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工作时间调整申请

工作时间调整申请

时间:2022-03-15 19:18: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作时间调整申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作时间调整申请

第1篇

“996”工作制的要求工作日工作时间是早9点到晚9点,一共12个小时,每周6天工作。早出晚归的“996”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领域的激烈竞争,在过去20年左右,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在不断加剧和升级。如今在任何一个创业领域,同时存在上百位竞争者实属常态。最终,仅有数家幸运儿能够从中脱颖而出,被收购或走向IPO。

58作为一个生活服务平台,所涉及的房产、招聘等多个领域在这个阶段都是季节性的业务量高峰,为了更好地服务集团客户以及平台用户,每年9月~10月都会有常规性的动员。9月是集团的年度攻坚战阶段,不会强制要求所有人按照“996工作制”规定安排工作,各部门以工作目标为核心,对工作量和上班时间进行弹性安排调整。这种工作方式在58同城一直都存在,出于业务的考虑,以前主要是和赶集网竞争,现在则有别的工作目标,至于公司解释的“灵活变动”,并没有和员工进行过说明。浪潮员工家属的网友在微博评论区爆出疑似“奋进者选拔细则”截图,截图显示浪潮鼓励员工争当“奋进者”,而不申请奋进者或申请后没有做到的,则需“退出干部序列,年度评价不能评为S、A。其中S级为最好级别,工资涨幅达到百分之三十左右。浪潮以外的部分国有企业,发现“自愿放弃年假”等协议也出现在不少省内其他企业当中,到年底就集体签字,员工很反感但是没办法,不知道不签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实际上,IT企业大面积长时间加班早就成为常态,日前,有微博爆料称,浪潮公司要求员工申请自愿放弃年休假以及实行6×12小时工作制春节、国庆随叫随到。而放眼加班风气盛行的互联网行业,实行“996”工作制的公司,远非58同城一家。有华为工作人员透露,自己加班到8、9点是常态,忙起来12点、1点也不奇怪,而小米,京东其实早已经是996工作制。

在国内互联网行业,加班早已成家常便饭,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加班普遍存在,不同公司薪酬待遇和补助有其异同。在网易周末加班按日工资发放,过节有三倍补贴。腾讯员工加班对于他们来说已成常态,不会有成文的通知,因参与大项目加班可以获得津贴。此外,公司的食堂晚7点以后提供免费自助晚餐,晚上打车可以报销。美团不存在晚上加班,公司会根据刷卡时间进行相应的餐补。一些互联网公司在创业初期都是996的加班模式,这不足为奇。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公司存在主动加班与被动加班两种情况,其中被动加班主要是为了完成当日的工作,或者达到领导要求的业绩量;而主动加班者多希望通过提高业务量获得晋升机会。百度公司很多员工都会玩儿命加班,是因为绩效考核建立在工作量基础上,很多人便主动加班以追求升职。

二、我国劳动法规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

“996”工作制明显违反我国劳动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职工的工作时间被调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996工作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关键看是否强制实施,若要求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则不仅加班总时长超出法律规定,而且也没有经过工会和员工协商这一环节。如果是员工自愿的形式,关键看是否真的自愿,若不自愿遵守,是否在奖金、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不同待遇。如果通过间接方式迫使员工不得不遵守,也涉嫌违法。

艾瑞咨询等企业对首次针对中国互联网员工的睡眠调查。近八成互联网员工睡眠质量不好,近四成起床精神不好,六成员工经常加班,四成员工反应压力很大。互联网人普遍存在失眠问题:71.3%的互联网人存在失眠问题,其中61.5%的人偶尔失眠,9.7%的人经常失眠。

三、发达国家关于员工加班给我们的借鉴

加班,是日本职场人的常态。日本加班现象之严重是出了名的,连“过劳死”一词也产生于日本。这些年,日本政府察觉到加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鼓励企业采取措施让员工准时下班。贸易公司伊藤忠商事表示,愿意以更早的下班时间来吸引应届毕业生;打印机制造商理光明确禁止在晚上8点以后工作;优衣库服装连锁店的运营商迅销还酝酿推出4小时工作制,满足那些想要更好平衡工作与生活的员工需求。

除了医生、护士等专业性、时间性极强的职业外,德国普通职员大多在傍晚五六点钟按时下班回家,和家人共进晚餐或与朋友聚会。如果确实无法按时完成工作该怎么办呢?德国人一般会采取两种对策:第一,更加高效地工作。很多德国人清晨就开始抓紧工作,有时甚至不吃午饭。总之,他们会想方设法在下午5点之前完成手中的任务。第二,坚持责任不在自己身上。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按时结束工作,就设法证明是因为公司没有雇佣与工作量相符的劳动力,才导致工作做不完,应该由公司负责。基于以上两点,德国人总能准时下班。

第2篇

1、按公司规定穿衣,整洁得体。佩带首饰不过于华丽,化妆不浓装艳抹,指甲不过长、过于修饰。

2、路遇领导要主动热情问候,招待客人要礼貌认真。

3、服从领导安排,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工作时不大声喧哗、谈笑,不影响他人工作。

4、严格遵守岗位纪律,遵守工作纪律。讲究工作效率,日事日毕。

5、接听电话时要神清气爽,使用文明用语。转接电话或传话时要及时准确。

6、使用电话要轻拿轻放,加以爱惜。不漏接电话,电话铃响很久再接应先给对方道歉。

7、对领导安排的事情或为他人代办的事情要及时办理给予答复。

8、不假公济私,不使用公司的工具、设施或占用工作时间干私事。

二、工作纪律

1、按工作时间到岗,工作时间无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2、每日两次准时考勤,15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下班视为早退。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工半日处理

3、因偶然事件迟到15分钟以上,经办公室查明属实可准予补办假条。

4、办公室不定时到各部门查岗,应在岗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5、每月员工可公休两天,公休时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公休只限周六、周日。其他假期需填写《员工请假条》并经经理签字交付办公室。

6、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两天,事假当天扣发当日工资。

7、法定节假日由公司安排休假并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8、出门必须打出门证,出门证必须由直接领导签字并注明出门事由、时间。

三、物品管理

1、爱惜餐厅物品,工具及一切使用设施。

2、保持餐厅内部环境卫生的整洁,用餐工具的卫生、完整。

3、餐厅内部环境设施,用餐工具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通知直接领导,经证实非人为破坏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并重新订购或制作,予以更新。如证实是人为破坏,经保卫查处立即按公司规定对破坏者进行严厉处罚。

4、餐厅内部环境设施,用餐工具的维修、购买首先由使用者通知办公室主任,在由办公室主任填写购物审批表审批至经理,然后交采购员,低值品管理员各一份方可购买。

四、岗位变动

员工进入公司后,无论因工作需要或个人主动申请,都可以进行公司内部工作流动。进行岗位变动时需要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确认后,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案,同时完成了内部流动。同时公司保留对岗位变动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金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3篇

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订本规定,那么大家知道考勤管理办法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发给大家带来的2020最新最全考勤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

2.1 各用人单位负责员工考勤的有效管理、统计和控制,负责统计本部门的考勤数据。

2.2 总经办负责跟进各用人单位考勤数据的情况,审核各单位考勤员确认后反馈的考勤报表(含加班),以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同时负责对各单位考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内容

3.1作息时间

3.1.1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公司实行年综合计时工作制,若公司实行单双休工作制的,休息日一般为双休周星期六、星期日;若公司实行单休工作制的,休息日为星期日。生产系统若不能安排休息日休息的,可安排其他时间,以保障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3.1.2公司生产系统实行年综合计时工作制,公司通过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休假方式,保障员工合理的平均休息时间。

3.1.3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可选择实行单双休工作制或单休工作制。

1)单双休工作制,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7.25小时,上班时间为:8:30 -11:45,1:30-17:30,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其中双休周工作时间为36.25小时,单休周工作时间为43.5小时。

2)单休工作制,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6.67小时,上班时间为:8:30 -11:45,1:35-17:00.超出公司标准工作时间的可根据公司生产安排,在淡季时可安排员工调休。

3.1.4如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按正常工作时间出勤,需要灵活制定作息时间的,可以在保证标准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制定灵活作息时间方案,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总经办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1.5生产系统可根据生产情况调整工作起止时间,可实行两班制或三班制。生产系统调整工作时间的,需填写《附表8:工作时间调整申请》,经分厂领导审核,报分管生产领导审批,总经办领导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3.1.6员工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到岗或离岗,不能迟到或早退。上下班时间起止点是指实际到岗和离岗时间。

3.2考勤打卡管理

3.2.1公司实行上下班手工考勤及打卡考勤同步,所有员工在上下班时间,若手工考勤与打卡考勤有出入时,以打卡考勤为准。在工作时间因私事请假或因公务外出离岗和到岗时必须刷卡,除公司领导外,其他全体人员上下班、外出均由本人亲自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对于无故不打卡者当日考勤以旷工处理。职能部门员工均需手工记录考勤需填写《附表3:考勤签到表》,已办理完一卡通人员,考勤签到表可由考勤员做记录,没有一卡通人员均需员工本人签到。职能部门人员以指纹打卡为准。

3.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无打卡记录:

1) 员工出差、被外派至总部及兄弟公司学习、管理及技术支持。员工外出期间的考勤由各单位考勤员手工记录,并在考勤系统内进行请假维护。

2) 员工考勤卡丢失或损坏,由直属主管出具证明其出勤。

3) 因停电、打卡机故障、贮存器满等特殊情况造成的无法打卡。

4) 新员工报到之日至领取正式厂牌期间的考勤由各单位考勤员手工记录。

5) 员工除上述可无打卡记录的情况外,每月未打卡只限2次(一天都未刷卡记为两次未刷卡,一天只打卡一次,记为1次未刷卡),超过2次(不含2次)的,每超过1次下调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次。每月月底各单位统计员根据考勤系统记录,统计未刷卡次数超过2次人员信息,并统一汇总进行内部公示,每月5号之前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将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提交总经办(人力),其中职能工资制人员,奖金下调金额做入工资表“部门绩效下浮”中,承包单位可以每月月底通过通报的形式,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统一通报,并做入二级奖惩通报中,体现在工资表“分厂绩效下浮”中,奖金下浮的金额分别计入“部门基金”和“分厂承包费”中。

6) 员工厂牌丢失、厂牌损坏等,导致无法打卡的,需在24小时之内补办完厂牌,员工丢失厂牌手工维护考勤次数最多仅限两次,否则统计为未打卡。(备注:补办厂牌流程:去财务交钱领取收据,凭收据来人力补办厂牌,可由统计员代办)。

3.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单位考勤员手工补卡、登记:

1)因特殊情况造成员工无法刷卡(如停电、卡机故障、卡损坏、卡丢失)或忘记打卡等,以及因公司班车延误造成的迟到,需在当天向所在部门或分厂考勤员反映,做手工签卡登记。

2)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至领取“一卡通”厂牌期间采取《附表3:考勤签到表》记录每日上下班出勤时间,考勤员依照《附表3:考勤签到表》上记录的维护到考勤系统,补登到考勤系统的上下班时间需与《附表3:考勤签到表》上记录的上下班时间保持一致。总经办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正式入职的新员工办理“一卡通”厂牌,各用人单位收到总经办发出的领取厂牌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一卡通”厂牌领回并发放到员工手中。首次为员工办理的“一卡通”厂牌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补办“一卡通”厂牌的或员工离职前无法退还“一卡通”厂牌,需提交30元工本费至总经办考勤员,总经办考勤员负责做好补办记录和台账,做到有账可查。

3.2.4员工丢失厂牌后限一日内到总经办补办新厂牌,同时职能部门员工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指纹打卡时,应当日到总经办采集新指纹,且同时记录未打卡次数,按照3.2.2执行。

3.2.5员工有“一卡通”厂牌,但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打卡,需要考勤员手工维护系统的,需填写《异常打卡审批单》,考勤员根据领导审批的《异常打卡审批单》在考勤系统进行手工维护,如员工因请假未能正常打卡的,考勤员凭借领导审批的《请假单》进行考勤系统维护,科长、班长/组长级别的需由分厂/部门领导审批有效,其他人员班长/组长审批后,最后科长审批有效。

3.2.6员工考勤(级别或承包)需按人事系统进行登记,本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工资考勤性质。

3.2.7班车迟到管理

1)坐班车人员如遇到堵车,可用每月发放的交通补贴,改用其他交通方式到公司。班车迟到10分钟以内的,可维护手工考勤,每月仅限维护两次,两次之后按照请假处理;

2)超过10分钟的记录为请假。班车迟到不作为任何手工维护考勤以及迟到的理由。

3.3缺勤管理

3.3.1迟到:未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到岗者都视为迟到。

1)迟到5分钟(含)以下者暂不进行考核,但一个月内此种情况出现三次(含)以上者,将累计当月迟到时间,并按第2)条处理。

2)迟到5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者,记违纪警告。迟到2小时(含)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当天记为旷工,并记违纪警告。

3.3.2早退:不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早退30分钟以内,考核50元,记违纪警告;超过30分钟(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当天记为旷工,并记违纪警告。

3.3.3旷工

1)员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

2)员工连续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含)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4加班管理

3.4.1各生产相关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时,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加班,特殊情况不能加班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

3.4.2对于职能部门,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若有额外的紧急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加班的,员工可以申请加班,每月原则上员工可申报的加班小时不超过36小时,具体按公司规定限额执行。

职能部门员工正常的工作时间为7.25小时(大小休)或6.67小时(小休),其中白班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内休息为1.75小时(大小休)或1.83小时(小休),下班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休息时间为2.25小时(大小休)或2.33小时(小休)。中、夜班人员休息时间为0.75小时(大小休)或0.83小时(小休),下班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休息时间为1.25小时(大小休)或1.33小时(小休)。员工在填报加班时,需将休息时间从加班时间中扣除。

如果公司实行大小休则:

a.白班工作时间为8:30-17:30,其中11:45-13:30休息、17:30-18:00休息,18:00开始计为加班;

b.中班工作时间为13:45-21:45,其中17:30-18:15休息,21:45-22:00休息,22:00开始计加班;

c.夜班工作时间为20:00-次日04:00,其中00:00-00:45休息、04:00-04:20休息,04:20开始计为加班。

如果公司实行小休则:

d.如果公司实行小休,白班工作时间为8:30-17:00,其中11:45-13:35休息、17:00-17:30休息,17:30开始计为加班;

b.中班工作时间为13:45-21:45,其中17:00-17:50休息,21:45-22:15休息,22:15开始计加班;

c.夜班工作时间为20:00-次日04:00,其中00:00-00:50休息、04:00-04:30休息,04:30开始计为加班。

3.4.3加班的范围定义

1)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报加班:

a.值班性质的加班;

b.上级交办的紧急任务必须在当天完成的;

c.跟进分厂生产的加班;

d.非工作时间组织培训且未享受课酬的(指讲师或组织培训者)。

e.紧急技术开发任务加班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为加班:

a.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公司内外培训或会议;

b.看资料、自学;

c.因当天无法完成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导致的为完成工作任务而滞留在公司的时间;

d.新员工试用期未独立上岗者,为熟悉岗位工作而滞留在公司的时间,新员工试用期间工作日延时的不允许上报加班,如安排节日、假日上班的,可根据实际上班小时数记录加班;

e.组织或参加公司或部门/分厂活动的;

f.正常工作日出差超时;休息日出差(原则上休息日出差不计加班,但如休息日出差确有紧急工作任务安排的,且已提前报部门领导或总经办考勤员审批通过并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可计为加班;休息日出差可申报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休息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不计加班);

g.工作时间之外招待、陪同客户等应酬的。

h.公司中层(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工作日、假日延时工作的。

i.应届毕业生试用期间(6个月)工作日延时工作的,如安排节日、假日上班的,可根据实际上班小时数记录加班。

j.员工被外派至总部及兄弟公司学习、管理及技术支持期间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均不填报加班。

k.跨部门调动或通过内部招聘进入新部门,工资性质为级别的员工第一个月工作日不记加班。

3.4.4加班管理的原则

1)效率至上的原则;

2)加班自愿的原则;

3)健康第一的原则;

4)调休优先的原则;

5)职能制员工加班必须先申报,后审批的原则。

各单位应均衡工作量来减少加班,避免同一部门部分员工不需加班、部分员工加班却甚多的不合理现象。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长期需加班完成,部门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3.4.5加班申报及审批流程

1)职能制员工

a.员工的加班均需填写《附表4:加班申请表》或《附表5:集体人员加班申请表》,报本部门/分厂领导同意后方可记为加班,且同一员工一天最多可申报两次加班。

b.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若有额外的紧急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安排加班的,由员工上级领导提出,员工本人或单位考勤员当天17:00前(单休制)、17:30前(单双休制)或至少提前一天(节假日)填写《加班申请表》(必须注明加班人员、加班理由及工作内容、加班小时数、加班地点等)。中班、晚班及经批准后的特殊排班,需在加班开始之前填写加班申请。

c.员工申报加班需填写加班证明人,加班时间无证明人者不计加班;单独一人加班时,需在离开办公室前以邮件形式发送部门考勤员及直接负责人告知其加班结束,以便作为证明其加班的依据。时间证明人与时间复核人需对其加班的真实性负责。

d.员工申报的加班,须经员工上级主管(科室审批人)和部门领导(部门审批人)审批通过,并与手工考勤和打卡时间匹配后,方为有效加班,可作为该员工计算加班费或申请调休的依据;员工的未经申报审批的自行加班,视为无效加班。

e.加班必须实行“当天审批制”。科室审批人及部门审批人对员工的加班申请原则上要求在当天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下,科室审批人可延迟至员工申报加班后次日下午14:00前审批(中晚班员工或特殊排班人员申请的加班要求在24小时内审批),部门审批人可延迟至员工申报加班后3日内审批(中晚班员工或特殊排班人员申请的加班要求在48小时内审批),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审批的加班申请将自动失效。如遇周日,加班审批时限可在原基础上再延迟一天。

f.考勤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加班申请与审批情况进行监督、跟进和汇总统计。科室审批人和部门审批人负责对本单位的加班进行审核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加班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加班时间的长短等),科室审批人和部门审批人可在审批时如实扣除不在加班范围内的加班小时。

g.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动时,涉及科室审批人和部门审批人变化的,相应单位应及时向总经办提出申请,由总经办对更改审批人进行备案。

2)承包制员工

因公司生产计划安排而产生的延时工作时间,直接计为加班,由单位统一填写《附表5:集体人员加班申请表》。因各单位自身原因或员工本人因素产生的延时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或员工本人向生产部和总经办进行书面申请、备案。

3.4.6加班时间的计算

加班时间=加班结束时间-加班开始时间-须扣除的休息时间,再将加班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进行换算得出加班小时。对于职能部门员工加班满30分钟不满60分钟计为加班0.5小时,加班满60分钟不满90分钟计为加班1小时,加班满90分钟不满120分钟计为加班1.5小时……依次类推。例如:

a.某员工工作日加班开始时间为18:00,加班结束时间为19:50,该员工的加班时间=19:50-18:00=01:50,再以30分钟为单位将加班时间进行换算,得出加班小时1.5小时。

b.某员工休息日加班开始时间为09:36,加班结束时间为17:23,中途休息时间为1.5小时,该员工的加班时间=17:23-09:36-01:30=06:17,再以30分钟为单位将加班时间进行换算,得出加班小时6小时。

1)职能制员工

a.加班时间的计算不以打卡时间或加班申请审批时间作为唯一计算依据。员工的加班必须与员工打卡记录或手工签到相符,若经过加班审批的员工加班时间长于打卡时间,以打卡时间计算加班时间;若经过加班审批的员工加班时间短于打卡时间,以加班审批的加班时间计算加班时间。手工考勤不能作为计算加班的依据。

b.加班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计算,加班不足30分钟不计加班。如果加班时间涵盖了12:00~13:30,则扣除1.5小时的休息时间;如公司实行大小休制度加班时间涵盖了17:30~19:30,则扣除0.5小时的休息时间,如果公司实行小休制度,加班时间涵盖了17:00~19:00,则扣除0.5小时的休息时间;如果加班时间涵盖了00:00~2:00,则扣除0.5小时的休息时间。

例如:公司实行小休制度,员工申报的加班时间为17:00-19:00,则可记为有效加班时间的小时数为1.5小时。

c.一般8:30前来公司的不计加班,个别单位特殊岗位人员要计加班的, 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加班管理方案,报总经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审 批加班。如申报时间为7:00上班的计1.5小时加班(需7:00前打卡有效)。如申报时间为7:30上班的计1小时加班(需7:30前打卡有效)。如申报时间为8:00上班的计0.5小时加班(需8:00前打卡有效)。

d.如果公司实行单双休周工作制,职能部门员工记录加班时间的规则为:

平日加班小时:周一至周五期间,每天7.25小时以外的上班时间,记为平日加班小时。

假日加班小时:双休周:周六或周日的出勤、且在当月未安排轮休的,记为假日加班;单休周:周六7.25小时以外或周日的出勤、且在当月未安排轮休的,记为假日加班。

节日加班小时:法定节日(春节、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节)的出勤计为节日加班。

另,当法定节日与周日重叠时,当天的出勤应计为节日加班,假日(公休日)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整日期确定。

e.若公司实行单休周工作制,职能部门员工记录加班时间的规则为:

平日加班小时:周一至周五期间,每天6.67小时以外的上班时间,记为平日加班小时。

假日加班小时:单休周:周六6.67小时以外或周日的出勤、且在当月未安排轮休的,记为假日加班。

节日加班小时:法定节日(春节、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节)的出勤计为节日加班。

2)承包制员工

因公司生产计划安排、或各单位原因而产生的延时工作时间,由各承包单位根据员工实际手工考勤和打卡记录计算加班。因员工本人因素产生的延时工作时间,根据员工本人经申请备案的加班时间、并结合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加班。

各单位统计提交的承包制员工加班时间与实际手工考勤和打卡记录加班时间的误差最大不可超过0.5小时/天。

3.4.7有下列行为者,一经查出,均以混加班处理:

1)下班后非正常打卡,而是超过半个小时以上再返回来打卡并计为加班者;

2)非工作需要将中途外出时间计入加班者;

3)将休息时间计入加班者;

4)将不属于加班范围的加班时间计入加班者;

5)实际加班内容与加班申报内容无关,甚至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3.4.8调休管理(只限于职能工资制人员)

1)公司职能工资制员工均可填写《请假校批单》申请加班调休,且员工的有效加班应优先安排调休,法定节日的加班只可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调休;

2)如确因紧急、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如请假前员工本人已有加班时间的,经员工本人事前书面申请,可用当月假日加班时间、工作日加班时间对事假进行冲减,且假日加班时间优先调休;

3)加班实行调休的期限为1个月,即当月事假使用当月加班时间及上月预留加班时间进行调休。调休期间可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

4)法定节日加班不可用于调休,休息日、工作日加班时间可用于调休。员工调休前须在请假单上标注,并将调休的小时数和调休的时间备注,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调休;

5)预调休为公司统一组织工作日进行调休处理,预调休当天若员工正常出勤,则按照工作日出勤登记。

3.5假期管理

3.5.1依照国家规定(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实行),目前法定假期为:

1)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2)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天;

3)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一天;

4)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5)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一天;

6)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一天;

7)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三天

3.5.2请假方式

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附表1:请假校批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准的请假单提交部门考勤员处,由考勤员作请假登记;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以电话告之所在单位领导或考勤员办理请假手续,并于休假后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未请假、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或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不返岗的,除因临时发生重大急病或重大事故经部门领导核准者外,均以旷工处理。

3)员工休假、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回公司,或推迟休假、出差者,皆应按出勤规定签到。

3.5.3请假审批手续

非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如下表所示,划“√”为需报审批手续,请假天数为连续或一个月内的累计天数。

 

请假天数t(天)

直接上级

科室主管

部门/分厂领导

总经办/公司领导

t≤1

-----

-----

-----

1<t≤3

-----

-----

3<t≤7

-----

t>7

 

1)事假审批

a.中层干部请假审批:由公司领导审批。已审批的假单应交各单位考勤员,作为统计考勤的依据。同时单位考勤员需另将中层干部请假单交由总经办(人力)备案存档。

b.所有员工无特殊原因每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

c.员工提出辞职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事假,特殊原因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需总经办考勤员审批,且最长不超过7天。

2)病假审批

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或医疗机构建议停止工作需住院治病休息时(病假条后附医院医疗证明书),根据医疗期相关规定可给予病假。

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以员工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请假条件:员工休病假,病假天数在1天(含)以下的,需提供有定点医疗资格的社区门诊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天数在1天以上的需由县级以上或二甲(含)以上医疗资格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或《住院通知单》,必要时需提供病历、药费单或急诊证明等资料。无病假证明或未经审批的病假一律按事假处理。如期满后仍未好转需续病假则需再次提供医院新开出的上述证明资料后方予以续假。

3)丧假审批: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提供丧假证明可给予丧假三天。赴丧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实际路途增加天数,但增加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4)婚假审批:

a.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的,在结婚登记后十二个月内,可凭本人结婚证、身份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并延长婚假十五天。

b.婚假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总经办考勤专员审批。婚假原则上不可分次休,如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分两次休完。休婚假员工必须提供其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总经办考勤专员验证后方能办理休假手续。婚假为领取结婚证次日开始休假,一年内休完,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待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审批:

a.产假:员工持有“生育证”生育婴儿的,给予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刨宫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20天小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小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可给予小产假42天。

b.计划生育假:女员工结扎、安环、取环可凭相关证明给予计划生育假。女员工实施宫内放环术的,给予假期2天;实施宫内取环术的,给予假期2天;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给予假期21天;男员工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给予假期7天。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休息2天,实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休息10天。

c.孕检假:凡持有《生育证》而怀孕的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者,根据孕检周期,可享受假期0.5天/月,怀孕六个月以上者,根据孕检周期,可享受假期0.5天/2周(即一个月两次0.5天)。

d.哺乳假:女员工持有“生育证”生育婴儿上班后,给予工间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工间哺乳假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假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工间哺乳假可合并一次使用。因哺乳假是为照顾员工喂养婴儿所设,不允许累加使用。

e.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为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允许累加使用。

6)陪产假审批:

a.对于持有“准生证”和“出生证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员工,男员工可享受陪产假15天;

b.陪产假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总经办考勤专员审批。陪产假原则上不可分次休,如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分两次休完。休陪产假员工必须提供其生育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总经办考勤专员验证后方能办理休假手续。陪产假为子女出生当日开始计算休假,一季度内休完,超过一季度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待遇。

注: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陪产假的天数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但在考勤记录时节假日及公休日需按正常假休息符号进行登记。

7)年休假审批:

年休假的审批按照《年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8)无论请任何假不管时间长短均应包含周末(如在周五开始请假三日,则该三日的假期时间则为周五、周六、周日),另请假1个月及以上的则按请假当月日历天数计算,如:1月1日请至2月2日,则整月时间为1月1日至1月31日(31天),加2月1日至2日,则共计请假33天)。

9)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的,必须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由科室或班组负责人安排其他员工接替相关工作。员工不得委托科室或班组其他员工顶岗、代班并将顶岗、代班人员出勤时间计为员工本人的出勤时间。一经发现,对违者按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3.5.4销假

1)员工请假期满,应在上班第一天内到所在单位考勤员处销假,并按公司规定上下班打卡;

2)员工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如生病或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不能上班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续假的,以旷工处理。

3.5.5对于以上规定需由总经办领导审批的假期,因个人或所在单位的原因未履行主管领导签审手续的,已休病假按事假处理,已休事假按旷工处理。

3.6 出差及公务外出管理

3.6.1员工市外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见《QG/HD 0202.02-02差旅费管理办法》),须经部门领导审批;中层领导出差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并将纸质版交由总经办(人力)备案存档。

3.6.2 员工市内公务外出需填写《附表2:公务外出审批单》,须经部门领导审批。

3.6.3 各单位员工出差或公务外出前,应将出差审批单或公务外出审批单交本单位考勤员备案。

3.6.4承包制员工出差管理

基于公司需求或生产部统一安排,承包制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离开石家庄公司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且期间无其他工资来源,同时不满足借调条件的活动。生产部负责总装、配套分厂承包制员工的出差审批工作。

1)不能记为承包制员工出差的几种特殊情况

a.公司或生产部统一安排到总部或其他子分公司从事支援生产活动的;

b.公司或分厂安排的外出旅游、聚餐等消费性、娱乐性活动的。

2)可记为承包制员工出差的几种特殊情况

a.代表公司外出参加非本市范围内的内部各种比赛、演出等对外业务活动的。

b.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非本市范围内的外出培训、考试、考察等活动的。

3)承包工资制员工出差需由出差单位填写附表2《员工出差审批单》,并经申请单位领导、生产部、出差人员派出单位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差。承包制员工出差前,应将出差审批单提交所属单位统计员,统计员复印一份作为考勤提交依据,原件作为报销出差补贴的依据;承包制员工出差期间的考勤由所在单位统计员负责记录,若员工出差期满需延期的,由出差申请单位重新办理出差审批进行延期,若员工提前结束的需及时返岗,员工报销出差补贴的天数需各单位统计员确认后,方可报销。

4)承包工资制员工出差期间的工资,按照当月工作日正常出勤计算,由分厂承包费承担。

3.7《考勤报表》及其编制规则

3.7.1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9:00前总经办考勤员将当月满勤天数、法定假日的信息发给各单位考勤员;各单位考勤员根据本单位当月手工考勤和打卡情况、请假情况和加班情况,汇总编制本单位《附表6:级别人员考勤报表》《附表7:承包人员考勤报表》,编制完后发给本单位所有人员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打印纸质考勤报表进行签字确认,并报部门领导审批。每月30日前各单位考勤员将审批后的《附表6:级别人员考勤报表》《附表7:承包人员考勤报表》连同《考勤签到表》、《请假校批单》和电子版《附表6:级别人员考勤报表》《附表7:承包人员考勤报表》交总经办考勤专员。

3.7.2总经办考勤专员对各单位交的考勤数据进行审查,如发现数据有问题的通知单位考勤员进行核实,对故意瞒报漏报者,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辞退处理。

3.7.3考勤报表需包含的基本项目:员工编号、员工姓名、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日出勤天数、月上班小时数、平日加班小时、假日加班小时、节日加班小时(在法定节日所属月为必列项目)。

3.7.4除了以上基本项目之外,还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出差、迟到早退分钟、旷工、白班天数、中班天数、晚班天数、公司培训天数、分厂培训天数、员工订餐数量、餐费扣款。此类项目可根据当月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考勤报表上体现,当月不需要的项目可以隐藏。

3.7.5考勤主要项目(字段)定义及计算公式

1)满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总经办根据当月日历天数、公休天数、法定节日天数及公司放假天数统一计算,并发各单位。

2)实际出勤天数

a.职能工资制:实际出勤天数=出差天数+工作日实际在岗的出勤天数(若公司或分厂安排提前下班的,当天出勤仍计1天)+假日加班天数+节日加班天数+培训天数+路途天数(子公司或总部之间借调)。

b.承包工资制:实际出勤天数=出差天数+工作日实际在岗的出勤天数(若公司或分厂安排提前下班的,当天出勤仍计1天)+假日加班天数+节日加班天数+公司培训天数+部门、分厂培训天数。

3)工作日出勤天数

a.职能工资制:工作日出勤天数=出差天数(星期天出差路途不计)+工作日实际在岗的出勤天数(若公司或分厂安排提前下班的,当天出勤仍计1天)+公司培训天数+分厂/部门培训天数+年休假天数;

b.承包工资制:工作日出勤天数=出差天数(星期天出差路途不计)+工作日实际在岗的出勤天数(若公司或分厂安排提前下班的,当天出勤仍计1天).

工作日是指非公休日、非法定节日的日期;对于自然日期属周日,但公司已统一安排与其他日期调换的周日,计为工作日,具体以工作日排班为准。

4)月上班小时数:指员工当月实际上班小时的总和

a.职能制单位:上班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时间-请假时间

b.承包制单位:上班小时=实际作业时间,不包含公司或分厂为确保员工休息而安排的休息时间(如午餐、夜宵时间)。

5)公司培训天数(也称一级培训天数):指新员工新入职时所接受的由总经办组织的公司级培训的时间。

6)分厂/部门培训天数:指员工(含新员工、老员工)在分厂/部门接受培训的时间,根据分厂实际情况,可分为二级培训和三级培训。

7)全员实际出勤总天数=全员的“实际出勤天数”总和。

8)折合全勤人数=全员实际出勤总天数/满勤天数。

9)餐补天数=工作日实际在岗的出勤天数+假日加班天数+节日加班天数+公司培训天数+分厂培训天数。

3.7.6对于分厂与分厂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分厂之间涉及调动人员,以10号为时间节点,10号之前(含)调动的,其考勤有调入部门(新单位)负责统计汇总,10号之后调动的,有调出部门(原)单位负责统计汇总。

3.8白、中、晚班的定义

3.8.1正常的白、中、晚班时间界定涵盖以下时间段较多的则统计为对应的班次:

白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晚班:00:00—08:00。

3.8.2特殊班次的界定:根据生产和工作安排,按照实际班次时间所涵盖时间段、并结合各班次下班时间综合确定:

a.班次时间与正常白班交叉部分最多的,计为白班。

b.班次时间与正常中班交叉部分最多,且班次对应下班时间在02:00(含)之前的,计为中班。

c.班次时间与正常晚班交叉部分最多;或者班次时间与正常中班交叉最多且下班时间在02:00之后的,计为晚班。

d.例如:出勤时间在17:00—01:00之间的,应计为中班;出勤时间在18:00-2:30的,应计为晚班。

3.9 考勤违纪情况的处理

3.9.1以下情况视为虚报考勤,对于所在单位虚报考勤的,追究其考勤员、时间证明人、直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责任,进行通报批评,考核当事人50元。

1)违反《考勤管理办法》的;

2)不如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多报少报的;

3)考勤汇总表数据与原始考勤记录不符的;

4)出差或公务外出前不提交审批单的。

3.9.2员工不准代签到、打卡,违者(代签到与被签到者、代打卡者与被代打卡者)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作辞退处理。

3.9.3员工出现3.4.7条规定混加班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10 考勤员岗位职责

3.10.1 各单位考勤员负责公司各项考勤制度、政策的传达、宣贯及有效执行;负责单位内部考勤制度、规则的建立与完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对于本单位内不按公司制度要求执行、不配合考勤管理相关工作的员工群体或个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向单位或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3.10.2 各单位考勤员负责考勤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证考勤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做到“日清日结”。对于不按规定提交相关单据(如请假条、异常打卡审批单等)、影响考勤系统正常有序维护的员工群体或个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向单位或公司提出处罚要求或建议,总经办会不定期对考勤系统维护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的单体,将严肃处理。

3.10.3各单位考勤员负责管理与监督员工刷卡。有权对本单位员工提出刷卡规范要求,对刷卡不规范的员工群体或个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10.4各单位考勤员负责准确统计、记录员工考勤数据,负责按公司规定准确编制并按时提交月度考勤报表。对于单位内部上游环节考勤基础数据统计错漏的员工群体或个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更正;对于不配合的员工群体或个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向单位或公司提出处罚要求或建议。

3.10.5各单位考勤员负责整理对本单位员工的加班申报审批、加班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核查,负责核实员工加班数据。对于本单位员工加班申报审批不规范、或填报有误的加班记录有权予以驳回或提出更改要求。

4 检查与考核

第4篇

【导语】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将于5月7日公布四川甘孜2020年4月自学考试成绩。考生可在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zk.sceea.cn),查询考试成绩。

本次考试查分申请工作安排在5月13日至14日进行。如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社会考生到本次考试报考的县(市、区)考试机构、应用型专业考生到注册高校自考办提交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将于5月21日下发查分结果。

如果教育部相关部门决定本次考试推迟,我省除课程报考仍按上述时间安排进行外,其余工作时间进度将作调整并另文通知。

四川甘孜2020年4月自考成绩查询入口 点击进入

第5篇

网上注册及报名时间安排

以下公布的时间为辽宁省招考办服务器开通时间,在各个时间段内服务器开通时间为每天9时至22时。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公布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1.理论课报名时间安排

辽宁鞍山2020年4月自考新生 网上注册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6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7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8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10日。

辽宁鞍山2020年4月自考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8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2月29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10日。考生自然信息更正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3月5日。

2.实践课报名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3月8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3月10日。

3.转考时间安排

①考生转考申请转出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9日,省市审核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1月13日,转出网上确认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至1月17日,转出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后。

②外省考生转入信息省审核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至3月15日,转入信息查询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0日,转入信息网上确认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0日,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至3月20日,转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后。

4.考生网上注册、免考申请时间为2020年2月13日至2月24日,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现场确认及报送免考材料的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3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2月25至3月4日,各市初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13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至4月12日。

5.考生网上注册、毕业申请时间为2020年6月2日至6月12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6月9日至6月16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6月9日至6月17日,各市初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6月9日至6月18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至7月20日,毕业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7月29日。

报名办法

辽宁鞍山2020年4月自考报名工作继续实行网上办理,考生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注册后可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1.理论课报名

新生完成现场确认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只注册没有去现场确认的考生,注册无效。

老考生完成注册后,无需进行现场确认,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课程报考。网上报考理论课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2.实践课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实践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实践课程报考。网上报考实践课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考生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

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报考条件之一的老考生,可以到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不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课程。①报考停考本科专业的老考生,从停止接纳新生报名起的三年过渡期内,可以申报。②报考专业中除可以免考课程之外,其他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包括实践课程)的老考生,可以申报。(包括报考本科二学历考生)③报考专业计划有调整的老考生,包含符合顶替原则的所有课程都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申报。

3.转考申请报名

为了更好地服务考生,解决自考考生转考现场确认问题,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从2020年开始转考确认工作将进行网上远程确认。

①申请转出报名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考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查看转考申请的审批情况,当审批状态为“审批通过”时,考生需要核对考生转出的考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网上确认”按钮。

考生在网上转出确认时需提前准备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和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照片要求: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得小于20K,不得大于1M。网上确认页面需要考生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时,需要考生再次上传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的考生,须按照页面提示信息进行下一步的转出确认。

申请转出的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及我省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0年6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转入地的考籍信息。

②外省考生转入报名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考信息的查询和确认。考生可点击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中的“温馨提示”里《辽宁省自学考试外省转入考生网上远程确认操作说明》查看具体操作说明。

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0年6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

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外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辽宁省招考办进行现场确认。

4.免考申请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免考申请”,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并且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同时上传每项材料对应的照片,检查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上传材料照片作为存档备查材料,要求真实,文字内容清晰,文件类型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不得小于10K、不得大于1M。如不上传材料照片或上传材料照片不全,考生将无法继续完成申请。完成网上申请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递交免考材料原件并接受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考生须重新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免考申请”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免考申请的报名工作。申请课程免考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5.毕业申请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毕业申请”,考生本人必须亲自检查自己的考籍信息(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专业、选择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自动根据考生所选专业的毕业条件,对考生的专业和合格课程进行筛选,同时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在线验证前置学历,如不符合条件将终止考生申请。考生如对平台显示的成绩有疑义可携带成绩添加、修改依据在现场确认阶段到报名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申请,如遇其他原因的“申请失败”,考生按照网上提示方式,携带作为添加依据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报名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说明具体情况,等待核实。网上申请毕业通过的考生,须在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提示的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报名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后考生须重新登陆“毕业申请”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毕业申请的报名工作。申请毕业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第6篇

网上注册及报名时间安排

以下公布的时间为辽宁省招考办服务器开通时间,在各个时间段内服务器开通时间为每天9时至22时。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公布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1.理论课报名时间安排

辽宁锦州2020年4月自考新生 网上注册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6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7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8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10日。

辽宁锦州2020年4月自考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8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2月29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10日。考生自然信息更正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3月5日。

2.实践课报名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3月8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3月10日。

3.转考时间安排

①考生转考申请转出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9日,省市审核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1月13日,转出网上确认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至1月17日,转出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后。

②外省考生转入信息省审核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至3月15日,转入信息查询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0日,转入信息网上确认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0日,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至3月20日,转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后。

4.考生网上注册、免考申请时间为2020年2月13日至2月24日,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现场确认及报送免考材料的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3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2月25至3月4日,各市初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3月13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至4月12日。

5.考生网上注册、毕业申请时间为2020年6月2日至6月12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6月9日至6月16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0年6月9日至6月17日,各市初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6月9日至6月18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至7月20日,毕业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7月29日。

报名办法

辽宁锦州2020年4月自考报名工作继续实行网上办理,考生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注册后可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1.理论课报名

新生完成现场确认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只注册没有去现场确认的考生,注册无效。

老考生完成注册后,无需进行现场确认,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课程报考。网上报考理论课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2.实践课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实践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实践课程报考。网上报考实践课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考生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

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报考条件之一的老考生,可以到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不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课程。①报考停考本科专业的老考生,从停止接纳新生报名起的三年过渡期内,可以申报。②报考专业中除可以免考课程之外,其他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包括实践课程)的老考生,可以申报。(包括报考本科二学历考生)③报考专业计划有调整的老考生,包含符合顶替原则的所有课程都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申报。

3.转考申请报名

为了更好地服务考生,解决自考考生转考现场确认问题,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从2020年开始转考确认工作将进行网上远程确认。

①申请转出报名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考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查看转考申请的审批情况,当审批状态为“审批通过”时,考生需要核对考生转出的考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网上确认”按钮。

考生在网上转出确认时需提前准备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和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照片要求: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得小于20K,不得大于1M。网上确认页面需要考生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时,需要考生再次上传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的考生,须按照页面提示信息进行下一步的转出确认。

申请转出的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及我省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0年6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转入地的考籍信息。

②外省考生转入报名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考信息的查询和确认。考生可点击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中的“温馨提示”里《辽宁省自学考试外省转入考生网上远程确认操作说明》查看具体操作说明。

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0年6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

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外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辽宁省招考办进行现场确认。

4.免考申请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免考申请”,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并且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同时上传每项材料对应的照片,检查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上传材料照片作为存档备查材料,要求真实,文字内容清晰,文件类型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不得小于10K、不得大于1M。如不上传材料照片或上传材料照片不全,考生将无法继续完成申请。完成网上申请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递交免考材料原件并接受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考生须重新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免考申请”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免考申请的报名工作。申请课程免考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5.毕业申请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毕业申请”,考生本人必须亲自检查自己的考籍信息(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专业、选择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自动根据考生所选专业的毕业条件,对考生的专业和合格课程进行筛选,同时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在线验证前置学历,如不符合条件将终止考生申请。考生如对平台显示的成绩有疑义可携带成绩添加、修改依据在现场确认阶段到报名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申请,如遇其他原因的“申请失败”,考生按照网上提示方式,携带作为添加依据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报名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说明具体情况,等待核实。网上申请毕业通过的考生,须在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提示的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报名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后考生须重新登陆“毕业申请”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毕业申请的报名工作。申请毕业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第7篇

一、政务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我局职能、工作职责,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进行不断梳理,更新了《区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区水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对本机关掌握的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以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截止年11月30日,我局共公开政府信息490条,其中主动公开信息430条,依申请公开信息60条。主动公开信息采取“上海”网站上公开和在局机关行政办公室、区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公开三种公开形式。本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例,我局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关信息。

二、主要做法

(一)健全组织机制,明确职能分工

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和基层单位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加强对基层各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了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实际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员队伍名单。按照《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职能分工,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推进源头机制,深化信息公开

深入推进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导、监督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了文件源头控制机制,实现了由文稿起草人员起草文件时就界定所发公文的公开属性,随发文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做到在文件形成的同时,把信息一次性界定、公开到位。

(三)规范审核程序,安全公开信息

为确保政府信息既公开又安全,按照“谁产生、谁界定、谁把关”的原则,由信息员梳理出政府信息,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及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逐级把关后予以公开。

为切实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我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单,将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办理机构、工作时间、咨询电话及投诉电话予以公开。与此同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由局行政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审核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该政府信息,并确定提供给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然后由局行政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

为确保每件申请都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定岗位职责与岗位时限,以《流转单》来记录各岗位的实际办理情况,达到全程监督的目的。

(四)梳理政府信息,实施零报告制度

不断拓展应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年初,对局属政府信息进行了再次梳理,对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的公开范围进行了补充、调整,制定了《区水务局年政府信息公开类目》,除行政许可办理告知、执法现场政务公开、机构职能、办公电话、服务承诺、单位总结及内部工作信息,我局将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及市民关心、关注的实事、重点工程进展情况作为公开重点,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监督。在今年公开的490条政府信息中,许可类政府信息277条,占信息公开总量的56%。

我局实行政府信息报送零报告制度。要求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基层单位除重大、突发事件或有时效性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每月25日前完成本部门当月产生的政府信息的梳理、上报工作,当月无信息产生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五)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基层工作

今年,我局加大了对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局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传达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精神,要求基层单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重点,推进政务公开由结果公开向决策公开、过程公开,不断提高水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制定了《区水务局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就实施原则、工作要求及开展工作时间节点等做了具体要求。此外,继续做好基层单位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工作,对年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

5月中旬,局分管领导带队到基层单位就政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了解基层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法。

11月中旬,局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资料和日常工作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层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考核。之后,向各基层单位反馈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更新维护

第8篇

山西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委托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办理,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营业范围跨行业的按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确定;无法确定的,以统筹地区平均缴费率确定。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工伤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二)宣传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应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工亡职工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职工工伤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工伤证》;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的样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经办机构核实。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

第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超出规定经营范围致使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待遇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办理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9篇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src="tp.yiaedu.com/showimg.php?url=uploads.xuexila.com/allimg/1702/821-1F203102922.png" style="width: 70%;"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第10篇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第11篇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

登记

注册

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养老)

保险号码

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经协商确认执行条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七、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八、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标准为:

D、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并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E、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执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三)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乙方签名:

第12篇

[关键词]加班管理规章制度

加班是指工作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我国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工作或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仍在工作单位持续工作。前者即计划加班,后者即应急加班、或称加点。对企业来说,工作日通常都是应急加班,如机器出现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或生产线上有其他突发事件。公休假日和节日加班属于计划性的,因为这类加班一般是设备的定期维护、赶进度、抢任务等,是可以预期的,企业有一定的反应时间,部署准备工作。从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立法就是立足于取消加班;但从劳动法促进生产的立法目的以及生产经营存在有预料不到的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等客观事实而言,加班又在所难免。为解决这一矛盾,立法才通过加班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使劳动法在这两方面的目的都得以实现。

一、加班管理的政策依据

企业管理的基础是实现定岗、定员、定额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提高业务素质。提高适应机构高效运转的能力,对工作岗位的设置要本着“高效、精干、一专多能”的原则,按岗位定人,要身兼数职,全负荷运转。一个岗位上需要几个员工、一个员18小时产出多少,都应有科学、定量的分析。加班费的发放也是有一定额度的,如果长期超过额度,增加了用工成本,说明定额不准,管理有漏洞。制定加班制度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少发加班工资,而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应当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均衡地组织生产和科学地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加班,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这些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严格限制加班的原则和立场。国家限制加班的意义在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加班加点费用,降低产品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的《的实施办法》规定,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但是有下列情况的除外:1.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2.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修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中高级管理人员,其额外工作时间视作应尽义务。加班程序,凡需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记录表申请加班,经有关主管批准后方能加班。加班完毕后填写加班记录情况。经有关主管验审后送人事部门留存。每月人事部门统计加班情况,在员工工资中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管理的类型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加班的管理有这么几个问题:一是有些时候,加班是由于企业出现了突发状况。谁能够准确预计自己什么时候要加班,需要加班多长时间呢?而一旦错过申请时间,加班就变成无效劳动了。二是加班申请首先需要直属领导批准,但哪些加班能够被批准,哪些不能,没有一定的标准。三是虽然对加班时间有监控制度,但漏洞很大,员工只要到时间来打卡就行了,至于实际上有没有加班,工作质量如何,有待考证。这样如何保证加班的公平性?加班的管理,第一步,按加班情况的不同种类,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案,不搞一刀切。应急加班在实际加班的当天6点钟之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即可。计划加班应当提前一段时间进行申请,以便领导者全面安排和多部门的配合。周末加班可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6点前提交申请,而节假日则更是可以提前半个月就进行申请。第二步,针对不同的加班对象,实行不同的加班费发放政策。管理人员一般不发放加班费,他们的加班补偿通常以调休来表现。因为管理人员的工作弹性较大,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比一线员工多得多,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加班。应急加班管理人员和普通一线职工不能一视同仁,计划加班管理人员可以发放加班费。第三步,把监控重点从员工身上转移到管理者身上来。因为管理者手中握有对员工加班申请进行批准的权力,只有加强对他们的监控,设立批准申请的标准,才能保证加班的必要性和公平性。第四步,加强员工素质建设。任何制度都是人定的,都有空子可钻。如果有人钻制度的空子,必然会影响其他人的工作情绪。因此,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由加班引起的话题

加班是一种企业文化吗?许多从国外回国的“海归派”人士对“加班”都表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加班从一方面说明企业具备应付紧急情况的能力,以及员工为企业奉献的精神;但是从另一方面说明,企业的管理水平存在严重的问题:统筹计划能力差,随意性强。企业不同部门的协调能力、配合、沟通的能力存在严重的问题。没有哪一个企业可以真正靠着“加班文化”从小发展到大,有谁见过有“加班文化”的跨国企业吗?加班表面上看来都是一桩一桩的小事,不说出来也就这样得过且过了。然而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内部管理问题的累积,将可能造成猝不及防的连锁反应。有些人本来工作就不是很饱满,工作时间内就很轻松,还动不动就要加班。加班不是为了工作,加班纯粹是为了加班费,把加班当成了一种“福利”,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倾向。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已经渗透到我们的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我们不得不加班加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职工的加班工资。但这种加班必须有个前提,即是上级安排的加班。如果是“自愿加班”,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加班工资。因为上班的时候,想到没有做完的工作可以加班完成,就不会全心全力的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