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康复保健协会工作计划

康复保健协会工作计划

时间:2023-01-26 18:32: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康复保健协会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康复保健协会工作计划

第1篇

一、“爱耳日”活动主题

爱耳护耳,健康听力——预防从初级耳科保健做起

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根据自治区残联下发的《转发中国残联等十五部委关于开展第16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积极与我市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初级耳科保健在听力残疾预防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我会工作职责,合理安排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本次“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增强我市全民爱耳护耳意识。

三、活动实施步骤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2、2月21日制定实施方案。

3、2月27日做好贫困聋儿和有需求助听器的残疾老人的筛查。

4、3月3日,深入乡镇社区,举办以“爱耳护耳,健康听力”为主题的“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大宣传,确保活动质量

1、2月21日制定市残联开展第十六次全国“爱耳日”实施方案,对开展此次活动作出具体工作计划和部署。

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保证此次活动顺利完成,上到全新的社会服务平台,经领导同意,于2月25日召开市残联全体干部职工工作部署工作会议,成立关于开展第十五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开展和宣传。

组成人员

组 长:__ 市残联理事长

副组长:__市残联办公室主任

成 员:__ __ ____x 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16同志兼任。

3、2月27日上午,做贫困聋儿和听力残疾老人的筛查工作。在“爱耳日”即将到来之际,于2月21日给各镇残联下达听力残疾儿童筛查通知,并要求在2月27日上报市残联进行归总,确定受助残疾人名单。

4、3月3日,深入我市乡镇社区,与各镇残联积极举办以“爱耳护耳,健康听力”为主题的“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在现场发放预防听力损伤与耳聋的科普知识宣传单,开设健康讲座,并要邀请市人民医院耳科医生讲授日常爱耳护耳的健康小知识;提供义诊、咨询、测听等相关服务,为患有听力障碍的群众免费检查并验配助听器。

5、在全国“爱耳日”即将来临之际,市残联广泛利用网络、报纸、信息等媒介,“爱耳日”活动消息,传播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相关知识。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残疾人协会,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医疗、康复、教育等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的氛围。

以“爱耳日”活动为契机,切实围绕“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听障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继续实施和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和无障碍建设等保障措施,改善残疾群众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市残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创新有为的举措,为推动凭祥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五、宣传口号

第2篇

一、组织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活动

在市残联和镇残联的帮助下,组织辖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今年在主抓社区残联的带领下,今年组织社区残疾人和家属参加了、社区歌咏比赛、第十八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全国助残日、市残疾人运动会、在10月为联合法律人士残疾人送法上门活动,通过举办这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欢乐与喜庆传递到每一个残疾人的心中,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开展购买社会医疗保险调查,依法帮助名一级重度残疾人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

二、协助解决残疾人职业康复

我们社区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读物等。本年度我社区已经有4位残疾人在我协助下成功就业上岗了。这一年里我们社区干部尽职尽能带动更多残疾人走出家门,回到康复的道路上,让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

三、领导重视、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2009年的一年来,也是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起步之年,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翠竹街道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全面完成09年度残协会各项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确定各项工作任务,抓重点、攻难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今年工作上做了以下内容:

社区残疾人协会成立3年了,我们深入辖区残疾人家中进行详细摸底调查,了解残疾人生活情况,目前辖区共有残疾人41人,(其中:肢体残疾有27人,智力残疾6人,视力残疾2人,听力残疾2人。)精神残疾4人。我们首先为他们建立了残疾人档案。制定了残疾人工作计划和制度,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

四、积极做好残疾人宣传工作

做好社区残疾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栏宣传健康知识讲座、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康复训练的保健知识等一系列义务咨询活动。并且不定期的到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疾苦,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进行广泛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宣传了正式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也为建立平等,互助的社区氛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我们及时向政府网站传送有关工作文章。

五、深入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2009年我市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残疾人康复得到市、区残联重视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结合社区社康中心,建立社区社康中心的医生上门为残疾人巡诊康复服务,残疾人是社区内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生活在社区需要社区的关心和爱护。今年旗苑社区的康复工作更全面开展,社区首先对残疾人进行入户调查,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康复服务登记。为社区的残疾人上门提供每月一至二次免费接受社康医生的指导康复训练,提高残疾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残疾人巡诊康复工作进入社区,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摆脱困境的重要。10月26日上午,我们和中医院医生和医护人员一起来到残疾人解树山家中免费提供上门体检,体贴和爱护倍感安慰让他们享受到政府优惠政策。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做到时刻心里想着残疾人,急残疾人所急,帮残疾人所帮,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要以务实的态度对待工作。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服务于每个残疾人,让他们都得到关心和支持。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工作是艰难的,也是充满希望的。

六、了解残疾人需求、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

第3篇

全县有各类注册医疗卫生机构158个,其中有2家二级以上县级综合医院,8个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为二级医院)和2个分院,1家社区服务中心,10家社会办医院(医院为二级医院)。全县共有村卫生室96所。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卫健委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健康中国战略的总体部署,围绕保障民生,坚持改革与改善并重,强化大卫生观念,持续推进“健康”建设,着力提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着力推动医改综深发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增强群众获得感为目标,持续推进综合医改。综合医改成效明显。两所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收入20357万元,较去年增长11.2%;药品耗材全部实行网上采购,药占比28.9%,控制在30%以内,耗占比下降到23.7%,较去年下降0.14个百分点;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34.8%,上升0.21百分点;县域内住院率67.4%,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Ⅲ级及以上手术占比49.8%。县域医共体建设持续推进。组建2个县域医共体,覆盖参合人口35.12万人。对口支援帮扶镇卫生院派驻专家计684人次,对口支援村卫生室“师带徒”540人次,门诊诊疗人次1305人次;双向转诊县内上转2554人次,县内下转112人次,县外转诊3335人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得到提升。全县组建106个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共签约11.9万人,签约率30.4%,其中有偿签约49563人,有偿签约率12.6%,重点人群签约72178人,重点人群签约率61.4%。5月19日,在铜闸镇太湖村成功举办了“世界家庭医生日”大型宣传义诊活动启动仪式。

(二)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医技能力提升、强化宣传培训等措施,大幅度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加大建设项目争取力度。争取县中医院中医康复大楼建设工程纳入到中央预算资金投入,项目总投资6700万元,其中预算内投资资金4000万元,近期即将开工建设。积极将县人民医院林头分院建设项目纳入到2020年预算内投资计划,总投资约2200万元。医疗服务综合能力得到提升。两所县级公立医院顺利通过省二级等级医院复审。县中医院实施医疗综合能力提升工程,采取“请进来、送出去”方式,长期聘请江苏省人民医院、安医大一附院等专家坐诊,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开展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示范县创建活动。出台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适应全科医学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县已提前完成2020年每万人2名全科医生的服务指标,并超出0.23个百分点。完成各项培训任务。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2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2人、紧缺性人才培养1人、县级骨干1人。13名镇卫生院院长、26名计划生育转岗人员参加省卫健委举办的全省基层健康促进与教育能力提升培训班。启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试点。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分值制定及医疗卫生人员身份识别编码,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及健康一体机招标采购并投入使用。

(三)着力开展疾病防控。采取多种措施,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全县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推进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厕所革命”暨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全县医疗机构146个厕所完善了卫生设施,86个厕所完成了升级改造,2个新建镇卫生院公厕建筑主体已完工。开展第31个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活动和第10个爱国卫生法制宣传周”集中宣传暨义诊活动。组织县卫健委和农业农村局开展全域村庄“五清一改”工作。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完成宫颈癌普查6079人,乳腺癌检查1783人,均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孕产妇保健覆盖率90.1%,系统管理率85%,孕产妇产后率89.8%,住院分娩率100%,全县剖宫产率31%,辖区内7岁以下保健覆盖24148人,保健覆盖率90%。免费婚前检查人数3029对,婚检率91.9%;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692对,完成任务的101.4%;完成叶酸发放2374名。加强慢病管理。共建立电子居民健康档案34万份,建档率为86.95%;分别完成65岁及以上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病规范健康管理36335人、42357人、10719人和1533人,传染病报告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达100%。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组织开展矿山、冶金、化工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的前期调查摸底工作。职业病监测信息上报282条,完成任务的141%。启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启动工作动员会,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活动进学校进村社区活动,全面落实试点工作。

(四)着力开展健康脱贫问题整改。全力抓好中央、省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和省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围绕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健康脱贫“保、治、防、提”各项措施。完善健康脱贫政策。制定了全县健康脱贫整改和“讲强促”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和《县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全面实施“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保政策;落实“三个一批”工程。大病救治一批,完成大病专项救治839人次,大病救治率100%。慢病签约一批,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签约率85.5%。兜底保障一批,贫困人口的实际补偿比达92.2%,比普通人群提高近42个百分点,降低“因病返贫”风险。

(五)着力提升计生服务水平。通过不断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强和提升老龄健康服务,营造健康和谐的人口发展环境。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计生指标达到预期,统计年度末,全县共出生4622人。全县政策符合率为97.14%,政策外多孩出生比例为2.19%,统计准确率100%,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98.54%,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6.8。推行“一次登记全程服务”,已为3680人发放服务手册,通过一卡通系统为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生育登记2891人,申请办理生育审批118人。提前打卡发放奖特资金616.6万元,发放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养老保险计生优待和长效节育手术奖励等资金136万元。加强老龄健康服务。深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投入资金20.4万元为5087名五保低保户办理意外保险,全县参保率60.2%。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年新建医养结合单位两家,床位430张,一期工程220张床位年内投入运营。开展首届“老年健康宣传周”活动。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开通了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群优先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依据〔2019〕15号文件要求,对县内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摸底登记。推进县级医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建设。开展流动人口协会工作。“7.11”期间,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等地开展以“送健康、送政策、送温暖”为内容的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活动。我县驻苏州市计生协会被批准为省驻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并予以授牌。

三、2020年工作计划

2020年,县卫健委将结合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全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七个“聚焦”,全力抓细抓实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围绕一条主线

始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抓重点、补短板、建高地、促健康,为推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卫生健康保障。

第4篇

1.1美国对护士执照设置了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考试注册护士RegisteredNurse,简称RN。在美国是一种专业人员,无论在美国的哪一州,都必须通过该州的专业执照考试,取得该州颁发的注册护士执照,才能从事护理工作。各州护士局为了统一全美国的护士水平,避免各州分别举办不同的执照考试、州与州之间执照换发,组织了“全国护士局联合委员会”NationalCouncilofStateBoardofNursing,简称“NCSBN”。从1987年起,统一举办“全国联合委员会注册护士执照考试”NationalCoun-cilLicensureExaminationforRegisteredNurses,简称“NCLEX-RN”。通过考试后,才能拿到该州颁发的注册护士执照[1-3]。

1.2美国护理人员等级设为四级,工作内容明确,各级待遇不等美国护理人员等级分为四级[4,5],按照起薪由低到高分为:助理护士NurseAide;职业操作护士LicensedPracticalNurse(LPN),加州称为LicensedVocationalNurse(LVN);注册护士RegisteredNurse(RN);护理医生NursePractitioner(NP)。起薪由1.9-9万元/年不等。助理护士相当于中国的护工,在注册护士指导下从事病人起居和卫生的护理;职业操作护士相当于中国的护士,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作初级护理工作以及执行注册护士所订的护理工作计划,例如:打针,给药,收集病人大小便及血液样本等技术性工作;注册护士相当于中国的护师,是整个护理工作过程的计划者、控制者。护理医生可从事部分医生的工作,例如病人入院前或初期查体,搜集病史等。

1.3姑息护理理念的形成与壮大

姑息护理(Palliativecare)是随着临终关怀运动(Hospicemovement)而产生、发展起来的。1990年WHO提出:姑息护理是对患病后无法治愈者的一种积极的、功能整体性的护理。主要是控制疼痛和其它症状,处理心理、社会、精神等方面的问题,以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1993年牛津大学在教科书《姑息医疗》中定义姑息护理为:研究和处理处于活动期的迁延性的或晚期病患者,对其可采取的治疗措施有限,照顾的焦点是生命的质量。作为一种新型的护理方式,姑息护理为慢性迁延性疾病、癌症、爱滋病等无法治愈的患者提供了一种符合人性的、科学的护理。通过控制症状、解除疼痛和不适、支持患者及其家属,提高了患者的生活质量,使患者尊严地、有意义地度过余生,并平静地接受死亡。经过30多年的发展,姑息护理在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当疾病无法治愈时,获得姑息护理在西方国家已逐渐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有减轻疼痛的权利。

1.4美国家庭护理的迅速发展

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医疗费用的增长、住院日期的缩短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等的健全和发展。美国家庭护理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已形成一套针对患者的明确、科学、严密的程序和措施,成为目前社区护理中相对独立的护理医疗系统。在改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谓家庭护理通常是指一系列健康保健和社会服务,即在家庭环境下为残疾患者、慢性病患者或临终患者提供其所需的医疗护理服务、社会帮助、专业治疗和(或)必要的日常生活协助,以促进其康复和提高生活、生命质量。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高,自理能力较差,多样便捷的家庭护理正成为满足老年人健康需求的有效途径,而老年人也正是家庭护理的最大受益者。美国老人首选家庭护理,2000年美国有955200名老年人接受家庭护理,占所有顾客的70.5%。

2美国医学护理现状

2.1美国护理教育体系完善

美国的护理教育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1778年纽约医院开办第一所护士学校,20世纪初,美国医院院办护校发展到432所,学制从1年最后定为3年。1916年,纽约教育学院和辛辛那提大学开设了4年制本科教育,学生毕业后授予学士学位。到20世纪60年代,本科教育渐渐成为美国护理教育的主流。20世纪50年代护理硕士学位兴起,70年代快速发展。博士学位护理教育始于1924年。美国现有本科护理教育院校661所,硕士研究生教育院校367所,博士研究生教育院校323所。目前美国护士70%以上受过高等护理教育。美国护理教育体系有:注册职业护理教育(licensingvocationalnursingprogram);注册护理教育(diplomanursingprogram);专科护理教育(associatedegreeprogram);本科护理教育(baccalaureatenursingprogram);硕士学位护理教育(master’sdegreeprogram);博士学位护理教育(doctoralprogram);护理继续教育。

2.2美国护理人员短缺,平均年龄较高

美国护理大学协会统计资料显示了护士人力资源短缺这一问题日趋严重。1995-2000年,注册护士考试人数下降26.93%。1998-2002年,全美申请就读护理专业的本科生下降了10%。由此导致当前护理人力资源的不足。美国2000年有关全国注册护士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注册护士的平均年龄为43.3岁,30岁以下的护士仅占9.1%。护士短缺带来工作量增加,病人死亡率增加,工作自我满意度降低和情感耗竭加剧。

2.3在美国做护士享有多项优待

美国注册护士(RN)被归类为ScheduleA的行业,所以留美定居可以不必申请劳工卡,直接办理绿卡申请,而且护士的配偶和任何不足21岁的子女也将自动获得申请绿卡的资格,即全家均可以用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来美三至五年后可以成为美国公民。美国法律规定外国护士在美从事护理工作必须享有与美国本国护士同等的待遇和福利。目前美国注册护士平均起薪为每h25美元至30美元不等,每周工作40h,超时为一倍半薪金;节假日为双薪。为保证护理质量,美国很多州有法律规定禁止强迫护士超时工作。在美国护士是永远不会失业的职业,最容易找工作或换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可任意挑选美国各著名城市为工作地)。

外籍护士赴美以后还可继续深造获得美国硕士或博士学位,学费是外籍学生的十至二十分之一,并可申请优惠的联邦政府学生贷款,等毕业有工作五年后才逐步偿还。外籍学生就读的学费每学分约在300-750美元之间,若持有绿卡者,则只要每学分10-50美元之间。实际上,美国大多数医院为了增进护理服务的品质,并留住优秀人才,都会免费提供护士再去进修,学费完全由医院来支付,每周只需上一天班,照拿与平常一样的薪金和待遇。

3美国医学护理对中国医学护理前景的启示

3.1护理学科应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截止2006年底,国家研究生招生简章显示,中国5所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第二军医大学、武汉大学)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护理博士研究生教育学制3-4年,毕业授予护理学博士学位。中国护理教育与美国差距较大,护理学定位低于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以河北省为例:1997年招收河北省第一届护理学本科生40名;2009年河北医科大学和华北煤炭医学院开展护理专业研究生教育,共招收13名。护理学科开设专业局限,本科护理教育开设护理学、涉外护理学(英语)两个专业。美国2000年版的护理学科专业有:实践护士与护理(注册护士培训)、成人健康护理、护理麻醉师、家庭护理、母婴护理、助产护理、护理科学、儿科护理、精神科护理、外科护理、护理管理、公共健康护理、护士助理、家庭保健助理、临床护理专家、危重症护理、职业和环境健康护理。

3.2道德人文与护理理论实践相结合,完善护理理念我国护理学科拥有一个完整的理论知识体系,但处于临床医学下的一个专业,与护理学的发展理念、实践范畴、职业责任等不相符合,影响了护理学科知识体系的发展。同时,由于受到生物医学模式的影响,高层次人才培养以科研型为主,在今后的护理工作、研究中应加强道德人文理念与护理理论实践的融合,以整体的人为中心。

第5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