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23:52: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护人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时下,一种带有浓厚网络文化色彩的“恶搞证件”在全国一些城市的中小学校园中盛行。“泡妞证”、“光棍证”、“结婚证”、“流氓证”……很多学生将它们挂在手机、钥匙或背包上,将之视为一种新的校园时尚元素。
恶搞证件令很多正统人士感到不快,但不能不承认,这种恶搞正是来源于生活的“艺术”加工。
没有证件,几乎难以作为一个“人”而存在。一女友怀孕,但没有结婚。来到医院办理待产手续,医院要求准生证,答没有,医院说拿结婚证办去,答也没有,医院说,那对不起,生不了。为了孩子安全出生在甲等医院,女友只得放弃追随安吉丽娜单身母亲的设想,不情愿地与男友登记结婚办齐证件。
女友的“证件门”是最轻松的,更多人为了证件烦恼不堪。
现在大学生没毕业已经怀揣驾驶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以及各类外语水平认证。有境外媒体撰文指出,中国大学生热衷参加各种培训,不为技能,只为拿证,并且把这股风气带到国外,留学期间同样暴敛各类证书。而要说恶搞证件的鼻祖,应该是英语四、六级证书。网上流行段子中,黑社会招小弟、寺庙招和尚、匪徒去银行打劫,无不要求有英语六级证。
再说说最有想像力的证。前年10月玉米成熟的时候,河北省某县农户被告知,要收割玉米,必须办县里发放的“秸秆放倒证”。此证一出,公众哗然。办这么拧巴的证件,还不如直接抢钱算了。
最难办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的证。一般需五证,也就是暂住证、居住证、务工证、原籍开具的无监护人证明、户口簿。单单“无监护人证明”就搞得大人疲惫不堪,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相互推诿,甚至趁机索贿,常常要花费当事人大把时间和金钱。
一些城市要求得更细,具体为:孩子的原户籍证明、出生证、监护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固定场所证明;外来从业人员劳动手册和社会综合保险单据;计划生育证;计划免疫接种证、非起始年级学籍证明。现实中的很多证件无一不是严肃正经,但它带来的结果比“流氓证”更恶搞。
【选自《新华网》】
欢迎您把生活中的烦心事、急难事、困惑事,告诉“有事您说话”栏目,我们努力为您纾解烦忧,希望广大读者把自己的好办法、好经验讲出来,充分交流。
为了取出失忆老伴在银行的存款,这位老人在银行和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之间来回奔波多次。
取钱救急,被折腾惨了
我的老伴今年77岁,去年3月他做了脑梗手术后几乎完全失忆,有时连女儿也不认识。医生说他没有什么基础病,如果控制得好,能维持三五年。一年来,我们在照顾他之余,还有一件麻烦事:想替他把银行存款取出来,支付重病病房的花费,却不知道密码。
他的资金涉及两家银行,包括定期存款、活期退休工资和医保报销退款,一共十几万元,其中定期存款早已到期。我前往银行要求取款,两家银行却都拒绝了我请求。我试着输入密码,3次输入密码错误,账户被锁定。而根据银行规定,这种情况必须重置银行卡密码,而重置密码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银行、公证处、法院,谁能管?
老伴糊里糊涂躺在家里,即使到了银行也办不了事情。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提出把存款过户,可是银行说什么也不同意办这项业务。据了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银行解释,为给储户保密,忘记密码的存款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由亲属代取:第一是经过公证的储户委托授权书,第二是储户死亡证明。
和银行交涉失败,我只得来到公证处咨询,可是连跑了几家公证处。他们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公证两种情况,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委托,二是自然人去世后,亲属遗产继承。像我这样老伴因为疾病丧失自理能力的,他们没有办法出这样的证明,只能去法院。
我又咨询了律师,才明白具体程序是首先我去法院银行,法院指定一家鉴定机构对老伴的状况出具一份报告,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判决老伴是否有行为能力。然后由老伴的直系亲属挑选出一人作为老伴的监护人,这个人拿着法院判决书去街道居委会开具监护人证明。最后将判决书和监护人证明一起交给银行,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样符合法律程序,但至少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
设个“明白人”有多难?
银行的程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做法着实缺乏人性化服务。我跑了五六次银行,得到的答复五花八门。有的称根据规定这种情况无法取款;有的从没处理过类似事情,说不清楚;有的说应该先办银行卡挂失,再重新设置密码。还跑了许多家公证处,又托了人问了律师,才似乎找到一个可行性的办法。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确保我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现根据《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和我镇小城市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镇2014年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程序
(一)资格审核
1、招生对象:具有黄桥镇常住户口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效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为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2014年6月小学毕业的学生为初中一年级入学对象。
2、审核时间:6月24日至30日。
3、审核办法:符合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适龄儿童的幼儿园毕业证书、园籍卡、预防接种证到所属施教区小学接受资格审核。符合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2014年6月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学籍卡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接受资格审核。
(二)报名注册
1、7月15日至19日,各学校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报名注册。
2、7月23日前,各学校在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局的同时报送一份镇教育科备案。
二、关于施教区的认定
1、原黄桥镇区内小学施教区仍按《关于调整镇区内小学施教区的决定》文件精神执行。
2、原浩堡小学施教区内的浩堡、野屋、勤丰、合心4个村,原东进小学施教区内的东闾、革新2个村的适龄儿童到东街小学就读。
3、三里实验学校小学部与初中部的施教区为:三里村、封庄村、前进村、双桥村、樊集村。
4、黄桥初中施教区为黄桥镇中心小学、市东街小学、市南街小学和市横巷小学的小学施教区。
5、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小学、初中施教区(主要是南沙、溪桥、刘陈)仍按原乡镇学校的建制,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6、吴韩村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到南街小学或溪桥小学就读。
三、关于户籍、房产的认定
(一)有效房产的界定:(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房产证;(2)前述唯一住房若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其登记所占份额应大于或等于50%;(3)房产性质不可以为纯商业用房。
(二)具有黄桥镇户籍和房产证,但户籍、房产证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三)空挂户的处理: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对改制学校回归前招收的小学生,既无黄桥镇常住户口又无有效房产证明的小学毕业生,一律回原籍施教区的初中就读;如果有黄桥镇空挂户口,或者有固定有效住房并能提供合法监护人证明,但必须是在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可按照泰政办发文件精神,由镇教育科统一安排到有关初中学校就读,服从安排的视为施教区非择校生。从2014年秋学期起,所有小学一律不得招收施教区以外以及在镇区内未购、建房且无固定住所的空挂户适龄儿童入学。
(四)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无其它固定住房,长期居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可以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3、适龄儿童、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常住,且其父亲(或母亲)为独生子(或女),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以及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学按相关政策执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妥善安排拆迁安置户子女入学。根据黄桥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对华庄、野向、吴韩及土地整理、增产挂钩项目被拆迁并安置在定慧一、二期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分别安排到黄桥小学和黄桥初中就读;被安置在吴韩小区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安排到南街小学和黄桥初中就读。但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验房单等相关证明,经镇教育科审核,凭《拆迁户子女入学通知单》报名。其他在镇区内被拆迁的常住户口的子女在安置后有一次回原施教区的学校入学机会。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7、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居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根据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施教区。
8、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新购房产而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出具所购房产的全额房款的完税发票和正式购房合同,预售房发票与协议书不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9、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常住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或集资房但不能提供房产证时,必须提供建房许可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常住证明,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四、关于外来务工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律凭下列材料到镇教育科办理申请转学、借读审批手续:(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镇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镇的暂住证;(3)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4)经商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租赁房协议。经审核批准后按就近入学规定,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家长必须服从安排,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相关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泰教规〔2014〕1号),从2014年就读的初一年级学生起,所有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再纳入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招收的非择校生必须在本校读满三年,普通高中录取时方可享受指标生待遇。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户口房产审核、学籍办理、履行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招生程序规范,招生秩序井然。
2、各学校要明确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专门负责招生工作,落实责任。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确保整个招生工作零差错、零失误、零投诉。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杜绝违规招生或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学生入学安排方案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
1.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
2.港南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3.非城区户籍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城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含监护人房产在港南中心城区,子女户籍不在中心城区)。
4.非城区户籍的驻地在港南区现役军人子女、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等优待对象的子女。
(二)初中
1.202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2.港南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3.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含监护人房产在港南中心城区,子女户籍不在中心城区)。
4.非城区户籍的驻地在港南区现役军人子女、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等优待对象的子女。
二、招生人数
港南城区小学招生1890人(不含在港南辖区办学的市直民办学校),其中公办小学1710人,民办小学180人;初中招生2450人(不含在港南辖区办学的市直民办学校)。各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见附件3。
三、招生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招生政策,保障适龄儿童以及特殊群体(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有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成绩为依据招录学生,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学生;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严格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免试入学”的办法,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尽量让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或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三)入学优待政策原则。当地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军警子女、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和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到申请入学的学校提交相关入学申请材料,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优待政策规定,落实优抚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四)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安排政策,“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根据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后的剩余学位情况,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统筹安排入学。
(五)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招生数量、条件、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
(六)适度调节均衡原则。根据国家标准班额规定(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和学校教室、师资等情况确定学校招生学位数,结合区域生源数量和学校学位的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促进均衡。
(七)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原则。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时招生,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自主招生,学生及家长与学校实行“双向选择”。同时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四、学校招生计划和服务范围
按照各片区学校布局、招生容量,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各学校招生范围(具体见附件3)。
五、入学安排程序及时间
(一)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2021年6月20日前)。
(二)报名登记(2021年7月3日-7月4日)。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凡符合就读条件的本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所属招生服务范围内的学校报名登记,采集相关信息(报名登记时所需证件材料见附件1)。
2.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中心城区且要求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监护人(家长)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居住地招生服务范围内的学校申请入学,并填报《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2)。
(三)上报审定(2021年7月7日)。报名登记和申请入学结束后,各学校将相关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采集的学生信息)上报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2021年7月11日)。经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学校公布入学名单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六、入学安排顺序
港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按照“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属的招生服务学校申请报名安排入学;非港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则按照“两为主”的原则,视各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后的学位余量,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安排入学(所提供的广西居住证、住所、务工所在地须在申请报读学校的划片招生服务范围)。在划片范围内,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按照下列顺序安排入学:
(一)户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2021年7月4日前迁入的)。包括:辖区内符合入学优待政策条件的当地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军警子女、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和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等。
(二)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同)。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求申请在中心城区入学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桂教规范〔2015〕9号文件规定,提供以下有效材料:(1)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3)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4)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并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5)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可从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写)。
各公办学校安排片区范围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后,在有学位剩余的情况下,再从报名申请入学的户籍不在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中,按照证件齐全程度安排至学校的招生计划满额为止。安排顺序如下(以下所指的居住证、住所证明须在申请报读学校的划片招生范围内;务工证明必须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港南中心城区的务工证明):
1.四证齐全的。即①户口簿;②居住证;③住所证明;④务工证明(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2.只有三证按以下顺序安排:
①只有户口簿、居住证、住所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下同);
②只有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的;
③只有户口簿、住所证明、务工证明的。
3.只有两证的按以下顺序安排:
①只有户口簿、住所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②只有户口簿、务工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的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各公办学校按上述顺序招生满额后,剩下未能安排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安排,在贵港市中心城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港南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为规范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秩序,依法有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成立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维杰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覃素梅 区政府办副主任
党勇评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杨燕芳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伟梅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陆卓乐 江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汤湘云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敬祥 区纪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组长
陆杰鹏 区住建局局长
张解雄 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甘益联 港南公安分局副局长
梁俊国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覃素梅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党勇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汤湘云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学校做好2021年招生各项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教育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审定、印发招生工作方案;区纪委监委负责维护招生纪律;区委宣传部负责在报纸、港南区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招生方案、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区住建局负责核验房产证明;港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区征拆办、乡村振兴局负责给征地搬迁安置户、异地搬迁户子女开具有效证明;江南街道办(社居)负责给辖区内的自建房子女开具住房证明并配合学校入户实地核验,负责做好辖区群众维稳工作,入学安排宣传工作。区教育局负责草拟招生方案、组织和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各项工作。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纪律保障
1.加强招生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招生。小学招生要严格控制入学年龄,严禁招收低龄学生。严格控制班额,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大校额”,禁止擅自跨范围招生;禁止编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无正当理由不能转学的规定,严格规范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已经达到“大班额”的学校或班级,原则上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对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予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2.严肃招生纪律。招生学校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平做好招生工作;严格审核佐证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学生家长或“中间人”的宴请和财物。
(三)监督保障
1.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的公告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咨询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招生期间,港南区教育局将组织招生工作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凡是发现有违规招生行为和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坚决从严查处,并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775-5909098(港南区教育局教育股)
监督电话:0775-5906566、0775—5903058(港南区纪委监委驻港南区教育局纪检组)
附件:1.入学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需交验的证明材料
2.贵港市港南区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
3.贵港市港南区中心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
4. 港南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审核汇总表
5. 港南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1
入学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需交验的证明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
一、户籍类适龄儿童入学报名登记需交验材料
1.户口簿(户口薄原件和首页、户主及适龄儿童信息页复印件)、父母双方或单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2.儿童预防接种证(报读小学,下同);
3.初中报名需交学生电子学籍基本信息表原件(下同)。
二、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港澳台同胞、孤儿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报名登记时需交验材料
1.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子女需交验的材料:
(1)户口簿、父母双方或单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父母双方或单方现役军人证。
2.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港澳台同胞需交验户口簿及相关有效证件。
3.寄住或寄养在招生划片范围内的农村孤儿需交验户口簿和民政部门证明。
4.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交验户口簿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非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时需交验材料
1.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可从贵港教育信息网下载填写);
2.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
3.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4.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5.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并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附件2
贵港市港南区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
申请就读学生基本情况(申请人填写)
学生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身份证号
申请就读学校
学籍号(初中新生填写)
小学毕业学校
(初中新生填写)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现居住地
街道 社区 (小区)
父亲姓名
务工单位
手机
单位所在地
街道 社区 (路、号)
母亲姓名
务工单位
手机
单位所在地
街道 社区 (路、号)
申请理由
父母进城务工(经商)随迁就近入学。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情况
学校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报名登记时须携带材料审核: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原件1份);②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③居住依据(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一年以上的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务工依据(提供体现务工关系的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依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④公安户口簿;⑤预防接种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⑥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备注
1.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若经核实材料不真实的,除取消就读资格外,提请纪检监察、公安部门追究伪造虚假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任。2.下载本表时请不要擅自改变表格内容和格式。
注:学籍号、毕业学校仅供小学毕业生填写;审查时需在提供的审核材料打"√"号。
附件3
2021年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计划及招生划片范围
序号
学 校
招生计划
(人)
招生划片范围
1
木松岭学校
405
①木松岭社区;②廉石社区的港南路西侧支路以东地段。
2
滨江路小学
135
①滨江社区;②廉石社区的港南路西侧支路以西地段(滨江小学在建,暂安排在木松岭报名,就读)。
3
港南一小
450
①南山社区;②南湖社区(不含十里江湾小区);③黄岗社区;④南江社区的河南橘井路片区和河南旧车路片区;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
文笔山小学
360
①大松石社区;②南江棚户区(南山公园西门对面安置小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5
河面小学
180
①航运社区;②南江社区的南江新兴小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河面小学罗泊湾教学点
45
①南江社区的罗泊湾小区(即原一路片区、二路片区);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6
南江小学
135
①南江社区(不含罗泊湾小区、新兴小区、河南橘井路片区、河南旧车路片区);②南湖社区的十里江湾小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7
博奥小学(港南区民办小学)
180
自主招生,同时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小学合计
1890
1
港南一中
750
①八塘街道办横岭片;②港南工业园片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
港南二中
1000
①八塘街道办横岭片;②户籍在木松岭社区、廉石社区、南湖社区、航运社区、南江社区、黄岗社区、南山社区。
3
港南三中
700
①户籍或房产在滨江社区、大松石社区;②房产在木松岭社区、廉石社区、南湖社区、航运社区、南江社区、黄岗社区、南山社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初中合计
2450
附件4
港南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审核汇总表
学校(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毕业学校
申请入学
学校
户口详细
地址
家庭住址
(或房产详细地址)
家长
姓名
家长
联系电话
入学
类别
审核意见
备注:1.入学类别:户籍生、军人子女、孤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房产生)、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其它。2.出生年月日按学生户口簿填写,填写格式:如2009年8月25日出生请填写为:20090825。3.此表由各校负责填写、汇总、上报。4.此表于7月7日前上报区教育局教育股,邮箱:jyg5909098@163.com。5.学生报名材料请按此表顺序装订成册一同上报。
附件5
港南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审批表
入学类别(打√): 户籍生 军人子女 孤儿 房产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其它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父亲姓名
职业
工作(就业)单位
母亲姓名
职业
工作(就业)单位
进城时间
居住地点
父(母)联系电话
儿童户口所在地
申请就读学校及年级
学前教育或小学毕业学校
报
名
登
记
材
料
请在提供的佐证材料对应“”处打√
1.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报读初中须提供)材料:
学生电子学籍基本信息表(原件)。
2. 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材料:
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3. 驻贵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材料:
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现役军人证。
4. 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入学材料:
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孤儿证(民政部门证明)。
5.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材料:
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提供双方户口簿);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
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须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纳税证明;营业执照;
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
学校审核
意 见
审核负责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审核负责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审核负责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关键词未成年人 校园伤害案件 监护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据以研究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11998年11月20日早,北京私立博文学校高一学生张冲在校与走读生董某发生口角,后被董某打伤及腹部,经医疗诊断,张冲左破裂,左阴囊血肿 ,双侧包膜下充血,阴囊血肿,不得不做“左侧部分、输精管和附睾切除手术及修补手术”。术后,张冲身体一直未痊愈。1999年3月21日,年仅16岁的张冲自杀身亡。后来,张冲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300万元。
案例二西安某学校,在下课休息期间学生张某在讲台上敲黑板,学生王某不满,双方为此争吵并发生打斗,王某将张某打伤,老师闻讯赶来组织同学将张某送医院治疗。后因治疗费等协商不成,张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三2西安某学校,下午学生在学校操场玩耍时,唐某被学生孙某和李某架起并摔到地上,造成唐某手臂错位性骨折,休学三个月。因在学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唐某的家长后将学校和孙某、李某家长告上法庭。
以上是几则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的案例。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因在幼儿园或学校(以下简称在校园)致人伤害而引发民事纠纷并诉诸法律的案件呈较强的上升趋势,就损害结果而言,必然会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究竟应由何方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不同的利益群体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且分岐甚巨。我国现行民法对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何,有无与现实相左之处及内在缺陷,颇值研讨。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和规定的设计都应蕴含其内在的价值选择及现实合理性,均需考量诸多关键要素。笔者拟就该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不揣浅陋,以见教与大方。
二、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及其责任承担的现行法律规定
在民事法律中,未成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未成年人(其中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伤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而产生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案件。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识的限制,不能进行或独立进行大量的民事活动,也就无法主动地以自己的行为去为自己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从而难以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3,尤其是无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包括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为了弥补未成年人主体资格的缺陷,民法设计了为其设立监护人的监护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并通过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行为,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防止和避免未成年人实施不法行为从而产生致人损害的后果。
由于年龄、智识和经济依赖性的限制,相对成年人而言,处于成长和学习过程中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其活动范围也相对较为固定,即“两点一线”(家、学校和在途)。故而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也大都发生在这三个时段之内。关于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有相应的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这是此类案件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这里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监护责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执行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几种未成年人致害的特殊情形作了补充规定。《执行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执行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从上述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疏理出关于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的法律架构。《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原则。《执行意见》第22条规定的是监护委托及代管人的责任4.《执行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即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即幼儿园和学校等单位仅承担过错责任,而且仅限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监护责任与过错责任
前面已讨论了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相关问题,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即是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发生在幼儿园或学校这一特定时空段的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关于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社会各界、各不同的利益群体的争议和分岐甚大。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们认为:学生在校园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负有管理、教育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应包括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和致人伤害。甚至有些家长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监护权发生转移,学校担当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由学校承担责任。而学校方面则认为:从目前我国教育的现实看,要求学校看管好所有的学生不出差错是不现实的。一是从时间上看,教师很难在工作时间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时刻留心学生的举动。二是从人员上看,一个教师一般要管理许多名学生,教师不可能同时保证所有的学生都不出差错。三是从学生行为的特点来看,众多的学生总体具有多样性、不规范性和不可预知性。作为教师无法对未来的危险行为进行预测和有效的防范5.发生了事故或意外后,社会往往把受害学生作为同情对象而忽视学校权益的保护,把责任全压给校方,这显然是混淆了情感与法律的界限,这样势必会制约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并最终演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上述双方的争论中,校方所主张的观点颇值商榷,学校的主张并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因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同样要面临如此多的风险,家长们并未因此而被法律完全免除责任。家长方面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值得肯定的,其理由(观点的前半段)是可资赞同,但观点的后半段则混淆了学校责任的性质,即此类案件中学校责任是过错责任但并非监护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不法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责任的主体限于监护人。作为法定制度的监护,监护人的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监护责任也不容随意地推定转移6.学校非属法定的监护人范围,学校与学生间也非属监护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应承担的并非监护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使法定监护职责,此职责不因学生入学而免除或转移给学校。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受管理的关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其中理应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属法定义务,如果学校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执行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中学校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现行立法之缺陷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采用的是以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为主,辅之以学校的过错责任的立法思路。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现实是相适应的,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曾经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其重要的规范功能。在当时作为国家法定教育机构的学校,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投入,不具有丝毫营利性。学生缴纳的学费几乎是象征性的,仅占家庭收入极少比例。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若让学校承担过多的责任,势必会影响国家教育健康发展,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由监护人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亦有利于国家用充分的财力和资金发展其它公共事业,而且监护人从心理上也可以接受如此的责任分配。如今,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国家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规定在处理愈来愈多的校园伤害案件时暴露出了更大的不合时宜性。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非属新生事物,而属古已有之,只是近些年才不断见之于各种媒休,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实有原因诸多,以笔者之见,主要原因有三:其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和完善,作为国家法定教育机构的学校的性质,种类和资金来源都有了不少变化,其种类上有“官办”的亦有“民办”的,亦有“混合型”,其资金来源不再是国家投入为主,有相当部分资金来源于学生缴纳的学费,国家的政策亦倾向于刺激公民的“教育消费”,从这个角度观之,今日之学校已非昨日之“冰清玉洁”,其性质上表现出了一定的“营利性”(如民办学校),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民办高校办学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违法的7.这一规定原则性太强且含义模糊,从而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毕竟“营利”与“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同一概念,营利者完全可以“我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当然地营利,而要给“以营利为目的”制定一套标准是很困难地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大多数投资办学者而言,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无“营利”可图的事他们是没有兴趣的。当然上面提到的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至今日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只求付出不图回报的活雷锋,现在已有地方政府出台了明确“允许办学投资者合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得到一定回报”的地方法规8.当投资者“营利”合法化后,相关部门还应就这些“营利”的合理使用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规制,以保证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改善,但无论如何,这些投资者所要营的“利”只可能来源于学生家长,作为纳税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们不仅要承受巨额的教育消费的重负,还要承受其本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的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实不敢称公平正义。其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知识的普及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亦促使家长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他们并不能认识到这一武器的缺陷。其三,现行法律这一武器自身的缺陷使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符合家长们对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
根据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无非如此: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论学校有无过错,均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有过错的,可责令适当给予赔偿。笔者以为,如此的法律规定于当前现实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和缺陷:第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一律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似有强人所难之嫌;第二,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责任承担的规定太过笼统和粗糙,不能适应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三,学校在此类案件时承担过错责任,而在大多此类案件中过错的认定争议甚大,加之目前法官队伍整体水平不高,使之在司法实践中更具随意性,更易导致司法腐败。第四,即使过错已认定,学校的责任仅为“可责令适当给予赔偿”。规定中的“适当”究竟为何意,依笔者推之,似有“意思意思”的意思,该“意思意思”其实难满足现实的需要和法律公正之要求。如前分析,此实为减轻国家的教育投入之负担,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该规定的适用又给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去处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学校承担责任的概率会远远小于监护人因此而承担的监护责任。这势必会人为地制造巨大的不公平,势必会贬抑法律的公众形象,损害法律的内存价值。而现实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少法官似乎并不乐意“严格依法”审理,或许他们是“恶法非法”这一法律理念的认同者,况且法律之适用,并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判及当事人利益之衡量9.如本文开首的案例一,该案的一审、二审均判决由学校承担责任,且二审加重了学校的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学校的过错如何认定,颇有争议、弹性很大,主要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供参考。所以假如换另一合议庭仍依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另一份完全由董某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判决亦不失为一份合“法”(现行法)的判决。而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何者更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品格和法律素养。诚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卢建明法官所言:“目前在法院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要分析具体情况。根据现有法律,在充分理解法律原则、充分考虑具体事实的情况下,是可以对事故责任做出清楚、公正的认定的。”10但我们还是不能将公平正义的实现寄托于无法控制的法官的良心和正义感上,尤其在今天我们的法官队伍水平普遍不高的现实状况之下!马克思的经典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现实已天翻地覆,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却稳如泰山,继续“为非作歹”。法律的生命力恐怕应系于其对社会现实之关注!时值中国民法典生产之际,愿立法者能洞察这法律之“不端”,并尽力矫正之,以求物为人使,勿成人为物役。
五、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责任承担之立法建议
《执行意见》第160条对校园伤害案件的学校责任采信的是过错责任已如前所述。由于对过错的认定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可资参照的司法解释,由此过错认定的任意性使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无从实现。如果将该规定视为一个产品的设计图纸,其在理论上是具有可行性的,但其工艺性太差,即对作为操作者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过高甚至可称苛刻。加之法律关系之客体已发生巨大变迁,该条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之需要。基于此观,笔者以为应对《执行意见》第160条关于学校责任所采之过错原则予以修补,以应平衡各群体利益之公平需求。如何架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可衡诸民法关于监护人的责任设计为参。一般说来,监护人的责任是基于过错而产生的11.笔者以为现行民法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害案件的责任采“混和”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为一般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助,其赔偿方式为适当补充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即为过错推定原则。“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此即为无过错原则的体现。即使监护人证明其尽了监护职责(即无过错),亦需承担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查究监护制度的设计基础,从表面看,法定的监护人的范围主要基于亲权,从本质上讲,其更深层的终极原因是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事实上的便利的有效控制。《执行意见》第158条即对此予以肯认,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监护人不履行其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同于此理,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有效控制,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学校在此期间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管理和教育义务与监护人监护职责中的管理和教育义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故而学校基于相同的理由理应承担与监护人相似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应由法律来予以规定。由于法律术语含义的特定性,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我们确不能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混为一谈,但亦决不能因其非属监护责任而将其视为不承担责任。笔者以为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责任应采与监护人相同的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混和”原则方可彰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可规定如此: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无过错的,可以由监护人适当分担。未成年人上学期间致人损害,设若学校无过错,监护人理应亦无过错,则应由二者分担,其原因在于学校和监护人各自在不同的时空下均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事实,与二者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有着不容否认的深层次的“因果关系”。至于二者对未成年人致害后果的赔偿责任的分担,在司法实践中可衡诸两个主要因素:一是监护人的经济状况,二是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识。如此架构责任承担,可大大改善原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工艺性”。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又能使受害方所获的判决补偿(赔偿)名至而实归。当然学校和家长都可以通过“保险”将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的风险转嫁给社会,以化解其带来的难以承受的压力。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迅猛上升,现行法律规定之不合时宜难辞其咎,国家立法机关若不能正视这一严重的事实,必将会大大伤害一个数量巨大社会群体的公正利益,由此可能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都颇具不利。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社会各界及相关专家学者对其提出了不少质疑和异议12,毕竟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还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正式的法律依据,仅供法官处理案件时参考,但它的出台给此类案件以后的成熟立法作好了铺垫。希望立法工作者能及早关注这一社会问题,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还法律以公平正义,还法律以旺盛之生命力。
「注释
1.黄龙:〈论监护责任能否约定推定转移〉,《民商法学》2002年第3期。
2.刘光勇:〈追问校方的责任〉,《三秦都市报》2002年7月26日第9版。
3.王利明:〈试论监护的若干问题〉,《民商法研究》(一)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P147。
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二、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
三、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四、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五、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承担主体如下:
1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 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 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 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 肇事车辆有挂靠单位的, 被挂靠单位常常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的,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问题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7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原车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11 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12 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事故责任造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14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5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6 无偿同乘车者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对此原则上不能免除驾驶员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如果支付部分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者同等原则。运送客人或医生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号)、《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1〕27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根据户籍所在地到划定的施教区学校相对就近入学。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完善报名录取监督工作机制;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入学条件、报名时间、公办学校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等信息全面公开。
(三)便民服务原则。全面推行“入学一件事”改革,实现入学登记、报名、录取、结果公布等流程在招生管理系统进行。
二、招生对象
一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六周岁(2014 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2014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需要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暂缓入学的证明。
七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政策说明
(一)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见附件 1)。
(二)父母或本人有不动产(即房产)的,可凭不动产权证在不动产所在地施教区学校登记。针对提供不动产报名时出现的特殊情况,按“附件 5”处理。
(三)父母系洞头区合法出国、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华人华侨子女,在国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我区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除实验小学、城关小学、海霞中学外),在申请就读学校班额允许的情况下,持监护人经商(务工)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到相关学校进行预登记,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五)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到居住地学校登记(见附件2),若人数超出居住地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其父母持有我区 e 居卡及居住证,并有相对稳定的住所(签订一年以上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且连续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的。其中,在灵昆街道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需在我区居住一年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后续住房租赁协议(截至 2021年 5 月 1日)。2.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洞头区用人单位签订(或劳动部门备案认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达到半年以上。其中,在灵昆街道入学的,其父母需在本区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且至少一人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子女报名月份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附一年及以上完税证明)。
(六)实验小学、城关小学、灵昆一小、灵南小学、海霞中学均实行分批次招生(具体按附件 6 执行)。
(七)民办学校(温州市乐成寄宿中学,即原温州市洞头区乐成寄宿中学)与区内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招生范围为洞头区和鹿城区。在完成政策照顾对象招生后,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依据招生计划和志愿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电脑随机派位生成的预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未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学校若招不足,经区、市教育局同意后,可跨县域补招一次。
学校预录取并缴费确认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符合公办入学条件但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对于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放弃),以及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按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八)公办学校政策照顾对象于6月15日前到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教育科)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政策照顾对象提交材料时间见相关学校招生简章。
(九)洞头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中重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联系电话:0577-57761128、57782292); 有轻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到施教区学校报名,随班就读。
四、政策照顾对象
(一)烈士、见义勇为者子女;
(二)洞头区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子女;
(三)省绿叶奖获得者、市级及以上劳模子女;
(四)区级引进高级人才、区级以上拔尖人才、市 551 工程人才(第一、二层次)子女;洞教基〔2009〕100 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人才子女;
(五)对洞头区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的子女:
1.区级及以上“三坛”(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和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子女;
2.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师德楷模、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等荣誉者子女;
3.其它对我区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者子女。
(六)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子女。
五、报名时间和要求
(一)小学和初中新生入学均通过登录“浙里办”手机APP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报名登记,个别新生需提供材料现场核验(相关材料见附件 3、附件 4)。每位学生填报一所公办学校,可以兼报区内民办学校及招生区域包含洞头的区外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最多可报 2 所;参与第一轮未完成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补招的学生,每人限报 1 所。
(二)小学新生报名登记时间:6月2日至6月30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2日—6月4日)。
(三)初中新生报名登记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6月1日—6月3日)。
非温州市户籍和不在温州市小学就读的适龄少年,需在6月30日前(民办初中需在6月1日—6月3日期间)将相关材料送报名登记学校审核。
(四)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施教区时间及房屋产权证明有效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1日。户籍于2021年5月1 日之后迁入的学龄儿童和未按规定时间报名的施教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六、招生计划
学校
2021年招生计划
学校
2021年招生计划
班级数
学生数
班级数
学生数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华中校区(实验小学)
7
310
海霞中学
6
240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北沙校区(城关第二小学)
1
40
灵昆中学
5
225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城关校区(城关小学)
5
200
实验中学
7
280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双朴校区(城关第一小学)
2
80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3
120
东屏中心小学
3
120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1
45
灵昆第一小学
5
200
洞头区第二中学
4
160
灵南小学
3
120
温州市乐成寄宿中学(初中部)
10
480
大门镇中心小学
3
120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2
80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1
40
鹿西中心小学
1
40
七、工作纪律
(一)加强组织宣传
区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科。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本方案分别制定招生实施办法(细则),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核准后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要指定专人做好招生政策解释和来访接待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招生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导向,并做好广泛宣传引导工作,使招生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家长、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在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
(二)严格招生程序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及时安排组织招生工作,特别要严格把关入学条件和年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确保本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
(三)建立督查制度
区教育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对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督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反招生文件精神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将予取消该校录取资格,并予以通报;凡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社保、水电费发票等证明的,将通报公安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招生工作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八、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教育科):63482142、56723136。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华中校区(实验小学):59391878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城关校区(城关小学):56728653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双朴校区(城关第一小学):56728920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北沙校区(城关第二小学):56728176
东屏中心小学:56728152
大门镇中心小学:56723505
鹿西中心小学:63415600
灵昆第一小学:55872523
灵南小学:86980197
海霞中学:56728807
实验中学:56728710
洞头区第二中学:59398969
灵昆中学:55875292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59389986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55895303
温州市乐成寄宿中学:55895825
(二)监督举报电话:
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63388790
区教育局机关纪委:56723130
九、附注
本方案于之日开始施行,此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洞头区 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分
2.洞头区新居民居住地入学学校安排表
3.洞头区2021年小学新生报名携带材料
4.洞头区2021年初中新生报名携带材料一览表
5.施教区对象提供房产证报名时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6.洞头区实验小学等五所学校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7.洞头区 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行事历
8.洞头区2021年义务教育入学对象可报名民办学校名单
附件1
洞头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施教区划分
学校
施教区
固定区域
自选区域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华中校区(实验小学)
新城社区、小朴社区、大朴村、三盘社区
小三盘村、九厅社区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城关校区(城关小学)
岭背社区、上新社区、城中社区、银海社区、后寮村、寮顶村;打水鞍社区和风门社区(原行政村户籍且持有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居民子女)
城南社区(农龄股、人口股)、后坑村、岙仔村
东屏中心小学
东岙村、东岙顶村、中仑村、洞头村、垄头村、惠民村、南策村、大瞿村、半屏社区
后坑村、岙仔村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双朴校区(城关第一小学)
九仙村、东郊村、白迭村、隔头村、打水鞍社区(部分)、风门社区(部分)、小长坑村、大长坑村、城南社区(部分)
城南社区(农龄股、人口股)、小三盘村、后坑村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北沙校区(城关第二小学)
大王殿村、双垄村、东沙村、鸽尾礁村、海霞村、柴岙村、
九厅社区、岙仔村
灵昆第一小学
灵昆居委会、周宅村、北段村、九村、叶先村、王相村、沙塘村
瓯江口新区
灵南小学
双昆村、上岩头村、海思村
瓯江口新区
大门镇中心小学
大门镇所辖村居
/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霓屿街道所辖村居
/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元觉街道所辖村居
/
鹿西中心小学
鹿西乡所辖村居
/
海霞中学
城南社区、城中社区、银海社区、岭背社区、上新社区、新城社区、打水鞍社区、风门社区、小三盘村
小朴社区、大朴村、九厅社区(有空余学额时面向这三个社区<村>招生)
灵昆中学
灵昆街道各村居、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
实验中学
东屏街道所辖村居;小长坑村、九仙村、隔头村、东郊村、大长坑村、白迭村;柴岙村、大王殿村、东沙村、鸽尾礁村、双垄村、海霞村;三盘社区。
小朴社区、大朴村、九厅社区。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霓屿街道各村居
/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元觉街道各村居
/
洞头区第二中学
大门镇各村居、鹿西乡各村居
/
附件2
洞头区2021年新居民居住地学校安排表
学校
居住地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双朴校区(城关第一小学)
城中社区、银海社区、城南社区、上新社区(部分)、新城社区(部分)、小朴社区、小长坑村、九仙村、隔头村、东郊村、大朴村、大长坑村、白迭村、小三盘村、打水鞍社区、风门社区。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北沙校区(城关第二小学)
岭背社区(部分)、新城社区(部分)、上新社区(部分)、柴岙村、大王殿村、东沙村、鸽尾礁村、九厅社区、双垄村、海霞村、三盘社区。
灵昆第一小学
周宅村、北段村、九村、叶先村、沙塘村、王相村、瓯江口新区
灵南小学
双昆村、上岩头村、海思村、瓯江口新区
东屏中心小学
岭背社区(部分);东屏街道所辖村居(社区)。
大门镇中心小学
大门镇所辖村居(社区)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霓屿街道所辖村居(社区)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元觉街道所辖村居
鹿西中心小学
鹿西乡所辖村居
灵昆中学
灵昆街道各村居、瓯江口新区
实验中学
东屏街道各村居;北岙街道各社区(村居)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霓屿街道各村居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元觉街道各村居
洞头区第二中学
大门镇各村居、鹿西乡各村居
附件3
洞头区2021年小学新生报名上传材料
序号
对 象
报名上传材料
备注
1
施教区户籍的学龄儿童
1.户口簿;2.父母或本人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2
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的学龄儿童
1.户口簿;2.父母或本人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3
华侨、华人子女
1.父母原籍户口证明;2.洞头区侨办证明;3.现监护人公证材料;4.现监护人户口簿;5.儿童本人的户口簿或护照。
4
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1.户口簿;2.父母获奖等有效证件;军人子女提供军官证件(或现役军人证明)。
到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教育科)登记并提交材料。
5
新居民子女
1.户口簿;2.在洞头区居住且有稳定住所证明;3.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洞头区用人单位签订或劳动部门备案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营业执照);4.社保材料(就读灵昆街道小学需提供)。
居住地施教区学校班额已满时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备注:个别学生上传材料需现场核验,请根据学校通知,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现场核验。
附件4
洞头区2021年初中新生报名上传材料
序号
对 象
报 名 材 料
备注1
备注2
1
施教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少年
1.户口簿。
六年级在洞头区外小学毕业班就读的学生,还需提供六年级下册素质报告单。
2
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的学龄儿童少年
1.户口簿;2.父母或本人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3
华侨、华人子女
1.父母原籍户口证明;2.洞头区侨办证明;3.现监护人公证材料;4.现监护人户口簿;5.儿童少年本人的户口簿或护照。
4
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1.户口簿;2.父母获奖等有效证件;军人子女提供军官证件(或现役军人证明)。
到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教育科)登记并提交材料。
5
新居民子女
1.户口簿;2.在洞头区居住且有稳定住所证明;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洞头区用人单位签订或劳动部门备案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4.社保材料(就读灵昆街道初中需提供)。
备注:个别学生上传材料需现场核验,请根据学校通知,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现场核验。
附件5
施教区对象提供不动产权证报名时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不动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及其父母双方户口与上述房屋产权人在一起,学生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无房产证明、实际居住情况与房产地址一致的证明),可持上述不动产权证报名。
2.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凭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证明代替房产证报名;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凭住建局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或凭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及发票)报名;属民间契约、协议或公证类的不能作为入学的不动产权依据。
3.因重点工程建设被拆迁安置的,可用拆迁安置协议书代替协议书中的安置房房产证报名。
4.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
5.非住宅用途的房产、不动产权证登记为住宅用房而实际不是用于居住的均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6.上述情况之外的,提交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附件6
洞头区实验小学等五所学校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一、洞头区实验小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第二批:户籍与房产均在施教区,且户籍地址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
第四批: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
以下情况应向学校提交实际居住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电费收据、电视费收据、水费收据等原始凭据):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之内;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少于50%,但份额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之内的。
2021年起,同一套房产3周年内安排一户产权人子女就读。
(二)招生办法
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全部录取。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根据“住、户一致优先”的统筹办法,实施以不动产证和户籍登记时间分别距离限定截止时间的月份提前数相加,从大到小排列顺序予以录取(月数相同时,按天数从大到小排列顺序录取;天数相同时,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录取);如有空余学额,按户籍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只有户籍的学生;如还有空余学额,根据不动产证办理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第四批次学生,录满为止。未能录取的学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洞头区城关小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第一批: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第二批: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
2022年起,第二批为户籍与房产均在施教区,且户籍地址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第三批为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第四批为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
三、洞头区灵昆第一小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户口在灵昆居委会、周宅村、北段村、九村、叶先村、沙塘村、王相村的适龄儿童。
第二批:父母一方户口在以上村居的适龄儿童;父母在以上村居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适龄儿童;父母在瓯江口有房产的业主子女;父母在以上村居内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居住在以上村居及瓯江口新区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居住在瓯江口新区的新居民子女,由其父母所在企业汇总后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物管理局)。
(二)招生办法
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全部录取。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洞头区教育局会同瓯江口社会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第二批次学生。如还有空余学额,再统筹安排第三批次学生。
四、洞头区灵南小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户口在双昆村、上岩头村、海思村的适龄儿童。
第二批:父母一方户口在以上村居的适龄儿童;父母在以上村居内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适龄儿童;父母在瓯江口有房产的业主子女;父母在以上村居内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居住在以上村居及瓯江口新区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居住在瓯江口新区的新居民子女,由其父母所在企业汇总后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二)招生办法
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全部录取。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洞头区教育局会同瓯江口社会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第二批次学生。如还有空余学额,再统筹安排第三批次学生。
五、洞头区海霞中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第一批: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第二批: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
以上批次招生后,若有空余学额,可招录户籍在小朴社区、大朴村、九厅社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空余学额不足的,通过摇号录取。
附件7
洞头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行事历
时间
事项
5月29日前
民办学校优待、照顾对象登记、资格审核
5月31日前
优待、照顾对象录取对象名单导入系统并锁定
5月31日前
对接公证处确认摇号公证相关事项
6月1-3日(9:00—21:00)
公、民办学校网络报名(初中)
6月2-4日(9:00—21:00)
公、民办学校网络报名(小学)
6月9日前
第一轮民办学校报名对象资格审核、公示
6月10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初中)
6月11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小学)
6月11-12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缴费确认(初中)
6月12-13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缴费确认(小学)
6月13-14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后空余学额补录(初中)
6月14-15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后空余学额补录(小学)
6月16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申请
6月17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名单公布
6月18-19日(9:00—21:00)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报名(小学、初中)
6月21—22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报名对象资格审核
6月23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录取
6月24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录取缴费确认
6月30日(截止下午5:00)
公办学校网上报名截止
7月底前
完成公民办学校招生录取
8月20日前
各校完成入学通知书发放
9月初
公民办学校同步注册学籍
附件8
洞头区2021年义务教育入学对象可报名民办学校名单
序号
类别
学校
招生范围
1
市批区管初中
(1所)
温州市乐成寄宿中学
洞头区、鹿城区
2
市批市管初中
(4 所)
温州外国语学校
市区(含洞头区)
3
北大新世纪温州附属学校
市区(含洞头区)
4
温州英才学校
市区(含洞头区)
5
温州东瓯中学
市区(含洞头区)
6
市批市管小学
(3所)
温州外国语小学
市区(含洞头区)
7
北大新世纪温州附属学校(小学部)
市区(含洞头区)
8
温州英才学校(小学部)
市区(含洞头区)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以预售方式或现货销售方式出售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承购人在购房后,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房,必须以产权销售形式进行。
个人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财政拨款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归单位所有;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归出资者共有。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签约后,开发经营企业应在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预售合同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文本。
第七条 商品房承购人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预售的从结算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商品房交易手续及缴纳税费凭证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一)开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承购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提交监护人证明的;
(三)二人以上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在合同文本上未注明出资份额的;
(四)承购人委托他人代购,未出具合法委托文书的。
第九条 商品房承购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前不得进行转让。违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撤销非法交易,并处以交易价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十条 开发经营企业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给被拆迁人的房屋,由被拆迁人持偿还房屋的协议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后超过六个月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和开发经营企业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由开发经营企业持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按商品房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摊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按国有房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以市场价购买的商品房,且无明晰产权归属的合同或协议的,承购人在本办法施行后两年内提出产权要求的,产权应划归承购人所有。
第十四条 抚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春节拜年时,长辈要将事先准备好的压岁钱分给晚辈,据说压岁钱可以压住邪祟,因为“岁”与“祟”同音,得到压岁钱的晚辈就可以平平安安度过一岁了。这种风俗从古代延续至今,而拿压岁钱也成了孩子们过年最开心的一件事。
不过,到手的压岁钱该怎么用呢?买玩具、买书、交给父母保管是不是太老套了?或许孩子们可以自己开一个银行账户,把到手的压岁钱存起来,并做些小小的投资,从小培养理财意识。
这不,不少银行就针对未成年人开设了儿童借记卡,有的还发行了儿童信用卡,看来真是要“理财从娃娃抓起”了。
多家银行设儿童账户
渣打银行在2010年9月推出了一款专门为青少年定制的借记卡――“天骄少年”借记卡,这也是外资银行首次发行针对青少年的借记卡。
作为“天骄少年”账户的升级服务,该借记卡为10~17周岁的青少年度身定做,是渣打银行强调“家庭共享”理念的重要体现。除了提供借记卡储蓄、提款、消费的基本功能外,更融入了运动时尚等特色。
“天骄少年”借记卡持卡人可以通过ATM取现和POS消费,为了从小培养青少年的“财商”,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消费需求及自制能力调整其月度ATM取现和POS消费限额。此外,渣打银行特别制作了男生版和女生版的酷炫防盗卡套。如果卡被抽出,防盗卡套会自动报警。拥有此卡的孩子们还能享有多家知名运动品牌优惠折扣。
要申请“天骄少年”借记卡,除了年龄要符合条件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必须是渣打“创智理财”或“优先理财”的客户,同时申请人必须开立“天骄少年”成长账户,由监护人陪同下进行申请,并提供卡户证件原件。
民生银行“小鬼当家”卡旨在培养“小鬼”们正确的金融意识,帮助儿童、少年积蓄压岁钱、零用钱。
这张卡片包括所有民生借记卡的金融功能,另外还可以选择附加产品,如“活期储蓄+赠送父母账户信息即时通”,让父母随时了解孩子的消费动态;“教育储蓄”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学生办理,让家长提前为孩子做好日后上大学的准备,让孩子感受父母的爱;“钱生钱B”计划,是民生银行为青少年短期大额教育资金提供的一项增值理财产品,可以实现资金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完美结合。自资金存入日起,每7天(最短一天)按照对应币种的通知存款利率自动结息,同时将上一结息日的本金和利息自动转入下一计息周期复利计息,可以随时支取。该项服务申请起点金额为5万元。
部分分行还结合地方客户需求附加服务创新。例如,捆绑“小鬼当家卡”推出“96999”银行卡呼叫业务:孩子可随时使用“96999”功能拨打市话、长话、上网,让家长和孩子沟通无极限,而且还可享受话费8折优惠。
“宝贝成长卡”是工行专为16岁以下婴幼儿、青少年、中小学生等未成年客户及其父母量身打造的主题卡。该卡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宝贝卡+父爱卡+母爱卡”的方式发行。
除了具有一般借记卡功能外,卡片还有成长基金、成长保障、成长纪念、感恩回报等特色功能。例如,父母可以定期由父爱卡、母爱卡向宝贝卡存入资金,为孩子提供零花钱、教育金等等。该卡片现在工行指定网点发行。
兴业银行“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是国内首套家庭系列理财卡,包含男士卡、女士卡与青春卡三大系列。不过据兴业工作人员介绍,青春卡也就是兴业小蜜蜂卡目前已经暂停,如果父母想为子女开设一个储蓄账户,可以带好家庭户口本,及家长本人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理财卡”,办卡时,可由代办人设置交易密码。卡片的功能与成人借记卡相同。
上海银行的“学生卡”则是为了方便一些学校代扣学杂费而设立的,由学校统一批量申请办理。当然,它也具有其他借记卡的金融功能,学生可以将零用钱、压岁钱存入卡中,好比一个“储蓄罐”。在年费方面,该卡也有减免优惠。
儿童可申请附属信用卡
除借记卡外,未成年人还可以申请信用卡,但由于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只能申办附属卡,与父母共用同一个信用额度。
光大银行的部分分支行推出了“如意三宝信用卡”,卡片分太阳卡、月亮卡和星星卡,分别针对家庭中爸爸、妈妈、孩子三个对象,诠释家的温馨、和睦与欢乐。
据光大工作人员介绍,星星卡相当于太阳卡与月亮卡的附属卡,与主卡共享一个信用额度,由主卡持卡人偿还欠款。为了让家长可以即时了解和掌握孩子的消费情况,星星卡的信用额度可由主卡持卡人调整。
光大银行规定,年满14周岁的青少年可以申办星星卡。一年中刷卡三次可免除年费。另外,一些分支行还对开卡者赠送保险产品,如出行意外保险等,由于各分支行活动不一,建议想要申请的家庭先咨询一下。
葡萄架吞噬九龄童
2004年4月9日,对枣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李强一家来说,绝对是一个黑色星期五。晚上9时,他坐在自己承包的货车上,向河南省郑州市运送货物。刚进郑州城,他就接到家里的电话:“儿子李露萌被水泥杆砸成重伤,请速返回!”李强的第一感觉就像天塌下来一样,他顾不得手头业务,跳下汽车就往火车站跑。
39岁的李强在企业改制后,买断了单位的一辆东风半挂跑运输。妻子下岗后没有再找工作,专门在家照顾上小学的9岁儿子,儿子怎么会被砸伤呢?
第二天上午,李强赶到家里,一进家门他愣住了,家里坐满了亲朋好友。在妻子武玉秀悲痛欲绝的哭声中,他知道了事情发生的经过。
9日晚上,像往常一样,李露萌饭后帮妈妈洗罢碗,料理完家务后,便央求妈妈让他下楼和院内的小朋友玩一会。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况且明天又是双休日不上学,武玉秀爽快地答应了,并嘱咐他注意安全,早点回来。
当晚9时许,住在隔壁的小伙伴邀请李露萌去交通局院内玩捉迷藏,而交通局大院与李家仅一墙之隔,他便同意了。五六个小伙伴一起来到交通局院内,在葡萄架下玩起了捉迷藏。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就在孩子们纵情嬉戏之时,险情骤然发生了:
葡萄架南头上的一根重约三十公斤的水泥杆,突然坠落下来,不偏不倚正好砸中李露萌的后颈部,顿时血流满地……
时钟指向了10点,小露萌还没有回家。武玉秀找到了交通局院内,恰巧有人告诉她,有个孩子被砸伤了!不祥之兆倏地涌上心头,武玉秀的心悬到了嗓子眼。她跌跌撞撞地赶到出事现场,一眼就认出了躺在地上的儿子……在别人的帮助下,李露萌被送到了枣阳市医院,但已经来不及了。经医生检查,李露萌系脑干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面肿,头皮裂伤,Ⅲ级脑外伤死亡。
处理完儿子的后事,武玉秀一病不起,终日以泪洗面,晚上也无法入睡。儿子的意外死亡对李强的打击更大,他整天精神恍惚,无法工作,中年丧子的他被迫卖掉了汽车。夫妻俩每日茶饭难进,只要一闭上眼睛,儿子的言谈举止就在脑海里浮现。李强夫妇年近三十岁才结婚,两人都是忠实厚道之人,好不容易才生下这个孩子。为了能让孩子享受到良好的教育,夫妻俩节衣缩食,把他送到了枣阳市最好的学校――实验一小上学。夫妻俩把所有的心血都倾注在了小露萌的身上。现在,每当他们看到跟他同龄的孩子背着书包去上学,李强夫妻就感到非常难受。
怒上法庭讨公道
悲伤之余,李强夫妇开始思考一个问题,葡萄架上的水泥横梁,为什么会掉下来?为什么会出现水泥横梁坠落伤人的事情?他们觉得葡萄架在当初建造之时,就没有采取措施将横梁加固,由此留下了事故隐患。
于是,李强夫妇就去找枣阳市交通局交涉:孩子出事是在交通局的大院里,是交通局管辖范围内的预制杆砸中的,你们交通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交通局方面认为:出了这事情,我们只有表示同情。他是自己爬上去的,谁也没有让他爬。那东西几级风都吹不掉的,他不爬上去怎么会掉下来呢?我们没有责任,不予赔偿。你们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判我们拿多少,我们就给多少。
双方僵持不下,孩子也迟迟不能下葬。后来,在枣阳市一位领导的督促下,交通局才给付了8000元。但这又怎能弥补李家的丧子之痛?
6月29日,李强夫妇聘请律师,书写诉状,将枣阳市交通局告上法庭。他们在诉状中写道:正是被告对葡萄架的疏忽管理和对生命安全的漠然处之,才导致我们的儿子被砸死。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给我们夫妇俩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请求法庭判令交通局赔偿李露萌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7月29日,枣阳市北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该对李露萌之死负责。诉讼中双方争议激烈。
原告人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自身不存在过错,亦不能证明其建造的葡萄架合格。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且相互矛盾,故应对李露萌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人则认为:李露萌因在攀爬被告所管的葡萄架时摔下身亡,其死亡的原因与原告人的管理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被告的行为所致。被告对受害人没有违法加害的事实,受害事实和遇害结果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紧张的庭审,法庭查明:交通局院内的亭子及葡萄架,是人们娱乐休闲的场所。葡萄架是1995年所建,架上的水泥预制杆至这次事件发生时,一直没有进行固定。在1998年至1999年间,曾发生过两次葡萄架上的水泥预制杆掉下来,把人脚砸伤的事情。直到李露萌被砸致死的事件发生后,交通局才对其进行了加固。
10月底,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交通局作为葡萄架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对该葡萄架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导致李露萌在玩耍时被坠落的水泥预制件砸中头部死亡,其应对李露萌的死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辩称的李露萌的死亡与其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请求的赔偿费用标准过高,高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李露萌的法定监护人,也存在疏于对李露萌监护的职责,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交通局赔偿李强、武玉秀医疗费1819.30元、丧葬费3500元、死亡赔偿金14.6440万元、误工费5913元、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7.6万元的80%,即14万余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宣判后,枣阳市交通局不服,并于当年11月提起了上诉。襄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程序不到位,裁定发回重审。枣阳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受命接受该案后,再次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意见。然而较上劲的交通局还是不服,又提起上诉……双方为各自的权益,争执激烈。
直到2006年8月22日,此案经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交通局承认建筑物致人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愿赔偿李强、武玉秀夫妇10.8万元。
举证倒置维护弱者权益
那么,这起案件纷争的关键在哪里呢?又是根据什么法律条文解决的呢?8月25日,笔者采访了湖北省非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华成。
他说,这是一起因建筑物上搁置物坠落而引发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七种特殊侵权行为,分别是:产品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对于这些特殊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才能免除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即便他主观上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使用这两种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还明文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法律规定不仅起着警示作用,也告诫和提醒大家要十分注意室内外,特别是室外的搁置物品等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在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一条寻求受损权利补偿的途径。
本案中,交通局在美化大院架设葡萄架时,由于没有固定好横放在上的水泥预制杆,致使其坠落伤人,显然交通局是有过错的,应当负责。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里交通局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也就是说,他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原告的儿子被砸死。尽管事后该单位为自己做了种种无过错的辩解,但均难圆其说。
【关键词】少捕;慎捕;不捕率
“少捕、慎捕”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2012年1月截至2013年9月,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264件556人,不批准逮捕48件99人,不捕率(以人计)为17.8%,低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更是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特点及办案原则
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较多的依次是抢劫案、盗窃案,抢夺案及故意伤害案,均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对所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十分谨慎,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刑事政策审查案件;同时我们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审查案件伊始,就从能否不批准逮捕的角度去审查,结合案件具体证据及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状况、家庭状况、教育经历及水平、道德品格特征、个人经历、人际交往环境以及案发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单位、家庭的态度和措施,严格把握“无逮捕必要”原则,审慎地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真正做到“宽严相济”。
二、“少捕、慎捕”不力的原因分析
我院系省会城市中心城区基层人民检察院,所面临的治安形势比全省其他地区更为复杂、更为严峻,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有相当比例,且基本上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审查后采取逮捕之外的其他强制措施有一定的难度,大量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会影响辖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我院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5%以上系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人员,有的跟随来筑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有的系其他地区留守儿童独自一人来筑,这些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并不理想,同时他们也缺乏有效的监护与教育,为了自己的衣食住行,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若我们对这些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旦他们回流到社会上,有极大的可能性会重新犯罪,势必会危害社会治安环境。据统计,我院自2012年以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8人因再次犯罪被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我院审查逮捕。
(二)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侦查
我院受理的审查逮捕的案件,大多数为多人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加大了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往往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的是共同作案的其中一人或几人,仍有多人在逃,或者在有多次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仅查找到个别受害人,正在加大力度查找其他受害人,如果我们对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会产生窜供的可能,也将会加大公安机关追逃的难度,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三)可能有碍诉讼程序的进行
司法实践证明,公安机关目前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是不容乐观的,我们对户籍不在贵阳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基本上不能随时掌控其行踪,包括审查时,通知其到院接受讯问,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拒不到庭或无法通知过庭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以来此类情况共发生了4次,极大地防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监护人及学校无能力或不愿意进行监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遇到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不重,是在校学生,符合不批准逮捕的一般条件,但向其父母、学校询问是否愿意今后对其监管和教育时,三方均不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的情况,其父母向检察机关明确表示,他们系外地来筑打工人员,家里有几个子女,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听管教,他们对其毫无办法,希望司法机关帮忙监管教育,其学校也出具了其在上学期间表现不好,行为不端的说明。此类情形多发生在跟随来筑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上。
(五)其他的监管措施实施不力
我院未侦科也曾考虑对一些无有效监管、教育条件,但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建议公安机关送南明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未保中心)监管或者送贵阳市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管护基地)管理,但由于南明区未保中心的硬件条件不够好,无法接纳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普遍存有一些社会抵触情绪,送往管护基地不便于管理,甚至可能对管理方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为此,只能对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
(六)曾有违法犯罪劣迹的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但此前曾因违法犯罪行为被送工读学校学习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鉴于他们屡教不改,且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为尽可能地降低刑事发案,维护社会和谐,一般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三、遵循“少捕、慎捕”原则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办案人员自身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所办案件的质量,因此,我院未侦科办案人员都必须提高自身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自觉从多方面充实、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的技能,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关键是要强化证据意识。我院未侦科要按照《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的相关精神,在当前的审查逮捕案件时,要加大对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查力度,认真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进行全面综合的认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地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三)加强其他监管措施的实施
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辖区未保中心和贵阳市管护基地的沟通和协调,尽可能地把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往未保中心学习或送往管护基地管理,确保在不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情况下,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张建伟,吴宏耀,等.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问题[A].法大评论(第5卷)[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陈光中.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