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

时间:2022-10-06 11:13:59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

第1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三章 监察的职责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的监察工作,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发挥监察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公司。

第三条

内部监察是…….内设的各级监察部门依法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督活动,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认真遵守行政纪律,正确履行职责,经营及管理是否高效,促使监察对象增强工作责任心,改善企业经营素质,提高管理质量,以提升企业价值,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从检查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入手,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发现、纠正、处罚违规行为,为企业健康、有序地经营提供保障。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企业职工对于企业内任何部门、干部职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向企业的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企业行政监察工作与党内纪律检查工作合署办公,设置纪检监察部,负责本企业的监察工作。

第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在企业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在企业设立专兼职监察员。专兼职监察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

第十条 党委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因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的公正处理,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含专兼职监察员,下同)对下列人员实施监察:

企业监察部门对以下人员实施监察:……..内部自行任免的中层及其以下的干部、职工。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察工作制度;

(二)编制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和具体监察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察工作、拟写《监察报告》;

(四)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书》;

(五)跟踪检查《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企业决策机构报告;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七)组织监察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内部监察对象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

2、在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决策以及能否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3、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重大改革措施、经营决策及经营目标的实施情况;

5、履行职责、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6、民主管理的执行情况;

7、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下列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或对抗上级决议、命令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或干扰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规章制度的;

3、违反有关规定,不做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4、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对经营、管理及其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企业价值流失,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2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3篇

一、指导原则

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落实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参与不干预、监督不包办的原则,确保驻厂监管工作有效实施,消除药品质量隐患,防范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

二、派驻范围

对本市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派驻范围暂定为三类:第一类是血液制品;第二类是注射剂;第三类是特殊药品。

三、检查的基本程序

1.监督员检查时,应严格执行GMP要求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缺陷,应通知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按GMP要求及时整改。

3.监督员与企业对技术性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执行。

4.监督员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必要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控制。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是否保持相对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历和能力,重点是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物料供应商审计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物料及产品是否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

3.质量控制部门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留样和出具检验报告。

4.空气净化系统、制药用水系统等公用系统的运行、维护、保养和验证情况。

5.药品是否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6.无菌保证过程:无菌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验证情况。

7.药品销售情况,督促企业加强所生产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

8.企业的自检与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1.监督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相应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局和省局制定的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2.监督员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和GMP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员应督促企业做好对GMP认证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4.监督员应做好驻厂监督日志,认真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将工作日志上交市局存档。

5.监督员应定期报送监督检查报告: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市局,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市局。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基本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6.监督员对发现的重点问题应进行系统整理汇总,经过局GMP检查员和监督员讨论,统一意见后,集中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整改。

7.监督员采取驻厂监督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月对每家企业巡检3-4次,每季度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检。

8.监督员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自觉遵守上级有关工作纪律要求,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9.认真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奖惩措施

(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1.认真履行职责,勤勉敬业,成绩显著的;

2.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

3.有其他突出工作业绩的。

(二)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参加派驻药品生产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4.不履行派驻监督员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6.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4篇

一、党工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2016年度,xx街道党工委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加快推进xx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深化学习教育机制,从源头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xx街道党工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利用周一学习夜、党员干部大会等,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坚持正面教育、反面警示和平时提醒相结合,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观看教育片等形式,深入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教育活动。今年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规定5次,遴选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3次,反复组织党员观看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镜鉴》、《郑义门》等教育片,不断提高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二)认真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建立健全各项措施。一是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省“28条办法”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制定更加具体、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结合我街道实际,分别制定了《xx街道财务管理制度》、《xx街道办事处值班制度》、《xx街道机关安全保卫制度》、《xx街道物资采购制度》、《xx街道建设工程立项报批制度》、《xx街道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xx街道建设工程验收审核制度》、《xx街道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转发了临海市纪委(临察局)《临海市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二是针对“四风”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的情况。着力解决“四风”问题,针对群众反映热烈的问题,结合我街道实际,分别制定了《xx街道领导班子轮流接待信访群众制度》、《xx街道机关干部学习制度》、《xx街道机关干部联系企业制度》、《xx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xx街道河长管理制度》、《xx街道河道“五星管理法”》、《xx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试行)》、《xx街道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考核办法》。

(三)严肃换届选举纪律,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会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坚持原则,严格程序,集体决策,进人用人。

广泛宣传 “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纪律要求,下发《换届纪律提醒卡》,签订《严守换届纪律承诺书》,做到换届纪律入脑入心、明确红线底线,10月份以来,专门指派街道纪工委书记和组织委员带两个检查小组,对全街道37个行政村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实行逐村督导检查,畅通群众举报电话,着力营造“纪律最严”和“风清气正”的换届氛围和风气。

(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全部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加强工程管理,完善了街道和村两级工程招投标制度,所有政府性工程(包括填土)全部提交班子会议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公开招投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行阶梯式信访管理模式,今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件,其中纪检来信来访3件,已全部办结。深入推进“廉洁村”创星晋级,切实加强“阳光村务、阳光财务、阳光党务”工作和“三资”监管,狠抓村级廉政建设制度落实,村级经济运行秩序进一步规范。全面开展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已全面完成4个村巡查工作。

(五)领导和推进街道的纪律检查制度改革,积极支持纪工委工作。注重加强纪工委队伍建设,今年调整2名年轻干部充实到纪工委队伍,新配备专职纪工委委员1名。支持纪工委按照党章规定和纪检监察“三转”要求履行监督责任,明确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委员为专职。主动协调纪工委查处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帮助纪工委排除阻力和干扰。

(六)把握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严格执纪检查。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今年立案查处党员违纪案件6起,其中开除党籍3名,党内警告3名。加大对“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分别出台了“五水共治”、“三改一拆”、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治危拆违等工作中严明纪律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1名村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对6名村主要干部进行了工作性约谈。

深入推进廉政风险干预制度。深化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延伸到街道中层干部和村级主要干部,今年接受各类报告6起。坚持定期开展廉政短信提醒,今年已发廉政短信12次,提醒人群2050多人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一)街道所有领导班子成员能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并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分管责任落实情况;定期专题研究、布置、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村(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村(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视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村(企业)日常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联系村(企业)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联系村(企业)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抓住时间节点,组织班子成员主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积极督促协调,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关键性工作的落实。全年先后召开4次班子会议,专题听取街道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各线负责人党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和街道纪工委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分析研究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多次到行政村检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三)根据《2016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和《xx街道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清单》,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明确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做到与分管的重要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分管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认真落实“四个亲自”要求,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线包线、联系片包片”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组织领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班子成员按照街道党工委的《2016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要求,对分管重要工作,主要责任人发送《党风廉政责任书》,牵头任务函告书》,定期上报《牵头单位专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责任领导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报告》。

(四)严于律己,当好廉政表率。班子成员坚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遵守用车、住房、公务接待等方面有关规定,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生活中能够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时常提醒自己要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2016年,街道班子成员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无因违反有关纪律被处分,无因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被问责等处理。

三、党工委执行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工作制度情况。

(一)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一是强化领导。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完善了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党政“一把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线包线、联系片包片”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组织领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二是强化责任。采取项目化管理模式,今年,街道党工委分别制发了《2016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和《xx街道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清单》,将工作和责任细化分解到人,并与街道所属部门、各行政村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层层落实责任。三是强化督查。党工委坚持每季度专题听取班子成员责任制落实和纪工委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纪工委定期对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扎实有效。

(二)切实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坚持逢会必讲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等各级作风建设规定,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行,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餐前审批制度和公车管理细则,进一步压缩“三公”消费。今年1-11月,“三公经费”支出26.35万元,同比下降 34.71%,其中公务接待开支1.11万元。认真落实机关干部手机APP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了机关干部上下班、请销假、值班等考勤管理制度,明确上班工作纪律、迟到早退处罚规定、请假审批权限、值班具体要求。狠抓制度落实,常态化开展机关效能督查。今年以明查暗访形式开展效能督查17次,及时纠正机关干部“等指示做工作”、“机关化上班”等问题,有效提升机关干部工作效能。

第5篇

的调研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为更加有效地落实监督责任,我们结合基层纪委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如何提高监督效能进行了一次认真的调研。

一、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近年来,XX集团纪委全面履行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契机,突出主业主责,积极运用“四种形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按年度与所属企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企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严格考核;制定《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并督促公司党委制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深入所属企业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列出整改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倒逼相关企业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

(二)构建制度体系和加强教育引领,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一是不断完善监督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由公司纪委牵头,出台、修订了涉及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三重一大”和人事管理等各个方面25项制度,填补了“制度空白”和“制度漏洞”;将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收集汇编成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提供制度依据。近年来,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督制度体系,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靠制度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格局基本形成。二是强化教育引领。每年4月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月”活动;开展一党章两准则四条例等党纪党规的学习测试和培训教育;以保持党的纯洁性专题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维护核心、见诸行动”主题教育和“三基建设”推进活动为契机,加大对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廉洁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深化教育,增强了领导干部遵守党纪的思想自觉性和廉洁从业意识,为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环境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以严格监管为抓手,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和重要环节监督。强化领导干部日常监督。对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廉政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司纪委对企业班子成员,所属企业纪委对企业中层干部分别进行廉政谈话,签署了《廉洁从业承诺书》,明确了在廉洁从业方面的责任;对公司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了约谈、诫勉谈话,起到“咬耳扯袖”、抓“早”抓“小”的作用。加强对重要环节的监督,强化清产核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选聘和招投标的监督,明确各项纪律,全程跟进监督。通过持续有效的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进一步提高了规范发展、按规矩办事和依法依规治企的意识。

(四)持续纠正“四风”,积极开展专项督查和集中检查,强化执纪效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小金库”、“吃喝不正之风”、正风肃纪、会员卡清退、公务用车、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纠正“四风”、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办公用房超标问题、节假日重要节点检查等专项整治工作。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批评,对违纪干部进行了党纪政纪处理;同时坚持专项督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抽调财务、审计、纪检、企管等人员组成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组,对所属企业选人用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招投标、“三公”经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提醒、警示,使一些苗头性问题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在专项督查与集中检查一体化部署中严格执纪,企业在规范经营、干部管理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五)注重抓“早”抓“小”,努力践行“四种形态”。建立“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在公司网站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职工群众信访举报,并注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严格执行问题线索“四类处置”标准,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成立涉纪信访工作组,建立了涉纪领域稳定风险源头化解专项工作任务台账机制,做到任务落地,包案到人。

(六)积极推进“三转”,提高纪检干部履职能力。一是明确主责主业,纪检人员从日常维稳信访和“招投标”、“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小组解脱出来,全力加强程序监督和问题监督,重点抓好对违纪干部的执纪审查。二是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公司纪委要求整合重组的企业必须单设纪委,配备专职纪检干部,保持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在集团本部的机构改革中,公司纪委设立了综合室和审计监察处,充实了纪检监察力量。三是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力度,公司纪委通过举办企业效能监察业务培训、落实“监督责任”专题培训、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等各项培训,强化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提升了纪检干部的履职能力,保证了企业纪检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落实监督责任,提高监督效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纪检干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在三转工作中,存在上转下不转,内转外不转,明转暗不转的现象。

(二)责任追究不严格。一些基层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乐当泥瓦匠和稀泥,不敢当铁匠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

(三)作风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有的企业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

(四)抓防微杜渐工作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松时紧,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使一些单位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三、聚焦监督责任,提升监督效能的对策建议

(一)在理顺工作关系上下功夫,确保工作环境宽松和谐

1、处理好监督与参与、协助的关系。对所属企业及负责部门履行监督必须突出协作共利的工作机制和目的,要在尊重理解中监督,在沟通协调中监督,在参与服务中监督。要做到尽职不失职,参与不干预,建议不插手。

2、理顺与企业联系部门的关系。虽然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联系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并不等于可以高高在上,以管人者自居,要把提升素质能力、转变工作作风作为深化改革、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把握好监督、协助和参与之间的关系。

(二)在加强监督上下功夫,确保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1、实行关口前移,强化对“人”的监督。一是党内监督更到位。通过与企业领导干部经常接触、了解情况,时时跟踪监督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落实《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的情况、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及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使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能够更好地得以落实。二是履职监督更及时。针对过去注重年终考核、忽视过程监督,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工作不在状态的问题,加强履行监督的权限,对重点工作推进实行绩效问责,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过程参与,强化对“事”的监督。一是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通过参与决策过程、检查实施情况等方式,对企业联系部门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程序性、公开性进行监督。二是对重要项目安排进展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抽查核实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财政资金使用制度、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制度。三是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通过制度审查、财务检查等方式,对联系单位的大额项目资金支出、大额经费支出等进行监督,看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拨付程序、报销程序以及使用范围等是否合纪合规。四是要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明察暗访、信访核查、列席会议、暗访等为重要抓手,坚决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面。

(三)在素质培养上下功夫,确保“三种能力”不断提升

“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牢牢守住自己的身份特征和监督工作的职责特性,站稳立场,任尔东西南北风,铁心监督不放松,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1、加强理论武装,增强政治定力。政治定力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要加强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反腐败必胜的信心,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敢于动真碰硬,提升执纪能力。秉公执纪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要本着对党、对干部、对群众负责的要求,尊重事实,不徇私情,严格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对各类腐败问题,敢于动真碰硬。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监督能力。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纪检业务学习,通过组织调训、委托培训、转岗锻炼、理论研讨和参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创新理念,着力提升纪执纪监督、查办案件的能力水平。

(四)在压实责任上下功夫,确保监督执纪问责实效

改变监督执纪只注重抓关键党员领导干部而忽视抓全体党员、抓常态监督的惯性思维,纠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预示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的错误认识,保持监督执纪态度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

1、强化监督责任,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实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健全责任机制,建立“四种形态”责任落实清单,明晰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职责和任务。实施痕迹化管理,实现运行“四种形态”职责、任务台账式记载和数据化管理。

第6篇

摘要:十八大以来,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要求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基层纪检委员队伍建设,提高纪检委员履职能力,本文重点阐述新形势下,围绕如何提高纪检委员履职能力提出一些措施。

关键字: 提升  纪检委员  履职  能力

    一、提升基层纪检委员履职能力的重要意义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在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纪检委员,发挥监督检查作用,既是落实《党章》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现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相对于先前有较大的不同,在监督执纪越来越严的社会背景下,加强企业党的基层组织纪检委员队伍建设,提升纪检委员履职能力,不仅能有效解决企业所面临的纪检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矛盾和困难,同时还有利于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强化抓早抓小,将违法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提升基层纪检委员履职能力的几点举措

纪检委员都属于兼职,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认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业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在实际工作中,只重视本职工作,没有更多的精力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以至有时只能忙于应付,反腐倡廉工作仍难以落实。分析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认识不到位是职责不清晰和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职责不清晰是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而业务能力不足则是学习和培训较少引起的。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纪委结合公司实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纪检委员队伍建设,提升纪检委员履职能力的方法和途径,历经两年来实践,有效地提高了纪检委员履职能力。

    (一)设立纪检委员,健全网络体系

大多数企业目前存在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特别是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期间,体现较为突出。面对这个问题,红柳林公司纪委按照“守纪律,讲规矩,政治坚定,公正清廉,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作风优良,在干部群众中形象好,有较高威望,热爱纪检工作”的原则,通过基层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推荐、党总支审查,党委讨论决定的方式,在基层各党支部分别设立了纪检委员,负责对基层纪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日常工作。基层纪检组织网络的建立,解决了企业所面临的纪检人员少、工作任务重这一难题,为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纪检监察职能,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大学习力度,提高业务能力

如何有效提升纪检委员的履职能力,切实提高纪检委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红柳林公司纪委依托微信平台,拓展学习方法,建立了纪检工作微信群,专人管理,按时推送中、省、集团和上级单位相关会议精神、新出台的相关制度和反腐案例等廉政教育学习内容,以廉政教育“六法”为抓手,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整体素质。开展纪检委员培训工作,聘请当地政府的纪委工作人员给大家授课,采用切实有效的手段引导纪检委员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培训之中,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过程中做到企业实际与相关理论的有机结合,避免“纸上谈兵”。

    (三)制定纪检制度,明确职责范围

    针对纪检委员职责不清晰、业务不明确等问题,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纪检委员队伍建设提高纪检委员履职能力的意见》文件要求,制定了《纪检委员工作制度》,明确了纪检委员应履行的10项职责和5项纪律,让纪检委员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中担任的角色,明确纪检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有助于加强对本支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执行集团、神南公司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年初下发《纪委工作要点》,使纪检委员对全年纪检工作任务能够全面了解,理清重点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起到指导性作用。

  (四)量化纪检工作,建立电子台账

    为使基层纪检委员更加明晰纪检工作,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及公司纪检组织的工作安排,协助支部书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纪检委员工作制度》和《纪委工作要点》,比对党建量化考核内容,制定了《纪检委员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将纪检委员负责的廉政教育、监督检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量化成具体考核内容10类17项,逐项制定了考核标准和分值,实现了由抽象到具体再到量化的有效衔接。通过量化纪检委员日常工作,形成了纪检工作电子台账,实施纪检工作百分制量化考核。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考核体系

纪检工作电子台账形成后,检查考核成了重要环节,如何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充分利用OA系统,在党建模块下添加了纪检工作台账的上传、考核和通报功能,基层纪检委员每月按时将电子台账更新上传至OA系统,纪委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同时定期检查各支部纪检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对台账填写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指导更正。考核结果在季度党群工作例会上通报,对上季度考核倒数后两名的支部书记进行勤政约谈教育,对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倒数后两名的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及时分析问题、纠偏纠错,整顿改进, 不断推进纪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六)兑现激励机制,开展争先创优

形成考核就应该有奖惩,没有奖惩的考核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以纪检工作电子台账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结合各支部全年纪检工作落实情况,在公司召开的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上,对纪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排名前三的纪检委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中,集中开展模范纪检监察干部事迹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纪检先进个人事迹,以正激励激发基层纪检委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为推进公司各项工作汇聚了正能量。

    三、总结语

从建立健全基层纪检组织网络体系到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再到建立台账加强监督检查,最后到落实考核体系兑现激励机制。形成了“每月检查、季度通报、年终评比”的良性循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基层纪检委员监察职能,激发纪检委员主动作为,切实将监督检查工作延伸到基层一线,实现了纪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全覆盖,为提升纪检委员履职能力提供了平台,为扎实开展纪检工作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关于发挥企业兼职纪检委员履职作用的思考[J]. 肖孝飞.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7(09)

[2]努力创新纪检监察工作[J]. 毕彦华.  共产党人. 2011(19)

第7篇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总根子”。落实主体责任,不仅是中央的部署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全系统党员干部战斗力的实际需要。企业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响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上。

一、加强党的领导,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坚决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的要求部署,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及时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上级讲话内容和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年重点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班子带头履职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积极分析研判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业务工作,定期研究检查,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排查,坚持在抓好专业工作的同时带好队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和报告工作规定,推进“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坚持开展述责述廉测评,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执行加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推进责任层层落实。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责任制考核为抓手,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发挥考核导向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现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层层传导。建立“职责清单”和“履责卡片”,制定目标任务明晰职责。坚持采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底考核等多种形式并举,推动各单位、各部门“两个责任”、“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建立责任落实约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内部巡察、审计整改、稳定等方面问题,提醒教育重申纪律,形成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坚持党管干部,选人用人科学规范

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以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选拔信念坚定、对党忠诚、政治可靠的干部。按照企业需求按需用人,从一线领域选拔培养干部。倡导“有为才有位”的用人理念,注重实干实绩,结合目标任务完成值及业绩贡献率,选拔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的干部。坚持组织认可、群众公认的用人原则,选拔任用业绩优、威信高、形象好的干部,杜绝任人唯亲等问题的发生。

健全干部管理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选人用人工作流程,建立干部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考核,通过公开述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评议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全方位评价分析干部。严把动议提名关,紧盯企业发展需要,审慎稳妥地提出选人用人工作计划,确保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初步建议人选得到充分酝酿。严把考察考核关,实行干部档案“凡提必查”、党风廉政意见“凡提必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带病提拔。严把程序步骤关,按照管理权限,严格落实组织程序,不搞特殊例外,防止随意变通、程序空转。

加大选拔任用监督力度。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现中层及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全覆盖。认真开展“一报告两u议”工作,科学分析评议结果。开展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等工作,严格任前公示、任前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建立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分工调整和干部提拔报备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干部请假及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手续,领导干部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以规范的制度强化组织监督效力。

三、严明党的纪律,作风建设常抓不懈

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系列重要讲话,分层级举办专题讨论会,各级党组织成员带头交流学习体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尊崇、严肃党纪,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举办、《准则》、《条例》网络大学在线考试,参考率达到100%,树立起以《准则》为标尺,以《条例》为戒尺的工作规范,真正把纪律规矩立起来。部署开展全员“学制度 明纪律 守规矩”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干部员工坚持按规定履职、按程序办事,使决策问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成为日常工作的基本遵循。

第8篇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市纪委监委部署开展民生领域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围绕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要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近期,x省x市纪检监察学会课题组围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调研。

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情况

从实践情况看,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全面加强,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保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实。坚持党委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施工图”

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监督格局。把深化纪检监察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设,推进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有效扩充案件审查调查、执纪监督、案件审理等部门力量,执纪执法一线力量进一步充实加强。出台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事业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综合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察体系。

主责主业更加聚焦。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第一职责,坚守政治监督根本定位,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注重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尤其是紧跟党中央有关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落实“六保”任务,聚焦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达产、打好三大攻坚战、基本民生保障,强化监督合力,整体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切实提高综合监督效能。

制度机制持续完善。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为牵引,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制定执纪执法工作中向党委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出台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

作指引、中止被留置党员权利工作规范、外查工作程序和纪律,完善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等制度,提升执纪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开展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调研,探索建立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体系,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报备制度,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确保纪法深度融合,推动纪法双施双守。

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标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还需要在双重领导体制机制、工作协调衔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断加强完善。

落实双重领导机制方面。个别地方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不够及时。在落实派驻机构“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方面,部分基层同志反映日常履职考核的标准不统一、与基层实际有差距,考核“指挥棒”作用未充分发挥。

工作协调衔接方面。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还不到位,没有最大限度实现“四项监督”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监督效果。审查调查工作中,刑事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对接等事项的配套规定有待细化,需进一步健全完

善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衔接机制,实现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法法衔接顺畅高效。

履行监督首责方面。对于监察法中未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程序、操作规程、实施方式等,需要不断探索、规范、细化、完善,从而构建起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履责到位、追责有力的监察责任落实体系。此外,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特别是向各类开发区延伸需要进一步完善,往哪里派、怎么派、派出机构怎么管理等需要试点探索。

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随着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监督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定位认识不深不准,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有的“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有的考虑纪法效果多,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少,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的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意识有待强化。

持续释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综合效应

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领导机制。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可行的考察机制和评价标准,为下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等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提供可靠保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准确界定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厘清与其他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边工作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原则,查遗补漏、固强补弱。打通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法法衔接各个环节,在案件移送、程序对接、个案沟通等方面完善制度规则、规范工作流程,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有序推进市属国

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制度配套。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监督手段的应用,实现对监督执纪执法主要环节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反馈机制。

强化精准思维,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学好用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必修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把握政务处分适用规则,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同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监察监督有效覆盖。

强化部门协调,持续深化机构改革。进一步明晰相关监督主体的职责,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强化对监督检查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测评估、通报曝光、分析研判;监督检查部门除负责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被监督单位、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派驻机构与监督检查室建立信息共享、共同

第9篇

今年以来,在省党委、省纪委、监委和驻省国资委纪检组的正确领导下,本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X届省纪委X次全会、省直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工作导向,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战略部署在集团落细落实。下面,我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情况和成绩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集团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纪检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职工群众参与”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明确党委对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作为党委书记,本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集团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本人多次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并与集团班子成员、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

(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通过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等党内法规及制度规定,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关键部门负责人的规矩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三)支持纪委做好“三转”工作

集团党委切实加强对集团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本人主动听取工作汇报,着力解决重大问题,推进纪委按省党委和上级纪委要求完成“三转”工作。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在集团成立了纪检监察中心,在X个市级分公司设立纪委。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集团纪委落实人员编制X人,并从外单位引进专业纪检监察人才X人。市级分公司的纪委书记,也全部配备到位。明确纪检干部聚焦主责主业,不再承担其他工作,保障纪检干部有足够时间、充足精力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四)坚持纪挺法前

在问题线索的处置上,本人经常与纪委书记交换意见,坚决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绝不护短,同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求班子成员、各级党组织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2018年,集团纪委共立案调查X件,结案X件,给予党政纪处分X人。

(五)认真抓好巡视整改落实

集团党委高度重视省党委巡视反馈意见,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主动认领责任,扎实推进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党委巡视领导小组汇报了整改落实情况,按照要求在党内并向社会公开通报了巡视整改情况。截至目前,X项必须整改内容得到全面有效推进,X项具体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X项,尚有X项正在抓紧整改落实。为进一步巩固巡视整改成果,集团重新制定和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X项,确保了集团管理体系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大多局限于学习文件、学习党纪党规,现场警示教育开展得比较少。

二是个别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还不够到位。三是案件查办效率还有待提高。四是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集团纪检监察中心刚组建不久,市级分公司纪委也刚刚成立,人员还没有完全到位,新到位的人员业务也还不够熟悉,需要一个培训教育的过程。

二是个别领导干部对抓党风廉政建设还不够重视,“一岗双责”的意识树得不牢,认为这是纪委书记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三是集团升格后,原有管理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许多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和更新,但制度的修订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

三、下一步整改方向和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抓紧抓实抓好。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

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人员,加大两级纪委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形成人人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人人参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态势。

(四)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进一步把落实“两个责任”制度化,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党务司务公开制度、廉政承诺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厉行节约制度、集团采购和招投标制度等,用制度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作风建设,引导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牢固筑起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强防线,强化政策观念和是非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坚持依靠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及制度办事。进一步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拓宽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将廉洁文化融入企业文化中,使监督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六)进一步强化巡察监督

成立集团巡察办公室,按照一届内巡察全覆盖的要求,扎实做好对分公司、子集团的巡察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10篇

一、基本情况

市委2016年4月10日批准成立庆阳市城乡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张聪、副书记孙耀宗、委员张占宏、罗文凯,公司党总支部下设1个党支部,3个党小组,党支部书记张占宏,委员许东、石璇子,党员14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54名。

二、经验做法

多年来,庆阳城投集团党总支部积极以创先争优为切入点,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根本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坚强,党务工作者队伍过硬的优势,使企业党建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跨越赶超、转型升级的发展势头得到有力提升。

(一)抓党建,履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再上新台阶

1、集团公司党总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违反“八项规定”和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正风肃纪行动,集中实施了五个专项整治。一是强化组织观念,坚决整治组织观念淡薄、政治意识不强和纪律松弛等问题。组织职工开展了“教育实践活动知识竞赛”,组织机关全体职工和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到南梁重温入党誓词,进行“进京赶考”和牢记“两个务必”警示教育。二是强化组织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落实,坚决整治庸懒散拖、不负责任、拖诿扯皮、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三是不间断的清查婚丧嫁娶借机敛财,接受红包、礼金、会员卡,到私人会所、农家乐、“内部食堂”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等“三公”经费使用不规范问题。四是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反腐倡廉工作有了新突破。五是坚决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等问题,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对集团公司2016年以来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了排查,没发现违规操作等行为。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纪检监察和纪检干部的队伍建设。一是树立主体责任意识。集团公司党总支部从总体要求、作风建设、惩治腐败、加强领导等方面,谋划了2019年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任务。一方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动向上一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个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另一方面在每年一度的子公司领导班子考核中,要求基层党组织必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进行专题报告。二是细化落实任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整个班子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形成合力。党总支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总经理坚持把经营管理中的廉政建设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对企业廉政风险防控以及资金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等工作,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三是强化监督责任。集团纪检监察室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始终从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纪律监督、深化作风督查、强化警示教育等方面,全面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营造了不想、不能、不敢违纪的氛围。四是建立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规范举报、检查、执纪工作程序,确保纪检干部队伍优良的工作作风。

3、不断深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做到提醒在前、约束在前、建章立制在前,防范廉政风险。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预防腐败行为上下功夫。明确了集团董事会是集团的决策主体,严格划分了决策主体的职责范围,完善了决策机制,规避了决策风险。

(二)、抓学习,树典型,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1、领导支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十分重视党建工作,不仅利用各种场合讲党建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营造氛围,而且还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肯定党务工作者取得的成绩。

2、学习交流。集团公司党组织坚持党建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党建工作,党总支副书记、党建办室主任在会上交流工作,对标先进学习经验。同时,还不定期召开组织、宣传、纪检等会议。

第11篇

【关键词】烟草行业;经济责任;审计框架

经济责任是指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行业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县级局、物流配送中心等非法人独立核算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期间,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为依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期间的起止点一般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发文之日的前月末来确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审计通知、编制实施方案、召开进点会议、开展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意见、上报整改报告、建立项目档案。

1.制定工作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本着“凡提必审,凡离必审,任期内轮审”的原则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制订,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拟订审计对象名单以及审计要求,交审计部门制订工作计划。如因年中临时人事调整导致审计计划调整的,由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进行调整。

2.下达审计通知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应在实施现场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责任人。因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编制实施方案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通知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4.召开进点会议

审计组进点时,由被审计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由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

5.开展现场审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监盘、重新计算、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6.编制审计底稿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主审、组长复核。

7.出具审计报告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绩效分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审计评价等六个部分。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书面意见,均视为无意见。

8.下发审计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审定工作并拟订审计意见书,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给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责任人。

9.上报整改报告

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审计意见书的要求,对照审计报告和底稿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10.建立项目档案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所有审计资料整理归档。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按“项目立卷、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归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项目,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报告的归属权。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要以审计数据为基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责权限和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与审计事项不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三、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成果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除向下达审计指令的管理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外,还要抄报上一级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并抄送本单位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报告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责任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纳入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审计部门要对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需在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天内,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传达。

2.各单位要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执行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彻底,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纪检、人事部门要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以及领导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问责。

参考文献:

[1] 刘英来.经济责任审计研讨会综述[J]. 审计研究,2006(06)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方法。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指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二)对本单位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国家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规定以及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收入等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审计;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接受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告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和行业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六)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典型的建议,组织交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九条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和完善有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纠正监察对象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制度、落实措施。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建立国家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并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和任职培训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或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工作计划,并保证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换等制度。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务信息都应当公开。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社会、经济等重大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改造等职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警务、检务、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并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谋取利益。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的授权或委托从事相关活动,实行公共事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利用上述企事业单位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以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建立监督制约与检查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廉政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审判、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问题,应当书面提出纠正问题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抄送其上级或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还应当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收到审判、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其上级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检查、通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有权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处分建议的机关反馈。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意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受理控告和举报的单位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控告人、举报人。

受理控告和举报的单位应当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三)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而不举报的;

(五)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妨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