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8 09:04: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上市审计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审计报告;时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
一、引言
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相关本公司的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后120天内披露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要求公司债券或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年报。
二、文献综述
有关信息延迟的因素,国内外的学者结论主要集中在公司特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特征两个方面。在公司特征方面,公司规模以及经营业绩是被关注的重要因素。Gilvoly和Palmon(1982)、李维安等(2005)认为,公司规模与信息延迟成正相关,也就是公司倾向于及时披露好消息,推迟披露坏消息。而Bamber等(1993)认为公司规模与信息延迟成负相关。Gilvoly和Palmon(1982)研究发现,业绩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较早公布财务报告,信息延迟时滞也越短;国内学者陈汉文等(2004)、巫升柱等(2006)也验证了盈利的公司相比亏损的公司会更加及时地披露其公司的财务年报。李维安等(2005)认为经营业绩越好的上市公司披露年报时滞越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特征评价主要采用的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以及审计意见类型。在事务所规模与信息延迟关系上有三种不同意见,Francis和Wilson(1988)研究发现事务所规模与信息延迟成正相关,Leventis(2005)则认为事务所规模与信息延迟负相关,李维安等(2005)则认为事务所的规模与信息延迟无显著的影响。Eliott(1982)指出,审计意见类型与信息延迟具有显著关联。Bam鄄ber等(1993)认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单位往往会出现较长的信息延迟,并且越不利于被审公司,信息延迟越长。李维安等(2005)、巫升柱等(2006)的研究均得到了上述相同的结论。对于公司主动进行审计师更换的动因,有一些代表性的意见。如若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很可能触怒公司管理高层,促使他们终止现任审计师的合同,寻找更容易和自己意见达成一致的审计师。Chow和Rice(1982)发现收到“非标准”意见的公司在随后的会计年度将可能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财政上的困难使得公司的审计需求有所改变,Schwartz和Menon(1985)认为财政困难的公司更倾向更换审计师。伍利娜等(2006)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角度发现较晚更换事务所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性显著较差。Schwartz和Soo(1996)的研究指出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开会进行商讨后并向广大投资者公布此消息。审计师变更的时机能够提供洞察审计师更换的原因以及审计师更换的后果。尽管较晚更换审计师会带来审计滞后和盈余公告滞后的影响,但更换审计师比率最高的时间还是在第四季度。因为审计师更换可能导致增长(缩短)报告公布时间,所以对投资者来说及时经审计的金融信息存在潜在损失(收益)。这些发现影响审计师与潜在的新客户谈判和资源的适当分配达成新的协议。他们也关心在会计年度晚期进行审计师更换的管理者,因为这些变化通常涉及收到保留意见的风险更高的公司,并有较长的报告延误。
(二)研究假设
公司规模是影响年报披露的一个重要因素,规模越大的上市公司相应的其他业务也就越多,审计过程也就越繁琐,必将导致审计活动增加,延长审计报告时滞。而Dyer和McHugh(1975)认为为大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增加人手,这样会减少审计所花费时间。由此可见,公司规模和审计时滞有相关性,但是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并未获得一致的结论,固然提出第一个假设:H1:公司规模对审计报告时滞有显著影响。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传递始终是由信息量有优势的一方向劣势一方传递着,并且该信息一定是独一无二的,且为劣势方所需要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往往愿意及时主动公布好的消息,而对坏消息却是“支支吾吾”。公司业绩好的企业为了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更愿意主动传递好的消息。国内外的学者研究结论大致相同,业绩好的公司,越倾向较早公布财务报告。由此,提出第二个假设:H2:业绩越好的公司审计报告时滞越短。上市公司做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一般都是由于购买审计意见失败,或者由于发展需要从而更换更高质量的事务所,或者审计费用过高使得上市公司被迫做出更换。不管公司是出于上述何种原因,那么新签约的事务所熟悉程度没有前面的好,但是公司出现了更换事务所的行为,将会成为我国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并且新签约的事务所为了保证自己的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一定会加大控制力度以及实质性测试,这将会使得审计成本增加,这个审计成本包括时间以及经济。故而,提出一个新的假设:H3: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会延长其审计报告时滞。由于审计意见会影响投资人对公司基本情况的判断,被出具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延缓和分散公司财务报告对公司股票的影响,往往会选择推迟公布此消息。相反,被签发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向市场释放这样一个利好消息则更愿意早披露年报。H4: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会延长审计报告时滞。
三、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
本文以2014年、2015年两年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分析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数据筛选遵循以下原则:剔除证券金融类公司;剔除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剔除信息披露不详的公司。最终得到2014、2015两年共1689个样本。
(二)变量定义
1、因变量选取。本文研究的因变量是审计报告时滞(Auditors’ReportingLag,ARL),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会计期间结束日到报告披露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代表会计师执行审计合约的审计效率,也反映了财务报表的及时性。变量界定:ARL,审计报告披露日和年度财务年度截止日(12月31日)之间的时间。
2、自变量选取
(1)公司规模。公司规模的大小决定着这家企业审计工作量的大小,大公司会因为规模大从而审计工作量大。但是也有可能因为拥有良好的内控从而减少审计的工作量。不过在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整个过程中,大的公司往往比小公司承担着更大的由外部投资者带来的压力。由此发现,因为公司规模的不同,公司披露时机存在着一定的变化差异。变量界定: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SIZE),SIZE=ln(公司当年度总资产)。
(2)经营业绩。公司的盈利状况一直是外部投资者判断该企业当年经营活动状况“好”“坏”的重要指示灯。因为人们都是喜欢报喜不报忧,类似推论,管理者会倾向于更早报告好的业绩,而推迟报告差的业绩。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存在,及时报告业绩,会使得投资者对于该公司的疑虑降低,相信公司的发展是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由于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影响公司盈力能力指标这使得进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管理层如果对于所采取的会计政策有分歧,会导致双方花费较多的时间进行沟通和谈判。变量界定:经营业绩(LOSS),公司亏损为“1”,公司盈利为“0”。
(3)审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变换(AuditorFirmChange,AFC),在一个会计年度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变量界定:审计更换(AFC),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有更换为“1”,其他为“0”。
(4)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有四种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是审计师对于其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综合评价,不仅可以反映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这方面的问题,还可以揭示被审企业是否存在着幕后交易事项等行为。所以,审计意见的准确性确定了该份审计报告质量的好坏。本文对于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视为“标准”意见,其余则定义为“非标”意见。变量界定:审计意见(QUA),“非标”意见为1,“标准”意见为0。
(5)事务所规模。本文对数据样本上市公司的事务所规模进行控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来进行比较划分。变量界定:事务所规模(AUD),国际四大为“1”,非四大为“0”。
(6)更换时机。审计时更换的时间如果是在本财务年度结束后更换,那么很可能由于是本公司经营时对于自身经营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前任审计师和重大的会计政策产生意见分歧,而后任审计师有效审计时间并不长,审计时间不充分。变量界定:更换时机(TAC),在本年度期中报告日后更换的公司为1,否则为0。
(7)是否ST。我国为了规范上市企业的金融运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在1998年对财务状况或者其他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特别的处理(简写“ST”)。ST股是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的状况出现异常,对于其进行特别处理。ST股代表着这个股票的不稳定性,面临着退市。变量界定:是否被ST(ST),被标为ST股的为“1”,反之为“0”。
(8)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监督管理层的各项决策。独立董事的存在可以使得董事会对于股东更加尽职尽责,从而提高了审计效率,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变量界定:独立董事(IND),本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
(9)资产负债率。一般使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及偿债能力,那么按照信息传递理论,“尽早公布好消息,较晚披露坏消息”,那些负债率高的公司将会产生较长的时滞现象。变量界定:资产负债率(LEV),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四、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以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经过筛选后,去掉缺少相关数据的公司以及证券金融类公司后,共有1689个样本。审计报告时滞时间平均为87天,其中最大值为119天,最小值为14天,公司更换会计事务所总共110家,占整个样本的6.51%。共有690家公司在4月公布审计报告,占整个样本的40.85%。公司规模平均值在22,最小值为15.42,最大值为28.14。两年间,各会计师事务所总共开具36次保留意见,占整个样本的2.1%,共有140家公司使用“四大”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占整个样本的8.3%,而且2015年较2014年有所上升,可以理解为“四大”在审计服务方面相对于国内的会计事务所有审计质量、投资者信服度上的明显优势。有174家公司年度有亏损,占整个样本的10.3%。共有161家公司被标为ST股,占整个样本的9.5%。有73家公司在当年中期报告公布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占整个更换样本的66%,即2/3的企业会在下半年或者本年度资产负债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之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共有19家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共67家公司使用“四大”事务所作为本年度企业审计事务所,共79家ST公司,共117家公司亏损,共有61家公司更换其会计事务所,其中有44家更换是在本年期中报告后,里面11家是ST公司。对2014年的可观察数据分析,公布时间的平均值为资产负债表日后87.28天。2015年共有17家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共73家公司使用“四大”事务所作为本年度企业审计事务所,共82家ST公司,共57家公司亏损。共有49家公司更换其会计事务所,其中有29家更换是在本年度期中报告后,里面有11家是ST公司。对2015年的可观察数据分析,公布时间的平均值为资产负债表日后85.647天。
(二)实证研究及分析
H1假设成立。公司规模成正相关并且显著,意味着公司规模越大,公司结构越繁杂,那么将会显著延长审计报告时滞。H2假设成立。经营业绩成正相关并且显著,信号传递理论中,优先获得信息的一方,有自主意识,可选择是否提前或者推迟公布,并且资产负债率也成正相关,这也就说明公司的偿债率好的话,会及时披露报表。H3假设成立。审计更换与审计报告时滞成负相关,这显示,在会计事务所更换后,审计时滞将会随之增加。也就说明,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会使得本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布时间增加,即上市公司更换审计事务所后会延长其审计报告时滞。H4假设成立。审计意见也呈成显著正相关,即当出具了保留意见时,会导致审计时滞延长。事务所规模和报告时滞显著正相关。事务所规模和报告时滞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使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本公司的审计工作,会使得时间迟滞延长。是否ST数据正相关,并不显著,则说明这个并不能够解释有关审计时滞的相关事项。对于更换时机和报告时滞正相关,并且有显著性,意味着,在中期财务报告公布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较晚的公布其审计报表。这个和参考的Schwartz和Soo的研究结果,第三季度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延长本公司审计报告迟滞的结论一致。独立董事所占比率和审计报告时滞成反比,也就意味着独立董事的增加会减少时滞,若独立董事能保持独立性,则对于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有着很大的帮助。
五、研究结论及启示
(一)研究结论
资本市场里,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依旧是广大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当然对于外部投资者而言,了解准确的公司业绩信息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以,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的财务信息是传递该企业重要信息的来源。因此,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能力以及披露信息的意愿至关重要。信息价值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及时性和准确性。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进行的独立审计程序为报告的准确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然而及时性,由于年报披露时间依旧存在着较大的弹性———至第二年4月30日,总共120天的时间,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更接地气的规划以及落实。本文以沪市主板2014—2015年间披露的1689份企业审计报表、财务年度报表为样本,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其一,被审计公司的规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小对时滞有正向相关的影响,影响不大,在我国进行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年收入、综合排名都在前列,但具体所占据的数量比例并不大。其二,公司业绩对于审计意见也有影响,审计单位在审查有亏损的公司时,会更加谨慎。公司存在着“好消息”就会倾向及时或者更加提前公布财务报告,相反,当公司有坏消息时,则倾向于推迟披露。当年度盈利的企业会比当年度亏损的企业更加及时地公布审计报告。当然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意见的企业也会比“非标”意见的企业公布得更加及时。其三,当年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比不更换的企业较晚披露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告,企业仓促更换审计师会导致审计时滞延长。其四,企业内部审计能够影响外部审计的效率、质量。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会使得审计报告时滞减少。
(二)启示
资本市场里,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不仅仅只是表面公告上寥寥几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行为,更是关注这样行为所带来的最终结果,即对于当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虽然我国出台了预约披露制度这样的强制性政策,但是弹性很大———120天的期限时间,这与欧美发达国家所规定的时间有较大的差距,依旧很多公司集中在4月公布自己报告,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刻意推迟本公司年报的公布。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缩短法定年报披露时限,这样可以促进公司的及时上报。增加基础信息的报告次数,以及减少年报的信息含量,因为年报信息丰富,这样也就客观造成了时滞的产生,如果可以将季报改成月报,则会一定程度上减少年报所耗费的时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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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内外接连不断地发生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合谋造假的财务欺诈事件,我国和其他世界各国会计、审计理论界从各个方面对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中的一个理性经济人,其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包括合谋造假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利益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合谋造假行为的深层原因,以期为制定防范和治理这一行为的措施提供理论基础。
我国企业按其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鉴于上市公司是我国最主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其对我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的影响最大,所以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为上市公司审计产品市场上的审计合谋行为。因此,下文所说的审计产品均指上市公司审计产品,会计师事务所均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审计产品(即审计报告)的特性
1.审计产品具有同质性。市场上的消费品和生产要素产品生产厂商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区别于其它厂商,往往会在产品外观、产品功能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创新,从而造成各个厂商生产的产品之间具有差异性。然而,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却不同,它们具有法定的标准格式,不论被审计企业的大小,也不论会计师事务所的著名与否,只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属与同种审计意见类型,其都具有相同的格式和措辞,具有明显的同质性。
2.审计产品的质量具有内隐性。市场上的消费品和生产要素产品生产厂商在原材料、人工、研发等方面的高投入和创新,最终会以产品的高质量、优美外观、多功能和新颖等方面表现出来。然而,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却不同,无论参与项目审计的成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多高,花费的时间和成本有多高,收集的审计证据有多充分、适当,作为审计产品的审计报告本身无法表现出会计师事务所的高投入和审计产品的高质量。
3.审计产品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市场上的商品大都是在消费者的需求下由厂商自发生产制造的。而对于审计产品而言则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形下、应该向谁提供审计报告,什么样的企业必须提供审计报告等一系列规定表明审计产品具有很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4.审计产品的购买者和预期使用者的不一致性。市场上的商品购买者基本上同时也是商品的拥有者和预期使用者,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求。然而,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却不同,由于作为审计产品的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很多并且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所以不可能由预期使用者来为审计业务支付审计费用(即购买审计产品),而只能由被审计企业(上市公司)支付审计费,这样就必然会造成审计产品的购买者(上市公司)与预期使用者(例如股东、债权人、监管机构、潜在投资人、证券分析师、社会公众等)不一致。
5.审计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市场上的商品大都是一种“私人物品”,这些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用性的特点,也就是,只有对商品支付价格的人才能够使用该商品,并且,如果某人已经使用了某个商品,则其他人就不能再同时使用该商品。然而,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却是一种公共物品,它不具有排他性和竞用性的特点,也就是,无法排除一些预期使用者“不支付便使用”,并且,增加一个预期使用者使用审计报告不会影响原有预期使用者对审计报告的使用。
6.审计产品质量的不易检验性。市场上销售的各种商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将会由于质量低劣原因而提前报废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等,从而使消费者以后不再购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而审计产品却不同,除非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而被吊销经营审计业务许可证或者被终止,否则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将一直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合格产品,在此之前并无法从审计产品(审计报告)本身提前发现该审计产品的质量问题。
三、审计产品供求关系对审计合谋造假的影响分析
(一)审计产品的供给方分析
审计产品的供给方是会计师事务所。经济学家指出:在长期,一个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终将被市场竞争所淘汰。所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一员,与其他产品生产厂商一样,也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其竞争生存的基本准则。然而,会计师事务所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必须向其客户(指审计报告的购买者,而非预期使用者)提供满足其客户需求的优质服务。
(二)审计产品的需求方分析
审计产品的需求方为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责任方(即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是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之一,但责任方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预期使用者还包括股东、债权人、监管机构、潜在投资人、证券分析师、社会公众等。可见,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很多,且不易识别。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预期使用者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上市公司的债权人、监管机构、潜在投资人、证券分析师、社会公众等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希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即要求审计报告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然而,责任方(即上市公司管理层)和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这两类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可能会因企业的不同情况而对审计报告的质量有不同的要求。当作为审计客户的上市公司是一个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优良、成长性高的知名上市公司时,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为了向其委托人(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和其他会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表明其已履行了职责,并取得了良好经营和管理效果,这时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就希望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规模大、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增加其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相类似地,该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为了增加上市公司的债权人、监管机构、潜在投资人、证券分析师、社会公众等会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对公司已取得的真实良好经营业绩的可信度,从而增加潜在投资者对该公司股票的需求,最终增加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这些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也会希望聘请一个规模大、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鉴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规模大、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些上市公司客户群中就会很有竞争优势和市场。
现考虑与之相反的另一种情况,当作为审计客户的上市公司是一个财务状况不好、经营业绩差(甚至亏损)、成长性低的上市公司时,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为了向其委托人(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和其他会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掩盖其没有履行好职责和取得的差的经营和管理效果,这时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就会希望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规模和知名度都很一般的并且能够为其虚假财务报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同理,这类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为了向债权人、监管机构、潜在投资人、证券分析师、社会公众等会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掩盖公司很差的经营业绩,以增加潜在投资者对该公司股票的需求,并在适当时机将股票以高价卖出,以达到获利和转移风险的目的,这时这些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也会希望聘请一个规模和知名度都很一般的并且能够为其虚假财务报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鉴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规模和知名度都很一般并且愿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这类上市公司客户群中就会有市场。
那么为什么像原“五大”之一的安达信这么大、知名度如此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会发生与安然、世通等世界知名大公司合谋造假行为呢?究其原因有多方面。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发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安然、世通等世界知名大公司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产品(审计报告)的购买者,如上文所述,根据经济学的观点,会计师事务所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必须向其客户(审计报告的购买者,而非预期使用者)提供满足其客户需求的“优质”服务。这时,当客户(审计报告的购买者)基于自身利益的某种考虑,需要粉饰公司的财务状况、虚增公司的经营业绩时,它们就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符合其需要的审计产品,即为其虚假财务报告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以“使客户满意为宗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害怕失去客户这一上帝的担忧下,并在权衡各种利弊与得失后,就很可能会作出合谋造假的决定。这时,会计师事务所早已不顾审计报告的其他预期使用者(债权人、监管机构、潜在投资人、证券分析师、社会公众等)对审计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因为,潜在投资人、社会公众等这些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不是审计产品(审计报告)的购买者,他们不能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和收入。
四、审计产品市场的竞争状况对审计合谋造假的影响分析
根据经济学中关于各种竞争市场类型的划分条件,审计产品市场具有以下特:1.在审计产品市场中存在大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产品(审计报告);2.各个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差别不大,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3.单个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收费的控制程度很小;4.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或退出审计产品市场比较容易。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的审计产品市场接近于垄断竞争市场。
在垄断竞争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既可以采取价格竞争,也可以采取非价格竞争。就价格竞争而言,它虽然能使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得到好处,但从长期来看,价格竞争会导致审计产品价格(审计收费)持续下降,最终使整个审计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消失。因此,非价格竞争便成为垄断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的另一种竞争方式。
在垄断竞争市场上,由于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产品(审计报告)本身具有完全相同的格式和措辞,因此都是完全同质的。所以,垄断竞争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只能通过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例如,提供管理建议书和税收筹划等)或者满足审计客户的“特殊需求”(例如,合谋造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手段,来扩大自己审计产品的市场份额,这就是非价格竞争。当然,垄断竞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非价格竞争,仍然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述非价格竞争所增加的总收益大于由此花费的总成本或者由此承担的合谋造假风险时,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进行这种非价格竞争,由此就产生了审计合谋造假行为。
五、审计产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对审计合谋的影响分析
在审计产品市场中,审计产品提供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其必然在有关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是否真实、财务报告是否虚假等信息占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而除管理层以外的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其他预期使用者作为“外部人”却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又由于审计产品提供者(会计师事务所)和除管理层以外的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其他预期使用者双方各自的利益和目标不同,审计产品的提供者(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完全按照除管理层以外的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其他预期使用者的意图和要求提供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可见,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审计合谋造假发生的直接动因。而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审计产品提供者(会计师事务所)有机会进行危害除管理层以外的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其他预期使用者的利益而增加自已利益的行为,即审计合谋造假行为。因此,审计产品提供者与除管理层以外的审计产品其他预期使用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劣质审计产品(虚假审计报告)驱逐优质审计产品,最终造成审计合谋造假行为的普遍存在。
六、结论
【摘要】2011 年以来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的数量逐年递增,与此同时,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报告所占比例也有所上升。本文选取了201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为非标准意见的代表企业华锐风电,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意见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代表企业上海家化进行案例分析。对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
一、引言
2007 年,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公开了第5 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准则规定了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以及内部控制的方法,准则还表示要尽量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之前找出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2008 年,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等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要求在深市和沪市上市的公司应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且公开披露企业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进行审计业务时,需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活动。2014 年,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构成要素,需要披露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被出具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数量自2011 年以来逐年递减,且所占百分比也在逐年降低,然而被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的上市公司数量自2011 年以来却逐年增加,且所占百分比也逐年增加。本文选取了201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为非标准意见的代表企业华锐风电,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意见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代表企业上海家化进行案例分析,旨在探究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披露现状分析
(一)2011—2013 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汇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数据,截止2014 年4月30 日,共有40 家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来自深市与沪市的2 534 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这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包含有2 450 份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57 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2 份保留意见,以及5 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见表(1)。
与此同时,截至2014 年4 月30 日,共有40 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来自深市与沪市的1 141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 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这一千多份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有1 096 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35 份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9 份否定意见,以及1 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见表(2)。
(二)2011—2013 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汇总
(三)2011—2013 年被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汇总
同时被出具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2011 年没有,2012年只有6 家,在2013 年却达到了21 家。
(四)非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增加原因分析
(1)内部控制缺陷造成影响逐渐增大。近年来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细则不断颁布出来,从框架结构到具体内容不断细化。尤其是在2014 年最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构成要素,说明了需披露的内容及要求,并且还提供了可供注册会计师参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模板。因此,内部控制评价向着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2)审计意见的客观性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专业性越来越高,经验越来越丰富,同时职业道德也有所提高,敢于披露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
(3)企业内部控制重视程度提高。认识到内部控制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接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并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计划和方案。
三、内部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表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风电为主的新能源企业,主要进行不同风电机组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华锐风电公司在2013 年度被同时出具了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化妆品行业中第一家上市企业,产品覆盖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等,拥有国际水准研发以及广大的消费市场。上海家化2013 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却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案例分析
1. 华锐风电
(1)华锐风电公司未能对实物资产实行有效控制,在对2013 年年末的存货进行了全面清查后,发现了账实不符的情况,实物相比较账面金额,存在126 853.54 万元的短缺。由于公司对于存货盘点结果尚未核对完成,因此,在尚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从而对于盘点结果以及由此所影响的存货、资产减值损失、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无法确认。并且在对应付账款进行函证时,发现了较多往来不符的情形,在该情形下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华锐风电公司2013 年年末在其母公司财务报表上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32 924.13 万元。但在此之前华锐风电已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其中母公司在 2012 年与2013 年分别取得利润总额为-71 011.26万元和-331 244.50 万元。因对华锐风电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不确定,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确定这一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恰当。
(3)华锐风电公司于2013 年 5 月、 以及2014年 1 月分别收到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两封《立案调查通知书》,证监会决定开始对华锐风电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到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仍未结束,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调查结论可能对华锐风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 上海家化
(1)由于上海家化并没有披露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且于2013 年11 月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上海家化在2009 年至2013 年与沪江日化发生的关联交易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认为,上海家化对关联交易未能进行有效控制,并且由于关联方交易的未能及时识别会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关联方有关的数据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导致内部控制设计的失效。虽然上海家化在2013 年12 月表示对上述缺陷已进行了整改,但因为运行时间不长,因此不能认定整改有效。
(2)注册会计师认为上海家化在2013 年以前及之后与代加工厂发生的委托加工交易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不一致,由此认定部分上海家化子公司并未建立销售返利以及运输费等有关的内部控制。这一缺陷会导致财务报表中涉及销售费用和运输费用等相关交易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截止性产生偏差,因此认定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失效。
(3)注册会计师发现在2013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表中,财务人员将本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费用计入了应付账款科目,影响到财务报表多个会计科目的准确性,因此认为上海家化的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造成会计处理的差错。注册会计师说明在2013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因此,否定的内控审计意见并未对上海家化2013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产生影响。然而在华锐风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看出,由于对存货等实物资产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一、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重大缺陷都是属于财务报表层次产生的。因此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关系紧密,内部控制财务报表层次的缺陷会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产生重大影响。
四、结论
华锐风电公司与上海家化公司2013 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被出具了否定的意见,华锐风电被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保留意见,上海家化被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却是标准无保留意见。本文分析,只有当内部控制出现财务报表层次缺陷时,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从而引发财务报表审计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出现。在关注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时,应注意报告中所涉及的缺陷是否为财务报表层次的缺陷,如果是则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影响大;如果否则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影响较小。另外,即使企业当年被出具了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并且内部控制缺陷为非财务报表层次,但由于其所具有的滞后性,仍然有可能会影响到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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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交叉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9007606
一、引言
根据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要披露其2011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我国从沪深两市各自颁布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到沪深两市统一了内部控制披露规定;从境内外上市公司率先披露内部控制,到沪深主板上市公司全部披露内部控制;从企业自我评价内部控制,到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出具审计报告。这一系列变化实现了分步骤、双维度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和境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分别在我国内地和我国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交叉上市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分别在我国A股和B股市场上市、在我国和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因此交叉上市公司口径更大些,包含了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受到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监管,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的更严格些。以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为试点披露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既可以使内部控制建设方面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也可以通过树立先进的内部控制榜样,带动国内全部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地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因此这批内部控制“双报告”不仅是我国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新成果,而且也是对我国颁布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和企业对其应用情况的实践检验。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文献综述
舞弊案件成了制度演变的导火索[1]。内部控制研究主要以美国SOX法案的颁布为分水岭,而且特别在SOX法案颁布之后,国外学者[2]-[5]对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披露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特别是关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研究的文章较多。
国内学者对内部控制披露的最新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行为及其影响,大多数研究所选取的数据均为2010年之前的数据。方红星和孙翯[6]等研究发现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能够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合规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此类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详细程度和披露的质量与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的详细程度和严格程度是基本一致的。邱冬阳等[7]选取2006—2008年深圳中小板市场IPO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及其对应的超额收益率,研究发现IPO公司上市首日开盘价对于明确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显著的正向反应。陈宋生和郭京晶[8]等以沪市样本期间从2005—2008年,深市采用2007—2008年数据,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引致市场正面反应,累计异常超额收益为正,强制批露与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相比,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获得的超额收益率更高。张晓岚等[9]选取2007—2010年数据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的公司,经营业绩越好。张然等[10]以2007—2010年期间沪深主板上市公司数据为对象,研究发现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资本成本相对较低,且进一步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资本成本更低。
随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颁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了新的规定,即从2011年开始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要披露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目前这批双报告的披露是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的最新信息,本文利用这些最新信息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最新状况。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情况及分析
(一)样本选择
本文主要研究目的是通过分析201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掌握其在实践中的披露现状及内部控制相关指引的应用情况。因此样本选择的是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境内范围选择的是在我国内地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公司,境外范围选择的是在我国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即A+H股公司。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通过手工整理取得2011年70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样本中沪市上市公司有61家,深市上市公司有9家。样本中没有剔除ST北人、ST科龙和*ST东电,因为这些数据对本文研究对象不会造成极端影响,恰好相反可以反观这类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状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及分析
1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详略程度分析
此详略程度是指上市公司既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简要报告,又披露其详细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简报的格式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格式相近,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目标、固有限制及评价意见等;而详细报告是对简要报告的细化,需要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缺陷及认定的情况、整改情况及措施和结论。在样本中有4家上市公司只披露了其内部控制评价简要报告,而没有披露内部控制评价的详细报告。此种做法不便于报告使用者了解内部控制评价的详细过程。
2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责任分析
在评价报告中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列出了“董事会对建立和维护充分的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负责”,“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和可靠、防范重大错报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因此仅能对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这些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和责任界定仅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18家上市公司在评价报告中列出了“建立、维护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这些公司是针对全部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因而是对全部内部控制负责。以上状况导致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责任界定存在差异。18家公司中有11家是沪市上市公司,占样本中沪市公司的18%;有7家是深市上市公司,占样本中深市公司的78%。
3从内部控制五要素的评价情况分析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规定要求企业应围绕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样本中有4家公司只列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简报,没有披露具体五要素的评价情况;25家公司没有详细列出五要素的评价情况,只是概括为对五要素进行了评价;其余41家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或自身重点控制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评价说明,占样本总量的64%。详细地披露此信息有助于报告使用者了解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及各要素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4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间进度披露分析
工作进度披露就是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列示出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有14家公司如:中国铝业、*ST东电,列示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时间进度,占样本总量的20%。《评价指引》并没有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时间进度,但列示出此信息的公司能够让报告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工作流程。
5从内部控制的缺陷披露情况分析
《评价指引》要求在评价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按缺陷影响程度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70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均披露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重大缺陷;33家上市公司披露存在一般缺陷,其中16家上市公司如兖州煤矿、四川成渝等都具体列示出存在的一般缺陷,这些详细披露缺陷的公司使信息更具有透明度。
6从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情况分析
样本中有13家上市公司如兖州煤业没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有5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其中,31家上市公司没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而多以三类缺陷的定义直接列为缺陷认定标准。26家上市公司详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其中有6家最为详细地披露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量、定性认定缺陷标准,包括:海螺水泥、广船国际、ST北人、四川成渝、紫金矿业和ST科龙。
7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量缺陷认定标准分析
多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等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做为基准。其中,深高速不仅以基准乘百分比法确定重大缺陷,还设置了错报上限的具体数值;东方航空把3个以上的重要缺陷也视同为重大缺陷;宁沪高速确定重大缺陷的定量法取总资产2%或税前净利润10%的较小值;相对来说中国铝业的重大缺陷方法较为复杂,因其考虑了风险因素。
(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及分析
1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数量分析
主要集中在国际“四大”所在国内的三家所:普华永道、安永和毕马威,约占61%;国内所中天职、信永中和和中岳瑞华的业务量与德勤相当,这也反映出国内大所的审计质量的认可度在提高。国富浩华等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较少,每家事务所的业务量不超过两笔。相比之下,本土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只占总份额的31%,本土所在业务竞争力方面有待提高。三家被ST公司都选择了本土所审计,ST北人由立信审计、ST科龙由国富浩华审计、*ST东电由深圳鹏程审计。
2从审计报告的格式分析
审计报告比评价报告的格式更规范,因为《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给出了报告参考格式,而《评价指引》没有此举。但是在审计报告格式方面也存在着与参考格式不一致的情况。
毕马威华振为S上石化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审计报告标题为“根据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标题不够简单明了。
海通证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格式跟参考格式有区别,为其执行鉴证业务的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其报告标题叫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不是称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次是审计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不是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再有报告中的结构与段落用语也不同。
天职沪为中海集运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审计报告中列出了“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未注意到中海集运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就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列出此点。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注意到被审计单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像天职沪一样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一方面这样考虑有其合理性,因为报告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包括两个层面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然注册会计师责任段明确了对于这两个层面内部控制的处理不同: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要发表审计意见;对于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要进行披露。但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进行说明,会造成审计报告标题范围过大、标题不太贴切。另一方面这样的做法也有其弊端,会造成审计报告使用者对此产生误解,以为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审计意见,提供了合理保证。
毕马威华振为华电国际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在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责任段还列出了被审计单位在2011年收购了七家子公司未纳入到审计范围的原因。在样本中,除了华电国际存在将一些不重要的子公司未纳入到内部控制评价范围,还有一些公司存在这种情况。但只有该事务所在此份审计报告中列出未纳入审计范围的原因。毕马威华振的如此做法,可以使审计报告使用者对审计范围一目了然。但是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一般都属于规范式的审计报告,即审计报告的格式和措辞具有统一的标准,不允许随意加任何解释性的段落或用语。如果从审计重要性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把上述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就不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指明,因为不符合规范式审计报告的格式和用语要求;如果应该将上述情况纳入到审计范围,即使被审计单位没有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注册会计师也有责任将其纳入审计范围,而且这一责任不能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业务责任的自行界定而免责。
3从审计的独立性分析
根据《评价指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样本中只有南方航空公司2011年分别聘请了甫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和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技术支援,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由毕马威华振执行。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家均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根据网络事务所的定义,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与毕马威华振属于网络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对网络事务所独立性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而无论该实体(例如咨询公司)本身是否为会计师事务所。因此上述情况可能存在毕马威有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其它上市公司均不存在此种情形。
4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分析
只有新华制药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报告,其它公司都是无保留意见,三家ST公司也都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为新华制药执行审计业务的是国内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国内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新华制药公司于1993年由山东新华制药厂改制设立。1996年12月该公司以我国香港为上市地点,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H股股票。 1997年7月以深圳为上市地点,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A股股票。该公司2010年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信永中和也为其出具了2010年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认为该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然而2011年新华制药在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缺陷,而审计报告中认定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新华制药出具否定意见的事项在审计报告中是这样披露的:(1)新华制药下属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多头授信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医贸公司的鲁中分公司、工业销售部门和商业销售部门等三个部门分别向同一客户授信,使得授信额度过大。 (2)新华制药下属子公司医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客户授信额度不大于客户注册资本,但医贸公司在实际执行中,对部分客户超出客户注册资本授信,使得授信额度过大,同时医贸公司也存在未授信的发货情况。
同一家公司、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2010年与2011年披露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生了天壤之别。从上述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分析,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不太可能只在2011年才存在,但由于新华制药的子公司与欣祺医药发生业务往来的具体时间、业务量和业务额和应收账款的账龄等信息的取得存在困难,因此笔者不对其发表任何结论。
四、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的建议
(一)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的建议
1明确《评价指引》相关规定的披露详细程度
《评价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八项内容,包括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从上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分析,大部分样本公司都按照规定披露了相关情况,但是披露的详细度存在很大差距,如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评价:有些公司分条详细披露,而有些公司仅仅只用一句话带过;如对缺陷的认定标准的披露:有些公司从定量和定性的角度对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详细划分,而有些公司单纯列出了几个缺陷的定义或只表述为从定量定性的角度划分缺陷;从缺陷的披露:有些公司把存在的一般缺陷逐条详细披露,有些公司只概括为不存在重大缺陷仅存在一般缺陷,等等。
因此,目前内部控制评价披露情况不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的问题,而是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披露详细度的问题。但是往往一提到详细披露就会考虑到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既然《评价指引》中列出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披露的内容,指引制订方肯定是考虑到了披露的经济性和披露内容的必要性。基于我国首批强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现实披露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评价指引》中明确评价报告的披露详细程度,否则详细披露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公司就可能会“逆向选择”,最终导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同虚设,都是些冠冕堂皇的表述,失去了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作用。
2明晰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责任
从样本的披露情况分析只有18家公司对全部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大部分公司只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价,董事会的声明也只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负责。但从《评价指引》中内部控制评价的定义分析,评价对象是针对所有的内部控制。这就产生了理论与实践的评价口径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清楚地界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责任。如果《评价指引》的制订方认为应该对所有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也就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定义不变,那么就需要对上市公司明确告知,避免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范围与责任的界定出现201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两样化。如果《评价指引》的制订方认为上市公司只需要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保持与内部控制审计范围的一致性,那么就需要对《评价指引》中内部控制评价的定义和董事会的责任进行修订。
3提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专业能力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确属一件新兴披露内容,虽然首批强制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存在很多问题,但这并不能完全归为上市公司领导的不重视、钻指引的漏洞等原因,而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专业水平。从内部控制评价小组人员构成分析,大多数为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评价工作,王玉兰和简燕玲[11]根据统计结果表明沪市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涉及传统审计多,并与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少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偏低、审计手段和方法落后有关。因此要加强对企业各层特别是内部审计人员关于内部控制知识的培训。企业自身也要引进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像持有国际内部审计师证书、内部控制评价证书等人才。
4加大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监管力度
在本文小样本的数据分析中就存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认为不存在重大缺陷,而审计报告中指出了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需要思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也不能把监控工作完全交付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证监会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档案要部署检查工作。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就要被ST处理,借鉴这种做法,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证监会也可以对其进行ST处理。
(二)针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的建议
1加强本土事务所的竞争力,遵守职业道德
从上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分析,国际“四大”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究其原因无非就是“四大”的声誉高,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信度高。中注协提倡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大做强”,这不仅仅是指规模要庞大,更重要的是业务能力、业务质量要强大起来。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并不比国际大所差,提升业务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而影响其声誉的主要就是注册会计师要遵守职业道德,特别是要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敢于披露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错报、重大缺陷。国际著名的安达信事务所倒下不是因为没有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而是因为它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因此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引以为戒,牢记“做大做强”的关键是遵守职业道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次审计中为客户出具了否定意见报告,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
2规范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对外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一般都具有规范的措辞和格式,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属于对外公布目的报告,表达要规范化。对于审计报告标题、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责任、审计意见等方面都要准确表达,在审计报告中不能随意增加任何解释性段落。
对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笔者认为应该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意见段之后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这样表述:“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没有注意到某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某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
3中注协要加强检查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奖惩分明
国家审计署日前公布了对15家中央企业2010年度财务收支等审计结果,像中石油存在少计负债和少计利润、中石化加油站手续不全、工商银行存在违规发放个贷等问题。这些公司不乏有发行A+H股的上市公司,虽然表面上与2011年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没有关系,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体现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一贯性,缺陷也要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中注协要针对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对于事务所个体及审计职业界都是十分必要的。
中注协对于审计工作不符合审计准则及指引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给予相应的指导与惩罚,对于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属实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给予相应的表扬与奖励,并开展经验交流学习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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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年报披露及时性; 年报时滞; 审计报告时滞; 注册会计师变更; 内部监督
一、引言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信息作为市场信息的一部分,其质量的高低除了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的稳定、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人们区分效益良莠的企业、降低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也有重大意义。“及时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及时、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披露既是资本市场有效的基石,也是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因素。只有及时披露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才能保证信息使用者适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IASC,到美国FASB、英国ASB,再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一不将及时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会计信息披露及时与否,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及时披露会计信息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合理的决策;有助于缩短信息使用者的内部交易时间以及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等。
(二)从审计视角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上市公司编制报表,然后由注册会计师对报表进行审计,最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告,证券交易所按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年报的披露。从该程序可以看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因素主要有公司编制报表的时间,审计报告时滞和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但是“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遍推行和年报预约披露政策的实施,公司耗费在报表编制上的时间和证交所安排披露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样审计工作时间的长短就成为了影响年报披露时间的主要因素”(杨世忠、朱晓婷,2006),可见审计在影响上市公司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上的重要地位,所以,本文选择从审计视角来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素。
中外学者都曾对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素进行过研究,从国外的文献来看,公司规模、公司所处行业、审计意见、业务复杂程度等都是常被用来检验的变量;国内对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研究绝大部分是2000年以后才开始的,虽然起步比较晚,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不过对影响因素的选择并没有实质性的拓展。从已有的文献来看,专门从审计视角来进行的研究很少,或者与本文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二、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的样本从2007年度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选取,具体的样本选取如下:
(1)披露2007年年报的所有沪市A股上市公司;
(2)剔除在国泰安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中有数据缺失(本文所需要的数据有缺失)的上市公司。
经过筛选,最后得到825个公司样本。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均来自国泰安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直接使用或经过处理后使用)。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数据的取得,采用了年报会计信息披露时滞作为年报披露及时性替代变量的做法。本文的年报披露时滞计算选择日历天数,即年度结束日到年报报出日的日历天数。年报披露时滞越小说明上市公司年报会计信息披露越及时。
数据分析软件为SPSS17.0。
(二)研究假设
杨世忠、朱晓婷在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时候提到:“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遍推行和年报预约披露政策的实施,公司耗费在报表编制上的时间和证交所安排披露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样审计工作时间的长短就成为了影响年报披露时间的主要因素”,可见审计工作时间对上市公司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影响的重要性。此外,我国学者上海财经大学蒋义宏教授等人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及时性研究》一书中介绍财务报告披露及时性影响因素的时候,几乎都从审计报告时滞的角度进行了讨论,例如,在介绍公司规模对财务报告会计信息影响的时候提到“大公司拥有更强的内部控制系统,使得审计师花费更少的时间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缩短审计时滞,从而使得公司能加快年报披露”。审计报告时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审计工作时间和审计时滞,由此,得到第一个假设:
假设1:审计报告时滞越短,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滞越短,年报会计信息披露越及时;反之亦然。
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其新任注册会计师需要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更多的沟通,花更多的时间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进行了解,花更多的时间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总之,新任注册会计师面对新的被审计单位,将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这就对审计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延长审计时间,进而影响年报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这就得到第二个假设:
假设2: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其年报披露时滞较长,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较差。
上市公司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且通过履行其职责,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检查监督报告,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带来很大的便利。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监督部门比注册会计师更了解自己的公司,其监督检查结果可以为注册会计师所用,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时间。此外,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可以使公司内部控制更加完善和有效,从而使审计证据更加可靠,提高审计证据的可依赖和可利用程度,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就可以相应减少审计程序,节约审计时间,进而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及时披露创造条件。由此,提出本文的第三个假设:
假设3: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检查监督报告的上市公司,其年报披露时滞较短,年报会计信息披露较及时。
(三)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是建立三个多元回归模型来分析审计报告时滞、注册会计师变更和内部监督对上市公司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
变量设计表如表1。
模型1:LAG=a+b1SIZE+b2ROE+b3ALAG
用模型1来检验假设1;
模型2:LAG=a+b1SIZE+b2ROE+b3DIF
用模型2来检验假设2;
模型3:LAG=a+b1SIZE+b2ROE+b3INNER
用模型3来检验假设3。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样本公司年报时滞的均值将近89天,审计报告时滞的均值为86天,只相差三天,由此可见我国年报时滞与审计报告时滞的高度一致性,这也反映了我国审计报告时滞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高度制约及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从2003年开始在大约3年的时间里逐步加快出具10-K表的最后期限,从90天缩短至75天,甚至60天,而我国年报时滞的均值为89天,几乎是美国前几年10-K表出具的最后期限。由此可以看到我国在信息披露及时性问题上与美国等经济发达、市场成熟国家的巨大差距,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滞有待进一步缩短,以满足利益相关者对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
表3是年报时滞与各变量间的相关性表。从该表可以看出,年报时滞与各变量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相关。
(2)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表4、表5和表6是多元回归的结果。从表4和表5可以看出,审计报告时滞和注册会计师变更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影响年报披露时滞,且参数估计符号与预期的符号一致。多重共线性诊断结果显示,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均在1.08之下,说明各变量间不存在影响系数估计值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审计报告时滞对年报披露时滞的正向影响,说明审计报告时滞越短,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滞越短,年报会计信息披露越及时;反之亦然,这正好验证了假设1。注册会计师变更与年报披露时滞的正向关系表明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其年报披露时滞较长,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较差,这是对假设2的验证。
从表6可以看出,内部监督对年报披露时滞的影响不够显著,即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检查监督报告的上市公司,其年报披露时滞并不一定就比较短,年报会计信息披露不一定及时。这可能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及其职责的履行更多的表现在形式上,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只是像花瓶一样的摆设;其次,注册会计师因为不信任内部审计的结果或其他原因,对内部审计的成果利用很少或者有限,即是否利用了内部审计的成果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没有多大的影响,进而对年报会计信息披露不产生显著影响。
三、结果讨论
(一)结论
本文从审计角度讨论了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多元回归的结果表明:审计报告时滞与年报披露时滞呈正向关系,审计报告时滞越短,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滞越短,年报会计信息披露越及时;注册会计师变更与年报披露时滞也呈正向关系,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其年报披露时滞较长,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较差;但是,内部监督对年报披露时滞的影响不够显著,即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检查监督报告的上市公司,其年报披露时滞并不一定就比较短,年报会计信息披露不一定及时。
(二)下一步研究方向
本文在研究审计报告时滞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基础上,只选择了注册会计师变更和内部监督两个影响审计的因素来研究其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研究,研究范围不够广,也不够深入。笔者认为,进一步扩大范围,深入研究影响审计的内部控制等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是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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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动机行为选择行为实施
关于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已有很多相关的研究涉及到了此问题。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独立性;法规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各级政府的不当干预;审计定价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不到位等。这些研究从多角度,有针对性的指出了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对于有关部门对症下药,采取相关措施,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但由于这些研究的论述所占角度比较多,从多个不同的方面来论述,因此观点比较庞杂,在系统性、条理性方面有稍许欠缺。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沿着人的行为路线来分析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即从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再到最终行为实施这一路线,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述。本文力求比较系统并有条理地分析和阐述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关键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其执业诚信水平的基本措施。旨在为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提供一点参考。
一、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
CPA的审计要服务于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即CPA的审计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因此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社会公众。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实际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协商签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实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这即为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
在这种存在天然缺陷的审计模式下,由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对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上市公司即成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他要靠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获得报酬来支持其生存和发展。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充分的理由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换句话说,作为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会计师事务所会本能地产生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一个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有些注册会计师就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袒护被审单位不良会计行为,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往往会激发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追根溯源,这些情形是由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导致的。
由此可见,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
机。
二、一系列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
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从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还有一个抉择的过程。
当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有掩饰其不良会计行为的意图时,其面临两个选择,分别为:1、偏袒客户,与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计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下面我们将把CPA作为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角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阐明其如何进行抉择并最终进行其行为选择,并揭示这一抉择过程的影响因素。
(一)对第一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费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审计工作,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
CPA面临的成本或风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复核是行业协会的一项自律性监管制度。但是这种质量复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全国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数被抽查到。这就导致事务所存有侥幸心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CPA可能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可见,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察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愿意铤而走险。
2、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有《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刑法》。虽然所立的法规比较多,但是这些法规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
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证券法》也规定,因中介机构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罚款这种经济上处罚的成本,与注册会计师从被审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较高的审计收入相比,就显得比较微小了,因而难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作用。
由此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即违法成本较低,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CPA的投机冒险行为,使其敢于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
当然,随着我国在这方面民事赔偿制度的健全,未来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
3、声誉、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
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理论上来讲,CPA及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公正执业,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誉,因为对于中介组织来说,信誉对其生存及持续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就没有了立足之本。
然而,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对于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并没有形成足够的警戒和约束作用,即信誉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置自身作为一个信用行业的名誉于不顾,沦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帮凶。事实上,社会信用的恶化加剧了中国上市公司与CPA合谋的会计造假问题,也严重阻碍了经济金融的良性发展。
综上可见,若CPA做第一种选择,即CPA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其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声誉、信用等受到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这些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是比较小的。
(二)对第二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CPA做第二种选择,即CPA选择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获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职业操守,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公正、客观且有影响力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因此这种无形收益要真正转化为经济收益,还存在一些难度。此时,CPA面临的成本是:失去客户,收入减少。我国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这种失去客户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比较大的。从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许多哦事务所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综上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经济上的收益几乎没有,而其成本,却是比较大的。
(三)对两种选择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
比较两种选择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种选择即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收益和成本方面均优于第二种选择。因此,作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会做第一种选择。所以我们认为,一系列体制的约束及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
为了确保事务所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际惯例,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然而,通过分析已经暴露并接受行
政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如:大庆联谊、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并导致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执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而造成的。事务所制定适合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事实表明,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证作用。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则意味着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式重于实质。
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这样以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就得以实施了。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原因而使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受损甚至破产。
四、总结
综上所述,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监督体制落后、违法惩治力度不足、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诸多因素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消灭或削弱这些诱发因素,从而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行为。我们认为改进审计委托模式是比较困难的,比较切实有效的措施应该是:健全并完善对CPA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体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建设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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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工作的内容
内部控制,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如股东利益最大化、尽可能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等。通过内部控制,达到兴利与防弊,特别是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部审计不仅仅只是一种保证活动,更多的是一种咨询活动,并且内部审计的目标与组织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增加组织价值。
(二)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工作现状
在借鉴西方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同时,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与实践工作也取得了相应的发展。从2006年起,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我国力求在借鉴SOX法案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了《内控基本规范》,这标志着中国版的SOX法案的诞生。由于这一基本规范是原则性的,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指南性文件以使规范更具操作性,2009年,《内控基本规范》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2010年4月26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配套指引。至此,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完善,为企业评价内部控制工作、注册会计师执行内控审计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我国审计规范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制定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国内部分审计师以多种不同的执业准则为依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部分执业准则在目标定位方面已严重脱离现行实际状况,无法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出台《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这一政策虽然对审计师能够更好的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起到借鉴意义,但仍然未明确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要依据的准则和规范,只是在后附中简单的提到“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
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仅在部分方面对内部控制审计具有指导作用,而未对审计方法的选择、审计计划的审核及审计过程中的评价等方面做到明确指导,可想而知,其指导作用也就没有什么可期待的了。正因如此,使得国内多数事务所只能够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等准则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另一方面,主动将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脱离出来,这一举动打破了传统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实现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尤为注意的是在《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背景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存在着问题
1.内部审计报告中缺乏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共同构成。研究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制定内部审计报告时,过于重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忽略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2.内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大都为标准审计意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中主要具有四种参考格式:标准格式、否定意见格式、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格式以及无法表示意见格式。在样本数据中,我国上市公司均采取无保留审计意见格式,究其根本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
(三)我国当前存在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年2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008―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三、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完善内部控制审计
准则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以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高效性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需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作法,结合我国的市场特点和需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更为全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将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融合,最终将其确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状况,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为满足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需求,相关部门也可依据美国的PCAOB AS No.5,结合国内市场现状,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可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从而为完善和调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提供有力平台。
美国PCAOB AS No.5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了规定,我国相关部门可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国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在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将《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后附中的“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改为“审计师已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现阶段,对于跨国的上市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国际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PCAOB AS No.5下的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以此才能够确保公司平稳而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1.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针对其现象,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需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相关专业技能知识培训和再教育,实现注册会计师思想和能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需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会计师充分的独立性。
2.转变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树立其正确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在充分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条件下,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立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础之上开展内部审计报告制定工作,从而,全面调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大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职能。该环境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不容忽视,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完善需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加大内部审计报告披露力度,推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名称和格式的统一性。
(三)防范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措施
1.研究制定获取第三方信息的程序和规范。制定完善的《审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操作规范》须立足于下述方面:首先,应该统一第三方信息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其次是制定健全的第三方信息操作步骤和标准;再次是明确第三方信息的使用范围;最后是规范第三方信息风险控制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优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7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数据,2014年1月至4月,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450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5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份。可见,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84份,占3.31%,非标报告的数量和比例都较2012年度(89份,比例为3.57%)有所下降。
上市公司比较喜欢标准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结果,但那2,450份标准审计报告对应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就一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吗?因为从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到我国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银广夏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舞弊案大大削弱了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赖,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注册会计师却没有客观公正的指出其舞弊现象。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审计的结果偏向被审计单位也就是上市公司,对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误或舞弊处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模式是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属于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费用等问题。但由于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很多时候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产生的,审计关系的产生源于公司的委托关系。审计人、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三方组成独立三角关系。审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应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
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由公司的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虽然在上市公司审计中股东大会是委托人,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而控股股东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的管理层重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100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董事、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财务总监,只发现4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没有重合,重合率占了样本总体的96%。这样身为委托人的股东大会就不能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见,成了大股东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大股东又参与公司管理,管理层既是公司的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这样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都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审计委托模式中的稳定三角关系变为了直线关系,使审计人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最终,独立审计不独立。
(二)实际委托方缺乏审计意愿。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和潜在投资者等。为了保护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进行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成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委托人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他们很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对大股东而言,财务报表审计没有实质意义。如果不是公司法强制规定,上市公司不可能花冤枉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的财务报表。
(三)注册会计师因经济利益使独立性受损。在我国,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一些公司名义上是由股东大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实质上注册会计师的选聘仍是由董事会具体执行,股东大会只不过履行批准的程序。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管理层不仅有权决定聘请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还有权决定审计费用的多少及何时支付。这种委托模式直接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形成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被客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雇佣,从而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我国,目前审计市场是买方市场,审计市场竞争过度,市场的审计资源有限,而市场的竞争者众多,而且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执业质量、人员素质差距不大,竞争激烈。在如此严峻的市场环境下,生存问题已取代独立性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首要考虑。这样是否有客户、审计收入多少决定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生存。审计收入多少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来源,可能会出现要挟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如果前期审计费用未予结清,且金额较大,则注册会计师易受经济利益威胁而影响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得不在一些问题上做出让步,损害独立性。
二、改进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
解决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的关键就是使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真正分离,委托人正确的行使审计委托权,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不存在经济联系。对于独立的审计委托人,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另一种是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
(一)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建立审计委员会(余玉苗,2000),即在上市公司内部成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委托人,由其直接聘用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这种形式有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它的经费、独立董事的报酬实际都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内部,他们很难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独立,经常会受制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这样,我国绝大多数公司为满足上市的要求而聘请的独立董事并不“独立”、“懂事”,往往只起到“摆设”的作用。总之,建立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并不能优化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达到预期的效果,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二)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能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失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的权力,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再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上市公司管理层也就无从对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施加影响。这种思路主要有三种具体实施模式:
1、财务报表保险模式。财务报表保险模式是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报酬,保险公司根据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于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赔偿。这种模式在我国不太适用,因为如果强制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负面冲击,出现保险公司垄断,同时不能防止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也不能减少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此外我国缺乏发达的风险评估市场,不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据以确定保险费率。
2、由证监会行使审计委托权。审计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是指由证监会设立的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此模式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证监会,由他根据招标决定费用的发放。这种模式主要缺点是证监会是国家机关,有时候会为了刺激低迷的经济,或者为了宏观调控,可能会对一些审计结果有偏好,同时还会导致证监会权力膨胀,容易出现证监会官员的寻租行为。如果采用此模式,需加大监督成本和反腐成本。
3、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这种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他根据招标情况决定费用的发放,注协对由其委托的审计业务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这种模式的主要缺点是,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关系密切,例如事务所的所长或注册会计师可能是协会的会长,这样在招标时一些事务所有优势,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中注协严格来说是一个非盈利性质的协会组织,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受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容易受政府的影响。
对于由证监会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的模式,笔者还是比较赞同的,二者都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平竞争和规模化发展,并且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证监会具有权威性,易于监管和制约,注册会计师协会比较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拥有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检查权,具有实务可操作性。如果采用这些模式,要创造条件抑制其缺点,如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和加强反腐。当然,也可以将这两种模式结合起来。
优化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改善民间审计环境,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哪种模式符合我国国情,能发挥最好的作用,还需要下功夫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一鸣等.关于现行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及重构的研究[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
【关键词】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购买审计意见
一、事务所利益的博弈机制引起沟通障碍,导致审计独立性受影响
(一)事务所的博弈机制引发前后任事务所沟通无效性
事务所的利益博弈有审计质量与声誉。似乎这两者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但从现行的审计准则规定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被审单位。我们可以看看审计质量和声誉的博弈。C事务所与D上市公司有过多年的合作。C事务所为D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连续几年D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很好,当然不存在财务报表的粉饰了,这对于C事务所来说是非常好的事了,因为其审计风险低,而且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声誉。但是后来几年因为市场原因,销售急剧下降,D上市公司管理层想通过掩盖暂时出现的财务问题,于是愿意出较高的审计费用获得清洁的审计报告。对于C事务所来说如果其评价这次的审计风险不大,或者也相信该公司能度过这次问题,同时为了不失去这一大客户,便愿意冒险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但接着一年后问题越来越大,C事务所认为这次不能弥补这个重大的财务问题了,于是在考虑审计风险与利益时,便会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D上市公司想继续购买审计意见,于是便更换事务所E。对于后任事务所来说这是获得高额审计费用的机会,但他也会考虑审计风险。于是在接受业务前他需要与前任事务所进行沟通。
(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无效沟通致使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
我们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更换事务所时,后任会计师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其中一个沟通重要内容那就是D公司更换事务所的原因,这也是审计的一个必要的审计程序,需要记录在审计底稿中去。那么审计准则中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需要如实回答公司更换事务所的原因。对于C事务所来说,由于其与D上市公司的多年合作、担心丢失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业务、潜在的诉讼风险。其给出的原因直接就是:因业务繁忙,所以没有承接D上市公司的业务。这首先对于C事务所来说就失去了审计的独立性。E事务所也就没有去真的深究更换事务所的原因,就相信或许是因为一些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某些矛盾,于是便接受该审计业务。在工作逐步深入时才慢慢发现D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严重性。然而此时E事务所已经花了很多人力物力的投入,如果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必定不符合D公司的意思,显然双方会发上矛盾,并且E事务所不能获得与投入相对应的费用。这时在考虑各种利益时,显然E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其审计的独立性存在影响。E事务所在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以及出具符合被单位的审计报告中徘徊。E事务所会有一下几种考虑。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第一回赢得市场的声誉,以后或许会有很多好的上市公司与其合作,但这是时间问题。因为对未来的利益预期是建立在多次重复的交易基础之上。第二,暂时失去短期的利益,与D上市公司发生矛盾,并且所得收益与其投入不成正比。出具标准的审计报告迎合被审单位。此时E事务所能获得高额的审计费用,但他同时面临着较高的审计风险。从上面分析,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受到他对这两者利益间的判断。显然E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我们可从利益方面分析,假如在E事务所接受业务前。从C事务所与E事务所进行有效的沟通,说明其更换的真实原因,发现D公司管理层的道理诚信问题。那么E事务所也就不会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其审计独立性也不会受到影响。因为在C事务所陈述原因时,E事务所可以不接受该项审计业务。
二、强化沟通实质性的措施
(一)补充修改有关前后任审计师沟通的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规定,在被审单位进行更换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前需要与前任事务所进行沟通,这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是后任会计师需要经被审单位同意,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后任事务所的沟通。如果前后任的沟通,特别是对于更换事务所的原因方面的沟通,只是流于形式,会误导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的诚信问题,经营环境,审计风险的评判。因此应修改审计准则,如对于在更换事务所时,接受业务前,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并不需要经过被审单位的同意,但是需要对于沟通的内容进行记载,反映给被审单位。
(二)引入有关沟通的惩处机制
对于前任事务所给出的有关答复必须根据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不给出被审单位为何解聘前任事务所的原因,从而导致后任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并且这一审计案例对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损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须要对前任事务所进行处罚。如果有这样一条规定,则在审计行业,事务所便处于主动地位,被审单位便不能轻易的更换事务所。在接受审计业务前,后任事务所就有了主动权,因为他在评估审计风险和有关诚信问题时,其准确度和真实性提高,特别是前任事务所由于对自己的回复要负责任,便会尽可能把真实解聘情况反映给后任事务所。
(三)加大事务所的处罚力度
目前对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事务所为了迎合被审单位,而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于是我们需要加强对事务所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的处罚力度,使得事务所不敢冒险去违反职业道德出具非真实审计报告。
参考文献:
[1]徐荣华,审计意见购买的内在机理及其治理[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
[2]段特奇、刘斌、石恒贵.审计市场低价管制能提高审计质量吗? [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3]薄澜,姚海鑫.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外部审计的博弈分析[J].财会通讯,2013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审计意见;影响
一、引言
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研究一直就是审计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对于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国内外的职业界、监管界和学术界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探讨。识别和分析我国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对于评价我国独立审计的执行现状,更大程度地方便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选择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作为研究的主题。研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探讨目前我国审计现状,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审计理论研究、改善审计质量和提高审计实务水平来说,具有非常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理论分析
(一)标准审计意见
标准的审计意见就是指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3、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
1、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或者当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段)对此予以强调。
2、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就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如果认为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为这些未调整事项、未确定事项等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超出一定范围,以致会计报表无法被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已失去其价值,注册会计师就不能发表保留意见,又不能不发表意见,而只能发表否定意见。
三、研究设计
(一)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按照新的审计准则,目前我国的审计意见分为四种固定的意见类型,即无保留意见(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本文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称为标准的审计意见,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统称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本文主要对非标准的审计意见进行研究。
(二)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设定
1、因变量的设定。本文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作为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研究的因变量,我们将审计意见分为两大类:即标准的审计意见和非标准的审计意见。在此将审计意见这个因变量用Y来表示,Y是一个取值为0或1的变量。当审计意见为标准时,Y=0;当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时,Y=1。
2、自变量的设定。上节将审计意见的类型设为因变量,则所有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既是自变量。本文所研究的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因此自变量即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内部董事比例两个指标,具体如下:
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代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本文中用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来表示,并用变量X1来表示。股权的过度集中将产生利益侵占效应,往往造成管理层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加强,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大。
内部董事比例:在本文中是指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人数与董事会人数之比,并用变量X2来表示,其值越大,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内部人控制越严重。上市公司为规避非标准审计意见,在现有监管框架内和事务所展开博弈,博弈的结果往往是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变小。因此,我们预计内部董事比例的系数符号为负。
(三)研究模型
在文献中有关审计意见类型的预测的统计模型只有三种:一是probit模型,采用这种模型的文献较少;二是多元区别分析模型(MDA);三是logistic模型,在研究中用的较多的预测模型是logistic模型,本文的自变量也难以符合probit模型和多元区别分析模型对自变量的正态型要求,因此本文的研究采用的是logistic模型。
(四)样本选取
1、样本来源。本文研究的样本数据全部来源于2008年1624家公布审计年报的上市公司,包括110家非标准审计年报和105意见公司的年报。年报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省略)、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省略.cn),财务数据(如净资产收益率)及其他指标(如审计意见)取自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事务所规模来自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样本中的审计意见、审计费用等数据均来自于公开年报信息的手工收集。
2、样本选取。本文主要针对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研究什么样的因素使得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本文选取了2008所有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84家公司,并运用统计学的随机抽样方法抽取了82家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总共有164家公司。
四、实证研究
对所选的符合条件的164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分为两组:一组为分析组,包含50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和50家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运用这100家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建立审计意见的模型;另外一组为检验组,包含余下的64家公司,对第一组分析得出的模型进行检验。
(一)描述统计性分析
2008年我国上市公司公告年报审计报告的共有1624家,其中标准审计报告1514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5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8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7份,非标意见占总体出具审计报告公司的6.77%。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二)相关性分析
为了检验因变量与自变量的相关性以及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我们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如表2所示。表2列示了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各解释变量的两两相关分析可以初步诊断多重共线性的严重程度,从表2可以看出,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回归分析
相关分析虽然能说明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但是无法揭示其中的因果关系,没有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因此下面开始运用回归分析进行检验。采用强制纳入法将2个影响因素全部纳入进行logistic分析。分类结果如表3所示。表3列示了结果分析的准确度,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公司的分析结果准确率为90.5%,非标意见的准确率为85.2%,模型的整体准确率为86.7%,准确率很高。
从表4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到,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审计意见呈现负相关,Sig.小于0.05,结果显著,印证了公司股权越集中,公司获得不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越低,这也与在国内外其他学者的研究相似。上市公司的内部董事比例与审计意见正相关,显示我国上市公司较高的内部董事比例更加容易获得不标准的审计意见。
(四)检验
运用检验组的64家公司的数据对上文所得到的模型进行检验,将64家公司的数据带入模型,结果有53家公司所得到的结果与实际一致,检验的准确率为82.81%,再次说明模型的准确性是很强的,所选因素对审计意见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结论
由研究结论可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显著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变量统计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内部董事比例较高,内部人控制强,对审计意见有显著的正影响,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严格控制公司内部董事比例,增加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有效地制止公司管理当局的合谋,降低公司舞弊及重大差错的出现几率。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不仅将对企业的运作产生影响,也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进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发挥作用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程雁玲.大股东掏空与审计意见相关性研究[D].湖南大学,2007.
2、吕先锫,王伟.注册会计师非标准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业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07(1).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的审计准则将“实质性漏洞”定义为“如果一项或若干项缺陷有能致使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不能有效预防或及时察觉的合理可能时,该缺陷就构成实质性漏洞(materialweakness)”。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需要有效的设计和有力的执行。根据内控缺陷的影响程度和重要性将缺陷划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实质性漏洞。鉴于实质性漏洞是更为严重的重要缺陷,识别实质性漏洞并进行分析至关重要。Ge和Mcvay(2005))将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划分为九大类型:账户特定式、培训、期末报告与会计政策、收入确认、职责划分与授权、对账、子公司特定式、高级管理层及技术问题,对兴业银行的后续研究,将以此9种类型作为标准。本文以兴业银行为例,通过对披露的审计报告进行手工整理,研究公开披露的实质性漏洞的现状,并对改进相关问题提出对策。
二、兴业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现状分析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具体如下: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布状况。兴业银行(股票代码:601166)成立于1988年8月20日,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内部控制的信息比较分散,本文对兴业银行自上市以来的5份报告进行整理,并对年报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报表附注”,以及“附件”部分进行统计和分析。
本文采取5级量表对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衡量,其中:“0”表示没有披露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信息,“1”表示公司只用一句话概括说明内部控制情况,“2”表示公司对有关内部控制信息仅仅做出简单的说明,“3”表示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及运行情况等至少一项做出较为详细说明的情况,“4”表示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构成、对关键领域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完善计划及拟采取措施等。
表1是兴业银行自上市以来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分布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兴业银行披露的年报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对内控信息的描述比较简单。这部分对内控的描述从简单到复杂,说明公司结合不断变化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探索适合公司发展和完善的内控机制。
“董事会报告”部分详细披露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2007年的董事会报告中,单独列示了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的说明,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机构的核实评价意见。从2008年开始,审计报告增加了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可能是由于2007年新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一科目,为了适应现在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出现的市场交易,董事会根据宏观政策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调整了应对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对策。“监事会报告”简单披露了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监事会对公司内控不予重视。公司在境内审计报告和境外审计报告的“报表附注”部分笼统地披露了内部控制的一些情况,包括各类风险的管理措施,金融工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本管理情况。自上市以来,“股东大会情况简介”及“重要事项”部分一直没有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三性”说明书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详细地说明了内控制度的现状,以及公司为完善内控所采取的措施。从2008年开始,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更趋规范,评价范围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和公司层面、业务流程、信息系统三个层面展开。公司聘请的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只是简单地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控制情况做了说明,主要针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连续性。兴业银行自2006年上市以来,不间断地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0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台,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同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此规定的要求,兴业银行2011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和完善。可以看出,上市后的兴业银行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良好的行业形象得以树立。
(二)实质性漏洞披露情况分析 银行作为高风险的行业,对实质性漏洞应给予格外关注。根据实质性漏洞概念和类型的划分,笔者发现兴业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集中在内控“三性”说明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之后通过对这些缺陷进行鉴别,识别出属于内部控制的实质性漏洞。
(1)实质性漏洞披露的数量。表2是兴业银行披露的实质性漏洞情况。通过表2可以看出,董事会在2007年没有披露任何内部控制缺陷,2008年到2010年对实质性漏洞的披露及表述都比较模糊,在2011年披露了4种不同类型。由此可见,兴业银行披露的实质性漏洞的数量越来越多,这似乎说明兴业银行面对的内部控制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07年年报是兴业银行上市后的第一份报告,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只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机制做了陈述,并未提到相关的内部控制不足。这可能是上市第一年,兴业银行要给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留下较好的印象。随着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业务的不断拓展,2008年到2010年的内控自我评估报告中,公司的内控体系不断完善,但对具体的内控缺陷并未做出明确说明。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公司的内控是完美的。2011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兴业银行才开始披露了一系列的实质性漏洞,通过对这些漏洞分析,可以发现兴业银行的内控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可能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够严格、违规成本比较低由此造成了其对此类问题不够重视也就未进行披露。随着严厉的监管制度的实行,上市银行从违规成本角度和投资者对内控信息的重视角度考虑,开始披露更多的内部控制信息并报告所发现的问题。
(2)实质性漏洞披露载体。兴业银行实质性漏洞的披露完全集中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共披露了13项实质性漏洞,并且2007年到2010年对实质性漏洞的描述比较模糊,可见,从某种角度上说,董事会有避重就轻之嫌。在2011年国家内控规范出台后,董事会详细披露了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整改情况,更加积极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而事务所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仅仅流于形式,既没有对内控的情况做过多说明,也没有对内控的实质性漏洞进行披露,只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做了说明。
(3)实质性漏洞披露类型。关于实质性漏洞的9种分类,兴业银行披露了其中的5种类型:职责划分与授权,子公司特定式,高级管理层,技术问题和培训。职责划分与授权类缺陷达4项,2008年和2010年各披露了1项,20111年披露了2项。职责划分与授权是有效内部控制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从披露的实质性漏洞中可以发现,由于近几年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抢占某些客户,获得高利润,银行职员对某些放款检查不够审慎,除了职责划分的缺失和不恰当的授权有关外,也可能是由于员工的数量和素质的缺乏,不足以关注到业务的方方面面。加之各种新兴业务的不断涌现,兴业银行内控的修订和执行速度赶不上新业务的变化,导致公司新的内控问题不断显现。但董事会根据经营环境及宏观政策法规变化,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子公司特定式这一实质性漏洞缺陷的披露出现在2009年和2011年,说明总行制定的内控制度以及业务规范落实程度差,从而导致了信用风险。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11年7月1日起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但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个别柜面人员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仍继续收取密码挂失手续费,给客户造成了不便和额外的密码挂失费支出。2011年8月2日国家发改委通报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并对兴业银行总行做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董事会的内控自评报告中,只是简单地说个别机构授权操作存在不规范环节,也并没有对这一行政处罚进行披露,事务所的内部审计报告更是丝毫未提及。可见,兴业银行分支行控制信用风险力度不够,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流于形式。
高级管理层问题出现在2008年,2010年和2011年。董事会对内控的建设高度重视,努力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断的完善,显示了其在内部控制中的主体和决定作用。技术问题分别出现在2010年和2011年,反映了科技的高速发展,银行信息系统已经不能有效满足业务和管理的要求,银行需要进行不断的后期运行维护。2009年出现的培训实质性漏洞,说明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和网点扩张速度的加剧,需要大量的新职员加入,这同时就面临培训力度不够和执行力出现偏差的问题。可见任何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都不是无懈可击的,董事会应根据实质性漏洞的情况,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才能保证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持续有效地进行。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文的论述,兴业银行对内部控制的描述主要集中在内控“三性”说明书,内控自评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而内控自评报告是实质性漏洞披露的载体。兴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集中在职责授权与划分,子公司特定式,高级管理层,技术问题,培训五大类型上。从2007到2011年的年报来看,董事会积极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中断,并针对经营中的缺陷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而监事会对内控的评价和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形式主义严重。鉴于此,对完善内控实质性漏洞信息披露做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企业自身应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机制。上市银行通过风险获取收益,实质性漏洞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内部控制缺陷,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状况。2011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上市公司内控的披露要求更为严格,但是我国对实质性漏洞披露机制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范,所以认定和评估实质性漏洞,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的统一标准就显得格外重要。外部宏观经济、法律和监管环境不断变化,对公司业务和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离不开公司员工的配合和参与,要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增强员工对实质性漏洞的重视。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不应仅仅流于形式。监事会应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实质性漏洞进行更为严格的处罚,促使全行采取更有力的整改措施。
第二,转变内部控制报告对实质性漏洞披露方式,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内控控制审计报告中的责任。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是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虽然审计师不是万能的,不能保证查出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任何漏洞,但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该公司财务状况的判断。所以,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内控中的漏洞进行披露。然而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表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了解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程序是以财务报表审计为目的进行的,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其披露的报告既没有对内控的情况做过多说明,也没有对内控的实质性漏洞进行披露,仅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做了说明。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是独立的,实质性漏洞的存在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应明确对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报告责任的确定,强制其对内部控制的实质性漏洞进行披露。
第三,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信息披露离不开强有力的外部监管。首先,企业内部控制披露的过程,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同样,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需要政府发挥其权威性和监督作用。政府应加强对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处罚机制,从而有效防范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次,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的规范,导致各载体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各异,披露内容散乱且缺乏系统性,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对内控实质性漏洞披露的内容做出规范,强制上市银行公开披露内控中的实质性漏洞。
参考文献:
[1]瞿旭、李明、杨丹、叶建明:《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现状研究――基于民生银行的案例分析》,《会计研究》2009年第4期。
【关键词】 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
一、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审计意见总体分析
2009年沪深两市共有1 774家上市公司按期披露了年报。据统计有1 655家公司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占93.3%,与2008年的93.23%和2007年的92.55%相比呈缓慢增长态势,2009年有119家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占披露年报公司的6.7%,与前两年相比略有下降。具体情况见表1所示。
二、非标准审计报告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通过对2009年及以前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汇总分析发现,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ST、* ST 、SST的上市公司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在162份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有56份是ST类公司,约占35%;2008年在110份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有79份是ST类公司,约占71%;2009年在119份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有89份来自ST类公司,约占75%。笔者认为导致上述结果的原因有:一是注册会计师规避风险的需要,在审计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迫于客户的压力或出于谨慎考虑,热衷于使用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从而既迎合了客户要求又不承担审计责任。ST类上市公司中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占比例较大,以2009年为例,该比例达75%。发表带强调事段项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形有:连续出现巨额亏损、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所得税或诉讼案导致的或有事项、大宗应收款项的变现能力等。这些情况往往是ST类公司存在的常见问题。二是ST类公司界定方法所决定。ST公司是指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境内上市公司。*ST公司是指连续三年亏损的境内上市公司。S*ST公司是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又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这些规定都和ST 类上市公司业绩差和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有关。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相关事项特征分析
根据2009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快报整理,为便于纵向比较,借鉴邢海玲(2009)对2003―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事项分类方法,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分为六个方面:(1)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不确定事项;(2)涉及诉讼事项;(3)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获处理事项;(4)审计范围受限;(5)资产权属及交易事项不确定;(6)其他。对上述事项在非标准审计意见出具理由中的频次及所占比例统计见表2。
表2统计结果显示:“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不确定事项”出现的频次、比例最大;其次是“审计范围受限”;“涉及诉讼”、“证监会立案调查”、“资产权属及交易事项不确定”、“其他”四种情况较稳定。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一)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特征分析
1.涉及持续经营能力的不确定性的比重较大。因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公司有63家,占全部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公司的72.4%。这些公司的问题有:连续巨额亏损或主业巨额亏损、存在大量逾期债务、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等。
2.因重组(并购)未完成、交易而产生不确定风险发表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个别公司与其他原因共存)的有9家,占全部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公司的10%。如:农产品、ST 玉 源、*ST 丹化重组、旭飞投资等公司未获批,太极实业并购未获批。
3.因涉及担保或诉讼和其他情况的公司都是6家(个别公司与其他原因共存),占全部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公司的7%。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未有正式结果的公司有 4家,占全部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公司的5%。
(二)保留意见特征分析
1.因持续经营能力而导致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被出具保留意见的有:4家公司占保留意见的31%。其中,(1)紫光古汉,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6 859万元,银行借款余额11 514万元,往来款项的确认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注册会计师无法评估其影响。(2)ST宝龙,资产负债率高达162.93%,且大部分经营性资产已被法院查封,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是否能有效改善公司经营。(3)荣华实业,淀粉及谷氨酸生产线一直停产,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荣华实业以账面价值列示停产资产的适当性进行合理判断。(4)*ST国药,亏损数额巨大,达4亿元,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函证程序确认债权、债务。
2.因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导致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被出具保留意见的有:5家占保留意见的38%。其中,(1)莲花味精因涉嫌违规,公司于2010年4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尚未取得调查结论。同时,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以判断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结果,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2)天目药业,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累计支付购房款及因涉嫌证券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天目药业财务报表的影响。(3)绿大地,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证监会调查和无形资产大额减值对会计信息的影响。(4)科达股份尚未收到证监会调查结果,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5)百科集团“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账面价值为294 050 330.84 元,占百科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52.76%。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其发生减值的可能性及金额。此外,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稽查,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收到正式结论。
3.单一原因导致审计范围受限的公司有:SST华新无法确认其现在的实际控制人;ST科龙无法取证,以判断该笔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和计价认定是否合理;*ST三联存在未决诉讼,无债权、债务往来款项余额;四维控股涉及多个事项有证监会整改通知未经验收、四维控股将其持有的重庆四维卫浴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存货转让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尚未报批。
(三)无法表示意见特征分析
1.因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且影响巨大、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与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并存,导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有11家,占全部无法表示意见家数的58%。因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且影响巨大的上市公司有:赛格三星,2009年度发生亏损192 637万元,因经营环境重大不利变化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47 402万元。ST东碳,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累计亏损296 202 514.55元,营运资金为-126 070 542.22元,资金严重短缺,逾期债务无法偿还,税款、社保费用及水电气款长期欠付。ST源发已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发生巨额亏损,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其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巨额逾期债务无法偿还,2006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至今尚无正式调查结论。因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且影响巨大双重原因导致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的公司有:*ST宏盛、ST钛白、*ST 锦化、ST大水、*ST宝硕、ST沪科、海鸟发展、ST中华A。这些公司除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逾期债务无法偿还、资不抵债等问题,还同时存在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无法取得重要资产或事项的审计证据影响广泛。海鸟发展连续三年亏损、动迁款已支付占公司总资产的94.79%,该项目的动迁许可证已于2009年12月到期,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未来能否继续开发。
2.因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且影响巨大、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且涉及诉讼的上市公司有:ST银广夏债务重组后仍资不抵债,主要经营性资产已被法院拍卖,注册会计师未获取管理层改善公司经营的具体可行措施。*ST亚太净资产为负,大额诉讼,无法获知资产状况。*ST盛润A因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09年5月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已受理,注册会计师无法对其实施必要的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ST盛润A重整计划能否通过以及重整能否取得成功。只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的公司有:S*ST北亚已无任何经营性资产,截至财务报告日,S*ST北亚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表明资产重组工作获得实质性进展,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S*ST北亚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3.其他注册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有:*ST九发截至审计报告日,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ST东盛不能确定预付款能否收回,银行借款数额巨大、股东权益及营运资金为负、欠缴税金,累计亏损 141 087.33万元,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33 213.95万元,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资产减值。ST 科健净资产为负,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和对外担保,涉及多项诉讼。ST金顶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93 415.76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2.88%,被立案调查,无法判断债权可收回性,对外提供的、未经过决策程序的担保金额为13 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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