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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

时间:2022-02-23 09:56: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伦理原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伦理原则

第1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评析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第2篇

关键词:灾害;互救自救;受灾群体;伦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5.002

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灾害总是相伴而行,在给人类造成了巨大伤害的同时,也在考验着我们的伦理道德。本文所研究的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的社会事件。近年来,在灾害中,涌现出一大批舍己为人的感人事迹,同时伦理缺失的现象也频频发生。从温州动车事故中牺牲在岗位上的火车司机潘一恒,再到前几年汶川地震中自顾奔命,弃学生于不顾的“范跑跑”,同样面对的是突发性的灾害,同为受灾群体,两者的行为却是大相径庭。灾害来临,受灾群体陷入恐慌,易导致行为盲目失当,加大了人员伤亡的风险;而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理想选择逃生与救助,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灾害救助中应该依据怎样的伦理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这引发了学者们对于灾害伦理的广泛研究。目前的研究多围绕非受灾群体的灾害救助来展开,提出了若干灾害救助的公共伦理原则,如人本原则、实效原则、互助原则、知情原则[1]

而把受灾群体视为救灾主体进行相关研究的则甚少。本文把受灾群体在互助自救中的伦理原则作为研究对象,围绕灾害发生和灾后重建的过程,提出了自救互助原则,管护者责任优先原则、弱势群体优先原则、自力更生原则,这对于帮助受灾群体在灾害中理性选择逃生与救助,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意义,同时对于增强受灾群体奋发自强意识,指导灾害后重建工作会有积极的意义。

一、灾害互助自救中的伦理缺失

灾害之所以能够成为伦理学语境中的概念,关键在于人以外的物种只能消极避难,而人类却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来积极面对灾害;其它种群的个体在灾害面前大多自顾奔命,而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却能够共渡难关甚至做出自我牺牲[2]。这说明人类与其他物种存在着伦理道德的差异。

汶川大地震中反映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精神与生命关怀感动了每一个人。这次地震让我们记住了一大批英雄人物和道德模范,他们在危急关头,担负起了道德赋予的责任,作出了正确的道德选择,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灾害带来的损失。然而,灾害中伦理缺失的行为也屡见不鲜。灾害突然袭来,受灾群体如果陷入盲目与慌乱,在逃生自救过程中伦理缺失,行为失当,就会导致更大的牺牲。同时,在灾后重建过程中,一些受灾群体依赖思想严重,缺乏自强奋发精神,这会直接影响灾区重建工作的展开,不利于灾后社会正常秩序的恢复。

(一)管护者责任缺失

管护者,顾名思义,就是社会中处于某种岗位上和情境中对特定群体的生命财产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例如,火车乘务人员、医务工作者、教师等,都属于管护者,在日常状态下,他们必须履行明确规定的职业责任,而在突发状态下有保护被管护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后一种不成文的责任,是社会赋予的,受伦理道德的约束。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灾害使社会陷入非常态状况,但是,社会并没有在灾害中解体,社会仍存在,人的本质没有改变,因而要担当起社会人的责任和义务。用康德的话说,责任意味着“做所应该做的事”。“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3]。灾害中责任的履行,不仅是社会学理论对于管护者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灾害救助实践对于这一群体的迫切需求。一方面,管护者的身份很宽泛,存在于社会许多行业中;另一方面,管护者是对灾害现场最熟悉,且具有一定的经验和逃生技能的群体,灾害发生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有效疏散和救助受灾群众。管护者职业身份的广泛性和救助有效性使得他们在灾害救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责任的发挥能够有效地降低灾害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而,在现实中,灾害中管护者责任缺失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灾害给人们带来的伤害。汶川大地震让我们记住了“范跑跑”——范美忠老师,他是责任缺失的管护者典型。大地震发生时,范美忠正在给同学讲课,当他感知到地震袭来时,他弃学生安危于不顾,第一个冲出教室。事后竟毫无悔意,并公开标榜自己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他在网上的言论是否正确,而单就他身为人民教师却在危险来临时自顾奔命的行为来看,是显然不符合当下的伦理道德的。教师在社会上是受人尊敬的群体,被认为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在常态下,他们的主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当灾害来临时教师有保护学生安危的责任,他们应当优先组织学生逃生自救,而非自己逃跑。幸而在这次地震中“范跑跑”的学生无一伤亡,假设有同学在慌乱中不幸罹难,“范跑跑”是否还能如此轻松呢?

(二)逃生自救中平等观念的缺失

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从不平等走向平等的过程。平等是人类的终极理想,它不仅包括物质分配上的平等,还包括人的基本权利及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利的平等。其中生命权的平等是基础。突发的灾害中,逃生时间紧迫,分秒必争。此时,受灾群体个体的生命权同样是平等的,在有限的逃生机会面前,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逃生权力,不存在所谓的“精英优位论”。不能依据个体的级别、学历、社会地位高低等等来判定谁具有优先逃生的权力。

1994年12月8日,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发生恶性火灾事故中,一句“让领导先走”的“命令”造成包括288名中小学生在内的325人死亡。此次火灾事故中,受灾群体的逃生优先权是按照社会地位来确定的,领导社会地位高,因而享有优先逃生的权利。在学生们逃生“被阻止”的情形下,20多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和一些工作人员,在最佳的逃生时间里获得了最佳的逃生机会,他们迅速撤离火场,只有个别人被灼伤。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受灾群体都有逃生的权力,自救无可厚非,但是我们更应该明确一点,生命权是平等的,自救不应该以牺牲别人逃生的权利为代价。在此次火灾中,学生由于自身生理条件的限制及自救经验的缺乏,在灾害的逃生自救过程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在此种情况之下应当优先让学生们逃生,这才能保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平等原则,更重要的是优先组织人数多且自救能力差的学生逃生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我们可以看到,克拉玛依大火中受灾群体逃生自救过程中的伦理缺失,最终加剧了这场灾难。

(三)依赖过度,自强奋发精神缺失

第3篇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因为其深度追求的价值向度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经济的“善”性规定了市场经济道德“为己利他”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道德内含“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两个层次;以“基本道德”为基础,以“理想道德”为指导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推动力量。

经济学研究起源于道德哲学,经济活动深度追求的价值向度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经济因而天然地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道德作为人类高尚追求的意义向度,内含着“完善的成就”的价值底蕴,这注定赋予经济合理发展的伦理可能。作为迄今为止得到公认的最有效的经济方式,市场经济为其自身的发展创设了可靠的伦理支撑,并在其道德生成中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的有机整合与良性互动。

“基本道德”是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一种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的“利己型道德”。基本道德的实质是在满足自己需要、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不侵害别人的利益,而不提倡个体的“自我牺牲”。“基本道德”的基本特点是对主体的要求不高,主体能做到的往往不被视为“道德”,做不到的则被谴责为“不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基本道德所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共处”的伦理要求的最低容忍界限。

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由于“原罪”的存在,人类害怕上帝的惩罚,在人格深处萌生的敬畏意识与忏悔意识时刻警醒人们避恶从善。“基本道德”也存在于这种宗教道德之中,宗教道德首先是一种“罪感”道德,人们因为背负不起心灵的十字架而不敢亵渎基本的伦理规约的价值,否则就会恐惧并且有深深的负罪感。这种被逼无奈而不越轨的行为逐渐形成主体的道德意识:保全自己要做到自我“免而”,即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完成“权利主体意识”的逐步觉醒。但基督教道德对人的要求更强调的是“克己”而不是“利己”。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欧洲社会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运动,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价值主导逐渐由等级共同体转向平等的个体——人的价值的普遍提高。在社会道德意义上,更为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这就意味着“基本道德”成为“主体性”道德,为了实现个人的生存权利、生活追求,人要对自我行为做某些必要的限制,因此形成了在人与人之间普遍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同理,人的经济生活是人类为达到一种合目的的价值生活的基本方式,不可能存在某种纯粹的经济行为。

“基本道德”的要素必然内蕴在经济生活中,如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能靠欺骗、偷盗、抢劫随心所欲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完成交易。经济行为本身也不能脱离基本道德,假设没有普遍的道德规范的束缚,任何人的经济活动只是短期行为,就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和经济的停滞不前。

作为目前得以公认的人的利益实现最合理、最有效的经济样态,市场经济是一种十分重视规则约束的经济。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规则体系,它通过“看不见的手”指导市场主体在“可做”与“不可做”之间做出选择。作为市场主体的道德追求就蕴涵在市场规则体系之中。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合作的规则蕴涵着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首先,虽然市场经济的人性基础是“经济人”,市场主体作为“利己”的存在,每个人都有权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市场规则在客观上对追求利益的行为是有约束的,即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的。否则,就会导致市场无序,正常的市场活动无法展开,个人利益也就无法实现。正如“囚徒博弈”给人们的重要启示:合作比不合作好。要彼此尊重、自由交易、平等互利,在“利己”时不能够妨碍他人“利己”,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一约束下实现自利最大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其次,“基本道德”是以“公正”为基本内容的。“基本道德”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不高,只要行为的后果是“利己不损人”或“损己不损人”,那么,这个结果就是公正的,就是道德的。可见,“基本道德”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的伦理支持。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基本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制度道德”。

“理想道德”指的是要求市场主体利己行为的价值目标不能锁定在“利己不损人”的底线伦理水准上,而是要以“利己利他”为其利益行为的价值目标。当市场主体之间或市场主体与经济体系整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市场主体应当以“损己利人”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自觉去努力地“克己”。在这个意义上说,“理想道德”是一种“律己型道德”。“理想道德”以“利他”为重要特征,主要是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而不是自利本能。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指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利益行为主体既承担谋取经济利益的全部成本支付,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总收益,同时又增加了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总收益,这种利益行为就是高水准的“理想道德”行为。“理想道德”主体生存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更高尚的道德理想去奋斗。所以,这种道德要求不具有“强制的”普世性,做到了是“高尚的”,做不到一般不会被谴责为“不道德”。

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理想道德”绝不仅仅是人们市场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也不仅仅是人的基本生存之需要,而是与人的经济生活的质量紧密相关。人的经济生活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能够生存,并在生存的同时,使自身的生活过得更好。所以,经济活动作为追求物质“善”的目的的基本方式,具有符合人类目的的价值意义。但是,人类不单纯如动物一样为了维持其肉体的存在而奔波,不但追求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实现“生活好”的基本目标;而且还有追求体现人生更高的价值,实现“好生活”、让生活更有“意义”的价值目标。由此看来,“理想道德”不再仅仅是外在于人的消极的规范,而是人们希冀“好生活”的一种内在的要求,有道德地活着才是人生意义的根本内容之一。人类对于这种更高境界的人生意义的追求从根本上讲是“超越”性的,而人类的经济行为也是在“超越”一个又一个目标,促使人类的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同时不断实现并提升着人类自身的道德价值和意义。所以,“理想道德”不是悬空无着的精神幻觉,本身体现和扎根于人类正当的经济生活之中;作为经济生活中较高的价值层次,同时也是主体“在路上”尽可能完善地“超越”自我的表达。

“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在市场经济的生成、完善和发展中同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主体不仅要遵守自利行走于社会中不伤害他者的规则,还要在经济发展中道德地为他者的发展设置合作的可能。“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之间的区分统一和互动,对于充分、正确地发挥社会主义道德作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将市场经济道德区分为“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既有利于区别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又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否定个人利益的道德合理性,否定人性中自利的一面,进而否定了人的独立性、平等性,自然也谈不上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把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放在首位,把尊重人、关心人、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的根本目的。从而人格的独立和平等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人格基础,恢复了人的独立、平等和尊严以应有的地位。人们通过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自利行为及其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护与道德上的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文明之花,已经结出也必将结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文明之果。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市场经济道德中的“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经济主体道德人格的完善。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发展提供价值支持。承认人的自利性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人性基础,同时它也拒斥极端利己主义,拒斥那种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人。因为,市场等价交换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交换双方有一定的互信度,也就是每一方在想自己获利的同时必须顾及到对方的利益,至少要做到“利己不损人”,最好做到“利己又利人”。从而通过市场交换行为实现“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既符合经济必然性又具有道德合理性。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是经济主体道德人格养成的价值保证。

“经济人”和“道德人”反映的是健全人格的两个方面,从市场经济道德的两个层次来看,“基本道德”反映市场主体的自利属性,“理想道德”则主要揭示市场主体的利他属性。因此,“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是健全人格的伦理表达。正如马克思所说:“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一种利益必须消灭另一种的;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善。”〔2〕“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在经济主体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呈现为“底线”和“目标”的价值视域。

3.“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互动是社会主义经济道德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推动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着“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统一与互动的价值意蕴,内涵着“经济人”(利己)与“道德人”(利他)的有机整合。“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是人性的内在矛盾的反映。正如人在利己与利他的矛盾运动中走向完善和崇高一样,“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不断进步。总之,市场经济道德体现为人性价值的外在化。遵从市场经济道德可以使人们在“双赢”或“共赢”的合作中,获得在激励中前进的力量,并在诚信的价值追求中靠近经济活动的更高目的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为己利他”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永恒的“发动机”,它不断地推动“经济人”获得实现自我的价值源泉。“经济人”的“善行”说明,人类不论怎样都要完成有利于自身的幸福的实现,而这种幸福本身就是与永恒的“善”密切相关的人生价值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己利他”即把市场中的合作者看成是具有平等价值的主体。“利他”为“利己”指明了道德的方向,在关注自我发展的同时,为他者提供发展的契机和可能,理应成为市场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的道德准则。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道德的生成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仅就二者的根源关系而言,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道德的制度之源,市场经济道德依附于、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道德的进步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经济的深度发展总是以人的幸福的获得为价值依托;道德的形上提升也必然在“完善的成就”获得中得以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的互动与进步提供了广阔的现实空间,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要以“理想道德”为指导,以“基本道德”为基础,使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第4篇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公平作为衡量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判断标准,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纵观中外思想家们对公平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个领域,覆盖面之广,思想内容之深邃,令人赞叹。应该说,国内外对法律公平原则的研究都较早,但是对民法公平原则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还得追溯到罗马法产生以后。换句话说,民法公平原则是对前人公平思想的转化和发展,它们之间属于源和流的关系。本章主要通过对古今中外公平思想的追溯,探析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基础,并详细概述了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以达到对公平原则全面、系统地认识。

1.1 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渊源

1.1.1 西方公平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

“公平”在汉语中是指处事合情合理、不偏不倚。英语则用“Fair”或Fairness表示公平,其含义是“公正、合理的、无偏见”之意,这说明对公平的认识和定义,中西思想家们是一致的。公平与“公正、正义、正当”等概念相近似,本质上都属于研究利益分配和关系对待问题的范畴。公平观念是人们对事物进行合理性评价时表现出来的思想意识,是一种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回顾西方对公平思想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随着西方社会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观念也打上了深深地时代烙印,并表现出不同的内涵。

(1)古代西方公平思想

在西方,古希腊最早对公平进行考察和研究。古希腊的公平最早应该与“正义”是同义的,属于美德范畴,主要表现为一种和谐与均衡。毕达哥拉斯认为公平是数的一种推理,是天平秤上的平等。柏拉图认为公平或正义就是“每个人获得恰如其分的报答”,他倡导“各得其所”的公平理念。随后,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公平观念,指出公平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并体现在一种均衡关系和中道行为之中。他将公平分为普遍公平与特殊公平,所谓普遍公平是指人们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实施的成文法,也包括道德法典。所以,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公平、正义等同于合法性,是“至善”之德。他还认为特殊公平又分为利益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作为人与人之间进行经济往来和制定契约的原则,矫正公平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损害的禁止和补偿原则方面的具体体现。哲学家伊壁鸠鲁把公平与社会契约联系起来,认为公平是人们为把社会生活过得更好,彼此快乐、和谐而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在古希腊人看来,公平是一种合理的、不偏不倚的价值评价,是和谐与均衡的状态,是共同制定并严格遵守的社会契约,是法律对所有人的公平适用。毫无疑问,古希腊人既把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评价标准,又强调公平在社会中的实际状态,所以对公平的认识是极其深刻的。

1.2 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1.2.1 民法意义上的公平的涵义

(1)民法公平原则的定义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滥觞于古希腊。正如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萨拜因所说:“很多近代的政治观念——举例说,诸如公道、自由、立体和尊重法律等——或至少是这些观念的定义,都起源于希腊思想家对城邦制度的看法。”这充分说明,公平作为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早就和政治法律制度、思想意识结合起来。事实也证明,法律与公平观念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一方面,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伦理依据。法律在本质上就是为了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公平关系,可以说,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公平也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公平关系得以实现的保障。显然,民法的公平原则就是公平观念法律化的体现。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调整必然要体现出公平的最高理念,因此,公平原则是民法的灵魂。在我国,对民法公平原则存在多种理解:佟柔先生认为,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义务,并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徐国栋先生认为,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派的要求。两位学者都侧重于将公平原则理解为一种公平理念和价值判断标准。有的学者则从法律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角度,直接将民法的公平原则理解为公平正义观念的法律化,概括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利益均衡,以及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公平合理。总之,上述观点,都将公平原则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精神,并充分肯定了公平观念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应该说,这是对公平原则客观正确地论述。笔者非常认同前者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界定。然而,一些学者则否定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肯定地位,认为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该是归属于平等自愿原则下的具体原则,换句话说,不能将公平原则当作基本原则,而是平等原则在具体领域的体现。显然,这种观点是欠妥当的,它既忽略了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根源,也将平等和公平的关系本末倒置,要知道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公平意识在人权方面的具体体现。因此,笔者最终认为,民法公平原则应该被定义为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价值理念为指导,对权力与义务、利益作出合理调配或分担的基本准则。

第2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蕴

公平原则是民法赖以存在的灵魂。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为民法规范的制定提供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和行动标尺。然而,民法公平原则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实践的发展,并受到各种古老公平观念、道德理念的影响,集中反映了法学和伦理学两个领域的共同诉求。笔者认为公平原则自始至终都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它既体现了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也蕴含了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同时,公平原则所具有的道德品质,为弥补和完善法律固有的缺陷提供了道德依据。因此,研究公平原则背后的伦理根源,将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公平原则的认识;挖掘其蕴含的道德属性,将有助于提升公平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2.1 民法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基础

2.1.1 公平原则符合人类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公平和正义的概念相近似,但也有细微区别。公平,其本意是不偏不倚,一般是事物之间权衡的合理。正义,本意是指正确、恰当的义理。引申为事物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或道理。两者的相通性就在于,都是相比较而言的概念,只是后者的比较对象是道德标准和道理而已,因此,公平和正义具有统一性。一般来说,公平是正义的一种承载和体现,正义是公平的价值和要 求。由于公平和正义都具有道德内涵和价值判断功能,所以可以相互通用。

在法律产生之前,公平正义观念就在原始人类的头脑中萌发,人们把维护氏族部落的共同利益视为正义,并通常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行为表现出来。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西方

文化中关于正义思想的论述,可谓浩若烟海。管仲认为“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先秦儒家认为遵循等级制度的安排就是正义。古希腊的先哲们通过对自然、社会和政治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许多丰富的正义思想,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各尽其职,”的德行。他也是西方最早论述法律正义的思想家,认为正义的法律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尽论述了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统一,交换正义是对分配正义被违反时的矫正。所谓分配正义是指几何比例上的平等,即平等的地位分配平等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依据不平等的比例进行不平等的分配。交换正义是为了防止人们在交易中的财产损害,按照算术比例对交易行为进行矫正,实现等值交易。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理论奠定了民法公平原则的理论雏形,暗含了公平交换是经济正义实现的重要内容。要知道,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实现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法律制度。虽然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拒绝特权,只信仰竞争,但是参与竞争的当事人却不是天生道德高尚的人。当市场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管,参与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就会绞尽脑汁提高竞争能力,甚至采取欺骗、敲诈、暗算等非正义的手段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法以契约形式对经济关系加以调整和保护。它要求商品经济参与者享有平等的地位,并确立了公平原则,以规范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健康合理运行,实现经济交往正义。 2.2 民法公平原则的道德属性

2.2.1 公平原则以平等为前提

平等就像自由一样,含义复杂多样,是古今中外思想家们竞相争论的重要理念之一。对于平等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本质平等,即人生而平等;二是,分配平等,包括财富分配、机会获得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分配平等。其实,平等观念并不与人类社会同步,而是思想文化积蓄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为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广泛的身份平等根本是天方夜谭。同时,平等主要是以政治和法律的形式展示出来,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的“人格平等”理念强调的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一律平等,属于平等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前提。然而,无论政治学还是法学对平等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其来源的价值追问,事实上平等本身就带有浓烈的伦理色彩。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平等是不证自明的吗?他认为,我们不能把平等像马拉松比赛或听写比赛获胜者发表的评论那样,视为事实判断,而是要表达一种道德判断,即作为应该的事情。这个道德判断被称为“内在平等”。关于平等的伦理依据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一是,平等是一种天赋权利。这里的“天”包括自然、人的本性和上帝。二是,平等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美德,平等隐含正义。因为人的本性对平等的追求符合自然法则的“永恒公理”正义。

由上述可知,作为法律范畴的民法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只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然而,平等在本质上具有先天的道德性,其外延更广,包括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以及交往关系的平等。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民法公平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应该是平等的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理念在主体和经济关系方面的体现,也是民法公平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前提。它一方面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尊重彼此平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双方要以主体平等为契机,达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平等,即关系平等。主体平等和关系平等恰好是公平在市场经济中的具体表现和必然要求。或者说,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以平等为基础。原因在于,第一,由于人天生就是平等的,并具有相同的资质禀赋,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具有同等的机会,以同样的标准衡量去衡量孰优孰劣,实现起点公平,至于结果的差异只反映个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第二,公平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经济活动参与的双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和等价交换规律的要求,既尊重对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又能遵循互惠互利的交往原则,不能强买强卖。权利对等不仅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也体现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对待,即它要求不能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公平交换。第三,公平表现为人格平等的主体意识。在经济活动的组织中,人们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彼此之间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所以上级不能随意污辱下级的人格。然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特点决定了公平交易的实现还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障。民法作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实质就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价值原则,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必须以主体平等为前提。

第 3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22

3.1 公平原则是民事立法的伦理精神 .......22

3.1.1 公平是立法的内在道德品质..........22

3.1.2 立法公平是创制良法的前提.........23

  3.1.3 立法公平实现的保障机制...........24

第 4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 ...........32

4.1 民法公平原则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伦理支持 .........32

4.1.1 公平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成功范例.........32

4.1.2 公平原则是填补民法漏洞的道德手段.......33

4.1.3 公平原则是弘扬法治精神的伦理导向............34

第4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

为了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关系的协调性,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法通则》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并确立了公平、诚信等道德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公平原则实质是公平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属于法律的道德内核与精神。这一现象不但表明法律与道德之间先天具有血脉联系,而且昭示了法律伦理学作为应用规范伦理学存在的意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具有内在统一性和同步性特点,因此,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不仅对打破单一学科研究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开辟了法治建设的道德反思与追问之路,开拓了道德建设的新视野,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1 民法公平原则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伦理支持 < 4.1.1 公平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成功范例

道德是法律创制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源于道德,立法就是将一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过程,所以又被称为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作为立法的基本途径之一,这一过程既实现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向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形式转换,也实现了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向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转换。就立法研究而言,对于道德法律化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一是,道德应不应该法律化,其限度是什么?二是,道德法律化是否可行?

不可否认,要想回答清楚以上问题并不容易,目前,在道德应不应该法律化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道德法律化,理由是道德法律化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可行性,也是国家法制完善和健全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推行道德的做法,根本行不通。同时,道德的法律强制不仅会损害道德本身,也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形成“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夹生”规范,所以反对道德法律化。笔者认为,以上的分歧是由于道德法律化在范围和限度上模糊不清,难以确定引起的。其实,道德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应该法律化,原因在于:首先,道德法律化具有历史沿革性。譬如,民法公平原则就是从古老朴素的商业道德中演变,经习惯法的过渡后,最终成为民法的灵魂和精神。其次,道德法律化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结 语

第5篇

关键词:教学原则 动机原则 直观原则

一、课堂教学原则是课堂教学设计和组织的客观依据

课堂教学是医学伦理学教学的主要形式,如何组织好课堂教学取决于课堂教学系统的性能及运转情况。课堂教学系统能否运转取决于其结构中的教师的施教水平。这三者处于相容、匹配、同一的关系时,课堂教学系统才能正常的运转。在课堂教学方案设计和施教时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参照系作为标准和准则,这个参照系正是本文论述的教学原则,教学原则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制定教学计划案、制定教学措施、选择教学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施教教学方案的依据和纲目。

二、制定课堂教学原则的学习心理依据

本文是从学习论的观点出发,依据学习认识活动的心理规律来探讨教学原则的制定,我们知道在课堂教学中,无论是教、还是学,其宗旨是使学生获得知识,获得技能,学生是通过学习活动来获得知识,获得技能。学习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心理活动,这种认识心理活动又有其一系列的内在规律。要使学生有效地获得知识和技能,在课堂教学中就应遵循学习认识活动的心理规律,按学习心理规律设计、组织教学,具体说来,在课堂教学中,可以依据学习心理规律来制定教学原则。

三、课堂教学中教学原则

课堂教学是中等卫生学校依序伦理学教学的主要形式,依据学习认知活动的心理规律,在课堂教学中,我认为可遵循如下原则进行课堂教学:

(一)动机原则

学习心理研究表明,有动机的学习,其学习效果优于无动机的学习。要增进学生的学习效果,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加强学习动机的培养,教学措施的拟定应有这方面的内容和细则,这就是动机原则,具体来说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动机的激发,二是动机的强化。前者是指学习的内部动机的激发,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学习兴趣的激发,学习需要的激发及明确学习目标的激发,后者是指对被激发的学习动机的强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反馈强化,奖惩强化和竞赛强化。

(二)直观原则

客观事物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在感知客观事物时,总是有选择地以少数事物作为感知对象,对它们感知格外清晰。这是由于感知规律中的选择性、理解性、整体性等因素决定的。遵循感知规律,在课堂教学中呈现教材时,就应注意突出感知对象,把握重点内容,应用差异律、组合律、活动律提高感知效果,这就是直观原则,其主要象内容有实物直观教学,模直观教学和语言直观教学。目前我们课堂教学尤其应该加强直观教学中的实事直观和模象直观这些方面的教学建设。

(三)结构原则

理解教材是借助思维去实现的,人的思维是在已有的知识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离开了原有的知识经验,人的思维就无法进行,在学习新知识时,把新知识与旧知识联系起来,借助旧知识去解释新知识,就能促进对新知识的理解。对新知识的顺利理解主要取决于学生的原有认知结构与教材可传授的序列结构的密切联系程度。要使这两种结构密切联系,一方面要求教材的难易度要与学生的思维发张水平相一致。另一方面要求理解新教材时,要唤起学生原有的认知结构,注意教材前后的连贯、新旧知识的衔接,尽量使新教材与学生原有的认知结构联系起来。

(四)序列原则

思维规律告诉我们,人的思维是对认识对象的分析开始的,然后经过综合、比较、抽象、概括最后进行具体而结束。这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易到难逐步深化的渐进过程,这一过程存在着内在的逻辑一惯性。依照这一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一惯性的规律,在课堂教学中,应循序渐进进行教学,这就是序列原则。它主要要求讲授新知识时,应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引导学生循序渐进地掌握知识和技能,具体的做法是深入浅出,“深”是教师深研教材、吃透精神、区别主次、分清易难、抓住重点、讲解深刻。“浅”是教师的教学方法浅而易懂、明白清楚、生动有趣、调理清晰、层次分明。

(五)启发原则

学习心理学揭示,调动学生思维活动的积极性,是提高理解新教材效率的有效措施,因而,在课堂教学中还应遵循启发教学原则,启发学生积极思维,使学生自觉地掌握知识,启发的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善譬、二是善问。在解疑中,先让学生解疑,然后在学生解疑的基础上,教师进行补充纠正,总结概括,并加以系统化处理。

(六)巩固原则

通过学习而学得的新知识是借助记忆来保持在大脑里,要持久地保持知识,在课堂教学中还应按记忆轨列车来组织教学,这就是巩固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唤起学生记忆的信心,明确记忆的目的,加强学生对记忆材料的注意力,提倡在理解基础上进行记忆,根据教材的难易度和学生记忆类型的不同,选用符合学生记忆特点的记忆方法,自编记忆提纲,化繁为简,帮助记忆,掌握遗忘就规律,合理组织复习。

(七)作业反馈原则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公平原则 民法 伦理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促进依法治国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公民对公平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实际上,公平不仅是法律学中的概念,也是伦理学中重点内容。实现公平社会,既要与法制相结合,也要同时兼顾道德,对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为出发点,探讨公平原则对国外民事立法及我国古代民法的影响,总结我国现代民法制定未来发展策略。

一、公平原则对国外民法的影响

(一)法国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在古希腊社会发展过程中,成文法被习惯代替,个人自由主要依靠广大社会组织来保障。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滥觞,其主要受到法国习惯法的影响,并以自然法为前提。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独立于宗教之外,具有高度的个人自治思想和原则。由这种自然法和习惯法衍生出来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由伦理意义下的社会意义决定的。多数人会认为,法国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现实是法国民法典是古罗马法律和日耳曼民族习惯法的结合体。如何使两者和谐统一,并且不违背民法精神,是民法制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自然法中的传统习惯、社会基本伦理道德体系无疑能够在公平社会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公平原则在欧美普通法中的体现

公平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建设,其在欧美国家法律体系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众所周知,英美国家法律主要构成为普通法。以英国为例,通过亨利二世改革后,普通法地位被首先确立,并摆在重要位置。改革后的普通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普通法具有传统习惯法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基本内容,是理论和长期实践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2)普通法院认可并执行英国普通法的相关规则,是民事判案的主要依据;(3) 普通法在法院司法体系中发展,并逐渐丰富,在司法活动中起到积极的、推动性的作用;(4)法官在断案时,应根据习惯法中的相关规则,并通过整理和甄选,精确将其表达出来。实际上,普通法师英国社会关系的一般模式。

(三)公平原则以民法作为主要适用对象

普通法在美国发展顺利,并成为最为完整法律逻辑,这并不是偶然现象。不仅普通法中处处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欧美国家的衡平法中同样兼具公平原则,并将其作为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判断标准。“衡平”一词本身就具有公正的含义,意味着法律和道德之间在某种程度上的调和,进而减少法律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性。亚里士多德认为,“衡平”能够在独立于成文法之外,并发挥杠杆作用。法院在解决诉讼争端时,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当某类案件复杂到超过法律详细规定时,法院正确运用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理是非常必要的举措。因此,公平原则和正义原则在各国民法制度中适用,并将民法作为主要使用对象。

二、公平原则对我国古代民法的影响

(一)古代礼数思想中的公平原则

亚洲国家法律特点是与宗教、伦理、风俗、习惯息息相关,以我国为代表,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的原因是“重农抑商”思想,在这种思想下,工商业长期处于下等地位,宗教自然而然的成立了政府统治的工具。封建统治者认为,广大人民要在互相尊重、人人和谐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并肩负自身责任和义务。因此,制定“礼乐”制度,并应用这种思想长期统治社会。“礼”属于非形式法律,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导致封建君主的命令与法律法规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界限,进而使道德和法律常常混为一谈。自汉武帝确定儒学思想地位后,“礼”开始参与到立法中。春秋决狱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民事案件,均以“礼”为行为准则。当法律和礼数相抵触时,一切以“礼”决断。

(二)外国人眼中的中国古代礼法

魏晋南北朝以后,尤其是在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正式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对于这种现象,外国法律学者则给出不同看法,很多学者在特定中国文化中找到了契合点。例如,伏尔泰认为,中国封建统治者依靠儒家思想,将习惯、伦理、礼仪作为统治工具,并维持社会文明,而不是利用宗教来制约国民。因此,中国也成为脱离宗教束缚的理想国度。孟德斯鸠认为,中国封建统治者将立法与法律、礼仪和宗教混在一起,因此国家所有法律建设均以道德为体系。而中国各朝统治者也正是严格遵守这种道德体系而获得统治权。实际上,中国的礼教思想是一种伦理判断,能够规范公民的行为,体现出公平、公正要求。

三、公平原则对我国现代民法制定的影响

针对现阶段我国民法制定而言,能否最大限度上体现公平、正义要求,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法执行的成败。无论是历史,还是当代社会,任何国家在对民法进行立法时,都应根据本国国情和民族传统,且不能将传统道德观念和伦理体系忽视。

(一)将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作为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公平原则下的伦理意义对民事立法的主要影响可通过道德伦理法律化来完成,无产阶级伟大导师马克思认为,法律不仅是全人类、全社会共同拥有的,同时也需要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作为具体表现。将伦理意义应用在我国民法制定中,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道德和伦理与民法立法渊源深厚,无论任何国家的法律,其实都受到传统道德的影响。例如,美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都要在相关规范中明确公平正义原则,并表明其中蕴含的传统道德价值。在英国,虽然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形式上并不对其构成任何限制,但所有立法行为仍要遵守英国人的道德标准。任何“实证主义者”都不能否认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保持一定同步性。在立法时,要将“公平原则”下的伦理意义充分考虑进去,并正视伦理道德标准对立法的影响,以科学合理的形式将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和睦根本原则以法律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2.道德和伦理规范是制定民法的基础,能够为完善民法提供指导思想。不仅是民法,任何法律、法规、规范都应包含立法者对善恶是非的价值判断标准。民法在强调公平原则时,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思想道德理念变化进行不断调整,进而使公平机制得到保障。例如,针对“无对价即无合同”,在制定这个原则时,是为了保障合同订立双方在分配上具有公平性。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合同显然不能做到完全对价,如果从民法角度宣布其无效,则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出现公平失衡现象。又如,在无对价的赠与合同中,馈赠方与接受赠予方显然已经为相互间的承诺做出相关准备工作,且过程中将花费一定费用。若以“无对价合同不受民法保护”为由否定此项合同的法律效力,接受赠予方的花费将付诸东流,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为了弥补这个漏洞,应在民法制定时明确“禁反言”原则,对合同效力从确定到纠正的过程,正是实现公平原则的诉求。因此,任何立法行为,特别是民法制定,坚决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和伦理道德原则,并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进而使民法易于实施,且不失信于民,树立法律权威。

(二)公平原则将更适合未来我国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

第7篇

关键词:网络伦理;基本原则;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157-2

0 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是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的成果,进入了21世纪,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空间,迎来了机遇期和黄金期。

当前,我国大学生使用网络,更多的成为了信息的接受者、交流者、传播者和共享人,实现了立体化的发展,点、形、面、体的多位一体的发展。青年大学生处于一个涉世未深、心理不成熟、阅历较浅的群体,对于网络的使用,在伦理学需遵循一定的引导和规范,需要自律和修养提高,也需借助网络伦理的体系,规范自我的伦理规范行为。

1 大学生网络伦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网络伦理的含义,指的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道德行为。从年龄上看,大学生的网络群体年龄阶段相对集中,在18-26岁的年龄段,对网络的多元化和发展的快速化,大学生在年龄上由中小学的朦胧接触到逐渐地获取认识,具有较好的认知能力,形成自己一定的看法和意见,表达观点,甚至走向一定的偏执和沉浸于网络的歧途。从社会经历上,大学生群体,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知识学习的能力,拥有较高的知识文化修养,但是往往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眼高手低,没有很好地关注和学习网络伦理学。在交际中,大学生具有相同的心理诉求和心理满足期,在网络社会表达自己较多的知识能力,但是大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的发展不是亦步亦趋的,在网络伦理中产生一定错误的价值观,丧失约束与规范,走向无序和混乱,一步一步地陷入深渊中。

1.1 网络伦理的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一,网络伦理是以资源共享的原则为首要的原则。网络中的资源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我们日常上网通过搜索引擎,就是不知不觉获得资源共享的过程,以便我们更全面地使用信息。大学生在通过网络的亲身体验和免费体验中,受到了社会化的要求,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社会要求、规范、原则的更深刻和准确的认识,最终调整价值的判断标准。“在体验的世界中,一切客体都是生命化的,都充满着生命的意蕴和情调。”

1.2 网络伦理的知情同意的原则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任何一个公正有序的社会,其道德规范能够得以实现,都必须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大学生在网络行为中,遵循着知情同意的原则,具有诚实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的优点。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双方或多方都会被理想化成值得信赖的人。从上述中,很明显的看出,知情同意的原则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而默认地先入为主进入到网络的人脑中,虽然这种认识不是很科学的、客观的,但是不妨碍其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是值得成为知情同意的原则。在网络社会中,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和极其需要即促进了网络伦理道德的实现。

1.3 网络伦理的自律的原则

我国大学生在网络伦理中,需要遵循着一定的网络自律的原则。网络伦理中,自律原则包括自主和自制的两层含义,强调是个人如何支配其合法的网络信息的权利。

大学生在网络的生活中,是有限度的自由。哈耶克说:“所谓自由的人,是一个在和平年代不再受其共同体具体的共同目标束缚的人。”大学生在有限度自由中,是不妨碍国家、社会、集体、组织、个人的自由,才能对自我实现和创造达到自我价值的实现。此外,大学生才能在网络自由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实现自我的不断的反思,对自我以及他人的行为作出价值判断,才能保持对自我的驾奴,才能更更好地遵循自律的价值原则。

2 当代大学生网络伦理建设的启示

进入21世纪新时期以来,大学生的网络伦理亟需引起重视,我们需要在网络的社会中,对大学生网络伦理加以正确指导和规范网络行为,提高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的修养,健全和建设好网络伦理的教育课程,以及构建系统的网络伦理思想体系。使大学生获得自我调适应遵循自我规范和自律的原则,实现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从而在网络道德自律中获得幸福与快乐!

2.1 提高大学生的个人在网络伦理道德的修养

大学生在资源共享的网络社会中,遵循着知情使用和自律使用的原则,他们需要提高自我在网络道德伦理修养。首先,要明辨是非的能力,在网络伦理的环境中,进行自觉坚守公民意识和规则意识,实现“自己规范自己”的一个过程,进一步提高个人在网络道德中的水平。其次,大学生在网络伦理的道德修养中,统一思想,提高自我认识,更好地接受伦理的熏陶和指导,增强自我的价值判断能力。在网络道德中有正确的判断和取向,以知识和实践相结合,通过社会的实践来满足网络对个人的学习与生活的需要,使个人在网络的环境中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最后,大学生是一个自由的人,在网络生活严格遵守自由的原则,需要不断地提高个人的伦理道德修养,理解和明白自由的必然性和应然性。大学生在网络自由中需要遵循自由的法则,由认识的深入程度和现实性,来提高个人在网络道德的自由。

2.2 坚持健全和完善网络伦理教育的课程

健全和完善网络伦理教育的课程,大学的网络伦理教育需要重视本土的文化资源和传统的伦理,加强网络道德的建设。网络道德建设的问题,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归根到底是人的本身的问题,在大学生中的教育中,大学生是网络伦理规范的主体。因此,从伦理道德上,必须要重视并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自古以来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因此,在建构网络伦理时,大学可以充分地挖掘本土文化,汲取充分的文化营养,这样才可以进一步使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的精神感召力和民族凝聚力,在课堂和课外中,进行对大学生修身养性和为人处事中更好修炼自我,以自觉的道德意识进行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使大学生在网络的平台做到“慎独”,也能自持而“不”,使其更好的内化和自律,自觉地遵守网络伦理规范,实现大学网络教育教育的目的,才能使网络主体在网络的世界中健康发展。

2.3 构建系统的大学生网络伦理思想体系

大学生在网络的环境中,充满着虚拟性世界,需要大学生在环境中进行有高度的思想认识。一是要充分地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的经验丰富的辅导员,对大学生制定科学的、合理的网络规范的引导,使学生在网络的伦理进行有效的管理。二是,学校要牢牢把握好公共课来进行道德伦理教育,针对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问题,进行专题的讲解和引导学生。认识到大学生在网络伦理构建中的重要性。三是,要在大学生网络伦理的道德教育进行心理疏导,要不断地认识自我,纠正偏差,摒弃不良消极的影响,使学生们重新找到自我、发挥潜能,使大学生在健康网络环境中身心得以净化,并走上了健康的发展之路,使网络伦理道德深入到大学生的思想体系中。四是,政府部门与学校要着力加强“绿网”建设,占领网络舆论的阵地。建设健康、开放的互联网传播环境,“绿色”是最有效的途径。“这就必须大力进行网上优秀内容建设,要发挥国家重点网站、专业网站和政府网站的作用,多提供生动活泼、积极向上的内容信息,用‘绿色’内容占领网上阵地。”这才有利于进一步充分地构建起大学生的网络伦理思想体系和网络规范,使大学生有序地参与到网络生活中。

参 考 文 献

[1] 童庆炳.现代心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54.

[2] [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69.

第8篇

关键词 伦理诱惑;跨期决策;伦理决策;识解水平理论;自我控制

分类号 B849:C93

赚钱最多的人,恰恰是谈理想、顺便赚钱的人——比如说炸油饼,追求理想的人会觉得我炸油饼是为了大家健康,为了大家方便,他就会把油饼炸得更好,服务也做得更好,于是客户也越来越多;但追求金钱,顺便谈谈理想的人,把理想挂在那个招牌上,就会去弄地沟油,把油饼弄得短斤缺两,结果是钱还赚的少。

——摘自冯仑微博

1 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商业活动中的伦理问题受到广泛关注。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引发了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冲击延续至今;在我国,民间借贷、连环担保产生的问题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破产,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暴露了企业的商业伦理问题。管理者为什么会违背伦理?相关研究吸引了众多的关注,权威学术期刊关于伦理决策的文章有了成倍的增长。伦理决策是在跨期决策情景中,功利性收益和伦理原则、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权衡取舍。在本文中,我们探讨决策问题的识解表征如何影响伦理决策行为,并讨论了下一步研究命题。

Trope和Liberman(2003,2010)的识解水平理论揭示了人们对事件的认识表征特征对决策行为的影响规律。识解水平指决策者认识表征事件时的概括抽象程度。识解水平可以影响决策偏好、跨期决策、自我控制、价值判断等决策行为,也有研究用识解水平理论来解释伦理行为。现有文献从多个角度表明,高水平特征的识解表征可以使得决策者更加关注长远目标,加强自我控制,做出遵循伦理原则的决策;而低水平的识解表征会使得人们注重短期利益。偏好工具性结果,更容易产生违背伦理原则的行为。

在下文中,本文主要分4个部分进行文献讨论。第一部分,回顾伦理决策的文献界定,提出伦理决策的核心在于行为选择与伦理原则相一致。有限伦理是非伦理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面对伦理诱惑,人们自我控制失败,从而产生违背伦理原则的行为。在第二部分,我们回顾识解水平理论文献,联系伦理诱惑情景,提出伦理原则是对决策问题的高水平识解的表征。高水平识解使得人们能够清晰地意识到伦理诱惑问题背后隐含的伦理原则。第三部分,顺承对于伦理决策和识解水平理论的论述,我们系统地梳理和列举了相关研究证据,推断高水平识解有利于人们做出符合伦理原则的决策,低水平识解会减弱这种效应,导致非伦理行为的产生;第四部分,我们比较有所分歧的研究证据,从3个方面提出了关于伦理诱惑识解表征的研究命题。

2 伦理决策与伦理诱惑

什么是伦理决策?这个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界定。Jones(1991)给出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符合伦理的决策是在法律和道德上都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并接受的决策。相反,非伦理决策则是因为违背了法律或道德,而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决策。”之后的文献基本遵循了Jones的界定,把非伦理决策归为3类:撒谎、欺骗、盗窃等不符合普遍伦理原则的决策:诚实、守法等仅仅达到伦理标准的决策;以及超越伦理原则的行为,像慈善募捐、见义勇为等。

这些概念界定体现了“伦理原则”作为价值判断的共同标准。伦理原则(ethical principle)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期望遵守的普遍原则。这些原则抽象地存在于人们头脑中,基于价值观念、社会价值、法律规范等因素,并不受限于具体情境因素。虽然,人们持有普遍的、共同的伦理原则,但在实际情景中,却往往会毫无意识地做出显然违背伦理原则的行为。这些违背伦理原则的决策不仅明显损害了他人利益,同时也违反了自身认同的伦理原则。“有限伦理”这个概念描述了人们在面临伦理问题情景时,会受到来自于情景与认识能力的限制,做出违背伦理原则的决策。而利益关联、内隐态度、情景渐变、自我控制资源的消耗等是造成决策者有限伦理的原因。

问题情景是影响伦理决策的重要条件。Monin,Pizarro和Beer(2007)界定了4个主要的伦理问题情景:伦理两难、伦理反应、伦理诱惑、伦理自我印象。伦理诱惑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情景。处于伦理诱惑情景中时,人们清楚地知道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但面临决策现场,却没能够坚持原则,反而做出违背伦理原则的行为,在事后则表现出后悔与负罪感。换而言之,伦理诱惑导致的非伦理行为是自我控制失败的一种表现,是有限伦理带来的跨期决策中的非理。当一个决策情景带有时间跨度时,决策行为就会受到场景、时间距离、反馈等过程因素的影响。在追求远期目标的跨期决策过程中,伦理诱惑情景会使人们更容易受到当前因素影响,违背自身认同的伦理原则,产生非伦理行为。

3 识解水平理论的机制解释

对带有时间跨度的决策问题,识解水平理论给出了非常有说服力的解释机制。识解水平理论是阐释人们对事件或问题的表征如何影响决策行为的理论。人们对于同一事件会存在不同水平特征的认识表征,形成高(低)水平识解。高水平识解(high levelconstrual)指人们对事件形成概括的、脱离情景的、抽象的表征,这种识解特征强调对事件总体的、高阶目标关联的和本质特征的关注。相反,低水平识解(low level construal)是人们对事件形成细节的、局限于情景的、具体的表征。低水平的识解特征具有细节的、次要的、情景化的、与高阶目标不相关联的特点。高、低水平识解特征的比较可以参考表1。Liberman和Trope(1998)将识解水平与决策问题的时间距离联系起来。对于远期事件,人们更倾向于抽象地看待它,形成高水平识解;对于近期事件,人们会关注事件表面的、次要的特征,形成低水平识解。Trope和Liberman等(2010)又把识解规律扩展到时间距离、社会距离、空间距离与假想距离4个维度上,合称为心理距离(Psychological Distance)。远心理距离会激发高水平的问题识解方式。

高水平识解与伦理原则有着几方面的联系。首先,高水平识解意味着对事件进行原型化的表征。事件信息内容是多层面的,高识解倾向于把事件看成简单原型,忽略冗余的情景信息,以匹配人们头脑中的原型图式(schema)。伦理原则是高度抽象概括的,不受具体场景的限制,可以看成是具体情景中的行为规范在决策者头脑中的原型图式。高水平识解促进人们基于原型图式来表征复杂、模糊的问题,因而更倾向于做出关于事件“好与坏”、“对与错”的判断。由于伦理原则的抽象性,决策者只有在采用高水平识解去表征问题时,才会更清晰地认识到伦理诱惑情景隐含的伦理原则,而不被情景细节的表象信息所迷惑。

其次,高水平识解更关注主要核心特征,忽视次要边缘特征;关注抽象标准,忽视具体标准。伦理诱惑下的决策是对多重标准的权衡,不同标准之间的优先顺序直接影响人们对具体行为的选择。在伦理诱惑情境中,存在着多重标准,有限认识能力使得人们只有可能遵循一部分标准,然后基于个人效用判断做出选择。识解水平理论表明,决策选项的效用判断并不简单取决于事件的客观特征,还受到决策者对问题表征、决策标准采纳的影响。当决策者采用高水平识解方式表征决策问题时,整体的、高阶的和抽象的识解特征对决策效用的影响更明显;当低水平识解方式主导决策者的问题表征时,非结构化的、细节化以及情景化信息的识解特征才更能影响决策行为的选择。所以,高水平的识解表征使得抽象的伦理原则成为效用判断的依据,而低水平的识解表征使得具体的步骤、收益、可行性等因素成为决策的标准,反而忽视了伦理原则。

以篇首提到的“炸油饼”为例,揉面、放油、卖饼、赚钱是对这一事件的具体表征,是低水平的识解;优质服务、品牌建设、商业理想是对事件的高水平识解。同样,对于“炸油饼时弄地沟油、缺斤短两”这一事件,当人们采用高水平的识解进行表征时,更容易拿它与抽象的原型图式进行匹配度比较,形成事件是否符合伦理原则的判断。而采用低水平的识解进行表征时,更会把它看成一种做生意的手段与步骤,根据成本效益、可行程度等标准做决策。用通俗的话说,对一个问题的认识高度,决定了人们的行为选择。在接下来的文献讨论中,我们把识解水平对伦理决策的影响机制归纳成为两条路径5类不同的证据。

4 识解水平理论对伦理决策的影响

根据识解水平理论,当采用高水平识解时,人们基于伦理原则这样的抽象特征来表征诱惑问题,形成关联伦理原则的判断,更能意识到行为的长远意义,有利于促进伦理行为;反之,当采用低水平识解时,诱惑本身会被表征为一种工具性的实质收益,单独、分离地看待具体行为,“当局者迷”,更容易导致非伦理行为。

4.1 高水平识解促进伦理行为

具有高水平识解特征的决策者关注伦理原则,超越“就事论事”,透过复杂、冗余的事件信息,认识到超越场景的行为准则,促进伦理行为。以下3个方面的证据表明了高水平识解对伦理决策的促进作用。

4.1.1 高水平识解促进“行为是否符合伦理原则”的取向性认识

高水平识解促进人们对事件的原型化表征,从而会使人们在面对伦理诱惑时,更明了地划分事件类别特性,辨别行为的“好与坏”。

价值观的研究说明了识解水平对伦理决策的影响。首先,高水平识解会使得人们对于抽象原则、价值的认识更加清晰,不受到具体场景因素、限制条件的迷惑。在人们的价值观中,如荣誉、公平、生命等这些保护性价值(protectcd value)是高度概括的原则,并不会因为其他利益(比如金钱)而做出让步。但Baron和Leshner(2000)发现,在具体问题场景中,人们对保护性价值的坚持并不严格,会为某些利益采取微小让步。同时,价值观对于行为的预测也会受到识解水平的影响。Eyal等人(2009)的研究证明,相对于近期,人们的价值观能够更好地预测远期行为。远期行为场景激发了人们的高水平识解,从而使人们更好地排除干扰,清晰地意识到抽象的价值观。

有关“德行与恶行”(virtue/vice)的研究表明,在高水平的识解模式启动下,人们对行为选项属于“德行”还是“恶行”的认识更加清晰。研究表明,当对被试进行高、低识解水平启动后,让他们对40个词语(包含10个诱惑性词语)进行积极性和消极性评价。结果显示,启动了高识解水平的被试相比于启动低识解水平的被试,对积极词语的评价更高,对诱惑性词语的评价更低。这个结果也显示了高水平识解的决策者能够更清晰地辨别“德行与恶行”,对“好与坏”做出倾向性更明显的评价。心理距离引起的识解水平变化也会导致人们对“好与坏”的评判更显著。Eyal等学者(2008)让被试想象在不同时间距离(明天/明年)的情景中,写出能够最好地描述3个违背伦理事件的句子,然后对句子的错误程度进行评价。结果发现,对于同一事件,在远期发生时被试倾向于采用更抽象的语句,对其违背伦理的恶劣程度的评价也显著高于近期发生时的评价。

总之,在伦理诱惑决策情景中,高水平的识解方式使人们对事件的表征更加凸显抽象意义,表现出事件“好与坏”特性,促进人们意识到隐含在伦理诱惑问题中的伦理原则。伦理意识的产生有利于人们启动自我控制,做出符合伦理原则的行为。

4.1.2 高水平识解促进与伦理原则一致的执行行为

伦理决策的核心是行为是否符合普遍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取向是与人类社会的长远利益相一致的。Monin等人(2007)认为在伦理诱惑场景中,人们对长远的总体目标表现出承诺,但在执行过程中会被“短期诱惑”所迷惑。Hershfield等在研究中也提到,短视是导致非伦理行为的关键因素。高水平识解与更远的心理距离会使决策者采取与长远目标相一致的行动,促进决策者产生符合伦理原则的行为。

识解水平与心理距离密切相关,两者都能够使决策者从更远未来的角度思考问题,促使人们做出与长远理性一致的行为。当人们面临着跨期决策时,内心存在两个矛盾的自我:“想要自我”和“应该自我”。“想要自我”反应在与情绪、冲动有关的行为中;“应该自我”与理性、思考、冷静的决策有关。关于“想要/应该自我”的研究表明,时间距离有利于高水平识解表征的形成,影响人们遵循长远利益原则采取行动。Milkman等人(2009)的调查表明,人们在选择电影时,内心冲突表现很明显。当观看时间还没有到时,他们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应该自我”电影,但是在实际看电影时,会选择搞笑轻松的“想要自我”电影。同样,人们在选购食品时,也有类似问题。送货时间越长,人们越倾向选择与健康目标相一致的食品,比如绿色、粗纤维的食品。

当面临伦理诱惑问题时,把问题场景锁定在未来,能够促进未来锁定效应(future lock-in effects)的产生,使得人们产生高水平的识解表征,做出符合长远目标的选择。未来锁定会使得被试对节能公共政策、自我改善、慈善捐款等方面伦理问题表现出更多支持。Rogers和Bazerman(2008)在包含4个实验的系列研究中证明,在远距离未来的情境中,人们更会考虑“应该自我”,更有意愿促进理想目标的达成。研究者让被试写出决策选择的原因,事后内容编码表明,人们倾向于用低水平的原因去识解当下行为,而倾向于用高水平的特征识解未来行为。识解水平特征在时间距离与决策行为之间起到了显著的中介作用。社会距离同样会促进人们做出与长远理性一致的行为。Danziger,Montal和Barkan(2012)研究发现,当决策者面临每周需要投入3个小时参加扶贫志愿者活动的问题时,社会距离比较远的建议者相比于面临问题的实际决策者,对这项活动表现出更高的支持,而不同组别的被试对高、低水平识解特征的强调也有显著差异。

以上研究表明,高水平识解和心理距离能够促使决策者在面对某个情景的多重效用特征和标准时,更偏好那些具有全局性的、符合长远目标的效用特征,从而做出与伦理原则一致的行为选择。

4.1.3 高水平识解促进决策者的自我控制

Monin等(2007)认为,伦理诱惑情景中人们之所以违背伦理,是因为决策者无法有效实现自我控制,不知不觉地违背了原则。伦理诱惑往往能够给人带来“即时满足”体验(比如,金钱利益、奖励)。“即时满足”是在当前时间点上,低水平特征效用对决策者产生的吸引力,而自我控制强调抓住事物核心的、与长期目标关联的高水平特征,研究证据表明,高水平识解与自我控制具有一致性,能够促进决策者的自我控制。

有关自我控制的研究表明,高、低水平识解方式将会激发不同的自我控制倾向。高识解使人们对事件主要的、高阶特征赋予更高权重,更加偏向于延时的、更多收益的行为,促进自我控制。Fujita等(2006)对被试实施高、低识解的启动以后,让他们填写在延迟、即时情况下,分别愿意为4种物品(最喜爱餐厅的折扣券、DVD机、书店优惠券、电影票)支付多少钱。结果发现,高水平识解的被试能够更加理性判断,做出与长远利益一致的选择。自我控制也表现为决策者能够克制当前冲动,保持对延时效用目标的追求。伦理与人们头脑中的远期的延时效用结合在一起,是长期的、应该做的、正确的行为。因此,我们推断,高水平的识解表征使人们更清晰地认识到目标的延时效用,做出更偏向于未来选项的行为,表现出更小的时间折扣效应。

高水平识解不仅能够使决策者克制对当下诱惑的偏好,同时也使他们对诱惑保持更清晰的认识,给自己设定相应的管理机制,进行前瞻性自我控制(prospective self-control)。Fujita和Roberts(2010)通过实验证明,高水平识解的人会提前对自己施加自我控制措施,以保证长远目标的实现。通过识解水平启动,在同样意识到节食重要性的被试中,高水平识解的被试更倾向于选择组合食品(choice bracketing),以防止自己摄入过度热量。同样,他们也更愿意承诺支付更多的违约费用,以避免自己做出违背承诺的不诚信行为。伦理诱惑情景中,伦理决策表现为成功地“坚持伦理原则”,不因即时、短期的满足感而服从诱惑,产生非伦理行为。这种自我控制机制,同节食减肥、体育锻炼以及折扣券偏好等活动中体现出的自我控制机制类似。因此,我们推断,高水平识解对自我控制的促进同时也会体现在伦理诱惑情景中,高水平的识解能够前瞻性地设定自我管理机制,促进人们做出伦理行为。

4.2 低水平识解导致非伦理行为

也有相关研究证据表明低水平识解的表征方式会导致非伦理行为的产生。伦理诱惑情景中的低水平识解意味着对问题采用具体、细节性的表征,因而更注重眼前的利益得失,放弃伦理原则,忽视未来的长远目标。所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低水平识解更容易导致决策者陷入短视与狭隘眼光,逐步突破伦理底线,产生非伦理行为。

4.2.1 低水平识解强调目标/行为的工具性特性

低水平的识解表征集中于具体的、情景化的、低阶的特征,聚焦于实用、工具性的目标,忽视原则性、意义性的目标和价值。目标可以分为具体目标与抽象目标:具体目标与某一次行为的结果有直接联系,而抽象目标表现出个人特质。低水平识解使管理者将注意力过分地集中于具体、狭隘的目标,而忽视目标抽象意义层面的要求。

当目标更多地体现出具体的低水平特征时,由于注意力范围的限制,会促使人们只注意到有限范围内的具体要求,而忽视目标的本质要求。Staw和Boettger(1990)的实验很好地表明了狭隘目标所造成的危害。实验要求被试校对包含语法和内容错误的语句。研究者们发现那些被要求“做到最好”的学生被试相比那些被明确要求“纠正错误”的被试,更能注意到目标背后的意义。同样,在目标设置研究中也发现,为被试设定“具体目标”会比要求他们“做得更好”,让被试产生更多非伦理行为。当面对具体标准的目标(mere goal),被试意识到自己无法达到的时候,就会更加倾向于产生过高估计自身绩效、进行欺骗等非伦理行为。具体目标也会使人们在达不到标准时,扭曲对违背伦理行为的成本效益估计,更加容易屈从于伦理诱惑。

低水平的目标与事件的具体、细节特征相关。决策者面临具体任务情境,容易忽视目标意义。在特定情境中产生工具,违背伦理原则。低水平的问题识解更加容易激发对实用性自我的认识,导致决策者更偏好目标的工具性收益。在他们的研究中,工具性收益指目标的未来正面结果(比如金钱等),通常是外源的:理想性收益是指人们对目标意义的认识,是内源的认同。伦理原则是抽象于不同情景的价值标准,与人们的内心认同更有关系。Kivetz与TyIer(2007)的研究结果表明,低水平识解会导致人们更加偏向于工具性收益。同样,外源性的目标本身也更容易导致非伦理行为。van Yperen,Hamstra和van der Klauw(2011)的研究表明,当设定了同他人比较的竞争性目标时,人们更容易产生非伦理行为。当人们被要求以“做得比别人好”的行为准则来完成任务时,相对于以“做得比自己以前好”为准则的人们,更倾向于为了夸大考核绩效,而不按实验要求实施操作,表现出欺骗行为。

概括地说,低水平识解聚焦于目标的低阶特征,会使得人们受制于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步骤、可行性及收益等具体特征。这些特征随着情景的变化而变化,包含着多种冗余信息,容易干扰人们对抽象伦理原则的认识,带来违背伦理原则的行为。

4.2.2 计算式思维模式导致违背伦理原则的行为

计算式思维(calculative mindset)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做决策的思维方式,是经济学、战略管理、决策中理性原则的体现,与之密切关联的是深思熟虑型的决策模式。当处于伦理诱惑中时,计算式思维会促进人们寻求从诱惑中取得收益,获得即时满足感。Bennis,Medin和Banels(2010)的研究表明,计算式思维将伦理决策量化成一种基于交换的决策方式,阻碍内在的道德价值的加工,从而会导致非伦理行为。有研究表明,关于金钱的思维启动会使得人们变得更加关注自身利益,更加贪婪,而即便是计算式思维模式不带有金钱色彩,还是会导致人们做出违背伦理的决策行为。

Haidt(2001)认为,对于很多伦理决策,人们是无法说明理由的,而仅仅是一种基于直觉的整体判断:而可以进行量化计算的选项是具体的。低水平的识解表征更加关注细节、具体特征,也就是针对伦理诱惑情景进行细化加工。我们推测,人们通过深思熟虑,不断地分析、比较不同行为的收益和损失,将会关注行为具体的、可及性特征,是低水平识解的表征方式。最近的伦理决策研究也表明,启动深思熟虑的决策方式与计算式思维模式,也都会导致非伦理行为的产生。深思熟虑关注当下效用最大化,倾向于对目标达成的步骤和过程进行细致分析,这也是低水平识解的特点。这种认知加工模式会因为过分考虑决策过程和步骤而忽视行为整体所具有的意义价值。Zhong(2011)发现对伦理问题采用深思熟虑决策方式的决策者,更倾向于做出违背伦理的行为。在实验中,研究者用数学计算题和按直觉回答问题对被试进行深思熟虑型与直觉型思考的启动。在随后任务中,采用深思熟虑型的被试说谎倾向更严重,在人际游戏中表现出来的捐款意向、利他行为意向也会更低。Wang,Zhong等(2011)的研究也表明,在采用阅读净现值计算题进行计算式思维模式启动后,决策者更倾向于维护自身利益,更加容易做出欺骗、说谎等违背伦理的行为。

当面临当前场景的具体任务时,人们也倾向于启动计算式思维这种低水平识解的表征方式,关注细节得失、以及当前目标的可及性,短视地聚焦于当前利益,忽视可能的、具有毁灭性的远期负面结果。Schweitzer等(2004)认为,目标距离与欺骗行为之间存在联系。当实验设定的目标没有达到时,被试的绩效水平离目标标准越近,就越倾向于通过欺骗来达到绩效标准。被试觉得违背伦理原则的成本收益比很高,坚持原则造成的损失也就更大,因此更有理由做出权宜之计。

总而言之,计算式思维关注每个行动步骤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人们容易在计算细节过程中,忽视对总体行为目标的抽象意义的“好与坏”判断,从而迷失在利益计算、细节关注的丛林中,做出非伦理行为。

5 研究争议与展望

对于伦理诱惑的识解水平,已有的研究证据集中在价值认识、多重自我、自我控制等相关概念的佐证,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直接证据系统表明这二者之间的直接影响,而且有些研究证据之间还存在着矛盾。根据已有研究,我们认为以下3个方面命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5.1 不同识解水平操作的效应争议

前文研究证据表明,高水平的识解表征促进伦理行为,但也有一些证据与此矛盾。其中一个重要的争议在于不同研究对自变量识解水平采用了不同的操作方法,而操作方法差异有可能引起结果的不同。在Eyal等人(2008)的研究中,研究者使用心理距离操作被试的识解水平,得到远心理距离更能激发对伦理的知觉,使得被试遵守伦理原则。Gong和Medin(2012)挑战了已有证据,他们采用启动方法操作识解水平,再让被试对经典伦理问题进行判断。结果发现,识解水平越低,人们越容易遵守伦理原则。尽管这是目前可以检索到的唯一与前文归纳直接相左的研究证据,也一定程度说明了进一步验证的必要性。Gong认为,实验样本具有文化差异,Eyal等采用的是以色列样本,相比美国样本更加善于控制情绪,但这个解释理由并不够充分。

Lammers(2012)的研究表明,采用高水平识解的决策者更容易做出伪善(hypocrisy)判断。进行识解水平启动后,Lammers分别要求被试对伦理问题情景进行评价。结果显示,高水平识解使得人们有更多的解释弹性。抽象思维的决策者会降低对自己的伦理要求,但对他人则采用更高的伦理标准。Lammers的研究从侧面显示了识解水平也会对伦理判断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他的研究中,采用了启动效应操作识解水平,所以这种影响也有可能是识解水平的启动操作与心理距离操作的差异造成的。

正如Gong和Medin(2012)所认为,识解水平对伦理诱惑的影响关系,现在给出结论仍然为时太早,多个角度、不同样本、多种方法的实证研究是迫切而且必要的。Trope等人的经典研究认为,心理距离与启动操作具有同样效果,但最新研究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二者对情绪的影响是有差异的。这些矛盾结果是由于操作方式所引起,还是因为理论缺少对其他变量的考虑,研究者可以通过多样本、多方法的效度验证,进一步鉴定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影响,核实变量的理论关系。

5.2 伦理诱惑问题情景的差异

Tenbrunsel和Smith-Crowe(2008)的权威综述认为,伦理决策概念根植于问题情景,给出脱离场景的概念界定并不合适。在现有伦理决策的研究中,采用的情景决策任务也不尽相同。这种对因变量操作的差异也会造成研究结论不一致。

多数文献所采用的伦理问题情景是经典的Haidt,Koller和Dias(1993)的任务,让被试对典型的非伦理行为情景进行接受程度评判。在识解水平对伦理决策的影响研究中,有研究者采用这些经典任务,也有的自行开发类似结构的任务情景。在有关多重自我、德行恶行的研究中,也有采用减肥决策、公共政策、自我改善、自我控制等其他相关任务操作理论概念。最近文献中,更多采用自我欺骗、说谎、利他行为等人际游戏任务实现操作。商业伦理是最近讨论的热点问题,但目前缺乏被大家所认可的决策测量情景。所以,针对不同问题情景,采用相同伦理概念设计操作,才能保证实验的构思效度。

伦理诱惑情景的核心是在当前条件限制下,人们违背心目中理想的、长远的伦理原则,或者对伦理原则做出让步、折扣等现象,是在伦理决策中的一种自我控制失败。这也是Monin等(2007)界定的伦理诱惑的核心。但是伦理决策的情景是多变的,根据情景特征与理论界定,进一步设计具有代表性决策任务、欺骗任务、人际游戏等多种情景,对于提升研究效度,验证理论影响关系,排除其他可能解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能为商业伦理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及建议。

5.3 高低水平识解转换的影响

第9篇

【关键词】质量新闻 伦理思考模式 伦理教育 SVPL模式

一、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信息内容不仅改变着受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改变了受众的信息喜好。面对新媒体的压力,传统媒体应该寻找和新媒体报道方式不同的差异化方式进行报道,制作有质量的新闻。

作为职业记者,指导他们判断新闻的依据不只有价值判断模式,更应该有伦理思考模式,两种模式共同作用来决定记者判断和写作新闻。而在伦理层面,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伦理规则,但尚未有伦理思考模式。

规则不同于思考模式。思考模式具有普适性,它是一种思考方法,适合对任何一个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思考。思考模式具有自觉性,它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思维习惯,而不是用外在规则来约束写作。规则是外在的,思考模式是内化的,新闻伦理思考模式是一个内化的思考方式,帮助记者用正确的方式去分析问题,而不是用一种外在的规则去约束。

本次研究的内容就是探索一种伦理思考模式,并在阐释清楚这种模式的基础上,利用它分析两个实际的案例,以此来说明这种模式的应用方式和应用效果。进而呼吁加强伦理教育和研究,将伦理教育及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二、理论框架

原有的新闻伦理规则强调了媒体应该做到追求真实,减少对被报道者的伤害,独立行动和可信,这些确实是报道应该注意的角度。然而记者在实际工作中,仅仅进行价值判断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记者没有经过自己伦理思考分析得出可以指导他们报道的原则,这些规定往往不能对记者报道起到实质上的约束作用。

哈佛大学拉尔夫·波特教授的“波特方块”道德推理模式(简称波特图示)认为,人在面对道德行为选择时,会经历四个阶段,如下图所示①:

1、定义情况

就是在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必须清楚所要分析的情况,给情况下一个定义。

2、确认价值

我们在清楚情况是什么之后会想知道为什么这样。任何一个决定的做出都必须对一系列价值观进行清理,这些价值反映了我们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性的设想。我们常常能发现,我们的选择中既有积极的价值也有消极的价值,这些价值渗透在我们行为的各个方面,使我们做出的反应倾向于某些方面。价值有多个方面,例如审美价值(和谐的,令人愉快的),新闻专业价值(及时性,怀疑主义,自身的独立性),逻辑价值(一致的,正当的),社会文化价值(节俭,努力工作的),道德价值(诚信,非暴力)等。

波特图示中的第三、第四部分(也就是关于原则和忠诚的部分)有助于我们批判地思考在第二部分(价值部分)中接受到的那些冲突的或不正确的信号。

3、提出道德原则

解释可以进行的更深入一步,为人们提供可以用来为自己的决定辩护的伦理原则。正如波特图示所显示的,诉诸于能说明问题的伦理原则,是道德推理过程的重要阶段。人们常常注意到报纸、广播越过了波特图示的程序。他们的行为是以职业价值为基础的典型。他们实际上在第二部分(也就是价值部分)就为自己的行动做出决定。比如说,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例中,《纽约时报》决定发表这一事件,因为它把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特权视为最高准则,其他考虑则都不重要,但在波特图示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除非能清楚地表明某一伦理原则形成了最后的决定,否则就没有哪一个结论在道德上是合理的。波特图示的左边两个部分,包括价值的那部分,详细说明了“到底发生了什么”,右边那两个部分,包括伦理原则那部分,关系到“应该发生什么”,也就是说图示左边一半是描述性的,右边一半是规范性的。

查尔斯·泰勒写到:“准则使我们的生活在精神上变得有意义,而没有这一套准则,就会陷入精神上的无意义的生活。”然而,当概括那些道德上的正确的选择时,教师和作家把伦理原则强加于人却常常适得其反,因为他们这种做法,省去了分析过程。正确的伦理学推理的目的在于得出能产生合理行为的负责的结论。为达到这一目的,下面介绍五条伦理学准则,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这些原则可以在任何适当的和有益的条件下与当时特定的情景结合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精神美德就是在两个极端之间的正确位置”

康德的绝对命令:“只按你的意愿能成为普遍规律这一准则行动”

穆勒的功利主义:“为最大多数的人寻求最大的幸福”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有当忽视一切社会差别时,正义才出现”

犹太教—基督教将人作为目的,“像爱自己一样爱你的邻居”

4、选择忠心

选择忠实于哪一方的问题常常需要最仔细的研究。波特图示是一种社会伦理模式,因而使我们在做出最后决定或采取某种政策时必须准确地表明我们忠实于哪一方,而在这个领域中,一般说,我们很快会清楚自己应该怎么做。

许多时候,当考虑伦理学时,在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权利与另外的人或群体的权利之间就会发生直接的冲突。政策和行为必然会对某些人有利而排除掉另外一些人。一般来说,最令我们烦恼的难题往往围绕我们对哪个个人或社会团体负有首要责任。要想做出负责任的决定,我们必须澄清哪些方面会受到影响以及我们感到特别有义务支持哪些人。一般来说,我们通常会调查五类义务。

对我们自己的责任

对客户(订户)支持者负有的责任

对我们的组织或公司负有的责任

对专业同事负有的责任

对社会的责任

对社会的责任是伦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但以往关于社会责任所下的定义,往往是错的。例如,当证明一个人的决定是有道理的时候,必须明确特定的社会组成部分,儿童的幸福,少数人的权利或者老年人的需要。当所做出的选择是为了一个特定的社会内容或者一套特定的社会安排时,伦理原则的意义就变得清晰起来。这样看来,经过反复思考所做的判断,并不是直接来自规范化的原则,而是源自一套人们对某个特定的社会组成部分所负的责任。在这一系统中,有关机构问题的争论是最根本的,并且直到社会应用和社会结论被指明以后,伦理的思考才算完成。基于这种社会伦理,我们的任务不光只是下定义,而且还要对社会正义、权利、官僚机构、文化形式等等复杂的问题做详尽的阐述。而对于这一任务来说,社会原理处于中心地位,而不是在。声称忠实于社会利益,必须具体到某个社会群体。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介绍,可以看到波特图示有助于我们对一个新闻事件进行道德判断。其实若将波特图示略加修改,直接用在报道过程中,则可以帮助媒体从业人员选择更符合伦理要求的报道角度、报道方式,从而达到高质量报道的要求。以下我们做详细说明。

通过波特图示,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迪:

(1)注重伦理原则。在我们所接受的伦理教育中,会接触到价值教育,如新闻专业价值等。但这远远不够我们分析一个复杂的事件,因为对价值层面的思考其实还是停留在“到底发生了什么”的思考中,无法进行道德判断,伦理学原则可以帮我们做出判断。波特的伦理学原则在西方社会有重要意义,但我们更需要知道在中国文化中,哪些伦理选择经过了时间的考验,可以作为伦理原则?

中国传统伦理学原则与西方伦理学原则有一定相通之处,在此提出几点伦理学原则供大家思考:

万物平等原则。

泛爱原则。指广泛的爱一切人。

“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这个原则体现了爱物原则。

(2)我们做出一种伦理选择究竟是为了谁?“为了谁”的问题经常被我们忽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做事时经常是按照习惯、常规,很少去思考对错,更不用说做事究竟是“为了谁”的问题。但是我们所从事的新闻工作要求我们对公众利益负责,而公众利益这个笼统的概念不足以让我们对报道事件的方式做出判断。我们必须明确在一个具体的事件中,媒体最应该对谁的利益负责,这一点非常关键。

(3)注重所处的现实环境。波特图示的特点是让我们分析具体的情景,针对一个具体问题去思考背后的价值观,相应的伦理原则和这件事件中我们最该忠实的对象,真正思考完这些问题,我们就会对一件事在伦理上的正确与否做出判断。

针对波特图示,我们要做两点改进:一、设计简化问题,便于媒体从业人员掌握。二、强调中国实际,不盲目照搬西方模式。以下是我们提出的问题。

现在可供我选择的情况有哪些?S(situation)

这些情况背后的价值原则是什么?V(value)

我的这些价值原则遵守什么样的伦理原则?P(principle)

这次报道我最该忠于社会中的哪个群体?我的选择究竟是为了谁?L(loyalty)

为了便于记忆,我们把这个基于波特图示而建立的伦理思考模式记为SVPL模式,记者在报道前通过对这几个问题的思考回答,可以找到正确处理稿件的方法。

三、结论与建议

1、基于波特图示的“SVPL模式”的提出是本篇文章的创新点。

2、这种伦理思考方式可以在伦理教育中和媒体从业人员培训中尝试推广,这个模式对我们选取高质量的报道角度有重要意义。

3、下一步继续研究的方向:把SVPL模式应用在教育中,进行有效性研究。伦理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现在对伦理教育的探索研究并不多,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探索更好的伦理思考方式、教育方式,以适应高质量新闻业的要求。

参考文献

①菲利普·帕特森:《媒介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②克里斯蒂安 著,蔡文美 译:《媒介公正》,华夏出版社,2000

第10篇

 

1医学人道主义理念:从传统到现代

 

医学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伦理思想的进步和人类对生命认识的转变。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及其医学伦理思想,基本上是一个以美德论为主体,兼有义务论和生命神圣论的伦理学体系。希波克拉底时代落后的生产力与医学发展水平决定了当时的人道思想是以_种以医师美德为主体的义务论的思想模式,西方基督教统治时期则必然地产生一种“邻人之爱”的普世的人道主义传统,而近代科学的产生与发展也必然地视人为机器,从而产生一种“机械论”的人道主义思想。二次世界大战中,一方面人格的严重分裂造成了惨无人道的人道主义灾难,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以红十字运动为代表的国际人道主义合作,出现了众多的医学人道主义楷模,使人道主义精神达到历史的顶峰。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是对二次世界大战人道主义灾难深入反思的成果。

 

20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加速度进入医学领域,使医学诊疗水平迅速提高。分子生物学的诞生为医学科学开辟了新领域,_系列新的技术对传统的伦理原则产生了冲击,原有的人道主义理论或对传统人道主义的理解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医学的现状,于是,以对新技术应用的道德问题的深层次反思为宗旨的现代医学人道主义的新形态——生命伦理学应运而生。

 

2生命伦理学:对新技术的全面审视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与1969年海斯汀中心(TheHastingsCenter)在美国的建立直接相关。该中心自称为独立的、超党派的和公益的研究机构,其任务是为对个人、集体和社会造成影响的健康、医疗和环境问题建立基础的伦理议题[2]。迄今为止,它仍然是世界知名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机构之一。之后,双月刊《海斯汀中心报告》的出版(1971年)、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的建立(1971年)、《医学哲学杂志》创刊(1975年)、《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出版(1978年)成为生命伦理学迅速繁荣的标志。从体系结构来看,生命伦理学基本上是围绕以下四个维度展开的:伦理理论基础、问题、原则和技术。

 

2.1理论基础

 

任何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的,生命伦理学也是如此。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至其产生时,各种伦理思潮已经成熟并相对固定,因此各种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均可作为生命伦理学的基础,对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取向产生重要影响。纵观当代生命伦理学各种学说,RobertF.C.[]认为,对生命伦理学理论产生直接或潜在影响的伦理学理论大致上有伦理相对主义、神命论、伦理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和结果论、康德的义务论、美德论、罗尔斯的正义论等。

 

其中,神命论是一个渊源最为久远的古老话题,道德善被定义为“神的命令”,道德恶则被定义为“神的禁令”。当今的西方世界,经过改良的“神命论”仍然是我们克服科学至上思维的最为有力的道德工具。美德论和义务论来源于传统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理论与实践。伦理相对主义(包括个人伦理相对主义和文化伦理相对主义),颇具“后现代”意蕴,给人一种“无标准”的“标准”、“无原则”的“原则”感觉,但在当代伦理学实践中,其意义还是不可小视的。

 

伦理利己主义建立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描述性的理论,行为的正当性可以归结为一个行为的正当仅仅看它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自我利益。功利主义则是典型的结果论,其计算依据就是“净利益”或者是“净善”,它是19世纪以来最为流行和普遍被人接受的伦理学思潮。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则拒绝功利主义,“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有较大份额的善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4]

 

2.2原则

 

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生命伦理学的框架是由它的基本或主要道德原则支撑起来的。恩格尔哈特在《生命伦理学的基础》、《生命伦理学与世俗人文主义》等著作中提出允许(允诺)原则和行善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影响最大并被广泛认同的伦理学原则是比彻姆(TT.L.Beauchamp)和丘卓斯(J.Childress)提出的四原则,即行善、自主、不伤害和公正。沈铭贤5从强调集体主义精神出发,认为应当将行善作为第一原则,而自主列为第二位。BernardGert等[]批评比彻姆和丘卓斯的“四原则”是原则主义,提出了系统主义的伦理方法。邱仁宗[7]234_235则从“伦理学原则是在一定条件下针对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和形成的,而问题是人类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往往是由于产生了历史教训,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学原则:尊重、不伤害/有益和公正“三原则”,其中尊重包括自主性、知情同意、保密、隐私、家长主义,公正包括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与微观分配。关于医学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以及生命伦理学原则的评述,笔者在另一文中也有一些讨论[8],在此不再赘述。

 

2.3问题

 

“在伦理学推理中,原则不是出发点,出发点应该是伦理问题,而原则和理论是解决伦理问题的指南,为伦理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供伦理辩护。”7]234伦理问题体现在一个个的事例中,正是这些事例反映出了伦理的两难和困惑。

 

从大多数伦理学著作来看,确实都是“从问题出发”的。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一文是以两个案例开始的。(1)“社群同意”中的一系列问题。(2)“癌症化疗临床试验的风险/受益比”问题[7]232—233。PeterDuncan的伦理学著作《价值、伦理和卫生保健》,Care)也是以对二个事例的分析作为全书的开场白。其中的问题包括医助自杀、昂贵医疗的支付主体(社会还是个人)和过度肥胖儿童(个人情感与社会负担的矛盾)等[1],从而引出生命价值、社会责任与个人伦理义务的问题。

 

作为当代科学的伦理学从问题开始的态度与方法是科学的,而且作为伦理学,不仅仅要提出问题,还要解决问题。但不幸的是,伦理学中提出的问题往往是无解的问题或多解的问题,甚至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真正的伦理学问题得到确证、达成共识。这也许正是生命伦理学成为热门显学的理由。

 

2.4技术

 

如前所述,产生生命伦理学这一学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对传统医学伦理观念的冲击及其使医学面临的新难题。由于促使生命伦理学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技术的进步,那么,将新技术或即将产生的技术作为既成的存在物,然后对技术本身进行剖析自然就是生命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和当然前提了。

 

香农了引用了SamuelGorovitz在1997年对生命伦理学所作的定义“对于做出与健康相关的情境,以及包括生命科学情境决定道德维度的评论审查”[9]。对做出“与健康相关的决定”包括技术的决定和政策的决定,对其道德评论和审查包涵了对技术的反应。而对生命科学情境决定的审查则代表着对技术尤其是新技术的审查,这进_步说明了生命伦理学中技术所处的核心与“主语”地位。海斯汀中心的研究领域可以说是当代生命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代表,从其最初的研究领域来看,主要涉及生命伦理学的三个宽广的领域:临终关怀和终结生命决策、公众健康、新兴技术。由此我们也能看出,“技术”在任何生命伦理学体系中都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从目前的生命伦理学专著和教科书的体例结构看,涉及到的技术领域除了对技术本质的分析与思考外,具体的医学新技术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流产、生育技术、产前诊断、关于死亡和濒死问题、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器官移植、人体研究、基因工程、病人权利以及环境问题等。

 

3伦理委员会:生命伦理学的实践形式

 

伦理学的意义在于为人的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提供辩护和证明。从生命伦理学的原初目的来看,是为技术应用和技术行动寻找坚实的伦理基础。然而,随着伦理学发展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发现,这样的基础几乎是不存在的。不同伦理学理论之间差异和分歧与现代医学面临如此复杂的技术环境,使得_般的伦理手段无从下手。恩格尔哈特[10]认为:发现一种唯一正确的、俗世的、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它还承认了一般的、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俗世的生命伦理学的不可能性。

 

恩格尔哈特的断言也许过于绝对化,但随着现代生命科学的迅速发展和生物医学高技术的广泛应用,医学实践和医学科学研究中对人的生命干预能力更为强大,从而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是前所未有的,迄今为止,我们确实还没有找到_种普适的伦理学基础,但又需要_些伦理学来规范和指导我们的行为,否则,医学世界就失去了是非标准从而堕入罪恶的深渊。因此在实践中,各种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诞生与工作就十分必要了。

 

在中国,自从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于1994年提出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则》以来,中国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已有近20年的历史[15],全国各大医疗机构基本上都建立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等组织。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医学伦理委员会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形势。目前已形成了国际、国家、地区,政府、民间,医院、大学等多层次网格化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体系。就专业性而言,有医学科研伦理委员会以及医学临床伦理委员会,例如,HUGO伦理委员会、科研伦理委员会(researchethicscommittee,REC)、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ontechnology,ART)伦理委员会等专业组织和团体。伦理委员会有共同的工作原则和程序规则,国际合作十分活跃,理论与实践成果丰富,其将成为当代医学人道主义一个新的亮点,并对丰富和发展医学人道主义思想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4生命伦理学的内在缺陷

 

现代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人道主义的最新形态。但是,是不是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生命伦理学已经从根本上取代了传统医学人道主义的地位,医学人道主义已经变得过时和不必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虽然当代生命伦理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它却也有内在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使它不可能成为传统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的替代。

 

4.1非常态伦理学

 

当今医学界的人道问题,大多数还是传统的医患关系问题。绝大多数患者还是罹患诸如感冒、胃炎、呼吸道感染等普通疾病,通过普通的门诊经过普通的医生做普通的检查然后通过普通的药物或手术治疗获得痊愈的“常态”的医疗过程。大多数新技术的应用是在极端情况下使用的。辅助生殖也好,器官移植也好,都是“非常态”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产生的伦理学自然也是“非常态”的伦理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不重要,恰恰相反,由于新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往往是困扰卫生保健的问题,因此解决它是极为紧迫和必要的。但这又不意味着新的伦理学可以取代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正像新技术并没有取代也不可能取代传统技术和适宜技术一样。

 

4.2技术的伦理学

 

如前所述,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从技术出发并以技术作为逻辑起点的。而传统医学人道主义是从医师的美德和对医师的要求出发的。或者是从医师的角度看待问题的,二者的角度不同,构成一定的互补性。当然,单纯的传统医学人道主义并不完备,但二者的出发点正好说明二者不能互相取代,反而是应当相互补充。因为医师毕竟不能成为技术的奴隶,医师对技术有应用与选择的权利。新技术扩展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但与此同时,新技术又成为一种霸权挤压着人们的思考空间,使人的主体性逐渐减弱、丧失。这更需要我们对技术进行深度的反思,更需要传统的人道主义思想作为人的灵魂的港湾。医学技术的提高改进了我们的诊断能力,但是对于被诊断出来的疾病,我们却通常少有或没有方法对付。无论人们对_种专门技术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技术依旧存在,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通常更关心事情如何运作,而不是为什么应当做这件事。因此,技术的伦理学是十分强大的,但它不能也不应该取代传统的美德人道主义。

 

4.3少数人的伦理学

 

当代生命伦理学是应人类对医学技术的大量需求而产生和发展的。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相对于数百亿计的门诊与住院患者、数以万计的病床来讲,医学高技术的使用人群绝对量再大也只是“少数”人的需求,医学的大多数对象仍然是普通病人和临终患者,而且医疗高技术贵而不便。以辅助生殖技术为例,“体外授精在世界是最有经验的技术,成功率达20%〜30%左右。如果一次移植更多的胚胎,例如移植两个,成功率为28%,三个则为38%。费用一次为4千〜7千美元,最高达1.2万美元。还不包括旅费和因请假而扣除的工资(这是20世纪80年代的费用,现在更高了),费用之高令一些专家关注。乔治华盛顿大学妇产科教授舒尔曼(J.Schulman)说:‘有钱人是这个领域进步的主要受益者'”[7]37医学高技术实质上是医学满足“贵族化”的需求,远远不是大众医疗,它与“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相去甚远,我们应当时刻警惕这种“贵族化”带来的新的卫生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4.4“美德”缺位

 

医师美德是传统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在医学发展的任何时期都不缺乏其重要性,技术时代亦如是。20世纪初则有一位临床医生提出,“除非医生完全认识到了这项检查的重要性,而且视进行这项检查为必须履行的职责,否则他可能会因为感到病人会不愿意并且会拒绝这项检查而放弃。可是,我的经验是,如果你能和颜悦色地简要解释一下检查和必要性,就能扫清这些障碍……”[16]从技术出发,从医师的角度出发,忽视患者的感受,特别是引入价值论和市场机制后,伦理学如果不被正确地对待,会有成为利益的博弈工具的危险。

 

5不可或缺的传统医学人道主义

 

医学人道主义的不同思想渊源,在历史上从不同的侧面推动了医学科学以及道德的发展,为医学人道主义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它们又有着各自的不足与局限。从历史考察,医学作为技术和医学美德在古希腊时期都已提出并得到强调,但在中世纪宗教时期,技术问题受到弱化而更多地从宗教信仰出发强调美德的发展,这对医学人道主义事业的发展无疑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文艺复兴之后,随着神对人的统治力量的弱化,人的主体性高扬,人在成为精神上的主体的同时也成为了肉体上的客体。于是医学技术作为支撑医学人道事业的基石得到高扬,医学成为了科学的事业而得到提升。但与此同时,医学的技术化倾向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道德与精神的修炼相对受到了忽视,技术与美德的天平再一次倾斜。

 

技术是不断进步的,与此相应,美德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医学2500多年的发展中技术与美德是分离的,因为技术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独立发展的,而美德则是对技术的补充。由此推知,美德并不是精湛医术的必要条件,因为美德本身并不能直接治病,尤其是治疗身体上的疾病,甚至道德上的缺陷并不妨害成为著名的医学家受到后人的敬仰。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快速进入生命科学,现代医学科学技术通过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人本身(包括人的创新能力和需要等),使人们的生存质量、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新的人类生活条件,从而对伦理道德产生影响。同时,辅助生殖技术使生命的孕育和出生变为可操作过程,生命维持技术使死亡由事件变成过程,器官移植技术使人们有可能组装生命,克隆技术使人们可能复制生命,细胞融合技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的性状,等等,这一切都使其超出生命科学技术本身而具有了道德伦理属性。加上旧有的医患关系、医商关系,当代医学技术与美德之间已经形成一个互相影响与互相制约的复杂的问题域,这也反映出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观念与当代生命伦理学之间质的联系。

 

传统的观念不断受到冲击,新技术引发的道德观念的变革则悄然地进行着。_方面技术的发展呼唤传统伦理观念的回归,另一方面日益紧张激烈的医患矛盾和冲突需要传统伦理的调节。在新生命科学技术的视界中,技术已经不再单纯是治病救人的手段,它更多地负载着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对生命本质的认识、对医学本质与目的的重新审视,这一切都离不开传统的医学人道观。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一门有极强生命力的学科,但这种生命力并不能掩盖传统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的生命力与现代价值。我们在关注新的思想和新的意识的同时,绝不能忽略传统思想的现代价值,因为我们生活在高技术的现代,同时我们也会永远生活在传统之中。

第11篇

关键词 医学伦理学 方法论 教学法 反思平衡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The Significance and Application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 in Medical Ethics Teaching

ZHENG Mingzhe

(Research Center for Humanistic Medicine of Guizhou Province Universities, Zunyi, Guizhou 563000)

Abstract Reflective equilibrium is an important method in moral philosophy. Through a process of going and back, it contributes to realize a dynamic equilibrium between abstract principles and concrete intuition. As a branch of practical ethics, medical ethics not only need RE to be a fundamental methodology but also need to use it as an important method during the teaching, which is helpful for students to deal with clinical ethical issues.

Key words medical ethics; methodology; pedagogics; reflective equilibrium

传统的伦理致思方向是一种至上而下的基于原则(principle-based)的推理,它又被称为原则主义(principlism)的推理或致思模式,在新颖与疑难问题频出的医学伦理学领域中,这种思考模式的主导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与基于原则的推理或原则主义相对的是一种基于问题(problem-based)的致思方式,这种方式否认单纯地应用道德原则能够有效地解决伦理问题,而是从具体问题入手,利用直觉判断与理由来解决问题。在伦理问题的是非判断与抉择上,直觉性判断是被普遍承认与运用的方法,例如我们通常会径直地感到伤害无辜的人是不对的,甚至对于动物我们也觉得不应随心所欲地对待它们。这些判断并非经过深思熟虑的慎思而得出,而是由道德感受或道德情感所直接地把握到的。同样,道德原则在道德判断与行动中也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同直觉性判断一样,这同样为我们日常道德生活所证实。道德原则对于道德实践的稳定性与客观性提供了支持,毕竟直觉性判断对于道德哲学来说只是一个起点,却不能简单地作为最终的依据。

1 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的局限

就医学伦理学的教学而言,我们的教材与教学内容通常分为两个部分,即一般性的原则部分与具体的医学伦理问题部分。前者是诸如尊重、公正等高度抽象的道德原则,后者是诸如医生可否协助晚期癌症患者安乐死等医学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相比侧重于基本原理探讨的理论伦理学,作为实践伦理学的医学伦理学更多地致力于对医疗实践中的诸种伦理疑难提供解决之道。不少从事医学伦理学教学的教师都有一种体会,就是难以将这两部分内容有效地结合起来,一方面自然是受制于当前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课程的课时限制,另一方面感到简单地应用道德原则解决各种医学伦理问题有些力不从心,在教学效果上也不甚理想。于是不少教师选择基于问题的致思与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于激发学生兴趣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尽管单纯地基于原则的致思与教学模式固然不可取,但单纯地选择基于问题的模式也有它的局限。基于问题的模式一般要求教师在提出具体的伦理问题时询问学生的直观看法,并鼓励学生为他们的看法寻求依据,这时会至少出现两种可能,一种是学生寻求到的依据吻合于公认的道德原则,这种情况往往被认为使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一种是寻求到的依据不容易匹配现有的道德原则,这时就使得问题讨论难以继续下去。也就是说,单纯地运用基于问题的模式,倾向于以对具体问题的直觉判断为基准,从而为其寻求依据的做法仅仅是为已有的判断寻求合理化支持,这种模式无论是对于具体伦理问题的判断还是抽象道德原则的建构,都不能提供一种建设性的可修改的动议,从而使得教学变得僵化和陷入僵局。既然道德原则的指导性与道德问题的直觉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致思与教学资源,尤其是具有强烈实践指向的医学伦理学呼唤两者更为紧密与更具建设性的结合,那么有效综合两者的第三种模式就是一种值得寻求的尝试。

2 作为道德哲学方法的反思平衡

尽管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并非道德哲学的独有方法,但是它的明确提出并作为道德哲学的根本方法要归功于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正是有鉴于从自明的道德原则至上而下地演绎从而得出任何道德判断是不可能的,同时考虑到对于道德判断的直觉性认识是必要的工具,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既非先天原则论也非直觉主义的第三种道德哲学方法,即反思平衡法。相对于他所要建立的正义理论或正义论及其基本原则,作为道德情感或直觉的正义感是做出具体道德判断的能力,反思平衡就是通过在两者之间不断的相互调适而达成的动态结果或状态。罗尔斯这样解释这个概念,“它是这样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它又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和是在什么前提下符合的。”①罗尔斯进而区分对于反思平衡的两种解释,第一种是单纯地如实描述一个人的正义感,而在另一种解释中一个人的正义感却可能发生一种彻底的变化。仅仅在第二种意义上的反思平衡中,一个人才涉及到道德哲学。“道德哲学是苏格拉底式的:一旦调节我们现在所考虑的判断的原则被阐明,我们就可能想改变这些判断。我们可能这样做,即使这些原则完全适合这些判断。对这些原则的认识可以引出进一步的反思,使我们修改我们的判断。”②为了便于理解道德原则与道德判断之间的这种相互调适与修改,罗尔斯举语言学的例子来类比,道德原则正像是语言的结构或语法结构,而基于道德感的道德判断就如语法感或语感,语感通常被用作是否恰当地运用语言的直觉性标准,但它的修改同时并非不可想象。“尽管我们可能不期望根据一种其原则在我们看来是特别自然的语言理论对我们的正确语法感做出实质性改变,这样的一种改变还是可以想象的。”③鉴于直觉性的道德判断可能受利益等主观因素干扰,于是罗尔斯提出它首先应当是一种经过考虑了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我们能排除那些犹豫不决的判断,或者我们只抱很少信心的判断。同样,那些在我们迷惑或受惊吓时作出的判断,或者我们在以某种方式坚持自己的利益时作出的判断也都要弃之一边。”④从而,反思平衡的过程就是“这样一种不断调整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并使之相互和谐一致的过程:首先,我们要在相关道德领域辨认出所考虑的一些判断,排除(不考虑)另外一些判断;其次, 在所考虑的道德判断基础上形成道德原则,而这些道德原则能够解释这些所考虑的道德判断;初次形成的道德原则非常可能同所考虑的道德判断是不一致的,这样就要在两头进行反复调整,调整道德判断以适应道德原则,或者调整道德原则以适应道德判断,最后达到两者的和谐一致。”⑤

3 反思平衡在医学伦理学教学中的运用

生与死是生命、医学伦理学中的根本问题,涉及生与死的临床决策往往会引起激烈的争论,相关问题的教学也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在医学伦理学的教学中涉及到这一环节时,教师仅仅依据生命神圣等原则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例如,面对一个垂死而痛苦的癌症晚期患者,我们依据生命神圣或行善原则而不惜一切代价地试图延长他的生命就显得不是那么合理。应当承认,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能够得到我们道德直觉的有力支持。这种有力的道德直觉使我们感到任何看到生命逝去而不去有所作为(更不要说去积极地促成生命的结束)的做法都是不对的。重点是,这种不惜一切代价地维护生命的直觉是否能够找到有力的原则为其辩护。我们可以举出敬畏生命这一原则,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其他的诸如生命质量原则和许可原则,当在特定的情境比如面对一个垂死而充满痛苦的晚期癌症患者时,生命质量原则与许可原则(即患者同意甚至要求放弃治疗)一道构成了对敬畏生命原则的有力挑战,这时我们通常的对生命的道德感或道德直觉就面临修改的可能与必要。在具体教学中,我们可以按如下的方法进行:首先,我们向学生展示一个具体的情景,它可以是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是单纯的假设;然后,我们直接询问学生倾向于做出哪种抉择,之所以在情景展示后直接地询问就是为了在更多地思考之前引导出学生的直觉性判断,道德直觉有赖于第一反应,思考会干扰和破坏它的原本呈现;接下来,我们向学生询问他们的直觉判断所能够依据的理由或原则,他们或许提出了一个或多个理由,这时我们接着向学生询问这种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对抗性的理由,教师也可以暗示学生提出的单一理由面临着其它理由的挑战;最后,经过了对理由与原则的思考后,回过头来引导学生对最初的直觉判断做出反省和检视,教师在这里仅仅是引导而不是替代学生去反省和检视,更不是替代他们去做出修改最初直觉判断的结论,而只是引导学生在反省与检视后自己做出是否修改原初直觉性判断的结论。经过这一系列的过程,使学生认识到道德直觉在引发道德判断上的起始性的作用,同时道德直觉又必须接受理由与原则的反向检视与反省,最后在道德直觉与道德理由或判断中实现反思性的平衡,这样的状态或结果就是一种得到了有效辩护的伦理决定,它至少可以为进一步富有成效的教学与讨论奠定良好的基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反思平衡的方法论训练将为学生在面临诸多医学伦理难题时提供一个有益的决策(decision-making)工具。

直觉与教育、教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词源上看,教学或讲授(tuition)就是直觉(intuition)的词根。尽管直觉常常是出发点,但仅仅依赖直觉是不够的,必须在直觉与理由、原则之间寻求一致与平衡。我们知道,当代的医学伦理学兴起于大量的临床与科研疑难,诸多疑难案例与问题构成了这门学科的主要内容,很多问题即使在纯粹的学术领域中也难有定论,于是方法论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反思平衡既是一般道德哲学的方法论,也是作为道德哲学实践部分的医学伦理学的方法论,同时它也应该成为医学伦理学教学中的一个重要方法。在反思平衡的方法论训练中,诸多当前医学伦理学中普遍应用的教学方法,比如问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都被纳入其中,同时也避免了单纯就问题论问题与过度依赖直觉的局限。寻求在具体伦理问题与道德理由或原则之间、在慎思理性(deliberation)与道德洞见(insight)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反思平衡不可替代的优长,它值得医学伦理学教师在教学一线中去不断地尝试和摸索。

注释

①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0.

②③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8.

第12篇

1生命伦理学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

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从学理层面和实践层面看,发展都较为迅速。

从学理层面上看,首先,从宗教的角度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上的批判和评价。西方宗教信仰的角度出发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回应。

其次,偏重于理论思辨的哲学化解读。对于技术本质的探讨是当代哲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汉斯约纳斯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一书中所表述的观点,即“哲学伦理学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同新的技术力量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约纳斯提出责任伦理这—概念之后将视角转向了医疗技术领域,在此书中详细的讨论了克隆、优生、基因技术等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伦理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再次,偏重于学理讨论的案例研究模式。西方主流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模式是借助于案例讨论、并建立在原则论基础上的一套理论模式。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包括:比彻姆和查尔瑞斯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罗纳德蒙森的《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格里高利彭斯的《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等。主要的研究机构包括肯尼迪伦理研究所、哈斯汀中心以及各高校的医学人文系科。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期刊包括:医学与哲学、理论医学与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等。

从实践层面上看,偏重于政策咨询层面的伦理与立法探索。这个维度是生命伦理学诞生之初的主要视角与关注点所在。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后期的美国,该学科的产生与医疗技术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联。美国是世界上生命伦理学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国家级别的生命伦理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第一个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以来,相继设立了6个性质相似的委员会,为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所涉及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也为美国的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价值论争的场所。如小布什建立生命伦理学总统委员会(Presi¬dent7sCouncilonBioethics,PCB)的动因即是解决是否支持干细胞研究这一问题。国家级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为当代医疗技术产生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价值论证。同时,正如著名的贝尔蒙三原则是起源于听证制度一样,生命伦理学以及相应的司法判例都得益于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建立。

总体而言,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比较深入,并且是原发的、基于自身文化基础上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而该领域研究最新的趋势是结合自身宗教、文化、种族等差异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本质进行哲学化的追问与反思。

中国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一个生成、发展和深化的过程,纵观30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自其从西方引入起就成为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成果较为丰富和最为活跃的一个学科。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领域已经出现了理论研究、实践研究、政策参与、人才培养等全方位学术建设的,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基本出现了包括基础理论、具体问题和实践策略研究三位一体的大格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即便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和探索,中国生命伦理学仍然没有进入到成熟的阶段。

1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挑战

面对国外生命伦理学的迅猛发展势头,反思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1 学术理论层面的挑战

早在1979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H.TristramEngelhardtJr.)首次访华时,曾敏锐的观察到,中国的医学伦理学缺乏对道德判断、观念和实践进行严格的概念上和分析性的哲学追究。在其旅行报告中,他写下了对中国医学伦理学的初步观感和直率批评。他认为:“在中国,有许多诚挚而专注研究着我们美国毫无疑问属于生命伦理学的各种问题。可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并没有激起同样的睿智探究。他们缺乏一种批评和辩论的讨论道德和社会政策的基础,缺乏一种健全的哲学传统质询种种基本的约定,也不对伦理学和科学中各色主张做出根基性证明。”在他看来,这种哲学反思精神素质的缺乏可能根源于:中国人和中国学者对多种不同道德系统的差异性缺乏广泛的体验;不习惯将确立某个单一道德体系的实际需要与通过比较发现不同价值观之间的智识长处区分开来;辩证唯物主义将道德和伦理的沉思从属于经济的力量。

在恩格尔哈特做出以上评论的时候,中国的生命伦理学还处在传统医学伦理学的阶段,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是新兴的学科,理论基础的缺乏是一种无奈的必然。时至今日,中国生命伦理学已有了重要发展,但仍然缺乏形而上的深刻探讨,其理论建构尚缺乏有力的哲学支撑。当然,这种挑战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

首先,在中国,生命伦理学依然被广泛的视为应用伦理学。如果这一理解基于知识和学科分工的必要,强调生命伦理学不直接研究一般的伦理理论和命题,而主要关注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困惑,则未尝不可。不幸的是,当人们强调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时,这每每成了忽视或逃避生命伦理学哲学反思功能和使命的一个遁词。当代的生命伦理学有着更广阔的内含:生命伦理学应当对人的生命状态进行道德追问;对生命的终极问题进行伦理研究;对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裁判与反省;对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的本质、价值与意义的道德哲学解读。1然而,以为生命伦理学仅仅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故无须对医疗卫生的道德根基进行批判性和建设性的探索,实际上等于取消了生命伦理学本身。忽视医学伦理学的哲学反思特质,便使之沦为一块没有灵魂的学科。

其次,研究队伍的理论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一股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但不少人或者缺乏哲学、伦理学的学习背景或者缺乏必要的医学领域知识的训练,于是在研究生命伦理问题的过程中,要么就事论事,触及不到问题的理论深处,要么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脱离实践,无法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与此相关的现象是:很多医学院校的《生命伦理学》或者《医学伦理学》教材相对陈旧,在深度与广度上都与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相脱节。

第三,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相关的热点伦理问题,忽视了对基本理论的探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必然引起了很多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值得重视。但是在关注这些热点问题的同时,我们也不可以忽略对中国生命伦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而后者的研究基础直接决定着前者的研究水平。徐宗良教授指出,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判断,在对有关的准则、规范展开争议之际,着重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和功能本身做一番认真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其建设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十分必要的。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所言:确定‘‘应该是怎样”的前提条件必须依靠逻辑的连贯性,以及对前提条件存在的原因进行哲学的研究。这就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研究者应当对哲学包括生命哲学、道德哲学,甚至神学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生命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关系。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进行哲学探索并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进行理论创新,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对于中国而言,尤其需要挖掘中国本土传统哲学,如儒释道的生命伦理思想,这关系到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1.2 具体实践层面的挑战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来自于实践的挑战,其成因大致在于对诸多重大生命伦理问题的研究似乎停滞在消化西方生命伦理学研究成果的讨论过程中,如卫生制度改革问题、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带来的相关问题,乃至当下的临床医患关系问题等等。那些引自西方社会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比彻姆的‘‘四原则”说。比彻姆等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对西方生命伦理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从它的第一版问世以来,它已经占据了生命伦理学,成为生命伦理学的主导”。H比彻姆的‘‘四原则”在中国同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中国当下“四原则”已经成为一种伦理思维定势并占有话语权威,它的伦理分析框架被各种教科书、案例集所采纳,并成为临床医生行医的重要伦理指导规范,俨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的范本。

不可否认“四原则”的引入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学术界对于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原则的思考,但是在中国本土语境下,来自西方的比彻姆“四原则”最多只能是一个相对的行动指南,在运用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有些学者在运用生命伦理学原则解决实践问题的时候,理论和实际问题分析不紧密,或者只是简单的套用。

而纵观医学实践,僵化的原则主义显然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如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及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医疗公正问题等。然而,解决这些实践中的生命伦理难题,医疗制度改革是关键。但是中国的医疗制度能否像西方社会那样完全市场化,市场化后有什么样的伦理后果?这些同样是生命伦理学的议题。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必然要结合中国的文化语境去分析。中国的脑死亡立法、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在什么地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种形式(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母亲、DNA复制等)在中国能否应用?应用的限度又是什么?在应用的过程中应当有什么样的伦理规约?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应该结合自身的国情,运用本土化的伦理资源积极地去回答这些问题。

2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趋势

挑战迫使中国生命伦理学界越来越注重于提出和思考生命领域中的伦理问题,而不再拘泥于建立某种普遍化的原则。对各个伦理问题的论证也不再只依赖于一个前提,而需考量更多综合因素。中国生命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趋势。

2.1 本土化意识与全球化视野的互补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既不可封锁自闭也不可以妄自菲薄,既不可无视全球化的文化浪潮而死守传统的德目,也不可照搬西方的价值系统,实施简单的拿来主义。

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体系建设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即两个层次共同发展:第一个层次,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面向现实的生命伦理问题,构建符合本土道德共同体的普世伦理规范体系,如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活伦理学等,坚守自己的道德信仰,更需要坚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核心原则,S按照自己的道德信仰去生活;第二个层次,面对全球化趋势,发展程序性的道德规范。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道德异乡人的生活,用本土特色的语言可以表述为“他所不欲,勿施他人”。H西方学者也敏锐的发现“中国在生命伦理学方面坚持正义的道德任务,首先应该重新获得和吸收其自身的文化资源,从而可以通过自己的文化语言重新预设生命伦理学弘扬的意义。”7汉语化的生命伦理学的重新铸造,无疑将会对一些当下起着主导作用的重要道德观念,即那些经常是不加批判的各种欧美的生命伦理学进行批判性的反思。这些曾经从西方出口、进口到世界各地的生命伦理学需要重新评价,这种重新评价需要包括对所谓的生命伦理学原则的重新审视,也包括对晚期欧洲文化革命中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俗世概念的重新审视。

2.2 理论探索的多元化与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并存

后现代语境下的道德多元化是不争的事实。后现代主义作为西方后工业社会出现的一种含混而庞杂的社会思潮,除了反映出当代人在社会观、历史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上的巨大裂变之外,亦揭示了他们在认知视野和方法上的根本变化。就其社会形态而言,后现代主义反映了西方后工业社会即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所具有的一些全新特征;而从其精神状态来看,它则由新解释学、接受美学、解构哲学、法兰克福学派和女权主义的兴起而形成其文化氛围。与之相伴随的,乃是存在主义、结构主义、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影响的逐渐消退。K这种思潮从西方伊始,席卷全世界。多元化是后现代主义的标志性特征,因为后现代主义首先体现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创新。后现代多元化又直接导致人们在选择上的多样性。后现代主义反对文化上的“霸权”,倡导一种多元视角看问题的思维方式,这对于避免思维视角的单一和僵化是必需的。但是随着医学相关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新技术带给具体个人裨益的同时,继之而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更不可低估。人工辅助生殖、基因研究、胚胎研究、克隆技术、安乐死等等,这些生命伦理命题引起多方面的争论,尽管世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可以是多元的,但是在行为选择的多元性却要受到限制与规范,尽可能发挥高技术的正面效应同时减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道德体系的稳定性是必须去维护的,更何况如果没有伦理和法律对其做出规范,被滥用的可能就增大。因此,一方面,尊重个人和团体的自由和创造性的多元性,另一方面建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规范,既要具有“准绝对性”,又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理解力去尊重道德选择上的多样性。

2.3 实践中的工具理性与专业上的精神追求共融

后现代主义反对把科学认知方式当成哲学思维的样板,反对把丰富多彩的世界还原为一种基质,反对用一种僵硬的思维模式解决不同性质的问题,反对在宇宙和人类中预设中心,这些都是与哲学的使命及本性相合的,因为哲学思维的前提就是反思和批判,不承认一切先入之见,但同时面对当下人类生存与信仰的危机往往表现出对科学、自由理性之信心的减弱或者丧失。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均表达了对理性的蔑视。在生命伦理学的建构中,不能寄希望于建立一种单一的、抽象的、绝对的道德理念。我们应认识到,麦金泰尔所描述的现代启蒙工程的失败,并不是理性的终结,而是暴露出理性的限度,理性的限度并不代表理性的无能,对理性限度的反思正是理性本身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