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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

时间:2022-08-01 0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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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

第1篇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城乡救助管理体制

第2篇

××市委、市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城乡统筹发展,切实加强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目前已探索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结构完善、功能齐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城乡居民编织了最后一道“安全网”。××市因之先后被授予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示范市,并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和“社会救助工作探索创新奖”。

城乡低保不断规范。今年,全市以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169元位居全省第一;农村低保工作重在扩面,出台了《××市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强化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前,全市在册农村低保对象8825人,累计发放保障金422.08万元。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更加高效。通过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大医前、医中救助力度,继续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各种保险。目前,全市共救助414人次,累计发放医疗救助金162.23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全面启动。拟定了以就业、教育、医疗、住房、重大节日生活救助、临时困难、司法等“七位一体”为主要救助制度内容的《××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以此推动“低保家庭享受全部救助制度,低收入家庭享受部分专项救助”的分层分类救助,实现救助体系的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目前,全市已救助243人,累计发放救助金28.66万元。

“社会救助强基工程”有序推进。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重点解决基层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目前已制定了相关意见,正与人事等部门沟通协商,待市委、市政府研究后下发。

积极做好“大拆违”中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围绕当前我市大拆违的重点工作,及时下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户,不仅现场办理,还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按照《××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确保了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级预案”提升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在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救灾预案的基础上,开展了村级、社区级预案的编制工作,同时注重做好防灾减灾和新灾应急救援工作,该市长江、市建两个社区被民政部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推出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四项举措”。坚持自愿求助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人性化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推动救助工作进社区;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多次开展相关部门(单位)联合专项整治活动;强化主动救助服务,市救助站被民政部授予全国救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第3篇

一、抓好“三个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协调推进。1996年,我市正式建立实施城市低保制度,20**年,全面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市加快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注重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全面、协调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已从覆盖城乡的低保制度,发展到包含医疗、住房、教育、临时、灾害等救助项目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筑了兼顾城乡、惠及所有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安全网”。城乡统筹的步伐加快,城乡救助政策基本一致,城乡救助水平逐步接近。目前,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并轨,其他区县农村低保标准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统筹困难群体,提升救助效果。一是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20**年,我市制定分类救助制度,对“三无”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10%的比例上浮了救助标准。20**年,又根据低收入家庭的赡养系数、人口结构等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救助系数,将原有单一的上浮标准,细化为5%、10%、15%三个不同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基本生活救助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为照顾老残一体的家庭,法定抚养人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残人家庭,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先扣除城市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收入,提高了救助水平。二是健全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今年,我们完善了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在资助低保对象参合的基础上实施慢性病和危重病的救助。同时,本着“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一老一小”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现了保险和救助的有效衔接。三是实施高等院校入学救助。针对困难家庭子女学费问题,在已有的中小学教育救助政策的基础上,我们下发了《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对当年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学生,给予4000元的新生入学救助。

(三)统筹救助力量,实现功能互补。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必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从财力、物力、人力上予以全力保障。社会救助又是一项社会工作,只有统筹社会各界救助力量,实现功能互补,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多年来,我们在加大政府救助工作力度的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有效地发掘社会力量的潜力,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局面。倡导和开展“一助一”、“一帮一”、“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等活动,多渠道解决贫困群众困难。全市累计建立接受社会捐助站点1203个,建成“爱心家园”158家,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和救助活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编制了各相关部门落实《慈善意见》的责任分解书,积极筹建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行业联合会,有力地推动了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三个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一)建立科学的调整机制,促进救助标准科学合理。一是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为增强低保标准设立与调整的科学性,2005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就城市低保标准调整程序、测算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根据满足城市居民最基本的食品支出标准,除以适当的恩格尔系数,然后加上或减去相应的调整数得出低保标准。20**年,建立了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机制,将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直接与全市和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挂钩,使低保标准的测算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二是探索建立科学的临时救助机制。为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临时性困难,在建立健全专项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了临时救助制度,规范了临时救助的范围、程序、资金预算,建立了市级资金补助机制,增强了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效性。今年,我们与统计部门、北京大学联合开展对城乡低保边缘群体生活状况及救助需求的全面调研,明确本市低保边缘群体的认定标准、办法,调整险相关救助政策,加大对低保边缘群体的救助力度。三是及时启动应急救助机制。针对市场物价波动等因素,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根据相关部门实时监测数据显示,今年7、8、9三个月,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连续超过《应急预案》规定指标,应急预案正式启动。从20**年10月到2008年2月,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发放20元临时生活补贴,确保物价上涨不影响低保家庭的生活。同时,继续监测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如物价回落到上年同期水平3个月后,停止临时生活补贴发放;如暂定应急救助期内的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持高不降,将持续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并在明年低保标准测算及调整工作中予以考虑。

(二)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促进社会救助整体发展。一是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和区县政府分级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部门职责,建立起社会救助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先后四次组织召开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议题,初步形成了共同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良性机制。二是实现社会救助工作归口管理。强化街道(乡镇)综合救助职能,所有救助项目经街道和乡镇审核后,报送不同的救助管理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区县还建立了社会救助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所有救助活动统一由街(乡镇)实施,各种救助款物由街(乡镇)调配发放;各类救助信息通过街道乡镇统计、由民政部门汇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形成了“一口上下、规范有序”的救助工作运行机制,保证了救助项目的有效衔接和落实。

(三)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促进救助对象主动自立。一是制定鼓励就业政策。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对申请低保的就业人员实施就业奖励政策,即扣除最低工资和低保标准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收入。随着保障标准的逐年调整,将就业奖励办法,改变为按城市低保标准的80%给予就业奖励,进一步提高了就业奖励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实施救助渐退措施。把低保人员以及低保申请人将作为特殊就业服务对象,给予重点扶持。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进行登记、免费技能培训、三次推荐岗位,对自谋职业者及用工单位给予资金奖励,激发了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积极性,已有6500多人因就业而退出低保。

三、突出“三个着力点”,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实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提高办事效率。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我市城乡低保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了市、区、街三级连接贯通,用现代科学手段取代手工操作,低保工作步入信息化、网络化轨道,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逐步将社会捐赠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各专项救助子系统纳入其中,初步实现了低保系统与其它社会救助的数据交换,整合了信息资源。今年,又投入2000多万元,启动了北京市社会救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力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完备的社会救助服务。北京市社会救助信息服务平台的基本生活救助系统拟于2008年1月4日上线试运行。

(二)以专业化建设为着力点,提高素质,壮大队伍力量。市和区县民政局均成立了城乡低保事务中心。所有街道(乡镇)成立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纳入社保所。社区核定了社会保障协管员,部分区县还设立专职社会救助协管员,初步建立起覆盖市、区县、街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的低保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教育培训,实行业务考核和持证上岗,不断提高救助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救助机构外在形象和内部机制有了明显改善。

第4篇

【关键词】津南区 社会救助 存在的问题 对策建议

一、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津南区发展社会救助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津南区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慈善救助之路。津南区积极发挥慈善事业项目带动作用,开展“圆大学梦”、“冬季送温暖”以及“助医、助孤、助老、助困”等慈善捐赠活动,给困难家庭关爱,让困难群体生活的更幸福。

(1)做好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城乡低保、五保工作扎实有序,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一直是津南区委、区政府努力的目标。津南区在2012年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后标准提高到非农业520元和农业320元。根据“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两会对社会救助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健康、科学的社会救助体系。

(2)做好了五保供养工作,完善养老院配置建设。津南区于2007年建立了,集养老、医疗、护理、康复、教育、娱乐、临终关怀为一体的天津市津南区颐养院。目前,已经实现了津南区各镇敬老院五保老人和城镇孤老的集中供养,占地60亩,以三星级标准构建,成北方规模最大、条件最好的养老院之一。同时,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率先制定出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实施细则,使津南区经济困难的老党员、老村居干部及符合条件的老军人入住养老院能够享受到政府资助。

(3)加强对低保家庭、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低保户、特困家庭中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手术的病人予以特殊救助。并在2010年为全区城乡低保人员由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核对采集进万名困难群众信息,添加身份标识,发放医保卡,使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解除困难家庭后顾之忧。

(4)完善监督机制,实施专款专用专人监督。政府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主力军,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公信度。为此,津南区全面提高了民政、慈善机构等部门工作队伍的道德水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民政部门还制定了部门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设置独立账户,由专人管理。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每年由区审计局审计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并通报审计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跟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政府部门在社会救助方面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社会救助资金是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物质基础,目前由于津南区财力有限,预算支出结构不尽合理,慈善公益捐助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导致了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缺口较大,成为制约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更上水平和层次的瓶颈。

(2)缺乏专业的社会救助人员,需要救助人员实际获得有效帮助较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津南区辖区内有八个镇,173个行政村,大量的核查、调查和随访等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然而基层民政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人员编制有限,且临时雇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流动性较大,新参加工作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学习政策和组织培训来提高。这些因素都影响了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创新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到位,使用规范

(1)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社会救助的筹资模式和资金管理模式是社会救助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和发展的关键性环节之一。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在各个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一般来说,都比较强调政府的责任,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只有少数一些国家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社会救助的筹资多元化的关键:一是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即如何建立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模式和机制。在政府的大力宣传和积极组织下鼓励先富起来的企业家们慷慨解囊,积极筹集社会救助资金,使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发展。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从津南区和其他发达地区的经验上看,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对于社会救助项目的正常运行与发展的意义更为重大。

(2)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要切实保障合理使用社会救助资金,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基层民政部门、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在日常的救助工作中必须做到政策规定公开、财务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的原则。工作人员也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定期随访社会救助范围内的救助对象认真复核家庭实际收入。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家庭实际收入情况、低保标准、救助金额、享受优惠待遇等内容,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制

(1)增强社会救助的队伍建设。增强社会救助的队伍建设,要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和专项帮扶救助政策能够切实地贯彻落到位,扎实有效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政府可以选配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基层工作的队伍中去。可以将基层社区救助工作作为公益性岗位,然后在根据救助对象户数以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量,来科学配备社区中的社会救助工作人数。同时,还要组织社会救助专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促使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宣传并动员社会自身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升社会救助的水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基本要求。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三)扩大社会救助政策实施范围,完善“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制度

(1)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范围。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我们始终注重城乡协调、均衡发展。在城市低保制度稳步发展的同时,农村低保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分类救助制度、特困救助制度实现城乡统筹;基本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教育减免、司法救助、过节费等专项救助政策的城乡统筹力度不断推进。今后应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逐步实现救助对象、制度、标准、管理、规范等各个方面的城乡同步、一体推进。出台制度,都要做到覆盖城乡、制度统一,使城乡困难群众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2)把农民工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社会救助具有“最后一道安全网”的拖地保障作用,要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必须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城乡救助对象申请“低保”及其他专项帮扶救助,应以家庭作为考量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那些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民工要向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过评审小组的讨论评议,再报经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查,再根据不同项目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然后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示,使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民工,都能得到切实的救助。

(3)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五保对象是最弱势的群体,这类人员由于年龄大、行动不便需要细致周到的生活照料,单纯的现金实物救助,不能完全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问题。集中供养方式是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应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规划和资源整合,有步骤、有重点的建设一批区域性综合示范的敬老院,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同时,加快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建设,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四)健全并完善应急救助体系

(1)编制完善的应急救助预案。为弥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专项帮扶救助政策的遗漏。积极有效预防和处理突况,提升津南区应急救助的能力,使受灾群众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各级政府应强化防范风险的意识,深入查找可能发生灾害的风险源,以此为依据编制并完善津南区突发事件专项救助预案,明确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救助环节、责任主体、救助联动措施等,形成相对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体系,更好的指挥突发性应急事件的救助工作。

(2)提高应对突发应急事件的救助能力。应建立、健全以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以紧急救援为重心、生活救助、恢复重建为核心内容的应急管理体制,切实把津南区突发性应急救助预案工作落到实处,以确保因为突发性事件而处于特殊困难中的人民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要按照人口比例合理确定救助资金,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及时增加应急救助的资金投入。还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以信息为平台,以预案为依据,以救灾流程为基础的应急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实现灾情收集、统计、上报的信息化,提高应急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周玉玲.解决农村低保现存问题的路径[J].中国民政,2011,(6).

[2]中国民政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第5篇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自救互救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城乡一体、分类施救,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原则;

(四)部门配合,整合资源,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相衔接的原则;

(五)及时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

凡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且常住本市境内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城市低保户;

(四)当地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条因违法犯罪、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事故、整形美容等有明确侵权责任方以及自残、自杀、酗酒等人为因素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及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的不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条如出现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医疗突发事件,需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的,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应急医疗救助。

第六条医疗救助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救助

1.资助方法。按照分类资助办法,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农村范围重点资助农村五保户及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范围重点资助城市“三无”人员〔指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人员〕及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城市困难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通过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2.资助标准。

(1)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对农村五保户及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2)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城市“三无”人员及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中孤儿孤老、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按年度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200元/人·年。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规定特殊慢性病并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500元/人·年。

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三)住院医疗救助

1.农村范围的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文件规定执行。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个人自付部分中基本医疗费用的100%予以救助;农村低保户中的孤儿孤老按照个人自付部分中基本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其他农村低保户按照个人自付部分中基本医疗费用的20%予以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农村五保户、农村孤儿孤老、其他农村低保户分别按照个人自付部分中基本医疗费用的100%、35%、15%给予救助。

2.城市范围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报销费用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费用之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对城市“三无”人员按照个人自付部分中基本医疗费用的100%予以救助,城市低保户按照个人自付部分中基本医疗费用的15%给予救助。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按照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

当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年。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范围实施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已享受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当年内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年。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总比例的10%以内列支。

第七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1.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2.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

1.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名单或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名单,经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补资金,由财政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城市医疗救助科目下达。采取事先预拨资金、事后审核结算的办法,先由财政部门将已经安排的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保的特补资金及时足额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拨付至城镇居民基金专户,再根据市民政、人社部门核实的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人数进行结算。

2.日常门诊救助金、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救助金、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金、市内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定期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经市财政部门复核,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各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3.市外住院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和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市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民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号。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的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量的20%。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拨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账户,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八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一)市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二)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要按照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三)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四)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的管理规定,并建立救助对象个人健康档案。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诊疗时减免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卫生、人社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五)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必须如实出具各类相关医疗证明。如因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导致救助对象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负责追回被骗取的金额或承担其损失,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第九条医疗救助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的补助凭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认真核实后,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查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应按照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相关单位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组织与管理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批,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基金的管理使用,统计和上报有关医疗救助工作方面的材料,并做好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本级财政预算,救助资金的拨付、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的预算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协助民政、卫生、人社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

(三)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指导及监督工作,确保资助参合参保报销和救助的快捷兑付,协助做好医疗机构“一窗式”结算,确保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人社部门负责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的居民基本参保工作,确保救助对象的医保补偿快捷兑付,配合做好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机构“一窗式”结算工作。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依纪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行为,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示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张贴《就医指南》,以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诊。要严格按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执行,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确保服务质量。

(二)承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审批以及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的行为及个人,要依法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三)医疗救助对象应诚实守信,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已领取的救助资金,取消其当年医疗救助资格,并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审计,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6篇

自实施民生工程以来,特别是推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来,我县努力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了便利。县政府历年来十分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先后出台了《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县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建立了民政牵头,财政、卫生、人保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医疗救助机制,经常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乡村、医院进行调研,掌握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结算等第一手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在全县推行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

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

1、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申请人属城乡低保“A类”对象的,救助比例由自付医疗费用的35%提高到45%,一年内年个人累计救助封顶线由15000元提高到30000元。

2、医疗救助申请人属城乡低保“B类”“C类”对象的,救助比例由自付医疗费用的25%提高到35%,一年内个人累计救助封顶由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

3、医疗救助申请人属低保边缘户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一年内个人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4、由政府出资,每年资助9000多名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提高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脑瘫的救助比例,实施了尿毒症免费治疗和光明微笑行动的救助计划。

据统计,仅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累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860余万元,救助3031人次,人均救助金额达2830元,极大的缓解救助对象的经济负担。

三、救助机制不断创新

为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我局积极摸索反复测试,将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相衔接,形成救助对象医疗信息网络平台,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和新农合报销金额,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个人自付金额等信息在网络上自动生成,实施同步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这个同步结算网络平台于2011年8月在全市率先建立,它的建立不仅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一单清”的服务,增强了医疗救助政策的透明,也受到省、市民政部门领导的高度赞扬。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健康信息系统,为今后有针对性的开展医疗救助提供信息支撑。

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建立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主题,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制度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通过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85万城市贫困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积极推进“分类施保”,认真解决好低保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升学而遇到的特殊困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个人平均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加快低保信息管理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低保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低保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

(二)积极开展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实行的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尚不具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不断完善对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对全省120万农村特困群众中55万“不救不活”常年特困救助对象,按省、市、县(市、区)4:4:2的负担比例,以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要准确界定救助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审定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三)扎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的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对突发灾害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要认真落实救灾工作方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要求,根据灾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增强资金分配透明度,缩短资金拨付周期,使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全面推行,五保供养制度正在由集体供养转为国家财政供养,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五保供养方针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将全省10.2万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按照1000元的年供养标准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五)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布局,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救助管理规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在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要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和“爱心”救助超市,做好款物接收发放的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市、县(市、区)两级都要筹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汇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开展灵活的单项和个体救助,弥补政府政策未能涵盖的领域。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使之成为政府对困难群众救助的必要补充。

(七)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先点后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对患大病的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力争在2006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要与城市低保相结合,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重点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26个试点县(市、区)的救助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并做好与相关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八)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福利院养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九)积极实施城乡教育救助。各级政府要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办法,从2005年起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从2005年秋季起对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同时要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的就学资助工作。

(十)积极实施再就业救助。各级政府要实行救助与就业有机结合的方式,积极支持和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就业,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实施再就业救助,优先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创造多种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要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也可组织他们通过打工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对以吸收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十一)积极实施法律援助。要认真实施《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为贫、老、孤、残等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十二)积极实施廉租住房等方面的救助。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生活用水、用电、取暖、用煤气等生活困难实施必要的救助。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此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服务的措施。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廉租住房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人员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第8篇

一、完善低保运行机制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每年6月底前,我县要根据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好新的低保标准。县民政局、乡镇(街道)要按照新的低保标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低收入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要按照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50元、全县低保对象平均补差救助额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差额分档救助办法,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确保“应补尽补”。

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县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搞好预算,落实好资金,健全补贴机制,及时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全面建立社区(村)低保救助联络员制度,形成县和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低保管理网络。在审批和定期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要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发现低保家庭人员变动、收入变化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做到“应退尽退”。

加大低保工作的督查和整改力度。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落实低保的各项政策。

二、扩大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收入上限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扩大到150%,每年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享受救助,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春荒、冬令救济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同的助困、助学、助医、助就业、助居、法律援助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同时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三、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县财政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筹资额度,即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元提高到6元。救助对象每户每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从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已按最高额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县慈善总会按规范程序再予救助。

以上救助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医疗救助年度以自然年度计算,救助对象应在次年2月10日之前提出上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同时,建立低保对象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的长效机制。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协同开展低保对象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工作,所需经费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列支。

四、加强救助资金管理

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低保、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加强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对低保、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下拨、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的发生。

第9篇

一、城乡低保工作

按照城乡低保政策和上级要求,正常完成城乡低保各项工作任务,工作重点放在对原有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进行整改,防止“漏保”现象,整改中按上级要求认真核查,清退“人情保、关系保、失地保、稳定保”,及时化解因清查违规办理低保工作带来的各种不稳定风险;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办)及村(居)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工作三公示长监督机制的通知》(X政办〔XXXX〕XX号)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并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年终审核工作,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加强乡镇(街道办)专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规范、更新及时。

二、医疗救助工作

    继续加大民政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医疗救助工作力度,工作重点放在民政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上。针对我县医疗救助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做相关汇报,通过协调多渠道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并努力争取上级拨付资金。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与县残联沟通协调,做到早筹划、早布置、早落实,扎实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按时完成补贴发放工作任务,切实改善我县残疾人基本生活,确保党委政府对残疾人的特惠政策落实到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身上。

四、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充实核对中心所需数据,进行信息比对,确保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确保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财产变化状况及隐性收入,将一部分收入、财产等申报不实的人员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五、精准扶贫工作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原则,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形成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同步提高工作机制,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确保到2018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六、做好低保中心工作任务的同时,迎接好上级领导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10篇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全县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面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为基础,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以门诊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逐步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全额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为当年第四季度在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县民政局根据上年第四季度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在册人员,对其参合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资助资金拨入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和县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县医保局和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

1.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助资金在规定之日前拨付到缴费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顺利开展。

2.县民政局:负责向县医保局、县新农合办提供全县应资助对象到户的信息数据及汇总表,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办理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

4.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新农合办办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准确的将参合信息录入系统。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乡镇民政办分村(社区)提供详细到人头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花名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人员参保参合登记、录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将参保参合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助股。

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指定对象的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各乡镇要将以上门诊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及个人帐户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一并打卡发放到个人。

县民政局除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解决的重特大疾病外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政策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后,城乡低保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50%,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100%给予医疗救助,同一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白血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仍按《__县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青委办〔2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困难申请书(乡镇、村(社)区签据意见、并加盖公章);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7.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审核资料,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并将报账资金打入申请人个人帐户。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当年不再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县惠民帮扶中心不再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7.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申请地点: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

(五)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

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申请门诊救助时,享受对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及乡镇领导签字盖章)、附门诊发票、家庭类别证明书、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资料后,由乡镇民政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填写《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经分管民政领导签字后,由患者本人或申请人凭资料到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办理,窗口领导审批后,由工作人员开具三联单,享受对象凭三联单到民政局开户银行取现(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

2.县惠民帮扶中心将所收资料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同时将每月发生的救助花名册报民政局救助股。

对因患重度精神疾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按每月定额救助500元的标准给予住院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6个月。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住院(入院、出院)证明、缴费收据、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定额临时救助。住院费用属“三无”人员按“三无”人员标准进行医疗救助,不属“三无”人员的按城乡低保户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对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在门诊购药、且已办理《残疾证》的患者,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残疾证》、门诊购药发票(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定期门诊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到1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已享受住院救助的除外)。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县民政局要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乡重度精神病患者,按程序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乡镇应在下拔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对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住院首次缴费给予适当救助。

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无缝衔接、同步结算。先期在县级医疗机构试运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开展。报账资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个月,每月末向县民政局报送资料,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11篇

具体来说,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农村低保工作

1、继续推进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生活条件好转或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纳入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享受低保的对象实行半年一调整,年度一审核,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低保政策知晓度,我们将通过制作标语,散发传单,设立宣传台,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使农村低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增加政策透明度,低保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制度,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4、加大督查力度,我们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低保案件查处。同时,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适度提高供养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2年度,我县分散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年人均1500元,集中供养为年人均1820元。

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资金统一由民政局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将经费足额发放。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县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将对拨付到敬老院的生活、管护、小额医疗三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农村敬老院建设

今年新建农村敬老院2所,扩建10所,改建1所,涉及10个乡镇,计划3月20日前开工,8月20日前全部完工。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今年敬老院建设任务750张床位。为确保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有效发展,取得明显效果,参照2009年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2012年《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保质量,抓进度,确保完成750张床位的建设任务。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按照省新出台的《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出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创新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方式,进一步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便民救急的原则,改进救助方式,采取医后救助与医前、医中救助相结合,大病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2、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确保参合率和参保率达到100%。

3、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救助方式,扩大医疗救助受益面,确保患病的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第12篇

根据州委常委相关文件要求,围绕“实施三州战略、推进绿色繁荣”的主题,州民政局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抽调工作专班,按照州委、州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就全州的民生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州民生工作基本情况

(一)城市低保

**年,全州城市低保人数为53489人,全年下拨低保资金8355万元,人月均补助水平110元,比**年增加了14元。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统一提高到240元,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73元,比**年增加了77元。同时,将城市“三无”对象、城市孤儿以及城市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贫困家庭纳入城市低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40元给予了全额补助。

(二)农村低保

**年,在州委、州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大力争取下,全州农村低保人数扩大到15万人,全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7832万元,人月均补差45元,其中,一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80元,二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50元,三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30元。2009年初,省民政厅批准我州再增加农村低保5万人,达到了20万人。目前我州农村低保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按照“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五保供养

自**年以来,全州民政系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下,抢抓“福星工程”建设的机遇,充分利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的闲置资产,大力推进农村福利院建设。**年,全州共有五保对象13441人,集中供养9800人,集中供养率为73%,共下拨资金1386万元,集中供养年人均15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1000元。从2009年起,集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以及分散供养孤儿的供养标准将各提高300元,分别达到1800元/年、1300元/年、1500元/年。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全州民政部门不断创新机制,着力探索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模式”,即“加强党政领导、实行自治互助、发展循环经济、营造田园风光、提升人文关怀、长效持续发展”,不断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院办经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我州农村福利院的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模式”受到了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的表彰,中国社会报、新华社等先后作了宣传报道。

(四)大病医疗救助

我州于**年开始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年,州政府将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纳入十件实事,**、**年分别下拨救助资金1686、2445万元。几年来,全州累计救助20多万人次,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患大病的医治困难。2006年,州政府出台了《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病种、简化手续,降低了救助起付线,提高了救助标准。对“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和农村五保户的起付线由1000元降为500元,救助金额由30%限额提高到70%,救助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起付线由1000元降为800元,救助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同时,对特殊困难对象给予了适当的院外救助。**年,我州按照“取消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规模、取消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额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的改革发展。在救助范围上,增加了介于城乡低保的边缘户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药费5万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因病陷入困难的两类救助对象。在降低门槛上,取消或降低了起付线,在医疗保险、合作医疗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凭医院发票复印件再由民政部门给予30%-70%的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7000元;对五保户、“三无”人员全部取消起付线,人年救助最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8000元;对介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户,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药费5万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因病陷入困难的对象,视情况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的救助;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或维持的低保对象,实行定额门诊救助,人年救助不低于100元。同时,对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住院床位费优惠50%,手术费、辅助检查费优惠30%,常规性药品优惠10%。

(五)临时救助

为及时缓解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我州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800元,农村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对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因艾滋病或结核病死亡,或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或结核病死亡,另一方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艾滋病和结核病孤儿,按照人月均200元(生活费150元、抚养服务费50元)给予生活救助。**年,全州临时救助人数5000多人。另外,从2009年3月1日起,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的对象每人每月提高25元,不符合40%条件的其他救济对象(含宽释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二、目前**州民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贫困对象致贫原因多样

一是长期患病或突患疾病和重病致贫。救助对象因患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且医疗费用偏高等问题加重了负担。二是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年老或残疾致贫。部分贫困户因年老或残疾没有劳动力,无经济收入,生活贫困。三是文化水平低、收入少。由于多种原因,许多人因贫困而失学,文化水平低。在发展家庭经济时缺计划、缺技术、缺管理能力,外出打工收入少,缺乏脱贫致富能力。四是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的外界因素等造成的贫困。五是自然灾害大量存在。我州因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雪灾、雨灾、冰雹灾害时常发生。

(二)救助水平比较低

从总体上看,我州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在逐年扩大和提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阶段。一是生存保障能力有限。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不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不能缓解根()本问题。二是家庭发展需求得不到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对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极为有限,子女辍学多;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方面原因,困难群众创业、就业难度大,收入来源十分有限,家庭贫困状况得不到根本解决。三是救助范围还比较窄。截止到**年底,我州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还有136.6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51.97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84.58万人,而目前全州纳入农村低保的只有20万人。

(三)地方财政对社会救助的资金保障机制支撑作用不强

**州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体贫困地区,所属的8个县市财政均为国定贫困县。县市地方财政力量薄弱,可用于社会救助的经费十分有限,主要依赖于上级拨付的资金予以保障。且因为多方原因,社会救助的工作经费也较少。影响了全面保障民生工作的实行,不利于发展“三州”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