7天算。若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迟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18.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有关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9.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中英文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20.备注:_________。

第12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_________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手段_________;

3.验收标准_________;

4.由_________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通知

1.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2.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担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_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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