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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22-05-13 22:20: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院经验交流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院经验交流材料

第1篇

一、确立一个思想

xx法院近年来取得的一系列成绩是同贯彻落实“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分不开的。

1995年以前,x院基本采取“坐堂办公”的工作方式,很少深入沿线办案和进行调查研究。而当时许多铁路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我院自1980年重建到1994年,年平均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仅为13件,标的68.18万元。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企业迫切需要法律帮助,而另一方面法院却无案可办的局面,我院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1995年我们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转变工作作风,下基层站段了解情况,结合办案为企业开展一些法律服务。经过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企业开始认识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纷纷到法院解决各种纠纷。95、96两年我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件,诉讼标的万元,远远超过了以往。

1996年下半年xxx院长上任后,更加重视这项工作,确立了“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的指导思想。首先,我们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加大对涉及国企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不断创新执行方法,攻克了一批难案,救活了一批“死”案,为国企挽回大量经济损失。我们还结合审判工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并形成体系。例如结合办案开展包括帮助审查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的“一条龙”的法律服务等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服务活动我们进一步密切了法院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赢得了企业的尊重与信赖,1997至2000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件,标的万元,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999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经济发展战略,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向全国法院提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的一系列要求。这更坚定了我们贯彻落实“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的决心和信心,决定结合今年审判工作的各项要求,在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广度、深度上实现进一步的创新。通过努力,企业与法院之间的双向互进互助更为和谐,法院的工作和企业的改革发展又上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二、坚持一条路子

我们确立了“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后,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和创新,路子越走越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做法是:

1、搞好“一条龙”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便企业诉讼,指导企业依法经营,我们结合办案,于96年开设了帮助企业审查合同、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签订合同把关和提出司法建议的“一条龙”式服务,实行坐堂办案与巡回办案相结合的灵活的办案方式,主动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深入基层办案,通过办案了解情况,通过了解的情况提供服务。几年来,我们帮助铁路各单位审大经济合同284份,合同标的9400余万元,为铁路避免损失4600余万元。

2、深入调研,为企业正确决策提供参谋

几年来,我们分别组织了对铁路企业清偿欠款情况的调查;对南昆线开通后企业经营状况、三产发展、犯罪情况的调查等多项专题调研分析,给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200余条,为有关单位解答法律咨询1100余人次,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的参考意见,起到很好的参谋作用。今年我们继续抓好调查研究工作,在年初就确立了7个调研课题并具体落实到个人,现已完成3个。

3、大力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我们把大力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进行:

(1)上好法制课,办好法律讲座。

我们建立了一支法制宣讲队伍,经常深入企业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据不完全统计,97年以来我们为机关、沿线站段、学校讲法制课52场次,10000余名铁路干部、职工、学生接受了各种法律知识的教育。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了,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和主动性大大增强了。例如xxxx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的领导干部会议必定请法院去上法制课。企业对我们的信任,更成为我们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的动力。

(2)加强宣传报道工作,注重宣传效果。

宣传报道工作是宣传法律、公开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加深法院与企业之间了解和沟通的重要手段,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因此,我们十分注重宣传报道工作,每年都制定出年度宣传计划,把任务落实到个人并进行考核。几年来,我院出版法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制宣传墙报期,编写信息、简报余期,被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篇次。在去年执行年的工作中,我们把召开债务人大会、执行工作宣传日活动、强制拆迁强占铁路用地房屋、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和拘留等工作摄制成电视新闻,被xx电视台、xx电视台、xxx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采用,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3)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创造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

我们在严厉打击犯罪,积极平息经济纠纷的同时,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宣判、到铁路沿线公告、在车站进行公判等方式大力开展综合治理。1997年,xx线开通运营以后,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破坏铁路设施的案件增多,为了震慑犯罪,我们于98年印发了一批判决公告散发沿线各乡、村,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最近,应xxx公司的要求,我院xxx院长给该公司1200多名职工讲法制课,从法律的角度,从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谈依法治路和加强路风建设的重要性,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

4、建立司法联络员和执法监督员队伍。

为了更好地加强和密切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我们建立了司法联络员和执法监督员两个队伍。通过他们帮助企业依法经营,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予以及时研究,将法院的司法建议传达到企业,为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他们帮助法院搞好队伍建设,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联络员的职责是充当“法律宣传员、信息员、单位合同审查员、单位涉讼人和法院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司法联络员队伍的建立,在帮助企业提高学法、用法水平和加强同法院之间的联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司法联络员的工作,我们为各铁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网络站路企业审查经济合同200余份,合同标的90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通过司法联络员,我们更准确地了解到企业在经营中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向他们提出司法建议200余条,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完成了五个专题调研。

第2篇

一、抓好教师的政治思想

本学期教师们继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领悟本学期的工作思路,提倡团队合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修养,认真学习教学理论专著,结合教学实际,写论文和班主任心得,参加班主任经验交流。

二、抓好常规管理,认真落实教务、教科处安排的工作

1、集体备课。本学期集体备课16次,严格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共有11人∕次说课,书面记录,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侧重让年轻教师和初上高中课的教师发言,将自己在备课中碰到的问题带到会上交流和讨论,彻底打破过去集体备课人来不开口,效率不高的局面。

2、教案和作业检查。在教科处的监督下,共进行4次常规检查,对布置作业量少的教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新教师书写教案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指正;对有些教师反映不会写反思给予指导。

3、听、评课反馈。组内先后集体听*的课,从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发,确定一位主评课人,专挑缺点,实话实说,每一次评课都有记录,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上课教师。

4、进行质量分析。这是工作的重点,要求全体教师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教学质量贯穿整个教学活动。以书面的形式对上学期和这学期期中考进行质量分析,材料均以上交。特别关注毕业年级的复习备考工作,学期开初就制定了详实、周密的备考计划,充分利用集体备课的辅助教研活动的功能,要求教师说一说中考和高考的复习进展和策略。结合月考成绩认真反思在复习中是否按照开学之初制定的备考计划执行了,新发现了什么问题?如何进行整改?对初三的月考和毕业考随时关注和提醒,对高三与师大附中同步进行的4次月考和两次省检测都进行了质量分析和跟踪调查,附有书面材料和详细的数据,在年级组会上和教研组会上反反复复找原因,想对策。质量分析和教案随时检查,正是有了这种认真和关注细节的态度,经过不懈的努力,今年高考成绩喜人,上线人数有新突破,特别是文科的平行班上专科线的比较多。相信有付出就会有回报,中考也会有好收获。

三、开展各种教研活动,以研促教

1、充分利用支教教师的资源,筹建了教研组的课件资源库,但内容尚不全,组内教师在支教教师的指导下学习并制作了课件,鼓励教师多到报告厅上课,熟悉课件操作程序,目的为培养教师动手和实际操作能力。

2、及时传达高考和中考信息,明确考试动态,把握考试趋势,实现信息共享,为非毕业年级的教师提前进入角色打好基础,参会人员认真写出了书面报告上交到相关处室。

3、落实结对工作。因为高中政治教师严重不足、本着共学习,促发展的原则,我与陈燕继续做好“师徒结对”的工作,以老带新。我们认真制定结对计划并落实在教学实际中。在我的督促下,高二文科班在本学期就上了高三教材的部分内容,为尽早熟悉教材奠定基础。无论是教学,还是班主任管理工作,陈燕进步都很大,逐步成长起来,走向成熟。

4、组内教师讨论并分析*年高考题,要求教师网上查看09年高考题。主要是看题型、看考点、看试题的难度,要认清形式,明确肩负的重任。生源越来越差,学生越来越难教,为了鼓励学生的积极性,提升学习兴趣,考试中总是强调降低试题的难度,阅卷放松些、以鼓励为主,但高考却不会因为招的学生基础差而降低难度,这二者间产生的矛盾将如何寻求平衡点呢?今后教学该怎么办?这是每一位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

5、发挥集体的力量为新教师的过关课出谋划策,提供指导。

6、组内教师进行论文交流并推荐出优秀作品。

本学期原定进行法律知识的课外实践活动,但因为没有适合中学生旁听的案件,此活动没有开展,等到下学期继续与县法院联系后再进行。

四、取得的成绩

1、组内教师积极撰写论文,上交论文6篇。其中,杨璐菱的论文获得优秀奖,李莉的论文在全校论文交流中获得一等奖。

2、陈燕和李举田的过关课符合要求,合格,顺利通过。

3、杨璐菱参加班主任经验交流获得三等奖,陈燕和张文军获得优秀奖。

五、组内教师的基本情况

1、组内教师“青黄不接”,缺少把关的教师。陈燕、李莉、李举田、张文军都是初上高中,教材一遍都还没有拉通,教材不熟,经验不足。但他们态度端正,积极主动,我相信:只要肯下功夫,就有希望,人的成长总是需要一段时间,经验要靠时间来积累。

2、组内教师课都多,担子都很重。陈燕、班主任,上高二文科班。李莉,办公室工作很繁琐,两手抓,教学不耽误。李举田,上好高二文科,服从教务处的安排,参加初三政治的出卷和阅卷工作,成了默默无闻的幕后英雄,组内安排的工作都超前、认真做好。张文军,班主任,从历史学科转向政治,克服不同学科差异的困难,从头做起,打破了“隔行如隔山”的传统偏见。张涛,孩子还小,带毕业班,课时多,任务重,没有怨言、没有借口干好本职工作。朱红琳,虽上劳技,尽职进责,劳动任务安排细。杨璐菱,班主任,跨课头,上高一和高三,担子重,不计报酬多为学生上课。

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1、个别教师听、评课流于形式。把听课当成完成任务,安于现状,学习和钻研不主动,对自己放松要求,没有加担子、目标不明确,没有竞争意识。

第3篇

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

个人感言: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热爱法制事业,用我学到的法律知识服务于警、服务于民,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尽职尽责,坚持正义,实事求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我不辜负党对我的培养教育,怀着感恩的心,平凡的生活,真诚的对待每一个人,做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的满意的政法干警是我最大的满足。

抓教育、强素质,全面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同志坚持把执法质量作为法制建设的生命线,为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他积极组织全局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大比武、法律文书展评、巡回讲座、经验交流、“案件我主办”、“评案说法”、等灵活多样、丰富多采、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育培训活动。他通过认真调查,根据以往审核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加班加点,调阅100余卷,制作了法律文书展评电脑软件,全部安装到办案单位,并亲自巡回讲课。今年针对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又制作了《近期案件存在问题》幻灯片,并召开有各办案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进行点评,增强了民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

抓管理、促养成,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他的倡导下,法制科坚持定期编印《未央公安法制简报》。又创办了《法治学堂》期刊,并且亲自担任主编,自己动手撰稿、编辑、审核。《法制学堂》设置了执法动态、新法速递、司法解释、业务资讯、业务交流、法条点评、执法问答、文书展评、警务英语等栏目,便于办案民警学习交流,为基层执法服务,选用的案例,全部来自于他的工作实践,对分局的执法办案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基层执法服务,深受一线民警欢迎。

法制科在他的带领下先后开展了“执法公开”、“执法安全”、“规法卷宗”、“旁听庭审”等活动。为了防止和纠正因执法主体不规范产生的各种问题,他亲自参与制定了《关于严格刑事特情、治安耳目及协勤人员管理“十不准”的规定》,清理出不符合规定的特情、治安耳目、协勤人员19人,纯洁了执法主体,规范了执法行为。为积极创建信息化示范法制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全力推进科技强警,他亲自开发研究了一套《公安未央分局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后又与安徽科大讯飞公司联手开发了《执法办案及法制监督系统》研发管理软件,成为全省“网上办案”第一家。今年他经过半年的艰辛努力,组织策划编印了旨在指导一线办案民警执法的《办案指引》,召开了有省厅、市局、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的推介会,现已印发到全局每一个干警。

重学习、强责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同志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奋进的工作作风,解决了许多执法难题。特别是对两起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了正当防卫定性,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做了专题报道。此案不仅在社会上收到普及法律的良好效果,还使一线民警在正当防卫的定性上解除了疑难。

他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他撰写的《浅论轻伤害案件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特殊性》,发表在陕西人民出版社《法律人:理论与实践》上。论文《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侦察工作指导作用》在市局警察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后;该论文又被推荐到全国公、检、法、司研讨会,受到好评。

涉法问题是执法公正的“晴雨表”、和“反光镜”。他满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工作热忱,千方百计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使多起缠访多年的疑难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他利用休息时间,到六村堡等地深入到农民家中调查了解,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一些久访不息的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为实现和谐社会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第4篇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预防职能,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共权力运作、公共利益实现中存在的问题等,抓住典型案件、类案进行调查研究,二年来,共写出调查报告7篇,得到市委有关领导的批示和肯定,得到上级院的认可,也得到被调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发挥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

一、统一思想认识,理清调查思路

高检院下发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省、市院近年来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等也都进一步提出了开展预防调查工作要达到的标准,预防调查已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作内容和检察工作方法予以确定。对此,我们根据上级院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深刻领会预防调查的重要意义。认识到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也是理论与实践、职责与任务、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最有效的预防工作方法之一,同时,又是开展犯罪分析、预防宣教、预防咨询、提出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预防对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专业化、职能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在此基础上,我院确立了要通过开展预防调查来研究腐败犯罪的现象和规律,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专业化水平,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促进预防工作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思路,将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二年来,按照上级院规定预防调查事项的程序、调查范围等,积极开展这项预防业务。

二、选准选好课题,着力预防调查

选准选好课题是做好预防调查的前置条件。二年来,我院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选准选好课题,开展针对性预防调查。

1、结合自侦部门查处的具有系统性、行业性特点大要案件,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进行预防调查。,我院查处发生在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8人,这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340余万元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因其涉案人员均为一线聘用人员、均以发票为作案对象、内外勾结等特点引起了预防部门的高度关注。在院领导及国、地税等相关部门支持下,预防人员于初及时开展调查,通过深入案发单位走访、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等,发现案发单位存在对发票的监管机制不到位、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遂及时下发了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发票管理、科学安排岗位人员等六项预防建议,得到采用和落实。同时,撰写了《关于我市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向地方党委、上级院汇报,得到了市委有关领导批示和上级院的肯定。1月16日,市预指委向全市转发了这一调查报告,这一调查事项还获得了市院评比三等奖。

2、瞄准职务犯罪典型、新型案例的突出特点,及时发现新的作案手段、犯罪重点领域和环节部位,掌握新的职务犯罪动向趋势,来确定预防调查对象。,我院查办了王某因超低价购房被以论处的案件。此案属于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的新型职务犯罪,是规定下发后苏州地区第一起。我院根据查办该案时掌握的资料,认为应以该案切入点进行预防调查,以便我们对新类型职务犯罪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通过询问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调取有关制度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发现案发单位在制度上、体制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了预防建议,写出《苏州首例新型受贿案的调查报告》向地方党委报告,《苏州职务犯罪预防》第1期刊登了该文。

3、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反腐败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开展预防调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我院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通过对已发案件的综合调查,分析研究预防对策。以来,我市发生8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工程建设、税费征管、水电管理等多个领域,反映出的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心态不平衡等问题,对此,我们在深入各乡镇调查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农村干部的思想动态及对职务犯罪危害的认识,了解农村干部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及镇、村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了解农村干部在工作中的困难及采取的措施等。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让村务在阳光下运行》的调查报告,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

三、发挥职能优势,推动机制创新

第5篇

今天我们召开全区学习实践活动经验交流暨分析检查阶段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紧密联系各自实际,畅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体会,交流学习调研情况,全面回顾总结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工作情况、并对扎实开展第二阶段分析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大家实地参观了区法院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区人大办、区法院、区劳动保障局、区地税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别作了交流发言,可以看出他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所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推广和借鉴。刚才,市委学习实践活动第四指导检查组方组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我区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下步工作作了重点强调,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下面,就我区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工作回顾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我讲几点意见:

一、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学习调研阶段取得初步成效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我区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圆满地完成了学习调研阶段各项工作任务。回顾我区近两个月的学习实践活动,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化工作措施,在广泛动员中统一了思想。区委坚持把深入学习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早谋划,早着手。成立了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充实加强了办公室工作力量,成立了9个指导检查组,参学的77个活动单位也均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了工作制度,落实了工作责任。邀请45名“两代表一委员”和群众代表,从活动准备阶段就全程参与。市委动员会后,区委在全市率先召开了动员大会,全区各活动单位积极行动,分别召开动员会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我区学习实践活动全面展开。同时,为确保扎实开展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试点工作,我区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整合资源,组织12家区直单位对试点单位老庙镇及9个行政村和十中进行多方帮扶,结对共建,帮助试点镇、村、校理思路、立项目、送科技、送培训、解难题、促发展。我区试点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创新活动方式,老庙镇开办实践课堂、编写《乡土教材》、十中制作活动流程图,开展“六查六看”活动,为第三批活动累积了不少典型经验。为使全区学习实践活动迅速推进,我区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学习实践活动的最新动态和典型经验。

二是注重创新形式,在学习培训中理清了思路。学习培训中,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精读与泛读相结合、学习与交流相结合、学习与测试相结合,确保规定动作环环推进,自选动作步步创新。以“常规课堂”、“领导课堂”、“研讨课堂”、“宣讲课堂”、“帮扶课堂”、“网络课堂”、“短信课堂”、“警示课堂”、“实践课堂”这“九大课堂”为抓手,创新学习形式,注重学习效果,促使真学、真信、真懂、真用,确保学习不走过场。学习活动开展以来,区委先后组织开展了警示教育和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目前区委中心组集中学习12次,达48个学时。区委办、区政办主动延长集中学习时间,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十比”措施,区法院编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简明读本》,区财政局、司法局在活动期间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书画比赛活动。区委组织部采用领导带头讲课、人人轮流上讲台,大家讨论讲评的方式,改变了“一人读、众人听”传统学习方式。区委宣传部、地税局、总工会等参学单位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外出到先进单位学习观摩、到革命烈士陵园重温入党誓词,邀请市级理论专家给党员讲课,激发了党员干部参与活动的热情和激情。

三是着眼活动实效,在调研讨论中形成了共识。在调查研究中,全区上下从找准突出问题出发,将征集调研课题和征求意见建议相结合,最终确定了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工程、党的建设、政务服务、稳定工作等6个方面26个全区性调研课题。同时,各活动单位确定了247个调研课题。形成了一批有分量、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各活动单位以多种形式,立足区情,着眼单位、岗位实际,广泛开展了以“问题大查摆、观念大更新、作风大转变、水平大提高”为主题,以讨论总结、查找问题、献计献策、形成共识为内容的解放思想大讨论,进一步明确了解放思想的方向,完善了工作思路,形成了共识。区纪委坚持“三个突出”,针对民生、机关作风建设、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主要领导带队开展调研。区检察院围绕服务“三保”,创新检查机制开展调研,并开展了深入讨论,形成了十条具体对策和措施。区人口计生委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进行调研,为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参考。区交通分局结合政风行风热线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大讨论,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四是严格活动要求,在指导检查中突出了实效。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不断深化指导检查工作,建立了区委指导检查组、区学习实践活动办督查指导组、区直各口学习实践活动督查组三级督查网络。按照着力“督”、严格“查”、规范“导”的要求,抓重点、抓平衡、抓典型、抓领导,实行督查指导工作多层覆盖,对各活动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各指导检查组认真履行指导检查、督促推动、协调服务职责,积极创新指导检查的方式方法,制定《督查情况反馈表》,建立了随机抽查、文件通报、定期沟通等工作运行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督促整改。近日,又由区委常委带队,分成九个组,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实地查看和个别抽查、进行群众访谈等方式,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检查考评工作。对领导重视、学习培训、调查研究、开展大讨论、营造宣传氛围、活动创新、活动小结和回头看等七个方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五是两手抓两促进,在解决问题中推动了工作。各活动坚持边学边改,把“三走进三服务”即“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业,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主要载体,全区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主题实践活动中切实做到了“十个一”。各活动单位从推进具体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着手,加快发展保增长,维护稳定保民生,注重实效促工作。工作学习矛盾得到缓解。许多活动单位找准学习实践活动和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如区法院邀请了全国十佳法官淮南市田家庵法院法官周兰芳给全院法官干警作科学发展观辅导讲座,使干警扩宽了视野,提高了科学审判的水平。科学发展思路得到提升。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开展,许多参学单位工作作风改善,工作思路转变。如区林业局领导班子通过学习调研,及时调整造林绿化工作思路,实现从量到质的“三个转变”。区农委把工作重心不断下移,把现场会开在田间地头,受到了农民的真诚欢迎。区教育局对全区中小学建设实施规划编制管理。克服了以往学校建设中的随意性,得到了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耿玲同志的高度赞扬。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区各参学单位不断增强群众观念,提高服务于民意识,开展一系列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活动,让群众得到了实惠。如区劳动局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资金、技术、信息等全方位服务;区公安分局推行20项便民利民惠民新措施;团区委开展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司法局免费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目前,虽然我区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离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活动开展不平衡,创新不足。少数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应付心理和“时间过任务过”思想,规定动作完成质量不高,没有创新做法。活动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存在学习、工作两张皮现象。征求意见不广泛。部分单位征求意见面窄,没有广泛征求基层群众、服务对象意见,征求到的意见针对性不强,不能触及深层次问题。征求上来的意见没有及时梳理、汇总,边学边改。调研报告和大讨论深度不够。少数单位没有真正经常性深入基层调研,对基层情况不明,了解不深,问题找的不准,所以调研报告难以写出深度、写出质量,大讨论深度不够。资料建档不规范。部分活动单位存在活动资料归档不及时、建档不科学问题。

以今天的会议为标志,我区学习实践活动总体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各活动单位要对上周检查验收中指出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改,限时解决,各指导检查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督查到位,确保第一阶段的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各项任务的,不予转段。

二、明确任务,严把环节,切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

分析检查阶段是把认识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的重要步骤,是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对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十分关键。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查找影响和制约全区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对策建议;工作重点是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各活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抓好各个环节,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继续抓好理论学习。要坚持把理论学习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始终作为武装思想、深化认识、提高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并不意味着学习任务已经完成,而要在巩固前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要继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通读、精读规定书目,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同志最近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央和省、市委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抓住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思考,做到活动每推进一步,学习就更深入一层。要通过学习,及时把学习成果体现到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中去,使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牢牢掌握分析问题、剖析根源的思想武器,进一步激发自我检查、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为分析检查打好思想基础。

二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要坚持开门搞活动,广开言路听取群众意见。要在前一段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设立意见建议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论坛和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继续多渠道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深入查找影响和制约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做到征求意见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实,问题找得更准、解决更彻底。

三要精心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是搞好分析检查的重中之重。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立足班子的不同层次和职能定位,认真查找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基础。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班子成员之间要沟通思想,交换看法,增进理解,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形成共识。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重在总结经验教训,重在提高思想认识,重在明确努力方向,不搞人人过关,努力形成民主团结、敢讲真话、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要努力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既是前一阶段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集中概括和体现,也是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依据和方向。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取得的成果,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三个重点,客观分析近年来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情况,深入分析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带来的挑战和不利影响,特别要在查找长期困扰科学发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上下功夫,充分反映广大党员干部在推动科学发展上形成的思想共识,明确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提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避免把分析检查报告写成一般性的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主要负责同志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深入讨论,真诚开门纳谏,反复修改完善,努力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报告。

五要认真搞好群众评议。组织群众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是学习实践活动贯彻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分析检查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努力使群众评议的过程,成为发动和依靠群众找差距的过程,成为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成为扩大党内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的过程,成为形成共识、推动发展的过程。要创新方式方法,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搭建一些便于群众参与、利于发表意见的平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特别要注意吸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要准确把握评议内容,重点从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问题查找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改进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进行评议。要把评议意见充分反映到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并以适当方式对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的结果进行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六要全力推动当前工作。各活动单位要统筹兼顾,坚持把学习实践活动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边学边改、即知即改,真正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这里特别强调抓好三项工作。第一是深入开展好“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统筹兼顾,重点抓好“五个一”落实,即组织一次中心组学习、主要领导上一次党课、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实施一批整改落实措施。各地各单位一定要克服工作任务多、学习任务重和厌学畏难情绪,把主题教育活动摆上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的重要任务。第二是抓好厉行节约规定的落实,《区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常委会议研究下发,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各地各单位一定要精心谋划、狠抓落实,确保“五个到位”,即五项压减目标明确到位、底数清查摸排到位、消减措施到位、规定要求执行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第三是抓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小金库”资金清交到位、国有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有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区委、区政府《实施方案》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总之,要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努力做到作风朴实、工作扎实,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以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果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分析检查阶段环节多、任务重、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深入推进。

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各活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亲自抓部署、抓落实、抓督查,精心组织开展好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真正做到带头学、带头查、带头改,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要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切实处理好落实“规定动作”与搞好“自选动作”的关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二要加强督查指导。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总结推广基层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不足,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指导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督促检查,加强沟通联系,对每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把关,加强具体指导,保证活动健康深入开展。

第6篇

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我们基层站所提出的新要求,司法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以服务经济建设、基层组织、人民群众为宗旨,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业务、工作技能的学习、锻炼和提高;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诚意接受法律监督、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以积极的姿态、有为的成效参与“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的创建活动这一指导思想。创建工作开展以来,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司法部分别下发两个《若干规定》为原则,不断加强本所的政风、行风建设;以市局制定的两个《试行标准》,不断来规范本所的职能业务;以建设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来规范和约束本所人员的行政行为,初步收到了“观点有更新、认识有提高、思想有统一、政绩有显示”的建创工作成效。

二、强化服务职能,力求社会满意

本所行政职能涉及四大块:一是人民调解;二是法制宣传;三是安置帮教;四是社区矫正。近一年来,在县主管局和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兄弟部门、基层组织的配合下,通过全所人员的共同努力,为创建平安大豫,服务“两个率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尽到了本部门的应尽职责。

1、强化管理,健全机制,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首先,以队伍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年初对本镇的三级组织网络进行了调整,各调委会及调解小组,新吸纳了一批事业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并落实了工作责任。抓实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先后举办了四期培训班,参训达200多人次,采取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实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了调解员队伍。

其次,充分发挥镇调处中心的龙头作用,使矛盾不激化,化解在萌芽状态。到十一月底,全镇共排查各类社会矛盾纠纷201起,受理调解197起,调解率达98,调处成功率达97,为创建平安大豫做了大量工作。平时不断健全完善纠纷排查机制,每月排查上报一次,“四夏”大忙、抗旱期间及重大节日进行专项排查调处,切实做到矛盾早排查、早调处、早化解。六月份,镇调处中心与公安派出所进行了对接,调处纠纷60多起,成功率达100,这一做法得到了市、县领导的肯定,市政法委陈书记和市司法局王局长来镇调研,并将我镇的做法在全市推开,提高了大豫的知名度。公调对接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

7月份全县在我镇召开了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介绍了我镇的具体做法,加强联系,强化保障,做到三个到位;努力探索,求实创新,建立完善三项机制;抓住根本,科学管理,注重三个优化。全镇实现了“无,无越级上访,无民转刑案件”及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的“三无”、“三不”工作目标。全年制止了5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化解了6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平时工作做到“有受必有理、有理必有果”,服务意识明显增强。9月份本所进行了现场调解观摩,如东尽此一家,代表如东参加市里评比,得到了市、县相关领导的肯定。

2、强化安置帮教,有效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首先,从安置帮教基础工作做起,做到每月组织村帮教工作小组进行一次小走访,每季组织一次专项走访活动,对所有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六清”,能较准确地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针对不同类型的对象实施不同的帮教,每月与派出所核对两劳回归人员数,做到人员底数准确无误,还协助村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一年来,回归两劳人员6名,从20__至20__年列入帮教范围的共有32人,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目前他们的思想稳定,重新做人的信念较强。由于我们的工作到位,今年,未发生重新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司法所的同志带头学法,平时每周自学四课时,每月集中学习半天,提高业务知识。五月份,组织了机关全体人员学习《条例》,利用黑板报经常办法制宣传专栏,利用橱窗张贴法制宣传画报。今年是“四五”普及的验收之年,全体人员整整花了两个星期,完善了“四五”普法台帐,通过了市、县的验收。各个 学校配齐了法制副校长和专职法制宣传员,一年不少于4次到校辅导作讲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进行教育,在全镇开展禁毒专项教育活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十月份成立了三所青少年法律学校,与普教有机地结合,普法教育在大豫形成了气氛。在司法所牵头下,今年组织了四次法律咨询活动,咨询达700多人次。结合“12·4法制宣传日”与桂芝小学组织了法制文艺演出专场,法制教育形色多样,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积极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牵头组织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宣传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配合全镇的中心工作,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矫正工作纳入正轨,管理质量不断提高。

第7篇

本单位已连续五届评为市级文明单位,今年申请评选第八届市级文明单位;两年来,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文明委的指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业务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动员组织全市广大妇女,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特殊作用,取得良好成效。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_、____年底,在市委的关心重视下,市妇联领导班子成员一人流动、一人提拔,并及时调进两位新的副主席,我们及时加强了对市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协调领导小组、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领导小组进行调整,保证创建工作力量到位和工作的连续性。

_、市妇联工作做到锐意改革、求实创新,我们根据“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原则,使两年来的妇女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我们围绕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部署,扎扎实实地在全市开展“巾帼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围绕科技兴市目标,全面组织开展“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培训及组建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协会活动;围绕创文明行业、树文明新风,在城镇妇女中开展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巾帼文明示范员”活动;根据“一手抓维权、一手抓发展”手针,建立并坚持每月一次的主席_接待日制度。今年,我市妇联总结了关于“发展网络、拓宽领域、延伸队伍、活跃工作”、“探索巾帼文明小区模式、深化家庭文明工程内涵”、“科技致富协会为农村妇女插上腾飞的翅膀”三个方面工作经验分别参加省级三个大会,并都被安排大会发言交流。市妇联被省妇联推荐为全国表彰的我省首家、地市级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先进协调小组,市农村妇女“双学双比”先进协调组织获省妇联表彰的先进集体。

_、市妇联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带头遵守单位效能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建立各项工作示范基地,带头宣传总结各种先进典型,发挥较好的骨干和示范作用。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_、市妇联通过坚持学习日制度,组织学习交流会、专题讨论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妇女工作的指导意义,明确把有利于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中华民族的先进文化、真正代表最广大妇女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和检验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根本标准。并要求妇联干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求真务实,创新思维,讲求实效,提高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质量,使妇联组织真正成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_、市妇联加强对基层妇联干部学教活动的指导,发出了《关于在全市基层妇女干部中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以学教活动为动力,大力加强农村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农村妇女组织建设,为提高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农村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指导各县(区)妇联认真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教活动,对照“三个代表”要求,找差距,深化认识,转变作风,促进工作落实。

_、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一是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我们把单位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制订了岗位文明礼貌用语和文明服务承诺,制订了_接待工作的首接责任制,把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工作人员的效能考评工作。市妇联干部的工作热情、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使_案件的办理率达到__以上,而且有些侵犯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经过妇联向公、检、法的反映,得到从快从重处理,获得受妇女的好评。二是突出对全市广大妇女的家庭美德建设,我们向全市发动开展家庭美德读书宣传活动、世纪父母读书活动,发行《家庭美德格言》小册子_._万册、《写给世纪父母》书_万本,为营造良好的公民道德发挥妇联组织的特殊作用。

_、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扶贫带困活动。一是组织实施“春蕾计划”,由市妇联领导带头,与农村贫困女童结对,市妇联共结对“春蕾女童”_人,争取市五套班子领导参与,全市组织发动结对助学达___多人,每年筹得捐助款__万元,由市妇联有序发至贫困女童手中,帮助她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二是开展援助西部贫困母亲活动,于____年底,由市妇联带头,并发动各界妇女共捐助_._万元,送到西部用于挖建水窖,帮助贫困家庭改善生产、生存环境。三是每年元旦、春节之前,我们多方筹措资金_-_万元/年,慰问农村贫困户、下岗女职工家庭、贫困老妇干、妇女老先进人物等,送去党对妇中女弱势群体的关怀。四是帮助农村贫困妇女争取省妇联发放的小额扶贫贷款两年计__万元,扶持__户贫困家庭发展种养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业务实绩

_、面向农村,全 面推进“巾帼致富工程”,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一是深化“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培养树立一批依靠科技致富的女能人。我市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引导广大妇女面向新世纪,增强市场意识。全市共组织__万名妇女参加到“百万妇女龙头赛”中,__万人参加了“千百妇女奔市场”活动,树立了妇女“学科技、用科技”市级先进典型__个、县级“农村女科技示范户”___户,一批闯市场的女能人成长起来。二是制订全市实施“科技致富培训”方案,市妇联重点抓八个培训示范点,分别在XXXXX__先抓试点,组织水产、蔬菜、果树种养植及新品种、新项目推广培训,受训妇女骨干____多人;绿色证书培训班_期___人。三是扶持、树立科技致富带头人,保持与妇女中科技种养大户的密切联系,多次召开妇女“学科技、用科技”现场观摩会、座谈会,介绍经验、现场指导,使广大妇女深受启迪,大大激发妇女学科技用科技的积极性。推荐__蔬菜大王林__、__养殖大户__x评上省、市“十佳妇女科技示范户”,推荐市__蔬菜有限公司董事长__x评上省第三届“十佳杰出女性”,并广泛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四是开展市“科技致富协会”活动,市妇联牵头组织成立市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协会,发挥示范作用。全市共组织各种科技种、养、加协会、科技推广小组等计___个。按季节、按片区组织妇女到种养基地参观;发展充实新会员;深入部分会员生产基地调研,指导发挥会员在学用科技中对周边妇女群众的幅射作用,宣传、推广“公司、基地 农户”,发展订单农业的先进模式,推进妇女积极参加农业结构调整,抓住机遇发展自己。

_、面向基层,树立品牌,广泛开展“巾帼文明示范岗”、“巾帼文明示范员”活动。

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两个文明建设的工作重点,把创建活动列入各单位、各行业的文明建设和素质培训的主要内容来抓。全市涌现出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的市医院“___”急救护理组、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市地税分局纳税大厅及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__个、县级“巾帼文明示范岗”__个,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的文明进步,提高了职工的素质。同时开展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员”活动,鼓励女职工岗位创业、岗位立功,涌现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员”__名。同时,树立品牌意识,加大指导力度,及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组织观摩学习,并利用广播、电视和《妇工通讯》等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去年市妇联授予__县福利院、市儿童乐园、市建行营业厅等十个单位为市十佳“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授予市工商局陈晓红、市园林管理处张丽华等十位同志为十佳“巾帼文明示范员”,让全市的创建活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今年,我们深化活动内涵。一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升“巾帼文明示范岗”的服务质量,要求“巾帼文明示范岗”、“巾帼文明示范员”除了微笑服务、热情服务之外,要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努力学习掌握现代办公的科技知识,在服务的内容、时限、无差错等方面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二是抓重点:今年我们联合工商系统、银行、运输、个协系统开展评选不同类别的示范岗活动;三是对荣获全国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巾帼创业带头人”组织授牌仪式,专题宣传报道,扩大影响;四是对近年来获省级以上“巾帼文明示范岗”单位进行检查,促进单位建立创建档案资料,岗位人员挂牌上岗,亮出服务铭言,接受群众监督,保持先进性、示范性。

_、面向家庭,创新“家庭文明工程”,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①选好载体,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说服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开展了以“八个家家”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一是把开展“家家学”、“家家美”、“家家新”同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结合起来,把它融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工作重点中去,引导广大女性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各基层妇联组织“巾帼文明倡导队”、“巾帼文明倡导员”,评选“美在家庭”、“美的阳台”。通过活动提高了广大妇女的文明素质,也促进了家庭成员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目标发挥出积极作用。二是把开展“家家康”、“家家乐”、“家家和”活动同抵制“*”等活动和关心老人、文明敬老活动结合起来。市妇联协同有关单位培植群众健身训练点__个,组织了全市中青年健身操比赛,老年人泰迪球、太极圈和门球比赛,去年成功地承办了“八闽巾帼健身活动”启动仪式,使“巾帼健身活动”在我市健康发展。三是把开展“家家廉”活动同“巾帼倡廉”活动结合起来,市妇联给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家属发出《公开信》,评选“廉内助”,组织“廉内助”报告会。全市共组织学习会、专题会、廉政测评会、表彰会等__场次,参加人数达___多人次,印发宣传材料、《倡议书》、《公开信》等____多份,评出“廉内助”__人,为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促进作用。

②拓展领域探新路,开展“巾帼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为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市妇联扩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外延,创新开展“巾帼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在农村、城市、机关不同层次地抓好试点工作,健全机构,加以推广,全市建有 各种典型“巾帼文明小区”__个,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为维护治安秩序、丰富文化生活、普及科学知识、拓展社区服务、美化居家环境作出贡献,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小区内的人际关系和谐了,环境优化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了,经济效益提高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amot;③夯实基础,树立典型,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评选工作。我市各级妇联把评选“五好文明家庭”户做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家庭的文明进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两年来,我市各级妇联共评选表彰“五好文明家庭”_万多户。其中,树立省级“五好文明家庭标兵户”_户、市级“五好文明标兵户”__户、“五好文明家庭”__户,县级“五好文明家庭”___多户,并组织“五好文明家庭”户上街义务咨询服务,与下岗女工、贫困女童结对帮扶,为孤老户送温暖、献爱心。

_、面向妇女儿童,加大实施“两法”、“两纲”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①突出《两纲》重点,落实措施到位。积极协调,召开了市妇儿工委成员扩大会议,督促政府强化工作力度,促进“两纲”目标的如期完成。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儿童发展纲要》监测统计工作,布置各成员单位及县区开展《儿童发展纲要》和《妇女发展纲要》自查工作。提出解决难点和薄弱环节的建议及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积极协同环保、工会、劳动等部门,在制鞋业女工中广泛开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帮助女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依托企业妇委会、女工委员会、女企业家开展各种维权活动。如:举办女性健康保健讲座、开展妇科病普查等,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措施,认真抓好女工特殊保护措施的落实。四是着手制订____-____年新的《妇女发展纲要》。

②抓网络,抓_,建立妇女维权体系。一是加大妇联_力度,热情接待妇女投诉。市妇联建立“_首接责任制”,妇联干部个个都是_接待员,全市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___件___人次,接受案件办理率达__以上。二是设立妇联主席_接待日制度。每月__日由妇联主席、维权干部、女律师亲自上街,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排扰释法,化解矛盾。__县__镇一位妇女因经济纠纷被不法歹徒非法拘禁和残害,主席_接待日接到这一_后,立即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督促有关部门从重从快对不法分子进行严惩。三是构筑妇女维权的社会化体系。建立起以市、县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依托,乡镇妇女法律投诉站为基础的维权体系,成立了由__人组成的女陪审员队伍。有__位妇联干部被市、县(区)法院聘为妇女陪审员,加大妇女维权力度。

③抓大案要案,抓典型案件,树立妇联维权权威。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理出典型案件,主动同公安、检察机关协调,督促落实,上半年,市妇联对一起反映私立学校校长利用职便诱骗、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女教师多人的恶性案件,立即向公安部门反映,督促公安机关进行侦察,使这个披着羊皮的色狼终于落入法网。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开展“打拐”、“禁毒”、“禁赌”专项斗争中,全市发出“家庭拒绝”_万多份,举办_场“家庭拒绝”签名活动。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作有关残害妇女儿童典型案例图片,深入各县区、乡镇进行法律咨询宣传,开展咨询活动__场,分发宣传材料____多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___多人次。帮助县区妇联举办普法讲座,受训人数____多人,开展了“巾帼帮教”活动,开通“___”专线电话等,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市进程。

四、节日活动丰富多彩

_、纪念“三八”妇女节:市、县(区)分别召开新世纪女性发展座谈会,为女干部成长鼓励和鞭策;表彰一批妇女先进人物,组织我市巾帼先进人物系列报道,省、市党报党刊报道先进妇女__人次,__篇;开展送法进高墙帮教活动。

_、纪念“六一”儿童节:组织安排市五套班子领导慰问各个层面的儿童及儿童工作者;协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开展婴幼儿“健、优、美”评选活动;组织家教讲师团送科学教育子女的知识下乡讲座;推动“世纪父母读书”活动开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优生、优育、优教”科学知识咨询及义诊活动,开展儿童游艺场所安全检查,组织各种游园、文艺 晚会。

第8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 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 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 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9篇

内部管理方面:

我们按照市局许质监办[20__]23号文“关于在全市系统开展‘队伍素质提升年’活动”的要求,结合“争当办案能手”活动大力开展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制定了《在全局稽查队伍中开展争当办案能手活动实施方案》,制定了详细可行、易于操作的方案措施,成立由主管局长林福森任组长、稽查队长苏林涛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冯会涛、张纪周、李超三位中队长为具体责任人,稽查队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是以具体的办案活动为载体,通过对案件的办理质量、办案效率的评比讨论活动为方式,在全队当中开展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的交流,提高执法人员案件办理能力和分析定性的能力,把此次争当办案能手活动推向深入。

三是按照市局法制科的优质案卷的评选细则积极开展优秀案卷的评选活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四是加强对全体执法人员思想政治、业务理论的培训力度,有针对性的制定出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全面开展对执法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两次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评选的主要依据之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了队员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

五是经过选拔我队两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全市稽查队伍执法经验交流会,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通过“素质提升年”和“争当办案能手”活动的开展,我队的整体素质得以提升,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案卷制作水平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业务工作方面:

1、食品安全工作:我们一方面严格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有条不紊的组织开展了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食品、农资产品质量专项执法行动、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部分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了鄢陵的食品、农资、建材市场,查处捣毁无证生产“火腿肠”的加工作坊一个,查获标识为“金汇”的火腿肠79公斤,包装标识1000套。成功端掉地下水饺加工点一个,查获伪造厂名厂址的速冻水饺162件共计1269公斤,包装标识3000余套。完成了对全县的糕点、豆制品等纳入市场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和普查建档及督促办证工作,对全部28大类无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执法查处;彻底规范了鄢陵县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现有的14家饮用水生产企业,已有10家企业在我们的监督和帮助下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家企业的申证已被省局受理,仍未申证、取证的2家企业已被我们彻底关停。

另一方面我们严格履行职责,重点对鄢陵县的无证食品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了进一步的整顿治理。首先,我们按照工作要求对全县的食品加工企业重新进行了排查登记,进一步摸清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食品加工小作坊企业档案,按照上级的要求努力作到,100%建档,添加剂100%备案,100%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100%改造合格。对改造不力的要坚决取缔。并建立诚信机制,对日常巡查或产品检验中出现问题的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__]284号)和《许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__]62号)我们对全县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条件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迅速整改,严把基本条件改造关,对改造合格的发放登记证备案管理,允许其生产销售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再则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生产企业,我们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关停。20__年9月16日我队到位于鄢陵县金汇区金丰路的“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坤锦禾野山椒”(腌制食品),我们随即对现存2430件成品依法进行了登记封存。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该公司作出了严厉的处罚,并向县政府提交了案情汇报材料,目前该企业已停产整改。

通过近一年来的反复整治截止目前我县的13家低风险食品加工作坊9家整改合格颁发了小作坊登记证,4家

不合格的已停产整改;11家蛋糕加工作坊已全部整改合格颁发了小作坊登记证;9家高风险加工小作坊已全部停产。 在10月28号市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督查行动中,我县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各种证照台帐手续齐备、各项制度执行良好,产品质量合格稳定,得到了督查组领导对我们监管工作的肯定。

2、无证板材企业整治工作:为使鄢陵县人造板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申证条件,获得生产许可证,促进人造板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指导方针,对鄢陵县人造板行业再次开展了整顿治理。

根据人造板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首先对07年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工作目标,加大了执法力度,再次对全县所有的板材加工企业展开了专项检查,对仍无视法律,违法生产的无证人造板生产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在对全县28家人造板生产企业的排查建档、宣传动员的过程中,鄢陵县马坊创新木业加工厂、鄢陵县宏伟木业、鄢陵县七星板材加工厂、马坊许庄胶合板厂、石英俊板材加工厂、鄢陵县诚信木业有限公司、石源生板材加工厂共计7家企业拒不接受管理,拒绝办证,无视我局的责令停产通知,继续违法生产,对此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这7家企业依法展开了立案查处,于20__年3月24日统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请“鄢陵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督办电力部门实施了强制断电措施,强制其停产整顿,申请办证,截止目前,鄢陵县七星板材加工厂、鄢陵县马坊创新木业加工厂、石英俊板材加工厂、鄢陵县宏伟木业、马坊许庄胶合板厂相继缴纳了罚款,案件已经结案;鄢陵县诚信木业有限公司、石源生板材加工厂的案卷材料已转交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通过查处,鄢陵县七星板材加工厂、石源生板材加工厂已提交申证,并通过审核组的检查验收,待发生产许可证;石英俊板材加工厂因规模小,已倒闭不再生产;另四家企业正在积极改造,争取达到办证条件。人造板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其次,在加强监督的同时,我们按照“保障安全,促进发展,逐步实施”的原则,与监督股的同志们一起积极为企业的申证工作服务,我们一方面派出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对企业的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规范。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完善资料,整改不足,为迎接审核组的现场审核做好充分准备。我们进驻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并组织同志们连夜修改、整理资料。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全县28家企业,12家企业提交了办证申请,目前已有8家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4家企业已经省审核组验收通过,待发证。鄢陵县的板材加工业经过我们长期坚持不懈的整治已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在加强食品监管和板材整治工作的同时,我队紧紧围绕年初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实现了重点案件、重点突破,创新工作思路,组织业务收入,在加强与市局稽查队联合办案的基础上大胆和外地兄弟局进行协作,共办理重大案件两起,罚没收入近17万元。具体是:查处地条钢案件一起,罚没收入14万元;10月23日,查处加油机利用电脑主版舞弊案一起罚没收入2.5万元。通过案件查处严厉打击了破坏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赢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截止目前,我队共计查处种类违法案件47起,端掉假劣食品加工窝点2个,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总值143万余元,业务收入45万元,园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但这与市局领导提出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精神,在政治上提高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在工作中发挥队员们的创造力,为我局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09年工作思路:

1、明确一个指导思想。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定位为:以提高县域产品质量为中心,加强源头监管,努力提高县域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遵章守法意识,督促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全面、综合运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综合管理、安全监察、检验检定等工作开好路,保好驾。

2、要确保“两个安全”。一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型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监管的范围广、任务重、难度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应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稽查队的主要工作任务。二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将加强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的合作,强化对小锅炉、起重机械、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力度,着重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取缔土锅炉等违法设备,着力改变“重管理、轻处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现状,确保全县特种设备不出现重、特大事故。

3、建立落实三套机制。一是继续落实执法打假区域责任制。将全县划分为若干执法打假责任区,局班子成员每人负责一个责任区,明确相关人员的执法打假责任;从乡镇聘请一批执法打假和安全监察协管员,拓宽执法信息的来源渠道,建立起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网络。二是建立起稽查机构、业务股室、技术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着力改变各股(室)、所、队之间工作交流少、信息沟通少、权责不明确等现状,形成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利益分摊、重大情况共同行动的工作格局,确保执法打假工作形成整体合力。三是建立起与司法、工商、公安、新闻等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着力提高案件的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重大违法案件,加强执法打假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树立质监部门的权威。

第10篇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功能任务 2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3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5

第五章  业务管理 6

第六章  财务管理 9

第七章  保障措施 9

第八章  附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2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13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6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1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

第六章 附则 2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4

第一章 总则 2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4

第三章 登 记 26

第四章 执业 28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0

第六章 罚则 31

第七章 附 则 3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执业注册 34

第三章 职业规则 38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3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1

第六章 附则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4

第一章 总 则 44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45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4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0

第六章 附 则 52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国务院批准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职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