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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个人申报材料

时间:2022-11-10 08:56:56

安全员个人申报材料

第1篇

关键词:职称信息化,改革,研究

 

1 引言

职称信息化工作与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于科技人才的培养与管理有着十分重要发意义。广西职称信息化工作于2007年启动,2008年在广西高校及柳州市进行了探索性开发试用,从职称申报的规范化、评审工作的无纸化、人才管理的科学化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在取得丰富经验后于2009年在广西区各个职称系列全面使用,这一工作的开展,使广西区职称信息化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2 传统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职称申报评工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 个人申报成本高、时间长

以往职称申报过程需要申报者在计算机上填写申报材料并打印输出,原始佐证材料需要完整复印装订成册。为了保证材料填写的正确性,申报者需要花大量时间重复填写申报材料、打印申报材料,同时,需要花费不少的费用复印并装订材料佐证,这些对于申报者来说工作量十分巨大并且非常耗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第二次以上的申报者来说,以前的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几乎需要重新填写和制作,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2.2 材料管理效率低

对于申报者上交的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的管理,以往管理方法不够科学且效率十分低。每年广西区各类职称申报人员近10[1]万余人的职称申报人员,上交的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可谓“堆积如山”,这给材料的管理以及后续的职称评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材料管理工作成为了一项繁重的体力工作,工作为员需不断地把材料从架子上搬上搬下,并且需用专用设备将材料依次送给评委。这种材料的管理方式,需专门档案管理人员才能胜任,且极易出现材料破损、丢失等现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3 评审过程繁杂

由于申报者上交的全部都是纸质材料,这给评委会的评委的评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面对申报人员厚厚的纸质材料,评委需逐一仔细查阅,并且采用纸质的方式认真记录。

申报人员的材料份数有限,评委没有时间查阅全部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仅通过个别评委的介绍很难使得其他评委完全掌握申报人员详细的工作业绩、科研业绩等信息,加之申报人员的佐证材料均为复印件,评委有时很难辨别真伪,这些情况均严重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与公平性。

评委投标采用纸质投标方式,效果低,计票工作十分繁重且容易出错,评委需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统计结果。

2.4 申报材料无法存档

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广西区各级职称工作部门需将职称申报材料如数退还给申报人员,这一工作不仅工作量大,并且造成职称管理工作部门没有申报材料存档的问题,使后续的核查工作无法进行。

2.5 相关统计工作十分困难

在职称评审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统计、报表打印等工作,例如,当年申报人数、各系列申报情况、高级职称申报情况、各市县的相关数据、通过率等,传统的采用纸质的人工方式统计速度慢、易出错。

2.6 与科技人才管理结合不够紧密

每进行一次职称评审工作,实际上是对科技人材队伍的一次管理过程,其工作蕴含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成果统计等诸多内容,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人才管理意义十分重大,传统的职称评审工作所收集的信息,变成了“信息孤岛”。发表论文。

3 职称信息化工作的研究成果

职称信息化,是指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从个人数据申报、数据审核、数据管理、职称评审以及结果公布等过程,均以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为平台,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将整个职称评审工作数字化,以实现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评审工作的公平性、评审结果的公开性以及人才管理的科学性。

广西依托高校及软件公司的技术实力,于2009年成功地实现职称信息化建设工作,其主要建设内容含盖了个人申报信息化、单位管理信息化、区系列职改管理信息化、县职改信息华、市职改信息化以及评委评审信息化六个子模块,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难点问题。

3.1 佐证材料数字化

职称信息化的关键任务之一是解决申报人员佐证材料数字化问题之一,实现佐证材料数字化,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实现技术要求简单;使用者操作便捷;数字材料数据量大小限制;数字材料的阅读性。实现技术过于复杂必然操作复杂,数字材料数据量太大,对于每年近十万人的申报材料来说,存储容量非常巨大,最后数字化后的材料要满足一定的清晰度,以便评委阅读。

3.2 数据填写标准化

以往纸质材料申报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数据填写要求,申报人员填写数据过于随意,在年份、职称系列、申报职称、单位性质、科研成果级别、获奖级别、外语水平等,甚至单位名称填写中,均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造成申报人员信息不够准确,给职称评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职称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采用国家标准编码方式将必要的数据字典化,例如,民族、单位性质、党派、职称名称等,尤其是对国内核心期刊等进行了字典化,申报人员只需简单的选择操作就能完成数据录入工作,解决了以往数据不够准确的问题。发表论文。

3.3 单位公章数字化

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首先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在职称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电子签章,单位在确认申报人员的申报数据无误的情况下,加盖本单位的电子签章报上级职改部门。

3.4 申报过程无纸化

申报人员利用个人申报信息化软件,将申报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报送电子数据到单位职改部门即可,职改部门如果发现错误,将申报人员电子数据返回给申报者修改直至满足要求,整个申报过程实现了全程无纸化。

3.5 评审过程网络化

评审过程的网络化,很好地解决了申报人员材料只有小部分评委详细查阅的情况,通过网络,所有评委均能查阅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使所有评委对申报人员均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需解决数据流量问题,面对大量的申报人员的电子数据材料,网络响应时间、数据下载时间、网络无故障时间以网络故障恢复时间等网络性能,直接影响网络评审的质量,因此设计一个高效、稳定、安全的职称评审网络十分重要。

3.6 信息安全规范化

信息化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信息安全,没有安全保障的信息化建设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一点在设计网络化评审中尤为重要。需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从软件开发、网络设计、数据备份等多方面加以考虑,严防信息泄露等情况出现。

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职称信息建设过程中,解决了不少重点难点问题,但也还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发表论文。

4.1 全程网络化问题

考虑职称申报人员所在的地域、工作单位等原因,实现个人申报信息化、单位管理信息化等子模块的网络化存在一定的因难,例如,广西一些偏远地区、山区的乡村级的中小学,没有建设单位计算机局域网络,即使有计算机网络也没有连入Internet,因此个人申报过程没有采用通行的网络软件架构,而是采用单机软件运行方式,申报者需使用软件将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然后利用软件生成上报到单位的个人申报数据,并通过介质上交到单位职改部门。单位管理信息化子模块软件用于接受和审核个人申报数据,如果申报数据存在错误,需通知申报人员修改后重新报送。单位管理信息化子模块将单位所有申报人员数据导出,并通过介质上报至上级职改管理部门。

以上这种数据交互方式,极易造成数据片本混乱,给申报人员及管理人员带来一定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网络化申报,单位管理部门不会采用专用服务器来接收和管理申报人员数据,数据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

4.2 佐证材料制作问题

佐证材料的制作是一项费时费力且需要一定的计算机、扫描仪、数码设备等使用技巧,这些对于很多偏远落后地区的申报人员来说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设备和技术的缺乏,一些上报到评委会上的佐证材料效果不好,很难分辨,使评委难以准确评价申报人员的真实水平。

设计一套简单易用且具有统一的技术要求的佐证材料采集系统,将极大提高佐证材料采集的质量,为公正、公平地进行职称评审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

4.3 评审功能简单化问题

在无纸化网络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只能一个一个的查阅每位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没有参评人员材料对比功能,并缺少了必要的记录功能,评委专家只能用纸笔记录参评人员的重要信息进行对比评审,给评审专家带来的一定的困难。

在设计呈现给评委专家信息时,可以对参评人员的重要数据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以多种方式呈现给评委,使评委能在同一个屏幕上看到所有参评人员的最重要以及最基本的信息,以便进行必要的排序等工作。

4.4 评审网络安全性问题

为了确保评审网络的安全性,在评审过程中对网络进行了特殊的设计,例如,物理上与外网断开,数据库服务器备份等。但由于评委所使用的计算机由评委自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连入评审网络的计算机进行必要的检测十分必要,但由于评委多达几百人,相关检测工作很难彻底有效的进行,可以采取网络杀毒的方式,对连入网络的计算机进行检测。另一方面,合理规划网络IP地址,可有效地分散网络流量,使网络更加平稳运行。

5 结束语

职称信息化工作是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职称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了多年的有益的探讨和研究的基础上,广西职称信息化工作于2009年全面展开,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做好职称信息化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2篇

一、环保、消防、治安咨询,名称预先核准

为确保项目落实、节约业主经济成本,业主在先通过中心环保窗口、消防窗口、治安窗口咨询后,凭业主身份证,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当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业主提供材料

业主根据中心业务科提供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清单及材料规范样本准备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记窗清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材料。

三、工商登记窗口填写中心小联办项目进程单

由工商登记窗口牵头,中心业务科配合,在确保业主所提供材料齐全、准确后,装入中心联审联办材料袋。工商登记窗口牵头填写《旅馆类小联办项目办理进程单》(以下简称《进程单》)。

四、环保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环保窗口,环保窗口接到《进程单》和材料袋后,本着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项目现场踏勘。如无餐饮,业主只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有餐饮,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油烟、噪声、污水等治理设施安装到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周围公众参与意见后,环保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许可,填好《进程单》。

五、准予许可证明(治安)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治安窗口,并代业主在治安窗口登记。按照联办优先原则,治安大队10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条件符合,当场发放准予许可证明并装袋,治安大队相关人员填好《进程单》。

六、办理消防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消防窗口,消防窗口凭治安开具的:准予许可证明,消防审核申报表,原、现平面图,房产证复印件,申请报告,踏勘现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审核意见书并装袋。

七、办理消防验收

消防窗口凭: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申请报告,消防验收申报表,踏勘现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并装袋。

八、办理消防安检

消防窗口凭:申请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人员培训登记表,组织网络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踏勘现场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装袋。消防大队相关人员填好《进程单》。

九、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治安窗口,治安窗口凭:申请报告,申请开办旅馆登记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经营者政历情况审核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现场平面图和位置图,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从业人员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私营、个体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踏勘现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装袋,填好《进程单》。

十、卫生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卫生窗口,卫生窗口负责与项目所在地的防保所联系,按照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现场踏勘,卫生窗口凭:《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单位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委托他人的,提供有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委托书及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一览表,内部卫生管理网络、组织等,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垃圾处置及更衣、个人卫生等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材质、规格及位置,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共场所类卫生许可证,并将相关材料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装袋,填好《进程单》。

十一、核发营业执照

中心业务科将环保、治安、消防、卫生四个窗口审批完毕的《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工商登记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按照规定、规章审核,在前置审批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通知业主领取。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4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食品安全;改革创新;措施得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改革不断推进,营商环境的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改革也在不断创新实践,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处理审批事项,大大提升审批效率,对食品生产许可体制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与完善,作为全国改革试点先行单位,建立了山东省第一家地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条件、关键要素等方面严格把关、从严掌握,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口。同时,推进落实不见面审批、精简申报材料,及时解答企业咨询,指导企业修正完善申报材料,切实做到在线受理、在线审批、免费寄递,实现企业申请取证“零跑腿”等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即加快了审批速度,又保障了食品安全,形成审批监管一体,合力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1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方便了企业申报

严格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许可申请受理过程,采取无纸化申报,取消纸质申请材料,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同等效力。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在线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线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在线审批。申请企业在相关网络平台填报,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不用到审批机关现场,大大节省企业申报时间,企业随时上网查看审批进程,作出决定后,相关许可证件文书通过邮政快递免费向申请企业寄递。同时积极宣传、引导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

2切实精简申报材料,做到“三减一并”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报材料要求,及时修订“一次办好”事项清单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内容,严格依照规定实施受理审批。同时,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不影响质量安全的材料和环节,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快速审批,所需规定材料,做到“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并程序”由现场核查人员经核实准确无误后带回,并上传审批系统。持续完善电子档案,将相关证件文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现场核查记录上传食品生产许可系统。对于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通过加强与属地监管部门沟通,确认符合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1]。

3落实市县同权,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就近快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行政许可“市县同权”改革的要求,将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产制品、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不含婴幼儿辅助食品)、其他食品与食品添加剂11类食品生产许可委托下发。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糕点、食糖、方便食品、罐头、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18类食品生产许可直接下放。同时市局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网络答疑”等多种培训方式,保证承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质量。市县同权改革后,企业可以就近自主选择市或县审批部门就近办理、便捷申报。

4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口

工作中,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及日常监管一线反馈情况,严格把好受理关口,并切实保障现场实地核查质量。加强与日常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选派素质高、业务强的监管人员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及细则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启动三级许可审批流程,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第一时间发放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5篇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版权所有

第6篇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转型综改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2021年度山西省基础研究将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六新”突破,加强“从0到1”的原始创新,加快在制约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基础科学问题上取得突破,推进青年科研人才培养,为我省切实担负起“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的重大使命提供强大源头支撑。

在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之后,2021年度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分为产业发展和自由探索两大类。此次申报范围为自由探索类,按照青年项目、面上项目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青年项目

以培养造就青年科研骨干、建设高水平基础研究后备人才队伍为目标,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为其尽早确定研究方向奠定基础。青年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实施期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未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及省科技厅所有科技计划项目。

(二)面上项目

以获得基础研究创新成果为主要目的,着眼于国家和省总体布局,凝聚优势力量,注重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原始创新,为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水平蓄积力量。面上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实施期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承担过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累计主持过3次(含)以上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含青年科技基金),或有在研(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未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本年度青年项目、面上项目均不设指南,申请人自由选题申报。所有项目研究方向按省基础研究计划申报目录要求填写(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报时认真勾选)。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山西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同一单位只能通过一个项目组织部门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研发经费投入、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不得通过兼职单位或挂靠单位申报。在省基础研究计划内,同一项目负责人本年度限报1个项目;有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研究人员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项目申报人承担的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在2017年(含)以后结题验收结论为“中”或“差”的,不得申请。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报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应符合基础研究定位要求。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凡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研究,应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各单位之间应当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报项目、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个人,不得申报或参与本年度计划项目。

(六)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七)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申报程序、受理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本批次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网络申报相关事项请参考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说明。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

网络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将生成的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将申报材料和附件简装成册一式三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主管部门(单位),由主管部门(单位)签字盖章后集中报送至纸质材料接收机构。

申报网址: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218.26.228.127:11188/stpmmp

本年度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二)受理时间

基础研究计划采用常态化申报与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未能在本批次受理时间期限内提交成功的进入下一批次。

本批次计划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5月6日至6月7日。

本批计划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6月7日至6月11日。

(三)材料要求

1.若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以附件形式上传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项目参与者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视为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书面材料中签字盖章,1个项目的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个。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纸质材料接收单位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与数据监测中心

联系人:徐 佳 郭潇潇

联系电话:0351-2111891 0351-2023903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行政集中办公区A座1025号

2.网络申报技术支持单位

山西省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 越 马瑾男

联系电话:0351-7228612 13099052356 13099052365

3.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单位

山西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联系人:张 强 弓慧茹

联系电话:0351-4084395 4067993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第7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第七条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第十五条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六条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第三章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第十八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六)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八);(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九)农药登记证;(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条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取得过登记的产品的,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一条申请批准程序:(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第二十二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内。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第二十五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由省级主管部门现场考核时抽样封样,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第二十七条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九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条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第三十五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第三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告后,方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批结果及农药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公告、产业政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上公示。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七、农药生产年报表;八、农药原药来源证明文件格式。

第8篇

20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9篇

关键词:职称评审;运作模式

在信息化时代,人们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模式发生了巨大变革,无纸化办公、远程办公、网络协同办公等新型办公模式已在各行各业兴起并逐渐成熟,在这种大环境下,高校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必要改革其运作模式,以提高工作效率,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传统的职称评审运作模式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工作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20多年前,在中发[1986]3号《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发[1986]27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上,中共中央改革领导小组正式颁布了《高等学校职称试行条例》①。传统的职称评审运作模式随即诞生,职称评审工作被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申报阶段、审核阶段、评审阶段和审批阶段。首先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学校人事部们提出评审申请,填写一批表格材料,并提交相关业绩成果和证书的原件;然后由学校人事部门对全校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下来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及材料提交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进行评审;最后送主管部门审批。

(一)传统运作模式的操作程序

1.申报

为了客观评价申报者的教学研究能力和水平,全面掌握申报者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期间的业绩情况。主管部门设计了大量申报表格,要求申报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进修信息、教学工作信息(含课堂教学和其他教学环节)、业绩成果信息(含、出版著作、发行专利、承担课题等情况)等,并要求提供对应的业绩成果原件材料。

2.审核

审核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申报者的资格审核和申报材料的审核两方面。资格审核用于判断申报者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确定是否受理其申报材料;而材料的审核则是通过对照申报者填写的申报表格和提供的原始材料,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结果通常以审核人签名及职能部门的盖章为准,以彰显其严肃性。

3.评审

评审工作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组织通讯评审代表作

对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提交1~2篇代表个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作品,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随机寄给其他高校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将被提交给学科组和评委会作为重要参考之一。

(2)召开专业学科组会议

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织召开,学科组评委们在会议上审阅申报者的材料,参考同行专家鉴定意见,根据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最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完成表决。

为了更全面了解申报者的能力和水平,专业学科组会议增加了一个议程,即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会上参加答辩。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评审的质量,故有逐步推广的趋势。

(3)召开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议

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织召开高级评委会议,评委们重新审阅申报者的材料及专业学科组的评审情况,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再次评审,最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完成表决。通过人员将予以公示。

4.审批

若公示无异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把通过人员的材料上报给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通过人员的资格即生效。

(二)传统运作模式的特点

传统的运作模式把评审工作清晰地划分为四个阶段,且各阶段都有其核心任务;任务分工明确,执行任务的主角各不相同;各阶段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必须在上一阶段工作完成之后才能开展下阶段的工作。这种运作模式认为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是同等重要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失误(包括表格填写的不规范、职能部门漏盖章等)都是致命的,整个评审工作由这四个阶段按时间先后顺序串连在一起,故称为“串连式”运作模式,如图1。

二、传统运作模式在新时期面临的挑战

传统的职称评审运作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相当完善,实践表明,它符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在我国高校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新时期,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时代早已来临,信息共享程度和工作效率越来越高,职称评审的传统运作模式因其工作量大、效率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而受到挑战。

(一)申报者需要完成大量的准备工作

一般来说,申报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至少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要全面梳理这些年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准备好全部业绩成果的原件,工作量相当大,很多教师为了申报评审职称,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来准备材料,这个过程包括填写繁杂的申报表格。因为教师们缺乏填表经验,为确保表格填写的规范性,他们要多次反复修改,消耗了大量的人力,不利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

(二)学校职能部门在材料审核阶段的工作量过大

为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学校人事部门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来核对申报表格和原始材料,由于申报者的业绩涉及到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人事部门还必须联合教务、科研部门来共同审核。随着学校教师规模的扩大,申报职称的人员越来越多,受理的材料也逐年增多,这给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荷。

(三)存在大量的重复性工作

申报者在准备申报材料时,除了需要填写申报表之外,为了配合评审工作的各个阶段,还要填写大量的表格,如:以广东省为例,为公示环节提供的《公示情况表》、为代表作通讯评审环节提供的《代表作送审申请表》、为答辩环节提供《答辩情况表》、为评审会议提供的《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等。

学校职能部门在审核材料时,做了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如:学校教务部门作为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教师的教学工作全在其统一安排下进行,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已全部备过案,且在备案时已完成了核实手续,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再次进行集中核实,实际上是重复性劳动,同样,科研部门和人事部门也存在同样的现象。

三、改进职称评审运作模式的探讨

实际上,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核心应该是评审环节,材料的收集与审核都是为评审服务的。传统的“串连式”运作模式过于强调表格的填写和材料的审核过程,加大了申报者和学校的工作负担,延长了评审周期,降低了工作效率。在新时期,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的普及和高校“办公自动化”的推进,高校行政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已大幅度提高,信息共享和各部门协同办公已见雏形,改进职称评审运作模式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接下来以华南师范大学为例,尝试对职称评审运作模式进行改进。

(一)该校的职称评审工作任务

华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广东省人事厅授权,享有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的评审权限,评审范围涵盖了20个学科专业,其中近90%的学科专业还具有正高级资格的评审权。所以,该校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材料审核和评审等环节基本上全部集中在校内,由学校的职能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织完成。

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该校师资规模逐步扩大,每年申报评审职称的教师也越来越多,据统计,该校近些年受理的职称申报人员均超过200人:2006年该校有257人申报评审,其中,申报正高资格的有53人,申报副高资格的有104人,申报中级资格的有100人;2007年该校有262人申报评审,其中,申报正高资格的有49人,申报副高资格的有110人,申报中级资格的有103人。显然,该校评审规模较大,任务繁重,特别是材料审核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有改进工作模式的必要。

(二)该校的信息化程度

1.硬件方面

华南师范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和该校的不懈努力下,目前,该校的办学条件已相当优越,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率相当高。该校计算机网络建设起步早,网络设备先进,网络应用广泛,在全国师范院校中,是第二所联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高校,也是全国 100所首批联入 CERNET和 INTERNET网的高等院校之一;目前,该校计算机网络在建设速度、建设规模、覆盖范围、网络主干和 1000M高速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网,以及上网的人数、上网的主机数、应用系统的开发和使用情况、网上教学和远程教育的应用等方面,均处于国内师范院校的前列②。该校的硬件设施已经具备了信息化办公的条件。

2.软件方面

从2006年开始,华南师范大学开始推动“数字化校园”信息工程,根据该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规划,“数字化校园”信息工程将“进一步整合全校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力量,加强‘一校三区’网络一体化的研究和开发,逐步形成校内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③。该信息工程将构建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加快信息资源建设,推进教学信息化建设、科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预期,“数字化校园”信息工程的实施,将极大地提高该校信息化的整体水平。

(三)工作模式的转变

1.“数字化校园”下行政工作模式的转变

实现“数字化校园”之后,每一项行政管理工作将在一个对应的信息化平台上运作,这个信息化平台将构成“数字化校园”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如科研管理子系统、教学管理子系统、人事管理子系统等。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专项行政工作的信息化,在信息化办公过程中,完成数据信息的增加和修改,并如实记录在档案信息中予以存储,实现档案材料的信息化,以方便查询和统计。若干个管理子系统共同构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各子系统之间可以共享数据信息,这意味着,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人事管理子系统访问科研管理子系统和教学管理子系统等,并直接调用存放在这些子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同理,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某个子系统访问系统内任何一个子系统的数据。如此一来,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在这种环境下,行政工作的模式将发生巨大的改变:教师办理业务时不必到行政办公地点,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管理系统来申请;行政人员则通过管理系统来受理所有业务,将业务的处理结果以电子日志的形式存储归档;行政领导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审批手续,存储审批结果;最终的办理结果将通过管理系统予以反馈和共享……这种无纸化的工作模式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行政资源将得到极大地整合,各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协同办公,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职称评审工作模式的转变

在传统的职称评审工作模式中,为了收集全面而真实的申报材料,材料的填报和审核工作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为提高职称评审工作效率的一大瓶颈。在“数字化校园”环境下,这一瓶颈将得到解决:

对于每一位教师来说:每一年的教学工作都会在教学管理子系统中备案,其承担的课程、授课对象、课时数、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学实践等情况都将记录在该子系统中,教师可以通过教学管理子系统来查询自己教学工作的历史纪录;每一年的科学研究工作也会在科研管理子系统中备案,其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出版的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申请的专利等业绩成果将记录在该子系统中,教师可以通过科研管理子系统来查询自己科研工作的历史纪录;同样,每一年的工作表现、进修记录和奖惩情况等将在人事管理子系统中备案,并可以通过该子系统予以查询……教师在申报职称时,只需要借助管理子系统,便可以轻松完成填表工作,大大节省了准备材料的时间。

对于职能部门来说:信息管理子系统中的每一条信息,都是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记录的,在记录该信息时,都会认真核实其真伪,从而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也就是说,存储在信息管理子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都是经过核实之后的有效信息。在负责审核申报者申报材料时,只需要调用存储在子系统中的申报人业绩的历史记录即可,从而节省了大量的重复性审核工作,减轻了工作负担。

对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来说:由于确保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以把时间和精力全部放在评审阶段,强化评审阶段的各个环节,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3.新时期高校职称评审运作模式

在新时期,由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职称评审工作涉及到的申报人、材料审核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任务需要重新界定,传统的“串连式”职称评审运作模式可以作如下改进:

(1)减免申报人的填表负担

由于申报人的所有工作业绩都可以从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出来,申报人没有必要再重复性地填写表格及提供大量的原始材料,只需要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即可。

(2)将材料的集中审核转化为日常审核

由于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信息都是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已经完成了审核程序,职能部门没有必要在职称评审阶段再次集中地重新核实,只需要提供符合条件的历史记录即可。

(3)强化评审过程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需要制定明确的申报条件和评审工作手册,规范评审过程,真正把职称评审工作的重心放在评审阶段,并以此为核心来统筹其他各环节。

(4)调整职称评审工作的程序

工作程序可以调整如图2:

①申报人通过所在单位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提出申报申请;

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把申报条件和申报者名单转给相关职能部门;

③职能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供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④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这一环节为职称评审工作的中心环节);

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结果呈交主管部门审批;

⑥反馈审批结果

(四)新模式及其特点

若将职称评审工作仍划分为申报、审核、评审、审批四个阶段,则由图2可得出改进后的职称评审运作模式,如图3所示:

改进后的运行模式以“评审”为核心,突出了评审环节,其他环节都是围绕着评审工作进行,与传统的“串连式”相比,该模式呈集中式分布,可称为“集中式”运作模式。

“集中式”运作模式具备以下特点:

1.该模式建立在信息化办公的基础之上。显然,该模式利用了信息化办公“资源共享”和“协同办公”的优势,简化了繁杂的表格填写工作与重复性的材料核实工作。

2.该模式突出了评审阶段的中心地位。以评审工作为中心,申报、审核与审批工作都围绕着这一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统筹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

3.该模式解决了传统“串连式”运作模式存在的瓶颈。各阶段相互之间高效率的信息传递替代了传统模式的单向信息传递,在简化“申报”、“审核”等阶段工作的同时,提高了申报材料的准确度。

参考文献:

[1]宋素芝,高百宁.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博弈分析.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J].2006,(12)248-248.

第10篇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

近来,由于我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只注重资历、学历、业绩以及论文等材料的准备,而忽视了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的考试考核,所以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匆忙报名,但因考试考核有一定的时间安排计划和证书核发周期,往往延误了申报或要求“先评后考”,给我市职称评审和人才的选拔工作带来了影响。

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是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条件之一,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为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望需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提前做好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年起,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提供评审材料时,应与其他材料的要求一样,同时提供上一个年度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对于年内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从市外调入的人员,可提供当年度取得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资格条件所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但必须与其他评审材料同时提供。

三、接省人事厅通知,从今年11月份开始,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将采取“人机对话”方式进行,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试考核一样,常年由市人事考试中心不定期组织,具体时间安排在“**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四、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发〔〕24号通知要求,凡属国家评审范围或国家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的系列(专业),仍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属于我省评审权限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即:中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高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正、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第11篇

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要编制“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监理单位要编制“监理大纲”,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这些重要文件是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对施工进行管理的依据。

一、业主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

1.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出任主任、相关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各专业人员任委员的工程安全委员会,对本工程进行领导集体和指挥,密切关注本工程的大略方针。安委会例会记录等资料及领导同志对工程的指导意见、指示等对工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2.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组建业主项目部的文件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时,编制《工程建设管理大纲》、《创优规划》、《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等相关指导工程施工的一般性文件,牵头下发《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基础、组塔、架线三部分)工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

3.提出《处置电网建设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电网建设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工程创优规划》(220千伏及以上单线长:50Km,66千伏线路亘长:20Km)或《达标投产规划》。

4.受理工程监理项目部报审文件。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络单》及往来信函、工程进度周报、半月报、月报、组塔前、架线前、投运前省级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总结及各参建单位提报的《工程总结》及应归档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1.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现场终勘交桩,编制工程相关文件,为工程适时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出图前,根据业主的《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编制《设计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编制工程设计创优、强制性条文、工代服务等相关文件,竣工前填报《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2.基础、组塔、架线分部工程设计技术交底纪要及会签单;做好设计跟踪服务,并负责任地给予回复;竣工时提报《工程总结》、《设计竣工图纸》;业主项目部要求提报的相关文件。

三、监理项目部向业主项目部报审的文件

1.监理公司根据业主项目部的《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编制《监理大纲》,提交监理项目部指导全部监理工作的文件并具体实施。依据《监理大纲》和业主项目部《工程建设管理大纲》及《设计施工图》编制监理规划,经报审批准后予以贯彻实施。

2.监理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和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按三个分部工程编制),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填写《强条执行记录》,竣工前填写《强条执行汇总表》、依据建设单位下达的工程创优规划编写《工程创优实施细则》(220千伏单线亘长:50Km及以上,双回线或部分双回线线路折单后长:70Km及以上,66千伏线路亘长:20Km及以上)。

3.编制《达标投产实施细则》(不具备创优工程者)、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监理制度汇编、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控制措施、施工进度二次网络计划图表、施工验评项目划分表,依据业主《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编制《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竣工前填报《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按照《电力建设监理规范》和建设管理单位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填写、整理相关记录、报表、签证、总结、评估报告等。

四、施工项目部向监理项目部报审的文件及相关记录资料

1.基础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工程开工报告报审(报业主单位审批);基础工程、接地工程开工报告报审及三级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报审及交底纪要;创优规划(或达标细则)及交底记录安全措施方案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报审;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报审;工程预付款计划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施工进度调整计划报审;停复报审工报审,因故需停工时应报《工程停工申请表》、监理部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前报审《复工申请表》;承包商资质报审(监理部、建设部审批);分包商资质报审及分包商管理情况;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资质;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报审及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台账;主要测量、计量器具检验;线路复测记录报审;试验单位资质报审;按要求提供砂、石、水、水泥实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钢材厂商资质及钢筋检测报告报审,钢材60吨以上的复试报告报审、焊接点超过300个点以上的复试报告;基础工程、接地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报审;图纸会审纪要报审;接地电阻检测结果报告报审;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报审;灌注桩基础的检测报告报审;《设计变更》的规范管理;基础工程中间质量验收申请;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执行记录及汇总表;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质量通病台账;安全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安全通病台账;基础施工材料开箱检查申请表及监理检查结论;上述材料报审表;上述材料供应商资质报审表;工程创优实施细则;月工地例会记录及周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提纲、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单、复检报告);质监站的组塔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2.铁塔组立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铁塔组立施工图会审纪要;铁塔组立工程开工报告报审、组塔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报审及三级交底记录;铁塔组立施工作业指导书报审;铁塔组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特殊作业方案报审;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仪器仪表报审;组塔施工材料开箱检查申请表;上述材料报审表;上述材料供应商资质报审表;铁塔工程中间质量验收申请;质监站的架线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1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第三章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十七条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十八条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条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大于”,包括本数;“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施放气球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