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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论文

时间:2022-02-26 22:34:33

审计制度论文

第1篇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2.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审计公告的范围依然存在着缺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上级政府、审计机关、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但是在实际中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少之又少,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没涉及实质性问题,这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距甚远。

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国家审计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质量会更有保障,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也会更加成熟。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田旭.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研究回顾与展望[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3):92-93.

[2]刘瑞彬.谈审计法中审计结果公布[J].,1995,(5):6-7.

[3]杨肃昌.中国现行审计制度的两点缺陷[J].经济月刊,2003,(10):63.

[4]廖洪,王芳.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11):26-28.

[5]张龙平.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分析与改进[J].湖北审计,2003,(8):24-25.

[6]黎四龙.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6,(1):143-144.

[7]文清.浅谈审计风险与审计公告制度[J].,2003,(10):35-36.

[8]审办发[2002]8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S].

第2篇

农信社内部审计控制其主要作用是对单位内部的各种经济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及有效进行独立的评价,已确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落实、已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等。主要发挥着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

1.促进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内部审计控制以促进农信社自我约束,自觉遵循国家的财政纪律和政策法规。

2.维护农信社的资产安全。通过内部审计控制,可以防止和减少财产物资被损坏,杜绝浪费、贪污、盗窃、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3.促进农信社提高信息质量。通过内部审计控制可以促进内部控制系统完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业务处理程序,科学地进行职责分工,使相关的会计资料在相互牵制的条件下核算,从而防范错误和弊端的发生,促进核算信息的正确性和客观性,为内部管理者掌握了解农信社的过去,控制目前、预测未来、做出决策提供更坚强有力的决策依据,对外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有利于提升农信社的诚信度和公信力,维护农信社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4.促进农信社提高经营效率。科学的内部审计控制,能够促进其他内部控制对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的科学分工、积极协调、公平考核,促使各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保证农信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

5.促进农信社稳步改革发展。科学的内部审计控制有利于农信社将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在农信社的改革发展中做出符合战略要求、有利于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造长久价值的战略选择。

二、制约农信社内部审计控制的因素

1.受内部审计自身因素的制约。内部审计难以达到其控制的目的是普遍客观存在的,与审计活动相伴,不受审计人员控制。人们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再者,现代审计中在审计的方法使用抽样审计,而抽样审计中,样本特征并不能反映完整的总体特征,这些因素必然制约审计结果。

2.内部审计控制受成本效益关系的制约。内部审计控制的效益表现在两个方面;由于某一内部审计控制环节而直接带来的效益,这是显而易见的,如通过对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适当的奖惩措施,达到节约成本费用的目的;另外,某一控制看上去似乎没有多大作用,但它会使整个控制系统的作用得到发挥,如通过独立内部审计,可以了解审计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失控环节和虚假审计信息,促进企业内部审计控制制度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控制的成本也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增加某一内部控制环节,必然会消耗人力物力;其次,过多的控制环节会影响业务处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在内部审计控制时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关系。

3.内部审计控制受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制约。因为内部审计控制毕竟要通过人的执行才能工作。这些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具有良好的工作责任心,明确自己的工作所处的重要位置和责任,具有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必须具有与自己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在业务出现不正常迹象时,应能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如果这些工作人员的素质较差,那么,内部审计控制便可能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三、内部审计控制实施的具体步骤

1.明确内部审计控制部门。目前农信社通常授权内部审计部门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制定内部审计评价工作方案。内部审计控制评价部门应根据农信社战略规划以及实际情况,分析农信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经理(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方案一般应包含评价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可实施全面综合评价有利于推进内部审计控制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也可以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采用重点评价和专项评价,有针对性的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3.组成内部审计控制评价工作组。内部审计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挑选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置业道德素养的评价人员,组成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4.实施现场测试。内部审计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目的、范围、入驻被评价单位,实施现场测试。现场测试一般要经过了解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确定检查评价的范围和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测试,编制现场评价报告,提交现场评价结论五个主要环节。

5.汇总评价结果。内部审计控制评价部门汇总各评价组的评价结果,对工作组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对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定量和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并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造成损失的或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编报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控制评价部门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向经理层、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内部审计控制的方法

农信社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评价内容和被评价单位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应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的证据能够为形成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提供合理保证;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状况。

五、内部审计控制缺陷的类别

内部审计控制缺陷是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负向维度,即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按其缺陷严重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农信社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农信社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的重大报错,就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例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就不能得出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2.重要缺陷,即“应报告情形”,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较大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并不影响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须引起农信社董(理)事会和经理层重视和关注。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六、加强农信社内部审计控制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加强内外监督,保障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有效贯彻和落实。内部审计是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内部应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强化监控,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每项工作都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并结合农信社实际情况,制定出内部监督的办法;还要拓宽稽核范围。尽量覆盖所有的业务领域,对重要的业务岗位要进行经常性的稽核,从而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在加强内部审计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在管理者内部审计控制观念普遍淡薄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内部审计控制方面的作用,依靠政府的权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实施。

2.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内部审计控制意识。企业管理者对内部审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运行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必须提高农信社领导对内部审计控制的重视程度。现代企业应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消除某些人在制度面前的种种特权,对违反制度的人员,不分职位高低,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强化企业领导的财经法律意识,提升对企业内部审计控制的认识,使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管理者不仅负责建立制度,而且负责监督自身认真执行,带头遵守制度规定,将内部审计控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审计控制的关键,农信社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在聘用审计人员上,要制定严格的招聘程序,不仅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更要选择那些具有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的人才。在培养人才上,不仅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更要注意其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培养。并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业绩、道德品质、思想操守等综合考核,以充分激发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七、结语

第3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制度性缺陷;制度重建

一、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

我国内部审计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动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国营企业中建立起来的。1985年8月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同年12月,审计署出台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的任务、职权、工作程序,将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为监督主导型。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再次明确了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内部审计的职权、审计领域等。

而西方企业内部审计则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自发产生的。与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相比较,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首先,我国内部审计建立的初衷是把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旨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利益,而不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的需要;其次,政府对内部审计的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行了强有力的干预;最后,国有企业本身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对内部审计的安排只是被动地接受。因此,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是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二、我国内部审计的制度缺陷

1、先天性不足——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是彼此关联的,同时制度本身又是具有多向联系的复杂系统,在制度系统内部存在着相互制约机制和内部均衡机制。从内部审计制度来看,不同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在内部审计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制度相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已建立,其内部审计按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资本市场相对落后,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这种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条件不足。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企业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也是内部审计运行的微观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消除或控制内部审计弊端的首要条件。但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其次,资本市场不完善。国有企业融资来源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所占的比例很小,而在股票融资中又以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体,个人股所占的份额较小。资本结构的不合理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另外,由于经理人市场不发达、企业并购不经常发生等原因,因此对企业而言外部压力不大。

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制度是在市场机制缺损的条件下产生的,无论从企业本身来看,还是从外部市场来看,企业都没有动力和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对改善经营管理的手段——内部审计不感兴趣。

2、后天发展不足——内部审计的发展呈刚性。

回顾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历程,其明显的特征表现在制度安排呈现出刚性)即制度安排僵化或变化不大。最初引进内部审计是照搬西方企业的做法,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并没有获得很大的发展,这可以从85年和95年颁布的两个规定以及与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的比较中可见一斑。

首先,两个规定都将建立内部审计的企业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对其他上市公司只字未提。

其次,审计领域过窄,以财务审计为主,在经营审计上涉及的内容相当少。在西方国家的企业里,经营审计已成为内部审计的重点。197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修订《职责说明书》时指出内部审计作为对管理当局的一种服务,是组织内部审计经营活动的独立评价行为。

再次,审计职能仍定位于监督主导型,不利于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而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把评价职能放在首位。

最后,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地位不高。从机构设置来看,有的隶属于财会部门,有的由总经理领导,有的由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有的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领导的检查。而西方国家企业则要求内部审计设置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下。

第4篇

[关键词]民间审计;德国民间审计

近几年,美国先后发生了“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等财务舞弊案件,国内也发生了“蓝田事件”和中“航油事件”等会计丑闻。但在欧洲德国,财务舞弊案件相对于一贯以监管严密而著称的美国要少得多。德国的经济名列世界第五,其贸易份额占世界贸易的10.5%,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保证财务舞弊案件的很少发生,不得不引起人们对会计监管的思考,尤其是民间审计监督。本文从中德民间审计的制度环境着手,通过中德民间审计的经济制度环境、法律环境、金融环境和会计环境比较,进一步的从公司治理层面对中德民间审计进行比较,最后就中德民间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制度上的异同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和德国民间审计的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多的类似之处,德国民间审计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中德民间审计制度基础比较

(一)中德民间审计经济制度基础比较

德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市场经济(SozialeMarktwirtschaft),即经济过程基本上是分散的通过市场进行调节,国家只过问有效的竞争;发展经济既不完全采用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也不能采取高度的计划经济制度,将市场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公平结合。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顺利过渡。两个国家都是市场经济,但我国市场经济强调公有制为主体。

就民间审计的经济制度基础而言,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强调发挥国家积极作用为德国的民间审计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德国的民间审计目的是为了保护政府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化程度比重比较高,所以民间审计的目标除强调维护国家利益之外,更关注广大公众利益。因此我国同德国相比都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强调国家干预程度,比如说德国民间审计的监管模式上没有采用西方的行业自律模式,而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我国非常类似,民间审计的监管也是是采用政府监管模式。

(二)中德民间审计法律环境比较

德国属大陆法系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罗马法系一般包括基本原则和细则,形成了一个内容详细、形式全面比较完整的体系。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政府的共同特征是借助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整个国家都处于详尽而完备的法律管制之下,其特点还包括:强调成文法的作用,规章制度尽可能法典化;法典在结构上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较强;同时也强调以专家立法为主,法律条文有时深奥难懂。德国的民间审计的发展实质上就是德国民间审计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德国的民间审计最主要的根据就是德国的商法和公司法,德国的民间审计准则与德国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审计准则的某些内容实际上就是商法的有关解释。其特征是借助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整个国家都处于详尽而完备的法律管制之下,因此,遵守了法律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这也正是德国不强调有关业务审计准则强制性的原因之一。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外,德国的严密司法制度和严格的执法也是颇具特色的。德国有五种法院,其中的财政法院专门审理财务、税收方面的经济诉讼。

我国和德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也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借助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我国除《审计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之外,《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民间审计也有要求。除此之外我国还建立了更为详尽的审计业务准则。同德国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比较详尽,但德国的法律制度刚性和权威性更强。德国严密的司法和执法制度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民间审计的监督作用最重要的原因并不是没有法律制度去约束,更多的是缺乏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中德民间审计金融环境比较

民间审计所处的金融环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银行制度,其二是资本市场情况。德国的银行制度非常特别,银行是独立经营的企业,实行的是企业化经营,甚至德国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也不例外。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有着密切的关系,联邦银行的董事会的所有成员,均由联邦政府提名,联邦总统任命。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除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之外,还经营证券投资,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正因为银行参与证券业,银行成为了企业的最大股东。因此德国民间审计的服务对象中银行占有着主导的地位。

德国的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处于相对不发达状态。1996年末,德国的上市公司总数是681家,而同期美国已有8000家,英国是2000多家。资本市场证券结构偏向债券,筹资的工具主要是债券而不是股票直接筹资,导致企业的投票权和控制权非常集中,德国的证券业务也为银行兼营,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企业对独立审计和私人投资利益为导向的民间审计并不感兴趣。

我国的银行制度同德国相比,我国国有银行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很密切,近年来的银行企业改制也实行企业化经营,但是我国的银行业务主要还是传统的资金借贷业务,经营证券投资,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管理较少。因此民间审计的服务对象中权益性投资者占有主导地位,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半弱势有效市场状态,筹资工具中股票筹资超过债券筹资,所以我国民间审计不同于德国的民间审计仅维护银行业的利益,更多的还是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中德民间审计的会计环境比较

受德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影响,德国的会计模式根据维护谁的利益为分类标志,属于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北欧会计模式。德国会计模式属“根据税制和法律”的“以宏观统一为基础”的体系。德国的会计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与德国的银行制度是息息相关的。德国原则上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也是遵照稳定而严肃的商法。在会计信息的公开上既强调公开披露又注重会计信息的保密和对小型企业会计信息的保护,会计原则上很谨慎,但是又允许企业秘密准备金的存在。会计法律上的刚性和原则性以及会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向,使得德国的民间审计需求相对比较薄弱,民间审计的作用相对也被淡化了。但是在德国由于会计准则和民间审计准则都是依据商法,民间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的一致性使得民间审计执业更为简单。

Nobes(1983)的分类主要适用于发达的西方国家,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包括东欧和中国没有被考虑进去,但由于同属大陆法系,也属于以“宏观统一为基础”的体系,国家在会计的规范化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制度来源于多重法律。我国目前有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准则制度并行的现实缺陷以及其不完善性,会计制度性失真的发生对民间审计的需求很强。另外,我国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需要两把尺度,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部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联系紧密,一旦会计准则出现废止或修订的情况,审计准则也要做相应的出台和修订,如我国今年年初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同时颁布了新的审计准则体系。相对于德国民间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的一致性,我国民间审计执业要相对复杂。

二、基于公司治理的中德民间审计比较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是非常重视公司内部监控,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企业的融资主要来自于直接银行融资,而不是股票市场。公司的资本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特别是法人之间相互稳定持股,以及银行对公司的持股和干预,使公司内部的各相关利益主体监控公司成为可能。德国的公司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实行的是双层董事会制度,即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权与解雇权。监事会是德国公司治理的核心,掌握了中介机构的聘用权,并在监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组织实施监督。因此德国的审计机制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上讲属于监事会为中心的审计,民间审计主要也是为了监事会的监督发挥作用,对经营者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鉴证,提供财务审计信息。民间审计提供的服务更多的是为监事会的监督服务,具有内部审计的监督功效,民间审计的需求不是很强。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同德国有相似点,同样实行的是二元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但我国的审计机制基于公司治理角度,属于董事会为中心的审计机制。我国的监事会的权力较小,外部民间审计的聘任权在于董事会而非监事会,民间审计的需求相对要强。我国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弱化,导致外部监督特别是民间审计的压力大,民间审计作用强于德国民间审计。尽管从地位上民间审计地位得到提高,但是也由于民间审计监督不力,舞弊频频的现象,民间审计成为了舞弊行为的替罪羊,陷入了很被动的局面。

三、中德民间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行业管理制度的比较

(一)中德民间审计的审计准则比较

德国民间审计准则由四个部分构成:职业行为规则、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准则、财务报表审计的报告准则、表达审计意见准则。现行的《职业行为准则》是由德国的经济审计师公会制定并的,其他的三个准则由经济审计师协会颁布而言,相比较而言《职业行为准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就总体内容来看,德国的审计准则属于“三段式”结构,在《职业行为规则》中未提及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准则》中,增加了审计目标、审计应确认的内容和审计工作底稿等内容;在《财务报表审计的报告准则》和《表达审计意见准则》中,提出了审计报告的总准则,并要求在报告中提出对公司法律、经济地位的见解及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分析和说明,这些都是现行美国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当中所没有的。

我国民间审计准则体系的结构合理有序,层次分明。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也分为三个层次,包括含鉴证业务和非签证的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而其中的签证业务准则(含审计准则)也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签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层次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签证准则独、第三层次的操作指南。新的准则体系共包括48个准则,其中鉴证业务基本准则1个,审计准则41个,审阅准则1个,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个,相关服务准则2个,质量控制1个。这些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准则是由代表政府的国家财政部统一颁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我国的民间审计准则从准则体系上比德国的准则体系更为完善,内容涵盖更为广泛,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更强。具体内容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德国发表审计意见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只有三种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而我国的审计意见除此之外还有否定意见。

(二)中德注册会计师及行业管理的比较

德国从事民间审计的人员包括两大类:经济审计师(WP)和宣誓会计师(VBP)。两者都要求接受审计师公会都监督,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审计师协会。两者区别不大,只不过审计对象不同而已,宣誓会计师只可以对小型企业或没有法人资格对公司进行审计,不能象经济审计师那样对大型企业或国际性的公司进行审计。德国民间审计执业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民间审计人员个人独立执业。我国的从事民间审计的人员只能是注册会计师(CPA),而且执业时只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执业,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独立执业。

在德国,经济审计师的职业团体有两个:一个是经济审计师公会,另一个是经济审计师协会。经济审计师公会是依照《经济审计师法》成立的,他是一个半官方组织在德国的联邦经济事务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经济审计师协会是一个民间执业团体,与经济审计师公会不同,公会是一个公法社团,而协会是根据民法组织的,经济审计师必须参见公会,但参加协会则是自愿的,不过绝大多数的经济审计师和审计公司都是协会的会员。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团体就只有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在财政部领导下的官方组织。

对注册会计行业的管理,两国基本上都是采取的政府干预管理体制,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对管理,在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我管理基础上,由政府进行较大范围和程度干预的一种管理模式。在该种管理模式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地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以及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的依据、工作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德国1961年颁布的《经济审计师法》即对经济审计师资格、审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有关业务内容以及对经济审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违规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德国政府与协会配合密切,政府参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制定。德国的经济审计师执业规范由经济审计师协会制定,以政府名义。我国的执业准则由国家财政部制定颁布,但执业指南由协会制定颁布。通过政府部门与协会的相互协作,共同制定执业规范并监督其执行,可以较为全面地考虑双方意愿,协调双方利益,从而使执行规范既有科学性和指导性,又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该体制下政府较大范围和程度的干预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这也是我国民间审计近年来备受批评的主要原因,德国实行的官方组织与非官方组织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德国的经济审计师的资格获取要求很高,首先要求有本科学历,目前有80%的WP拥有管理学位,如果没有本科学历则必须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WP或WPG)工作10年以上或作为为一名VBP或税务审计人员五年以上的工作时间。另外要求至少三年的实践经验,在这三年经验中至少要有两年的财务报表审计经验,包括在地方会计师事务所(WP或WPG)准备审计报告和履行审计服务。德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要求非常严格,经济审计师公会的考试委员会负责WP考试的惟一机构,考试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由七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4-6小时,包括以下七部分:企业价值审计和职业规则审计;企业管理和经济;商法;税法(2部分)。由此可见德国的经济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要求特别高,为德国的经济审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打下的坚实的法律基础。综上,在德国要想成为一名合格额WP可能要到35岁左右,德国对审计人员资格取得的严格口径,值得我们学习并借鉴,特别是在实践要求和法律要求上比较高,综合素质要求强,为提高民间审计质量提供了坚实的人员基础。

四、结论及启示

通过上述的比较,我国的民间审计同德国的民间审计相比,存在着较多的不同,但是又存在着较多的相似点,在我国目前大量学习西方英美国家的同时,有必要将目光投向德国。尽管德国的民间审计由于特殊的经济法律和金融制度上的特点,民间审计需求不是很强,但是其独特的要求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1.我国的民间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民间审计的管理上一方面应该继续加强国家政府的干预,同时加强行业的自律监管。

2.我国民间审计的建设,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但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司法的力度,我们缺的不是制度的本身,而是制度的执行和监管。

3.我国在提高民间审计的地位的同时,基于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应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能使二元的治理结构失去了真正的作用。

4.提高民间审计质量的前提是需要有一支业务素质高的民间审计队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获取,一方面应强化注册会计师报考对资格条件,学历和专业上高要求,另外一方面要特别强调实践的经验。

5.审计职业行为应该提高要求,从事民间审计业务的人员,除了要求专业的素质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职业道德素养,德国的职业行为准则,甚至对经济审计师的私人行为作了规定。

6.我国应该一方面对从事民间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提高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另外应该通过制定法律保护民间审计职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的合法和独立地位,明确民间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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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道扬.会计史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5]常勋.国际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民主;效用;无差异曲线;预算线 【论文摘要】民主最大化是一种理想状态,立法和执法者的“经济人”本性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民主最大化无法实现,同时也为司法审查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基础。本文试以经济学的视角,在分析司法审查设计的供求关系和内部分配偏好的基础上,试图寻找一定民主条件下司法审查设计的最优结合点。 民主是宪政的应有之义,它最终需要达到这样一个境地:任何人都不会被迫去做法律没有要求他做的事情,也不会被禁止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情,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实现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利益。要保障民主的实现,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但“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会把自己权力运用到极限,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从根本上说需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所以,这种制度框架下的民主的真正实现,就必须依赖于司法审查等制度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美国是司法审查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饥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既有对国会立法是箭台宪的审查,也有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目前学术界对司法审查的研究很多,但一般都研究其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如何构建等等,本文试以经济学的视角对一定民主条件下的司法审查殴计予以分析,试图从中找出司法审查设计的分配组合。 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必要性的经济学原因 (一)立法、执法机关的“经济人”假设要求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绝对意义上的民主是一种理想状态。在民主的构建中,设计主体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在民主付诸实践后,现实中的运作和预先设想的民主理想状态保恃一致。也就是说需要其实施主体是严格按照民主制度的设计进行规范操作的。 然而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依据自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从立法:自度来说,立法者作为“经济人”在了解和掌握了立法背景和现实环境的基础上,他们并不是以社会民。最大化、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为目的,而是追逐自身,州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由此对民主的实现产生一个效用,设为Ul。同样行政执法者也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产生民主效用,设为U2,在Ul、U2不冲突的情况下,Ul+U2是远远小于设计者所设想的理想效用U的。可见,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权利以及权力的规范运用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主设想的模式运行。 (二)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求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理想化的民主要求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即认为民主的博弈双方,即权力机关和权利公民之间。权力机关相互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在任何一一方偏离民主轨道的时候,是有救济的可能的。信息对称假设表明公民和立法者、执法者具有同样的信息优势,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的民主权益。 然而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知识与专业化产品通常要拿到市场上交易……由于市场主体之间彼此交换的是一种专业知识或专业化产品,交易双方各自所占有的自身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显然要优于对方,尤其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往往很难在购买时就能凭常识即时、准确的识别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再加上市场交易本身的专业化导致市场交易范围的拓宽,就在事实上拉长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理和心理距离。”这表明,交易双方是不可能实现完全的信息对称。同样,如果把民主的实现看作市场交易,那么各个权力机关和人民便成为交易的主体,无论是权力机关之间,还是权力机关和人民之间,都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再加上资源的有限性,必然使交易双方发生冲突,损害民主的整体效用。也就是说前面的U1和U2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尤为严重的是,由于公民的弱势地位,公民的民主权利更加难以实现。更加需要保障。那么,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来约束立法和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民主是目的,司法审查是手段。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源于:(1)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的“经济人”本性,使得他们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公民民主权利。(2)信息不对称。立法和执法者相比较于公民,存在很大的信息优势,从而利用这种优势损害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因此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关键就是如何确定在一定民主水平下的保持什么样的司法审查水平以及在 司法审查内部立法审查和执法审查如何分配。 二、司法审查的供求分析 如上所述,司法审查是国家制度设计的一种,是制度设计者用来规范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民主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公民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立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损害,愿意而且能够接受的制度需求。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一种商品,制度设计者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方,而公民就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需求方。这种供给和需求量的大小则是随着民主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一)司法审查的制度供给曲线 很显然,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构成了这一制度的供给。但这种供给是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民主程度越高,表明司法审查的存在空间越大,制度设计者对于司法审查的设计更加完善和全面。可以说,司法审查的存在空间是与民主程度成正相关的。并且,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者将使其逐渐处于一种持平状态。但是,司法审查本身又存在上下界限,这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主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也要求司法审查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定的司法审查的法律界限,也表现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现实约束。这样就构成了司法审查的制度供给。如图I所示: 在图I中,S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曲线,其数学表达式可以简单的表示为:S=F(民主程度,其他)。A、B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供给的上下界限。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S无限接近B,同时无法突破上下界限,网此,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曲线就是图I中的OS。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曲线 司法制度的现实需求是指公民愿意并能够接受的司法审查的量。司法审查制度是规范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因此,民主发展程度越高,国会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逾越法律界限的可能性越小,公民民主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越小,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就越少。不难看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是与民主程度成反相关的关系。如图II所示。 从图II可以看出,曲线D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曲线,其数学表达式可以表示为:D=F(民主程度,其他)。在其他因素不变时,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将趋向于零。 (三)司法审查制度供求均衡点的确立 作为一种制度商品,司法审查制度在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下,必然具有其均衡点。合并图I和图II,不难得到司法审查制度的供求平衡点。如图III所示: 由图III可以看出,首先,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曲线都是在司法审查的现实界限之间的,一切现实凶素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供给和需求的外部条件,制度设计者和公民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无法超过这个现实的基础。其次,H点反映了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后的民主水平,即S;D。相应的,也确立了均衡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量,也就是司法审查所涉及的内容、手段以及相应的权限等。 (四)均衡点的移动 1.平行移动。如果S和D两条曲线或其中一条平行移动,说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由于影响司法审查的其他变量的变化,导致了司法审查量的增加和减少。如需求线从D平移到D1,相应的均衡点从H移到Hl(见图III),表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上,由于其他因素,如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素质低下,公民对于司法审查的需求量E升,也带来了均衡点司法审奄量的增加。 2.非平行移动。如果S和D两条曲线或其中一条非平行移动,说明供给或者需求曲线的斜率发生变化,反映了民主对司法审查影响力的变化,也带来司法审查量的增加和减少。如需求线从D平移到D2,相应的均衡点从H移到H2(见图III),表明由下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外民主作风的盛行于国内,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的对应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样民主程度的变化,司法审查变化的量将减少。 供给或者需求线的移动带来新的均衡点,连接这些均衡点,将会形成一条直线HH1,称之为 “供求均衡线”。在这条直线上的点均满足均衡条件。 三、司法审查的内部分配偏好 司法审查的内部分配偏好是指司法审查活动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 (一)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无差异曲线 司法审查包括审查国会立法和行政行为两个方面,司法审查内部的分配同样也是影响着民主的进程。根据实际,我们知道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问可以相互替代。对于公民来说,如果总效用不变的也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结合就形成了一条无差异曲线。经济学上,无差异曲线是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柑同满足程度的商品或服务组合点的轨迹。这种相同的满足程度在经济学领域称为效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对民主的认同感。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无差异曲线如图Ⅳ所示: 由图Ⅳ可知,a,b,e是三条无差异曲线,其中Ua<Ub<Uc。 (二)司法审查制度设计者的预算曲线 在经济学上,预算线是指在商品价格和消费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所能购买的商品不同数母和各种组合。在这里,司法制度设计者在成本约束下,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司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组合。其曲线如图V: 如图V所示,e,f,g是三条在不同的预算水平F的预算线。其中e、f、g成本约束依次减小。 (三)司法审查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最优结合点 最优结合点是在满足制度执行者的预算约束的前提下,带给公民最大的效用的点。见图VI。 如图VI,M点是无差异曲线C和预算线d的切,即最优结合点,在这一点,制度设计者将有能力体实施,同时公民也得到的最大的民主认同。相比饺F B点没有达到最大的效用,而E点确是制度设汁者所无法达到的。在M点,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表明了公民在两者之间的偏好差,这将能更好的给制度设计者以启发。从而更大程堑的实现公民的民主认同。 如果不断减少制度设计者的预算约束,预算线将平行向右上方平移。这样会与更大效用的无差异曲线相切,形成新的最优结合点,连接这些点,形成一条曲线MN,称之为“预算一效用线”,相当于经济学上的“收入一消费线”。表明在这条线上,所有的点既满足制度设计者预算的约束,又使得公民得到最大的效用。 (四)司法审查制度的“供求均衡线”和“预算一效用线”的关系 在图III中,由于“供求均衡线”上的点处于现实约束的上下界限A、B内,也就是满足政策设计者的预算线,同时满足公民的需求,当均衡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使得公民效用最大化时,这一均衡点必将分布在“预算一效用线”上。也就是说,“供求均衡线”和“预算一效用线”相交。在这一交点上,满足三个条件:(1)满足制度设计者的预算约束;(2)满足公民最大效用约束;(3)满足公民对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最优分配期望。因此,寻找这一交点,使得制度设计者和公民都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司法审查制度供求关系的分析,确定司法审查制度供求均衡点。同时,通过对司法审查制度内部分配的分析,确定“预算一效用线”。并将两者结合,指出在一定民主条件下最优的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点。这一点的确定,将为现实的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依据

第6篇

关键词: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审计;影响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了四种审计意见类型。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必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下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所谓真实就是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内容真实,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就是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必须纳入会计报表体系,而完整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由此可见,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对注册会计师正确发表审计意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小规模企业普遍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根本没有内控制度的情况下,更要重视内控制度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以规避审计风险。不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采用回避方式,不对内控制度作深入地研究与评价,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底稿,以应付复核和检查,在对企业内控制度根本没有实质测试的前提下发表审计意见,意见类型主要是无保留意见及保留意见,很少有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本文就此提出一些看法。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是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的前提条件

一般认为构成财务报告公允、准确呈报的三道重要防线分别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审计师的审计。其中内部控制是一组程序,受到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的影响,合理保证了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合规性目标的实现。有效的内控制度能防止舞弊形为的发生,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内控制度是企业董事会和经理阶层为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和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措施和程序。内控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事,因此,法律往往不作具体的规定,而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保障其顺利运行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对于具体的控制方式和程序只制定相应的规范。内控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目标,根本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找出消极偏差,采取措施得以改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资产的损失,保证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

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企业经营的目标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点上看,健全内控制度必然是企业的内在要求。但不同的企业的价值取向或实现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国有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价值实现方式的理解不局限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较多地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所以,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相对重视。而小规模企业的管理当局对企业价值的实现方式的理解更多地局限于经济效益的增长,甚至个人财富的扩大,偏重于纳税影响,有的甚至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仅为纳税而异,从而对内控制度的建立缺少内在动力,有的甚至没有基本的内控制度,把一些经济业务不纳入会计报表体系。因此,在没有内控制度这个前提条件下提供的会计报表完整性是得不到保证的。

二、注册会计师在小规模企业审计中遇到的企业内控制度的主要问题

1.内部控制环境弱化,控制体系不完善,使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小规模企业不重视内控制度的建立,习惯于行政指挥、家长制管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企业普遍存在没有成文的内控制度,即使有制度也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具体的内部控制更无从谈起。相关的内控关键点失控,不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注册会计师收集内部控制的证据犹如大海捞针、费时费力,难以保证审计效率和执业质量基本目标的实现,还有很多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尚未建立,更谈不上内控制度的履行。具体表现形式如:一是货币资金收付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无专职出纳管理现金,以致出现账面现金结存不符实际,同时有的企业银行账和企业账长期不符;二是材料收发没有相关手续,带来成本核算不实;三是销售结算环节失控,形成账外收入等等。

2.会计系统设计未考虑内控制度,会计凭证依赖的原始凭证履行形式上的手续,使注册会计师难以把握内部控制的实质

近年来,财政部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提供和披露都制定出具体的准则和制度,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已出台相应的规范,但对不建立内控制度的企业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和处罚力度。具体到每一单位的会计系统设计形成了五花八门的局面,使注册会计师对内控制度的评价难以形成一般性认识。

由于会计系统的设计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陋习,会计凭证依赖的原始凭证过于简化,因此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资料中往往找不出内控制度运行的有效证据,在财务会计报表中,只重视会计报表的提供,忽视财务情况分析和会计报表附注编制,只研究如何满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需要,少研究利用财务会计信息加强内部管理。

3.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成文的内控制度,对同一被审计单位,不同注册会计师所作的评价有时大相径庭

不同的经济单位应具有不同的内部控制模式。大中型企业人员分工较为细致,内部控制程序也严密,而小规模企业为了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内控制度显得粗略一些。《独立审计准则第九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注册会计师对不同的经济单位,如果企业没有建成内控制度,就缺乏评价的具体标准和尺度,就不能进行量化处理,仅凭抽象的专业性判断难以使人信服,一旦判断失误,将导致审计报告失真。

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审计的要求

首先,《会计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这是对单位建立内控制度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财政部于2001年6月至今相继出台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这些规范的出台,为企业提出了内部会计控制的一般标准,使企业具备了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条件。

另外,《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准则》《审计重要性准则》《错误与舞弊准则》《管理建议书准则》《小规模企业审计特殊考虑实务公告》等都对内部控制的测试、评价和报告做出了规定。在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不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签定内部控制审核业务约定书、制定审核计划、履行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报告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内部控制评审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因此,企业内控制度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测试评价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要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并实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操作性,关键在于企业管理当局的自我意识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要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审计程序,切忌走形式,只有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有正确的评价,才能为发表正确审计意见打下基础。

四、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评价结果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有决定性影响

小规模企业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很高,因其业务比较简单,审计收费低,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外勤时间往往较短,实施审计的程序可适当简化,对账面情况的审计难度不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把握对企业内控制度的正确评价,将导致审计意见错误,使审计报告失真,带来致命的审计风险。

《独立审计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了四种审计意见类型。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的基础上,确认企业的内控制度有效性后,才具备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内容达到完整性这一些要求。会计资料具备了完整性,所有经济业务内容都纳入了会计报表体系,注册会计师才能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的评价多流于形式,在没有作深入细致的测试的情况下,简单信赖,仅根据账面审计的情况发表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很少出具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但小规模企业大多没有建立内控制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往往通过实质性测试来实现对其评价,所以带有很多的主观判断。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从企业内控制度的关键控制点着手,如货币资金的收付,存货进销存流程的相关手续等,通过测试评价,一旦认为企业内部控制失控,企业往往会存在账外资产,收入不入账,账实不符等问题,直接带来对会计报表完整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很难通过追加审计程序来达到审计目的。由于企业内控制度失控,注册会计师无从全面了解审计范围,就无法确定审计范围限制带来的影响程度,故一般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多地应发表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对企业存货的核实,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监盘程序。如存货不能核实,应视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当企业账面存货金额很小,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重要性标准以下,一般可不予披露,但这是建立在对内控制度确信有效的前提下。如企业内控制度失效,大量账外存货已转移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失控的内控制度前提下很难做出存货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发表保留意见和无保留意见都会带来很大的审计风险。

第7篇

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当代青年审计人核心价值观及审计实务等内容为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次论坛共收到论文110篇,经过专家认真评审,共有38篇论文获奖,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15篇。12名青年代表在论坛上作了主旨发言,西北大学冯均科教授和西安财经学院薛小荣教授分别对代表的发言作了精要点评和分析。特约审计员李云鹏、郭艳敏等出席会议并对此次论坛给予高度肯定。会上,李健副厅长等领导和专家向获得一、二、三等奖与优秀奖论文作者颁发了获奖证书。此次论坛,达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和相互提高的预期效果。

在论坛上,12位代表就不同研究方向和命题进行了研讨发言。作者李丽就不断加大国家审计问责的力度,构建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认为针对目前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的缺陷,需要从以下路径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是对审计问责主体的规范,一是扩大问责主体;二是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三是形成多元问责主体的协调互动;四是加强对问责专门机构的问责。另一方面要对问责客体权责进行界定,包括对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的具体划分、问责范围、问责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段成钢作者以国家治理为分析视角,阐述了当前的国家审计在实现国家治理价值中面临的制约因素,提出应从六个方面推进国家审计的创新与发展:重新定位国家审计目标;适时创新国家审计体制;构建公共服务型审计;重塑国家审计理念;创新国家审计方式方法,重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创新审计管理和审计发展。

作者禄茵运用新的理念建立了数据模型,预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将会出现负值,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将难以维持可持续性,并从制度、管理和资金三个层面深层次分析了将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措施:1、健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2、建立健全保障机制;3、 丰富资金筹集渠道;4、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作者宁晶在国家动态治理的视角下,从剖析国家治理和国家审计的内涵及其演变入手,认为在国家治理的视角下审视我国的国家审计,仍需要在审计项目、范围、方法、方向、观念和效果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改善和创新,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社会现实、国家治理需要和国际环境的变化。

解耀魁作者在深入分析国家审计、国家治理与跟踪审计内涵及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论述了加强跟踪审计的措施:一是科学制定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二是合理安排审计组织方式;三是提高审计人员综合能力;四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作者张廷林结合实际,针对政府投资重点领域——工程建设领域内面临极大的审计风险这一现状,认为一方面需要从制度对策层面加以改进和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时限问题、审批程序、数值、实质条件及内容等审计方法方面进行改进。

针对“青年审计人核心价值观”这一话题,席海昕作者探讨了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地位和意义,阐释了审计价值观为审计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方向和行动指南,在审计文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进而对当代中国青年审计人审计核心价值观从诚信和创新两方面进行了再认识,最后从理念建设、制度建设、传播体系建设、建立优秀审计工作者库等四个层面提出了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实现路径。马笃祥作者结合刘家义审计长的“十二字”核心价值观,认为青年审计人应从勤勉学习等七个方面正确理解和把握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

作者马庆国和作者赵彧分别就“审计文化建设”这一论题就行了分析和阐述,马庆国认为审计精神文化作为一种行业文化,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进一步探讨了加强审计精神文化建设的途径。赵彧围绕青年人的审计文化目标构建,就审计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新时期的审计精神以及青年审计人如何提高审计文化修养展开论述,认为青年审计人应具备爱岗敬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敢于并善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大公无私,从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也更好的实现自身价值。

杨积平作者和高洁作者分别就“经济责任审计”这一主题进行了论述,杨积平指出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推动国家治理方面还面临着现实困境,需进一步研究解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高洁认为“提高质量”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要求,是维护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生命力的需要,应从审计评价、队伍建设、审计模式等方面提高质量。

第8篇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我国政府审计领域的新兴产物,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本文在对国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现状述评的基础上,针对国内研究的不足,分别从审计署牵头制定该项审计工作的制度规范、审计方法的创新、重视审计案例的运用和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四个方面,对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现状述评

一、引言

作为公共物品的自然资源,政府接受了社会公众的委托对其进行管理,并对该资产的所有者(即社会公众)承担公共受托责任。而领导干部作为政府的管理者,要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主要责任。由于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一致,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社会公众有必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自然资源资产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恰当的监督。于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运而生。从政府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的实践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一直是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标尺”,领导干部便宁愿牺牲资源也要发展经济,且在离任或退职时,也难以对其行为追究责任,该问题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持续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将国家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视上升到战略的高度。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框架,使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二、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研究现状述评为了了解国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文献的总体情况,本文分别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主题和篇名,运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截至2015年8月底,涉及该主题的文献(除报纸)有60篇。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相关性,本文去除检索文献中的专题研讨会通知(3篇),筛除与主题无关的文献5篇,其中对同一作者主题相似的论文不重复计算,除去5篇,最后对筛选出的47篇文献计量分析。下面,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分析结果:

(一)从论文数量和发表期刊角度

目前国内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论文数较少,其中少数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大多数刊登于省级公开发表的刊物上。若将研究倾向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论文排除在外,单纯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论文数就更少了。同时,文献均以期刊为刊载物,在硕士和博士毕业论文中均没有此类研究,篇幅的局限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研究的理论深度。

(二)从时间角度

上述文献大多集中于2014年以后发表,这可能与2013年底《决定》中对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规定,2014年初,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中的“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美好家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另外,企业在其生存环境的推动下,出于不同目的重视绿色竞争力的同时,也引发了国家审计工作向自然资源方向的拓展。

(三)从研究内容(主题)角度

根据文献的分布表及研究主题,对文献研究内容分析。

1.问题对策类研究。从文献的统计结果看出,这类研究最多,如祝素月、夏晶晶,2014;马智娟、宗耀星,2014;董贤磊,余芳沁,2014。问题主要涉及审计主体权责不明、对象难以界定、依据不健全,专业性强及工作任务繁重、自然资源资产信息收集难度大及结果问责难以贯彻等。同时,大致从各政府部门联合开展审计工作、重视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系统、期中与离任审计结合和风险导向审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关键性问题界定研究。与问题对策类研究不同的是,这类研究主要基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本身,为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例如,陈献东(2014)从审计主体、目标、对象范围和内容四个方面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行研究,认为审计主体不仅仅是国家审计机关,还包括内审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大众;通过对审计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进行定义全面概括了审计目标;认为审计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水、海洋等自然资源;审计主要内容是自然资源资产使用、管理和监管情况。张宏亮、刘恋和曹丽娟(2014)通过专题研讨会综述形式就审计目标、审计主体与范围、审计内容与方法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等方面将目前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的主流观点进行汇总。

3.理论框架研究。这类研究的论文还比较少,具有代表性的是蔡春、毕铭悦(2014)从理论层面分析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本动因和基础理论,剖析了构建理论框架的十个关键性问题。此外,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系数较高的研究主要是自然资源资产及环境审计方面的研究。如,张宏亮、王秀华(2007)结合国际关于自然资产审计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初步探索了我国自然资产审计的理论框架,并探讨了自然资产审计与自然资产会计的衔接。

4.基于离任审计视角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研究。在统计文献时发现,国内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研究有些是以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为侧重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耿建新教授(2014)在研究了国外已有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了国内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要素及结构,丰富了离任审计的审计线索与证据。此外,从著作文献资料来看,国内已有学者对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较相关的环境审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如蔡春、陈晓媛(2006)编著的《环境审计论》一书较为系统地构建了环境审计的框架。虽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审计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由于其受政府审计特性的约束,在内容和性质上与环境审计还是存在差异,环境审计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从上述多角度分析结果和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研究并不多,研究重点多是基于操作层面的问题和对策,缺乏制度层面的深入系统研究。但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从其中的关键性问题入手,本文就目前国内在该项研究还未涉及的一些关键领域提出改革建议。

三、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改革建议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我国现有的审计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我们应深入了解该审计工作特点及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在通用审计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以扭转国内研究匮乏、实践鲜有成效的局面。

(一)审计署牵头抓紧制定自然资

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目前,我国只有很少的法律和规章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所涉及,且规定都不明确、可操作性弱。相关部门虽已制定了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该审计工作提供了审计依据,但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作为调整审计关系的行为规范与工作指南的最高准则,《审计法》与《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也没有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刚性规定及详细准则。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制度规范的缺失,是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

1.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规范应由审计署牵头,并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协同制定。从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及政府在社会变迁中的主导作用来看,政府提供制度规范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其他组织,并能以最快的速度践行规范。政府的具体哪个部门担此重任呢?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与环境相关的规范的都是由审计机关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而我国,作为被审计对象的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部门是不能成为制度的制定主体,而应是重要的参与力量,否则将影响到制度的可行性。

2.提高法律和规章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修改关于政府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增加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强制要求。二是利用《审计法》《会计法》等法律修改的机会,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写入法律。此外,制定规范时,必须考虑与我国的各种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的环保法规及会计、审计准则规范等有关条款的协调,避免操作上的混乱无序。

(二)创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方法

根据对一般审计方法的定义,笔者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法是指国家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情况审计的过程中,根据相关的标准、收集审计证据、做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其应包括常规审计方法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特殊审计方法。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特殊性,其审计方法应在传统审计的方法上有所创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法的创新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传统审计方法的特殊运用。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从环境审计、政府审计中分离出来的一个审计分类,有些传统审计方法也能满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需要,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传统审计方法的特殊使用。如专家法,即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过程中,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辅助审计,以弥补现有审计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足的缺陷。

2.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特殊的审计方法。

(1)拓展常规审计内容。在常规审计中融入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内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不仅包括对财政收支审计,还包括自然资源产管理系统的审计、政策制定、实施过程审计等。

(2)审计分析方法的创新。考虑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专业性,应创新相应审计分析方法。如,机会成本法,适用于对因耕地占用、废弃物占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计量;GPS检测法,利用GPS系统进行区域性的防护林保护工程、耕地开发等审计;风险导向分析法,可用于对跨年度成本预测和效果评价分析。

(3)审计评价方法的创新。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主要有以下评价方法:主客观因素评价法,分析领导干部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行为或事项源于主观创造力或主观过错,还是源于客观因素;责任区分评价法,包括区分不同责任之间及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责任清晰明确。

(三)重视并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时,有效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可弥补审计力量的不足,形成审计合力。一方面,该项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专业性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的矛盾突出,难以做到对审计工作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对自然资源的污染、损害行为往往存在滞后效应和长期性,而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能及时评价和监督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日常行为,为离任审计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如何有效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呢?

1.制定相应的政府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规范及操作指南。具体来说,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有关规范中加入对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强制要求;另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一套内容具体、易于操作的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使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有章可循。

2.加大政府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适应专业化审计的要求。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政府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管理的标准和政府会计核算准则,监督并评价本单位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待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建立政府内部审计师制度,并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纳入考核中,提高政府审计的准入门槛。

(四)重视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案例的运用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对象、方法、内容等还未统一,可审计工作却未因审计标准的缺失而止步不前。例如,贵州省委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审计扩展到自然资源资产领域,并率先在一些市县开展试点工作。为了弥补审计标准的不足,审计部门应总结并提炼这类实践中折射出的审计理论与方法,形成审计案例供政府审计人员学习。具体操作如下:

1.审计机关可与一些财经高校合作总结更多的审计经验,以案例的特征分类形成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案例集。如《水审计———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的经验》的编制者收集了各国关于水资源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根据水的不同用途整合出不同类别的审计案例,并分析不同类别审计案例的审计范围和方法。

2.通过进行案例教学和经验交流,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案例集在审计人员中推广。审计人员应重点学习如何制定并实施审计计划、采用哪些审计方法、怎样发现疑点并追踪审计、如何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做出审计决定等。因地制宜,将审计实践案例成功运用于当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务中。

参考文献:

1.蔡春,陈晓媛.环境审计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董贤磊,余芳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问题及建议[J].商业会计,2014,(18):76-78.

3.马志娟,宗新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责任追究研究[J].财政监督,2014,(8):65-68.

4.祝素月,夏晶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4,(5):67-69.

5.陈献东.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若干思考[J].审计研究,2014,(5):15-19.

6.张宏亮,刘恋,曹丽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题研讨会综述[J].审计研究,2014,(4):58-61.

7.蔡春,毕铭悦.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理论思考[J].审计研究,2014,(5):3-5.

第9篇

一、文献回顾

(一)规范研究

1、审计质量的定义。对审计质量定义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审计质量就是审计报告的质量,还有一种认为审计质量是审计业务过程的质量,持后者观点的学者居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符合既定标准的程度。审计工作质量包括业务质量和社会质量,前者指审计活动本身所具备的符合规范要求的特征,后者指审计工作对社会的影响或作用程度。审计质量包括内涵和外延两大部分,即审计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和外在社会效益质量。审计质量是指审计业务工作的优劣程度,也即审计结果达到审计目标的有效程度。

2、审计质量控制的研究。我国较早研究审计质量的学者一般从审计质量控制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研究重心较多放在如何设计与规范审计质量体系上。在我国社会审计质量控制标准颁布之前,张龙平认为社会审计质量控制标准至少包括四个方面:审计人员质量、指导和监督、检查、客户接受和续约。高匡衡提出社会审计质量控制既是过程控制又是程序控制。张龙平、张敦力在《试论审计质量特征与审计质量控制思想》一文中提出审计质量既具有其他劳务质量的共性,也具有其他劳务不具备的特征,即系统性、统一性、模糊性,认为应以系统论的思想构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既要认识到独立审计准则的统一性,也要认识到准则本身的局限性。李洪斌认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应该从对审计工作的全程控制、审计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多层次的审计质量组织监控体系、审计技术改进及审计模式完善等方面进行。审计质量控制又可分为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刘英来的研究侧重于项目质量控制,并认为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应包括计划、实施、报告、复核、公告等环节。除了研究社会审计质量外,于桂芝、黄恩国研究了国家审计质量控制问题,认为国家审计质量控制主要以审计人员素质控制和审计作业过程控制为核心。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体现在余玉苗的《论独立审计质量》一文中。

3、影响审计质量的环境分析。郭道扬、吴联生从利益协调论角度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保持机制的理论基础以及权力配置。他们认为,政府作为合作广度最大的集体由于受有限规模限制将部分监督权分配给行业组织,政府为了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就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委托需求。这样,注册会计师质量保持机制从理论意义上应具备三个条件:能保持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具有信号显示功能;具有相对成本优势。而对于该机制的权力配置应从五方面考虑: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认定、审计标准制定、审计责任认定、审计质量控制、检查。潘琰、辛清泉用契约理论分析审计合约影响审计质量的作用机理,并阐述由于我国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不完全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扭曲,最终影响审计合约的效力和审计质量。彭毅林分析了不确定性对审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作者认为,审计信息质量的外生不确定性有会计对象不确定、审计制度不确定、审计假定不确定,内生不确定性有审计人员的审计分析和判断的局限性。由于前述不确定性使审计报告仅能提供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吕鹏、陈小悦通过建立序贯博弈模型分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从有限责任制转变为无限责任制的审计质量是否存在差异,结果表明这种转变不能提高审计质量。

4、政府审计质量的理论分析。对政府审计的研究,已有文献体现出从政府审计策略、政府审计影响因素、政策产生的效应、政府人员素质对审计质量影响几大特点。柳宁认为,政府审计是对社会审计质量的再检查、再监督,政府审计的关键在于确定需要进行详细审计的重点上市公司,实现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结合,发挥政府审计的优势。赵劲松运用比较分析法和相关分析法研究表明政府审计质量受技术性、独立性及行政性影响,并认为政府审计质量是三者构成的函数。王中信、吴开钱以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管”企业审计管理的意见》为研究对象,运用博弈模型研究该制度颁布前后发生的政策效应,结论表明制度实施的初期能有效遏制舞弊的发生,但在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这种有效性会逐渐丧失,企业的舞弊空间扩大。马曙光实证研究了政府审计人员素质对政府审计成果(包括审计财务效益和政府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表明审计成果与审计人员的高学历显著正相关,经济类审计人员对审计财务效益影响显著,但专业背景对审计质量影响不大。

5、内部审计质量的理论分析。学者们对内部审计质量相关研究很少。毕秀玲、薛岩设想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基本框架,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找出我国内部审计存在内审机构设置不合理、内审人员素质不高、内审质量控制标准不明确、内审质量控制手段不全面等方面的问题,并设计出相应的治理机制,如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机制、人员保障机制、手段保障机制等。

6、有关审计任期与独立审计质量的研究。余玉苗、李琳理论分析审计任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程度,认为审计任期越长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越差,但审计任期与专业胜任能力或独立性是否呈线性相关不能确定。余玉苗在博士论文中研究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关系如表1。(表1)

(二)实证研究。在搜集文献过程中,笔者没有发现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关于审计质量的实证文献。而对于上市公司的研究,已有文献呈现出一些特点:有的将会计某一领域与审计质量相结合,如会计估计与审计质量相合,有的将审计领域中影响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单独或多者结合考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后者的研究成果较前者多。

1、会计某一领域与审计质量。张为国、王霞实证了上市公司进行前期差错更正的动机,发现注册会计师没有给高报错误的公司更多的非标意见。也就是说,我国独立审计质量不高。以明显失当的会计估计为研究对象,刘勤、颜志元实证表明会计估计变更的前一年,注册会计师(CPA)有所察觉并反映在审计意见中;会计估计涉及项目个数、线上会计估计金额占会计估计总额的比例、客户规模等对非标准意见影响显著。此外,研究还发现会计估计变更当年,CPA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出具也与前述因素(除事务所规模)显著相关,上市公司规模与审计质量负相关。王艳艳、陈汉文通过2001~2004年上市公司数据实证表明会计信息透明度与审计质量正相关,鼓励国内所进行强强联合或与外资所合作提高审计质量。王霞、张为国以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为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CPA对发生财务重述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错报行为有察觉并反映在审计意见中,错报金额及错报项目的多少能影响审计意见类型。在财务重述的当期,CPA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受财务重述程度及涉及项目的多少影响显著,但对追溯调整的方向不敏感。

2、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邓川认为,审计任期越长,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可能性越小,审计质量越差。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到底是什么函数关系?陈信元、夏立军以2000~2002年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之间呈倒U型关系,即当审计任期少于一定年限(6年)时,审计任期对审计质量产生正面影响,超过这一年限则产生负面影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有人得出不同结论。将审计任期与盈余管理两者结合,刘启亮以1998~2004年上市公司为样本的研究表明,事务所任期越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审计质量越差。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时,审计任期延长与盈余管理的增长趋势呈U型关系,反之,进行负向盈余管理则呈倒U型关系。王晓燕实证结果表明,审计任期越短,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审计质量越低,没有发现审计任期越长,审计质量越低的证据。

3、盈余管理与审计质量。CPA对盈余操纵的识别力如何以及能否将识别的盈余管理程度恰当反映到审计意见中,夏立军、杨海斌对上市公司审计意见与监管政策诱导性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发现CPA没有揭示盈余管理行为,审计质量令人担忧。而徐浩萍实证结论表明CPA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盈余管理程度并反映在审计意见中,并且对正向盈余管理更加敏感,但审计质量并不比负向盈余管理的审计质量高。研究还发现,CPA表现出的可操作性非经营利润比可操作性经营利润的审计质量高。蔡春、黄益建、赵莎实证检验了外部审计质量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表明非双重审计公司的可操控应计利润显著高于双重审计公司,非前十大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可操纵应计利润显著高于前十大事务所审计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一般会有盈余操纵动机,经“十大”审计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是否低于非“十大”审计的公司?李仙、聂丽洁实证表明,经“十大”审计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低于非“十大”审计的公司,专业审计人员能抑制IPO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上市公司发生首次亏损时审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类型可反映出审计质量。方军雄、洪剑峭、李若山的研究表明,公司出现首亏时,若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责分离,审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可能性越大;公司出现诉讼事项、资产负债率高、亏损、股东占款比重大等,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可能性越大。

4、审计师变更、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审计师变更通常会吸引社会公众的目光,变更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如何,审计质量是否更高,宋衍蘅、殷德全的观点是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增加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正相关,审计收费减少与公司财务状况正相关,即公司财务状况越差审计收费越少,盈余管理动机强的公司审计收费越高。审计收费和盈余管理对审计质量都产生影响,但具体产生怎样影响没有结论。进一步思考审计师变更的时机选择问题,有研究表明审计师变更的时机对年报及时性和审计质量产生直接影响,仓促变更审计师会使年报及时性和审计质量较差。

5、市场反应与审计质量。我国较早研究审计质量市场反应的学者是李增泉,他用短时窗研究方法考察年度报告日前后不同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结果表明,不同原因形成的审计意见有不同的市场反应。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质量。审计市场是否对事务所品牌有偏好?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市场空间有多大?大规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是否比小规模事务所高?从这一视角探讨审计质量的文献不多。有实证研究表明,“四大”与本土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差异不大。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漆江娜、陈慧霖、张阳考察了我国审计市场对高品牌事务所的需求以及高品牌事务所审计质量,发现我国审计市场存在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经“四大”审计的公司每单位资产可操作性应计利润低于经本土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即“四大”的审计质量更高。“四大”与非“四大”存在审计市场认同度差异,市场趋向于认可“四大”的审计质量。原红旗、李海建实证研究了事务所组织形式、规模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结果表明,前两者对后者没有显著影响,而控制变量(财务指标)与审计意见显著相关。此外,我国CPA的注意领域对审计质量影响很显著,审计实践中CPA的注意领域通常是持续经营能力或是否存在亏损。蔡春、鲜文铎首次研究了事务所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从总体而言,事务所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负相关。

二、小结

我国对审计质量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发展迅速。从已有文献看,在研究方法上既有规范研究也有实证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全面涉及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与独立审计,但目前的研究重点集中在独立审计的实证研究上。

第10篇

关键词:审计;本质;信任补偿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本质即事物的内部联系,是事物内在的、相对稳定的方面,是事物的根本性质,由事物的特殊矛盾构成。这就意味着它同时也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当事物的本质发生改变时,也即意味着此事物已非彼事物了。基于这样的一个认识前提,本文认为审计的本质就是审计本身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决定审计方法、审计职能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是审计固有特性的反映,不是任何人主观臆断的产物,也不是任何外部因素所能强加的。审计的本质决定着审计的职能,决定着审计的目标,也决定着社会对审计的需求。国内外审计理论界在这个问题上有过各种观点,但他们都不能够完全准确地指出审计的本质所在,其错误要么在对本质本身的理解不当上,要么在对审计本身的理解不够深入上。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即认为审计的本质是一种信任补偿机制。

一、对审计本质主要观点的分析

在对审计本质问题的探索上,蔡春教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其《审计理论结构研究》一书中,不但较为完整地整理了人们对审计本质问题的认识历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经济控制论。本文接受蔡春教授对各种观点的整理思路,加上其个人的观点,即分成查账论、方法过程论、经济监督论及经济控制论逐一进行讨论。

(一)查账论。查账论是对审计本质的一种简单的或初步的认识,即认为审计就是“查账”,或是对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进行的检查。查账论虽然是对审计本质的一种简单的或初步的认识,但持续的历史时期最长,影响范围最广。综观古今中外,无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民间审计,从其诞生之日起,便与“查账”结下不解之缘,而且早期审计实务发展的漫长过程,也一直陷于“查账”之中,这使得人们容易用最原始的眼光看待审计的本质。该种观点虽然符合当时审计的发展水平,但它仅仅停留在了非常局限的单一职能上,或者说仅仅是看到了审计的表现形式,并没有看到使得审计本身存在的背后原因。随着审计职能的不断扩充,查账本质论也就不攻自破了,更不用说追根究底的盘问了。

(二)方法过程论。该种观点认为,审计是一种系统的方法和过程。它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审计做出的解释。

传统的查账论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人们把注意力全部都集中在了查账上,即认为查账就是审计的全部,其对象必定就是“账”,从而为查账而查账的现象也就无法避免,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账目记录愈加复杂和繁琐,人们便陷入了沉重的查账枷锁,审计低效率、低质量问题愈显严重。于是,新的审计手段和审计方法等审计实物开始不断发展,如抽样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在审计实务中广泛应用,以及20世纪六十年代后,计算机运用的迅速发展所导致的各种审计软件的大量涌现,使审计人员逐渐从繁重琐碎、枯燥单调的查账中解放出来,因而逐步改变了人们对审计本质的认识。再加上多元审计新格局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审计本质问题进行新的认识。

然而,方法过程论照样只是对审计表面现象的一种阐述罢了,尽管它使得人们对审计的认识开始系统化了,也正如其中一些积极的思想如“审计定义(本质)应是对各类审计之共同抽象与概括”所表述的那样,朝审计的本质迈进了一步,但它并没能刻画出审计的本质特征所在,我们并不能从这种观点当中获知审计存在的根源。另外,同样的道理也可以得到会计是一种系统的方法和过程的结论,那审计与它的区别又在哪呢?莫非两者的本质一样,只是都有特殊之处?因此,方法过程论显然也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三)经济监督论。经济监督论是我国20世纪八十年代出现的一种观点,即认为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经济监督。这一观点比较完整地体现在1989年中国审计学会为审计所做的定义上:“审计是由专职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部门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这一观点相较前面两种观点而言,克服了以往对审计本质的解释侧重于对事物现象描述的缺点,更加接近于审计的本质。但其仍然侧重于从职能或方法的角度来理解审计的本质,对其不足之处,蔡春教授做了很好的总结:首先,从“两权分离”并不能导出审计是经济监督的必然结论,因为受托经济责任观下的保证措施并不必然是监督,直指经济监督论的最主要论点;其次,“经济监督论”的论证方式大有循环论证之赚,难以令人信服,这从其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及民间审计性质的论证都可以看出来;再次,“经济监督”的涵盖面小于审计职能的涵盖面,概括不了现代审计的所有形式,这也是其从职能或方法角度去理解所难于避免的一个缺陷。在此基础上,蔡春教授进一步分析“经济监督论”中的“监督”已不是其原始意义,事实上已扩展到“控制”的范畴,因此,与其说审计是“监督”,毋宁说它是“控制”。

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对审计的本质认识仅仅是停留在了审计作为一种职能或者手段存在的意义上,跟前面两种观点一样,我们并不能从这种观点当中获知审计存在的根源。

(四)经济控制论。蔡春教授在其《审计理论结构研究》一书中,对审计本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在查账论、方法过程论、经济监督论的基础上,形成其独特的“经济控制论”的观点。他认为,审计在本质上应是一种经济控制,当然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其对该观点的论述不仅建立在论证前述观点不足之处上,还有其一整套严密推理的逻辑。

这一观点将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现代科学新成就有机地运用于审计理论的研究之中,有利于创造出更丰富的审计理论。蔡春教授首先对有关审计的一些权威性表述进行分析,描绘出审计控制思想存在的各种迹象;接着进一步解释审计与控制有着天然联系,指出从诞生伊始,审计便具有了控制的属性;最后从审计过程、审计行为和审计对象三个方面对审计进行了控制论分析,从而确立起“经济控制论”这一本质论命题。

正如蔡春教授所言,经济控制论的提出与确立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也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本文对此表示赞同,相较于之前三种主流观点,其确实更具囊括力和说服力。但本文认为,经济控制论对审计本质的把握并不够深入,因为它仍然不能解释审计存在的根源问题,是出于一种经济控制的需要吗?那这种需要与对其他经济控制手段的需要又有什么区别?是什么导致了这种需要的产生?经济控制论的缺陷就在于它仅仅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而没能回答后面两个问题。归结起来看,其更侧重于从审计目标的角度去看审计的本质,即审计就是要达到某种经济控制的目标,仍偏重于审计的某个特性,从而没能够深入到本源来看问题。而这也就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二、信任补偿机制观

鉴于上述各种主流观点自身存在的缺陷,通过对审计本质的进一步思考,借鉴理论界已有的一部分从社会学角度思考的成就,本文尝试讨论一种新的观点,即信任补偿机制观。

田利军在其《审计本质的社会学思考》一文中提出:审计作为成本最低且长效的信任机制保留下来,其本质是一种低成本的信任机制。对于这一观点,笔者有两点不赞同:首先,田利军认为审计是成本最低的信任工具,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合适的,成本最低的信任工具当是道德约束,社会信用的普遍生成可以使交易者以零成本或者很少的成本便能保证相互间的信任,当然其前提是社会信用的广泛存在,这里提出来只是为了说明问题。另外,审计也并非绝对的低成本,其成本当与风险水平控制要求成正比,我们应用审计仍然需要利用效益成本工具,低成本并不成为审计的本质属性。其次,将审计的本质仅仅描述成信任机制,笔者认为也不恰当,因为在审计不存在的情况下,相互间的信任在当事者间并非一点儿都不存在,比如说内部审计,企业在初创的时候并不设置这样一个职能,或者对其漠不关心,但这些企业却都能运作得很好,这主要就在于内部信任自身的存在。因此,仅仅把审计解释成信任机制并不能说明它与这种自然态的信任之间的区别。

然而,《审计本质的社会学思考》一文从信任关系的角度来对审计本质进行分析却是一个极大的突破。因为通过追根溯源,我们会发现,审计存在的根源即在于信任的缺失,而审计则是作为一种信任补偿机制而存在。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出现不一致,而经营者对于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又往往要比所有者更加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与利益的不一致交织在一起就必然导致所有者对经营者能否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也保持较好的工作态度和效率表示怀疑,即导致了信任的缺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急需一种机制来补偿信任的缺失,而审计恰恰是在这个时候充当了这样一种职能,使得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不致因为相互信任的不足而导致合作关系的夭折。另一方面,比如内部审计,事实上可以看成是一种对企业内部信任程度的补偿。上下级之间由于授权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不一致以及员工品德的缺陷有时并不为上级所掌握,这导致企业的实际运转可能并非按照内控系统的要求在运行。另外,即便完全信任成员在品德上不出现问题,也难保证其在实际运作当中不出现疏忽,或者其能力事实上达不到相应岗位的要求。也就是说,分工与授权必然会导致品德或能力上信任的缺失,而内部审计这时作为一种信任补偿机制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审计的独立性要求让我们可以这样来描述各方关系,即委托方、受托方和被审对象,受托方即为独立的审计机构。委托方之所以要委托受托方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并非完全不信任审计对象,而只是这种信任不完全、不充分,其原因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或者是被审对象的能力缺陷。而这种不信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品德不信任,即委托方担心审计对象可能会有意侵犯自己的权益,比如舞弊审计意图即在此;另一种是能力不信任,即委托方不完全相信审计对象能够按要求获得相应的成果,比如内部审计的很大一部分意图即在补偿能力信任的不足。

总的来讲,审计作为一种信任补偿机制,是在经济各方信任不充分的情况下才起作用的,假如经济各方之间已完全互信了,那么审计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审计的本质既然是一种信任补偿机制,也就不难理解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及其各种职能了。既然是一种信任补偿,那么也即是说,信任已无法再从当事双方间产生,而需要从外部获得,以作为补偿。而所谓第三方,自然首要条件便是与当事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且自身有能力对审计对象的质量做出令人信服的保证,而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其专业性及其公认性,其实现的手段即我们所熟知的评估、鉴证、监督、控制等,从而成为了审计的各种职能。也就是说,在信任补偿这样一个框架下,所有的手段都可能成为审计的职能,这也就不难理解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审计职能将会不断发展这样一个道理了。

三、结语

从上面的分析,本文坚定了信任补偿机制观的认识。因为相较于理论界其他主要观点而言,本观点已不再是单从审计方法和审计职能角度、或者单从审计作用角度、或者从所谓综合的角度来研究审计的本质了,而是透过现象探究审计最根本的东西,认为组织内外部的信任缺失是审计产生的根源,审计的本质即是一种信任补偿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所有存在信任缺失的地方都可能有审计的身影,而所有能够起到信任补偿效果的手段也自然都可能成为审计的职能,这即是信任补偿机制观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屹立不倒的原因之一。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刘洁.审计本质各观点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7.

第11篇

一、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概念界定

(一)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不同理解。我国理论界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有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张成起在《关于审计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指出:“审计公告制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粗线条地描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说明了国家审计公告的内容、对象及实现手段,但该定义没有体现国家审计公告保密性这一特点。

周国亮在《审计公告制度势在必行》中指出:“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李伟、施家芳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思考》一文中也同意此种说法。这种说法比较详细地描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包含国家审计公告对象、手段及其期望达到的目的等内容。但该定义将对外公告的内容定位在审计结果上,缩小了概念的内涵,表述不完整。

刘靖君在《完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中指出:“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该说法描述了审计公告的对象、内容、手段等事项,但“以专门出版物的方式”实现对外公告的目的此说法并不全面,还可以借助媒体召开新闻会、网上公告等方式来实现。因此,该定义不全面。

高林在《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研究》中认为:“审计公告制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审计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有关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项制度。”该说法体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保密性这一特点,并正确理解对外公告的对象。但该说法并没有明确对外公告的内容,仅说“将审计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等有关执法事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王晓锦在《审计结果公告制与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中认为:“所谓审计公告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廖洪、王芳在《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在《我国审计公告制问题研究》、于纹在《关于我国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的探讨》中均同意此说法。该定义最详细的描述了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体现了公告制度的内容、对象,并明确提出“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体现了国家审计机关的特殊职能,有效地区分了国家审计机关与民间审计机关和国外审计机关的不同。但此说法将公告对象仅定位在“社会公众”上并不全面,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向人大等特殊对象报告也是一种对外公告。

(二)本文对该定义的理解。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逐步、分阶段地推广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内外实践情况

(一)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践情况。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起步比较晚,在2002年以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之中。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暗含了公民享有对国家财政财务等情况的知情权,说明我国需要建立国家审计公告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是最早提及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条文,但这个规定用的是“可以”,随意性较大,因此该条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照这个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公告审计结果,并建立和健全国家审计公告制度;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2001年审计署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2002年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才将审计机关的公布审计结果权独立出来予以细化和规范;2003年7月1日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规定:“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2004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理、处罚、处分决定。”2006年中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从我国对该制度的实践探索中可看出,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外实践情况。西方国家早已普遍实行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但审计模式不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程度也有所不同。

立法模式。美国审计实行的是立法模式,且制度体系发展较完善、成熟。在美国,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美国政府责任评估署不仅要如实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而且具有较大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绝大多数审计结果可同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审计结果公告率高达97%。

独立模式。德国是独立型审计制度的代表,德国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处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按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审计院每年向议院(会)及政府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中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这种做法把审计监督同议会监督及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司法模式。意大利审计法院是司法机关,是中立机构,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早在1958年第259号法令第7条就规定:在有关文件提交后的6个月之内,审计法庭必须向议会提交文件,并报告审计结果,然后公布于众。其审计公告理念是:新闻媒介可以帮助审计法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行政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审计部门是行政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瑞典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这类模式下的审计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比较差。

从西方国家对该制度的探索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推广程度和实行效果受审计体制模式的影响,审计独立化程度越强,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越明显,国家审计公告的透明度越高。

三、审计公告制度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

(一)我国对审计公告制度研究的理论成果。学术界对国家审计公告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就所能搜索到的相关文献中看出,目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我国实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加强,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越来越关注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有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需求。而且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的行政公开也提出了要求,我国应该而且加快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推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遵循的原则。①授权原则;②独立性原则;③保密性原则;④诚信原则;⑤重要性原则;⑥谨慎性原则。

3、推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障碍。①管理体制影响国家审计公告的独立性;②关于国家审计公告的条款受到限制;③缺乏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④审计机关干部的思想认识、作风建设等严重影响了审计结果公告的认真实施;⑤外部环境因素对审计公告制有影响。

4、构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思考。①修改《宪法》中审计体制的相关条款,强化审计的独立性;②制定《行政公开法》,将《审计法》中审计结果的“法律权利”改为“法律义务”;③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④加强对国家审计人员素质的培养;⑤优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社会环境。

国内文献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实行的益处。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带来的审计风险却很少有人研究。吴碧峨在《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中提出了“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放大了审计风险”的观点,随之提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的措施。此外,王晓锦在《审计结果公告制与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和文清在《浅谈审计风险与审计公告制度》中也提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浅析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带来的审计风险,而且针对产生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取得的理论成果。就所能收集到的关于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方面的国外文献甚少,仅能从少量的书籍和期刊中偶然看到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痕迹。如书籍《英、德、意三国审计比较》、《世界各国政府审计》、《中德审计法律制度比较》、《国际比较审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文集》和期刊《澳大利亚审计准则公告和审计实务公告序言》,但目前尚未发现专门系统介绍国外审计公告制度的内容。

第12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理论研究;统计分析

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是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产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而确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1986年9月,为适应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经济责任审计从此在全国各地开展,并逐步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1997年9月同志对经济责任做出重要批示。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使经济责任审计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内容的、专门的审计门类。2001年,五部委联合发文,在明确要求全面开展县以下当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提出自当年起逐步开展县以上各级当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09年9月,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央纪委全会多次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作出明确部署。近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审计署在广泛征求审计机关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规划》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十二五期间审计将全面覆盖政府一把手。所有这些,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与之对应,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研究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得出了不少富有价值的研究结论。回顾并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不仅有利于发挥研究成果在实务工作中的作用,也有利于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系统总结了2000年以来国内学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成果和重大进展;第二,汇总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热点问题,并分析其由于情境变化而展现出的未来趋势,为理论研究、制度修订和实际应用提供系统的参考。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文献研究

(一)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数量及比例的统计分析

2000年以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活跃,年均仅约27篇。2000年以后到2010年(包括2000年)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相当活跃,共计3552篇。各年度经济责任论文数量及比例如表1所示。

从表1看出,从2000年到2010年的11年间,大多数年度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数量大致持平,只是在2001、2002和2003年三个年度的论文数量有明显偏多,年均在452篇。这是五部委提出自当年起逐步开展县以上各级当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影响。

数据来源: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

(二)期刊类别及其刊登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数量的统计分析

笔者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检索项在核心期刊和权威期刊中进行检索,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核心期刊一栏,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篇名”的检索项,以“核心期刊”作为检索范围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中进行查询。权威期刊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0―2011来源期刊目录(以下简称CSSCI)下经济和管理类期刊中选取的与审计最为密切的期刊,包括《审计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

结合表1的统计结果表2显示,非核心期刊发表经济审计论文数量明显高于核心期刊,核心期刊668篇,而非核心期刊3552篇。11年间在权威期刊发表的经济责任审计论文合计69篇,其中在2005年较上年有明显增加。这是与2005年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署审计科研所、中国审计报社联合举办了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有奖征文活动有关。

(三)经济责任审计研究内容的分类统计

经济责任审计论文研究的内容及其分类如下:

1.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和理论基础、概念和内容、作用和意义等基本理论以及完善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和建议方面的论文。

2.审计技术:主要涉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目标等方面进行研究的论文。

3.审计风险防范:主要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特征、类型及防范。

4.实践与应用:主要是对国内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实践进行研究的论文。

5.文献及会议综述:主要是指国内举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研讨会的综述论文及学者课文献综述。

6.其他:主要包括对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别审计的比较、利用等以及从法律角度展开研究的论文。

笔者对权威期刊上的69篇论文进行精读后,按照主题进行分类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下文将分专题对主要研究主题的进展加以回顾和评述。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理论

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理论问题的论文在69篇论文中所占比重约45%,主要原因是这一项涵盖的研究内容比较多。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理论基础

李季秀(2001)认为,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委托关系的产生则是导致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监督经营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靳建堂(2006)对集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进行了探讨,在集团企业总部作为战略规划中心时,其子公司则成为收入中心、成本中心或者费用中心,经济责任审计表现为预算监督型;在总部职能定位于战略投资中心时,其子公司则承担投资中心的责任,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投资回报评价型;在总部作为战略控制中心时,其子公司则承担利润中心的职责,经济责任审计是利润实现评价型。崔孟修(2007)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审计理论、国家审计体制、国家审计职能作用、国家审计类型的丰富和发展。黄溶冰、单建宁、时现(2010)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应该讲环境保护责任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分别从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方面,分析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绿色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和内容、作用和意义等

卢相君(2001)认为,当企业一个神形具备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之时,也就是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淡化之日,届时,审计风险、审计成本都将大大降低。彭振威(2005)认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是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把审计结果人格化,将审计结果落实到人的经济责任上。宋文阁(2007)将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定义为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安排或委托专门机构(或组织)和专业人员依据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遵循既定的程序对负有出资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分析、评价、鉴证工作。刘颖斐、余玉苗(2007)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机关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就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经济活动所应负的责任,进行独立的监督、鉴证和评价的活动。

(三)完善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和建议

彭振威(2005)研究认为,加强和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是建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审计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审计效率、正确界定企业经济责任、建立和完善审计评价体系、做好审计结果运用等。陈波(2005)认为,应为经济责任审计创造一个更好的制度环境,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依法行政、健全政府经济决策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政府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审计模式,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技术

(一)评价内容

洪承旭,阎建军(2002)认为,商业银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从发展能力指标、资产安全性指标、资产流动性指标和财务效益指标四个方面予以确定。简燕玲、辛旭(2006)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党政干部所在地区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整性、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效益性进行审计,以全面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黄溶冰、单建宁、时现(2010)研究认为,绿色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环境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有机结合,加强经济指标真实性审计。

(二)评价方法

贾震,王新华(2001)运用多元判别分析的方法研究构建了标准化的贝叶斯判别模型、未标准化的贝叶斯判别模型、费歇判别分析模型和Logistic判别分析模型等四个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监控模型。刘正午(2003)构建了复合审计评价系数与层次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模型,以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期经济责任。宋晴蔚(2004)认为,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应是期内全面审计与期外适当延伸审计相结合、账据数表的全面审计与必要的社会调查相结合、受托审计内容的全面审计与典型事项的重点解剖相结合、将被审对象的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结合。王晓慧(2006)研究认为,为了克服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局限性,提出建立信用约束、审计约束、法制约束具有战略性和可持续发展的三维模式审计机制。简燕玲、辛旭(2006)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包括,检查书面文件、分析、实物审计和调查的方法。

黄溶冰、单建宁、时现(2010)认为,在绿色经济责任审计中尤其关注定量分析方法的选用,包括费用――效益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等。

(三)评价目标

黄溶冰、单建宁、时现(2010)研究认为,绿色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目标在于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中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责任的履行,具体表现为补偿和纠正经济活动中负外部性,提高利用环境资源的效率和效益。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防范

秦小丽,常丽娟(2005)认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立足五点,包括着眼规定点、找准结合点、紧抓切入点、突出关键点、强化根本点。朱书依(2000)研究认为应重视和加强审前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加强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的审计、将单位年度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同级审计”与“上审下”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附加程序、防范审计风险四方面来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五、结论与展望

如前所述,2000年以来理论界我国学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成果丰富,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发展迅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缺乏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因此关于未来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方向至少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真正贯彻“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深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理解、认识和深入研究,任重道远。比如,按照审计受托责任关系理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如何认识;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分(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如何操作和实现;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的实施等如何落到实处,等等。只有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深入研究,才能将《“十二五”规化”》落到实处。

(二)细化规范审计内容和评价标准的研究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类型繁多,既涉及到地方党委和政府,又涉及到党政不同工作部门,还涉及到审判和检查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既涉及到执行层,又涉及到管理层决策层等。由于这些不同的审计对象及其领导人员所任职务和履行的职责、义务不同,因而对他们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关注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指标肯定也不同。因此,要根据不同类型单位的义务和履职特点,深入研究不同类型单位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评价指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用于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明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的研究

在审计实践中,领导干部对责任界定十分重视。但是,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问题后,如何界定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非常困难。因此,需要明确经济责任的归属、经济责任产生的因素以及经济责任的性质等;在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还要考虑其的权力。权力与责任对应,与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相关的经济责任才纳入评价范围。这时,需要划清前任与后人的责任,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等。只有把责任落实了,经济责任审计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溶冰,单建宁,时现.2010.绿色经济视角下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研究.

[2]崔孟修.2007.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丰富和发展[J].审计研究.

[3]宋文阁.2007.关于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问题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4]刘颖斐,余玉苗.2007.视角下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研究.

[5]王晓慧.2006.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三维模式机制的构建[J].审计与经济研究.

[6]简燕玲,辛旭.2006.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J].审计研究.

[7]靳建堂.2006.集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探讨[J].审计研究.

[8]陈波.2005.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理论问题[J].审计研究.

[9]彭振威.2005.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探析[J].审计研究.

[10]秦小丽,常丽娟.2005.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刍论[J].审计研究.

[11]宋晴蔚.2004.论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方法[J].审计与经济研究.

[12]刘正午.2003.复合审计评价体系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的应用[J].审计研究.

[13]洪承旭,阎建军.2002.商业银行领导经济责任森及评价指标初探[J].审计与经济研究.

[14]卢相君.2001.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J].审计研究.

[15]李季秀.2001.略论委托与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