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外资银行论文

外资银行论文

时间:2022-05-16 14:12: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外资银行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外资银行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2篇

1.1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积累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

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外资银行的管理方式灵活而有效,很少采用直接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主要采用市场化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这与中资银行长期以来受行政干预较多、机制较为僵化相比,显然更加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作为从事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拥有成熟高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并能确保在高风险和信息化的经营环境中,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实现其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经营目标。

1.2外资银行在体制及经营机制方面的优势

相对于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不仅具有高度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全能型银行的体制也占尽了优势。外资银行具有经营多元化优势,历经多年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长期运作,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远远走在了中资银行前列,金融品种齐全、科技含量大,自助化程度高,可为储户及企业提供广泛的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要求,大大优于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经营策略明确,管理机制灵活,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商业动机强。同时跨国银行的全球化经营方式,也为其优势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3外资银行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重视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外资银行较之中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产品优势,在信用卡、网上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外资银行具有强大的实力。这种优势可以获得高盈利业务的相当份额,对中资银行造成很大威胁。外资银行在科学分析客户和市场细分基础上,推出具有吸引力的多样化产品,抢占市场先机。以汇丰集团的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为例,两家银行提供的有特色的服务品种就达上百种,包括外币存储户头、信用卡、置业计划、社区发展计划、贷款、证券投资与交易、债券业务、外汇交易与外汇资金安排、旅行支票、保险等服务产品。

外资银行优势之一是其金融产品的创新与灵活性优势。外资银行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的速度和敏感度高,可以根据利率和汇率等市场信息灵活调整经营策略。而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受经营体制制约,客观上缺乏自,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经营决策时间长,造成经营管理僵化,对客户需求反映迟钝。

在品牌建设方面,一些外资银行已经积累了数百年的信誉,这自然对客户有相当的吸引力。外资银行所拥有的良好品牌优势,是其尚未开展业务就获得中国民众很高期望值的重要原因。早在19世纪末,外资银行就已在中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不少知名外资银行注重产品的标准化和一致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产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吸引力。

1.4外资银行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盈利水平

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多来自发达国家,一般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大银行强强联合,掀起银行并购浪潮,出现了一批“航空母舰”式的银行集团。通常外资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远远低于中资银行,资本收益率却远高于中资银行。

近年来,全球排名前20名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资产总额平均增长超过9%,利润平均增长超过20%,其股票的每股收益增长15%。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述指标明显不如外资银行。混业经营是当代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潮流,它不仅能有效地增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服务能力,同时可大大提高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在中国开业经营的外资银行中,大部分具有混业经营的经验和专门技术。而中资银行因为种种原因混业经营受到制约,加之创新能力及服务水平技不如人,盈利水平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

1.5外资银行在服务手段及服务方式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外资银行不仅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建立共享的客户档案库,对客户进行个性化服务,而且拥有遍及世界的机构网络体系,能实现国内外联合资金的自由划拨,可凭借快捷的资讯渠道为客户提供全球24小时金融市场服务。这种技术优势及服务手段的优势对中资银行构成强有力的挑战。

外资银行普遍应用先进的电子和网络技术,大量采用电脑设备和自助终端,如ATM机、存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及无人银行等,自助式服务占了银行服务很大的比例,使客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都得到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为银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费用,延伸了银行的服务职能。

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服务质量吸引客户。第一,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使客户无论何时何地都能享受到银行同样的优质服务。例如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的许多分行都是敞开式办公,客户到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办理业务,都能享受到“一站式”的银行服务。第二,外资银行通过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鉴别客户价值,确定重点服务的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如花旗银行对中高收入阶层提供支票帐户、周转卡、优先服务花旗金卡等;汇丰银行开立“卓越理财”账户的客户,均可在贵宾室享受银行的特殊服务。

2中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2.1中资银行拥有本土经营的独特优势

长期以来,中资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密集网点体系。开展零售业务要求机构网点的支持,而外资银行在这方面无法和本地银行相比,因此,在大部分地区,零售业务仍将掌握在本地银行手中。中资银行客户资源广泛,大都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庞大客户群体和银企合作关系,外资银行不太可能在短期内赶上。人民币的同城清算、跨系统清算网络也已基本完善,汇路畅通,拥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和完善的业务体系,外资银行难以企及。

2.2中资银行拥有国家信誉优势

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优势是有国家信誉作后盾,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在老百姓心中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较强。此外,中资银行相对熟悉中国国情,了解中国各个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特征和心理,这也是外资银行的欠缺之处,外资银行对本土经济、人文环境等缺乏足够了解,在业务发展的初期,必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短板”。

2.3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同享国民待遇,可以改变中资银行在某些方面的劣势竞争地位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相对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2006年底中外资银行税负水平统一,中外资银行税负歧视问题不复存在。此外,外资银行在一些业务收费、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中资银行管制相对较严。在不久的将来,中外资银行的市场环境将趋于公平,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3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具体竞争分析

3.1在高端客户方面的激烈竞争

长期来看,外资银行在机构网点上不可能与中国银行相比,但外资银行可能针对高收入人士,通过个人理财服务、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家居银行业务等,扩大其对私业务的辐射面,以高新技术手段不断取代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吸引外币和人民币储蓄存款。

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推动型向个人消费驱动型的转变,消费融资者和消费者信贷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富有的个人提供服务将成为外资银行的重要目标市场。零售市场中的某些领域,诸如信用卡、汽车信贷或抵押贷款也已成为外资银行与其中资伙伴合作的目标。

在批发业务方面,外资银行的目标企业客户主要是资金量较大,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跨国企业、三资企业、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将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目前,160多家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中的绝大多数,其客户对象仍然主要是三资企业,而且主要是外资银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对华投资和跨国公司,大致比例为50%~60%。中国加入WTO之后,它们的竞争对象将逐步向国内优质客户扩展。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外资银行不是谋求为所有客户提供普遍服务,而是进行市场细分,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将资产投向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优质的高端客户。通过掌握20%的高端客户来获取80%的行业利润。

从服务理念来看,中外资银行并无差别,都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但在服务质量的管理、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将服务质量的管理与绩效考核结合上,外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拥有一套严格而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使得外资银行能为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客户并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2在中间业务、创新业务等高端业务方面的竞争

目前,中国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控股公司,但对中资银行混业经营的限制尚未解除。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外资银行作为其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的中间业务品种丰富,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品种少,档次低,收益差。

目前外资银行在已开展的一些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等方面显露出强劲的竞争力,国际结算业务的市场份额已达到40%左右。外资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尤其是国际卡业务方面将会对中资银行形成强有力挑战。在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方面,外资银行除继续稳定原有客户之外,将特别重视为中国国内客户提供服务。实际上,目前外资银行已经在大力开拓其具有优势的投资财务咨询与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业务,而中资银行则显得行动迟缓。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增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产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如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与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等。

大多数在华外资银行都属于混业经营的模式,各外资银行在开展企业流动性资金管理、财务服务及咨询等方面拥有集团优势。外资银行集团可以通过旗下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提供一揽子产品服务来吸引客户。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所具有的集团综合经营优势,使其相对于中资银行不但在已有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上具有优势,还在金融创新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这些行业经验,外资银行如果能够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不但能吸引客户,还将大幅度降低成本,这对拓展其发展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4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

金融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业务的跨国化增强了经营风险,也增大了监管的需要。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按照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银行业将经历一个艰难而充满希望的调整阶段。但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何改善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控制外资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摆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面前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国际外资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研究美国、英国、这两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符合新开放时期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1、英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1)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所谓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监管措施、价值评估的综合体系,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FSA参照COMELB指标和COM指标对银行进行风险初步测评。COMELB指标包括资本、资产、市场风险、盈利、债务、业务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组织、管理三个方面。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成立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信用领域进行检查;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及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等。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2)习惯法

在立法方面,尽管在欧共体各国的中央银行中,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较差,但它却在银行监督方面比之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在英国,法律常由“习惯法”替代,金融管理机构与信贷机构间的关系更多地使用“道义劝说”或“君子协定”原则来理顺,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来,英国已正式结束了银行业的“自我管制”状态,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银行实施管制,外国银行机构也不例外。“1979年银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规化,但是对大型银行的管理仍沿用传统方法,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目前英国管制外国银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银行法》、1971年《竞争和信用管制条例》等。

2、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

(1)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在美国通货监理署(OCC)现行的监管体系中,骆驼评级和风险评级是两个并行的体系,他们一起构成风险监管的整体方法,二者之间有一些区别。camels是对历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运行结果进行评价,风险监管(评级)是对经营过程的控制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前者出现的背景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后者主要针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var(valueatrisk)风险测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3)争取实现统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当前各国银行目睹并经历了不断加剧的银行国际化分支运作,银行界也在呼唤着实施统一的国际化资本法规,以维持一个健康的国际银行操作环境。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单边制定了两个法规,即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规》(IBA)和1991年的《外国银行的强化监控法规》。《国际银行法规》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其目的在于让大量的外国银行受到类似于美国国内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并减少人为的不必要的银行机构间的竞争。

二、巴塞尔协议体系给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带来的影响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设定了资本充足率。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加上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管等。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次协议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包括欧洲银行界在内的国际银行界对新资本协议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

作为国际银行界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风险管理提出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将来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管指明了方向。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在资产组合层面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并相应地进行经济资本配置。欧洲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将在新协议影响下面临不同的选择路径。这种选择也将对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概括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为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标准,为银行业风险有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议及其补充文件倡导的原则和方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方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规范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指导蓝本和实践框架。

三、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制度,选择资本雄厚,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良好,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良好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先进的IT技术和国际网络优势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高素质的外资银行大都资金雄厚,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管理先进、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强,能够做到稳健经营。且资信较好,能遵守法规,注重公平竞争,重视自身市场形象。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充分考虑中外资银行的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三,加强科学的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化研究。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是银行监管的趋势。银行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四,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规。参考国际监管经验可以看到先进的监管体制离不开成熟的法规的配合。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专门性规范。面对开放时期可能的外资银行数量激增,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参考文献】

[1]王卫东: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田应奎:现代金融有效监管的国际比较[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

第5篇

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影响是复杂的,国内外学者对这个问题作了理论的分析和实证的检验。

对外资银行进入与东道国经济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目前未能达成一致。一类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可能促进东道国的资本积累和资本配置效率,提高银行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从而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给东道国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可能将别国的经济衰退或危机输入东道国;当东道国面临经济困难时,外资银行可能成为资本外逃的重要通道。谈儒勇等(2005)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可以调和的,而调和的关键在于外资银行的进入是否适度以及东道国是否具备相应的银行开放条件。我们认为,两类观点对我国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银行业低效率运行的现实需要外资银行的进入,而外资银行可能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则需要用精巧的制度设计来规避,新近颁布和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将在后面具体阐述。对于外资入股东道国银行这一特殊途径,巴曙松(2006)认为,外资入股给东道国银行业带来了利益共享者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共担者,有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

外资银行进入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检验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效率、经济金融稳定性影响等方面。在银行业效率方面,Levine(2003)运用47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对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多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利差收入较大,银行效率较低;Claessens(2001)运用80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提高会显著减少银行的税前利润和日常开支;Denizer(2000)关于土耳其银行业和Barajas(2000)关于哥伦比亚银行业的发展中国家个案分析则证实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利差收入和提高贷款质量。以上实证研究均得到相同的结论,即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提高东道国银行业的效率。一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与其开放度正相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又和效率成正比。

在东道国经济稳定性方面,实证研究的结论同理论研究一样,存在分歧。Demirguc-Kunt等(1998)研究发现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与银行危机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得出外资银行进入容易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结论。另一类观点则支持外资银行的进入,Barth等(2001)研究发现在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少的国家,货币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叶欣等(2004)研究表明,外资银行进入将显著降低东道国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巴曙松(2006)提出,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富效率的金融体系往往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金融体系,而大部分发生过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前都曾采取了排斥和限制外资银行进入的金融法规和政策,危机后则加快金融重组步伐,更大程度地开放了金融体系,比如日本、韩国、墨西哥和阿根廷。

二、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路径选择及其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即法人机构;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以前,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是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中国加入WTO以来,入股中资银行的方式逐渐受到外资银行的重视乃至追捧;而法人机构的设立在入世过渡期的五年中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但随着2006年12月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最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将迅速增加。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路径与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开放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调整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策略,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点由主要引进外国银行来华开设分支行转移到着力推动中外资银行加强业务协作与股权合作,以促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中资金融机构重组和改造。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仅2005年就有10家中资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其中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3家对我国银行业举足轻重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掀起外资入股的新一轮浪潮。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最新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一个基本的导向是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顺应该政策的指导,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向银监会提交了设立法人机构的申请,目前已有9家经过批准,可以预测“法人导向”原则将有力地促进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独资银行。

与此相应,外资银行进入路径的不同选择也以不同程度影响着我国的金融发展和安全。外资银行以设立机构进入中国的方式比较而言,设立法人机构比设立分支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不仅加大监管难度,而且容易引入国际金融风险。首先,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决策权,资金的调度受境外总行的影响,我国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因此受到限制。其次,由于其母行在境外,我国监管当局对其母行的风险难以监测和控制。一旦外资银行母行发生危机,风险会马上波及到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我国存款人债权的保障和清偿无法得到优先考虑。第三,外资银行是一个国家资金进出的重要渠道,其分支机构资金调度由境外的母行控制,可能成为大规模投机资金进出我国的通道,也可能在国内金融危机初显时抽逃资金进一步加剧危机,出现拉美和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情形。相比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外资银行设立法人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对金融稳定有利。首先,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我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来监管可能出现的风险;其次,由于受母行经营的影响小,法人银行能够较好地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因此从加强金融监管、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有所限制,或引导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向法人机构转变。我国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银行业,同时开始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限制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所带来的风险,在全面开放银行的同时又有力维护了我国的金融稳定。

而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我国金融的侵蚀上。2005年以来中资银行加快引资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建行、中行和工行这三家大型国有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引发了关于金融安全的大规模争论。许多学者针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表示担忧,主要就是担忧我国金融的丧失。在我国,直接金融不甚发达,经济体系的资金配置依赖着银行业。银行业的丧失,等于丧失经济体系资金配置权,将严重危害经济。因此对金融的强调意义重大,然而从宏观的角度看,目前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居于控制地位,而且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仍比较严格,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外资尚无法控股任何一家中资银行,金融仍牢牢地掌握在我国手中。

三、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安全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1.中国金融安全的关键:宏观与微观的区别。

金融安全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指的是通过金融系统的健康和富有效率的经营,保持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是一国的宏观调控能力问题(吴晓灵,2006)。金融安全从微观上讲是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不因个别机构经营不善而导致系统性挤兑风险。微观意义上的金融安全是为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服务的,对金融安全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微观层面,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个银行或者局部市场的层面。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在整个金融体系概念上理解金融安全这个问题。因此看待我国的金融安全不应当只关注单个银行的存亡或计较于中资银行股权是否被贱卖,而是应当考虑如何利用金融业开放与外资银行互利合作,建设一个富有效率、有力支持稳健的金融体系,建立反应迅速、运转有效的金融安全网。

从宏观层面理解金融安全,以整体眼光看待中国目前的金融安全与银行业,我们可以发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体制和观念落后、低效率配置资金、持续浪费公众资金、制造高额不良贷款、危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银行体系。建设安全、稳定和有效的银行业体系,提高其竞争力,有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目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回报和资金配置效率,将资金投放到最具有活力的领域和企业,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外资银行进入有利于提升整体行业效率以促进金融安全。

引发金融不稳定的因素既有外部冲击,又有金融体系不健康的内因,建设健康的金融体系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根本。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不论是设立机构还是入股中资银行都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的金融稳定。如前文所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银行体系的低效运行及其制造的大量不良贷款,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是建设富有效率和竞争力的银行业体系,而外资银行的进入和扩张主要通过竞争和示范这两种方式促进中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具体而言,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都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给中资银行巨大的竞争压力,促使他们反思、学习、变革和完善;而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则是直接地为被入股银行带来先进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理念。在竞争和学习中,在银行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中资银行改善他们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放到更具有生产力的企业,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资金配置效率。

3.入世前后中国金融安全状况的比较。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入世5年来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扩张和入股中资银行步伐的加快,并未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带来明显的威胁,反而加速中资银行的改革,而且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地参与中资银行的改革,银行业整体向着更具效率、更加稳定的方向进步。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我国金融安全进行了全面评估,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金融总体稳定,2005年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明显增强。”王元龙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课题中,也对我国金融安全做出了“金融基本稳定;金融信号基本正常;金融运行平稳”的总体评价。总之,外资银行的进入与扩张,会带来一些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但我国通过金融政策的规定和引导,规避了很大一部分风险。而且瑕不掩玉,外资的进入通过竞争和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了中资银行改变落后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理念,促进了整个银行体系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为我国构建稳健的银行体系注入强心剂,促进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也势不可挡。

我们不难发现,在宏观上突飞猛进、超常规地引入外资,而不注重基础制度和结构的改革,不注重监管的加强,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来说可能是危机四伏的。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外资银行进入,特别是外资股权并购银行的行为进行政府管制。因此我们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坚定地开放银行业,在微观上继续鼓励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在宏观上控制外资进入的比例和节奏,紧紧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导权。

1.微观层面上继续鼓励外资银行的进入。

从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开放不可逆转,而且中国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过度封闭的金融保护主义会造成资金配置效率的低下,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不安全。从目前来看,外资入股比单纯的引入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示范效应更加明显,对于促进中资银行改革的效率更高。因此在微观层面上要坚定地推进银行业的开放,鼓励外资入股中资银行,促进中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推动整个银行业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2.宏观层面上警惕丧失金融安全的主导权。

从国际经验出发,东南亚和拉美的一些国家过快推进银行业外资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教训不能忽视,我国在推进银行业开放的同时必须紧紧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导权。首先,加快中资银行的改革,促进其市场化运作,成为自负盈亏、自负其责、高效运转的商业银行;其次,监测并关注在华设置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母行的经营动向,防止国际金融风险传入我国;第三,监测并限制国外战略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及时逐个评估国外战略投资者对中资银行改革是否发挥了应当发挥的作用,并据此决定国外投资者能否入股其它中资银行或者扩张其股份比例;第四,继续控制外资持股中资银行的比例上限;最后,培养具有竞争力的国内投资者,鼓励其投资中资银行业。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如何超越“贱卖”的争论与分歧?[J].dcotor-,2006

[2]谈儒勇,丁桂菊.外资银行进入效应研究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5)

[3]吴晓灵.在开放中发展中国金融业[Z].,2006

[4]叶欣,冯宗宪.外资银行进入对本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J].世界经济,2004,(1)

第6篇

到2006年6月底,美洲银行成为中国建设银行的首家战略投资者;7月初,淡马锡成为建行的第二个国际战略投资者。与此同时,花旗银行、汇丰银行、高盛、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入到追逐中资银行的行列……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其强项业务的移植将为中资银行添加鲜活的血液。在此基础上中资银行冲击上市之举还被欺予了更多的期望。

据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5年12月5日新闻会上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0月末,已有2家境外投资者入股17家中资银行。外资投资金额已超过165亿美元。占国内银行总资本的15%左右。其中,在国有银行领域,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中国建设银行54.66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国银行36.75亿美元;在股份制银行领域。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通、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展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等。总投资额为29亿美元;在城市商业银行领域,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市、济南市、杭州市和南充市商业银行,总投资额为5.6亿美元。

总的看来,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1)地域和运营门槛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已经相当广泛地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竞争;(2)人民币业务开放迈出重大步伐;(3)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比重不断加大;(4)外资银行业务逐渐拓展,在许多领域体现出相当的竞争力。

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带给中国银行业的机遇

(一)有利于促进银行体制改革,提高银行业的运行效率

金融业全面开放有助于国内银行服务效率的提高,进而有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对金融安全起到正面作用。第一,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打破垄断,增强竞争,促使中资银行服务成本的降低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第二,外资银行的进入,通过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还可以引人新的技术和理念,如信用风险管理技术,提高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提升总体竞争力,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改善银行业的营运质量,提高运作效率。根据相关研究证明,随着外资银行进人程度的加深,虽然国内银行的利差有所上升,但利润率、非贷款收益率、费用率均有所下降,同时呆账准备率提高,从而促进我国本土银行服务效率的提高。

(二)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海外业务和建立分支机构

根据的对等互惠原则,在允许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同时,中资银行开展海外业务将会受到较少市场准入的限制。这为国内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质量较高的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泛的生存发展空间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有利于他们走出国门,积极拓展海外银行业务,扩大地域范围和业务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业务经营的多元化和国际化,从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增加市场占有率。同时,中国的银行业也必须遵循国际“游戏规则”,即要按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惯例来运作。这必然促使中国的银行业加快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提高监管力度及有效性。

(三)增强国内银行的资本基础,提高抗风险能力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点是要彻底摆脱传统体制下留下的种种包袱,尤其是不良资产。其中不良贷款成为制约中国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最大的“绊脚石”。外资的进入不仅能够丰富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来源,而且能够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带来新的理念,毕竟外资投行在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比我国有着更为成熟的经验。外资银行的进入或参股国内银行,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为国内银行增强资本基础,又能大幅度降低处置成本和信贷风险,提高国内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

中国银行业必须严格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游戏规则”,特别是要根据以巴塞尔协议为准则的国际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及标准和方法进行运作和管理。这方面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来说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同时,也促使中央银行加强全方位和规范化的金融监管,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给中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一)对中资银行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形成冲击

外资银行健全的管理和内控制度、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以及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发达的信息通讯设备有助于增强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业务拓展和规模扩张的能力。同时,许多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先进方法也是依据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总结出来的。而中资银行在这些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

(二)对中资银行的业务形成冲击

外资银行的核心优势就是良好的服务、丰富的产品,用服务争夺客户,用产品吸引客户。对于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无论是公司客户还是个人客户,谁的金融产品好,谁的金融服务周到、体贴,消费者就向谁聚集。在产品方面,目前外资银行公司业务的重心主要放在融资、国际结算、存贷款、担保、汇款等方面。近几年外资银行已经向中国市场投放了100多个品种的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商业银行投放品种的3倍以上,显示出外资银行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的优势。而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外资银行善于提供信用卡、私人贷款、按揭、存款及财富管理等服务,零售业务创造的利润比重往往超过50%。今后外资银行将会进一步充分利用其技术、经验、品牌和人才,创新和推广更多的产品,与中资银行展开竞争。

(三)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下降,金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货币政策是一国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通过银行部门的传导才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作用。目前,在华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中,外资银行的分行占绝大部分比例。由于分行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外国银行必须对其中国分行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中国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相对于子行与合资行来说较为充分。但同时也意味着外资银行分行的经营管理受东道国的约束较少,我国的货币政策对外资银行的控制力要弱一些,某些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会被部分地抵消。

(四)银行业资本流动性危机

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管制的放松和大量外资的流入,银行流动性激增,授信能力膨胀。面对这种局面,从资产方来看,银行管理者扩大资产规模、追求高额风险利润,将贷款投向高风险产业或部门,如房地产、证券等,使这些部门的资产价格迅速上升。而这些部门价格的上升反过来又会刺激贷款向这些部门集中,形成泡沫,造成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一旦泡沫破裂,留给银行的则是大量的坏、呆帐。从负债方来看,国际资本迅速流出时,造成对银行提现的压力,使银行陷入流动性困境,又在国内存款人中间产生“羊群效应”,引发大规模的挤提,使银行的流动性状况雪上加霜,导致银行破产。

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加重银行危机的另一个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是国际短期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来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的工具,但随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节,衍生工具被过度虚拟化,加上其杠杆作用,往往被国际投机者利用,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助长了泡沫经济的膨胀。英国老牌投资银行巴林银行由于投机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10多亿美元而倒闭、日本住友商社高达28亿美元的亏损等风险事故,不能说不是国际资本流动风险加大的结果。

第7篇

    论文摘要;2006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外资银行开始了和中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激烈竞争。由于外资银行这一新竞争者的进入,其对我国的银行业乃至对整个金融市场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市场竞争的加剧上,更多地则体现在由新竞争者的进入而带来的新经营理念、新技术等方面。本文就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被取消一年后,外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发展对中资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一、开放人民币业务对国内金融市场及中资银行的影响 

在2006年12月11日,作为对加入wto时所做承诺的兑现,我国政府于当日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废止了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随着旧法规的废止和新法规的出台,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实施对象的该条例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 

(1)推动了新法规的出台,完善了政府部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机制 

在新的《条例》中,通过对法人银行制度自然存在的优缺点的分析,我国政府对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法人银行导向政策”为根据,实施对从事人民币业务的不同法人身份的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不同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对其所从事的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有不同的限制。其目的是鼓励并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 

(2)推动了国内金融市场的世界化、国际化 

根据《条例》中所规定的实行“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外资银行要进入中国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实力雄厚但由于我国管制而持观望态度的外资银行的进入。这样,可使我们根据国际金融新业务技术的发展,促使我国金融业及时调整政策,无论是从产品上,还是企业理念上都能够和国际市场接轨,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3)降低了国内金融市场世界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注册的法人银行由于受母行经营影响小,使其能够较好地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链,降低了我国金融市场在世界化的进程中所受到的由于其他各国发生金融危机而产生的国内金融市场动荡局面的发生。 

2.对中资银行的影响 

(1)对中资银行内部环境的影响 

第一,中资银行实体形态的改变。《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可以以不同的法人身份进入国内市场。由于考虑到对于新进市场的适应性、风险性等因素,部分的外资银行初次进入国内市场所选择的方式都为入股国内银行。以2005年为例,其中一年内进入国内银行市场的外资额几乎为此前十年间的总和。这就使得在今后在谈国内银行是“中”还是“资”已没有了明显的区分标志。 

第二,银行业间人才的流动。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其所需要的经营人员在数量和本土化程度上日趋明显倾向于中国本土员工。因此,导致了他们对我国优秀金融人才的争夺。并且由于文化的因素、福利待遇、内部机制等诸多原因,中资银行现正面临着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到外资银行的威胁。 

第三,经营理念的改变。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2006年11月12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限制已经取消了。因此,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竞争已不仅仅存在于传统的人民币业务上,还在中间业务方面展开了竞争。并且从市场发展来看,竞争力的衡量也从原有的单一因素“低价位”发展到现在的以效率、服务等综合因素来进行比较。 

(2)对中资银行外部环境的影响 

第一,原有顾客群体的流失。外资银行的进入不仅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和和管理体制,更为国内的消费者带来了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完美的享受。同时,我国消费者从多年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得到的感受,使得国内的许多消费者在选择商家的时候,尤其是在选择服务行业进行消费时,对商家的评判依据已从多年前的看资费到现今“更希望享受服务”。 

第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加剧。现今我国金融市场上银行的数量由原来的几家发展到现有的一百多家。并且随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被取消,我国境内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竞争已由原来的“三足鼎立”进入了一个新的、含有大量竞争者且相互之间激烈角逐的“战国”的时代。其激烈程度并不仅仅是体现在竞争者的数量上,更具代表性地是表现在——已渐成熟的市场理念和稳定的经营体制中如何不断发展,寻求新的发展契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中资银行面对新竞争者的对策 

1.优化中资银行机构的布局。 

中资银行发展至今一直走的都是“求大、求全”的发展模式,以此理念来布局网点和设立分支机构。而外资银行则是依据最大程度获取利润设立网点和分支机构。因此,国内银行开拓业务时,应从自身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出发,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关注程度和开拓新业务的力度。 

2.加快金融技术创新及推广应用 

由于我国金融科技相关的研究开发起步较晚,同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在现代化的金融技术手段上运用上与他们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加大金融技术开发力度,研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产品,加快推广运用,从而获得后发的优势。 

3.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 

为规避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给我国带来的风险,我们必须完善现有的风险管理机制,靠健全的机制提前预警、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以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吉晓辉.经营人民币业务对我行的影响[j].中国城市金融,2001. 

第8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新的经营环境与挑战。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入世后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几个重要领域进行了分析,并进而对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挑战提出了相应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外资银行介入是我国银行业面临巨大竞争对手

外资银行有着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其管理制度、业务项目均已相当完备。而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不过二十几年,而且由于国家的干预,长期运营在计划体制下,其自身的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影响。外资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经营方面具有综合化服务优势

外资银行的业务创新能力和贷款项目评估能力较强,也拥有比中资银行丰富得多的金融产品,很可能在短期内抢走大量优质客户群。据统计,银行80%的利润来自仅占客户群20%的优质客户,这样势必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挤占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

2、制度完善,操作规范,人员业务水平高

外资银行具有体制上的优势。外资银行的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更加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或多或少地承担一些政策性信贷业务。外资进入后,必将直接以其规范的运作,优惠的贷款,较高的信誉等优势吸引国内大的客户。

3、资产负债结构和融资结构上优势明显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80-90%为信贷资产,结构单一,风险较高;而外国银行信贷资产仅占全部资产的30-40%,大量的资产表现为股票、债券、同业拆借等风险系数较小的资产。融资结构上,外资银行,可以直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低成本融资,然后投入国内运营。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融资主要限于存款领域,融资渠道比较单一。

二、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几个焦点

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各个重点领域展开竞争。而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优质客户的竞争。外企银行具有提供综合化服务的业务优势,同时,由于实力雄厚并拥有良好的市场形象,他们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争夺中资银行现有的优质客户群。其次,对行业内优秀人才的抢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人事工资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而外资银行在国际声誉、薪酬待遇、激励制度,培训计划等方面比中资银行有较大的优势,国内银行业人才外流不可避免。再次,对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表外业务的竞争。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金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从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的实践来看,他们的主要精力一直放在中间业务上。最后,传统存贷款业务的竞争。入世前,在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市场份额仅有5%左右,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不到1%。但现在,外资银行已开始激烈争夺企业存款,同时利用其在外汇方面的先天优势,贷款业务也迅速增长。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1、深化改革,从自身的完善入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受传统的体制和思路的影响还很深,政策性办行的痕迹依然明显,自身发展中不完善的地方依然存在。要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就要迅速改变这种现状。

首先,实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改革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立以培训、引进为主的多渠道、多方式的人才开发途径,同时推进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出有利于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奖惩分配制度。其次,完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实行经营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制度,对整个银行起到激励作用。

2、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竞争

首先,要发挥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多年的垄断国内市场的优势,利用本土化的天时优势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其次,我们拥有强大的客户群基础。我国商业银行要牢牢把握住这部分优质客户,同时调整信贷对象结构,积极扶持中小客户。最后,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地缘化的优势,凭此树立民族银行形象,造就本土商业银行的“品牌效应”。

3、拓展创新型业务领域,摒弃传统式工作思路和常规化工作方法

银行业作为经济中重要的服务部门,其创新业务更是纷纷出现。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更新经营理念,实行金融创新。首先,要创新经营理念,业务品种的设立实施要采取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的原则,以全新的姿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竞争和金融创新;其次,积极创新金融工作。拓展诸如利率期权,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中间业务,通过中间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最后,积极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实现经营方式由粗放到精细、管理由单一向综合、营销有计划到市场的转变。

4、调整信贷规模,优化收入结构,完备资产结构

尽可能收回经营不善企业的贷款,放宽对经济状况良好,管理优质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注重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系统的整体服务能力,切实防范新的不良资产增加。以先进的科技服务为手段,利用金融创新工具,大力培育优质客户,推进和实施金融业务品牌战略,形成支柱业务优势和特色。

在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还要注重提高非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比重,抢占中间业务市场份额。同外资银行比,中资银行差距最大的就是中间业务。加紧提高结算业务、管理性业务、咨询性业务及表外业务等的服务水平,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比例。

【参考文献】

1、Kyle Bagwell Richard W.Staiger,TheSimpleEconomicsofLaborStandardsandtheGATT,NBER Working Paper No.w6604,issuedinJune19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9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金融市场也将进一步开放。本文作者分析了外资银行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此基础上 ,作者指出了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分析了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改进 ,并提出对外银行监管立法的一些建议。

随着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已成为必然。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9日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也承诺在入世后逐步开放银行业。为此,我国于2001年12月12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条例》,金融领域几乎所有业务都已经或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

一、当前外资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大量的外资银行涌入中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存少贷。在国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的业务,但同时又借贷,将在境内吸收的外汇资金转移到境外套汇和套利。

(二)转移在境内营业获取的利润。一些外资银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总行借款,同时又将在中国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汇往总行,从而向国外转移利润,并逃避我国的税收管理。

(三)违规经营,少交存款准备金。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但一些外资银行总是想办法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

(四)片面追求高额利润,主要从事一些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

(五)营运资金不到位。少数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调拨,使运营资金不真实到位。更有一些外资银行的流动资产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按《条例》规定,外资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但实际上有的外资银行还达不到10%。

(六)利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采用诸如回扣、降低手续费标准、邀请客户出国甚至接受假凭证等手段与国有银行争揽业务和客户。事实上,这种不平等竞争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法律纠纷,主要是外资银行与客户之间由于不规范经营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将造成国内金融秩序的混乱。根据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金融秩序的混乱将严重阻碍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要使国内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开放,引进大量的外资银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二、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缺陷

以上种种问题和情况,源于外资银行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但出现这些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力。其表现在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措施、手段等方面,但总体来看,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引导和约束外资银行的行为。

经过2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主,内容包括从开业审批到经营监管的体系。尽管监管机构是明确的,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不够全面、完善,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都不强。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几种形式中,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我国引进外国资本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是外国银行分行。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经营为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贷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不能对之进行有效监督。但是,《条例》对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却没有严格区分。除对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分行规定要达到200亿美元,其他金融机构是100亿美元这一点有所区别以外,其他条件和要求基本相同。由于监管立法缺乏针对性,导致分行这种最危险的形式在我国金融机构的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另外,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的规定也过于笼统,没能作出具体的界定和规范。对于有的业务虽然有约束性规定,但是,对违反此规定有何惩罚措施,就没有下文了。

(二)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有关立法规定不明确,没有实行国际公认的“综合监管原则”。譬如,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原《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综合监管”问题只规定申请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并要求申请者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关于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如果外资银行的经营受到母国的有效监管,并能够将其和我国的监管有效结合起来,那么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行为将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陈旧、落后,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不能适应外资银行在华快速发展的需要。譬如,监管方式主要以日常报表分析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目前国际上已采用先进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在实践中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现象。实际上,只有具有合适的监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质水平较高的监管队伍,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操作现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总的来说,中央银行有效监管外资银行的立法相对滞后;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规内容或者欠缺,或者过于笼统和简略,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和细则;法规制度设计上不合理。所有这些缺陷都导致中央银行在对外资银行监管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才为外资银行的不规范经营提供了空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将是必然的。外资银行所带来的问题以及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也将增多。加入世留组织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将成为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入世贸后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在原关贸总协定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在世贸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使全球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它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世贸组织的成员国都必须在这些协议的指导下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些国际规则同样将成为我国金融服务立法的标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金融服务所做的原则规范涉及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五个方面的问题。由于金融部门是敏感部门,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中还规定:(1)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包括除“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之外几乎所有的领域;(2)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不应阻止一成员基于谨慎原因而采取相应措施”,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或自动认可等方式获得其他成员的确认,但有关谨慎监管的规定不能成为成员逃避其义务的借口;(3)对最惠国待遇和国内法规的义务,成员国可要求进一步豁免。这表明成员国可对金融实行比其他服务业更多的限制措施。这也为我国推行渐进式的金融开放政策提供了依据。

开放金融市场,必须伴随着金融风险,金融安全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心的议题。针对这一问题,巴塞尔委员会颁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统称《巴塞尔协议》),积极推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通过东道国和母国的共同努力对外资银行实行双重监管。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将风险管理领域几乎扩展到银行业的各个方面,并制定了全面的指导性原则,以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监管的有效性。该原则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把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合理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是有效监管系统的关键,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制约。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这就为我国以《巴塞尔协议》和《原则》为框架,构建我国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体系创造了条件。

总的来看,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采取对等互惠、平等一致,但也可以实行有条件的保护原则。针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引进外资银行已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问题,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开放采取了一种分阶段渐进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我国还不具备“平等一致、对等互惠”的政策原则条件,因此不适于采取这种单一的原则,而应该根据形势做灵活的变更。因此,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宜采取“有限的保护主义”混合政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又能够更好地引进外资银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当国内银行业力量发展壮大,能够与外资银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外资银行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后,我国可以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则。随着我国银行业融入全球金融服务一体化进程,我国银行业的海外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实行“对等互惠”的原则条件就具备了。因此,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应遵循先“有限保护”、再“平等一致”、最终“对等互惠”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政策。

四、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改进

我国原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有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入世后的第二天)通过了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进行了如下的修订:

(一)资本充足率标准改为国际公认的8%,以与国际公认的准则和规范保持一致。

(二)由原《条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改为“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对申请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人的条件,增加了一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这使得东道国监管与母国监管能够真正有效结合起来,切实体现了国际“综合监管原则”。

(四)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于外资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更加具体,更加可行。

五、完善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立法的建议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应该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和《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通行的协议框架,针对我国金融开放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以上确定的原则和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规范。具体来说,建立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重资产质量和风险。引入《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规定,注重资产质量和资产风险,按照《巴塞尔协议》确定对外资银行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文件或条文。在制定相应法律文件或条文时,应该借鉴国际规范,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和资本充足率进行全面分析,规定规范化的覆盖资产质量、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在内的报表体系,并将定期报送的有关财务和业务报表等内容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下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外资银行具有较高的安全度。

(二)严格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审批。针对外资银行不同的进入方式,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有区别地设定不同的审批条件或程序,使外资银行的引进更有章可循,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具体来说,第一、要尽可能地简化对代表处的审批;第二、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参股不大的附属行,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外资参股的最高限额和比例;第三、对外国银行所设的全资附属行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全权负责审批和管理;第四、对外国银行在国内设立分行的审批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将外资银行国内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尽可能地控制在初始阶段。

(三)控制市场风险应成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重点。市场风险的监控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重心。近二十年来,国际金融业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从短期的贸易信贷逐渐转向中长期信贷,从零星、分散的业务转向专业化金融服务;第二、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传统的国际金融业务份额逐渐缩小,新的市场业务发展较快,如金融期货、期权,再加上交易手段日益现代化,市场风险对银行经营构成的威胁必须引起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金融市场客观存在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清算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要素,比较有效地统一了对银行表内业务与日益扩大的表外业务的综合监管,对当前的跨国银行监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应该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将其管理要求、管理方式、操作规程,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创新工具的应用规范和要求引入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中来。

(四)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直辖市监管部门内部的分工,在法规中健全和完善现场检查制度。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虽然这一做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外检查的统筹安排,但是由于既涉及稽核监督部门,又涉及职能监督部门,因此这一做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明确监管部门内部的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在检查内容上,应该加大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检查力度,规范对外资银行的测评和监控。在检查方法上,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现场检查制度。比如引入国际通用的CAMEL和ROCA标准,对所有注册外资银行采取CAMEL评级制度,对外资银行分行则根据ROCA标准评审。在每次检查后根据评级结果给予外资银行一个综合评价,然后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第10篇

【论文摘要】在全球金融日趋开放的大背景下,跨国银行不断扩张自己的阵地。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主要是其具有的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和所有权优势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此外,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动因,还包括客户服务的需要、全球布局抢占市场的需要和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

跨国银行理论中分析了很多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的动因,但是对于中国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加以具体分析。本文在对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动因的一般分析基础上,将针对性的分析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动因。

一、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动因的一般分析

对跨国银行进入一般动因的研究很早就在理论界展开。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邓宁的“折衷理论”(ILO理论)。这一理论最早产生并应用于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后来有关学者将这一理论延伸到跨国公司领域和跨国银行领域。根据这种理论可以认为,跨国银行的进入是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和所有权优势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advantages)。在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外部市场不完全两个假设前提下,内部化优势是指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优势的企业,通过扩大自己的组织和经营活动,将这些优势的使用实行内部化的能力。因为内部化使用,可以比非股权式的转让带给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更多的潜在利益。对于跨国银行来讲,内化优势可以细分为五个方面:资金在跨国银行之间转移的可能性与成本、客户合同的有效性、转移定价的控制、信息收集网络和盈利波动的潜在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中间产品难于定价、商业机密难于保护,存在着不完全的外部市场。为了克服外部市场缺陷,跨国银行必须通过其信息和客户资源优势的跨国界延伸,组织内部市场来保存其特有优势。商业银行跨国经营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对外战略有着紧密的关系,银行业作为一种虚拟程度较高的经济形式,无论如何对实体经济都存在着依附关系,实体经济对外投资的增长必然会带动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的发展。

所有权优势(Ownershipadvantages)。这主要表现为企业所拥有的某些无形资产,特别是专利、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由于国际专利制度或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该企业在某个时期在这些资产的拥有上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跨国银行的所有权优势体现在:熟练员工与管理才能的获得性、有利的金融资源、广泛而高效的银行网络、跨国经营知识与经验、服务特殊客户群的技能、信用状况、银行产品的差别化、影响力等等。所有权优势是跨国银行海外经营的优势中最重要的一项,因为拥有这一优势意味着跨国银行能够克服东道国银行的在位优势,从而拥有与这些国内银行进行平等竞争的能力。

区位优势(Locationadvantages)。这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存在的阻碍出口而不得不选择直接投资,或者使直接投资比出口更有利的各种因素。前者如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后者如劳动成本相对便宜、优惠的吸引外资政策等。区位优势是造成对外直接投资的充分条件。跨国银行的区位优势可以细分为:管制框架、有效的利率差异、不同的经济状况、银行的国别性、社会经济差异。在银行的跨国经营中,区位优势只是作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发挥作用。其无法单独解释跨国银行为什么能与国内在位银行展开有效竞争。

在以上这三种优势的基础上,学者们又不断提出了各种理论来解释跨国银行海外投资的动力,如“追随客户(Clientfollowing)”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跨国银行进入的基本动因。

二、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动因

用以解释跨国银行海外投资动因的理论有很多,但是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现实情况。鉴于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状况,笔者试图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驱动力进行简单的定性分析。客户服务的需要。中国市场的发展潜力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外资银行必然更快地进入中国市场。正如前面的内部化优势里讲到的,银行业作为一种虚拟程度较高的经济形式,无论如何对实体经济都存在着依附关系,实体经济对外投资的增长必然会带动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的发展。银行业是一个信息敏感性行业,在银行业市场开放初期,外资银行往往出于为其所在国客户服务的需要,跟随客户进入中国市场,为其客户提供比中资银行更加完善的服务,以维护其长期所形成的客户关系。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速度,取决于其在中国潜在市场的大小,潜在的市场份额主要来自于其所在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数量和规模。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及全球产业经济的调整,使得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日益增强。我国对外市场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对外国资本进入的地域、数量和股权的限制逐步取消,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国际资本大规模进入中国,成为国际银行抢滩中国最为直接的动因。如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与德国西门子公司、日本东京三菱银行与日本丰田公司等。

全球布局,抢占市场。如果东道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高,而且社会平均资本收益、预期经济增长率和股票市场资本化程度较高,但银行业税率、东道国国内银行的平均效率较低,跨国银行就可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比较竞争优势,利用高效率的经营在东道国取得高额利润。因此,外资银行正是在看好中国市场良好的发展潜力和投资环境的情况下,利用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银行业经营效率低且不良资产率高,难以与外资银行形成有力竞争的机会,抢占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作为其全球资产配置中具有增长潜力的业务单元,以延续其盈利的增长期。

广泛的经济联系和文化联系。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地理位置、人文环境、双边贸易量等均对国际银行决定是否进入存在影响。在中国外资银行市场上一直非常抢眼的汇丰银行,与其总行起源自香港不无关系;同样,作为东亚经济圈内重要的经济主体,亚洲的跨国银行尤其是韩国和日本的跨国银行构成了我国外资银行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分散经营风险。按照马科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随着跨国银行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投资范围的扩大,原先在一国经营时的某些系统风险在国际范围内可以通过国际投资组合变为风险系数有效降低的非系统风险。考虑到银行本质上经营风险的特征,降低风险水平显然有利可图。中国持续了二十余年的稳定发展造就的经济和政治的稳定态势,尤其是中国经济在亚洲的金融风暴中的优异表现,无疑提升了中国在国际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这种信息的提升对于跨国银行选择中国作为全球风险战略的重要环节无疑非常具有影响力。

外资银行在技术、管理、服务网络、资产质量、资金能力方面的优势以及足够的动力和能力使得其在华市场上的份额必将逐步扩大。外资银行可能不会耗费最大的成本来建立庞大的机构网点,而是更多的通过外资并购的形式入股中资银行,这样一方面可以绕过政府的政策限制,规避对外资银行网点和业务领域的限制,更快的抢滩中国市场;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中资银行积累的客户资源,通过入股、从地域、业务范围和客户群三个方面更广泛地深入中国市场,既快速扩张自己的网络,又消灭了竞争对手。

参考文献

第11篇

史建平,男,浙江省富阳市人,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麦吉尔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位委员会委员、MBA指导委员会委员、MPAcc指导委员会委员、公共管理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人才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危机管理协会副会长、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多家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顾问或特聘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包括金融体制改革、商业银行管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现代金融实务。曾主持或参与10余项国家、省部级课题研究,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曾获得北京市优秀教师、财政部系统跨世纪青年学科带头人等称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等奖励。

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正式付诸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正式结束,中国银行业的大门从此对外全面开放,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五年前,作为中国对WTO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承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政府承诺用五年的时间逐步开放银行业市场。在五年的过渡期中,中国银行业积极做好全面开放银行市场的准备,加快了各项改革的步伐。在此期间,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与业务创新并举,银行业以从来未有过的速度实现着变革和发展。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资产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从2003年开始的国有银行改革更是引人瞩目,注资、股改、引资、上市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成为近几年中国金融改革甚至是整个经济改革的亮点。与五年前相比,如今的中国银行业无论是规模上还是品质上都不可同日而语。银行业的资产规模已超过四十万亿元,不良贷款比例首次降到10%以下,并呈现继续下降的趋势;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主力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有三家成功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境内外上市,中国工商银行更是创造了全球IPO的记录;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正在各地全面展开;各家银行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创新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层出不穷,大大地改善了整个社会福利。

如今,五年的过渡期已经结束,入世初期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那种恐惧感显然已经消失。作为竞争对手,五年来,外资银行并没有象人们开始所预期的那样大规模进入,也没有真正形成对国内银行业的全面冲击。人们因而认为外资银行不过如此,即使全面开放我们的银行业市场,也不会对国内银行业产生多大的影响。这种盲目乐观的情绪,不仅存在于银行中下层员工,也存在于相当一部分银行高管甚至政府部门的官员。

那么,在迎接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新时代到来之时,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外资银行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这些影响呢?

首先,我们必须对过渡期结束之后外资银行的竞争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正如前面所说的,在过去的五年过渡期中,外资银行并没有象我们所预料的那样大规模进入,但这并不代表外资银行对中国市场没有兴趣。仔细地观察这几年来外资银行的表现,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种种迹象表明,外资银行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对中国市场的兴趣,只是进入中国的方式出乎我们的意料。从过去五年的情况来看,外资银行主要采取购买中资银行股权的方式进入中国,而不象人们原先所预料的那样在中国大规模设立分支机构。这种进入方式也许有着更加难以让人察觉的深意,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另外,在业务竞争方面,外资银行也并没有与中资银行进行全面的竞争,外资银行的业务重心依然还是在其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领域,这也是中资银行在大部分业务领域并没有感受到外资银行冲击压力的原因所在。

然而,在未来的日子里,在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之后,这种相对平静的态势是否还会继续下去呢?我们很难想象外资银行能够抵挡得住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13亿人口市场的巨大诱惑。我们可以预料,在06年底过渡期结束之后,外资银行将不仅继续以股权收购方式通过收购国内一批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中小商业银行来进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而且也将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更加直接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银行业全面竞争的时代将真正到来。

不可否认,银行业的开放,外资银行的进入,将会给中国的银行业注入巨大的活力,银行业的竞争将更加充分,外资银行带来的新的理念、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不仅会大大地改善我国银行业服务的品质,使国人享受到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也会有效地促进中资银行改善管理,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中国银行产业的发展。但同时,对于还相对弱小的中资银行来说,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将无可避免:

首先是人才不足和人才流失问题。与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的高端人才明显不足,尤其是懂得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技术的创新型人才尤显短缺。不仅如此,在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之后,中资银行现有的人才也将面临大量流失的危险,外资银行吸收本地员工往往会把重点放在营销人才上,这些手中掌握大量客户资源,又有良好人脉关系的营销人才的流失,中资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人才,同时还有这些人才手中的客户。因此,人才的竞争是带有根本性的,人才的大量流失,将对中资商业银行具有致命的影响。

其次是服务品质问题。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近几年来努力改善服务品质,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银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外资银行相比,我们的服务品质仍然是属于低层次的,我们还基本上处在简单模仿的阶段,而且,各家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缺乏特色,银行同质化现象严重。外资银行进入之后,其丰富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先进的营销手段,都将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产生巨大压力。

第三是高端客户流失问题。人才的流失和服务品质的差距,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客户的流失。当然,外资银行大多不会与中资银行在所有业务领域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因为外资银行在机构网点上先天地处于劣势。因此,他们的重点必然放在高端客户和处于银行产品价值链高端的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这一点已经在过去的中外资银行竞争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中资银行失去了人才和高品质服务的支撑,想要在高端市场与外资银行抗争,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高端市场的丢失,将会大大影响中资银行的盈利能力,加大中资银行经营风险,最终使中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受到消弱。

第四是银行业的稳定和金融安全问题。随着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银行的海外上市,我们的银行将被真正推向市场。但对于市场化仅仅十几年的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在资本运作和市场经验上与外资银行相比,显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我们的银行还很难应付自如。更应该值得重视的是,在银行境外上市之后,便存在被敌意收购的风险。如果我们主要的商业银行控制权丢失,对我国金融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

当然,挑战并不止这些。

因此,我们在迎接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时代到来之时,在为中国的银行业进一步繁荣喝彩的时候,必须冷静地思考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迎接更加惨烈的竞争的准备。

解决问题仍然需要从自身入手。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顺应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潮流,着手研究并尽快实施战略转型。从国际商业银行发展趋势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的“非中介化”将会进一步加快,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将越来越萎缩。而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综合化。在这种趋势下,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现代金融服务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领域和盈利来源。财富管理是一种以客户价值提升为宗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未来的商业银行,许多传统的金融产品包括投资、融资、保险产品,将成为财富管理的配套产品或附加产品,财富管理将在银行产品链中处于核心环节,处于银行产品价值链的最高端。当前国际上先进银行正在酝酿甚至已经实施这种战略转型。我国银行业市场全面开放,外资银行进入之后,必然会抢先在财富管理市场占据有利地位,以便在未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上处于不败之地。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显然对此认识和准备不足。为了银行不至于在未来的市场不战而输,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着手研究并尽快设施战略转型,真正把我国的商业银行办成服务的银行。

第二,切实改善人才环境,吸收和培养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经营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人才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要应对未来残酷的市场竞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无法想象的。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才问题,关键是人才环境的问题,也就是说,银行必须营造一种适合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环境。这里不仅仅是一个激励机制问题,也包括人才的使用、培训和人文关怀。有了好的人才环境,我们不仅可以留住优秀人才,避免人才流失,还可以去吸引优秀人才,不仅可以吸收国内的优秀人才,也可以到国际市场上去招聘人才。事实上,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学习国外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并不只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一条路,到国际市场上去招募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引进人才来引进管理和技术,也许是一条更为有效的途径。

除了引进一部分高素质人才之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对现有员工的培训、提高也同样重要。客观地讲,由于人才环境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普遍不十分重视员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商业银行用于员工培训的费用水平,大大低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水平。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虽然有的学历层次并不低,但他们对新知的掌握程度、创新的意识和能力都普遍不高。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切实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加大培训投入,把员工培训、培养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升银行员工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并最终将人才素质转变成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必须强化服务创新,深化服务层次,提升服务品质,形成服务特色。按理说,在中国的土地上与外资银行竞争,我们有天然的优势,因为我们熟悉本土文化。银行的服务和产品大多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客户对银行的金融服务需求也有着明显的文化特征。中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占据主动,最好的办法就是研究银行服务的文化内涵,创造出适合国人的金融服务产品。中国的银行只有形成了具有浓厚文化色彩的特色金融产品,才能真正满足中国人自己的金融服务需求,也才能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一味地模仿国外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关系永远都是徒弟与师父的关系。

最后,在我国商业银行纷纷走向境外上市之后,必须认真研究国际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妥善处理与监管者、投资者、中介机构的关系,尤其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的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注意研究反敌意收购的策略和方法,避免出现失去控制权的后果。

第12篇

[论文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争夺战中,税务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点。本文通过对现行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中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技巧,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提出相应税种的建议。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两法”合并的经济效应分析,中国税务报,2007-03-21 

[2]张云莺:浅析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黑龙江金融, 2006年 04期 

[3]邓亚璇:浅析新会计准则给中资银行带来的新挑战,金融经济,2007年24期 

[4]李恒,邱向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效应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