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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申请书

时间:2022-11-13 04:32:01

旅行社申请书

第1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部的员工,毕业于xx旅游职业学院。我于XX年10月份来到xx国际旅行社实习,刚从学校出来就能进到这样大的国际旅行社工作我感到非常荣幸。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间一年八个月的实习时间已经过去,根据公司的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对于一个刚离开学校踏入社会的我来说没有任何工作经验,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不知道该怎样才能做好。来到xx也是我的第一份工作,当时导游证都还没有发下来,但是xx接受了我,让我来到了亚大部。

作为一个刚来公司的新员工,刚开始我很担心如何做好导游工作,如何与同事相处,来到这里之后我发现这些担心有些多余,在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下,经过我们经理和同事的关怀与指导,接触和学习了很多相关的业务知识,这些东西是非常实用的,使我的工作能力和为人处事方面都取得了进步。

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差错和问题,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办事不够全面,工作经验不多等一些问题。但是我们经理安排我跟团,多学一些经验,不定时的对我进行培训,把他以前带团的经验和讲解知识都讲给我。同事对我也是教导很多,把他们的经验和经历,遇到的一些难题教给我怎么解决,怎么处理。我感到在这里很温馨,不但是工作,更有一份感情在里面。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工作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我相信我的能力,可以把这份工作做好。还记得我们部门聚餐时经理对我们说过一句话:如果一个人现在做的这份工作没有做好,那么以后做其他的工作能做好的几率不是很高。这句话对我的印象很深刻,在以后的工作生活当中遇到什么困难,就会想到这句话,所以请领导相信我,我一定会把这份工作做好。

在这段时间里,我深深体会到一个和谐,公平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个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献出我的力量。在转正后的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完善自我,为公司更好的明天,我会更加努力,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xx

第2篇

准备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国内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9、将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营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

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

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第十条(考试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

市旅游委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

(四)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考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

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

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申请)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八条(执业审批)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发证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二十条(证件印制和期限)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由市旅游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证件换发)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三)《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四)《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满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证件挂失和补办)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导游人员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遗失和申请补发期间,需要从事执业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取得)

旅行社、景区(点)单位因旅游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从事临时导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

(三)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

申请《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亮证上岗)

导游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五条(一般执业要求)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接待计划,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因变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六条(景区(点)导游执业要求)

景区(点)导游应当在《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景区(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服务单据。

景区(点)导游应当根据景(区)点单位要求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保障旅游者安全)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索要小费;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超出合同约定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权拒绝的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权)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支付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违章记分管理)

本市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记分制度,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市导游社团组织组织的教育培训。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违章记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无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景区(点)导游人员超出《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赔偿)

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组团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区(点)单位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旅游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4篇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质监所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理赔原则及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由质监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保证金赔偿请求必须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质监所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第5篇

出国旅游确实不贵,但准备出国旅游……却有点贵。

理论上,你想要去美国英国法国这些高富帅国家旅行的话,除了护照、房产证、工作证明等常规文件,可能还要提供一笔存款证明,最好是10万元人民币以上,越多越好。在此之外,旅行社还要收取一笔“出国押金”,去日本3万起,去美国5万起,最高可达20万。

所以,像梁朝伟先生那样“去伦敦喂鸽子”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没有多少存款的中国青年身上,只能变成“去叙利亚这样的免签国家观赏美国无人机”的行为艺术了。

且慢—还有别的办法,比如,向银行借钱。

近日,兴业银行推出了“随兴游”旅游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以方便快捷无抵押的个人旅游贷款为核心产品,同时提供保证金证明、购汇、旅行保险等多项金融服务,帮助你瞬间实现“去伦敦喂鸽子”的梦想。 随兴游 出行无忧

传统的旅游贷款只能用于出行消费。但此次兴业银行推出的“随兴游”贷款却分为保证金贷款、团费贷款和消费贷款三个品种,分别可以用于支付旅行社保证金、团费、旅行途中的各项消费等,充分满足你“说走就走”的各种需求。

如果合并申请的话,这三项用途的合计贷款金额最高可以达到30万元人民币。

这30万人民币的旅游贷款申请极为简便,门槛也不高,带一本房产证和身份证明材料就可以前往兴业银行申请办理。如果没有房产,相关的收入证明也是可以的。

整个申请过程快捷方便,无需办理任何抵押手续;同时,你也不用焦急等待银行审批结果。旅游者从交齐贷款申请资料,到银行通知审批结果,最快只用3天。

不仅如此,兴业银行还将与国内多家旅行社和旅游网站进行了深度合作。无论是通过春秋旅游等旅行社门店,还是在芒果网等旅游网站,购买一份旅游产品,不仅可以同时申请这个“随兴游”旅游贷款,还经常能发现意料之外的优惠—比如,你可能获得可观的团费立减优惠。 随兴游 说走就走

如果你嫌弃申请和审核过程还算不上“说走就走”,兴业银行的“随兴游”旅游服务将自己的贷款时间延长至3年:旅游者可申请最长为3年的贷款授信,3年内可根据自己的出游计划在授信额度内支用贷款资金。

对于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贷款,你可以选择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举例来说,假设你申请了10万元、3年期的“随兴游”旅游贷款,回国后你可以选择每月还本息3179.97元,或者每天仅还利息13.22元,到期再一次还本,最大限度减轻还款压力。

更为贴心的是,这款“随兴游”贷款不仅适用于尚未出行的旅游者,也适用于已经旅游归来的旅游者。

你在结束旅游后的一年内,提供护照出入境记录、机票等旅游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消费凭证,依然可以向兴业银行申请消费用途的贷款,尽享“先旅游后贷款”的便利。

第6篇

出国工作证明怎么写?可能这份证明很多人都不知道,本站为您提供关于出国工作证明的格式,请阅读:

本文

公民因私事出国,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口证明;2出境事由证明;3本人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对申请人出国的意见。

“出境事由证明”是指:

(1)出境探亲访友的,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的证明(如受理申请的机关掌握归侨、侨眷的身份情况,也可以免交侨办的证明),60岁以上的公民,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人公民,以及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申请人,免交亲友的邀请信的亲友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2)出国旅游(含个人出国旅游和参加旅行团出国旅游)。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

(3)(含自费和公派留学)。个人联系的自费,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需提交入学通知书或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领使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其中后者须提交亲友在拟前往国定居的证明。

(5)出国就业(含个人应聘就业、劳务出国、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出国就业)。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聘用证明。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6)出国从事商务等其他非法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单位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具体要求是: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业、事业法人代表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的儿童,需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达到以上要求的才可以申请写出国工作证明,请您熟知!

出国中英文工作证明样本

工作证明

尊敬的签证官:

兹证明王xx,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xxxxxxxx。在xxxxx市场工作了4年,现任经理职务。每年的年收入为人民币260,000元,(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个人所得税已由我单位代为缴纳。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

职务:经理

电话:1885788xxxx

传真:0571-8659xxxx

公司xx市沈半路265号石祥路196号南方机电市场2098号

公司(盖章):

日期:20xx年12月9日

working certificate

december 9, 20xx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s.wang xxx ( id no.342421xxxxxxxxx) has been working in hangzhou southern hardware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market for 4 years, as a manager now.

ms. wang xiaolan has been entitled to a annual salary rmb 260,000 in total (including salary, bonus, welfare), personal income tax has been paid by our company .

sincerely yours,

leadership sign :

position: manager

telephone: 1885788xxxx

fax: 0571-8659xxxx

company seal:

第7篇

林怀民的青年欧洲流浪之旅

林怀民之所以提出流浪者计划,赞助青年艺术或社会工作者海外流浪,是因为他自己便深受青年时期海外流浪的影响甚深。1972年林怀民前往欧洲,第一站落脚阿姆斯特丹,在机场的大厅,他看见一面震撼他心思的看板,广告牌上有各种各样的信息,无论是需要住宿、吃饭,还是罹患性病必须求助。林怀民感佩于这个城市勇敢地面对一切问题并且设法解决它们,而不是逃避。

当年欧洲流浪之旅是他人生的启蒙,更引导他后来转入舞蹈创作,他的世界之门因此被打开了,从欧洲回到台湾后的第三年,他便创办云门舞集。

不只是林怀民,其他像日本的安藤忠雄、泽木耕太郎等人,也都深受自己青年时期贫穷流浪旅行的影响甚深,像原本是拳击手的安藤忠雄,因为一趟欧洲之旅而令他决定走上建筑设计之路,回国后设立了建筑事务所;泽木耕太郎则因为一趟欧亚大旅行而奠定其以后的旅行人生,以旅行为志业,更影响了往后无数有志于背包旅行的年轻人。

流浪者计划

云门流浪者计划赞助的青年艺术工作者分启蒙组与专业组两大类。

启蒙组的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当年还未年满30岁(以2012年为例,申请人必须是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台湾本地人,且从事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电影、音乐等的创作、设计、教学、演出或制作等青年艺术人才;或者有志于社区工作、公共服务、弱势关怀、技艺传承、文史工作、农村重建、城乡发展等社会服务的青年。

专业组的申请人则必须是申请当年还未年满45岁,台湾本地人,拥有杰出创作经历的资深专业文化艺术工作者;或长期致力于社会服务性工作,对台湾人文、社会及环境投入专业心力的资深专业人才。

每届总计赞助十人。台湾知名独立书店小小书房创办人刘虹风,就是2012年获得赞助者之一。面试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为书面审查,第二阶段为口试。获得云门流浪者计划赞助者,必须在获得赞助之后三年内,单独完成至少60天的自助旅行。

流浪者计划本身并没有要求获得赞助者回来后必须交出什么具体的报告或成果,只对流浪行程本身有所规范。

流浪回来之后:演讲与写作

获得流浪者计划赞助的人,回到台湾后将会投入“流浪者校园讲座”,到台湾各地的学校进行演讲,分享流浪旅程所见所闻,也有不少参加流浪者计划的人将其流浪旅程写成文字,出版成书,向更多人分享其流浪之旅。其中最有名的当属谢旺霖,其写成的《转山》(远流)一书,在台湾热卖二十多万本,后来更拍成电影。另外一位流浪者计划赞助者瞿筱葳所写的《留味行》(启动文化),一出版便赢得好评,后更获得台湾“开卷好书”的殊荣,非常难能可贵。

其他如原本就是小说家的张耀升,获得流浪者计划赞助前往日本流浪旅行三个月后,交出了小说《彼岸的女人》(本事文化)与散文集《告别的年代》,这距离他的上一次出版长达八年的间隔,不得不说流浪者计划对张耀升的写作的确有影响。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执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导服机构”)是指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旅游局审核备案及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注册、管理、培训、推荐带团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条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不隶属于旅行社,而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并通过导服机构派出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以“政府指导、科学规划、市场调节、行业规范、企业运作”为指导原则设立导服机构。导服机构及导游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五条办公场地:应具备与注册导游人数相适应、有一定规模且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人员机构配置:注册500名以下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500-1000名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每增加500-1000名导游,应增加1-2名工作人员。机构应配置:总经理、会计(可兼职)、出纳、档案管理与行政办公、培训与绩效管理、员工关系与投诉处理、电子信息化管理与劳务派遣等工作人员。

第七条办公设施设备:应具备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导游公司网站、导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导游培训资料、导游服务信息群发服务、导游档案保存设备、会议投影等。

第八条取得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应含有“导游管理服务”字样),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台账、合同书、推荐带团文本,编印导游管理服务手册、机构的宣传品、为导游服务的项目及设施设备,在旅行社或景区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等。

第十条市旅游局根据旅游市场及导游队伍发展情况,规划全市导服机构数量。申请者需申请管理和服务社会导游人员资质的,应向市旅游局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本《办法》所规定的注册条件证明材料、承诺书,申请时间为每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申请者提交相应材料后,由市旅游局组织对材料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研究。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在市旅游局的授权委托下,导服机构的职责主要有:

1、负责社会导游员的日常管理。为社会导游员办理注册登记,代为申办导游证件等;

2、组织社会导游员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和培训,开展其他日常业务培训;

3、对社会导游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此实施社会导游员的奖惩制度;

4、为社会导游员提供导游劳务中介、代办社会保险等相关服务,保护社会导游员的合法权益;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合同、保险等形式,明确与“社会导游员”、与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如“社会导游员”的人身保障责任,“社会导游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6、物价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核准的价格收取注册导游的注册管理服务费;物价部门还未明确的,根据市整体物价和收入水平,参考周边地区或同等城市的收费标准,取低价进行收费,并经市旅游局备案同意;收费要与承诺的服务相一致,服务未到位的,市旅游局有权要求降低次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导服机构实施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由市旅游局实行一年一委托。市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导服机构上年度的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有违法违规情况、管理与服务工作未达标的,通知整改,并暂停社会导游人员年度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社会导游人员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导服机构建立如下制度:

1、信誉档案制度。为注册导游建立信誉档案库,编制个人档案,张贴本人生活或工作全身照片,汇编其学历、工作经历、出团情况及带团服务的讲解特色与风采资料,供业内人士选聘导游时参考;

2、上岗管理制度。建立导游员管理卡,制定本机构具体的《导游管理制度》、《导游注册合同书》、《旅行社使用社会导游劳动合同书》、《导游服务质量承诺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导游任务派遣单》、《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导游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必备合同和规章制度;

3、检查考评制度。建立注册导游参加集体学习和自学、服务质量意见反馈、投诉与表扬等情况的考核以及分级管理制度;

4、服务质量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反映的情况;定期抽样检查导游服务质量,进行质量跟踪调查;不定期征求旅行社和旅游汽车公司对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意见,每季度公示一次。

5、分类管理制度。全市专职及社会导游分为三类,导游人员可根据自身开展导游业务的情况,自愿选择参加相应类型的管理模式:

第一类是执业导游员。以导游为第一职业的专职和社会导游员。导游IC卡自行保管,参加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二类是半执业导游员。每年有一定带团工作的专职或社会导游员。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导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三次,每次不能超过10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自动升级为第一类导游,当年度按一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

第三类是非执业导游员。注册在导游管理机构的导游员。以自学为主,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工作。导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一次,不能超过7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自动升级为第二类导游,当年度按二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

第十四条导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注册导游和旅行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导服机构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导游档案、导游合同、服务质量、制度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向市旅游局上报上年度的全年工作和当年度的上半年工作等相关情况资料。

第五章导游的注册

第十六条凡依法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除在旅行社注册外,其他均应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

第十七条导游注册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居民身份证、导游资格证或导游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红底彩色免冠照片、五寸全身生活或工作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2、市旅游局出具的“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3、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导游员注册备案表》;

4、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

5、根据注册导游的意愿,导服机构可为其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费用自理。但导服机构与注册导游形成劳动关系的,应遵守劳动法规定。

导服机构可征得导游同意,签署书面文件自愿遵守本办法。

第十六条持有市以外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在我市导服机构注册时须出具转出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方可办理导游IC卡;导游在导服机构之间改变注册单位时,须出具原注册机构的转出证明,无正当理由,原注册机构必须予以办理转出手续,除非有正当合法理由。

第六章导游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注册导游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参加导服机构活动和教育培训以及导服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权利;

2、享有对导服机构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享有平等的聘用就业权利;

4、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享有在旅行社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注册导游履行下列义务:

1、注册导游应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服务,遵守本办法和导服机构的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导服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导服机构的声誉;

2、导游人员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和个人身份证明;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按规定交纳注册登记管理费用;

3、注册导游在旅行社服务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旅行社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导游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注册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过导服机构的同意和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接旅行社或游客的导游业务,违者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导服机构根据导游个人要求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导游长期借用协议。

第七章导服机构的变更、终止程序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导服机构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终止其业务的,须报市旅游局备案。

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的,应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及时协助注册导游人员做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将社会导游相关资料移交给其他接受行政委托的导服机构。

第二十二条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必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后,必须在市旅游局的指导下,对注册导游人员妥善作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并移交注册导游的档案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导服机构如接受本办法的,自愿签署接受管理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凡经签署本办法的导服机构经调查发现不遵守本办法,有违规违章行为的,取消其备案管理资格,市旅游局有权对其注册管理的导游不予办理年审等手续,并在国家旅游局导游管理系统中予以取消导游服务单位资质。

第二十五条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或者终止业务后,拒不依本办法做好导游人员转注册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的,应对导游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导服机构出现上述行为的,市旅游局将对其股东及负责人所注册的导服机构不予行政委托。

第9篇

(一)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不断完善。在加班加点建设县文化图书大厦的同时,采取实地检查、随时抽查等方式,抓好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文化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制定出台了《县基层文化设施文化活动器材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县镇村文化广场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督促检查和业务培训活动,加强对文化器材、活动场所和农家书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日常监管;为13个镇综合文化站配备了阅览桌、书柜、液晶电视等设备,申报了76个村、2个社区文化活动器材和16个陕南移民集中安置点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县文化图书大厦已完成主体工程,正在进行内外墙粉刷;建成镇综合文化站17个,管理规范、借阅正常的农家书屋达到80%以上,新建示范农家书屋2个。认真开展我县首次乡镇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评出达标站8个。

(二)“两馆一站”免费开放水平不断提高。针对县文化图书大厦尚未建成的特殊原因,及时筹措资金,对文化馆办公楼进行了维修,给图书馆租赁了免费开放场所,按要求新购图书2000余册。文化馆、图书馆克服业务用房紧张等困难,及时公示免费开放项目、开放时间及服务方式,积极为广大市民服好务;各镇利用文化站(室)、文化广场,认真开展舞蹈培训、广场舞、健身操、科技讲座、锣鼓培训和书报刊借阅等活动。为提高免费开放工作整体水平,我们还下发了《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村文化活动室免费开放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镇文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等多个文件,成立工作组,对全县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多次实地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对整改结果再次抽查,有效提高了免费开放整体水平。全县“两馆一站”免费开放率达到100%,累计服务人次24.8万人,较去年增长20%以上;创建羌族羊皮鼓舞表演、“书香”读书学会等群众欢迎的品牌服务项目20个。

(三)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先后到各社区、移民安置点、敬老院放映数字电影149场,在嘉陵广场举办迎新春文艺展演活动13场,组织摄影、书画艺术家为群众义务赠写春联2100多幅、送书画100多张。县新华书店、图书馆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送图书进军营、社区、下乡活动,县文化馆开展“走在春风里”文化下乡巡回演出10场次。各镇、村围绕春节、三八、艺术节等节日,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80余场,各社区文艺团队开展广场文艺演出120余场。同时,我们还举办了第三届省农民文化节我县分会场活动、迎春茶话会、“迎新春社区文艺汇演”、“魅力”社区文艺展演周、庆祝建党92周年文艺演出、县八运会开幕式文艺展演等活动,配合全市扶贫开发推进会、日报优秀通讯员培训会,举办了彰显地域特色的文艺晚会。成立了“书香”读书学会、青年艺术中心、交谊舞协会等4个群团组织,协助召开了“首届省阅读文化节活动”座谈会,举办了留守儿童书画大赛,、交谊舞协会来我县进行了联谊活动。同时还举办镇村文化工作者、民间文艺骨干培训班4期,组建秧歌队、合唱队、演出队、舞蹈健身队各4支,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文艺演出、培训等活动。

(四)积极创作文艺作品。设立了50万元的文学艺术创作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制定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深入挖掘地域特色文化资源,整理出了一批优秀山歌小调,新发现了一批民间歌手,创编了《新人美茶香》、《请喝一碗罐罐茶》、《表席》等地域特色文艺节目10个,县电视台《故道名城》栏目中制作了民歌专集,历史剧《姜太妃传奇》已完成初稿。

(五)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积极推进。成立了羌文化研究会,抽调7名同志专门从事羌文化研究、挖掘、整理等工作;成立了《县羌族民俗文化丛书》编辑委员会及编辑部,邀请对羌文化有一定研究的部门领导担任编委会委员,下发了关于征集羌族民俗文化丛书编纂资料的通知,对全县的羌文化资源现状进行了调研摸底,对羊皮鼓舞等部分名录实施了活态传承。目前正在进行羌族羊皮鼓舞组稿工作。今年4月,我们陪同县委主要领导,前往北川、茂县、映秀等地,对羌文化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和对接交流。围绕国家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项目规划,向省文化厅申报《羌族民俗文化传承演艺广场》等6个项目,总投资3.43亿元。

(六)非遗保护工作扎实开展。成立了县非遗保护中心,落实了编制和人员,为开展非遗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不断挖掘、整理和积极申报,《罐罐茶传统手工技艺》成功申报为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完成了传承人、传习场所的考察工作,对2个罐罐茶传习场所、1个羌族羊皮鼓舞培训基地进行了命名和挂牌,目前正在筹备羊皮鼓舞申报国家非遗名录有关工作。围绕第八个世界文化遗产日,采取播放专题片、悬挂横幅、制作展板等形式,广泛宣传非遗保护法,集中展示我县非遗工作成果。

(七)文化产业不断发展。与县统计、经合等部门配合,对全县文化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先后帮助他们包装文化产业项目4个,上报资金1.13亿元。代政府草拟了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新发展文化企业8家,今年全县文化产业值4578万元,较上年增加30%。

(八)文化市场规范运作。通过不懈努力,市编办同意成立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8人,为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一年来,我们共举办法规宣传、培训3次,开展专项治理整顿4次,检查经营单位287家,立案处罚5起。聘请网吧义务监督员38名,查缴销毁涉嫌赌博的电子游戏机65台,查缴地面卫星接收设施120余套。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3次,收缴非法出版物300余件。受理行政许可56件,办结率100%。党政机关推广和使用正版软件正在加紧安装。

二、强化新闻舆论宣传,全面提升广电综合水平

(一)常规宣传重点突出。围绕全县“两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履职承诺、打造百亿工业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冲刺全年目标任务、宣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等重要节点和中心工作,先后在“两台”新闻和专题节目中开办了《十精神在》、《数字2012》、《民生新看点》、《欢乐过大年》、《履职承诺三公开》、《委员提案面对面》、《重点项目追踪》、《我爱我家创卫进行时》等栏目,集中报道了全县各级各部门调结构、谋发展、惠民生、促和谐,奋力建设陕南强县的新举措、新成效。充分展示记者编辑“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成果,开设了《幸福新农村》、《小康路上》、《劳模在身边》、《凡人善举》、《道德广场》等栏目,从点到面真实地反映了全县各级建设新农村的新思路、好办法和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代表。与县交通、林业、卫生、教体等部门联合开办了《交通在线》、《美丽》、《医院风景线》、《教育》等新闻栏目,重点关注全县实施交通大发展、建设生态、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取得的成果。

(二)特色宣传内容丰富。利用新建成的电视演播室和新设备,邀请县上领导、行业带头人、先进模范做客演播室、直播间,解读党的十精神,畅谈全县改革发展,为实现中国梦建言献策。深入挖掘羊皮鼓舞、山歌等地域文化,拍摄制作了具有浓厚羌族韵味的电视专题片《浑金璞玉羊皮鼓》、《山歌催得山花开》,开办了《罐罐茶剧场》,成功拍摄了《山城的笑颜》、《永远的短信》两部方言微型电视剧。在电视台增加了《请您欣赏》和《温馨提示》栏目,全方位、多频次展示优美的自然风光和建设成果。广播电台进一步完善了节目设置,增加直播节目时段,直播和自采节目达到75%。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乡村之声”频道连线直播专辑一个小时。

(三)对外宣传稳中有进。进一步完善外宣工作奖惩考核机制,和下属部门签订了对外宣传上稿责任书,按月考核通报;加强与省市广播电视台的沟通联系,邀请省市台资深电视人来台里授课辅导,提高记者编辑新闻采访水平。1至11月份,在市电台发稿1290条、省电台发稿163条、中广发稿8条,在市电视台播发新闻417条、省电视台发稿36条、央视发稿5条。

(四)宣传管理扎实有效。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县有关改进新闻报道的要求精神,规范领导活动报道,减少会议报道,实现重点宣传栏目化;进一步细化广播电视节目采编程序和监审责任,充实收听收看评论员队伍,实现了宣传播出零事故。截止11月底,我们共制作播出《新闻》242期、《新闻纵横》247期、《县区要闻》专集10期,采访播出《今日》50期、《兴州聚焦》35期;同时,有7件作品荣获2012年度“广播电视奖”、2件作品荣获2012年度“人大新闻奖”。

(五)事业建设扎实推进。全年放映农村数字电影2250场,占全年任务的102.46%。安装“户户通”设备13816套,安装率达到100%,开通率达到98%,维修“户户通”设备1400余套;发展有线数字电视1500户。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制,全年未发生任何播出安全事故。

三、认真开展工作,推动文物旅游不断发展

文物工作方面,加强文物安全与保护工作,与有关村(社区)的文保小组代表和群众文保员签订责任书,落实了基层文保工作责任,完成了县级文保单位立碑和四至界桩安装工作,认真开展了“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完成了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东门楼、白水江江神庙和南山塔的申报工作,组织参加了全市讲解员培训,委托西安宝合设计咨询公司编制了《灵岩寺文物保护规划》。完成了南天门、南北展室、凉亭等设施的屋面维修,宿办楼正在加紧施工,邀请省文保中心专家开始设计编制灵岩寺布展陈列方案,全国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旅游工作方面,由深圳市麟德旅游规划公司承担的《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汉水北源”乡村休闲带概念规划》和《八渡河流域氐羌民俗生态旅游带概念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组织30多家涉游企业、单位开展了“5.19中国旅游日”宣传活动,对《旅游法》等旅游法规进行了深入宣传。认真编写招商引资项目,利用西洽会、陕甘川旅游年会等重要会展,广泛进行旅游产品宣传推介。配合央视“百山百川行”摄制组开展了旅游宣传片拍摄工作,配合省旅游局“微游”活动组开展了采风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业务联系,精心包装文物旅游建设项目,做好项目申报、争取工作,为文物旅游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结合假日旅游质量安全大检查,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等旅游单位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对全县农家乐进行了调查摸底,按照省级标准积极开展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镇垭河村现已通过省市初验,新评星级农家乐15户,推荐四星级农家乐2户。积极同林业、中药等部门单位商讨,共同筹划我县旅游节会活动。投资2000余万元,实施了水上景观河堤项目,游客接待中心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景区旅游道路绿化工程,景区五龙广场和核桃坪管理区等内部设施完善工程,进一步完善了森林公园的旅游功能。全年接待游客43万人次,旅游收入1.5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和25%。

四、加强效能建设,树立队伍良好形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相关规定,深化干部作风建设,落实好学习教育、公务接待、财务管理、车辆管理、挂牌上岗、去向公示等制度,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围绕“三问三解三服务三促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镇村、镇村开展帮扶、调研工作,给村、村解决玉米籽种300斤,举办烤烟、袋料香菇技术培训活动5场次,慰问贫困户23户,配送档案柜2个,解决文化站建设缺口资金3万元,发放慰问金5000元。圆满完成了12件议案、提案和建议案办理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公职人员婚丧喜请等宴请情况周报等制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全系统未发生任何违规违纪问题。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与不足:一是缺乏文化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增加值缓慢;二是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三是地域特色文化挖掘、展示不够;四是旅游产业发展迟缓。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针对问题,克难奋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文化旅游工作新局面。

五、2014年工作思路及重点工作

2014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冲刺之年,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时期。2014年文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文化惠民工程、“两馆一站”免费开放、文化产业发展、文化精品打造、新闻舆论宣传为重点,大力实施文化引领工程,克难奋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文化特色鲜明的文明建设新局面。到2014年底,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发展,免费开放水平明显提升,文化精品不断推出,文化产业值增加29%,新闻舆论氛围更加浓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全力实施文化引领工程。一是抓阵地建设。继续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加快“两馆一站一室一屋”规范化建设,创新考核机制和管理办法,提高免费开放水平。文化图书大厦力争年内投入使用。二是抓活动开展。积极支持各类民间文艺活动,以广场文化、机关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学校文化、镇村文化、民间文化活动为载体,依托各类群众性文艺团体和协会,深入开展“书香”、“送文化下基层”等文化活动和优秀文化产品展演、展示活动,不断丰富城乡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2.深入开展特色文化资源挖掘、保护和开发工作。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申报工作,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传习场所和传承人建设。加大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和文化旅游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精心策划我县文化旅游节庆活动。

3.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作用,积极培育文化骨干企业,努力培育我县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立足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项目规划,精心策划、包装、储备和争跑文化发展项目。

4.努力打造文艺精品。充分发挥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扶持一批反映历史文化、山水、特色民俗的文艺精品和文学作品,推出一批文化名人和文化精品,提升文化软实力。

第10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第十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应当检查船舶的营运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不得为其办理签证,并应当同时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五条 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水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代办船舶进出港手续等港口业务,代为签订运输合同,代办旅客、货物承揽业务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业务。

第三十条 船舶、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船舶、水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业务,不得强行,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办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船舶、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活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11篇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12篇

[关键词]张申府;中共创始人地位;建党贡献

张申府,到底何许人也?与中共的创立究竟有何渊源?其中共创始人地位应该确立吗?作为中共党史上一位重要的非同寻常的先驱人物,张申府渐渐地进入研究视野,其特殊人生经历渐渐为人所知,至于其党的创始人地位却鲜有学者提起。

一、问题的由来

张申府(1893-1986),名崧年,以字行,河北献县人,从小受其家教的熏陶,勤奋好学,崇尚进取。多年以来,由于张申府特殊的曲折人生经历,遗憾的未能参加中共一大,“四大”上执意退党,1948年不合时宜的“呼吁和平”,建国后又被全面封杀,偏执的个性,身披哲学大家的头衔,一直未能为大众所熟知,近两年才渐渐走入了学者们的研究视野。然而特殊的人生经历并不能抹掉其建党时期的突出贡献,张申府是中共建党发起人之一,其中共党的创始人地位也是不容置疑的。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党的创建研究取得了很多新的成果,对党的创始人研究也有了较大的进展。开始有人主张要进行“历史的全面的考察”,认为党的创始人研究范围“不仅是共产主义小组的一般成员,而且应当是为建党做了大量实际工作,对建党有重大贡献的各地共产主义小组的主要代表人物”。[1]目前对党的创始人主要是基于各地共产主义小组主要创建人、参加党的一大会议的十三位党代表以及对党的创建有突出贡献者而确定的,当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党的主要创始人是陈独秀和,、何叔衡、董必武、陈潭秋、李达、邓中夏、邓恩铭、王尽美、蔡和森、、陈公博、周佛海、、李汉俊、刘仁静、包惠僧等等,都是党的创始人。2000年6月在嘉兴举行的建党79周年学术讨论会上,“对党的创建做出过贡献的先进分子杨明斋、俞秀松、陈望道、李汉俊、施存统、邵飘萍、王乐平、王翔千、邵力子、沈雁冰等,也纳入了研究视野”。 [2]上述人员在建党时期功不可没,都可以作为党的创始人之一,张申府在建党时期的贡献与之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却很遗憾的被遗漏了。

1986年6月,张申府逝世,7月,《人民日报》刊出一条讣告,指出张申府“为新文化运动作出了贡献。1920年在北京随筹组共产主义小组,参与建党活动,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批党员之一。1921年在法国巴黎建立共产主义小组,是中共旅法、旅德支部的负责人之一”,称他是“著名爱国民主人士、中国共产党的老朋友”。 [3]这应该是对张申府最高的官方评价,但也未提及张的中共创始人地位问题。

张申府积极投身于和新文化运动、参与了中国共产党的创立、黄埔军校的筹建、民盟的成立等重大政治活动,他还曾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为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在现代中国的引进、传播和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作为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之一参与国内早期建党活动

1917年,张申府北大毕业留校任助教,深受时代精神震荡的他在北大深受、陈独秀的影响,并逐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进步团体活动,成为新文化运动中的风云人物。1918年,张申府和一同创办了 《每周评论》,并成为的经常撰稿人之一,稍后又任《新青年》编委。他还曾参与学生启蒙团体“新潮社”的成立活动,并首次向国人介绍了罗素等许多西方现代进步思想家。张申府经常用“赤”、“赤子”、“赫”、“伏”、“申府”等笔名在刊物上发表很多文章,宣传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探讨中国问题解决的方法和出路,宣传革新思想,对建立民主自由的中国充满了厚望。

1919年5月,张申府参加了著名的。7月间,又加入王光祈、等发起组织的文化统一战线团――少年中国学会,并担任少年中国刊物的编辑。在1920年9月20日《给少年中国学会的信》里,张申府明确表达自己的信仰共产主义的立场,“吾的根本主张是废国、灭产、绝婚姻……共产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精华,对于共产主义自然要绝对的信奉。”[4] 此后,又与、陈独秀一起加入了北京工读互助团。

经过一系列的马克思主义宣传后,建党时机日益成熟,陈独秀、、张申府等人开始筹划建立党组织。据张申府本人回忆,“1920年春天,共产国际的代表维经斯基到北京来,经过北大俄籍教授柏烈伟的介绍,找到和我,然后又由介绍他到上海找陈独秀。”[5]1920年8月,陈独秀创立上海共产主义小组时写信给张申府,谈论创党事宜,并说“这件事情只有你和守常可以谈”。陈独秀在上海建立共产主义小组后,张申府和也积极筹划北京建党事宜。

关于建党时期党的名称问题,陈独秀于1920年8月中旬写信向张申府和征求意见,上海共产主义小组成立时叫的是“社会党”。张申府与认为国际上的共产主义性质的政党都已改名共产党,中国也应该称共产党。张申府于8月下旬回信,1920年9月中旬,张申府因罗素来华讲学专程去上海迎接他,住在渔阳里二号陈独秀家里,这里就是当时的党部所在,两人又谈到党的名称,陈独秀采纳了张申府与的建议定名为共产党。

张申府在上海与陈独秀详谈了建党问题,9月下旬回到北京后,向汇报了上海的建党情况和经验,二人一致认为应着手在北京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首先准备发展的是天津觉悟社的积极分子刘清扬,由于她拒绝便没有发展。后来发展了,1920年10月成立了北京共产主义小组,、张申府、成为北京共产主义小组最早的三个成员。

三、参与旅法共产主义小组和中共旅欧总支部的创建

1920年12月,张申府由蔡元培、李石曾推荐,被聘为法国里昂大学中国学院的教授去教逻辑学,与蔡元培、陈大齐、刘清扬、郑毓秀几个人同船去法国,临行前,受、陈独秀委托在法国建立巴黎共产主义小组。也于12月到法国,1921年2月,张申府先介绍了刘清扬入党,并与她结婚,紧接着又与刘清扬一起介绍入党。不久,赵世炎和陈公培两位党员由陈独秀介绍从上海来到巴黎,这样,张、周、刘、赵、陈5人成立了巴黎共产主义小组。小组成立后主要做了两件事:一件是出油印刊物《少年》,张申府为编辑,周、赵、刘撰稿;第二件事是发起成立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这个组织在1923年更名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旅欧总支部(旅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书记。

1922年2月,由于吴稚晖和法国政府相勾结,反对中国勤工俭学学生进驻里昂大学,并强迫把104名学生遣送回国,其中包括吴明(陈公培)、蔡和森、向警予等,张申府因向吴稚晖交涉无果极为气愤,辞去里昂大学教授职位。为生计所迫,张申府与、刘清扬一起坐火车到德国柏林,经过共同努力,于1922年秋建立了中共柏林支部,年底成立中共旅欧总支部,张申府、、赵世炎、陈延年同为负责人,张申府任总支部书记,兼中共中央驻柏林通讯员,下设旅法、旅德、旅比三个支部。在德国期间,张申府工作极为负责,与下属各支部书信往来频繁,赵世炎当时在法国负责旅法支部工作,在给国内陈公培的书信中提到“申府现在德,他给我信最密。我在法国方面事事审慎,故进行很迟,因此常遭他的责备与催促。”[6]

四、介绍与加入党组织

1921年3月,张申府与刘清扬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来谈到自己的入党问题时说:“我感谢刘清扬和张申府,是他们两人介绍我入党的。”与张申府爱人刘清扬同为天津觉悟社非常亲密的战友,于1920年12月去法国,在巴黎,他乡遇故知,常去张夫妇住处,对各种问题进行热烈的讨论,在张申府、刘清扬夫妇的影响下,他阅读了大量马克思主义著作,并确立了共产主义信念,3月张申府与刘清扬介绍加入了党组织。当时入党手续很简单,不要写申请报告,也不举行入党仪式,由张申府同谈一次话,讲一下国内组织的情况,然后写信报告国内的、陈独秀就行了。这样,就得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八个发起组织之一的巴黎共产主义小组的创始人之一。后来对张申府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大量帮助,二人常有书信往来,与张申府为入党介绍人特殊身份不无关系。

张申府也是的入党介绍人。加入中国共产党有一段非常曲折的经历,1922年赴上海向陈独秀提出入党请求,陈独秀以“出身旧军队的身份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真诚的申请”为由予以拒绝。决定转赴欧洲,1922年秋,他到柏林找到了,告之需要继续交流,并征得中共旅欧支部负责人张申府的同意。张申府就的入党问题与之多次谈话,他认为态度很诚恳,张申府曾回忆说,“过去是军人,但他抛弃了优裕生活,到欧洲寻求新的革命道路。他谦虚诚恳,热情很高,他的革命愿望是强烈的,对党十分忠诚,对同志也是一样,特别是他事事走在前头……不久我和一起介绍同志加入了中国共产党。”[7] 张申府于1923年回国,经他向党中央请示,最终于1924年批准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此开始了为共产主义崇高事业终身奋斗的历程。

综上所述,张申府虽脱离党组织,但在中共创立之时,其所作努力是不能被忽略不计的,他是中共党内唯一一位先后参与了两个共产主义小组(即北京共产主义小组和旅欧共产主义小组)的创建的党的主要创始人。就算是在脱离党组织以后,张申府也是一直坚持在党外全心全意帮助党,《呼吁和平》固然不合时宜,但并不能抹杀他长期以来为中共创建与成长所作的努力,更不能否认张申府的中共创始人之一的地位。历史人物需要还原,需要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

参考文献:

[1]戴鹿鸣:《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是哪些人?》[J],《新时期》1980年第1期;

[2]邵维正,《新时期党的创建研究述评》[J],《党的文献》2001年第1期,第47页;

[3]王金昌,《与张申府》[J],《百年潮》2010年第5期,第52页;

[4]原载《少年中国学会会务报告》[J],1920年9月出版;

[5]张复,《和的入党介绍人张申府》[J],《百年潮》2010年第12期,第41页;