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贷款公证书

贷款公证书

时间:2022-11-07 01:30: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贷款公证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贷款公证书

第1篇

1998年5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分行南郊支行(以下简称南郊支行)与广大公司签定借款 合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秦川公司对广大公司与南 郊支行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2年。秦川公司与南郊支行亦签定保证合同。此后,三方于签约当日在市公证处就本案所涉及的 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借款到期6个月内,南郊支行未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均未偿还。南郊支行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大公司、秦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南郊支行与广大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南郊支行与广大公司、秦川公司所签定的保证合同有效,并且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凭生效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对当事人而言,是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具有选择权。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原告南郊支行的起诉,应由法院受理。对于其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南郊支行与广大公司,秦川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及与秦川公司签定(贷款)保证合同后,三方协商由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按照我国民诉法第216条、217条、218条的立法精神,判决书、仲裁书、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处于同一阶位上的。公证 机关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后,作为债权人的南郊支行已经取得了与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做出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依据。南郊支行既然通过公证程序取得执行根据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南郊支行选择了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这一债权确认方式,就意味着自愿放弃了诉权,就不能选择按诉讼程序二次确认诉权。而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就是对债权的 确认,其本身就是一种执行依据,因而南郊支行应根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在借款到期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实现其债权。故南郊支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驳回起诉。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公证机关已经赋予了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作为债权人的南郊支行具有诉权。理由有二: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经过公证处公证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是由公证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纳入执行程序中。因此在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就无须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可以持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强制执行。上述情况,法律只是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的有关规定,而对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执行,作为债权人有没有诉权,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其二: 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债权人的南郊支行有权决定不予申请强制执行,这不妨碍债权人南郊支行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权利义务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债权人南郊支行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程序上的诉讼权利,最终是依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债权人具有自主权,法律中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不具有排斥诉讼的效力。

综上所述,债权人南郊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

第2篇

委托书

委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

受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

我,XX拥有XXX号的房产。现委托XXX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义在期限(二一X年XX月XX日至二一X年XX月XX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抵押贷款(即赎楼)手续,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抵押登记注销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申领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签署相关文件。

二、全权办理转让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三、协助买方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手续,签署相关文件。

四、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资金监管手续,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

五、到银行或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所需要签署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的一切手续,签署《纳税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过户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七、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等入户、过户、销户手续。

八、到税务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减免税手续,缴纳有关费用,签署相关文件。

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

第3篇

[关键词] 强制执行 公证制度 执行效力

前言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强制执行公证体现了公证的执行效力,这一独特的制度设计,对于保障债权及时有效实现,促进民商事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的欠缺,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有些问题争议较大,从而导致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将可能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一、背景介绍

(一)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起源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洲诸国。依据古代意大利朗巴德地区的法律,凡债权人持有的债务人所为的一切书面契约,包括公证文书在内,均具有充分而直接的执行性,无需经过审理裁判。罗马法复兴以后,这项制度与罗马法理不一致,面临着存续的困难,但这项制度沿习已久,深受崇尚简捷的诉讼程序的商人的欢迎,又不宜完全废除。于是,有学者就提出折衷罗马法理与现行制度的观点,主张以罗马法上的“法庭中之自认”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条件,即凡是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之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等程序,径行予以执行。这一主张于13世纪初开始付诸实践之后,迅速流传到德、法、意、奥等国。

(二)公证执行实务中的困境

近年来,在全球司法机关愈来愈重视以非讼手段解决纠纷的趋势下,各国立法对公证执行范围有扩大趋势。我国自引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以来,也经历了由《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执行范围仅限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扩大为《公证法》中“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顺应了这种立法趋势。尽管法律上已确立公证的执行力,而且法律条文上显示我国公证执行力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公证实务中,公证执行力的实现却是艰难而曲折的。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适用范围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力图澄清公证机构和法院在执行范围上的争执,除借据、欠单、还款协议、给付赡养费等公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属于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之外,又规定“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还是未能彻底解决公证机构与法院在执行范围上的争论。例如,双务合同、抵押合同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二)突破困境的思考

1、对双务合同是否可以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反对者认为,此类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是另一方违约所致,如要厘清事实不但使公证机关耗费大量的成本,并且如此行使公证权也有僭越司法权之嫌。此外,双务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款、物品,因履行情况的不同,其数额是动态的,处于不确定状态。如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虽负有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但其数额也可能因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而与原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数额有所不同。而债权文书中载明的数额应是确定的。

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可以对双务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首先,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诉权,这与当事人承担的是双务合同中的义务,抑或单务合同中的义务并无关系。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债的履行期限不确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债的数额被确定并且固定不变的情况几乎不存在。

2、对抵押合同是否可以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实践中,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除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两种模式之外,还有一种选择——办理公证,赋予抵押担保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抵押担保文书能否由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一点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反对者认为,抵押担保文书不能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公证法》第37条规定:“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两个条文都用的字眼为“债务人”, 排除了“抵押人”,也就排除了抵押担保文书。其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只能是债权文书,而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担保文书是物权文书。其三,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首先必须要有给付内容,而给付义务只有债务人才有,抵押人并没有给付义务,有的只是被动的实现给付义务的担保义务和容忍义务,抵押担保文书并没有给付内容。

中国公证协会 2007 年9月的《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 则明确了“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办理此类合同的公证时,必须注意将主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分别办理公证并一同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三、可诉性分析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是否可以不申请强制执行,另行提讼,债务人是否可以另行提讼,法律无规定,理论上的学说与司法实践相差较大。

(一)从债权人的角度

虽然,最高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 172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及的给付内容而言,公证书应排斥债权人的诉权。因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判决书同为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具有相同的执行效力,债权人已申请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不能另行提讼程序再取得一份执行依据。

(二)从债务人的角度

正是因为债务人放弃了公证事项的诉权才使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要公证债权文书没有瑕疵,法院就不应受理债务人的。除非具有以下情形:第一,法院认为公证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第二,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第三,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中未约定事项提讼的;第四,当事人协议变更了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而未重新办理公证的,但合同主体因法人合并、自然人继承等进行的变更不应影响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

四、对执行证书制度的分析与完善建议

(一)争议起源

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直至2000年制发《联合通知》时,考虑到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预置属性,及从预置效力到效力实现有一个过程,可能发生各种影响执行的情况,为使人民法院明确了解执行的对象及标的,规定了执行证书制度。

(二)存废之争

根据对我国若干公证机构的调查显示,在公证机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通过公证机构对债务人核实、督促,约80%的债务人在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就自觉履行了义务,约5%左右的案件,因债务人提出确有依据的异议,公证机构认为不宜签发执行证书,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其纠纷,只有约10%多的案件通过签发执行证书进入执行程序,且在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文书中,债务人提起异议的比例更是极其稀少。由此可见,执行证书制度在我国的公证实践中,对于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宗旨具有相当显著的作用。

(三)完善建议

从目前的公证实践来看,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办理公证时认可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债务履行状况的核实,即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前,应当按照约定书面通知债务人,要求其限期对债权人提出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和依据的事实、证据进行确认,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公证机构即可签发执行证书。而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也为此提供了依据。此约定标准虽然低于诉讼的质证标准,但对维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并不大,因为这种核实标准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公证作为非讼程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债务人在执行阶段仍然可以提起异议。

参考文献:

[1]范国祥:《台湾地区的公证制度》,载于《中国公证》2011年第11期.

[2]王宏斌:《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审查》,载于《新西部(理论版)》2011年第10期.

第4篇

论文摘要 公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是重要的支撑部分之一,在借款合同中的应用非常突出,论文将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为出发点,其中的公证问题研究已经成为了热门课题,相关研究值得深入,而论文将做简要的论述,其中观点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待指出。

论文关键词 借款合同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

一、引言

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文书时,另一方有权力向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在受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借款在私人或企业中非常常见,而借款合同的执行需要相关的法律加以保障。民诉法和公证法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能,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按合同完成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当前的市场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借款协议与合同,存在着大小不同的矛盾纠纷,而要如何减少其中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研究和完善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方面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也能确保以完善的机制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秩序。

二、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的作用

1.规范借贷行为: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时,公证机构将对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并指导当事人完善合同,使之更加合理合法,从而规范借贷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强化证据效力:由于在市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比较复杂,在订立借条、借据或借款协议时,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些合同文件并不规范和完整,缺乏完全明确的法律效力,造成在执行中存在纠纷,尤其是在借贷金额、利息、担保责任等方面容易造成问题。而这就需要公证力量介入,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大于一半其他书证、证言或视听资料等,有很强的证明效力,也为强制执行效力大小了良好的基础,可以极大的减少和预防借贷中的纠纷。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合同必须具有证据的效力,借款人到了期限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债权人就有权力向法院进行申请,法院具有强制执行的义务。

4.增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主张执行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在申办公证的时候是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的纠纷,以免借款人赖账或延时还账,而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可以敦促借款人按照合同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保证借款人的权益。

三、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条件

赋予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性具有很好的优势,可以有效的确保债权人的效益,但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条件才能赋予其强制的执行效力,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和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金、利息和还款时间等内容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偿还借款没有分歧,公证机构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等进行调节,调节不成还要经过法院来强制执行,如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部分借款,而债权人表示全部没有偿还,这些都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债权关系导致的。

2.债权文书以货币、物品和证券等为给付形式:借款合同中偿还的形式要做出规定,如借款人主张以债权和物品等非货币的形式偿还,而债权人主张货币的形式,因而二者出现了纠纷,需要借款合同中的对给付的形式做详细的规定才能减少纠纷。

3.债权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需要接受当借款合同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条件,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因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载明强制执行的条款,则法院在执行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容易引起纠纷。

四、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问题分析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问题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个人或法人的存款逐渐增加,就是形成了所谓的多余闲钱,许多中小型企业对针对个人的借款越来越常见,个人出资成为了借贷市场中的重要形式。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研究中,借款人主要是公民个人、法人和经济组织,而贷款人主要有金融机构和自然个人,公民个人财产的积累和贷款主体形成了相互的吸引力,此时问题就随之产生了。由于企业之间是禁止拆借资金的,而需要经过委托银行来进行贷款,并且就银行收取的收益签订相关的合同,随着个人和小型的借贷业务逐渐增多,但如果不能符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件,就容易出现问题,其中办理公证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问题随之凸显,需要得到重视。减小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便其后的操作在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而杜绝债权不明、款项不清等问题,维护市场的稳定健康。

(二)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借款合同当涉及到较大金额,或者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签需要完整的法律文件加以保证的时候,需要担保合同进行保障。借款合同本身是作为一种担保的形式,而其合同的形式比较多样,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需要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从属合同进行确保。但是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力的效力赋予问题受到较大的争议。当担保合同中出现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共同签名,约定担保和借款的事宜,但是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并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因而出现了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当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存在争议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由于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署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就可以向担保人执行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问题与合同的争议有很大的关系。此类情况是基于债权文书公正合法的前提下的,但当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错误时,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和利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担保合同并不属于债权文书,而是属于担保物权,属于物权合同,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而当担保人签署了借款合同,一旦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的承诺,而担保人就负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也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债权文书使担保人连带在债务关系中。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在确保主合同的强制执行力的同时,也要确保从合同的强制执行力,是公证智能发挥应有的要义。

(三)强制执行效力随债权转移而转让的问题

由于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债权人不能得到债务人及时的偿还款项,债权人可以将债务关系转移到某单位或组织,进而由资产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由于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经过了公证并赋予了强制的执行效力,因而当债权人向资产公司转移债权关系后,资产公司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成为了债转让中的一个问题。而根据司法部在关于〔2006〕13 号《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的文件规定,当债权人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关系时,受让的第三方在持有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和债权人同意转让的文件等资料时,第三方受让资产公司或单位有权力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效力,因而新的债权人可以向元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四)执行证书问题

但是在现实债务处理的关系中,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流程比较漫长,审核和确认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认证的问题,耗时较长,给债权人带来了较大的困扰,而要节省时间,提高处置的效率,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而原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之前,需要对债务关系进行审核与核实,如果当事双方是有核实约定的,在原公证机关要按照核实的约定进行。如果当事双方是没有核实约定的,则原公证机关可以依据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核实的方式和程序,而原公证机关的核实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证核实程序的说服力和合理合法性以免造成债务双方的纠纷和扯皮。但是原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日起的两年内,公证机关是有义务进行签发工作的,但超过了这个期限,原则上是不再受理的,除了法律规定和中止的情况除外。

(五)利息问题

依照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对于超过这个限值的部分利息是不给予法律保护的,要注意几个问题:其一,高利贷问题,当利息超过了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的情况下,被视作高利贷问题,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其二,复利问题,复利也称为利滚利,在我国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说明,出借人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来获取利益,如果发现此类情况,其复利部分不予保护,但是如果双方采取自愿原则,也不超出法定的限值,则应当加以保护;其三,预先扣除利息问题,也被称作抽头,而合同法中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对于有此类违反国家规定的现象的合同则被视为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其四,逾期利息问题,当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还款,则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的利息,但是逾期的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六)其他问题

其他问题还包括强制执行问题和虚假借贷等,强制执行问题的几个方面的事项,如公证机关的审查事项、出具执行证书的内容、出具执行证书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问题、执行证书是否出具的情况等。而虚假借贷中常有借款人是在多债主的情况下,而实际的个人资产被重复用来抵押,导致在偿债中资不抵债,多债权人所要补偿的情况下出现纠纷。不仅侵害了多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应当加以严格约束。

第5篇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于中国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__ 幢______单元______室的房屋(下称“该房屋”)属于本人(即上述委托人)所有,房屋房产证号码为______产权证开字第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为哈国用(______)第______号。现就出售该房屋事宜,本人(即上述委托人)在此委托及授权上述受托人代表本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签署有关本人出售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二、代为办理合同公证或见证、领取公证书;

三、代为办理领取相关抵押注销资料、注销银行贷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代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应支付的费用;

五、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交易手续费等;

六、代为收取房价款并将款打入委托人相关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

七、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更名手续;

八、代为与物业管理处办理更名以及维修基金等更名手续;

七、代为办理该房屋买卖其它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文件签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且本人得以随时撤销上述委托。

第6篇

公证委托书标准格式

编辑: 时间: 2019-09-06

委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受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兄弟(或夫妻、朋友等)关系。委托人欲在深圳购买房产一套(或委托人×××按(96)京宣证字第3691号继承公证书有关继承父亲 ×××遗产的内容,委托人与×××、×××、×××、×××、×××、×××、×××共同继承属×××的房产)。现委托人×××因故不能前往深圳亲自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或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北京办理有关其应得的继承份额房产的过户手续),故委托弟弟×××代为办理。委托期限为此手续办理完结,为办理上述手续所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受托人无(或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出生公证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为我的人,代表我办理《出生公证》事宜,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_____(签字)

委托人:_____(签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

X年X月X日

售房公证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本人(委托人:XXX)名下拥有一套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X私字第XXXXXXX 号),该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现在我准备出售该房产,因我本人工作繁忙,特委托XXX作为我的合法人,并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领取银行出具的解除抵押证明材料,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手续,领取还款证明、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手续;

2、到房管部门查阅与该房产相关的一切档案资料;

3、代办房屋的立契过户、权属登记等相关一切手续;

4、代办上市申请、税务登记等一切手续;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

6、转让房产过程中,有权代为接受询问并签署文件;

7、协助购房人办理其购买上述房产的贷款手续;

8、代收售房款、带缴纳相关税费,并签署相关文件;

9、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资金监管手续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

10、代为办理房产交易涉及的监管资金解冻手续;

11、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资金从解冻账户中的转出并签署相关文件;

12、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13、办理物业(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的过户手续;

14、代为办理交易过程中的其他有关事项并签署与转让上述房产的相关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第7篇

中国学生去新加坡读研究生,一般都选择的是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洋理工大学。在这两所大学里,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数量很多,理工比文科要多,而留学生最多的是中国学生,几乎可以占到全部研究生的1/3。

研究生教育类型与区别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分两种,一种是By Research,By Coursework。By Research和By Coursework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有奖学金的,而且是免学费,学的课程比By Coursework的学生少,而后者的学费、生活费等全部自负,学的课程还要比By Research的学生多。

目前,新加坡国立大学By Research的硕士研究生每月的奖学金是1500新币,By Coursework的博士研究生在没有通过论文报告之前,奖学金是1500新币,通过论文报告后是2000新币;南洋理工大学By Research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每个月的奖学金是1500新币。By Research的学生一般没有服务期的约束,但要帮所在院系或导师做一定的辅工作,一般每周不超过6小时。

通常情况下,By Coursework的学生没有By Research的学生地位高,文凭也没有By Research学生的好。因为校方认为By Research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要比By Coursework的学生高,而且By Research的学生要比By Coursework的学生学习时间长一至半年时间。它们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By Coursework的学生入学要比By Research的学生容易,招生名额要比By Research多,因为By Coursework的学生是自己拿钱来读的。

其他学生类别

在By Research和By Coursework这两种学生之中,分别还分为全日制学生和业余学生。全日制学生要求全天到校上课,业余学生顾名思义就是用业余时间来学习,因而学习时间比全日制学生几乎长了一半。在By Research里只有全日制学生有奖学金,而业余学生没有,还要交学费。一般来说,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洋理工大学,研究生每年的学费大约在4000―5000新币,MBA班每年的学费大约是10000新币。学费可以贷款,贷款的数额最高可以是学费的80%,毕业后可分期偿还,最长时间是20年,在贷款期间,利息比同一时期的商业贷款要低。

要申请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洋理工大学的研究生,可以到这些大学的网站下载表格,网址分别是nus.edu.sg和ntu.edu.sg,也可写信向各个学院的研究生办公室索取。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洋理工大学的研究生入学每年有两次,分别是1月和7月,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一般要提前半年寄达,否则只能等到下一次的入学。研究生入学除要求高中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的英文翻译件和公证书外,还要求托福成绩要达到600分左右。

(摘自《现代教育报》)

第8篇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大架号______.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大写)

第三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月利息____%,月综合费用____%.

第五条 借款期限_________月,即由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的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第八条 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和申请强制执行。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甲方:

乙方:

第9篇

贷款借款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下列第________种类贷款。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2、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5、个人贷押贷款 6、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7、地方贴息助学贷款 8、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9、个人定向消费贷款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贷款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贷款不得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_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_________。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遇利率调整时,借款期限在一年(含)

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条 担保方式。本合同采用__________方式的担保,具有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担保条款确定。

第七条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贷款划入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的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学杂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入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商户、保险商或学校帐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完成该划付行为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提款完毕。

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以所购

车辆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购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保险单正本等资料;以保证保险方式的,贷款人已收到保险商同意提供保证保险所出具的《承保确认书》。

第八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自愿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归还借款本息。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按_________(月、季)还款共分______期,第一期还款日为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从第二期起,每期还款应在每月的_______日前归还;最后

一期还款期限到期日前偿清。具体还款额度根据贷款人提供的分期还款计划确定。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等额本息还款法 4、递增(减)还款法

5、其他还款法____________

第九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下列帐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复息)。

帐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牡丹卡号/活期存折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扣款帐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牡丹卡超过有效期,或借款人需要变更扣款帐户,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扣款帐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 抵销权。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帐户(包括定期存款帐户)中扣收相关款项,包括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定期存款帐户行使抵销权时,依《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在部分提前支取下抵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开户日开立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对于因抵销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罚息、复利。

1、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自逾期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

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

3、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本条1、2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4、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但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2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3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及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应择其重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但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双方应对剩余部分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依此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提前还款手续需在贷款人分支机构的柜面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3、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借款用途及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资信情况;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资收入(如月收入水平低于申请此项贷款时10%以上)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5、借款人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 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职业性质或变化状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均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提前收回贷款及质押物、抵押物处置。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或担保条款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理抵(质)押物,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复利),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认购或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或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6、抵押担保贷款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7、质押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的。

第十六条

1、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评估、登记、保险、公证、鉴定、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2、借款人种类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商办理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类保险险种: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3、机动车辆盗抢险 4、自燃险

5、保证保险 6、财产保险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

保险商经贷款人授权后,可将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赔偿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赔偿金后将赔偿金用于保险事故的善后处理,如: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赔偿保险事故的受害人等。

保证条款

第十七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年,自本合同借贷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则分别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当期贷款之日起计算。如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相应提前履行。

第二十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借款人未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应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款通知后1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保证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力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质押条款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质物(权)清单》载明的质物(权)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贷款人,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承诺

1、以合法享有的质物(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2、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于贷款发放之日起移交贷款人占有;

3、协助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评估、鉴定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质人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期届满前兑现。

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出质人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三十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质物(权)发生权属纠纷的诉讼;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出质人的地址、住所、联系电话(包括bp机或手机)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列举的情形,应在事后7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一条 借贷条款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获清偿,或贷款人根据借贷条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获清偿的,贷款人即有权处分质物(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 若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权),而该质物(权)项下的权利尚未到期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兑现质物(权),因提前兑现而造成的利息等损失由质人承担.

提前兑现定期储蓄存单的,按本合同第九条对定期储蓄存单行使抵销权的方法处理.

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1999年7月9日颁布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出质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抵押条款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有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证明等交贷款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且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第三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价值减少,应将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十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四十三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形,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四十四条 设定抵押物需要到有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合作。

第四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估价、鉴定、登记、过户、保管费及诉讼费用等由抵押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四十七条 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生效后生效。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及所有其它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生效以后,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借贷双方共同办理。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需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人与担保人另行签定合同。

第五十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贷款人不经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义务;借款人和担保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有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采取必要的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而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按活期存款计收利息。

第五十四条 补充条款

(一) 授权条款:借款人授权贷人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其助学贷款资料,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需采集的内容。对于上述授权,借款人已经清楚并全面理解。

(二) 特别提示:借款人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信用记录将被应用于留学、创业、购车、购房、信用卡等贷款申请的审核中,并将产生重要影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贷款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合同附件:

1、

2、

3、

4、

5、

6、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1(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2(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借款合同范本注意事项: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1)凡在我处备案的金融机构,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10篇

一、公证工作完成情况

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269件,其中涉外公证207件。提供公证法律援助108件,减免公证费2.8万元。共接听法律咨询电话523人次,接待来访群众870人次。

二、公证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抓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今年来,完善了法律公证申请人须知、财务管理、回访、一次告知、首问责任制、案件质量等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让群众知晓。二是坚持24小时接待制度。对公证处的电话做到24小时开通,坚持公证员轮流值班,做好咨询解答和记录,畅通受案渠道,服务好群众。三是坚持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等案件,必须由所有公证员集体研究,再由领导审批。

(二)抓监督检查,提高办案质量

一是坚持统一原则,由公证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督查公证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当事人投诉案件,实行个案指导、督办,案件质量实行普查制,对不合格案件不兑现补贴。二是加强办案后的回访监督,听取群众意见。从2012年1月份开始到7月份,要求每名执业公证员对今年各自所办理的公证事项卷宗及服务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为找准问题,我们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查、互查、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抓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素质

为不断提高公证员自身素质和办证服务水平,我处结合“公证质量建设年”活动,在公证队伍中认真开展集体学习培训活动,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专题培训活动。具体要求如下: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将学习司法部、中公协文件与法律法规相结合,独立思考与讨论交流相结合,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提高”。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个人自学时间不少于20学时,要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严格学习纪律,建立相应的学习考勤制度及学习台账。在6月8-6月10日,我处还组织了八名工作人员参加2012年度的全省公证业务培训班。

(四)抓案件渠道,拓展公证业务

一是围绕“为大局提供公证服务,促进富民强市”这一中心,创造性地开展专项法律活动。组织公证员深入企业、社区、农村调查走访,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服务。我处与全市2个重点工程和4家重点企业进行了一对一服务,与各重点工程和企业签订了免费法律服务协议。二是主动联系企业和婚姻登记处进行合同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抓住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经济手段,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环节,瞄准纠纷的预防以及产生矛盾后的救济,发挥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职能,避免了当事人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诉讼,直接兑现合同的约束力,为广大市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全方位的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特别在金融机构,各级银行普遍开展个人消费贷款,全年共办理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83件,标的总额9000多万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对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上门办证。如为我市国有煤矿改制竞争上岗活动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操作,有力地保障了该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避免了暗箱操作,消除了员工的种种心理顾虑,也给行领导以清白,使上岗者欢心、下岗者安心,有力地维护好社会稳定,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2013年公证工作计划

2013年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牢记服务宗旨,规范便民措施

我处全体公证人员要牢固树立诚信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推行热情服务、上门服务,规范服务用语,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始终把“热情、礼貌、快捷、准确、负责”十个字作为服务的准则,把“宾至如归”的服务带给前来办证的群众,不论老少还是贫富。一是公开办事程序。制定并实行公开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接受当事人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制成板块标牌,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规定办证时限。对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合法的常规公证事项,在受理三日内出具公证书。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必须调查的公证事项,在受理七日内出具公证书。三是推行文明用语,对来访的当事人热情接待,微笑服务,克服和制止“冷、横、硬、拖”的作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认真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对投诉事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二)拓宽公证范围,扩大公证的覆盖面,积极为城市拆迁和行政执法过程提供公证。

1、积极拓宽公证业务。在我市民政局、交警队已设立公证处驻点,并指派专人定驻该单位办理公证业务。这种驻点办证业务,减少了办证程序,方便了群众快速便捷办证。在我市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几家大银行,将设立公证处驻点给银行的购房按揭贷款等业务,提供公证办证业务。开展银行公证业务是我处明年的一项重要业务。

2、为农村改革和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等城乡统筹改革中的关键环节都会涉及到“不动产”的流转,所以要积极介入到这些环节中去,积极参与拆迁、移民、安置、财产流转等重要民商事活动,把公证服务向基层、农村延伸,向与人民群众相关的切身利益延伸。

3、要紧紧围绕维护农民工、生活困难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倡导公证处采取为残疾人、农民工、孤寡老人集中办证、上门服务等便民、利民措施,倡导公证人员深入乡镇、村社及农户家中,以多种形式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推动全市公证工作不断向基层、向农业、农村、农民延伸。

(三)规范公证管理工作,提高公证案件质量。

1、进一步规范公证管理。具体将健全和规范公证内部管理制度,从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出证、送达、收费等办证全过程以及内部自查、错案追究等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职责明确,管理科学,改变过去单纯以情感人的管理模式,建立以制度服人为主导和以情感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激发公证人员工作积极性、自觉性。

2、进一步提升公证案件质量。通过规范办证程序,完善质量监督机制,通过加大对公证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处罚力度,有效地防止假证、错证、违规办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督促公证质量大幅度提高。多办一批精品、示范性公证案件。

(四)加强硬件建设,为高效优质的公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筹建专门的图书资料、专业图书资料达到1000册以上,并建好高标准的档案室和配置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要达到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并注重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筹资配置现代化通信设施,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五)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公证社会影响。

第11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个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_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1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 个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__ 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_ 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